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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规划

时间:2023-08-06 11:40: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层社会治理规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层社会治理规划

第1篇

关键词:基层管理;法制化;社区

自从“十二五规划”实施到现在各地方政府将工作中心逐渐转移到民生问题,证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基层建设给予了很大重视。基层社会管理是国家政权分配到地方的体现,其与社会基本活动息息相关。基层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效率与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迈进,基层管理主体也逐渐由专门管理转为了分区域分工管理和群众自治,而基层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因此,以新视角新观点来研究基层社会管理是必须且亟需的。

一、基层社会管理概述

基层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作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社区和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根本,人从婴幼儿开始,在社区和家庭中成长,社区和家庭对他们的影响是深远且根深蒂固的。要想保持社会稳定,就要从社区着手。

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行使管理职能。政府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不仅需要进行由上至下的监管,更多时候需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例如订立合同、合作开发、社会工作授权等。在这过程中,政府与社区、与社会进行着频繁的互动,构成了现在的地方社会。地方政府要行使自己的职能,必须保证基层社会的秩序、运行、发展和创新。

二、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基层管理的有序有效实施应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立法、执法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社区管理体制建设

社区管理体制建设是指社区各个管理部门的体系结构、职能设置、及其分工的合理性。我国的社区按行政范围划分可分为城市和农村。随着我国现代化节奏的加快,人民逐渐步入小康社会,城市社区格局愈发复杂,社会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原有的街道居委会式或单位大杂院式传统模式逐渐被物业管理式小区、工业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科技园区等取代。农村社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城市化政策的推进,农村社区逐渐集中,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典型的城乡结合处。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在现今这个多元化社会,基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强制。

第一,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建设。目前,我国的基层管理刚刚发展起来,还未完全成型,社区的系统性尚未完整、功能还不完备、权限分工也存在着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城市,人的自主性越发增强,社区形式的多样化需要系统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在农村,社区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创新。

第二,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运行。社区管理离不开党的领导,基层管理应符合政府的整体规划,无论是社区选举、决议还是一般事务管理,都应依法进行。

第三,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保障。社区成员权利一般通过社区活动得到体现,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需要通过社区这一途径得到实现,因此,社区管理中的各个途径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每个社区成员乃至整个社区管理体系的权利得以发挥作用。

(二)社区管理队伍建设

社区管理队伍包括社区管理中的领导者及基层工作者,他们肩负着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和维护社区发展的重任。社区管理队伍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社区的优劣。目前,我国基层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管理队伍结构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适应管理需要。因此,在社区管理队伍建设上,不仅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社区管理者身份及其工作内容,还需要加强社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社区纠纷解决制度建设

几乎所有社区都具有人口构成复杂、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经济能力差异较大等特征,这样复杂的群居生活,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大多是家庭、邻里间财产及权益纠纷,也有些是群众和政府间利益协调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需要社区配备相应的应对程序及措施,才能维持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立法体系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两步关于基层管理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解决了基层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但是,社区管理工作复杂且多样性强,这两部法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应先对整个社区管理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在此基础上,秉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的管理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较淡薄,村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困难重重,且管理层面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结合现阶段民情,从强调外部管理逐渐转变为由内而外的治理,积极构建基层自治体系。

(二)明确法律地位

社会基层管理组织在社区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包括管理地位、管理权限、管理职责在内的权利义务,使基层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基层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仅能用法律强制力保证基层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同时,还能促进基层管理工作积极性,起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配合基层管理的作用,形成政府、社区管理者、社区居民三方有效沟通,积极互动,形成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局面。

(三)加强法制宣传

基层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还需要长期稳定的法治宣传。从普及法律入手,使居民逐渐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法制宣传还可以促进政府政策的实施,使居民能够了解政府管理意图和目的,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工作,同时也减少了因不懂法引起的各种纠纷。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标语、普法课程等方式开展,频率要适中,既无需过密使人厌烦,亦不要过疏丧失宣传效果。

(四)培养法律意识

公民是基层管理中最主要的客体及参与者,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决定了基层管理工作的难易,其法律意识越高,越能理解政府管理目的,越会积极配合政府管理,其法律意识略低,则会认为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无意义的,都是与其对着干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首先,应使每一位公民都了解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准绳,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遵守宪法、了解宪法、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次,应使社区内每一位居民了解其权利义务。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在于可以使居民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权益,更能使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最后,应使每一位居民了解常用的诉讼方法,培养其诉讼意识,使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五)加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公益福利措施。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因自然、经济、文化等原因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难以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群体。法律援助为这些弱势群体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使他们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正体现的法律的平等性。基层社会管理也不应忽视这些弱势群体,积极组织设立地方法律援助点,通过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等方式,使法律进入社区,进入所有群体当中。

综上所述,基层社会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微观基础,基层管理需结合社会各层级力量,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将法治植入人心,合力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并最终构建出和谐发展的基层社会。(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第2篇

这里所说的社区治理,主要是社区的法制化治理,实现社区事务的法制化,规范化。

社区治理遇到的问题

社区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社区各个组织之间不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联系,而且各个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会组织法》中的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笼统的规定,少有涉及居委会的性质、职责、任务、产生程序、运行机制等配套规定,这样一来,居委会只是服从上级的行政命令,自治权无从体现。除居委会外,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也不确定,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缺乏明文规定。自治主体在实践运行中依然被作为政府的执行者,重塑自治组织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区自治机构不完善。第一,社区自治组织主要有居委会和业主大会,居委会主要负责社区事务的监督,而业主大会作为社区民意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决定社区重大事务的决定,但实践中这些机构设置的随意性比较大,功能错乱,直接影响到治理结构的稳定。第二,行政主体参与形式不明。由于行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务职能与方式尚不能适应社区治理结构。第三,社区党建组织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执政党的地位在社区重大事务决定上体现不出来。

社区自治缺少物力、财力的支撑。我国居委会一级没有财政收入,日常工作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依赖街道拨付。财政不独立导致事权不独立。居委会人员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适应新的时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社区中的“居民”有别于户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领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进一步明确。办理区域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纠纷,维护治安,协助政府及其派驻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传统理念和体制下难以兼顾。而且,社区服务处于社会管理一线基层,机构不健全、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工作条件差、待遇无保证、措施不得力等问题,严重影响社区法治进程。

社区治理的改革与完善

(1)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政府向服务性政府的转变主要是在公共服务职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随着全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政府只是单纯的作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参与社区的具体行政事物。政府服务职能的实现,并不要求政府充当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服务而不是亲自提供,也不能包办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务只在社区福利与秩序方面,包括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和教育服务。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是政府内部自身职能的改革与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决于政府的自身,这就需要通过立法,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服务职能、程序、编制及责任。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为地方法规。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一方面连接着政府,是政府权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联系着基层社会,是一个在基层社会中起关键作用的社会主体,所以要理顺行政关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以及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关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②社区行政事务经费统一由政府财政统一拨划。明确社区居委会和公共组织专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居民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做好居民教育、医疗救济和维持秩序工作。进一步明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通过立法让二者有权、有责、有分工,避免事权交叉。

(2)社区居民自治权利的制度化。社区居民自治权利的发展构成社会全面转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居民自治,是我国公民资格实现的一个途径,通过对公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三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组合,实现基层民主目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建设与治理依赖于建立完善的居民参与机制。居民参与机制要具体规定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居民参与领域涵盖社区事务的各个方面,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

(3)社区治理规则的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实行直接民主,直接民主要求居民直接参与社区事务,商议社区的发展、规划。建立保障居民自治权利实现的各种规则,不仅有助于居民自治权利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有助于治理主体获得合法支持。中国社区治理的规则缺失和秩序失范是当下的主要问题,必须用法律规范保护自治体的机构自治和社区有序治理。这样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就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自治。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保定)

第3篇

城市管理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的城市面貌有了日新月异的改观,城市管理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仍然存在不平衡问题。主要表现是,管理相对滞后,在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先建后管”、“只建不管”、“以建代管”现象时有发生;城市管理缺乏集中统一的领导,力量分散,导致区域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不足、交通拥堵等问题。

一是要理顺管理体制。北京作为首都和特大型国际化城市,城市管理不仅涉及到规划、建设、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保、交通、治安,城管执法等方方面面,还涉及到许多中央在京机构,必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2000年以来,北京城市管理实行的是职能部门专业化管理模式,缺乏一个跨部门、跨职能权限的综合协调机构。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机构改革、整合行政资源,改变目前我市城市管理条块分割、分散管理、部门职能交叉的现状,以便于更好地发挥城市整体功能。

二是要拓宽管理范围。现代城市管理,要由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主导型”管理模式转向“协调发展型”管理模式,要注重城市经济、社会、生态、人文、环境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生态环境的设计与布局,加强文化建设和人文环境的保护,最终实现人的素质的提高。

三是要进一步丰富管理手段。当前,北京市城市管理中的控制、激励、保障和监督机制略显单一,将来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教育、咨询、目标管理等手段,突破以往经验式管理、问题式管理、运动式管理、突击式管理、粗放式管理模式,强化系统管理、目标管理、网络管理、标准管理、前置管理等理念,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的指挥、决策、执行、控制、保障、监督、评价系统。

创新首都城市管理模式的思路

奥运期间,北京市建立了有效的社会动员体制和统筹协调机制,也取得了大量的城市管理和整治成果。这些成果和经验,都需要今后继续巩固和发展。同时,国内外对北京城市环境秩序和服务保障的预期也在逐步提高。这使得后奥运时期北京的城市运行管理面临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因此,需要巩固和发展奥运筹办中城市管理体制创新成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动城市管理体制创新。

第一,深化城市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职能机构的权限划分与相互关系,建立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衔接,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补充的网络型组织管理机构。"建管分开、建管平行、管理实体"以及"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模式。北京市应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职能,理顺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形成建设与管理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重建轻管"等问题。在坚持集中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市区分块,理顺条块关系,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功能,强化社区建设和管理,增强街道、居委会的功能和责任,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制度,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组织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奥运期间,北京市设立了08环境办,在城市管理方面赋予了一定的统筹指挥和综合协调职权。奥运会后,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建立或明确跨部门的、高层次的机构,使城市运行综合指挥协调力量能够适应首都特大型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二,建立城市管理新机制,创新管理手段,实现城市管理方式的现代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3个机制:一是建立"依法管理机制"。用法律来调整、理顺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各方面的关系,使城市管理条文化、规范化,建立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相结合的完善的执法体系,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二是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在城市管理相关领域引进市场机制,运用经济利益原则进行运作,达到既定的城市管理目标。例如在社区环境保洁方面,可以运用市场机制选择经营维护主体,打破公用事业服务领域的行业垄断。三是建立"科技创新机制"。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对管理设备和管理手段进行信息化改造,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例如东城区推行的城市网格化信息管理模式,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今后,要使信息技术不仅成为提高城市管理部件和应急事件处理的手段,也成为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实现城市管理机构、资源平稳整合的有效工具,还成为发动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监督城市管理的便捷的平台。

第三,加强城市社区的建设与管理。强化城市管理就是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类型的多元化以及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进一步发挥基层社区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管理、服务乃至教育、培训功能;同时顺应城市化快速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环境保护、改善居住质量方面的作用,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动员、安置居民搬迁、处理有关纠纷等种种难题方面的作用,发挥基层社区组织在对成千上万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农民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近年来,北京市以筹办奥运为契机,大力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增强了社区自治功能,畅通了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在。下一步,还要继续通过社区自治,达到“汇集社区民意、满足社区需求、劝导派查防范、引导精确执法、协调管理部门”的作用;同时探索社区工作绩效与区、街道财政投入挂钩等方式,像选拔大学生“村官”那样,每年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人才充实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四,加强城市社会综合治理。突出系统性、综合性和全面性,广泛开展以城市市容卫生、交通市场秩序、社会治安整治和外来人口管理等为重点的城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优化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北京市在奥运筹办期间,大力开展了社会综合治理,确保了奥运的成功、平安举办。具体来说,一是要强化城市安全管理,创建和谐、健康、安全、幸福和充满希望的城市人居环境。城市中公共空间的设计和居住小区的规划,要考虑减少犯罪的机率,完善报警系统,加强物业管理,形成完整的治安防范体系;做好各种社会矛盾的疏导和调解工作,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二是要加大交通秩序整治的力度,合理调控交通流量,严格行车秩序,规范停车行为,建立安全、通畅、文明的交通秩序,提高路网通行能力;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持续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整治,严格交通法规。三是要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维护完善城市整体面貌。对违法违章建筑、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小区进行治理;整顿沿街门面和建筑物外观,规范城市道路指示牌和广告牌等。四是加大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力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环境污染的治理水平。走环境治理产业化、市场化、集约化的道路;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市民生态环保意识。五是要加强城市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人口管理制度,把外来人口管理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轨道。

第4篇

城市基层社区的组织构架由相互联系的区、街、居三级组织构成。其中区政府是我国城市的基层政权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居民委员会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这种形成于19世纪50年代前期的组织体制是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建设的一大创举,然而这种组织结构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首先是街、居组织机构过多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层次上,机构设置与权限呈“倒金字塔”型,大大降低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效率,使街道辖区内的不少单位对街道办事处布置的社区性工作推脱、敷衍,相当一部分居民群众明显轻视街道、居委会组织。其次是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在我国城市基层社区,除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以外,其他社会团体和中介性社会组织不仅数量有限,而且缺乏独立性。比如,在许多居民小区,不管是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还是老年人协会的主要工作,大多由居委会干部兼任。一些企事业单位,虽然同属一个社区,但由于各自隶属于不同行业和系统,由其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管理,横向之间不发生联系,形成一种“条块分割”的局面。

二、社区管理职能不明确

首先是社区内条块分离,职责不清。随着社区的发展,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机构不断进驻社区,但缺乏一个权威性的社区事务管理机构,对社区事务实施全面监督、指导。导致社区去牵头开展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卫生、服务、治安等工作,而职能部门仅是参与、协助。本来是社区去督促、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却变成了职能部门来检查、监督社区;其次是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混淆的情况,他们还往往各自为政,工作布置繁杂和重复交叉,使街道难于应付。街道在难以承受如此之多的社会管理事务的情况下,往往把自己的部分职能转移到受其“指导”的居民委员会身上,久而久之,原本作为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在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后,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领导与指导兼有的双重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这一方面使街道应当发挥的综合管理功能得不到很好发挥,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使社区其他组织的职能错位和扭曲,社会性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丧失了独立意识和活动能力。简言之,就管理的协调性而言,城市基层社区内没有形成系统的、职能明确的管理体制。

三、社区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当前,社区服务的体系尚不健全,服务功能尚不完善。在社区内部完善社区运行管理机制、社区干部达到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等方面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使得社区服务功能尚未完善,社区干部管理水平与工作能力都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如社区低保工作还没有完全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必不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抓得不实,提供就业信息却不关心是否真正就业;社区公益性岗位没有使真正符合条件的人上岗;除了在重大事件如“非典期间”外,一般情况下对于租房户、流动人口还没有做到登记清、情况明;一些社区中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制度流于形式;社区调解乏力等等。就全国社区服务发展现状而言,不少地方对社区服务的发展方向、规模、速度缺乏宏观把握,社区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发展缓慢;社区服务资源尚未有效整合,条块分割问题比较突出;服务内容多为福利性、事业,而且项目比较单一,服务范围有限,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也不高。

四、社区居民参与机制不完善

社区居民参与不足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社区、居民三者对社区治理的理解和要求不同:政府基于为整个城市发展服务的目的及政绩考虑,希望推进社区治理,但这与社区居民的具体要求并不能总是完全吻合;社区机构由于并不是真正的居民自治组织,因而很难保证切实为居民着想,社区治理的推进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上级压力、干部政绩及自身利益的考虑;居民接受社区治理的直接动力在于“发展经济、促进民主参与、改善社区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是社区发展的核心”,这一点与政府和社区的目标之间有一定距离。这种状况的存在使得三种力量中最弱的一方———居民常常处于被动位置上,因而出现居民参与不足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五、社区管理目标设定不科学

社区管理的工作目标是社区发展、人的发展以及城市化、文化与教育水准的提高等。而过去我国城市社区工作却把社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来规划,过分注重社区物质与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街道经济的发展。许多组织的社区服务工作,都带有扶助经济的性质,而忽略了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忽略了人的建设。一方面,社区内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社区内人力资源的开发不够。街道办事处的人员编制、财政能力和干部素质都难以与所要承担的职能匹配,而居委会干部的年龄老化和学历、能力、效率问题更为突出。社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办事处、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相反,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和自治不够,社区的凝聚力不够。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参与感不强,自然无法实现对社区发展的支持、协助与合作。这样的后果是居民几乎不参与社区的活动。居委会的选举,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由于可以实行居民代表选举,许多地方都把居民代表选举居委会作为普遍通行的制度。这样,组织选举者可以随意确定居民代表因而省掉许多麻烦,选举有时成了走过场,居民对居委会缺乏认同。

六、社区服务资金匮乏

社区服务的正常开展,有赖于服务资源的供给和利用。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发展阶段,在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进程中,资金短缺的矛盾显得尤其突出。在我国,社区服务资金的供给渠道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资金投入,二是各种社会捐助,三是社区服务部分项目收入的再投入。社区服务的内容相当大的部分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体系,属于政府的责任范围,因此,政府的投入是社区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我国政府投入在整个社区服务资金供给中的比重偏低。国家资助社区服务的经费十分有限,大多数经费都来自社会力量。现阶段社区服务的社会化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国家尚无很大财力的情况下,如何筹措资金是当前社区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重大问题。

七、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

社区服务的发展不平衡,大城市发展较好,中小城市重视不够,集镇或农村的社区服务非常薄弱。以最能体现社区服务发展水平的指标“社区服务综合指数”(由“社区服务覆盖率”和“每百万城镇人口拥有社区服务设施数”加权平均所得)的数据来观察目前发展状况较好的城市在70分左右,而一些落后的城市则在30分以下。在一些中小城镇,这一指标甚至几乎为零。这种状况的存在,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一是不同地区的党政领导对社区建设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有高有低;二是不同地区的政府财政对社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差别很大,由此致使不同地方乃至同一城市、同一城区的不同社区的硬件设施、居委会待遇也有明显差距。例如,河南省郑州市居委会主任的工资待遇大约在每月850元左右,但相距只有半小时车程的开封市居委会主任的月补贴仅为200-300元,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00元;又如,在长沙市芙蓉区,由政府财政拨款的社区工作经费已经增至每个社区平均全年19.6万元,但在该市其他城区,只有6万多元。同样是在芙蓉区,尽管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平均达到了350平方米,但是,地处老城区的一部分社区的办公活动用房还不足100平方米,而且解决的难度较大,主要是难以列入城市用地规划。

第5篇

聚焦群众所需所盼提升群众幸福感

二七区以打造“三个二七”为切入点,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抓好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社会保障、加强基层治理等工作,确保服务意识越来越强、党群关系越来越密、群众幸福感越来越高。

聚焦“中优典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家门口的显著变化。坚持把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全过程,让城市品质优起来、靓起来、强起来。一是以二七商圈有机更新引领老城区城市复兴。围绕产业、形态、文化等方面,统筹推进7大类38项重点工作,对1.23平方公里区域内的每平方米都精雕细琢。七一前,实现以“千秋二七”陈列布展为引领的二七纪念堂保护提升工程建成亮相,周边6条道路实现有机更新;2022年底前城市复兴基本完成。二是以核心板块构建城市骨架。高强度、大投入加快推进25个重点项目,把健康产业板块打造成为“医、护、康、养、住、游”为一体的南部医疗康养中心,凤湖智能新区打造成为西南部“文化水岸、智慧新城”,华侨城文旅板块打造成为历史文脉、时尚创意、地域风貌和人文魅力于一体的文旅融合新标杆。三是以三项工程、一项管理重塑高质量发展空间。提升“三路一园”“路院同治”等工作成效,6月底前完成道路综合改造三期工程,年底前完成17条区管道路改造、打通14条断头路。高标准推进486个老旧小区改造,高品质提升3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四是以“美丽乡村”带动乡村振兴。抓好樱桃沟社区、申河等4个市级精品村建设,带动10个示范村规范村建设,实现村点出彩、沿线美丽、面上洁净、全域景区化。将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加快推进樱桃古寨、长安古寨、樱桃沟奇幻王国等项目建设。

聚焦“一老一小”,让每个小家感受到“大家”的温暖。实施“温暖二七”新三年行动,启动养老助老、美好教育、等民生项目,加快建设110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53个老年中央配餐中心服务品质,让老人收获稳稳的幸福。增加优质学位4.76万个。推进“名校+薄弱校”“名校+乡村校”“名校+新建校”模式,打造陇西小学等19个教育集团,实现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做优中小学午餐供应、课后延时服务,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聚焦社会治理,让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精准对接群众利益诉求和所想所盼,把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作为重点攻坚工作,深化“一领四单、五联共治”模式,建立联席会议、民主协商、联系群众等制度,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体系建设,推动职能委局、综治巡防、城管执法等力量下沉社区;常态开展“千人大走访、服务树形象”“五员进社区、为民办实事”等行动,做到志愿服务向楼院延伸、矛盾化解向社区延伸、政务服务向街区延伸,打造全国社区治理服务创新实验区。

第6篇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6日

浙江省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方案

(2018—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数字浙江建设部署,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加快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深化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以标准化支撑数字化转型,推动我省加快转入高质量发展轨道,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统一协调的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结构清晰、系统高效的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制定实施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亟需标准,组织开展一批关键领域的标准化项目,打造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成果,高标准引领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基础逐步夯实。到2019年,形成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建立涵盖政府、经济、社会各领域,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主体,以团体标准为补充,基本满足数字化转型需求的标准体系。到2020年,具有浙江特色的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数字化转型标准化竞争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在数字化转型领域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50项以上,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0项以上,新增全国、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个以上,数字化领域标准话语权显著提升。

——数字化转型标准化效应不断释放。进一步深化标准研制、标准化项目建设、标准实施监督评价等工作,形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和管理标准化成果,数字化转型标准化程度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和引领数字化转型成效不断显现。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系统布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强化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和系统架构。系统梳理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的短板和需求,制定实施任务清单,构建完善标准体系,确保高标准推进数字化转型。

(二)开放共享,协调发展。着力发挥标准化的互联互通作用,以标准化促进政府、经济、社会等领域数字资源深度融合,助力打破信息孤岛。针对数字化转型多学科融合和涉及面广的特点,着力加强各领域标准化建设的统筹协调。

(三)需求导向,重点突破。以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先导,撬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加快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建设。围绕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信用体系、服务协同等关键领域,优先制定政府数字化转型亟需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助力政府数字化转型,全力打造智慧政府。

1、构建数字政府标准体系框架。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标准化建设为突破口,按照“123466”的要求,完善标准化运行机制,助力争创政府治理数字化转型试点省。围绕大系统、大数据、大平台、大集成建设,构建涵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政府运行等领域的数字政府标准体系,加快总体要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业务管理和技术应用等标准研制。围绕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等重点领域,抓好公共数据平台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管理中心、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打通数据互通关键节点。围绕建立“三大模型”的要求,直面打通信息孤岛的堵点和难点,加快构建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标准模型。围绕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开展数据汇聚、数据平台、数据安全、大数据应用等领域亟需标准的研制,加快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互联网+政务服务”公共数据管理规范及电子证照库、人口综合库、公共信用库等规范制定。加强政务领域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应用标准研制,着力破除“三大模型”中标准缺失问题。(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省质监局)

3、扩大政府治理标准化效应。加快政府决策、执行、督查、反馈等数字化协同标准化步伐,强化财政、金融、国资、商务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标准化机制建设。健全市场监管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结合信息系统建设,将监管要求固化为可量化、可执行、可追溯的全周期标准链和监管模式。推进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标准化联动应用。加强政府数字化转型标准宣贯和实施评价,在民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计生等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打造政府数字化转型标准化样板。(责任单位: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引领经济数字化转型,全力打造数字经济。

4、抢占数字经济高地。立足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实施标准领航工程,加快制定实施先进标准,制定实施团体标准30项以上,抢占产业标准制高点。围绕集成电路、基础软件、核心元器件、柔性电子、量子通信等薄弱环节,推动成立产业标准化技术组织3家以上。推动之江实验室成为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成员单位,争取获批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试点,加快创新成果标准化。围绕术语定义、产品评估、系统和组件接口、数据兼容、互换模型等国际竞争和市场应用重点领域,加快标准研制步伐,提升行业标准话语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之江实验室)

5、促进新旧动能迭代更新。强化“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数字化要求,促进传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创业孵化、协同创新、网络众包等“双创”平台标准化复制推广,制定并推广一批支撑制造业创新基地建设的共性和前沿技术标准。探索开展一批互联网协议版本第六版(IPv6)、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领域关键技术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融合应用,培育一批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型生产、组织、服务模式标准。在化工、纺织、造纸等重点传统产业开展数字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标准化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6、夯实数字金融基础。以标准化助力数字经济风险防控,围绕移动支付、借贷、保险、基金销售、信托和消费金融等数字化金融服务,加强监管、准入、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网络安全、信用建设等关键标准研制和实施,构建数字金融行业管理和数据统计监测体系。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数字金融领域创新应用,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标准化,强化金融科技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质监局、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7、助推数字经济创新融合。聚力之江实验室、实体经济、新兴金融中心、新型贸易中心建设,加强数字经济创新融合标准化建设,加快创新成果标准化。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接,推动以之江实验室为代表的浙江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有关工作。优先做好之江实验室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标准化顶层设计,围绕医疗、交通、金融、物流、环境保护等领域率先开展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产品、服务标准研制,及时将有效模式和关键技术标准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之江实验室)

(三)支撑社会数字化转型,全力打造智慧浙江。

8、推动公共服务智能化。探索“标准化+大数据+公共服务”模式,加快“网上办、掌上办”领域数据采集、分级、交换、质量、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及标准。建立全省社会数据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涵盖教育、司法、文化、健康、交通、地理、金融、信用等领域的社会公共服务标准库。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商事登记联办、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全过程标准化,建立公安、人力社保、民政、医疗等领域信息共享标准化路径。强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代办点等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实施与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9、推动社会治理集成化。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施社会治理事项标准化指导性目录,依托基层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动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加强政府、企业、个人分层分级分流标准化体系建设,以标准化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开发等环节的安全边界和监管措施,制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清单标准。开展基层社情民意监测标准化工作,围绕基层治理重点领域实施一批标准化项目,开展重要标准实施绩效评价,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数据管理中心)

10、推动公众消费数字化。加快数字化消费云工程、云服务、大数据等领域创新成果标准化,促进虚拟/增强现实、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应用,培育数字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模式标准化水平,推动管理经验和关键技术转化为标准。围绕新零售、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国际先进标准。围绕打响“放心消费在浙江”品牌,探索建立数字化放心消费“三度一率”社会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牵头、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制定、实施作用。在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工作专班,统筹各相关部门规划、政策和举措,定期开展专题研究,及时协调重点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积极推荐一批重要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实施绩效显著的,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优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与标准创新融合机制。探索建立数字产业服务认证体系。

(三)强化实施评价。将标准实施与数字化转型政策深度融合,加大标准实施协调力度,强化标准的制度性合力。建立第三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符合国际惯例的认证认可模式,培育标准服务市场。每年选定一批重点标准化项目进行标准实施绩效评价,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标准实施信息公开,增强实施绩效评估能力。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第7篇

检力下沉更“接地气”

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街道、乡、镇均设有派出机构,即公安派出所、派出法庭和司法所,通过派出所机构开展大量的基层执法工作。其中,公安派出所承担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责,司法所对地区内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派出所和司法所所承载的刑事执法和社区矫正活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规范与否将影响社会对政府执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基层刑事执法和社区矫正活动具有监督职责。而长期以来,检察院的基层组织仅设在区、县一级,在街道、乡、镇一级没有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相对应的派出机构,客观上不利于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和社区矫正活动及时、全面监督。

鉴于此,高检院在《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明确提出“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2010年10月,高检院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从法律监督角度出发,抓住基础环节,聚焦根源性问题,通过设置派驻检察室这一形式,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有效促进基层刑事执法规范公正,切实做到深入基层、贴近基层、维护基层和谐稳定。

因此,上海市检察机关设置社区检察室,使检察机关下沉检力,更广泛地“接地气”,从机制上为强化基层法律监督提供根本保障,正是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向精神,回应群众对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呼声,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改革举措。

域外模式借鉴“新思考”

世界上首个“社区检察”模式诞生于1985年的美国纽约曼哈顿地区,随后,英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均开始了社区检察的实践,构建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美国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假释官及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社区司法中心,社区检察官不仅承担社区案件公诉,更强调社区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安全。澳大利亚的社区检察是邻里司法中心的重要组成,其引入争端调解机制,强化社区矫治效果,联络当地的警察署、政府、社区,完善社区功能,增强社区防侵害能力。香港廉政公署的社区关系处深入社区,广泛推广肃贪倡廉信息,推动各界人士建立诚实和公平的价值观。

国外社区检察的基本理念和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目标。注重深刻分析犯罪的各种诱因,将预防犯罪作为系统工程;二是引入调解机制解决社区争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的社区检察工作模式,鼓励建立多样化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妥善调处社区中数量众多的邻里争端和轻微刑事案件;三是强调重点人员管控。大部分的社区检察都包含类似假释官的工作职能,对在社区进行矫治的罪犯进行监督和引导,有效防止循环犯罪;四是突出依托社区理念,积极融入社区开展工作,并以社区法治环境优化为目标。

职能定位“四大功能”

执法监督功能,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一方面,派出所刑事执法是刑事诉讼的源头环节,对于符合情形的案件是否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确保后续诉讼环节顺利进行影响重大,但对刑事诉讼源头环节的监督又是传统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因而社区检察室强化了源头环节监督。另一方面,近年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重心下移,公安派出所已承担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部分派出所甚至还侦查一定量的经济、治安案件,但是派出所民警整体执法意识和办案能力与刑事侦查的要求间尚存在差距,影响执法质量。

对此,社区检察室通过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专项检察等方式,对派出所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开展监督,帮助派出所提高执法规范性,从源头上避免执法不公。

社区管控功能,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确保矫治效果。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刑事裁判归根到底要通过刑罚兑现,刑罚执行不到位将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因此,加强对刑罚执行这一刑事诉讼末端环节的监督非常重要。行刑社会化趋势使社区矫正成为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现行刑法、刑诉法对社区矫正均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也经历较大转变日趋成熟。

在此背景下,上海社区矫正工作构建了市矫正办、区县社区矫正中心、街镇司法所三级分层实施模式,而上海检察机关社区检察部门自上而下的三级机构设置(市院社区检察指导处、区县院社区检察科、区县院派驻社区检察室),正是为分层对应监督提供了保障。特别是社区检察室,对应监督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控和矫治工作,与基层司法所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全面、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动态,并通过文书审查、约见谈话、台账核查等手段,查纠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督促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

渠道畅通功能,即接受社区居民控告、申诉、举报和咨询等。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社区群众的桥梁,社区检察室开设接待窗口,履行涉检接待职责,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同时,在社区受理线索,也拓宽了群众对职务犯罪的举报渠道,加强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并有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社会稳定的隐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目前,本市所有已设检察室都在辖区内公开了地址、联系方式,设置举报信箱,有的检察室还开通了微博,畅通群众反映涉检诉求的便捷渠道。

服务宣传功能,即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社区良好法治环境的创建。社区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在基层社区的联系点、工作站,围绕检察职能,发挥深入社区、联系群众的优势,广泛征求社区群众在法律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检察机关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与社区需求的对接,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职务犯罪预防以及法制宣传的成效。社区检察室利用室内外场所建设检务公开窗口和法制宣教基地,在居民区设立流动宣传点,提升社区的法治氛围。

推进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

第8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扶贫攻坚工作安排部署,充分彰显司法行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职能,助力精准扶贫,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局党组、行政决定在全县推行法治扶贫“三到三免”措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法律服务共享发展为宗旨,通过推行“三到三免”措施,优化整合司法行政职能,优先建立覆盖建卡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建卡贫困村和贫困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强化群众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办事能力,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切实做到“三到位”。一是法制宣传到位。法制宣传教育股要履行牵头抓总职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谁挂联谁落实”的要求,统筹各部门、各乡镇、各挂联单位到建卡贫困村开展集中法制宣传2次以上,将“农村法律服务手册”送到每个建卡贫困户,切实做到一户一册;组织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志愿者、乡村法律顾问,充分利用“五小普法套餐”、“六大系列”等有效载体,常态化开展建卡贫困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每个建卡贫困村培养“法律明白人”5—10名,每半年组织一次“法律明白人”集中培训,确保法律明白人作用充分发挥。二是法律服务到位。建立法律服务“站、点、员”工作机制,在乡镇设工作站、建卡贫困村设联系点、社设联络员,负责法律援助、公证办理、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事项协调联络工作,进一步落实“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制定“123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顾问”宣传广告牌,在建卡贫困村公示并广泛宣传,保证群众遇事能“找到法律”;落实“法律点菜服务”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律师、公证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到村开展法律体检和扶贫专题法律服务,现场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有效预防扶贫领域违法犯罪。三是依法治理到位。各司法所要指导各建卡贫困村依法按程序,建立完善以村规民约为主的“1+N”自治机制;依托村社人民调解员和网格员,定期开展各项矛盾纠纷排查,每年对贫困村的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培训1次以上,确保矛盾调处成功率达到98%以上;对建卡贫困户家庭服刑人员实现亲情帮教不漏人,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强化教育和人文关怀双到位,杜绝脱管漏管,切实帮助其回归社会;积极与社会救助、就业帮扶等主管部门沟通联络,确保对贫困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率达到100%。

(二)全面实现“三免费”。一是公证免费办。开通精准扶贫公证办理“绿色通道”,对建卡贫困村扶贫领域的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招商引资、公益活动等需公证服务事项和建卡贫困户所需各项公证事项不设门槛,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免费办理,对情况特殊的开展免费上门服务。二是顾问免费派。整合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资源,优先配齐配强建卡贫困村法律顾问,确保贫困村“一村一律师”全覆盖,贫困村法律顾问原则上由村所在乡镇法律顾问兼任,对贫困村不再收取费用;法律顾问采取定期值守和灵活机动相结合的方式,对村级组织和群众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向当地司法所报告。三是官司免费打。立足全省脱贫攻坚“六有”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好贫困村法律服务联系点作用,开通建卡贫困村法律援助专项通道,对建卡贫困户法律援助申请不设门槛、不需收入证明,直接在网上审批,实现“应援尽援”“应援快援”“应援优援”,县法律援助中心每季度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切实保障好贫困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进法治扶贫“三到三免”是依法治县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实现共享发展的务实行动。各股、室、处、所、中心要高度重视,积极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努力把此项工作列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实施项目,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统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管理、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要把推行“三到三免”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投入,自觉行动,主动担责。局职能股室要统筹抓好协调、策划、引导工作,各司法所要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法律服务管理股要结合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落实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任务,协调做好对建卡贫困村法律顾问的协调选派和业务培训指导。局目标办、纪检监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并常态化开展督查,逗硬落实考核。

(三)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主动在法制宣传活动、群众走访、各类会议中广泛宣传“三到三免”措施,并积极创新、勇于实践,唱响法律扶贫主旋律,争取社会各方舆论支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第9篇

一、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重点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要把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作为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适应社区性金融机构特点,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运行方式上,全面推进现代经营机制,包括有效的治理机制、良好的救助机制、现代的经营手段、多样的业务种类、统一的品牌效应、强大的开发能力、高效的销售体系等各个方面,继续完善法人治理,切实提高法人治理效能,以和谐、有效的内部运作带动改进对外服务方式,促进支农服务功能,真正实现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型。

二是充分发挥“三会一层”的职能作用。强化社员股民维权意识和参与能力,尊重“三会一层”决策、监督、执行的权利,使其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农信社改革目标,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三会一层”执行制度的监督,保证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是建立健全行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行业服务能力。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出台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在税收及相关收费方面给予减免,增强其支农实力,在准备金率、准备金利率、利率政策、再贷款等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优惠和支持,督促农村信用社牢固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意识,同时应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和经营自。

四是注重管理创新,提高盈利水平。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内部控制机制,以县级联社经营等级考评考核为抓手,完善县级联社经营绩效考核体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领导班子考核,形成正向激励效应,促进支农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的不断提升。应高度重视城区业务发展,按照竞争、效能、安全、发展的原则,整合城区网点资源,转变“重农轻城”、“重农弃城”的观念,把城区与农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五是加大改革力度,激发支农服务活力。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贯彻“三农”服务宗旨、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鼓励基础较好、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考核任用机制,改革传统的用人制度,将人才的开发、使用、创造业绩置于良好的管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氛围之中,激励有为青年员工注重自我提高,积极向上,奋力拼搏。加强全员合同管理,健全员工养老保险机制,加强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和管理,积极引进和培养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不断提高班子和队伍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农信队伍。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基层社管理,运用好基层社经营点多、人熟地熟、反应灵快的优势,发挥好基层社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前沿作用。

二、创新信贷服务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

按照优先“三农”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积极引入和开发多样化、有特色的金融产品,着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切实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是探索降低信贷门槛新形式。按照“多户联保、分期贷款、分期还款”的原则,在办理联保贷款程序上坚持“农户自愿组合,信守联保协议”的办法,实行农户联保贷款。适当提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额度,相应延长贷款期限。进一步完善农户联保制度,将联保机制延伸到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领域,更进一步满足农业的贷款需求。

二是创新信贷品种。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探索农房抵押贷款、农机工具抵押贷款;探索同相关学校协商,推行学校、农户、子女三方共担的助学贷款;探索农业专业生产合作社、农村合作医疗等贷款;加强同业合作,积极发展社团、银社、银团贷款,提高支农资金的规模供给能力;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将集体林权和其他有效物品或权益纳入质押抵押品范围,积极尝试开办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更好地适应农村信贷需求特点和要求;大力推广仓单质押贷款、出国劳务贷款、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家电下乡”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努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培育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促进农村信贷良性循环。农村信用社可以利用自身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优势,以信贷为纽带,努力培育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创新信用合作机制,把专业化发展中利益各方组织起来,形成信誉共同体。加强与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和各类基金组织、专业协会、担保公司等新经济组织的合作,形成各类信用共同体,开展贷款新业务,解决农村信用社贷款营销难和农村分散经济难贷款的矛盾,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

四是以“新一代工程”开发为契机,加强信贷业务和会计业务流程建设,做到服务差异化、流程简明化、运营集约化,完善农户贷款“绿色通道”,全面推行贷款上柜台,实现支农服务方式与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匹配。

五是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各级地方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强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建设,继续深入开展“信用村(镇)”、“信用户”创建活动,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农村信用社若要在现今的金融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在日常业务扎实做好的基础上,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运用适应时代的科技力量去增强服务水平。

一是积极开拓银行卡业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卡通”。应以发展农民工银行卡为切入点,改善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建立网上银行、实现多种网络支付,为农民工开设专门的“金融服务通道”。合理布设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抓好信通卡刷卡消费促销活动,提高交易量和收益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的用卡环境,实现银行卡之间实时转账,方便持卡人资金结算,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不断完善丰富借记卡的各种应用功能,积极开办贷记卡业务,逐步构建以借记卡业务为基础、以贷记卡业务为核心、以联名卡等各类卡种为补充的银行卡产品体系。

二是加快发展电子金融新产品。借鉴外资银行的成功做法,积极推进网上基本理财服务、网上股票买卖、网上按揭、网上保险、网上基金等业务,大力发展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工具,即能大大提高服务效率,又能为信用社实现收入的增加。全面改进票据支付模式,建立安全、高效、快捷的集中票据处理系统。借鉴他行票据集中处理的建设经验,结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实际,努力探索适合农村信用社建设和发展票据集中处理系统,实现以县、市或省对提入、提出票据的集中核验、分发处理,提高支票处理效率,有效防范系统分散核验引发的支付风险。

三是大力开办外汇业务。外汇业务是农村信用社新的效益增长点,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要通过创新思路,搭建平台,完善外汇贸易融资业务品种,积极开办进出口押汇、进口开证、打包贷款、提货担保等业务,实现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对优质外汇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以及本年度对外贸易业务量的前提下,按照农村信用社有关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在落实担保的前提下,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和期限,明确授信业务范围,建立“综合授信,一次审批,最高额控制,周转使用”的授信新模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10篇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基层公共事务;业主自治

中图分类号:D693.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2-0082-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事务已经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能力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以政府为主导且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其中的公共治理变革也旨在探索新的治理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现实。在城市基层治理变迁中,广大物业小区业主演绎了自我治理的民主序曲,其内含的多中心的治理逻辑是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深度创新,也是未来中国社会基层管理的新取向。

一、多中心治理与单中心管理的对比分析

单中心管理的基本逻辑及评价。单中心管理模式认为: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生成和稳固,就必须有一个权力中心,这个权力中心担负着创建和维持秩序的功能。在此体制中,处于权力中心的个人或集团就成为者,而其余民众就成为臣民。“统治者的权力是绝对的,人类没有再大的权力可以交给其他人。最高统治者不必受国内法的约束,因为国内法只不过是他的命令;他可以任意地摆脱其束缚,没有人会向统治者要求财产权,因为所有财产权源于法律,即统治者的意志。”

霍布斯的这种论断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行政学创始人威尔逊在《国会制政府》一书中,提出的用于行政科学建设的范式所内含的核心理论是:在任何一个政府中总是存在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权力中心;权力越一元化,它就会受到来自更为负责的单一权力中心的指导。社会学家韦伯所倡导至今仍广泛运用的“官僚制”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只有一个最高权威,命令和控制是其运转的基本的手段和方式。波兰尼认为“一元的单中心秩序”或“设计的或指挥的秩序”被一个最终的权威所协调,通过一体化的命令结构来实施控制。在这种秩序里,存在着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并且依赖上下级之间单向的“指挥―服从”的决策与执行链条得以维系自身的发展。

综合而言,此种模式的主要观点包括:社会的秩序与发展需要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来维持,这个权力中心具有单一性和垄断性,国家、政府、权力、集体、统一等概念是分析的核心;政府具有无限理性,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社会的各种挑战;越是权力集中的政府就越负责任;政府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唯一生产商和供给者;等级制政府组织能够以最小的投入导致最大的产出。

事实上,这种模式至少有以下缺陷:首先是对政府的信任过头,忽视了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普遍规律。政府的权力集中并不必然导致高效率,只有将个人动力激发起来的组织才能够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权力集中只是为统治者的意志实现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其自上而下的命令结构需要消耗很高的意思传递、行为监督等成本;其次是忽视了民间力量及其智慧,只有切合民间实际的秩序才能获得很好的维持,也只有公民自身才能够了解自身的需求与偏好所在,政府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本来可以由民间来做的事情费心地设计一切;第三是对多元化和民主化的趋势估计不足。社会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民主化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单一中心的治理结构无疑与民主化存在着无法协调的矛盾。

多中心治理的基本逻辑及评价。治理一般指“在政治系统的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对政务或公共事务作出有效的安排,以达到维护政治秩序和维护正义价值的目的”。[1]“多中心治理”主张同时存在着多个相互独立的行为单位,这些单位能够计算受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潜在成本和收益,促进自身利益扩大;另一方面,体系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受着一般性规则的制约,又可进行调适,使决策者通过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来保证整个秩序的稳定和运行,从而使这一体系成为富有活力的系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众对于政府的期望愈来愈高,也愈来愈趋于多元化,而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在庞大的需求面前是缺乏效率和回应性的,因此,以支持“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就成为满足民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理想模式。

在治理主体方面,有多个权力中心同时进行,社会秩序的生成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力中心努力构建的结果。在秩序生成过程中,来自于基层的力量和智慧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发展了以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为标准的物品分类方式,认为大部分公共物品都不是严格意义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而表现为具有一定竞争性或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这一特性的区分使得在公共物品生产和公共事务治理上,可以通过产权契约安排使相互独立的分散主体,将传统的铁板一块的公共物品按照地域、特性等方面分散化。每个部分拥有该物品的有限生产权,或公共事务的有限处理权,对自己生产的物品、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每个单位或主体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多中心治理试图通过多种参与者提供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物品,从而在传统中由单一部门垄断的公共事务上建立一种竞争或者准竞争机制,公民可以根据各生产者的相对优势,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各个生产者之间进行选择,从而迫使各生产者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增强回应性。

在纵向治理选择方面,多中心治理强调集体行动应当尽可能在较低的治理层次上得到解决。强调多元、民主、合作、非意识形态化,指向的是政府向社会分权、权力回归于民众,鼓励公民参与地方或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全过程,倡导培育和提升公民的自主管理能力。

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多种治理手段的综合应用。以政府能力有限为前提,主张政府和市场既是公共事务处理的主体,又是公共物品配置的两种不同的手段和机制,主张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既充分保证政府公共性、集中性的优势,又充分利用市场的回应性强、效率高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成本低的特点,综合多个主体、多种手段的优势,从而提供了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事务治理新范式。

多中心治理中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在公共物品的生命周期中,大致存在着消费者、生产者、中介者三个角色。在公共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它们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扮演。多中心治理既反对政府垄断,也不是所谓的私营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事务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是政府角色、责任与管理方式的变化。在以往的物品提供方面,政府扮演着公共物品的直接生产者和提供者,参与了整个过程,扮演着多重角色。而多中心治理则主张通过其他主体的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将公共物品的部分生产任务委托给其他部门来提供。政府的管理方式也从以往的直接管理为主变为间接管理为主。政府更多地扮演了中介者的角色,即制定多中心制度的宏观框架和参与者的行为规则,同时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和便利。

多中心治理也意味着权力向度上的改变,即公共事务权力从强调单向的自上而下的运作转变为上下互动。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在这一意义上大城市地区各种各样的政治管辖单位可以以连续的、可预见的互动行为模式前后一致地运作。”[2]11-12

综合而言,多中心治理包括着以下基本观点:本段归纳参考了黄德发:《政府治理范式的制度选择》[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114页。一个社会的权力中心具有多元性和分散交叠的特质,政府或国家是多极权力中最大的一极;政府具有有限理性,它无法胜任“无所不能”的角色要求,一群相互依赖的人可以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权力越分散,政府就越容易针对不同的公民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越容易进行及时的科学决策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越容易防止权力的非公共性滥用,反之,集中的权力在信息收集、决策做出、灵活性等方面具有无法回避的劣势;政府官员和决策机构分享着有限、相对自主的专有权,来决定、实施和变更法律关系,其中没有一个机关或者决策机构对强制力的合法使用拥有终极的垄断权;政府并非是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唯一供给者,在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提供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有所作为;从长远看,民主政体的效率必然优于专制或集权政体,因为民主政体可以回避大的甚至致命的失误。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人类在寻求解决社会问题上的一次深刻的认识转折,它拓展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架构,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的传统对立,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即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等,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两者的合作过程,力图发展起一套管理公共事务的全新技术,强调管理就是合作。核心思想是要打破政府作为唯一管理主体和单一权力中心的现状,实现管理主体和权力中心的多元化。

单中心管理与多中心治理的对比。单中心管理与多中心治理的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下表(见表1):

二、业主自治:一种更具有多中心色彩的基层治理

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主的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自我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业主自治强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自治的主体是实行自治的全体业主,组织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自治的事项是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包括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主选举以及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业主自治是当代城市社会中带有多中心治理色彩的基层治理,这主要基于业主自治满足了多中心治理的诸多特征(见表2)。

三、多中心治理是当代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深度创新

业主自治是优化基层治理结构的积极探索。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探索适合的治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日益加速的城市化趋势将不可避免对城市社会的治理能力造成严峻的挑战,城市基层治理的问题将迅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极其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基层自治能力的提高与自治资源的充分利用是缓解政府管理和服务压力、促进公民社会形成的必然途径。探索适当的治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事实上,我国诸如公共权力在不同党派之间进行分配、党政分开、落实人大的权力、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分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村民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等一系列中国政府的努力都可视为多中心治理的有益探索。而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在一定程度上讲与国家向社会放权具有密切的关联,也带有与多中心治理内在逻辑相一致的成分。在这里强调业主自治是更多带有“多中心治理”色彩的基层治理主要突出的是业主自治在时下以及未来的中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来自基层的强大动力,而且它对于日益庞大的城市公民的民利、秩序生成乃至日常生活都有普遍的、切身的联系。而业主自治的经验和教训也可以为其他领域进行治理探索提供经验和借鉴。

多中心治理契合了当代社会民主化的必然趋势。多中心治理的基本预设是基层社会和民众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选择来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比较而言,它更是一种自发的秩序或生成的秩序,而不是一种强制的秩序或构建的秩序。“两分法”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行政管理的本质属性就是执行性。这种理论主张将科层制的绝大多数公务员置于一种缺乏价值追问和感性认知的工具人状态,也人为地加大了由公民诉求到行政执行的流程周期和潜在成本。由于基层组织的回应性缺乏导致了官僚制的尴尬状况――人们已经无法容忍“官僚制”组织的专横、奢华和低效。事实上,随着社会多元化的深入,单一中心总会存在着回应不足的弊病,而熟知基层社会问题和诉求的基层组织却缺乏相应的治理权力。社会稳定与和谐更多地体现在基层秩序的稳健程度,所以,如何给民主化浪潮下的公民意志留有足够的治理空间是政府管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事实上,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政府治理之道的变革,主要方向是“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行为法制化、政府决策民主化和政府权力多中心化”。[3]而这“四化”本身又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系统。随着这种改革的不断深入,多中心治理将日益显示出其生命力。

多中心治理的深入发展将缓解传统模式的治理压力。中国渐进式改革是在政府主导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模式到目前为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面对着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结构性矛盾。前期之所以取得成功,其原因在于这种模式确保了改革主体的强势性,它可以有力地打破原有的各种制度和利益结构,可以对改革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强力推进,而且效果的取得也与当时的民主化程度不高、民间社会发育弱小、法制落后、经济发展压力巨大等因素高度相关。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形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实力迅速提升、民主意识不断高涨、法制环境趋于良好,更重要的是一个强调自我的多元化社会正在形成,这些都使得原有的政府主导型模式面临着不可持续的危险,而且改革越是深入,民间的力量就越为凸显,政府的作用领域和程度将越为有限;政府必须探索一种能够容纳和整合民间诉求,并充分利用民间治理资源的新的治理模式,这种压力将随着网络社会的兴起和网络民意的几何级膨胀日趋增加。而多中心治理所持有的是一种和现有政府管理模式完全不同的逻辑,它的探索和成熟必然会对未来的政府治理形成一个可替代的或可借鉴的有益进路。

参考文献:

[1]张凤阳.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第11篇

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按照供销合作总社"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乡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要求。利用现有的资源和优势,抢抓机遇,开拓创新,用3-5年时间实现"5321"目标。即完善和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农产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乡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乡村综合服务社等五大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乡村日用消费品经营店、农资放心店、农产品经纪人、再生资源回收点和村级综合服务社各1000个(即5个1000培育有市场、有品牌、有规模的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合作社30个;重点培育20家龙头企业(其中市级供销合作社参股控股销售过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10家、县市供销合作社参股控股销售过1000万元的企业10家)新建或扩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产品交易、农资配送等各类专业市场10个。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城乡的乡村现代流通体系。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一)加快建立规范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服务网络。市、县市区两级供销合作社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充分发挥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打造以市、县市区农资公司为龙头,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农资放心店、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基础的连锁配送网络,开展农资连锁直销和加盟合作连锁经销。

严厉打击坑害农民的行为,建立农资科技服务、农资损害赔偿和农资信用制度。依法规范农资市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并视情况逐步增加;县市应作适量储备。市级财政根据每年储备量及以后逐步增加的情况落实储备利息补贴。积极争取增加省级化肥储备在十堰的存放量。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供销合作社以化肥、农地膜为主的农资商品储备制度。市级化肥储备稳定1万吨。

(二)健全农产品流通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引导作用。形成功能完备、高效畅通、覆盖全市、辐射周边省(市)现代农产品流通网络。

加强农产品保鲜库、冷藏库建设。实施"农超对接"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兴办农产品加工和专业物流企业集团。把"农产品与超市""林产品与超市""本地超市与洋超市"对接活动延伸到县市或产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商务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超对接工作纳入市场建设规划,政策、资金上给予支持。

(三)促进乡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供销合作社应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和扩大乡村消费需求的政策机遇。应用现代商业业态,改造供销合作社传统经营网点和模式。通过兴办乡村超市,实行商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营销,建立安全可靠、高效有序的连锁配送体系,确保把价廉物美、安全的商品送到乡村。重点加强市、县二级配送中心建设,提高乡村市场的覆盖率和商品配送率,力争三年内健全市、县二级配送中心。

提升农家店经营水平和商品档次,加强规范化管理。满足乡村居民多样化消费需求。以农家店为载体,送邮政、电信、药品、报刊、图书、科技等商品下乡。同时,通过农产品收购、换购、预购、订购,把乡村的农副土特产品集中收购进入城市,逐步实现"一网多用、双向流通"乡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四)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要以资本为纽带。按照"退市进郊、退路进场"要求,建设集回收、加工、利用为一体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和连锁回收网络,实现产业化经营、资源无害化处理,形成绿色环保的循环经济体系。

(五)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烟花爆竹归口经营中的主渠道作用。

三、按照"一统三分"发展战略。整合资源,培育和发展乡村市场流通主体

(一)依托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创建村级综合服务社。按照《省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细化服务标准和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档次,创新服务方式。综合服务社要围绕农民需要,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文化娱乐、代售等多种服务,逐步建成乡村村务中心、商务中心和服务中心。特别是要将公益结合到综合服务社建设之中,真正使综合服务社建得起、有效益、能持久、服务好,成为群众满意、政府满意的工程。竹山县办好村级综合服务社试点,其它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也要选择有条件的村办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力争3-5年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1000个,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

(二)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基层社和龙头企业为依托。实现基层社、农户+龙头企业的有效联合,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基地、农户、龙头企业为一体的农产品产销体系。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优势资源加工增值。

以标准化生产为基础,以品牌建设为依托。围绕地方特色产品,整合一批专业合作社。重点抓好烟叶、茶叶、柑桔、蔬菜、药材、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引导农民争创自己的品牌,注册自己的商标。着力打造一批绿色有机精品名牌,形成一村一品,多村一品,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的一批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要发挥流通网络优势,积极帮助农民推销推介特色农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经营实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做好技术、资金、政策、市场信息、人员培训等服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重点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结构、财务制度、章程等规范。同时。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应变能力。通过3-5年的努力,培育30家有品牌、有章程、有社员、有股金、有基地规模、有效益、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逐步实现统一良种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商品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

(三)加强乡村流通人才队伍建设。供销合作社要办好乡村流通从业人员的培训、交流、学习等工作。农家店、农资放心店等流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不断发展壮大农民经纪人和乡村流通人才队伍并发挥其在农产品购销中的作用。农业、劳动、教育、扶贫等部门要将培训纳入相关的培训内容,并给予资金支持。

(四)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项目为载体,围绕我市农业支柱产业,着力开发武当山珍系列产品、山野菜、小杂粮、桐油精炼加工等资源项目;围绕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发挥供销社经营优势,重点发展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再生资源集散大市场、酒店用品市场、干鲜果品大市场等,逐步形成区域市场龙头。

增强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力量,实行开放办社。吸收社会一切资本、人才加盟供销合作社。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通过3-5年努力,供销合作社培育10家销售过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10家有区域辐射带动力的市场,增强服务"三农"实力。

四、深化改革。促进供销合作社全面持续发展

(一)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健全为农服务的基础。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要统筹考虑改革、减负、创新、发展同步实施,努力把基层供销合作社建成乡村综合服务中心。有资产且净资产较多、经营稳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对周边小社、弱社实行兼并、托管、租赁,通过发展连锁超市、农资放心店、综合服务社及其他系列化服务,建立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社;净资产较少、经济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明晰社有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吸收乡村经济能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进行重组改造,代表基层供销社行使服务职能;已经歇业破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依据当地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乡村超市、农资放心店为依托,通过入股、控股、加盟,组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大力推进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市、县市区两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社属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及经营者、职工出资入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进入社属企业持股、控股经营,把社属企业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按照社企职能分开的原则,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组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本级社现有的社有资产和对外投资(含股权和无形资产)并行使出资人职能。加强社有资产统一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监督管理,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和收益。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其收益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事业。

(三)严格执行改革政策。所属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可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在办理转户中只收办证工本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涉及到土地权属变更、土地用途改变和土地资产处置等问题的参照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对社属企业发展的连锁农家店、综合服务社等办理各种证照及各种特殊商品的经营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政发〔〕20号和政发〔〕48号文件规定落实。

(四)妥善做好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困难职工,纳入当地社会救助和再就业服务体系。

五、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纳入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中,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加强领导,加强工作部署,加强指导协调,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及市场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新网工程"建设用地,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优先储备,及时保障。同时,要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财政支持。

第12篇

存在的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对高管人员权利约束不足。以“三会”为基本特征的内部治理机制在一些信用社长期得不到完善,“三会”形同虚设,岗位的管理与约束作用根本得不到发挥,高管人员权利失去约束,在经营决策上“一言堂”成为普遍现象,违规操作、高风险决策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职务犯罪。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以往发生的14起案件,其中有9起是高管人员作案,占比64%。

——内控乏力,监督制约功能迟滞。金融机构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长期以来,一些信用社对内控机制建设认识模糊、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重业务、轻管理,重外延扩张、轻内控建设”,致使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不完善,各业务环节、业务岗位、操作程序缺乏有效制约,管理粗放,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较为突出。自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共查堵各类陈案14起,案件成因均为内部控制不完善,违规操作。

——内审机制建设滞后,查处违规操作能力薄弱。一是内部审计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稽核人员少、素质较低,稽核检查的“面与质”都很难达到及时发现问题并堵截案件的要求;三是缺乏健全的稽核监督责任制和严格的稽核监督问责制,一些常规的稽核检查流于形式,工作敷衍了事,难以及时发现和识别风险,无法形成有力约束,影响了内控机制整体作用的发挥。

——劳动用工机制不完善,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全市农村信用社员工体制呈多元化态势,有国家干部、国家工人、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职工等体制,并且同工不同酬,全市农村信用社临时工达700余人,占全辖区从业人数的20%,有的临时工已经从业10余年。由于员工之间身份不同,薪酬差距过大,一些临时顶岗人员心态失衡,感到前途渺茫,工作缺乏责任感,内控和案件防范意识淡漠,为安全运营埋下了隐患。

——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指标考核缺乏科学依据。一些农村信用社为迅速甩掉亏损帽子,不顾自身实际,盲目扩大信贷营销计划,过分追求账面利润。在经营指标设置上,仍以存款、贷款、利润、不良率等经营指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在指标权重上,效益指标、业务指标权重相对偏大,内控管理指标、风险管理指标权重相对很小;在指标分解上,仍然注重按照指令性方式,有些指标超出部分基层社实际承受能力,在客观上导致非理性经营思想膨胀,从而忽视对其自身的内部管控,极易引发经营风险。

——员工整体素质偏低,服务功能和手段落后。齐齐哈尔市农村信用社员工大多数是行社脱钩前农行系统为照顾职工家属就业的人员,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很难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高层次专业人才缺乏,职工整体素质低下,自律自控能力较弱。同时,信用社硬件建设落后,制约业务的全面开展。一是结算渠道不畅,结算方式单一,影响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二是与其他银行业机构相比,信用社职能单一,存在手工操作和计算机系统管理“两只脚”现象,工作效率低下;三是信用社汇路不畅,自己没有全国的通汇网络,缺乏竞争力。

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三会”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在组织架构上完善公司治理,重点做好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并真正履行各自的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要合理界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责,特别是对理事长的职责定位和履职监督要到位,规避“一长独大”和盲目决策现象。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农村信用社要结合自身特点,形成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重点是加强人的管理,控制管理好各岗位、各个操作环节的工作人员,做到既能控制具体操作人员又能控制高管人员,克服内控制度“控下不控上”的弊端,使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岗位、各职位、各部门、各环节,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实现合规操作、管控风险的目的。

——坚持审慎经营理念,科学制订考核指标。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消除过分追求账面利润给基层社带来的经营压力问题。在考核指标上既要充分考虑盈利性,又要考虑规模小、人员少、力量薄弱的现实条件,做到追求利润与防范风险的有机统一。

——搞好内审稽核体系建设,增强查纠功能。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稽核队伍建设,配足配强稽核人员,把业务精湛、作风正派的人员配备到稽核岗位,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稽核队伍。同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的稽核监督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稽核部门的监督职责、权利和义务,增强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履职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实施人力资源改革,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把推进劳动用工、薪酬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