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建议

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建议

时间:2023-08-04 17:24: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建议

第1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主体培训;心理干预

2015年《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全国6100万留守儿童中,近1000万(15.1%)常年与父母分离,导致70%存在心理疾病,其中34%有自杀倾向。由于家庭教育缺失、隔代监护不力、教师管理乏力和社区治理有限,留守儿童存在意外伤害、吸毒、犯罪和自杀等社会风险。目前,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观念理念、技术手段、治理能力等相对薄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若要发挥出整体性治理的力量,应进行多元治理主体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的整合。要治理留守儿童问题,应创建多元主体培训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共治”效应。

一、留守儿童治理主体功能发挥障碍

1.留守儿童家长监护监管缺位

据权威调查显示:如果父母在3个月内都没有与孩子见面,孩子的“烦乱情绪”会迅速升温。儿童与父母长期隔离,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缺少父母的情感陪伴,缺少父母的贴身监护,儿童易出现行为失范、心理失衡、安全意识差等问题。

2.祖辈隔代监护相关常识缺乏

相关资料显示,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53%。本课题组在重庆市石柱县某小学调研发现,隔代监护1457人(50~70 岁),其中1089人(75%)受教育程度只有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他们仅仅只能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最低层次――饥饿需求。我国每年有近5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多数为留守儿童。在缓解留守儿童问题上的一些做法中,往往关注留守儿童本身,而缺乏对祖辈隔代教育的培训。

3.学校教师专项管理培训缺乏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指出:若家庭功能缺失,学校教师和社会应进行有机地整合和补偿,使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娜妮・J・西格尔指出:由于青少年大部分时间(60%)在学校度过,青少年犯罪和学校存在某种关联是符合逻辑的。

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学校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课程,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且具有专业素养的师资力量,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教育培训体系。

4.基层社区治理能力缺乏

非洲有一句关于描述社区对儿童发展影响的格言:“抚养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庄。”孟子指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现代社会的儿童照顾与支持应强调社区这一主体的重要作用。留守儿童活动的三大区域为家庭、学校和社区,社区是儿童最初接触社会的区域。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而基层社区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关爱,尤其是农村社区,受经费和传统落后思想意识的限制,社区及其相关人员对留守儿童的治理能力受限,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5.留守儿童心理辅导相对缺乏

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陪伴,普遍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敏感,极易产生心理及行为方面的偏差。而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心理专家或经过专门心理训练的专业队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心理培训、辅导,尤其是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心理疏导。一旦风险突破儿童承受能力,留守儿童极易产生意外伤害、犯罪、吸毒和自杀等社会问题

二、留守儿童问题多元主体培训体系的创建

留守儿童问题多元培训体系的创建,是缓解留守儿童问题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一方面涉及三个层面的培训――政府主办培训、政府购买培训和社会志愿培训;另一方面涉及相关主体――家长、祖辈、学校、社区和社会,从而创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机制。

1.加强留守儿童家长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基层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教育心理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方式,定期地开展亲子教育、儿童教育方法等讲座,提升家长的教育监管能力,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二是依托留守儿童家长务工相对集中的企业,邀请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和情感关爱技巧等培训。三是依托相关社会志愿者,开展针对系列早期教育培训、公益性培训班与家庭教育巡讲队等。

2.促进长辈隔代监护培训

首先,整合基层政府资源,政府购买“隔代教育”培训服务。对隔代监护人开展专业性、多样化和系统化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关爱儿童的正确方式方法,了解不同阶段儿童心理特点等。其次,采用政府购买方式,聘请知名教育专家撰写、出版发行通俗易懂且图文并茂的“隔代教育”手册。最后,采取政府购买或社会捐赠形式,在社区学校开设“祖辈学堂”“亲子学堂”等专项培训服务。项目师资来源于各类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的捐赠。

3.健全学校教师专项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由各级教委及民政部门主导,针对中小学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师资培训。二是建议由公益组织牵头,聘请知名教育专家与专业心理学家,开展学习交流讲座,交流留守儿童治理问题与教育辅导技能、心理发展特征与特殊群体教育策略等,提高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能力。

4.改进基层社区教育培训方法

首先,扩大基层社区参与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的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一般文化水平较高,可依据志愿者具体情况进行基本的培训,使其胜任基本职责。其次,建议由基层教委牵头,联合妇联、共青团、工会、民政部门等组织,协同调配物力资源,对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增强他们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及监管留守儿童的能力,形成留守儿童照料长效机制。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场所资源,为留守儿童撑起一个“家”。

5.开展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工作

首先,建立地区留守儿童信息网。建立区域性“留守儿童心理数据库”,把握留守儿童整体心理趋势,测试心理数据预警,优化疏导资源配置,有序开展心理疏导干预。鼓励各高校志愿者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介入学校留守儿童心理监测辅导培训。其次,由政府购买,聘请教育专家、儿童心理专家,对留守儿童进行专项教育培训,调适留守儿童心理情绪,引导留守儿童合理宣泄不良情绪。最后,鼓励心理管理培训机构面向偏远农村留守儿童举办公益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生命教育等培训。

参考文献:

[1]叶 璇.整体性治理国内外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2012,(6): 110-112.

[2]刘 平,杨通华,魏 杰,等.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状况与社会支持的相关分析[J].贵阳医学院学报,2015,(7):46-50.

第2篇

近年来,随着村委会制度和村民自治的完善,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这些切合当地实际、合法规范的村规民约包含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主要内容,在维护农村稳定、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文登市基层社会管理中村规民约的实施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我市于各镇村中广泛试点实施村规民约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切实提高了基层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一)村规民约的制定:自下而上,人人都有发言权。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农村环境,村规民约的启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发展环境提供了保障。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各村也有村规民约,但是由镇村制订,内容也只有要求村民维护集体利益、不打架斗殴等几条,村民并不关心。而如今,我市在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改变了过去由镇村制定、村民遵守的方式,充分吸取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先是召开村民代表会,由村民代表酝酿起草新的村规民约;然后召开农村工作片议事会,每个片区的村支部书记再对草稿进行完善和补充;修改后的版本送到镇上以后,镇党委组织公安、土地、财政等职能部门,再对内容进行把关,防止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镇上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后,形成一份征求意见稿,发放到每家每户,村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签字认可。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结合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重新修订完善,报镇村议事会通过。

由于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村民可以在初稿、征求意见稿、草案等多个环节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只要这些意见或建议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能代表大多数老百姓利益,就可以写进村规民约,更多地体现了老百姓的意愿,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也更高了,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如张家产镇安子泊村环境整治结束,村规民约重点对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官道西村西洋参种植户较多,村规民约特意加上了维护参农利益、尊重外来客商的条款……像这样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村规民约体现了全村群众的智慧,也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新变化。

(二)村规民约的实施:自治自管,条条都有约束力。

以往的村规民约,监督实施者往往是村干部,有的村民不服管,有抵触情绪。而如今,文登市在村规民约中充分发扬了民主,各家各户全都签字认可,因此村民大多能够自觉遵守。除了道德层面的约束外,有条件的镇村还把村规民约与经济利益挂钩。对于个别“不自觉的”,经评议认定违犯了村规民约的村民,就可以采取减少或取消福利待遇的方式进行处罚。

在实施村规民约过程中,各村由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了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并建立了台账制度或村民档案,对村里的好人好事、不良行为记录留档,这些措施极大维护了村规民约的“权威性”。

在制定实施村规民约的同时,各乡镇还加强了对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监督,促进村务公开。同时,明确镇村负责人和各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村规民约工作考核指标,从而有效延伸政府职能,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使村规民约起到了维护农村社会秩序“首道防线”的作用。

因村而宜、广纳民意、合法规范的村规民约,不仅促进了村容村貌的改善、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同时提高了村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理念,更加优化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环境,其社会效果不可忽视。村规民约作用一种契约性的社会规范,在村民自治和基层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农村带来了新的变化。

二、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

(一)坚持村民主体,增强主动性。村规民约具有群众性、普遍性、长期性特点。加强村规民约,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发动群众,老百姓最清楚自己最需要解决什么事,把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自己解决。要坚持从村民中来,到村民中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通过引导村民主动参与讨论和制定村规民约,自觉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

第3篇

近年来,哈尔滨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观念落后。当前,哈尔滨市社会矛盾凸显,部分基层组织没有准确把握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仍然存在社会管理就是“管控”的观念和思维模式,习惯用老思路、老办法去解决问题。二是社会管理的协调能力有待提高。哈尔滨市一些基层组织的内部分工不明确,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及联动机制,造成各种矛盾积压,严重影响社会团结和进步。三是流动人口管理压力不断增大。随着哈尔滨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农村劳动力获得了巨大解放,许多闲置劳动力从农村走向了城市。如何调动流动人口的积极性,保障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各项社会福利,让流动人口不至于因心态失衡引发行为失控,已经成为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监督激励机制

哈尔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管理目标考核机制,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理工作的实绩纳入工作目标考评之中,每年坚持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考评纪实,建立领导抓社会治理工作档案。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目标考评工作,将日常检查与市综治委每年年底对各区、县(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情况统一检查考评结合起来,实行亮“黄牌”制度,并将检查考评结果通报全市。要把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结果同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要坚持实行责任查究制度,凡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或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或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上访闹事事件的,按照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若干规定》和我市有关规定严肃查究领导责任。要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社会综合治理奖励制度,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拨款。

二、各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只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治理,才能把社会管理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对社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形成市委总揽全局,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各个部门分工负责、各尽其职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以党建为龙头的运行顺畅、机制健全、全面覆盖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网络,使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明确划分各部门社会管理的范围及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问题,解决因分工不明而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防止越位管理或管理不到位情况的发生。三是理顺关系,提高效能。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一些部门的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管理需要,因此要采用整合式的社会管理方式,将从事同类社会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能整合起来,建立联合办公部门,防止出现过度管理或管理真空等现象。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针对流动人口管理的问题,需要我市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管理到位。一是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完善整体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以基层组织和社区为依托,不断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网络,同时,配齐配强协管力量。二是落实经费保障,会同劳动部门推动将协管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对本单位外地员工的治安管理责任。三是严格对流动人员管控。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方法,将流动人员中有“前科”的高危人员纳入重点管理视线。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处理,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及时进行控制。切实做到特殊人群管理“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不出事”,为哈尔滨市“强基工程”贡献力量。摘要:近年来,哈尔滨市积极探索加强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本文通过总结我市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监督激励机制;二是各有关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三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为提高哈尔滨市社会治理水平贡献力量。

作者:周祥超 单位:南岗区红旗满族乡东升满族村

第4篇

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是信用社各项金融业务的基础,是信用社实现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的作用愈显重要,同时会计活动中的风险也突显出来。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来在强化内部控制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并针对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增强了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能力。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混乱。为此,从基层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以人为本,提高认识,强化内控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内控机制建设,人员是关键。一是要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通过营造企业文化氛围,提高员工内在素质;二是着力加强对内控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激发其责任感,造就一支政策强、业务精、纪律严的高素质内控队伍;三是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所有上岗人员都必须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操作和有关规章制度,提高自我约束和能力,保证各项内控制度的自觉执行到位。

2.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构建完善的内控制度,与现有的会计工作要求相适应。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内控制度进行统一清理,去旧换新,同时要根据新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新的内控制度,从而形成新的、系统的内控制度体系。二是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一方面要通过明确各部门、各基层社的职责权限;另一方面要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制定并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标准,依据岗位给工作人员赋予相应的职权,对重要岗位和重要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等加强特别监控和管理,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或强制休假制度,使每个员工在其岗、明其责,从而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三是要按照从严治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力求新的内控制度体系具有完整性、统一性。

3.加强对信用社内部控制状况的监督检查。信用社是否有与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包括诸如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相互制约等,都要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对信用社实行会计现场稽核后,都要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分析其原因,针对内部管理、内控机制等问题,向被稽核的信用社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促使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和改善信用社的内部控制。

4.针对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加大治理力度,组织基层信用社的财务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贯彻落实好《会计法》,增强法制观念,保证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充分发挥银行的会计监督职能,定期组织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大检查,对失真现象进行综合治理。5.建立一套严格的培训机制,对会计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由联社每年进行一次业务技能、业务知识、综合素质测试、考评,每两年举行一次业务知识考试,合格人员发证上岗,不合格人员通过培训、重新考核,补考合格者发证上岗,不合格者一是作内部下岗,发基本生活费;二是调离会计岗位。

第5篇

(一)围绕目标,夯实基础。法治建设事关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各项政策,必须绝对确保政治方向上不发生偏差。根据上级部署和__区实际,今年__区依法治区工作的整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在“四个全面”上勇当排头兵的要求,围绕区委“123456”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快城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进程,为建设“生态__、科技高地、创业新城、乐活城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据此,依法治区办经过认真研究,确立今年依法治区工作目标是:落实建设一流法治城区“1+6”文件,加快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打造公平公正、规范守信、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城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依法治国决策在__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领导重视,全面部署。区委区政府部署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区工作后,依法治区办立即制定了工作方案(即“1+6”文件)。今年初,在区委五届二次党代会上,区委把贯彻落实“加快一流法治城区建设”列为今年重点工作,提出勇当“四个全面”尖兵的工作目标。3月初,区委区政府召开依法治区工作部署会,区委书记、区长及区几套班子悉数出席,对今年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动员,把依法治区工作纳入“四个全面”统筹推进,旗帜鲜明地表明区委建设一流法治城区的坚强决心,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依法治区工作的积极性。前段时间,依法治区办对全区各单位推进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工作方案,制定了工作推进措施,并进一步梳理工作思路,明确工作任务。今年工作思路是:一个中心、两个保障、三个结合。一个中心是:推进落实“1+6”文件。两个保障是:加强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建设和努力推进中国法治创新服务基地建设。三个结合:一是探索法治建设与政治建设结合。抓领导这个“关键少数”学法尊法守法护法,提升行政首长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助推政治文明。二是探索法治建设与基层社会建设结合。重点推进法治框架下多方协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工作,夯实社会稳定基础,助推基层治理。三是探索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结合。选择有条件的创新平台,通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引进和培育高端法律服务业等工作,助推“高端引领、创新驱动”。

(三)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根据区委“1+6”文件要求,依法治区办协调各牵头部门,结合实际,相互协作,推出了系列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一是营造氛围。今年4月份区依法治区办与区政协办、区法制办一起谋划了今年第一季度法治政府建设协商议政会,38个有关单位和一批政协委员参加议政会;8月18日,区依法治区办又专门主持召开了__区《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推进__法治城区建设的建议》区政协1号提案推进会,对法治城区建设的几项重点工作作出了部署。7月份,区依法治区办联合区人大法工委、区教育局举办了人大代表视察法治进校园工作,研究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此营造全社会重视、营造了法治建设的氛围。二是凝聚合力。区委区政府的领导是依法治区工作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区办紧紧依靠区委区政府,积极争取领导支持,把区委区政府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同时,依法治区办分别到八个街道调研,与文件中六个牵头单位对接,开年即召开司法所长及依法治区工作会议,经常性地到各部门到街道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三是细化责任。实行项目化管理,制定《一流法治城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法治框架下化解基层矛盾工作任务分解表》及其实施意见,按季度细化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工作任务,每月了解工作动态,及时跟进协调具体问题。四是加强督导。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依法治区办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制定《__区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区重点工作督查方案》,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依法治区办经常主动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汇报工作推进情况。8月18日市局蒋溪林局长到__区调研在法治框架下矛盾化解工作,为这项工作指明方向、注入动力。五是落实考核。3月10日,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了考核会议,研究决定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依法治区办于6月25日制定出了56项考核指标的《__区依法治区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细则,已印发全区18个党群部门实施,为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六是培育亮点。依法治区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和街道创新工作,挖掘亮点,加大

宣传,尽快形成工作成效。重点培育区人力资源局打造以企业责任主体的劳资纠纷源头稳控体系工作、团区委创新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改革工作、__街道依法治街工作、__街道在法治框架下化解基层矛盾工作、__街道在天安数码城筹建法律服务平台工作、推广横岗街道调解司法确认工作。__街道在法治框架下化解基层矛盾的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并召开全区现场会。(四)多点开花,取得成效。区依法治区办强力推进法治框架下化解基层矛盾框架省级试点工作,构建三级调解网络、整合三大调解体系、推广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完善涉法涉诉法律援助机制等,工作经验在全市交流推广。区法制办进一步完善权责清单,截至2015年7月底,共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137件,拟保留115件,修改9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3件,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区人大在__街道__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挂牌建立全市首个立法联系点,及时反馈基层立法意见建议,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区纪委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开通效能监察系统,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防治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常态化制度的实施方案》,形成纠治“”的高压态势。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区政协的法治建设专项课题调研工作也已铺开,部分调研课题已结题,涉及依法治区工作的建议和提案正顺利推进之中。区委政法委牵头各部门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区公安专项改革、法警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区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率先启动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实行专职委员列席不捕案件讨论!机制、取保候审案件备案审查通报机制和检委会委员督察案件机制。__公安分局进一步完善了“一中心三制度”,提高了执法办案质量,首创了驻看守所法制员制度,组建了收押中队。区司法局扎实做好“六五”普法迎检工作。__街道打造人民调解“111”、“333”工程顺利进行。__街道启动法治文化公园和法治广场后序工程建设。__街道积极服务华为等企业发展,精心构建多方协同化解矛盾大格局,工作初见成效。横岗街道送法进社区、学校、企业、机关等法律“四进”工作顺利开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工作成效显著。南湾街道继续建设联创科技园法治宣传示范点,推出了“社区法治学堂”等系列法治惠民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下一步,我们紧紧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认真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重点推进“1+6”文件各项工作落实。

该项工作已于20__年底正式启动,我科将协调督导按法治框架解决基层矛盾、工作机制改革等239项工作的落实。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我区按法治框架解决基层矛盾的各项工作,探索依法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为推进法治框架下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三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依法治区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分领域分类别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健全各领域规章制度,消除制度之间交叉、重叠、冲突、缺漏等问题,全面加强政策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6篇

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承担着面向基层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项重要任务。为了保证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司法所业务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今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总纲。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组织,与其他基层政法组织优势互补,密切协作,共同担负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司法所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现行法治运行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司法行政系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社会的具体实践。

(2)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司法所机构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司法所业务发展得不平衡,有的司法所建立后,片面强调硬件建设,没有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有的开展工作很不全面,没有把司法所承担的“八项职能”落到实处;有的开展工作很不规范,在履行职能时不能严格依法办事,甚至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将动摇司法所在基层政法组织建设和法治机制中的地位,影响到它的进一步巩固和健康发展。因此,要大力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建设,促使司法所各项业务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保证司法所严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3)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司法所自身巩固、提高、发展的需要。司法所只有不断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履行职能,积极开拓业务,努力地“为一方服务,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才能显示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内在条件和外部环境。

(4)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是强化县区司法行政机构地位和职能的需要。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它所承担的各项职能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它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是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保证县区司法行政工作有效地落实到基层,是不断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和社会效益,强化县区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环节。这对于在地方各级政府即将启动的新的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巩固县区司法局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二、要正确认识和全面履行司法所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

(5)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必须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纲,以“大服务”思想为指导,正确把握和全面履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所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实现司法行政系统所承担的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6)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和逐步深化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厂(矿)等各层次依法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特别是事关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特别是农村地区要帮助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民主议事、村务公开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7)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集贸市场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三级调解网络,在城乡结合部、厂村(街)结合部和纠纷多发的毗邻地区建立发展联合调解组织,并指导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调解主任例会制度,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要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地区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及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抓好防止纠纷激化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活动,积极协助和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的调解,并虚心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和错误的调解;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和有关政法部门反映情况和意见,争取重视和支持,解决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有效维护调解人员履行调解职能的正当权利,保障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落实。

(8)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司法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部署,负责规划、指导、监督本乡镇(街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巩固健全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争取基层政府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以及装备设施建设;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越权或违法执业,并主动争取本地律师、公证组织的支持和协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其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9)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这项工作的重点是,代表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要坚决贯彻调解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努力解决纠纷所涉及的实际问题,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基层政府请示汇报,对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对作出处理决定的纠纷,应当监督当事人自觉执行,对事后反悔拒不执行又不的,可以采取法律许可的措施督促执行,或动员帮助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解决。

(10)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根据全国和地方人大普法决议和本地有关普法工作部署,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负责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普法工作与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乡村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板)报、讲台、夜校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法律讲座、以案讲法、知识竞赛、咨询解答、文艺表演、巡回演讲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及时总结交流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11)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本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队伍及其组织网络,并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和在押在教人员情况,组织落实接茬帮教措施,建立实施帮教责任制;积极协调争取多方支持和有关部门扶持性政策与经费保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广辟安置就业渠道,有条件的应利用社会企业发展过渡性安置基地或创办安置实体;加强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不断提高安置率和帮教质量。

(1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这项工作的重点是,在本地综治部门领导下,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通过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自觉性,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治安模范村”和评选“遵纪守法光荣户”等群众性活动;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积极配合、参与本地“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统一行动。

(13)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要不断增强全局意识和组织观念,认真完成基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和法律事务,充分运用各项职能手段,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所的工作职责,提高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14)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要增强大局观念,把业务工作与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本职业务和发挥职能优势,为中心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乱纪活动。要正确处理司法所工作与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工作的关系。司法所对依法应由其他政法部门处理的事务,既不应越俎代庖、越权办案,又不可敷衍塞责、一推了事,应当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要正确处理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关系。两所职能既不能交叉,更不能替代混淆。有条件的地方,两所应当分设,各司其职;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保留现行合署办公的体制,但要分清两种职能,人员应适当分工,防止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服务或以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管理职权的现象发生。

(15)要严格依法开展业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中,要运用审查、修改、咨询、建议等各种服务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保障其依法行政,依法建制;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化解纠纷矛盾,严禁采用强制压服手段,严禁干涉、妨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协助基层政府治理关系群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农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依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严禁采取任何违法的强制性手段,严禁非法拘禁或变相拘禁(如强制办班),严禁实施处罚和变相处罚,严禁使用警、戒具。

(16)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树立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基层社会服务;要充分履行应尽职责,维护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秩序;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司法所的声誉和形象;在工作中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利用职权或执行职务之便向当事人“吃、拿、卡、要”,不得利用职权强制、压服甚至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侵犯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17)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根据司法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培训、自学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职责分工与岗位目标责任制度,重大业务请示报告、集体研讨制度以及对突发、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定期考评、勤政廉政、奖勤罚懒等人事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三公开,并通过设置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多种形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8)司法所应当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队伍素质建设。司法所必须严把进人关,切实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职条件和考录程序,协助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选配好干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队伍中形成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奉献的良好风气;要认真抓好业务学习和选送培训,注重智力投资,鼓励自学成才;要加强对干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做到奖优罚劣,对违章违纪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不适宜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要及时清退。

(19)司法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办公用房、设施以及装备建设。各地司法所应当本着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争取本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财力、物力的支持,不断改善办公用房建设,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施。

四、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2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指导管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推进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进程,不断提高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21)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把指导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上来。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地区司法所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意见。在贯彻实施中,应首先组织力量,下功夫抓好试点,总结经验,树立标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22)县区司法局对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要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对司法所各项业务的开展要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工作指标能量化的应尽可能量化,措施步骤要有可操作性。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一个所一个所地检查督促,逐项逐条地检查业务规范化计划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业务工作中的不良倾向。要积极向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司法所的任务和职责,帮助理顺关系,争取重视支持,确保司法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业务。

第7篇

2014年,全镇“大平安”建设工作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严防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建设领域更广、基础更牢、水平更高、实效性更强、人民群众更满意的平安。

二、“大平安”建设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加强基层建设。一是规范机构设置。推进村创建平安工作站建设,切实履行综治、、安全监管、防范和处理等职责,按照县委统一部署,重新整合基层综治、平安建设机构,将综合维稳工作站更名为平安创建工作站,做到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经费、有办公地点和办公设施,全面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强化基层组织。推行网格化管理,结合实际按照上级部署保证一屯配备一名综治协管员,进一步落实综治协管员的职责,统筹做好基础信息采集、隐患巡查、矛盾排查、问题处置、公共服务代办、社会治安协防、法制宣传教育、困难群众帮助等工作,积极组建治安巡逻队、联防队、综治协管员、专职治安员、平安建设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二)构建城乡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推进街面、村屯、单位内部、互联网、社会面监控、区域联控“六大防控网”建设,继续抓好社会面视频监控工程、农村“平安之声”大喇叭联防互助工程,大力加强专兼结合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积极推广基层平安建设的新经验,努力提高安全防控水平。

(三)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及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网络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网络赌博、诈骗等犯罪。完善网络舆情监测预警体系,有效导控网络舆情。严厉打击以“”、“全能神”为重点的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妥善处置各类,努力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全面深化“大平安”创建活动,最广泛地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大平安”建设,提升创建水平,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一是按照省市县关于2014年至2015年在全省农村重点部位、重要路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工作要求,我镇将大力推进以视频监控系统为重点的农村技防建设,并力争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联网,提高打击违法犯罪能力。同时建议有条件的养殖大户、种植大户自行安装监控设施,提高我镇治安防范水平。二是继续深化政法干警包村工作,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服务、村情民意调查、主动开门纳谏、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群防队伍、帮扶困难群众、办好民生实事,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同时政法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抢劫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及时排查整治治安混乱村屯和突出治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五)源头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增加和谐因素,减少社会对抗。派出所、司法所要结合各自职能和职责,深入开展“大调研、大排查、大调解、大整治”专项活动,切实做实做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采取边排查边调处的工作方法,积极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诉前调解等工作模式,大力排查调处、经济纠纷等不稳定因素和各种隐患。要扎实开展“大接访”活动,各部门要公开接访领导、接访时间,尽量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本部门。对涉警、涉检、涉诉的案件,各部门一定要尽力去化解,对积案也要创造条件去解决,当前解决不了的要落实稳控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稳定工作,坚决杜绝进省、进京非正常访案件发生。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延伸综治工作触角,发挥好村社干部、群众组织、社会组织及群防群治力量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发现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六)全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着力点,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租住房屋、旅店住宿、单位用工实人实名登记制度,提高动态管理水平。对特殊人群落实常态化服务管理,分类建立帮扶管控制度。重点抓好就业培训和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推进“彩虹基地”和“绿色家园”建设,对容易肇事精神病人、问题少年、流浪儿童,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托精神病医院、绿色家园及时给予救助和帮助。加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要及时处理有害信息、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完善基层妇女儿童维权网络。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组织“三位一体”关爱帮扶体系。

三、推进“大平安”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提高对“大平安”建设的重视程度,增强责任感,切实把深化“大平安”建设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总体规划,做到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8篇

一、把握重点,发挥职能优势,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一)努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中办、国办[2007]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两个规定”要求,切实抓好各级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尽快达到“五有”、“四落实”,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等形式分批分层次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探索解决在司法审判中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坚持一年两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遇有倾向性问题和重大问题苗头,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提出建议,防患于未然。

(二)切实做好帮教安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帮教安置网络,做好衔接工作,确定帮教类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帮教档案。

(三)抓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五五”普法和依法治县“两个规划”,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我们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要有新进展,要制定我县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各项制度,如县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二是强化对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的指导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全面抓好区域、行业、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三是在农村和农民学法上要有新发展,结合我县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际,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da+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四)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公证、律师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努力为我县“十一五”规划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在积极当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组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顾问的同时,要积极拓展业务领域,主动介入农村改革发展的各个领域,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

(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把本职工作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四个“围绕”:一是围绕政府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做好法律顾问工作;二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三是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律保障作用;四是围绕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发挥职能优势,促进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引起各级领导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把普法教育、人民调解等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司法行政工作和其他工作相结合,协调发展。

(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实行普法先行,运用法律手段调处的做法,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抓好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凸显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素质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要认真学习dx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要把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即将召开的*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要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激励斗志,教育广大干警树立敬业勤政、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风貌。

(二)加强专业素质教育。要结合队伍整体素质的实际,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按计划对干警进行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

第9篇

地方政府举债缓解财政困难

1994年,中央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这一改革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财权,而事权的不断加大,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各级政府出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经济发展和执行国家财政政策的需要,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举借政府债务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胡强说。

2014年9月,为解决多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权责不分、多头管理等问题,江西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债务管理职责,规范了地方政府性债务借、用、管、还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为妥善处理和化解江西省历史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政府信誉,建立了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各级政府积极化解存量债务。胡强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自2011年以来先后制定了高校、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垫交农业两税等债务化解方案,积极推进债务化解各项工作。

借新还旧风险防控意识淡薄

记者了解到,按照新出台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规定,从今年起,各市县政府都不能自行举债,地方筹措建设资金渠道必将迅速缩减,继续通过融资平台举借债务也不再可行,收支矛盾如何化解将是大难题。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相关调研报告中指出,少数地方和行业存在超越自身财政收支能力,脱离实际公共需要,偏重短期政绩和项目建设,盲目求大、超前,忽视长远发展和债务管理的问题,加上一些地方(含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等,举借债务较多。

偿债资金依赖土地出让收入

各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投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一般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低,偿债资金来源一般为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但仍未建立完善的偿债长效机制,偿债资金来源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性大。

在调研中,地方普遍反映当前土地流拍现象增多、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减少,如果房地产市场继续发生大幅度波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将减少,就会出现政府性债务无法清偿的严重状况。

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意识。调研报告指出,应按谁举债、谁受益、谁偿还的原则,明确举债主体的责任,疏堵结合,积极妥善化解现有存量债务风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对现有存量债务的甄别。对融资平台现有债务进行清理,经营性融资项目要与政府脱钩,相关债务转为企业债务,促进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升级,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对甄别后的存量债务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分门别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同时,通过采取发行政府债券置换符合条件的存量债务,将短期债务逐步置换为长期债务,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降低政府利息负担;切实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引入资源开发竞争机制,实现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收益最大化,拓宽偿债资金来源渠道。此外,还可以探索推广PPP模式(公私合作)融资,从传统的政府包揽式公共服务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转变,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融资的活力,减轻政府性债务负担,为有效剥离政府债务寻求出路。

报告建议建立并落实责任制

目前,除地方政府债券以外,政府性债务收支尚未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加上以往举债主体多样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债务资金借、用、管、还过程中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行为。

调研发现,部分地方违规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违规提供担保、违规将债务资金投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和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违规发行债券等行为时有发生,涉及金额较大。

据介绍,全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科学统一的债务分类、风险预警体系,预警指标是否真正客观准确地反映债务风险状况、主要指标之间如何衔接、各个指标占多大权重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和财政对债务分类划分、存量债务底数的理解和统计口径仍不一致。

第10篇

尊敬的省调研组的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市依托综治平台,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工作情况

“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工程,我市高度重视“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县、镇、村三级联动排查工作机制”是市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之一,我委每月均向市委汇报该项工作进展情况。

当前,我市已按照国家标准,划分X个网格,配备专兼职网格员X人,网格化服务管理覆盖率达100%。并认真落实《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方案》要求,建成X个镇(街)综治中心,

X个村居综治工作站。其中县一级综治中心可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受理、处理、督办、反馈;镇(街)一级综治中心升级改造全面推开,已逐步实现实体化运作,安全隐患排除是镇(街)综治中心的三大基本任务之一,消防可依托综治信息系统,将日常排查出的居民用电隐患、私搭乱建、高空拉线、乱堆乱放、消防设施损坏等问题建立台账,及时处理,实时跟踪,最终形成管理闭环。村居综治工作站进一步加强了网格化管理、安全隐患排除的工作力度。

二、网格化管理机制不断健全

近年来,我市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联勤指挥、网格员日常巡查走访、信息收集报告等系列工作制度,加强对中心管理员和网格员的培训,做到镇街中心线上线下一体化处置、一体化运作。通过应用网格化管理机制,一是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我市基层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以镇(街)为基本单元,镇(街)主要负责总体领导和组织协调,定期开展指导、检查,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排查整治行动。镇(街)综治办负责发动巡防队员等综治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宣传,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实现了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常态化。二是切实将工作责任落实到网格责任人,我市按照科学管理原则,每个城市社区网格规模为300户,农村社区为200户左右,缩小管理空间,固定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责任人,实现了网格管理服务精细化。三是推进业务专业化管理,实现管理力量前置化。就消防工作方面,(大)部分乡镇,已聘请专业的消防队员负责网格化业务,实现基层社会管理资源的优化前置。

三、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

我市依托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提高了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信息获取、确认、处理、反馈速度,有效减少了信息与时间损耗,为消防工作争分夺秒。一是实现手机APP覆盖,做到管理流程扁平化。网格员可通过手机APP直接录入消防隐患信息,减少了从发现到处理所需的环节,创新了报送机制,提升了工作效率。二是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台账,实现消防隐患精细化管理。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可实现消防隐患采集、追踪、处理动态化管理。在隐患类型中,对未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损坏,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堵塞疏散通道,加工、生产、仓储、经营场所在一起,出租屋、居民区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爆炸品,小商店经营场所违规设厨房、无防火门间隔,“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等类目信息均有明细,基本实现火灾隐患类型覆盖。三是部门联动更加便捷。我市综治信息系统不但纵向上通向镇(街)、村(居)网格,更实现了横向上市、县(市、区)各部门的联通,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均有开放了相应的账号,通过联合管理,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效能。

四、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乡镇治理;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48-01

乡镇政府是国家设在基层最低一级的行政组织,与农民群众有着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的联系。它不仅是人民民主和国家行政体系的重要根基,而且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基层政府公信力建设正日益受到公众与学者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政府在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解决民生问题,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方面积极作为,在行政管理中树立起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并不断拓宽公众参与政治的渠道,获得了公众的好评和认同。然而,作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作为市场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市场和社会对政府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现实要求相比,基层政府公信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本文从乡镇治理体制的视角分析了当前基层政府公信力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提升基层政府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1 当前经济发达地区乡镇政府公信力建设中的障碍性因素

(1)体制层面:现行压力型体制的缺陷。

乡镇政府“对上服务、向下要钱”的职能错位是导致其公信力不足的主要障碍因素。当前县乡政府间的政治体制实行的是压力型行政体制,上级机关制定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加以具体化和数字化后,以指标和任务的形式分派给各个下级行政组织,并以这些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主要依据,而下级机关官员的升迁和荣誉都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挂钩,承受着来自上级行政机关的巨大压力,只能按时完成,否则便会面临“一票否决”的困境。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在这种体制下,乡镇政府穷于应付上级政府的各种任务,承担过多事权,无力也无暇顾及农民的公共需求,乡镇根本无法履行其应有的职能。而且,在财政压力加大的时候,为维持自身的生存与运转,首先限制的就是限制公共支出需求比例。因而就出现了,乡镇政府本以公共服务为主却转变为以满足自我利益需求为主,徘徊在“公共物品提供者”与“谋利型政府经营者”之间。

(2)行为层面:自利倾向较重。

乡镇政府拥有自身的利益,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基层政府的权力源自于“上级”,这样,乡镇政府就容易忽视乡村社会自身的利益诉求,从而使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之间必要的利益共同体无法构建,两者之间常常存在的不是利益一致,而是利益脱节甚至对立。利益分离状态及社会授权的缺乏,使得基层政府基本上不受乡村社会的约束,很可能为获取自身的利益,就以“政府”或“公用”的名义去侵犯乡村社会的利益。近年来,征地拆迁引发的利益矛盾比较突出,成为影响基层社会和谐、损害乡镇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3)个体层面:部分基层政府人员服务能力欠缺。

政府公信力的表现具有三个层面:一是公民对于国家宏观制度、意识形态的认可程度,二是公民对于国家具体的政策的认可程度,三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执行主体,也就是各级公务人员的认可信任程度。在这三个层面中前两个具有根本的意义,而第三个更具普遍性表现。农民群众对于乡镇政府信任不足,许多是从对乡镇公务人员的不认可表现出来的。一方面,由于体制上、财政上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性取向加强,乡镇干部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将自身的经济利益夹带进去。另一方面,当前一些乡镇干部思想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权力寻租,腐化堕落,甚至与地方黑恶势力勾结,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因素严重破坏了乡镇干部在群众中的威望和信任。

2 加强经济发达地区乡镇政府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乡镇治理模式是造成乡镇公信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要提升乡镇政府公信力,需要转变现行的治理模式。笔者认为乡镇治理模式转型的根本方向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因为,只有立足于农民公共需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提供及时服务的政府,才是有公信力的政府。

2.1 更新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

首先,在乡镇干部中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乡镇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乡镇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同时,要着力解决办事拖沓、相互扯皮、假大空宣传等问题。

其次,乡镇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恪尽职守,树立良好的政风,彰显政府的德性。政府的德性是政府承诺与政府行为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的主观言行与社会客观评价的和谐一致,是政府的“自利性”屈从于“公共服务性”的必然要求在当前,对于乡镇政府的治理,要从根本上治理基层领导干部的行败行为,树立廉洁的政府形象。

再次,树立乡镇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信用观念。扫除封建的“官民对立”的政治传统、思维方式、习惯和观念。政府行政人员应该按照现代政治委托――关系的要求自觉履行政府信用,应该明白此时政府信用是决定这种委托一关系存续的最重要因素。

2.2 创新乡镇政府治理体制

(1)规范事权,重新厘定职能。基于乡村公共服务需求,乡镇政府职能要实现由经济管理与微观经济运作向社会服务为主转变,强化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做好引导、协调、维护和执行工作,理顺乡镇和上级政府的事权关系。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它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哪些应重点管,哪些要一般管,哪些该直接管理,哪些该间接管理。一般说来,乡镇政府应当直接提供公共安全、消防、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建设、社区医疗等受益范围限于乡镇的公共产品。至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跨区域公共品的提供,则应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相应的份额,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则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通过转移支付委托乡镇完成。

(2)确立乡镇政府自主性地位。上级政府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改变乡镇政府缺权、少权状况,同时要明晰权力边界,硬化对乡镇政府的权力约束;改变“条块”关系,将设在乡镇的县级派出机构有选择的并入乡镇政府,使乡镇政府成为一级独立的治理主体。

(3)建立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体制。要使乡镇政府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财政体制。当前,应将乡镇政府承担的本属于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向上级政府移交,比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外来人口管理等责任由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承担财政成本,可以通过则政拨款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调整目前的税收体制,适当地将某此税种留给乡镇政府,增加其乡村治理的财政能力。

2.3 加大农民参与治理的力度

首先,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培育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只有制度化了的利益集团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起到维护本集团利益的特殊作用。农民要具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须从高度分散的状态中组织起来,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组织,比如农民非政府组织。农民非政府组织不是权力组织,它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组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与政府和其他社会强势集团平等“议价”,在合作与妥协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能有效化解矛盾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加强乡镇政府决策中的农民参与。拓宽农民参与决策的渠道,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制定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办法,对事关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采用深入交流访谈法、代表参与法、基层意见搜集法、价值取向法等广泛征求基层民众的意见。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政府与基层民众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增强公信力。

再次,重视公众对乡镇政府考核的话语权。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应不仅包括政府自身和上级政府的看法,还应该把辖区民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标准,确立官民二元化的评估主体,形成一种利益主体互动的社会评估体系,使评估结果尽量真实和客观。

参考文献

[1]吴威威.良好的公信力:责任政府的必然追求[J].兰州学刊,2003,(6).

第12篇

关键词:新农村 宗教 问题 建议

一、农村宗教问题的涵盖范围

农村社会中,与“宗教”相关的信仰性活动种类繁多、形态各样。从其社会性质及存在形式考虑,可划归于三个大类。其一、正规的活动,以合法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为中心,在合法宗教场所中开展的相关活动。其二、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活动,包括宗教组织和人员的越轨活动;组织、非法宗教组织和境外宗教组织等,通过妄立教主、自立教派、秘密串连、非法传教等方式,所进行的地下性活动。其三、民间准活动,主要体现为沿袭民间传统,自发修建庙宇,杂立神祗,许愿还愿,以及驱鬼跳神等等。

对三类“宗教”性活动的主要特征进行归纳和比较:

二、新农村建设中对宗教问题的建议

“宗教问题”,是指与宗教相关情况的集合;而政府的管理,也应扩大到与宗教相关的各方面情况的综合性统管。作为领导者要有通盘性的考虑和根本上的应对方略。而在管理体制上应构架完备,管理体系要涵盖全面,管理力量也必须贯通到基层。基于此,提出如下思考。

1.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农村宗教问题

宗教问题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这是对待宗教问题所要坚持的最大原则。中央一再强调:宗教工作则必须作为全党、全局的工作来认识和对待。因此,地方政府及主要领导者,必须对治辖区域中的宗教问题要有全面的、大局方面的总体把握。其重点是突出县级党委、政府的综合领导地位和全面管理的作用。当然,强调领导机关从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宗教问题,并不是要弱化各部门的职能;相反,各部门的职能还要进一步加强,对一切扰乱社会宗教秩序的非法组织及其地下活动必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但从治理效果看,单纯的职能部门处理往往易在社会表层将问题遏制住,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的问题。

2.宗教管理部门力量必须加强

其一,在政府的公共管理中,宗教管理部门承担着涉及宗教的相关事务的行政管理,其职能是无可替代的。随着宗教在社会中日趋活跃,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也越来越重。特别是近年来基督教为首的各宗教在农村社会迅速扩张,三自爱国会等宗教组织所辖的社会整体力量也在迅速的膨胀只有加强管理力量,合法宗教组织才会在我们的可控之中。

其二,宗教管理部门还承担着对社会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责任。由于各地宗教管理部门其存在被忽视,在县一级特别明显,这直接影响到乡、村社会中对宗教类活动的监管不力。目前在各地农村,非法宗教组织和非法传教活动十分猖獗,这不能说与宗教管理部门未切实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无关。

其三,从改革开放至今的社会实际出发,农村中包括小庙在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受到群众的广泛拥护,其客观存在是不容忽视的。而长期不为政策所承认,一直存在于体制之外,这种不正常情况应当消除。因此,可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拓展,范围可包括小庙在内的民间信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将民间信仰活动正式纳入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3.强化农村基层的宗教管理意识

村级干部并非与农村活动无关。农村广泛存在的民间信仰活动,村一级实际已经介入,往往还是活动的主要领导者。

民间信仰是与宗教有相关性的独立的社会现象,是介于民间宗教活动与民俗文化活动之间的存在。比较而言,最好只在村落社会范围内,单独以“民间信仰”这一名义获取到合法性。当然,允许其合法并不是放任自流,必须建立一套新的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与之配合。其原则似可归纳为:建章立规、赋权于民、村落管理、政府监督。

在赋予其合法身份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管理责任者,即各村的村支部和村委会。也就说,要将村这一级驾起来,让他们搭上农村宗教、信仰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马车。其实,当村落中民间信仰进入合法体系,村范围内各种活动的判断也就明晰化了。对村干部来说,谁为合法谁为非法已很清楚;特别是自己参与的信仰活动得到合法承认,对非法活动进行干预也能理直气壮。在活动方面,村级干部首先要有具体的活动内容可管,才能主动承担起具体的管理责任;进而,也才可能致力于提高自己的管辖意识和管理水平。

4.完善农村活动管理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当前新农村建设中,村落新文化的建设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文化不可能用“赐予”的方式就使农村基层社会及农民们欣然接受。强制性推行我们主观上先行认定的先进文化内容,其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在农村建设某种文化,首先要得到基层的村干部及农民群众的认同,才可能在村落中扎下根来;真正的农村文化应当是从村落社会内部生发和培育出来的。因此,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内涵就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