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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7 17:30: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1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叔信托 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第3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企业;融资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4篇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生物基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1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1 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1989年国务院的《种子管理条例》把种子列入农业生物技术的保护对象。2000年《种子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我国种质资源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后农业部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这样,我国农作物种子保护形成了从种质资源培育、种植、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的规范法律保护体系。1997年国务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了专门的法规依据。同时,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99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对我国植物育种者的权益给予国际保护。

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由此种方法得到的植物新品种。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框架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成立了各种工作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不断完善,育种者申请品种权数量和品种权授权数量大幅度增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逐步扩大。

1.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并且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2000年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也有关于原产地的明确定义,可以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和管理。这样,以《商标法》为主导地位,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为补充和辅助作用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规则》的制定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2005年实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国家保护,我国陆续参加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1.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基因产品领域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生物基因研究和微生物技术提供法律制度的保护。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的客体。随后农业部、卫生部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的办法、规定,加强对基因植物、基因生物安全的保护,逐步形成了对农业基因技术、微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传统资源的利用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比较初步的法律框架。

《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后,增加了对药品和农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的法律规定,表明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发明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这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使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化工部于1993年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及《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此后我国还相继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并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这进一步表明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

2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在UPOV成员国中,除我国之外,均采用法律而非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植物品种权立法。而且,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纷纷修改本国植物品种权立法。如日本相继于2003年、2005年对其《种苗法》予以修订;新西兰在2005年8月公布新的《植物品种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印度经过8年酝酿,于2001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

第二,保护的植物品种有限。农业部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所公布的受保护的植物范围审查和授予新品种权,并不断公布受保护的新增加的植物种类,但是,截至2005年5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的只有140个属和种,很大一部分的植物领域即使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也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

第三,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后,执行的是1978年文本,只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但没有规定是否对收获材料、由收获材料直接生产的产品、依赖性派生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的品种进行保护,而在1991年文本下,对此予以保护。同时,1991年文本品种

权的内容扩张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等流通环节。这样,我国品种权的范围和内容比较狭窄,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不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第四,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授权总量仍然偏低,呈现地域分布不均的状态。同时,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仍然相对较低。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品种权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扭转,尊重他人的品种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不够强。申请植物种类相对单一,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花卉、蔬菜和水果等的申请量较少等。对育种方法实施专利保护,但对由该方法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我国专利法却规定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2.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外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移植过来的,采取的是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并行发生效力、商标局和质检总局管理的二元管理模式。在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这两个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甚至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域范围的认定也不同,再加上行政机关先天具有权力的“扩张性”,在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上产生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且不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使所有人权利发生冲突并使市场使用发生混乱。

现有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不仅在立法中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存在冲突和矛盾: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引发的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的冲突,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之间的重叠。地理标志被当做普通商标注册,剥夺了该地区内其他合法生产者的使用权。

此外,由于政府和其自身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些地理标志区域内和区域外的生产者看到地理标志能够获得较高利润,大肆将特定区域外的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产品销售。

2.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保护的办法和规定,但这些办法和规定效力层次比较低,也不系统,有些法规之间重复规定较多,甚至有些法规还有相互冲突现象。

第二,管理上存在着农业部、科技部和卫生部等多头管理现象,影响了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利于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3 健全和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3.1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升为法律。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环境中,植物品种权尤显重要。因此,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势在必行。

第二,进一步扩大受保护的植物的种类和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对所有的植物的属和种进行保护,同时还应进一步丰富品种权的内容,给予育种者进出口的权利,并将许诺销售纳入品种权的范围。这既有利于我国的优良品种进入国际市场,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

第三,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度规定。首先,建立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国的植物品种权立法中均有规定,通过授予相同植物新品种申请在后的在先育种者以有限的权利,从而公平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其次,借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侵犯植物品种权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切实保障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

第四,把我国现行的农业和林业分开授予和管理植物新品种全权的方式统一到一个部门进行,避免对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可能由于行政机关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由于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费用高、程序复杂,建议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提高育种者申请品种专利权的积极性。同时,应加强品种权国外申请的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国外保护。

3.2 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目前应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保护进行整合,在制定专门法的条件具备之前,采用目前的两种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同时努力消除因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立法部门应在条件具备时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如修改第10条,专门为含有地名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作出例外规定;在商标法体系中确认地理标志权,或引入专门立法中确认的地理标志权,以解决整个商标法体系逻辑上的矛盾。待条件成熟后,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蓝本建立专门保护法。

目前,如何协调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商标法体系和专门法体系注册的制度不同,必须在两个体系中确认哪个体系的确权结果为先,一些国际组织在讨论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决议中提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TRIPs协议和欧共体2081/92号条例在其规定中均吸收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在多头立法,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将管理权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使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撞。所以,应尽快使各类法律在行政冲突这个问题上,明确主辅关系,统一双方的保护思路。

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重视在国内、国际层面的实施,积极参与到WTO“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中,减少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地理标志被滥用的现象。

3.3 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提高法规的效力层次,制定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的《生物技术安全法》。明确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的目的、原则,保障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避免可能造成的风险,坚持协调、促进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农业生物技术安全,对农业生物技术进行规制;确立以国务院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为最高管理机关的生物技术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研究和完善的力度,使其最大限度的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防止生物基因抢注专利的现象发生。

第三,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其利用和转化效率偏低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计划中的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知识产权人可以较为容易的取得知识产权,但其时商业和市场知之甚少,而且与其他时产权不同的是,它的利益实现过程中具有高风险性、高成本性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这都使知识产权人在管理过程中举步维艰。学者们近年来提出了一个解决这一问题的新途径,即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与信托相结合,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

一、知识产权信托概述

近年来,由于知识产权人本身资金缺乏、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中介服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企业、个人手中拥有着大量的闲置专利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这从一个侧面反应了我国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的转化急需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其实,中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现状并不复杂,只要在知识产权中介市场做足功夫,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体制,产业化程度就会明显提高。这就是引入知识产权信托制度,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但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而且也不用负担管理之责。

所谓知识产权信托,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使自己所属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商品化以实现其增值的目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经营管理、运用或处分该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应用的价值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为何可以用于知识产权的利用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知识产权人缺乏专业的推广其知识产品的经验。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往往是作品或者发明的创造者,让他们抛弃创作或发明而从事专业的推广活动.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不易确定性等特点会让其转让增加不少难度,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于发明创造者而言,他们并不具有推广、宣传、谈判等市场经验,这也会让他们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信托乃是他们的最佳选择:由一个专业的信托机构来完成交易,这既保障了知识产权人的经济利益,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何乐而不为呢?

2.信托制度是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制度。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以下功能:

首先,信托制度能够为知识产权人防御风险。我们知道,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它必须通过投入市场、完成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然而,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权利人在保有、维持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许多风险:知识产权的维持成本高昂,使得权利人面临着经济枯竭的风险:知识产权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便得其权利人存在着评估失误风险:知识产权人在拥有其权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侵权行为发生的风险:在其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方当事人违约的风险。在引入了信托制度以后,这些风险就会随之降低,甚至排除.在知识产权信托制度中,一方面,信托财产转移后,风险即转移给受托人,由有经验和能力的信托机构来防御和处理管理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托机构拥有一流的专家团队、评估系统和后续防御措施,能够专业化的为知识产权人管理和利用其知识成果产出收益。

其次,信托制度能够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信托制度具有保值与增值功能,其与知识产权结合后,不仅能够有效的防止知识成果价值的丧失与减少,还可以通过其专业化的运作流程将知识产权商品化、产业化,实现成果增值,获得商业利润。

3.知识产权信托为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我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是自然人,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主要通过权利人与需求者单项交易的方式实现。这一交易方式必然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专利而苦于寻找实施途径或者造成知识产权的闲置,别一方而,许多企业需求专利等知识产权,却不知从何处得到。’引入信托制度后,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信托机构不仅具有较强的市场操作能力、丰富的推销经验、一流的专业团队,还掌握着大量的市场需求信息,与数量庞大的生产企业(即知识产权需求方)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信托机构能够轻松的实现供需之间的互通,这必将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需求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的桥梁。

三、信托在知识产权应用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001年I月10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表述就更为明确,该规定明确将知识产权信托纳入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007年I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该法第1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回到《信托法》的起点,用“财产权”概括了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性权利。可见,虽然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经营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知识产权信托在立法七仍未引起官方的重视,但知识产权信托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

2000年9月,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为专利权人期待以久的专利信托机构终于诞生,但仅仅是昙花一现,不到两年的时间便宣告失败,其中原因不得不另人深思:理论研究上的缺陷和实践中各种配套设施的不健全都会使得知识产权信托这一制度在现实条件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这必将成为我们再次构建知识产权信托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在实践中主要面临的困难有:权属不明,这使得作为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不能够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知识产权都有一定的权利期限,在知识产权的权利期间内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如专利无效、期限届满等,这也可以说是知识产权信托首当其冲的风险;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登记机关不明确,登记制度的无章可循会使知识产权信托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受到威胁。

钊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对症下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权属

知识产权信托的运行机制应为,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转移到信托公司名下,信托公司即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继而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委托人即原权利人成为受益权人,签订信托合同后,应当在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这种割裂信托财产权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信托管理的效率。武汉市专利信托业务开展时,我国还没有出台《信托法》,所以当时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并不明确。武汉市专利信托机构采取的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此合同交由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来保证此信托行为生效。不难看出这种合同形式使专利“所有权”并没有在法律上予以转移,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受托人没有有效的专利处置权,所以在专利的转化实施中无法以专利权人的名义去谈判转让或许可实施事宜。另一方面委托人扔然拥有专利所有权。这使他们很难尊重信托投资公司对专利的经营管理,他们可以撇开信托公司,借助信托效应进行私下交易。这极大的影响了专利信托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体系

知识产权信托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问题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给受益人、受托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在知识产权信托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不能转化等情况几乎难以杜绝,这些都会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受托人也要承受巨大的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要防范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提高受托人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知识产权就像金融资产一样,有时是价值大而风险小,有时却是价值诱人但风险更大,受托人在受理知识产权信托时,应谨慎选择、认真挑选知识产权项目。但是,百密一疏,谁都不可能是商场上的常胜将军,因此,有必要引进保险制度,也就是信托公司与保险机构共同设计知识产权信托保险,当知识产权信托遭遇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时,由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进行承担的一种风险分散机制。

〔三)完善信托登记,确立信托登记机关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是困扰知识产权信托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一套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涉及的内容也方方面面,如信托登记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内容以及登记效力等,在这些内容当中,最核心的就是知识产权信托登记主管机关的确定。有不少学者建议建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但笔者更赞同在原有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下进行信托登记。

首先,基于信托公示制度的需要。知识产权信托登记包括知识产权财产的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在整个知识产权信托运行过程中,只有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是不够的,还需要向第三人表明其财产已信托的事实,即信托公示,与是信托登记应运而生。

第6篇

【摘要】本文认为高校科研知识产权归属中存在的三个突出的问题,即:科研经费来源复杂的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不清楚、职务与非职务创造成果的界定不具体、技术合作中合同条款不规范等。希望能藉此引起高校科研工作者的注意。

【关键词】高校;科研项目;知识产权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的二十几年间,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针对大学科研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问题,大学和其它包括国家教育部在内的相关部门也颁布实施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规范了大学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相关的各种权利关系,对大学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比较晚,因此,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即是其中之一,科研中,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常常引起科技成果所属权的争议和纠纷,影响大学和教师的科研活动的积极性。这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还不够完善。本文即试图描述高校科研活动中知识产权归属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希望能一定程度上引起科研工作者的注意。

一、科研经费来源复杂的项目成果产权归属不清楚

2002年3月,科技部颁布了《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同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在通常情况下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这两项制度都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研

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多样,因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比较复杂,这些已出台的制度政策并没有作规定。而且对于已有制度中的“特定情况”、“通常情况”,我国现行的制度政策也没有作出具体解释。此外,知识产权为项目承担单位所享有后,作为资助方的政府对国家资助的知识产权成果享有哪些权利等重要问题也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可以看出,除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明确规定由大学所有以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的政策制度都没有制定相应的条款对其他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成果的产权归属加以明确。而且,国家对其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所留的权利也不明确。这既不利于对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也不利于调动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二、职务与非职务创造成果的界定不具体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这两项法律制度中提出的“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中的“主要”的规定过于笼统,有些含糊其辞,多大的比例才能算是“主要”?这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单位提供的资金、信息、设备和各种技术条件的份额做出规定做出明确的规定。倘若一项知识产权成果只利用了一小部分单位的科研资源,而大部分是科研人员通过自己努力而取得的科研成果也确认为职务创造成果时,这显然对科研人员而言是不公平的。这样的问题不解决,无疑会压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另外,虽然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及《技术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但不尽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对科研人员与其所属学校在职务与非职务、本职与兼职发明科研成果的归属问题上,仍然容易引起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难以判断。这也必然会给具体工作中执行法律人员和遵守法律人员带来困惑。如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然而,对大学教师的本职工作应该怎样理解、大学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那么应该区分大学教师的业余时间、大学教师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在任何情况下该教师在本专业领域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之间的区分以及在完成本单位分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发明创造,或利用本单位科研活动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再创造所形成的创新成果或衍生的其他创造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创造成果等等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大学和科研人员常常为职务创造成果问题产生争议。根据现行政策,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和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对科技创造人的利益有较大的差别。由于实际工作中又很难对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和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区分,很多学校又没有严格的规定,有的学校有规定但不严格执行,违犯了也不严肃查处,加上非职务知识产权成果的经济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与作为职务知识产权成果时的经济收益悬殊很大,使得一些科技人员或学院不上报到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而直接将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尽量作为非职务成果而申请知识产权,损害到学校的利益。同时也有些大学不分青红皂白将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出的科技创造成果通通断为职务创造申请知识产权,从而损害到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尤其是在科技创造成果取得知识产权并经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时,这类纠纷更加凸显。

三、技术合作中合同条款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协议部分是口头上的“君子协议”,往往有约难依。当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深入,各大学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目前大学都在科研合作的管理中引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都制定了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研立项办法、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等,但大多数并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将管理制度贯穿于科研课题的整个过程。具体表现在,在科研立项之初,由资助方提供的项目合同书中轻描淡写地规定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因此,在技术合作、转让等过程中,合同条款不完善是导致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类纠纷通常为发生在合作单位之间因合同约定不规范而造成的谁有权使用或转让该项成果并且由此获得经济利益的争议。具体原因有二。第一是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对技术合作过程中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的模糊性。由于争取到科研项目十分困难,一些教师和科研人员急于求成,为避免就合同条款与对方‘针锋相对’,所签订的技术合同过于简单,尤其是在合同性质方面没有明确指出本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还是合作开发合同,在成果权利和专利申请权利归属、署名次序、经济利益分享方面或笼统写上一句“成果归双方共有”或干脆避而不谈、只字不提。违约责任条款、技术经济指标约定、保密条款、实施专利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权属条款等也规定的十分简单或没有约定。特别是当事人各方都是熟人参与或中介时,总认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成果归属、分享和违约责任等问题好象就是彼此间不信任似的,觉得没有必要。因此在合作前都说没问题,怎么都行,就有没有具体书面约定,可一到‘名利双收’时,君子变小人,争名争利,纠纷自起。这些都为日后的科技成果权属纠纷埋下了隐患,一但出现纠纷也很难依照合同进行调解和诉讼。第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合同条款的不具体。前面提到,大学的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弹性大。对专业知识比较精通的高校教师和研究机构科技人员大多不善于洽淡订立技术合同。目前,大学现有的技术合同中没有严格的有关知识产权归属、责任等各种具体条款,即使有,也大都缺乏严格审核。对违反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的行为和人员。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也很少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此外,社会企业利用合同条款的漏洞、教师个人损害学校的利益,如泄密、职务成果私自转让等,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权益受损。这很大程度上是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比较缺乏的客观现状引起的。

第7篇

鑫龙电器主要从事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元器件和自动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已在中央电视台新台、北京地铁(1、2、4、5号线)、南京地铁、重庆地铁、北京奥运馆、北京奥林克公园、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中国银行信息中心、首都机场、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大学体育馆、北京南站、天津站、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合肥至南京铁路、石家庄至太原客运铁路专线、武汉至广州客运铁路专线、广州至珠海客运铁路专线、郑州至西安客运铁路专线等国家大型工程和高速铁路得到广泛应用。

2007年,公司申请专利6件;2008年,申请专利27件;2009年,申请专利102件;2010年,申请专利103件;2011年申请专利117件。2011年专利申请量是2007年的19.5倍,是2008年前专利申请量的3.25倍。

2008~2011年四年公司共获授权专利230件,是1998年公司成立13年所获得专利256件的89.8%。

同时,申报计算机著作权5件,商标5件。不论是计算机著作权还是专利申请量、授权量都大大超过试点计划数,取得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突破。

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经费落实

公司一直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决定创新方向;以用户需要决定创新目标;以高端市场决定创新意志;以高端用户决定创新价值;以管理创新决定企业竞争力。积极致力于高技术产业和产品的开发,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拓展视野,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帮助和自身的努力下,鑫龙电器知识产权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束龙胜为主任的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总工程师为部长、专职人员为副部长的知识产权工作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研发、知识产权经费核算、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所,明确了各级工作职责组织落实体系。

公司进行广泛宣传,组织科技工作者和员工进行学习、培训,对积极参与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表示了积极支持和积极参与。

我们认识到,如果没有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经费落实,就无从谈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

完善规章制度实行积极奖励制度

公司以2008年进入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和第四批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培育人才,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办法》《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借阅管理制度)、《保密工作暂行管理条例》(密级确定、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奖罚、竞业限制协议)、《关于科技创新、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等规章制度,形成了既有一套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又有健全、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精神、符合本企业发展特点的规章制度。

制定了保密制度,与有关员工签定了技术秘密保密、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奖罚、竞业限制协议,在专利申请前做好防范工作。

建立了档案管理、借阅管理、密级确定、归档管理制度,使档案管理有章可循。

将知识产权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订成手册,供每个员工进行学习和了解,对新进入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教育。

自公司制定《关于科技创新、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以来,每年给职工的专利奖励大幅提高,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激励自主创新、有利于配置创新资源,为自主创新提供法律保护。

我们认识到,如果企业没有适合的奖励制度,职工的积极性是不可能调动起来的,适合企业的奖励制度是成功的重要原因。

对产品不断改进实施专利标准化、系列化

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形成大批专利为我所用。通过对产品、品牌不断进行改进设计、工艺改革,性能不断提高,实施专利标准化、系列化,对新产品进行布局,专利申报促使创新动力,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热情,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市场竞争的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已经形成一批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鑫龙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强势企业,大力提升公司及产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知识产权“跑马圈地”的时代,对于鑫龙电器来说,技术产品已不再是其利润的唯一创造力,技术标准和专利技术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缺乏、跨国公司抢先布点,使得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应努力争取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的制定,争取以后的发展空间,近几年,公司已经积极参与5项国家标准的制定,还将进一步拓宽主持和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为企业发展提供后劲,争取以后的发展空间。

我们认识到,专利申报的质量、是否是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有无市场价值,是专利申报的关键。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生命线

专利是企业最具竞争力的知识产权。没有专利的支撑而仅靠品牌的企业往往是没有后劲的,甚至会被市场所淘汰。企业的专利优势也是企业最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发明创造应该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否则,这种发明创造可能等于做无用功。

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对市场的垄断、独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就是为获取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保护手段和信息,谋取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总体性谋划。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是制定和实施对于企业健全创新管理制度、深化结构调整、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识到,市场是决定专利申报的价值,这是永恒的课题。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是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

第8篇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按照“升量、提质、增效”的工作思路,全年进行联合执法5次以上,专利纠纷结案率达到90%以上;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各类培训班及报告会不少于20次,其中县(市区)14次以上,培训人数超过3000人。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编制年度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统筹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推进《纲要》贯彻落实。

——促进专利创造工作转型发展。完善专利工作督导机制,确定县市区年度目标,定期向县市区政府专利月度通报和季度通报,印发年度全市专利情况通报及排行榜;提高专利质量,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密切跟踪省、市专利数据,及时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相关领域开展专利调研,形成分析报告,为市蓝色之都的建设建言献策。

——全面调整专利资金政策。调整出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协助做好国际专利国家资助和省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

——推进市“5.26”知识产权执法试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不断深化“5.26”执法试点工程建设,力争在制度机制、执法数量、委托与协作执法等方面取得突破,确保市在全国“5.26”工程中的领先地位。积极争取成立市型材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大型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抓好县域专利执法工作。加强对县市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县市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职能,不断提高基层专利执法数量和质量。

——加大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建设。深入重点企业,主动开展维权援助,提高维权援助的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志愿者活动,扩大宣传范围;做好维权援助协作单位和专家库的完善工作,为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深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发挥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推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贯彻落实。

——深入实施“市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出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方案》及《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标准》,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

——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发挥龙口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引导县市区将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取培育更多的县市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不断提升县域综合竞争实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县的目标。

第9篇

【关键词】 浙江产业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制度

一、浙江产业结构特征和知识产权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依据资源禀赋与产业基础,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与产业振兴,形成了以民营经济发展为基础,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为主体,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为依托的轻小工业体系。产业发展格局逐步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变,并且第二产业内部结构已由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产业为主向技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产业为主转变。

浙江制造业在总量不断扩张的同时,其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和知名度也在迅速提高。2009年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10万件,2010年专利申请量120742件,专利授权量114643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2%和43.4%,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8027件,授权量5719件,分别增长15.2%和18.7%,年申请量、授权量、每万人拥有量及驰名商标拥有量等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与此同时,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已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台州、嘉兴、湖州等城市被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

二、浙江产业转型升级面临的机遇与困境

从国际上看,世界经济处于缓慢复苏和低位调整阶段,全球需求结构发生着明显的变化,新一轮技术革命进一步加快,以新能源和低碳经济为出发点的绿色经济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科技创新不断孕育着新的突破。从国内来看,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速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市场需求潜力进一步释放。从省内来看,浙江“十一五”期间取得的成就为“十二五”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海洋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给浙江经济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十二五”期间,浙江经济发展进入加速转型期,社会建设进入整体推进期,体制改革进入攻坚突破期,总体上说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然而,浙江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一方面,浙江经济发展过多依赖低端产业、低成本劳动力和资源环境消耗的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产业层次低,创新能力不强,主要产业尤其是产业集群大都集中在传统生产领域,多数产品处在价值链低端,低成本竞争优势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服务业比重提高不快,欠发达地区发展基础依然比较薄弱。

三、浙江产业转型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

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业具有技术含量高、资源能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特点,是实现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技术创新与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产业载体,是引领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导力量。浙江产业转型升级也将聚焦于这些重点领域,力争在生物制药、太阳能电池、废弃物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物联网、磁性材料、有机硅材料等相关领域培育发展出一批具有高端化、特色化、规模化、国际化的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同时,经济转型升级还必须立足现有的优势和基础,加快发展传统产业、让传统产业之树常青,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辩证统一、不可偏废的。

四、助推浙江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运用

首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站在国家层面制定、实施和推进的,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知识资源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纲领性文件。浙江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统领下,制定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高新技术行业、战略性新兴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相应各地的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并指导一些优势行业里的龙头企业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力图使企业微观战略与国家和省的宏观战略相符合,行业间战略与各地区间战略相协调。国家和省战略是对各地区战略、行业战略和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方略,企业战略是对国家和省战略、地区战略、行业战略最终落实的基础,而行业和各地区战略则是联系或指导其他战略的桥梁和纽带。

其次,在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下,鼓励较大的城市制定出台本地的专利促进办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责任,主动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与本地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完善专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保障机制。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出台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城市。尽快出台浙江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实施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定期更新浙江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向全社会公布,在同等条件下,政府要优先采购属于扶持发展产业、扶持技术项目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产品。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实施首购政策;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

再者,一是对浙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而言,应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运用致力于推进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标准建设。在皮革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纺织业等七个传统优势产业内,深入开展商标战略和区域产业品牌战略,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品牌建设的提升作用,引导和支持更多企业创立品牌,实现由无牌、贴牌到有牌、自主品牌的转变,加快培育一批国际性品牌。进一步加快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构建适应浙江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大力支持企业和行业建立国际标准跟踪机制,积极引导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标准,并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企业标准体系。大力协助知名企业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自主研发、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改造等方式来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支持这些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国际化。二是对现代服务业而言,应明确浙江服务业标准化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推进一批服务业明星企业创建国家级标准化试点和浙江省级标准化试点。创意产业是一门新兴的产业,浙江要先行先试,尽快制定针对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加大对侵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惩治力度,为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加强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浙江要主动借鉴和参考国外关于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率先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三是对浙江战略性新兴产业而言,一方面要把握好方向,超前部署。加大省市政府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废弃物综合利用、海水淡化、高端装备制造、磁性材料等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基础技术研究的投入,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这些领域专利审查制度建设,设立快速通道,并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大这些领域自主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并通过实际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使国际标准更多地反映我国重点领域技术要求和经济利益,增强我国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也有效预防陷入“引进—落后—再引进”的怪圈。另一方面,由于该行业一些领域核心技术的技术标准已经为欧美国际巨头厂商所拥有,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在标准化过程中滥用权利和不正当地限制竞争,省市政府应为国内企业提起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审查,协助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当然还需要省、市、区各级政府制定各种知识产权人才引进与培育工作,其中要重点做好标标准化学科带头人、标标准化专家、企业标准化管理队伍建设,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内高新技术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支持。

最后,省市区各级政府应该站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加快对生产环境、加工包装、保险仓储等生产环节的标准研制,加强生产技术规程、质量安全等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的研制,建立健全涵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农业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质量安全水平。做好杭州、台州等地会展农业、超市农业和农业观光旅游标准化试点,探索建立生产、生态、生活相结合的农业标准化新模式,拓展标准化服务深度和广度,促进都市农业生产向农业服务延伸,支持农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创新。

五、结语

本文在分析浙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基础之上,指出通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助推产业转型、结构调整、层次升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结合省“十二五”期间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构想,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探索如何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加快审查制度、实施强制许可、强化反垄断规制、完善资助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助推这些产业结构变迁与优化,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价值链升级,真正实现从“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的转变。

(注:项目基金:本文受浙江省社科联课题“助推浙江产业转型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运用研究”(2011N0380)资助。)

【参考文献】

[1] 郭占恒: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J].浙江经济,2010,1(1).

[2] 兰建平、罗延发:后危机时代浙江工业化道路怎么走?[J].浙江经济,2009,17(7).

[3] 傅允生:浙江产业转型升级约束条件与发展趋势[J].浙江学刊,2011,3(3).

[4] 兰建平、刘鹏、苗文斌:借助金融创新推动浙江产业转型升级[J].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9(4).

[5] 张楠:日本现代服务业发展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现代财经,2010,1(31).

[6] 田杰棠:地方政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发展研究,2011,7(3).

[7] 吴汉洪、杨鑫: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综述与比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2(6).

第10篇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专利资助申请资金主要用于在本年度内发明创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申请资助。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重点扶持、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资助对象指本区行政区内的专利申请人,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本区投资,有固定住所和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金的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每项资助人民币不超过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国专利的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际受理的专利项目;

3、专利权属明确。

第八条申请资助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且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申请资助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申请发明专利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获得优先资助。

第九条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应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区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

2、相关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或审查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市专利代办处或省内专利机构开具的当年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和专利申请受理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验证。

4、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专利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年终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签发付款凭单并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经批准资助的专利申请由区知识产权局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资格,资助资金全额追回上缴区财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11篇

首先,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自年被确定为全省首批知识产权试点区以来,我区严格按照《省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试点方案》的有关要求,以建设创新型城区为目标,以专利保护为核心,以企业专利工作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探索知识产权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年全区专利申请量达1161件,授权量589件,同比分别增长35.8%、8.5%;今年上半年专利申请量723件,同比增长79.9%,其中发明专利121件,同比增长57.1%,列全省各县(市)区第5位;专利授权量297件,同比增长1.4%,列全省各县(市)区第8位。年以来,全区专利受理量累计达3690件,授权量1795件,年均增长36%和31.7%。区知识产权局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年被省知识产权局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多名同志获得省、市专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推进体系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试点区工作,坚持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推动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区和加快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长办公会先后7次就知识产权试点区建设、创新型城区创建、高新技术发展、青少年创新发明活动基地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从组织建设、政策措施、科学管理、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试点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建立工作网络。我区于年6月正式设立区知识产权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科,配备有6名专职工作人员;办公面积50余平方米,并建有机关办公网、知识产权信息网,配齐配全了微机等办公设备。年,成立了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以分管区长为总指挥,区知识产权局为具体协调部门,区科协、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商贸局、信息产业局和腊山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为具体实施部门,覆盖各街道办事处、重点工商企业的工作网络,为做好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制定下发了《市中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区直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区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先后4次召开联席会议,调度试点区建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抓好各项工作。区财政每年划拨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区工作;科技局将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列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的支持重点,并突出抓好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组织人事部门将专利技术的持有量作为评选专业拔尖人才的重要条件;商贸、外经贸等部门重点对流通领域、进出品商品的专利权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全区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

三是完善扶持政策。在认真贯彻实施《专利法》、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完善了《专利补助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知识产权“十一五”规划》、《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青少年科技创新专利奖励办法》和《驻区商场专利商品管理办法》等文件,有效推动了知识产权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另外,设立了“专利申请专项资助资金”,重点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中小学生的专利申请。截至目前,已资助企业(个人)申请专利721件,扶持实施专利30项,投入金额达258.5万元。

二、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为切实提高辖区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保护产权的社会环境,广泛开展了知识产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活动,取得了显著效果。年以来,全区先后举办各类大型宣传活动7次,参加人数7000余人次;举办专题培训班13期,参培人数2000余人次。

一是建立宣传长效机制。每年围绕“科普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采取悬挂横幅、印制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辖区群众、企业、学校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以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亚太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等媒体为平台,对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年以来,累计发表宣传稿件78篇(其中,国家级3篇,省级10篇,市级26篇,区级39篇),面向企业和学校编发《市中区知识产权简报》55期,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搞好培训平台建设。区知识产权、教育、科技、人事、发改、商贸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先后分别建立了面向中小学校科技辅导老师、机关干部、工商企业、社区居民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培训平台,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格局。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按需施教”的原则,定期举办专题讲座,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是加强专利人才培养。坚持把科技创新课题研究作为加强专利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先后承担了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环境建设示范工程、城市自主名牌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名牌运营机理研究等省、市、区研究课题。其中,城市自主名牌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已通过专家鉴定验收,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通过课题研究,有效提高了业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搞好服务引导,加快专利技术的开发应用

一是着力扩大企业专利数量。充分发挥政府专利申请扶持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企业加强专利技术的开发、申请、保护;同时,以企业专利战略、专利基本知识、专利申请与文件撰写、专利诉讼与专利保护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和服务,促进了企业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的快速增长。目前,我区共有“中国专利明星企业”4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4家;14项专利技术荣获省、市专利奖,其中5项为省级专利奖。

二是全面实施产学研联合。突出产学研合作在全区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鼓励企业与高校共建产学研基地,完善合作长效机制,在全区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目前,压力容器厂、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与清华大学、大学、省科学院等高校、科研院所达成合作协议,共建研发机构或产学研基地。其中,压力容器厂投资100万元与大学组建热能工程研发中心,新思达机械有限公司投资80多万元与省轻工学院共建新思达农产品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中心,时代试金仪器有限公司、金洲科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研发中心被认定为市级工程中心。同时,坚持把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重点,支持企业引进专利技术,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年以来,辖区企业共与高校院所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协议)78个,引进专利技术、产品93个;实施区级成果转化计划30项,投入资金248.8万元;完成市级成果转化项目15项,争取项目资金215万元。另外,充分利用中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会这一平台,三年来共推荐50家企业、60余个专利产品参加展示,有12家企业分别同大专院校(专利人)达成了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三是积极做好专利技术转化服务。充分发挥亚太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的作用,开设了网上专利项目转让交易栏目,广泛收集区内外优秀专利项目,并为专利技术转让提供快捷服务,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借助市专利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寻求技术合作提供便利。我区专利重点联系企业法因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在与乌克兰合作开发数控高压水力切割机时,充分利用专利检索分析系统进行检索,确立了新产品开发的目标和方向。该公司开发的数控高压水力切割机通过了省级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四、营造良好氛围,提升青少年创新能力

坚持把青少年创新能力培养作为创新型城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于年启动了科技创新教育环境建设示范工程。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年,我区投资60余万元,在经九路小学创建了全市首家青少年创造发明活动基地。该基地占地300余平方米,分“启想园”、“畅想园”、“创生园”、“机器人世界”等几个活动板块,主要用于组织青少年开展科学探究和发明创造等科技实践活动。截至目前,已先后举办两届科技创新大赛,组织开展了30余次小制作、小发明等兴趣小组活动。青少年创造发明活动基地的建成,为培养中小学生的发明创造意识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

二是鼓励青少年参与科技创新。区科协、教育、知识产权等部门每年都组织一次由全区中小学生参加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年以来,共评出优秀创意作品200余件。在此基础上,积极选送优秀作品参加全国、省、市级科技创新大赛,先后荣获全国大赛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省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6个,市级一等奖20余个。另外,鼓励中小学生开展发明创造,全区中小学生上报发明作品2000余件,其中800余件作品获得国家专利受理,受理量稳居全市各县(市)区首位;3件专利作品转化为产品,已推向市场。

五、严格监督检查,有效净化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区严格按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商业流通领域知识产权和专利商品的保护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制定了《驻区商场专利商品管理办法》,向辖区商场和超市印发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指导帮助企业进行自检自查。同时,针对流通领域出现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积极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年以来,我们定期对辖区各大超市、商场进行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检查范围包括食品、建材、日用品、机电等商品近万件,其中检查专利商品116件,发现问题专利14件,全部予以及时处理,有效遏制了假冒、冒充专利产品涌入流通领域的势头,净化了市场秩序。

第12篇

关键词:汽保产业 知识产权 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1(a)-0187-01

汽保设备是指用于汽车维修保养的各类设备,从事汽保设备生产和服务等行业统称为汽保行业。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给汽保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作为抢占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战略资源,已经成为各行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汽保产业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着新挑战。

1 营口汽保产业现状

汽保产业起源于欧美,经过上百年的发展,汽保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近十年来,我国汽保行业迅猛发展,已成为世界汽保设备的主要生产国,汽保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和东北的营口。营口汽保产业享有“中国汽车保修检测设备的摇篮”和“中国汽车保修检测设备生产基地”的美誉。经过40多年的发展,营口汽保产业经历了从简单模仿加工,到独立创新研发、再到创建自我品牌的发展过程,现已形成检测诊断设备类等七大类58个系列的产品体系,成为国内汽保企业数量最多、汽保产品最集中的城市。营口现有汽保设备生产及配套企业176家,间接配套企业有400多家。2012年,营口汽保行业总产值实现127.6亿元,出口创汇2.7亿美元,成为国内汽保设备的重要生产基地。营口汽保产业集群被列入辽宁省“十二五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2 营口汽保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专利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2012年,营口汽保产品已取得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27项。总体看,营口汽保产业知识产权拥有量相对较少,在知识产权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管理有待加强。大多数企业对专利的了解不够,对正确运用专利制度的战略作用,即开发市场、占领市场、保护市场的功能缺乏充分了解,与国外企业的主动进攻型专利战略有很大差距。

二是技术创新意识与专利申请意识亟待加强。许多企业都已意识到科技助推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积极进行技术创新。但个别企业在取得技术创新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都忽视了申请专利这一特殊环节。另外,部分企业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过程中,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改进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

三是缺乏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开发和实施知识产权的制度亟待加强,多数汽保企业未按《企业专利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或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四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较少。营口绝大多数汽保企业缺乏自己独特的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较慢。自主品牌特别是国际化的品牌较少,仅有火鹰、大力汽保、新华通等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

3 对策与建议

以自主知识产权建设企业品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构筑法律保护、政策引导、人才支撑及中介服务四大知识产权战略工作体系,着力培育一批关键和共性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汽保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1)构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健全适应汽保企业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的专利法规政策,完善行政与司法并行运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设立汽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与专利保护维权服务机构,统筹协调汽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业性或区域性经济、技术安全问题提供帮助,为汽保行业依法开展专利维权事务提供服务。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职能完善、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

(2)构筑知识产权政策引导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及时追踪国内外专利发展动向,研究国内外相关专利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适时为汽保企业提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意见或建议。建立汽保产业知识产权电子政务系统,构建风险投资方、技术信息持有方、技术转化方共享的互联网专利转化平台。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结合地方实际,适时制定有关外贸进出口专利管理的措施,扶持具有专利权的汽保设备产品出口,帮助和奖励涉外专利申请,增强汽保企业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建立有利于汽保企业科技创新和专利创造的各种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专利。

(3)构筑知识产权人才支撑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人才体系,是汽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智力保障。采取多种方式,开发汽保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服务两类人才,为汽保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尤其要抓紧培养和造就适应国际竞争需要,具有国际水平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队伍。制定汽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人才、服务人才培育计划,拟定可行的人才储备规划,出台相应的培育、开发支持政策,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人才的开发,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汽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人才、服务人才专家库、信息库,构建以人才高地为支撑的知识产权人才体系。

(4)构筑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健全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汽保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它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部环节,因此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要从体系结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几方面提高服务能力。在服务体系的构建上,本着扶植重点、带动辐射的原则,积极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为汽保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加强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市场服务等实现汽保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提升,促进知识产权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提供快速、高效咨询服务的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服务与管理,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业资质管理,规范知识产权人等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行为。

参考文献

[1] 徐海燕.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六大支撑体系的系统论探析[J].知识产权,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