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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

时间:2023-08-04 17:25: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残疾人教育方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残疾人教育方针

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第2篇

1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教育开展情况

1.1特殊学校体育教育课程开设现状

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课程开设情况良好,所有学校均已开设体育课,但各学校在课时数量的安排上并不相同,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学校体育课每周只有1个课时,大约45分钟,开展较好的学校每周可达3课时,而60%的学校每周2课时。特殊学校没有统一的体育课程标准和教材。在调查中发现整个黔南地区的特殊学校中只有一所特校拥有自编校本教材,20%的学校使用专门针对特殊学生的教学标准和体育教材,另有20%的学校使用的是普通中小学体育课程标准和教材,而60%的学校没有使用任何标准和教材作为体育教学依据和参考。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较为单一,几乎全部以田径作为主要教学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客观教学条件的限制,但也说明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的缺乏。

1.2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基本情况

通过对黔南地区5所特殊学校体育教师调查了解,5所学校共有体育教师12人,其中男性教师11人,女性教师1人。调查期间发现12名教师中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为9人,另3人因个人原因暂离教学岗位。在岗体育教师学历情况普遍不高,具有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6人,中专学历1人;其中专职体育教师仅2人,其余皆为兼任体育教师,他们或是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是其他学科专任教师,因教学需要长期兼职担任体育课教师。35岁以下教师4人,35岁以上未退休5人;具有十年以上教龄1人,超过半数教师教龄不过5年。以上数据表明,黔南地区特殊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非专业性等严重问题。特殊学校体育教师严重匮乏,这是限制特殊体育教育活动开展的主要因素。实地调查中发现,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师生比严重失调,以黔南州特殊学校为例,全校一百多名学生,而体育教师仅2人,师生比超过1:50。其次,没有专业的专任教师则是影响特殊体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绝大部分进行特殊体育教学的教师没有学习过专业的体育教学理论,仅因个人喜欢参与体育活动便被安排承担体育课的“光荣”任务。

1.3特殊体育教育教师培育方式

目前黔南乃至整个贵州省都没有专门培育特殊体育教育人才的专门机构。全省有四所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主要培养能在各级各类特殊学校、特殊教育科研机构、残障人士福利机构、特殊教育管理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以特殊教育的理论及手语盲文等作为主要学习内容。通过特殊教育专业培养的教师虽然通晓特殊教育理论,掌握特殊教育的规律和实际教学技能,熟悉特殊学生的心理特点,但由于他们缺乏对体育知识的专业学习,在从事特殊体育管理、特殊体育教学、特殊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方面的工作时就会产生许多问题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而单纯的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直接进入特殊学校从事特殊体育教学工作又会因为不了解特殊学生的身心特点及相应的特别要求而产生水土不服的情况。

2特殊体育教育的重要性

2.1促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保障身体健康。体育的本质功能就是促进身体发展,增强体质。由于自身生理缺陷的原因,造成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的身体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残疾儿童的身体普遍长期缺乏锻炼,使他们存在较大的隐患健康。有计划的有目的的开展特殊体育活动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可以促进残疾儿童的身体健康。同时由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性,通过参加特殊体育活动,可以有效的促进机体各器官、系统的功能改善,提高机体的补偿性,使身体最大限度的发挥代偿功能[5]。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身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可以产生机能的重新组合或部分替代,特殊体育活动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康复训练方式。比如有视力障碍的儿童可以通过盲人乒乓球或者盲人足球等活动,提高听力功能。因此,残疾儿童经常系统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可以有效的提高肢体活动能力,以及其他感官系统的感知能力,平衡身体各能力的发展,使各器官和系统以及身体运动能力得到统一协调的发展。2.2丰富残疾儿童的娱乐生活活动。残疾儿童有更多的娱乐时间,但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缺陷,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参与常规性的休闲娱乐活动。但并不能因此就忽视残疾儿童休闲娱乐的需求及权利。在联合国公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中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参与一切社会活动、创造性活动和娱乐活动。特殊体育活动本质上属于体育活动,具有休闲娱乐的功能。残疾儿童通过接受特殊体育教育既能体验体育的趣味性以丰富生活,又能掌握体育方法将体育作为健康的娱乐方式。同时,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调节残疾儿童的情绪和心理活动,使他们学会控制情绪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2.3提高残疾儿童社会化的程度体育除了健身娱乐还能促进人际交往、增进情感交流。残疾儿童由于残障的客观存在,对外交流少,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普遍存在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长此以往,特殊儿童会产生人际交往障碍,形成封闭、孤僻、消极、甚至仇视的不良心理,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限制因素。因此,引导鼓励残疾儿童参与体育活动可以增加他们的沟通能力和情感互动,促进人际交往,提高他们的社会化程度。

3民族地区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增设特殊体育教育方向需解决的问题

3.1培养目标的精准化。我国普通高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培养具备系统地掌握体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规律,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有所专长,能在中等学校等从事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并能从事学校体育科学研究、学校体育管理、社会体育指导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就业方向主要是普通中、小学体育教师。特殊体育教育方向的培养目标除了使学生具备普通体育教育的知识能力外还要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能力,要了解针对特殊学生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等相关活动的组织和操作方法,能够满足在特殊教育或相关机构、部门从事特殊体育教育实践、研究和管理需求的复合型人才。3.2课程体系的全面化。特殊教育是一门涉及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在以培养普通中小学教师为主的体育教育专业拓展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就需要在保持体育教育主干的基础上调整课程体系增设或修订相关的教学内容。学生可在前三年体育专业理论和技能学习的基础上在第三年下半年或第四年选择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同时选修相应的以特殊教育及特殊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课程知识。这就亟需在借鉴特殊教育本专业理论体系的同时,结合体育教学的特征及要求创新思维开发新的教学方法,并编写适用的特殊体育教育教材。3.3师资队伍的专业化。师资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一个专业的成败与否在于能否建设一支优秀师资队伍。因此,做好师资队伍建设是一个专业或者方向发展的关键。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开设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对专业师资队伍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首先,教学团队须掌握完备的体育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教学团队还要拥有积极的学习能力,能够不断补充学习特殊体育教育方向需要的各种知识。再次,教学团队必须有极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特殊教育的学校体育研究,是一个涉及体育、教育、心理、医学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要求教师要有极强的综合创新能力才能提高教学水平。3.4实训平台的可操作化无论是普通中小学体育教师还是特殊学校体育教师,在其工作实践中并不能直接将理论知识转化形成实际掌握的工作能力。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通过一定的实地训练才能习得。这就需要建立适应特殊体育教育方向学生需求的“课内实践—课外实训—校外实习”一条龙式实践平台。课堂上通过课件制作、专题研讨,增强学生的认知水平,在学校内进行教学实习、总结经验、交流反思、名师讲座、观摩课等方式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最后借助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实际教学水平,增强特殊体育专业素质。

4结语

目前我国能够培育特殊体育专业人才的机构仅限于天津体院、广州体院等5所专业院校。从培养数量和影响范围来看都远不能满足我国特殊教育快速发展带来的需求增长。而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的发展正面对应用转型的要求,因此探索在普通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开展方向性教学成为一举两得的最佳方案。但这并不意味这各高校就可以盲目调整,专业改革需要漫长而充分的准备,而当下仅只是特殊体育教育的起步。

作者:凌媛 代向伟 张娟 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林永馨.特殊教育学(第3版)[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4,10.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S].1985-05-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S].1998-12-01.

第3篇

实行“依法治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到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我国教育立法工作成绩斐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待越来越高,教育法律中局限性、滞后性、不科学性的一面愈发凸显。加强教育立法工作,需要有十种看问题的角度,也就是“十双眼睛”。

一、炯炯向前:聚焦教育前沿问题

目前正式颁布并施行的教育法律有《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修订)《义务教育法》(修订)等7部。可是,日趋多元的教育形式、日益丰富的教育内容,呼唤的是点更多、面更宽的教育法律,要求立法者增多视点,拓宽视野,延长视线。“在家上学”“可汗学院”“慕课”等热点词汇的背后,是家庭教育、网络教育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相关专门法律予以规范。

二、频频回眸:积极修订过时条款

现行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在一定时期的确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已不符合现今教育的需要,应用于实践中已很难“梳理得清,解释得通,适用得准”。过时的条款分为两种:一是完全落伍于时代,要抓紧时间废止;二是略微跟不上时代,要下大力气完善。比如,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使非营利民办学校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因而有必要取消《教育法》第25条第3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限制。

三、举首仰望:配套国家政策方针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虽然在制定机关、表现形式、实施方式等多个方面有所不同,但在共同致力于“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终极目标上是共通的。教育立法要善于从教育政策中谋路子、找灵感。比如《教育规划纲要》在“发展任务”部分涉及了八个教育领域,因此我们便知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继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缺乏专门法律;在“体制改革”部分明确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六个改革重点、难点,因此我们便知《考试法》《学校法》等应提上立法日程。

四、垂首俯瞰:紧盯教育教学一线

教育立法,要源于教育一线,服务于教育一线。实践中,一些学校挂着“素质教育”的牌子,干着“应试教育”的活计,用考试分数透支学生身心健康,用标准答案磨平学生创新潜能。还有一些学校虽推行减负,但是“禁得了校内,禁不了校外;管得住教师,管不住家长”。学校里被教师“减的负”,又被家长在校外辅导机构里“增起来”。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修订)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将素质教育的理念确定下来。但以《教育法》为代表的、在此之前制定实施的其他大部分教育法律,都对素质教育没有涉及,因此亟需修订。

五、望眼欲穿:透过现象把握规律

教育立法,要认识和利用教育规律,限制有悖教育规律的行为发生。如一些幼儿园迎合家长“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心理,在大班中教授,小学一二年级的课程,办小学预科班,揠苗助长有悖于儿童成长规律,这也是《学前教育法》亟需出台的缘由之一。再如教育行政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在各界对学校去行政化的大声疾呼中,对学校的各种干预并未显现出放缓趋势,尚未真正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此,需要有部《学校法》保障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保障教育家办学的自。

六、刮目相看:立法焦点应时而变

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富于变化的,实际问题是不断演变的,教育立法在不同阶段应承担起不同的责任。以前,由于“天地君亲师”的观念根深蒂固,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屡有发生,教育立法主动担起责任,《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都规定了禁止体罚的条款。如今,教育惩戒问题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很多教师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不愿、不敢去行使惩戒权。因此,现时的教育立法者应当主动担起另一项责任――明确教师的合法惩戒权,让惩戒权在有监督、有保障、有规范的阳光状态下安心行使。

七、微观细察:用细节增强可诉性

不患法之无有,而患法之不明。“疏而不密,粗而不细”,是我国教育立法的一大弊端。比如,《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经教育不改”缺乏一个标准,于是,对教师体罚行为的处理,在实践中表现为两个极端:或者处理太“松”,知而不报,报而不究,究而不彻底;或者处理过“严”,对教师直接开除,矫枉过正,违背执法初衷。歧义是法律之癌症,细节是法律之生命。要把原则化的东西细节化、把弹性化的东西标准化,提高立法技术,增强教育法的可诉性。

八、大而观之:立法要有平衡艺术

法律一向“凛然不可侵犯、威严不可抵触”,教育则始终要“温柔、温情、温暖”。教育立法不能唯法律马首是瞻,也不能唯教育情怀独尊,要将法律之刚和教育之柔置于天平的两端,努力找到“平衡点”。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单从法律角度看,没有问题。但从教育实际来看,一些学校不敢再组织春游、写生等活动,甚至把可能有危险的单双杠都撤了,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出台《校园安全法》,更合理地确定学校责任,健全事故调解、诉讼机制,完善保险体系,保护孩子们“跑跑跳跳、喊喊叫叫、打打闹闹、哭哭笑笑”的权利,协调好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微妙关系,使二者有机融合、贯通一脉,需要立法技术,更需要立法艺术。

九、瞻前顾后:明义务更要确责任

一些教育违法事件,其处理往往不遂人意,其结局往往不了了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便是教育立法不乏“义务条款”但缺“责任条款”,让有关部门“想罚不敢罚,敢罚不能罚,能罚不知怎么罚”。比如,《职业教育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由于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实践中,较难奢望一些政府机关自觉遵守、严格照办。因此,教育立法要把“健全法律责任”作为重中之重,让该维护的得以有效维护,对该惩处的予以有力惩处。

十、左顾右盼:取经国外立法经验

第4篇

[关键词]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互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36 — 02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在发生着变化,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决定生活质量的主要因素是教育和健康,而体育锻炼是提高人类身体健康水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促进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使得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并呈现出一种融合的态势。〔1〕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学校体育的发展会受到社会体育的制约,同时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也会促进社会体育的不断完善。〔2〕我们应该把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协调发展,以及未来社会对人才健康素质的需求,作为学校体育教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因此,有效地促进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可以为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分析和研究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互动发展,对加快学校体育的改革步伐和实现终身体育教育,对提高国民体质和全面深入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一)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

人类对健康的需求,促使人们自觉地参与到体育健身活动之中,人们需要体育,需要掌握科学健身的方法,这种需求促进了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们的终生体育意识和能力。人们在青少年时期都要接受学校教育,我国的教育方针要求受教育者要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校体育教育是贯穿于学校教育始终的一门重要课程,增进学生健康,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能力是学校体育的首要任务,青少年儿童正处在身体生长发育的黄金时期,学校体育通过完整的教育计划,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相互连接的教学内容体系,对青少年体育兴趣的培养,科学健身方法的掌握,终身体育能力的提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学校体育在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良好个性及身心的全面发展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不仅能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打下良好的身体基础,而且也能够为社会增加体育人口和优秀的体育指导人才,从而促进了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学校高素质的体育人才群是社会体育健康发展的动力

随着我国群众体育的蓬勃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紧缺,总体指导科学健身能力较弱成为制约社会体育发展的瓶颈。而学校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基础课程,贯穿于小学教育到大学教育的始终,是历时最长、学时最多的课程。根据国家对体育教育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体育教师,并且对学历和水平都有一定的要求。学校体育教师队伍是一支运动能力过硬,学历层次、学术水平较高,科学健身指导能力强的队伍。如果使这些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能和体育知识储备的体育教师投身到社会体育之中,使他们成为优秀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我国社会体育的健康发展做贡献,学校高素质的体育人才群是社会体育健康发展的动力。同时,通过社会体育的指导,能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师的能力和水平,使他们高质量的完成学校体育教学任务,还可以有效地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融合与发展。众多的体育专业大学生也是促进社会体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应积极创建体育专业大学生的课外实践基地,是大学生走出校门,促使所学的体育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学校体育在社会体育中得到延伸。

(三)学校良好的场地设施是推动社会体育发展的保障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地区社会体育场地设施还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虽然国家和社会力量都在努力解决这一供需矛盾,但是由于资金、场地等等众多决定性因素的限制,单靠社会体育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而学校体育拥有大量的体育场地设施,这些体育设施在早晚和节假日大多都被闲置,这为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了可能,我国早在《全民健身计划实施纲要》中也明确规定,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要有偿或无偿向社会开放。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努力加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学校部分场地设施面向社会的有偿开放,可以为学校创收,形成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良性循环,并解决了社会体育场地设施不足这一矛盾,最终达到学校良好的体育场地设施为社会体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在体育场地设施上的良性互动,可以满足社会人群参加体育活动的需求,可以使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进入良性循环状态,还可以使社区居民在进入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同时,接受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提高自身文化知识和修养。

二、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分析

(一)加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的相互渗透

学校体育课程建设的核心就是体育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趣味性和民族性,具有区域特色,强化区域社会服务功能,强化区域文化的引领。学校体育课程将“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作为选编教学内容的基本出发点,遵循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兴趣爱好,坚持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民族性和世界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内容的选择与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与学校教育的总目标一一对应。精心选择体现科学化、生活化和健身化的教学内容,重视学生体育文化素养的培养,重视服务地方社会,重视与社会体育的有效衔接,创造性地开设出丰富多彩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校本特色的教学项目供学生选择学习,确保学生掌握多种科学健身方法,为学生走向社会后的科学健身打下坚实的基础,有效地促使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在体育内容上相互渗透。

(二)促进学校体育人才与社会体育的相互融合

学校体育人才如果能与社会体育相互融合,必将有效地推动社会体育科学化的快速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体育课程建设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大力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前提下,各级学校的体育师资队伍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体育师资队伍已经逐步形成了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学术造诣高、教学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鲜明,团结协作精神好、教学思想活跃、教研能力强的一支优秀的教学队伍。要积极为体育教师业务学习和科研活动提供保障,鼓励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进行短期业务培训、考取高级别裁判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于社会体育。还应该经常组织体育教师参与国家、省市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教练员训练理论培训工作;与社会体育机构联办大学生社会体育实习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参与社会体育实践的机会。高校体育教师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科研设备也比较齐全,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广泛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科研工作,实现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的研究向社会体育研究的分流,达到指导全民健身活动沿着科学轨道深入开展。

(三)加快体育场馆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根据《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体育场地设施的缺乏仍然是影响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要原因。〔3〕《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指出:“各种国有体育场地设施都要向社会开放,加强管理,提高使用率,并为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近年,我省把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作为提高体育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和重点工作,大力实施体育健身工程的覆盖延伸,全面推进城乡社会体育一体化发展。但是,现阶段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人民群众对体育场地设施的需求,发挥学校体育场馆的优势,挖掘潜力,为社会体育服务,可以有效地缓解公共体育设施紧缺这一问题,并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等硬件建设是体育教学、训练任务完成的保障,学校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十分重视,每年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修建体育场地设施,确保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健身和学习的环境,并利用体育来提升学校的形象和知名度。建议各级学校应把现有的体育场地设施无偿或有偿地向社会开放,积极主动地服务于地方社会体育,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体育健身服务,形成学校体育场馆设施与社会体育的良性互动发展。

(四)推动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的互动发展

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同属于社会大文化的背景下两种不同文化,他们可以是相互独立存在的文化。〔4〕但是共同的价值观,相同的育人理念和“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身心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将体育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两种文化相互融合、渗透,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发展。学校不仅有大量高水平的体育教师和良好的体育场地设施,还有独具特色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社会体育除拥有生动有趣的休闲体育活动场所外,还有广博的民俗文化,学校体育应肩负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结合不是简单地人力、物质的相互利用,而是多方位的相互融合和相互影响。社区居民进入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同时,会受到大学校园文化的熏陶,既锻炼了身体,又提高了文化知识和修养。学生和教师在社会这所大学中可以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既参与了社会实践、锻炼了身体,又增长了社会文化知识,这充分体现了文化资源的共享。学校体育应该引领区域体育文化的大发展并服务于区域社会。

三、小结

总之,随着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体育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群众对体育的需求不断增强。学校体育改革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贯彻“健康第一”、“素质教育”、“终身体育”的思想,以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适应性和提高体育人文素养,传承与发展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服务于地方社会为宗旨。学校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会促进社会体育的不断完善,为社会体育提供人力资源和场地设施资源。要有效地促进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的互动发展,达到全民健身和终身体育的目的,为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邹师,周莹,郭殿祥.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衔接途径〔J〕.中国学校体育,2001,(04).

〔2〕何颖峰.论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互动发展〔J〕.中国成人教育,2010,(20):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