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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284-04
传统上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①的研究,基本上是沿着界定(私有)产权基础上市场化供给方向发展。近年来,虽然逐渐注意到了多元化供给的重要性,但是囿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局限,在把握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属性和结合我国农村社会因素研究上仍显不足,没有能真正解决农民偏好显示的问题。另外,由于对治理问题研究的缺乏,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公共产品的浪费及闲置的现象,农村公共事业没有得到可持续发展。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结合社会资本因素的集体行动及制度供给理论给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治理新的视角。
本文首先介绍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及其对准公共产品的完善,其次简要回顾目前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研究的不足之处,最后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提出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内容及方向。
一、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准公共产品理论的完善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纯公共品是严格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此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国防就是典型的纯公共产品。大多数公共产品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和“公共资源(产品)”②两大类。前者如教育、卫生等,后者如公共矿山、渔场等。布坎南(1965)提出了拥挤成本的概念来区分“纯公共产品”与“非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他认为,不存在纯公共物品到纯私人物品的泾渭分明的界限,俱乐部产品是可以适应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只要排他机制的成本低于获取的收益,通过某些技术设计或制度设置就能够实现公共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从而能够以私人的、自愿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物品之间架起了桥梁”[1]。后来的学者对俱乐部产品的供给、定价及成员的数量等方面加以深入的研究,但在集体行动形成及公共产品治理方面没能展开研究。
哈丁(1968)提出“公地悲剧”,使得公共资源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公地悲剧”指“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被锁进一个强迫他无限增加其牲畜量的系统里。在一个相信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所有人都争先恐后地涌入追求的结果是注定毁灭。公地自由使用带来了所有人的毁灭。”[2]“公地悲剧”反映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危害,再加上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没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要么建立私人产权,要么交与政府管理。由于人们对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似乎注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与近乎疯狂的寻租行为深信不疑,因此,经济学家们(尤其产权经济学家)异口同声的政策建议是“建立私人产权”。但是,后来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如Quiggin(1988)[3]和Swaney(1990)[4]等人认为,哈丁以后的许多人虽然把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看作由一群所有者拥有、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但这与开放性资源(Open-Access)含义几乎相同,而现实经济中的公共产权却并非如此。开放性资源(或自由准入)指任何人都可以不被限制地开发使用的资源;而公共产权指一群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分享资源的各项(使用)权利,它限制谁使用、何时和怎样使用,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机制赋予权利和实施义务。容易引起“公地悲剧”的仅仅是“开放性资源”。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中译本,2000)的公共池塘资源①自主治理理论使得公共资源问题研究得到迅猛发展,完善了准公共产品理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5]其内容包括:(1)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传统的集体行动理论只是一些使用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当特定环境接近于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取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了。传统模型的前提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这适用于一些大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因为个体在这样的环境中经常是彼此独立行动、缺乏沟通以及个体改变现有结构需要高成本,但是对于彼此十分了解、经常沟通并且建立了信任和依赖感的小规模的公共事物治理并不适用。(2)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4个内部变量: 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部规范和贴现率。她认为,在一个自主治理的群体当中,解决制度供给、可信承诺、互相监督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综合使用政府、市场以及社区自主治理等多种类型的制度安排,这有利于增加信息、改变激励、加强监督和规则的服从。(3)社会资本理论。她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 [6]她认为,能否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不仅在于个人和制度本身,还取决于双方联系的媒介――社会资本。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当成员面对集体行动困境时,仅有意识形态和习俗是不够的,还必须有规则体系、制度这些形式的社会资本的有效运作,否则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难以避免。
二、国内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简述
我国学界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林万龙(2002)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定义为:“在乡或村的范围内提供为乡村社区农民(或其中一部分)所消费的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产品或服务,包括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技术信息服务和农村基础教育等[7]。李建(2007)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就是指在一定的农村区域内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8]。王书军(2008)把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界定为在乡村范围内消费和收益难以完全排他的并和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利益攸关的,并为农民集体参与分享的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9]。尽管表述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但除具有一般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聚居为主,因此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具有分散性;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生活存在很大的差异,同时各地农村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相应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上呈现多样性与层次性。另外,在农村社区范围内,人数相对有限、成员相对稳定,是个”熟人社会“,同一社区的居民在公共产品的需求和受益方面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
国内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研究,一般是借鉴主流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在供给(包括主体、筹资方式、规模、结构、机制和效应)、需求(需求层次、偏好显示、参与意愿、影响因素以及考虑到需求的供给效率)和供给与体制关系(财政体制与供给、地方治理体制与供给)等方面都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总体思路是除少量具备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公共产品可以完全由政府提供外,大量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都可以通过市场化(或私有化)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问题,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产权模糊不清不能为多元化供给或治理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需求偏好显示问题仍然没能有效解决;三是没能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进行研究。
从供给(尤其是筹资)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固然重要,但是这种静态的视角也会对管理、维护、监督和制度供给等问题有所忽略,难以促进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随着公共资源治理理论的引进,以及对西方企业治理理论的借鉴,近年来有学者逐渐从治理角度来研究农村社区公共产品问题,也注意到了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多元化治理特别是由农民自主治理的重要性,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政府(集权)治理、市场治理、公私合营(PPP)②和自主治理都有相应的研究,在促进农民自主治理的基础上多元化治理上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是也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民组成自治组织进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困境“问题;二是我国农村社会特殊性问题仍然没能有效地纳入理论分析的范围。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与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的研究
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池塘资源同属准公共产品范畴。为弥补当前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不足,我们需要借鉴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探讨农村社区公共产品包括自主治理在内的多元化治理,以促进我国农村公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理性农民假设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这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研究的理论前提。(1)关于农民是否理性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看,理性农民的假设是恰当的,它是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的基础。如果一个理论假设过于符合现实,就难以保证理论逻辑推理上的“内在一致性”,甚至难以建立相应的理论。至于理论在经验检验上“外在在一致性”问题,可以引入更多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把量化的社会资本因素作为理论模型的变量),从而使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2)关于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产权属性。绝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公共产权难以排他而无法解决外部性及“搭便车”问题,因而需要界定公共产品的(私有)产权以实现公共产品的市场化供给(或治理)。正如前文所述,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公共产权不见得就是那么没有效率。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明确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公共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探讨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权与其他形式产权混合并存的可行性及实现方式。这是农民自主治理研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2.社会资本与农民集体行动的形成。社会资本原本是社会学和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经阿罗(Arrow)、斯蒂格利茨(Stiglitz)、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等人引入到经济学中来。中国各地农村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可以用社会资本作为反映各地农村实际的变量引入理论分析中来。在操作上,可以对某个农村社区按照与组织联系(与参与社团比较接近) 、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社会凝聚力、归属感、信任和互惠等维度[10]设计调查问卷,选择典型地区进行调查,分析调查数据,测量评估社会资本状况。在取得社会资本数据的基础上,内化为博弈或计量模型的变量进行模型分析,使得对农民集体行动形成的模型分析与实际更加符合。
3.农民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经验研究。大量的经验研究是农村社区公共产品治理是否具备较强解释力的关键。我们可以对国内外成功及失败的治理案例分析,归纳有效治理的若干原则、条件与方式。目前国内学者主要的案例研究是在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治理方面,可以对相关案例用奥斯特罗姆的8项原则进行检验。①另外,可以对我国目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村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运用不同理论分析可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本质上是强制性制度本身的问题)。根本是要变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为农民的自主治理。
4.农民组成自治组织对社区公共产品自主治理的制度研究。农民自主治理包含农民如何组成自治组织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制度变迁问题。借鉴诺思及奥斯特罗姆等人的理论,我们可以从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农民自主治理的诱因:政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市场方式和社会方式供给的缺失和剩余索取权的获得。第二,推动农民自主治理的主体:理性农民及乡村精英的作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作用。第三,社会资本在农民自主治理形成中的作用:减少”搭便车“现象及对农民组成自治组织的激励作用。第四,农民自治组织的形式:探讨法人型或挂靠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自治组织的可能性。第五,农民自主治理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其一,预期收益。包括:(1)影响因素:占用者人数、公共产品规模、市场条件、体制环境、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等;(2)收益范围:对获得剩余索取权、规模效应、风险的降低及对公共产品的管理与维护效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其二,预期成本。包括(1)学习、规划、设计成本及量化评估;(2)实施成本及量化评估;(3)监督成本及量化评估。
参考文献:
[1] James M. Buchanan, An Economic Theory of Clubs, Economica, New Series, Vol. 32, No. 125.(Feb, 1965):1-14.
[2] Hardin. Garrett.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J].Science 162(1968):124-148.
[3] Quiggin. John. Private and Common Property Rights in the Economics the Environment[J].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XXII,No.4(Dec,1988):1071-1087.
[4] Swaney. James. A Common property, reciprocity, and community [J].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 Vol.24, No. 2(June,1990):451-462.
[5]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9-12.
[6]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167-173.
[7] 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J].中国农村经济,2002,(7):27-35.
[8] 李建.农村公共品三维复合属性的新考察[J].改革,2007,(6):69-72.
[9] 王书军.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及困境缓解:剖析河北一个村庄[J].改革,2008,(1):148-153.
[10] 桂勇,黄荣贵.社区社会资本测量:一项基于经验数据的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8,(3):56-60.
Research on the public pond resource self-governance theory and the rural community public goods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HUANG Yong-xin,LI Juan
(Economy college,Capital national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00,China)
关键词:社会组织;农村社区;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构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收录日期:2013年12月31日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尚处于探索和实践的初级阶段,在如何转变观念观念、怎样筹集资金、如何在政策上进行扶植,环境和卫生等如何同步等多个方面仍然存在较突出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破解。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出现的问题
(一)干部群体之间的观念模糊。政府和农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对于当前制约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首要问题,两个主体方认识不到位。首先,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存在的意义、认识的理念以及建设内涵都很模糊,存在着畏难情绪,不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同时因地制宜地调动当地群众,工作系统性、统筹性和创造性不够。其次,当地的农民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共同参与支持社区建设的热情不高,存在一大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新社区建设了解不够、认识不足,不能有效地整合利用社区各种资源。
(二)筹集建设资金比较困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的匮乏。其中,最大难题是农民建房资金,最大瓶颈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资金问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庞大的资金。然而,政府财政政策捆绑、项目整合的扶持资金非常有限,土地置换资金到位滞后,企业参与、社会组织投入、个人赞助等社会力量参与严重不足,渠道多样化、主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形成,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非常突出,难以弥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及维持正常运转资金缺口。
(三)政府扶持政策的缺失。目前,基于国家层面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政策体系还没有形成,没有能够衔接的相关配套设施。城乡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社会保障政策以及向城市居民倾斜的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规划审批政策缺失,缺少统一的审批标准,前置条件多、审批环节多、规费收取多、运行周期长;二是建设用地政策缺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缺乏可操作性,而社区建设用地受政策制约较大,现行的土地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满足社区建设用地的需要;三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等还没有相应的政策保障。
(四)简单粗暴的发展模式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部分农村社区建设在垃圾污水处理方面跟不上,使得新兴农村社区的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社区的良性发展。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流动性人口数量的加大,生产向多样化的生产活动发展。由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使得农村社区的发展屡遇瓶颈,导致出现的环境、卫生、治安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农村社区的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社区的良性发展。
二、针对我国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所存在问题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新型农村社区建立所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强化统筹、注重结合,在探索实践中找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办法和路子。
(一)转变干群观念。一方面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影响,应当少一些干预,多一些保护,依赖其自发生成的力量来进行自我管理;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成立社区组织等方式,强化村民的社区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村民参与到社区的建设与管理中来。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让社区观念深入民心,让村民了解社区与自己的学习、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存在重要的关系,同时还要以村民共同利益为出发点,激发村民的政治理性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只有给村民建立起牢固的社区意识,才能通过社区治理培育村民的参与精神,才能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我们要增强村民的政治敏感,扩大社区村民的知情权,为村民参与村庄的社区化管理铺平道路。
(二)制定多方面的、全方位的发展策略。农村社区的建设一定要与当地总体发展战略结合起来,使社区建设与区域发展相互促进,同时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有条件的村镇要按照小城市的理念进行规划布局,优化资源的配置,加快村镇驻地向小城市发展,要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利用工业化、城市化积累的资源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鼓励引导大企业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在资金的筹集方面:一是要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有序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二是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积极鼓励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开展“百企联千村”的主题活动。
(三)规范新型农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在制度上,社区制度建设应以人为本,尊重社区居民的各项权利,突出社区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社区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能动性与积极性,促进农村社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服务。在政策扶持方面,首先要精简政策的审批流程,规范政府机关制定政策措施的方式和方法,将农村的社区建设摆在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样的地位;其次,在政策的内容上,要包括土地、融资、拆迁补偿、减免收费等方面的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建设中面所临的问题;最后,在农民的就业及养老的政策保障上,要强化农民的主力军地位,利用“新农合”等契机,来切实解决农民在社会保障上的问题。
(四)转变社区建设发展模式。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就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中经验的缺失,造成了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的不平衡发展。同时,在农村社区建设追赶城市社区建设的道路上,要吸取经验教训,农村社区建设的主导思想不应当是进行社会改造或者文明引进,而在于坚守其原本的特色,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外界力量不应当以短期利益为诱饵,从而牺牲其地方特色。而是应当把农村社区建设与发展现代农业相结合,通过对节约的土地进行整理,发展家庭农场,吸引大中小企业参与农业的开发,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实行规模化的经营,逐步改进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五)与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相结合,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完善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绿色家园。对于其自发形成的管理经验,上级政府应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城市化过程中带来的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安全隐患、治安问题等,上级政府应及时进行保护性的介入。
当前我国的农村社区建设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已进入加速期,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大力推进,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必将出现增加趋势,如何在前期卓有成效的基础上,将农村社区管理推向深入发展,如何使得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同步,这是政府部门面临的一个新难题。笔者认为,充分发挥村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应该是构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一个未来的发展趋势。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突出社会建设的人性化和道德化趋向,创新农村社区管理,以人为本。农村社区也应成为能够使村民过上有尊严、健康、安全、幸福和充满希望的美满生活的地方。
主要参考文献:
[1]吴爱萍.村庄社区化管理与村民民主参与.江西社会科学,2013.9.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共享和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集中整治,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乡容貌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的城乡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镇区、村庄和镇域主干道路环境得到全面改善。村庄进村路和大街小巷卫生得到彻底整治,无“三堆”(柴草堆、粪堆、垃圾堆)、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无乱倒垃圾、乱堆乱放问题,村庄绿化整齐美观,为下一步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镇区的卫生、绿化、设施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镇域主干道路两侧违章建设、各类料场、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方面得到彻底整治,广告牌等宣传设施规范有序,无卫生死角。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村庄整治内容
1、进出村庄路段环境整治
①对进出村路段两侧进行杂草清除,路肩整平;
②对路两侧暴露垃圾进行填埋;
③拆除路口及拐弯处有碍观瞻障碍物;
④对路两侧树木涂白;
⑤对进出村路面进行全天保洁。
责任单位:各农村社区、村
2、村内大街小巷卫生整治
①在街道醒目位置张贴环境整治宣传标语,营造全民参与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的浓厚氛围;
②对村内大街小巷卫生进行彻底整治,做到无“三堆”,无违规种植物;
③对可视范围内白色树挂及电线杆、主街道两侧墙面上的“野广告”、陈旧标语等进行清除,对村内宣传展板、横幅标语进行维护;
④对大街小巷现存的建筑物料堆进行清除;
⑤对围村垃圾进行填埋;
⑥对主要街道两侧乱搭乱建的构筑物进行拆除;
⑦对村庄主要街道路面进行全天保洁。
责任单位:各农村社区、村
3、村庄公用设施维护管理
①疏挖村内排水沟,贯通环村沟渠,确保排水畅通;
②对村内已硬化路面进行维护,未硬化路面进行整平;
③对群众文化广场、大院墙体进行粉刷,广场、大院内外无乱堆乱放现象;
④对娱乐健身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无破损现象。
责任单位:各农村社区、村
4、村庄垃圾集中清运处理
①选好配强村保洁员,每千人配备3名保洁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②垃圾箱摆放到位;
③按照整治办公室要求做好垃圾池选址;
④建立卫生保洁员管理制度,卫生保洁人员做到“一日两清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
责任单位:镇城管办,各农村社区、村
(二)镇区及镇域主干道路整治内容
1、镇区整治
①加强镇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正常发挥;
②做好镇区道路、广场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确保绿化美观、亮化到位;
③加强镇区环境卫生管理,做到道路清扫保洁及时,无卫生死角;
④做好镇区容貌的管理,加大对乱搭乱建、乱摆乱设、乱停乱放、乱泼乱倒、乱扯乱挂等现象的整治,确保镇区环境整洁有序;
⑤加强对首集市场的管理,加大对占道经营的整治,维持良好的镇区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镇城管办
2、镇域主干道路整治
①做好主干道路的路面保洁,做到路面整洁、无坑洼,两侧无杂草,确保道路通畅;
②加强对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和环境治理,确保道路两侧无白色树挂、边沟漂浮物等垃圾杂物,无有碍观瞻的建筑物、构筑物,无外接棚舍及违章建筑,无乱堆乱放的物料和“三堆”;
③做好主干道路两侧苗木的管护工作,保持绿化苗木生长旺盛、整齐美观。
责任单位:镇城管办、农委、各相关农村社区
四、时间安排
全镇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活动从2012年5月23日开始,到6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5月23日-28日)
召开动员会议,组织现场观摩,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各农村社区、村层层宣传发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村内高音喇叭、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程度,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5月29日-6月5日)
各农村社区、村,镇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对照整治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逐条梳理需要整改的问题,并建立工作台账,集中力量,加大整治力度,按时完成全镇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各项重点任务,使城乡环境面貌得到全面改善。
(三)检查评比阶段(2012年6月6日-7日)
组织各农村社区、村开展城乡环境整治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采取“互评”的方式,组织各农村社区进行相互检查评比,对检查不合格的社区、村要求限期整改,直至达标为止。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6月8日-10日)
镇环境集中整治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验收组,逐社区对所辖各村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依据验收得分系数按4元/人的标准核发奖励资金(计算公式:村奖励资金=2010年底村人口数×4元/人×考核得分/100)。同时,依据各农村社区所辖各村平均得分系数,按每个社区3000元的标准核发社区奖励资金(计算公式:社区奖励资金=3000元×社区所辖村平均得分/100)。对验收得分在75分以下的村和社区视为不合格,取消其资金奖励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指导、调度和督查工作。各农村社区、村,镇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进整治工作开展。
(二)健全制度,强化督查。各农村社区要建立日调度、日总结制度,对各村环境整治情况进行随时调度、检查,并开展自查互检活动,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扎实开展。环境集中整治办公室对各村整治进展情况实行一天一调度,并以展板形式展示各村形象进度,各农村社区每天下午5:00前上报各村整治进度表。环境集中整治办公室、城管办、督查办组成联合督导组,加大督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农民利益保护;征地拆迁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2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成为一种城镇化过程中的新尝试,它的建设变村庄为社区,变传统农民为社区居民。具备城镇功能的新型农村社区的出现对优化和发展城镇化体系是一个创新和进步,对未来村庄发展,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然而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过程中,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受自身文化水平限制,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农民利益受损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利益保护问题也就亟待解决。
一、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进程
中国在改革开放30年时间当中,城市空间扩大了二三倍,城镇化率也达到了52.6%。中国的新型城镇化,这是世界最多人口的城镇化。正如政府工作报告所言:五年转移农村人口8463万人,城镇化率由45.9%提高到52.6%——中国城乡结构发生了历史性变化。①越来越多的传统农民变成了社区居民,而越来越多的村庄变成了社区。
二、农民利益保护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性
这部分我将以两个步骤来论述,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性,二是农民利益保护对于新型农村建设的重要性,以此逻辑来论证农民利益保护对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性。
第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性总结为以下四点
首先,其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新型农村社区促进生产要素城乡一体化配置,在空间上促进了生产要素城乡流动。其次,扩大了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对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典型调查结果看,进入新型农村社区的家庭在固定资产花费上的支出为15至20万元,涉及到几十个行业的产品。据测算,未来十年我国将有四亿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至少可产生10万亿元的国内消费需求,对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做出重要贡献。②再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更能体现新型城镇化之“新”。与传统城镇化不同,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采取的是社区、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区配套建设的模式。进入社区的居民不仅可以在产业园区实现非农就业,还可以全面便捷地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最后,其体现了以人为本,改善农民生活。新型农村社区成员整体纳入城镇管理体系,不仅完成了农村居民到城镇居民身份的转变,还可以降低居民身份和职业身份转变的成本。
第二,农民利益保护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总结为以下两点:
一是保护农民利益是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前提条件。广大农民群体占我国多数基础,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是实现城乡经济共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稳定农民情绪,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二是保护农民利益更体现新型农村社区之“新”。新型农村社区有别于传统的行政村,是在农村营造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形态,让农民享受到跟城里人一样的公共服务。实现社区化之后,农民又不远离土地,又能集中享受城市化的生活环境。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所以保护农民利益契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
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农民利益问题
1.强制性拆迁和征地,引起大量“失地农民”不满
在拆迁和征地过程中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补偿标准不规范。一方面,地区之间补偿标准不平衡,城乡之间有天壤之别。另一方面,城郊征地拆迁补偿远高于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淑蒲县粮食储备库征地拆迁补偿给农民每亩45000元,高于国家规定补偿标准近两倍。③第二,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从调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安置工作缺乏统筹安排,造成一部分农民基本生活失去保障。其一,缺乏长效机制。有的地方政府一次性将有限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补给农民,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就业岗位。其二,缺乏规范的管理,一定程度上牺牲农民的某些利益,仅是象征性的给农民一些补偿。第三,行政权力滥用。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自然资源等方面不具优势。从市场角度来看,没有大的商机,这些县市为改变这种情况,推出各种招商引资政策,强行要农民进行拆迁,停耕停种,农民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
2.传统农民面对竞争不具优势不能改善生活
传统农民一生从事农耕,普遍文化程度较低,更没有一技之长,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失去土地后,失去了工作。而面对更多机会却因为自己没有竞争优势而望尘莫及,失去了生活最基本的保障,走入贫困。多数农民靠打散工苦力等方式来维持生活,大部分农民普遍认为经济来源没有以前稳定了。
3.生活方式的改变使部分农民社会心态变化
农民社会心态变化有以下三点:第一,对未来缺乏安全感:土地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它是农民生活和生产资料的基本保障和投资资本,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就失去了家庭财富。加之,现行的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还有所欠缺,很多资源他们无法真正享受,从而导致大部分失地农民对生活缺乏安全感。④第二,享乐主义思想较为严重:由于征地补偿资金是一次性打到农民的账户上,从而使得原本不是很富裕的农民一夜暴富,大部分农民无计划地乱挥霍土地补偿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第三,自我认同感不强:由于失地农民确实存在文化素质和技能低等因素的影响,在就业方面无法与其他群体竞争;而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文化背景、生产生活方式差异的存在,使失地农民在融入到城镇生活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文化摩擦,让失地农民对城市无所适从,自我认同感不强,社会参与意识淡薄。
4.缺乏合适的利益表达渠道而更多出现
自90年代后,逐渐增多。是农民利益受损后表达错位的一种方式。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关于征地拆迁等问题出现的摩擦,传统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利益表达没有合适的渠道,所以只好用表达利益,给自己给新型农村建设过程都带来了巨大损失。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农民利益保护的应对策略
根据以上提出的问题,总结给出以下应对策略:
1.用法律法规构建制度化体系化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保护农民利益最根本最核心的对策就是应当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化体系化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让农民利益有法可依。保护机制构成有以下三点:
第一,逐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就业服务、就业保护和就业保险等方面进行建设和完善。首先,地方政府应从征地所获得的收入中拨出专门的资金,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金和就业基地建设基金。其次,做好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工作。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就业指导小组,帮助失地农民联系工作,同时也要给予这种能吸纳众多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以政策上的优惠和支持,有针对性地发放政策型贷款,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第二,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多渠道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可以从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土地流转后的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同时也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慈善捐款;把这些款项交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中。其次,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再次,建立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使失地农民能够病有所医。
第三,完善土地征地和补偿机制。征地补偿方案应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严格实行先安置后拆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不准动工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标准,及时足额给予农民补偿。定期开展征地补偿安置专项治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严格界定土地的征收范围,坚决查处滥占耕地的行为,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使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入市场公平交易。通过城乡一体化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使政府能够以税收形式获得利益,从而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以此既可以避免政府利用行政强制权力从土地征收中谋取巨额利益,也可以解决政府不依赖“土地财政”后地方财政不足的问题,同时又保护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2.完善社区组织,提高社区服务能力
第一,构建并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特色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和服务,结合本社区的需求情况,实施差异化和特色化的社区服务。
第二,实现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开发便利的新型农村社区市场服务。一方面社区经济组织要充分利用吸收外部经济因素,发展农村社区商贸服务业,也为失业或失地农民提供一定再就业和创业的机会;另一方面,社区组织牵头,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农业规模产业,鼓励农民参与进来。亦可开发新型农村旅游业带动发展等有自己特色的市场服务。
第三,吸引新型社区人才,完善社区服务。缺乏专业型管理人才和岗位的新型农村社区现状。一是开辟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关专业毕业生进入社区行政和事业人员编制序列的绿色通道,参照大学生村官有关政策,给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业岗位适当的倾斜;二是探索确保这些应有型人才流动的长效机制,创造事业平台、扩大就业机会;严格选聘程序、突出能力要求;规范考核机制、健全选拔程序。这样,既破解了大学生就业难的现实情况,又实现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际需求的有效接轨,一举两得。
3.努力提升农民综合素质,形成政府指导和村民自治的合力
这一点需要政府和农民两方向的双向努力。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现有法律法规对提高农民素质的约束力度,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和完善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创新农民受教育模式,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另一方面,农民自己也需要努力坚持学习,抓住新型农村建设契机完善自己提高技能改善自己生活,自觉参与和监督社区的建设,提高利益保护意识,依法表达利益,全面提升自己,知法懂法,用知识保护自己的利益。
注释:
①《: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国城市经济地摊网。
②数据来源:人民网。
③事例来源:《关于征地拆迁中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网友1JJ2161710博客。
④《中国失地农民的心态研究》,中国利川网,2013年10月。
参考文献:
[1]新型农村社区:城镇化的新尝试.中国报道,2013-3-9.
[2]曾现银.我国新型农村建设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曲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3]以新型农村社区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国建筑新闻2012年11月
[4]失地农民的社会心态研究.中国利川网,2013,10.
[5]庄亮主.城镇化进程中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重要性.环球网论坛.
关键词: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
一、杨舍镇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目前,杨舍镇开发建设及开发区、市城司移交管理的拆迁安置社区(小区)18个,从调研情况看,杨舍镇拆迁安置社区管理历经多年的探索实践,呈现了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一)社区管理体制逐渐理顺
从2008年初开始,针对拆迁安置小区管理体制中谁主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杨舍镇提出了“三属地一统一”的管理意见,即在镇、办事处、村属地统一领导下,实行条线指导、块状管理、责任包干。从反馈情况看,通过近三年实践,所有的农村社区均明确了责任主体(属地行政村)、责任人(行政村或多个行政村协调后委派),实行了“谁分管(条线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镇、办事处对社区指导服务功能得到强化,各级管理层的责任性、主动性明显增强,各项职责有效落实、工作扎实推进,推诿、失责现象基本消除。
(二)社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从2008年开始,杨舍镇围绕“高标准、高品味、高效率”全面推进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原先硬件设施较为薄弱的晨阳社区、江帆东西区、新丰苑社区、新农社区、赵庄社区、白鹿社区、景巷社区等8处社区用房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升级改造,办公、活动服务用房功能更加完善。
(三)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职能部门加大工作指导力度,社区工作逐渐趋向规范,救助解困、社区再就业、医疗保健、绿化管护、保洁卫生、治安防范、计划生育等服务方式不断改进,入住安置小区的城市认同感、归属感明显提升。
(四)社区文化活动逐渐丰富
大部分农村社区都能关注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因地制宜加强文体阵地和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居民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形成了“一区一品”特色。
(五)社区环境面貌整体较好
在“三属地一统一”的管理模式下,爱卫办、绿化办等部门条线均深入实地开展工作,村和社区彻底转变了短期卫生突击的思想观念,建立了小区保洁队伍,加强环境长效管理,提高了保洁水平。
二、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三属地一统一”管理模式下,依靠属地主责、三级组织、条线指导的齐抓共管,杨舍镇拆迁安置社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面貌整体焕然一新。但调研中也发现,杨舍镇18个农村安置社区工作进展不平衡性仍比较突出,社区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七个“不够”。
(一)社区管理责任还不够到位
少数属地村领导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对构建新型社区的意识淡漠,存在着推一推、动一动的思想,没有很好的履行“三属地一统一”职责,不能充分发挥主责牵头作用。甚至一部分合并社区少数村不按镇文件要求分担相应的管理资金。
(二)管理、服务职责区分不够清晰
除南湖苑、东兴苑等小区外,大多数动迁安置社区缺乏长远规划,实际上是社区管理和物业服务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运作,工作职责不清,存在管理矛盾、纠纷隐患,不利于社区可持续发展。
(三)少数社区工作者素质还不够高
虽然社区配齐和充实了管理力量,但大多是抽调和兼职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比较陈旧,有的甚至对社区职能不清楚,工作方法和方式还完全是过去抓村里工作的套路。与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相比,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知识结构、业务能力亟待提高。
(四)载体功能发挥还不够好
从调研情况看,社区服务平台基本到位,但开放度、利用率比较有限。社区活动室存在室内多、室外少,老人的多、孩子的少,形式的多、实用的少,关的多、开的少等共性问题。一方面是社区工作没有全面、深入铺开,另一方面是群众(失地农民)与社区有陌生感、距离感,直接影响了载体功能发挥。
(五)社区管理的力度还不够大
极少数社区管理特别是长效措施没有到位,卫生保洁管理松驰,返潮现象时有发生。少数社区疏导引导不够,农村不文明生活习惯未得到根治,车库住人、乱堆乱放、乱挂乱晒等现象仍然存在。
(六)群众参与面还不够广
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社区或多或少忽视了群众建设社区、管理社区的积极性,缺少调动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参与社区管理的有效办法。一些被拆迁农民在居民角色转化中对承担一部分物业管理费有极大的抵触情绪。
三、社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建议
针对动迁安置社区管理、服务中还存在的薄弱环节,建议改进如下。
第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巩固和完善“三属地一统一”模式,进一步强化各条线、办事处(街道)、行政村、社区的认识。村级基层组织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本村失地农民的利益,在拆迁安置社区管理中发挥牵头主责作用,承担必要的管理服务经费。
第二,进一步理清关系。要理清社区管理与物业公司职责分工,独立建制,双轨运作,协调配合。鼓励村级基层组织(或多村联合)设立物业公司,对拆迁小区内入住的非安置住户,实行市场化运作,按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三,进一步建好队伍。牢固树立以城市社区的标准建设动迁安置社区,职能部门要加快成熟小区社区居委会的筹建步伐,要继续招聘、稳定、充实动迁社区管理队伍。同时,通过加强队伍培训、城市社区与动迁安置社区干部实行双向挂职等形式,密切社区间交流合作,激活动迁安置社区的内在活力。
第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城管、绿化、计生、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对接,抓好动迁安置社区管理工作,如城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城管进安置社区”的有效模式。相关职能部门要会同办事处(街道),参照城市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制定动迁安置社区考核工作方案和细则,考核内容主要侧重班子的工作状态、工作成效及为民服务举措,通过征求居民其对社区干部的建议意见,获取客观公正的实绩信息,与年终报酬挂钩,从根本上推动社区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第五,进一步完善功能。要充分利用好现有阅览室、健身房等载体,开展契合动迁社区特点的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让群众在娱乐中提高素养,在活动中增添友情,潜移默化改造群众思想,塑造群众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六,进一步调动群众。要发挥村级基层组织人头熟、情况明的优势,千方百计挖掘辖区内各种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尤其要强化社区内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起能干事的小组长、楼道长、健身、文化等不同群体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努力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社区自治模式,共同把动迁安置小区建成文明祥和、温馨舒适、安全有序的新型社区。
第七,进一步重视建设。要广泛宣传建设好动迁安置社区的重大意义,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安置小区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提高动迁安置小区规划建设标准,科学设置篮球场、停车场、儿童活动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在小区的合理规划建设社区服务用房增强社区造血功能;政府要加大协调力度,努力促进安置社区照明电价按居民用电价格收取,降低小区管理成本;要重视小高层安置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从集约用地的角度,争取上级财政支持,适当加大镇、村两级扶持力度,努力探索“政府贴补、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物业微利”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四、结束语
农民集中安置社区是城市化背景下我国农村社区发展的新生事物,是对农民居住方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一次变革,它将推动中国农村社区的管理由社会控制向社区治理的历史性转变。但由于中国历史和现实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独特性,农民集中安置社区治理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问题又独具特点,这是社区治理各行为主体必须认识清楚和认真对待的。政府在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一种切实可行的社区治理模式,合理调配社会资源,充分考虑到“新市民”的初期可能存在的水土不服现象,完善相关社会保障体制,实现平缓顺利的过渡,完成这一次牵动亿万人口的社区革新。
参考文献:
1.宋言奇.农民集中居住社区建设个案研究[J].城市问题,2008(9).
2.郑风田,傅晋华.农民居住集中现在、问题域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9).
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与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鲜明过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的一种“新型社会空间”,是弱势的非农化群体“小传统”得以依托、行动逻辑得以体现的社会场域。这种组织化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空间”。笔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概念,为村庄研究增添了“走向终结型的村社共同体”类型。
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着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
事实上,村社共同体借助自身的组织化机制, 建立了应对城市“围攻”的适应性经济模式、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在此,因为已有组织化网络的存续,所以大小“传统”才有机会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在这里,发现以下情况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拥有一份衣食无忧生活的同时,还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编写民间社会的历史文化,实现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没有产生进入城市生活的严重困扰与大规模的失范行为,没有陷入城市生活与社会心理的双重“边缘化”状态。这与许多征地转居后陷入“社会排斥”与“社会边缘化”的农民不同。
关键词:自主治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
1 什么是自主治理理论
当代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并由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自主治理理论集中体现在奥斯特罗姆1990年的著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她指出传统的分析公共事务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即哈丁的公地悲剧(1968)、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1965),但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市场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悲观的,她指出当前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或者以政府途径(利维坦)为唯一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的途径是有问题的;然后,她通过对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监督这三个难题的分析,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第三,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八项原则。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与现状
2.1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
1978年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使得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瓦解,但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性,农民不组织起来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中央根据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决定了走合作化的道路。以此为背景,我国农民开始走上了合作化之路,在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当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
(1)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中央要求对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改革,建立乡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相当于生产大队的的范围内设立村,成立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又成立了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层次上又设立了村、组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村组的行政和经济职能。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层次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源于人民公社体制,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替代,因此残存了一些人民公社体制的特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做为一个经济组织,不仅具有经济组织职能,还具有政权组织的职能。正是由于这一特征,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产权模糊、组织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随便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大批专业化的农户,但是由于农民在流通领域里讨价还价的能力很弱,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和发展成为现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种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建立起了比较明晰的产权,但由于大多在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推动下成立,并实际处于其的控制之下,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虽然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然而由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合作化程度却很低。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参加组织的农户仅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不仅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90%之上比率,也距巴西、智利等国80%的比率甚远,甚至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也占30%-60%。
如何解决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她认为在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这恰恰符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不能代表集体的利益,而只有农民自身才可以代表。自己的东西自己做主,自己的利益自己来把握,这样才能激发农民的热情,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走自主治理的道路。
3 中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自主治理方面的比较
目前国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建立了良好的自主治理机制,这也是这些外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奥斯特罗姆在其的著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总结出了长期有效自主治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笔者将这八项基本原则概括为产权明晰、集体参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四个方面。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将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外的这些组织做一个比较。
(1)产权明晰。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应为集体财产集体所有,但实际却是大多由少数人占有和支配,造成产权模糊不清。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起来,本应建立了明晰的产权机制,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强烈的推动发展的动机,主张主要农民愿意加入就可加入,造成很多合作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无须缴纳股金,这样产权就模糊不清。与此相比,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严格由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因而产权非常明确。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由农民建立的带有半垄断色彩的庞大组织体系,不仅包括基层和县级组织,还有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产权归全体成员所有,也非常明晰。
(2)集体参与。这里指的集体参与是指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参与组织章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具有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机构的性质,农民自然无法参与制定和修改各项规则。我国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由财政部支持的)已经建立了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但大多的合作组织农民并未真正享有表决权,一般成员基本随大流。有些直接由管理层决定,还有的实行一股一票制,这样股份占大头的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就能通过这样控制合作组织。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任何社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只有少数合作组织规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安排一些额外票,但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额外票谋取私利,法律还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通过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行使组织员自己的权利,决定农协的各项方针和重大事项。
(3)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是小数人占有和支配集体财产,农民的投票权行使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领导者可以随意处置集体财产,管理也不科学。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成立理事会做为合作组织的决策中心,但理事会成员受到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影响较大,也无法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无法对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而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合作组织成员从普通的农场主到董事长,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董事会聘请专门的公司经理来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而董事会是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组织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使之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来对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理事长的权力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合员大会赋予的,而监事会成员则是有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来产生,这样就保证了合作组织可以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受到了监事会的有效监督。
(4)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这是指组织成员自己设计制度的权力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自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独立的组织,但不管是其成立,还是建立之后的管理和经营,都与地方政府脱不了关系,自主性大打折扣。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则是由全体成员民主协商完成,并且美国国会于1922年就已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从谢尔曼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而日本政府则是通过对农业协同组合大量的支持和帮助来保证自己农业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农协的制度安排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制定。
4 初步的政策建议
为何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形成有效的自主治理机制?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过多的干预。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因此政府干预甚至直接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理论上来说是合适的。然而,正是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率低下,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管理体制也应该随之而改变。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真正农民自主治理的机制,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发展下去。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首先必须要保证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对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从与村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和政府组织混合的状态中脱离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组织,同时农村基层政府应变管理为服务,将管理权交给农民。而对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大力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地方政府不应再根据自身意愿来干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并对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控制合作组织进行严厉的制止。
(2)其次是提升农民自主治理意愿。保障了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合作经济组织要想发展,还应有农民的自觉参与。目前我国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成员自主治理意愿都很低,主要是因为自身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和没有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我国政府应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分配时向农民倾斜。
(3)另外还应提高农民自主治理的能力。无论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想持续顺利发展下去,组织成员应有一定的自主治理能力。而目前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的素质普遍比较低,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开展一些专门针对合作组织成员的短期培训。同时在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相应的研究活动,对农民的自主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4)同时政府还要加大扶持力度。第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应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同时给与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减轻其的负担。第二是加强金融支持。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应放宽对其的贷款限度,同时培育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款。第三,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并加大技术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郭翔宇.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本文作者:徐文军 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思政部
农民既是农业活动的主要从事者,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同时还是农村社区公民,农民的环境行为包括农民的生产型环境行为、生活型环境行为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是指农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规章规定,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平等地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中。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以及行为参与等。农民是基于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参与环境治理的[2]。制约因素产权不清晰明晰的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减少成本的外部化。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林业资源产权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这些环境资源利用者———农民的外部行为严重,而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使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用权分离,集体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归农民所有。
虽然规定土地承包权为30年,但一些地方并未严格落实。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使得农民不会真正关心土地资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农民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短期化倾向严重,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生产要素以追求最大产量,造成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3]。激励不足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是由内在需求和外部因素决定,若付出超过收益,则农民环境行为很难发生。农民的生产生活性环境行为可能要求其采用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节水灌溉技术、绿色肥料等,这样就要求农民不得不付出更多的金钱和劳力。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也要求农民有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消耗,以及其他社会成本的付出。农民的环境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补偿,谁给与补偿、采用什么方式、补偿多少,都会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实践上,政府会给与农民一定资金补偿,但补偿资金数量有限、补偿种类单一,不能有效激励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
生态需求不旺生态需求是指现代人类经济活动中社会经济系统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资源的需要,即对生存环境、后代利益、地球生态利益的关注[4]。一般来说,生态需求高于生存性物质需求,生态需求是农民环境行为的内在动因。由于我国农民生活还不富裕,绝大多数处于刚解决温饱状态,再加上农民所受教育较少,农民的物质需求还占据主导地位。农民生态需求的缺乏使其还不能自觉追求行为的生态环境化。法律不完备现行法律更多关注城市环境问题,虽农村与城市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农村环境法律的边缘化,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定自然缺失。而且,对于农民成功参与环境治理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也未给与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包括农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缺乏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提供和环境信息批露义务的规定,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全面等,都影响了农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的实现,最终阻碍了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5]。组织不健全由于受到自身特点的限制,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农村社区“自组织”才会实现。农村社区环境保护“自组织”是指在政府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的框架内,村民为所在社区的共同环境利益而自主组建的具有自我管理功能的机构。“自组织”可以为农民环境行为提供合作框架和集体支持。
农村的“自组织”机构有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和义务环保小组3种。然而,这3种组织各有缺陷,大大限制了其环保功能的发挥:①村委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村民自治易与其发生冲突,且村委会利益与村民利益未必能保持一致;②农民合作组织有自身的优势,但还处在发展的早期,其内外关系的治理还需时日;③义务环保小组是农村社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其天生发育不全,资源不足,业余性强,一时还难以有所作为。信息不完全无论是农民的生产生活型环境行为,还是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都需要充分的环境信息。然而,农民获取环保信息受到2个因素的限制:①农民自身获取信息的途径窄、时效滞后、容量少,农民主要通过电视和个人相传获得有关信息;②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方公布信息的热情不高,除了农民外,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还有政府、企业、村委会,然而他们要么不公布环境信息,要么避重就轻,不公布农民关心的环境信息。环保信息的不对称,使农民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也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既不能指导农民自身的环境行为,也使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和效率大为降低。能力不足由于青壮年农民1年中大多时间在外打工,目前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小孩,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且由于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大量高素质农民到城市里谋生,农村高素质人才的流失加剧了城乡的知识水平差距,使得现有的农民不论从知识还是技术上都难以胜任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参与治理行为。
个体生态素养的高低会影响其环境行为的开展水平。农民生态素养包括农民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生态素养和参与环境管理的生态素养。农民的生态素养主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环境行为实践逐渐获得。农民生态素质培育不能脱离农村和农民实际。由于我国农村还不富裕,农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处于萌芽阶段,所以农民的生态素质教育要与农民的生产消费等活动结合起来:①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态种植业、生态畜禽业和节约型经济,鼓励农民参与社区环境管理,让农民在生态环境活动中学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以及有关环境参与治理的知识和技能;②农民生态素质教育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比如可以编写反映本土生态观念的乡土教材,让农民对生态素质教育产生天然的亲切感,还可以通过中小学生以“反哺”形式向其父辈宣传生态意识[6];③要利用农家书屋、电视、互联网向农民宣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等;④可以通过农村“自组织”渠道向成员宣传相关环境知识及技术;⑤必须重视农民生态需求的培养,生态需要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强度。一般来说,一个人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型物质需求,才会去追求生态需求。所以,要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激发和保持他们的生态需求。
依据“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理论,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可有作为。要发挥市场对农民行为的导向作用,需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认证制度等。由于农业资源产权的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资源利用的外部化和“搭便车”行为时常发生,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明晰产权、加强保护。明晰产权①建立农业资源的复合所有制,即终极所有权归政府和村集体所有,初始所有权归农民所有[7]。政府可对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利用,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农民对农业资源的初始所有权应体现为其拥有基本的使用权、种植权、经营权、受益权、转让权、抵押权等[8]。②农业资源的长久承包制。由外国经验和我国实践表明,农业资源承租时间长短是影响其有效运营的重要因素。长久或永久承包制,可以减少农民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行为。③完善农业资源的合理流转机制。农业资源产权的合理转让,既可以增强农民的收益预期,又可使稀缺的农业资源流向效益更高的地方。加强保护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法管制外部经济负效应。①通过市场主体间协商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即资源所有者可向侵权者收取费用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②政府可通过税收、直接管制、限制进入、主动查外、行政处罚等方法约束或禁止资源负外部性的产出。③农民采用亲环境行为生产的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如果不能被消费者认可而获得比普通农产品更好的价格,农民就会因为市场风险而放弃生产。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政府对这些绿色农产品给予权威认证,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便于识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生产者行为的监管。目前需要简化绿色认证程序,降低有关费用,便于农民申请。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需要法律做坚强保障。要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确保农民的环境权(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和司法救济权的落实,促进农民更好地参与环境治理活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且要具体详尽,便于落实公民的环境权利[9]。#p#分页标题#e#
环境知情权既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前提。2008年5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这是政府部门的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针对农村实际,有关部门要尽量做到信息公开渠道多元化,要利于农民方便、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环境信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农民的知情权就难以保障。环境司法救济是农民环境权利的最后保障。目前我国环境司法制度不能适应农村实际,环境司法诉讼难以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受害农民无法提供环境污染的证据以及环境污染鉴定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长复杂的诉讼期限而放弃;②受害农民无专业能力从事环境司法诉讼;③受害农民无法承担生态环境诉讼费用;④农村生态环境诉讼判决执行难。针对上述问题,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可尝试环境纠纷法院诉讼外调解和环境赔偿先予执行,比如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金的先予执行以及诉讼后的执行保证对我国环境司法诉讼执行难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农民保护环境的最佳途径是通过“自组织”实现。农民环境行为的组织参与有以下好处:①克服农民个体理性的缺陷,通过集体行动共同应对社区环境问题;②集体行动可增强单个农民的影响力,使其更好地发挥改善环境的作用;③“自组织”包含较雄厚的社会资本[10],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的凝聚力;④“自组织”具有地域优势,不仅容易获得环境信息,而且保护居住地生态环境的意愿比较强[11];⑤“自组织”可以为农民环境行为提供知识、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自组织”机构,是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最佳组织。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有必要处理好村委会与乡镇机构、村民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自治、自我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发挥村委会在保护农村社区环境的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向村委会赋权,使其拥有管理社区环境的权力[12]。村委会应当获得代表村民和应诉的资格,并在资金方面得到支持。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村民们基于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等方面的共同利益而自发联合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各种协会和专业经济合作组织[13]。
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有着巨大的优势,但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时间短,内外治理都不健全,其积极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政府要在资金、政策、治理方面给予农民合作社大力支持。农村非政府环保组织农村非政府环保组织是环境保护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可向村民提供环保知识、信息、技术的支持,促进村民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扶持此类组织的发展。
[论文摘要]:公共物品领域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成为可能。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依赖于农村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其主要包括农村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但是,要保证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有效性,政府必须在政策上、经济上和道德上予以支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
我国农民对公共物品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对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并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目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大多是由政府承担,而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在总体上并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供给结构失衡和效率低下的现象时常发生,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农民不需要的公共物品却供给过剩。鉴于单一的政府供给体制不能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试图寻找政府外的公共物品供给,探讨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实现形式以及政府的行为选择,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供一条新的思路。
一、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必要性:回应双重失灵
在经济学理论中,市场提供私人物品,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这已成为学科的基本理念而被广泛接受;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则是政府存在的最基本理由。农村公共物品之所以由政府供给,而不能像私人物品那样通过市场供给,这是由公共物品所具有的两大特征决定的:一是非竞争性。一个人对某一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或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同时消费,即并不减少其他人从该物品上所获取的利益,因为向一人或向多人提供该物品的成本是相同的。二是非竞争性。一旦某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就无法阻止他人对其消费,即排斥任何潜在消费者从这些物品上获益通常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这与私人物品根本不同。公共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得在公共物品领域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即一部分人支付公共物品的费用,而大多数人免费享用。同样,农村公共物品消费也存在着不花钱而搭便车的可能,也会有越来越多的“理性经济人”从自己的成本一收益角度考虑,以最低的成本甚至没有成本去享受公共物品的最大利益。长此下去,任由搭便车现象存在,那么最终结果必然出现农村公共物品的短缺。由此可见,公共物品领域靠市场机制是难以奏效的。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一是能够大大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二是能够较好地解决农村公共物品消费中的公正性问题。
但是,政府在克服公共物品领域的市场失灵中,却难以避免自身存在的失败。公共物品供给实际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由于政府“理性经济人”的缘故,必然出现公共物品领域的双边垄断、信息不对称和预算最大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公共选择过程中的政府失败。具体地说,由于政府提供农村公共物品存在垄断权,即没有竞争对手提供同样的服务,加之公共物品是一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直接界定的物品,因此公众很难对政府的产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政府又可以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额外的利益,从而导致政府部门总是有一种预算扩张的趋势,而预算规模扩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膨胀。虽然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无效率不是行政部门膨胀的必然结果,但政府行政部门的膨胀和低效却是农村公共物品短缺和供给低效甚至无效率的直接原因。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方面具有的优势表现在,它能够把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把公平与效率原则加以结合。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具备法人资格,以公共服务为使命,享有免税优待,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盈余不分配给内部成员的机构或组织。它具有非营利性、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特征。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既具有政府部门的公共性或公益性特征,又能以更类似于企业的方式运行,既能够做到以公平为宗旨,又能够突出效率目标,实现效率优势。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政府官僚体系,是公民志愿参与的自治性组织,它不同于政府机构的权力等级制的运作原则,而是多样的、灵活的、平等的、参与式的组织结构,因而在提供某些农村公共物品时比政府更具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可见,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已成为必要,它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回应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需要。
二、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实现形式
市场机制是以自愿求私益,通过平等的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合同与契约、自由交易、公平竞争、个人经济权力的满足等活动追求私人利益,经济领域是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运作形式;政府机制是以强制求公益,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和政府组织之间纵向的“命令—服从”关系追求公共利益,政治领域是以政府强制机制为主要运作形式;社会领域的非营利组织,其机制是以自愿求公益,通过具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活动主体的个人选择、理解,形成共同的道德和信念等活动追求公共利益。而这种机制的运作必须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才能得以展开。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需要依赖于农村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其主要包括农村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1、农村行业协会供给
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是能为广大农民提前、产中、产后服务,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而当前农民居住分散和生产活动不集中,是导致他们在同非农产业进行交易和谈判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因为单个的企业是获取信息的弱者,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使得企业在市场运营中处于不利地位,对此解决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来提供单独企业共同需要的服务。因此,现实的选择是优先支持农民发展各种专业协会,通过专业协会的发展来推动综合性农民协会组织的形成。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将目前政府直接调控农户变为政府通过专业协会间接调控农户。这既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减少农产品供给和农民收入增长的波动,也有利于切实有效地精简基层政府机构,减轻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农民专业协会的发展还有利于农户更好地联合起来,保护自身经济利益,提供多种多样的公共物品。
2、农村合作组织供给
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个体经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或改善经济地位的组织。实践证明,农村合作组织能够有效推动农业经济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处在发展阶段,还很不完善,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政府要增加对农村合作组织建设项目的投入,从税收、资金、政策三方面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有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组织就可以成为农民发展生产的“领头羊”。近几年,我国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而逐渐形成的农业规模效应正日益凸显,农村合作组织在不同的领域和环节,向农村社会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为农业经济的增长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也为农村合作组织成为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形式创造了条件。
3、农村社区的自我供给
社区是指那些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是关系密切、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富于同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团体。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利用社区的力量来进行公共物品的供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善治。农村社区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断调整,社区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领域、形式也在不断扩展。
1)农村社区通过产前契约的形式供给公共物品。产前契约是布鲁贝克尔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在社区没有某种公共物品而该物品又为社区中的人们所需要的时候,在生产前社区成员进行谈判,如果社区成员正确表达了自己的偏好而愿意付相应费用,就可形成契约,如果成员表达各自的需要程度不足以生产出公共物品,则资金归还社区成员,契约无效。产前契约的难度在于社区成员能否真实地表达自己偏好并愿意付相应的费用。通过产前契约的方式提供公共物品在我国农村社区也较常见。例如,一个村民组由于天气的干旱需要筑坝蓄水灌溉农田,通常的做法是村民组长邀集本村民组每户人员开会商讨出工或出资的问题,村民根据自己的偏好一家里是否有或有多少农田在该坝灌溉范围之内——选择是否出工或出多少工,最后达成契约去筑坝。
(2)农村社区组建社区管理组织供给公共物品。社区管理组织即社区履行社区公共服务的组织。但它们通常是由社区团体而不是政府机关来管理。有时,这些组织也成为公共资产的所有者。社区管理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社区管理组织的组建是建立在社区成员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基础上;社区管理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仅仅提供给参加本组织的成员;社区管理组织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小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
(3)农村社区与政府合作供给公共物品。社区与政府的合作供给是指由地方政府与公民组织在提供特定公共物品项目上达成书面约定或合同。从本质上讲,它是政府采用的一种合同外包形式,即政府将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直接承担的服务项目,通过协议的形式,授权委托给社区的非营利组织或其他公民社会团体组织,民间组织运用一定的生产形式和机制,直接向社区相关公民提供服务产品。它一般以社区—政府合伙公司的外壳运营,在这种公司即社区和公共机构的合作企业,社区和政府有共同的目的和任务——提供满足农民共同需要的公共物品。
(4)农村社区的个人自愿供给公共物品。自愿提供公共物品与社区成员长期形成的社区文化有关,社区文化如果有利他主义倾向的,自愿供给就可形成。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区自助成了社区管理的特色。美国社区特别强调政治参与和社区文化,美国的教育,从小就培养学生回报社会的理念,因此,美国有着良好的公共物品社区成员自愿供给的传统。在我国农村,社区成员对农村公共物品的自愿供给还比较少见,但也在逐渐增长。所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地区还需大量涌现像美国、新加坡、台湾等地的社区成员自愿提供的公共物品。
三、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政府行为选择
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一方面源于政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源于市场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失灵。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必须依靠政府的扶持。具体而言,在非营利组织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政府应从政策、经济、道德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
1、制定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虽然发展较迅速,但还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现行政策法规导向作用不明确。1998年10月公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实行严格的登记注册和业务管理制度,这种“入口”管理和“过程”监督并重的制度使得非营利组织难以发展。所以,其直接的后果是堵住了非营利组织进行登记注册的合法通道,并将政府的有限资源和精力耗费在如何限制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上。实际上,政府的政策应更多关注“过程”监督,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激励,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激励,主要表现在税负、鼓励捐赠、税收征管等方面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来确定这些法律法规的普适性、针对性和有用性,同时,应建立相关的诉讼救济机制,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等现象,应当提供司法救济渠道,使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对政府行为进行合理限制和监督。
2、经济支持
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所以其经济来源很难靠自身解决。然而,任何一个组织的有效运行都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作为后盾,非营利组织经济来源一般有自己赚来的收益、政府的合同与补助、私人支付与捐赠。从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仅来自社会的捐赠,政府的财政支持也是一项主要来源,在美国,政府是非营利组织的最大收入来源,占其预算的比例从2/5到一半以上。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发展有其特殊性,但政府财政的支持是各国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普遍做法。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处于逐步发展阶段,更需要政府经济上的大力支持,所以,政府可从财政中划拨一定比例的款项,专门用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经济支持的主要目的是维持非营利组织的顺利运营,另外还能带动私人捐赠的积极性。
3、道德宣传
非营利组织的运营,特别是社区层面上提供的公共物品,很多都是靠志愿者自愿、主动提供的,因此,政府的道德支持必须相伴而生。登哈特夫妇断言:政府在道德上还有责任确保任何通过这种过程产生的解决方案都完全符合正义和公平的标准,并且确保得出解决方案的过程完全符合民主政体的规则和道德。他们还坚持,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关注更大的社区,鼓励公民致力于超越短期利益的事情,并且愿意为自己邻里和社区中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的责任。其意思是政府在道德上要保证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首先要符合民众的利益选择,其次要考虑到正义性,并且通过道德宣传鼓励个人与社区利益保持一致。在我国,“以德治国”是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如果政府能在非营利组织和农村社区层面加以具体落实道德的力量,则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将会加速发展,民众的道德水平也将会迅速提高。
4、加强监督
政府除了鼓励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物品,还应对其监督管理。非营利组织对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属于准公共物品,是对该社区的村民提供,虽然其针对性强,但外部很难监督供给的有效性。因此,在非营利组织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外部的监督,同时乡镇人大监督也不可忽视,形成社会力量监督非营利组织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格局。在公共资源的筹集、使用过程中,实行财务公开制,定期向辖区群众公布收支情况,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发挥乡镇人大、审计部门及新闻媒体的监察、监督作用,保证公共资源不被滥用。
农业收入仍是农民家庭收入的一个构成部分。这类农村社区从地理位置上看,有的毗邻市区或城镇,成为市区或城镇在空间上的延伸部分,有的是在农村就地实现楼房化,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仍然保留较多耕地,多数家庭或有相当比例的家庭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开放的非农化社区这类社区的特点是在原农村社区的基础上逐渐实现了产业结构的非农化,耕地已经很少或几乎没有,社区基本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已经高度城市化,但是社区人口结构出现了高度复杂化的现象,外来人口数量已经大大超过原农村社区。如天津市北辰区的双街村就是这类新型社区的典型代表,双街村利用与市区空间相连的特点建立新楼房社区,基础设施完全城市化,文体设施、文化建设较好,农民自愿花钱购买,社区入住条件市场化,完全对外开放,吸引了来自天津其他区县、北京市的大量人口居住,虽然没有并村,但社区人数已经是原村人口的十多倍了。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区形态的多样化可能并不限于上述介绍,但是毫无疑问多样化和新型化的农村社区在管理体制上都面临着全新的问题和挑战。空心村最大的问题是,在青壮年常年在外、村庄常住人口大量减少的条件下如何使农村公共生活保持生机和活力。人口过少也会导致治理失效,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为主要人口结构的农村社区会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天津市农村由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基本上没有这种类型的农村社区。在楼房化的农村社区中,这些社区原有的地理位置、空间布局、社区规模和社区成员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也意味着管理体制即将面临许多新课题:原有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是以村民委员会为载体的村民自治,而现在的一个楼房化的居住小区可能容纳了原来的好几个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原来一个村的公共事务现在变成了好几个村的公共事务了,农民的居住模式由独门独户的小院变成了涉及更多公共性的单元楼房,人们所关心的公共事务的内容也将发生诸多变化。在当前村民自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村民在新的社区如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呢?如果涉及到村委会的合并或者成立新的管理机构,能否保障村集体的资产和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新老机构间的平衡过渡?在开放的非农化社区中,新社区的人口总数已经是原来村庄人口的十多倍,这些新增人口只是买房在此居住,并非原农村社区的成员。他们占新型社区人口的绝大多数,但是又不属于此地农村社区的天然成员,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无权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管辖,可以说村民自治的管理体制在这种新的社区几乎完全失效。另一方面,这些居民来源多样,很多人来自其他省市,户籍远在千里之外,不能参加居住地社区自治和基层人大的选举,基本政治权利完全不能实现。另外,这种新的社区,成员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他们不像前一种类型是几个原有社区的合并,而是完全注入了全新的成员,并且新成员的数量占据主导地位,这简直可以说是再造新的社区。
农村的经济活动无疑更加密集和活跃。但是密集的经济活动必然会使人们围绕着利益而进行的互动活动更加频繁和密切,利益冲突也会增多。这表现在:村办集体企业可能面临着利益分配不公的争议,一些高污染的企业可能会引发村民与企业之间的冲突以及环境灾难,尤其是由于征地而引发的利益冲突更加激烈。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都对土地产生了越来越突出的需求,但是围绕着征地补偿问题,农民与村干部、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经常意见不一致,往往会由于利益问题而不断上访告状、甚至会发生暴力冲突和群体性事件。人口流动加剧传统农村的一个鲜明特点是人口流动性小,基本上不发生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但是当前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村,快速的人口流动成为其主要的一个特征。这一方面表现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周期性的人口外流,另一方面也表现为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外来人口的大量增加。但是中国目前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往往不是举家迁移、共同生活,而仅仅是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而把妻儿老小留在老家。这会产生严重的社会管理问题:在劳动力流出地的农村出现了空心村和农村社区衰败的现象;在劳动力流入地,农民工由于缺少家庭的温暖,对当地缺乏归属感,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加上他们流动性强,管理困难,往往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社区共同体面临重建的难题传统农村的居民世代聚族相居,人口相对固定,每个农村都是一个天然的利益和生活的共同体。但是快速的城市化进程打破了这种千百年来的天然共同体,全国各地推行的撤村并点、楼房化和宅基地换房等各种小城镇建设模式,都无一例外地要求新的社区扩大规模,把原有的农村社区居民合并集中在一起。集中居住对于改善生活条件、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便利,节省了成本。但是对于新的社区来说,除了原有的一些集体利益需要重新分配调整外,更重要的是重建社区意识和管理机构。建立管理机构相对容易一些,但是培育新的社区认同意识、建立新的和谐社区恐怕就需要用时间来作为成本了。家庭的稳定性受到冲击传统农村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家庭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但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村人口流动加剧,现实条件使很多夫妻不能在一起生活,再加上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们的交往、尤其是接触异性提供了方便,这就使农村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离婚和离家出走现象在农村频频出现。而这种离婚和离家出走往往是迫于环境变化的压力,而非深思熟虑的结果,往往会对家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家庭是社会最有凝聚力的、也是最稳固的基本单位,农村的稳定正是建立在家庭稳定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农村家庭的稳定性受到冲击,那也将使农村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加剧。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在基本生活条件、医疗卫生等基本的民生领域就存在水平较低、供给不足等问题,本身就已构成了一个普遍性的社会管理问题;但同时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农民住房的建筑质量相对较差,加上农村道路、桥梁、通信、水电供应等基础设施薄弱,就会产生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在城市不会造成损失,而在邻近的农村却会带来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成为严重的社会管理问题;而基础设施的薄弱、医疗卫生条件的不足,又会给抗灾救灾带来很大的困难,或者延误了最佳时机,或者可能形成二次灾害,又演变成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又如,由于农村经济文化相对落后,造成人们的法制观念淡漠,再加上现阶段有些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当发生利益纠纷和冲突的时候,很多农民就会诉诸非理性的手段解决问题,形成暴力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变成了社会管理问题。
为进一步深化对口帮扶县工作,按照《市对口帮扶贫困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口帮扶县全域结对帮扶“传帮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传帮带”内容
(一)加强“三项改革”等业务的指导。加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村级建制调整及社区优化改革和村(居)民小组调整优化等工作的指导帮带,使县厘清“三项改革”工作思路,稳妥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城乡基层治理。以村(居)务公开、组务公开为指引,帮助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提升基层治理政策制度保障。统筹推进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职务空缺和涉改村原则上按“一肩挑”配备。研究“一肩挑”相关管理监督、报酬待遇政策。提前谋划村“两委”换届,大力推进交叉任职。进一步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面提升基层自治队伍的基层治理能力。
(三)培育社会组织辅助公共服务。加强与县民政局沟通交流,将我市村(社区)建立社会组织情况和好的经验提供给县,并加以指导帮助,使县民政局在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以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互的农村社会组织,其成员主要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文化管理能人、老党员、老干部等有威望、有能力和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人士。努力在全县营造乡村精英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多元参与、协商共治能力。
二、帮扶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党委高度重视,坚持每季度专项研究,明确帮带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定期分析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强化到开展考察调研、沟通对接工作,共同探讨帮扶工作思路,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跟踪指导,确保进度质量。加强两地部门沟通,在提供计划内帮助的同时,根据需求适时提供帮助,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完成了“十河一湖”治理保护任务。
2020年,街道加大了对干流右岸的治理,把日常保洁作为常态化工作,安排了义务保洁员,做到每天巡护清理。并且积极召开河长制工作推进会,村级河长做到每周对河道巡查一至两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保洁清理不到位的,发现一次给予社区村警告,两次以上直接扣除相应的年度绩效报酬,确保了河湖治理任务完成。
(二)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2020年“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街道严格落实河长制有关规定,加强巡河检查和日常保洁,把前端保洁作为重点,将清理重点放在河道内及河道两侧陈年积存和越冬垃圾,主要清理了干流右岸5.017余公里,干流右岸并做到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配备保洁人员并加强管理。社区、社区、村、村设立义务保洁员各一名,爱民村设立长期一名保洁员每月一千元,各村社区均与保洁人员签订了协议书,详细规定了用工时间、负责河段、工作任务等,街道分管领导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到目前为止,共设立永久性河长制公示牌2处,宣传警示标语40余处,提高沿河居民的环保意识。街道及各村、社区累计出动人力410人次,出动车次56余次,共投入资金8.5万元,集中清运河道越冬及生活垃圾85余吨,有效保持了河道清洁。
(三)坚持开展河湖执法监管工作
夯实了河长制督办工作基础,严格执行巡河制度,对在巡河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清查登记,清单销号。对上级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做好登记,并将完成情况反馈上级河长办,做到查处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以强化落实“河长制”为切入口,从突击治水向制度化治水推进,实现治水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性。定时组织日常巡查,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组织联合整治,水岸齐抓、标本兼治、治管并举,同时根据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协调水利、城建、国土、公安形成综合治河的机制,打击向河道内倾倒垃圾、私搭乱建、侵占河道等行为。
(四)河长制工作能力水平提升情况
为进一步发挥好治理的作用,及时掌握河水水质。加大对各村、社区工作的调度及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治水工作。聘请各村、社区有影响力的村民(居民)作为河长制义务监督员,发挥监督作用。组织机关干部、社区委员利用河长制宣传月活动对辖区居民、村民进行走访宣传河长制内容,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悬挂宣传条幅7幅,利用社区组织居民文艺节目宣传保护河道、建设河道、管理河道等丰富多彩的宣传节目。使广大居民感到河道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责任感,加强居民对河道的保护、爱护、管理的使命感。
二、主要经验做法
2020年,街道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把前端保洁作为重点,将清理重点放在河道内及河道两侧陈年积存和越冬垃圾,我辖区内河道总长度为16.017公里,按照上级要求及部署我单位多次组织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截止目前,街道及各村、社区共出动人力410人次,集中清运河道越冬及生活垃圾85余吨,出动车次56余次,投入经费8.5万元。
三、存在问题
街道居民护河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思想认识有偏差。下一步将加大对农村河长制工作集中宣传,使村社区一级的河长制工作有更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