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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种类

时间:2023-08-07 17:30: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环境污染的种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环境污染的种类

第1篇

由于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对象多而复杂,在进行监测分析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废气,环境监测站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大致分为试剂以及样品挥发物和分析中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因此实验过程中必须要通风,并在通风橱内操作,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室内气体质量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其次是废水,实验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样品残夜、实效试剂和大量的洗涤水等,大多数环境监测项目都有不同程度的废水污染。而废水主要成分有重金属离子,阴阳离子,以及有机物和微生物等,是非常复杂的一类污染物;最后是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大致分为分析产物,剩余样品以及破损的实验用品等。这些固体废弃物的成分大多数是各类污染物和实效的化学试剂,如果不能谨慎处理,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事故。

2环境监测实验室治理污染物所存在的问题

2.1污染物难以收集

由于环境监测实验室所要监测分析的对象多而复杂,使得所产生的污染物量少,同时也比较分散,这样就不利于对它们收集。加之,较长时间内,实验室内环境污染都不被重视,导致了污染物收集和治理工作都难以展开。即使实验室已经广泛开展了标准化建设,但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实验室对环境污染管理方面都不能严格履行规范化要求,导致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物不仅仅是难以收集,而且在收集和处理的设备上也很落后。

2.2污染物的种类繁多

危害较大调查研究表明,大多数实验室污染物是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环境污染物种类包括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类和酸碱类污染物以及部分刺激性气体等,实验室环境污染物种类多,危害大,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危害。

2.3污染的治理方法较少

总的来说,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一直都未收到上级部门的重视,这样也就致使污染治工作无法得以有效的进行。虽然很多实验室也已经根据化学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分配不同放置污染物的残液缸,而事实操作过程中却没有按类别放置,而是一概丢向下水道。然这种状态是普遍存在的。上级管理部门一直都未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管是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监测实验室的建设,还是增强对环境监测实验室问题的意识,都离不开监测能力以及质量管理。

3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物治理措施

3.1合理有效处置实验室污染物

尽管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的污染物在数量方面并不出奇,可是由于污染物的种类多而复杂,而且这些污染物的成分以及危害也相差很大,所以在处理实验室的污染物时,要严格按照它们的性质和状态,对它们进行分类收集,从而避免二次污染。除此之外,实验室的这些污染物必须要及时回收,不同的废液分类装入相应的回收瓶中,并安排相关的负责人员妥善保管,然后将它们送至专业的单位处置。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治理成本,有效的进行循环利用,以此来处理环境监测站实验室中的污染,对于那些不可回收利用的有毒实验室废弃物,统一收集后交由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统一处理。

3.2充分提高认识,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实验室在治理环境问题的时候,首先必须要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认识,并且严格按照实验室站点的实际监测工作的特点以及重点,找出针对性的措施降低实验室的污染状况。除此之外,实验室的重要工作人员还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调动专业人员对监测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和防治途径进行更彻底的调查和研究,并根据实际的状况制定相应的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的技术规范,而且还要及时的把这些技术规范落实到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中去,使得这些技术规范切实的成为能力建设的重要成分,为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的贯彻落实提供可靠地依据。

3.3控制环境污染源头以及改进分析方法

控制环境污染的源头,不得不说这是降低实验室环境污染的产生量的根本措施,在满足实验分析的要求下,要对分析污染物的方法进行有效的改进,分析测定方法要尽量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试剂毒性小,取样量少,试剂消耗量少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例如在对COD进行分析测定的时候,所采用的方法是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而不是利用传统的重铬酸钾法进行测定,利用ICP以及ICP-MS对重金属进行分析,可以一次性对多种物质同时分析,同时这种方法所消耗的试剂量要远远低于光度法;在分析测定多种阴阳离子的时候,采用离子色谱法要比光度法以及滴定法效果好的多;在对有机污染物分析测定时,密闭的固相萃取法或者密闭液相萃取法更占据优势,不但降低了有机溶剂的挥发,还减少了有关操作人员与污染物的接触时间。

4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实验室;实验室污染;防治措施

1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健全的环境监测系统下,应时产生了各种环境监测实验室,大量使用化学试剂必然会产生很多实验室废物。对此如不能妥善处理将会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环境监测实验室将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污染源,必将引起社会重视和认真对待。

2环境监测实验室的主要污染源

2.1固体废弃物污染

环境监测实验室会产生含有成分复杂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如:破损实验用品、过期失效或残存的化学试剂、样品分析的产物、剩余的分析样品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些固体废弃物或随意丢弃,将会使有害物质进入土壤环境中,增加了污染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的机会。同时随着雨水也会将这些实验室固体废物的有害物质带进河流和湖泊等地表水体环境中,这对环境和人类安全将是一个很大的隐患。

2.2废液污染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量大且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具有较强腐蚀性的强酸强碱、含有各种有机物的废液、氰化物、重金属离子及细菌等。而大部分环境监测实验室对这些废液的后处理工作做的不尽完善,甚至不处理直接倒入下水道,这将极大的危害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例如:腐蚀性强酸强碱直接倒入下水道,不仅会腐蚀地下水管,还会抑制水生物的生长,降低水体自净能力,破坏生态平衡;含有重金属离子及各种有毒试剂的物废液入水后,很难被分解,很有可能通过食物链在人体内富集,危害人类健康。尤其是含有苯、四氯化碳等易挥发的废液,不仅会引起人体机能失调,降低人体免疫功能系统,同时它们也在生物体内富集,危害自身安全以及后代的健康。

2.3废气污染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碳氢化合物、碳氧化合物、卤化物、含硫化合物、苯系物等。这些未经处理的废气如直接排入空气中,对环境和人类等一切生物无疑是一大危害。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适当条件下形成酸雨,不仅损害各种农作物,对建筑物等也产生不可逆的损害;大量的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容易引起温室效应,改变地球气候,危害整个生态环境;甲醛具有致癌性,很有可能导致胎儿畸形,危害人类后代的健康。苯系物、氯仿等气体毒性更大,轻则刺激人体眼角膜、消化道,重则将会破坏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3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原因

3.1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种类齐全

环境监测实验室通常会含有各种检测项目,所涉及的品种更是数不胜数,这样就增加了检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概率。不仅会因实验分析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检测实验过程中使用到的各种废液,更会因为种类繁多、涉及的品种重多,挥发产生的废气所含有害物质更甚。

3.2有机溶剂使用频繁

石油、洗涤剂等都存在有机溶剂污染环境的问题。而这些有机溶剂一部分挥发成废气,大多数则变为废液。年复一年,日积月累的排放产生的污染量就已经不可估计,更何况那些毒性较强的有机物。同样,如今检测项目中使用强酸、强碱溶剂的检测项目也不胜枚举。

3.3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重视不够

实验室人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为徒省事忽略技术规范的要求,随意处置废液、废弃试样品等。实验室管理不足,管理者疏于管理,实验室技术规范不合理等。监督管理、废弃物的处理监管力度不够,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督促作用等情况均是造成检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4对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1提高认识,制定技术规范

各级监测站应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做到不回避,不听之任之,而是根据本站监测工作的重点、特点,想方设法、积极探索减少实验室污染。对于上级监测部门应该认真研究监测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听取下级监测站,甚至普通实验员的意见,制定出简便实用、操作性强、尽量减免污染环境的技术规范,并匹配相应的考核办法,使其融入到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中,并且使之成为考察能力的一部分,以利于落实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4.2建立正规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

建立正规严格的管理制度,使对实验室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约束监测人员,规范其操作行为。管理制度不是仅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关键的是铭记于心并在实际工作得到充分的落实。

4.3选择有效的三废处理方式

按分类放置、分质处理的原则对监测实验室产生的三废进行处理。合理调度资源,积极利用本地现有的资源处理。对三废的处理务必要合理,切不可马虎应付,确保处理方法切实可行。针对特殊三废要制定特殊方法,确保不会造成危害人类健康的重大隐患。而针对比较常见的三废,或是认为自研方法可以达到效果的,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自行处理。

4.4选择污染少的分析方法

大多数环境监测的分析方法都不止一种,应该结合当前实验条件、环境因素充分考虑,选择可以与环境相容、对环境污染小的分析方法。例如COD分析,可以通过采用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在保证准确度的前提下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现如今科技快速发展,完全可以通过采用先进技术、现代分析仪器等,如:色谱仪、传感器,代替经典方法减少环境污染。

4.5成立试剂调度网络

对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的处理一直以来是世界性的难题,这也是无然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对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方法,借用网络迅速、实时的作用,成立区域性试剂调度网。将危害大,用量少,易失效的试剂收纳入网络,使得实验室间实现资源共享,这将很有效的避免此类化学试剂失效。

4.6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

良好的环境条件与我们息息相关,是我们稳定、持续发展的保障。作为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我们都在为环境安全效力,但由于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特殊情况,我们更要谨慎,以免成为环境的污染者。因此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习惯,按规定的操作,及时处理好实验室废物,合理处置过期化学试剂,争取实验室废物零排放,努力建立绿色实验室。同时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使人们意识到实验室环境污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使防止和防治实验室污染成为一种新理念。

5结束语

环境监测实验室作为环境保护组成必不可少的部分,由于其分析过程存在着明显的环境污染,如不处理显然是与环保事业格格不入。要想更好的检测环境,环境监测实验室更应从自身做起,完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范意识等,建立绿色实验室,确保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树立好榜样,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魏君.分析环境监测实验室中的环境污染及相关防治对策[J].华东科技:学术版,2014(8):423.

[2]王娇阳.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及预防对策探析[J].科技资讯,2017(15):110.

第3篇

[关键词]室内环境化学污染来源危害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支出在不断增长,生活水准和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改善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的欲求和期望也日益强烈,盼望拥有一个舒适、洁净、现代、时尚的工作、生活空间,因此近年来房屋装饰装修的标准、档次不断提高并呈上升的趋势。随着大众的环境意识、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的迅速提高,身体健康与室内环境的关系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一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室内环境质量与人的健康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但因建筑装饰装修和各种新型建筑装修材料的运用造成的居住环境污染以及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侵害的事例却时有报道,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人的一生中有2/3的时间要在室内度过,而其中大部分时间又是在家中度过。由于室内环境各个因素均会作用于人体,随着住宅不断向空中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居住空间的人口密度猛增,活动空间日益拥挤。而随着经济收入和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空间的装饰装潢也变得越来越讲究,各种各样化工材料大量进入室内,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有毒有害物质。室内环境化学污染物主要来自装修材料、家具、玩具、煤气热水器、杀虫喷雾剂、化妆品、抽烟、厨房的油烟等。室内环境中的化学性污染物主要有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氡、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种类及其危害

根据国内外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的研究表明,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室外大气和地质环境的污染、室内建筑装修材料及家具释放物的污染、烹调及燃烧产物的污染和人体的新陈代谢及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挥发成分的污染。由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人的各种活动和室外大气环境的破坏导致的室内环境污染不是工程建设阶段所能控制的,因此在这里只谈如何控制工程所处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等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污染。对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氡、总挥发性有机物的论述,各类文献资料介绍较多,在此对以下几上污染因子进行论述:

1、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是具有强烈辛辣刺激气味的无色气体,二氧化硫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与家庭炊事模式、通风情况、室内结构和燃料重量有关,我国农村多数农民以烧煤饼、煤球及蜂窝煤为主,由于炉灶结构的不合理,煤不能完全燃烧,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其中以二氧化硫为主,吸烟过程中也会产生二氧化硫。曾经有研究表明燃煤户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的含量比燃气户高的多。

2、二氧化氮。通常人们所指的氮氧化物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总称,一氧化氮在空气中很容易转化为二氧化氮。室内环境中氮氧化物主要是由于烹饪和取暖过程中燃料的燃烧,此外吸烟时也可产生氮氧化物。我国城市家用燃料主要是煤炭,包括原煤和型煤,占燃料总量的50%~80%;其次是煤气和液化气,占20%~50%。氮氧化物易于侵入呼吸道深部细支气管和肺泡,当时可无明显症状或有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咽部不适、干咳等。常经6~7小时潜伏期后出现迟发性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此外,氮氧化物还可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产生危害作用。

氮氧化物(NOX)种类很多,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是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因此环境学中的氮氧化物一般就指这二者的总称。氮氧化物可刺激肺部,使人较难抵抗感冒之类的呼吸系统疾病,呼吸系统有问题的人士如哮喘病患者,会较易受二氧化氮影响。对儿童来说,氮氧化物可能会造成肺部发育受损。研究指出长期吸入氮氧化物可能会导致肺部构造改变,但目前仍未可确定导致这种后果的氮氧化物含量及吸入气体时间。

3、一氧化碳。室内环境中的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煤气泄漏和炊厨过程中的不完全燃烧,特别是当炊厨人员在开着煤气灶具的情况下却因故离开厨房,煮沸食物外溢将开着的煤气灶浇灭后,大量煤气直接进入室内必将酿成大祸。室内环境中的一氧化碳还来源于吸烟和取暖设备。1支香烟通常可产生大约13 mg一氧化碳,对于透气度高的卷烟纸,可以促使卷烟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量会相对较少。取暖设备产生的一氧化碳也是由燃料不完全燃烧引起的。

4、二氧化碳 。室内空气二氧化碳在0.07%以下时属于清洁空气,人体感觉良好;当浓度在0.07%~0.10%时属于普通空气,个别敏感者会感觉有不良气味;在0.10%~0.15%时属于临界空气,室内空气的其他症状开始恶化,人体开始感觉不适;达到0.15%~0.20%时属于轻度污染,超过0.2%属于严重污染;在0.3%~0.4%时人呼吸加深,出现头疼、耳鸣、血压增加等症状,当达到0.8%以上时就会引起死亡。

5、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分为4类,即极易挥发性有机物(VV 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和与颗粒物或颗粒有机物有关的有机物(POM),而在对室内有机污染物的检测方面基本上以VOCs代表有机物的污染状况。TVOC在室内空气中作为异类污染物是极其复杂的,而且新的种类不断被合成出来。由于它们单独的浓度低,但种类多,一般不予以逐个分别表示,以TVOC表示其总量。TVOC中除醛类外,常见的还有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蔡、二异氰酸酷类等,主要都来源于各种涂料、粘合剂及各种人造材料等。氮氧化物与空气中的水结合最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硝酸是酸雨的成因之一;它与其他污染物在一定条件下能产生光化学烟雾污染。

第4篇

摘要环境污染犯罪长久以来具有“低犯罪成本,高司法成本”的特点。2013年6月8日,“两高”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的颁行虽然加大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了犯罪成本,但无法解决司法成本高、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文章通过深入分析环境污染犯罪认定中存在的取证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证据鉴定问题,提出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等建议,以期为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调取和认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取证:司法鉴定:污染行为

针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情况,我国于2011年颁行《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降低入罪标准。然而, 《解释》颁行近两年以来,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环保部门,均在环境犯罪证据的调取和认定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障碍,发现了一些问题。

司法《解释》颁行后环境污染犯罪的概况

在从严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解释》的规制下,201 3年,环保部门移送警方立案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372起,超过前十年的总和,公安部门共侦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779件,创历年之最。据公安部的统计,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立案环境污染类案件300多起,相当于往年一年的案件量。通过走访调研,办案机关普遍面临的核心难题是证据问题,存在取证难、证据固定难、鉴定周期长、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

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问题

目前,在环境污染犯罪的取证方面,普遍采用环保部门为主,公安部门补充的方式。《解释》的内容不涉及取证的规则与要求,关于取证方面,主要依据2013年公安部、环保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然而, 《意见》的重点在于工作机制的探讨,并不能解决取证的实际问题。

发现难

发现难体现在,一方面,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发生在夜深人静、人迹罕至之处,执法部门很难在常规检查时发现;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犯罪的案发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行为或污染源,污染行为的发现往往来自于污染物的扩散,或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调取难

证据调取难同样是由多方原因造成的。第一,液体污染物往往排入水流,而水流具有流动性,气体污染物和部分固体污染物具有挥发性,执法部门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取污染物的信息。第二,行为人往往采用间歇性分时段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执法部门发现污染物时污染行为已经停止,因此很难再确定污染源。第三,目前对于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均主要采用取样的方式取证。污染行为往往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客观上为取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固定难

证据的固定难主要源于污染物的挥发性与流动性,及现有技术手段的有限性。环境污染案件中大部分为水污染案件,行为人通过持续性多点排放的方式将污染物直接排入水流,而水源往往具有流动性,相关部门在取证时难以对污染行为予以还原和固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物具有挥发性和扩散性,且数量较多,必须采用取样的方式确定污染物。而废弃物体积庞大,且分布不均匀,很难做到取样的科学性。气体污染的证据固定难度则更大,一旦停止排放,便难以收集证据。此外,由于法律规定的标准较高,鉴定污染行为所需的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而取证的经济成本高昂,也加剧了取证难度。

此外,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采样时的环境状况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

环境污染犯罪中的证据鉴定问题

鉴定机构及鉴定效力问题

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及其鉴定结论的效力等问题。

第一,鉴定机构的级别问题。根据《解释》第11条第1款,环境污染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由于司法部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实践中一般是将省级环保机构的报告作为主要定案依据。由于鉴定机构过少,部分污染行为发生地距省会城市较远,样品量大且需要专人送检,易造成鉴定成本高,鉴定报告出具慢等问题。同时, 《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要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这同样易造成效率方面的问题。

第二,鉴定部门的不统一问题。由于环境问题涉及诸多部门,如环保局、发改委、水务局、国土局、质检局、卫生局、市容绿化局等。多头管理的结果之一就是在鉴定问题上的多头负责,即在鉴定过程中,各基层部门分别取样后送至上级机关进行鉴定的方式,鉴定的报告无法做到通盘考虑、全面科学。

第三,鉴定报告的结果及效力问题。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的签字。然而,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很少有地区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而是采用省级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使用。这些报告往往结果不明确,且只有机构的公章,无鉴定人签字,因此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实践中,对行为人罪与非罪、量刑程度起决定性作用的鉴定报告往往只能作为书证使用,在受到各界质疑的时候,无法邀请相关鉴定人出庭质证,其效力会降低。

污染物的数量与性质界定问题

由于污染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污染物,鉴定报告出具后,对于污染物数量和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司法机关要解决的问题。以水污染为例,一些部门普遍反映,在鉴定之后以下两个问题是实践中的难点:

第一,污染物数量。根据《解释》,在对环境污染罪认定及确定量刑档次时的重要依据是污染物的数量。在水污染案件中,由于取证时间延迟、水源的流动性等原因,参与鉴定的机构常采用水体推衍的方式对污染物的数量进行测算,依据监测的数值估算排放量。受水流等因素影响,这种计算方式极易出现偏差。

第二,关于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问题。《解释》第10条确定了五种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如果经鉴定为“有毒物质”,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然而,司法机关并未出台类似“名录”的文件以确定有毒物质的具体种类,在实践中,污染物到底是对人体有毒、对作物有毒,还是污染物本身有毒,界定十分模糊。

损失认定问题

根据《解释》第9条,刑法中认定的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即从原则上确定了将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都认定为损失数额。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污染涉及多区域、不同部门,某些污染具有特殊性,推定损失,特别是间接损失的认定时十分困难。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损害后果难以认定的情况,环保部2013年颁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确立了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方式,规定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五项内容作为损失的范围,基本等同于《解释》确定的数额范围。然而,由于对这些费用的评估需要较长周期,而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较短,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在民事领域、刑事领域都较难适用。损害结果的量化难也造成了在起诉和审理时证据的薄弱。

环境污染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

因果关系的确定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证明刑事案件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因果关系上倾向于必然因果关系说。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往往存在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包括多因性和不确定性;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严重受制于技术手段的发展等。

实践部门在认定时,特别是就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时,必须就因果关系给出唯一的答案。在个案中,辩护人的抗辩理由主要就围绕在因果关系上,如无直接因果关系,环境本身自净力差或地质结构造成等。因此,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即因果关系问题要参照国外的研究方式,并另辟蹊径进行分析。如大陆法系的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病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说,英美法系的无因果关系说、事实自证说等。然而,由于法律没有确定普遍适用的准则,司法机关一般采用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证明,也容易被辩护人所攻击。

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反映,在环境污染类犯罪中,行为人普遍辩称其不具有主观故意:既包括对排放物品为污染物的不明知,也包括对污染物性质的不明知,还有对于污染后果的不明知。这其中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便在于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并确定其“明知”的程度。另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污染行为的危害结果具有扩散性,何种损害后果属于在行为人的明知范围内。

解决环境污染犯罪证据问题的建议

准确理解并适用现有法律法规

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特别是间接故意的判定上,要准确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几方面原则。第一,全面审查行为人的辩解,排除不明知行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或者不应知其排放的物品可能为污染物,则不具有主观故意。第二,对污染物性质或危害结果的不明知不影响定罪。如果行为人为污染企业工作人员、污染物直接经手人,或者在排放前对于污染物的性质有一定的了解,无论行为人是否了解具体的危害后果,不影响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第三,谨慎认定间接结果的相关性,以不入罪为宜。这主要是从降低认定难度,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隐蔽性等特点,要证明行为人对于间接结果具有明知难度大,且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对于不确定的间接结果以不认定为宜。

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第一,给予行政机关更广泛的执法权力,加强其取证能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加大了对环保行为的惩处,但是没有落实权力主体。公安机关也普遍反映,在刑事取证的过程中,环保机关的取证能力普遍不足。基于此,在接下来的环保法相关细则中应当赋予环保机关更多的取证权力,司法机关亦应当对环保部门的取证人员给予单独的培训,增强其取证能力。

第二,合理确定鉴定机构的范围及鉴定程序。一方面,应当明确环境鉴定报告为鉴定结论的性质,并规定鉴定人签字,方便质证和采纳。另一方面,现有的司法部确定鉴定机构的方式虽然谨慎,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过少、费用过高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已经显现。因此,对于环保等特殊领域的鉴定,应当主要采用环保部授权的机构检测的方式进行。同时,取样经省级机关认可的规定极大地降低了司法效率并增加了司法成本,可以授权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设备较为先进地区的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再需要省级认可的权利。

第三,颁布细则对不同种类污染物的性质进行明确。针对有毒有害物质难以确定的情况,应当由权威部门确定统一的污染物名录,并确定一定的数量作为入罪标准。当然,由于污染物种类多种多样,名录不可能罗列完全,但是可以确定一定的标准,并举例,方便鉴定机构操作。

适当适用推论并借鉴国外的理论

在论证的过程中可以适当采用推论的方式。

第一,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确定污染物数量。虽然污染物数量的推论过程中,受到环境自净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取样+鉴定+推论”是目前唯一可行的确定污染物数量的方式。现有的计算污染物数量的方式基本科学,可通过水体推衍计算总排放量。计算出的总排放量,非经有效的证据质证,不得排除。

第二,允许理性预估损失数额。由于刑事案件期限短,在鉴定的过程中,不可能待所有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并处理,后续损害结果发生后二次处理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因此,在间接数额的认定中,应当允许推论的存在。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可用于刑事领域,以此作为量刑依据。

第三,采纳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合理推论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可以适当降低证明要求,采纳国外的认定理论,特别是在人身损害的认定过程中,可以采用德日等国普遍采用的疫学因果关系的理论,方便因果关系的确定。同时,对于“多因一果”行为,可以借鉴民事领域对责任划分的形式,合理划分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确定其刑事责任。

主要

参考文献

[1]全国环保移送案件去年超前1 0年总和[EB/OL]. 2014-01-06.http://jingji. cntv. cn/2014/01/06/ARTI1388963870136183. shtml.

[2]马东晓.环境污染案件中证据的时间效力[N].法制日报.2005-9-8.

第5篇

关键字: 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 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 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5]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6]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 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 24 mars 1936,Graz.pal. 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起诉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 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 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 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 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 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 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 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小 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看得越来越重要,光污染也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不管现行立法对此是否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此种侵权形式予以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从而维护和改善整个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15。

[2]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2 205。

[3] 田连锋。省城首例“光污染”案居民败诉[N].生活日报, 2002.4.9。

[4]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2 276。

[5] 杜景林,卢谌 (译)。德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8。

[6]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1996.2 276-277。

[7]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7 302。

[8]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7 338。

第6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犯罪 法定刑 探讨

一、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的现状与不足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38条的修订没有涉及到法定刑的问题,是这次修订的一个遗憾。因为自97刑法实施后的这十多年来,我国学者一直都对该罪的法定刑提出过许多批判意见,普遍认为该罪的法定刑无法起到有效抑制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从这十几年来层出不穷的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看来,也的确如此,有些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到法庭上才道出他们真实的想法:抱有侥幸心理,即使被追究了也不过罚罚钱,即使坐牢也最高不会超过七年。这些想法滋长了更多的人铤而走险实施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定刑并不合理的客观现实。

这种不合理集中体现在以下两点:

(1)刑罚偏轻,威慑力不足。97《刑法》第338条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知道,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影响的地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环境会产生不可逆转的危害结果,对人们的生命健康甚至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都会构成威胁,是一种后果十分严重的犯罪。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也不过设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里法定刑设置显然偏低,起不到有效预防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对之前的97刑法,由于该条规定的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罪过较小,因此刑罚规定地较轻尚有可以理解之处。但《刑法修正案(八)》对第338条修订后,删除了“事故“二字,隐含着故意也可成立该罪的应有之意,却没有据此相应修改法定刑的确有些不合理。《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此这般,即使是故意实施重大环境污染犯罪,也只可判处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在是对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变相纵容。这显示出即使是修订后的第338条也没有充分反映所侵害的环境法益的重要性,仍然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对环境不够重视的表现。

(2)仅适用刑罚处罚,未采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刑罚种类单调,无法有效矫正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该条规定对自然人采取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对单位实行双罚制。这些处罚措施虽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但由于其并没有直接作用于环境,对于环境保护或者改善生态环境来说,所起的作用仍是间接的、消极的、被动的。这时,即使行为人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受到了惩处,但对于他所造成的环境损失却得不到丝毫的弥补。这也说明我们并没有站在生态环境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只是从人类的角度出发,认为做了坏事就应受到人类视野中的金钱和自由的处罚,却没有关心“被害人”环境,没有从“被害人”的角度考虑应该帮“被害人”减轻她受到侵害后所遭受的损害。因此,在弱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立场上,我们还应贯彻地更加彻底。

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的完善

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的完善,笔者认为:

(1)应当完善罚金刑。罚金刑应该在环境犯罪中得到重视。首先,环境犯罪许多都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罚金刑正是要剥夺他们的部分财产,这种得不偿失的结果会从主观上预防犯罪人的犯罪欲望,客观上也就预防了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其次,从罚金刑最后的去向用途来看,国家一般会将其用于环保事业,这也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和防治。但我国在相关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偏低,因此其实施效果不佳。因此,我们应该明确罚金刑的数额,在行为人所获利益之上设置不同的罚金数额幅度,使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无利可图,从而打消其犯罪欲望。

(2)应当设置资格刑。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主体大多是企事业单位或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重大环境污染的发生一般都与单位生产活动有关,而该条所设置的自由刑对单位起不到多大作用,因为在单位责任人被剥夺自由之后,单位仍然可以运转,仍有可能继续实施排污行为;而罚金刑对于单位的威慑力也十分有限,我国罚金刑偏低,对一些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来说,低额罚金几乎没有威慑力,企业可借交纳罚金而长期放任危害环境结果的发生。1并且,我国还缺乏罚金刑执行的配套措施和时效限制,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对单位犯罪,最有效、最有震慑力的处罚方式是资格刑,即剥夺单位从事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资格刑正是行政法中规定的对单位的处罚方式,例如对经过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责令其停业、关闭,这对于单位而言无异于被判处死刑。行政法尚且有这种严厉的处罚方式,而作为调整情节更为严重的危害行为的刑法就更应该加入资格刑的规定。无论是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关闭,不仅对以生产经营为业的单位是一种严厉的打击,而且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行业,消除了他们再犯的条件,预防了环境被进一步的破坏。

(3)增设非刑罚处罚方式,使其直接作用于环境的建设。在现代社会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犯罪问题和监禁刑适用资源的短缺,世界各国大都在适用监禁刑之外,逐步丰富非监禁刑的种类并扩大其适用。1国外已有针对环境犯罪适用重建被损害的环境这种刑事措施的规定。我国也曾有过这样的判例:2002年12月初,湖南省临武县法院对滥伐林木的犯罪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期内要植树3024株,成活率要求在95%以上。2我国可以在刑事司法实践扩大这种责令犯罪人恢复重建环境的处罚措施的应用,使其也作用于环境污染犯罪领域,使环境成为直接的受益者。只有这样真正从环境的利益出发,坚持弱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而不是简单的罚钱坐牢了事,环境污染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三、结论

通过对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法定刑的探析,笔者认为应提高“七年以下”的法定最高刑,明确并提高罚金数额,增设责令停产停业等资格刑和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等非刑罚处罚方式,并根据不同的主观心态设置不同幅度的法定刑。这样既能有效地惩治犯罪、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与恶化,又是一种在实践中积极、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法。

第7篇

关键词:森林;环境污染;监测

挖掘环境资源就意味着扩大环境对污染物的负荷和容量,提高环境对污染物的自净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要实现这一点,城市经济建设和开发项目必须实行系统、综合考虑和全面整体规划,而提高环境植物覆盖和增加环境绿色生物量则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

1 环境监测

指测定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标志、数据的过程。通常需要定位并长期连续进行。人类通过环境监测,查出污染来源,摸清污染物的分布和变化规律,通过模拟研究预测污染趋势,通过环境质量评价,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对策。

植物在生长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在与环境进行着气体交换和营养物质的交换。不少植物对环境污染的反应比人和动物要敏感的多,当人们的感觉器官还没有感觉到时,植物就会有种种反应。如人在二氧化硫浓度1~5 mg/L时才闻到它的气味,10~20 mg/L时才会受到刺激引起咳嗽流泪。而一些敏感的植物在0.3 mg/L时就会出现症状。我们利用植物的这种敏感反应,便可以监测环境的污染。

环境污染指示植物,在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污染物质对植物的毒性会在植物体上以各种形式反映出来。植物的这种反映就是环境污染的“信号”,人们可以根据植物所发出的“信号”来分析鉴别环境污染的状况。这类对污染敏感而发出的“信号”的植物,叫“环境污染指示植物”或叫“监测植物”。

2 指示植物发出的污染“信号”

2.1产生可见症状

当植物受到污染物质特别是大气污染物质的影响后,通常会在叶片上出现肉眼看得见的伤斑(即可见症状)。同时,不同的污染物质和污染物质浓度所产生的受害症状和伤害程度各有不同。

2.2生理代谢过程发生变化

污染对植物的危害有时并不表现出可见症状,但却对某些内部的生理代谢活动发生影响,如使蒸腾率降低,呼吸作用加强,叶绿素的相对含量减少,光合作用强度下降,其结果是生长发育受到影响,生长量减少,植株矮化,叶面积变小,叶片早落和落花落果等。

2.3植物成分的异常化

正常情况下,植物的成分大致是一定的。受到污染后,由于植物吸收污染物质而使其中的某些成分含量发生变化。如受二氧化硫污染过的梨树叶片,含硫量比正常叶片几乎高一倍;受氟污染过的大叶黄杨叶片,含氟量比正常叶片高4倍。

根据植物体上出现的各种可见症状,某些生理指标和植物体内某些成分含量的变化,就能够分析判断环境污染情况。“可见症状”能够直接观察。使用起来比较方便。测定生理指标和成分变化,需要一定的仪器设备,比较复杂,但较精确。在实际应用时,应该考虑植物所发出的各种“信号”而加以综合分析,以便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引起植物产生可见症状的污染物的最低浓度称为受伤阀值。它随着植物种类和暴露时间而不同,随着暴露时间的延长,阀值浓度降低。植物受害程度还受很多其他条件的影响,如植物在不同的生长发育时期对污染物的抗性不同,气孔的开闭对污染物进入体内的数量有影响,而气孔的开闭又与土壤水分、空气的温度、空气湿度以及阳光等外因有关。进入植物体内的污染物可以与植物代谢产物结合,在酶的作用下被氧化分解,有的可以转化成植物生命活动所必须的物质,有的可以重新排除体外。植物本身有一定的解毒能力,但当浓度超过阀值浓度时,植物的生长就会受到影响。

不同树种对同一有害气体,有着不同的反应。同一树种对不同的有害气体,也有不同程度的反应。所以,利用树木不同的受害症状及受害阀值,是树木监测环境的重要依据。因而我们说树木是环境污染的物的“警报器”和“监测仪”。

3 污染物质危害树木的类型

在一切污染的环境中,凡是有生命的东西,都会深受其害,只有受害程度不同。树木也不例外,甚至比人与动物还敏感。根据污染物对树木的不同程度的危害,可以划分出污染物质危害树木的类型:

3.1急性危害

是指树木在短期内接触高浓度的污染物造成的危害,其症状表现为树木叶片很快出现伤斑,严重时叶片还逐渐枯萎脱落,甚至植株死亡。

3.2慢性危害

是树木在生长时间内接触较低浓度的污染后,叶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受害症状,对生长发育有影响。

3.3隐性危害

是指树木外表生长发育正常,在植株体本身用肉眼见不到任何受害症状,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可发现其生理机能已受到破坏,对生长发育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

4 树木抗性的划分

各种树木,对污染物的反应不同,是受许多因素制约的,情况也极为复杂。因此,根据树木受害症状出现迟早,受害程度及叶片脱落和萌发新叶的情况,植株生长发育的情况,可将树木的抗性划分为强、中、弱三等。

4.1抗性强

叶片不受害或轻微受害,或受害叶片虽有显著伤痕,但仍能进行光合作用,受害叶脱落缓慢或不脱落,植株生长发育基本正常,植株生长旺盛。

4.2抗性中等

叶片轻度至中度受害,受害叶片脱落缓慢,受害后恢复快,或萌芽快,对植株生长发育有一定的影响,植株生长中等。

4.3抗性弱

第8篇

关键词:室内环境;环境污染;绿色植物;污染净化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5-0069-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条件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在用装修改善居住水平的同时,大量装饰材料的应用也给室内环境带来了很大的污染,造成的结果就是,现在室内环境空气的质量总是比室外的空气质量要差。然而现在人们在室内活动的时间却是越来越长,一天中有90%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由此看来室内环境质量的优劣已经成为对人们身体健康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之一。面对这一日趋严重的现象,人们开始研究各类改善室内环境污染的措施。其中利用各种绿色植物来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则是城市居民比较容易采取的措施之一。

1 室内环境污染的种类及危害

国家相关权威部门曾经对室内装饰建材进行过一次抽样检查,结果发现具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高达抽查总数的68%,这些装饰建材能够散发出的有机物质多达300余种,其中比较常见的,也被大家熟知的污染物主要有:甲醛、苯系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气和放射性氡气等,它们的主要来源就是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如各种人造板(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黄沙水泥、墙面涂料、油漆、各种人造或者天然的石材、混凝土防冻剂、胶粘剂、化纤制品、防水剂、泡沫塑料等等。

经研究表明,长时间处于受到污染的室内环境,对人类的各个系统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伤害,包括呼吸系统、生殖系统、血液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眼鼻喉部疼痛、干咳、头痛、头晕恶心、皮肤干燥发痒等,更严重的情况会使人中毒、引发癌症甚至造成死亡。

2 绿色植物对室内环境污染的净化

绿色植物的净化作用是利用植物对污染物的持续作用,最终达到动态降低污染物的目的。绿色植物叶片背面的微孔道可以将污染物吸入植物体内,在植物根部所共生的微生物也可以分解相应的污染物,转化成植物生长所需要的物质,并最终被植物吸收。另外,绿色植物还有美化室内环境的作用。不过绿色植物根据其不同的功能特性,所针对的室内污染物也是不同的,下面就分类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植物。

2.1 吸收环境空气中的有害气体

比较常见的一些植物,例如:芦荟、君子兰、虎尾兰、吊兰、龟背竹、常青藤、、金橘、石榴、月季花等对装修后室内产生的甲醛和苯系物都具有较强吸收能力;千年木的根部与叶片能吸收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等,并将其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龟背竹、虎尾兰、一叶兰等植物的叶片硕大,能够很好地吸收室内环境中的有害气体,效率在80%以上。另外还有一些植物,例如山茶、腊梅、雏菊、万寿菊、紫薇、鸭趾草、大叶黄杨等可以有效地分解室内环境中令人不快的气味如氨气、硫化氢分子,从而减轻室内污染状况,改善居住环境。

2.2 夜间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众所周知,大部分的绿色植物是在白天进行光合作用,吸入二氧化碳并释放出氧气,夜晚时候则正好相反。然而如仙人掌、虎皮兰、观赏凤梨、龙舌兰等植物却可以在晚上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出氧气,保持室内环境空气的清新,另外这些植物还能使室内空气中的负离子浓度增加,更好地改善室内的环境。

2.3 其他的一些功效

绿色植物在生长的过程中,水份是由蒸腾作用提供给植物本身,而多余的水份则经由叶片形成水蒸气发散到空气中。研究表明,绿色植物可以很有效地调节室内环境的温度及湿度。

有些绿色植物的叶片表面长有许多的绒毛,并且能够分泌出具有粘性的汁液,这类绒毛和汁液对室内环境中的灰尘有很好的吸附及过滤的功效,因此能有效地减少室内扬尘的污染。

有些绿色植物具有抗辐射作用,例如鸡冠花、仙人掌、仙人球一类的植物,在家用电器附近放一盆类似的植物,可有效吸收辐射污染。

有些植物还能分泌出杀菌素,例如秋海棠、文竹等植物所分泌的杀菌素,能杀死细菌,减少咽喉炎、感冒的发生。又如仙人掌类所释放杀菌素,能够有效地杀死有害细菌,净化空气。

有些植物还可以释放香气,有消除疲劳、调节神经、使人感觉轻松愉快的作用。

3 绿色植物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3.1 根据房间的不同功能选择相应的绿色植物

由于室内各个房间的功能不同,装修时所用的材料也有所不同,相应的污染物种类也就不同,针对这些区别,在绿色植物的选择上也应该有所不同,例如放置在客厅、书房和卫生间的植物就应该根据房间功能有所差别。另外,绿色植物对室内环境的净化效果与植物本身的关系也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叶片表面积的大小、植物的高矮等都对净化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3.2 根据植物的特性及喜好选择相应的摆放位置

各种不同的绿色植物对摆放位置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水仙、彩叶草、醉浆草等植物喜欢阳光充足;非洲紫罗兰、月季、等植物则喜欢部分时间阳光的直射;观赏凤梨、绿萝、杜鹃等植物喜欢的是明亮,但无阳光直射的环境;常春藤、网纹草等植物喜欢半阴的环境;而虎尾兰、一叶兰等植物喜欢的是阴暗的环境。

3.3 不是所有的绿色植物都适合室内摆放

有些绿色植物不宜摆放在室内,因为它们会对人产生负面的影响,比如一些开花的植物,开出的花有很浓郁的香气,会使人感到不适甚至产生一些不良的反应,像郁金香、夜来香等;一些花草比较容易让人产生过敏反应,像月季、紫荆花、五色梅等,往往人碰触抚摸它们,就会引起皮肤过敏的症状;一些观赏花草带有毒性,如夹竹桃、含羞草、黄杜鹃等,摆放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一些花草容易造成人员伤害,像仙人掌这类尖刺的植物,一般就不宜摆放在儿童房或者有小孩子的家庭也应尽量避免,另外安全起见,有小孩子的家庭选择绿色植物时,不要选择植株过于高大的,所选用的花盆架也应该具有很好的坚固及稳定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虽然说绿色植物对室内环境污染有很好的净化作用,但是加强通风,用新鲜空气来降低室内污染物的浓度仍然是减少室内环境污染最简单、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因此,经常保持室内通风,并且恰当地摆放绿色植物,能够更有效地改善室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静涛,潘百红,田英翠.室内植物净化空气的研究概述[J].北方园艺,2010,(11):214-216.

[2] 余亚白.室内空气净化植物的研究与利用现状及应用前景[J].福建农业学报,2006,21(4):425-429.

[3] 张榕.室内植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J].北方园艺,2007,(4):131-133.

第9篇

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生活和自然水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m³,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占有量为2240m³,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按照国际标准,我国目前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不包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和江苏)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m³,为极度缺水地区。正是在这种极度缺水的情况下,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仍不容乐观,全国主要流域的I~III类水质断面占64.2%,劣V类占17.2%。2012年,全国十大水系、62个主要湖泊分别有31%和39%的淡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要求,严重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同时,中国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事故频频发生,水污染事故占一半左右。监察部的统计分析,国内近几年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近几年,水环境问题已经逐渐受到重视。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向社会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全文。据测算,“水十条”的实施带动投资两万亿元以上。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2016年我国大力推进河长制,进一步明确了水环境问题的责任。2017年环保部和住建部联合研究决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205条黑臭水体实行重点督办。目前我国水资源逐渐紧缺,水环境治理已经逐渐受到重视。该行业的发展势必将带动水环境治理专业装备的需求和研发。目前在水环境治理专业特种设备领域中,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设备、仪器、仪表和材料等,都存在广阔的开发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水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目前水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技术主要涉及到三个领域,即内源污染控制、外源污染控制和监测系统。根据水体周围地质情况和社会情况不同,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也各不相同。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水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技术。

1.内源污染

通常状态下水环境中的底泥和水体之间会达到一个动态平衡。即使底泥中的污染物含量高出水体中的几十倍,在动态平衡的条件下底泥中不会有污染物释放到自然水体,相反会有部分污染物沉积到底泥中。但是当底泥的物化或者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时,底泥中的氮、磷特别是重金属等污染物会释放到水体,对水体造成内源污染。目前底泥治理技术主要有环保疏浚、原位覆盖和原位钝化技术。环保疏浚技术即将受污染的底泥从水体底部清理出来,是一种应用较为广泛、技术较成熟的技术。但是其工程量较大、疏浚过程中二次污染和疏浚底泥的合理化利用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另外两种原位覆盖和钝化技术在国内基本处于研究阶段,仅有少量的工程实践,但其效果的稳定性和可行性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以上三种技术各自存在优缺点,随着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底泥处理的应用方向很可能是某几种技术的结合使用。

2.外源污染

外源污染主要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点源污染主要指未经处理的生活和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或者水体上游含有大量污染物。针对点源污染分散、水量小且水质波动大的特点,各个水处理的相关领域都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主要采用的工艺有活性污泥法、物理化学法和电解法等,以上技术的组合基本可以满足COD、氮、磷、SS、重金属和油脂常规污染物的降解效果。除去常规的污染物,个人药品和护理品(Ppcps)在水体中的残留也逐渐受到重视。如各种马西平、咖啡因和布洛芬等在水体中痕量存在。这类污染物被排入水体后,通过水体中食物链的累积,会在部分鱼类体内富集。因其具有难降解性、生物毒性和长期危害性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该类污染物的处理技术目前都处于研究阶段,主要方法有活性污泥技术、高级氧化技术、活性炭吸附和膜技术等。而且大部分技术效果都不明显或只能起到收集和富集作用,只有高级氧化法能将其无害化。在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城市雨水具有危害性及资源性。初期径流雨水含有大量杂质,直接排入水体,污染河道;雨水径流有明显的初期冲刷作用,污染物集中在初期雨水中,因此控制初期雨水成为雨水利用系统和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的一项主要举措。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措施包括:以自然沉淀为主的屋顶雨水处理工艺、道路庭院雨水处理工艺(滤栅、混凝、沉淀、除油和过滤等)、中间控制工程(建设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植被缓冲带、植草沟、渗透塘、渗井和湿塘等设施)以及集中处理方法(设置雨水净化设施等)。

3.监测系统

内源污染的治理和外源污染的控制,以及水体环境的改善最主要的是由水质数据来反映。水环境污染治理中大部分的水质数据是人为地感官无法辨别的,因此过程中的监测设备的实用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第一,实时准确的水质监测可以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入;第二,水体数据的变化可以对水体富营养化的爆发和水环境的变化有预警作用;第三,长期的水质监测为水环境治理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水环境污染治理中水质监测常规指标与污水处理基本相同。目前国产的监测设备与进口设备在耐用性和准确度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水环境污染治理中水质监测具有取样点分散、取样难度大和现场实验条件差等特点。水质水文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水质监测:每条河道、水体设置评价断面,初步考虑在每条渠道的起点、终点及重点雨水口下游布设在线式水质自动监测站。水量监测:按相关规划要求,旱季水量不应低于生态需水量;在雨季,综合考虑水系排涝安全需求,应保证有效收纳周边汇水,并控制城市内涝,进行合理排水。应在各重要节点下游布设在线式流速仪和在线式水位计。降水监测:建设自动化雨量站,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

三、水环境污染治理设备需求

水环境污染治理设备需求源自于其技术工艺,工艺的成熟基础就是配套设备稳定可靠。水环境污染治理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水利工程的实施,因此将有大量的水利施工机械设备及通用设备(如泥浆泵、离心泵等)的需求。在污水处理专用设备方面除常用的专用机械设备外将增加对增氧推流设备、过滤分离系统、加药系统等设备的需求。下面结合水环境污染治理工艺技术对相关设备需求进行简单的介绍。首先关于内源污染的治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为疏浚技术,疏浚技术较为先进的设备为绞吸式挖泥船,该船将挖掘、输送和排出等工序一次完成。但底泥疏浚带来的问题其目前还无法避免,如扰动带来的二次污染、对底栖生物生存环境的破坏和底泥运输问题等。疏浚底泥减量问题也很严峻,一般底泥疏浚的深度50~100cm,疏浚过程会产生大量的高含水率底泥,不管是应用还是运输降低含水率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底泥的比阻(反应污泥脱水性能的指标)测定疏浚底泥比阻值0.8×109cm/g属于易脱水的范围。

目前脱水工艺有机械脱水、自然干化和土工袋脱水。机械脱水环境影响小,效率高,但需要投入大型设备,基建费用高,运行难度较大,自然风干和土工袋脱水在环境敏感地区很难实现。底泥的资源化利用是伴随着底泥疏浚带来的。以1988-2005年滇池和巢湖的疏浚为例,共完成底泥疏浚2.051×107m³,大量的底泥如果应用不当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利用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不同地区底泥中污染物含量各不相同,因此采取工艺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关于底泥的污染物含量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经测试发现其矿物质含量与粘土接近,因此目前其污染物含量的参考标准和资源利用参照土壤标准。目前已经有部分开展水泥熟料和粘土砖的烧结实验。其次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都具备一定的自净能力,当水体中的污染物或者排入水体中污染物的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时水污染事件即会爆发。因此造成水体污染事件的原因种类繁多,该类水处理设备的种类也有很多种。

大体包括:针对点源污染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研制的污水处理设备,如为了降低生活污水中氮、磷和COD含量研制的净化槽;降低油脂含量研制的气浮设备和降低污水中悬浮物研制的混凝沉淀装置等;以净化自然水体为目的的设备,例如通过活性污泥法降低水体中的COD和氮等污染物;利用通过加药混凝沉淀去除水中的藻类和磷;通过在水体中种植水生生物降解水体中的污染物;通过曝气或者推流设备改善水体中的溶解氧和水力特性减少藻类的爆发等。河道漂浮物和悬浮物的清理同样是水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由于雨水冲刷和私自排放以及河道管理问题,河道漂浮物不仅给河道带来大量的污染物,同时水面漂浮的垃圾直接影响着河道的景观。仅2003年初至汛期末三峡漂浮物的总量达40万m³。目前针对河道漂浮物并没有有效的治理措施,大部分地区为简单的拦截和人工收集。高效简便的漂浮垃圾收集和处理设备在河道和湖泊水环境治理方面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四、结语

水环境污染治理具有覆盖面广、涉及范围大和系统性强等特点,包括城市防涝、污水收集与输送、污水处理与回用、水环境生态修复等内容。因此,在设备需求上更加强调实用性,注重耐用性和环境友好性(如低能耗、低噪声等),在设备功能方面将突出智能化和集成性,实现远程控制,无人值守,自我管理等技术的应用。我国的水环境污染治理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水污染事件频发,水安全问题正在逐步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水体的特殊性专业化的设备和工艺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水环境治理的相关设备的开发和研制十分紧迫,且其市场空间十分巨大。

参考文献

[1]杨海燕,师路远.不同覆盖材料对沉积物P、N释放的抑制效果[J].环境工程学报,2015,9(5):2085-2090.

[2]唐艳,胡小贞,卢少勇.污染底泥原位覆盖技术综述[J].生态学杂志,2007,26(7):1125-1128.

[3]王鑫淼.纳滤膜去除水中药品和个人护理品的研究进展[J].给水排水,2014,40(10):117-123.

[4]陶君.河道疏浚底泥处理与资源利用方案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0.

[5]王嘉学.滇池及入湖河道富营养化治理的人工辅助增氧[J].地球与环境,2008,36(2):183-187.

第10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 重要地位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410―01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特别是最近几年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日趋严重。人们为了自身眼前的金钱利益,毫无顾忌地疯狂掠夺资源,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降低了环境的自我更新和自我清理能力。与此同时,大小企业,特别是化工类企业,为了节省污染处理的人力和财力和时间,直接将各种固体类、液体类和气体类污染物不断地排放到环境中,再加上人类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废物和垃圾,使得现今的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不仅阻碍了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还对人类自身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与此同时,我国环保部门通过立法不断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监督、惩戒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污染行为,社会各界环保人士也纷纷开展各类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一、环境监测的概念和监测对象

环境监测指的是使用现代化的监测方法,在现代化环境监测仪器的辅助下,对某一区域内环境中的污染物,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进行检测,通过后期的详细分析得到该区域内环境中污染物的具体情况,如污染物的分布状态、浓度指标、变化趋势等,并在此基础上来确定该区域内环境污染综合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最具区域代表性质的环境污染因素是环境监测最主要的对象。为了使得监测结果更为准确,环境监测所囊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是区域内的水和土壤,还包括该区域的大气和声音等等,只要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因素都是环境监测的对象。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时,需要对上诉监测对象抽样进行检测和研究,并借助分析仪器,对所采集样本的化学以及物理性质,如污染物成分、数量、比例、种类等进行分析,最终得出所监测区域内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

二、环境监测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环境污染等级的划分、环境污染情况的评估以及环境污染物的种类和规律等方面的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环境监测也为环保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数据以及理论基础。环境监测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一)为环境保护提供理论基础

环境保护工作不仅仅指的是对未被污染环境的保护,还包括对已污染环境的整治和恢复。在进行整治已污染环境工作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需要明确当地污染整体情况,以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细节,包括污染物类型、数量、可能发生的变化等等,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采用最适合当地环境污染治理的手段,才能更准确更迅速地开展环境治理工作,也才能真正治理好已被污染的环境。环境监测分析得到的环境污染物整体情况和详细的相关数据就是环保工作最好的理论依据,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可切实靠的基础。

(二)为环保法律实施提供数据

随着环境保护受到的关注度的增加,我国环境保护部门也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环境监测在法律条令的实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监测借助于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仪器和环境监测方法,对被监管单位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类型和总量进行科学测定,为排污的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单位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界定提供具体数据支撑。

(三)为环境保护指明工作方向

正如上述第一、二点所说,环境监测不仅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还为环境保护监管部门的法律实施和对被监管对象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提供具体数据支撑。正因为如此,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就可以依据环境监测得出的区域内空气、土壤、水体、声音等的污染情况及时掌握当地的污染整体情况,针对当地污染具体实情,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整治方案。动态化的环境监测工作,也让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方式、策略指出了更为正确的工作方向。综合来说,环境监测让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有针对性比且变得与时俱进,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整体成效的提高提供动力。

(四)为突发事件方案提供依据

由于环境温度过低或者过高以及人为操作不当等原因,使得化工类企业极容易发生爆炸和泄漏等突发的污染环境的事件。化工企业发生上述污染环境的突发事件,必须要有专业的应对措施,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就会扩大受污染面积和加深污染程度,使得整治难度加大并且严重威胁到企业职工和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而环境监测能够在化工企业发生突发污染环境事件之时,让抢救人员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中泄漏的污染物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就能迅速地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并为以后类似突发事件的处理提理论指导。除此以外,化工类企业的重大污染环境的突发事件,还需要持续性、长期性的环境监测工作,才能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人员提供环境污染实时动态并预测环境污染的发展情况,降低突发污染事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从而减少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

三、如何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如监测方式相对陈旧、技术比较落后、高素质人才缺失等。此外,环境污染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因此,环境监测工作手段和监测技术及监测队伍素质都需要不断地改革和提升,才能最大程度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第一手的数据支撑和理论依据。

(一)改革监测方式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环境监测方式相比,我国的环境监测方式比较陈旧。所以,需要环境监测部门完善环境监测体系,不断借鉴和改革环境监测方式方法,提高对土壤、空气、水资源和声音等监测内容的监测工作效率。以更现代化、自动化的监测方式方法来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从而推进我国整体环境监测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提升监测技术

现价段,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很快,在环境监测的技术研发层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先进的监测技术,针对已有的监测技术,不断推进监测技术的改革和创新工作,努力寻求更加先进且更加符合我国环境监测实际工作的监测技术,为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三)培育监测人才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缺口比较大,无法满足日趋现代化、科技化的环境监测工作。所以,我国需要加大对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持续发展。培训工作不仅包括环境监测理论知识、专业的监测方法、监测仪器的使用,还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及其它能力的培训。惟其如此,环境监测的质量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诉,环境监测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认识到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才能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运行。基于此,我国环境监测部门需要不断改革创新监测技术和手段、大力培养专业人才,从而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兆斌.浅谈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与发展现状[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

[2]晋宏.论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影响[J].民营科技,2013(02)

[3]何勇.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支撑作用的探讨[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07)

第11篇

化学实验绿色化学环境污染实验教学是化学教学的重要途径,是使学生快速理解和掌握化学理论知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化学教学不可或缺的方法。然而化学实验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不可避免地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如何减少化学实验对环境的污染是化学教学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过几年来的探索研究,绿色化学走入人们的视野,它强调的是用化学的知识和技术,去减少或杜绝危害人体健康和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原料,通过控制反应条件,使化学品在生产和应用时都能做到无污染、无毒害。把绿色化学应用到化学教育之中,从根本上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从治标转向治本,是化学教学的改革重点。

一、提高环保意识

人是意识性动物,观念意识决定人的行为。在化学教学中,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是保护环境、消除或减轻化学实验污染的前提条件。化学专业学生是参与化学实验,从事化学类工作的主体人员,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是减轻化学实验对环境污染的前提工作。学校可以通过举办环保讲座、图片展览、环境保护法宣传、环境污染展示等一系列活动,使他们能够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条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老师要重点讲解化学实验污染的危害性,及实验中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化学实验污染的特点是规模小、浓度高、种类杂。实验过后,随意排放“三废”,将会对周边环境及人群,造成相当大的危害。因此在实验中,学生要按照老师的要求,自觉地按规定量取用药品、规范性操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实验废弃物,养成良好的实验方法和习惯。

二、引进微型实验

微型化学实验是指以微量的化学试剂,在微量化的仪器和装置中进行的一种化学实验。它是一种新型的化学实验方法,以绿色化学为基本理念,以环境保护为根本出发点,它通过尽可能少的使用化学试剂,而获得比较明显的化学反应结果和准确的化学信息。引进微型化实验,代替传统的化学实验,在降低环境污染的同时还可以减少设备、水、电等的消耗,减少实验费用。微型化实验效果更为明显,使学生更为准确的观察化学方应,提高了化学教学质量。同时由于较少的使用化学试剂,减少危害,提高实验的安全性。

三、完善实验设备

化学实验是在化学设备下进行的,化学反应是在设备下产生的,可见设备对化学实验的重要性。设备的好坏不仅仅影响了化学反应的效果,而且落后的设备在安全、环保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隐患。改进实验的设备,更新实验技术,先进的技术在某些实验中减少化学药剂用量、方便操作,反应速度快,减少了环境污染。运用先进的设备替换常规的设备,不易发生有毒气体泄露情况,避免师生受到危害,使化学实验在安全有序中进行。

四、化散为整实验

对于化学教学,一学期是由很多大小不同的实验组成的,教师可以在集中讲解一章或几节相关联的课程后,组装合并串联其中的实验,化散为整,把几个分散的小实验组合成一个整体,做一个连续的系列实验。要求这一系列的实验,前一个实验的产物是后一个实验的原料。这样通过试剂的回收及重复利用,不仅可以缩短实验时间,减少了课时,还有趣味性强,教学效果明显;节省实验试剂,减少了耗费;最重要的是减少三废的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

五、应用仿真实验

21世纪是信息时代,信息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之中。信息的速度和更新,正是教学所需要的。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化学实验的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等进行仿真,通过文字、声音、图像、动画、影视等方式来显示。这种教学方式是新兴起来的一种实验教学手段。学生通过这样的模拟仿真实验,自行操作,生动形象的观看到实验的现象,对于不懂的地方可以无限循环观看,低成本、高质量。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能做到实验废弃物的零排放、零污染,且始终对人体无害,实现绿色化化学实验教学。

六、慎用化学药品

化学实验的污染主要是由于实验中所用的高毒试剂引起的,所以在化学教学中,在保证实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选用无毒或低毒性,无污染或低污染,且废弃物容易处置的化学药剂。

七、正确处理“三废”

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也使资金大量流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化学实验产生的不同形态的废弃物处置的方法不同。国家对化学实验废弃物的处理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在遵从国家条文的前提下,要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原则。

1.废气的处理方法。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种类较多,废气的处理以净化措施为主,采取废气净化方法很多,有吸收法、冷凝法、燃烧法、吸附法等。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酸性气体可用水进行吸收处理。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废气的性质,选择适当净化方法进行处理,以求达到最好的效果。

2.废液的处理方法,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数量虽不多,但是种类较多,且对环境的危害较大。废液的处理方法主要是回收和净化。废液回收是指从实验废液中回收有用成分,进行再利用。废液净化处理是通过一系列的物理方法(沉淀、过滤、离心、分离等),化学方法(混凝、中和、氧化还原、电解、吸附等)及其他的有效手段将废水中所含的污染物分离出来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3.废渣的处理方法。化学实验所产生的废渣量一般较少,但是他们的组成十分的复杂,不能随意丢弃。废渣的处理以回收为主,不能回收的进行无毒化处理。

八、结语

环境保护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强国之册, 所有人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是全民行动,人人有责。作为化学教师, 在传授学生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同时, 还要灌输给学生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意识及做法,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轻化学实验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和环保意识,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虞春妹,刘晟波.高校有机化学实验的绿色化管理路径探究.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0,(07):119-122.

第12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 强制保险 社会期望 实施困境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制度社会期望预设

国际上环境污染保险最先起源于美国,在1966 年前的美国,以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来承保环境污染责任。所以环境污染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分支,实际意义上讲一般是指以行为人(尤指企业)所致的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环境清洁治理费用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而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基于保险事故的严重性与社会性的考虑。所以本文就保险险种特别是强制保险的社会期望,预设一个粗略的以环境污染强制保险为中心的该类保险设立初衷:

图1阐述的是一个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首先,政府通过立法强制潜在涉污企业参保,而保险人因其设立了足够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保单而接受企业的投保从而形成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合理运用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同时保险公司获利。当环境污染发生时,满足条件的保险事故使保险赔偿基金从保险公司流向公众。一方面受害的第三者获得足额赔偿,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与治理。因公众获得有效赔偿,减少了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主要是资金压力和舆论压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其次该环节链还凸显了一个重要的互利过程。一方面企业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防污染技术和有效监督与激励(一般为保费激励)而减少甚至杜绝了污染。这样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少发生而降低承保风险而获利。企业也因为积极投保和自觉降低污染而获得政府的支持(如政策倾斜和项目融资)。当然公众和政府也会因为环境事故的少发生而获利。

二、基于社会期望的强制化实施困境

从以上理想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环节链的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围绕保险人、政府、公众、企业的角度分析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实施困境。

(一)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制度实施具有技术上的难题

首先是承保风险种类。从国外(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环境污染保险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保险人在承保环境污染保险时屡屡受挫。因为假如放宽承保风险范围,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危机,而如果将承保风险缩小,保险金额降低,这样在强制保险的前提下企业将视此为沉没成本,因而可能出现企业抵触心理,以致最后该类保险仅成为企业负担。

当然,一般财险纯保费是根据过去大量损失数据整理然后分类厘定。然而环境污染案例一般都是损失巨大而发生频率波动性很大(随着科技进步总体趋于高发频率)且由于我国信息披露的局限导致了历史数据缺乏有效性。这样给保险人合理厘定保费带来困难。

其次是高额的理赔成本。对比交强险,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权威的环境污染方面的评估机构,也就是到目前环境污染根本无法得到公信力高的量化。这样定损的合理合法缺失导致的争议形成了保险人的高额理赔成本。当然考虑成本的增加势必导致保费增加,这样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可能造成社会对保险人的不信任。

再次,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保险人特别应该重视的问题。众所周知,保险人注重保险期间的风险控制是减少保险事故的最有效办法。然而如果将环境污染保险强制化势必要求保险人设置好有效奖惩系统和拥有有效相关风险防范技术。这对保险人势必是一个挑战。

最后对于石油、涉金属这些潜在高污染行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然导致的是巨大灾害损失。如果让受害人得到足够的补偿、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那么将该类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是必要的。这也给保险人带来了难题。

(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环境污染保险的强制化是一个权衡各方利益的过程的难题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我国还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或条例,可以引援的条款仅限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环境保护法规。所以制定相关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是强制化过程必要的。

强制化的落实无疑是一个攻坚战。例如对于我国多数企业所处高税负以及大多数处于负债经营,并且那些已经处于半污染的企业如何强制化?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失巨大性,其相对应的保费必然是高额的,强制化的结果无疑增加了企业负担。最终高额的保费可能打击企业生产积极性,或者引起部分物价上涨,而这一结果与国家经济目标不一致。与交强险的强制化明显不同的是:车辆事故明显,且受害第三者目标性很强,所以车主购买交强险的意识很强。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本身受政府监督力较小(几乎可以忽略),甚至多数为违法经营,而且设备落后、盈利能力较弱。所以该类企业有很强的逃避保险负担动机,更不用说增设相关防污染设备。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事实就是:潜在污染强度与企业规模并不存在很强的相关性。所以在环境责任保险强制化过程中,政府如何落实好全面覆盖,很关键却又不容易。

多数环境污染具有严重的长尾性,有的甚至可以长达几十年。对于受害人来说最大的损失可能是事后逐渐失去耐以生存的环境。那么政府如何处理这种本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事后逐渐显现的损失以安抚受害人?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缺口巨大(2013年预计达18.3万亿),并且,根据保监会2012年披露,交强险亏损累计达到173亿(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强制保险险种)。那么政府给予环境污染保险的投保政策偏向会不会重蹈覆辙?这样会不会给政府带来沉重负担?

参考文献

[1]李泓祎.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化及其路径选择[J].求索 ,2011(09).

[2]马宵鹏,王慧.基于聚类分析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研究[J].上海保险,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