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11:40: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碳排放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模型的构建与数据来源说明
1.引力模型的构建在运用贸易引力模型的研究中,庄丽娟、姜元武和刘娜(2007)在分析影响广东农产品出口的因素时考虑了人均GDP、距离以及区域贸易制度安排等,将引力模型做了进一步扩展。鉴于此,本文也构建了引力模型扩展式,将人均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国家经济规模和碳排放值作为解释变量引入到引力模型中,得到以下的计量模型。其中,lnEXPijt表示国家i对国家j在第t时期的农产品出口额的自然对数值;α1为常数项,βn(n=1,2…6)表示未知的回归参数;εij随机误差项假设等于0;lnGDPit和lnGDPjt分别表示国家i和国家j在第t时期国内生产总值的自然对数值;lnSAGijt表示国家i和国家j在第t时期的人均收入差值的绝对值的自然对数值;lnDij表示国家i与国家j之间的距离的自然对数值;SGMijt表示国家i和国家j在第t时期的经济规模的相对差异;lnCit则表示国家i在t时期的碳排放量的对数值。
2.数据来源说明与处理本文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3》、UN-COMTRADE数据库和世界银行数据库等,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本文研究的目的,本文的数据年限为1994—2012年。①农产品出口贸易额———EXP。在本文中,农产品出口贸易额包括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额、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额以及中美农产品出口总额,单位为亿美元。由于碳排放对初级农产品的影响最大,所以本文研究的农产品主要为HS海关编码商品分类中的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和第二类植物产品。②国内生产总值———GDP。由于出口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产品潜在的供给能力,进口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产品潜在的需求。本文假定出口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越大,供给能力越强,出口值就越大;进口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越大,需求能力越强,进口值就越大。本文采用的是名义国内生产总值数据,单位为亿美元。③人均收入差值的绝对值———SAG。SAG表示两国之间人均收入差值的绝对值,反映出两国要素禀赋之间的差异。SAG值越大,表示两国间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越大,因此两国之间更倾向于产业间贸易;SAG值越小,表示两国间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越小,因此两国之间更倾向于产业内贸易。本文SAG的单位用美元表示。④两国之间的地理距离———D。本文假定贸易双方之间的地理距离越大,贸易成本就越大,贸易量就会越小;反之,地理距离越小,贸易成本就越小,贸易量就越大。本文用中国北京到美国华盛顿的直线距离表示两国之间的地理距离,单位为公里,由于本文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所以距离D将不出现在模型里面。其中,C表示碳排放量,单位为万吨;Si表示能源i的消耗量,单位为万吨标准煤;Fi表示单位能源i的消耗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该数据参考林伯强和刘希颖(2007)对原油、原煤、天然气每单位消耗量产生的碳排放量的计算,三者的数据分别为0.5854万吨碳/万吨标准煤、0.7476万吨碳/万吨标准煤和0.4479万吨碳/万吨标准煤。
二、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构建了三个引力模型分别为影响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引力模型、影响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引力模型和影响中美两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引力模型,采用了1994-2012年的年度数据,进行OLS回归分析。
1.引力模型的实证结果模型1———影响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引力模型。模型2———影响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引力模型:模型3———影响中美农产品贸易出口总额的引力模型:通过检验排除存在单位根和异方差,实证结果见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三个模型的回归结果都是显著的,拟合优度都超过了0.97,能较好的解释因变量的变化,D-W检验的结果都非常接近2,模型不存在自相关现象。
2.模型结果分析模型1结果分析:从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影响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因素中,美国GDP的影响是最大的,这说明中国对美国农产品出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的进口需求,中美两国人均收入的差值和经济规模差距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目前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带来负面效应。其次是中国的碳排放量,中国和美国的碳排放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影响都是正效应的,而且中国碳排放的正效应要大于美国,但这并不代表中国可以无限制的进行碳排放,因为碳排放污染空气、土壤和水质,当农作物的生长条件遭到破坏时,农产品的质量就得不到保证。近些年来美国对农产品进口的严格要求势必会影响中国农产品的出口,即碳排放对农产品出口会产生负效应,在长期,这种负效应将会体现出来,导致中国出口额下降,从而造成贸易逆差的扩大。模型2结果分析:从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影响美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最大的因素是两国的人均收入的差值,这说明资源禀赋的差异对美国向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影响较大,且表现为正面效应。美国GDP的增加也会促进美国农产品的出口。两国的碳排放对美国向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影响是正的,但是中国碳排放的正效应较大,这表明中国高耗能、高排放的生产方式对美国出口更加有利,以至于中美贸易逆差越来越大。模型3结果分析:从模型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对中美两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影响较大的因素是美国GDP,美国GDP对中美贸易总额的影响体现为正面效应,中美两国人均收入的差值和经济规模的差异的扩大对中美贸易产生了负面效应。碳排放对中美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体现为正面效应,促进了出口,但是中国碳排放的影响较为显著。四、结论和建议从本文研究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碳排放在中美农产品贸易中体现为正面效应,但是中国碳排放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较大,碳排放的增加会给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美国碳排放对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不显著;第二,中国农产品出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美国的市场需求,美国市场需求的扩大对中美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是有利的,提高美国对中国农产品的需求关键在于提高中国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和农产品质量;第三,资源禀赋和经济规模的差异的扩大不利于中国农产品出口,但是有利于美国农产品出口,从而会造成中美贸易逆差的扩大。因此,中国如何应对当前的贸易形势,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转变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借鉴发达国家高效、绿色、低耗和低碳的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供给能力,提高农产品“低碳”的生产要求,从而扩大中国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引进低碳技术,摆脱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主动承担碳排放产生不良的影响的责任,参与国际环境的治理,以便在农产品出口方面获得更多的利益;第二,引进好的农产品品种,加大农产品的研发力度,提升农产品的国内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第三,提高人均收入水平,扩大经济规模,努力赶超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作者:刘继森刘刚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二氧化碳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在哪个国家排放并没有区别。但是,由于产出和能源效率的不同,在不同国家生产某一产品的排放量是有区别的。在发达国家生产某一个产品可能是一个单位的碳排放,而在发展中国家生产,由于生产工艺相对落后,能源效率低,可能是超过一个单位的碳排放。这样,碳减排的考虑将影响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即在“低收入国家生产,在高收入国家消费”。因此,低碳全球化就是通过碳减排的考虑,使得不同国家的市场和生产日益变得更加相互依存的过程,这是由于对国家间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加入碳减排考虑所造成的。
低碳理念并非如发达国家宣传的那么崇高
如果低碳全球化是人类发展的必由之路,那么应对低碳甚至利用低碳,是各国的当务之急。毋庸置疑,低碳对一国而言,意味着推高能源成本,阻碍经济发展。对于部分国家而言,低碳全球化意味着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促进就业的助推器。
近年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浪潮中,低碳理念得到了各方响应,逐渐成为全球共识。发展低碳经济已经陆续进入各发达国家的战略规划。我们对此可以做崇高的理解,正如发达国家宣示的那样: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地球和人类的生存空间。但事情可能不是那么简单,发展中国家也可以这样理解:发达国家通过发展低碳技术和相应的管理模式,形成低碳优势,继而在气候谈判中施加碳减排压力,同时逐步提高相关的碳标准,从而制造低碳壁垒,制定绿色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减排,借机向外输出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
发达国家正着力向全球输出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
当前,在低碳产业领域,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人才、资金以及公民环保意识等各方面的优势,积极发展领先的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并着力向全球输出。欧盟目前领先。在排放指标、科研经费投入、碳排放机制、节能与环保标准、低碳项目推广等各方面,欧盟引领低碳潮流。欧盟2005年启动限额与交易体系,总体减排指标被层层分配,逐一分配到各成员国、各行业和各公司,目前已经覆盖了地区内30%~50%的工业和能源行业。2007年年初,欧盟把低碳经济确立为未来发展的方向,并将其视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2009年,欧盟宣布在2013年前出资1050亿欧元支持绿色经济,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保持欧盟在低碳产业的世界领先地位,接着又提出在未来十年内增加500亿欧元专门用于发展低碳技术,将在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二氧化碳的捕获和储存等六个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域大力发展低碳技术。除了致力于在低碳技术领域保持全球领先之外,欧盟还开创了许多低碳发展机制,比如排放交易体系。
美国在奥巴马成为总统后,对气候变化的态度明显改变,决心积极应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美国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将用立法的方式将“碳排放额”逐级分配并进行市场交易。
开拓低碳输出市场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减排施压
为了给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创造新市场,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压力与日俱增。这一点,我们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最为直接,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必须承诺采取行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欧盟相对温和,提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主要国家采取相似行动,欧盟可以将目标提高至30%。这种有条件的承诺,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巨大减排压力。如果强制减排,主要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应该是发达国家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输出的最主要市场。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发达国家显然想把低碳全球化做成推动经济增长的机会。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奥巴马欲借碳减排及新能源开发计划促进美国经济增长,称“此举能够创造数十万就业岗位”,如生产太阳能板和电动汽车的工厂、环保建筑以及相关安装和服务行业等。2010年3月,欧盟《欧洲2020战略》,提出打造一个绿色知识经济体,将在节能减排、发展清洁能源、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将低碳产业培育成未来的经济支柱。主要目标是以低碳发展转变欧盟的增长方式,领先未来全球低碳技术和管理创新,创造低碳就业机会。研究表明,到2020年欧盟仅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就业人数就可达到280万。
发展中国家应未雨绸缪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低碳发展战略将对整个国际市场和贸易格局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发达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外贸的主要市场,未来发达国家的低碳壁垒将多种多样,比如低碳通行证、碳关税,等等。发达国家除了自己转变发展方式,也将通过贸易和投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方式。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发达国家与碳相关的环保标准在不断提高。比如,2009年10月欧盟通过新法规,普遍提高了纺织品、鞋类及电器的环保标准,直接限制了部分低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论文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低碳经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转变
低碳经济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后工业化时期出现新的经济形态,这种经济模式可以高效的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能源,并且具有清洁、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特点。发展低碳经济,其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全球出现的气候变暖现象以及自然资源浪费的现象,通过对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对能源的使用机构,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发展低碳经济不但可以有效的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同时也能够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在这期间,也会影响到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对国际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国际经济法能够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适当地进行改革,以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一、低碳经济贸易与国际贸易法
(一)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目前,无论是从国际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上来看,都在为缓解全球变暖这一现象不断进行经济体制上的变革,从此也不难得出,生态环境对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政策在不断的推陈出新,衡量低碳经济的标准也越来越多,例如碳足迹、碳标签等等。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积极地参与到变革的潮流中来。碳标签的对低碳环境的衡量,是一种新型标注形式,它是将所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以及投入使用的这个阶段内,所排出的碳量标注出来。然而,碳足迹则是通过它的大小,来体现产品在整个生产与消费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多少。碳足迹越大说明碳排放量越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大,全球变暖的现象就会越明显,自然,对人们生活的危害也就越严重。
(二)低碳贸易与自由贸易化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的贸易交流应该是自由平等并且没有任何歧视的。但是,受到低碳贸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国家之间自由贸易往来的进程。碳标签的出现影响了非关税贸易的政策,成为了在贸易之间经济自由往来的障碍。由于一些发展中的国家,在测量碳足迹的技术上还不够成熟,所以,就必须要从发达国家中花费大量的资金去购买测量碳足迹的技术,这样一来,也就失去了成本上的优势。同时,发达国家也在利用各国之间技术上的差异,在用自身高端的科技来压制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正常往来,在破坏国际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上的歧视。
(三)国际贸易法的变革
近年来,国际贸易正在逐渐向低碳贸易、低碳经济的方向发展。在低碳理念与国际贸易自由往来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可以利用国际贸易法来进行调节,但是,在国际贸易法进行调节工作时,也需要自身的不断变革与进步。首先,在制定《京都议定书》以后,明确了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时对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所应该履行的责任。并且,一些发达国家也不能利用各种手段来对高端的环保技术进行垄断,发达国家有义务将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传授给发达国家,实现国家之间共同拥有,并且共同建造低碳环保的经济局势。第二,发达国家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低碳经济贸易的标准,给发展中国家留有一些能够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促进国际贸易的整体发展进程,让低碳经济逐渐转变为国际间进行贸易交流的核心。
二、跨国低碳经济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跨国的低碳经济贸易可以在向国际上其它国家进行资金投资的时候,利用低碳经济的投资方式,这样的投资方式,无论是在针对本国对外投资还是国外对内投资上,都会达到良好的投资效果。目前,就碳投资的热点话题而言,这种投资方式主要是侧重于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生态能源的保护和一些环保产品的制造。深入研究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投资法产生的影响,就拿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随着大量的三资企业加入中国市场,使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些企业大多都是以产品加工的贸易为主,然而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特点正是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加之我国是贸易大国,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国家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在国际投资法当中,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被包含在其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严格控制碳排放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也不断地出台各种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手段。例如,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单独的碳税收取制度以及对一些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企业进行整改,甚至对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等等。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在实行低碳经济方面就仍需加强,并且改变以往的投资方式以及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渠道,同时,也要对那些在加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企业在进驻本国市场时提高入驻的标准。其一,禁止发达国家中带有高碳排放量的企业进驻到本国市场,从源头上控制碳污染转移的现象发生。其二,鼓励那些具有清洁环保能源、低碳排放量的企业进驻本国市场。其三,加大自身的科技水平,研发新型环保的低碳能源,与此同时,也要创新思维,多方引进对本国低碳经济有益的外资企业,让它们融入到本国市场的发展中来,并且能够互相交流制造新能源的研发技术以及使用方法,共同努力减轻经济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的压力。
在低碳经济环境的影响下,国际的投资法也在发生着变革。这种经济模式以及理念上的转变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国以往的、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同时,也控制了在进行对外贸易往来时所带来的碳污染,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除此以外,国际投资法的改变,也使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绿色、健康,改变了发达国家将碳污染排放到发展中国家的现象。
三、低碳经济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在世界经济发生变化,向发展低碳经济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国际税法势必会受到全球经济变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中,它们会为了发展低碳经济,降低对产生化石能源的需求标准,与此同时,也会将国内的碳排放量企业进行重新的分配,把碳排放集中区域的一些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此来减轻国内的碳排放压力。同时,也加强了国家之间工业生产的技术交流,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技术上的支持。在企业转移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一些国际上的税收问题。然而,在国内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针对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征税、补贴等等,这些政策会在不同程度上给国内的税收问题带来影响。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税法也随着这种经济体制的形成,依据生态能源、自然资源、碳排放量等因素制定了碳税率以及纳税种类,并且,一些与之相关的税法内容也依据低碳经济的发展情况做了进一步调整。碳税率通过对一些碳排放量高的企业区提高税率,以此来抑制这些企业的碳排放量,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碳排放对全球变暖的影响。
四、低碳经济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在《京都议定书》中已经规定了为碳排放提供的交易市场体制,分别为国际排放交易、联合机制、清洁发展等。其中国际排放交易主要是指在一些发达国家之间针对碳排放的制定机构要求进行碳经济的发展,实现节能减排。联合机制则是指发达国家之间互相进行技术上的交流或者碳排放量的分担来降低碳排放量。清洁发展,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正在发展中的国家,通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帮助,来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能够完成节能减排的工作,改善整个节能环保工作的流程,改进降低碳排放量的技术。随着低碳经济模式的逐渐形成,在国际金融上对于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市场也在发生的转变,各项金融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中。
当前,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这种经济形式也在逐渐促使国际经济体制向环保、循环经济迈进,金融的投资方向也更加注重于发展低碳排放、清洁新型能源。在投资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受到新的经济体制的影响,国际金融无论是从法制上还是从市场上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种变化也使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士乐于投资一些低碳环保的企业,银行也发行了一系列的碳经济衍生品,比如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在国际低碳经济的市场当中,银行具有对碳经济信贷资金的约束以及配属的责任,其中碳基金就是整个金融交易中的主体,它承担着一定的金融价值,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碳金融与国际金融之间的结合也会越来越密切,这样一来,相应的国际法律也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碳排放;经济增长;空间效应;空间滞后模型;空间误差模型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1-0040-06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能源需求量逐年增加。能源消费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在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碳排放问题正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其测算及影响因素问题,国内外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应用不同方法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国内碳排放研究方面,宋德勇等用“两阶段”LMDI方法,从全国层面将一次性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关影响因素分解并进行了周期性波动研究[1]。李国志等利用状态空间模型构造可变参数数据模型,分析了出口贸易结构对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2]。胡初枝等通过经验数据对江苏区域碳排放进行估算,分析了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产业结构的碳排放效应差异[3]。马军杰等测算了1990年—2006年我国省域一次能源CO2排放量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空间计量经济分析[4]。姚亮等采用结构分解分析(SDA)方法对影响居民消费碳排放量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了分析[5]。可见,现有关于碳排放的研究多以传统的时间序列数据分析为基础,主要集中在测算碳排放量及其因素分解方面,忽略了截面数据包含的空间效应。事实上,在多区域的经济和环境系统中,一个区域由于能源消费导致的碳排放行为不仅受该地区内部决定因素的影响,而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周边地区碳排放量的关联作用,区域之间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活动呈现出明显的空间自相关性[4]。可见,在理论和实证研究中忽略空间邻近效应,势必会影响传统OLS模型参数的无偏估计,导致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为此,本文在考虑空间效应的前提下,利用“十一五”规划期间的碳排放数据,研究中国省域碳排放量的驱动因素,分析省域碳排放的空间依赖及邻近省域碳排放量的空间溢出效应,从而为国家和各省域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提供决策支持依据。
二、省际碳排放的决定因素及理论假说
现有对碳排放决定因素模型的研究主要有EKC模型和IPAT模型。但是大多研究仅考虑了人口、经济发展、能源消费强度等因素的影响,忽略了技术创新和城市化因素的作用。根据有关经验研究,本文对IPAT模型进行改进,重点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强度、产业结构、技术创新及城市化等六个决定因素,使用空间计量经济模型研究其对中国省域碳排放量的作用。
1. 人口规模(POP)。中国作为人口大国,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刚性的能源消费需求必然会导致区域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大。因此,人口是影响碳减排压力的一个重要变量,本文预期其与碳排放之间呈正相关关系。
2. 经济发展水平(PGDP)。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相应的能源消耗及其碳排放。本文选用人均GDP衡量一个地区的富裕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用以检验其对碳排放的影响。一般来说,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能源消费量相对越大,由此产生的碳排放量也就相应越多,二者之间应为正相关关系。
3. 能源消费强度(ENERGY)。能源消费强度定义为生产单位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能源强度越低,意味着能源利用效率越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使得单位GDP所消耗的能源减少,从而减少碳排放量。因此,本文将能源消费强度纳入影响碳排放的驱动因素之一,并预计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4. 产业结构(STRU)。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样影响着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的大小。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直接影响以煤碳为主的能效的提高,使得碳排放增长的态势难以遏制。实现经济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转变是减少碳排放的必然选择。本文以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产值之比刻画产业结构对碳排放的作用。鉴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过程中,预期其对碳排放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5. 城市化(URB)。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迁移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产生冲击,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所需要的大量水泥与钢铁生产,导致高能耗高排放。城市化进程也是影响碳排放量的重要因素。本文选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衡量城市化[6],初步预期其对碳排放产生正向作用。
6. 技术创新(RD)。中国每年巨大的能源消耗支撑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而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开发新技术新工艺的大量投入。但是,对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引进,以及各种研发活动,到底对地区企业的节能减排产生了何种影响,目前的研究结果并不确定。本文选用各省域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来衡量技术创新对碳排放的影响,其作用还有待检验。
三、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一)模型设定
基于以上解释变量,利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形式的双对数经验形式,建立如下碳排放影响因素模型:
(1)
其中,i表示30个省级地区,LnCARBON为被解释变量各地区碳排放量;LnPOP表示各地区人口数量;LnPGDP表示人均GDP;LnENERGY表示能源消费强度;LnSTRU表示第二产业产值占第三产业比重;LnURB表示城市化水平,LnRD表示技术创新。参数β分别反映了六个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碳排放的影响。
假定模型(1)为没有考虑邻近地区空间效应的碳排放影响因素模型,可用OLS方法估计。但是,如果地区碳排放存在着空间自相关性,则有必要采用纳入了空间相关性效应的空间滞后模型、空间误差模型等空间计量经济模型。
空间滞后模型(Spatial Lag Model,SLM)主要探讨地区碳排放变量是否存在邻近地区碳排放溢出效应的情况。其模型表达式为:
(2)
式中,WlnCARBON为空间滞后被解释变量,反映邻近地区的碳排放对区域碳排放行为的作用大小和程度;ρ为空间滞后回归系数;W为n×n阶的空间权值矩阵,w表示W中的元素,一般用空间邻接矩阵;ε为随机误差项向量。
当一些决定地区间碳排放的因素没有被考虑到解释变量中时,则需要采用空间误差模型(Spatial Error Model,SEM)。空间误差模型的形式为:
(3)
式中,ε为随机误差项向量,λ为n×1阶的被解释变量向量的空间误差系数,μ为正态分布的随机误差向量。参数λ为存在于扰动误差项之中的空间依赖变量,衡量相邻地区忽略的具有空间依赖性的碳排放被解释变量的误差冲击对地区碳排放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二)数据来源
实证研究中所用到的空间样本为除了外(缺少能源数据)的中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简称省域或地区)。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基数年份,2005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年份,国家致力于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力图在结构调整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本文重点考察2005年—2010年之间我国各省域碳排放的决定因素,所用数据来源于2006年—2011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和《中国区域经济年鉴》,实证变量数据取算术平均数,以消除年度波动影响。在碳排放行为研究中的一个基础工作是测算各种类型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数。虽然国内外各种能源研究机构和相关学者对各类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数进行了测算研究,但是大家获得的结果略有差异。国际机构使用的碳排放系数据其所在国情况测算,直接用来计算中国能源消耗碳排放是有问题的。本文综合考察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最终确定采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在《中国可持续发展能源暨碳排放情景分析》中推荐的碳排放系数:即煤炭的碳排放系数为0.7476、石油为0.5825、天然气为0.443。
四、实证估计与结果分析
为了描述中国30个省级地区碳排放量的空间分布情况,本文首先采用空间自相关的Moran’s I测算各省碳排放量是否存在聚群现象[4]。在做空间相关分析时,选择了常用的描述地区间邻近关系的一阶、二阶和三阶rook权值矩阵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再确定阶数。表1报告了三类rook权值矩阵的省际碳排放量空间自相关性的计算结果。
表1显示,基于rook一阶空间权值矩阵W1计算的30个省域碳排放的Moran’s I为0.2227,在0.19%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中国省域之间的碳排放量在空间分布上并非分散(随机)分布,具有明显的正自相关关系(空间依赖性),表现出某些省域碳排放量的相似值之间在空间上趋于集群的现象。同时计算发现,rook邻近从低阶到高阶,全域Moran’s I值逐阶下降,表明地区间碳排放量的空间相关性随着其空间距离的增大而衰减。由此,选择rook一阶空间权值矩阵符合现实,在研究区域碳排放问题时有必要考虑空间效应,否则得到的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偏差。
表1 Moran’s I检验结果
注:表中W1为rook一阶空间权值矩阵,W2为rook二阶空间权值矩阵,W3为rook三阶空间权值矩阵。
由于全域Moran’s I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一部分省域的碳排放增长存在正相关(溢出效应),而另一部分省域存在负相关(回流效应),二者将会抵消,则可能显示省域间的碳排放不存在空间相关性。此外,省际碳排放溢出与回流效应也未必局限于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省域间。因此,本文还进行了基于W1的空间关联局域指标LISA检验Moran散点图(略)分析,结果表明:位于第I象限的省域有黑龙江、内蒙古、辽宁、河北、山西、陕西、江苏、山东、河南和安徽,表现为高碳排放量的省域被高排放量的省域所包围(High—High,高—高集聚);位于第II象限的省域有吉林、北京、天津、宁夏、重庆、江西、福建和广西,为低碳排放量的省域被高排放量的省域所包围(Low—High,低—高集聚);位于第III象限的省域有新疆、甘肃、青海、贵州和云南,为低碳排放量的省域被低排放量的省域所包围(Low—Low,低—低集聚);位于第IV象限的有广东、湖南和四川,为高碳排量的省域被低排放量的省域所包围(High—Low,高—低集聚);其中上海跨越了第I、Ⅱ象限,海南跨越了第Ⅱ、IV象限,湖北和浙江同时跨越了第IV、I象限。显见,各省域碳排放量的空间集聚性非常明显,正向局域相关和集聚的典型特征非常显著,存在一个明显的空间趋同。省域碳排量在地理空间分布上呈非均衡,15个省域(50%)显示了相似的空间关联,其中10个(33.33%)的省域在第I象限(HH:高碳排放量—高空间滞后),5个(16.67%)的省域在第III象限(LL:低碳排放量—低空间滞后)。另外,对空间不稳定性和非典型区域偏离了全域正向空间自相关的省域识别结果显示:2005年—2010年平均来看,11个省域(36.67%)显示了非相似值的空间关联,其中8个省域在第Ⅱ象限(LH),3个省域在第IV象限(HL)。这表明各省域的碳排量行为的空间局域依赖性和差异性是同时存在的。
以上空间统计分析结果证明,中国省域碳排放量存在着较强的空间依赖性,有必要建立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来分析,将空间效应的省域碳排放量纳入影响因素。经典计量经济学模型假设空间是均质的,没有考虑到空间依赖效应,由于空间自相关性的存在,使得普通最小二乘估计无效,假若忽视空间自相关性,则可能无法得到稳健的回归结果。因此,需要建立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来克服OLS无法解决的空间依赖效应。为了与空间计量经济学模型的结果进行比对,本文先采用OLS进行估计,以显示空间计量经济模型估计结果的效果。
表2中六个解释变量的地区碳排放OLS估计结果显示,调整后的R2高达0.9193,模型的解释能力很强,F统计量为56.0299,通过了1%的方程显著性水平检验,因此模型的拟合程度很好。DW值为1.9197,表明模型残差不存在序列相关问题。变量的t检验结果显示,LnPOP、LnENERGY、LnPGDP均至少可通过0.28%显著性水平的检验,而LnSTRU、LnURB和LnRD均没有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这三个变量的作用不明显。进一步对解释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发现,LnPGDP和LnUrban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分别为12.9358和12.9453,大于10的临界值,表明这两个变量存在较高的共线性,不能同时进入回归模型,lnRD的VIF为9.7701,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共线性。逐步回归分析获得的表2中三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当剔除不显著的LnSTRU、LnURB和LnRD三个变量后,VIF检验发现模型不存在共线性,而且三个解释变量的t统计量均至少能通过小于0.01%的变量显著性检验,因此三解释变量省域碳排放模型是更为可取的模型。
实际上,空间统计的Moran指数检验已经证明了我国30个省域的碳排放具有明显的空间自相关性,经典线性回归模型的OLS估计可能存在忽略空间效应的模型设定不当问题。为了进一步验证空间自相关性的存在,本文进行了省域碳排放的空间滞后和空间误差模型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表3中的六个解释变量和三个解释变量模型Moran指数检验、两个拉格朗日乘数的空间依赖性检验结果显示:Moran指数(误差)检验证明经典回归OLS估计误差在4.98%和1.35%的显著性水平下具有显著的的空间依赖性(相关性);区分内生空间滞后还是空间误差自相关的拉格朗日乘子滞后、误差及其稳健性检验表明:LMLAG和R-LMLAG分别在2.92%和3.78%、2.08%和2.37%的水平上较显著,而LMERR和R-LMERR则均不显著,显见空间滞后模型SLM应是更加恰当的模型形式。
最后,比较表2中的检验结果发现,空间滞后模型(SLM)中拟合优度的值(94.16%)、对数似然值LOGL(8.1831)都大于空间误差模型(SEM)和经典回归估计模型(OLS)的估计值,而SLM的AIC值(-0.3662)、SC值(10.8434)则均小于SEM和OLS的估计值。综合以上检验结果,SLM为最优模型。因此,本文以下的分析以SLM结果为主。表2中的三个解释变量省域碳排放模型的拉格朗日乘子误差和滞后及其稳健性检验显示,引入空间效应的模型较之OLS模型均有明显改善,SLM较之SEM是更为可取的模型形式,更好地反映了省域碳排放行为。
表2的空间计量分析结果显示,SLM的空间滞后估计参数ρ通过了1.22%和2.03%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省际碳排放存在空间集聚(回流)效应,即临近地区的碳排放量每增加1%,本地区碳排放量减少0.0782%和0.0618%;SEM的空间误差估计参数λ为0.4854和0.5250,通过了1.11%和0.4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省际碳排放存在较强的空间依赖作用,忽略掉的一些因素如资源配置、劳动者素质、管理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等也可能通过误差项对该地区碳排放产生着一定的作用。
最后,三解释变量模型估计结果显示:能源消费强度对省域碳排放的回归系数最大,为1.4433,表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地区能源消费强度每增加1%,碳排放总量平均增加1.4433%;其次是人均GDP的回归系数为1.1591,人均GDP每增加1%,碳排放量平均增加1.1591%;人口增长的回归系数为1.1088,人口每增加1%,碳排放量平均增加1.1088%;这三个决定因素的作用与理论预期一致。而城市化、产业结构及技术创新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原因主要是:我国东中西部处于不同城市化发展阶段,“十一五”规划的宏观调控目标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地区碳排放的作用还不够明显,各个地区的企业在生产和工艺环节方面还有待采用更为有效的节能减排技术,需要继续增强技术创新对消减地区碳排放的作用。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构建了省域碳排放量决定因素实证模型,对碳排放决定因素及其空间溢出效应进行了空间计量分析,得到如下主要结论及启示。
1. 中国30个省域相邻地区的碳排放行为普遍存在着正相关性,省域之间的碳排放行为存在空间集聚(回流)效应,制定省域碳排放政策时需要考虑碳排放行为的空间效应。
2. 能源消费强度是影响碳排放的最主要驱动因素。碳排放的实质是能源消耗,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能源消费主要以煤炭为主。长期以来,低下的能源利用效率使得单位GDP的碳排放量较高。从长远利益考虑,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在技术资金政策上鼓励新能源开发,实现节能减排,各省域要增加清洁能源如水能、风能、核能等的使用,各企业单位要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
3. 人均GDP和人口规模的影响仅次于能源消费强度。虽然“十一五”期间的宏观调控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效果比较有限。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势在必行。同时,鉴于各省域人口总量增长惯性仍在持续,在继续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提倡和鼓励居民理性消费、绿色消费,逐步促进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向“绿色低碳”模式转变,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4. 产业结构对碳排放的影响不显著。1995年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域的产业结构变动并不大,第二产业比重基本上保持了小幅上升趋势,有些省域甚至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如北京、上海、云南)。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是当下各省域实现产业升级的关键。各地方政府要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高产出低能耗的产业,如信息产业、生态旅游、新能源开发等,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
5. 城市化对碳排放的影响不显著。城市化既可能提升环境效率,也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东部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提升了第三产业、优化了产业结构,同时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规模收益递增、人口和经济要素的集聚以及相应的知识、技术溢出,提高了整个东部地区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了碳排放;中部地区还处于初级城市化阶段,建设项目主要集中在生活基础设施以及工业化基础设施方面,经济发展水平及能源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因而其城市化的提升反而带来了碳排放的增加;西部地区城市化进程缓慢,对碳排放的影响并不显著,导致全国省域城市化水平平均效应对碳排放的影响不显著。
6. 技术创新的作用不显著。由于技术创新虽然改善了能源效率而节约了能源,但技术创新同样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又将导致对能源需求的增加,出现效率提高所节约的能源被因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额外能源消耗(部分地)抵消,即能源的回弹效应,最终导致各省域的研发投资对减少其碳排放数量的作用没有显现出来。为此,各省域的工业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大清洁能源的研发资金投入,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出台鼓励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政策,重点提高节能减排投资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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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 框架设计 经济影响
1.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种污染税,在我国开征已势在必行。
(1)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生态环境压力的需要。我国资源分布的显著特征是“富煤、少油、缺气”,这决定了我国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经济的高速发展给我国的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有所行动。碳税作为公认的最有效的节能减排的经济手段理应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2)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节能减“碳”,实行低碳经济已在国际社会达到基本共识。我国作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减排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既然减排是有益人民和子孙后代的事业,我们自然应该寻求主动。因此,开征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将其作为我国主动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行动之一,不仅符合国际环境政策的发展趋势,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国际形象。
(3)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而碳税作为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既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也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还符合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向。
(4)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者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此外,通过开征碳税,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还能够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对深化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4)计税依据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论上以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最为合理。但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难以监测,技术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二氧化碳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5)计征方式
碳税有从量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从量计征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从价计征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由于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
(6)纳税环节
一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由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缴纳;二是在消费环节征税,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从充分发挥碳税政策效应的角度考虑,在消费环节征税,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耗。但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税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和源泉控制。
(7)优惠政策
碳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的优惠。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享受税收 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做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二是对二氧化碳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三是对居民个人的优惠。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3. 开征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关于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众说纷纭。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征碳税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高鹏飞等应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建模工具MARKAL-MACRO,建立了一个用于评价我国能源系统碳减排政策的模型,研究了碳税对我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指出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当碳税水平较高时,减排的效果并不显著,而GDP损失却急剧增加[7]。魏涛远等利用一个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定量分析了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结果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8]。张景华认为征收碳税会扩大资本和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9]。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征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甚微。发改委能源所近日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报告》称,如果考虑中国减少进口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以及减少国内对能源产业的投资而增加对一些新兴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果,征收碳税对GDP带来的损失非常有限,甚至可能成为正面影响,并且对抑制能源价格产生积极作用[10]。据相关部门测算,开征碳税10年内,对GDP的影响大概在0.4%左右,这一影响随后将趋缓。中国气候变化国别研究组采用ERI-SGM模型,结合我国实际试算了两种碳税税率方案,即100元/吨碳和200元/吨碳。其结果初步显示:征收碳税可显著地降低能源消费的增长,改善能源的消费结构,并能有效地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虽然实行碳税政策的同时,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采用较低强度的碳税政策对我国的未来经济没有明显的负面影响[11]。
第三种观点认为,开征碳税在短期内对我国经济会产生负面影响,长期内会负面影响会降低。林桢以河南省为例,论述了碳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指出,开征碳税在短期内会使生产成本提高、资金减少、就业下降,长期而言负面影响将逐步降低[12]。
第四种观点认为,开征碳税在短期内造成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从长期来说影响会加剧。苏明等在2005年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利用可计算的一般均衡分析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对碳税的经济效果给出了科学的预测与评价。其研究结果显示,静态角度来说,开征碳税会带来GDP、通货膨胀率、投资、可支配收入的下降,但下降幅度并不大,且农村可支配收入的下降幅度比城市可支配收入的下降幅度大。从动态角度来说,开征碳税的影响后果会随着时间流逝,对经济影响程度不断加强,并且随着税率增加,影响幅度加大[1] 。
第五种观点认为,开征碳税应该因地适宜。彭红枫等从基本的投入-产出模型出发,运用2007年地区投入产出表以及各省统计数据,对我国东、中、西部样本地区的碳排放量进行了估算。结果表明随着碳税水平的提高,地区越不发达,税负增幅越大,所承受的税负越重,进而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13]。
4.结论
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形势来看,我国开征碳税都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对碳税的税制框架进行合理的设计,发挥碳税积极的影响力,最大限度的降低其负面影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实施了碳税,我们可以总结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碳税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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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贸易;碳排放;能源消费
[中图分类号]F224.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的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出口额自1985年以来一直保持递增的趋势。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虽然给辽宁省经济以巨大的拉动力,但随之带来的资源消耗、能源消耗、环境污染等压力业越来越大,特别是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制约了辽宁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厘清辽宁省碳排放与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客观阐释辽宁省碳排放的增长驱动力。
目前研究出口贸易与能源消费或者碳排放之间关系的文献较多。比如朱启荣(2007)、刘强等 (2008)、许广月,宋德勇(2010)、Dabo Guan et al(2008)、Paresh Kumar Narayan and Russell Smyth(2009)、Thomas Wiedmann(2009)等专家学者对此均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揭示通过贸易结构的调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途径的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将客观评估和定量分析辽宁省出口贸易与碳排放量的关系,以期为有关部门制订科学的外贸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从而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提高对外贸易质量,促进辽宁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模型设计和数据说明
1.模型设计
一方面出口贸易为辽宁省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大量就业机会,成为辽宁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量,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大量的能源资源消耗和碳排放,给辽宁经济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增长带来了压力。特别是作为主要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排放直接导致环境污染,不仅会降低本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还是造成气候变暖主要因素,影响生态环境。所以,出口贸易与碳排放二者间应存在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
为揭示二者之间的动态关系,把出口贸易和碳排放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建立计量经济模型:
其中, 表示 时期的碳排放量的对数值,单位是万吨; 表示 时期的出口总额的对数值,单位亿美元。 为常数项, 为回归系数, 为随机误差项。显然,如果式(1)成立,则随机扰动项 是平稳序列。
如果 值为正,表示出口贸易具有“增排”效应,意味着出口贸易的碳排放转移效应假说成立;如果为负,说明出口贸易具有“减排”效应。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出口贸易方式仍属于粗放型,是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的。据此,理论预期 为正。
2.数据说明
本模型共涉及两个变量,分别是碳排放量指标 、出口贸易指标 。其中计算碳排放的基础数据、出口贸易总额(亿美元)来源于2012年《辽宁统计年鉴》。辽宁省碳排放量的估算则是利用对数均值迪氏分解法(LMDI)。该方法依据扩展的Kaya恒等式,推导出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是碳排放总量, 表示能源消费总量, 为 种能源消费的碳排放量, 为 种能源的消费量,表示 种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份额; 表示各类能源的排放系数(强度),即消费单位 种能源的碳排放量。
由式(2)可知,要测算出碳排放量,关键要确定各类能源消费的碳排放系数。并由此计算整理出辽宁省1985—2009年的碳排放总量。
根据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了1985—2010年辽宁省碳排放量及出口总额进行考察,图1反映了1985—2010年辽宁省碳排放量及出口总额的变化趋势。
三、实证结果分析
1.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时间序列的“伪回归”,首先对序列进行单位根的平稳性检验,以测度变量是否满足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采用ADF检验法分别对 和 进行单位根检验,以考察其是否存在单位根(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 和 这2个变量的ADF统计量,分别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而 和 的一阶差分序列分别在在5%、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平稳的显著性检验,所以两个变量的水平序列是不平稳的,而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即为I(1)。
2.协整检验
对序列 和 采用基于残差的E-G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首先对式(1)进行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LS),得到:
括号中的数字为对应的标准误差项,然后对式(3)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无截距项和趋势项)。得到残差序列t统计值为-4.215,查找麦金农(Mackinnon)提供的临界值表,计算发现t统计值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上ADF临界值-2.661,所以拒绝零假设,即残差序列为稳定序列。进而说明变量 与 之间存在(1,1)阶协整关系,表明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由协整方程(3)可知,辽宁省出口贸易值增长率每提高1%,其碳排放量的增长率平均提高0.4069%。这表明,辽宁省的出口贸易规模扩大与碳排放量增加之间关系较紧密。
3.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检验证实了 与 这两个变量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是,这两个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仍不明确。因此用Granger因果检验分析这两个变量之间具体的因果关系,检验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出口贸易规模的变化是导致碳排放变化的格兰杰原因,这意味着出口贸易在促进辽宁省经济增长和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碳排放量的增加,表明辽宁省的出口贸易方式是非环境友好型。相反,碳排放不是出口贸易的格兰杰原因,意味着碳排放的增长并没有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
4.脉冲响应分析
运用脉冲响应分析方法,通过 、 作为内生变量得到的误差项加上一个标准差大小的冲击分别对 、 的影响,可以清楚看到 、 在序列冲击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的影响,如图2所示。在图2中,横轴表示冲击作用的期间数(年),纵轴分别表示 、 的变化程度,曲线表示了脉冲响应函数,代表了各相应变量冲击的动态响应;两侧的虚线是脉冲响应函数加减两倍标准差的值,表明冲击响应的可能范围。
由图2可知,LNC 受自身的脉冲响应当期的效应明显,为0.047018,随后不断减少至第5期的最小值为0.018910,而后又呈微弱的递增趋势,总体来说 LNC对自身的影响是呈正向反馈效应的;给定LNEX一个标准信息冲击,LNEX对LNC的冲击第1期为0,LNC在第2期开始反应,而后不断增强,至第5期达到最大为0.053107,随后反应强度不断减少,直至达到最小值,总体来看LNEX对LNC的单位冲击具有持续的正效应,长期趋近0.049579;LNEX对自身的单位冲击的响应具有长期的正效应,当期的效应明显,为0.125662,在第2期达到最小值,之后开始递增,到第5期达到最大值后又开始递减,总体稳定在0.12的水平上;LNC对LNEX的单位冲击第1期为0.037846,第2期达到了最大值,为0.061594,而后递减,但是总体LNC对LNEX的单位冲击具有持续的正效应,长期趋近0.046918。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1.结论
首先,辽宁省碳排放量和出口贸易之间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出口贸易的弹性系数为0.4069,这表明,长期以来,出口贸易的增长导致了碳排放的增加。说明辽宁省出口贸易每增加1%, 碳排放增加0.4069%。
其次,从辽宁省碳排放和出口贸易两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出口贸易是碳排放的格兰杰原因,但是碳排放不是出口贸易的格兰杰原因,表明辽宁省出口贸易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得碳排放量不断增加,这种结果与辽宁省高能耗的粗放式外贸增长方式有关,高能耗产品出口增长对能源消费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增长方式制约了辽宁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辽宁省碳排放和出口贸易两变量间的脉冲响应来看,碳排放对出口贸易的响应由零变为正,而后不断增强,至第5期达到最大值,后虽减小,但影响持续为正;出口贸易对碳排放的响应在第2期就达到了最大值,而后递减,但具有持续的正效应。
2.对策建议
目前,辽宁省出口贸易产品结构总体看还很不合理。全省出口的29种商品中除去食品外,初级产品尤其是能源类产品和高耗能产品占据了较高的比例。显然,这些产品尤其是能源类产品在单位附加值出口中负载了更多的能耗。这种贸易方式大量消耗国内的能源和资源,直接导致了能源消费总量的上升,加大了辽宁省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难度,而这种由贸易所引发的能耗量和碳排放量,不利于辽宁省出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这些高耗能产品的出口进行适当的控制和积极的引导。首先,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降低低附加值产品、能源类产品、化工原料、重化工产品等的出口比重,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及低能耗产品出口比重。其次,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出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出口产品生产的能耗。第三,构建完善的绿色贸易政策体系。对现有贸易政策体系进行改革,探寻一种健康的贸易增长方式,建立绿色贸易体系,如绿色投资政策、环境关税政策、承接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转移时一些高耗能项目的准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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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税 设计 资金使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13-03
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推行低碳经济被认为是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的有效途径,为此“低碳发展”、“低碳社会”、“低碳城市”等一系列新概念应运而生。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效果已经在开征碳税的OECD国家得到验证,并且西方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目前正酝酿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这将对中国政治与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中国碳税的征收与使用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探讨的。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碳税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具体的税收实践,已形成了基本框架。在碳税的实践中,主要包括双重红利和收入中性理论。Pearce(1991)[1] 得出二氧化碳税的收入可以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或资本税,这就是最早的“双重红利”。Hoel(2002)[2] 认为,为了限制CO2的排放,应根据所用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对其释放的CO2的过程收费。锡德里克・桑德福在《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四卷[3] 中指出,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碳税时代已经来临。Hans Gersbach(2008)[4] 提出了一种基于国际组织框架的全球性(碳)返还制度(GRS,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
近年来,中国碳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也日趋增多,现阶段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引入碳税,完善中国税制的阶段。曹静(2009)[5] 探讨了基于污染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与基于价格变化的碳税机制的优缺点,得出碳税政策更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结论。王金南等(2009)[6] 得出征收碳税对中国GDP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影响有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2010)[7] 提出了开征碳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提出了开征碳税的目标和原则,并对税制要素进行了初步设计。葛察忠、任雅娟(2010)[8] 指出现已有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财税政策尚需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财税政策建议。目前,中国对于碳税的研究注重于碳税的税收制度构建和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如何合理有效分配与使用碳税资金没有深入研究。本文在合理构建碳税体系的基础上,探讨碳税资金如何合理的分配与使用,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碳税设计与归属
1.纳税人。凡是因消耗化石燃料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征税对象。碳税征税对象为在生产经营领域或消费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向大气直接排放的CO2。从短期来看,由于CO2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同时对CO2进行征税较其他温室气体相比更容易操作。CO2是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3.计税依据。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在实践中一般以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估算值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CO2的排放量。目前国际上实施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同样应该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所提供的基准方法,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估算值=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低位发热量,即净热,是指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中,扣除烟气中水蒸汽凝结成水所放出的汽化潜热后的发热量;碳排放因子是指化石燃料单位热值的碳排放量; 碳氧化率是指氧化碳占碳排放的比率;碳转换系数是指碳(C)到CO2的转化系数,即CO2分子量/ C 原子量= 44/ 12= 11/ 3。
4.税率。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CO2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而且CO2排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与化石燃料的价格无关,因此,可以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5.征税环节。根据碳税的征收对象,碳税的征税环节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直接纳税人是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二是在消费环节征税,直接纳税人是消耗化石能源的企业和居民。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税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和源泉控制。在中国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一次性能源产品,包括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成品油、煤油及液化气等二次能源产品,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
6.税收归属。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中央税、地方税、地方与中央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是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中央地方共享税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营业税。
从碳税的纳税依据来看,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类共有的生活环境,是达到一种公共的目的,需要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另外,众多纳税企业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柱,再加上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太大,无法兼顾每个企业,碳税的缴纳更多的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管,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仿照现有的共享税缴纳方式,碳税建议中央分享70%,地方分享30%。
三、税收使用
税收的使用是研究税收问题的一个关键,碳税也是如此,如何合理的使用碳税,将碳税应用于促进低碳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已经开征了碳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碳税收入的使用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
1.碳税税额返还。用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退税,运用碳税的收入去补偿那些受影响较大的企业或者人群,可以采取间接返还的方式,比如能源密集型企业或低收入者,可以用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或加大投入养老保险基金从而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缴费负担,也可以采取直接返还的方式,将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以“中和”征收碳税产生的收入负效应对纳税人的影响,并限制其税额的用途,引导纳税人将返还的税款直接用于污染治理,或刺激纳税人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以促进环境效益的实现。
笔者建议这部分返还主要由共享碳税中地方享有的部分出资,因为对于本地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因缴纳碳税收到较大的影响,继而对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方向及力度,这些问题地方政府显然能够比中央政府了解的更深入,对于返还税额的使用监督也更便利,监督成本更低,能够达到更好的碳税返还效果。
2.专项支出或碳基金。将碳税的收入列为专项支出项目,以专项支出和碳基金等方式,比如运用于环境基金、节能减排及可替代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替代能源或研发低碳技术等。例如,丹麦通过专项支出,将碳税的收入用于环境方面的投资,将碳税收入用于补贴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碳基金的典型例子是英国的碳基金项目,英国将气候变化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以项目制运作方式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碳排放,加强碳管理以及投资低碳技术开发。这样的做法不仅避免了过多增加企业税负,还通过科技手段促进了风力发电等可替代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中国也应该利用碳税收入增加低碳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规模,设立新的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增加专项资金规模,该资金是为完成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而由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稳定资金来源,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从2006年起,中国已经陆续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此外,中央财政建立低碳经济发展基金,所需资金来源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为主,部分石油特别收益金所得、部分CDM项目国家收益和部分碳税收入列入基金,用于发展低碳经济。
专项支出或者碳基金这部分资金的来源应该由共享税的中央享有的部分出资,一方面,这部分资金数量较大,“办大事”的财力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才能满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也需要中央政府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资金量大,且有着特殊的用途,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实用性、收益性,因此中央集中出资管理比地方分散管理更适合。
3.税收中性原则,即运用碳税的收入来减少其他扭曲性的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税制改革。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大多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了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负,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因此建议,中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并给予相关补贴,如减少社会保障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降低税率等,给予节能投资补贴和低收入群体补贴等,这样可以减少征税的福利成本,既注重了效率又考虑了再分配效应,抵消了碳税的累退性,避免了碳税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还有一种方式,碳税税额返还,将碳税收入返还给公众(企业或居民),用来减轻碳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之,应结合中国环境税收体系建设和税制结构的调整,按照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原则,以增值税转型和资源税改革所形成的税负空间为限开征碳税,基本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
合理改革税制,保持税收收入中性应该由中央政府宏观把握调整规模,才能使全国税制保持统一,保证税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这部分资金也应该由中央统一出资。
4.作为一般的财政收入来源。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部分财政收入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合理分配使用,其主要用途还是以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主,或作为备用资金,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这四种方式均有采用,而且大部分是这四种方式的组合。丹麦将居民缴纳的碳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的补贴,将企业缴纳的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向劳动力市场的缴款和对节能投资进行补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芬兰的碳税收入被视为一般性财政收入;荷兰按照使用目的将能源税分为不同税种,比如将燃料税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将能源调节税用来减少其他税收。
四、资金使用模式
合理的碳税使用可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这部分促进低碳发展的资金支持是鼓励企业或个人自觉缴税、自觉遵守低碳准则、自觉签订低碳协议的动力之一,下面用图1来表示碳税的资金使用模式。
由图1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碳税大致有四个资金使用方向,其中,针对性的税额返还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专项支出和保持税收中性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控制,作为一般财政收入仍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总之,碳税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支持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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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烷的全球变暖潜势是二氧化碳的72倍(20年水平),但其在大气中的寿命短于二氧化碳,可以作为优先减排对象。中国的甲烷排放十分突出,甲烷减排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然而在政策研究中,甲烷受到的关注程度远低于二氧化碳。本文基于甲烷排放研究的相关进展,首次系统性地论述了中国甲烷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之间的关系。主要结论是:甲烷排放的有效控制和减缓可以成为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甲烷等温室气体的减排战略要用“系统减排”思路替代传统的“末端减排”思路;甲烷系统减排的策略和实施措施不仅需要重视主要排放部门(如煤炭开采与洗选业,农业)的直接末端减排,更需要突出强调建设活动、城市消费、资本投资和出口贸易等消费端的间接体现减排;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通过纳入甲烷排放,可以至少在五个方面丰富和支撑中国的国家立场,如从承诺“单位GDP二氧化碳减排”向承诺“单位GDP温室气体减排”转变。
关键词甲烷排放;减排政策;国际气候谈判;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7-000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02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政府已经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不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1]。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或者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影响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需要正确认识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甲烷(CH4)是仅次于二氧化碳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占2004年全球人为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3%[2]。中国的甲烷排放问题同样十分突出,仅考虑二氧化碳排放已经不能全面代表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3]。根据国家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公布的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清单,1994年中国甲烷排放总量为34 287 Gg,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计,不考虑土地利用变化的二氧化碳排放)的23.4%[4]。据Zhang和Chen[3]的估计,在2007年中国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构成中,仅考虑甲烷一项,其当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989.8 Mt,这一数值均已远高于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考虑甲烷对于反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同等重要。
然而,尽管甲烷排放在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整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尺度甲烷减排相关的政策研究仍然相对薄弱,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厘清。本文将从中国甲烷排放的研究进展出发,立足于甲烷排放的历史和现状,力图通过辨析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国甲烷系统减排策略与措施、中国甲烷排放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国家立场等问题,系统阐述中国甲烷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1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
全球大气中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相比,其浓度要低2个数量级,属于大气痕量气体,其排放量的微小增加将会导致大气中甲烷浓度的明显升高。由于甲烷在大气中的寿命较短(12-17年),减缓甲烷排放对大气中甲烷的减少具有迅速的影响,而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存留时间很长(50-200年),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则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见效。因此,大气中甲烷浓度可以相对迅速地对甲烷减排活动做出响应。虽然多数研究集中于中国二氧化碳的减排策略,然而在《京都议定书》中,除二氧化碳以外,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碳、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碳五种温室气体均在限制之列。显然,甲烷的纳入统计将拓宽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选择,甚至可以以最低的减排成本为目标实现优化减排。
甲烷排放在中国整体温室气体排放格局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未来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甲烷减排可以做出直接贡献。2002-2007年,中国甲烷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4.2%,而同期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年均增长率为12.5%[5]。从排放强度来看,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与2005年水平相比减排40%-45%。按照历年单位GDP甲烷排放的下降趋势,在保持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情况下,中国甲烷排放也完全能实现相应40%-45%的减排目标。2005-2007年,中国单位GDP的甲烷排放已经下降了20.7%,而同期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仅下降了4.3%[5]。即使基于最低的全球增温潜势(CO2∶CH4∶N2O=1∶25∶298)计算,甲烷排放强度(单位GDP排放量)降低了47.6 g CO2-eq/元,而同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了48.4 g CO2-eq/元。甲烷排放强度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降低幅度基本相当。显然,甲烷强度减排对中国温室气体强度减排产生直接影响。
张博等:甲烷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探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7期不考虑中国的甲烷排放,不可能反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真实历史和现实,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也不可能全面。尽管中国已经明确,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目标将逐步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6],但是当前的中国减排战略往往用“碳减排”的提法来指代“温室气体减排”,或者仅涉及“二氧化碳减排”。这种表述将“碳排放”、“二氧化碳排放”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等术语混淆不清,再加上强度量的相关表述,一定程度上容易误导公众。减排并不只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少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可以为碳减排做出贡献。因此,中国的“碳减排”,应该直接明确是“温室气体减排”,而不仅是“二氧化碳减排”。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战略需要将甲烷减排上升为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重要着力点。更大程度上开展基础资料的监测和相应的统计工作,加大国家甲烷排放清单的研究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必须结合具体的国情而定。对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理解除了需要基于排放的历史与现状以外,更需要了解温室气体排放的驱动因素以及相应的社会经济背景。目前常见的减排指标的分解办法还是按照末端减排的思路,即“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责”。举例来说,电厂能源消耗大,燃煤的污染物排放多,减排的压力更大。“十一五”期间,我国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减排的目的,甚至通过直接“拉闸限电”限制电力生产。实际上直接“拉闸限电”未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更容易隐蔽电力的真实消费责任者,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起到减排的促进作用。对于电厂来说,当然需要提高能源效率,实施技术革新,降低能源消耗和控制环境排放。但是,不是所有的减排责任都直接归于电厂,因为电厂所生产的电力主要供给其它用户消费。也就是说,电力消费用户同样需要对污染物减排负责,或者说节能或节电对于电厂间接减少污染物排放可能更为有效。因而,研究生产过程中末端直接排放和消费需求拉动的体现排放对于制定温室气体的系统减排策略同等重要。中国甲烷等温室气体的减排战略要用“系统减排”思路替代传统的“末端减排”思路,必须高度重视挖掘末端减排潜力,更需要突出强调消费端间接减排。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理基础;制度设计
一、引言
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就是发展低碳经济。由于低碳经济涉及一次大的制度调整和秩序重构,法律手段因其特殊的功能和效用倍受人们重视,因而低碳经济的法学思考已然成为学界的一个全新课题。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是否必要,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方面还应该做出哪些实际的努力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讨论。
二、低碳经济的概念和背景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式。它的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开发,核心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观念的根本转变,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实现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低碳经济的背景
“低碳经济”最早是由英国在2003年《能源白皮书》中提出的,主要是考虑到能源领域面临的新挑战:首先气候变化主要是因为燃烧化石燃料;其次英国的能源供给越来越依靠国外进口;最后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需要提高能源效率。
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波及全球,许多国家出现了经济衰退、就业率降低等一系列问题。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世界主要国家都将刺激经济的重点放在新能源开发、节能技术、智能电网等领域。目前新能源产业已经成为新一轮国际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根据国际能源署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在未来的30~40年,全球每年对低碳经济的投资将在5000亿美元以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与环保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市值已经达到1.3万亿美元。
三、国外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概述
目前各国就低碳经济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为数不多,各国的立法进程存在差异。作为低碳经济积极倡导者的欧美主要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多,其他国家还主要通过政策手段对低碳经济进行调整。我国的立法还相当缺乏,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介绍,对我国下一步立法提供借鉴。
(一)美国
美国尽管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也号称不承担相关义务,但美国的法律法规对国内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2007年7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的关键点有:(1)战略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限额――交易(cap,trade)”体系。(3)配额的分配鼓励科技投入并保护美国的消费和就业。(4)主要奖励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5)技术、适应和低收入援助。 (6)国际合作。
2009年1月,奥巴马宣布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以发展新能源为投资重点,计划投入1500亿美元,用3年时间使美国新能源产量增加l倍,到2012年将新能源发电占总能源发电的比例提高到10%,2025年将这一比例增至25%。2009年2月正式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包括发展高效电池、智能电网、碳储存和碳捕获、可再生能源。2009年6月,美国完成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建立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权“限额一交易(cap-trade)”体系的基本设计,其内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1)排放总量的控制。(2)配额发放。(3)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措施。(4)美国国内和国际抵消量。(5)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6)治理结构。
(二)英国
作为低碳经济最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2007年《2007年能源白皮书》;2009年3月《气候变化法案》得到正式批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立法的国家:2009年4月布朗政府宣布将“碳预算”纳入政府预算框架,并在与低碳经济相关的产业上追加了104亿英镑的投资,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公布“碳预算”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1)将减排目标纳入法律体系。(2)制定碳收支5年计划。(3)成立气候变委员会进行独立评估。(4)建立新的排放贸易体系。(5)建立新的报告机制。
(三)日本
2008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将低碳社会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政府的长远目标。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到2030年,风力、太阳能、水力、生物质能和地熟等的发电量将占日本总用电量的20%;从2009年起将就碳捕获与埋存技术开始大规模验证实验,争取2020年前使这些技术实用化。
四、中国建立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探讨
(一)建立公平、合理的低碳经济制度的核心――确立公民基础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地位
综观目前国际、国内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整体的法律基础还是相当脆弱的。除各国没有统一的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制度、规制之外,其最主要的问题是法理基础的薄弱。应当肯定,《京都议定书》的法理精神具有碳排放权的公平分配世界各国公民碳排放权的内容,是相对合理的一个具有国际法律地位的文本,但遗憾的是并未明确提出“公民的基础碳排放权”这一概念。而在实际上,由于涉及发达国家经济利益,一些对碳排放应当承担历史和现实责任的发达国家对这一议定书采取了不合作或者消极对待的态度。
更为严重的是,在当今世界,作为低碳经济基础制度的碳交易制度和碳税制度的游戏规则制定权目前仍然掌握在碳排放累计额最为严重的欧美发达国家的手里。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的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随着发达国家的指挥棒转,唯一的出路就是尽快建立具有坚实法理基础的、普遍为世界各国接受的有关碳交易制度及碳税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占领低碳经济制度设计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法律和道德制高点,然后逐步规范国内的低碳经济制度,发展碳交易市场,在碳排放问题上取得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在战略上取得主动。
我们必须建立中国自己的碳交易制度的法理逻辑起点。这个逻辑起点就是碳排放权的公民属性。我们应当确认,碳排放权利也是一种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著名的美国《独立宣言》中也提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样不言而喻,这里所指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在现代社会,碳排放权也是一种重要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理所当然的应当是世界上全体公民一律平等。因此,从理论上讲,无论是一个以在中国荒山野岭种树为生的果农,还是一个每天居住美国好莱坞寒冬盛夏恒温的豪华别墅、乘坐大排量豪华汽车的富翁,其碳排放权的基础配额应当是平等的。严格地讲,真正平等的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是全世界全体公民参与的碳排放权利的平等交易。这一基础性的法理要在国际上获得认同,首先必须在国内确认人的碳排放权生而平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并以立法形式进行固定和规范。然后据此在国际上向发达国家的碳减排提出合理而公平的要求。须知,提倡人权,提倡人生而平等,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一再向全世界推销的价值观,也是大多数国家法律的法理基础。以此为法理基础的低碳经济制度,才是公平的和具有坚实法理基础的。
我国现有的关于碳排放同题内容的法律主要是2008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样的立法精神是基本符合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国家利益的。但是,这一法律还基本没有涉及关于公民碳排放权利公平问题,对建它具有我国特色的碳交易制度。进而取得国际碳交易制度的法律、政策话语权意义不大。作为应对能源问题的基本法律《能源法》,还在立法过程中,拟提交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内容中也还没有涉及公民基础碳排放权问题,在这个基础性法理问题上的内容缺失是令人遗憾的。
(二)如何界定法理意义上的公民基础碳排放权
建立公民基础碳排放权的法理基础地位,对于建立一个公平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非常重要,但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看,各个国家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巨大,碳排放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及其复杂,从理论的确立到现实可操作的法律和政策制度的建立,其进程也将是十分复杂和漫长的。从概念出发。公民的基础碳排放权应当是以整个自然界碳排放可以承受的总量。除以世界人口数,得到一个个人允许的基础碳排放值,这就是公民的基础碳排放权值,这在法理意义是可行的。但是,要将其作为制度设计的概念绝对没有这样简单。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理论上的公民个人基础碳排放权难以在国际上取得共识。第二,碳排放中的隐含因素也相当复杂。第三,碳排放问题还有复杂的历史积累因素。
五、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推行低碳经济已是大势所趋,但就我国如何推行低碳经济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规制,这应当是一个需要综合权衡的具有本土性的话题。2009年12月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反对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减排50%的目标,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我国低碳经济的全面推行应当立足国情渐进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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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国际贸易;贸易结构;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12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3.02.019
近年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而且正从一个环境问题演变成涉及全球的政治、经济、贸易和社会等的复杂问题。作为一个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的新兴市场国家,中国长期沿用的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增长方式,给资源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长期依赖资源型出口产品的外贸结构与低碳经济的发展潮流相违背,亟待加以改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进出口贸易结构,不仅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也是中国实现经济转型发展的战略要求。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关键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既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在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会议上,中国政府郑重承诺,到2020年中国的碳排放强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要比2005年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2005-2020年期间中国单位GDP能源消耗年均至少需要降低3.35%—3.9%[1]。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出口国,正面临着艰巨的减排目标和任务。
当前低碳产品日渐成为国际商品贸易市场中的新主角,以低碳认证为主的绿色壁垒已成为国际贸易壁垒新趋势,这导致主要以出口加工贸易方式为主、过分依赖中低端制成品出口的中国对外贸易在全球低碳经济潮流中显得越来越难以持续[2]。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生产和消费发生分离,在一国生产的产品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消费,而自然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对环境的破坏又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从而留在生产国。因此,国际贸易可能会使生产国的能源利用和环境状况遭到一定程度的扭曲。
“低碳经济”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2003年《能源白皮书》中,它是指基于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生态经济。“低碳经济”这一名词被提出以后,国内外学术界掀起了低碳经济研究的热潮,其中对于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结构变化和转型的研究也已开展起来,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低碳经济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研究以及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结构转型路径研究两个方面。
1 低碳经济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
1.1 国际贸易和能源消费研究
AryeL.Hillman等使用投入产出法,在 H-O理论模型中把能源作为解释变量,放宽假设,采用 3*2*2 的模式,即三种要素投入两个国家两种产出,最终通过这个新的模型,对投入产出法的研究作了更深入的探讨[3]。Machado G等研究了1970-1992年间巴西的国际贸易对其能源消耗量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1995年巴西出口的非能源产品中的能源含量明显大于进口产品中的含量,巴西每单位产值出口商品平均要比进口商品多消耗40%的能源[4]。Chen Ying等利用投入产出法,对2001-2006年中国贸易隐含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分析,认为中国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巨大的外贸出口引起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中国从1993年起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但由于国际贸易,中国实际是隐含能源的净出口国。2002年中国出口隐含能源为4.1亿吨标准煤,但如果排除进口商品隐含能源1.7亿吨,中国净出口隐含能源为2.4亿吨[5]。Lan Yisheng等认为高出口增长和高能源消费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一大特征,并对21种出口行业工业品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在过去的32年里隐含能源出口保持着年均23.6%的增长速度,到2030年中国隐含能源的出口量将是能源产出量的8倍。作为一个人均能源产量比较低的国家,中国必须改变出口贸易模式,根据能源消费敏感度,对不同出口产品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政策[6]。
赵晓丽等运用投入产出理论,通过建立能源消费的直接消耗系数和完全消耗系数计算模型,运用1992、1997和2002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首次研究了中国对外贸易分行业结构变化对能源消费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7]。朱启荣测算了2002年和2007年中国出口贸易活动能源消耗量,分析了中国出口商品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认为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使得我国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但由此形成的贸易结构不利于国内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8]。熊妍婷应用面板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等检验了中国能源消费和贸易开放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果显示,中国进出口贸易每增长1%,带来人均能耗0.09%的增加,人均能耗对进出口的长期弹性约为0.5[9]。赵晓丽等运用指数因素分解法,根据“联合产生和平等贡献”原理,研究中国国际贸易结构变化对能源消费的影响,认为1980-2005年中国进出口能源强度的下降,是由于出口商品能源效率变化的推动,高耗能产品净进口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能源消费的过快增长[10]。刘强等利用生命周期的评价方法,对中国出口贸易中的46种重点产品的载能量和碳排放量进行了计算和分析[11]。Fredrich Kahrl等也分析了中国出口贸易活动对能源消耗的影响,其研究结果表明,出口迅速增长是导致中国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12]。王元道分析了中国出口贸易内涵能源,证明出口贸易内涵能源的增加是我国整体能耗水平提升的重要原因[13]。蒋和平等对广西出口贸易与能源消费关系进行研究,指出出口贸易波动对能源消费产生持续负向影响[14]。
1.2 国际贸易与碳排放研究
1974年,国际高级研究机构联合会(IFIAS)能源分析工作组首先提出隐含碳(Embodied Carbon)的概念,用以衡量某种产品或服务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碳排放。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隐含碳”和转移排放有许多相似之处,隐含碳核算又和投入产出原理密切相关,因此投入产出中的许多概念被应用到隐含碳的分析中,投入产出分析模型也成为测算隐含碳排放的重要方法之一[15]。
在进出口贸易和碳排放关系上,国外的研究主要有:Wyckoff对6个OECD国家1984-1986年进口商品隐含碳排放进行了计算,结果发现制成品中隐含碳占到总排放量的13%左右,认为进口产品会抵消国内减排措施的效果[16]。M.T.Tolmasquim在对巴西进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的研究中指出,一个国家向能源密集型的经济结构转变将会给该国环境造成巨大影响,巴西在1990年代CO2排放量的增加与贸易专业化向能源密集型转变存在密切关系,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导致巴西碳排放增长7.1%[17]。
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增长,出口商品隐含碳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Shui等通过研究中美贸易隐含碳问题,指出中美双边贸易为全球增加了7.2亿吨的碳排放量,中国对美国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占总碳排放量的7%-14%[18]。Dabo Guan等分析了中国1980-2030年的碳排放情况,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消费、投资和出口增长是中国碳排放增加的三个主要因素[19]。齐晔采用投入产出法,估算了1997-2006年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20]。孟祺利用投入产出法测算了中国出口商品国内的碳排放情况,指出进口中间产品无论是对我国还是全世界都起到“减排”的作用[21]。李善同采用结构分解方法,对中国各地区、各产业能源强度差异进行因素分解分析[22]。王媛等应用对数平均指数法(LMDI)对中国影响隐含碳净转移的因素进行分解分析,并对中国国际贸易隐含碳进行估算[23]。魏本勇等从最终需求的角度,对中国2002年出口贸易引起的碳排放(包括直接和间接排放)进行了评估,研究表明2002年中国为满足对外出口需求而产生的碳排放约为288.22-330.49亿吨,其中国内产生的碳排放量261.19亿吨,约占当年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碳排放量的23.45%,单位产值出口的平均碳排放为0.093-0.106千克,其中0.084千克是在国内排放的[24]。李艳梅等通过结构分解模型,将影响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的因素分解为4种:直接碳排放强度效应、中间生产技术效应、出口总量效应和出口结构效应,并对1997-2007年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造成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增加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总量的不断增长,其次是中间生产技术的变化[25]。宁学敏基于协整理论和误差修正模型(VECM)对中国1988-2007年碳排放量和商品出口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中国碳排放量和对外出口贸易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并且两者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出口的短期变动也同样对碳排放量存在着正向影响[26]。周新研究了国际贸易所引起的“碳泄露”问题,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国家或地区的国际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进行测算,并通过“消费者污染负担”和“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负担”原则,重新测算各国或地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结果发现美国是贸易隐含碳排放的最大净进口国(464亿吨),而中国则是最大净出口国(452亿吨)[27]。
2 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结构转型路径研究
目前,气候变暖已成为全球的首要环境问题,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研究报告认为,全球碳排放量将在2020年达到峰值,为此,发达国家应实现202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30%,发展中国家实现2050年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20%[28]。Stern提出到2050年,碳排放量至少要比1990年减少50%,发达国家应到2050年减排80%,多数发展中国家到2020年应该承诺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29]。丁仲礼等根据人均累计排放相对原则,通过计算各国的排放配额和剩余的排放空间,将世界各国或地区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排放增量需降低国家或地区、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或地区、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的国家或地区[30]。
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如何在低碳经济背景下促进贸易结构转型,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可能的实现路径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发展低碳出口产业;二是加强低碳贸易的制度设计。
摘 要 本文从碳生产率测评的基本思路出发,对主要的碳生产率核算方法进行述评。在此基础上,尝试采用双目标规划方法测评碳生产率,即以最大化经济增长与最小化碳排放为规划目标,以资源禀赋为基本约束,构建双目标规划问题,并利用问题的像集前沿曲线作为碳生产率测评依据。
关键词 碳生产率 双目标规划 像集
2008年10月,麦肯锡咨询公司了一份题为《碳生产率挑战:遏制全球变化、保持经济增长》的报告,首次提出了“碳生产率”的概念。该报告明确指出,任何一项成功的气候变化减缓技术都必须支持两个目标――既要稳定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又要保持经济的增长,而能将两个目标结合起来的正是“碳生产率”。[1]
潘家华与张丽峰认为,碳生产率的概念虽然简单,但却从投入要素角度给出了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新约束条件,将隐含在能源和物质产品中的碳剥离出来,是一个能够与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相比较的新指标。[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碳生产率已成为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与此相适应,如何更为合理地测评碳生产率也成为相关研究的关键性问题。
一、碳生产率测评思路
事实上,无论采用何种碳生产率测评方法,其基本出发点都是一致的,即确保经济增长与低碳排放双重目标的实现,经济收益尽可能多而碳排放量尽可能少是碳生产率评估大致的价值判断。当然,仅有一个大致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一个更为具体、更具可操作的价值判断标准。考虑将碳生产率评价总是涉及至少两个目标,具体评价标准或称价值判断函数往往是不唯一的。因此,测评碳生产率必须首先确立或选择一个合理的绩效参照标准。具体而言,应设法从实证层面构建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对应,以合理权衡利弊或重要程度,对经济行为作出一个一致性的价值判断。可以说,构建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某种关系式是绝大多数系统性碳生产率评估方法的一个共同点。
二、常用的碳生产率测评方法
碳生产率的评估方法比较多。如上所述,不同系统性评价方法往往都涉及构建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式,本质上就是对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进行相对重要性的权衡。现实层面也不乏简单而粗暴的处理方式,毫无系统性可言。比如将经济总量与碳排放量进行简单对比,衡量给定碳排放量下的经济总量输出,或者给定经济总量下的碳排放成本。该种程式简单而易于操作,也确实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经济增长与低碳排放这一基本要求。事实上,该种程式计算下的碳生产率与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的处理方式多少有些类似。毫无疑问,该种简单的除法运算不能如实反映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切而言,经济增长还涉及能源之外的生产要素比如土地、劳动力、资本、人力资本等的投入,经济总量与碳排放之间的简单对比无疑忽略了其他要素对产出的贡献,不能正确反映碳排放所对应的经济价值。因此,一个更为完善的碳生产率测算思路是全要素生产率框架,尽可能考虑经济增长的所有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核估算碳排放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全要素生产率核算框架是当前比较流行的碳生产率测算思路,其核心思想是尽可能合理地评估碳排放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从而确保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某种可比性,两者之间确立了一种类似于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此时利润函数值即成为评估碳生产率的一个依据。目前存在参数或非参数两种常用的全要素生产率评价程式,在全要素视角下测算碳生产率貌似很有说服力,不过在操作上却存在片面性。就参数方法而言,其要义是确立众多生产要素与产出之间的函数关系式,从而可估算碳排放对应的经济收益。不过,因该种测算涉及参数模型的构建,合理估计众多生产要素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一个显式关系并不容易,往往受到不少先验性假设的限制,比如总量生产函数具体形式的选择,模型所涉及随机变量的分布假设等等,因此更多的全要素生产率测算采用了非参数的绩效评价方法评估碳生产率,其中,尤以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应用最为广泛。DEA方法同样可从实证层面界定输入与输出之间的有效对应关系,并就不同对象之间的相对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本质而言,在多目标规划帕累托有效意义下,传统DEA方法往往是采用数学规划模型估计多个输入及多个输出要素一切可能的影子价格组合,相应地,确立了多个涵括输入与输出要素的价值判断式,进而利用该关系式进行绩效评价。
三、碳生产率测评的一种新程式
考虑到任意一个经济都面临促进经济增长与降低碳排放的两难选择,故考虑构建一个双目标规划问题,在帕累托弱有效意义下权衡经济总量与碳排放量两个目标函数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确立一个尽可能合理的碳生产率评价标准。问题涉及两个目标函数,其一为总量生产函数,另一为碳排放函数,两者均与经济系统的具体运行相关。具体而言,两者均为宏观经济生产系统的产物,不过,决策者对其价值偏好截然不同,前者要求其值越大越好,而后者则要求其值愈小愈好。不论何种经济,其持续性运营均需消耗能源。在当前科技水平下,必须消耗矿石能源,是导致碳排放的主要因素。因此,因要素投入及能源消耗,经济系统同时获得其两类输出。
关键词: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因素分解;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426;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3)12-0114-06
一、问题的提出
(一)背景和意义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CO2等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引起的全球变暖,给人类自身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2009年11月中国政府首次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数值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工业历来是我国CO2排放的主要部门,占我国CO2总排放量的70%以上,且近年来一直呈增加态势。因此,研究工业部门的CO2排放对低碳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与先行研究的关系
在CO2排放研究方面,目前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发展低碳经济最基础的工作,即对CO2排放量的推算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上。
在中国CO2排放量的推算方面,关键步骤是确定各种能源的CO2排放系数。多数学者是利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提供的方法进行的,如燕丽、杨金田[1]、金艳鸣[2] 等;也有利用美国能源部能源情报局(DOE/EIA)、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中国国家科委气候变化项目等几家的平均值,如王怡[3]等。
在中国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研究方面,较早期的有张宏武运用Divisia分解法、基于Kaya模型Kaya模型是日本学者Kaya Yoichi提出的一种方法,详见Kaya Yoichi . Impact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on GNP Growth: Interpretation of Proposed Scenarios [R]. Presentation to the Energy and Industry Subgroup,Response Strategies Working Group,IPCC,Paris,1989. 对1980~1999年我国CO2排放量变化的研究 [4]。此后,有学者陆续对此展开研究,如徐国泉等[5]的研究等。自2007年中国政府提出发展低碳经济以来,这方面的研究逐渐增多,如冯相昭[6]、朱勤[7],宋德勇、卢忠宝[8]、王锋等[9],赵奥、武春友[10]、李艳梅等[11]、郭朝先[12]、蒋金荷[13]等。
在工业部门碳排放研究方面,有Liu Lancui等.对我国工业最终消费能源导致的CO2排放量变化因素的研究[14],刘红光、刘卫东对我国工业燃烧能源导致碳排放的影响因素的研究[15],卢祖丹、赵定涛对西部大开发中工业碳排放影响的分析[16],邵帅等对上海市工业能源消费碳排放影响因素的研究[17],潘雄锋等对中国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影响因素的研究[18]等。
纵观上述学者的研究,虽然对碳排放分解的研究相当活跃,对碳减排政策的制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
首先,大多数研究在计算碳排放时采用的能源种类、消费部门分类甚少,大多只是仅仅粗略地分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大类,而消费部门也只有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其他服务业等,没有工业内部的行业;其次,上述研究大多着眼于国家层面,对不同部门、不同区域的研究较少,而对工业各行业的系统分析则更少;再次,大多数研究是以数年间隔(例如每五年等)为单位,根据本文试算,只采用期首和期末两年的数据与每年累加计算比较会造成很大偏差,影响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本文拟首先对1991~2010年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量进行推算,然后对其特征及变化动态作一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存在于这些变化特征背后的影响因素进行分解,最后基于这些分析提出中国CO2减排的对策建议。
二、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变化及其特征
(一)中国工业行业CO2排放量的推算
1. 推算方法
CO2排放量的推算,基本上是按照每个部门各自燃料的消费量乘以各自的CO2排放系数来进行的。如果用C表示化石能源起源的CO2排放量,则可得到:
2. 数据来源及处理
本文所用工业各行业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各年版,工业生产总值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版,工业增加值除了2004年及2008~2010年取自相应年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并采用计量经济学中相应的处理方法对个别行业的缺失资料进行补齐外,其他年份的数据也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版,而CO2排放数据采用的是根据前述推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在对数据的处理过程中,各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工业生产总值按不变价格统一调整为2005年价格。
(二)分析结果
1. 中国工业部门影响因素驱动力的作用分析
图4是以1991年为基础年,对工业部门的分解结果进行逐年累加的情况。从图(4)可以看出,对工业部门CO2排放量增加驱动力最大的是经济(工业)规模因素,而且除了个别年份外基本上保持了持续增加的趋势;能源效率因素和经济效率因素则是工业部门CO2减排的主要驱动力,而且基本保持了持续减排的趋势;能源转换因素则驱动作用很小。
从具体计算数字来看,在研究对象期内,由于经济规模因素的驱动增加CO2排放117.76亿吨(表示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会净增的排放量),能源转换因素增排0.42亿吨,而能源效率因素减排42.39亿吨,经济效率因素减排34.94亿吨,四项因素增减相抵,净增数为40.85亿吨,与1991~2010年工业部门CO2排放量变化的实际数值相当,几乎没有残差,基本做到了零残差分解。2. 中国工业行业影响因素驱动力的作用分析
(一)能源转换减排对策
能源转换减排是指通过转换能源结构来实现CO2减排的一种政策手段,从本文的分析中可知,研究期内我国能源转换因素不仅没有减排驱动,而且增排0.42亿吨,可见今后在这方面有着很大的潜力。通过能源结构转换来发展低碳经济的手段包括:脱化石能源化(从化石能源转向非化石能源)、脱煤炭化(从煤炭转向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利用的高度化(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促进)等三种。
1. 脱化石能源化
脱化石能源化是要加大化石能源以外的如水力、核能、风能和太阳能等利用的比重。
水力发电是清洁再生的能源利用方式,中国的水力资源十分丰富,应该优先开发,但也不应该忽视在小水电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中国今后通过大力发展核电来解决能源供应问题是一个出路,不过2011年日本发生核电泄露事故后,在世界范围内对核安全异常关注的背景下,发展核电尤其应该注意确保安全。
在发展风电的过程中,有必要采取加强风能的计划和管理、开发与电网的协调以及财政、税收、价格政策支持等措施,着重解决技术开发以及发电送电之间的衔接问题。此外人才培养也是必须解决的课题。
在太阳能产业发展方面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和加强太阳能开发利用的产业和技术,争取在这一领域占据有利位置、保持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力。
2. 脱煤炭化
煤炭是在化石能源中单位发热量的CO2排放量最多的一种能源。从CO2减排的角度出发,天然气是化石能源中最清洁、利用效率高又便利的能源。今后的脱煤炭化对策应该是在逐渐减少煤炭消费比重的基础上,将以前投向煤炭开发、利用的人材、技术、资金等逐渐转移到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开发利用上。
3. 煤炭利用的高度化
煤炭利用的高度化是指在对选煤、洗煤加工、型煤加工等成熟技术进行普及的基础上,构建以先进的清洁技术开发、煤炭气化等为中心的煤炭精加工体系。在煤炭利用中削减CO2排放量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在CO2向空中排放前对其进行捕获,二是在燃烧的过程中降低CO2的排放量。今后有必要在煤炭产地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
(二)能源效率减排对策
能源效率减排是指通过提高能源利用和经济投入产出效率来达到CO2减排的一种手段。从本研究的因素分解结果来看,这20年间,工业部门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减少CO2排放高达42亿吨,驱动力为各种影响因素减排之首,为我国CO2减排立下了汗马功劳。由此可见,长期以来能源效率减排一直是我国工业部门CO2减排的主要途径。
虽然我国工业行业的能源效率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当前中国的能源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节能的余地还很大。减排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是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
(三)经济效率减排
经济效率减排,主要是指通过提高工业增加值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来衡量的附加价值率实现相对减排的一种政策手段。从本文的研究可知,我国工业的经济效率是重要的减排驱动因素,CO2减排效果达到34.9亿吨,驱动力仅次于能源效率减排。
在工业行业效率改善方面,迄今为止主要采取的对策包括能源管理的改善、强化和设备新增改造、工艺流程的改进等,今后首先应大力加强既有设备和工艺流程的更新改造,特别需要加强高耗能产业的效率改善。例如对钢铁工业,需要采用高效率设备、废热回收等手段,对水泥制造需要对新一代流动床水泥烧成系统技术进行开发,对煤炭和石油化学工业需要加强对低温、低压生产流程进行开发,对造纸业可以采用高效率设备(蒸解、纸浆洗净、漂白、脱木质素工程),废纸利用的扩大,残材、低质材的充分利用等;其次要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经济规模减排
经济规模减排就是通过人为放慢经济规模扩大的步伐甚至缩小规模的手段来实现CO2减排。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规模越小CO2排放量就越少。但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是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政策手段的,而且这种规模的扩大还有着一定的客观规律,例如中国现阶段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原材料等重工业的规模扩大不可避免。从前面的分析也印证了我国工业部门CO2排放的增加主要是由于规模扩大所引起的,这就使得我国面临着工业化和低碳化的两难选择,给我国的CO2减排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在规模减排方面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是适当调低经济增长目标的方式来给转型提供空间,因为发展高附加值产业就可以实现在经济规模不变甚至缩小的情况下达到CO2总量减排的目的。二是调整工业行业结构,降低高耗能行业比重,促进传统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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