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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时间:2023-08-04 17:25: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治理法治保障,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第1篇

党和国家提出了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并明确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法治保障”要求。那么,社会管理创新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首要方面是理念的更新,另一个是方式方法上的转变。当前社会管理的方式存在一个显著的矛盾性发展,即管理设备与技术越来越先进,然而管理手段却依然像过去那样粗放与粗暴,暴力执法经常被人们所诟病。究其原因是,虽然社会管理设备的性能是提高了,但我们在社会管理理念上却没有与时俱进,作相应的调整与转变。如,我们早就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但是有些管理者和执法者缺乏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把法律当作管理老百姓的工具,某法律对自己的管理工作有利则要依法执行,如果对己不利则放置一边。他们仍然没有从最为根本的观念上进行转变,对社会管理法治理念存在诸多误区。中央已提出要用法治思维武装领导干部和管理者的头脑,要用法治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法治理念未及时更新,尚未来得及对社会管理法治的支撑要素做出相应的调整。而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及时更新,则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动力与引导,促成社会管理创新内外部动力的一种及时回应,这种回应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稳步推进。

二、法治理念更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先导

前已述及,我国现阶段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理念的更新及社会管理方法与方式的转变。理念的更新是首要的,这是因为理念更新是行动创新的先导,人们的思想和眼光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一个没有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很难想象他在解决所遭遇的社会管理问题时会想到用法律解决问题;人们具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就会对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与做法有不同的认识,就会形成不同的法治实践效果。在目前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推进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理念,以全新的思维与眼光来体察社会,认识自己,以避免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生重大偏差,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实现民主和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为此,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和制度管理社会;而这需要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法治理念的指引。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①换句话说,政府必须要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其社会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必须由法律授予,在社会管理过程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滥用权力、更不能怠行职责;要形成“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以及权力的行使由人民进行监督的意识与氛围。如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还固守原来的理念,如“权大于法”、“把法律作为管理和控制社会的国家”、“不严格依法办事”等,将会把社会管理创新引向歧途,无法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三、法治理念更新是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需要

社会管理政策的决定者和执行者均具有一定的权力,因而存在着社会管理权力侵害相对人权利的可能性,这已被现实中大量实例所证明。因此需要对社会管理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其实规制也是一种保障。为达到规范和保障社会管理权力的目的,需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社会管理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用正确的法治理念能够武装其头脑,使社会管理者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和注重保障相对人权利等正确的社会管理的法治观,远离与排斥超越职责范围行使权力、滥用权力、侵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二是将正确的法治理念具化于具体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使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与决策能够体现现代法治观的要求,能真正保障公民权利。对社会管理相对人而言,具备正确的法治理念也非常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当然要求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活动时依法而为和自我克制,也需要相对人对法治理念的接受与理解,才能在权益被侵害时具有依法维权的意识,能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四、市民社会的良性成长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在内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均由政府统一安排和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是日新月异,社会结构日益多元,人们的诉求更加多样,利益格局日趋复杂。传统的“全能型政府”、由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是呼之欲出。于是,国家权力逐渐从一些领域退出,逐步构建起职能范围适度、组织规模适中的政府,在管理中是提供引导、指导与服务。

五、政府职能转变及法治政府的建立需要更新法治理念

我国传统的治理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主体,采用强制命令等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一方面政府大包大揽,包打天下,另一方面政府应负责的公共职能却长期履行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承担一些不该管也管不好的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应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说明倚重行政手段的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是弊端丛生。经济市场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市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等社会结构的变化促使政府要转变职能,要求变革传统的“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打破政府发号施令、群众被动接受的单向管理方式;我们要顺应社会结构发生的新变化重新为政府定位,形成多元多维、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形成公民人人参与管理,服从管理,并从中受益的格局。这需要全新的法治理念,建立法治政府,政府需依法治理,不能越权、不能滥权、更不能怠行职责。公民需要依法参与管理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管理中充分体现民主,使社会管理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双向的互动的活动,政府与公民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

六、结语

第2篇

一、主动服务企业经济建设。

企业治安保卫人员要更加自觉的把治安保卫工作放在企业总体布局中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企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着力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企之要。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找准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服务发展的切入点,更加重视依法保障和完善企业改革、改制,保障和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和经济结构,保障和促进企业经济增长和事业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和预防在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有效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生活秩序。

(二) 着力保障企业文化建设。要密切关注企业意识形态领域中复杂形势,坚决打击国内外一些不健康的文化思潮渗透企业文化,保障企业文化事业、产业健康发展。把维护公共道德作为安保的重要价值追求,促进提升职工群众公民道德素质。着力保障企业生态、生产文明建设。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突出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治安保卫工作要深刻认识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有效预防和推动解决损害职工群众健康环境问题,为建设美好企业作出贡献。

二、积极参与平安企业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治安保卫工作要紧紧围绕做好维护企业社会稳定各项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安居乐业、企业社会安定有序、企业长治久安。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确保企业大局持续稳定。要切实增强安保工作意识,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类损害企业建设发展的违法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的新特点,新动向,紧紧抓住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治安重点问题专项整治,突出打击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治安保卫部门要加强自身素质学习提高,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社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治安保障作用,促进企业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机制措施,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源头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不断拓展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促进企业社会管理法治化、科学化。依法公正合理对待职工群众诉求,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建设平安企业的重要目标。要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积极推进法治企业建设。

治安保卫部门作为企业党委领导下的维稳队伍,是建设法治企业的重要力量,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自觉把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治安保卫工作全过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企业作出积极贡献。带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努力提高治安保卫部门自身严格履职工作水平,治安保卫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对国家、对企业、对职工群众、对法律高度负责精神,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弘杨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引导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促进企业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推动实现企业各项工作法治化。

五、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第3篇

关键词:软法 农村治理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6-0078-02

软法是人们自愿的共同协商制定,并且是愿意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定。它有三个特征:其一,软法制定的主体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其二,软法制定的主体存在多元性;其三,软法的功能具有妥协性。所以说软法不像硬法那样具有强硬的规定。就村规民约来说,它是每个村民在自身利益与集体利益、全村利益的衡量中,权量出一个相对公平,全体村民都可以接受的一项公约条文。

一、目前软法在农村治理中的困境分析

农村软法有其存在和实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明显的区域性与边界性,在当今现实农村治理中,软法的运用实施也面临着些许困境。

(一)软法创制主体文化偏低

现如今,农民文化水平比过去有显著提高,但就常驻在农村的人员文化素质来看,仍然偏低。虽然现农村教育覆盖面越来越广,但农村的人才短缺仍是一个严重突出的问题。因为农村的资源、交通、环境等因素影响,很多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村民不愿意留在农村谋发展。再者由于打工潮的涌起,农作物价格的下降,村民更愿意出去打工,因此留在农村大多数是一些老弱病残,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不愿意参与到农村治理中。他们自身的文化水平也限制了他们的能力,若是这些人参与到软法的创制过程中,软法的内容必定缺乏合理性与代表性。

(二)软法规范效果失灵

软法的效力一般靠“软约束力”来执行,但就其本身来说起不到规范调制的作用,对于成员的奖惩一般靠农村舆论,这就导致了部分软法的威信丧失,失去其规范作用,与道德的功效混为一谈。奖惩机制的不健全与实施效果不当会使村民对其失去信心,也没有了参与的热情。比如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在村干部换届期间,不能有黑幕及贿赂情况,发现后一律取消资格,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多种原因,村民不去举报或举报后也不予惩罚。还有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党员选举、村里活动、资金流向一定要及时公布,使其透明化,而在具体执行中,对于没有做到的情况,村民也是作为闲谈抱怨一下,并未采取具体措施予以惩罚。软法规范效果的失灵,不仅不利于农村自身的进步,也会阻碍农村法治化进程,更可能是“善治”的绊脚石。

二、改善农村治理中软法困境措施

软法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规范,它尊重了共同体成员的主角地位,可以发挥基层组织和村民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因此要及时解决农村治理中软法遇到的困境,充分发挥软法的积极作用。

(一)贯彻落实法治化道路

农村治理是一个多元的治理过程,包括政府、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这些外在推动力,村民是农村建设的直接建设者与承担者,是农村治理主体与农村内在发展动力。因此可以完善农村治理规则与制度,做好硬法与软法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法治化进程。如江苏张家港推动“多位一体”治理创新,通过制定议事规则,协商通过《村民自治章程》及《实施细则》《村规民约》规范决策程序、强化村务监督等完善制度,推进基层法治进程。

(二)培养规则意识

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应当有效形成并落实以本村村民实际利益意愿需求为目标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决策与实施可以培养农村村民遵守规则的自觉意识,从根本上说,我们必须以规范化的手段和途径,将各项农村事务、民生政策落到实处,引导农村治理在具体路径上的运作机制朝着更加符合村情、民情、社情的方向规范化发展。如今,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协商机制,有一个合理的协商参与程序,因为硬法并不能涉及农村具体的生活风貌,村务监督体制等。软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共同体成员约定俗成的结果,所以软法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人们的自觉意识和规则意识。

(三)提高参与意识

只有让村民广泛参与进来,充分表达村民自己的意志、意愿,才可以协调改革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减少缓和村民的抱怨心理。再者村民亲自参与到软法的创制过程中,增强了软法规范内容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也可以潜移默化地弥补村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如何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呢?我们一定要把握好时间维度,选择避开农忙和外出打工的时间,可以在年末或年初,村民休闲时给予意见商讨和征集。这样,使得很多村民都有机会参加,也会为了自身利益去集言献策。

(四)惩罚机制合法化与有效化

软法作为一种规范是一种效力,无规矩不成方圆,既然软法规范已形成,我们就必须遵守。首先要规定软法形成过程的程序化与合法化,要使软法牢牢地套在法律这个牢笼里,要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就不能只依靠村民自主遵守与服从,要增加软法的信服力。再者可以让软法硬起来,就是指当软法的相关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失灵的时候,我们要充分调动政府政策手段对其进行补充,提高政策手段在《村规民约》实施过程中的促进和辅佐作用。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部分软法规范转化为硬法规范,赋予其完完全全的直接的国家强制力,让软法硬起来。

三、结语

软法治理有利于农村治理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前进,也是走向农村“善治”的途径。软法本身在农村治理中也有一定缺陷。对于农村本身来说,硬法的运用与实施也是必不可少的。硬法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于农村事务的干预与控制,而软法体现的是村民内在的需求,纯粹的软法无法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预防与制裁,因此在治理中必须两者合力,软法规范可以为硬法提供具体的正当的支持,而硬法是软法指定的框架结构,软法在创制与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硬法规范,而不能任意违反硬法的规定,除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软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

出版社,2010:47.

[2]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5-217.

[3] 萧公权.与民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2006:111-112.

[4]崔明宇.农村治理中的软法研究[J].云南:法制与社会,2016(25):212-213.

[5]陈荣桌,刘亚楠.共建共享:十以来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优化路径[J].社会主义研究,2016(3):106-113.

[6] 颜慧娟.民生法治:十以来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的法治保障研究 [J].社会主义研究,2016(3):129-135.

[7]罗豪才,.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软法治理[J].江海学刊,2016(1):12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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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姜明安.再论法治政府建设[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6):5-11.

第4篇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工作

1、认真研究,积极动员。一直以来,我乡党委政府将普法工作作为全乡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召开了普法动员大会,制定了“六五”普法规划,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全面部署“六五”普法工作。分别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普法工作纳入我乡年度目标考评,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法律知识学习和普及活动的管理、指导,明确职责,我乡及时成立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六五”普法工作,动员各村齐抓共管。将普法当前各项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定期邀请讲师团成员培训。

3、措施得力,保障到位。“六五”普法以来,经费方面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法制宣传、法制培训、法治长廊建设等普法工作中累计投入资金已超过10万元,极大的促进了我乡的普法工作。聘请了专门的法律顾问,为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咨询。

(二)结合实际,“六五”普法工作有序推进

随着我乡广大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普法教育工作不断深化,对我们的普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乡以做好“四个有机结合”全力推进普法工作。

1、把普法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确定普法工作重点。围绕“六五”普法工作,我们以法制宣传和依法行政为出发点。以构建和谐平安XX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全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社会治安,多层次、全方位的进行《安全生产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土地法》、《社会治安管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有效的增强了广大群众自我权益保障意识,为全乡“六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2、把普法与“法律六进”工作有机结合,多层次推进普法工作。不断深化开展普法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一是乡党政领导结合“三送”工作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率先在机关干部中开展普法宣讲,以转变工作作风为重要抓手,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发放《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资料,采取周二、周四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撰写学法笔记和心得体会。按时组织参加全民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参照标准。

二是经常邀请法律工作者对全乡村组干部、人民调解员、村治保员等人员,进行《土地法》、《计生法》、《婚姻法》、《人民调解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农村实用法律法规法治培训,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普法讲座,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农村反警示教育资料,有效促进了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近几年,在全乡组织刷写各类法制宣传及平安创建标语360余条,各村通过“村村响”进行平安创建和法制宣传,发放各种普法资料万余份。

三是将社区、企业、广大村民中的固定电话用户聘为“平安创建义务监督员”,分别颁发了聘书,为全乡固定电话户发放了平安创建、法制宣传文化等宣传物品。

四是会同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为广大外出务工群众免费提供外出打工法律知识培训,截止目前,共发放《农民工法律知识读本》1200余册。

五是结合安全生产整治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发放《安全生产法》50余份,大力宣传企业安全生产。

六是大力推进法治校园建设,六五普法以来,乡普法办平均每年为XX中学、中心小学、新迳小学、XX小学等校园提供两次以上的法制报告,分别为各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

“六五”普法以来,我乡累计发放《农村常见法律知识读本》3400余册,《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单行页共计10000余份。通过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手段,强化宣传效果,全乡上下形成了浓厚的法制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普法工作的知晓率和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提升。

3、把普法与抓好“民主法治创建”相结合,提倡广大村民参与。我们坚持并深化“依法治理、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模式,通过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在全乡稳步推开了“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依托村级法律顾问,合理的整合现有资源,一是进一步加大村法制公开栏的实际作用,做到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党务;二是在村图书室建立法治一角,方便广大村民自行参阅和学习法律知识;三是每年组织对农村干部进行法制培训,同时,要求村干部率先垂范,争当法律明白人。四是发挥村两小组长普法中心户长作用,宣传和引导广大群众学习、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注重基层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职能,为全乡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4、把普法教育与不同阶段社会热点问题相结合,有效解决各类突出矛盾。我乡围绕不同阶段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安全生产、校园安全、食品安全、防火禁烧、反等社会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校园”、“诚信守法企业”、“法律进乡村”等活动。把关系民生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深入基层使广大群众提高了“法在身边”、“与法同行”的意识,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措施,确保“六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法治文化长廊建设使法律走近群众。“六五”普法开展以来,我乡建成了1个普法长廊,发挥村村通广播作用,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我乡“六五”普法工作的内涵。使周边群众在举手投足之间了解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2、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常态性普法工作。五年来,我乡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坚持把普法工作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乡村两级治安巡逻队员、人民调解员的组织网络,积极开展普法教育。针对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制教育和引导。向服刑在教人员讲政策、讲社情、讲法律、送温暖。通过经常走访、回访刑释解教人员,协助家人加强教育管控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自身就业等实际困难,通过人性化的开展帮教工作,使解教人员彻底走出低落情绪,重新树立起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3、扎实有效的开展“法治示范乡、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结合实际制定了创建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各种层面、各类人群的学法守法意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村务、财务定期公开,严格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了村级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村法律援助点的作用,深入推进“法律进农村”活动。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村民和村委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强化了法律服务工作。

4、围绕平安和谐XX建设,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和谐平安XX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健全乡、村、组三级联动联防网络;创新工作思路,推行平安创建承诺制,不断深化“法律六进”进程,进一步加强干群联系,畅通群众纠纷诉求、法律咨询、村情民意反馈渠道;以禁毒、反、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防汛防火、安全生产为重点,深入开展严打整治专项斗争,效果明显。截止目前全乡无一例刑事案件、无一例治安案件发生,社会秩序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存在的一些不足

我乡普法工作虽取得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宣传教育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经费相对紧张,开展活动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第5篇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前的紧迫课题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讳言,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则是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说,离开了法治文化,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3亿人民有9亿生活在农村,要加快依法治国进程,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基于扬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实需要。

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根本上来说是“人治”文化,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是:重礼轻法,重德轻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轻民,重义务,轻权利等等。这些传统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仍然在阻碍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特别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着阻碍作用。要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不良影响,就必须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并借鉴国外现代法治经验和整个人类文明成果,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

(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间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当前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造成了人们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地区至今还缺乏现代商品社会所具有的那种民主政治的传统,有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视寻求司法诉讼为畏途,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寻求“私了”或纠缠于行政解决的途径,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被人们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农村地区的法治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两者息息相关。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氛围的影响十分明显。局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还较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不健康的书刊、音像泛滥,并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因而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导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数地方政府的随意行为造成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落后、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如何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笔者认为可把以下几方面作为着力点:

(一)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宣传,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五五”普法规划首次将农民列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为此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传教育所具有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功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正是承担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能。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村镇规划的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标投标、农村流通体系有序构建、农民工权益的切实保障、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等,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因此,在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开展形式多梓、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把法律真正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农民法制学校、法律图书角、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完善农村民主制度,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强化村民自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转变。要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民利,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人,成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从而不断促进广大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做到“民选干部为人民、民选干部受监督”,同时要求村干部主动带头守法,使村级决策管理和财务活动真正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轨道,还政于民,对村民负责,受村民监督。

(三)加强道德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的精神支撑。

构建和谐法治新农村,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还要提供教育和引导,从文化上营造谅解宽容的和谐意识,提供和气、和睦、和谐的精神支撑,为法治和谐农村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坚实的社会基础,形成社会进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为核心的农村新道德体系,推动法律与道德走向统一。要强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八荣八耻”及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宣传教育,同时,还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在农村开展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净化农村社会环境,促进村风文明。

(四)加强涉农执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为此要合理设置基层司法机构,降低农民的诉讼成本。要建立高素质的农村司法队伍和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要坚决打击各种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和非法吸收农民存款、集资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第6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风险,约束机制

中图分类号:DF438.1

一、银行业监管的一般理论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

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从事存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外部监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我国银行业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银行业监管的目标

监管目标是一个国家制定监管制度的依据,监管目标的确立关系到具体的监管规定,因此,监管目标的确定是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首要问题。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目标是两个: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保证银行业的健康经营和发展;二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公众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这样的银行监管目标也是完全符合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监管目标的建议,是符合现代银行监管的目标的。

(三)银行监管的内容

银行的监管目标也就决定了其监管的内容。依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各国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监管大致包括以下方面:1.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首要环节,他能够保证进入金融市场的银行具备良好的品质以及合理的银行数量;2.银行业务运营监管。是对银行的持续性监管,必须要履行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及流动性等进行监督管理,来确保银行的稳健运行;3.市场退出监管。是银行不能满足监管当局的审慎要求时,而监管当局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三者有机结合在一起,服务于银行监管的全过程。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特点及其存在问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概括起来,主要有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和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两种类型。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分立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主要是负责制定并保证货币政策的执行,加强宏观调控。

(二)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银行业监管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金融改革的进程一直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这些需要加强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一是审慎经营规则可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规定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同时银监会颁布的大量规则也涉及审慎经营规则,但由于缺乏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基层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行。二是监管措施规则的操作性不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禁止分红、禁止转股、禁止出境等监管措施。但未形成细化此条款的具体规则,使基层监管部门无法有效使用这些监管措施,从而影响银行业的有效监管。

2.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所谓的市场约束机制,就是市场参与者借助于银行自愿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强制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通过自觉提供监督和对银行实施约束,并对银行产生的激励和制裁的行为与过程。在我国,银行监管仍然是以外部的行政监管为主,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监管并没有建立。

3.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在我国,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做到廉洁公正、秉公执法?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成效。因此,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往往存在着利益关系,对于加强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和防范银行的风险是十分不利的。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

我国虽已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关于金融的法律法规,但与我国的经济及银行发展需求来讲,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督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2.建立健全执法传递机制。3.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国家要继续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来推行普法教育,以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大法律的制裁力度,来树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观念,从而使全社会对法律做出合理性的认同与信赖。

(二)强化市场约束体系对银行业的作用

市场约束是用来保证银行体系在整体上长期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现代银行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方面。在搞好外部监管的同时,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与淘汰作用。1.完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我国颁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办法的出台,不仅表明了我国商业银行将按照国际惯例来运作以及提高银行信息透明度的决心与信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的缺陷;2.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加强银行业协会的自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在银行当局的支持下,全国只设立一个国家级的银行业协会,各级地方协会可作为其派出机构。在运作方式上,可定期举办研讨会,就出现的新情况进行讨论,加强信息交流,联手抵制欺诈银行资金的行为,以保护银行业的利益及体系安全。

(三)加强对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管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考虑由中央银行、财政部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监管者的活动及所制定的规则进行监督。以至于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社会公众、中介机构及被监管对象的监督,来规范监管人员行为,来防范监管工作中“道德风险”,同时也要加强监管考核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的绩效,也无法评价监管者的监管成效。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管者的行为,强化银行监管行业的内部控制,保证监管的公正有效。

参考文献

[1]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第7篇

[关键词]城镇化;社会管理;社会风险;动态关系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2-0064-07

城镇化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全面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引领加速中国全面改革和转型的总抓手,也是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进程的关键因素。随着城镇化战略的加速推进,原先的农民变为市民,生产关系、社会关系、生活方式、社会结构、分配方式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城镇化推进中的不协调、不科学、不可持续的负面效应,集中投射、释放于社会层面,对社会管理的压力骤增。社会管理能否及时化解城镇化进程中相伴而生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几乎决定了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因此,研究城镇化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成为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城镇化与社会管理动态关系模型

城镇化可以划分为“以物为本”传统城镇化和“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社会管理可以划分为“管控导向”的传统社会管理和“服务导向”的新型社会管理。城镇化和社会管理在“传统”和“新型”两个阶段分别有着不同的价值导向、发展路径和总体效果。当不同类型的城镇化和社会管理相结合时,对于总体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不同的影响,详见图1。

传统城镇化与传统社会管理的结合,非但无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反而加剧了社会断裂,使得原本存在的社会风险叠加共振,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破坏;传统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结合,虽然可以通过不断提升的社会管理服务质量来化解传统城镇化造成的社会矛盾,但是由于城镇化问题的尖锐性、复杂性和多重反复性,使得社会管理成本上升,最终降低了社会管理服务质量;新型城镇化与传统社会管理的结合,虽然可以通过不断提升的城镇化发展质量来增强公众福祉和幸福感,但是由于社会管理在体制机制上改革的滞后性,使“农民”变为“市民”的过程大大被延缓,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最终将伤害城镇化引领的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结合,才真正实现了两者价值和功能的动态平衡和有机融合,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国当前正处于从传统城镇化、传统社会管理向新型城镇化、新型社会管理转型过渡阶段,不同的关系组合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二、互动的失效:传统城镇化与传统社会管理的功能异化(一)传统城镇化带来系统性社会风险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镇化进入了短期内的突发式快速扩张和加速发展期。由于意识形态、历史传统、经济社会、体制机制等多方面、深层次的主客观原因,我们对城镇化发展规律、中国特色城镇化发展模式认识不足,走了一条问题和矛盾层出不穷的传统城镇化道路。传统城镇化的最大特点是“以物为本”,是不全面、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城镇化。在以物为本发展理念的主导下,传统城镇化重速度轻质量、重规模轻服务、重单兵突进轻统筹发展、重资源利用轻环境保护、重政府主导轻市场推动,从而衍生出一系列的城镇化“陷阱”:半城镇化、运动式城镇化、土地和房地产城镇化、有城无市城镇化、千城一面城镇化、非市场化城镇化、黑色城镇化和非均衡城镇化等。

“半城镇化”是对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不完全转变的状态描述[1]。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无法享受本地一系列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市民待遇”,处于“融不入城市、回不去农村”的尴尬境地。传统城镇化完成了人的地域、职业转换,但无法完成人的身份转换,最终导致人口的无序性流动、城乡二元分割和对立。“运动式城镇化”是对城镇化发展中重面子轻里子、重地上轻地下、重硬件轻软件、重短期轻长期等问题的综合描述。运动式城镇化缺乏顶层设计和有序推进,导致城镇盲目建设大马路、大广场、标志性建筑等“摊大饼”式的空间扩张,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和环境的矛盾[2]。“土地和房地产城镇化”是对土地财政和高房价的概括。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而高地价和高房价的互为因果关系,则强化了地方政府的征地动机,甚至违背农民意愿“迁村并点”、“上楼腾地”,引发了大量群体性维权抗争和社会“综合并发症”。“有城无市城镇化”意味着城镇化与产业发展没有形成良性循环。一些地方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有名无实,一些大中小城镇面临资源枯竭、产能过剩、产业集聚不足、产业质量不高等问题,对劳动力吸纳严重不足[3]。“千城一面城镇化”反映了传统城镇化在破坏性建设中去地方地域特色,去历史文化特色,去民俗传统特色,去民族乡土特色后的城镇文化基因的缺失,最终导致城市人文关怀精神的不足和居民幸福感的降低。“非市场化城镇化”模式下由政府独揽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性资源配置,垄断土地等城镇化关键性资源。政府主导的城镇化极易出现“以地谋发展、要物不要人、政绩大于天”的政府角色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极易超越现实、主观盲动、牺牲农民利益、排斥市场和民间参与,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公[4]。“黑色城镇化”是绿色、低碳、可持续城镇化的反面,是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的对立。传统城镇化是以高消耗、高排放、高扩张、低效率为特征的粗放型外延发展模式,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空气、水和土壤的污染,使“美丽中国”的目标遥不可及。“非均衡城镇化”是城镇体系化发展的严重失衡状态,表现为“新四化”发展不相同步、区域发展不相均衡、大中小城镇发展不相协调、城市群数量不足与质量不高并存,延缓了城乡一体化进程[5]。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财富再分配方式,城镇化在本质上改变了原有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职业结构和生活方式,为转变国民经济增长模式、提升国民生活质量提供了重大契机。而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结构调整,也衍生出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在城镇化与经济社会转型的高度重合、互相影响过程中,原先作为有机整体的社会,出现了各个部分的不协调、不平衡、不匹配,整体社会面临失衡、无序和断裂的危机。而传统城镇化则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危机,并有可能在“蝴蝶效应”下引发系统性社会风险和整体性社会冲突。

(二)传统社会管理疲于应对城镇化风险

从乡村占主导向城镇占主导的社会转型是一个充满冲突和矛盾的复杂过程。城镇化既带来扩大内需与发展经济的机遇和好处,也带来贫困与社会不公、环境退化与社会不稳定的挑战和负面后果。不过,这些挑战并不是城镇化的必然结果,可以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予以控制和化解。然而,在长期以GDP为导向、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的理念下,那种以“不出事”为逻辑[6]、以碎片化管理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社会管理[7],非但无法有效化解城镇化进程中的系统性社会风险,反而出现了成本高、风险大和绩效差的社会管理负面结果。传统城镇化与传统社会管理的结合,使原本存在的社会风险叠加共振,带来极大的社会不确定性。

城镇化战略对现有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机制有着重大影响,由利益失衡而引发的群体性冲突、阶层性冲突、价值理念冲突等时有发生。而传统社会管理的行为逻辑建立在“不出事”的价值基础上,即在社会管理中体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行为取向。在这种逻辑框架下,社会管理本应是一项在城镇化进程中以民生保障为前提的复杂综合性事务,却被片面地理解为“维稳”,并且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性和强制性等刚性管理手段,来防止、压制社会矛盾和的事态扩大,实现一时的、局部的社会稳定[8]。这种片面强调社会控制、工具理性的“救火式”被动社会管理,“贴创可贴”、运动式的治标不治本型传统社会管理,非但没有真正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反而使社会问题在刻意压制和掩盖下产生积聚效应,到某一临界点集中爆发,进而对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破坏。

传统社会管理带有极强的碎片化特征,即社会管理改革往往是局部性、阶段性改革,缺乏与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顶层制度设计的辩证统一。由于城镇化直接或间接引发的社会问题较多,从而涉及的社会管理政策也越来越多,最终呈现出一种无序或碎片化的改革倾向。这种碎片化的改革沿着“碎片式打补丁”的旧路而难以对社会问题实现标本兼治。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城乡二元分割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之间矛盾重重。大量的农民工不再仅仅满足于城镇化带来的收入增加,而是要求身份的彻底城镇化。城镇化未来的挑战和难点在于如何构建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要素互通和户籍管理等。而社会管理改革由于碎片化的特征,其职能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分散化存在,导致社会管理呈现出流程破碎、组织僵化、部门主义、效能低下等问题[9],从而难以系统地化解城镇化带来的新矛盾和新问题。

三、互动的机理: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功能耦合

城镇增长和城镇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城镇增长是指城市人口的增加,包括城市中心在地理上的扩张,而城镇化则是指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化的过程,是人的社会行为的转变[10]。传统城镇化更多关注城镇增长,即经济城镇化、物的城镇化、数量城镇化,较少关注城镇化的本质,即社会城镇化、人的城镇化、质量城镇化,从而引发了系统性社会风险和结构性社会断裂。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断裂下的社会稳定仅能维持在移民第一代。无论是1992年的美国洛杉矶暴乱还是2005年的法国巴黎郊区骚乱,都是号称国际化都市中的移民后代未能融入城市社会而引发的社会动荡。而在中国城镇化的“弓弦模型”中,先期进入加速发展阶段的经济城镇化如同弓弦,而滞后的社会城镇化如同弓柄。经济城镇化的弓弦是在20世纪50年代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社会断裂的历史背景下拉动的,与社会城镇化之间形成巨大的结构性张力。因此,在关注城镇在区域经济上的功能和战略定位的同时,必须确保城镇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安全。

(一)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核心要义是以人为本

新型城镇化是对传统城镇化的扬弃,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型产业及信息化为推动力,追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协调发展的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以社会公正为价值导向、以民生保障和改善为最终目的,是尊重人、依靠人、发展人和塑造人的以人为本的城镇化。而新型社会管理是对以“单一主体、被动管控、静态控制、刚性维稳和运动式管理”为主要特征的机械性、碎片化传统社会管理的超越,升级为以“多元主体、主动治理、动态管理、柔和制度保障”为主要特征,以对人的权利维护和民生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有机性、整体性社会管理,其总基调、总方针和总目标是以人为本、服务优先。

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共同价值基点在于以人为本。相同的价值旨趣和目标指向就将中国当下两个最重要的现实议题紧密联结起来。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相互包含、相互渗透、互为目标、互为动力、相得益彰的共生关系:新型城镇化是新型社会管理的重要背景和推动力量;新型社会管理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保障和关键环节。在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要加快城镇化发展速度,提高城镇化质量,让更多群众享受到发展成果;另一方面要了解百姓利益诉求,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矛盾,探索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配套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从而充分激发两者的联动互益潜能,在动态平衡和有机融合中彼此推进与发展,最终实现平等、和谐、可持续的城镇社会,使城镇化真正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众幸福的发动机。

(二)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是对立统一体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传统城镇化与传统社会管理由于价值理念的冲突,其内在关系更多表现出斗争性的一面,即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相互否定、相互离异。而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由于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点,在具有斗争性的同时,更多表现出统一性,即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渗透、相互贯通。

新型城镇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繁重的任务,是为民、惠民、靠民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要保证城镇化的平稳推进,就必须发挥社会管理的应有作用,实现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协调推进与统筹创新。城镇化进程带来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改变了传统的经济社会条件,给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从而形成了对社会管理转型升级的倒逼机制[11],为强化以公民权利、公共服务、城乡统筹等为重点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强大动力。而以人的管理和服务为核心的新型社会管理功能与作用的改进,将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要素集聚等提供良好环境,为实现人的城镇化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身份转换等创造必要条件,成为拓展城镇化发展空间的重要动力源泉。

我国的城镇化已经从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城镇化转变为以人口、家庭为主的人的全面城镇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导致社会由静态化转向动态化、复杂化,不确定性程度进一步放大。为此,要统筹新型城镇化和新型社会管理,将二者的统一性从价值理念的相互联结转向具体内容的相互联结,形成城镇化加速发展和社会管理持续创新的协同机制,打造解决社会矛盾的突破口和杀手锏,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性互动格局。

四、互动的实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型社会管理

自人类社会进入城镇化时代以来,社会管理的转型升级要以城镇化发展阶段、发展模式及其客观规律为前提,才能更好地回应和化解城镇化变革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风险,促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当前,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战略,使其成为助推中国经济增长的最强劲引擎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而要实现积极稳妥的推进,除了要加大力度破除城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还需要在城镇化战略中发挥社会管理在关键环节上的积极作用,实现城镇化规划与社会管理规划的无缝隙对接。

(一)新型城镇化前期:以风险预防为导向的新型社会管理

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循序渐进,最先做的应该是评估城镇化带来的社会风险,抓住本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突出的社会问题,做到社会管理关口前移,变问题解决为源头防范。一是要落实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强调新型社会管理的预防导向[12]。发挥社会管理在征地拆迁、旧村改造、土地承包、安全生产等传统领域风险预警的作用,充分整合综治、公安、司法、民政、社保、、法院等政务资源,提前构建大调解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用对话代替对抗、维权促进维稳,引导居民理性表达诉求,将城镇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构建重大利益协商调解机制,发挥社会管理利益平衡器的作用。城镇化的推进将实现利益总量的增长,但内部利益格局会面临微调或全面调整,而利益的再分配是引发社会矛盾的根源。社会管理要针对城镇化的发展对象,即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人口,研究城镇化带来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分配方式和民生保障方式等变化,有序且制度化地平衡、维护、保障和发展城镇化对象的切实利益。三是建立重点问题多渠道排查机制,实现社会管理的动态预警窗口作用。城镇化推进要广泛收集社情、政情、民情动态,在农村和城市建立重点群体、重点事件、重要敏感时期、重要单位区域的系统化社会问题排查机制,增强社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新型城镇化初期:以重点人群管理和服务为内容的新型社会管理

城镇化是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人的转变过程,新型社会管理要围绕城镇化变革所引发的人的新的社会需求,加强管理和服务,变农村人管理为城镇人管理,实现服务内容的转变;变本地人管理为本地人与外来人共同管理,实现服务对象的转变。一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为外来人员提供信息采集、登记办证、政策咨询、权益维护、计划生育等服务。二是关注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弱势群体,针对有可能出现的生活失助、学业失教、行为失控、道德失范、心理失衡等倾向,构建有效的贫困救助机制和心理问题疏导机制。三是帮助搬进城镇居住的新人群尽快适应生活环境的空间转换、生产方式的城乡转换和农民变市民的心理转换。社会管理的工作重心要从农村转向城镇,将工作触角向小区、楼栋、家庭、居民延伸和覆盖,发挥社区文化的桥梁纽带、自我教育、凝心聚力的作用,促进和谐社区的生成。四是加强对城镇拆迁户和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社会救济和基本医疗、养老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生活安全保障网络。

(三)新型城镇化中期:以民生保障为核心的新型社会管理

新型城镇化战略以人为本,在本质上是一个民生保障战略。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要实现城镇化推进和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所谓民生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新型社会管理要以民生保障为重点,突出强调城镇化进程中的秩序维护、民生改善和权利保障,实现管理、服务和法治的融合。一是将秩序维护作为保障城镇化有序推进的基础性工作。稳定是城镇化有序推进的前提,社会管理应着重解决城镇化引发的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和社会对抗,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改变以往单一的管、控、压、罚的以表面秩序稳定为目标的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完善各种社会互动机制,包括纠纷调解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法律法规规范机制、社会行为调节机制,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秩序的自发性和长久性。二是将民生改善作为城镇化和社会管理的共同出发点和落脚点[13]。城镇化不是简单的人口比例增加和城镇面积扩张,而是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由乡到城的重要转变过程。社会管理要适应和强化这种转变,重点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民生领域存在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劳资矛盾、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以城乡统筹为重点,形成政府职责明确、社会广泛参与、机制运转协调、资金落实到位、管理规范有序、网络覆盖全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就业与收入分配均衡体系等各项社会管理民生保障制度体系,使人民群众共享城镇化发展红利。三是以权利保障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社会管理应着重研究城镇化背景下的公民权利,包括社会公正和适当的资源分配权、工作权、医疗权、财产权、住房权、晋升权、迁徙权、名誉权、教育权、娱乐权、被赡养权、平等的性别权等[14];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实现社会管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回归,从权力向民主法治的回归;在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市场、公民和法治关系的基础上,研究构建以社会权利为导向的社会管理政策体系,以公民自治参与为导向的社会管理参与体系,实现社会管理民主与法治的有效结合。

(四)新型城镇化后期:以社会资源整合为重点的新型社会管理

城镇化引发的社会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和法治保障的功效之外,还需要公众参与和社会协同,通过整合政务资源和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多方面和多样性的社会管理体系。一是用参与式社会管理激发公民责任感。公民是社会管理的对象,更是社会管理的参与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制中的关键角色。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信心来自于个人的想法、诉求和建议等,能够在社会层面由政府职能部门集中整合,给予积极和有效的回应,并接受公民监督。在城镇化进程中,这种参与式的社会管理,不仅能有效促进新市民融入城镇,增强新老市民之间的认同感,还能激发新市民的自主活力,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效果。二是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为新型社会管理注入创新活力。社会组织不仅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党和政府实施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提供公共服务的“生力军”。在城镇化进程中,要立足社会需求分类、分重点地培育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等社会组织,不断增强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城镇化建设中创新扶老、助残、济困、助学等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积极作用,架起政府与社会沟通协调的桥梁,把社会组织的灵活、专业优势转化为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服务优势,进而调节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

五、互动的持续: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动态匹配

城镇化和社会管理都处于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且有着自身的演化规律。中国已经进入加速城镇化阶段,一方面以魔力般的法术唤醒了超过以往世代总和的生产力,另一方面也空前地造成和积累了社会矛盾。中国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表现为国家力量的推动,但根本动力在于城镇化战略符合中国农民的迫切意愿。为了在强化这种意愿的同时实现社会和谐,新型社会管理应该与新型城镇化实现动态匹配,在发展中寻求和扩大两者的价值契合点和互动交集。一是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城镇化,要求社会管理因地制宜。中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发展很不平衡,城和镇有着不同的基础、背景、环境和发展条件,由此孕育出来的城镇化应该各具特色、途径多元、模式多样。这就要求社会管理应与当地城镇化发展实际紧密结合,根据城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实现社会管理手段、方法、模式的本土化、本地化,在动态调整中实现社会管理功能的扩充和升级。二是不同性质、不同影响的城镇化社会问题,要求社会管理分类治理、有序推进。城镇化问题按照城乡地域大致可分为三类:城镇急剧变迁所带来的城镇自身不协调问题、城镇发展带来的农村不协调问题和城乡之间不协调问题,这三类问题相互交织,没有绝对的界限。社会管理若不能对各类问题在社会性质、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清晰界定和宏观统筹,就有可能被湮没在问题的海洋当中。为此,社会管理应突出重点,分类、有序地做好城镇化进程中重点领域的服务管理工作,最终实现社会管理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当前,中国城镇化和社会管理正从“传统”走向“新型”,正处于转型过渡的关键阶段。在西方近三百年的城镇化演变历程中,社会问题以阶段性、渐进性和累积性的方式呈现,而中国仅三十多年的城镇化急速发展期,社会问题以突发式、集中式和几何级数递增式呈现。西方一些国家未能在城镇化进程中同步提升社会管理短板,导致整体社会价值失范、冲突不断、秩序紊乱、社会动荡,深陷“社会管理陷阱”。中国的城镇化是改变中国甚至世界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工程,城镇化道路既充满希望又布满荆棘,它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举措,也是带来整体社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系统性社会风险的巨大挑战。应该重视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管理,实现二者双螺旋式同步发展,跨越传统城镇化与传统社会管理的“断崖式”状态,激发新型城镇化与新型社会管理的“互动式”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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