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 17:30: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引言
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对企业来说,可以降低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负面影响,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竞争优势,创造产品附加值。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管理。贯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对企业知识产权专员个来说,可以促进个人全面发展,拓宽个人视野,拓展工作人脉,提升综合能力。
2步骤
2.1总动员
因为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涉及整个公司:人力资源部、物资采购部、生产技术部、科研部门、质量管理部、技改部、行政管理中心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等,所以企业要统一思想,齐心齐力,完成最后的认证工作。
2.2制定相关制度文件
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活动的系统化、规范化,要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手册,要制定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程序文件,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记录文件目录、空白记录表单格式并执行。制订公司《知识产权手册》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配套文件,真实地描述了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过程与运作程序。知识产权手册在整个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纲领性文件,对内作为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法规性文件,用以协调公司、统一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对外可以阐明整个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对外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保证和第三方审核(例如中知、中规公司)的依据;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时需遵守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准则,是公司以此统一和协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产品实现过程的各项活动纲领性文件,是监视评定、评价企业满足顾客、法律法规和自身要求的能力。所以要求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手册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相关文件里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以满足企业知识产权认证的要求,更好的创造、运用以及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2.3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企业要充分运用专利手段,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强化公司各阶层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运用能力,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济发展。围绕核心技术、核心产品,以逻辑性强、规律排布的方式整理公司产品、技术信息,建立企业专利数据库,检索查询,使之成为企业重要的战略资源之一,充分利用专利技术成果,改善研发工作效率,提高核心竞争能力。重点围绕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申请专利,提高保护力度。重视对竞争对手及同行的技术进展监控,定期提交预警报告,作及时作出应对决策。
2.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
企业要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形成了文件,包括知识产权手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程序文件、记录表单及其他管理、技术标准等系统化文件。实施和保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适宜性。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知识产权方针和目标;知识产权手册;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记录表单。
2.5知识产权管理程序文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
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参与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要求,企业应当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及支持组织过程有效和高效运行所需的文件,包括相关记录。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程序文件、知识产权记录的编写。这些体系文件的编写要求必须是流程优化、接口处理、语言表达、节点控制、进度跟踪、文件审核、修改调整、最后统稿成批、报批运行。
2.6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
(1)审核包括审核的启动、文件评审(文审报告)、现场审核的准备(审核计划、检查表)、现场审核活动的实施(审核技巧、不符合报告)、审核报告和审核完成、审核的后续工作。(2)内部审核:有时称第一方审核,由组织自己或者以组织的名义进行,用于管理评审和其他内部目的(例如确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或者获得用于改进管理体系的信息),可作为企业自我合格声明的基础。在很多情况下,尤其在中小型企业,可以由与正在被审核的活动无责任关系、无偏见以及无利益冲突的人员进行,以证实审核的独立性。(3)外部审核:包括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第二方审核由组织的相关方,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第三方审核由独立的审核组织进行,如监督机构或提供认证或者注册的机构。(4)内部审核与外部审核的依据与标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和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法规,审核包括审核准则、审核发现、审核证据、审核结论;审核方案、审核计划、审核范围等相关内容。(5)审核应覆盖受审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涉及重要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的每一个现场和部门(例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研发部门、专利或商标使用部门现场等)。(6)审核的原则:保密性、独立性、基于证据方法的原则,为了确保信息安全,审核员应对审核过程获得的信息保密,审核是要建立在可得到足够信息样本的基础上,而且抽样的合理性也与审核结论的可信性密切相关,要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审核结论的客观性,整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必须具有客观性、独立性与系统性。(7)审核完成后,就要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提供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的审核记录,审核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组长和成员、现场审核活动实施的日期和地点、审核准则、审核发现与审核结论。(8)审核结论是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保持和改进。(9)后续活动:包括审核后续整改及证书颁发,受审方确定和实施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并向认证机构报告实施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的状况,认证机构委派的审核员对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纠正、措施在现场验证、书面验证。
3结语
最后形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度文件、程序文件,也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后,企业就要为保持目标,保持整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持续发展的后续运行。让验证获得证书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继续满足审核准则以及有关认证要求,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长期性、稳定性以及常态化。
参考文献
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技术更新迅速,知识产权非常密集和活跃。知识产权在保护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信息产业的国际竞争越来越依赖知识产权,产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运用能力。不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信息产业就无法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
为使信息产业全行业及时了解信息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工作水平,自1999年开始,信产部面向全行业进行专利态势信息跟踪与,得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积极响应。自2000年起,信息技术领域国内专利申请量开始超过国外企业在我国的申请专利数量,国内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全部申请量的56%。整体判断,信息产业创造、保护、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还存在很大的困难和挑战。从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看,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政策长期不变,全球信息产业持续向我国转移。在技术资金大量引进的同时,我国信息产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利用标准和知识产权获取并保持稳定高额的收益,并凭借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掌握知识产权和标准制定的话语权。从产业的内部情况看,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仍然不足,对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利用的能力与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大力推进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是摆在我国信息产业面前的重大任务。因此,我们必须抓好以下5项重点工作:
1.研究制定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相衔接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并逐步实施。我们要研究提出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障措施,构建良好的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环境。作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配套政策之一,《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目录》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目录中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配套管理措施,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保障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此同时,要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给予重点支持,对参与开发的企业在专利申请、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扶持。
2.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应用的水平。目前,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存在较大差别。大的企业已经在市场竞争的实践中掌握了管理知识产权的基本技能;大多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在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非常被动。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信息、跟踪与分析,通过多种手段,提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处置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申请专利,不断增加企业在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上的积累。我们应有重点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并建立信息产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对企业申请国际专利应予以相应支持,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应给予重,最支持。
3.大力推动信息产业标准制定与知识产权工作相缩合。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支持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支持标准的制定,以标准促进产业的发展,使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标准和产业发展形成良性互动。今后,我们要注重结合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积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工作。信息产业技术标准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如TD-SCDMA、数字电视、数字音视频等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都存在专利的纳入、许可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继续积极协调,平衡利益关系,探索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许可政策,建立适应我国信息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处理机制。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搭建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平台。我们要加紧整合各方资源,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推动业内相关机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构建知识产权工作平台,建立标准中知识产权处置机制、产业专项推进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知识产权信息交流机制。应该依托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包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利用、许可与购并、争端应对等。要建设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数据库,提供检索服务,鼓励和女持企业在教术研发和经营活动中使用专利信息。
5.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国际事务协调机制。我们要加快建设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跟踪研究重点技术、重点产品的知识产权。在实施重大科研和产业化专项前,应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和规划,建立符合WTO规则的知识产权防御体系。相关政府部门应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协调国内个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国际合作,提高在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中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
关键词:安顺蜡染 ; 知识产权 ;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066-02
孔子有言:“不谋万世,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不足谋一域。”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作用凸显,各个国家,甚至国家的地区间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展开激烈的竞争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国家层面,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相继出台,我国也在2003年提出了“创新型国家”的口号并在2008年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地方上,北京、上海、江苏、杭州等东部发达城市已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可以预见,未来围绕着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地方城市竞争已经展开,谁能在发展中掌握先机谁就能在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赢得发展的主动权。但是,静态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有动态高效的政府管理才能发挥作用。因此,研究地方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意义。本文拟就安顺蜡染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进行研究,以超越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为曾经是“东方第一染”的安顺蜡染探寻新的发展路径。
一、 安顺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产权,产权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就是权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就是一种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吕炳斌.建设创新型国家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101页.随着知识产权价值的上升,加强蜡染知识产权的政府管理就成为一种需要。所谓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是指:政府对蜡染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由专职的知识产权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利用经济、技术、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所实施的计划、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的活动。蜡染知识产权管理的特征使得它区别于一般的行政管理、蜡染知识产权的企业管理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具体而言,蜡染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战略性。2007年安顺市政府了《“十一五”科技发展暨2020年远景规划》,提出了着力打造“中国蜡染之乡”品牌的目标。由此可见,安顺蜡染的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需要地方政府站在宏观的角度,从地方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制定计划、采取符合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具体措施。
2.管理性。战略包含着管理的意味。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根本的命题是:如何使产权转化为财富,并且最大效用的转化为财富。同上.第126页.这就需要借助于现代管理学的知识让蜡染传统资源作为地方发展的优势为社会财富创造作贡献。
3.法律性。要想对蜡染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政府管理必须借助于法律这一工具。目前,在国际层上关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进展缓慢,而贵州省却在省政府的带动下首先展开传统知识的地方立法准备工作,这无疑将对安顺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4.文化性。蜡染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与文化,它造就了一方特别的行为与生活方式。知识产权的管理者也身处其中必然受其影响。因此蜡染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对于蜡染文化及知识产权文化的认知、态度将影响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的效果。
二、安顺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介入的原因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它通过赋予知识产权的创新者独占性与排他性的权利来保证其在创新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获得回报。是私权就有可能滥用和有可能被侵权,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失序,产业发展受阻。安顺蜡染从辉煌走向没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盗版侵权泛滥,市场失序。面对日益猖獗的盗版侵权行为,权利人的维权过程可谓漫长而艰辛。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维权时间与从事创造的时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维权时间和精力投入过多,投入创造的时间就越少。蜡染的发展也就失去创新的源泉。如果通过政府管理的介入,对侵权进行制裁,对失序的市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得以发挥,市场回归理性发展,在某种意义上也就保护蜡染创新的源泉。现实也表明:“在一些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和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无一例外的选择了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行政权力的介入,将政府管理融入知识产权制度刘华.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J].北京:中国科技论坛.2005(1):55-59.。”
此其一,其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主体明确的权利人和法律规定的客体,对于难以界定的集体性权利和存在争议的传统知识客体,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提供保护。因而需要修正现有的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进行新的传统知识立法。而要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要想达成对传统知识立法保护,因为国家利益的不同,势必困难重重。因此,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与其说是法律问题还不如说是知识产权政策问题。
三、 安顺蜡染政府知识产权管理的成败的关键
理念决定行动及事情的结果。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和形成也是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成败的关键因素。甚至有人将“知识产权文化的缺失看成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所在,又把它看做是消除当前这种困境的出路”。孙运德.政府知识产权能力解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12).因此知识产权文化的作用不言而喻。但为使文章体系紧凑本文不展开讨论,而主要是从政府管理机构的角度进行分析。
1.整合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机构
高效运作的组织机构是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目标达成的保障。目前,在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事物管理的部门杂而多,“虽然许多国家均没有将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管理事物交由一个系统的行政部门来管理,像中国这样,由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分头管理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事物,且相互之间完全独立的体制设计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8-29.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职能分散、信息共享困难、行政效率低下,同时给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人和社会大众带来维权的不便。因此对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整合成为必要。
2.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分离
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不健全,导致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曾经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发挥极大的作用,因此也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的“双轨制”保护制度,即行政与司法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的完善,由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履行知识产权执法职能弊端显而易见:一是使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承担了过重的执法负担与压力,但却使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二是在未来,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或者行政管理的趋势必然是越来越专业化,因此,管理与执法相分开的机构设置会成为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
安顺蜡染陷入盗版侵权泥潭直至毁掉整个安顺蜡染市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不严,受害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从而失去创新的动力与信心。因此建立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分化的专业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是安顺蜡染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措施。当然,要想一下一步到位的建立如此理想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需要大量的人才,考虑到目标实施的难度现阶段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在公安局设立专门的经济警察负责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
四、 安顺蜡染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具体运作
1.安顺蜡染蜡染的技术标准管理。蜡染的生产有着繁杂的工艺过程,技术标准的高低将极大的影响产品的品质。同时为加强政府对蜡染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必须依靠规范的行业标准。值得庆幸的是,在2009年9月25日,全国首个蜡染地方标准――《安顺蜡染制品》获得通过。《安顺蜡染制品》规定了如何鉴别界定伪劣产品、规范了蜡染常规产品的生产,还为先进企业创作和生产优质产品提出了较高标准。它的出台一是使蜡染工艺的生产有了可靠依据,为形成竞争有序的蜡染市场提供了制度上的屏障,同时也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审查标准,有利于蜡染市场的行政监管。
2.安顺蜡染知识产权的数据化管理。信息时代,政府管理信息的数据化便于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也便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因此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是政府管理工作形式转化的要求也是蜡染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传统知识数据库的价值在于一是为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构提供立法研究材料;二是便于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为将来传统社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商业开发的利益分享提供比例依据和维权的证据。传统知识数据库分为总库和分库。蜡染传统知识属于一个分库。蜡染传统知识数据库建立、资料收集、整理、登记最好由经过整合的机构统一进行和管同上,第152页.理。或者在现有条件下由专利、版权、工商部门分散进行,由传统知识工作小组汇总后再建立数据库。
3.安顺蜡染知识产权的日常维护管理。从管理的主体上看,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因此需要专门并且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应当搭配合理,至少包括法学、管理学和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的工作人员。
从管理的工作内容上看,专门蜡染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从事的工作重要有:(1)研究提出蜡染知识产权工作方针、规划及政策建议;(2)蜡染传统知识数据库的更新维护;(3)建立蜡染知识产权资讯档案;(4)提供蜡染知识产权维权咨询服务;(5)接受蜡染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申请,必要时建议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立即采取行动;(6)定期进行蜡染市场、企业的暗中调查,统计盗版侵权、劣质蜡染产品生产企业和个人名单,建议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理;(7)负责与蜡染生产企业进行沟通,指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8)负责与蜡染生产的传统社区和蜡染协会进行定期的沟通,召开工作会议,共同探讨蜡染知识产权保护新途径;(9)借鉴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从青少年抓起的经验,组织“蜡染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提高全民的蜡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政府对蜡染传承人的管理和培养。安顺蜡染这一珍贵的传统文化要延续下去的根本在于人,在于传承人能够沉寂下来,用心境创作所产生的不朽艺术之作。因此,对蜡染传承人的管理和培养是蜡染知识产权政府管理工作中的艰巨任务。有的学者指出安顺蜡染的发展以原生态为要。笔者认为,在当今文化、信息交流激烈碰撞的社会。蜡染的原生态发展不是封闭的,即使蜡染传承人隐居山林从事创作也会无意识的融入当今的社会,带着当今时代的印记从事创作。因此,政府对蜡染传承人的管理和培养更重要的是为蜡染的发展缔造人文氛围。而具体的措施就是设置蜡染文化街。蜡染文化街是安顺蜡染向外展示的窗口,也是安顺蜡染品牌形象的展示。有了它蜡染传承人创作激情就有了依托的对象,创作心得的交流就有了更广阔的平台。目前,在现有条件下政府可以对蜡染集中地的中华南路进行改造,将其改造成为具有蜡染韵味和艺术美感的文化街。为打造安顺历史文化名城增加亮点。お
参考文献:
[1]陈祺敏.《基于区域创新理论的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北京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7.
[2]李发耀著.多维视野下的传统知识保护机制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孙运德.政府知识产权能力解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12).
[5]刘华.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J].北京:中国科技论坛.2005(1).
关键词: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 企业
一、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知识产权,主要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三个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二)战略化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由过去的被动防御阶段转入主动进攻阶段,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知识产权运作策略。比如抢注商标专利,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现阶段甚至相当长的时间内,这些国家或企业并不实施这些专利,而是通过收集贸易目的国的经济信息,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采取政府和企业相结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国进行权利诉讼,收取高额的知识产权利润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或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联合相关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化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各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合作,先后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TRIPS协定》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世界性公约协定。各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一体化进程,广泛开展多边合作,结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此获得国际合作保护。
二、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WTO《TRIPS协定》的要求相符合,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4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设了保护知识产权专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
2008年7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展露纲要》,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利法,更是顺应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完全符合。
我国已加入大部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逐步与国际标准靠拢,所有这些举措将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开展。
(二)企业、外贸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我国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其中。国内申请5134526万件,国外申请961423万件。且连年增长。商标方面,2002―200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7年为世界第一。版权方面,2009年软件申请登记总量7.09万件,同比增长49.75%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量679万件,同比增长48.6%。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大有提高更加重视对自己无形资产的保护。
三、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27日报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在何方》,说我国500余万项的专利成果实际转化率不足30%;在商标领域,在国际知名品牌的排行榜单上,中国企业商标无一进入100强,进入500强的只有12家。就外贸而言,中国企业出口200强,70%以上是定牌生产、加工贸易。在合资企业,90%以上是使用外国投资方的品牌。据统计,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利用率高达95%。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首先,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从我国专利申请人前10名的分布情况来看,其中有30%是高校,60%是民营企业,作为占据大部分国家研发资金的国有企业仅占10%。
其次,科技的发展需要人才,也离不开人才的储备。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人才配备与发展需要不相符。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应按技术人员总数的4%比例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依此比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总需求量应该是8万人,我国现在所能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外,现在所培养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也缺乏必需的综合专业知识背景。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往往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大大增加了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最后,中介市场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目前,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已具规模,但在各地发展不平衡,且知识产权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问题时,往往
因为不了解侵权所在国法律而导致诉讼失败。这就需要在全国各地形成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和技术合同等的中介服务和保护网络。以此来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关键词电子商务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
伴随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E-Business,EB),从一开始就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勃勃生机,作为网络经济的核心,它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企业的市场竞争方式和传统经营管理方式。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成为了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是企业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所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举措。面对国际大公司对国内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包围的战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国企业应对入世后的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涵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市场环境,主动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推进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控制知识产权技术市场,为取得知识产权竞争的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
知识产权战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进攻性知识产权策略(Of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和防御性知识产权策略(DefensiveIntellectualPropertyPolicy)。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为此就要求对新技术进行抢先申请,或异议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使其申请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或是实用性。此外,还可以对拥有特定专利的企业实施收购、兼并等措施,掌握专利控制权从而占领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属于此种类型的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专利战略、专利收买战略以及商标申请策略等。防御性专利战略则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具体如对已申请专利的基本发明创造进行改进,申请与基本专利相关或与周边技术相对应的改进专利,使最低的投入能够获得最大收益。它包括交叉许可战略、公开战略、取消战略等。
2国外企业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进入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成了刺激技术进步和开发,驱动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发达国家的企业通过实施成功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使企业得到迅速的发展。而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和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最为成功的。美国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创始国,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已有一个世纪之久;日本则是在二战后遭遇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后急起直追的,最终形成与美国知识产权战略攻势相抗衡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美国为了维护巩固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实现其维护技术优势和谋取经济利益,实施企业进攻性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利用专利法的发明原则和实质审查制的规定将先发明创造成果予以保密,最大限度地限制竞争对手的利用;美国企业为了维护其技术优势,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将专利战略融于其贸易政策之中。阻止侵犯美国专利权的国外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中,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日本实施集专利技术开发、引进、转让于一体的主体化知识产权战略,是日本企业经济实现飞跃的成功经验。日本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被视为企业发展、竞争、再创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视知识产权为一种经营资源。其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包括:重视海外专利申请,进攻他国市场;注重技术的消化与吸收,并不断加以改进创新;将专利战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战略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专利发明商品化发展。日本在专利实施这方面一直居世界前列,其平均实施率为52%,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3我国企业面临"知识产权战略"的新挑战
就目前国内企业的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尚不能成为有效管理和推动"科技专利"发展的手段。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还仅仅是初创阶段,还不能利用网络有效开创新的专利,还不能通过网络有效利用别人的专利发展自己,还不能利用电子商务的各项新技术建立起行业的"专利网络"。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战略无措施。在我国,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专职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是非常少的。而且企业不注重自身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有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不知道创造与积累无形资产。
(2)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特别是涉及高新技术领域专利标准严重缺乏。2003年,江苏省新增内资出口企业3034家,相当于全省历年内资进出口企业总数的3/4,但其中2701家私营企业的出口总额只有30亿美元,平均每家只有110万美元,而且绝大部分出口产品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核心专利、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不到国外申请的25%。
(3)专业专职人员缺乏。美国的IBM公司仅专利工程师就有500余人,德国西门子公司在为知识产权服务的工作人员达1500人。而我国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所占比例较低,没有任何配备的企业仍占不低的比重。
(4)资金投入少。我国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从研发投入上说,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上的投入,一般在GDP的3%~5%以上,一些中等水平的国家也在2%以上,而2001年我国用于研发的投入仅占GDP的1%,仅相当于西门子一家公司用于研发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上的投入。
(5)政府工作滞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性较差,专利侵权诉讼时间过长,已经严重损害了企业申请专利的信心。一部分企业已经不敢申报专利,而采用技术秘密方式加以封锁保护。
4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实施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入世后国内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而电子商务无疑为建立这种模式提供了最现代化手段。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企业应该从五个方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意识战略。企业要设有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收集在全球范围内与企业有关的情报和信息,及时了解整个行业中发生的变化、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等,以帮助企业负责人做出正确的决策。政府要有创建有利于加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制度环境意识,通过扩大工业企业的对外经营自,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且要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2)知识产权创新战略。①专利创新策略。企业要加强自主专利的研究,大幅度提高我国拥有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加专利研究的投入,尤其要加大原始创新的力度,并在取得研究成果后,及时申请海内外知识产权;②标准策略。专利标准,在世贸组织规则中对我国企业影响是最大的。专利标准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3)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利用世贸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多边协议与协定中允许的保护措施,大力保卫企业贸易,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加大打假力度,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要尽快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防止被跨国公司抢先注册专利、知名商标、窃取商业秘密。
(4)知识产权应用战略。包括:企业合作,组成战略联盟;善于将无形资产转化成资本;跨国申请专利;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并举,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5)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对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关系重大。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步伐。企业要培养知识产权创造人才,让更多的发明创造者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创新,增强创新能力。此外要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增强企业的科学决策意识。加强科技创新、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关键是知识产权人才。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公平合理、有效运行的激励机制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竞争环境、技术研究能力和经济实力,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灵活地、主动地、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同时,无论是选择哪种战略,企业都应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管理工作、经营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紧密联系起来,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体系,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而形成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最终促进我国社会科技、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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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祝晓莲.美日两国知识产权战略比较与启示[J].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2(4)
3朱怀国,钟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一、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在中央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设的专利局是管理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机构;商标和著作权分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负责。除上述外,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其他客体则由其他相关的国家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不正当竞争处管理;地理标志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办公室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由国家商务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海关总署负责;互联网域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等。同时,地方层面也是采取分别管理的方式,将专利、商标、版权等客体归属不同的与中央管理部门对应的机构负责,涉及地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科技厅)、技术监督局、海关等多个部门。[1]37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管理机构设置也是多元化。以专利为例,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有的地方归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负责,有的归科学技术局或其下设机构负责,有的则是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这些管理机构有的是行政机关(如河北、江苏知识产权局,为省科技厅下属局),有的则是直属事业单位(如北京、天津知识产权局,为政府直属独立局)。[2]
纵向来看,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可以分为多个管理层次。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分级管理,有较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专利方面,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有正厅级的机构(如北京、上海、湖南知识产权局),也有副厅级(如天津、河北、浙江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如山西、、青海知识产权局)的机构,级别设置不统一。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主要采取“分而治之”的管理方式,专利、商标、版权等归属不同部门管理。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呈现“多层级”的特点,不同地方层级和编制设置不同。
二、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虽有利于分工专业化,有利于开展专项活动,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1.管理成本过高,资源利用率较低。我国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多达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又从中央到地方设置若干级对应机构。除此之外,还设有多个协调机构、联合执法机构等。每一个机构都有其独立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人事编制和工作程序。运行如此庞大的机构组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成本过高,国家财政负担较重。同时,分散的管理体制导致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不均,客观上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资源闲置,另一些部门的资源匮乏。如2006年的“陶小京‘电动执行机构’案”,历时11年经过一系列程序才取得专利权,其原因除了复审和诉讼的拖延,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专利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积压较多。[3]因此,行政管理资源的分散管理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中利用,易造成资源浪费,资源利用率较低。
2.信息交流不畅,效率偏低。效率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信息交流,而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与资源共享需要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前各行政管理机构各自为政,虽然国家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小组等协调机构,但仅为非常设性的组织机构,联合执法机构和联席会议等也是临时性的行政管理组织,都未制度化,无法起到高效统筹管理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虽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实践中还是以专利管理为主,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仍分属其他部门。当前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缺失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管理协作和贯彻行政执法计划的难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3.产生权利冲突和灰色地带。知识产权分散管理体制下不同部门管理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同一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可能被赋予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不同权利主体依据各自被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不同的权利主张,便会产生权利冲突。形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同一客体认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如外观设计和著作权、商标与域名、商标和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权利冲突等。“金华火腿”、“白蒲黄酒”、“贵州茅台酒”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产生便是源于同一名称既被授予了商标权,又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地理标志。面对权利冲突的存在,由于缺乏相应解决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只能寻找权宜之计,如“水井坊酒案”中,驰名商标“水井坊”被授予原产地名称保护,但将其原产地名称保护限定在水井街附近的狭小区域。随后“水井坊”商标持有人四川全兴股份有限公司便迅速买下受保护地域的地皮,从而独享“水井坊”原产地名称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和原产地名称权利人为同一人,虽避免了权利冲突,却仍存在重复授权,背离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理念。[4]同时,各部门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进行条块分割,出于权利扩张和责任承担上的考虑,可能会产生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局面,[5]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4.管理标准和执法力度不一。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和管理方式不同,对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标准不同,其保护力度亦有所差异。如版权盗版案件,不仅国家版权局有权进行保护和处罚,文化机关和工商机关也都可以进行查处,不同机构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和标准,导致同案不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同样存在此问题,我国农业部和林业局分管农业新品种权和林业新品种权,对国家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分别有各自的实施和保护办法,导致认定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不一致。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以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因此,各部门不同的管理政策导致管理标准、执法力度不一,不利于树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5.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开展国际交流。构建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我国行政管理机制改革倡导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管理理念,把政府定位于公民和社会的服务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也应顺应改革方向,建成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服务型机构。应当明确各机构管理范围,创新文化激励机制,搭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简化行政申请程序,建立维权服务中心,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亲民、便民、为民”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但当前各部门条块分割,职能分散,政策不一,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不便。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或违法行为时,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要求助于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多个程序,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同时,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而我国当前的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使得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合作时不得不判断应与众多机构中的哪一机构洽谈,或者要分别进行协商和签订协议,这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发展带来不便,不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改革的思路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呈现出现代化、体系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科学性提出了新的要求。[1]303现代社会科技水平不断提高,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应及时做出变革。除了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更需要简化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方式,从而节约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便利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注册申请,满足知识产权现代化的需求。知识经济时代“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进程加快,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不断扩张,域名权、商品化权、信用权等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随之愈加体系化,对行政管理系统的统一性要求更高,这无疑增加了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的难度,更需要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来进行科学管理。同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也需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鼓励各国管理机构有效管理本国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有学者统计得出:全球约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合一”体制,74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体制,而类似我国采取“分而治之”的分散管理体制的只有不到10个国家。①所以从全球范围来看,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为主流,这样更有利于国家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国内外贸易政策,促进国际合作,顺应知识产权管理国际发展规律。
(二)改革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管理事业的基石,任何体制的构建都需要一定的原则来指导。作为体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综合管理、相互协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方面,需要有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合理设置、分工明确的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惟此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效率的最大化。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繁杂,各部门分散管理,各司其职,易出现权力重叠和管理空白等现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需要设立统一的综合领导机构,从而合理分配管理权限,避免机构重叠、管理冲突以及条块分割导致的灰色地带。各部门之间也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努力构建一个有机统一的、高效的、协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
2.精简建制、高质高效。精简行政管理体制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精简和规范各管理机构,减少行政层级,降低行政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我国正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讲究工作效率,切实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时效性。
3.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知识产权管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要求在统筹管理下合理划分管理范围,明确管理职责,促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并相互协作,以产生最大化的合力效应。同时,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有权必有责,职权和责任需一致。一个机构有多大责任,就应赋予多大职权;有多大职权,就应承担多大责任。权责一致是行政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知识产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等行为要加强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制度,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保护不力、执行不力等问题。有效地监督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保障。因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明确各机构管理权限和责任,合理分配管理任务,科学制定管理方案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制,设立督促有力的监管部门,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一、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根本出路。必须把知识产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和科技创新的战略重点,抓实抓好。
(一)发展目标。
1.到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质量大幅度提高,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对支柱、特色产业的支撑力度不断增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越上一个新台阶。
2.到2020年,把我省打造成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健全、体制机制良好、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工作对富民强省贡献率较大的创新型强省。
(二)重点任务。
1.推动知识产权创造。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和运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进一步促进和完善知识产权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识产权的合理转移并实现其经济效益。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
4.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建设,加强对科技、经济和文化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科技创新型知识产权人才
(一)加强知识产权宣传。进一步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提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建立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体系。
(二)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校、科研院所等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培养我省需要的高素质科技创新型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三)实施知识产权在职人才培养工程。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开展知识产权职业教育,重点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中介服务人员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人才保障。
(四)实施知识产权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开展中小学、大中专院校知识产权教育,逐步将知识产权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专业。
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知识产权基础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政策规章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立法的数量、质量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国家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制定与相关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政策。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促进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将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引导支持企业积极创造和有效运用知识产权。鼓励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企业进步和发展。争取在汽车和零部件、石油化工、农(林)产品加工、木材加工、电子信息、新材料、医药、冶金建材、装备制造业等重点领域或关键环节,掌握更多的核心技术,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依法调处专利侵权纠纷,加大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假冒商标侵权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假冒和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秩序。建立打击与防范并重、专项行动与长效机制结合的执法机制,相关部门联动的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司法调节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省内跨地区联合执法工作。
(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体系建设。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盗版假冒为耻的道德观念,努力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五)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数据源完整、检索功能完备、与国家相关信息服务平台相衔接、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运用知识产权信息,提升自主创新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引导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提高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一)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在汽车和零部件、石油化工、农(林)产品加工、木材加工、电子信息、新材料、医药、冶金建材、装备制造业等优势和特色产业技术领域,形成100项核心技术专利,提升产业层次。实施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大力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企业群。
(二)大力实施商标战略。加大驰名著名商标培育工作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将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重要目标。通过创新自有商标权,增加商品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商标富农工程,进一步增强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积极培育一批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全面提高企业品牌意识、质量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十二五”期间申请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数量力争年增长10%,全省农产品商标注册数量力争年增长15%。至“十二五”末,省著名商标拥有量力争达到1000件,中国驰名商标数量力争达到100件。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培育力度。以玉米、大豆、大米、人参、鹿茸、食用菌、中药材、林蛙等优势特色农产品为重点,推进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品牌建设,延伸特色产业链。大力培育和发展有市场竞争力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积极培育帮扶具有经济潜力的地理标志产品及早进行商标注册。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质量及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信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切实抓好版权工作。加大版权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重点对书刊、教材、教辅、音像、网络、软件侵权盗版的查处力度。抓好版权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重点加强版权监管职能,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更新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版权产业的发展。扎实推进全省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深入开展。积极开展版权贸易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
(四)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认真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开展宣传培训、行政执法、查处和调解各类案件工作。着力加强育种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和育种资源收集等,不断提高品种创新能力。
(五)做好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扎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促进国家、省、市、县各级名录、保护单位、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认定和保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传统知识的发掘整理,鼓励民间文艺再创作和遗传资源的利用。合理开发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其流失和无序利用。
(六)深入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依托我省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以及丰富的资源,以提高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提高品牌科技含量和辐射带动作用为方向,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名牌产品,努力扩大全省品牌经济规模,带动提升企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综合实力。加强对行业标准知识产权的分析和研究,鼓励企业将专利技术融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并逐步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推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以知识产权产业化为牵引,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
(一)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软件园、现代化中药园、生物医药园、光电子产业园、汽车工业园、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园区要把知识产权产业纳入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和园区经济发展的着力点,提升产业层次,提高经济竞争力。
(二)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以专利技术产业化、版权和品牌兴业为重点,全力推进知识产权转化。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并扶持一批省级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转让、使用和许可等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实力。
(三)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成果向企业转移,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转化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培育,为知名品牌企业和产品提供发展空间。
(四)实施专利“5343”工程。筛选50项能推进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专利项目在3个地区、4个园区开展为期3年的创建专利产业化示范园区试点。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保障
(一)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向产业化发展、推动知识产权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建设等。
(二)增加信贷资金投入。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发挥金融杠杆作用,调整信贷结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主研发及知识产权产业化等。
(三)加大对实施知识产权成效显著企业的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列入省科技进步奖。对在国外获得重要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资助。
(四)推动企业加大投入。鼓励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研发、引进及奖励等。
(五)实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收入,税务部门依法在所得税方面实行减免政策,减免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七、发挥政府职能作用,为加强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知识产权考核机制。把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作为奖励评审、职称评定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制度。将获得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和省名牌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四)搭建知识产权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为专利权人搭建无形资产评估、质押、交易平台,提高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运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加强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和审议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予以指导和监督。
(一)直接冲突
1.私权保护中的直接冲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首先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当事人针对《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和《专利法》63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a以及《商标法》第57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等侵权行为,除了向法院外,还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处理。b此时可能出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导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见图1。图1该类型冲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依专利法或商标法规定先请求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处理,后者作出了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随后,权利人未提出行政诉讼,而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此时,法院仍须就当事人诉讼请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c很有可能作出侵权成立的判决结果,这与行政机关裁决结果互相矛盾,产生了直接冲突,见图1-1。图1-1第二种情况: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行政部门作出侵权认定后,还可以就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即,针对赔偿数额提出的诉讼是民事私权救济程序,而非针对行政机关所作侵权认定的司法审查。但司法程序中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很有可能出现法院最终做出不构成侵权的判决,与行政裁决结果互相矛盾,产生了直接冲突,见图1-2。图1-2第三种情况:在不同地域发生同一侵犯知识产权私权行为时,可能出现当事人在A地向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在B地却是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情况。即,发生行政与司法权力同时介入同一侵权行为的情形,这两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处理和裁判后,很有可能出现最终行政决定与司法裁判相矛盾的情况,见图1-3。
2.公共利益保护中的冲突
知识产权同时还兼具有公益性,因此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对权利人的私权造成侵害,还可能蒙蔽和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这些侵权行为兼具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的双重性,侵权行为人要受到民事和行政的双重制裁。即,发生上述侵权行为时,法院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主动介入,代表国家对扰乱秩序、破坏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专利法》第63条、《商标法》第61条、《著作权法》第48条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因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性质、职能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同,这两个程序中的法院与行政管理机关彼此独立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进行认定,很可能出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同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截然相反的决定,产生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直接冲突,见图1-4。
(二)间接冲突
1.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鉴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经由行政审查后授予的权利,法律设置了确权程序来撤销不应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证知识产权法律的正确执行。d实践中,大多数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是因知识产权侵权民事纠纷而起,此时,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行为发生了重叠。表面上看,这两条途径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各自的法定职权内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审查后作出回应,是两条互无交集、互不干扰的路径,但实际上,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时,已经对该知识产权效力进行了预判。这就很有可能出现法院判决当事人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而该知识产权却被无效;或法院认为该项知识产权内容已经落入公共领域,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判决,但该知识产权却被维持有效的结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间接冲突,见图2-1。
2.知识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虽然《刑法》第213条至第220条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均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因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实践中往往先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的案件,本应当向公安、检察院进行移送却没有移送或无法移送,本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被当作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行政与司法的隐形冲突,见图2-2。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成因
(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缺乏衔接
在当前的情形下,但单凭行政或司法的力量无法全面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只有二者全方位、多维度地有效衔接和配合才能充分发挥“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优势,提高效率。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衔接上的不健全,导致了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之间的冲突。e
1.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的衔接不足
针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和司法两条救济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后,又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就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一规定隔断了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前期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况知之甚少,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滞缓了救济效率;f同时,这就很可能出现法院判决与行政裁决相悖离的局面,不但浪费了司法行政资源,其结果的矛盾也令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2.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缺乏衔接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行政确权程序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目前我国仍将其视为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提出的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忽视了行政确权的特殊性,导致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的衔接出现阻碍,在司法实践中将出现以下问题:第一,行政诉讼中,原确权纠纷中有直接利害冲突的当事人一方变成了的第三人,行政机关却由确权程序中的居中裁判者变成了与原告对抗的被告,无论行政机关积极或消极行使其被告权利,都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第二,法院无权径行判定知识产权的效力,只能撤销或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确权决定,即现行的知识产权确权制度存在确权程序、确权行政诉讼一审,确权行政诉讼二审三个审级,一方面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频频需要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浪费司法行政资源,也有损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容易导致“循环诉讼”的发生,进一步降低保护效率,无法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在实践中,通常都是先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后应当转交刑事机关进行处理,此时刑事司法机关事先并没有参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掌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信息方面就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的问题。同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证据、移送时间、相关手续和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还缺乏一定力度,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出现“真空区”,行政机关或刑事司法机关采取消极对待的情况多有发生,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没有移送或无法移送,导致执法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假冒、盗版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标准不一致
1.立法本身存在模糊和不统一
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于80年代,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不断推进,逐渐暴露出该制度中立法层次多、条块分割、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的弊端。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层次繁多,内容庞杂、零乱,彼此间又缺乏有效衔接的规则,难以协调。另一方面,缺乏知识产权法典对一些共性的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各部门法中对这些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例如,专利法规定了调解制度和地域管辖权,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却无此类规定;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采取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却无此要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刑法中规定的入罪标准模糊,操作性差。g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内部尚且不能完全按照统一标准处理这些问题,更何况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彼此独立,缺乏协调机制,当它们处理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中遇到上述问题时,更容易因标准不统一而作出相反的决定。
2.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管辖重叠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兼具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双重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有职权对其进行管辖。但这两个机关进行处理的依据和立场完全不同,例如行政机关更多是依据法规与部门规章,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利益,通常可附加罚款与没收的处罚,对权利人已受的损害则不加补救;而司法机关处理时,更多依据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其目的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损失加以救济。此时,可能出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形。3.地域差异导致标准难以统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常具备跨地域的特点,双方当事人都会选择请求对己方有利的机关进行处理。但因地区之间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一,各地知识产权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存在较大差别,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采用的标准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更是加剧这一矛盾和冲突。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
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立法制度设计不进行大的修改的框架下,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既是解决“双轨制”保护冲突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提出的迫切要求。
1.加强执法衔接和协作
加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因为知识产权问题通常涉及多个部门,部门间的协作就更利于更快更好地解决问题。目前国内正在不断探索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和协作的机制,包括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机制,h促进各相关管理部门就知识产权保护开展衔接和协作;构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构,集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建设跨地区知识产权协作执法机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权利人维权成本;建设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探索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对接,既能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社会效益,也能为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合力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实践平台。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双轨制”的模式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有各自的执法标准,并自成独立体系,两套体系必然存在多方面的差异,要避免两者的差异甚至冲突,统一执法标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包括统一对法律的理解,统一事实认定标准,统一证据认定标准,统一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完善。
3.完善法律监督
因刑事司法机关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配合尚不够默契,存在法律依据零散且混乱,多主体、多层次立法导致适用法律困难,这些问题不仅造成行政与司法执法之间的冲突,还严重制约了对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控制,关键是为行政执法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在刑事司法机关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建立起一套迅捷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从而更有力地预防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有利于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二)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立法实施与社会发展契合度要求很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双轨制”保护模式与社会发展契合度有了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的迫切要求。因此,从长远来看,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冲突的重要途径。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工作由多个部门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史的反映。其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发挥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对快速、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但同时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执法主体过多,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各自为阵,导致不易协调,不仅产生行政机关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还造成行政与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影响执法效率等。因此,理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的改革,应积极汲取各国有益的经验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在现有机构设置框架下,整合已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建立高效、联动、综合的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是目前优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强制的较好选择。对此,不少专家的意见是,在不改变各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式、执法方式、执法对象以及相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各种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权,即在知识产权局的框架下,设置统一、权威、专业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撤销和整合现有的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但作为例外情况的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继续由海关负责,对植物新品种管理,仍然由其专业部门负责。
2.设置适合的司法审查模式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对于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冲突,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目前,各地法院正不断探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该模式有利于统一人民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能有效避免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因审查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冲突。通过这些探索,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审判效率稳步提升,审理专业化程度明显加强,司法保护水平得以提高,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查尺度渐趋统一,冲突将日益减少。第二,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三审合一”无法解决因地域差异而产生的行政—司法“双轨制”的冲突,要通过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来解决这一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欧洲一些国家已经相继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韩国、泰国、日本、新加坡等我国周边国家近年来也先后建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i从这些法院的运作效果来看,适时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上诉审判统一管辖可以统一执法尺度,确保裁判公正,是解决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冲突的合理选择,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对集中管辖也是国际发展趋势。
3.制定知识产权法典
1.引导企业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鼓励企业将创新成果转化为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申请及授权的专利给予专项补助,对拥有较多专利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运用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提升竞争力,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及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补助;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获得世界、中国、省及市名牌的产品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各类技术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
2.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推进素质教育特别是创新教育,开展大中小学生发明创造竞赛,对发明成果申请专利的,给予三年全额补助。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开展以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和小建议为内容的“五小”创新活动,非职务发明成果,在本区转化应用的,给予专项扶持。
3.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持续创造能力。鼓励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提高知识产权的持续创造能力。将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府扶持项目的重要指标和条件,纳入科技计划评价体系。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4.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强化区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导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给予重点支持。推进专利技术标准化,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适应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建立专利产业化示范基地,在基地内开展专利工作试点,探索推进专利产业化的新模式。
5.促进企业商标应用。支持企业发展品牌连锁经营、专卖经营、专业经营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自主品牌销售模式。强化企业合资、合作中的自主商标导向,引导定牌加工企业向使用自主商标转变。加强自主商标培育,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商标产品的比重。培育现代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旅游、餐饮、房地产、运输服务等服务商标。
6.促进软件著作权等工业版权应用。鼓励软件企业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确权,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企业。培育动漫游戏、网络传媒、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现代创意产业和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工程等技术版权产业。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7.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建设,形成行政及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全区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与投诉。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移送工作,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
8.加强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以及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及时控制和组织应对。建立维权援助工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鼓励企业、行业和地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联盟,对维权确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法律援助和经费补助。开展知识产权罪案预防工作,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净化创新创业及投资环境。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9.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加强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与工作机制建设,有效发挥统筹规划和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的作用。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考核评价,促进区域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10.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程,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加强服务外包企业在业务流程、网络传输以及人员变动等环节的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提高企业应用知识产权资源的能力,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平台,避免无效研究和侵权。加强企业、行业间的知识产权专业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涉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11.加强经济科技及文化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文化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知识产权审议,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建立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会审制度,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或资源浪费。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
五、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2.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技术引进、应对纠纷等提供专业服务。鼓励企业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应用能力。
13.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到我区发展。引导和扶持企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协会、知识产权社团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14.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企业家、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知识产权培训,对参加省市局专业培训以及获得知识产权工程师、专利人资格的人才给予奖励。
六、加快区域知识产权发展
15.开展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争创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区,支持街道园区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16.促进知识产权区域协调发展。针对不同街道园区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较低地区的不同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
七、提高知识产权综合水平
17.提高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对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分类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引进机制,将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进纳入我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加大吸引海内外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的力度。
18.加强知识产权基础研究。组织和整合我区知识产权资源,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科技、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八、营造知识产权法制环境
19.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将知识产权宣传纳入五年普法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基础知识教育,在党政干部培训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推进面向企业、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20.扩大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强企业及区县间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等方面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为我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九、加强组织领导
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情况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诉讼、信息咨询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二)知识产权战略和规划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知识产权调查研究、技术标准制订或者修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三)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分两次核定补助资金的金额。第一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前三年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金额不超过70万元。第二次核定的金额按照申请企业被认定后至复审合格的两年内知识产权资金投入总额的50%确定,两次累计核定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自201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28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评定与管理办法》 (沪知局〔2013〕80号)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以上各类园区。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园区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配备1名以上专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年增幅达3%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8%以上。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促进机制,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以上。
(五)对30%以上的园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联络人制度和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六)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二)构建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出台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或战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2名以上专业管理人员;近3年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经费投入年增幅不低于8%。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拥有量增幅达5%以上;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园区属地企业的10%以上;积极培育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试点和示范企业。
(四)建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促进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专利产品的年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8%以上。
(五)对50%以上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或专利专题数据库,通过引入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商用化、培训、法律等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应对机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五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工作指导及政策支持:(一)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扶持经费。(二)组织园区有关人员参加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等活动。(三)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运用、制度建设、知识产权评议、专利数据库建设、重点企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给予指导。(四)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项目。
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给予1:1配套工作扶持经费。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2012年修订)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的资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二)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三)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四)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申请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
(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四)专利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费和授权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
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专项资助是指对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五)专利人才培训;(六)专利维权;(七)其他专利工作。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审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1.1我国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在申请加入WTO时,我国向世界作出了多项承诺,WTO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要求,为了达到预期要求符合WTO《TRIPS协定》的要求,我国在2000年和2002年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2009年颁布了顺应WTO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修改法案。这更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规定》符合。中国的对外贸易彻底与世界接轨并顺应了知识产权的时展。
1.2对外贸易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最近几年我国对外贸易经营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企业、外贸经营者的发明专利申请从1985年4月~2010年4月共受理专利申请6095949万件,且每年都在不断增长。在商标注册方面,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保持了8年的全球第一。在版权方面2010年申请数量就比2009年增长了5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
2目前我国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2.1缺少统一标准来防范侵权行为
每一项专利和产权都需要达到一定的技术标准,当技术标准与产权制度相结合时,就产生了对专有权利的保护。一旦一项技术达到了技术标准申请了专利,那么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任意地拿来使用。其他人一旦使用就触及和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导致违法。为了不与法律相抵触,那么其他人除了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研发新技术取得自己的新专利外就只有另外一条道路可选,那就是以昂贵的使用费为代价使用他人专利,这必然使得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直接导致企业的盈利降低,从而逼迫企业不得不让出市场。如今世界市场对标准化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为了迎合世界市场就必须不断重视技术标准评价制度。现存的不足是我们的制度虽然不断完善但是缺乏实施力度。
2.2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产权注册的目的就是真正地使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真正地作用于生产,创造最大的社会价值。我国虽然专利申请注册量逐年增加,但是我国却不能说是一个知识产权转化使用的强国。据对500万项专利的调查看出,实际转化率还不足30%,而日本的专利转化率达到95%。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虽然提高了,但是却没有真正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通过对自身知识的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大家却进入了误区,各个企业抢注专利却常是为了赚取使用费。
2.3知识产权发展不平衡且人才匮乏
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数量构成来看,大部分是民营企业,高校的专利申请达到30%左右,而国有企业虽然有大量的研发资金,可专利的研发量却还不到10%。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人才这一基础。科技与贸易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助力。现今的多数企业都缺乏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在国际市场的调查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岗位应该占企业技术人员数量的4%。目前的中国还缺乏8万多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空缺。现今高校所培养的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还远远难以满足现今社会的需要,并且在教育中也缺乏专业的知识背景。这些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有相关的需求时,我国企业往往从外面聘请人才,花费高额的诉讼费或者管理费用。
3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3.1对政府的建议
(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进行产业调整,将产业重心向第三产业发展。加快拥有自主产权产品的发展,重要产业要了解和掌握核心知识与技术,形成自主研发能力。对已研发产品要加强保护,使理论和体制的完善与实际利用相结合。政府不仅要加强机制建设,同时要不断地加强对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营造崇尚科学和知识的社会氛围。开展社会教育,强烈打击一切盗版、仿造和滥用他人专利和技术的行为。不断地完善鼓励创新的机制,同时还可以与其他措施相结合,例如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维护中心等。同时提高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2)积极迎合国际贸易潮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在国际市场中要积极争取主动权,在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WTO中,要利用自己是WTO成员国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国的身份来积极地参与工作,为我国的对外贸易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并影响国际贸易法规等的制定。以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控制市场。在国内要提高国有垄断行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也要重视知识产权方面的学术研究和发展,完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理论,力争将这些理论反应进国际标准中,为我国的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条件。同时也要重视贸易摩擦的解决,引进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促使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对外贸易有一个和谐、稳定、互利的发展。
(3)海关的监管职能要不断加强。海关是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保护神,海关监管职能的提高可以直接打击各种走私和乱征税问题。加强对奢侈品和敏感产品的监控。不断地加强各国海关间的合作,形成一个坚固的贸易保护盾牌。使海关在对外贸易中的角色戏份不断加重。
3.2对参与外贸的经营者的建议
(1)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利用的效率。对外贸易企业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任何创新技术都应及时在国内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同时企业要紧抓核心技术建设自己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加大资本运用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产品中的转换率,提高知识和先进技术的实用性。逐渐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自己的核心产品。
(2)重视培养知识产权的相关人才,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组织。贸易问题、法律问题、交通问题等在知识产权问题中都有包括,因此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包含了各个方面的问题。所以,面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仅仅靠企业的力量是难以有效解决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培养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使他们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与资源发挥最大的自身价值。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大量起到纽带作用的、连接市场与社会的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通过这些专业组织的帮助推动知识产权的维权。使得对外贸易企业有更多寻求保护与帮助的对象。
(3)摒弃传统保守观念,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诉讼。相关企业要转被动于主动,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要积极地参与,不能放弃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应诉并不代表自身必然败诉,而是对权益的争取。很多中国企业都存在一定的误区,往往认为应诉就意味着败诉与赔偿,很多情况下中国企业并不存在什么所谓的侵权,但是很多企业都难免产生对应诉的恐惧与排斥。现实的生活实例中很多企业往往因为担心打官司影响企业声誉而选择放弃应诉,这样也使得企业要支付巨额的侵权费与赔偿款,严重威胁企业的发展和利益。针对这种情况,外贸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形成商会等组织,通过合作来捍卫自身的利益。通过商会等组织可以寻求更多方面的保护,更好地处理对外贸易中的各种诉讼。
关键词: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专利;品牌
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科技竞争中,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新生产要素,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柱。企业是国家的细胞,在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诸多因素中,知识产权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将成为企业竞争的最高形式。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一)江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概况
根据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同于传统制造企业的突出特点在于企业的高科技含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带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加速了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了一支有创新活力、有发展前景的产业群体。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而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资本密集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企业正在日益成为综合反映企业创新水平的标杆。自2008年国家启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以来,江苏省共认定15批高新技术企业,共有6245家。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2013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中,江苏省共有121家企业获得认定,总数再居全国第一,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坚力量。
(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水平
1.知识产权产出快速增长,但产品发明专利比重相对较小,缺乏核心竞争力。
截至2013年,江苏省知识产权产出快速增长,全省企业专利授权60多万件,连续四年位居全国第一。驰名商标达到400多件。通过马德里体系完成商标国际注册750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5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147件、著名商标999件,商标注册量位居全国前列。版权作品登记量年均递增46%,居全国第二位;国际版权贸易额年均增长10%,居全国第三位。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均位居全国前列。知识产权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日益凸显。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等10大新兴产业实现产值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左右。
在知识产权的各类产出中,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其数量和技术含量较大程度地标志着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在按省份排列的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中,广东、北京、江苏分别以发明专利授权量22153件、20140件、16242件分列全国前三。江苏省发明专利授权量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但是从各类专利授权比较来看,2013年1至11月,江苏省授予发明专利15675件,实用新型专利90462件,外观设计专利116403件,三类专利中,发明专利所占比重仍然较小,这与国外三种专利授权状况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江苏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实力有待加强,体现基础性、原创性的发明专利仍然比较少,原始创新能力不足使其产品缺乏竞争实力,企业发展存在“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2.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产值增速较快,但企业创利能力相对薄弱。
高新技术产业是一个以高投入、高回报为特点的经济系统,企业利润额的高低取决于投入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投入产出的效率。近年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快速,2011年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3.8万亿元,增长26.4%,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35.3%。企业知识产权产品产值不断增加,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利润额的增长速度却远不及产值增长的速度。江苏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产出效率相对低下,与强大的研发投入不对应,说明企业知识产权产品创利能力相对薄弱。
3.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逐渐增强,但品牌发展不均衡,没有形成品牌效应。
江苏省领先全国制定出台首个地方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十一五”期间,江苏省组织580家企业贯彻规范,引导220家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331家企业履行“正版正货”承诺,1800家企业建立专利数据库,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度、经费等基础条件不断完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大幅度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产值占本土工业比重达到48%,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额2.9亿元,形成目标产品3780个,累计形成销售收入2902亿元。企业年申请专利占全省的53 %,创新运用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凸显。
但江苏省知名品牌数量排名远不及其经济总量的水平,且明显低于北京、广东、上海和浙江等地。2012年,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不含港澳台)企业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位列第一,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列第二至第四位。在《2013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江苏仅以29个席位位于北京、广东、浙江、山东、福建之后。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在品牌建设方面比较乏力。在品牌建设方面,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竞争力高的名牌产品很少。
二、知识产权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竞争力的联动性
(一)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创新为主要特征,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世界科学技术新发现和新发明为基础,以知识、技术、智力和R&D资金密集为条件的高技术型企业。是知识密集度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具有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的高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主要的认定标准,因而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灵魂所在。
(二)知识产权战略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1.市场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并维持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优势,这是知识产权对高新技术企业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可以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进而将核心技术转化为优势产品,使企业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和较高的利润;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占领市场以实现最大的竞争优势而将自己的专利、商标、以及商业秘密等置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之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最大限度地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营造一个合法的垄断环境,获取高增值率的超额垄断利润,从而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2.财务优势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不仅能帮助企业建立并维持市场竞争优势,企业还可以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投资的手段来收取丰厚的利润。从财务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应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经营为企业产生收入,二是为企业进行资金融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专利许可与权利转让等方式直接获取较高收益。企业可以通过权利质押获取贷款,为其发展筹措资金,也可以直接利用知识产权投资,获取股权收益。
知识产权的这种价值属性能够为企业创造财务收入、减少财务支出并且能够吸引投资、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为企业创造巨大财富。
3.低成本化与差异化优势
知识产权作为技术创新的载体,能给企业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与更高质量的产品,从而实现企业低成本化运作的变革。在实现企业低成本化的竞争优势的同时,企业在进行产品研发时,利用研发产品与众不同的新颖性、创造性等特性,形成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保护网。通过一系列知识产权的集聚,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这道知识产权的“围墙”,建立与维护了企业的差异化优势。
三、培育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策略
(一)增加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利产出,提高专利质量,争取专利标准
1.从投入产出效率、竞争优势角度制定企业专利研发、申请策略
企业拥有专利的数量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竞争优势。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突飞猛进,产品产值增速较快,但创利能力却跟不上产值增速,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产品量多却质低。江苏高新技术企业应着力研发企业基础发明,从外形创新转变为产品创造并围绕外观进行设计,强化知识产权产品灵魂设计与培养,形成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产品,设计知识产权“围墙”,完善产品的技术核心竞争力。
2.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标准产出意识
在当今世界的竞争中,卖产品已经成为一种最低级别的竞争方式,较高一级的竞争方式是卖服务,而更高级别的竞争方式是卖规则——技术标准。发达国家正利用其标准战略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推行标准的同时捆绑销售自己的知识产权,收取标准涉及的专利许可费,谋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我国企业在技术标准产出的基础专利研发方面还很薄弱,企业还未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转变角色。江苏高新技术企业应将技术标准制定纳入其知识产权战略之中,在进行技术研发时有一定的远见,将标准化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
(二)增加知识产权产品的附加值,提高产品盈利能力
拥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能建立和维持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但要垄断市场,还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营销,生产迎合消费者需求,高性价比的知识产权产品。高新技术企业在知识产权产品的立项开发之前,应对所开发的技术的市场状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产品的营销战略。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产品的研发,增加知识产权产品的投资回报率。
在加大研发力度的同时,应压缩产业链以降低成本,对市场需求的做出快速的反应,让产品能够跟上市场脉动。
(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优势知识产权产品
在产品同质化的今天,品牌竞争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最持久的外在表现。相比国际、国内强势品牌,江苏高新技术企业还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差、品牌管理水平低等缺点。加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品牌建设,首先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其次,品牌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品牌的运营必须源于创新,以创新提升品牌,使品牌更具感召力与吸引力。最后,当消费者不具备辨别不同品牌产品质量的能力时,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差异化服务则是支撑品牌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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