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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分析

时间:2023-08-03 1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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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分析

第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3]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保险研究,2002年6月.

第2篇

【关键词】山东省 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展对策

2012年1月20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2月1日,“2012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业保险做出指示;2月4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中央到监管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已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政策的推动将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持续动力。

一、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概述

2006年10月,在山东省保监局的大力推动下,山东省正式在济南章丘、潍坊寿光和聊城临清三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奶牛、小麦、玉米、蔬菜大棚4个险种。2007年7月,山东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二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随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到25个(包括青岛市5个)、险种扩大到8个(小麦为必选险种)。同年,山东省保监局与省畜牧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畜牧业政策性保险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2008年,山东省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省份,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2009年3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持试点范围不变,继续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2010年,试点范围仍为60个县(市、区),除泰安市泰山区不再作为试点县,增补东平县为试点县外,其他试点县(市、区)不变。2011年,山东省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在2010年60个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根据山东省201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山东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动玉米、棉花保险,支持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和集体公益林等险种的保险工作,拓宽保险品种;同时,按照县级自愿、市级审查、省级确定的原则,扩大保险区域;小麦保险方面,费县、恒台、鱼台、嘉祥不纳入今年农业保险县,原定的其他农业保险县不变。

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山东省的推广,实现了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目标,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民靠天吃饭的窘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稳定。

二、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试办、停办、再试办及多种模式发展的探索过程,特别是进入1995年之后,农业保险呈现的格局是“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保险结构、保险机构连年萎缩”。2006年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格局,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承保种植业3383.06万亩,为687.62万农户提供了111亿元的风险保障,责任保险实现保费6.85亿元,累计赔付3亿元,逐步扩大了对农民的保障程度。但在“覆盖面小,保险能力低,发展相对滞后”的大背景之下,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道路还是极其漫长的。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逐年发展,但仍有不可避免的亏损

农业保险的亏损已经持续了多年。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从1982年开办农业保险到2004年的22年中,农业保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17%①,亏损严重。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自2006年至今已走过6年历程,参与率低、赔付率高、逆选择等问题依然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2010年人保济南分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额1655万元,但实收保费近1130元。可见近几年,政府逐渐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承保力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有所回升,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特殊性,灾害事故频繁发生,仍然存在保险公司亏损问题。

(二)保险产品对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足

由于山东省政府出台的保险条款多采用的是保险公司的申报条款,条款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厘定、理赔标准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根据《2012年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小麦保险的保险费为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②延续了2011年《实施方案》中的水平,保险责任为火灾、雹灾、风灾、冻灾、涝灾、旱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害。小麦的保险期限为返青期到收获期,小麦保险的保险签约截止期为每年的2月15日。”对比前几年政策可以发现,2012年小麦保险的保费与2011齐平,但是相比前几年却是有所提高,保险期限有所缩短。而据2011年情况看,年初的大旱势必造成农户损失,但就目前条款来看,旱情造成的损失却不在保险期限内,超过了截止日期,导致农民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保险责任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农业保险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2012年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标准和保险金额分别为:小麦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玉米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棉花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③在保险金额方面,2012年小麦保险每亩的保险金额为320元,而根据2010年公布数据,小麦一亩地种子要28.34元,机耕费要105.44元,各种肥料价格将近188.4元,收割费83.29元,每亩还需286.59元人工成本,累计成本在692元左右④,保险金额与标的成本相差太远,影响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

(三)农民群众保险意识淡薄

根据2011年3月山东省农业厅统计数据,今年全省小麦承保签约面积共计1126.9万亩⑤,占全省小麦总面积20.4%左右。作为最大险种的小麦保险的投保率尚且如此,其他险种可想而知。探究投保率低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群众普遍对农业保险缺乏认知。习惯于传统的耕作模式、经营理念和政府救灾方式的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意识不到保险是防范和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第3篇

【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何提高农业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成为农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农业保险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支持的“绿箱”政策的内容,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农业风险

(一)农业风险的涵义。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叫风险。农业风险是农业经营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不可预见或无法把握的意外事件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影响比较大。

(二)农业风险管理。农业风险管理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然后依据自身资源与条件,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为农业生产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提供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活动。

近几年来,国外的风险管理用影响图、树状图来识别风险,用概率分析、风险测量等方法对风险的概率经行定量分析。基于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的风险管理研究发展得非常快,这些研究对于发展农业风险管理的系统方法有很大的价值,为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三、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农业保险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黎已铭,2006)。

(二)农业保险的特性和基本功能。农业保险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其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取得时不具有竞争性,效用上不具有可分割性。农业保险具有多种功能:1.转移分散农业风险,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2.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促进农业科技的产品转化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促进生产要素在农业领域集聚,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单一承保机构、零星可保险种、政府强制主导,到改革开放前的销声匿迹,再到先进多元化承保模式、扩大化的标的、市场参与配置。1949 年10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由开始承担试办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发展起来。1950年到1956年在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区试点农业保险。直到1958年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后,国家制订一系列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90年代初经过多地试点后在1992年市场经济发展后转向市场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农业保险开始稳步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国外主要经营模式及其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目标是稳定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等,国家财政对其有高度的补贴。如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从自由竞争到政府高度调控,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管理上,已经比较成熟,在农业保险上主要采取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参保方式。日本的农业保险则采取了共济组合的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补贴并且提供再保险来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国则通过建立国家农业基金会的方式来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总之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合作模式;创新发展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虽然各国国情不相同,但是上文中的国外模式还是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有着有意的借鉴。

五、针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农业保险的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运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积极跟踪世界农业保险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并加以探索和引进。

(二)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风险的地域相关性很高,季节性强,发生风险时会波及多地的损失。只有通过农业再保险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才能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

(三)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其次要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并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最后要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农业保险立法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具备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多元投保模式。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范围有限,积极促进自愿性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非常关键。在推进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过程中,因此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投保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营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春,侯银霞. 实施多维农业保险 应对多发自然灾害[J]. 财政研究,2008(10).

[2]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当前的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3]陈利,谢家智.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保险研究,2011(11).

[4]王可为.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思考[J].西部金融,2007(10).

第4篇

[关键词] 农业保险 统计分析 政府补贴

一、 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农业又是一个弱势产业,受到自然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双重影响。陕西即是一个经济发展滞后的农业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农业自然灾害较为频发的省份,每年由于冰雹、干旱、风灾、洪涝及牲畜疾病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

二、 陕西省农业保险现状分析

1.农业经济受自然灾害影响情况

农业在其生产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一旦遭到灾害损失,无论从农业、农村还是农民哪个角度出发,都具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从图1可以明显看出,陕西省农业灾害发生范围都较广,受灾面积大概在35%左右,成灾面积几乎占到受灾面积的一半以上,只要该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必然造成大范围的农业经济损失。

注1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陕西统计年鉴》

2.陕西省农业保险增长幅度与GDP增长幅度对比

根据《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课题组(1995)“统计分析表明,随着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般情况下,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要保持在略高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上”。 从图2可以明显看出,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远远低于GDP的发展水平,农业保险的发展趋势是与上述研究结论背道而驰的,农业保险几乎没有任何发展。

注2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陕西省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整理

3.农业灾害损失补偿的统计分析

从图3可以明显看出陕西省农业自然灾害的损失补偿水平非常低,补偿途径单一,只有政府救济和农业保险补偿两种方式,而且补偿的数额非常小,从上图中,自1985年开始,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98%以上是农户自己承担,政府救济也只能占到2%左右,农业保险这种有效的补偿机制几乎没有起到任何积极作用,这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不相符合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建立风散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保障机制的迫切需求。

注3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陕西统计年鉴》及社会实践调研等相关数据整理

三、 结论及建议

1.完善相关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法规是建立和规范有效市场的最根本的约束机制。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庹国柱),其能否健康有序的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的。这就使得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市场失灵,而政府的法律制度供给是调整和纠正市场失灵的主要力量,而在我国目前,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2.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户的可支配收入

对陕西和福建六县农村保险市场做了调研,结果表明农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高的地区对农业保险需求越大。有效的农业保险保障制度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保障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险对于收入低下的农户来讲,是一种奢侈品。对于陕西这个经济落后的农业大省来说,只有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之后,农户才会考虑进一步的消费需求。

3.对农户进行保险知识的普及会极大地促进保险参与率

由于农户在不同保险之间的选择涉及很多因素,首要的因素是哪种风险对他们的生活影响较大,他们就越倾向于在资金约束的情况下,选择该种保险。据实践调查,在农业保险宣传过的地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要大大高于没有进行农业保险宣传的地方。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农业保险模式的概述

我国研究人员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总结主要是从经济学与保险学两个角度来界定,其强调我国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也是农业发展的支撑。近几年,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研究不断深入,不同的学者从不同方面来对其进行研究,但由于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并与商业保险有着一定的差异,其是政府的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加强农业保护制定的政策。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因素影响农业生产的效率,尤其是自然不可抗力的影响,为农民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而农业保险则可以及时的为其提供相应补偿,从资金方面为农业生产提供支持,以此来保障农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农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所以其在运用的过程中具有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以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特点,以下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

高风险,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受到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气候、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都会对农业保险的标准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自然灾害发生还具有不稳定性、破坏性巨大以及频率较高的特点,这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稳定,为保险带来较大的风险,相对于其他的商业保险来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点;

高成本,构成自然灾害的因素相对较为复杂,其往往是在多种事故的综合下发生的,这也就导致农业灾害的定性、定量分析具有较大的难度,无法及时的明确农业风险出现的因素,更无法在事先做好预计,所以农业保险的理赔成本相对较高;

高赔付,众所周知,农业风险事故的出现并不是对少数的农田进行伤害,通常都是大范围的破坏,尤其是近几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洪涝灾害、流行疾病、地震等等造成很多省市农业损失严重,与之相应的农业保险所需要进行的赔付成本也就随之增加。

强制与资源相结合,我国农业发展与民生息息相关,所以在农业保险的方式也与众不同,其是将与农作物有关的内容实施强制保险,对于其他则是采取资源购买的方式,其将农业保险的选择权交给农民,让其按照自身发展与种植经验来选择保险的投保,政府会给予相应的补贴,这种人性化的保险方式可以有效的保障农业经济的发展,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农业保险模式的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在农村进行实验主要有五种不同的方式,分别是政府主办;在政府的主导之下由相关的额保险公司进行经营;政府支持下互助合作的方式;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这五种模式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各有优势与不足,所以在对其进行运用的过程中应该做到理性选择,以下对其优势与劣势进行简单的分析:

政府主办模式,简单的说就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出资成立的农业保险股份公司,这种模式的优势就是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规划,其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对内部保险资金进行有效的积累,保障保险公司的资源可以合理、集中的配置,对相关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但这种方式也存在相应的不足之处,其运行的成本较高,对其进行管理的费用需要政府进行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的经济负担。

在政府主导下实施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的中并不算是严格的保险,这种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就是收取投保的费用,农业生产中所产生的风险全部由政府来承担,这种政企不分的模式并不适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容易出现贪污、受贿等问题。

政府支持下的互助合作经营模式,这一模式的优势主要是政府可以对商业保险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运用,通过节省制度或者成本转换的方式来实现农业保险,商业保险企业也可以对现有的专业机构与人才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相关的保险业务;但这种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过于追求经济效益,突出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特点,对农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效益较差。

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倡导的是中外合作,加强了我国农业保险对先进国家管理经验的借鉴与学习,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管理与发展可以产生推动的作用;但我国的发展与外资国家存在一定的不同,外资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与农业保险高成本、高风险等方面的特点并不相符,所以并不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需求。

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是互助合作制的一种新型模式,其在农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

三、农业生产模式的理性选择

通过上文的研究可以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政府的财政能力也影响着农业保险的效率,所以在对农业保险模式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按照地区特点来对其保险模式理性选择。

第6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逐步形成。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对农业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二者存在紧密的联系,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促使加工、种植、农产品流通紧密联系在一起,农业发展过程中弱质性特征表现明显。农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承担各种风险,一方面是自然灾害等产量风险,另一方面还好承担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影响导致的价格风险。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农产品在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下流程更加频繁,农产品流通的公共物品性和农业的弱质性从根本上要求政府需要对其实施保护,保证农业核心利益得到体现。所以农业政策性保险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对农业保护、促进农产品正常供给、防范农业产业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1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农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一系列进展,我国农业正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方向迈进。从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看,虽然传统型农业在逐步缩小,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呈现逐步增大的趋势,但是我国农业的弱质性特征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业弱质性特征没有得到根本性消除,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对其进行扶持,从根本上保证其健康稳定的发展。从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看,传统农业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传统农业需要政府政策的保护和扶持。从传统农业的发展特点看,其风险主要来源于第一产业,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导致其产量的下降风险,同时还有农业丰收之后产生的收益性下降问题。从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产品风险角度看,需要政府运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对农户进行补贴,如果是农产品丰收之后造成的收益性下降风险同样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性保险对农户进行补偿。农民丰收之后其收益性会发生变化,农业政策性保险对传统农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粮食需求弹性角度进行分析,当粮食丰收的情况下,粮食的供应量会增加,但是粮食的价格会随着粮食产量的上升而下降,导致农民的整体收益性下降。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粮食缺乏需求弹性。从粮食供应角度看,农户供应粮食满足了我国粮食安全的需要,粮食安全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粮食生产与其他商品生产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其具有公共物品性特征。但是从农户收益角度看,粮食越是丰收农户的收益性下降越快。因此政府需要承担粮食丰收之后造成农民收益下降的风险,或者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就会下降,粮食供应将会产生问题,这对我国粮食安全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政府需要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农民收益。现代农业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和保护,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导致农业特征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农业产业化导致农业加工、种植、农产品流通等紧密结合在一起,农业的弱质性说明即使农业产业化承担自然灾害的风险比较小,但是也要承担第二第三产业的价格风险。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导致农业产业链增长,农产品的附加值得到增加,农业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通过对农产品深加工产品需求状况对农民收益性影响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对现代农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纺织工业品分析可以看出,农产品原料的深加工品供需状况,当纺织品的供应量增加的时候,其价格发生下跌,纺织品生产企业获取的收益比农户获取的收益要多,所以纺织品工业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弹性。

2现代农业保险模式缺陷研究

当前我国拥有多家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比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但是只有安华保险公司在代替政府开展政策性保险服务。从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情况看,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政府给这些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补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一部分费用,农户承担少量费用的保险管理模式。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模式具有自身的缺陷性,因为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是做商业保险出生的,其对农业生产的特征并没有全面把握,其在保险过程中会呈现一定的问题,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过程中需要专业化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可以保证各项保险业务更加贴近农业生产实际,对整个农业保险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通过对农业实施商业性保险之后农民收入状况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可以更好的了解农业政策性保险产生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看出商业性保险对农户收入产生的影响。商业保险机构对受保农户确定无差别收益曲线,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农业生产过程中如果真正发生了巨灾,或者农产品价格出现的下跌,农民获取的补贴通常情况下比较少,与农民收益预期相差甚远,所以可以看出有商业保险机构代办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保险作用很少,无法真正弥补自然灾害、价格下跌等问题造成的农业收益下降问题。因此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缺陷,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规范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机构,保证投保农民真正获取收益,促进我国农业取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3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支农政策研究

农业政策性保险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持,从国外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进经验分析,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过程中,参保农民要真正获取收益,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其支持。完善的农业政策性法律体系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体系角度看,存在很多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需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进一步的完善,促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体系早日建立,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得到顺利实施,农民能够在政策性保险中获取收益。从当前我国农业政策保险支农政策落实角度看,需要迫切需要建立一部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权益得到实现。通过建立农业政策性法律可以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组织体系、赔付标准、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情况看,只有在立法的情况下政策的实施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些问题是我国十几年农业政策性保险没有壮大和完善的根本性原因。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不够健全是导致其没有很好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对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进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需要各级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政府需要组建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成立农业保险专用基金,然后通过专门的机构对农业保险专用基金进行运作,同时需要接收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因此需要坚持“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可以提高我国农业政策性实施水平,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可以开展与国际农业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合作可以学习国外农业保险管理的先进经验,通过国际合作可以产生一系列的好处,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学习国外农业保险公司先进管理经验,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可以最大程度的分散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经营风险。

第7篇

本文作者:刘玉霞 单位:霍邱县城西湖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产业化逐步形成。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对农业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二者存在紧密的联系,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促使加工、种植、农产品流通紧密联系在一起,农业发展过程中弱质性特征表现明显。农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承担各种风险,一方面是自然灾害等产量风险,另一方面还好承担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影响导致的价格风险。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农产品在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下流程更加频繁,农产品流通的公共物品性和农业的弱质性从根本上要求政府需要对其实施保护,保证农业核心利益得到体现。所以农业政策性保险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农业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对农业保护、促进农产品正常供给、防范农业产业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1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农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一系列进展,我国农业正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方向迈进。从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看,虽然传统型农业在逐步缩小,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呈现逐步增大的趋势,但是我国农业的弱质性特征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农业弱质性特征没有得到根本性消除,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对其进行扶持,从根本上保证其健康稳定的发展。从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看,传统农业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传统农业需要政府政策的保护和扶持。从传统农业的发展特点看,其风险主要来源于第一产业,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导致其产量的下降风险,同时还有农业丰收之后产生的收益性下降问题。从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产品风险角度看,需要政府运用农业政策性保险机制对农户进行补贴,如果是农产品丰收之后造成的收益性下降风险同样需要政府通过政策性保险对农户进行补偿。农民丰收之后其收益性会发生变化,农业政策性保险对传统农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粮食需求弹性角度进行分析,当粮食丰收的情况下,粮食的供应量会增加,但是粮食的价格会随着粮食产量的上升而下降,导致农民的整体收益性下降。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粮食缺乏需求弹性。

从粮食供应角度看,农户供应粮食满足了我国粮食安全的需要,粮食安全问题得到根本性解决。粮食生产与其他商品生产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其具有公共物品性特征。但是从农户收益角度看,粮食越是丰收农户的收益性下降越快。因此政府需要承担粮食丰收之后造成农民收益下降的风险,或者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就会下降,粮食供应将会产生问题,这对我国粮食安全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政府需要通过农业政策性保险保障农民收益。现代农业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支持和保护,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导致农业特征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农业产业化导致农业加工、种植、农产品流通等紧密结合在一起,农业的弱质性说明即使农业产业化承担自然灾害的风险比较小,但是也要承担第二第三产业的价格风险。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导致农业产业链增长,农产品的附加值得到增加,农业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通过对农产品深加工产品需求状况对农民收益性影响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对现代农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纺织工业品分析可以看出,农产品原料的深加工品供需状况,当纺织品的供应量增加的时候,其价格发生下跌,纺织品生产企业获取的收益比农户获取的收益要多,所以纺织品工业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弹性。

2现代农业保险模式缺陷研究

当前我国拥有多家保险公司在开展农业保险服务,比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但是只有安华保险公司在代替政府开展政策性保险服务。从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情况看,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政府给这些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补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一部分费用,农户承担少量费用的保险管理模式。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模式具有自身的缺陷性,因为商业保险公司毕竟是做商业保险出生的,其对农业生产的特征并没有全面把握,其在保险过程中会呈现一定的问题,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过程中需要专业化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业务,可以保证各项保险业务更加贴近农业生产实际,对整个农业保险业发展是非常有利的。通过对农业实施商业性保险之后农民收入状况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可以更好的了解农业政策性保险产生的作用,同时也可以看出商业性保险对农户收入产生的影响。商业保险机构对受保农户确定无差别收益曲线,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农业生产过程中如果真正发生了巨灾,或者农产品价格出现的下跌,农民获取的补贴通常情况下比较少,与农民收益预期相差甚远,所以可以看出有商业保险机构代办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保险作用很少,无法真正弥补自然灾害、价格下跌等问题造成的农业收益下降问题。因此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缺陷,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规范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行机构,保证投保农民真正获取收益,促进我国农业取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3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支农政策研究

农业政策性保险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支持,从国外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进经验分析,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过程中,参保农民要真正获取收益,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对其支持。完善的农业政策性法律体系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体系角度看,存在很多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需要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进一步的完善,促进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体系早日建立,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得到顺利实施,农民能够在政策性保险中获取收益。从当前我国农业政策保险支农政策落实角度看,需要迫切需要建立一部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农民权益得到实现。通过建立农业政策性法律可以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组织体系、赔付标准、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情况看,只有在立法的情况下政策的实施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些问题是我国十几年农业政策性保险没有壮大和完善的根本性原因。

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不够健全是导致其没有很好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对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进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需要各级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政府需要组建专门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成立农业保险专用基金,然后通过专门的机构对农业保险专用基金进行运作,同时需要接收司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因此需要坚持“走出去”的发展战略,通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可以提高我国农业政策性实施水平,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可以开展与国际农业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合作可以学习国外农业保险管理的先进经验,通过国际合作可以产生一系列的好处,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学习国外农业保险公司先进管理经验,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可以最大程度的分散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的经营风险。#p#分页标题#e#

第8篇

作为一种有效分散农业风险及损失的机制,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 邢鹂,2004)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业保险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也显示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三大基本特征( 供给和需求的双重不足,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的双重缺失以及系统性风险、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严重) ,使得农业保险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很多国家的政府不得不通过补贴保费或者经营费用的方式介入农业保险市场( 格鲁勃、柯林斯,2004) ,但这一补贴的真正效果也不断受到学者们的质疑。而始于 2007 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借助商业保险资源的渠道,将更多政府公共资金投入到农村和农户的过程中,其政策效力与资源配置的效率不仅受制于农村社会客观现实的发展能力与保险公司的能力,还受制于农村社会特殊的经济和文化结构,甚至受制于穿插于整个配置过程各个环节的不同群体( 包括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参保农户,农业、气象与水利等部门) 的利益结构。正因为如此,农业保险不仅涉及成本与风险的配置,还牵扯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权衡,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的准确界定。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是否应该介入、怎么介入,不仅在一般的理论层而充满了争论,而且还涉及农村环境、制度文化和国家特殊性问题。建立在对农业保险市场特殊性的认识基础之上,系统分析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农村金融中的政府介入: 争论与评价

( 一) 农业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 是与否

目前,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是我国学者解释农业保险制度必要性的主流理论( 黄英君,2010) 。虽然张跃华与顾海英( 2004) 认为农业保险所产生的外部性及准公共产品性质作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与政策性补贴的理论依据并不严密。但国内学者大多认同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属于准公共产品①。李军( 1996) 指出,农业保险的特点———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同时它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即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参加农业保险,所以,它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而不属于私人物品②。郭鸿飞( 1996) 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角度,刘京生( 2000) 从商品性与非商品性角度,冯文丽和林宝清( 2003) 从福利经济学角度,陈璐( 2004)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③,张跃华与顾海英( 2004) 从农业保险对农业的外部性角度,费友海( 2006) 从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角度④,分别论证了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性质。冯登艳( 2008) 在批驳官兵( 2008) 所提出的“农业保险不是公共物品,而是私人物品”的基础上,也认同农业保险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

( 二) 农民的风险态度: 风险规避,风险中性,还是风险偏好

风险态度是一个个人特征,涉及决策者对风险的理解以及他不喜欢风险结果的程度( Pennings 等,2002⑤) 。根据 Dillon&Hardaker( 1993) ,风险态度是一个决策者寻求规避风险或喜欢接受风险( 例如风险偏好者) 的程度。根据合乎情理的资产融合假设,一个农户将特定风险所致的损失或收益与财富的变化相等同起来( Hardaker 等,2004⑥) 。因此,虽然风险态度并不被特定巨灾风险所影响,但它的确影响了应对巨灾的决策。Ca1vin 与 Quiggin( 1999) 研究发现,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原因中,风险规避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⑦。1989 年年美国农业部作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对他们之所以不参加保险的原因进行排序( Wright 和 He-witt,1994 ) ,调查发现,前五位原因分别是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农场是分散化经营的、拥有其他农作物保险,前五位原因占到总量百分比的 84. 9% 。Serra 和 Goodwin 等( 2003) 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而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这个结论和弗里德曼在绝对风险规避文献中的结论相似,即在财富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对于被保险人来讲,由于其自保能力越来越强,因而更趋向于自保,风险规避程度逐渐减弱。可见农民的风险态度是动态变化的,而这也是农业保险发展中必须加以考虑的。

( 三) 农业保险补贴: 应该,还是不应该

Pauly( 1974) 就提出了保险的政府供给⑧,Arott 与 Stiglitz( 1986) 则设计了一个最优商品税收体系来为那些作为预防损失行为补充( 替代) 的商品进行资助( 课税)⑨。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分析主要集中于农业保险市场无法由私人企业来承担是政府介入农业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因这一观点( Appel 等 1998,1999⑩; Good-win 和 Smith1995瑏瑡) ,而这一观点在国内学者中比较统一,而在国外学者中则存在一定分歧。除了实行补贴性的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国家( 如加拿大、日本) 有较大的发展以外,私营( 或商业的) 农作物保险市场至今尚未形成规模( Goodwin 和 Smith1995; Wright 和 Hewitt1994①) 。从国外来看,Wright 和 Hevitt( 1994) 发现,历史上尝试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②。维尔格( Valgren) 阐述了 1917 年和之后的 20 年代初期在达科他州和蒙大拿州提供农作物保险的火灾保险公司的惨重失败的经历: 这些州连续发生了严重的干旱,造成了大面积的农作物损失,因而这些保险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以致于无力向被保险人的农户履行赔偿的义务③。农民对农作物保险的需求相对较低,也是导致农作物保险市场未能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因。尽管有大量补贴,农作物保险的参与仍然很少。农户和农场主利用多种风险管理工具来分散风险( Harwood 等; 美国国会审计署,1999) ,其中许多风险管理工具都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相竞争。而从供方来说,私营的农作物保险市场之所以无法形成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作物产量损失在农业生产者之间是趋于正相关的( Bardsley; Miranda 和 Glauber; Duncan 和Myers) ,同时由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的存在,研究人员对私营农作物保险市场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 Ahsan 等; Chambers; Nelson 和 Lehman、Goodwin 和 Smith) 。④但是,Siamwalla 和 Valdes( 1986) 利用消费者盈余的概念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得出农业保险不该补贴的结论,他们认为,保险公司通过向农场主出售保单收回成本,农业保险本身并不是公共产品,不该对其补贴,而应对农业保险的研究活动进行补贴。但另一学者 Mishra( 1996) 则不同意 Siamwalla 和 Valdes 的观点,认为在特定地区中,农场主的风险管理费可能与保险费并不一致,如果不能因地制宜制定差别费率,支付不提供保费补贴,农场主投保可能就不划算⑤。

( 四) 农业保险补贴的效果: 好还是差

目前美国私营农作物保险市场已经被联邦政府资助的农作保险和其他农业支持计划所取代。特别是近十年来,一方面,政府补贴的巨灾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可参见下列人士的文章,例如 Froot,Cutler 和 Zeck-hauser; Kleindorfer 和 Kunreuther) ,另一方面,除了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一直在尝试发展私营( 或商业的) 农作物保险( Hazell,Skees,以及 Miranda; 欧盟; Meuwissen) 。然而,在其他国家除了补贴性的农作物保险计划( 如加拿大、日本) 有较大发展之外,私营( 或商业的) 农作物保险市场尚未形成规模( Goodwin 和 Smith,Wright 和 Hewitt)⑥。Orden 总结了农业保险对于全部作物在 1998 年 ~ 2000 年的影响,产出提高的程度在0. 28% ~ 4. 1%⑦。Just,Calvin,Quiggin( 1999) 研究发现,保费补贴对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的激励比较明显。并且,不同险种保费补贴率的差异对农户选择不同保险种具有明显的影响( Makki、Somvaru,2001) 。施红( 2008) 在对美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研究进行回顾梳理时,指出美国农业保险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财政补贴的耗散情况突出( Just&Calvin,1993; 美国农业检查总署,1999; Glaber,2004) 。国内来看,孙香玉、钟甫宁( 2008) 利用开放的二分选择式条件估价法获得新疆、黑龙江和江苏三个地区、四种作物、多个条款的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以此为依据测度农户对现行保险条款的需求曲线,进而测算实现特定参保率所必需的则政补贴及相应的福利变化,指出: 在一定的参保率下,对某些地区农业保险的则政补贴的确可能带来社会福利的净增加; 而多数地区的补贴可能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但净损失小于福利的增加,差额部分即为“潜在福利”。可见,农业保险是用来分散农业风险还是利用所谓的弥补“市场失灵”来提供更多的补贴给农户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和公平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思考。

三、农业保险中的政府定位: 在哪发挥作用

农业保险的福利分析以及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理论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基础( 张跃华,2006)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主要在于市场失灵,表现在:

( 1) 市场是不完善的,而且只有在技术与专有技术发展之后才能变得完善起来,这时政府就应该具备对市场供给的预判能力,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风险的可保能力,如提高防洪防台风的标准,做好气象预报预警,做好风险区划以及农业技改投入等。

( 2) 某些风险受限于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与风险本身的特征( 如地震、战争等) ,而很难予以承保,这时政府根据环境需要,通过动员代际资源汇聚( 如借贷等) 来充当受限市场能力的补充或替代。见下图 1,在完全市场行为的情况下,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曲线为 S1,与市场需求曲线相交于 E1 点,此时市场价格为 P1,交易量为 Q1,社会总福利为AOE1,而当保险公司能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时,其承保能力扩大,市场供给曲线逐步右移至 S3,与需求曲线相交于 E3 点,社会总福利为AOE3。

( 3) 保险供给与需求曲线因为道德风险现象不能在第一象限相交时,这时需要政府通过家庭干预或采取当地休戚与共的形式来对它的成员及其行为施加强烈的社会控制①,这也是小额保险建立的一个基础②。Siamwalla 和 Valdes( 1986) 、Mishra( 1996) 、庹国柱和王国军( 2002) 、冯文丽和林保清( 2003) 、费友海( 2005)等认为,农业保险使得粮食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在使用消费者剩余方法衡量农业生产者福利时. 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随着供给曲线右移而增加③。具体来看,当商业化运营时,农业保险的供给曲线为 S0,而需求需求为 D0,即使为正,其交易量也会很小。而一旦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双方给予一定补贴之后,其供给与需求曲线将会相交于 E 点( 如图 2 所示) 。

( 4) 保险供给与需求曲线因为逆选择现象在其他象限相交,这时保险的法律要求或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通过法律允许风险汇聚的最佳范围并降低保费到不可转嫁风险的水平。农业保险存在很强的正外部性,但其经营风险同样也很高,这时就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的正外部性向保险公司给予补偿。胡炳志和彭进( 2009) 的分析即以农业保险的供给与需求曲线相交于第二象限为基础④( 如图 3 所示) 。他们认为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进行双向补贴,使供给曲线从 Q0右移至 Q1,使需求曲线从D0右移至 D1,且使得 ΔAP0B 与 ΔP0Q0ES 的面积相等,则为补贴的最优边界。

( 5) 当然也不能忘记公共干预的能力会扰乱市场功能并阻挠或排挤私人保险供给,这时政府的缺点将导致被认为是互相纠正的政府干预的通货膨胀式的螺旋上升,也即政府干预并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这时候政府应该要做的就是培育社会的总体合作能力,如果社会的总体合作能力较强,则政府就会选择少进入一些,反之,则选择多进入一些( 张杰,2004) 。①

借鉴张杰( 2004) 的分析思路,如图 4 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都是市场的构成要素②,政府因素与私人保险公司的权重大小或力量对比决定着不同的保险市场类型。见下图,IPF 曲线为制度可行性边界,其中 IPF1代表的是私人保险公司占农业保险市场主导的制度可行性边界,IPF2则代表的是政府占农业保险市场主导的制度可行性边界; IU1和 IU2则代表与制度可行性边界对应的制度效用曲线; SCP1和 SCP2则为不同的时社会合作路径,也即私人保险公司与政府的合作意愿的强烈程度,越陡则说明合作意愿越强烈。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而言,在制度发展的初期,尤其是保险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还有限,对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防范水平还很低,这时就政府需要更多的参与其中,即社会合作路径为 SCP2。而当农民的风险意识提高,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的技术取得极大突破,资本市场对风险损失的分散功能获得大幅提升,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手段与承保能力提高后,政府在农业保险社会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将让位于市场,即 SCP2逐步向 SCP1转移。这也符合目前在政府扶持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从 2007 年开展稳步发展,保费收入跃居全球第二,并取得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中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角色: 市场特征下的介入路径

前面对政府介入在农业发展发展中的作用方式和发展路径进行了一个简要的理论描述,而要准确定位政府介入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方式,还需要纳入对国家特殊性的分析。显而易见,不同国家的农业保险市场在制度基础、发育程度和社会传统等方而可能存在巨人差异,而这些差异将最终决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介入时间、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下面结合中国的农业保险市场特征,进一步说明政府应该如何在农业保险中合理定位。

( 一)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第一大显著特征: 供给和需求的“双重不足”

国内对农业保险需求的研究主要以郭晓航( 1986) 、庹国柱( 1997) 、丁少群( 1996) 、庹国柱和王国军( 2002) 、张跃华( 2006) 等为代表。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 2005) 对河南 11 个村的农户进行了田野调查,对农业保险需求问题做了系统的理论分析,认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民收入低下以及自然风险在农户生活中性对其他生活风险并不显著,并进而指出中国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是不成熟的。而对农业保险供给的药酒则主要是从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与逆选择严重所导致的赔付率太高来分析①。从上表 1也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在很多年都是在 70% 以上②。而从 2007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开始,赔付率才开始有所降低,农业保险也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发展。诚如上文对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中的分析,从国际上来看,各国从农业保险立法、农户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补贴、损失评估补贴、公共部门的再保险以及研发培训等各方面予以支持( 见表 2、表 3) 。而这些举措也是可以借鉴的。

( 二)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第二大显著特征: 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的“双重缺失”

林毅夫( 2003) 指出缺乏合适而有效的金融机构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他提出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来解决农村金融和经济发展问题。中国保监会于 2004 年初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五种模式,并先后批准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与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等三家公司开业。同时保监会分别以保险公司自办、代办、联办以及共办等四种形式在一些省市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试点,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四川眉山等地进行的奶牛政策性保险试点,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江苏进行的水稻政策性保险试点,湖南生猪保险试点,新疆的保险公司自办棉花保险,浙江的农业保险共同体等。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郭永利( 1999) 认为最主要的问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被长期禁锢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而其业务的特殊性无论在财务核算制度或是在具体经营技术方面,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办法都难以适应,急需一定的政府行为予以政策维护、立法保障、资金支持、措施指导。张祖荣( 2006) 也指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法律支持、经济支持、行政支持①。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既要保障农业保险主体在农业保险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农业保险的有效、有序和安全运行,因此它不仅是确认法、激励法,更重要的它还是保障法( 何文强)②。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在私人保险公司参与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就具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如前所述,应尽快颁布我国的《农业保险法》,以明确政府补贴的范围、资金来源渠道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各项支持,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真正建立起有利于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树立保险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良好信任关系,提高农业风险的融资水平与评估预测水平,不断提升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市场的参与度( 如图 5 所示) 。

( 三)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第三大显著特征: 系统性风险、道德风险与逆选择严重

第9篇

近年来国家给予了农业保险很多的关注,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范围快速扩展,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如发展模式不成熟、经营技术不完善等等问题。探索适合各地发展的农业保险方案成为农业保险工作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如何评价农业保险实施效果?采用什么方式去评估其实施效果?成为各地在制定、改进农业保险政策中的关键问题,也急需学术界的深入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模型的建立

(一)农业保险效果评价的理论和方法

农业保险是以农民为参与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由政府运用优惠和扶持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向农户提供农业保险,以降低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保险在农户层面上的微观效果是其宏观效果的基础,也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本文从农户角度出发对农业保险的效果进行评价,选用期望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 Theory),并通过确定性等价方法定量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稳定农户收入这一功能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下面介绍期望效用理论和确定性等价方法。

(1)期望效用理论

所谓效用,就是指经济人在消费或占有某种数量的物品或服务时所感受到的满意程度。然而在不确定条件下,效用不具有确定条件下的序数性特征,人们如何决策才能达到效用最大,这就是期望效用理论(EUT)。对于随机变量 X,假如某人获得效用 的概率为 Pi,那么该随机变量所对应的效用 U(X)便是:

其中 E[U(X)]是随机变量 X的期望效用;函数 U(X)为 X期望效用函数,也称为冯?诺依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VNM 函数)。

(2) 确定性等价方法

确定性等价方法可以把一个不确定性问题转换成一个确定性的问题,在不确定与确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建立一种机制。目前,对服从不同分布的随机数据,例如正态分布、均匀分布,泊松分布,指数分布都可以通过已有的等价转换公式等到其确定性等式(许军保等,2004),进而根据确定性等式得到每一随机变量对应的确定性等值(Certainty Equivalent)。

某人在不确定条件下的财富效用为 E(U(x)),若有一个值 ce能够满足:U(ce)=E(u(x)) ,则称 ce 值为某人在风险条件下的确定性等值,下文中“ce 值”即指确定性等值。

确定性等值的意义在于,当某人面临不确定性的选择时,可以依据确定性等值判断其效用是否达到了最大,分析自己的选择是否合理。对农户而言,选择是否参加农业保险或者评价农业保险对其收益的影响,就可以通过判断农业保险是否让其拥有更高的 ce 值来分析。

(二)农业保险效果的评价模型

从农户角度来说,参加农业保险就是希望获得更稳定的收入,进而拥有更高的效用。因而从农户微观角度分析农业保险对农户农业生产收入的影响,评价农业保险政策的效果是合理的。

(1)农户的单位面积种植净收益

(公式2.1)

其中,P是价格;Q是单位面积产量; 是单位面积生产成本, 是农户单位面积保费支出,G是获得损失赔偿。

(2)农户效用函数

这里农户效用函数采用幂次效用函数

(公式2.2)

其中ρ为风险偏好,通常认为农民是风险厌恶者,一般ρ取值为2(林启渊,1990)。

(3)农户期望效用函数

(公式2.3)

其中 Pi为不同效用发生的概率。

(4)农户净收益的确定性等值 ce 为

(公式2.4)

公式 2.1 计算出农户单位面积净收入后,依次代入公式 2.2、公式 2.3、公式 2.4 式就可以得到农户单位面积净收入的确定性等值(ce 值)。计算出“无保险”情景、“现金直补”情景下的农户单位净收入的 ce 值。通过比较ce值得大小即可确定保险绩效。

政策与建议

第10篇

目前国内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效果评价的文献比较少。国内外部分学者基于农户角度对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实证评价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文献从基层工作人员的角度对实施效果进行实证评价。从目前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多数学者一方面均认为农业保险必须有政策性支持但是另一方面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国外的相关学者G以11俪nands币小(1995)认为在农业保险经营上政府应给予投保者予以政策性的倾斜口]。Miranda和Glauber(1997)认为只有在政府财政补贴的条件下烈人保险公司才能够去经营团。BruceA.Ba[x戊k和ChadE.HarI(2005)认为政府通过提高保费补贴能够更好地实现引导农户购买更高保障的农业保险提高保费补贴的主要效果是能够消除农业生产者购买更高保障水平农业保险的顾虑叽国内的相关学者甘亚冰(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结构单一,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巨灾风险基金规模小财政在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中缺失问题四。朱阳生(2011)认为农业保险中的支持政策最终都会实现社会效用的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绩效正逐渐体现阎。李婷(2011)认为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作物产量、稳定农户家庭收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未具有明显的长期效果。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主要来自课题组实地调查获得的调研问卷。调查通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获取第一手数据资料。调查过程共发放129份问卷胶回110份问卷回收率85.3%。经过分析筛选获得109份有效问卷肩效率99.1%。

(二)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基本特征发现样本中男性比例为82.57%女性比例为1又43%。样本人员的年龄平均为42岁标准差为又3其中年龄主要集中在41田0岁,占总样本的47.71%年龄比例分布比较符合正态分布。样本人员的学历包括高中、大专本科、硕士其中大专或者本科学历的受访者在样本中的比例最高为93.58%,由此可见,从事农业保险的基层工作人员绝大部分具有较高的学历基本可以达到大专或本科水平从而反映基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通过分析工作特征发现被调查人员主要为政府财政部「]、农牧业部门和县级政府、党委等其他部门的官员以及保险公司的经理和员工,其中农牧业部门的有38人,占34.86%则政部门的有26人古23.85%;党政机关、政府、疫病控制中心等其他政府部门的有7人,占6.43%;基层保险公司的有38人,占34.86%。此外通过调查基层工作人员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年限发现样本人员工作年限平均为三年,这是因为大部分从事这项工作的基层人员是从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就开始工作的。

三、基层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的绩效评价

(一)制度体系评价

通过分析研究基层工作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最高,占58.72%;表示非常满意的比例其次,占21.1%;认为一般满意的比例排在第三位,占14.68%此外肩4.59%的人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合理性和健全性比较不满意。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规章条款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表示比较满意的比例仍然最高,占61.47%;有21.1%的人满意度为一般;有11.93%的人认为非常满意丹.59%的人认为比较不能令人满意;只有0.92%的人认为其令人感到非常不满意。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建设的合理性与健全性的满意度评价发现大部分的基层人员表示非常满意,占66.06%担是仍有部分人员认为组织体系的合理与健全程度让人只能一般满意,占22.02%;表示“非常满意”、“比较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的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小。

(二)资金管理评价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级政府负担比例分配的合理性评价发现石8.7%的人认为比较合理;11.9%的人认为合理程度一般;11.9%的人目前的分配比例比较不合理由此可见基层人员对此项可以达到基本满意程度。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评价发现石5%的人认为比较令人满意22%的人认为令人非常满意113.8%的人认为一般满意从为非常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人所占比例很小。

(三)保险投入评价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被调查人员中有48.6%对农业保险工作的人力资源投入力度表示比较满意22%的人表示非常满意;18.3%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人力投入力度一般么3%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人力投入比较不能令人满意瓜9%的人表示非常不满意。在资金投入方面被调查人员中有44%的人认为相关负责部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表示比较满意;25.7%的人认为相关部门的资金投入力度一般20.2%的人表示非常满意丘5%的人认为度令人不太满意;此外,有0.9%的人表示非常不满意。

(四)保险流程评价

调查数据显示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对现行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投保农户的覆盖程度给予较高的评价,其中有65.2%的人认为目前承保面积覆盖程度全面;70%的被调查者认为农业保险的农户覆盖率全面;而被调查者对现行农业保险的承保产品覆盖度的满意程度相对较低,只有5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承保品种全面约25%的被调查者为现有农业保险承保品种不全面。基层农业保险工作者认为内蒙古农业保险应该增加的农畜产品包括蔬菜、设施农业、杂粮及经济作物。另外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对勘查定损环节的评价较低,有64%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农业保险工作的勘察定损环节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完善。此外肩较大比例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农业保险的理赔模式需要进一步改进。数据显示:有51.4%的被调查者认为理赔模式需要改进其中8.3%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的理赔模式非常需要改进。

(五)财政补贴作用评价

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财政补贴在农业保险工作实施中产生的作用评价发现绝大部分人认为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其中从为作用非常大的样本比例最高,占45.9%;其次是认为作用比较大的被调查者,占39.4%;认为作用程度一般、不太大和没有作用的比例非常小。通过分析基层人员对财政补贴在农户购买农业保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评价发现,认为作用非常大的比例最高,占55%;认为作用比较大的比例次之,占35.8%;认为作用程度一般的比例较小汉为6.4%。

(六)农业保险效益评价

通过考察基层人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评价发现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都认为农业保险带来了很大经济效果:一是保障农民收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以来取得的最重要的经济成果就是通过保险减轻了因灾害给农牧民造成的损失;二是稳定农村经济发展浓业保险保障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稳定了农村社会经济;三是促进农村保险业发展浓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带动了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另外被调查人员认为农业保险也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片是强化财政支农惠农效应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爱灾农户得到投入物化成本的补偿捉进和稳定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三是恢复农业再生产浓业保险有利于避灾农业的建立四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农业保险政策使得受灾农民能够获得经济补偿进而安抚灾民的情绪。

四、结论和对策建议

(一)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基层农业保险工作人员认为保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的广泛开展具有多方面的支持作用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开展四年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月前的农业保险在制度建设和具体实施环节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研究得到以下五点结论:第一浓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基层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以政府保费补贴为特征的农业保险实施四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业保险体现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浓业保险保费补贴沐现党和政府对三农的大力支持。政府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事业的顺利开展的保障。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推动作用农业保险可以促使专业性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第二浓业保险条款设计与实际工作脱节。农业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到户这与国内农户众多、分散经营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缺乏的社会现实相矛盾种植业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品种不能充分满足各地区的参保需求保险责任范围存在问题种植业保险责任范围中的病虫害灾害应该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三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盟市旗县政府认为其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过高超过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地方政府实行根据财政补贴金额确定保险规模,给农户“分配”承保面积的政策导致许多农户的保险意愿无法满足的问题。旗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程序过多,目前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资金都要从旗县划拨导致了保险补贴资金到位的时效性较差。保费收入资金管理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导致农业保险结余资金的管理没有可依据的政策不利于农业保险结余资金滚动降低了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第四浓业保险实施过程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农业保险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均存在一定问题。种植业保险承保环节主要是承保方式应以村为单位承保的时间较短对受灾农作物确定损失程度比较困难,承保的品种范围窄涪日分地区承保面积受到限制养殖业保险承保过程中面临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勘察定损环节中大部分地区进行勘察定损时不能够做到逐户逐地块进行勘察这主要因为农业保险覆盖面广涉及参保农户众多,尤其遭受普发性灾害加大面积发生旱灾等情况时落实到每一个农户的每一个地块的查勘定损在实际工作中几乎难以做到。另外灰害进行定损时没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科学技术手段衡量导致了农作物的受灾面积和产量的损失程度没有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衡量。在赔付环节中许多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对农户进行理赔时均是协议赔付,由于当地资源、气候等多因素制约技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并不十分符合保险原理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经营。因此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采取协议赔付的模式进行理赔。协商赔付不能长久实施厂旦局部出现协商不妥启导致整个农保规则失效甚至隐含过多不稳定隐患。第五浓业保险人力资源不能满足需求。目前农业保险的人力资源与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匹配从事农业保险基层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由于从事农业保险基层工作非常辛苦更加导致了在保险承保、勘察定损等具体工作中基层保险公司人员的配备不足。

(二)对策建议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 问题 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范围较宽、频率较高,同时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又较差,这都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与和谐新农村建设。因此,创新农业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就成为建设和谐三农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1982年我国现代农业保险开始起步,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23万元。在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只赔不赚,农业保险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02年前,农业保险经营呈现经营者少(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农业保险项目种类少(只是简单的种养两业),保险人才匮乏等特点。

2004年中国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先后批准设立安信、安达和阳光等三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分阶段推进以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比如2004年将江苏、四川、新疆三省区列为开展以省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2007年又将内蒙、新疆、湖南、四川、吉林、江苏等六省区列为中央财政专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从此开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正式开始进入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政策性”保障为目的的新的发展阶段。

以上种种措施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短时间内得到迅猛发展,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比增长93.4%,达到7.29亿元。2010年全国农业保险更是实现保费收入135.68亿元,为2005年的18.6倍。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恢复20多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各项试点的逐步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服务的领域也不断拓宽,对广大农民防范和抵御农业风险、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仍面临许多难题,难以完全发挥在农业防灾减损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一套系统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法律规章,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非常笼统,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不论从发达国家经验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作为一种农业发展的保护制度的农业保险,其对专门法律的依赖性均相当强。

2.尚未形成完整的农业保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负责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为中国保监会,并明确规定其他政府部门不得对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干预。然而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给农业保险经营与监管技术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传统农业保险经营与监管技术就是简单套用财产保险的方式。这很难实现对农业风险的有效判断、准确识别、精确计量和损失控制,严重抑制了农业保险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3.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正外部性准公共产品,他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可交易性很差。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除了免征经营机构营业税外,尚缺乏其他政策优惠。而如果没有更多政策支持,单纯商业保险很难得到很大发展,同时根据国际经验,农保的纯商业化经营也不符合公共物品经营规律。另外我国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只针对种植业与养殖业,对其它相关农业生产经营补贴基本没有。同时作为解决农业自然风险措施的灾害救济,也没有发挥出最大效果

4. 缺乏健全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风险往往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这严重影响着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发展意愿和经营效果。同时由于农业保险中的洪水、冰雹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对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而言,均无法单独承担,如何处理巨灾风险在我国目前还属于空白。

5.农民保险意识薄弱,保险费率高农民难以承受

农民作为农业保险的直接投保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和长期靠天吃饭思想的影响,再加上保险意识较为欠缺,在缺乏保险宣传的背景下,对于收入较低且增收缓慢的农民而言,他们宁愿将风险自留,而不是自愿投保。同时我国农业保险费率高是导致目前投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农作物险种费率是其他财产保险费率的十几倍,如此高的保险费率,农民是难以承受的。

三、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目前仍存在较大不足,但也面临很大的发展机遇。应立足我国国情,采取积极对策,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1.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运营轨道

一要依法明确农业保险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尽快制订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管理规定,依法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保护和约束,维护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要依法明确合作制、相互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地位,推动农业相互保险制度的运行实施。

二要依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能与作用。比如经济支持方面,政府应在可能范围内应给予投保农户适度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公司适度费用补贴或税收优惠等;行政支持方面,各级政府机构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协调好各方关系。

三要依法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和实施范围。对实行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规范不同险种保费补贴比例,对投保人给予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农保项目,要强制或半强制推进农业保险。要争取逐步增加农业保险补贴的比重,在试点省份基础上进一步稳步扩大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围。

四要依法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联合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农保业务的再保险比例;建立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设立专门机构对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使用进行监管。

2.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要加大监管服务质量力度。在承保上,由于农民保险知识相对匮乏,要做好保险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严禁强迫或者误导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打恶性价格战;在理赔过程中,建立农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在理赔中的无理拒赔、拖赔、少赔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编造虚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理赔资料的完整有效;要加强农保营销业务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培训时间要充分保证,不定期对保险公司为营销员进行培训的考核开展检查,下大力气监管农村营销员展业行为,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监管保费补贴资金力度。要从严检查各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专项补贴落实情况,杜绝贪污挪用现象,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对地方、用出效果;组织开展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专项检查,防止个别试点省份或试点公司以各种方式通过虚假赔案等套取资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与检查力度。

3.加快经营管理创新,全面满足农业保险需求

一是加大产品创新。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时,要充分考虑南方与北方、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农村的巨大差异;要在全面分析不用农户群体的不同消费理念、购买力、购买偏好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市场研究和细分工作,开发出能满足不同群体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农险产品。既要开发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农民需要的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又要开发满足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需要的兼具较高保障与投资理财职能的新型保险产品。

二是加强销售创新。要充分利用各级基层政府、农合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机构的中介资源,广泛开展规模营销;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在广大农村建立起较为完善、覆盖面宽的多渠道农村保险销售服务网络。

三是加快服务创新。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畜牧、农机、农经等部门的力量,为投保农户提供购、产、销全程业务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要进一步简化承保、理赔程序,提高标准化服务程度;要针对逐步富裕起来的农民需求,引导农村居民消费行为理性化,为农户提供科普知识和健康咨询等方面的增值服务。

4.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广泛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举办社会咨询会等多种渠道,扩大保险知识宣传面,积极做好引导,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使广大农户了解农业保险,引导农民认识到农业保险是保农、促农、转移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从而达到鼓励农户热情参与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参保率,最大可能降低农户经济损失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定富.积极推动发展“三农”保险[J].中国金融.2009,(5).

第12篇

关键词:农民;灾害;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一、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有关精神,木兰县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木兰县下设了分支机构,成为木兰县首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县农委和县农经管站组织开办了各乡镇农经管站长和各村村长、村委会成员及一些种养大户参加农业保险培训班,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分支机构总经理讲解了农业保险业务和一些有关农业保险知识及农业保险理赔流程。

目前,人保财险是木兰县唯一的农业保险机构,机构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下设网点11家,木兰县农业保险的一个发展现状就是农业保险过于单一。截至2013年,人保财险才在木兰县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据调查在部分山区乡镇,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人保财险在木兰县还开展了养殖业农业保险的,更是很少有人知道该保险公司有哪些农业险种。

二、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

(1)部分农户缺乏购买意愿。通过木兰县下设的11家网点信息反馈中了解到,目前在木兰县仍有部分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的认可,进而导致这部分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机构(也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基层的宣传业务存在不足,导致许多农户因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而没有购买农业保险;二是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农田或者家畜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也是“白花钱”,索性对农业保险的许多作用也无视掉;三是由于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限制,许多农户不愿意为一亩地或者一头牲畜购买保险,认为如此小的规模还“不够麻烦的”。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木兰县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购买意愿。

(2)部分农户无法接受现有保费标准。对木兰县300户农户的农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相关抽样调查显示:对农业保险“完全不清楚”和“一无所知”的农户占农户调查总数的17.83%。1/5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听说过”水平上。在木兰县,如果除掉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那么农业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应占农作物价值的15%左右,对农业保险的相关管理费用约为农作物价值的50%,尽管近年来木兰县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2%-10%,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区都对农业保险费进行了较高的相关补贴,大部分地区的补贴达到了保费的40%-80%,但相对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费率,木兰县的农业保险费率仍然非常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户的种植利润相对偏低,就无法接受现行状况下的保费标准。

(3)投保人结构恶化。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情况主要是从保险机构角度来分析的。由于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地理条件的特殊性,不同地理位置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同的。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低的地区,从农业保险的需求角度来讲,大多数农户是不会选择购买农业保险的,尤其是在种植面积较小,相关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农户所承担的自然风险是相对较小的;相反,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的地区,大多数农户则会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地购买农业保险。从农业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在长期状态下,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结构将会出现恶化。

(4)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落后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种植业保险中的自然灾害现场勘察、灾后理赔以及理赔时间确定等。以灾后理赔为例,如农户的农田遭受了较重的冰雹灾害,但并未绝产,与该农田所在地区秋收前遭受了较大的霜冻灾害,但该农田并未受冻。此时该地区的农田平均产出水平非常低,保险公司无法以一个合理的平均产出水平对该农户进行理赔。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一套完整的经营技术,则会在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针对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情况,保险机构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对保险机构的基层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让农户感受到保险机构的正规性,确保农户在理赔范围内一定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用、作用及价值有足够的了解;三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促销”策略,让农户从“实践”的角度对农业保险有切实的了解。

(2)提高政府补贴力度。在部分农户仍然无法承担现有保费金额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得补贴。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发展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来看,无论采用何种农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当前,木兰县财力还比较有限,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机构在保险标的的选择上,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把木兰县长期实行的以直接的农业补贴、价格补贴和发生自燃灾害时中央财政的救济款,逐步转到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上。

(3)对投保农户进行风险分级。对于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现象,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当予以重视,以防止投保人结构恶化的进一步扩大,影响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本文认为,应通过多投保的农户进行风险分级来预防这一现象的恶化。保险机构可以在取得地方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对农户种植土地的所处地理位置、历年经营情况及近年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进行一定得了解并收集相关数据,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综合各方面的风险因素,对投保农户种植土地的风险发生概率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农户收取不同金额的保险费用,确保投保农户的结构不会进一步恶化。

(4)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提升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是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确保农业保险机构中的基层人员能够对基本保险业务充分了解的同时,还能够对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的技术、流程及经验等有相对足够的了解;二是成立相关的研究机构,对农户风险等级划分、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多方面进行专业性的研究,确保各项业务办理的合理性;三是完善农业保险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员能够在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基本业务办理,保障保险机构和农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文.关于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1(02).

[2]吴利红,娄伟平,姚益平,等.水稻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以浙江省为例[J].中国农业科学,2010(23).

[3]侯玲玲,穆月英,曾玉珍.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及其对农户购买保险影响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0(04).

[4]孙香玉,钟甫宁.对农业保险补贴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