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 17:28: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治理的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119-08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和历史任务。作为一个总体性范畴,“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包含着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形式上,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包含三个基本要素:首先是组织要素,其涉及到政府内部权力与资源的配置;其次是职能要素,其涉及到政府与其他权力主体和社会权利主体的权力与功能配置;再次是环境要素,其涉及到政府与各类社会行动者的情境关系。在动态互构的过程中,这三个要素并不能被严格地区分与线性地构序。但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而言,回应社会环境、解决社会问题总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前提,政府的职能与组织都要围绕着这个逻辑前提进行重组。
社区是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构成部分,我们同样也可以通过它来透视政府治理现代化。不过就“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模式”这一问题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历史特殊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政府改革,虽然形态各异,但却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即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以前,不论是中国的全能型政府,还是欧美的干预型政府,都具政府吸纳社会职能,进而控制社会的特点。但是随着改革的开启,政府与社会实现了新的分化,政府把一些它不能很好承担的职能转移到社会之中,进而为社区的重建以及政府治理社区方式的革新开拓了空间。
(一)政府改革的权力效应
不论是中国的全能型政府,还是西方的干预型政府,都是一种集权型的权力体制。在这种集权型的权力体系中,资源、信息与人员都被组织到紧密控制的科层结构之中,中央政府的计划成为权力体系运行的重要依据。而且这种集权型的权力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管理性权力是一种主导性权力。依靠管理性权力的强大控制力,科层制组织以及科层式社会管理结构才得以建立并得到维持。在科层式社会管理结构中,社区也被政府所吸纳,成为政府有计划地推进国家建设的重要工具。二战后,联合国所倡导的“通过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吸纳、动员、改造和管理社区的运动。诸如“社区自主计划的有效实现,有赖于政府积极而广泛的协助”,“制定全国性的社区发展计划必须有完整的政策、行政机构的建立、工作人员的选拔与训练”,“地方性的社区经济发展,必须与国家的发展计划相互结合、协调推进”〔1〕等原则都表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政府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全球布展,权力结构出现了分化。由于政府向社会分权与市场分权,权力体系的构成及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原先的那种管理性权力主导的权力体系,现在演变为契约性权力、管理性权力和互惠性权力互动的体系。契约性权力与互惠性权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改变了管理性权力。政府改革所带来的权力体系变革对社区也有重大的影响。随着经济活动的市场化,尤其是住房的商品化,社区内在的契约性权力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福利的社区化,社区内各种志愿组织的形成,也促使互惠性权力呈现增长态势。社区内契约性权力与互惠性权力的增长,既促进了社区的自治,也限制了政府的管理性权力。无疑,政府改革的权力效应促进了社区内在权力结构的变化。无疑社区内在权力结构的变化也会进一步要求政府的治理方式进行革新。
(二)社会转型的整合诉求
政府的分权化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新型的社会分化。由政府所推动的市场化更是社会分化的重要动力之一。由政府的分权以及市场化所引发的新型社会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活力,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政府的有效运行。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市场化所推动的社会分化潜藏着各种风险。市场化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即个体化与全球化。诚如鲍曼、吉登斯等人所认识到的那样,个体化与全球化不仅带来了整合性后果,也带来了分化性后果。个体化与全球化所内涵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型社会分层的标准之一。
其实,市场性的社会分化蕴含着社会整合的需求,只不过它总是以否定或隐含的方式存在。随着市场流动性的增强,“社群的以及由国家支撑的抵御个人失败和厄运的保障,现如今正在逐渐地、持续不断地收缩以及削减,这种现象削弱了这种保障从前所具有的种种吸引力,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连带的社会基础”。〔2〕市场性社会分化破坏了传统的社会整合,但却没有为新型的社会整合提供出路。在这种情况下,社区作为承载社会整合想象力的概念又被重新激活。社群主义以及社会资本理论对于社会团结以及社会纽带的谋划,都为社区作为一种应对新型社会分化的社会整合机制提供了合法性证明。社区作为社会转型中的整合机制,无疑会对政府的治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尤其是,当政府以市场化理念为主导促进改革时,社区作为社会整合与团结机制的重要性就会更加明显。
(三)政府治理方式革新的要求
当前的政府改革最主要的是要改变政府的管理型特征,或者说要变革管理型政府。管理型政府的最大特征是,它不但用科层制组织自身,而且用科层制组织社会。科层制作为一种政府的组织方式,把政府建构成为一个依靠规则和命令、自上而下执行的专业体系。科层制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把社会职能纳入到政府管理的范围之内,使社会变成了政府的附属,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在政府通过科层制管理社会的体制中,作为社会基础的社区也被纳入到政府的行政计划之中。西方国家专业化的社区管理以及福利体系的设置和中国的单位之都是管理型政府开展管理的基础。
但管理型政府及其管理社会的方式也存在弊端。管理型政府持有一种技术理性,以效率最大化为价值追求。为了便于管理,管理型政府用同一性的策略来剪裁现实的多样性,以致破坏了社会活力,陷入悖论性的困境之中。各国政府为了改变这种局面,相继实施了改革。一方面,通过分权与职能转移来提高政府效率与社会活力;另一方面,通过内部民主化与外部民主化策略为政府的有效运行于社会的良好治理塑造新型的制度空间。虽然,当前的政府改革并没有完全扬弃管理型政府,但是随着政府价值追求的转换以及社会自治空间的扩展,政府的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服务型政府成为替代管理型政府的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社区重建的视角,可以发现随着职业属性、政治属性与伦理属性等方面的调整,政府的理念正在从管理走向服务。
(四)治理与现代化概念新内涵的影响
治理概念的新内涵起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经济变革与经济研究。“外包的系统化发展、核算单位的自治化倾向、零库存管理等等都是重新审视‘福特式’生产模式(将生产线一体化,从设计部门到机器制造、从工程师到工人严格等级化)的信号。”这促使学者们思考“能用等级化以外的另一种方式来指导企业吗?在企业内部和在企业与其他企业关系中,生产单位的日益自治化会要求采用哪些新的协调方式呢?”〔3〕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治理理念的兴起就是为了扬弃管理理念。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与扩展,治理理念也渗透到政府治理体系之中。在全球治理委员会看来,“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很显然,治理理念为政府模式的革新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向。
现代化概念的新内涵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政府改革及其效应的影响下形成的。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化是一项未完成的工程”;在鲍曼看来,现代化正在从“固体现代性”转向“流动现代性”;而贝克则认为,现代化正从“第一现代性”走向“第二现代性”。无论学者们做出何种区分,都意味着现代化正在经历新的阶段。与早期现代化的“西方中心论”与“单一现代化”不同,新型的现代化是一个在多元化与复杂化的情境中寻求合作的过程。这种现代化理念对社区治理以及政府模式都提出来新的要求。
综合起来看,“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选择”是社会转型与政府改革情境中生成的一个新议题。社区与政府关系重塑的理念选择,必须回应权力体系变革的要求、社会转型的整合诉求、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要求,并遵循“治理现代化”的新原则。
二、传统理念革新以及困境
虽然,社区治理现代化中的服务型政府建构,是一个新的时代命题与历史任务。但是,通过革新传统理念来探索这一议题,也不失为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其实,在社区重建的过程中,不难发现那些通过革新传统理念对政府与社区关系进行重塑的各种尝试。传统理念的革新其实是社会重建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并不是要回归到传统中去,而是基于新的社会现实的传统再造。当然,传统理念革新也有其局限。只有理解其局限,我们才不至于仅仅停留在依靠传统的外衣来包装新的理念。
(一)管理理念的革新
当前的政府改革就是要变革政府的管理特性。管理型政府及其对社区的管理,是依靠科层制实现的。通过科层制组织,政府强化了控制自身的能力;通过科层制度,政府强化了对社会的控制。政府通过限制市场性经济权利、扩张福利性社会权利的方式,渗透到社区的管理之中。通过再分配和规制,原来由社区承担的职能被政府所吸纳。再分配主要涉及到资源的配置问题,诸如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加强规制则主要涉及到确定行动准则,诸如各种规范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政府法规等。管理型政府通过科层制式的管理想象力,构建了以自上而下的社区控制体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系能够动员社区内在的资源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但是,从长期以及实践经验的角度看,它却是一个资源低效利用与社会等级化的体系,并最终失去活力与合法性。
为了打破政府管理社区的科层体制,政府逐渐减政放权,并把新管理主义引入到政府过程之中。新管理主义“是工商企业管理领域长期流行的一套管理哲学,它主要包含如下几点核心观念:(1)社会进程的主要途径在于经济意义上的生产力的持续增长;(2)这种生产力的增长以‘管理’功能对劳动力要素和复杂的信息技术、组织技术、物质形态的商品的生产技术的有效组织为前提;(3)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分离的和特殊的组织功能,在诸如计划、执行和衡量生产力的实质进展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商业的成功越来越依赖于高素质和职业化的管理者;(4)为履行‘关键作用’,管理者必须拥有合理的‘管理权限’”。〔5〕新管理主义的最大特点是管理的自由化与市场化。通过新管理主义的视角,不难发现:一方面政府自身的组织方式不再是自上而下的等级制,政府组织朝着扁平化、管理者自我控制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社区的分离,社区具有了一定的自治权,因而政府管理社区的方式也不再仅仅是命令――服从,而是协商互动。
(二)自治理念的革新
随着政府的分权化改革,政府与社区逐渐分离开来,社区自治的理念得以复兴。不过,社区自治理念的复兴并不是要回归到传统社区自治的理念中去。传统的社区自治所赖以嵌入的传统“社会――国家”结构,在全球化与个体化的冲击下正在走向解体。“社会正在遭受全球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夹击。在‘流动的现代性’条件下,社会的影响力逐渐减弱,社会不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实体,不再有明确的边界和规范,以至于个体被迫用自身的资源去解决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国家从总体上丧失了大部分曾经拥有的各种:它经常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而不是自由地实施政策选择。”〔6〕而传统“社会――国家”结构解体包括“整合与瓜分、全球化与地方化,是两大相辅相成的过程。更确切地说,它们是同一过程――即世界性的、权力和活动自由的重新分配――的两个方面”。〔7〕上述这些因素都促使社区自治的理念进行革新。
自治理念的革新促使政府从集权走向民主。不过就政府的民主形式而言,其不同于传统抽象的“人民”以及代议民主,由于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协商民主正在成为政府民主的新形式。与此同时,新型的自治理念要求,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立场,任自由市场理念侵蚀社区自治,也不能采取过度干预的方式破坏社区自治。随着社区内在生活政治的兴起,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懂得分享权力、实现与社区的合作共治。
(三)情谊理念的革新
情谊理念其实是一种伦理道德理念。正如卡蓝默所认识到的那样,“伦理问题……是因为公(国家)和私(市场)的双重失败造成的”。〔8〕虽然,通过传统理念的再造,管理与自治都具有了一定的新内涵,但是,新管理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仍然具有忽视情谊关系的缺陷。这就引发了人们对情谊关系的再思考。哈贝马斯看到,新的市民社会“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9〕与此同时,“许多集体行为的问题只通过个人行为无法解决,但是由遥远的国家调节或间接的正式民主程序也不容易解决。相反,社群的自我调节,结合民主国家及其机构的权威,倒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10〕这就为社区情谊关系的重塑提供了可能。尤其是“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社区情谊关系受到广泛的重视。“社会资本包含隐含的知识、网络的集合、声誉的累积以及组织资本,在组织理论语境中,它可以被看作是处理道德陷阱和动机问题的方式。”〔11〕 毫无疑问,上述的思考都为社区在新型社会情境中构建抵御流动性风险的伦理情谊网络提供了方向。
情谊关系的重塑不仅仅关乎社区,同样也关乎政府对社区的治理。帕特南在研究政府改革时,通过意大利政府改革的不同效果分析,发现社会资本在促进政府改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帕特南看来,社会资本存储在一些自发性的组织之中。“这些自发出现的组织,与其说是代表了一种理想的利他精神,不如说反映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未雨绸缪。处境相同者愿意齐心合力,以抵御社会迅速变化所带来的风险。”〔12〕这其实意味着,政府在进行改革时,为了促进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依靠社区内在的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开发和完善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本对于培育社区情谊关系、维系社区团结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社区情谊关系的培育反过来也要求政府实现伦理化和道德化。
(四)传统理念革新的困境
在工业社会中,“政府与社会关系是中心与边缘的关系,政府处于中心,而社会则是围绕在政府的边缘,并形成了稳定的中心――边缘结构”。〔13〕在中心――边缘结构中,中心对边缘具有特定的支配作用,边缘要服从于中心。就政府与社区的关系而言,社区管理的科层制就是中心――边缘结构的实现方式之一。随着政府职能社会化,社区从政府的严格管制中脱离出来。社区与政府的分离使得政府的中心地位被削弱。随着社会中心论的兴起,社区与政府关系的中心――边缘结构发生了变化,两种社区中心论被凸显出来。一种是从市场社会中心论的角度看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被嵌入到商品化的理念之中,与此同时政府也被放置到边缘位置。另一种是从志愿社会中心论的角度看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被嵌入到互惠互利的理念之中,政府同样也处在边缘位置。虽然,从基于科层制的政府中心论到基于市场理念或志愿理念的社会中心论的转变,促进了经济、社会与政治秩序的辩护。但是这三种中心论在试图把功能相对分离的社区与政府整合到一起时,采用的都是单一化的策略。这种单一化的策略其实是追求同一性的表现。这种同一化的策略无视功能分化的合理性,试图强制性地实现功能的高度整合,最终却导致社会功能的紊乱。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复杂性与流动性不断增长的情境中,这种依靠单一中心进行功能融合的策略就会更加不合理。
为了克服单一中心整合模式可能带来的社区治理的碎片化,一种多中心的理念逐渐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多中心理论的兴起为多元力量的共同发展提供了合理性证明,并减弱了多元力量为了争夺单一中心地位而发生分裂的可能性。但是,多中心理论仍然停留在中心理论的视野之中。虽然,多中心理论虚化了那个绝对的单一中心,但是它并没有真正地解决碎片化问题,而只是把碎片化问题弱化了。一旦那个能够维系多中心之间均衡的隐秘力量被忽视,社区治理的碎片化会以更极端的形式出现。其实,不论是单中心还是多中心,都没有真正的理解当前社会分化的意义及其限度,因而也就没有理解社会整合的意义及其方式。社区治理的碎片化问题,看似是一个分化过度的问题,其实也是一个整合不当的问题。社区内在力量的分化,自然会带来多样化的功能及其合理的存在。但是多样化的功能之间必须有所整合才不至于出现紊乱状况。这就要求超越简单的分化逻辑和局部思维,从整合与整体的角度重新思考社区治理。
三、合作理念中服务型政府治理社区的策略
传统理念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拓展人们对于社区治理现代化中服务型政府的认知。社区管理理念的革新透露出服务型政府的职业属性,社区自治理念的革新揭示出服务型政府的政治属性,而社区情谊理念的革新则凸显了服务型政府的伦理属性。但是,传统理念对于新型社会分化与整合的不当理解,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人们对于服务型政府的准确理解。这就要求,用一种更加合理的理念来理解社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合作理念的维度
社区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服务型政府具有一种合作理念。虽然,合作的概念早已有之,但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合作具有新的特质。
首先,合作蕴含了领域融合的维度。近代社会“处于不断分化的发展过程之中,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进入了一个不断分化的历史进程中了”。“在近代社会的分化中产生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在这同时,日常生活领域也开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出现。”〔14〕领域的分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社会的复杂化。为了实现社会秩序与整体功能的发挥,各个领域之间必须被有效协调起来。不过工业社会中的领域协调是依据同一性的领域侵蚀。所谓领域侵蚀,其实就是用一个领域的原则与功能来取代其他领域的原则与功能,以实现各个领域之间功能的一体化。但是,领域侵蚀用单一功能来支配其他功能的实践,最终被证明是无效的。在新型的社会情境中,重新分化出来的各个领域不仅具有了新的特质,而且在协调的理念和方式上也发生了变化。从社区治理的角度看,生活在社区之中,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封闭的、同质性的空间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信息、资源和人员不断流动的空间之中。社区内存在的多种功能领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同一性的支配和服从关系。各个领域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侵蚀与被侵蚀的关系,而是融合关系,即从相互建构的意义上把握各个功能领域之间的嵌合方式。
其次,合作理念蕴含了伦理的维度。社区内在各种力量之间的融合,显然不能通过竞争与控制实现,而是需要激发一种关于伦理共同体的想象力。“对共同体来说,多样性和包容性并非势不两立。在许多语境中,我们把共同体理解成是由比较松散的合作活动和群体构成的。忠诚和凝聚固然重要,但是,关切和考虑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一隐含承诺同样重要。为了共同体的目的,分界线被打破了。焦点转移到共同事业和共同的生活。”〔15〕 换言之,共同体的构成虽然是多样的,但是共同体各个构成部分之间并非是相互隔离的、而是相互沟通的。共同的事务也并不是被事先自上而下给定的,而是通过各个构成部分之间相互破除自身的禁锢而相互建构起来的。与此同时,对于合作的伦理之维和道德共同体的理解也可以通过社会资本这一路径。社会资本作为一种社会粘合剂,有利于修补由市场机制所引发的社会分化与分裂。在帕特南看来,社会资本有两种,一种是黏合性社会资本,一种是连接性社会资本。“黏合性社会资本有助于加强特定的互惠原则和成员的团结。连接性社会网络,能够更好地连接外部的资产。连接性社会资本可以产生出更广泛的互惠原则,而黏合性社会资本则会使人们局限在自己的小圈子里。”〔16〕利用这些社会资本的有利特性,可以建构出一个合作网络。
再次,合作理念蕴含了网络的维度。正如鲍曼所认识到的那样,“‘社会’越来越多地被视为一种‘网络’而非‘结构’(更不用说一个稳定的‘整体’):社会被人们认识为各种随意性的联结和分离的矩阵,一个能出现无数种排列组合方式的矩阵”。〔17〕 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概念提供了一种不同于结构概念的理解图式。第一,结构可能预设了一个先在的整体性或者说“一”,然后结构中的所有其他构成要素都要依据这个整体性或“一”来进行自我建构;而网络并不预设一个先在的整体性或“一”,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实现各构成部分之间的平衡。第二,结构具有信息传递的单向度性,而网络具有信息传递的多向度性。第三,结构具有稳定性和寻求确定性的特点,因此不适应高度流动与不确定的社会。网络则具有灵活性,它能顺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第四,结构中的构成部分具有固定的位置并且处于不同的层级之中,而网络中的构成要素则不再具有固定的位置,处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只有“网络”才能为社区与政府的合作治理提供有利的关系模式。
(二)服务型政府治理社区的策略
首先,引导新型社区自治。当前社区自治的兴起并不是一个单向度的内生过程,而是一个多向度的互构过程。政府也将会在新型社区自治兴起的过程中发挥特定的作用。就社区治理的建构而言,社区治理中的关系既不应当是竞争性的交换关系,也不应当是控制性的管理关系,而是服务性的合作关系。就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与社区自治兴起的关系而言,服务型政府应当引导社区走向新型自治。服务型政府既不能采取自由主义的策略放任社区自治,也不能采取管理主义的策略控制社区自治。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这两种策略都是不可行的。服务型政府作为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政府建设的目标模式,就应当以服务的理念来处理其与新型社区自治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服务型政府既要承认新型社区自治,又要促进新型社区自治的成长。因而服务型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的方式促进新型社区自治。服务型政府引导社区自治,就是要以合作的理念引导社区自治,使社区自治被纳入到网络化的治理结构之中,并促进政府与社区在功能上的有效融合。
其次,培育社区伦理精神。工业社会是一个理性化的社会,伦理精神被作为一种价值巫魅驱逐到社会精神的边缘位置。社区的伦理精神同样也受到了排挤与限制。一方面,社会层面上的个人自由和组织控制的理念把伦理精神变成了附属于它们的理念,因而社区伦理精神就无法得到伸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也支持个人自由组织控制的理念,社区的伦理精神也就无法制度化。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人们重新从社会团结与道德责任的维度来寻找新的社会治理方式。在社群主义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助推下,社区伦理精神的培育再次成为一个焦点问题。第一,我们不能够再用一种感性的和自然主义的视角来看待社区伦理精神。随着社会越来越复杂,社区伦理精神的建构必须自觉化。第二,当前社区伦理精神的培育需要从领域融合的角度来理解。工业社会中的社区伦理精神在领域分化的过程中被削弱。在后工业化进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社会化,社会治理的主体变得日益多元化,领域融合的迹象已初露端倪。第三,随着领域的融合,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也将发生变化。在很大程度上,社区不应再持有一种传统的自然主义的道德观,政府也不应当在从自由主义或管理主义的角度来理解自身的伦理特质和社区伦理特质。只有通过服务型政府才能培育社区伦理。服务型政府只有通过实现行政人员道德化以及建构道德制度才能矫正自由主义和管理主义对于其自身伦理精神的限制。政府的伦理化有助于引导社区的伦理化。
再次,构建社区合作制度。社区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而政府在提供制度保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过,在当前社区重建的情境中,政府所提供的制度保障类型以及提供制度保障的方式都与工业社会中政府的所作所为有很大的区别。工业社会中的制度设计是由两种理念支配的,一种理念是竞争,一种理念是控制。当然,这两种理念之间也存在着交叉和混合的现象。不过这三种形式不再适应新型的社会情境。通过服务型政府建构的合作制度的理想类型应当是由伦理精神联结在一起的行动者网络。第一,通过服务型政府建构的合作制度不是一个结构而是一个网络。“网络”与“结构”相比,更适合于理解和应对当前社会的特质,即由高度复杂性和流动性所导致的关系模式。第二,通过服务型政府所建构的合作制度是行动者的网络。行动者具有自主性,不像结构中的行为者那样只是被动的服从并执行来自上面的命令。在一定程度上,行动者不仅仅再从上层接受命令,而且也在与其他行动者的互动中开展活动。在由“网络”所提供的无中心和无层级的关系中,行动者能够围绕着公共事务的解决展开自主而平等的交往。第三,服务型政府所建构的合作制度是具有伦理精神的行动者网络。行动者只有具备伦理精神才能彼此信任和相互合作。政府作为网络中的一个重要行动者,必须实现自身的伦理化,并以伦理精神为指导服务于其他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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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参与式治理;社会资本;信任;动员能力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之后,社会资本的功能逐步得到重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由社会学家率先提出,而后被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等广泛采纳并用来诠释和说明各自研究领域问题。社会学家关注社会关系网络(PierreBourdieu,1983)、社会资本的功能、影响要素分析(JamesS.Coleman,1990)以及社会资本指标的测量和理论模型的构建(NanLin,2001);政治学家强调社会资本对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RobertD.Putnam,1993);经济学家则强调用社会资本解释经济增长(JohnF.Helliwell,1995;MichaelWoolcock,1998)。经过二十多年的积累,社会资本理论和应用研究不断拓展。从社会资本研究的基本趋势来看,逐渐从系统性研究和面上研究转向重视某一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
社会资本的概念具有较为广泛的包容性,西方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于社会资本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尽管不同学者对于社会资本的概念尚存在不少分歧,但社会资本所指涉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会信任等积极作用却获得了普遍认同。在本文研究中,笔者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嵌入于特定社会结构中并能产生投资回报的资源,表现为能调整人们行为以实现特定目标的各种规范和社会关系。基于社会资本的这一定义,本文所讨论的村级治理的社会资本即为嵌入于村级治理网络并能提升村级治理绩效的资源,是在村级治理过程中村民们经常性的互动中所形成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信任和期望。它包含三个基本要素:村级治理网络、规范(主要指村规民约等)和信任关系。
参与式治理是指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社会共同事务,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和状态。这一概念强调了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参与社区的管理过程,它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村庄社区中,参与式治理主要指在村庄范围内多元治理主体运用村级公共权威管理村庄范围的共同事务,解决村庄范围的公共问题,促进公共利益和集体目标,构建、维持正常的村庄秩序,推动村庄发展,最终达到善治的过程和状态。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包括以什么样的方式产生治理权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保证广大村民有权参与重大村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与监督等等。
在促进社区公共利益和集体行动这一点上,参与式治理与社会资本理论具有共同的落脚点和契合点。一方面,社会资本是解决社区集体行动困境、提高社区治理绩效、实现社区善治的关键;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式治理促使社区治理主体产生利益集合,形成社区身份认同和权利共识,从而为社会资本积累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参与式治理与社会资本积累的作用机制
社会资本积累是一个过程,它是“嵌入于治理网络并能提升治理绩效的资源”获得持续动员的过程。因此,嵌入在治理网络结构之中的资源动员潜能和动员能力的再生产影响着社会资本的存量。通过参与式治理,可以获得基于相互认同的信任。并且,参与式治理为资源动员潜能的发掘以及资源动员能力的再生产提供了一个运作平台。
1.参与式治理:构建基于相互认同的信任。“信任关系”是社会资本中的核心元素。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信任”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以宗法家族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20世纪50年代,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讨论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时提出“差序格局”理论。“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改革开放之后二十多年的市场化逻辑以及城郊村民的大量流动,当代的中国城郊村庄正在日益原子化,“流动的村庄”取代了传统意义上封闭的城郊村庄共同体。城郊村庄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传统村庄社区以血缘、地缘等关系为主的信任运行机制在社会转型期受到了冲击,面对信任、合作等困境,在现代城郊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信任关系如何获得与维持呢?
实践中,村庄社区的信任关系主要是通过持续的沟通、参与来实现的。在持续的沟通、参与过程中,生成基于相互认同的信任。这种信任正是村庄社区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通过参与式治理,促进了村级治理过程中村民、干群形成相互认同关系。它们促进了网络成员之间的交往,拓展了信息的交流渠道,从而提高互信程度,使得合作成为可能。因此,参与式治理对于城郊村村庄社区而言,它整合着村庄社区的社会生活,是村民获得相互认同以及社区归属感的重要途径。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政治学教授保罗·怀特利提出过“社会资本创造的可供选择模型”:(1)社会资本由个体的人格特征所创造;(2)社会资本由个体关于规范的信仰和道德密码创造;(3)社会资本是由“想象的”社群的成员身份创造的。这三种基本模型分别强调了个体人格、社会道德及基于个体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归属感而形成的社会信任和社会资本。在社区参与式治理过程中,一方面,社区精英个体魅力获得放大效应。另一方面,参与过程中的社会化促使社区成员关于规范的信仰和道德密码的再创造,并且,社区成员相互认同和社区归属感得到升华。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参与式治理构建了现代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社会资本培育和积累的重要基础。
2.参与式治理:资源动员能力再生产的运作平台。作为一种“资本”,社会资本具有一般“资本”形式的特征与意义。它蕴含“投入”——“经营”——“增殖”——“收益”的基本逻辑。然而,“嵌入于村级治理网络并能提升治理绩效的资源”是如何形成为社会资本的?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关注的焦点是嵌入于特定社会结构中的资源是如何被动员起来的?即“动员能力”和“动员过程”。在村级治理中,“动员能力”即村级权威为了实现既定的治理目标所拥有的发动村民响应、支持并按照其意愿行动的能力。而资源的动员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社会动员是一个过程,通过它,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被放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和行为方式。它意味着人们在态度、价值观和期望等方面的变化”。
在治理过程中,行动者能否有效运作社会资本,往往不仅仅在于其各自拥有多少资源,更重要的是在于社会资本运作转化的能力。嵌入在治理网络结构之中的资源动员潜能和动员能力的再生产影响着社会资本的存量。如图1所示。
动员的过程是社会资本运作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参与式治理为资源动员潜能的发掘以及资源动员能力的再生产提供了一个运作平台。动员的潜能以及动员能力的再生产构成“动员过程”的两个核心要素。一个重要的假定是:如果在过程开始时,无论他本身的动员能力、技术及其所掌握的资源,都使他并不足以成就这样一个动员的结果。那么,在此过程中,治理精英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是非常关键的。
过去的研究更多的注重的是一种单向的动员过程,或者说看他的动员能力、动员能够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结果等等。其实,它是首先假定了村级权威具有一种很强的动员能力。但事实上我们看到它本身的资源并不乐观,在事件之初甚至都缺乏动员能力。因此,对于动员能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和特性的关注是关键的。动员能力可以在动员过程中获得不断创造和强化。一些城郊村庄社区的实践也反复验证了村民参与的能力可以在参与的过程中不断习得,并在反复的参与实践中逐步提高的。
三、社会资本积累是一个动态过程
社会资本积累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乌斯拉纳教授从理论分析上得出了“民主和社会资本似乎是共生关系”的结论。实践中,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精英所进行的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变革——参与式治理,成为资源动员潜能的发掘以及资源动员能力的再生产的一个运作平台,它客观上促成了一种特有的动员机制和动员能力。正是这种特有的动员机制和动员能力推动了社区社会资本的持续积累。
【关键词】 社区治理范式 社区服务 福利化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社区服务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的一条深入社会基层、服务社会大众的社会化服务道路。在我国社区服务发展的历程中,社区服务的范式也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变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十八届五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了“推进社区治理精细化”。从“精细化”一词中可以看出,我国对社区治理范式的认识不断升级。在治理范式下的社区服务也进一步注重福利化,不断形成“福利治理”的新道路。
我国社区治理范式演变的历程
从1978年起,我国社区治理范式开始由行政化向福利化演变。1978年至今,我国社区治理范式向福利化演变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社区服务化的萌芽阶段。1978年我国召开了,自始我国发展的重心逐步向经济建设转移,国内城市的工作任务也不断加大。1979年初,我国重新出台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于是城市街道和居委会的运行体制全面得到恢复。1983年的全国八次民政工作会议上,国家首次明确提出了改革社会福利机制,通过联合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1984年全国城市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国家民政部明确提出要多渠道、多形式推动社会福利事业要面向全社会。在这一阶段,虽然表面上我国的社区服务开始向“社会化”演变,但总体上我国的社区服务仍然是政府化的范式。从经费来看,该阶段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经费是以政府的拨款作为绝对主体的。从目的来看,该阶段我国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解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经济社会运行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社区治理范式的行政化色彩仍然占绝对主导,该阶段属于我国社区治理服务化的萌芽阶段。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末):社区服务市场范式的推进阶段。1987年,我国正式提出了社区服务的概念,标志着我国社区治理范式由行政化向福利化转变的萌芽阶段开始向推进阶段过渡。1993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明确了我国社区服务具有群众性、区域性、福利性和服务性等特点,社区服务的发展应根据不同的社区服务对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准则,建立差别化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这一政策是我国社区服务产业化的直接体现和实施依据。
在市场范式引导下,我国社区服务对社区治理带来重要作用,但该阶段我国社区治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在政府责任上,单位制、国企的改制迫使部分原有单位福利保障的社会群体沦为社区的弱势群体,而国家由于体制上的瓶颈无法对其提供充分服务,甚至出现政府推卸责任的弊端。其次,对社区服务的福利化产生一定的本质威胁。部分地方政府过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开展社区服务,结果往往导致社区服务业运行不当,也使得社区服务的福利化本质被淡化。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社区服务的治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时,我国的社区服务存在三大难题:首先,在社区服务的主体方面,当时主要是政府,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主要局限在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等方面。其次,在社区服务的质量方面,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大量社区服务已无法满足居民需求。再次,在社区服务的方向方面,由于我国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财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得到改革和规范,社区居委会兴办的各类服务组织和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不断被引入。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不断探索社区服务范式的改革,社区服务业的概念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政府对社区服务的着眼点逐步由第二阶段的经济利益为主转向第三阶段的公共利益为主,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并凸显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这一重大调整体现了社区治理范式不断显现出来,社区治理的福利化开始得到回归。2000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等政策,逐步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的对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途径等,体现了我国对社区治理的重视和深化。2015年,我国确定了40个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体现了我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化全面开启试点进程。
我国社区服务福利化转型发展的路径导向
在社区治理范式引导下,我国的社区服务必然将由行政化向福利化转型。未来推动我国社区治理范式福利化,在发展导向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进一步审视界定社区治理范式下的社区服务内涵。在我国社区的发展与治理过程中,国家及各地政府、社会各界等对社区的定位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基层治理与共同体。基层治理,重在通过政府权力的再造、下沉,对社区进行有效治理。社区共同体,则重在公共服务的强化和社区团结氛围的营造。在福利化视角下,我国社区服务应遵循两种导向:一是社区服务公民化导向,将社区服务定义为一种以公民身份所享有和参与的社会活动;二是社区服务物品化导向,即在保证社区服务的福利性质到位的前提下,尊重社区服务的市场特性。这也就表明对社区服务的界定不应仅局限在福利性质,也应包括市场性质,应根据社区的类型以及社区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提供多元化的社区服务。
加快构建面向多元主体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虽然我国社区服务的治理范式已不断形成和完善,但是目前还存在以扶贫救弱为导向和以个体消费为导向的特征,即社区服务仅仅初步实现了纵向整合。在未来社区治理范式的引导下,我国的社区服务就应该形成主体多元、服务多元的社区服务网络化格局。在社区治理范式引导下要构建这种网络体系,应充分认识三大特征:一是在政府的角色定位方面,要求政府由原有的行政能不断向服务职能转变,具体就是将以往的权力和资源控制型的角色转变为以权力协调、资源对接、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化角色。二是在主体关系方面,要求重新配置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破除自上而下式的行政格局,逐步形成主体之间良性协作、共同治理社区的格局。三是在服务内容方面,要逐步走出原有的单一面向社区弱势群体的范围,积极向全体社区居民靠拢,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积极性,凝聚合力,主动深入调研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分层分类有序提供社区服务,形成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元化、社区之间互补的网络型社区服务格局。
积极建设多元化的社区共同体。在社区治理范式下,要构建面向多元主体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就应该明晰政府、市场、社区这些主体在社区服务方面的分工,并推进主体之间联动,实现“社区共治”。这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要确立社区治理范式下政府的权责。应遵循社区服务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冲破政府作为社区服务福利化唯一运行主体的瓶颈,不仅要提供基础的社区服务,还应建立社区居民服务的信息平台、沟通平台和质量监督平台等。二是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这一第三服务部门在社区治理范式下的主体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在服务理念、组织运行、与政府关系处理等方面不断提升。三是要全面激发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加速建设社区共同体。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对社区发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等都是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实现社区服务福利化的重要保证。
(作者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一、村级治理的困境:社区社会资本缺失
集体行动困境日益成为村级治理的普遍困境。由于干群之间、村民之间缺乏基于相互认同而形成的基本的信任、团结与合作,在村级治理活动中,更多的是猜测、质疑甚至暴力。集体的规模越大,信念、价值理念更为多元化,就难以达成合作,促成共同利益。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来看,村级治理的困境中所体现出来的是社区社会资本缺失。本文中所讨论的社区社会资本可以这样界定:嵌入于社区治理网络并能提升社区治理绩效的资源,是社区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开展经常性活动的互动中所形成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信任和期望。我们调查小组在T村作深入访谈时,S书记讲起的有关T村村级治理遭遇困境的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例1:村级企业转制与干群矛盾。1996年,村里的联营企业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的形势也非常严峻。有一些行业不景气联营企业面临一年亏损50万元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村委会经过反复讨论后作出决定,将原有的一些低利亏损企业置换出去,盘活资产,以赢得日后的发展。企业转制使得当时有200多名(占全村劳动力的近三分之一)村民失去了工作。村民不理解企业为啥要卖给私人?企业为什么要转制?村民骂村干部是在“卖家当”,肥了干部,便宜了老板,而村民却丢掉了饭碗。因此对村干部意见很大,一度干群矛盾尖锐,群众上访不断。一些人天天到村里要求解决工作问题,情绪激动,和村干部发生了激烈的冲突。甚至出现了扯破衣服、掀翻桌子等过激行为。村干部的情绪也很激动,认为辛辛苦苦为村里企业找出路,村民不理解,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受到了很大的挫伤。
案例2:“箱子田”引发的筑路风波。“要致富,先修路”。这正是T村遭遇的难题。T村的土地是“箱子田”,随着经济的发展,“箱子田”制约T村经济发展。T村想引进外资,但好几个外商看了都摇头走了。村级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突破?村两委考虑设法利用312国道交通便捷的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村级经济发展。要利用312国道交通便捷的优势,就必须筑一条连接312国道和村工业园区的道路。而“箱子田”的T村从哪里获得这条路?通过村党总支的不懈努力,几经周折后终于同邻村达成协议,置换了20亩土地,规划了村里连接312国道的对外通道。由于当时村里财力有限,新路的建设只能分期实施,最初筑的是石子路。改道和筑石子路影响了村民的生活,村民意见很大。有的村民甚至认为村干部热衷筑路的目的是为自己捞好处。因此,曾连续三次把新建的围墙。村干部感到委屈和苦闷,自己在辛辛苦苦为村里想办法谋利益,但为什么不能得到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二、沟通与信任:走出村级治理的困境
哈丁的“公用地的悲剧”讲述了公共草地上牧民过度放牧摧毁大家都赖以生存的整个草场的困境。最终大家都受罪。这种悲剧形成的核心是缺乏信任和沟通。在村级治理过程中,信任和沟通也是培育社区社会资本的重要路径。
1.公民参与:促成沟通与信任。安斯坦(ArnstEin)认为参与式治理是决策机会的再分配,使那些无资产者可以加入现行的政治及经济运作过程,从而争取有机会决定资源的分配、资讯的分配、政策的制订、服务的运行和利益的分布。联合国的普及参与研究计划(PopularResearchProject)认为参与式治理使那些没有控制力的人走在一起去增强对社会结构的影响力。就村民参与的内涵而言,有广义与狭义的理解。狭义的村民参与主要指村民参与投票选举的活动,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指标。广义上村民参与还包括对于村民公共利益、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本文所讨论的村民参与是基于广义的理解与运用,指村庄社区村民参与村庄社区事务,从而推动村庄社区发展和治理绩效的提高。主要包括村庄社区层面上的政治参与、村庄社区公共管理中的参与、村庄社区村规民约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村民参与是村庄社区建设的内源性动力,其参与的规模、程序和制度化水平与村庄社区的整体发展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村民参与对于矫正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促进相互沟通与信任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村民参与进行有效沟通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不但有利于村级治理充分体现民意,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还起到“安全阀”的功能,保证村庄共同体的稳定。反之,当村委会违背民意,村民对村委会怀有明显的不信任感与离异感时,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将日趋紧张。如果村委会没有足够的能力消解,很容易选择强烈压制村民参与的策略,这种做法在短时期内可能有效,但这只不过是假象。村民参与一旦压抑超过一定的限度,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关系的紧张程度将达到新的水平。
村民参与对于促进共同信念和价值理念的认同也具有重要作用。它促使村民理解、配合和支持村级治理,降低村级治理,减少村级治理失误。日益多元化、碎片化的社会,分歧和冲突的特征日渐明显,各种意见和观点不断碰撞也是正常的。如果矛盾涉及的是群体性的,当这种不满和怨恨缺乏适当而有效的途径而以非常态方式释放时,就会以强烈的社会冲突、暴力等形式表现出来。研究表明:村民参与能加强村民对政府、村委会、政策的信心和信任,村民会予以执行上的方便和合作。村民参与有助于激发村民对村级治理行为的认同感和接受性。还有助于政府、村委会等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重视角,从而真正保护村民的公共权利。
2.公民参与的治理网络。社会资本的研究始于社会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的中心概念与社会资本研究所关心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的。社会网络分析强调社会实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之间的模式和含义。帕特南在他的社会资本概念中也强调网络,但他称之为公民参与网络,公民参与网络在帕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帕特南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网络形式:水平网络(将平等地位和权力的主体联系在一起)和垂直网络(将在等级和依赖不对称关系中的不平等主体联系起来)。帕特南认为,公民参与网络代表的是稠密的和水平社会联系而且对整个社会有极其有益的附带效益。而垂直网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帕特南认为:公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公民参与网络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公民参与网络促进了交往,促进了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之流通;公民参与网络体现的是以往合作的成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内涵的模板,未来的合作在此之上进行。我们调研组对于T村的调研发现,T村在村级治理过程中构建了一张村级治理网络,即村民参与的网络。T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管理小组、老龄协会、群众自治性管理部门、联合工会、妇女代表会等覆盖全村的治理网络中遍布了“帕特南式的社会资本”。
(1)村民小组:最小的村务管理单位。村民小组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30户~50户的范围也使村民具备共同交往和熟识的能力。村民管理小组作为最小的村务管理单位,成为T村村民参与村级治理的最基层的一条途径。村民管理小组在组织村民活动、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内部矛盾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村民小组类似熟人社会,它的成员在规范和文化方面具有同质性。成员之间联系越密切,对外联络越广泛,彼此的信任度会越高,社会资本的存量会越大。
(2)村民代表:村两委到村民的桥梁。T村建立的由村两委到村民代表再到村民的联系渠道,使村民代表成为党总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产生,每个村民代表联系3名~7名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前7天~10天发议题预告,由村民代表向被代表的村民征询意见和建议,并整理汇总,带到代表会上陈述和表决。会议的决定再由代表反馈给村民。这样一种模式一改过去往往由几个村干部决定村里事情的局面。这一治理沟通网的建立,促进了决策透明公开。并且,村民代表是村民自己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和信任度。
(3)群众自治性管理部门和岗位:长效管理机制的基础。为了使基层自治组织运行更加规范,T村设立了许多群众自治性管理部门,同时相应地设置了自治管理的岗位。对于这些岗位,T村都明确了岗位职责,并在年末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广大村民公开。“创建卫生村长效管理制度”是T村的一项特色制度。这项制度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村级保洁员、村民管理小组组长、环卫清洁员、河道保洁员、绿化管理员等,多方面管理者共同协作,且每一个环节都责罚明确。
此外,老龄协会、联合工会、妇女代表会以及活跃在T村的各支志愿者服务队,也是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重要渠道。
3.参与网络:培育社会资本的重要路径。首先,村民参与网络强化了村民共同体意识。共同体意识是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直接动力来源。由于地理条件的特殊性,村民仍具有强烈的本地感以及村庄共同体中地域性的村组认同。村民(包括新村民)追求村庄的身份认同。乡村社会网络仍然维持着家乡观念下的反哺意识,地域性的村组认同,退休人员的人格魅力,村庄中互惠与惩罚机制,这些都是村级治理所依赖的社会资本。
其次,村民参与网络培养了生机勃勃的普遍化互惠惯例,即我现在这样诚恳地对你,希望你或者其他人能够相应地回报我。一个依赖普遍性互惠的社会比一个没有信任的社会更有效率。村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交易中背信弃义的成本,有利于克服机会主义,从而使互利互惠的规范更加牢固。
第三,让村民在网络参与中直接受益。网络参与也需要投资,如时间、财力、知识、信息等的投入,但它也能形成如就业、收入、保障、信息、知识、能力提升、心理满足等利益。村民在网络参与中直接受益,成为村民进一步参与的直接动力。
第四,通过村民参与活动实现村民意识的社会化。社区角色社会化使每个社区成员都获得适合自己身份、地位的社会角色,每一角色都有其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关于社会化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说法,本文这里所谈及的社会化主要是指个体形成某一特定村庄社区所要求的参与村级治理的态度和行为的过程。
第五,村民参与网络在体现过去合作成功的同时,也为将来的合作树立了摹本。社会资本存量有自我强化和积累的倾向,基于一次成功合作所建立起的联系和信任会促进未来其他不相关的任务时的合作。广泛的村民参与网络为成功的合作以及社会资本的积累构建了基础。
第六,村民参与的网络具有促进协调和沟通的作用,并且通过村民参与网络放大了其他个人值得信任的信息。密集的互动联系容易产生公共舆论和其他有助于形成培养声誉的方式。
三、参与式治理与社会资本的培育
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信任”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以宗法家族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这个人文生态圈是传统社会人们得以正常生活之必要前提,地域性和血缘宗族性是它的两个显著特点。这种信任是一种特殊信任,以交往关系为基础的的信任,属于典型的关系性社会资本。凭借的是交往主体间的特殊关系而认定交往对方身上价值的至上性,具有着较强的同质性。20世纪50年代,在其《乡土中国》一书中讨论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时提出“差序格局”理论。“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改革开放之后二十多年的市场化逻辑以及城郊村民的大量流动,对于城郊村民价值观念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当代的中国城郊村庄正在日益原子化,“流动的村庄”取代了传统意义上封闭的城郊村庄共同体。城郊村庄由原来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的过程之中,原有理想类型意义上的传统中国村庄正在经历一个历史未有之大变局。在现代乡土社会中,信任关系、社会资本是如何获得与维持的呢?
1.重建信任:基于相互认同而积累的信任。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政治学教授保罗?怀特利提出的“社会资本创造的可供选择的模型”对我们分析这个问题颇有启示。他考察了三种解释模型:一是社会资本由个体的人格特征所创造。这些人格特征主要是由家庭内部的社会化过程形成的,尽管它受到志愿性组织内部个体之间互动的影响;二是社会资本由个体关于规范的信仰和道德密码创造。这些信仰和道德密码尽管也许会受到志愿性组织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说,它们是从早年生活中习得的一组内化了的价值观;三是社会资本是由“想象的”社群的成员身份创造的。
所谓“想象的”社群,指那种个体认同的、但从未在面对面的基础上实际互动过的社群。
[关键词]智慧社区;动力机制;制约因素;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086 ― 02
从“智慧地球”到“智慧城市”再到“智慧社区”,“智慧”一词逐渐占据了城市治理理念的核心一角。社区是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的基本单元,也是国家实现城市社会整合的普遍形式。社区治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发展的成熟度,而智慧社区的建设将会成为改善我国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智慧社区及其建设的动力机制
(一)智慧社区的含义
智慧社区一词最早源自1998年美国戈尔提出的数字地球概念。国外对于智慧社区的研究是作为智慧城市研究的一个分支而存在,其中以IBM给出的智慧城市定义为主流,即“智慧城市是指能够充分运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感测、分析、整合城市运行核心系统的各项关键信息,从而对于包括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城市服务、工商业活动在内的各种需求做出智能的响应,为人类创造更美好的城市生活”〔1〕。国内关于智慧社区的研究,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综合学者们的多维研究成果,本文认为智慧社区应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智慧社区的参与主体。社区是居民获得社会服务的基本单元,因而社区建设不仅关系到居民全体,而且涉及到公共服务提供的多方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而智慧社区建设的目的是以一种更为“智慧”的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最大限度的满足居民需求。而在社区领域,生产、生活等服务的提供脱离不了社区的诸多构成单元,因而智慧社区并未超出社区治理的范畴,而是同样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不同的是智慧社区在治理主体参与的方式、载体、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之处。
第二,智慧社区的实现载体。智慧社区与一般社区治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治理方式、工具的创新。智慧社区的“智慧”之处在于将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的信息化手段融合到了社区治理的整个过程,它不是一个个单一系统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相互交错、错综复杂的综合体系,在这个庞大的体系中,基于大数据处理的信息化技术是其载体,承担了社区治理某些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社区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公布,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多元化提供等等。
第三,智慧社区的实践效能。智慧社区建设的直接目的是实现社区治理水平的提升,其本质是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全面整合社区资源,通过社区智能化服务平台的搭建,为居民提供智慧医疗、智慧管理、智慧交通、智慧环境、智慧监控、智慧安保、智慧学习等多领域、高效率、高质量的社区公共服务。
总而言之,智慧社区是指一种新型的社区治理样态,它强调的是基于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参与,借助于互联网、计算机、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社区资源的全面整合,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区的“善治”,也即社区服务的效率、质量、居民满意度等方面的提升。
(二)智慧社区建设的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政策选择
唐京华,孙宏伟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 沈阳 110169)
[摘 要]智慧社区建设是改善我国社区治理状况的重要环节,但在具体实施中还面临着政府引导力不足、居民参与率低、虚拟平台运行不规范、缺乏专业人才及技术等制约因素,强化政策引导以规范实践进程是完善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智慧社区;动力机制;制约因素;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7 ― 0086 ― 02
动力机制
伴随着智慧社区建设实践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作为一种全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其建设的动力机制主要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消解社区治理的现实困境是智慧社区建设的直接动力。我国社区治理实践展开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社区治理的水平、效率均有不小的进步,然而从全国社区治理的实际状况来看还存在诸多困境。例如多元主体参与率低下,行政化趋势明显,公共服务提供不足,社区管理成本高以及治理主体之间矛盾丛生等。原有的社区治理方式已很难在这些问题的化解上有所创新,因而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来消解困境,这是智慧社区建设的直接动力。
第二,信息技术应用领域的扩展是智慧社区建设的间接动力。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进入了飞速更新换代阶段,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社会生活面貌的极大变化,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6.88 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 3951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信息技术已成为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计算机、通信、传感等技术的进步不断寻求应用领域的延伸,智慧地球、智慧城市建设早已进入技术延伸的范畴,社区作为城市生活的基本单元,自然成为信息技术延伸的目标范围,技术应用的扩张需求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了间接的推动力。
第三,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是智慧社区建设的根本动力。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也提高了居民的公共服务要求。单一服务模式、普适化服务标准、慢节奏服务速率以及单向交流方式等已难以满足居民需求,个性化、高效率、高质量、双向交流服务越来越成为社区居民需求的偏重点,原有的以人工服务为主的社区治理模式的不适应性日益凸显,面对社区居民不断攀升的服务要求,智慧社区模式也就应运而生。
二、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制约因素
我国各地的智慧社区建设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政府、企业、居民都对智慧社区抱有极大的热情。然而综合全国智慧社区建设状况,可以发现要将智慧社区作为社区治理的新模式实现整体推进依然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
(一)政府引导力不足,保障体系不完备
“智慧革命将深刻影响城市社区中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这也必然倒逼社区对其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根本性的变革”〔2〕。在强行政压力环境下,政府行政导向在社区治理中依然具有主导地位,政府指导体系的不健全将深刻影响智慧社区建设的进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级政府或街道对辖区内智慧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缺乏科学性,没有专业队伍作为指导,存在盲目推进的现象;二是政策、法律规范不完善难以为智慧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政府指导囿于技术层面而实用性不足。
(二)居民参与率低,政社互动性缺失
强化互动沟通是智慧社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之一,然而从智慧社区建设的实践不难看出,现阶段智慧社区建设更多的是政府、社区等单方实施主体的行为,居民作为目标对象并未广泛参与其中。匮乏的双向互动沟通主要源于几个方面的工作不力:社区消极不作为,将智慧社区建设当做“形象工程”应付了事;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社区与居民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智慧社区具体项目建设的实际效用不高,居民未能从中得到真实便利;智慧社区应用的操作难度较大,居民难以达到参与的文化程度要求等。较低的居民参与度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智慧社区建设的意义黯然失色。
(三)专业人才匮乏,应用技术不成熟
随着数据规模的不断扩大,数据处理技术将面临着更新换代的难题,此外虚拟平台的构筑、不同系统间的完整对接等都需要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改进,目前我国智慧社区建设尚处于模拟探索阶段,应用技术也处于不成熟状态,未来智慧社区建设还需要攻克各种技术难题。与此同时,我国社区工作者能力素质偏低也是智慧社区建设的一大障碍,据调查现有社区工作者不仅一般不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技术能力,而且拥有社区工作资格证书的也在少数,智慧社区所要求的核心技术人员难以寻觅。
三、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政策选择
面对智慧社区建设的多种制约因素,从政策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是有效降低建设难度、有条不紊的实现社区治理“智慧化”的保障。
(一)以居民服务需求为动力导向
“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的必要空间,也是城市社会开展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地域单位,社区的智慧化建设水平直接关乎城市居民生活的安全、便捷与和谐”〔3〕。居民的需求导向是社区服务发展的指示灯,智慧社区建设应当以居民的实际需要为前进方向,优先解决居民最为急切的要求。社区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主体,各个社区状况千差万别,在智慧社区规划、筹建过程中应该广泛征求居民意见汇集社区共识,着力构建居民关于健康管理、商业消费、生活安保、社区医疗、社区养老、志愿服务等基础社区功能模块,然后配以单一社区居民特色需求功能板块,打破僵化的社区服务体系,从而打造各具特色的智慧化社区。
(二)以强化政府支持为实践保障
社区虽是居民实现自治的群众性组织,但在社区发展中政府作为全局支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智慧社区建设有赖于政府的积极作为。首先,政府的社区治理理念应当具有前瞻性,将服务型社区当作未来社区建设的模型,正确引导社区构建的发展方向。其次,“政府要承担起顶层设计的职责,各市政府在‘智慧城市’建设的大框架下进行智慧社区建设的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4〕,打破社区“各自为政”的局面,全面统筹社区资源,实现信息的交流、共享,构建社区总体布局,为更大范围的社区科学管理提供数据资料。再次,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行业标准、评估体系、风险监控、违规处罚等规范,实现智慧社区管理的制度化,降低智慧社区管理的不确定性。
(三)以多元主体参与为推进重点
智慧社区建设强调多元主体的互动参与,政府或社区的单方面推动只是外力而非内力,智慧社区稳步扎进的关键力量是多方主体参与形成的合力。其中政府应作为全局的掌控者,聚焦社区治理的大局,做好方向引导、“后勤”保障;自治组织要摆正服务提供者角色,以居民需求作为自己的行动导向;社区居民要明确自己主人翁的地位,积极参与到社区治理中;社会组织与企业则要扮演协调、辅助者的角色,在享受社区公共服务的同时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造福社区。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是智慧社区建设的一股关键力量。
总之,智慧社区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各方面条件协同配合的基础上分步骤、有重点的推进。在建设过程中强化政策引导以规范实践进程是完善我国智慧社区建设的基础保障。
〔参 考 文 献〕
〔1〕邹佳佳,马永俊.智慧城市内涵与智慧城市建设〔J〕.无线互联科技,2012,(04):69-71.
〔2〕蒋俊杰.从传统到智慧: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模式的困境与重构〔J〕.浙江学刊,2014,(04):117-123.
【关键词】社区治理 城市化问题 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经历了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的过程,产生了社区失序问题;法律治理失范,产生了社区失灵问题;人口流动性增加,产生了社区整合性差问题。在对社区进行法律治理的过程当中,应重点研究这些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化产生社区失序问题
社会学家将社会分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①。礼俗社会建立在以家庭、近邻、种族、宗教等为纽带的直接首属人类关系基础之上,家庭或家族是组织的基本单元,用深度、凝聚力、满足度等特征描述社会关系,以看护和家庭的方式把人们聚合在一起,通过来自家庭和邻居非正式的纪律规范约束个人行为,其成员有相似的背景与生活经验,彼此熟识而亲密,以私人方式交往互动,隐私较少,人们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传统,秉承集体主义至上原则,通过道德劝说、闲话、表情手势等非正式的道德控制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社会团体成员生于斯,长于斯,自然形成,与他们的祖辈相似,以人的相似性为基础形成机械融合体,由这种融合体组成的社会是一种封闭的前工业社会,相似于农业社会。
法理社会建立在不同家庭、宗教、团体、组织的人们相区隔的间接次属人类关系基础之上,源于经济组织模式的理性、效率和契约责任,大部分社会交往趋向于短暂化和表面化,人们通过正式的联系集聚于机构和组织中,非个人的、制度化的规则约束个人行为,即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运用法律来约束个人行为,其成员由不同生活背景、文化价值观念和道德传统的人口组成,缺乏感情交流,人际关系松散,人们关心的是自己的私利,坚持个人主义至上原则,社会团体成员存在着明显经济角色差导,以这些差异角色为基础形成融合体,由这种融合体组成的社会是一种开放的工业城市化社会。
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是两种既定对立的理想社会,礼俗社会是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和共同感情经历历史形成的自然产品;法理社会是人们有意识地建立、设置的人工制品,由自然形成向人工建造转变,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变,由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转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②在社会转变过程当中,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逐渐解体,新的社会控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人感到孤独、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做,一些人容易挑战或无视社会规则,这种状况的一个后果就是失常行为增加,社会走向了无规范的失秩状态。“失序”是指因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失范所引起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的紊乱。③亨廷顿曾说:“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④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也是一个容易出现动乱和失序的过程。
社区是社会的缩影,城市化引起的失序状态在社区表现得尤其明显。城市化使社区由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人社会,人们相见而不相识,割断了建立在家庭、邻居关系基础上的联系纽带,劝说、舆论等道德手段失去了对社区的控制作用,法律控制手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控制手段出现了断层,社区陷入了混乱的失序状态。失序是社会进步过程当中出现的一种反常现象,它打破了现存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常规,并且就此毁掉了文化和经济的价值,诸如勤俭的习惯、熟练的技巧,以及个人的希望、抱负和作为社会秩序内容的生活计划,但如果经过合理的调适,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以之推动社会向高级阶段发展。
在社区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变过程当中,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引领、规范和调适作用,这种作用建立在法律与社区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人们在面对新生事物时往往知识、经验不足,不能很快把握社区法律治理的真谛,真理的获得需要有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法律对社区的治理也有一个不断的修正过程,即要经过立法―适用―修正―适用―修正的不断反复过程,也就是说要经过一个法律治理的探索阶段。探索阶段,有可能出现法律空缺、法律秩序滞后、法律实施困难等情况,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产生社区的失序问题,在社区法律实践中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尽量缩小失序的延续时间,将失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使失序而不混乱。
法律治理失范产生社区失灵问题
“失范”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是指一种无规范状况,或者是社会准则的缺乏和混合不清。罗伯特・默顿从功能主义的观点出发,对这个概念进行了更改,他把失范看成是“规范的缺席”,即人们对现存的社会规范缺乏广泛的认同,从而使社会规范丧失了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威和效力。涂尔干和罗伯特・默顿界定的这两种失范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普遍存在。
就前者来说,城市化社区,首属社会关系向次属社会关系转化,动摇了基于家庭、近邻、种族、宗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紧密联系纽带,人们混杂在一起,相互不了解,生活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远离,不同收入、家庭、宗教、团体、组织的人们相区隔,社会控制条件和社会控制模式发生了变化,以首属社会关系为基础的道德控制方式向以次属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控制方式转化。在转变过程当中,旧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遇到严重破坏,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作用,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未被普遍接受或尚未形成,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约束,形成社会规范权威失范、社会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规范缺乏明确性、确定性和肯定性,对社会成员的指导性不强,增大了人们依照规范行事的难度,人们的社会行为表现就是各行其是,整个社会陷入了混乱局面。
就后者来说,城市化社区,用理性和客观程序建立法律秩序,这样的秩序永远不能完全取代建立在共识和道德力量基础上的规模较小的直接群体的秩序,人们也习惯于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社会控制方式,对法律控制方式缺乏广泛的认同感,使法律规范丧失了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威和效力。结果,城市生活导致了社会结构松散,允许以自我为中心等不正常行为泛滥,放纵个人问题迅速膨胀成为社会问题。……以客观制度化的控制来替代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的生活方式,……不仅加剧了反道德行为和社会的混乱,同时也造成了道德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控制更为普遍的瓦解,形成了一种被认为是社区解体(social disorganization)的状况。社区混乱与社区解体相互叠加,产生了社区治理的失灵问题。
解决社区失灵问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完善的社区法律制度体系。目前的社区法律制度滞后于社区的发展速度,不完全切合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不能很好地发挥对社区的引领、规范和调适作用。应该依照社区发展的客观规律,对这些法律进行反复的实践和修正,建立完善的社区法律体系,调整社区的社会关系,规范社区各类主体的法律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法律秩序。
其次,将法律制度建立在人们良好社会行为习惯的基础之上。城市社会学家认为,任何一种比较正式的控制方式,都必须建立在本能、自发的基础之上,才能显出其效力。在正规的法律形式取代民俗的过程当中,城市行政的控制办法应深入到以往只是由个人的爱好和意愿自行决定的某些活动中来,这样的社会控制方式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⑤。
再次,运用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控制方式。社会的演进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地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在此发展过程当中,新的社会是原有社会的延续,保留有原来社会的因素。在社区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变过程当中,也要遵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都对社区具有凝聚力和调节作用,在用法律进行社区治理的同时,也要注意运用道德控制方式,使两者相辅相成,促进社区的稳定和发展。
人口流动性增加产生社区整合性差问题
社会整合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和规范,对社会中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因素进行整合,形成统一体的社会活动。社会整合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既能维护社会系统的完整性,又能使社会进入更高级的适应能力。社会整合的基本功能是保持社会的秩序化、规范化,其目的是防止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因缺乏亲和力而导致发展失控,引起整个社会的混乱、无序。⑥
社区互动关系是社区整合的基础条件,社区互动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主要关系,另一种是次要关系。主要关系包括亲戚之间的关系和私人朋友之间的关系,亲戚之间关系建立在忠诚和责任基础之上,私人朋友之间关系建立在吸引力和项目的兴趣基础之上。次要关系是具有目的性的关系,是为获得特别的目的而聚集在一起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他们经常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内在满足感的互动(情感性互动)关系,另一类是仅获得某种目标的互动(工具性互动)关系。情感性互动典型地围绕不同类型自愿协会的形式被组织,如运动会、业余爱好组织、联谊会、志愿组织;工具性互动经常发生在商业协会、工会、政治团体和压力团体的框架内。社区整合就建立在这些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整合后的社区能使所有成员的福祉获得改善,但是当成员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该群体时,这个结论就不可信了。⑦由于城市化的流动性、社会服务安全提升和生活节奏差异化增大,人们较少受到居住邻近性的约束,地方支持系统变得越来越不重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邻里生活中来变得日益艰难。在这人口频繁流动的城市化社区中,人们自我分类和被分类成城市组织的不同部分,经过隔离、同化、再隔离的协同过程,城市的不同部分和住房的不同类型逐渐由不同社会经济状况、不同规模结构的家庭和不同民族、种族背景的人们所表征。⑧人员流动性增加和分化,使社区失去了具有相似社会经济资源和文化价值观念的亲近性支撑,无论是主要互动关系,还是次要互动关系都很难实现。人与人之间没有了社会互动关系,社区整合无法进行。
城市化社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情感智力发展不足,心理压力增大;二是文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就前者来说,城市既解放着人类,又限制着人类,在此,人类实现自我,展示创造的力量,追逐生存、财富、地位、权力、知识等目标,却又忽视情感的培养,人口膨胀、非充分就业、不快节奏的城市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就后者来说,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被社会经济、人口、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的群体“侵入”,模糊了人的价值理念,动摇了道德的行为规范性,产生堕落、混乱、无序和冲突。如果缺乏互动和整合,这些问题很难解决。
从任何意义上都可以说,是那些对社区没有治理能力的人们仍对地方社区保持着兴趣,并活跃在我们各大城市的地方社区中。妇女,特别是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妇女,以及从地域上被隔绝、禁闭在异地语言中的无形壁垒之中的移民们,才注定要保持着他们对邻里生活的某种兴趣。有能力的人不关心社区事务,关心社区事务的人没有能力,选举产生的社区自治组织自治意识薄弱,社区整合能力不强,很难通过交往互动的方式行使社区自治权利,在社区法律治理过程当中,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整合社区资源,培育社区自治组织,提高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依照政府与社会相分离的治理理念,政府权力不是直接介入社区自治事务,而是赋予居民委员会部分行政管理权力,让其在城市化社区自治中起主导作用,整合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社区主体形成综合治理能力,解决在人口流动过程当中社区存在的城市化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丰富的社区治理工作经验,长期以来,社区居民也习惯于居民委员的领导,居民委员会有能力在社区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对此,要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整合中发挥主导作用搭建一个平台,这个平台就是建立以居民委员会为主导的议事协调机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三个法人组织主体都在社区行使权力,权力边界并不清晰,存在相互重叠和冲突,应通过议事协调机构协调三方的社区整合行为。居民委员会因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在协调机构中居于核心主导地位,是协调的组织领导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是协调机构中的积极参与者。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之前就拟协调的议题征求包括业主在内的全体居民的意见,协调中对共同管理的事项和各自管理的事务进行充分协商,划清权力边界,明确职能分工,达成共同治理社区的一致意见,向全体居民公布后组织实施,凝聚社区各种资源形成综合整合能力。居民委员会在议事协调机构中的主导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帮助业主委员会提高自治能力,协助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维护正常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作用,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治理社区的着力点,在人口流动性强、社区整合性差、法律纠纷频发的情况下,应加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居民委员会整合社区的能力,使社区问题在社区内部得到解决,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分别为南昌理工学院城市化与法律治理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南昌理工学院院长、教授;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法律纠纷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BFX070)
【注释】
①Tonnies, swork was first published in 1887 and was translatedinto English by C. Loomis in 1957 as community and Society.EastLansing, Mich.: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②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7页。
③刘祖云:《中国社会发展三论:转型・分化・和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237页。
④[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第31页。
⑤[美]R.E.帕克,E.N.伯吉斯,R.D.麦肯齐:《城市社会学―芝加哥学派城市研究》,宋俊岭、郑也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32页。
⑥叶昌友,王天闻:“社会整合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升”,《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11期。
⑦[美]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迪斯:《社会资本与社区治理》,参见周红云主编:《社会资本与民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01页。
摘要:通过对网络虚拟社区和自组织理论的介绍,对虚拟社区的自组织特性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自组织理论对网络虚拟社区的治理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社区;网络虚拟社区;自组织理论
一、什么是网络虚拟社区
“社区”概念的最早提出者腾尼斯认为,社区是指由具有共同习俗、价值观
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本社区成员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但与世隔绝和排外的社会关系的团体。腾尼斯之后的许多社会学家在对社区进行定义时,都将“一定的地域”作为社区存在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当我们的社会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技术社会之后,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开始重新认识社区的含义。
瑞德尔格(Rheingold)最早提出了虚拟社区的概念。他指出,虚拟社区是指一群依靠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相当程度上如同对待友人般彼此关怀,所形成的团体。崔嵬在评述这一定义时,认为这个定义并没有给“虚拟”和“社区”两个概念以充分的说明,他认为虚拟社区至少具有四个特性:1、虚拟社区通过以计算机为媒介的沟通得以存在,从而排除了现实社区;2、虚拟社区的互动具有群聚性,从而排除了两两互动的网络服务;3、社区成员身份固定,从而排除了由不固定的人群组成的网络公共聊天室;4、社区成员进入虚拟社区后,必须能感受到其他成员的存在。史密斯认为,一个网络社区是通过电讯传播网络,显著的发生在经由计算机所连接起来的一组人进行的许多方面的互动[1]。笔者认为,崔嵬的说明比较全面的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故本文采用他的定义。
二、什么是自组织
沈红认为,自组织概念相对于被组织而言,是指一个社会系统保持系统自身的整合和连续性的功能状况[2]。《系统科学大辞典》上给出的自组织定义是:自组织就是系统在演化过程中在没有外部力量强行驱使的情况下,系统内部各成员协调动作,导致空间的、时间的、功能上的联合行动,出现有序的活的结构。
三、自组织的相关理论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源于物理学的自组织理论群开始被引入生物学、化学、社会学等领域,并且引起了广泛关注。它包括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哈肯的协同学、托姆的突变论、艾根等人的超循环论等。
耗散结构理论是比利时物理学家普利高津教授1969年正式提出的,主要研究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物质与能量交换关系及其对自组织系统的影响等问题。
四、虚拟社区自组织性质分析
(一)虚拟社区系统的开放性
网络的开放性使虚拟社区的系统运作具备了开放性的特征。笔者认为,虚拟社区的开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信息的来源多样化。互联网联通世界的各个角落,人们可以方便的通过虚拟社区或许各种类型的信息。其次,参与人员的流动性。虽然说虚拟社区中的成员具有一定的固定性,但是他们可以自由选择继续留下或者离开这个虚拟社区,所以从人员的流动上而言,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第三,信息展示的公开性。参与虚拟社区互动的成员在虚拟社区中的留言、帖子等除了少量被限制必须先注册或者登陆才可浏览外,大部分信息可以被任何一个上网的人浏览到,所以从信息展示的公开性而言,虚拟社区也具备开放性。正是因为虚拟社区系统的开放性这一先决条件,虚拟社区系统内部才能产生自组织行为。
(二)虚拟社区系统的非线性机制
系统的非线性要求其子系统在数量和质量上的相互独立,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在时间上为非连续性,在结果上为非加合性,在发展空间上为多维性,在发展方向上并非是唯一的[3]。在虚拟社区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发展是非线性的。每一个子系统都有他们不同的人员数量、人员构成、探讨内容,并且它们不是在同一时间发展起来的,他们在发展上是不同的,不平衡的。可能有的子系统比较热门,有的子系统比较冷清,但是由于同样是处在一个大的虚拟社区系统中,所以不同的子系统之间会互相宣传、互相包容,使整个虚拟社区系统从无序变成有序,保持平衡状态。这是虚拟社区系统之所以产生自组织的根本原因。
(三)虚拟社区系统的远离平衡态
当一个系统处于平衡态状态下,这个系统是比较生硬的,缺乏生机和活力的。虚拟社区系统内部具有许多的子系统,由于每种子系统所关注的问题、人员的数量、组成都可能有明显的不同,这就使虚拟社区系统远离平衡态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充满活力的。子系统的差异越大,虚拟社区系统远离平衡态越多。当各个子系统处在不断的量变过程中,最终量变可能会导致质变,系统会重新稳定下来。这是虚拟社区产生自组织行为的必要条件。
(四)虚拟社区系统运作过程中的涨落现象
在自组织运作过程中,小得涨落如果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便会积聚成为一个大的涨落,从而推动系统的稳定。在虚拟社区系统中,涨落现象的产生可能来自于社会政策的出台、人们自身兴趣的变化、新事件的发生等。比如一个时期大家会关注“两会”,另一个时期又会关注“天仙妹妹”等内容。随着涨落的发生,随时可能产生一个新的虚拟社区,也随时可能有一个虚拟社区消失。
五、自组织理论对虚拟社区运作过程的启示
虚拟社区的自组织性特征,给了我们一些有效治理虚拟社区的启示。
(一)打造更为开放的虚拟社区系统
虽然虚拟社区当中有一些内容并不适宜于所有的人观看,甚至有一些与事实不符的煽动性言论完全应该被禁止在虚拟社区系统中出现,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完全禁锢了一些人浏览虚拟社区的自由。只是我们应该建立健全一些监管机制,让虚拟社区真正发挥其正面的对社会的影响作用。
(二)鼓励虚拟社区系统内部发展多种类型的子系统
不同类型的子系统可以丰富虚拟社区的内容,让人们在虚拟社区当中获得各方面的知识和信息。只要是对虚拟社区的参与者有利的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主题,都可以形成一个子系统,这样多种子系统共同存在,给了人们充分的选择范围,也促进了虚拟社区系统的繁荣。
(三)合理的利用虚拟社区的涨落现象
在出现涨落现象时,要很好的利用并深度发掘让人们产生兴趣的话题,对于积极的对社会发展有推动性的内容,要予以支持并且吸引大家继续参与,满足人们对信息了解的需求,而对于人们不再关注问题和含有违反法律道德的内容要及时予以撤出,让虚拟社区的平台更具有实用性和对社会的推动性。
从自组织理论的视角来研究虚拟社区,提供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认识虚拟社区的特性,自组织对虚拟社区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崔嵬,.在虚拟与现实之间―――一塌糊涂BBS虚拟社区研究[J].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发展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农村在向城市社区化管理方向发展。但是当前中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条件差异较大,农村社区建设在范围、内容和模式上都需要不断探索与实践。
义乌作为一个县级市在城市急剧扩张中,对城区7个街道的社区管理作了规划与尝试,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在义乌城区之外的一些街道及乡镇并没有实现社区化管理或者在农村社区化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为了确实的让农村社区服务于民,研究义乌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对策,具有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未充分实现村民自治
社区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按照村民自己的心愿,选择大多数村民都认可的人来担任村干部,决策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各类事务,规范各种行为。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治理的方向,也是推进农村社区民主自治的重要前提。但是义乌农村自治实施中发现很多问题。(1)村民自治发展不平衡。村民自治的改革实践滞后于立法,有法不依,村民法制概念薄弱,参政议政积极性不足造成如:竞选的条件、规则、选票的制作程序做没能做到完全公开公正;唱票和计票的规则、方法、方式么能做到公开、透明。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补选的处罚没有落到实处,对罢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2)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尚未理顺。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不明晰,乡镇政府行政控制与村委会自治权利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乡镇政府把村委误作为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村党支部过多干预村民自治。(3)农民政治意识薄弱。一方面农民对权利迷信、盲从。对政治生活缺乏责任心和关注度,不愿花时间和精力参与村里的政治活动中,对政治评价不倾向不抵制。另外,民主选举与民主决策程度低,理性弱,民主监督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
2、农村社区没能给村民带来认同感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农村生活方式的解体,新的生活方式还未健全的前提下,乡民各顾各,乡村日益变得一盘散沙,农村社区认同感不强。农村不再是老树、黄昏、昏鸦,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设计风格 统一的建造经营理,村村专业街,到处是作坊的建造模式,人们过往的记忆都被“农村社区建设取而代之”。农民很难融入到新的乡村生活中,无法对乡村文化产生亲和力、归属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富裕了,人心却散了,失去了原有村落共同体赋予的安全保障。另外,义乌外来人口的价值观、宗教信仰、人生观、风俗习惯等都与本村农村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农村社区在传统文化和新进外来文化的双重作用下,原有的村约、规范对农民的约束和影响能力下降,农民集体意识和道德责任感不强下降,不关心社会公益事业,崇尚实用主义,顾“小家”忘“大家”,农村社区已经没有以前淳朴特质;反而人际关系资本化和利益化得到放大,大大降低了农村社区凝聚力和感染力。
3、未充分发挥社区功能
村民家庭住宅建设后,人们的住宅形式、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但生活习惯仍保持着原来的作风。依靠农业收入也转变成了租金收入,闲余时间越来越多,社区管理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引导与指导作用,导致村民部分村庄改造后,村民仍然过着“耕地种菜”的纯农民生活,绿化带里种菜,车库里养鸡,耕具随处放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有碍于整体环境的保护,也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对于社区化管理存在观念偏差,不愿交物业管理费用,认为是不必要的支出,粗放的生活方式没有得到有效改变,这也制约了农村社区化管理的进一步深化落实。
4、农村社区自身的定位不明晰
通过走访、调查发现上级有关部门办一项活动,盲目下达农村社区治理任务,他们明确要求制度上墙,新成立的组织更是要“挂牌子”,似乎有了牌子一切事情就成了。为了迎合上级各部门的要求,部分社区也只能“热衷于”制度上墙、挂牌子等表面文章,钱花费不说,真正能起作用的并不多,大多数的治理只是形式而己。
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居民而言,有些居民认为农村社区治理是主要靠政府投入和上级管理为主,自己的主动参与很不适合时宜,对很多公共性事务采取不闻不问、也从不干涉。对于政府这边而言,如何治理社区认识还不够清楚。对于农村社区的建设和治理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和政策,都在摸着石子过河,没有固定的模式,要搞好搬经镇农村社区治理,首要问题是对社区进行了定性和定位。根据各社区的特点,发展自己有利的项目,来带动群众致富。
三、义乌农村社区治理对策研究
1、不断创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是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在社区自治过程中要不断优化运行机制,使社区自治适合社区的实际,逐步建立社区内民间自治组织、社区中介组织,健全村企与村民之间的协商机制,即通过政府指导和协调。一般而言,只有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人人起来负责,这样才不会人亡政息,农村社区治理最终才能达到善治。例如:社区民主选举过程中,以居民自治为核心,要规范居委会民主选举程序,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不能只讲口号,做做表面文章,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2、要围绕农村社区文化、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等建设,以增强居民以社区为家的理念,“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让居民觉得有一种归属感。搬经镇通过社区品牌的建设,提出“一村一品”,也采取和利用送戏下乡等文艺汇演?矸岣蝗褐诘木?神文化生活,大力弘扬农村文明道德新风尚,努力满足农村社区文化发展的需要,让社区居民充分参与其中,营造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感受到社区治理自己也是其中一员,而不仅仅是党委政和居委会的事情。
3、首先明确功能定位、完善管理体制。建立村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的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地方政府将用人权利、工作经费按工作业量下放到各社区;进一步加强社区共建机制建设,做到把满足社区居民需求作为社区共建的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其次优化农村社区生活环境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村庄集镇规划,保护农村社区的自然环境,维护农村社区生活环境,努力保持村容整洁、乡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另外建立并完善社区公共服务,通过影视、广播、戏剧等形式传播政治文化思想,提升农民的政治素养,积极推进农村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努力建立农村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民提供基本保障,使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4、随着义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对农村社区管理方式和治理机制也提出了新要求,各级党委也需要深化认识,把统筹配套改革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建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构建在社区党的组织领导下,以地区、乡政府管理为基础、居民自治为核心、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建立起农村社区管理绩效评估的机制,将农村社区治理纳入到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且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报酬直接挂钩。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形成区县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镇负责、社区主导、群众参与的良好格局,合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结语
【关键词】社区公共经济;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建设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发展进程来看,城镇化发展正处于中初期发展进程过程中,按照世界城镇发展规律来看,未来在较长时间内我国城镇化发展还有一个突飞猛进的发展过程,世界发达国家城镇化发展进程规律表明,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初期、中前期、中后期及后期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社区公共经济服务的建设需要有不同的应对策略,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也是我国社区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的热点,因此,通过对社区公共经济管理的了解,发展推动社区公共经济管理、服务可以构建社区和谐、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
一、社区公共经济服务与建设
“社区”一词是现在社会人群聚在一起的一个概念,是代表一群人群的聚集、生活。社区这次次最早起源是在德国会学家斐迪・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一般认为:社区就是在一定地域内发生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有特定的生活方式并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其基本构成要素有四个方面:一个相对稳定的人文区位意义上的地域。特定的区域不仅是社区成员活动的基本空间场所,而且社区成员的活动方式乃至思想感情也都被打上区域的烙印和特征。二是一定规模和具有同质性的人口。
社区服务的根本属性到底是什么?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原理,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我们大部分社区公共经济只负责对社区特困群体提供社会资助和社会公益,是一种非盈利性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社会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公共服务必须也要跟进时代步伐,跟进社区发展的需求而调整策略,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的发展也得到了极大的开拓与调整。
社区服务主要体现为从单一项向多项转换,过去对老、弱、病、残、特困户等的民政部分的工作对象转化为社区的全体居民范畴,还包括对社区居民的生活,如:衣、食、住、行、医疗、入学、就行等全方面,三百六十度的管理与服务。从公共经济服务目的上对特困户的简单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服务演变到对社区的全体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提高和帮助,从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来完善和服务,以达到实质性的管理和建设的效果。
在公共经济的服务主体上的演变也在发生改变,起初的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家政、社区在就业、社区调解、社区弱势福利救助等演变为政府、社团、民间组织、个人等多元化提供全方面的服务,因此社区公共经济服务不仅是原来公益性、非盈利的内容,还包括了经营性质的社区公共经济服务内容。
二、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
过去社区公共经济教育队伍整体素质较低,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低,队伍组成人员主要有家庭主妇、离退休人员、下岗工人在就业或部分由劳动残疾人员组成,他们大多数没有专业化系统学习过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的知识专业训练,不能很好的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情况完成任务。
面对社区在现代化城镇发展过程中的演变如果更好发展好社区的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的著作中,他采用系统、翔实的资料,从民营化的背景、理论与实践三个方面论证了民营化是改善政府的最佳途径这一理念,特别是作者还结合30年来在49个国家民营化实践中的亲身经历,深刻分析了民营化运动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之道和具体方法,如:社区绿化、社区垃圾、社区经营等等都可以结合市场来完成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来弥补城镇化演变过程中社区的发展与和谐。
政府扶助和指导来完善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与建设,处理好公平、透明、效率、质量,社区满意度的调查等多方面的问题,1、制定标准和边界杠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什么程度有明确规范的规定,2、有绩效考核标准,达到绩效考核有什么要求和衡量标准有明确规范文件及处罚措施等等规定。3、不断在供求之间制定平衡规则,推动社区公共经济可持续发展。只有在政府参与,社区规划和引导的前提下,社区公共经济才能真正的往正确的方向去发展,才能真正的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三、社区公共经济发展趋势与管理
在社区公共经济发展上西方发达国家做的比较完善,发达国家的社区公共经济模式属于自下而上的自我管理社区公共经济管理模式既社区主导,社区居民参与的自发性自我完善过程,也有学者将这种模式定义为“社区发展”发达国家社区发展的基本理念非常清楚,通过还权于民实现社区公共经济自治,积极激活社区全部资源来解决社区出现的问题,促进社区公共经济稳步发展和造福于民。
城市各个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合理,大型的社区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主要聚集地,随之匹配的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便运用而生,健全公共经济管理机制,提高社区公共经济治理水平,社区公共经济管理机制有纵向转向横向的治理模式,可供完善的治理和资源整合,发展模式必须多元化、系统性的发展,健全的社区公共经济服务完善体系,满足日益增强的社区居民需求功能,不断的完善、改善社区环境治理,促进自然社区促进社区公共经济文化管理与建设,提高社区居民文化素质,区打造学习型社区、人文社区、文明社区、和谐社区。
四、总结
现代社会发展迅速,社区公共经济发展与管理也相应带来挑战,人口流动量大、结构复杂,尤其聚集中了大量的高素质、高文化层次的人才,因此会出现不同层次的消费观念,消费层次、消费机构的多元化,相应的也会造就不同层次的商业社区,这对社区公共经济管理也提出了重大课题。城区不断扩大,对于政府和社区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如何建立可持续发展、健康的社区公共经济管理及建设是一个不断追寻的命题。
参考文献:
一、犯罪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关于犯罪预防概念目前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从行为科学的角度,称犯罪预防是“割断或者削弱犯罪及其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行为体系”①,从系统论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②从社会大视野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防止、减少和根除犯罪的社会活动“③,从操作性出发,认为犯罪预防是”治本的办法“④。
而我认为所谓犯罪预防,就是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具体言之即:
1 .犯罪预防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前提的,如果犯罪原因不清楚的话,就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因为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原因引起的, 因此,要预防犯罪的发生,就要设法限制、消除引起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2 .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原因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谓“一系列”是说它是建立在犯罪原因的错综复杂性的基础上而采取的相应措施。犯罪原因是一个多质、多层次、多系统的综合体,其对策必须也是综合治理的方针及一系列的措施。
3 .犯罪预防的目的是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我们根治犯罪所采取的综合治理方针的目的在于割断犯罪与其产生原因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样犯罪必然会被防止、遏制和减少。这就是犯罪预防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与可能性
1.犯罪预防的重要性。犯罪预防的重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犯罪预防是治理犯罪的最根本途径。治理犯罪的对策很多,但最根本的是预防犯罪。在犯罪预防的实践中,我国总结出了一整套具有完整系统和内在联系的综合治理方针。
(2)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需要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证,这就需要我们搞好犯罪预防,从而加快我国经济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光靠做思想工作不行,必要时也要使用一些法律手段。犯罪预防就是我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手段之一。
(3)搞好犯罪预防能够避免和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犯罪是破坏人类生产、生活与安全的严重社会问题,它对人类的威胁,特别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所造成损害,已大大的超过了战争,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
(4)搞好犯罪预防,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犯罪不仅会破坏社会生活,使社会成员没有安全感,而且还会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因此,犯罪预防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2. 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国内外众多的犯罪学者一致认为,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犯罪规律的可知性。
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有着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其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有一定的规律的,这为我们认识犯罪的发生提供了线索,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那么偶然性的犯罪是否也有规律呢? 偶然性犯罪具有突发性的特点,给人以难以捉摸的感觉。但是偶然性犯罪的规律仍然是有迹可寻,是可以认识的。因为偶然性是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相联系的,也有一个发为犯罪预展的过程,只不过短暂而已。只要我们运用量变引起质变这一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就能从偶然性中找到必然性。
(2)国际犯罪预防的合作与交流。联合国每5年召开一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交流预防犯罪的经验和策略。国际刑警组织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各国司法部门、学术团体为预防犯罪更是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合作与交流。
三、犯罪预防体系
1.犯罪预防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的犯罪预防体系,是指参与预防犯罪的各种力量和手段以犯罪预防为共同目标而有机联系、协调运作的体系。
犯罪预防体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整体性。即把各个组成部分加以系统化,形成一个整体运用于实践;二是层次性。体系的层次反映出体系内的主从关系和协作配合关系;三是综合性。体系是各种力量和手段的综合体;四是动态性。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需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结构,合理布局,因此并没有固定的模式。
总之,犯罪预防体系实质上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体系, 以群众预防、专业预防和技术预防相结合为主要内容,溶打、防、教、管、建、改为一体,实行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领导制,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进行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等活动,在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犯罪预防体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构建不同的犯罪预防体系。本文拟从两个方面即宏观犯罪预防和微观犯罪预防入手将两者结合,以探讨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
第一,宏观犯罪预防。宏观犯罪预防,包括有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它可以针对违法犯罪的不同情况,给以切实有效的处置,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社会预防。社会预防是指通过调整与完善社会结构,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从而达到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的社会活动。犯罪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社会自身的矛盾与弊端造成的,这就需要社会自我调整与完善,不断完善的社会加上不断完善的人便是犯罪预防最为理想的条件。社会预防犯罪必须在各级党、政领导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有序地进行,方能收到实效。紧紧围绕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所要求“打、防、教、管、建、改”的工作范围,将各级领导的责任与其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挂钩,明确责任,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态势。
心理预防。心理预防是指对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活动并抑制和消除正在形成过程中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不是与生俱来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为犯罪行为,也可以在良好的教育下导向正确的道路,而决定犯罪心理发展变化方向的,是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因此,进行犯罪心理预防,就必须首先从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入手。
治安预防。治安预防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这是第三道防线。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但还不构成犯罪的人,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可以有效地制止和预防犯罪。总之,筑起治安预防这道防线,对于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预防。它是指国家通过各级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教育功能,从而遏制犯罪的专门性活动。刑罚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一般预防表现为,通过惩罚罪犯,威慑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通过刑法公布、法制宣传、公开判决等形式,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并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来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特殊预防表现为,通过刑罚惩罚,使罪犯不敢重新犯罪,通过剥夺其人身自由或生命权利使之不能犯罪,通过改造教育使其不重新犯罪。刑罚预防是典型的事后预防,这种事后预防又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宏观犯罪预防体系的四个组成部分构成犯罪的四道防线,前三道防线为防患于未然,第四道防线则为惩治于已然;社会预防和心理预防是社会与个人的积极的自我完善,即不断完善的社会加上不断完善的个人,是犯罪预防的充分条件,而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则是在不充分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而进行的外在强制与控制。社会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相对于心理预防来说,其基本方向是指向个人的,而心理预防则是通过内在交流,使个体主动去接受来自于外部的上述制约。这样,通过以上四道防线的协同运作,社会便形成了一种良性运行和动态平衡,从而从总体上降低犯罪行为发生的频率和行为强度,实现犯罪预防的终极目标。
第二,微观犯罪预防。微观犯罪预防,包括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这是对违法犯罪的横向预防和事前的预防。搞好对于犯罪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筑起犯罪预防的三道防线,是一种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体系,它对于一般犯罪的预防同样也有借鉴意义。
家庭预防。家庭预防是通过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抑制和减少犯罪的一种方法。在家庭预防犯罪中的核心内容,是家长预防子女违法犯罪。家长应充分运用自己的影响力,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态度,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家长还要加强自身的修养,为子女树立榜样,以影响子女,又要防止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学校预防。学校预防是继家庭预防之后的犯罪预防又一道重要防线。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减少教育措施的失误,是学校预防犯罪的重要方面。其中,尤其应强调如下问题:一是重视和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我国社会治安当前不好的症结所在,主要是人口素质不高,在违法犯罪人员中主要是“文盲、法盲加流氓”。教育问题不解决,“严打”成果不能巩固,社会治安也很难做到根本好转。二是学校和教育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活泼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免疫力”。三是提高教师的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教育者首先要受教育,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热爱学校,忠诚教育事业。四是学校应当配合家长和社会组织做好社会帮助工作,就地转化顽劣学生。
社区预防。社区预防,就是以社区为基点,根据犯罪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从时空等多维度对犯罪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处理相配合的犯罪预防模式。社区预防是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和复杂的系统工程。社区是社会的元素,它具有不可忽视的特点:一是作为社会元素的社区,它是各种社会对策的出发点和终结点。因此,社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一系统工程的终端。二是社区的健康和谐是社会健康和谐的基础。如果社区都有了良好的治安环境,那么这个城市或地区就会有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三是社区的普遍性,赋予了小区治安的全局意义即“以小治安带动大治安”。这种起步于微观,成功于宏观,才是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正确思路。
注释
①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第5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赵可著:《预防犯罪及其措施体系》,载《犯罪与对策》1993(3)。
关键词:社区法官;工作机制;诉调对接;能动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动将司法资源下沉至基层,在辖区内的社区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进驻社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制度。法院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称为“社区法官”,“社区法官”与“退休法官”、“社区法官助理”共同负责社区法官工作室的运行。自2002年青岛市北法院首创“社区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来,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探索已经过了十个年头。该制度使得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搭建起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至社会各个领域和基层社区,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契合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将法律分为回应型法、自治型法、压制型法3类。回应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引导,其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强调司法应在实质意义上回应社会需求,摆脱形式主义的束缚[1]。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会价值以及多元社会规则作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三是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就是要法官改变以往的办案方式,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服务”,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改变传统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单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使得法院与社区(村)的基层组织共建法律服务网络,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社区法官制度契合了当下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动诠释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打造“无讼社区”的必然要求。
(二)适应社区协同主义的要求
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协同主义的概念。随后德国学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统诠释了协同主义的概念,他强调民事诉讼应当由自由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强调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关系,要求所有诉讼参与者协同诉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3]。在基层社区矛盾日益多发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论,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是强调法官、基层自治组织与当事人间的协同关系,要求各纠纷相关方相互配合,尽早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的纠纷化解理念是创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质,是对社区法官制度的应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实现诉调对接
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程序。诉调对接的本质是实现矛盾的司法化解与司法外化解的有效衔接,实现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职能上的良性互动、作用上的优势互补[4]。当前,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间调解走上主体多元化、程序规范化、内容专业化的良性轨道。经过实践的探索,我们发现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诉调对接机制,将司法资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区、贴近群众从而实现了从技术性法官到社会性法官的转变;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注重培育社区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实现了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间力量转变;通过派驻社区法官工作室,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丰富了调解主体、规范了调解程序、提升了调解能力,提供了带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服务,实现了由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到具有普适性法律效力的正规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该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社区法官参与和指导社会矛盾的化解是现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满足了传统治理和乡土社会的需求,交替体现基层社区的特殊需要。社区法官工作制度具有两个突出优点:其一能够充分依托乡土优势为社区服务。社区法官助理全部来自基层社区,他们或是社区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长者,熟悉乡村的风土人情,便于开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助推矛盾化解。社区法官依靠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搭建起法院与基层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延伸了司法的触角,提升了影响力,有效降低了纠纷成诉率,使得纠纷化解更具权威性,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代中国法律人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大体上是舶来品,而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群众认可的法律文化则是传统的,现代和传统之间的张力导致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举步维艰。”[5]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公正、权威、高效、终局地化解纠纷。然而社会公众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与习惯与情理时常发生冲突,加之司法部门权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员威信不高,“案结事不了”的现象经常发生。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推行亲民路线,社区法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与一线干部群众沟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增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法官在社区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无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具体设计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理念。当前,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需要明确社区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区法官的选任、社区法官的工作职责等。
(一)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社区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类:一是以山东青岛市北区法院为代表的法官巡回开庭进社区,便利群众诉讼,这种方式在全国比较多见;二是以江西上饶两级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为代表的聘请社会热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作为法院司法协助员或社会法官,配合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三是以上海杨浦法院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驻社区”模式[7]。
借鉴以上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驻点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社区+社区法官助理协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驻点巡回审判”是指法院派驻在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退休法官进社区”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驻社区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参与纠纷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区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威信较高的社区干部以及社会贤达人士作为法院的“社区法官助理”,积极配合社区法官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3类主体中,退休法官与社区法官助理驻在“社区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编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法官的选任是指对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的选任。法官个人权威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正常运行的保障,社区法官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为核心类型,其表现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因此必须科学选配社区法官。社区法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调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规定,能够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众观念,乐于群众工作;四是善于沟通,能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服的态度、认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有大局意识,司法工作中能主动服务于工作大局[8]。通过与各乡镇、街道签署《共建和谐社区协议书》,每个社区法官分包几个社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选任主要是聘请优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员及其他司法干部,他们进驻社区,长期在社区工作。
社区法官助理是在社区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导下负责民间纠纷调处并协助法官完成各项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社区法官助理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中三类主体之一,社区法官助理的选任事关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运行,因此科学选配社区法官助理至关重要。社区法官助理主要是选择那些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威信的社会贤达人士。为了丰富社区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应当对社区法官助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由社区法官亲自指导,社区法官助理直接协助法官调处案件,培育法律素养与锻炼调解技能,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之后颁发“社区法官助理”聘书,正式上岗,协助社区法官开展纠纷调处工作。社区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通过助理调解,法官指导,调判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调处纠纷,化解社区矛盾。
(三)职权划分
社区法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调处社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区群众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为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3)积极指导社区法官助理开展工作,通过跟班学习、联合调解、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提高社区法官助理调解水平和业务技能,灌输自愿、公正、合法调解的理念;(4)积极到社区开办法制讲座,开展送法下基层、进企业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5)指导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区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9]。
社区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处理社区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对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登记、预处理以及预约社区法官;(2)接受社区法官委托,协同调解成诉的民事纠纷;(3)负责处理简单民间纠纷,在社区法官指导下,积极运用各种社区资源化解矛盾;(4)提请社区法官及时对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5)协助社区法官开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传唤当事人等司法辅助工作;(6)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
一是确立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以及新设置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法官可以利用节假日或者午间、夜间时间进行审判,判决书可以口头宣布,由书记员记载入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受举证时限、审判程序的限制等等,从而赋予社区法官运用更加灵活、简便的司法程序的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要注意诉讼和调解的对接,避免调解阶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费[10]。
二是明确社区法官的受案范围。国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但在标的额和案件类型上没有特别区分。在社区法官的探索实践中,有必要明确社区中最常见的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抚养、赡养、抚育、收养、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争议不大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区法官室工作人员进行前置调解;同时还应赋予社区法官助理协助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文书、协助执行等工作职权。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管理模式。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延伸,对于社区法官应当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层社区与社区干部一道参与综合治理。为规范管理,结合社区法官工作的开展情况,应及时制定《社区法官工作规则》《社区法官矛盾调处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建议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运行所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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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政策制度保障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
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我国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但在国外却早已实行。据联合国统计数字显示,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社区矫正对象(缓刑和假释)在全部被判刑者中占有的比例已超过70%。我国引入这个概念,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那些罪刑轻微,因身体原因需要暂予监外执行或表现较好提前假释的罪犯,不在监狱服刑,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或家庭生活,放在社区进行改造,体现的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宽大和人文关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蕴含人道、文明、效益理念,契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做好这项工作,立足现有的法律框架,在党委政府重视支持之外,必须结合国情省情,走法制化道路。
强化政策支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健全完善坚实有力的保障体系。2003年7月,“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于2003年10月,以省两办的名义转发了省司法厅《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选择南京、苏州、连云港3个市6个县(市、区)24个乡镇(街道)开始试点。同年12月又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了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部署会议,确立了“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试点工作思路,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正式开始试点。2005年2月,江苏再次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了全省社区矫正扩大试点工作部署会议,在全国率先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同年3月,省两办转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试点拉开序幕。2011年11月,江苏省综治委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提出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的工作要求。同时,以省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范畴,强化了政府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和人、财、物、场所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均将社区矫正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予以推进,层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注重建章立制。社区矫正是一种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作保证。江苏坚持学习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的社区矫正理念、方法和经验,同时,将国内监狱改造罪犯的监禁矫正经验嫁接到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并结合社区矫正特点,对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进行规范,从组织机构队伍建设、职能部门之间衔接、日常监管教育工作、考核评估奖惩、资金装备保障等多个层面建立了近40项工作制度,包括程序规定、执行要求、内部管理三个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和操作方法,构成了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始终坚持将制度建设作为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了多项工作制度,丰富、完善和发展了江苏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为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推动地方立法。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推进,许多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制度和经验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化,而制约其发展的工作力量不足、工作手段不力、社会参与程度不高等困难和问题,也迫切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通过努力,《江苏省2008~2012年立法规划》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列入调研项目,作为本届及下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储备。期间,省人大相关部门对开展社区矫正地方立法进行了调研和论证。《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列入2013年度立法计划。据此,省司法厅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2013年4月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省相关部门和13个省辖市政府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全面审查和修改,形成了修改送审稿,经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进行审议。2014年1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江苏社区矫正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工作队伍、部门职责、社区矫正中心定位和作用、社会参与机制等内容,规范和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体现出鲜明的江苏特色。该条例是我国出台的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为江苏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把握刑罚执行规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
开放性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显著特征。社区服刑人员放在开放的社区进行矫正,安全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十分关心的话题,也是司法行政机关面临的棘手问题。抓好监管安全,将罪犯“管住”再“矫正好”,就必须切实遵循刑罚执行的客观规律,把握重点执法环节,不断探索既符合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特点又具有江苏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
健全调查评估机制。从2006年起,江苏就开始探索建立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拟判处缓刑、管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危害社会行为背景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出具评价意见,后推广到成年人。2009年开始江苏又建立起罪犯假释前环境评价制度,对所有拟假释的罪犯进行评估,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这两项制度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把住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入口关”,有效降低了社区矫正工作风险。2013年,全省累计完成审前调查案件18674件,假释前环境评估6787件,法院采信率达到92%。
健全管控防范机制。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也容易成为平安建设的一块“短板”。为此,江苏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始终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各个流程和环节的管控和防范。加强交付接收,推广“报到回执、集中衔接、当面交接”等对接方法,努力实现无缝衔接,减少漏管现象。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对所有新进入社区矫正的罪犯进行评估,科学测评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危险性,实施分类分级管理。严格制度落实,每年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安全问题督查整改制度,督促一线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防范脱管失控。
健全教育矫正机制。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分类教育,根据罪犯类别的不同,分门别类地实施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教育,并适时调整改进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落实教育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全省材,强化罪犯在刑意识,促进罪犯加速思想改造,明确矫正方向。注重个别化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需求,实施个性化矫正措施,做到因人施教,“一把钥匙开好一把锁”,不断提高矫正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创新矫正方法载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化
社区矫正管理的对象是放在社区进行改造的罪犯,传统的监禁管理方法和模式受到挑战。要使其真正改造好、教育好,必须与时俱进,运用现代治理理念,不断创新方法手段,借助科技力量,实现科学矫正。
注重现代科技应用。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流程再造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升级社区矫正信息系统省市县乡四级工作平台,建立全省社区矫正信息汇聚、分析研判和跨部门互通共享的工作机制,探索嵌入生物考勤、语音汇报、技术定位、矫务通等技术手段,推动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度融合,构建一体化技防体系,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相互融合、共研共判、实时联动”的“数字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技术定位率达40%,重点人员定位率达100%,确保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管受控”。
打造集约化平台。为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江苏从2009年起,用3年的时间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建成了集“执行交付衔接、日常监督管理、法律政策教育、人际交往训练、就业培训指导、临时过渡安置”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各地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在整合资源、协调调度监督管理、落实教育帮扶措施等方面的基本平台作用,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和质量。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经验得到了司法部的充分肯定,2011年司法部在南京召开会议推广江苏的成功经验。
积极推行心理矫正。在抓好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的同时,各地社区矫正机构还纷纷引入先进的矫正理念,为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危机干预,使教育矫正达到“矫于心、正于行”的目的。引进北京瑞格公司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工作软件,借助省厅专网将之在全省统一规范使用。在扬州大学医学院建立全省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基地,培训专门的具有一定资质的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师队伍,提高社区矫正的科学化水平,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搭建专门机构队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
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强,工作业务要求高,任务艰巨而繁重。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专门机构和专业化的队伍来完成。
推动机构专门化。在省一级,省司法厅专门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局,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统筹谋划、工作推进、业务指导、检查督促等工作。在市、县两级全部成立社区矫正处(科)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开始着手推动社区矫正管理局、执法支队(大队)的建立。目前,全省已有8个市、41个县(市、区)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和执法支队(大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推动队伍专业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和社会化特征要求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必须体现专群相结合。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具有政法专编身份的执法工作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以及自愿从事这项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目前分别达到1930人、3247人和55897人,与社区服刑人员的配比分别达到1:24,1:14和1:1。
推动工作实战化。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中心合署,加强资源整合,努力把社区矫正中心打造成一线实战平台。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机制,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省市两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建设,推动队伍实战演练常态化,切实提高队伍实战化水平和处突应急能力。
五、引导社会多元参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规范引领,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引导社会多元参与,切实增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必须秉承“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大力推进社会协同机制建设,在工作力量上建立发展社会支持体系,在工作方法上融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社会工作知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社区矫正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织密社会参与网络。依托村居、工作单位和学校,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加强与小组成员的日常联系和工作指导,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作用,夯实矫正执行的社区基础。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沟通教育工作,目前全省社区矫正志愿者已达到5.6万名。
优化社会参与方式。与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合作,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建立社会讲师团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基地,提高教育矫正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共建心理矫治培训基地,培养专业心理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正,共建立教育基地1281个、社区服务基地2562个,年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咨询8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