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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7 0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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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运用招标投标方式为重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条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与招标机构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鼓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国家经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人选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2至3个拟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国家经贸委接到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确定中标方,并通知招标机构。

第二十二条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贸委确定中标方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经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经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经贸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成本管理;招标;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促进了建筑行业发展的步伐,也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改善提供了基本上的保障。由于建筑行业发展步伐的加快,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取决于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而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已经成为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优劣具有一定的决定性。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招标阶段工程成本管理方法,针对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中的影响要素,采取相适应的措施,以此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使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有效的提高。

一、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的意义

(一)有助于防止工程利益纠纷现象的发生

由于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中,都会将合同条件、图纸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等内容都详细列清楚,也成为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成本进行控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总的来说,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其实就是为建筑工程的后期成本管理工作事先做铺垫,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合理性,防止发生工程利益纠纷的现象。

(二)有助于增加资金投入的有效利用率

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时候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管理,目的在于使在招标阶段中,工程成本能够确保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以此来防止在后面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加的现象,使建筑工程项目能够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由于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中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管理,能够使建筑工程的投资资金都严格的控制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预算内,使资金投入的有效利用率得到增加。

(三)有助于实现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双赢目标

当建筑工程项目在经过公平合理的招投标之后,为了确保在投标竞争中取得的优势得以体现,施工单位在定制项目投标计划的时候就要确保投标思路具有明确性,以此来确定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能够得到应付,并且还需要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从而能够在投标过程中获得一定的主动权,使得在投标中所报出的价格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得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双赢目标得以实现。

二、影响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的要素

(一)工程量的清算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工程量的清算影响,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很多的建筑企业在工程量的清算工作方面,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在工作内容上的不清不楚,严重的缺项、漏项,计算标准出现不统一等情况,致使招标结果出现不理想的现象,无法对工程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管理,从而使招投标单位的经济效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提高。

(二)原材料的价格

由于在建筑工程中原材料的价格对于工程成本的控制管理具有直接的影响性,原材料的价格与人工成本进行比较,可以说原材料的价格会受到市场需求和市场因素等的影响而存在着较大的变动性以及不确定性,在建筑工程的招标阶段、施工阶段中潜在的损失风险难以进行掌控。当中标价格在招标阶段中得到确定之后,在施工过程中若是因为市场需求而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这样就会导致中标单位的经济效益得到影响,对于工程是否能够顺利施工具有影响性。

(三)中标的价格

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对于评标方法不存在统一性,对于参与投标的单位是否会中标,归根到底还是来自于招标单位的决定,通常情况下会采取低价或综合的评标法。但是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不同的工程项目都会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中标价格上无法进行统一,这样就会出现价格冲突的现象,使得低价或综合的评标法在实际应用中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而招投标单位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价格方面就会进行不断的博弈,这样就致使建筑工程的中标价格很难得到确定。

三、加强建筑工程招标阶段的工程成本管理的办法

(一)加大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力度

为了能够确保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投标单位具备相适应的资质和技术,建设单位对参与投标的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这就需要建设单位要加大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工作力度。通过对参与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能够对投标单位的施工资质、技术团队、人员配置、后期服务等具有全面性的了解以及进行评估,从中能够对投标单位对合同的履行能力进行分析,以此防止在投标过程中会出现围标、串标等情况。另外,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的时候,还能够使建设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进行相互的了解、认识,使得参与投标单位能够对预参加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二)加强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由于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监管等因素的影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标底和报价的编制具有一定的制约性,致使在预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缺乏相应的竞争优势,因此这就要加强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第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编制预算的基础,要紧紧的围绕着市场的实际情况,防止出现预算人员对投资成本采取主观性臆断的现象;第二,要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增加询价这一环节,对报价的依据、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的保证等进行详细的说明,使市场公平秩序得到良好的维护,确保招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证。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机构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外,还应当在“管理平台”。在不同媒介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计划;

(五)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

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管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行远程监督或者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部分投标人被否决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行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则。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务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所有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20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条 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标底价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

    (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工程量单价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证书;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3日内退回。

    投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自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开标会

    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条 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隐瞒企业资质等级等投标真实情况的,投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销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转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同时6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6篇

近年来,广深公司每年需要完成大中修工程和通行养护费预算项目的合同签订多达160多个合同,招标项目在110多项以上,预算审核文件、招标文件、变更费用增加文件等上报董事会文件多达90多份。我部平均两天签订一份合同、三天完成一个项目的招标、四天上报一份董事会文件。经统计,2011年至今(截止2013年8月31日)公司共签订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类合同435份,合同总金额16.57亿元。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2规范招标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我部门自2007年成立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陆续修订下发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结算操作细则》等,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且明确了招标职责,为各项工程招标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2012年底,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2年《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结合广深高速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工程类型多、工期短、边通车边施工等特点,为了更好的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有序、全面、高效、细致、周详的开展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检测类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养护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模块。对各项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再审核,力求做到细致、周详,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表、标书格式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资料力求做到全面、完整,避免遗漏。

3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招标、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为有效规避风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

在招标阶段,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经股东双方同意建立合格的“投标单位名单库”,每两年对入库的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许可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件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合同洽谈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人洽谈合同的,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并严格审查。

(2)针对“合同文本不明确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及公司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含中央分隔带及边坡绿化)合同协议书》、《广深高速公路机电设施日常维修及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供电运行维护工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收费亭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检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空调机保养维修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等十个合同模版,以上所有合同条款均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审查,对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同时每项合同文本起草后,工作人员将书面、电子版同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合约预算部、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等进行会签,会签无异议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会签制度的实施对于合同文本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等能够及时予以预警和纠正。

(3)针对“签署行为不当法律风险”

严格按照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签署各项合同;明确合同会签的流程,杜绝管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防止合同签署后被篡改。

(4)针对“证据意识缺乏,证据保全不力法律风险”

我部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的初步确定、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的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严格注意保全和收集。对事实的认可、数量的确认、单价的核准、金额的确定的材料同合同一起严格予以归档保存。

(5)针对“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款制度,同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各种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予以清理,对于出现债权不能得以实现的,严格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予以主张。

(6)针对“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采用对方履行结束后付款的方式,防范对方履行不力或丧失履行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于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及时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已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明确合同变更的相关负责人,履行合同管理的一切程序;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保管,明确合同借阅的审批程序,防范合同泄密风险。

4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7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第8篇

关键词; 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资格后审

Abstract: through the research of hangzhou city virescence maintenance at this stage of the bidding process, and put forward the virescence maintenance of bidding for some existing problems on 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virescence maintenance prequalification and after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qualification.

Keywords; Virescence maintenance, tender and bid, after qualification audit

中图分类号:S7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方法选择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缩小投标人的范围,避免不合格的投标人做无效劳动,减少他们不必要的支出,也减轻了招标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但是,在实际的招投标管理活动中,一些矛盾和问题随之暴露出来。

1、杭州市城区绿地规划发展

随着城市发展的要求,绿化建设逐步变得越来越重要,以杭州城区绿化建设为例,1985年绿化面积为18.6万平方米, 2002年新增绿地面积达601万平方米,2003年到2009年间,每年新增绿化面积都在500万平方米以上,目前杭州市城区绿化面积已达到1.3亿平方米。政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建造的绿地,当然希望这些绿地永保“青春”,俗话说“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杭州市绿地的养护也存在这样的状况。

2、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招投标办法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由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养护经费的监督管理。招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办法,综合得分产生中标单位。

3、评分专家设置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财政、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实行招标投标后杭州市绿化管理站养护项目数据分析

从统计数据来看,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的费用逐年提高,养护企业实际上正在趋于集中化,最终将是养护企业越来越少,造成垄断格局。

5、杭州市养护招标投标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

(1)投标单位过少造成的问题

因杭州市城区绿化面积大,所以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人员、机械设备、洒水车等条件才能参加投标,这也是杭州市要求养护采用资格预审的原因之一。目前杭州市场满足条件且经常参加报名的单位基本在30家左右,因此形成养护招标投标过程中实际参加投标的单位相对较少,形成了潜在的串标信息链。如:招标人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确定性并公开化;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件。

(2)评标委员会评审中的问题

《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财政、建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实际评标中发现,到位专家相对固定。杭州市城区管理绿化养护的建设单位相对较少,而评标专家对杭州市场上养护现状有相对的了解。在实际评标中招标人的意见往往占很大的比重,对投标人的倾向性比较明显。

6、杭州市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建议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推行资格后审的条件已然成熟

杭州市从2003年实施西湖湖西综合保护工程以来,不断推进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如 “三口五路”、“国家西溪湿地公园”、“一湖三园”“新运河”等绿化项目。这些建设项目的落实,使得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面积逐年增加,足以吸引施工企业不断加入到杭州市的绿化养护投标中来,通过有效竞争,将提高现有投标单位的技术改进、养护积极性、企业竞争力,为杭州市城区创造良好的绿化环境。

杭州市绿化管理站对城区养护项目投标人实行备案制度,借助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初步对企业的资质、人员等进行监管;对养护要求的洒水车实行年审制度;2010年7月起对杭州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了信用管理办法。这些方法可以充分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企业只要认为符合招标公告条件,都可以参加投标,保证了项目充分竞争。

(2)杭州市园林绿化招标评标专家库的设立体现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杭州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于1998年开始着手组建,截止2004年底,评标专家库扩充到了121人,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评标专家达到了94%,而且各专家所从事的领域各有侧重,业务各有所长。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既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又体现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7、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的优缺点对比

围标、串标产生的条件主要有: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小且已经确定;潜在投标人的信息资料被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出现串标发起人并掌握投标人相关信息;工程利润远大于串标成本,不劳而获的高额回报,使某些投标人愿意配合发起人达成串标协议(陪标),组成串标联盟;串标发起人操作投标过程,以所谓“合法”手段“赢”标。

资格预审将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公开化,可形成串标的信息链。如: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采用记名方式出售招标文件,使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身份具有确定性并公开化;采用集中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现场答疑会等方式为潜在投标人聚集在一起创造了条件。

资格后审,由潜在投标人在网上下载招标书,保证潜在投标人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招标文件的答疑改在网上进行,所有疑问均通过互联网无记名提出,所有答复也在网上向所有人回复,增大围标、串标者难度。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答疑等,在开标前避免潜在投标人有聚集的条件,有效割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项目开标之时,投标人身份、数量及其各种信息才明朗,消除串标所需的信息和时间。

资格预审从项目报建到招标结束,一般正常时间为30天左右。需要招标人准备多份纸质招标文件和答疑等补充文件,而投标人在不确定能否中标的情况下需要向招标人出资购买,浪费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资格后审从报建到招标结束,一般正常时间为25天左右,大大缩短了招标人的时间。招标人只需将招标文件上传至网络,而投标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等资料。节约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根据目前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的现状和杭州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条件,基于资格后审的上述优点,从有效利用财政资金,保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杭州市城区养护项目招标投标中全面推广使用资格后审已具备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舒美英,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07(36)

[2] 孙 矗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城市绿化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汇编,2003

作者简介:

第9篇

摘要:2004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如何针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多、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的特点,充分发挥“代建制”的优势,提高政府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水平,这是我市建设项目管理各职能部门面临的课题。

关键词:代建制;必要性;有形建筑市场应对;问题

Abstract: In 2004, Wuhan City introduced” the Wu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approach (Trial) "and “non-profi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in Wuhan Ci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Trial) ", Wu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struction funding gap, give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an Agent ",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s macro-control on the non-profi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and the management level, which is faced by the various functional departments of the city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pics.

Key words: agent system; necessity; physical construction market response; problem

一、“代建制”的内涵

项目代建制是由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诠译而来。目前,我们所说的“代建制”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①针对武汉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代建制”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二、推行“代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基本上都是由使用单位组建临时班子(如基建办公室、工程指挥部等),其技术力量薄弱,导致一些工程项目在运作中出现决策失误,施工过程中随意调整方案,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建设质量不高等问题。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通过招标选择技术力量雄厚的,资深的,有专业设计、施工组织和管理、安全、质量监督等人才的项目管理公司,实质上是把过去由建设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实现了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同时,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使现行的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退出,从机制上确保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行为的发生。

三、我市推行“代建制”的优势和管理模式

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为推行代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研究“代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提供了大量的参考依据。我市将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的招标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与各项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有机联系起来,充分利用有形建筑市场企业数据库和信誉档案等丰富的工程项目信息资源,为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提供了依据。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对“代建制”的措施。

1.做好各专业工程进场交易的协调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②代建制的施行,不仅加强了对国有资金的调控和管理,也拓宽了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类别,除了严格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外,各项分部分项工程、前期勘察设计、设备采购以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安全等特殊工程也应尽快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或备案活动,统一交易程序、统一委托收费,利于政府对代建活动和进程进行监督管理。

①《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5年1月19日)

②《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21日)

2.拓宽专家评委库的专业覆盖范围。配合专业工程进场,在全市各个专业领域选拔、培训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统一纳入评委库管理,满足各种特殊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需要。同时,适当吸纳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加入评标委员会,从而对参与投标的代建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分。

3.针对“代建制”的政策要求,补充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交易流程。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③这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的空间,这也意味着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作为有形建筑市场也应该把握这一转变,在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管理的同时,把对民营、私营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适当放宽,着重放在为其服务上来。

4.大力推行公示制度。加大诚信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业公司资质、业绩、违规行为的管理,在网站的企业动态上开辟代建单位专栏,公示行业标准、准入标准和公司的运作情况。同时,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网上追踪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四、现阶段推行“代建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虽然代建制的实行取得了成功,但客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必须不断加强对项目代建制度的研究。

(一)明确各方职责。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业主与代建单位的职责,避免出现业主越权干预项目管理的行为,也避免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

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文件2004年7月6日

(二)正确处理代建单位与其他中介、服务、管理机构的关系。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迭,导致建设工程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与其他中介、管理机构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因此,国内的管理咨询企业应进行必要准备,以适应由投资主体变化出现的市场需求的变化。

(三)在政策上给予代建单位一定优惠。在政策上保证代建单位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代建费用上,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法规、制度,保证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30%资金到位,防止拖欠现象的发生。通过规范管理和各种优惠条件,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的项目管理公司加入到代建单位的队伍中来,加强此行业的竞争,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①《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5年1月19日)

②《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21日)

第10篇

    。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它是衡量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对整个招标活动能否取得成功也有着较大的影响。但是作为我国建筑行业基本法的《建筑法》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专门法的《招标投标法》均未对投标保证金问题作明确的规范,甚至没有提及。科学地理解投标保证金涵义,对正确处理与其相关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

    1.投标保证金的涵义

    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应为:招标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并据此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如果招标投标活动按照这一规范过程有序地开展,也许就涉及不到投标保证金问题,当然也不会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但这只是最理想的状态,在实际工作可能会发生这些事情: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无故撤回投标文件。这很有可能导致最终的实际投标人不足3个,从而致使整个招标活动失败,不但给招标人带来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和综合效益目标的实现。

    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将可能使招标人选择不到合适的承包人,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这将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同时,也可能引起其他投标人的不满,影响工程项目实施的正常秩序。

    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就十分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投标保证金就是这样的一种约束机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为其投标提供担保,维护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和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因此,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对投标保证金作了相关的规定。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2.1现金,就是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递交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数额的金钱。

    2.2银行保函是银行作为保证人向招标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在投标人未遵守相关规章某项要求时,则由银行承担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

    2.3保兑支票也叫保付支票。就是经过银行作过付款保证的支票,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保证能按约付款。

    2.4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的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

    2.5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总之,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为了促使投标人约束和规范自身的投标行为;同时,保证招标人在投标人违反部门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肯定而顺利地获得适当的补偿。

    3.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既然投标保证金是一种保证方式,那就必须有一定的数量要求,太少,对投标人不具有约束力,起不到保证的作用,太多,无疑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同时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有违民商法的公平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都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仔细研读相关条文,很容易发现,这些规  章对投标保证金规定的数量标准并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又如何选择呢? 从法理上讲,部门规章只在颁布部门管辖的范围内具有效力;从规章自身来讲,只在其明确的调整的对象上发挥作用。 通常在采购活动中,将采购对象分为3类:工程、货物和服务。就本文提及的3个规章而言,《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从名称中,就可以

    得出其调整的对象与其他两个规章是不同的,它调整对象是“货物”。而另外两部规章调整的对象是“工程”。根据招标对象不同选择相应的投标保证金数量确定标准。

    哪么又如何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标准呢?这就要从特定规章的适用范围来考虑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3月8日以国家发改委30号令的形式联合,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31日以建设部89号令,并于之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由此可见,发改委30号令的适用范围比建设部89号令适用范围要广。在建设部管辖的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保证金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标准执行;上述建设部管辖范围之外的工程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的标准执行。

    3.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退回、没收

    3.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机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由此可见,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投标是否有效的标准。

    3.2根据规章的要求:出现如下情形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撤回投标的;②投标人拒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对错误修正的;③中标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不签订合同的;④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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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项目管理这门学科的创立,国外的项目成本管理逐渐发展起来。美国从世纪20年代以来,开始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并且在项目计划管理和成本经济方法上取得一定成绩。30年代美国提出了效用与费用比的概念,这套基本准则最开始是从水利工程中提出的,沿用至今并扩展到其他领域。目前,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现观念较为落后,表现在成本符理的范围、目的及段等方面的认识存在偏左。参与项目管理人员的成本管理意识较为落后,通常只注重施工成本,而忽视了其他成本的分析和控制。项目成本管理的计算方法不够准确,预测和分析缺乏科学依据等。我国项目成本管理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项目成本管理方法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新的且有效的项目成本管理方法却没有适应新时期的市场经济的形势,所以项目成本管理中存在的矛盾日趋尖锐,现在急需适合中国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办法。

二、城市道路的施工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组织管理不健全

从组织管理的角度来看,首先是企业部分部门中缺少拥有权力且能够承担责任的成本管理部门,因为施工成本涉及到项目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涉及到施工技术、施工组织、核算、管理等项目,设计到每种活动的各个方面,因而,仅仅依靠财务部门来对成本进行规划并不能有效地控制成本;其次是缺少系统管理和对项目施工各个阶段成本支出的系统控制办法,没有把成本控制工作落到实处,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等。

2.成本控制意识弱

实行项目中的各部门往往都认为成本控制是财务方面的事,与自己无关,搞技术的只负责技术和质量问题,搞工程的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情况,搞材料的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及进场点验工作。从表面上看,这样做到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但都忽视了成本控制。实际上项目的成本管理是靠各个环节的团结合作来实现的,即项目的效益是由集体创造出来。

3.施工方案不经济

我国施工企业由于对质量成本和工期成本的重视不够,有时会盲目地强调工程质量、赶工期要进度,造成工程成本的额外增加。目前,在我国的工程项目施工中,不少工程项目没有在充分考虑施工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进行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即使比较也只是在技术上进行比较或者是根据经验在局部方案上进行比较,达不到有效降低成本的要求。

三、城市道路施工成本控制措施与应用

1.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对本项目实施限额设计。即在限定的资金范围内完成规定设计。这要求设计单位充分理解业主的设计意图,在设计之前,将设计任务书的投资额分配到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作为进行初步设计的造价控制。本项目引入设计技术咨询,并加强施工图审查,避免设计缺陷、错误或遗漏。

2.招投标阶段成本控制

首先做好招标工作。在招标前科学合理地编排招标计划;注重工程量清单编制,尽可能减少漏项;招标文件中针对施工单位可能出现的不平衡报价或不合理报价,明确具体调价或处理办法;招标时本项目对部分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和部分主材单价设置最高限价;编制土石方工程签证结算管理办法,重点做好土石方投资事前控制。其次,做好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工作,合同中有关新增单价、签证、材料变更、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条款的规定则是成本风险控制的具体体现。

3.施工与竣工阶段成本控制

编制项目实施期间各阶段成本管理办法,从设计到施工对本项目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加强控制严把变更关。设计变更应根据施工场地的实际情况,优化设计方案,降低不必要投资,并且新增设计部分应在不改变原有功能的前提下,更多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竣工结算阶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最后阶段,关键在于核实增减成本项目的工作量,防止不合理增加工作量。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竣工资料、现场签证和工程变更材料进行审核,使审核后的结算与限额成本对口,并控制在概算以内。

4.在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建筑企业施工中成本管理办法是相通的,城市道路成本管理办法可以用于铁路施工中,中标且签订合同以后,通过相似的成本管理办法为企业获得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的经济实力,对企业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12篇

关键词:招标 采购 设备 备件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a)-0161-01

1 实施情况

1.1 建立采购流程

(1)建立化工厂专用的ERP采购流程。

2011年1月在总公司ERP系统建立了化工厂专用的ERP采购流程。整个采购业务,主要要分为三个流程:采购计划审批、公开招标、采购合同审批。其中,除维修类采购采用线下操作,其他采购均在公司ERP系统上完成。为了便于记录和管理,不采用ERP系统操作的业务均采用OA系统部门办公的方式审批和流转。

(2)人员分工。

在人员分工上考虑多人参与,公开透明,防暗箱操作;流程环节齐全,但紧凑高效;取长补短,发挥个人的业务特长等因素,在整个流程中设定了计划员、采购员、招标员、仓库保管员,并明确了相关职责,为了尽快熟悉ERP流程,还特邀请装备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3)学习借鉴装备部招标采购相关文件。

学习借鉴装备部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化工厂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如《化工厂公开招标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审核管理办法》、《标书费使用管理办法》等。

1.2 公开招标

2011年2月1日起利用装备部和自动化部开发的公开招标信息平台采购信息,报名单位全部网上报名,不接受线下报名,对资质预审的结果及时进行网上公示,做到“信息全部公开、公开信息的全部”。

这是一项新的任务,也是一项新的挑战,招标过程中不断的遇到问题、不断的解决问题。在招标公告公示以后,有些项目无投标单位报名,就主动四处邀请济钢的合格供应商;有些单位网上报名后忘记送资质材料,就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电话提醒投标单位;有些单位资质预审材料提供不全的,就放宽期限让其补全。资质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上的要求进行评审,对资质预审合格的单位除了在网上公布以外还逐一进行电话提醒;对不符合的投标单位坚决不予以通过,并在网上注明原因。开评标过程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投标、唱标。评标过程中逐项进行核对,对价格有异议的进行现场答疑,必要时让投标单位作出相应的澄清,以免以后产生纠纷。有些单位投标价过低,恶意竞标,就通过多处询价证明其投标价低于成本价将其作为废标;有些重要设备的招标,只凭投标文件及答疑无法评定结果,就在开标之后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多方面的考察,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得出满意结果。

1.3 优化采购模式

招标只是采购的方法与途径,建立长久的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是采购的终极目标。一季度在借鉴装备部操作方法的基础上,对机械密封、换热器、工具、法兰毛皮、零星维修等项目年度零库存招标的方式。(1)机械密封、换热器战略合作。对全厂所有在用机械密封、换热器的种类进行统计汇总分类。机械密封根据机封类型分成两大类,四个包段,换热器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材质分为三大类三个包段,为了统一标准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及商务内容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为顺利开评标打下良好基础。(2)法兰毛皮、绝热材料战略合作。由于开标时各投标单位对其成本构成理解有偏差,所提供的报价差异太大。为此,明确标准和招标文件中各列数据之间的计算关系后,化工厂特邀请各投标单位进行二次报价。根据二次报价要求,评标委员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评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标报价等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和评议,确定了中标单位。(3)劳保护品战略合作。劳保护品是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有安监局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生产,但在开评标市有一家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劳保护手霜样品未标注“劳保”标志,为普通护手霜,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未提供生产厂家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不符合省安监局护品采购和本次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样品提供不全;经评委评定其本次投标为废标。通过对备件、材料等实施战略合作零库存模式,充分降低了采购周期、减少了库存量。

1.4 完善招标采购过程控制

(1)优化招标采购采购流程。为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对招标采购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化工厂的实际情况对招标采购流程进行了细化、完善。

(2)加强招标采购资料的管理。为了便于查询、保管,对招标采购的资料全部进行档案式管理。

(3)加强采购产品及服务质量控制。为了保证采购产品及服务质量,实施从车间到仓库保管员到采购员到分管科长四级控制式。

(4)完善供应商的管理与评价。为保证供应商选择、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制订了《化工厂供应商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2 取得效果

2.1 降低采购成本

根据总公司低价中标的原则,截止到12月底化工厂通过公开招标共计降低采购成本约874.36万元

2.2 缩短采购周期

减少了部门流转环节,提高了审批效率,跟踪整个采购过程,及时掌握流转情况,从计划提报到物资入库周期大大缩短。定标文件审批后,若是生产急用备件,就可以让厂家直接投入生产,等签订合同后尽快进货。

2.3 加快质量异议反馈、处理速度

公开招标使用单位与技术部门全部参与,现场备件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