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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时间:2023-08-03 17:29: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

第1篇

关键词: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8-0062-05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最近的20年间,资产证券化以18%的年复合增长率迅猛发展。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统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在美国未清偿的债券市场债务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超过7.86万亿美元,其中抵押支撑证券(MBS)余额约为5.91万亿美元,非抵押资产支撑证券(ABS)余额1.95万亿美元。而同期美国市政债券余额为2.23万亿美元,国债市场余额为4.17万亿美元,联邦政府债券市场余额为2.60万亿美元,货币市场工具余额为3.47万亿美元,公司债券市场余额为5.03万亿美元。资产证券化规模的增长速度远远超出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的增长速度,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对美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

对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有许多文献在理论方面做出了分析和解释。总结和梳理现存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归纳为:增加流动性动因、监管资本套利动因、降低融资成本动因、银行风险管理动因、改善管理效率动因、解决信息不对称动因和优化资本结构动因七种。但是,在经验分析方面,却缺少足够的研究和分析。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进行更精确的经验分析。

一、相关文献综述

较为全面地研究银行资产证券化动因的文献主要有:Berger and Udell(1993)、Obay(2000)和Zhang(2005)。Berger和Udell(1993)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为两类八种假说:监督技术假说、管制税收假说、担保假说、道德风险假说、市场秩序假说、借款者道德风险假说、流动性假说和竞争优势假说。基于1983年2季度至1991年2季度美国银行要求报告(Call Reports)数据,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发现,监督技术假说能够解释非中介类证券化,风险转移版的担保假说得到经验证据支持,其它假说没有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或拒绝。

Obay(2000)基于最大的200家商业银行1994-1995年度财务数据,采用多变量方差分析方法进行比较检验发现,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与未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两组样本之间的财务指标存在显著差异,其差异性主要体现在资产规模、批发业务比率、风险资本比率、储蓄比率、可证券化资产比率和前一年证券化水平。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发现,显著影响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因素是手续费收入比率、资产收益率、坏帐冲销比率、储蓄贷款比率、易变存款比率、融资成本、可证券化贷款比率和前一期证券化水平。据此,他认为,银行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和银行竞争优势决定其证券化的选择。

通过在样本选择、财务指标选择和检验方法方面的改善,在Obay(2000)的基础上,Zhang(2005)对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及效果作了进一步研究。结果发现,与未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相比,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较差的贷款组合质量、较高的融资成本、较低的资本充足率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与效率。在贷款组合结构方面,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与未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之间没有显著差异。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的结果,Zhang(2005)认为,高流动性需求、高融资成本、高贷款组合信用风险、高盈利能力和低效率比率与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高概率紧密相关,它们可能成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机。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较高的融资成本、较大的贷款组合风险和较强的盈利能力的银行其资产证券化的程度相应地较高,而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率、贷款组合构成以及资产规模对资产证券化程度的影响不显著。

通过对上述研究仔细分析,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问题:第一,Berger和Udell(1993)主要分析的是广义资产证券化数据(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因此探讨的是广义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并不是银行狭义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第二,通过同期比较或检验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与未采用资产证券化的银行之间的财务特征差异,只能说明证券化之后的银行与未证券化的银行之间存在财务差异,并不能解释银行进行证券化的动机和决策依据。正如Zhang(2005)在其文章的最后陈述的那样,这种分析检验方法存在“时间错配问题”和“因果方向未知问题”。因此,Obay(2000)和Zhang(2005)关于银行资产证券化动机的经验结果难以令人信服。第三,只根据对某年横截面数据分析和检验的经验结果,来推断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和决策依据,这种方法不足以反映证券化的历史变化,其可靠性较差。

针对已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在如下两个方面做出改进:第一,将所用样本的期间拓展,采用既包括横截面数据又含有时间序列的面板数据;第二,采用带有时滞的回归分析方法,用以反映银行上期财务特征对银行下期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并辅以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进一步考察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动因的经验分析

1、数据说明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以Zhang(2005)选择的53家银行作为本文的样本。与之不同的是,我们将Zhang(2005)的横截面数据扩展成面板数据,时间跨度为2001年2季度至2006年4季度共23个季度。由于需要考察时滞的影响,因此回归分析中有滞后项,回归方程估计中只能用22个季度的数据。

与Zhang(2005)一样,我们选择的财务指标包括表示资产规模、流动性风险、贷款组合质量、融资成本、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与效率和贷款组合结构七类共18个财务指标:总资产;核心储蓄比率、易变储蓄比率、储备与储蓄比率、净联邦基金买入与资产比率、贷款储蓄比率;坏帐冲销比率、坏帐备抵比率、坏帐费用比率;储蓄利息费用率;第一类风险资本比率、风险资本比率;资产收益率、权益收益率、效率比率;不动产贷款比率、消费和工业贷款比率、零售贷款比率。

2、检验方法

首先,我们采用回归分析方法,考察银行上期财务特征与银行下期资产证券化数量变化之间的

关系。由于银行财务指标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因此,需要根据财务指标之间的相关系数大小,选择进入回归方程的指标变量,以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

其次,基于回归分析得出的相关关系,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检验上期财务特征与银行下期资产证券化数量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

3、检验结果

考虑到相关性较高的变量同时进入回归方程会引起多重共线性问题,因此我们在估计回归方程时在众多相关性较高的变量中只让一个变量进入方程,这样我们需要考察的回归方程共有36(3×3×2×2)个。对每个方程,我们先采用双固定效果方法进行估计,如果无双固定效果的假设没有被拒绝,我们就采用双随机效果方法进行估计。结果发现,所有的无双固定效果的零假设都没有被拒绝,因此,我们对所有方程采用双随机效果进行估计。

结果显示,在所有的估计方程中,上期证券化比率和核心储蓄比率是显著的,易变储蓄比率在12个方程中显著,其显著性水平都小于1%。考虑到篇幅所限,表1中只列出了部分估计结果。

表1中的估计结果表明,银行上期证券化比率、核心储蓄比率、易变储蓄比率和储蓄利息费用率与银行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变化有相关关系。而且,系数符号的经济含义与理论预期结果一致。较低的上期证券化比率,较低的核心储蓄比率,较低的易变储蓄比率和较高的储蓄利息费用率与银行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上升有相关关系。

为了确定这种相关关系的方向,我们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这四个变量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计算结果(参见表2)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有2个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零假设被拒绝;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有1个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的零假设被拒绝;另一个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没有拒绝。换句话说,上期证券化比率、核心储蓄比率和易变储蓄比率是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变化的Granger原因,而上期融资成本不是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变化的Granger原因。因此,我们认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机仅仅出于流动性管理。

三、总结与建议

基于七种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增加流动性动因、监管资本套利动因、降低融资成本动因、银行风险管理动因、改善管理效率动因、解决信息不对称动因和优化资本结构动因,针对已有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采用了能够处理面板数据的计量经济方法对资产规模大于10亿美元的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数据进行了分析。

面板数据的回归结果显示,银行上期证券化比率、核心储蓄比率、易变储蓄比率和储蓄利息费用率与银行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变化有相关关系。而且,系数符号的经济含义与理论预期结果一致。较低的上期证券化比率,较低的核心储蓄比率,较低的易变储蓄比率和较高的储蓄利息费用率与银行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上升有相关关系。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结果显示,上期证券化比率、核心储蓄比率和易变储蓄比率是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变化的Granger原因,而上期融资成本不是本期资产证券化比率变化的Granger原因。这说明,银行控股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主要是出于增加流动性和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其它证券化动因没有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 这一经验结果与王志强、Hugb Thomas(2004)的结论不谋而合。王志强、Hugh Thomas(2004)通过一个简单模型描述了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和资本管理目的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选择问题,理论上证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功能在于流动性管理。他们的经验结果显示,流动性管理动因得到支持,而资本管理的动因没有经验支持。

资产证券化作为银行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工具也符合现代银行理论,它与当前学术界关于银行作为流动性的提供者和转移者的观点是一致的。实际上,正是伴随着银行从传统的储蓄吸纳、信贷分配角色向流动性提供者和转移者角色的转变,资产证券化得以蓬勃发展。因此,本文得出银行资产证券化主要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就不难理解。

本文得出的经验结果对国内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就目前情况而言,流动性过剩导致中国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相对不足。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现状来看,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并不是流动性问题,而是银行借贷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众所周知,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在近几年逐步扩大,出现了“惜贷”现象,说明我国商业银行并不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国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相对较高,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外成熟银行,说明银行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从流动性角度来看,依据本文得出的经验结果,我国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不足,从成本角度看也是不经济的。

第2篇

摘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种创新,在我国政府主导金融创新模式下,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肯定要求尽可能降低其风险,这就会与尽可能追求利润的市场主体产生冲突。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监管部门为降低风险而对证券化交易做出了一些要求,但这些要求是否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风险是有疑问的。在不同的环境下,资产证券化交易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会面临哪些法律上的风险还是不确定的。在这种金融创新活动起步的阶段,一味地强调交易的安全性,可能会束缚其活力。

一、资产证券化的历程。金融一直是一个发展变化的领域。变化的目的包括为各种创造加速现金循环的灵活机制,运用各种商业资产为加速资金循环提供支撑,创造各种交易结构来满足资金提供者的要求和企业融资目标。从最早的抵押担保融资到后来的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转让,这些持续的探索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近40年的发展过程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积极的开展。从数量上看,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数额已经超过了国债数额及公司债数额,成为第一大市场 ;从发展速度上看,欧洲从1987年首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 Securitization,MBS)以来,市场每年平均增长61%. 从范围来看,现在除了欧美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及南非等国资产证券化也有大规模开展。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纷纷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专门立法来促进资产证券化在本国的发展。如地区在2002年通过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二、资产证券化的优势。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地发展,原因就是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它具有独特的优势,能为参与者带来诸多方面的利益。

(一)从融资者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能提供低成本的资金。证券化融资成本反映在投资者愿意购买的由SPV发行的证券的利率上。对于一家公司来说,如果利率低于它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的成本,则证券化对于这家公司则是有吸引力的。而证券化的功能之一就是把公司的资产(通常表现为应收款)与公司整体风险隔离开来,(再加上信用增级)使这部分资产获得比公司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从而使依托其发行的证券能够以较低的利率被资本市场所接受。这对那些风险评级较低的公司可能好处更为明显。因为这些公司如果不采取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根本就不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此外,资产证券化还能够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得应收款的转让被视为销售,这样一来发起人的债权就从资产负债表上消除,而获得的现金也不体现为负债。这为公司管理资产负债提供了灵活的手段,这一点对于银行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为银行的贷款规模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而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有风险的资产变为自有资本的途径,能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扩大经营规模。资产证券化对于融资者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扩大了可融资资产的范围,从现有实践来看,包括不良资产及未来发生的应收款都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证券化对于融资者在其他方面也有好处,比如增加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风险,改善收入来源等等。

(二)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投资产品;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资产证券化还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时限、额度、风险的不同偏好,让不同投资者承担不同风险,从而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三)而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与衍生金融产品一样“之所以重要并不在于它的规模,而是因为它发展了一种新的理解、测试和管理金融风险的方式。传统上混合在一起的风险能够被梳理并各自单独管理,从而更有效率”。 而衍生金融产品在具有规避和分散风险功能的同时,由于其自身的虚拟性质及对投机的刺激作用,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风险监管是一种严重挑战。相比之下,资产证券化则有实际的资产作为依托,衍生金融产品所具有的副作用并不明显。而分散风险对于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其内核是有差别的,或者说,其核心功能是不同的,现代金融本质的内涵是转移风险。金融是一种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机制,它的核心功能是为整个体系创造一种动态的风险传递机能。任何对金融的理解如果离开了转移风险这一点,就没有真正理解现代金融。” 此外,由于现在金融产品的价格波动很大,使得持有金融产品的风险很大,因此,持有者对金融产品的流动性要求越来越高,而资产证券化正是一种有效增强资产流动性的途径。资产证券化的广泛开展将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三、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确定风险。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有以上独特优势,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它实现了信用保证的革命性转变:“它把信用保证具体落实在信用因素最客观的部分,改变了传统信用制度的信用基础。” “资产证券化是在债权逐步摆脱身份色彩而实现独立财产化的过程中,把具有流通性的证券与作为信用手段的物的担保较完美的结合的产物”。 抵押担保、保理等融资手段主要依靠融资者的整体信用基础,包括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信息获取成本及监管成本都很高,变动性因素多,风险难以确定。而资产证券化通过制度安排将部分资产与融资主体的风险隔离开来,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资产的收益情况与融资者的信用状况无关。此时债权的实现就只是与资产本身的性质相关。这样一来,信用保证就建立在风险确定更为容易的客观资产之上,从而具有其他融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转变的实现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机技术的发展使得大规模信息的收集、存储及成为可能,对资产池中的资产在未来的风险确定,通常是通过对资料收集分析做出的预测。这在银行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作用非常明显。正是这种风险的确定性使得投资者愿意以较低的利率去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使得融资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正是这种风险的客观确定性,降低了对投机冲动的刺激,从而使得资金真正在生产领域发挥作用,优化了资源配置。

第3篇

从一定意义上讲,资产证券化是一个金融过程,在这个金融过程中实现资本结构和风险的优化配置,每个机构从中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满足各个参与主体的自身利益要求。例如,建行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它的主要比较优势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管理和资金回收,但是它无法承担长达30多年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因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不能实现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银行在期限并不匹配的资产负债结构中承担的风险难以想象,改变这种情况是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因之一。另外,银行可以借资产证券化实现从“利差模式”到“中间业务模式”的盈利模式转型,这符合银行的未来发展趋势,亦满足资本市场功能日趋细化的经济内在要求。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信托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综合管理服务,不但能够获得丰厚的手续费收入,而且还能够在一个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中站稳脚跟,获得信誉收益和先动优势。

广大投资者的比较优势在于能够承担一定的利率波动风险,在获得一定的风险补偿的条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分散利率波动的风险于广大的投资者之中,而不是集中于银行,从而化解利率波动风险于无形。

建行的试点方案

任何一个金融创新首先表现为一个法律、税收和会计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具体操作的问题和经济问题,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亦不例外。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中,它在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上实现了可观的、实在的突破。业内人士曾经激烈地争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是信托形式(SPT)还是公司(SPC)形式,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这个特殊目的载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机构,它承载着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功能――破产隔离功能和发行债券的功能。在建行的方案中,以信托的特殊目的载体(SPT)解决了一切争论和怀疑,因为《信托法》赋予它的破产隔离的功能。同时,受托的信托机构可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平息了信托计划的200份数额和每份不低于5万元的瓶颈,体现了法律的务实之道,法律并不是为一个金融创新设置,而是促进具有经济功能的金融创新。

之所以说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具有试点的含义,原因有二:其一,资产证券化的“早偿风险”问题。住房抵押贷款中含有一个金融期权,在复杂多变的利率世界中,任何金融工具所处的利率世界是一个变化的世界,而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世界。在一个利率频繁波动的世界中,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存在一个期权: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者可以选择在有利的利率时机提前偿还贷款。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上,最早的一宗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因为借款者的“早偿行为”而导致失败,由此导致了大量衍生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并建立了“早偿分析模型”以分析其风险。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中,需要建立一个经验的“早偿行为模型”,以积累进行“早偿风险定价”的基础。其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风险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风险,因为其要求原始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况且还有各种“信用增级”机制。但是,在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中,房地产的价格一度居高不下,难以预测未来价格的变化和波动,其信用风险究竟如何,还需要观察未来一段较长时间的情况。

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方案,而具有动态的含义,试点方案本身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而是一个中间性的目标,它的终极目标是促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全面实施,以带动整个金融结构的优化演进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

解读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不仅需要立足于现在的时点考虑试点方案本身的问题,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它的未来之意,它的隐含在方案背后的经济规律。

试点意在未来

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疆域。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一个静态的金融创新方案,而是一个渐进化的创新过程。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还是一个试点方案,还不是一个完备方案,亦不可能是一个完备的方案,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改进、完善和正规化,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疆域。应当在何种方向上拓展资产证券化的疆域呢?追踪资产证券化的演进路径,拓展疆域的方向有二:其一,拓展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此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深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中,只含有“信用增级”技术的分档技术,还只是房贷转付证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MPT),缺乏规避“早偿风险”的技术含量。而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已创新建立了担保房贷凭证(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CMO)以及其他的衍生资产证券化产品,例如,专门为稳定现金流量而设计的类组―计划性还本类组(Planned Amortization Class,PAC),目标性还本类组(Targeted Amortization Class,TAC),反向目标性还本类组(Reverse TAC),准确到期日类组(Very Accurately Defined Maturity Class,VADM);再如,具有避险功能的类组―反向浮动利息类组(Inverse Floaters)、超级浮动利息类组(Super Floaters)等等。资产证券化市场是一个渐进深化的市场,在建行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方案成功之后,房贷转付证券必然还需要向担保房贷凭证和衍生资产证券化产品升级和演化。其二,拓展资产证券化原始资产的疆域,此为资产证券化广度的延伸。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中,其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原始资产――还只是“住房抵押贷款”,不但是“住房抵押贷款”,而且是“上海、无锡、泉州和福州”的住房抵押贷款,其原始资产有过度集中之嫌。在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其原始资产将会覆盖几乎整个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以充分分散原始资产的风险。更为重要的一个延伸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不必局限于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原始资产还可以包括汽车贷款的证券化、信用卡贷款的证券化和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等。其规律恰恰验证了华尔街的一句名言:只要你能够提供现金流可预期的、稳定的资产,我就可以将它资产证券化。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内在机制。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的样本意义不仅体现在它的交易机制、参与机构以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类型和交易流程,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在机制。何为资产证券化的内在机制呢?在建行的资产证券化方案中,其资产支持证券的受益人遍布各地,他们缺乏知识、能力和精力照顾、看管已经“真实销售”出来的原始资产――住房抵押贷款,从而将其委托给信托机构,整个交易过程的核心是信托机制。信托机制的完备与否,关乎未来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关乎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信心和信任。另外,信托机制含有深刻的含义,不仅是一个诚实、信任的问题,还是一个能力的问题。信托金融含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信”字,信就是信任,委托人相信和信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人设定的理财目标;其次才是“托”字,“托”字的含义是受托人有能力实现委托人的目标,体现的是信托金融中的“才能”。与股东对董事会的信托等信托机制比较,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机制更加微妙,因为它完全依赖信托机制而建立。如果信托机制遭受破坏,股市的信托机制需要十年得以重建,那么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机制则需要三十年才能重建。建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的核心要点不是建立一个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而是塑造一个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托机制。

第4篇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特殊目的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07-0079-05

一、引 言

资产证券化能将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一段时期能产生稳定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安排,通过分离与重组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而转换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这一过程为银行主动调整和管理资产,改善资本结构、盘活存量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渠道。正因如此,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之一,但金融创新工具的技术中性并不能避免在未正确运用情况下带来的灾难性后果。[1]资产证券化在上世纪70年代缓解了美国储贷公司的经营困境,而后有效地推动了美国抵押信贷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因信息披露不充分、缺乏适度监管及评级机构未能客观的评估基础资产与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放贷机构更多关注于如何降低放贷条件、扩大信贷规模,并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和分散风险、攫取更多利益,最终导致危机的发生。但这并未从根本上否定资产证券化在资金期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资本市场,尤其是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中至今仍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同于美国次级贷款证券化把不良贷款(次级贷款)当正常贷款,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没有被充分披露,本文讨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明确基础资产为不良资产这一属性。

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来看,任何可带来稳定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因此,资产证券化并不以基础资产是否优良为前提条件,而是以能否产生稳定预期现金流为前提。不良资产虽然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但这并不等于不良资产不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单项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较大,但大规模的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不良资产经过汇总分类、结构化安排并形成资产池,虽然池内有质量较差的资产,但也会存在质量相对较好的资产,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通过风险的内在抵消,降低整体风险并形成稳定的本息回收率。在技术上,通过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现金流重组技术和交易结构创新,可以有效解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入与流出不匹配问题。如果能够确定合理的折扣率,并有效控制道德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质上还是优良资产的证券化。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于2006年,分别由建设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起4单,银行作为发起方的仅有建设银行发行了建元2008年重整资产支持证券。金融危机的发生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停滞数年,2012年重启后已经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这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产生与成长的土壤。随着201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日益突出,商业银行希望通过证券化渠道化解不良资产问题的需求也日益强烈。银行业近几年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主要源于经济结构调整而处于经营困难状态的中小企业贷款,单笔金额较小但笔数较多,适于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目前四大行已获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作为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转移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证券化有望逐步成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常态化机制。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求

(一)缓解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微观企业结构调整影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升(见图1)。截至2015年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2 744亿元,较2014年增长51.25%;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至1.67%,逐渐逼近银行业2%风险警戒线。与此同时,关注类贷款余额也攀升至28 854亿元,较2014年增长37.5%。关注类贷款因更容易向次级、可疑、损失类不良贷款迁徙,因而其增长对银行不良贷款上升造成较大压力。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存量难以解决,而增量又持续上升,严重侵蚀商业银行的利润、资本及新增资产形成能力。一方面,如果不良贷款的增加额度大于拨备增加额,由此导致银行超额拨备减少,也即二级资本减少相应金额;另一方面,拨备的增加将直接导致净利润减少,进而导致未分配利润减少,也即核心一级资本直接减少。①根据杜程等的计算,2015年二至三季度,因不良贷款和拨备增加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合计减少了1 586亿元,在满足资本充足率10.3%(过渡期监管资本要求)的前提下,这将直接导致银行新增资产形成能力下降15 398亿元(1 586亿元/10.3%)。[2]不良贷款一旦积累到一定规模必然会产生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通过清收、重组、核销和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清收重组是银行处置不良的首选方式,但面临执行程序时间长、利益相关方干涉、重组方案难以达成、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由于目前银行业平均拨备水平不断下降,2015年末拨备覆盖率已经下降到181.18%。在收入增速受到降息、利率市场化等负面影响,不良贷款的规模越来越大,增速也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核销不良资产的空间已经较小。而将已超万亿的不良贷款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又受限于其消化能力有限等因素,难以及时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并拓宽投资者范围,故而已经无法再满足银行的需求。相比上述传统处置方式,通过证券化方式盘活不良资产、改善银行流动性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将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引入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可以有效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降低银行业的资产质量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已成为真正的市场化微观主体,不良资产也理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处置。不良贷款存量中,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其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跃跃欲试。中小银行在经济下行中资产质量压力也较大,而其与资产管理公司议价能力与大银行相比更弱,不良资产证券化动机更强。

(二)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与效益

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以来,商业银行发行优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主要源于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在资产端难以找到合适的投放渠道,如果对优质资产大规模进行证券化以回收资金,不但不能增加收益,反而会降低盈利能力,故而银行对优质资产证券化内在需求不足。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同,其不仅能够拓宽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率,还可以提高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效益。

从效率上来说,证券化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可以更市场化、批量化、透明化的不良资产快速出表渠道和手段,将表内负担转换成表外收费型业务,盘活资产存量。第一,证券化是一种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鉴于不良资产已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回收,用证券化方式为不良资产提供一个市场化交易平台,通过银行、信托等各参与方的博弈更加有助于提高不良资产定价效率和公允性。第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对象主要针对个案,因此其无法很好地满足快速和批量处置巨额不良资产的要求。证券化作为一种批量交易的方式,既能在短期内同时转让大量不良资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实现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目的,又能形成规模效应,节约不良资产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第三,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督,强化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加速不良资产回收。如建设银行2008年重整资产证券化中,引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处置顾问,代表受托机构监督由建设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放松资产维护与管理问题,有效保证证券化后现金流的回流。

从效益上来说,相比一次性平均2~3折左右的定价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而不得不承受损失来换取短期内账面资产负债表的改观,部分银行通过证券化方式可能比处理给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率要高,银行还可享受资产回收带来的利润分成;相比一般资产证券化,银行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获得的利润分配会更多。以建元2008年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建行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既是发起机构,又是资产服务商。建行作为资产服务商可以获得处置费用、基本服务费和顾问费用,扣除优先级本息、次级本金及固定资金成本后,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剩余收益。此单证券化实际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超过了44%,远远超过处理给资产管理公司2~3折的回收率。[3]这种激励机制也使得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方和资产服务方相比一般信贷资产证券化拥有更强的动力回收不良贷款。

(三)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

截至2014年末,保险业总资产已经突破10万亿元,养老金结存接近3万亿元;按照美国经验,利率市场化会推动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以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实力不断壮大,需要寻求多样化的投资渠道。而现阶段固定收益市场上,非标类信托产品收益过高、风险较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类型比较单一以及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普遍偏高,收益率普遍偏低,投资者参与度不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收益相对较高和分散性相对较好的特性,不仅可以丰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品种,还可以丰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和收益率梯次,同时其分层结构可以满足多层次投资人多元化投资需求。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制约因素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仅依托于现实的市场需求,还依赖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和相对完善的外部制度支持体系,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相关因素仍未得到妥善的解决,将会不同程度地制约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一)外部制度环境不完善

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虽然从备案制到注册制的建立,试点规模的扩大以及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不良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法规方面的支持,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特殊目的机构目前以信托模式为主,而国际流行的公司制受限制;如由于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抵押贷款量大、种类多,在现行的《物权法》下抵押权登记部门各不相同,抵押权变更环节的效率低下,阻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动力。

二是还未形成一套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良资产的信用违约风险较普通资产更大,因而其证券化过程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危机后能快速发展并逐步恢复到危机前水平,主要也是源于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及时补充和完善。但目前国内还未形成一套标准化的信息披露体系,对证券化基础资产信息披露不足,截至2015年10月末,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含24种基础资产类别,而目前仅了4种类型基础资产的明确信息披露指引,无法覆盖所有的基础资产类型。[4]此外,金融危机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详细批露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资产池信息,并提供重要借款人财务更新信息。国内有关证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监管,要么监管要求不明确,要么有规定但执行力度有待加强。[5]

三是基础资产出表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资产证券化过程最大的问题是资产的出表,这也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动力之一,但判断基础资产是否出表的会计准则在实践中并不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完全出表的条件是信贷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实现转移,但不同的会计师对这一条件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能否出表的判断上往往会出现分歧。此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按照证券发行规模为依据来提取,会因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和报酬不同而在实践层面影响对出表条件的判断,如保留5%优先级和5%的次级档的风险和报酬是不完全相同的。

四是重复征税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一种特殊形式,不仅需要支付一般证券化所需的成本,还因产品设计和催收成本更高而产生更多的费用支出。依据现有税法规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几乎都负有纳税义务,服务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还面临着双重营业税和所得税压力。税负过重导致融资成本过高,既降低了发起人发行意愿,也影响投资者积极性。

(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2014年以来,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市场不断扩容,信用表现普遍良好,但是二级市场流动性明显不足。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资产支持证券的成交量仅为182.9亿元,约仅占同期间内总债券成交量的0.02%,其中以证监会主管的资产证券化为主,且主要是在深交所进行交易,银行间市场没有发生交易,上交所仅完成0.19亿元的银监会主管资产证券化项目。[4]将不流动的信贷资产转变为几乎不流动的证券达不到真正盘活存量资产的目的。究其原因,首先是现阶段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较小、种类较少,且基础资产以优质资产为主,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存贷利差依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优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较低而不具有吸引力,也不能满足多层级投资者的需求。其次,从国外经验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者应是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券商、基金、保险等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数量少且参与力度不够,这不仅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设计及这些机构自身投资定位问题,也有一些政策上的限制原因,最终导致银行发起的证券化产品主要购买主体仍以银行体系里其他银行的自营单位为主,银行间相互持有且大多选择持有到期,没有真正的市场。最后,在产品发行初期和存续期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也是导致市场接受程度低的原因之一。二级市场缺乏活力,会导致流动性溢价上升而影响一级市场发展。

(三)特殊目的机构核心地位不明确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是:发起人(商业银行)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以基础资产(不良资产)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这个过程中,SPV是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既是实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风险隔离的载体,又是整个交易的主体和核心环节,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SPV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未发挥其核心作用。

因信托制度具备能够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天然优越性,加上实践中不能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我国资产证券化SPV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模式,并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不同于英美国家对受托人的权利设有专门法律规定,我国《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过大的干预权,导致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移给SPT后,可能仍参与信托事务的处理、证券化产品设计、参与方的选择,甚至证券化后期整体运作均以发起人为核心,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6]投资人购买证券化产品时也往往参照发起人信用水平,而非基础资产自身信用风险。因此,信托公司在银行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并未处于核心地位、起到主导作用,而仅仅是银行进行表外融资的一个通道,信贷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破产隔离。

四、结论与建议

在经济增速下行过程中,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风险逐渐显现。作为一种更为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效益,同时满足多层次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完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成长的土壤,要想有效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须不断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和教训,逐步消除目前制约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一)完善外部制度环境建设

从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看,政府的支持对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至关重要。政府推动并建立与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会计、信息披露等制度,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必要外部发展环境。在政府的主导下,我国目前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通过明确SPT的法律地位,完善抵押变更登记制度、金融担保制度等,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发展。其次,强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明确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要点在于资产池状况和现金流分配情况,提供覆盖范围更广、更加详细、标准化信息披露要求和流程;发行机构在首次发行和证券的存续期间应提供关于资产池的大量信息,并实现一站式查询,让投资者能够更便利的获取信息,并更好地理解、充分使用所披露的信息。再次,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出台资产出表更为明确的准则,统一目前会计师们的不同理解,而风险自留比例的提取可以参考美国对风险敞口的界定,即以公允价值而非发行规模为标准进行风险留存。最后,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起步阶段,应尽量避免重复征税,考虑赋予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切实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

为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鼓励证券化经验丰富的机构探索做市商制度,参与资产支持证券做市,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二是出台相应措施鼓励和培育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扩大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等非银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权限,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主体,打破银行业互持现象,从而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在扩大资产证券化机构投资者范围的同时,进行投资者教育,并建立以市场透明度为基础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三是借鉴美国经验为不良资产证券化注入国家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信用级别,进而实现流动性溢价。如设立专项基金,在不良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债券的本息时,对优先级证券提供偿付保证,次级债券则完全没有保证。

(三)明确SPV在整个证券化交易中的核心地位

信托模式是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最好选择,并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被长期运用。因此,要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目前我国不能设立SPC的情况下,现阶段首要目标是研究如何明确SPT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以保证SPT能够主导整个证券化交易,实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风险隔离。为此,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意大利等实践经验,由政府主导设立独立的SPT,改变SPT与发起机构之间地位不对等现状;另一方面,完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强调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交易主体作用。[7]

(四)充分发挥相关服务机构作用

一是建立权威的第三方估值体系。权威的第三方估值体系不受利益左右,只对估值质量负责,有助于为投资者的交易和定价提供参考。尤其是对于交易不活跃债券的估值,权威的第三方估值体系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真实反映债券的收益与风险,使债券得到市场认可。二是建立良好的信用评级和增级体系。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比一般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难度更大,这就需要一批有竞争力和公信力的评级机构。可以考虑通过监管或自律组织等形式规范评级机构,并适度引入外部竞争以促使评级机构提高业务技能和评级的客观公正性。三是完善对资产服务商、资产服务顾问的激励约束机制。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服务商(通常为发起行)的服务水平对资产的处置效率有更大的影响,而贷款服务顾问是否尽责直接影响贷款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因此,对贷款服务商和资产服务顾问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效率的关键环节之一。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用证券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有很多优点,但要充分认识其两面性,过度的创新或未正确使用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与扩散。银行资产质量问题主要由内生经济增速下降、信贷结构僵化所决定,不良资产证券化只能适当缓解银行存量资产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产质量问题。银行在通过证券化方式消化不良贷款存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调整资产结构,把握好发展战略,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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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杜程,曹阿雪,高晓婧.资产荒背景下对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思考[J].债券,2015(12):50-55.

[3] 励雅敏,黄耀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中微观分析[R].平安证券,2015-10-21:1-10.

[4] 杨荣.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和模式[R].中信建投,2015-11-13:1-11.

[5] 刘迁迁,王乐.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5(12):81-84.

[6] 杨宁,刘玉洁,唐益.国外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借鉴及启示[R].中债资信,2013-10-30:1-14.

[7] 叶凌风,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殊目的机构的反思[J].银行家,2015(12):87-90.

第5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会计;SPV;信息披露;会计报表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1.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并在40年间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资产证券化既不同于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单纯的依赖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它们主要是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过程称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实现破产隔离),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和投资者三类核心主体外,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和发行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延伸主体。

资产证券化运作主要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资产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售证券;支付对价;管理资金池和清偿证券等步骤。

1.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相比较,资产证券化具有的特点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即表外融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主要是基于基础资产的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的资产支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和投资人来讲,都具有好处。如发起人(即权益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新的投资途径和更多的合规投资。

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将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言,会计确认不仅包括对资产、负债取得时的记录,而且也涵盖了这些项目日后的增减变动乃至最终从财务报表中退出的记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则证券化业务发起人就被视为卖方,该资产应终止确认并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发起人就可以在报表中增加现金以及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和调节负债比率,因此表外融资已经成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之一;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处理,则发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将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前者在法律上将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并且缴纳相应税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因此也不缴纳相应税收。一般而言,只有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才被认定实现了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争论归结于资产证券化是真实出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即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真正转移。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理论的支持,与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会计人员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往往出现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定义,所谓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列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关于信贷资产的会计计量,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来规范:(1)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时的会计计量"依据此规定,发起人在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时,要把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或发起人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做了规范。具体来说,当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被几乎全部转移时,依据《规定》的第4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当发起机构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时,依据《规定》的第6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规定》第7条指出: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机构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计量时,依据《规定》的第8条,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该《规定》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计量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与相应的会计确认规定相类似,这种规范理论上的优越性还需要到实践中检验。

2.3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报表合并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关利益主体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并客观平价评价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它还能提供了解风险的相关信息。2005年5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10条要求发起机构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披露。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人应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内信息(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信息(决定现金流量风险的信息和证券化交易风险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

所谓合并会计报表就是将一个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报表合并起来,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关联交易全部抵消,从而集中反映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整体对外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操作过程。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起人往往与特设目的载体(SPV)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SPV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急需解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在会计处理上的认定的难题。我国对特设目的载体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关合并方面的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改革

3.1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面的改革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在一些领域的处理上进行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存在缺陷,如规定的相对简单,没有明确界定范围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关于会计确认问题:如果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SPV,保留另一部分,则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资产和负债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论上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和再确认,这可能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对资产证券化报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对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SPV在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这就给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报表在实务中操作造成了困难。

3.3 对规范信用评估体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在证券化结构交易中担当着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国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与发达国家相对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激励、平价相关的中介机构,努力营造一个一个独客观、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评级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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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宇新,魏绒,袁璐.基于金融创新的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理论与实践--兼议IASB和FASB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J].财会通讯,2012(8).

第6篇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融资过程或行为。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性的融资方式,并具有结构性和低成本的特点。它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成熟。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中,资产证券化在解决金融机构流动性、创造性产品和处理不良资产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资产证券化又是怎么样的一个流程呢?

一般来说,一个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发行需要经过以下步骤:首先,交易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确定融资目标并对资产进行分割组成资产池;其次,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SPV,在后文将有详细介绍,于此不赘。第三,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给SPV;第四,针对转让进的资产进行内部评级和信用增级;第五,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并向外界公布。第六,SPV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七,资产管理与资产收益回收;最后,还本付息。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SPV在其中起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其运行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结果,因此本文将对其进行重点研究。

二、SPV概述

(一)SPV产生的必要性。我们从对资产证券化的介绍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将现有或未来必定发生的金债权转化为证券形式的一种融资方式。发起人能否实现融资目的,最需要关注的是基础资产的品质问题。被证券化的资产之所以能吸引投资,并非是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这种信用才是产生投资价值的源泉。为了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就要求在制度设计上有效阻隔可能影响基础资产安全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只有构架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才能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仅仅限制在基础资产之上,而与发起人的整体的风险隔离,基础资产才可能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从而满足投资者对安全性的需求。破产隔离机制也被某些学者称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制度。

SPV正是应破产隔离的需要而产生,也是资产证券化创新特征的重要体现。欲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剥离”出来,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并无人格,不具有行为能力,无人格即无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SPV的成立,不仅使得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也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有了一个合适的主体,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完成。

(二)SPV的概念及特征。SPV,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有多种译法,如“特别目的载体”、“特别目的机构”,等等,它们之间差别并不是很大,本文采用“特别目的机构”说。SPV是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它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并用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来支付购买资产的金额。SPV享受税收优惠,通过真实销售可以一次性变现发起人的资产池,实现风险隔离,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遭到清偿时的风险。

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其主要职能涵盖了整个运作流程,包括: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运用优次分级、超额担保、备付金账户等多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聘请评级机构对信用增级后的资产进行评级;对现金流进行重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选择服务商、受托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SPV的设立可以有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这三种模式。

从法律的角度,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发起人、SPV、投资者三方基本的当事人。此外,还包括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其他当事人,如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其中,SPV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SPV应该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风险隔离制度是SPV得以成立的“命脉”所在,所以,在SPV成立后其理所当然是一个风险隔离实体,只有这样,SPV才能实现它本身所具有的职能。至于如何达到风险隔离的状态,主要是通过采取“真实出售”的方式购买基础资产来实现;具体运作过程下文将有详细论述。

2、SPV应该是一个独立的实体。SPV是一个独立的、有相关独立资产作支持的证券发行人,这和股票、有担保的债券有很大的区别。正是由于SPV的这种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特征,所以证券化资产有相当的安全性。SPV应该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最好是与发起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方面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实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且避免其关联性操纵;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独立,经营能力仅限于资产证券化,保证“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使其成为发起人与投资者的中介,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

3、SPV应该是一个空壳实体。SPV是一个典型的“空壳公司”,并非以其“注册资本”而是以其证券化基础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其所需要的场地和职工以及经费,除信托投资公司外,皆直接或间接由创设人提供。SPV对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全部依托发起人或其他机构进行,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设立时只需设立人,即设立SPV的发起人或非发起人,向其垫付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即可,这部分启动资金,含服务发生的中介委托和办公酬金等费用,也将作为发起人的资产证券化成本,从日后的发行资产证券化证券募集的资金中列入成本支付而获得偿还。

三、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法律关系中,它连接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可以说是他们之间的“桥梁”;同时它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它与资产化证券承销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服务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无一不发生联系。具体说来,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如下几种:

(一)从发起人手中买到基础资产。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要求发起人在出售基础资产时必须是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发起人必须把资产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SPV。转让后,发起人对该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得就该项资产承担任何义务。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权。在此之后,即使发起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由于在会计上列为账外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这样才能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SPV有必要对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在信用增级之前,通常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交易进行考核,以确定为了达到所希望的信用评级需要进行的信用增级的水平和幅度。

(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后,SPV将再次聘用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发行评级。在评级完成之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定的证券级别进行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包含的信息量,提高了证券的吸引力。在此之后,将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行证券。

第7篇

【摘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扩大了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其资产证券化可采用政府分期回购模式和政府分期采购模式。本文以长沙市二环线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采用政府分期回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为例进行研究,认为采用该模式可以缓解政府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有利于环线建设开发公司将未来的回购资金转化为即期的建设资金,为其开展其他投资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关键词】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

一、引言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由政府来提供和管理的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纯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项目本身无法通过收费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此外,由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高、资本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直接或政府融资投资建设。近年来,城市化带动了强大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成为未来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长沙市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长沙市二环工程作为长沙市总体规划的道路网路骨架,对疏通市区交通、分离过境车辆、解决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沙二环线建设项目于1994年年初动工建设,至2006年年底竣工,历时12年,总投资达70多个亿,全长48.9公里,设跨江跨河大桥7座,互通式立交桥30座,高架桥6座,桥梁总面积86万平方米。环线全路段覆盖有给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等管网,其建设过程不仅是城市道路而且是各种城市管网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城市扩张的过程。现有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量。如何利用多种现代化的融资渠道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一直以来都是关乎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将发挥有效的融资作用。

二、ABS: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融资的新途径

(一)资产证券化(ABS)的含义及条件

ABS(Asset—BackedSecurities)))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通过一定法律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由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应具备资产、制度和市场三方面基本条件。资产条件包括基础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具有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本息的偿还能够合理分摊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分散性,具有广泛的地区分布等。制度条件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过程实现的,交易过程是在现行的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条件主要是指现阶段的市场必须具备能够履行职能的相关主体,如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可以发行和交易的市场等。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在发起人、发行人、信用担保机构、投资者等主体之间进行分离与重组,保证证券化资产能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并按时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原始权益人与新成立的SPV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将资产池中的部分资产出售给SPV。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从而用破产隔离的办法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特别目的机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分期回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回购是指由政府为某项基础设施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政府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政府。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政府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政府分期回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合同回购款的分期支付方式来创造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并将这部分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将其与政府签订的回购合同中的分期债权真实出售给SPV,从而获得资金的快速回笼。而SPV将获得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收回购买投资方债权的成本,并在以后的债券存续期内,委托服务人或者管理人将政府每期回购的现金流支付给债券投资者,作为对债券投资者本息的偿付。采用该模式可以缓解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同时,项目公司将其对政府的债权打包出售给SPV后,有利于将未来的回购资金转化为即期的建设资金,也为其开展多个投资项目准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分期采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采购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发包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并与投资公司签订分期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政府承诺在一段时期内利用财政收入作为合同期内应付款的担保,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款项拨付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因此获取合同期限内对政府未来的分期流入的长期应收账款债权。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对政府采购资金在时间上的合理配置,产生出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构建“资产池”,从而达到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其操作流程是投资公司将这些应收账款出售给SPV(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必要的建设资金。在得到这些应收账款的债权后,SPV就对“资产池”进行相应的资产组合、信用增级、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证券化操作,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同风险和收益率的市政资产支持证券,从而达到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合同期内,SPV将长期应收账款的债权委托给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由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购资金,并将收到的应收账款作为已发行证券的本息偿付,满足证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使得政府可以在短期内将有限的财政资金运用于多个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项目投资公司在建设初期就获得了必要的建设资金,有利于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如期完成。四、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构想

(一)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效应分析

近年来,长沙市政建设坚持以经营城市为手段,以市场融资为方向,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城市经营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渠道,为新长沙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在此背景下,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应运而生。它将环线公司对政府的应收款债权资产打包,合理引入政府信用,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以政府采购价款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引入政府信用,实现资金与资产的平衡,不增加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又不对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的资产规模产生影响,充分引入机构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对本地政府信用水平及地方经济状况的最直接的了解,从而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获取投资收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筹集必需的建设资金,而且可以减轻政府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和商业银行的信贷压力。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间接降低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成本,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此外,政府采购应收款由于有政府信用做保障,现金流稳定,受市场影响小,体现了基础设施资产的特征;由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可在资本市场发行与交易,增强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盘活了二环线建设项目的存量资产,为新建项目融通了低成本的建设资金。现阶段,长沙市市政建设正处于加速扩张阶段,未来将具有很强的成长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与市政建设所能带来的财政增量相比微乎其微。长沙市未来的市政建设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尽快开辟资产证券化等新融资渠道,对长沙市的经济增长和长远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分期回购模式在二环线资产证券化的运用

第8篇

去年资本市场整体表现差强人意,在极其震荡的市场背景下,资管业务成为证券行业新的盈利增长点。

凭借资产管理业务产品的表现不俗,特别是在固收类、量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领域均取得的投资业绩,长城证券逐步获得市场认可,位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2016年券商资管月均规模20强”。

资管行业是高智力投入行业,长城证券资管业务取得优秀成绩与其深厚的人才储备不无关系。据悉,去年长城证券的投资主办人员高达40多人。

“人才是一切创新的来源,我们鼓励员工及时汲取行业先进知识,鼓励创新思维,鼓励通过内部培养人才、外部引进人才,从本源上提升团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长城证券方面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在培养和引进人才的同时,注重配套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充分挖掘现有人才潜力和优势,进一步完善人才优化机制,着力打造专业化、特色化、一体化的业务团队。

口碑:固收红闪亮长城

Wind数据显示,长城证券2016年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3.1亿元(合并口径),业绩良好。具体来看,集合理财和专向理财均有提升,截至2016年底,长城证券主动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02亿元,同比增长96%;专项理财主要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截至2016年底,该业务整体规模为72.49亿元,同比增长28倍。

长城证券资管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固收业务,标准固收类产品2016年整体年化收益率为同期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近1.8倍。此外,长城证券固收类产品中的“红系列”在业内口碑良好。

与同行业的券商标准化固收类产品相比,长城证券标准化固收类产品整体收益率排名靠前,其中季季红3号排名前5。第九届中国资产管理年会暨金贝奖评选中,长城证券资管产品“长城证券季季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脱颖而出,评定表现优异,荣获“2016年最具人气理财产品”奖项。

此外,长城证券量化对冲类产品表现同样可圈可点,2016年整体年化收益率较好,远高于量化对冲型公募基金收益率中位数。在“2016年中国财富管理高峰论坛暨2016年中国最佳财富管理机构评选”中,长城证券资产管理部量化团队荣获“2016年中国最佳量化投资团队”奖项。

创新:ABS坚定前行

值得注意的是,为解决企业融资需求,长城证券创新推出了丰富的固定收益产品。资产证券化成为长城证券在资管业务上发力的创新首驻点。

2016年,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长城证券在业务规模和基础资产多样性、业务模式创新上都呈现飞速发展态势。截至2017年一季度,公司已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覆w应收账款、小额贷款、保理融资债权、租赁租金等多种企业资产证券化类型,实现了资产规模、基础资产品种和创新模式探索的自我突破。

长城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虽晚,但发力强,截至去年底规模达72.49亿元。据Wind数据显示,长城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资产证券化资产规模业内排名第17位。

虽然推出时间较晚,但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在长城证券落地生根,受到业内的广泛认可,公司荣获2016年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年会“最具潜力计划管理人奖”。

具体产品方面,“长城证券-康景物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2016年第二届结构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论坛暨2016年度“资产证券化・介甫奖”收费权类产品“最佳产品奖”;“长城-融创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2016年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年会企业类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类产品“最受欢迎奖”;而“长城证券-合生创展购房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2016年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年会企业类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类产品“最佳结构奖”。

调整:回归受托本色

今年3月以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监管升级,严查委外理财,券商资管也面临冲击,根据兴业证券研究团队对各类型非银机构的委外规模测算,券商资管占比28.53%,紧跟公募基金后面。

长城证券方面表示,自2016年证监会修订和“新八条底线”,再到近期“一行三会”的统一监管动向,加之新鲜出炉的银监会46号文等一系列文件,无不彰显出监管降杠杆、去通道、穿透监管、禁资金池业务等规范思路,以稳中求进的导向,引导资金由虚向实,降低企业债务杠杆,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健发展。

第9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1 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51.2127亿元。从发行市场规模来看,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的171.3627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79.85亿元,增幅达到了163.31%。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涵盖的行业日益广泛,包含银行、电信、交通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至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5%各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蓬勃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1)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差。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交易价格表现稳定,波动幅度较小,单只产品价格最大波幅为33.53%,最小波幅为0,绝大多数产品价格波幅在5%以下。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相差甚远,而且与中国自己的股票市场相比也有巨大差距。流动性差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2)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因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这使得投资者对不同产品的理解和信息的获得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而且其发行还要经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道审批关口。

(3)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在立法上,没有就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而已出台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其又与高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投资者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大的风险,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无法可依,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这使得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极不明确。

2 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1)必须稳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我们就停止资产证券化的步伐,资产证券化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为稳妥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降低违约概率,同时积极寻求除住房以外的抵押物或担保,降低违约损失率,从而为房地产市场证券化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应避免楼市“非理性繁荣”,这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健康运行的必要基础。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的繁荣应当与当地的购买力相一致。如果在房价的快速上升成为单边预期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将使大量的银行风险转嫁给社会,为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造成隐患。虽然单个住房抵押贷款由于提前还款等因素使其现金流量不确定,而对于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产池而言,由于统计规律的作用,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呈现一定的稳定性,通常可根据历史数据对整个组合现金流的平均数做可靠的估计。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组合成资产池,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而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这样,商业银行可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结构和期限随之得到改善。此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短存长贷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将已投放的贷款进行证券化,提前回收流动性,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防范系统风险。虽然次贷危机通过资本市场被急剧放大和传播,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金融创新,为美国资本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是一国金融强大的核心,也是现代经济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市场,从横向看,可划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私募股权债权市场;从纵向看,可划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理财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资本市场系统风险一旦失控或与其他不良因素发生共振,轻则影响资本市场某一层面或某一类投资产品市场的稳定,重则造成整个市场的危机。而危机的爆发,必然会对企业、投资者、政府都产生极大的影响。危机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资本市场出现全价格暴跌是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也是金融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发展资本市场能增加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更好发挥金融市场的资产匹配和价格发现功能。此外造成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内因是市场内部缺陷,促使系统风险集中爆发的外部因素则可能来自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因此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并介入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治理。

(3)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管。从次贷危机中可以看出,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但是它却无法消除整体风险,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却是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组合,并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的风险将日益复杂。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各种证券化产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主体进行全面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维护信用,保证支付体系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首先,作为一种外部力量,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监管机构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实施细则。其次,我们认为中国的监管框架可在总结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适时地根据金融发展的特点,调整金融监管的功能、组织结构及方法,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此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总之,从国际上来看,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它的进步需要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者的共同推动,分别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安全稳定的推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第10篇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上创新性的投融资工具,作为投融资成本的税收直接影响着其效率的发挥。特殊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作为融资安排的通道,特殊目的机构在主体上仅具有形式意义,不必作为纳税主体。我国应给予特殊目的机构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起源于1970年代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缓解流动性不足,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它的推出使银行一改资金出借者的身份为资产出售者,从而创造出一项新型融资技术[1]。如今,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品种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仅仅作为商业银行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手段,并成为在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有效联结,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而在之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展缓慢,税收问题是阻碍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税收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结构是否有效[2]。为配合试点工作的开展,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不过《通知》只针对国内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而制定,另一个更活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却不在税收优惠对象之内。因此在实施细则和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本文着重对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机构――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下定义[3],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发起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然后SPV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

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步骤是:(1)进行资产组合。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属于同一种类,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2)将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通过发行以资产组合为支持的证券为购买该资产提供融资。设立SPV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隔离发起人与投资者法律上的关联。在这一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通常会为发起人提供咨询,分析资产的信用质量和设计交易的结构;(3)服务人和受托人的参与。服务人通常为发起人负责收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本息还款,扣除服务费后将其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

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税收问题:第一,发起人的纳税问题。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转让资产,该转让行为在税法上是属于需要确认收益和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担保融资。为了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一般要求“真实出售”。第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纳税问题。就实体层面的纳税而言,是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目的机构是否有纳税的义务。目前我国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有信托形式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种形式。根据《信托法》,设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否必须作为税收实体缴税尚不明确;同样问题也出现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纳税行为。第三,投资者的纳税问题。一般来讲,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利息收入(债权性证券)和资本利得(权益性证券)应当缴纳所得税。特殊目的机构是证券化中的核心机构,其税负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

为证券化而设计的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能够避免或减少被征收实体层面的税款,因为任何形式的课税都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有可能使证券化变得不经济。在诸多税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若不精心策划,证券化所产生的一些或全部收入将要缴纳两次税款:一次由持有资产的特殊目的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次由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为了使特殊目的机构所得税负最小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特殊目的机构尽量采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在美国,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实体层面税负的理想形式。第二,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型也影响特殊目的机构的税负。如果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债务类证券,它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果发行权益类证券,它所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则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发行债券可以更好地规避所得税。关于前两点,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将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限定在采用信托方式和发行债券的方式上。所以,整个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应该是成本偏低化的。第三,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净收入进行征税,因此,如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净收入最小化,也可少交甚至免交企业所得税。例如,可采取发行票据的方式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利息和其他收入尽量等于票据利息和其他可扣除费用支出,从而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净收入为零或接近零。不过这样一来,特殊目的机构就无力吸收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支付本息而造成的损失,为此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资金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强措施。虽然采取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强措施的成本很高,但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很十分有效的方法。第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对象也会影响特殊目的机构的税负。如果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对象是外国投资者,那么特殊目的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部分就要缴纳预提税。第五,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地点也是一个可考虑的因素。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设在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地方。一种在国际证券化中虽然复杂但却常见的避税方法是利用海外“税收天堂”[1],即通过将特殊目的机构设在没有所得税或在一段时间内向发行人提供税务延期缴纳待遇的避税天堂,从而避免或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4]。三、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

之前提到重复征税,这里要对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进行探讨。作为证券化载体和投资通道的特殊目的机构,其基本业务内容是消极地受让并持有证券化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和处分证券化资产、收取资产现金流并分配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特殊目的机构从事证券化相关业务需要各方面费用的支出,但其自身一般并不从事各项投资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在形式上,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但实质上这只是一种资产销售的交易安排,而不是旨在从事普通的经营贸易和投资活动。因为证券化交易其实并不是产生的一种新的交易,只是为了降低风险、提升信用,对已存在的交易主体进行一种转换,从而将交易的执行和交易结果的承担加以分离。特殊目的机构是为这种转换和分离而设立。因此对特殊目的机构按实体水平征税,将会使证券化交易因成本过高而变得不可能。

实际上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是独立的应税单位,但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特殊目的机构受让资产的现金流与向受益人还本付息的时间不相匹配,而需要再投资来获得收益进行还本付息,这就产生是否要对这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征税的问题,而特设机构又不是税收实体。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还本付息,在规范其投资行为后,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

另外,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能够给参与各方带来利益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有助于金融机构管理风险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但对特殊目的机构征收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将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现实可行性,甚至使其变得不经济而被扼杀。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税收问题而使市场主体丧失了一种有益的制度选择,这也是社会福利的减损。

总而言之,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免税政策支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殊目的机构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数量不菲的税收支出,是使理想中的证券化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也是通过减少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其投资收益的必然要求。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当然,不把特殊目的机构作为税收实体,但需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其利用税收优惠功能进行避税,具体包括:(1)规定资格,即对特殊目的机构规定形式、规定持有资产性质等;(2)规范投资行为,即严格限制特殊目的机构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围、交易品种等。通过严格规定使特殊目的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功能单纯化,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服务的一种机构。

参考文献:

[1]冯维江,李婷婷,佘敦.由风险监管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EB/OL]./upfile/75094.doc2005-9-27.

[2]刘建红.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J].证券市场导报,2005(1):12~14.

[3]朱莲美,傅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及会计问题探讨[J].上海会计,2001(3):13~14.

[4]宋芳秀,何小锋.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2(5):15~1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海外“税收天堂”大概可以分为三种:(1)没有所得税、法人税的税收天堂,如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地;(2)虽在境内所得有通常的纳税,但在境外所得免交或采低税率的避难所,如香港、巴拿马等地;(3)在特定领域方面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胜地,如卢森堡等地。

第11篇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资本市场上创新性的投融资工具,作为投融资成本的税收直接影响着其效率的发挥。特殊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构,作为融资安排的通道,特殊目的机构在主体上仅具有形式意义,不必作为纳税主体。我国应给予特殊目的机构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起源于1970年代美国的抵押贷款证券化。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为了缓解流动性不足,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它的推出使银行一改资金出借者的身份为资产出售者,从而创造出一项新型融资技术[1]。如今,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品种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它不仅仅作为商业银行解决流动性不足的手段,并成为在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有效联结,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而在之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展缓慢,税收问题是阻碍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税收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结构是否有效[2]。为配合试点工作的开展,2006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不过《通知》只针对国内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而制定,另一个更活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却不在税收优惠对象之内。因此在实施细则和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本文着重对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机构――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下定义[3],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发起人)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然后SPV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

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步骤是:(1)进行资产组合。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属于同一种类,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2)将资产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通过发行以资产组合为支持的证券为购买该资产提供融资。设立SPV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隔离发起人与投资者法律上的关联。在这一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通常会为发起人提供咨询,分析资产的信用质量和设计交易的结构;(3)服务人和受托人的参与。服务人通常为发起人负责收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本息还款,扣除服务费后将其交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

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税收问题:第一,发起人的纳税问题。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转让资产,该转让行为在税法上是属于需要确认收益和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担保融资。为了达到表外融资的目的,一般要求“真实出售”。第二,特殊目的机构的纳税问题。就实体层面的纳税而言,是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目的机构是否有纳税的义务。目前我国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有信托形式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种形式。根据《信托法》,设立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否必须作为税收实体缴税尚不明确;同样问题也出现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纳税行为。第三,投资者的纳税问题。一般来讲,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利息收入(债权性证券)和资本利得(权益性证券)应当缴纳所得税。特殊目的机构是证券化中的核心机构,其税负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

为证券化而设计的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能够避免或减少被征收实体层面的税款,因为任何形式的课税都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有可能使证券化变得不经济。在诸多税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若不精心策划,证券化所产生的一些或全部收入将要缴纳两次税款:一次由持有资产的特殊目的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次由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为了使特殊目的机构所得税负最小化,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特殊目的机构尽量采取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在美国,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实体层面税负的理想形式。第二,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型也影响特殊目的机构的税负。如果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债务类证券,它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如果发行权益类证券,它所支付的股息和红利则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因此,发行债券可以更好地规避所得税。关于前两点,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已经将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限定在采用信托方式和发行债券的方式上。所以,整个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应该是成本偏低化的。第三,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净收入进行征税,因此,如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净收入最小化,也可少交甚至免交企业所得税。例如,可采取发行票据的方式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利息和其他收入尽量等于票据利息和其他可扣除费用支出,从而使特殊目的机构的净收入为零或接近零。不过这样一来,特殊目的机构就无力吸收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支付本息而造成的损失,为此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资金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强措施。虽然采取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强措施的成本很高,但实践证明这是一种很十分有效的方法。第四,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对象也会影响特殊目的机构的税负。如果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对象是外国投资者,那么特殊目的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部分就要缴纳预提税。第五,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地点也是一个可考虑的因素。特殊目的机构最好设在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地方。一种在国际证券化中虽然复杂但却常见的避税方法是利用海外“税收天堂”[1],即通过将特殊目的机构设在没有所得税或在一段时间内向发行人提供税务延期缴纳待遇的避税天堂,从而避免或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4]。

三、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

之前提到重复征税,这里要对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地位进行探讨。作为证券化载体和投资通道的特殊目的机构,其基本业务内容是消极地受让并持有证券化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和处分证券化资产、收取资产现金流并分配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特殊目的机构从事证券化相关业务需要各方面费用的支出,但其自身一般并不从事各项投资经营活动获取收益。在形式上,特殊目的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但实质上这只是一种资产销售的交易安排,而不是旨在从事普通的经营贸易和投资活动。因为证券化交易其实并不是产生的一种新的交易,只是为了降低风险、提升信用,对已存在的交易主体进行一种转换,从而将交易的执行和交易结果的承担加以分离。特殊目的机构是为这种转换和分离而设立。因此对特殊目的机构按实体水平征税,将会使证券化交易因成本过高而变得不可能。

实际上从所得税角度来看,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是独立的应税单位,但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特殊目的机构受让资产的现金流与向受益人还本付息的时间不相匹配,而需要再投资来获得收益进行还本付息,这就产生是否要对这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征税的问题,而特设机构又不是税收实体。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还本付息,在规范其投资行为后,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

另外,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能够给参与各方带来利益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有助于金融机构管理风险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但对特殊目的机构征收实体层面的所得税将会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的现实可行性,甚至使其变得不经济而被扼杀。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税收问题而使市场主体丧失了一种有益的制度选择,这也是社会福利的减损。

总而言之,为特殊目的机构提供免税政策支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殊目的机构各个环节可能涉及的数量不菲的税收支出,是使理想中的证券化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也是通过减少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增加其投资收益的必然要求。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应简化税收环节,可把特殊目的机构不作为税收实体,而由投资者最终来缴纳相应税收,从而简化整个税收过程。当然,不把特殊目的机构作为税收实体,但需要对其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其利用税收优惠功能进行避税,具体包括:(1)规定资格,即对特殊目的机构规定形式、规定持有资产性质等;(2)规范投资行为,即严格限制特殊目的机构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围、交易品种等。通过严格规定使特殊目的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下功能单纯化,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服务的一种机构。

参考文献:

[1]冯维江,李婷婷,佘敦.由风险监管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发展[EB/OL]./upfile/75094.doc2005-9-27.

[2]刘建红.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J].证券市场导报,2005(1):12~14.

第12篇

金融做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难题,其中银行业风险过于集中、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住房与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等方面融资需求的激增等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其宏观背景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极为相似。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启动了资产证券化。同样,当前我国经济转型的需要,也铺垫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土壤”。从某种意义是说,资产证券化已成为我国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和提高了我国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预测,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望达到60%左右,城镇化中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产生40万亿元的配套融资需求。而在市场、监管、资本等多重约束下,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力量持续大规模投放难度不断加大。国务院提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而资产证券化正是盘活货币信贷存量、优化信贷结构的重要工具。借助资产证券化工具,可以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存量信贷资产,吸纳社会投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同时,由于这一过程是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换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化产品,实现了“间接的直接融资”,提高了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配置效率,可以更有效地落实“更好更有力”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的政策目标。

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金融市场最主要的结构,体现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重和关系上。在我国一直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模式,金融资源的分配和风险过度向银行集中,进而产生了以银行体系为核心的行政性垄断,其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易产生利率管制或垄断,致使我国长期以来无法实现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造成金融市场中的价格机制失灵,尤其是资产价格与商品价格间以及资产价格间的价格错位和扭曲。二是直接金融的发展受到严重抑制。由于资金大规模向银行等暴利行业集中,股票、债券市场缺乏资金支持,而发展缓慢。因此,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是打破间接融资方式为主导的垄断结构的重要途径。而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推广及其创新,带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会促进我国的金融体系和结构逐步向以直接融资为主体,间接融资与直接金融融合发展的结构转化。

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促进和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转型。尽管近年来我国直接融资渠道发展迅速,但短期内仍无法改变我国间接融资为主体的融资模式总体格局,银行业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占据社会融资主渠道的地位。在这一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对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高我国银行业资本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过程可以帮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加权风险资产的总体规模,间接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资产证券化对改善和提高银行业的运作效率,优化银行的收益结构,都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二是缓解银行流动性压力。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银行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帮助商业银行实现中长期贷款的出表功能,实现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提高其资产流动性。三是优化商业银行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过程实现了“信贷交易”向“资金交易”、“存量”资产向“流量”资产转换的职能,是一种低成本创新型业务。商业银行在实现资产变现的同时,可以通过为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提供相关服务而获取管理费、手续费、担保费等收入,优化了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拓宽了收益来源。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和化解我国金融体系风险。一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危机暴发的直接诱因有着深刻的警醒,严格禁止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杠杆化和按揭零首付行为。同时,严格贯彻次贷危机过后,国际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的有关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自留”,并强化杠杆率管理原则,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缺乏透明且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目前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巨大隐患。“影子银行”的不断扩张和膨胀,反映出当前我国金融抑制环境下旺盛的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的深层次问题。为此,只有依靠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推进简单透明的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创新,才能有效疏导,使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行为回归场内,变隐蔽为公开,以有效化解“影子银行”风险,促进金融市场透明度和交易规范性的提高。

最后,信贷资产证券化成为促进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和利率市场化的助推工具。一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工具。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包括从需求端出发,即借助资产证券化工具和债券融资方式,促进债券市场结构和规模的不断发展,推动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形成公平的债券利率市场;同时,使风险得到有效的监控。另外是从供给方出发,推动资金供给方的充分竞争,完善由资金供求决定的利率市场。此外,通过对基础资产的重组、打包和出售变现,证券化交易过程不但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周转效率,还同时促进并提高了信贷资产的可交易性以及贷款合理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同时,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促进我国人民币国际化机制逐步完善的重要途径。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三是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金融机构提高竞争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创新能力是衡量其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资产证券化来自于创新,发展于创新。证券化过程借助一系列精巧的交易结构设计和安排,拓展了金融融资渠道和市场范围,强化了相关各金融市场间的联系,使其相互贯通,融合发展,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金融创新的范围和深度,也促进了整个金融业竞争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