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 17:31: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新疆南疆地区 法律意识 差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其中对“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全民守法”的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一般是指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心理、知识、思想和观点的总和。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神圣感,提高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度,树立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律意识观念,对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尤为重要。
新疆南疆地区通常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天山以南,昆仑山系以北的区域,包括巴音郭榜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即所谓“南疆五地州”,是一个维吾尔、汉、蒙、塔吉克、柯尔克孜等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暴恐活动”等负面影响因素严重,南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由于南疆地区特殊的人口构成以及宗教文化传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参差不齐。为了能够了解南疆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在2014-2015年做了一份关于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南疆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职业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的居民进行了调查。
一、 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
(一)居民法律意识总体水平偏低
调查发现,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总体偏低,主要表现在法律知识有限,法律行动能力不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守法意识不高,部分群体甚至出现了法律信任危机问题。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70%的居民表示要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这表明大多数人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但在进一步的考察如何应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时,回答正确的不到30%。由此可以看出居民的法律行动力不够,用法意愿还缺乏实践能力,影响法律意识的提高。
关于“对我国法律公平性的看法”的调查,选择“法律对所有人是平等的”仅占总选项的27%,另有28.2%的居民甚至认为“法律很不公平”,居民对法律信任度偏低,进而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遵守。
(二)城乡居民法律意识水平有差距,农民法律意识问题尤为严重
1.农民群体多以道德和传统文化为准绳,对法律的信任和用法习惯偏低:从调查结果看南疆地区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在广大农民群体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等成了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在被调查的农民中,“私了”是农民遇到法律问题的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时,由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对“司法”的陌生甚至是“恐惧”,通常“不愿”或“不敢”用法律,而首先想到通过关系或是民间权威来解决问题。
2.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对法律的信仰潜伏着危机: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对法律的了解相对较多,维权意识较强。但对法律的信任却较低,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不够透明,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看到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机关的活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普遍存在,从而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当问到认为我国目前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有76.7%的城市居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有26.7%的城市居民认为有时权大有时法大。很明显的反映了城市居民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信任。
3.民族习惯、宗教教义等对居民法律意识的影响尤为强烈:南疆地区是一个较复杂的环境,以维吾尔族为主同时又有着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兵团的存在也是一个特殊的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里又汇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人,人们的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各民族传统习惯以及宗教教义对南疆地区乃至整个新疆都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极端宗教和泛突厥主义对新疆安全与稳定的威胁,对居民法律意识也有极大影响。
在南疆地区居住的少数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较低,这与其文化背景有着特殊关系。有42.5%的维吾尔族居民表示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冲突时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回族居民有36%的居民选择遵守传统文化,其他民族包括(哈、蒙、柯尔克孜)等有40%的居民表示遵守传统文化。
二、影响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原因分析
(一)以农为主的经济结构,熟人社会的特点,使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而非法律解决问题
南疆地区的地理环境制约了其经济的发展,总体以农为主的产业结构,很多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时代,商品经济不发达,不利于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与经济水平发展相应,南疆地区特别是其农村地区,基本还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生活方式。所谓“熟人社会”,按照先生提出的概念,即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熟人社会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熟人社会的特点,人们更倾向于利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问题,而并非采用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熟人社会降低了诉讼率,但在此同时也严重影响着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文化与宗教对法律意识的冲击
南疆民族地区有着强烈的“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至今仍广有影响,积淀到社会大众的意识结构中,在方方面面影响着社会生活,表现为较强烈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遇到问题以后习惯找“权威”来协调,并不严格依法办理。
传统文化中还有对簿公堂是有损于名誉的观念。民众在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民间习惯,不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会尽量避免对簿公堂。
南疆地区居住着很多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在信教群众中间,宗教教义的影响非常大,甚至超过法律,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司法、执法腐败及法治改革的滞后,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南疆地区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冲突显著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情况仍有出现,社会负面影响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被放大,司法本身具备的长耗时、较低效率以及聘请律师带来的费用负担,给民族地区群众带来障碍。同样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的情形也影响到居民对法律的信任。
(四)法治教育滞后,居民权利意识淡薄
政府在南疆地区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客观上自然经济、民间习惯和宗教教义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与之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和成长,民众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用法律来维权。
(五)地理原因,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制信息的闭塞
交通闭塞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特别是法治信息的闭塞。新颁布的法律常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在南疆地区付诸实施。在南疆地区普法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来进行。宣传时间短,活动形式单调,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
三、提高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经济转型发展,提高人民的现代化意识,弱化“熟人关系网”带来的负面影响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南疆地区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从根本上来说要改变小农经济模式,加快向商品经济转型,这有助于居民建立现代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逐步形成,可以避免“熟人”的“情感”代替法律的威严,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
(二)寻找传统文化与法律的契合点,弱化传统文化负面的影响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一种精神,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传统的文化以及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不能排除它与法律相冲突的负面影响。传统文化以及道德不可能灭失。法律也会长时间的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如何在现实中很好的利用这两种调节方式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加快司法改革进程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力现象,这现象对民众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要解决滥用司法权的问题,首先是社会监督方面,除了自身的监督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和作用,包括媒体 个人的检举以及传统的国家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机关应该转变工作作风以及缩短班案的时间,这样就需要司法机关自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布其内部常务,接受社会对其内部监督。
(四)加强普法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加快法律文化建设
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进行培养,这就要求国家进行普法,普法教育要深入基层,形式多样、紧贴群众生活,避免走形式。
要扩大普法的主体。普法宣传是一种范围极广 影响深远的法制宣传活动,普法不仅仅是公检法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我们每一个懂得法律知识的公民都应该树立普法意识,普法宣传不能限制在法制宣传月,要适当的延长时间。宣传活动形式也应丰富多彩,不能仅仅是单一的发传单、挂横幅,只有让民众积极参与进来,才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助于实现依法治国,才能潜移默化的使法律成为我们的一种习惯、一种思维、一种信仰。在南疆地区由于辖区面积太广,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不容易实现,应该在人口密集区设立宣传点 ,由点到线再到面这样能提高宣传的效率。
法是文化,个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律氛围的增强,在一个整体不守法的社会,守法者反而会成为异类,成为弱势,久而久之会形成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法治社会的实现会愈加困难。
(五)加快南疆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形式畅通法制信息渠道
加强南疆基础设施建设,使偏远地区居民更多地与外界交流融合,才能有助于其向现代社会转型。法制信息传播渠道应更多更流畅,使南疆地区居民更容易接受最新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张金鹏.多民族地区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2]阿依帕瑞?艾力.经济的发展与少数民族法律意识之培养.陕西师范大学.2014.
关键词:高中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战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现如今,社会上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的人越来越多,这些都是社会进步的“绊脚石”。我们高中学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生力军,其是否懂法守法关系着中国未来法治社会的建设方向,因此通过何种途径有效的培养和提升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应该成为每一个教育人士认真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法律意识的基本概述
这里所指的法律意识主要讲的是人们对于各种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认识的一个总称。法律意识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之中,其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公民只有具备了正确健康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遵纪守法,也才能正确看待现今实施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价。
二、培养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与学校的管理制度相契合
对于我们高中生而言,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待在校园之中,而学校制定的各项校纪校规也是推动学校进步和我们学生全面发展的“奠基石”。因此,培养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与学校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便不谋而合。同时,也只有我们学生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意识,校园文化的建设之路才能变得更加平顺且无忧。换言之,我们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能够推动校园管理制度的建设发展,而校园文化制度的建设发展又能反作用于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相契合
我们高中学生是祖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也是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立的主要力量来源。因此,在高中时代培养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与影响。每个同学都应该努力学习与法律相关的知识,并且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为将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下坚实的基础。
(三)能够有效预防高中生走向犯罪的道路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有不少的同学思想防线薄弱,一旦受到外界的诱惑或者是挑唆就容易不由自主的走上犯罪的歧途。因此,为了有效降低我们高中学生的犯罪率,开展深入和广泛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高中学生这个年龄阶段十分特殊且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因此,各个学校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同学们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高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主要途径
(一)学校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对于培养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而言,学校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各个学校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为我们开展具有实效的法治教育,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向我们学生传授与法律相关的知识。同时,作为培养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主战场”――思想政治课必须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我们高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采取更加灵活多变的方式向我们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并帮助我们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二)家庭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对于我们高中学生而言,两点一线的生活是我们的常态。因此,除了学校之外,家庭教育自然也显得十分重要。各个同学的家长应该在自己的家庭教育中巧妙的渗透于法律相关的知识和内容,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为自己孩子效仿的榜样。不论是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还是在专门的教育环节中,父母都必须给予孩子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尽最大限度的为我们打造一个“纯净净土”,让自己的孩子在生活在这片净土之上,远离生活上的各种错误甚至是违法的思想和行为。
(三)社会加强对于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配合
除了学校和家庭之外,我们高中学生也不可避免的与社会有着或多或少的接触。因此,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也是培养和提升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基础。相反,如果社会环境不健康的话,我们学生就会受到错误思想的引导,严重的甚至会走上犯罪的歧途。同样,社会风气的好坏也与我们能否健康成长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好的社会风气能够助力我们学生法律意识的逐步形成,并让同学们在健康和谐的氛围中成长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四)高中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
现如今,很多同学只重视应试成绩的提升,对于其他方面的教育则显得漠不关心。很显然,这样成长起来的学生就算成绩再好,也不会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因此,为了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我们学生也应该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并学会运用适当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与利益。此外,我们学生还必须在日常阅读的过程中多多涉猎与法律有关的内容,在思想政治教育课上认真听讲,不断吸取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与内容,已达到助力自己法律意识提升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现阶段,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普遍缺乏的。因此不管是学校、家庭、社会还是学生自己,都必须不断努力,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提升我们学生的法律意识,让我们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并成为一个知法、懂法和守法的新世纪人才。
参考文献:
[1]李_欣.试论高中阶段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2016,(04).
Abstract: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n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nclude economic and religious factors, law enforcement and justice factors, cultural education factor. And raising the level of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is an integrated system process, needs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and support of the entire society. Interview on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in Ningxia and the study will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for other minority areas, which has a certain degree of representation.
关键词: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问题;对策研究
Key words: Ningxia a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the legal awareness;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328-02
0 引言
宁夏地处祖国西北、黄河中上游,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海拔1090-2900米。自古就有“天下黄河富宁夏”之说。宁夏大力发展劳务产业,每年转移农村劳动力70万人以上,农民工在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分别占到60%和70%,已成为宁夏二、三产业的基本力量。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的主力军,30岁及以下农民工占到农民工总量的62%。
2013年春节期间,笔者以访谈的形式,对户籍在宁夏的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调查工作由笔者组织宁夏大学学生实施,以入户随机调查为主,结合部分行业调查,基本涵盖了宁夏各个地区。调查结果较为客观地反映出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
1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知识缺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您知道我国都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调查见表1。
调查表明,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了解婚姻法和劳动合同法高于宪法和刑法。调查显示,只有不到1/2的被调查者回答知道劳动合同法,而超过1/3的人回答知道婚姻法,1/5的人回答知道宪法。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仍需提高。
1.2 法律意识脆弱,维权护法精神欠缺
如果您的雇主有意拖欠您和您工友半年的工资,您的首选做法见表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对“找熟人协调”的选择率高达46.7%,而对于向法院的选择率则低至6.7%,甚至远远低于对“找老板协调”的选择率。这一现象反映出公众在法律保护问题上对社会关系的依赖和对法律的强烈排斥。
1.3 法律意识受到宗教影响很大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意志脆弱,维权护法的精神较为欠缺,普遍存在担心麻烦、恐惧报复、权利麻木等情况。在当地回族中,法律意识还较大程度地受到宗教,尤其是《古兰经》的影响。当面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时,他们更习惯用而非法律规范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出当地回数民族法律思维方式的感性化,即对自身的行为调整倾向于自律或者是私了,法律因素还难以成为他们思维或决策中的主导因素。
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
2.1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的形成原因
2.1.1 经济因素 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必须将经济建设作为基础工程。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环境法律意识特别受到社会总体经济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社会里,人们最为关注的是衣食住行问题,法律意识是居于第二位的。
只有市场经济越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越提高,才能为法律意识的提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目前,宁夏一些地区还属于国扶、省扶贫困县,还有很多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甚至连温饱水平都达不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造成了影响。例如,诉讼作为纠纷的解决手段比起其他私力救济方式来说需要耗费更多的财力这就让人们在选择运用诉讼手段时多了一份顾虑。
2.1.2 宗教因素 宁夏新生代回族农民工对伊斯兰是无比虔诚的,他们将《古兰经》作为生活准则置于生活中的首要位置,一般人对这些准则都能予以自觉服从和遵守。而对于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宁夏新生代回族农民工也都是认可和遵守的,但他们对于法律的信赖程度远远低于《古兰经》。
由于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一种严格的内控性生活制度,其严格的私密性和族群性实际上有可能对国家法律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阻隔和消解作用,比如当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中的某些规定一旦与国家法的价值追求不一致的时候,这种可能即会变成现实,它往往削弱了国家法律在回族社会中的权威和效力。它会影响到人们对国家法律的认知程度,甚至会误导人们轻视国家法律。
2.1.3 执法和司法因素 从对宁夏新生代农民工访谈中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对法的实现缺乏信心,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执法不严、司法腐败导致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当地群众的眼中不过是金钱和权力的玩偶。以普法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对于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的作用,可以说是虽有成效,但并不显著。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至上的确信和观念的形成不可能只靠宣传和教育,对社会大众而言,更要靠具体的法律经验的感知。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
2.1.4 文化教育因素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知识与文明相伴,而文明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观要件。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受过文化教育的人或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其法律意识水平一定高,但是可以肯定,一个人如果是文盲或半文盲,对于他知法和守法无疑会形成严重的障碍。经过对宁夏新生代农民工访谈情况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到宁夏新生代农民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较低,文化素养普遍不高。宁夏的教育事业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办学力量薄弱、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教育手段落后等,这些因素在制约当地回族族受教育程度的同时也阻碍了他们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
2.2 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研究
2.2.1 在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中设置兼职法制督导员。建立、健全对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及阿旬的法制宣传、培训制度。清真寺在回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展和进行各种宗教活动的地方,也是回族聚居区信息交流的中心,所以要通过强化和提高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的法律素养来发挥清真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清真寺中的法律督导员不仅肩负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在自主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各种形式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阿旬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2.2.2 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学法渠道。利用网络这种新型宣传媒介进行法律宣传,拓宽新生代农民工学法的渠道。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法律宣传人员将与新生代农民工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编成通俗易懂的顺口溜,将新生代农民工可能感兴趣的典型小案例采用漫画、照片等图文并茂的生动形式进行展现,并创建专门用于法律宣传的《法律手机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免费向新生代农民工发送。在一些新生代农民工经常浏览的网站和一些门户网站上,将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内容放在醒目位置。当然,在内容的选择上也需要注意案例的典型性和用语言的生动性,从而引起新生代农民工的注意,调动其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一些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手机的农民工,可以采用政府发放通信费用补贴或政府直接购买的形式,提高农民工的手机拥有率,从而扩大手机和网络这两种新型宣传媒介的影响力。
2.2.3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水平。可以采取培训班、讲座、科技推广等形式,内容包括:①法律、法规教育:为农民工讲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农民工维权常识等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让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②可持续发展教育:强抓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技能水平。政府在农民工在职培训上担任重要角色,通过和当地的职业院校联系,以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在培训经费、师资力量予以支持。建立健全农民工在职培训机制。③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教育:提高宁夏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与人的自身素质和整个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直接进行普法教育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人们的竞争意识、市场观念和现代价值观念等,这与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契约意识,促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
参考文献:
[1]杨经德.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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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意识;德育渗透;职业院校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职业院校对于提升学生的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也逐渐重视起来。渗透式教育主要是在逐渐渗透的过程中达到对于学生的行为、思想影响的教育方式,对于传统教育过程中的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能够实现有效的弥补,因而职业院校需要将这一教育的方法实现更为积极的应用,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的渗透性措施,将教育的有效性显著提升。
一、职业院校中学生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主要表现
(一)职业院校中的部分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认识不足
现在的职业院校中学生对于法律的态度既具有积极性,也具有消极性。在各类生活实践中,学生能够实现对于法律的作用的正确认识,同时也能够使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另一个方面,很多职业院校学生往往存在着消极的心理。其中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赋予的控告、检举等方面的权利往往选择忽略,甚至选择避而远之的态度,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况,不愿意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甚至只是采取容忍的措施,希望能够保证以后的平安生活,自认为能够消除后顾之忧。存在这种消极的心理,导致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建设的步伐被减慢了,对于普法教育过程中的进一步完善有阻碍的作用。
(二)一些职业院校学对于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缺乏
现在,我国绝大多数职业院校都实现了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个课程来实现的。学习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学习的不规范以及不系统的情况,同时学校也存在对于这门课程不能够足够重视的情况,甚至一些学生在触犯了法律后仍然浑然不知。一些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懂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正义、公平、公正、等法价值原理等方面,具有非常浅薄的认识。同时,职业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缺乏。因而职业院校中学生缺乏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正确认识,另外现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利用各种方法实现法律责任逃避的现象,监管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职业院校学生存在着不信任法律的思想倾向。最后,针对法律的信仰不足。目前,职业院校学生没有清晰的对于法律的神圣感的概念以及依赖的感觉,在行为上则表现出参与法律的过程不够积极的状态。
(三)一些职业院校学生的义务和权利观念较为淡薄
目前,很多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而义务的观念则较为淡薄。如今,很大一部分学生只对自身的权利进行关注,如奖学金、资助以及毕业证等的获得,而对于学习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违纪处分则具有较低的关注度,甚至缺乏认同。最为典型的事例如学费的缴纳问题,这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所必须尽到的义务,在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学生因为其本身淡薄的法律意识以及义务履行的观念,对学费进行故意不缴纳或者拖欠的情况。职业院校中的学费是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缴纳的相关费用,不缴纳学费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也会导致教师的一部分权益不能够得到保证。另外,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代表了对于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的不公平。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对于这些内容没有足够的认识,一些学生在认识法律的作用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导致其浅薄的法制观念。
二、实现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水平渗透的主要原则
要想将渗透职业院校中的德育水平和法律意识的程度提升,职业院校就需要对渗透的相应教育过程的原则进行遵守:
(一)职业院校教学过程需要增加趣味性
职业院校大多是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新奇感,有很强的探究新事物的欲望。这些学生进行学习过程最为重要的动力就是兴趣,因此就需要在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实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将其趣味性增强,达到教学过程与学生实际兴趣爱好进行充分的结合,实现对于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相应兴趣的提升,让学生更为主动的去接受德育的过程,并积极的学习法律相关的知识。
(二)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目的性
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是目标性很强的教学类活动。教师应该提前明确渗透教育的相关目标,将德育以及法律的内容有效的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去,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教学活动的过程,对针对教材以及教学活动的情况将德育、法律因素中的运用和开发工作进行加强。
(三)职业院校教学过程应该具备灵活性
教育的过程不应该只是照搬以前的教育方法,要更加灵活的将各种知识渗透到学校的不同的教学过程中去。如在“母亲节”时,举办相应活动的过程中,教师要对“赡养方面”的德育知识中的“义务”以及“权利”进行对等性的渗透,实现其在活动过程中的传授过程,将“孝道”的思想向学生传授,让学生能够明白,父母对其养育的过程是父母的“义务”,而长大之后,子女也有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这也是父母本身所拥有的“权利”。在不断规范学生道德各方面意识的过程中,将其法律的知识进行不断的增强。
三、职业院校实现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优化的方法
为了将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进行提升,就需要在渗透教育中进行各种方法的优化,在渗透教育进行的不同方向,实现改善教育渗透过程中的整体效果。
(一)职业院校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的渗透过程
在现在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和法律意识渗透的课程基本上就是只有法律课程以及思想政治课程,在其他学科中,教师一般只是进行本学科的教学活动,极少进行相关知识的渗透的过程,因此就需要职业院校对所有教师提出要求,在其教学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相关的知识,让其认识到,在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缺乏渗透德育和法律相关知识,都因为其教学的过程中是缺少目的性的。比如,在进行计算机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在进行文明上网的教学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的过程,让学生对于网路垃圾的危害性进行更清晰的了解,将学生良好的网路道德培养起来。另外,在将法律意识渗透于网路完全的教育过程中,能够让学生对于各种由法律实现制裁的方法以及对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了解,将更为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二)职业院校需要将学生职业的发展过程与教学过程相结合,实现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
与本科教育相比,职业院校的教育过程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职业定位的问题。在将学生的职业作风、职业责任、职业理想等方面与渗透教育的开展相结合的过程中,能够将更好的教学效果体现出来。例如,可以依据学生不同的年级、性别、专业的情况进行职业规划辅导工作的开展,并把相应行业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在辅导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并可以实现信息化手段的借助,将相应的职业规划网站建立起来,实现职业与法律、职业与道德、行业动态、名人轶事等相关板块的设计,并在各个板块中将核实的德育内容以及法律知识添加其中,实现对学生德育以及法律教育潜移默化的渗透的过程。
(三)职业院校要创建更多学生喜欢的活动,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相关知识的过程
比如,在进行传统文化节活动的举办过程中,需要对学生在文化节上的活动进行鼓励,将自己制造的传统手工文化作品向学生进行出售,并将其他学生吸引到其中,积极的参与互动的过程。在对传统道德文化魅力进行亲身体会的过程中,实现诚信、孝道、尊老爱幼等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品质向更多的人进行宣传,以达到有效渗透德育的过程。同时也能够进行情景剧创作大赛的组织和参与,对学生进行日常法律知识情景剧的创作过程进行鼓励,学生在参与表演以及观看表演的过程中实现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情景剧中的获取过程,在得到愉悦感的同时,也能够将情景剧中相关的法律类知识实现印象的加深,让其对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知识进行熟知,以实现法律知识有效渗透的主旨。另外,职业院校中,还能够举办辩论比赛、爱心类活以及相应知识和作品展览等学生喜爱的活动,实现有效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目的。
(四)职业院校需要对学生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的能力培养出来
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基本要求就是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需要将这项教育放入到课程安排以及教育计划的正常过程中去,实现推广、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包含,这是现在职业院校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知识的一项重要途径。学习兴趣的培养,法律知识的学习、具体案例的讨论的过程,应该是职业院校中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所应该具有的相关内容。对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守法、懂法、知法的能力进行培养,是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发展过程的主要前提。针对职业院校的法律类基础课程进行有效的教学改革,是实现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的教育过程的改进的主要方法。这个培养的过程,不是对法学家进行培养,也不是对未来的司法工作者的培养,是要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学生将牢固的法律信仰、稳定的法律修养以及高水平的德育素质培养出来。
四、结语
总而言之,“德”是治国之道、“法”是治国之本。因此,职业院校需要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知识加强培养。但是在目前的职业院校中相关的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具有较为薄弱的道德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学校需要对相关的原则进行遵守,在教育活动、职业规划指导、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有效的渗透德育和法律知识,将教学效果增强,帮助学生将良好的道德观念以及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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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子雯,杨诚.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渗透式方法[J].教育实践与研究(B),2015,4(4):5-8.
摘要:国家法治化程度与国民法律意识状态紧密相连。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守法的状态、司法的公正程度、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既是其法治化程度的体现,也是这个国家的法律意识状态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国民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意识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
[关键词]法律意识 缺失 完善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20-0126-02
中国普法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良性法律意识。作为国家未来建设中坚力量的当代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关键时期,更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将其塑造成知法、懂法、守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的公民,才能引导时代潮流,带动全体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一、当前中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
笔者作为高等院校的“两课”教师和法律教师,曾对其任课班级学生进行有关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当代大学生虽掌握一定法律知识,但仍存在一定缺失与矛盾。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
大学生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尚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虽然随着知识的积累和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问题进行比较理性的思考,也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同时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事物进行客观理性、冷静的分析,稍有不满、挫折常常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冲动之中容易做出违法乱纪行为。云南大学马加爵杀人案、原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海涉嫌故意杀人案等,就说明了中国部分大学生心理素质十分脆弱,稍受一点挫折,则易采取过激手段处理问题,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受传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式的影响
部分大学生对中国近现代史和基本国情了解不深,盲目欣赏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的大学生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这些传统对今天中国转型的法律治理不能说不产生着影响。办事讲人情、靠关系的习惯仍根深蒂固。有人说“关系就是生产力”,有不少事情,靠法律、制度解决不了问题,要惊动到一级级的“首长”才得以解决。
(三)受现在社会负面文化的影响
有些大学生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又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用批评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由于受到社会上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影响,主张一切从利益出发来衡量人的价值,受此影响,学习和生活上也唯功利化和实用化。这种思想在法律意识上表现为重权利、轻义务。一些大学生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同时,对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
(四)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虽然法律知识了解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有些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容乐观,对待是非问题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同时,在学校的管理上,有的学校实行了学分制,学生的选择自由度加大,只要考试过关,学生可以不上课;有的学校片面强调学生的自治作用,过高估计了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对学生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和规定,或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缺乏科学管理和正确引导,造成教育管理上的盲点和空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初步确立,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依然淡薄,法制观念有待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缺失与矛盾性。
二、完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几点思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作为法律实施主体的公民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树立现代法律观念,使他们既大胆创新、又遵纪守法,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进取、艰苦创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功立业。
(一) 培养大学生“法律至上”的健康精神品格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依法治国的思想文化基础就是全社会都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徒法不以自行”。因此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就要培养大学生“法律至上”的健康精神品格,使大学生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发挥立法对大学生的教育作用,坚持立法公正。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向公众征集立法,按照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使大学生意识到:法律是来自于自身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外在力量的强加;法律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对人人有利的公正的社会秩序,在于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遵守法律就是遵守自己的意愿,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自觉遵守法律进而信仰法律。
其次,发挥公正执法对大学生的导引作用。司法权拥有着至高无上的终审裁判权,因此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合法利益的最后屏障。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更容易通过对司法的公正性获得对法律的了解和确认,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因此,执法部门要坚持合法合理、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通过公正无偏的执法,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使大学生感受到善法能够在实践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只有当人们发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时,才会对法做到切身理解,从而在长期的潜移默化当中对法产生信仰意识 。
(二)培养大学生自觉守法的精神
一个人如果对守法的意义认识不足,对法一无所知,对行为是否合法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或者甚至藐视法的权威,那么指望其守法是不可能的。积极守法精神能够使法律规范内化为公民的行为准则,获得普遍而有效的遵守,使社会治安、社会经济秩序状况得以有效扭转,健康、稳定、内在化的法治秩序就能有效地建立起来。
当前,大学生一般只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或相关专业的法规,缺乏严谨、系统、总体上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导致许多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在与社会接触中出现许多的法律盲点,上当受骗,诚信危机,侵犯他人权利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意识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不仅需要有潜移性熏陶的优良法治环境,还需要有制度化的法律知识积累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更需要科学有效的法制教育实现机制。因此,高等院校高度重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加强法律课堂教学,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所占的课时非常有限,所以在选修课这一培养环节中应开设《民法》、《刑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等一些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部门法,增加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学校可充分利用校园网、微博、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把法律意识教育与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可以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以及把法庭审判现场搬到学校,创建大学生普法教育基地,把法律意识教育与实践活动有机结合,通过活生生的法律案例,不仅可以强化学生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让学生学会用法律调节、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实现依法治校,创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体的感受和体验。大学生对发生在大学校园与自己和周围人有关的事情体验深刻。依法治校的实质在于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来管理学校,强调依照规章制度来治校,其最高境界在于使管理活动最终达到法律精神所体现的公平与正义,最终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就要求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变过去惯用的行政手段为法律手段,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处理与教师、职工、学生的各种关系。如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还应告知学生得到救济的途径。而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或者是一个单位内部的人事关系,或者是合同关系,或者是劳动关系,应当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行政手段来调整。
总之,对于今日中国而言,法治已成为一种主流话语,“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也在紧锣密鼓地实施,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但是,依法治国是“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由于我国封建和人治的历史传统久远,而法治传统和意识淡薄,因而决定了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高校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乃至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关键词]传统文化 社会法律环境 规则意识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8-0214-02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这个群体对于法律的知识、看法和评价及信仰等方面的一种综合性的心理体验。[1]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基本的知识,也就是对于法律当中至少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常识的掌握程度;第二是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也就是是否对待法律有着发自内心的尊重和信仰。这两个方面也是密切相关的,第一个层面决定了大学生在面对法律困境时能否做出正确的判断,第二个层面决定了大学生能否做出正确的选择。可以说,正是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才使得大学生得以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在近些年已经受到了高校中许多研究者的重视。各个学校以及地区已经进行了很多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这样的尝试是有其实际意义的。
(一)从法律知识的层面上来看,有这样的一些统计
2006年,对重庆地区五所高校851名三年级大学生的调查表明,对问卷所列的14个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58%的学生选择“知道一些,但对其内容不甚了解”,57%的学生对法律基本理论不感兴趣,只对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感兴趣。[2]
2009年,北京某研究人员对北京市四所高校的学生进行法律意识问卷调查时发现,宪法的基本问题也不甚了解,如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只有41.9%的人回答是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而48%的人回答是国家权力产生公民权利。[3]
从这些统计中可以看到,多数的大学生对于一些法律常识还缺乏基本的掌握,这样他们在面对法律纠纷的时候就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他们也很难对自己的正当权益加以保护。
(二)从法律信仰的层面上来看
从2009年河北省某高校进行的问卷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代大学生对待法律的态度问题。当问及“当自己的介法权益受到侵害,选择何种途径解决”时,有近31%的学生认为“私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10%的学生选择“自认倒霉”,有6%的大学生选择“以牙还牙”,采用报复式的乎段讨回“公道”。在被问及“在平时的生活中,能否做到依法办事”时,38%的人选择“能走捷径就不依法办事”。[4]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大学生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无法采取正确的态度去处理。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法律知识,他们也会考虑采取非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这从侧面体现出了在当代大学生的心目中,法律所占有的位置是较为低下的,甚至只是其他解决问题途径的备选,这更加反映出了大学生法律意识之薄弱。那么,造成这样较为混乱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二、造成这样现状的原因
显然这是由诸多综合性的因素共同导致的,其中重要的因素有以下一些:
(一)流行的多元化的思维所导致的思想混乱
当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很容易造成人们的思维混乱。讲求实用主义,金钱至上,特权思想,使得大学生很难不受影响。在考级、拿证、期末考试的压力之下,他们无暇顾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因为这些并不能给他们带来直接的金钱利益,而且和他们大多数人的工作也不相关,他们也就不会把很多的精力投入到这个方面去。所以大学生普遍性的法律知识的匮乏并不稀奇,甚至有些“理所应当”,这些方面都是我们应当予以反思的。
(二)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影响
我们国家从传统上就是讲求人治的,极度缺乏法治的土壤和社会环境。即使从历史上来看,那些重视法律的人们所采取的也是典型的法律工具论,即只把法律当做治国治民的手段,而对法律本身缺乏基本的尊重和信仰。换句话说,这样的大学生即使掌握法律知识,很多也只是为了知道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而不是去遵守它。因此,这些传统文化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社会法律环境影响
很多成年人在法律的环境建设上给大学生甚至未成年人都做出了不好的榜样。以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事件为例。笔者在XX市,一次在一个繁华路口过一个红绿灯时,一对父母带着一个孩子过马路。当时显示红灯,但是还是有许多人没有在路口等候,而是冒险在车流中穿行。当时这个母亲指着人流对那个小孩子说:“宝贝,你知道这叫什么吗?这叫法不责众。”具有这样观念的公众肯定不在少数,而这样情况的形成也不是偶然的,它是整个社会的法律执行力度不足,而使很多人有空子可钻,而且在短期内得以获益而形成的“示范”效应。特别是,如果许多的大学生都是在这样类似的环境当中长大,那么将难免会受到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希望大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简直就是奢求。
(四)法律基础课程的不足
当前的大学教育中,将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教育基本上依托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而这是不够现实的。法律基础类的课程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在很多的场合中,这门课程也被赋予重望,认为它是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占据核心地位的一个环节。[5]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大学生来说,这门课程仅仅是他们要完成的诸多课程之一,仅仅是可以量化的1个学分而已。从目前的课程设置上看,大学生的法律基础课大约占10―20个学时。[6]希望通过这样有限的课程学习,就使得大学生们能够获得充分的知识是不现实的。
笔者当然同意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将这门课程教学进行得生动、灵活一些,以期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但是笔者始终认为,这个课堂的效果始终是有限的,因为受到太多外部条件的限制。有些研究者所提出的目标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例如,有人建议在讲授刑法、刑诉部分时带学生去监狱参观。[7]估计任何一个高校中,学生的人数都要达到几千人以上,甚至达到万人,这么多的学生怎么可能都去监狱参观。而且这样的做法即使实现了,与其说是教学教育,还不如说是人生观的教育。所以,与课程本身的关系反而并不算密切。
三、我们应当采取的对策,即规则意识的培养
笔者认为,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法律是与道德息息相关的,法律的要求是在道德层面上最低的一个部分。从消极的层面上看,不违法,不犯罪,从积极的层面上来看,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就足够了,否则更多的就是非法律层面上的问题了。而从构成正确法律意识的要求上也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较低层次的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这个一方面在课堂上讲授,另一方面是使得学生明确法律的重要,与生活的关联,而主动去学习,这才是更主要的途径;第二个较高的层次是对法律的信念,或者拔高一些,是对法律的信仰。没有信仰,大学生不可能真正发自内心的去尊重和遵守法律,而只会将法律作为工具去使用,这是非常可悲的。具有这样想法的学生,他的法律知识即使再多,也只会成为他规避法律的手段而已。所以,具有对于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这个特定的环境――大学校园当中如何去做就是关键的问题。
因为就现实的状况而言,整个社会的大环境的改善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这也不是个人之力可以做到的。但是在校园当中,我们却可以从小环境入手去强化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因为规则意识就是法律的雏形,当大学生真正能够做到认真的遵守校园中的各种规则,将对他们的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强化起到重要作用。
校园中的规则其实也是多个层面的,从学校的总体上有校规、校纪;从学生的学习上有学习管理办法;从教师的授课上也有要遵守的准则等,还有许多的方面。从具体的做法上,要求事无巨细,校园中的各个角色都要求其扮演好自己的本分,尽到自己的责任。为师者,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该让大学生们看到学校及老师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校规和法律的教育,当学生有违背它们的时候,务必严厉惩处,不要在这样较低的层面上就故意的去损害规则的公信力,否则想要让学生真正去尊重和遵守它们是很难实现的。更重要的是,在校园里一些涉及到奖励和惩罚的规则时,一定要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只有将这些方面都完成的周全,才能让学生真正懂得规则的作用。这样,推而广之,国家的法律本质上也是规则,那么要求学生去认真遵守贯彻也就是理所应当的事。而且,由于规则意识的培养,也会使得学生能够逐步具有对法律的发自内心的信仰,这才是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精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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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中生;法律意识;措施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230-01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其殊的一种,充分体现了人对法律现象的心理要素的综合把握。通过培养和提高我们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而且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设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培养高中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高中生在学习法律知识以后,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兼职过程中会运用到《劳动法》的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他人受到伤害时,学生可以帮助其寻求法律的援助。因此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中学生的成长特别有帮助,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第二,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高中时期是学生生理和心理的成长时期,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薄弱,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在这一时期加以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就可以减少学生的犯罪,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此外,家长或朋友的言行会影响到中学生的思想、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可以促进中学生健康成长,而且也有助于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第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随着我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社会需要全面发展的人才,法律意识就是培养全面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提高社会竞争力。
二、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充分利用课堂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目前我们主要通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培养法律意识,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学到了思想教育和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修养的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学生要认识到自己是课堂教学的主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课堂学习,提高学习效率。由于法律的特殊性,只是依靠单纯的课堂学习,无法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只有通过实践或者讲解案例,才能使学生融入其中。案例的选择应当从学生的角度出发,选择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然后让学生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利用课余时间观看法制类电视节目,如《焦点访谈》、《法制在线》等,或者阅读相关的书籍,这对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法律意识的氛围
我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渡过,因此学校的管理状况将质量影响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学校应当从各方面入手,为学生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首先,无规矩不成方圆,学校应当制度相应的规章制度,这样我们在遇到难题时,才可以有迹可寻,同时对学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当学生犯错误时,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理,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其次,健全学校的机制,学生拥有申诉权,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合权益,学校应当鼓励学生进行申诉,充分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学生有法可依,学会依法办事。
(三)创建校园法制文化,开展相关法制活动
相对于课堂学习,第二课堂更能够吸引学生的兴趣,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展开校园法制文化建设,实现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活动实现:第一,我们可以走出课堂,到法院听庭审,通过实际案例让我们取得了比课堂更加好的学习效果,这将更具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通过旁听庭审,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第二,组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模拟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深刻体会诉讼程序,发挥法律的预测作用,提高学生的守法的自觉性,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同时可以将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第三,建立普法基地,让我们可以定期接受教育。我们可以到公检法机关邀请工作人员来学校讲座,这样既可以使学生深刻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或者学生自行组成法律社团,到社区进行普法宣传,这样既帮助社区人民解决了困难,又帮助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调查显示现在很多学生心理不够成熟,直接导致其法律意识薄弱,造成违法犯罪。心理健康教育主要使我们能够掌握一定的心理卫生知识,并具有积极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有力地抵制了社会不良风气,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调查研究中学生犯罪的因素中,不良情绪占据主要地位,导致不良情绪的因素很多,包括:激烈的社会竞争、过高的家庭期望、以及自身能力的不足等。如果学生没有找到合理的发泄渠道,无法将压抑的情绪释放出来,那么学生就很有可能犯罪。通过心理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调节身心,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提高法律修养。心理健康是成功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得到排解,将会对学生的现在甚至未来造成很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郑筠.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制观念[J].公共教育,2010(04):118-119.
摘要: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随着农村普法不断深入,农民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整体而言,仍然呈现出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偏低等特征。培养农民法律意识应进行实质性普法,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奠定物质基础。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并非仅仅是农民本身的个人素质问题,而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伴生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受社会政治、经济及传统文化的影响较大。通过以上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虽有增长,但总的来说不高,且严重制约了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如何提升农民法律意识水平,学界见仁见智,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必须联系农村实际,有针对性的提出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对策。一是进行实质性普法,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目前我国已开展了六个五年普法,普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前有所提高,但总的来说,我国的普法讲形式重于实质,传统的普法工作侧重于对具体法条的宣讲,很少宣传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深刻法理及法治的精神,农民在普法工作中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农民通过普法所学到的仅是枯燥的条文,而无法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建立情感。通过我们的调查也发现,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这其实表明农民对法律知识还是有较强的需求的,只是目前农村普法形式还较单一,普法的内容还存在局限性,因此,今后必须进行实质性普法,可侧重从农民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普法,比如农民所关注的农村选举、社会保险、农耕补贴、征地拆迁等方面进行重点普法。因为“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②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促进了对法律的认同与对其价值的认可,能促进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反之,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从而有助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来实现的,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其应有的责任。因为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其次,要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③司法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整个社会将会是是非不分、善恶不分、黑白颠倒。司法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公正性,如何有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首先应确保司法独立。其次应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最后应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司法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只有公正的司法方能引导农民形成健康向上的法律意识,增进对法律的情感,从而主动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只有如此,农村的法治化才不是一句空话。三是在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能仅仅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而形成,它应该是农民个体自发的潜移默化的对法律的一种认同,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只有让农民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感受到法律带给他们利益和权利时,农民才会逐渐产生健康的法律意识,进而自觉遵守法律。因此,培养农民法律意识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将自上而下的宣传和自下而上的接纳与认同结合起来,比如由农民纯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向农民主动参与转变,可由农民自己决定普法所欲宣传的法律内容、宣传的形式,自己讨论法律宣传的意义和效果,甚至可以由一些法律素质较高的农民充任民事审判中的陪审员,如果能长期注重农民在接受法律知识过程中的主动性的培养,农民法律意识水平将会增长更快,而这必将加速农村法治化的实现。四是通过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奠定物质基础。基层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助,增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力度,努力为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丰富农村文化生活,营养农民的心灵。比如开设农村书屋,建立农村法律服务站等,这些都需要经济的大力投入,只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才能为其提供永续不竭的动力源泉。而通过这些项目的设置,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营造一个好的法律氛围。而且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能为农民通过法律维权提供物质支持,坚定农民走用法律解决问题的道路的信心。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与整个农村的发展、与当前的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进行统筹考虑。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发展趋势,尽管道路曲折、过程艰难,但方向明确。农民在呼唤法律,各级党委政府应肩负起主导责任,着力推进农村普法,改变农村法律基础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让法治的阳光普照农村。
作者:宋义云 单位:益阳广播电视大学
第二作者:孟显芳,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刑法学研究生,
第三作者:张娟,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经济法研究生。
摘要: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为几千年历史长河中各种经验和传统的综合,其内容以及特征表现对于我国法制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形态的发展、变更,我国法律文化亦进行了相应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中国 法律文化 特征 发展
一、 法律文化的界定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其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 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①随着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的不断全球化,在未来世界竞争中,文化的竞争将是最为终局性和关键性的。法律文化通俗来讲就是法律观念或者法律意识,其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其具有着比较明显的特征:第一,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二,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第三,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本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和;第四,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对法或法律制度的观点和态度的形态,包括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②通过以上的这些特征分析,法律文化其主要是社会实践以及法律实践所积累经验的综合,是所有人类精神成果的总和。
二、 中国法律文化的内容
我国法律文化,其属于世界法律文化范畴,其亦是法律意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等几千年经验、知识、习惯、行为模式以及传统的总和。但是其作为中华法系的精髓,从上古开始一直到清末,必然会存在着其独自所有的特征。我国的法律文化大致内容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的理论学说、传统法律文化集体本位精神,无讼息争的心理倾向,视法律为工具的价值判断。③我国法律文化在其几千年的积累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价值、法律理念以及司法传统。
三、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我国法律文化作为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文化相对比的东方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其显示出较强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这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法律文化特征不无关系。
首先,“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这种法律文化理念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所秉承的,“礼”在中国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在古代被作为治国的根本,“礼”包含了中国古代的所有意识范畴。同时,古代的法律中,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利用较小,其注重法律的惩罚与威慑作用。
其次,“皇权至上”,“家族权力本位”。中国古代强调国家权力本文,家族权力本文,君主的权力之大可以达到制约法律的地步。君主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来源,对于法律的支配与限制有着决定性的权力,在家庭中,家族的族长或者家庭的父亲以及兄长视为家庭法律的制定者。同时,地方行政长官的权力集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于一身。
第三,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公法与私法合一,实体法与诉讼法合一,这就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中华法系这一具有独特特征的法系。
第四,“息事宁人,平争止讼”。我国古代的法律心理是简单解决事情,简单解决人际关系,尽量避免不必要的、过大的矛盾产生以及激发。这种法律心理的生成,与“天人合一”的精神刺激以及“家族本位”的利益模式相关。人们认为其行为的好坏以及行为的对错自然有上天对其作出判断,同时家族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均会形成简单解决所有事情的行事心理。
最后,“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 ”。在我国古代的审判中,在适用国家法律的同时,还要注重人情以及案件的正义性这些情节,而且在某些时候将这些情节放大。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人情是避免惩罚的合理理由,当然“皇恩”在司法审判中也会产生一定的作用,这种“天之之理”也是审判的参照依据。对于人情作为裁量依据,笔者认为其是存在着一定理由的,就是东汉董仲舒提出的“儒术”,要求人人对其自身行为进行各自约束,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礼教与伦理约束。④
四、 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多种传统,显示出来多种特征,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不断变迁,我国法律文化也进行了不断的发展与进步。
首先,以民为中心替代以刑为中心。随着经济以及人文的发展,仅仅以惩罚作为统治的手段出现较大的争议,慢慢的,社会形态出现变更,加之经济的不断发展,权利的不断深入,“民刑并重”逐渐取代了“重刑轻民”,法律不再是作为惩罚的工具,法律亦是保护权利的工具。
其次,司法开始逐步独立。在我国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地方官员一体,司法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受到行政权的干涉。但是,在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相应规定。
最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我国古代的法律是比较封闭的,在早期,法律是只有统治阶级才有权知道的,这是由于我国的自然经济以及宗法制度决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以及人民民主国家的建立,法律体系不断开放,不仅人民民主化不断加强,对于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也不断增加。(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阎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期。
[2]于向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显滨:“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价值的应然归属”,《河北法学》,2013年2月第2期。
注解
①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②百度百科:http:///view/231943.htm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关键词】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绪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法律意识是人类长期实践的成果,也是人类在社会学习生活自觉培养的结果,它不仅仅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更是一种文化。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现代大学生作为我国未来的中坚力量和生力军,必将成为未来法治社会的主体,因此,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我国未来法制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1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1法律知识水平整体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现代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法律观念依然淡薄。虽然我国高校安排了相应的法律理论课程的学习,但是这门课的学时有限,本科32学时,专科28学时,在有限的学时内学习到的法律知识仅仅是冰山一角。对于公共课而言,学生更加注重专业课程的学习,因此,不少大学生的宗法思想、特权观念仍在脑中保持一定地位。当代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的现象比较突出。
1.2法律认知偏离,主动法律意识缺乏
虽然我国进行了数十年的普法教育,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仅仅是了解,很少有人能够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加上社会因素、家庭、教育环境的影响,使薄弱的法律意识更加弱化。大学生内心深处总是受这样的观念影响:只要我不犯法就可以了。所以,当代大学生一直处于一种被动守法的意识当中,没有主动去学习法律的意识。因此,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有效地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宁愿忍气吞声,也要息事宁人,甚至有些人采用过激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从而增强了违法的可能。
1.3现代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逐年增加
近几年高校学生犯罪的事件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马加爵事件,马加爵为了报复那些伤害了他人格尊严的人,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还有复旦投毒事件,药家鑫事件等等。依据公安部对全国刑事案件的统计,大学生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的类型也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
2培养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2.1积极发挥课堂教学的作用
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要精选课程内容,理论联系实际,采用“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等教学,从而有效地提高教学效率;在校园内开展知识竞赛,辩论会等组织学生参与,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热情和兴趣,让学生在耳濡目染中得到启发和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庭各个角色的扮演,深刻地掌握我国的诉讼法程序,组织学生旁听审判,让学生充分体会法的神圣与威严。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方式,不仅可以让学生学习到书本上面的法律知识,还可以让学生直观性地感受法的威严,从而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学生自身的心理问题是大学生的违法犯罪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大学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其性格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问题,如占有欲强、自我意识强烈、对人或事有敌对或抵触情绪。做事仅凭自己的喜好,往往会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是违背道德和违法的事情。因此,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使学生基本掌握自我调节的方法与技巧,具有较强的意志力、乐观的进取精神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培养过程其实就是主动提高其法律意识的过程。
2.3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是高校的责任,更是值得社会各个层面以及全体成员共同关注的问题,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构建高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治环境。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相关法律的部门必须做到严明执法,执法公正。司法机关应该与学校定期联系,对学校的法制教育进行宣传,大众媒体应该利用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进行法制宣传,优化社会大环境,淡化传统思想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消极影响,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早已成为大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通道,所以,社会各层面和高校应该扩大网络教育的影响,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法律知识和制度通过网络的传播,既快捷又方便,还可以随时知道最新的实况。让大学生在一个轻松、活泼的教育环境下学习到法律,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更加具体深刻。
2.4学生应积极主动的提高法律意识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新生代,现代大学生应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法、懂法、用法,把法律意识上升到法律信仰的层面,贯穿于我们的生活中,用法律的武器来武装自己
3结语
现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法治国家的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长远的规划,他需要全社会和学校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完成这个系统而复杂的教育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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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童娟.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J].剑南文学:经典教范(下),2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