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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性

时间:2023-08-07 17:31: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治理的特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社区治理的特性

第1篇

关键词:虚拟社区;政府;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292-2

随着政府治理的不断深化,以善治为方向的变革势不可挡。政府的决策需要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去参与决策,要有发言权。需要更大的透明度、更多的公众参与、更多来自社会的有力监督。在互联网大范围普及的今天,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正在促进着我国网络公民社会的形成。城市虚拟社区不仅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还可被视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结构方式,并已在当代人类社会中逐渐成型。

1 有关概念

1.1 政府创新的定义和内容

政府创新,是指公共权力机关为提高工作效率、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其内容覆盖面广,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1 政治透明方面:信息公开、决策公开等。

1.1.2 公共服务方面:促进社会福利、扶贫济弱、治安联防、全民教育等。

1.1.3 基层民主和政治参与方面:立法听证和政策听证、干部竞争上岗、基层直选、公推公投等。

1.1.4 行政效率和公共管理方面: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强化行政责任等。

1.2 城市虚拟社区的定义与特点

虚拟社区一词,源自英语Virtual Community.其中,Community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以地缘为基础,指共同拥有某个确定的物质空间或地理区域群体(即社区);二是以认同为基础,指具有共同特质、归属感,并维持一定社会联系、保持一定社会互动的群体(即共同体)。国内学界认为,虚拟社区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彼此交流形成的、具有一定共同目标的群体关系的总和。对于城市虚拟社区,至今还没有具体的、统一的定义。本文认为,城市虚拟社区特指以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城市(城区、街道)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有一定共同关注的群体。其成员间存在某种以现实生活空间为基础的共同目标,成员间从事网上或网下的活动,并形成一定的人际关系。

城市虚拟社区具有虚拟社区的共同特点,如:“去中心性”、“匿名性”、“超时空性”等,更具有“相对地域性”、现实倾向性和边界模糊性的特点。

1.2.1 相对地域性。该特性源于所在城市(城区、街道)的“地域性”和互联网的“跨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城市虚拟社区与其所依附的现实城市(城区、街道)之间的关联性。“跨地域性”是指城市虚拟社区的组织形式是“非空间”或“超空间”的。受此特性影响,城市虚拟社区有别于其他虚拟社区,并表现为:一是城市虚拟社区中的居民来源的“地域性”。城市虚拟社区中的居民或者(曾经)在该区域中求学或工作,或者(曾经)在该区域居住,或者与该区域的单位、人员有着某种联系。二是城市虚拟社区讨论主题的“地域性”,社区网民多具有相同的地理空间场景,相似的话语体系,相近的生活诉求。其共同话题多与所依附的现实城市(城区、街道)有关,所讨论的内容可能涉及现实城市(城区、街道)的文化、管理、建设及人物和社会新闻等。三是城市虚拟社区治理主体的“地域性”,就外部而言,城市虚拟社区的治理主体则是其所依附城市(城区、街道)的公共权力部门;就内部而言,城市虚拟社区的治理主体就是社区居民本身。但无论内部还是外部,治理主体的“地域性”特征十分突出。

1.2.2 边界的模糊性。城市虚拟社区居民的活动并不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也可以包括那些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互联网而开展或完成的网下活动。这个特性使得城市虚拟社区与现实城市之间的边界相互渗透,难于找出清晰的分界线。

1.2.3 现实性倾向更强。与一般的虚拟社区相比,城市虚拟社区更具有真实感。其表现有:一是网下活动容易开展。通常网友活动的最大障碍是物理和语言距离,但是城市虚拟社区中大部分居民是所依附城市的市民,他们之间空间距离近,语言、习俗相同。因此物理距离、文化语言障碍,对于城市虚拟社区活动的开展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二是话题的相关性。话题大部分是围绕所依附城市的人和物展开的,与其他虚拟社区讨论的主题相比,内容更具有直观性。

2 城市虚拟社区对政府创新的意义

2.1 政府创新的时代要求

过去,政府创新的动力和责任都在政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当今时代对政府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创新趋势表现为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集权向分权转变,从统治向治理转变。

第一,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政府管理既是一种管制,又是一种服务。随着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管理中管制的成分正在逐步减少,而服务的比重则日益增多,建立服务政府已经成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目标。

第二,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全能政府可能为公民带来众多的福利,但绝不可能带来公民的自主和自治。这一点与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渐壮大,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就会日益明显,政府权力的基本边界和范围由此得以明确。

第三,从集权向分权的转变。

还政于民,让公民享有更多政治权力,更多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主管理,是政府改革的唯一正确方向。从集权走向分权,是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将国家权力还给社会的基本途径。

第四,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

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治理成分的增加、统治成分的减少,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管理活动中有更多的公民参与进来,而这正是民主程度提高的标志。

2.2 城市虚拟社区符合政府创新的时代要求

2.2.1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解决政府治理的现代性问题,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多中心的形成,有助于将一些居民可以自己解决的问题交由居民自己解决,从而达到优化政府职能,使政府集中精力在更重要的服务工作上,最终促进政府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2.2.2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打破专家官僚,提升决策成效。现代政府管理中,各种专家系统为政府高层制定政策发挥了重要智囊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也阻断了基层与上层之间信息的真实、快速传递,从而使得决策者的决策依据时常出现失真的现象。发展城市虚拟社区,将使得信息传递结构更加扁平,有利于决策者更快、更准的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和即将出现的趋势,进而提升决策的成效。

2.2.3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提高政治民主。政府治理的透明性要求“政治信息的公开,人人有合法的知情权。现代社会倡导治理的参与性、透明性和责任性。如何在治理的过程中体现和尊重人民意志与权利,是政府创新中的重大课题。城市虚拟社区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培养民众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强化民众的政治责任感,弱化民众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广泛培养积极民众的公民意识。

2.2.4 发展城市虚拟社区,有利于丰富公共服务的供给,促进社会公平。公共服务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发展城市虚拟社区为政府创新提供了新的选择,可有效解决国民基础教育、医疗保健咨询、公共信息服务不均衡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有效发动群众实现群众间互助,丰富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提供主体,促进社会工作,创造社会和谐环境。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论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学习与探索,2005,4.

[2] 贺佐成.试探城市虚拟社区的内涵与特征,枣庄学院学报,2010,2.

[3] 巫汉祥.浅谈虚拟社区[M].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9.

第2篇

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现状

以主导角色作为划分标准,我国现有社区治理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居民参与型治理模式,以深圳南山区月亮湾模式与武汉江汉区满春街小夹社区模式为典型。居民在社区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政府功能在于“掌舵”。二是企业参与型治理模式,以深圳福田区的莲花北社区为典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了社区管理的主要责任,居民也愿意听从安排。三是行政引导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分布范围最广,也最常见,是我国社区治理的主流模式。但是三种治理模式的背后都有着政府的“魔幻影子”,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治理模式变革,居民、企业、第三组织往往只是被动地参与社区治理。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会导致社区治理严重失灵,表现为社区管理资源的浪费、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参与目标层次较低、社区管理的低效率以及寻租活动的滋长与蔓延。Bowled和Gintis认为负激励是社区失灵的原因之一…,Banner指出社区治理的变革需要政府制度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推动l2f2。

我国目前这种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角色,将本来属于人民自我管理、自治性质的社区变成了受各种政府机构控制的“泥娃娃”,街道办与街道党委在改革中获得了监督监察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干部任免权等,居委会的自治角色难以确定,公民深度参与难以实现,治理效益无法在社区形成激励机制。相应地,政府垄断地位造成了非营利性组织和社会自治团体的缺乏,导致社会服务中介组织的竞争不足。这样,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中,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不但没有创造社区治理模式变革的制度环境,反而成为负激励的推动者。治理理论在我国社区管理改革中“碰了钉子”。尽管“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深圳模式”等等无一例外都宣称以“治理理论”为指导,然而最终却都将“多元化、网络化”方向的改革变成了政府一家独大的“控制型社区治理”改革,使得我国的社区管理又走回了原来由政府控制的老路。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必须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利用它的“再造精神”与“再造工具”,对我国的社区治理进行“社区再造”。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社区再造”

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在全球经济问题日益严重、西方国家财政危机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兴起的,它对政府、企业与公民角色进行了重新定位,即“以生产者为中心的政府治理转向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治理。政府应以公民为中心而不是以自己为中心”[4141。新公共管理的思想集中体现为两种路径:一是奥斯本的“政府再造”路径,强调对公民、社团组织、社区组织授权,建议从官僚层级制政府改革为参与及团队合作的分权的政府,建立通过市场杠杆进行改革的市场导向的政府等。另一路径是登哈特夫妇提出的“新公共服务”路径,强调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政府应该追求公共利益,政府思想上要具有战略性、行动上要具有民主性,政府应该服务于公民而不是服务于“顾客”,政府责任并不是单一的,公务员不应当仅仅关注市场,他们也应该关注宪法和法令、社会价值观、政治行为准则、职业标准和公民利益,应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对公民权的重视程度要胜过对企业家精神的重视程度。新公共服务理论更加关注民主价值、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积极参与,提倡实行“以公民为导向”的政府管理。虽然这两种路径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是都体现了民主、公平与公正,都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结果导向。

社区是地域相对较小、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比较相似、社会功能相对完整的共同体,其基本涵义是指一个社会功能相对完整的、能够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地域或区域性组织,因而,社区管理作为基层公共管理,也伴随着“政府再造”的改革运动发生了相应的变革。笔者将西方国家利用新公共管理理论所进行的社区再造改革梳理成了一张简表(表1),它反映了近些年发达国家社区改革的最新动态。从表1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社区管理的模式再造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l2,都体现出社区授权、参与决策、协作管理等“政府再造”特征。可见,“政府再造”的原则与战略同样适用于“社区再造”。

首先,根据公共物品理论,社区公共物品类似于俱乐部产品,与纯公共物品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社区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的共同点在于它也具有多人共同消费和同时消费、成本由集体支付的特性,它也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提供。但社区公共物品与纯公共物品在受益范围、需求多样化、影响复杂化方面存在差别。社区公共物品的特殊性使得对它的有效提供需要将竞争机制注入提供服务中去,需要通过市场力量来进行变革。我们称之为“竞争型社区”。其次,根据集体行动理论的逻辑,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获得集体物品的最优水平,增进共荣利益;而且小集团内部的个人关系更加重要,讨价还价所带来的损失要小得多。社区是社区成员的“利益共同体”,是一个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它是典型的具有共荣利益的小集团。因此,社区利益的一致性能够使社区成为以社区居民为导向的社区。社区不仅仅要“掌舵”而且还要“划桨”,这需要政府给予社区充分的授权。第三,根据公民参与理论,公民参与不仅是民主的内在要求,而且对政府行政管理有积极的结果效应。对于政府行政实施而言,公民参与能够“促使政府组织从以自身为中心的决策项目安排转向寻求公民支持和授权公民管理的决策安排。同理,不断拓展的公民参与机会,能够保证政府的行动镶嵌于社会之中,而不是强加给社会和公民,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和强化社会的作用”_7]。

因此,社区需要对社区公民负责,同时,也是由公民、社团组织充分参与决策的社区,其管理方式相应地转变为协作式的管理,而非等级式的,即“协作式社区”。第四,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性的转型,以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新的能力,并通过变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来完成这种转型过程。“企业化社区”也应构成“社区再造”的一部分,诸如明确组织目标的核心战略、创设绩效后果的后果战略以及相应的工具——绩效管理、激励机制等,对于社区管理同样适用。

三、我国“社区再造”的模式选择笔者在现有的成功社区治理经验中提炼出几种我国社区改革的可行模式。

(一)获得授权的社区:会站分离模式

社区要能够自治并能够自主地处理社区事务,政府行政权力的放权就是关键。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如何治理社区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中,深圳盐田实施的“站居分设”(“会站分离”)模式基本上解决了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问题,在制度上重点厘清了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和社区工作站之间的关系,并从组织结构、职能、人员、经费和场地等关键环节把它们一一分离开来J6。尽管如前文所述,这些依据治理理论所进行的改革仍然无法避免政府的“幻影”,但它们也确实创立了“会站分离”模式的雏形——立足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权力的分离,这种模式在新公共管理中被称为“会站分离再造”,它为政府放权奠定了结构基础。会站分离模式是将来我国社区管理改革的最重要模式。

(二)居民驱使的社区:社区模式

在自治组织中,利益相关者的共荣利益是组织存在的根源所在,否则,组织的合法性与政策的实施将会遇到障碍。上海竹园休闲中心的修建过程历时8年,街道办的“好心”由于没有征求居民意见和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休闲中心建设两度遭到居民反对。1999年,街道办事处吸取教训,决定让公民参与决策,给每户居民发出《意见征求书》,召开居民代表会议,2001年由居民投票表决出具体的规划方案0]。在这个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依据居民的愿望和偏好进行施工,没有出现居民阻挠施工的事件,居民对于休闲中心的认同度也很高。社区制度建设应保障居民进行选择的权力,包括建立公共服务项目的居民选择制度(如上海市卢湾区的“社区听证会”、武汉江汉区花楼街的“社区居民论坛”)、确立居民服务保证制度(即类似于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的“公民”)。我们称这一模式为“社区模式”。从“社区模式”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发现《卫生》《环境》《公民参与》等对社区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详尽的要求,这样使得居民可以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有效监督。因此,“社区模式”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在社区治理实践上的有益尝试。目前浙江绍兴新昌就已经推行着类似的“乡村典章”模式,“乡村典章”是由村民公议公决产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村务运作机制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为农民民利的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这种探索无疑具有“社区”模式的意味,是一种难得的探索,也是我国下一步社区改革可以采用的有效模式。

(三)企业型社区:绩效导向模式

企业型社区指的是社区以居民利益为服务导向,运用绩效与激励工具,确定社区目标,高效率、高质量地满足居民需要。社区中的绩效管理方式(绩效奖励、精神补偿、奖金、增益分享、共享节余、绩效工资、绩效合同、效率红利、绩效预算)与激励因素(成就感、认可、挑战性、兴趣、责任感、晋升、工资和福利)能够运用于居委会监督和评价中介组织、自治组织,同时也可以在社区各类组织与人员中付诸实施;另外,街道办事处也需要以激励形式对社区进行奖励与惩罚,从而推动社区再造。目前绩效型政府运动在我国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我国的社区管理改革却在应用绩效导向工具方面,远远落在了政府改革的后面,这就需要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大力推行绩效导向模式,推进社区管理改革。

(四)协作型社区:居民自治模式

与合作网络治理模式一样,协作型社区也倡导反垂直化、反科层制管理,提倡以居民、各类自治组织与政府机构的双向互动为依托,以社区授权于居民为主要工具。协作型社区的协作方式往往是社区根据情境产生的,其推动力量主要源于居民的物质与安全保障需要,“门栋自治”与“院落自治”就是社区自治组织协作管理的典型方式。武汉市的“门栋自治”方式是以门栋自管会为依托,通过门栋居民平等协商来解决门栋公共事务,形成了社区治理的多元网络结构。门栋自治制度在推广中得到完善,自治趋于制度化、规范化。它的基础是建立门栋自管会推选制度,各门栋自管会成员的产生需经过“征求门栋居民意见、确定推荐候选人、门栋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选举结果报居委会备案”等程序。上海市康健街道形成的块区党支部构建了另一种协作组织结构,它介于街道与社区支部之间,由相邻各居民区党支部书记或在职党员志愿者联络站站长组成。块区党支部主要是针对几个社区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并开展各类便民活动。它不属于行政机构序列,实际上是对变化的环境做出的具有尝试性的调适¨。这些探索表明一种基于新公共管理“再造”原则与工具的新社区管理模式在我国已经萌生,它就是居民自治模式。无论从发达国家经验还是我国已有实践探索来看,这种自治模式都有着天然的优越性,可以解决我国社区管理中政府干预过多、居民自治不足的“老大难”问题,是我国社区管理改革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模式。

(五)竞争型社区:签约购买型模式

将竞争机制引入社区,使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只是特定的中介组织、社区服务站和物业管理公司,这能够有效地遏制社区“寻租”的行为。因为社区服务站与各类街道中介组织如果由街道设立,那么无论是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具有垄断性的社区服务提供者。在实践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成都市成华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向工作站委托政务服务,上海市普陀区、浦东区等也有类似尝试。贾西津指出,“购买服务模式能够成立,除了合同关系,还有几个条件:一是购买的必须是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如养老服务、残疾人照料,而不是一项政府职能,如某个部门在社区的工作;二是购买对象是具有独立决策权的组织(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而不是贯彻政府意志的工作单位,购买的结果是其终端服务的实现;三是购买过程是公开、公平、竞争性的,而不是政府将固定财政资金向特定对象的转移”l14]。实际上,这种社区公私合作关系就是将公共服务提供交由市场决定,政府与社区只是监督服务的一方,居民才是最终评价服务的终端。这种模式更有利于解决我国社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提供缺位、错位问题,更有利于节约成本。在将来我国社区改革中,凡是有条件的社区均可以推进这种模式。

第3篇

关键词:城市治理;新公共管理理论;社区管理;启示

究竟什么是城市治理呢?不同的学者观点是不一样的。第一类认为治理是一种统治方式,其手段是运用权力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第二类强调治理的过程特征。这种治理是“一种综合的全社会过程”,它强调以“协调”为手段,而不是协调和控制。第三类认为城市治理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包括国家和公民、执法者和守法者、政府与可控性的关系。第四类则认为治理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是为了应对政府自身无法解决的一些重要问题时的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城市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对城市管理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治理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手段,它的实施必然要依赖一定的理论,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城市治理从宏观层面来讲,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运用对于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政府的运作效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从微观层次上来说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运用对于我国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一)主要思想

新公共管理建立在对传统行政的批判和吸收基础之上,其主要思想有以下几点:第一,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导向,要求政府必须对社会公众作出回应。[1]。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公众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是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存在,积极与公众互动,而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第二,新公共管理消除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通过引入市场机制,采取企业管理的成功的方法和经验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将一部分职能转移到私人部门,从而实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第三,新公共管理改革强调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应对变化的能力,即倡导企业型的领导者,从而提高管理的绩效。第四,新公共管理认为授权或分权的方式是政府进行有效管理的方式。政府应当像企业界一样,将权力下放到各部门,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自我管理和相互合作。第五,新公共管理强调绩效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并根据绩效目标对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第六,新公共发挥管理重视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的功能,要求其制定有效的社会政策以促进社会进步。

(二)特征

新公共管理与传统的公共管理不同,具有自身比较明显的几个特征:(1)公共性。这种公共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新公共管理的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其次,新公共管理过程的公共性,在管理的过程中,,其他公共管理的主体会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因此,政府部门不再是唯一的公共管理者。最后,公共管理总离不开公共权力。公共管理的权共管理的过程具有公共性。力是公民及社会成员赋予的,其运用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否则将失去权力的合法性。(2)公平性。新公共管理强调逐步以公平正义与管理效率并重,而不是像传统行政理论那样过分注重效率。(3)合法性。合法性即在管理的过程中要积极遵循宪法和法律。4)效能性。效能目标的确定应该体现公共管理和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5)适应性。任何一个公共管理系统都需要与外部环境相适应,新公共管理理论则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和彼此的相互竞争性,从而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促进社会的发展。6)回应性。回应性实际上强调的是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良好互动;一方面要求公共管理的主体要积极加强对公民或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要求公众参与到公共管理的决策过程中来;同时要求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二、社区管理

(一)社区管理

社区是人们生活在一定地域内的生活共同体,人们的生活要有序地进行和开展,必然要求对社区内的事务进行管理,也就是所谓的“社区管理”。在我国,社区管理是在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文化以及行为方式等各方面的变化而提出来的。社区管理是指社区职能部门对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的自我管理。

(二)社区工作和管理的现状、问题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在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改善社区工作人员的经济待遇以及改善社区办公环境,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社区体制的问题,社区资源利用问题,社区建设资金没有保证,社区队伍素质不高,社区服务的服务范围和方式有限,服务效果不显著等问题。社区工作的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化现象突出。社区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教育,办理居民相关的公共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反应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然而,实际工作中社区承担的却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目前社区居委会实际履行的职能很多都是与党委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一对应设置的,其中包括劳动保障、民政优抚、城管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社区党建等六大职能。

第二,社区建设工作投资机制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社区建设缺乏计划性,社区建设没有列入政府的发展规划,因此缺乏自身发展的专项基金;二是筹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不足,除了来自政府拨款的专项资金外,社区在建设的过程中,经要自行筹集资金。

第三,社区服务工作弱化。当前社区服务工作还不够完善,除一部分大的社区社区工作开展的比较好外,许多社区存在社区服务基础设施落后,社区服务体系不完备等问题。此外,在社区管理方面,我国仍然存在政企不分,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治管理混为一谈的现象。

三、新公共管理对于社区管理的启示

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借鉴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管理理念,我们认为做好当前的社区管理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改革社区现行管理体制。社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一要实现自己的功能: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功能和完成行政管理工作任务的功能。其二,在协助政府工作方面,政府应赋予社区足够的权力和提供相应的资源来处理问题,并且这个协工作不能是工作任务的转移。总之,做好社区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社区作为基层自治群体的作用,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同时要增强广大居民的参与。

(2)健全社区考核和激励机制。新公共管理认为社区管理应当确立明确的绩效目标,既包括组织的目标又包括个人的目标。对于目标的实现程度,要进行测量和评估。首先,要加强对社区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主要是培训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理论等等。与此同时,要让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过程中来,充分发挥民主。其次,可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在改善社区工作人员经济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提拔和奖励,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3)实现社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进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除了政府的拨款以外,应当吸引其企业、社会组织的资金,以缓解资金不足的状况。

(4)提供多样化的社区服务活动。新公共管理强调顾客取向,社区居民作为顾客,通常会有多种多样的需求,那么社区的管理者就应当给予居民的需求以回应,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四、总结

综上所述,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在传统行政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更好地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有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基于新公共管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发挥他们的特性。政府不能调节的问题尽量交给市场,对于市场无法调节的问题,政府也应当充分自身的作用来调节。在回应公众需求方面,政府要坚持顾客导向,公众也应当提升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的参与度。总之,新公共管理理论克服了政府传统管理的弱点,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对于我国的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意义重大。在平常的工作和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借鉴和运用,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明伟,新公共管理理论评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5(12):19-23.

[2唐春丽,新公共管理的主要思想及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9):119-122.

[3]邓智明,新公共管理在环境保护中的运用[J]法制与管理,2002(11)6-9.

[4]张翼,新公共管理在高校管理中的适用性分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08):5-7.

第4篇

关键词:自主治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

1 什么是自主治理理论

当代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治理理论,并由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女性。自主治理理论集中体现在奥斯特罗姆1990年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她指出传统的分析公共事务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即哈丁的公地悲剧(1968)、Dawes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1965),但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市场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悲观的,她指出当前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或者以政府途径(利维坦)为唯一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的途径是有问题的;然后,她通过对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监督这三个难题的分析,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第三,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八项原则。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与现状 1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

1978年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使得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瓦解,但由于农业本身的特性,农民不组织起来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中央根据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的经验,决定了走合作化的道路。以此为背景,我国农民开始走上了合作化之路,在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当前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

(1)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中央要求对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分设改革,建立乡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在相当于生产大队的的范围内设立村,成立村民委员会,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又成立了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层次上又设立了村、组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来承担村组的行政和经济职能。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层次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源于人民公社体制,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替代,因此残存了一些人民公社体制的特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做为一个经济组织,不仅具有经济组织职能,还具有政权组织的职能。正是由于这一特征,我国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产权模糊、组织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之后,随便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大批专业化的农户,但是由于农民在流通领域里讨价还价的能力很弱,所以在市场经济中处于被动地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些农民联合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和发展成为现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另一种模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建立起了比较明晰的产权,但由于大多在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推动下成立,并实际处于其的控制之下,仍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2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虽然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然而由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合作化程度却很低。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国参加组织的农户仅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不仅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90%之上比率,也距巴西、智利等国80%的比率甚远,甚至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也占30%-60%。 转贴于

如何解决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给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她认为在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主治理的方法来解决。这恰恰符合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不能代表集体的利益,而只有农民自身才可以代表。自己的东西自己做主,自己的利益自己来把握,这样才能激发农民的热情,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走自主治理的道路。

3 中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自主治理方面的比较

目前国外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种模式。无论哪一种模式,都建立了良好的自主治理机制,这也是这些外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奥斯特罗姆在其的着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之中总结出了长期有效自主治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笔者将这八项基本原则概括为产权明晰、集体参与、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及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四个方面。下面就从这四个方面来将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外的这些组织做一个比较。

(1)产权明晰。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应为集体财产集体所有,但实际却是大多由少数人占有和支配,造成产权模糊不清。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起来,本应建立了明晰的产权机制,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许多地方政府强烈的推动发展的动机,主张主要农民愿意加入就可加入,造成很多合作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无须缴纳股金,这样产权就模糊不清。与此相比,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严格由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因而产权非常明确。而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由农民建立的带有半垄断色彩的庞大组织体系,不仅包括基层和县级组织,还有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产权归全体成员所有,也非常明晰。

(2)集体参与。这里指的集体参与是指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参与组织章程、规则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具有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机构的性质,农民自然无法参与制定和修改各项规则。我国的一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由财政部支持的)已经建立了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但大多的合作组织农民并未真正享有表决权,一般成员基本随大流。有些直接由管理层决定,还有的实行一股一票制,这样股份占大头的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就能通过这样控制合作组织。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任何社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只有少数合作组织规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安排一些额外票,但为了防止有些人利用额外票谋取私利,法律还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则是通过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行使组织员自己的权利,决定农协的各项方针和重大事项。

(3)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是小数人占有和支配集体财产,农民的投票权行使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领导者可以随意处置集体财产,管理也不科学。我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成立理事会做为合作组织的决策中心,但理事会成员受到政府、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的影响较大,也无法形成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也无法对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而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合作组织成员从普通的农场主到董事长,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董事会聘请专门的公司经理来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而董事会是组织的管理机构,由组织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使之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有理事会和监事会来对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理事长的权力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合员大会赋予的,而监事会成员则是有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来产生,这样就保证了合作组织可以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受到了监事会的有效监督。

(4)外部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这是指组织成员自己设计制度的权力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我国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融为一体,自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是独立的组织,但不管是其成立,还是建立之后的管理和经营,都与地方政府脱不了关系,自主性大打折扣。美国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则是由全体成员民主协商完成,并且美国国会于1922年就已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从谢尔曼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而日本政府则是通过对农业协同组合大量的支持和帮助来保证自己农业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农协的制度安排是由全体成员参加的组织员大会来制定。

4 初步的政策建议

为何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难以形成有效的自主治理机制?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过多的干预。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因此政府干预甚至直接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理论上来说是合适的。然而,正是政府的过多干预,造成了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效率低下,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管理体制也应该随之而改变。只有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真正农民自主治理的机制,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发展下去。我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首先必须要保证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对于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从与村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和政府组织混合的状态中脱离出来,变成一个独立的组织,同时农村基层政府应变管理为服务,将管理权交给农民。而对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大力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地方政府不应再根据自身意愿来干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并对龙头企业或农村能人控制合作组织进行严厉的制止。

(2)其次是提升农民自主治理意愿。保障了农民的自主治理权力,合作经济组织要想发展,还应有农民的自觉参与。目前我国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成员自主治理意愿都很低,主要是因为自身主体地位得不到保证和没有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我国政府应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分配时向农民倾斜。

(3)另外还应提高农民自主治理的能力。无论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想持续顺利发展下去,组织成员应有一定的自主治理能力。而目前我国农村现有劳动力的素质普遍比较低,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开展一些专门针对合作组织成员的短期培训。同时在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相应的研究活动,对农民的自主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4)同时政府还要加大扶持力度。第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应拿出一定的资金来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同时给与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减轻其的负担。第二是加强金融支持。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应放宽对其的贷款限度,同时培育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款。第三,地方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并加大技术支持力度。

[1]郭翔宇.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2]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第5篇

摘 要: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如何在危机发生中构建安全社区不仅是当前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热点问题,保卫社区的安全关系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危机管理;社区功能;文献综述

作者简介:倪斌,男,1986年6月8日出生,籍贯:浙江省乐清市,民族:汉,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6-0207-01

近几十年,各类危机事件不断发生,我国统计局年年都会公布我国因为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导致的各种各样的危机,而危机管理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现代社会虽然越来越发达,但是却十分脆弱,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各种公共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我国是一个公共危机频发的国家,幅员辽阔,本来就是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重大突发性灾害频发。再加上我国目前实行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很多人错误的理解这一政策,盲目地追求经济发展,对资源和环境实行“掠夺式开发”,人与自然的矛盾日益突出。人的无限索取、有限保护导致自然环境破坏、资源枯竭、生态失衡,促使了很多人为诱发自然灾害的发生。[1]

2003年的抗击非典给中国政府的公共危机应对能力带来了挑战和机遇,近年来政府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显著提升。政府毫无疑问在危机事件的预警、救治中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然而公共危机具有的不确定性、突发性、危害性、影响的传播性等特点对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当今社会的风险因素及其带来的危机一定程度上又与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不当密切相关。因此,当代国家应急管理机制通常由政府和各种社会主体共同构成,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社区等力量的作用,最大可能调动社会资源,群防群治,共同应对危机,呈现出全政府、全社会的危机治理网络特征。这不仅是分权化带来的政府治理变革思潮的体现,也是克服可能存在的政府失灵、实现危机治理绩效的有效途径。在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社区在危机管理中是有着有巨大的潜力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化管理模式逐步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社区也必将在整个社会的管理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成为公共危机管理体系至关重要的基础力量。[2]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安全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只有千千万万个社区的安全才能形成整体社会的安全。因此,如何在危机发生中构建安全社区不仅是当前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热点问题,保卫社区的安全关系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基层社区组织不积极地参与和支持,政府就不可能对危机事件取得实现高效、成功的应急管理。作为现代城市公共治理系统末梢的社区组织的健全发展及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功能的发挥,直接扮演和扩展着城市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角色,对城市整体公共危机治理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3]社区可以依靠行政组织网络延伸的力量,协助基层政权实施危机中的社会动员,又能利用自治的组织特性,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危机管理。

目前,我国学者对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领域集中在国外有关危机管理理论的引介,不同区域类型的危机事件的特点、成因和对策研究以及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构建等方面。其中,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构建研究作为目前我国学者的研究重点和研究热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以林毅夫、曹现强为代表的制度论者,认为我国政府危机管理能力不强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机制不健全、制度存在缺陷。这也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危机及政府处理的不得力,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制度不健全。建立与完善危机管理体系或机制,应该借助政治学、制度经济学、组织管理学等学科理论。从完善政府危机管理机构设置、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制度层面入手,提高政府危机管理的水平。这种强调政府危机管理中制度建设的理论,是建立在以政府为危机管理核心力量的基础上的,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除政府以外其他因素对于政府危机管理能力和效力的影响。政府危机管理制度是死的,而政府危机管理的对象却是千变万化的。如果单纯依靠死的制度来弥补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不足,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另外,这种研究方法还忽视了非政府组织、企业、群众甚至国际组织在政府危机管理过程中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

第二类,以薛澜、王德迅等学者为代表的经验论者,重视经验尤其是国外成功经验的作用。通过介绍美国、日本等危机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在危机管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有关危机管理方面富有成效的制度建设,为我国危机管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借鉴。以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研究方法在我国政府危机管理研究的起步阶段可以起到非常总要的作用,采取这种方法可以尽快缩短我国政府与国外政府在危机管理能力方面的差距,使我国政府在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过程中少走弯路。然而这种研究方法在我国政府危机管理研究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就难以继续发挥他的作用,只能作为我国政府危机管理研究的一种辅助方法。

第三类,以张成福为代表的全面整合论者,认为现代危机事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政府对于危机事件的解决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项资源、模式和策略。张成福在《公共危机管理:全面整合的模式与中国的战略选择》中提出全面整合的政府危机管理应该是在高层政治领导者的直接领导和参与下,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在各种资源支持系统的支持下,通过整合的组织和社会协作,通过全程的危机管理,提升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以有效地预防、回应、化解和消弹各种危机,从而保障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研.政府危机管理与社会参与研究, 2003。

第6篇

一、社区矫正对象遗漏管缘由

(一)交付环节联接不畅。因为交付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联络与共同不够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缘由,交授予执行两大环节没有很好地联接上,形成执行机关“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皆不见”。首要显示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文书没有标准送达。交付执行机关不送达或许没有依照有关规则要求的时限、地址和方法送达司法文书,招致执行机关不能实时获知矫正对象状况,对矫正对象的底数把握不清,无法落实有用监管。另一方面,矫正对象没有依法交付。例如,依照有关规则,牢狱治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牢狱、看管所该当将矫正对象押送至寓居地,与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抄送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分、县级人民审查院监所审查部分。而在实践中,有决定机关让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持司法文书自行到执行机关报到,可有的矫正对象并没有在规则期限内报到,形成漏管。

(二)执行环节监管不力。一是有的法律人员受重打击、轻维护,严惩案、轻执行思想的影响,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工作的主要性及面对的严肃情势不足准确的认识,没有从思想上高度注重这项工作。二是有的法律人员营业上不通晓,对本身的职责没有明晰、精确的掌握,法律随意性大。三是还有的法律人员法律方法比较单一,监管办法不到位。显示在:调查工作没有常常化、准则化,回访准则没有落实到位;外出告假等准则没有获得很好的执行,对不假外出的矫正对象未能实时开展批判教育和采取必然办法查找;法律力度不够,关于服刑矫正对象违背规则、该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没有撤销,该当收监执行科罚的没有果断执行。四是基层力量单薄,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很多时分存在身兼数职的状况,较大水平上减弱了真正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力量。五是因为协管人员多由村(居)委会干部构成,少量协管人员没有尽到协管职责,对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状况治理脆弱松散,关怀不够,没有收到应有的帮教结果。

(三)矫正对象躲避监管。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认识淡漠,没有坚持在刑认识,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冲突,不顾全监管革新;有的矫正对象以为本人犯了罪,没有脸面继续在寓居地出头露面,想尽方法躲避监管;还有的矫正对象迫于生计,到外地打工,离开了执行机关的牵制,逐步放松对本人的要求,所以就没有严格依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按时报到申报活动状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假外出务工,私自离开监管,然后形成遗漏管。

(四)有关司法尚不完善。一是在立法层面存在规则纷歧致的景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调查,地点单位予以共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关于被判处缓刑的矫正对象由公安机关交地点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调查。单从上述法条来看,施行调查的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此外,我国自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详细从事调查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这与司法规则的公安机关存在必然收支。并且,本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八)》只明确规则对控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社区矫正,没有对掠夺政治权益和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这样的规则,这些纷歧致的规则给实务工作带来了必然影响。二是我国还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立法,关于这一领域的的司法很不健全,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中。虽然,这些标准性文件填补了当前司法规则的欠缺,然则,它们自身没有上升为司法,合用效能明显不及司法,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扬。

二、避免监外矫正对象遗漏管的对策

(一)齐抓共管。预防和削减矫正对象遗漏管问题关于维护社会和谐不变,降低从新犯罪率有着极为主要的实际意义。因而,党委、县政府和政法部分都该当高度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并依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构成分工协作、权责清楚、环环相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着力将社区矫正工作抓紧抓好。一是县综治委要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结合联会、季度检查、审核评价等方法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工作指导。二是审查机关作为司法监督机关,要经过审查建议、改正违法、监督收监等法律方法,切实增强对交付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司法监督。三是政法部分应尽能够的完成信息共享。本县公检法司内部都各自构成了信息库,然则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完全坚持。建议今后各政法部分间横向坚持社区矫正信息软件系统,在提高各政法部分工作效率的还,便于审查机关开展动态监督,预防和改正遗漏管问题,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标准交付。一是在司法分析尚未出台的状况下,严格依照对相关部分具有约束力的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所确立的时限、方法、顺序严格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上述标准性文件没有确立的事项,可以由相关部分一起研讨必然的处理方案,运用会签文件的方式进行标准。别的,本能机能部分在工作中要增强联络、协作共同,保证交付执行落实到位。二是在交付执行工作中尽量做到交付执行人员与执行机关采取人员晤面、执行机关采取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晤面。三是高度注重异地交付执行工作,坚持司法文书与矫正对象均要交付到位,避免漏管。四是因为交付执行不到位招致交付执行环节脱节的,该当通报有关单位,实时查明是在哪个环节呈现问题。该当补齐相关手续的,迅速补齐相关手续;该当追查责任的,该当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监外矫正对象悉数纳入监管。

(三)增强监管。紧紧围绕教育矫正、监督治理、帮困扶持三大任务的要求,增强对各类矫正办法和办法的综合运用,从全体上提高矫正对象教育革新质量。

在教育矫正方面,在矫正对象入矫时,在深化分析矫正对象犯罪成因、性情特征、家庭状况等要素的状况下,设计特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结合公益劳动、心思引导等方式,协助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在刑认识,保证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落实到位。

在监督治理方面,一是调查小组采取常常性的开展调查工作、按期回访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开展监督调查,特别是对新交付、思想不不变、生活坚苦、严重变故、显示差、思想顽固等六种景遇的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六必访、六必谈”,进一步摸清底数,把握状况,增强对社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二是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迁居、外出请请假等监控制度的还,不断加大法律力度,特别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景遇曾经消逝的,缓刑、假释被撤销的,该当收监的果断收监;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未经同意私自分开所寓居的市、县,经正告拒不矫正,或许拒不申报行迹、下落不明的,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顺序上网追逃。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背司法、行政法律或许国务院公安部分有关监督治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第六十条的规则赐与治安治理处分。

在帮困扶持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在施矫时,必然要高度注重和着力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持工作。对没有经济起原的社区矫正对象,该当积极争夺在其家庭成员及亲朋的扶持,积极协调街道和社会力量,落实最低生活保证;对有必然学问或专业技能专长的矫正对象,该当经过协助联络单位和支持自谋出路等方法,努力发明就业前提;对曾经找到工作单位的矫正对象,要在支持和鼓舞他们就业的还,严格执行请请假准则、事前申报准则,避免他们借工作之故不认真承受教育矫正,而让他们在自给自足、服务与报答社会的还,坚持健康不变的心态,削减和消除消极、冲突心情,准确看待和共同矫正治理,保证矫正工作的司法结果和社会结果。

第7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政府

自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经历了数次变迁,但每次变迁的结果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讲,供给效率低下的深层原因就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出现了失衡,其中供给主体的失衡尤为突出。本文试图在界定供给主体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失衡现象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重构的政策建议。

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确定

农村公共产品是与农村私人产品相区别而存在的。笔者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区别于农村私人产品,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为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收益外溢性的物品或服务。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村基层政府行政服务、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业信息系统、农业环境保护等。然而,现实中的绝大多数农村公共产品是以准公共产品的形式存在的。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是在性质上近乎纯公共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电力设施、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二是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高)教育、水利设施、医疗、乡村道路建设、文化馆等。三是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等。后两类准公共产品在相当程度上又可视为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受益人相对固定,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根据公共产品服务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通常又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和社区性的公共产品。由此可见,农村公共产品具有多层次性的特征。由于不同层次公共产品本身特性的差异,决定了上述物品提供的目标指向不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主体也必然存在差异。

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涉及三个基本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和安排者(吴金明,2004)。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公共产品,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群体、机构或组织;生产者直接组织产品生产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志愿性组织或是消费者自身;安排者(也称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物品的生产者。它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志愿性组织,甚至于消费者自己。本文谈及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仅仅是指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即农村公共产品有谁来提供。

在传统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如果由市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供给,必然会造成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理应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担。考虑某些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局限性以及公共产品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私人供给可能更有效率。正如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一种公共物品并不一定要有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不是唯一的,从组织形态上看第三部门、私人组织、社区和社会公众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但实现这一局面取决于其他行为主体的能力、以及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状态。就行为主体的能力而言,在一些有形公共物品生产上,私人组织的能力并不比政府逊色;在提供社区性公共物品方面,中央政府并不见得比社区自治组织更有效;在对行业进行管理时,政府也不见得比行业协会更有效。就政府与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不仅仅是管制与被管制、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且还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合作关系、伙伴关系或良性互动关系。之所以强调合作式的伙伴关系,是基于以往公共管理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对称的关系格局而言的。在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公共物品的生产不是由消费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者说了算,由此导致了不恰当的公共物品生产的高成本和过度生产”;但反其道而行之,即完全由消费者说了算,则会陷入另一种不对称关系之中,即公共管理主体的主动性和战略能力很难得到体现。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原因及其效应分析

1.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表现及其原因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表明: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依据公共产品的层次和特性,构建政府、农村社区、私人部门、非盈利性组织(也称第三部门)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结构。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在供给主体方面却存在着严重失衡的问题。

(1)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单一,缺乏政府以外的其他参与者。现行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参与主体受政府政策、产权界定和自身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是单一的供给主体。其表现为:1私人组织(包括企业)参与不够。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划算。无论是科斯定理提出的解决外部性的办法,还是布坎南提出的“俱乐部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效率之间的联系。因而,解决公共产品私人供给问题的前提条件是公共产品的产权明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权不明晰,产权残缺阻碍了私人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最大的受益者——农民缺乏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供给的激励。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农民同其他多数人一样,都希望由别人来提供,自己能成为“免费搭车者”。2农村第三部门的发展滞后。第三部门通常是指区别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集合,是那些主动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共同特征是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合法性等。第三部门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提供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对多样、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为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产品,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在我国,长期以来,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来负责供给,私人组织和第三部门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3农村社区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些年来,不少国家对政府、市场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几乎已成为拓展公共管理领域的新思潮。社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的社会自治领域”,对于解决社区性公共问题、自给社区性公共物品、实现社区性公共利益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在我国农村,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村民委员会部分失去了应有的自治色彩,成了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难以准确的表达农民的意愿,难以发挥自治组织在村级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作用。

(2)供给责任不清,供给主体错位。公共产品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必然是农村公共产品的重要供给主体。但在实际中,中央与地方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上不尽合理,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1有关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产品上的缺位。与城市公共产品相比,农村公共产品的明显特征是纯公共产品少,准公共产品多,并且界限相对模糊,加之农村地域的分散和自然环境的差异,其生产带有分散性,因而政府提供与否的收缩性较大。在我国,当涉及两级或多级政府间的共同事务时,中央政府、各省、市、县及乡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的确认、调整机制及分担标准等方面,缺乏一个明确有效的分担机制,随意性较大。例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具有很强的溢出效应,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提供和融资,但实际上这些供给责任推给了县乡政府以及村委会来负责。2乡镇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称的职能,支出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乡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设置过多,生产性支出处于萎靡状态,影响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3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供给过程中的困境。村委会是农村社区内的公共物品的组织者,但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经常利用政治权威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推卸给村委会,从而影响到村级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3)中央与地方固有事权及支出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把本应由自己供给的公共物品,通过转移事权交由县乡政府和农村社区提供。由于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权的同时,并没有相应赋予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足够的预算资金,只能由农村基层政府和社区自行解决,事权与财权的不统一,导致了农民负担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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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负面影响

(1)单靠政府提供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求,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户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单一的政府供给主体,因财力限制和供给的强制性很难完全满足农户的有差异的公共产品需求,既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又导致农村党群和干群关系的紧张。

(2)政府作为唯一的供给主体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过于单一,导致农民不堪重负。随着公共产品种类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公共支出不断增加,政府筹集不到足够的公共资源,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在政府不能发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主渠道作用的情况下,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为了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运转,政府就不得不强行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和劳动,集资兴建社会公益事业,加重了农民负担。

(3)单一、失衡的供给主体制度,使政府从供给机制上管死了一切,限制着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的参与,也给政府的供给部门提供了充分的寻租机会,最终导致城乡公共产品水平的巨大差距(马晓河、方松海,2005)。长期以来政府的重工轻农、重城轻乡政策,使有限的资源源源不断的从农村流向城市,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相对独立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在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大都由农民上缴税费的方式自己来承担,而且公共产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劣于城市公共产品,这对于农民和农村地区来讲,显然有失公平。

三、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的制度安排

对上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失衡的状况,必须在深化农村改革中,改变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提供主体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在进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重构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营造一种有益于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主体多元化和多层次制度安排的、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

1.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建立城乡一体化均衡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

站在实现以人为本、“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战略意义和紧迫性,从根本上实现发展观的转变。按照新的发展观的要求,指导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各项实践。摆脱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城乡居民社会权益“天然有别”的思想观念的束缚;进一步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实现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彻底改变“重城轻乡”、“重城轻农”的国家公共产品制度安排,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均衡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向城市和农村提供均衡的公共产品。

2.政府提供相应政策,充分调动其他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

各级政府可通过精心策划和宣传,以及提供补贴、奖励、直接委托或各种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引导、支持、鼓励、吸引政府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参与,并积极引导、帮助、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一种稳定的或制度化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机制。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一定要对建成后的农村社会公共产品明晰产权关系,该属集体的就归集体,该属农民个人的就归农民个人,千万不能做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产权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能由政府来界定。只要产权关系明晰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主体结构才能有效形成。

3.加快建立农村自主治理的村民自治组织,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

我国广大的农民普遍生活于分散的村落之中,实行村民自治更容易符合农村的村情民意和提高农民的满意度,更容易激发农民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热情。要让自治组织在农村公共产品中发挥主导作用,就必须激活民间组织的各种积极作用,完善和探讨村民自治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农民的汲取机制、共识机制、协调机制、表达机制、整合机制和利益再分配等机制的建设,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参与者、受益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走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正确之路。

4.建立、健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如上所述,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必须要实现城乡公共物品的统筹供给。大家普遍认同应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层次来确定各级政府的供给责任。在我国,由于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定,使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关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才能切实保障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加快修改不适应新形势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细化、完善并制定、出台新的有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加快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化、法制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1.黄志冲。农村公产品供给机制创新的经济学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0,(06)。

2.熊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分析与模式选择[J].中国农村经济,2002,(07)。

3.涂晓芳。公共物品的多元化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02)。

第8篇

为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保护职责,加快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管道泄漏等异常情况,有效打击破坏损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在管道单位专人巡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管道沿线群众力量,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一支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队伍,实现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群众协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强管道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处置,有效防范和减少管道破坏、泄漏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群防群治范围

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

三、工作原则

群防群治工作按照“属地为主、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管道单位

1、主动与管道沿线街道、村(社区)衔接,以村(社区)为单位,配合街道办事处确定一名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负责该村(社区)区域内管道协防协查工作。

2、建立协防员报告、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对群众协防员报告的管道存在被占压、破坏等事故隐患要第一时间处理,及时排除隐患;对接到管道泄漏等异常情况的报告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防止事故发生。

3、为群众协防员提供管道保护业务知识、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升群众协防员履职能力。

4、建立与街道、村(社区)沟通协调机制,依托街道、村(社区)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宣传,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管道保护工作的支持、帮助和关注,为群众协防员开展协防协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社区)委会(居委会)

1、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原则上选任安全生产协管员担任管道群众协防员,建立、健全群众协防员管理制度,明确群众协防员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等内容,实现群众协防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大力支持群众协防员开展相关工作。

2、配合管道单位做好本辖区管道保护和宣传工作,提高辖区人民群众的管道安全保护意识,调动人民群众护线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管道和及时主动报告管道隐患。

3、积极协调解决群众协防员发现反映危及管道安全的问题隐患,配合管道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协助管道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

1、熟悉管道路由,要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管道上方及周边动态,发现挖掘、动土、动火、搭建违章建筑等情况,并及时告知管道单位。

2、熟悉管道介质危险特性,掌握管道泄漏后的应急措施、办法和程序,在协防协查过程中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管道单位,劝阻村民撤离现场,做好现场隔离,严禁在现场抽烟、打手机等行为。

3、对村民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帮助村民树立“管道保护,人人有责”的理念,遵守“油气管道保护法”,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协助管道单位建立与村(社区)良好互动关系,收集所辖区域内居(村)民对管道单位管理的意见、建议,并要及时向管道单位反馈。同时将管道单位有关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相关项目进展、采取的政策措施等及时传达给所辖区域内的居(村)民,使居(村)民对管道单位所开展的工作予以理解、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进危险化学品管道群防群治作为基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管道群防群治工作;各管道单位要全力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推进管道群防群治工作;各地要在3月31日前完成群众协防员选任工作,并于4月底前全面实施群众协防员协防协查、报告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确保实效。各管道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与管道沿线街道、村(社区)衔接,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架构,有效落实工作经费,调动群众协防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对管道群防群治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局适时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9篇

80年代的住房改革不仅使得中国社会出现了一个庞大的拥有私有房产的小业主阶层,而且使得中国城市地区由过去的单位制格局转变为基于共有财产基础上的物业小区治理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中国物业小区中的共有财产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物业管理区域”中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二是小区公共维修资金。具体指:(1)建筑物中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如楼道、走廊、屋顶、外墙面、地下室、电梯、物业管理用房等;(2)一个物业区域内,除了本建筑区域内产权人外的任何他方不能证明拥有独立土地所有权、因而其建筑投资进入小区建设成本的附属建筑物、附加物,如车库、会所、绿地、甚至包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设施如人防;(3)业主按购房款的2%缴纳、归集起来,用于小区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的资金。

自2000年起,物业纠纷频发并激化,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难题。根据我们从2001年起对200个左右的小区进行的物业纠纷调查:物业与业主们的纠纷导致发生肢体冲突与暴力事件的,占调查个案的1/3,由此而来的上访、诉讼事件比比皆是,静坐、示威也时有发生。调研还显示,全部个案基本都与共有财产权争议有关,60%的个案牵涉到严重的共有财产权争议。这折射出当前的法律框架和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面临的严峻形势。

物业小区共有财产的性质独特,不仅是实践难题,也是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的研究难题。就解决物业纠纷而言,《物权法》将是定纷止争的最有力武器。学者孙宪忠指出:“除物权法外,所有的法律即使是宪法都只是间接和不全面地反映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方式,只有物权法通过建立所有权制度等实现经济基础的要求,将其直接反映在法律上,从而调整财产支配与交易的秩序。”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物权的基本特性即“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物权人的保护具有“绝对性”。现实中,只有“物权”如此之“硬”法才可能为小区业主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主张和诉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特别是保护小业主抵抗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物业小区共有财产应是法定

要有效地解决基于共有财产权争议而发生的物业纠纷,其前提是共有财产的权属界分必须十分明确,但由于建筑规划、物业区域、建筑类型与投资主体的复杂多样性,要想在《物权法》中具体规定共有财产权属的所有内容几乎不可能。因此,《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的立法目的首先就要为这种财产权属界分确立明确的基本规则体系。“物权法定主义”就是这一规则体系的基本原则的体现,这指的是物权的创设以法律规定为限,其种类、效力、变动要件、保护方法等只能由物权法法律规定,并且,在法律之外,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物权种类不为法律认可。

然而,《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却摈弃了法定原则,对当前社会物业纠纷中争议最大的车库、会所等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处理方式,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如此,只有全体业主的合法意志表达(经过法定程序、法定投票数)才能行使共有财产权处置共有财产。这样,关于共有部分财产权属约定的程序就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有关专家指出,在约定有效的时间、约定有效的方式、约定有效的对象等等繁琐的确定“有效”之前,一个物业小区的公共设施将会长期处于权属不清的“真空”状态,由此而导致的社会混乱和纠纷可想而知。

另一方面,小区公共配套和附属设施如果以“约定”方式确定产权,那么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约定的权属方既可以是社区的部分业主,也可以是一个企业,甚至是社区外的第三方。这不仅可能导致物业设施的用途改变,还可能导致因利益驱使而损害全体产权人利益的约定发生。确实,从近年来的物权行使实践来看,不合法的约定在现实中经常发生。例如,深圳市开发商依据《深圳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在附表四中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要求购房者在买房时必须签订四个条款,其中要求:“屋顶使用权以及依据屋顶使用权而产生的收益权、外墙面使用权及在外墙面使用中所产生的收益附着物的广告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因此条款引起的诉讼案在深圳两审后依然以合同约定的理由被判败诉, 这就是物权约定导致社会纠纷的一个典型例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消协今年已将该条款公布为2006年“3.15”十大霸王条款之七。这生动地说明了全社会对此“物权约定”行为的否定。

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

当前的《物权法》(草案)沿袭《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业主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没有予以定性,只是在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申请仲裁。”显然,这种规定对于业主组织团体的权利义务只是给予一种被动消极的法律地位,没有涉及业主组织责任义务的条款,对于业主组织责任缺失时的处置,也未进行专项规定。

有关专家指出,《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应是明确物权和权利保护两个方面,因而应更多涉及当权利无法实施、或得不到保护时,应如何进行保护。例如:小区以三分之二同意票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拒不执行时怎么办?《物权法》应该对此类妨碍权利行使的情况做出相关规定。在整个《物权法》的构架内,在经济的范围内怎样对侵犯业主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者是对业利本身进行保护,这是《物权法》应有的内容。至于怎么行权,应另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物权法》无需过多设定权利的行使过程和行使形式的条款,因为这属于民事自治的内容,难于一一规定。我国应仿效港台地区的《物业管理法》,或者如美国、加拿大的《公寓大厦法》另法规范,此外,还可能需要对基层社区自治制度的内容专门立法。

根本上,使一个民间自治团体既能享有权利又能履行义务,最好的途径莫过于依法而治。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公民社会不发达,缺乏依法民主自治传统的社会,业主自治团体既面临组织外部产生的权利侵犯,又可能面临组织内部负责人出现的滥权、渎职、侵犯全体产权人利益的侵权事件,使业主组织成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最有效的途径,也是国际趋势。

业主实践的经验将对《物权法》立法做出巨大贡献

如前所述,小区物业中的共有财产是“不得请求分割的共有”财产,在经济物品性质上,既不是纯粹的公益物品,也不是纯粹的私益物品,而是“社区公共物品”。如何确定这类财产的权属与治理方式,需要汲取实践经验,才能成为立法根据,否则会导致法律的冲突与混乱。例如,小区中的人防工程,目前就处于这种法律混乱状态中。一方面,一些业主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主张权利。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却规定“人防工程系国有资产”。从理论角度,当前物业小区中的人防工程投资一般被公摊到业主,全体产权人成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从使用现状看,人防工程被政府人防办、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出租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况很普遍,具有商业性质。但是,人防工程作为社区公共安全产品的特殊性质,又有特殊管理要求而不能仅仅考虑私人的和短期的利益。所以,仅从投资收益的角度拥有、管理和使用是不符合地方社区公共安全的要求。

进一步讲,明晰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能自然解决地方社会治理的难题。具体而言,就是共用部分的治理面临集体行动的难题,即使在地方自治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如埃丽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指出的,解决“公地悲剧”、“集体行动的逻辑”、“囚徒困境”的方案,或是“政府方案”或是“绝对私有化方案”,但他们常常导致失败。从我国的实践看,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模式已被历史证明是失败的,目前多数物业小区采用的私有化产权和商业化管理模式普遍存在管理不善现象。

从私有的“物权(财产权)”到“治权”的实践,在中国社会更是个社会治理难题。社区能否真正实现自治以及自主治理能力,更多地受制于传统与民情而非法律的规定。人们在自主治理方面缺乏经验,缺乏能力,却有集权制度下长期积累的投机能力,这就产生了集权体制下一分权就乱的弊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求助于重新集权,这又面临新的集权问题。两者之间的徘徊,使得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受阻,公民组织发展举步维艰。具体到业主组织,常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阻碍对其财产权和公民权的行使,特别是在权利受到侵犯的业主无法得到法律救济、行政救济或其他救济情况下,常常转而采取非理。

面对以上难题,小区“共有财产”使得业主们在主张个人权益的同时不得不维护共同利益,业主组织的负责人在社会实践中学到了动员民众、采取理性集体行为、遵守规则、维护秩序的能力,也学到了遵循民主法治之途径、以契约方式依法自治,构建社会和谐的知识和能力。相比较他们对社区物业的实践和认知水平,当前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的内容显得空洞而苍白。

第10篇

关键词:社区教育;基本特征;社区性;教育性;人本性;适度正规性

作者简介:陈乃林(1941-),男,江苏通州人,中国成人教育协会专家组成员,研究方向为社区教育、终身教育;赵瑶珍(1981-),浙江兰溪人,杭州市余杭区社区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5-0060-07

所谓特征,是指事物内在属性和外部表征的统一性状。关于社区教育的特征问题,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不同的论述。本世纪初,就有论者概括了“三性说”、“四性说”、“五性说”和“七性说”等①。随着社区教育实践的发展,人们认识逐步深化,关于社区教育“全员”、“全面”、“全程”特征的概括,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有的论者,把社区教育归结为全民终身教育在社区范围内的缩影。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教育工作者仍然存在一些困惑,说到社区教育具有“三全”特征,社区教育似乎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容器、无所不能的工具,因其缺乏确定内涵和明晰边界,难以把握其本质属性,凸显其独特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直面问题与困惑,深入反思与凝炼,不能仅仅停留在或满足于对特征的一般性阐释。经过十多年的实验实践,现在社区教育已经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广普及,比过去较多地具备了深入研究社区教育本质的现实可能性。本文尝试就社区教育的基本特征,作进一步的反思与探索,就教于诸君。

一、社区性是社区教育的本源性特征

社区与社会,一字之差,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社会是指人类交往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是宏观的、抽象的概念;而社区则是指某一个地域范围,是具体的、特指的概念。“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1]当然社区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区,就如上述“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这是区划的概念;广义的社区则涵盖城乡的居村、街道乡镇,这是社会学研究的范畴。

对于社区性的特征,在许多学者著文中,都已形成共识。例如,“社区教育是一种区域性的、有组织的教育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活动。”这里的“区域性”当指“社区性”[2]。又如“社区教育是提高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以及实现社区发展的一种社区性的教育活动过程。”[3]这里的“社区”、“社区发展”所体现的“社区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社区性究竟是一种什么层面、层次上的特征呢?有的论者把社区性界定为“社区教育外延上的范围规定性”,这是对的,但仅仅是外延上的特征吗?本文试从以下几方面,解读社区教育的社区性特征:

一是“社区”是社区教育的“外延”。我们赞同许多论者的观点:社区性首先是社区教育范围即外延的规定性,就是说,社区教育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种教育活动,它有别于社会教育。这里还要注意的是,社区教育是社区范围内的教育,但不能反过来说,凡是社区范围内的教育都是社区教育。譬如说,社区范围内的学校教育、企事业的单位教育、机关及社会团体的教育等等,原则上都不是社区教育。只有当这些单位的成员回到社区,社区为其提供教育服务,或者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社区发生双向互动、参与,共同开展的教育活动,或社区提供了教育服务,才能称之为社区教育,如青少年校外教育等。

所以,还在世纪初,教育部有关领导曾经指出:社区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成人,特别是离开学校、离开单位的成人,此话寓意深刻。也就是说,社区教育重点是为社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残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家庭妇女、(放学以后回到社区的)青少年提供各种教育服务。社区教育和社区内的学校教育、单位教育、机关教育虽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这和过去我们都很熟悉的以在职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成人教育也有区别。所以,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社区教育的边界和重点对象,对搞好社区教育,推进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是“社区”是社区教育的“本源”。对于社区教育的社区性,不仅仅要看到在教育前面加了一个限制词而已,或者只是一种范围或外延的限定,更要看到社区是社区教育的本源,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教育。所以,“社区”既是指它的外部特征,更是这一类或这一块教育的“根”和“源”。

社区教育是应社区所需而生。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是任何一个事物产生、发展的潜在根源。社区教育的产生,同样是为了解决社区建设、社区发展的问题应运而生的。社区教育的兴起,不仅给社区居民传授并拓展知识、训练并学会技能的机会,而且还丰富了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特别是社区教育通过种种方法,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稳定,推进社区公平,构建社区和谐,幸福惠及百姓,发挥了很重要的社会人文功能。教育有诸多类型,唯独社区教育,是专门应社区所需、应居民所需而产生而发展的一种教育类型,这就是社区性之于社区教育的独特之处。

三是“社区与居民”是社区教育的“主体”,是社区教育的“依靠力量”。社区教育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但是,社区教育究竟依靠谁?社区教育的主体又是谁?实践证明,必须依靠社区,依靠社区居民,依靠社区的骨干力量,调动社区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激发社区各个方面的社会活力。社区机构与居民是社区教育的主体,搞好社区教育,必须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社区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社区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个具体的社会实体,不同的社区,有不同的问题,解决社区的问题,只能依靠本社区居民的力量,这也是社区教育的社区性独特之处。

三、人本性是社区教育的基因性特征

人本性兼有社区性和教育性两者的基因因子。中国近代著名的实业家、教育家张謇提出“父实业,母教育”的主张,意指实业教育由实业和教育有机结合的关系。同样社区教育也内在地包含着社区和教育的有机联系,社区教育也必然具有这两者的基因因子。从社区的角度,人本性的基因性特征非常明显,社区本来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生活起居、生生不息的地方,草根性、生活性则是社区教育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教育,我国教育学界通常都从实证科学的角度界定教育的概念,按笔者理解,教育固然具有科学的特征,但教育的本旨更多地则表现为一种出于人类本性的爱。加拿大现象学大师马克思・范梅南在其著作《教学机智――教育智慧的意蕴》一书中指出:教育学不能从抽象的理论论文或分析系统中去寻找,而应该在生活的世界中去寻找,在母亲第一次凝视和拥抱新生儿时,在老师向学生眨眼睛对学生的工作表示赞赏时,教育学存在于情感的亲身体验中[7]。就是说,爱是教育关系发展的先决条件,教育是一种爱,爱也是一种教育。

康德认为“人唯有凭借教育才能成为人,人决非人所创造的教育以外的产物”[8]。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个性化发展。社区教育着眼点、归宿点都是为了居民,为了满足居民更加多样、更加适合、更高品质、更加个性的教育学习需求,教育对象没有年龄、性别、种族和身份的区别,特别注重为社会低层的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外来务工者、服刑人员、孤寡老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就弥补了正规化、制度化教育层层筛选、优胜劣汰所带来的弊端,落实教育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所以,社区教育是最能体现人本性质和人文关怀的一类教育,社区教育是一种“有教无类”(我国古代著名教育家孔子语)、“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近代捷克民主主义教育家夸美纽斯语)的普惠教育。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满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学习需求,在全民教育基础上,又衍生出了全纳教育。全纳教育发端于特殊教育,却又超越特殊教育,它所指的对象除了残障学习者之外,还包括其它一些困难群体或弱势群体。全纳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它承认人的差异性,包容差异,走向全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社区教育倡导个性化学习,针对不同的人群创设不同的学习平台、开发不同课程,采用不同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既掌握知识技能,又提升个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实现生命价值。社区教育教育对象的全纳性、教育内容的包容性和教育机会的公平性、教育价值的普惠性,与人本主义教育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人本性来自社区,又必然回归社区,创新提升社区品质。社区居民通过社区教育,学到了知识技能,提高了主体意识,他们在政府指导下,积极参与社区自治,参与社区管理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信息沟通服务,实现居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在这里,居民真正成了社区主人,当家作主,主动参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创造自己的新生活。

社区发展的真正内涵是社会资本的积累和提升。社会资本以人际关系和社会网络资源为表征,传统的胡同、院落、街巷、社区等生活单位,是社会资本的制造基地,也是社会信任和社会交往的基础,是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粘合剂”。时下不少社区以公共治理理念创新管理制度,以基层民众日常生活为内容,共创共建和谐社区,提高组织凝聚力,增强组织和谐度,促成成员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将“陌生人社会”变成“熟人社会”,不断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合作、共识、集体认同和归属感[9]。

由此可以看出,人本性并不完全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接地气、非常务实的社会实践问题。社区教育人本性特征,通过个体与群体、理论与实践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盘活社会资源,形成社会资本,不断推动社区的发展与进步,并且不断升华到更高的境界。如果说人本性深藏于内,那么,精神家园就是这种人本性显露于外的社会实践结晶。现在不少地方,居民心手相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共建自己的精神家园,涌现了一批诸如村组家园、睦邻点、新市民之家等社会组织,一方面以学习为中心,以学习为动力,以学习为纽带,另一方面又和精神文明与社会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与美丽家乡建设结合起来,活动的内容和动机、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超出了教育与学习的范围,深刻地蕴含了社区教育的精神内涵和文化价值,以文化人,立德育人,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提升社区精神和家园意识,推动着社区由社会生活共同体,经由教育学习共同体,向构建和谐共同体、建设精神家园的新境界发展提升。

实践证明,随着社区教育的深入发展,经过教育学习实践的积累和积淀,推动着知识的教育态不断地向个体生命态转化与内化,并由个体生命态向群体生命态扩展与升华,推动着精神文化层面和社会实践层面相互融合,千万个理想、梦想和心智聚焦到一点:社区居民齐心协力共同创建自己的精神家园,成为越来越多的地方发展社区教育必然的价值选择和实然的目标追求。社区教育发展目标是多重的,但归根结底,构建和谐,教育惠民,建设精神家园,则是最核心的目标。

四、适度正规性是社区教育的制度性特征

从教育制体系的类型(形式)上,社区教育属于非正规教育范畴。所谓非正规教育,美国著名教育学家菲利普・库姆斯(Philip H. Coombs)于1973年所作的定义是:“在已建立的正规系统之外的任何有组织的教育活动――无论是独立进行的或是作为一些更大的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目的在于服务于明确的对象和学习目标”。[10]这里要纠正以往的两种误读和误导:一是为了强调社区教育的地位作用,一味到正规教育那里找定位、争地位,殊不知这是两种不同范畴、不同类型的教育形式和教育形态,不可简单类比和攀比;二是一提到非正规教育,似乎没有规范可言,可以随心所欲,这就必须强调非正规教育,决非是教学无目的、办学无计划、质量无标准的教育,它只是和传统的普通学校教育具有相对区别。

我们认为,从制度类型上,社区教育定位于非正规教育,但非正规不等于不正规,探寻非正规教育中的正规性,也就是探索并揭示非正规教育的规律与特点,正是当今社区教育工作者必须着力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当下探讨这个深层理论和实践问题,既有研究的必要性,也有现实可能性,关系到我国社区教育的内涵发展、品质发展和按规律发展、可持续发展。我们初步研究的结论是:适度正规性是社区教育的制度性特征。

(一)推进治理创新,着力探索社区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新架构

经过多年改革创新和实践探索,我国社区教育已经基本形成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框架: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主管,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社区实施,居民参与;实行规划目标导向机制、建立条件保障机制、激励制约机制、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评估督导机制。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建立了以县市区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镇社区学校为骨干、居村社区学习点(室)为基础,实体性教育学习与信息网络学习相结合,教育机构学习与民间社团学习相结合的社区教育支持服务体系。这些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成果,凝结了各级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广大社区干群的实践创新创造的智慧,是探索社区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规律性的总结,为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持续发展和制度创新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部提出要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结合社区教育实际,应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构建社区教育治理体系,即以积极推进政府职能改革为关键,以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活力为重点,以积极搭建社区教育平台和支持服务体系为支撑,以积极探索市场运行机制为突破,以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治理体系法制化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机制为新的维度,[11]逐步形成治理体系的结构框架。目前,要以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重点,形成政府主导、社区自治、社团主角、居民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格局;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或承包、委托授权等方式,引进市场机制,提高服务效能,改善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二)深化内涵建设,构建以素质标准为引领的课程建设新体系

课程是社区教育的核心领域,课程具有传承、传播、发展、创新人类文化的独特功能,是教育的基本载体,也是社区教育区别于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卫生、社区服务之处。社区教育作为一种带有地域色彩的教育,其课程也呈现区域特点。华东师范大学黄健教授认为,“由于社区教育是一种有着不同于普通学校教育、职业教育等功能的一种新型教育,因此,社区教育课程的内涵,应该体现社区教育的这种独特性。基于社区教育本质上是一种面向普通民众,满足他们在学校、在职场难以获得的、与日常生活结合更加紧密的学习需求,因此,应该以‘经验观’来诠释社区教育课程的内涵。”[12]全国各地基于当地社区教育发展需求,开发了内涵丰富、特色明显、乡土味浓的课程,满足了当地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

历经十多年的实践探索,社区教育课程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进入本世纪以来,2006年,全国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召开了第一次社区教育课程建设研讨会,旨在解决社区教育作为一类非正规教育,同样具有正规教育共同的质的规定性;教育活动尽管是社区教育的常项与强项,但是社区教育决不是简单的唱唱跳跳的事情,社区教育需要从表层的活动型向深层的内涵型转化提升,课程则是社区教育的核心领域与基本载体。此后进入第二阶段,全国先后开展了四次社区教育特色课程的评审选优,旨在解决社区教育需要什么样课程的问题。社区教育所需要的课程,是以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为中心、具有社区教育自身特色的课程,是居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适用实用的课程,决不是简单地照搬正规学校教育的课程,不是学历教育的学科体系性课程,也不是一味追求高精尖的课程。到2013年,在总结上海、北京朝阳区、大连金州新区等地课程建设经验基础上,全国社区教育实验课程建设步入了第三阶段,开始建立分人群的素质教育标准,开始实行课程分类,开始建设课程体系,制定课程实施指导纲要。以上社区教育课程建设的历史轨迹充分说明,加强非正规教育的正规性建设,既是社区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又是社区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建立健全课程建设与实施体系,则是一个核心环节和关键表征。

(三)以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强化队伍建设新安排

师资队伍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撑,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和教育绩效。发展和提升教育事业,必须加强社区教育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教师队伍专业化是一个世界性、长期性的重要问题。1955年,世界教师专业组织会议第一次讨论了教师专业化的问题。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首次以官方文件确认了教师专业化。到20世纪80年代,教师专业化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也是21世纪国际教育的核心问题。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的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1995年起,我国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这在教师专业化道路上迈开了第一步。

如果说加强正规教育的教师专业化建设早已见诸实践,那么,在社区教育这一类非正规教育中,要不要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按照非正规教育规律特点,推进非正规教育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加强非正规教育正规性建设,对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提出的必然要求。当然,可能在某些方面与正规教育有所区别,以体现其特色。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于2013年3月印发关于《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社区教育工作者是指社区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学人员,并且分别就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加强社区教育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此后,全国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同北京市朝阳区,对社区教育工作者开展了相对比较正规的继续教育培训试点,自此揭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工作者专业化建设的序幕。其实全国各地也陆续开展了一些类似培训,表明了社区教育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全国社区教育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先导性经验。

目前,社区教育队伍建设中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比例失衡、管理缺失、评职不畅等问题。为了建构数量足够、素质良好、结构合理、胜任岗位职责的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必须加强社区教育专职工作者专业化发展。一是要加深对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意义的认识。社区教育工作不仅是一份职业,也是一份专业,社区教育工作者既是一个工作者,也是一个学习者、研究者、专业工作者。正如华东师范大学的叶澜教授在其著作《教师角色与教师发展新探》一书中的导言中说:“我们坚信,没有教师的生命质量的提升,就很难有高的教育质量;没有教师精神的解放,就很难有学生精神的解放;没有教师的主动发展,就很难有学生的主动发展;没有教师的教育创造,就很难有学生的创造精神”[13]。二是建立社区教育工作者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职成司关于《社区教育工作者岗位基本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专职工作者建设,明确目标,逐步到位。建立和规范社区教育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审制度,要像上海市一样,为社区教育工作者的职务晋升创设条件。同时,加强兼职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逐步做到多元化、多样化、优质化,满足社区教育发展和居民学习需求。三是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工作者队伍培训。制定规划计划,创设平台条件,坚持开展社区教育队伍培训交流活动,帮助其提高文化科学和综合素质,掌握社区教育基本理论和业务技能,掌握社区教育最新发展动态和先进经验,提高教育服务能力,提高居民满意度。四是制定工作激励机制和评价制度。科学的激励和评价制度,有利于推动教师队伍良性流动、结构趋于合理。社区教育效果好不好,关键看居民学习反馈,可以通过随机访谈、调查问卷、社会反响等渠道,评价考量教育成效和社会满意度。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社区教育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反思与探索,意在对认识社区教育“是什么”这个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一种视角和认识,和广大的社区教育工作者一起切磋。而认识事物“是什么”的问题,又有两种方法:一是静态描述,二是动态观察。本文在静态描述和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更多地采用了过程追踪和总结反思的方法,力求与时俱进地总结、慨括社区教育实践创新成果,以利比较完整、深刻地把握当下社区教育的基本特征,为社区教育可持续发展、并升华到更高境界提供理论支撑,就教于诸君同仁。

注释:

①转引自吴遵民.关于对我国社区教育本质特征的若干研究和思考――试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出发[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9)(“三性说”指的是自发性、自主性和自下而上性;“四性说”指的是全员性、终身性、综合性、地区特色性之说;“五性说”指的是地缘性、整合性、开放性、互补性及广延性;“七性说”指的是全员性、地域性、广参性、即需性、多样性、组织性和共管性等)。

参考文献:

[1]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Z].2000年11月19日.

[2]黄云龙.中国社区教育的两个飞跃[J].教育参考,1994(4):30-32.

[3]厉以贤.社区教育的理念[J].教育研究,1999(3):20-24.

[4]叶澜.教育研究方法论初探[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319.

[5][美]弗洛姆.为自己的人[M].孙依依,译.三联书店,1988:25.

[6]李伟.培育个体生命自觉――作为一种教育目的之追求的理论初探[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7][加]马克思・范梅南.教学机智――教育智慧的意蕴[M].李树英,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43.

[8]钟启泉.现代教育学基础[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68.

[9]燕继荣.社会资本的理论基础与测量方法研究[J].天津社会科学,2010(3).

[10][美]菲利普・库姆斯.世界教育危机[M].赵宝恒等,译.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7):22-23.

[11]陈乃林.创新社区教育治理体系略论[J].职教论坛,2014(15):50-53.

第11篇

[关键词]信息服务 外包 模式选择

[分类号]G351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加快了公众对政府信息服务种类、数量、形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的趋势。推行政府信息服务外包,是开发政府信息资源、满足公众多样化的信息需求、提高政府效能、开创信息时代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新局面的重要举措。

1、政府信息服务外包的理论依据

“外包”一词译于Outsourcing,本是商业领域的用语,特指组织将某些业务委托给组织外部专业机构,以提高效率和质量的经营活动。将“外包”用于公共服务部门,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政府改革运动。政府信息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将采集、加工、处理、存储的信息资源和开发的信息产品通过某种平台提供给社会,以满足社会的信息需求,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信息服务相比,政府信息服务具有权威性、广泛性和公共性等基本特点,是一种典型的公共服务。因此,探讨政府信息服务外包的理论依据,就应该将其置于公共服务外包的理论背景下。

1.1 公共选择理论为政府信息服务改革指明方向

政府作为公共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这已经得到共识。但对于政府应当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如何提供公共服务、如何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在理论上会经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传统观念认为,公共服务供给属于政府这一“权威制度”的独有领域,“政府官僚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产品的非市场性质,公共服务是一种非市场产品”。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政府集信息生产、开发、提供服务于一身,政府具有绝对的信息服务垄断地位。这种体制必然使公共服务数量少、质量差、效率低,远远不能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并由此导致政府信息服务内容单一、个性化信息服务缺失、政府信息服务主体单一、监督乏力等。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M・布坎南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将经济领域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引入政治领域对政府管理活动进行分析,并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在他看来,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是关心个人利益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基于此,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了政府组织的行为,认为政府组织并不像人们以前所认为的那样是充满公益心的,他们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纪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没有控制政府成本的激励,因此他们拼命的去扩大自己的预算;他们首先追求个人利益和机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基于此,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必须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将政府的一些服务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建立公私之间的竞争,通过外部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组来改革政府。可以说,公共选择理论所强调的市场价值,为政府信息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确立了方向――即服务外包。

1.2 治理理论为政府信息服务外包奠定理论基础

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治理理论研究权威格里・斯托克归纳了治理理论的五个主要观点:①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②治理是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③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权力依赖;④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治理;⑤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引导,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J。依据治理理论,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非划桨,即政府需要创造有利于信息服务的环境、而并非需要政府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政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来自于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公共机构、中介组织、私人企业等均可以参与提供政府的信息服务;治理以顾客为导向,要求政府的信息服务必须围绕公众的需求;把竞争机制引入治理过程,意味着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共同参与,能够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公众对政府信息服务的需求。

1.3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政府信息服务外包提供思路

新公共管理理论(New PuNic Management)的倡导者之一胡德,将新公共管理概括为7个要点:公共政策领域中的专业化管理、绩效的明确标准和测量、格外重视产出控制、公共部门内由聚合趋向分化、公共部门向更具竞争性的方向发展、对私营部门管理方式的重视、强调资源利用要具有更大的强制性和节约性。可见,它对政府信息服务外包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规模宁小勿大、宁要私人企业或独立企业而不是官僚体制提供信息服务工具、宁要多元结构提供信息服务而不要无所不包的一元化结构等。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提供公共利益和服务时,除了拓宽和完善官僚机构之外,其他机构也可以提供所有这些职能”,究竟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哪个途径能够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公众对公益物品的需求(或者说哪种途径能够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

此外,委托理论、公共服务的安排与生产理论等都对政府信息服务外包产生重要影响。委托理论认为选民的利益是分散的,难以整合成统一的利益要求,给政府带来了机会主义,容易出现政府对选民的利益无动于衷、忽视选民的利益。根据该理论,可增加政府信息服务供给的人,将政府信息服务通过对外签订合同的形式转化成为政府以外的机构,以促进信息服务供给效率的提升。公共服务的安排与生产理论认为,传统政府忽视了公共服务安排或提供与生产之间的区别,认为如果政府放弃了公共服务的生产功能,也就放弃了公共服务安排或提供者的角色。实际上,“当安排者与生产者合一时,官僚制的成本就产生了,即维持和管理层级系统的成本,而当安排者与生产者不同时,又产生了交易成本,即聘用和管理独立生产者的成本,两种成本的相对值决定了安排和生产功能分开是否值得”。根据该理论,政府信息服务的生产者与供给者可以分离,政府只需扮演好信息服务供给者的角色、要确保有足够的信息服务供公众享用,而信息服务的生产则可由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完成。

2、政府信息服务的经济特性

政府信息服务的外包模式决定于政府信息服务的经济特性,探索政府信息服务外包的模式选择,就必须从分析政府信息服务的经济特性开始。

政府信息服务的经济特性,源于公共服务的公共物品性。按照一般的理解,公共服务与公共物品是相对而言的。即公共物品是政府的有形产出形式,其生产和消费可以在时间与空间分离;而公共服务为政府的无形产出形式,其生产与消费则是时空一体的。但是,根据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阐释,公共物品并不是因其产出的实物形式而同公共服务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是因其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同私人物品相对应的概念。比如国防、政务公开、法治、气象信息、医疗信息、环境以及科研与教育等。因此,公共服务应该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政府信息服务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服务,显然属于公共物品且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性;同时,它又不是一种纯粹的公共物品,它的经济特性与公共物品又略有不同。

2.1 政府信息服务的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Non-competitive),萨缪尔森称之为“每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即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政府信息服务是否具有非竞争性,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具有纯公共物品性的政府信息服务,每一个人对该信息服务的消费不会妨碍另一个人对该信息服务的消费,也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该信息服务的质量或数量。换句话说,消费者在消费政府信息服务时是互不干扰的,每个人都能享受整个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此外,该信息服务一旦被生产出来,增加消费者消费该服务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任何增加,即消费者人数的增加所引起的服务边际成本为零。该类政府信息服务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如公布在政府网站上的政府信息资源,每一个浏览该网站的网民都可以享用该信息,而又不影响其他网民对该信息的享用;享用该信息的网民的增减,也不会引起政府公布该信息的成本增减。另一种情况是具有准公共物品性的政府信息服务,这类信息服务不会因为其被他人享用而造成他人消费的减少,但却因为他人享用而使其原所有者或供给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导致信息服务对于其所有者的贬值,信息服务消费者越多,信息服务供给者利益受损越严重。该类政府信息服务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比如,享受某就业信息的消费者越多,该信息的价值就越低。

2.2 政府信息服务的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弗里德曼称之为“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即生产者不能排除任何消费者的消费。政府信息服务是否具有非排他性,也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具有纯公共物品性的政府信息服务,要从技术上排除一部分人消费该信息服务比较困难,即使可行,所需的成本也相当高;而且,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一个服务对象却能带来信息服务整体效益的增加,这体现的是完全非排他性的特点。比如,将政府招标采购的信息在网站上,只要浏览该网站,任何企业都可以了解该信息,而且浏览该信息的企业越多,能选到最合适的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就越大。另一种情况是具有准公共物品性的政府信息服务,可从技术上排除一部分人消费该信息服务,以维护该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利益,这体现的是不完全的排他性特点。如专利的使用需支付一定费用,不付费的用户则被排斥在外。

2.3 政府信息服务的外部性

外部性(Extemality),曼昆称之为“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即一个人的行为直接影响他人的福祉,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外部性有正、负外部性之分,这里所分析的是正外部性。政府信息服务具有外部性,但会因信息服务类别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对于主要满足个人信息需求的信息服务,因其可直接提高个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质量,其外部性相对较小,比如公共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而对于满足社会共同信息需求的信息服务,其外部性则较为明显,如政府宣传艾滋病预防信息,降低感染率的同时也增强了国民的身体素质,再如政府部门免费向外资提供本地区优惠政策信息,盘活本地经济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税收的增加。

3、政府信息服务外包的模式选择

根据政府信息服务在竞争性、排他性和外部性方面的不同特点,政府信息服务的外包可采用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公私合作等模式。

3.1 合同外包模式

合同外包(Comracting Out),又称合同出租或合同承包,主要适合具有完全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及外部性较明显的纯公共物品性的政府信息服务。首先由政府界定某种信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并对外向私营部门、非盈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按合同生产服务;然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购买承包商生产的信息服务,并无偿的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在合同订立以前,政府信息服务的界定是一个行政过程,行政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后,政府信息服务的生产则进入经济过程,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外包模式,既扩大了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的财源和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同时又使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资源满足公众多样化的信息需求。比如,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将40多项信息管理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交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包,建设了大量的数据库和子网,实现了信息传播载体的良好运行,从而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

3.2 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Franchise),来源于德姆塞茨曾提出的特许投标(franchise bidding)理论,主要适合具有非竞争性、一定的排他性及外部性较小的准公共物品性的政府信息服务。在该模式中,政府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与获得特许权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享有某项政府信息服务的经营权利,即特许经营权,准许该企业通过向信息服务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或出售信息以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香港政府于1999年11月与ESD Serv-ices Limited签订“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合约,由ESDServices Limited公司负责建设、运营、拓展、推广和管理,是一种典型的特许经营模式。对政府而言,可减少投资和风险,借用私营机构的管理、技术优势、市场营销经验,为公众提供更好信息服务;对公司而言,可以从与政府的交易中、从商业服务和广告中获益,且拥有难得的商业机会;对大众而言,可享受更好的一站式信息服务。当然,采用该模式,需加强对政府提供的特许经营权行业准入及价格、投资等方面的规制,防止高价低质等危害信息消费者行为的出现。可见,特许经营与合同承包不同之处在于,合同承包模式是政府向企业付费;而特许经营模式是消费者直接向企业付费。

第12篇

社区银行虽不及大银行资金雄厚,但社区银行有其存在的依据。Berger、Udell和Levonian、Solle(r1995)通过考察中小企业贷款占银行总资产的比率和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率,认为小银行在发放关系型贷款方面具有优势,比大银行更擅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提出了“小银行优势论”(SmallBankAdvantage)。

(一)中小企业适合关系型贷款技术

西方实证研究发现,银行和企业的关系是影响企业信贷的重要因素。银行与企业保持密切关系使银行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能够增加企业的信贷可得性(Petersen和Rajah,1994),企业也能够以较低的商业信用依赖(Petersen&Rajan,1994)、较少的担保品要求(Berger和Udell,1995)、较低的贷款利率(Harhoff和Korting,1998)获得银行贷款。Berger和Udel(l1995)认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主要基于信息敏感和关系驱动(Relationship-driven),而对大企业贷款则主要基于交易驱动(Transaction-driven)。Berlin和Meste(r1998)把银行信贷概括为一次易的市场交易型贷款(Transac-tionalLending)和表现为额度贷款或承诺贷款的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Lending)两种类型。Berger和Udel(l2002)把贷款技术与银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式联系起来,认为不同的信贷技术所依据的信息获取或处理方式不同,交易型贷款包括财务报表型贷款(FinaneialStatementsLending)、资产保证型贷款(Asset-basedLending)、信用评分技术(CreditScor-ing),以上这些都是建立在易得到、可量化的“硬”信息(Hardinformation)基础上的,需要的技术较为复杂;而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Lending)是建立在难量化、难传递的“软”信息(Softinformation)基础上的。一般来讲,大企业的财务状况透明,有可抵押的财产,有较清晰的信用记录,能生产大量的硬信息,适合交易型贷款。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完善,缺乏抵押品,难以提供高质量的硬信息,除提供少量数据报表外,更多的是生产大量的具有私有性、不易被量化和传递的意会信息,适合关系型贷款。由于中小企业贷款频率高、额度小,提供的信息不透明,银行对中小企业信息的搜集与处理与大企业相比要花费更多的人力与物力。银行通过与中小企业长期密切接触、与借款企业所在社区的相关主体进行交往等方式获取有关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软信息,运用关系型贷款技术能有效地处理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问题(Berger和Udell,2000)。

(二)社区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上的优势

社区银行的小规模适合对中小企业贷款。Nakamura(1993)认为,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结算账户具有优势。相对于大银行,中小银行的客户数量少,有利于中小银行对客户的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充分识别。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一般集中在一家银行开户,有利于中小银行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综合把握,这就形成了中小银行的信息优势。Berger和Udel(l1995)运用层级控制理论从企业的信贷特征及管理的规模、范围不经济的分析中得出了大银行减少对中小企业贷款以服务于大企业的结论。Berger、Demsem和Strahan(1999)论述了银行组织规模的增大导致层级间的控制损失问题,认为同一家银行同时提供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服务将导致银行放贷93成本增加和经营范围不经济(ScopeInefficient),大银行为发放交易型贷款而减少或拒绝对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Stein(2000)提出了GHM理论(即控制权的安排影响激励),认为大银行组织结构和层次复杂,具有传递“硬”信息的优势,但对于软信息的传递,则存在“组织规模不经济”(Organi-zationalDiseconomies)问题。中小银行因其组织结构简单、管理层次少,适合处理“软”信息,在收集和传递“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DeYongHunter和Udel(l2004)论述了银行规模、信息类型、产品标准化程度之间的内在联系,认为小银行适合运用软信息提供个性化服务,大银行适合运用硬信息提供标准化产品并收到规模效益。社区银行的组织结构具有处理软信息的能力。小银行的组织结构适宜生产软信息和发放关系型信贷,大银行的组织结构适宜生产硬信息和发放市场交易型信贷。Berger和Udel(l2002)认为,软信息具有模糊性和人格化特征,难以通过复杂的组织系统传递,必须依赖基层经理收集和处理软信息并进行信贷决策。相对于大银行,中小银行因管理层次少而使委托链条缩短,具有关系型贷款优势。Hauswald和Marquez(2002)认为,银企间的物理距离对信息传递具有影响,信息距离(InformationalDistance)的增加或借款人特定信息的生产成本提高,导致了关系型贷款的缩减。一般来说,小银行更为靠近潜在客户,具有实行关系型贷款的优势。J.Stein(2002)认为,大型银行科层结构复杂,信息生产与资金配置权分离,一线信贷经理难以清楚地向上级管理层表述和证明软信息,不利于激励软信息的生产,但对硬信息的生产具有激励作用。小型独立型银行的管理层次较少,信息生产与资金配置权基本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激励一线经理进行软信息的生产。Brickey、Linck和Smith(2003)论述了所有权激励效应,认为中小银行为了使基层信贷经理有效收集和处理软信息,在授予其较大决策权的同时给予较多的所有权份额,以使基层经理的行为符合股东的目标利益。J.C.Stein认为,扁平的、小型的金融机构具有传递和转换“软信息”的优势。由于农村金融量小分散、种类繁多,农村金融供求具有明显的“软”特征,适合由决策快、审批环节短的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农村社区银行同样具有关系贷款的优势。Banerjee用“长期互动”假说和“共同监督”假说对农村社区银行的竞争优势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银企之间的长期合作和共生关系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困境和逆向选择问题,业务圈子内部的各个金融需求者之间的相互监督是基于农村传统和特点的全方位的动态监督,能够确保资金运作目的的实现。W.Keeton运用“关系型金融服务”和“信息型金融服务”两个概念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优势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通过获取其客户的行为习惯、人际关系和经营状况等个性化信息提供服务,并在长期的信用合作中与客户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关系型信贷网络。DeYoung和Hunte认为,小银行或者农村社区银行具有技术后发优势。在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小型金融机构能够作为“免费搭车者”不支付“试错成本”和金融产品设计成本;在信息共享方面,小银行能够以获取公共知识的形式,低成本地使用大银行的“硬信息”并与自己掌握的“软信息”相融合;在声誉方面,农村社区银行、当地企业和农户在长期共生关系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客户不必担心隐私外泄和金融诈骗等。Daupla认为,后发优势使新生的社区金融机构在存款增长、贷款增长、存贷比率、流动性和资产组合等方面实现了良好的发展绩效。

二、社区银行面临的挑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社区银行的数量和市场份额都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究竟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社区银行的下降,已有的相关研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释。

(一)技术进步

Ongerna和Smith(2000)认为,当下的金融交易大多是通过自动化的、匿名的市场方式进行,几乎不需要银企关系的创建,因而对银企关系的价值表示怀疑。Petersen和Rajah(2002)分析了信息技术对美国银行实施小企业贷款的影响,认为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物理距离之所以有了显著改善,主要在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应用。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使专业化的信息中介(infomediaries)能够大量地采集、存储和加工企业的众多信息,并迅速、及时、高效地进行传递,使银行拥有更多的关于小企业的硬信息,有利于为远距离的小企业提供贷款。Deyoung、Hunter和Udell(2002)、Kallberg和Udell(2003)认为,信用评分模型和在线贷款申请方便外地银行搜集小企业信息,并通过企业贷款证券化的方式提高小企业贷款的商品化程度,有利于发挥大型银行规模经济特性和成本优势。一些学者用信息鸿沟概念分析了信息化和网络银行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影响。有学者认为,小型金融机构因业务相对封闭,具有较好的资金保全和资本安全性。也有的学者认为,扁平结构的网络平台,大部分软件信息可通过图片、录像、电子监控等方法“标准化”,使社会评估和信用管理部门能够对无信用、无抵押品的项目进行迅速评估,能够使人们进行直接的网络面对面交流,有利于大银行提供个性化服务。大小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鸿沟可使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挥后发优势: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作为跟随者可以把更多的业务“搬”到网上,“复制”大银行的制度和工具,投资少、见效快;网络银行突破了资产规模、机构网点的限制,为小金融提供了相同的竞争平台。DeYoung、Hunter和Udel(l2002,2004)(DHU)认为,放松金融管制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不能改变全球化的大银行与地方性的小银行共存的现实。他们以银行规模、单位成本及产品差异化程度这三个变量为基础构建了策略图(strategicmaps)理论,认为管制的放松和新金融技术的出现使大银行改变零售业务的策略,提供大量的、低成本的和非个性化的金融商品。Carter、McNulty和Verbrugge(2005)(CMV)提出了与DHU的“二元分叉式发展”命题相一致的结论,认为管制的放松和技术的进步推动了贷款市场的利率下降,提高了大银行在小企业贷款上的绩效,扩大了大银行的市场份额。

(二)市场竞争

Jayaratne和Wolken(1999)根据1993年美国小企业贷款数据对“小银行优势论”提出了异议,认为某一地区小银行的数量与该地区小企业贷款约束状况在短期内有某种联系,但在长时期内并没有相关性。Evanoff和Ors(2001)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放松了金融行业的地理管制,打破了社区银行在地方市场上的垄断优势,使社区银行不得不与外地市场的银行进行高度的竞争。DeYoung和Duffy(2002)认为,美国放松了金融行业的业务管制,使以利息为主要收入的社区银行面临像“金融超市”一样的大银行竞争,能否继续盈利成为决定社区银行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社区银行数量的减少,一些人认为是社区银行业务模式正在失去自生能力(Viability),更多的人认为是金融管制放松把那些低效率的和管理不善的社区银行剔除的结果,最终高效运行的社区银行将获得兴盛。M.Olson(2003)认为,应该把新设资本的流入量而不是银行数量的变化作为反映社区银行生存价值的衡量指标,因为设立社区银行的关键条件是要具备吸收稳定存款与识别有利贷款机会的能力。T.Hoenig(2003)认为,因为社会上经常出现具有价值的投资项目,这必然使毫无信用记录的新生小企业不断出现,社区银行即便在信息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也能提供对这类企业的关系型信贷服务。RebeccaS.Demsetz和Strahan(1997)认为,合并后的银行通过扩大业务范围和资产多样化,降低该银行的风险水平,提升盈利水平。通过拓展银行的业务地理区域,使银行资产向少数大银行集中。Basset和Brady(2001)认为,来自于“并行的银行体系”(aparallelbankingsystem)的竞争削弱了社区银行的竞争地位。DeYoung、Hunter和Udel(l2002)认为,共同基金、在线经纪账户等新型的储蓄与投资工具增加了核心存款(coredeposits)的稀缺性。Berger、Bonime、Goldberg和White(2004)认为银行并购与新设银行具有内在联系,小企业难以适应并购后的大银行的信贷程序,存在建立新银行的需求和机会。在金融机构发展战略与环境因素、集团资源能力存量的关系上,Holland和Westwood(2001)提出了“银行规模与经营战略之关系”的理论模式,概括了银行业变化的动力源与变化方向之间的联系。总资产额在400亿美元之内的“专注型”(Focus)银行以专业化和精品化为主要特色,以高度专注于特定的市场为经营战略。总资产额在3500亿美元之上的“大型”(Juggernaut)银行,以交叉销售为经营战略,够资格的银行随着竞争加剧将减少。总资产额介于400亿美元与3500亿美元之间的“死亡之谷”(DeathValley)银行要么走向大型银行之路,要么继续走向更加精专银行的方向。图1中横轴A表示银行的资产规模,纵轴B表示银行的数目。

(三)社区银行自身因素

Collender认为,农业生产的脆弱性和季节性使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业务结构相对单一、业务拓展困难、资金组合质量不高,也使农村小型金融不得不留出更高的储备金,影响了其盈利能力。D.Fetting分析了1970年以来美国大平原地区农村人口绝对数量下降和法人数目减少的情况,认为农村地区的人口减少导致金融需求越来越单一,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量和业务手段也受到限制,被迫关停,中小企业也随之迁出农村。R.Collender认为,外部资金流入农村,一方面可以增加农村小型金融的业务能力,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改善存贷款结构,弥补农村金融的季节性限制,更新业务知识;另一方面会带来大规模的银行并购,埋下资不抵债的隐患,或引起组织治理和科层结构的增加,疏远与农户之间的亲密关系。另外,由于农村本来的市场容量有限,外来资金只能有限地提高农村的资金利用率。C.L.Colvin认为,大量农村金融机构倒闭的原因在于高层管理的非竞争性。在管理层缺乏足够的增效动力和外部监管缺位或者失位的情况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者不能有效地应对外界刺激。W.Keeton的“关系型金融服务”和Banerjee的“共同监督”机制都表明,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在使用个性化“软信息”和进行内部治理方面,都不像大商业银行那样信息透明和非人格化处理,外部资本不能低成本取得其“人情”背后的数据,也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其制约,易产生缺位和失位现象。Banerjee运用“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的假设分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认为信用合作社是有效解决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问题的有效形式,合作社根据“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原则,使内部成员在长期互动中重复博弈、相互监督,降低了信贷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三、发展我国社区银行的政策建议

上述文献分析表明,社区银行与大银行具有不同的功能,社区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具有独特作用,能够节约交易费用。社区银行的核心功能主要是关系型贷款技术,这种技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软信息的生产和运用为内容,以组织结构简单和亲近社区为基础。虽然一些西方学者依据信息技术进步和金融发展水平对社区银行的功能和存在提出了疑虑,但只要软信息还没有被完全硬化,社区银行的关系信贷技术就具有发挥作用的条件。上述研究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银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力发展社区银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总体上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无论是从信息技术层面上看,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看,小银行具有优势的命题在我国现阶段都能成立。在我国当下的银行体系中,还十分缺乏有活力的小银行,甚至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银行,这是造成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国有银行的战略收缩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遭遇极大的困难乃至空白。因此,打破国有大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大规模地发展社区银行,应该成为完善我国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思路。发展社区银行的路径主要是存量改革和增量改革。一般来说,存量改革不需要支付规则制定成本,能够有效优化不良资产,国家倾向于支持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够避免对原有的路径依赖,不用支付处理历史包袱的成本,但需要支付大量的制度创设成本,民间资本倾向于支持增量改革。现在,我国的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虽然不是大银行,但也不是与社区共同发展的社区银行,只要国家对中小银行进行因地制宜的改造就可以将其转变为社区银行。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的困境持续不能得到根本解决,这至少表明我们对农村信用社的存量改革还没有收到满意的效果。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我国开始了增量改革的新探索,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建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新型金融。实践表明,农村金融的增量改革对于根本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完善国家金融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社区银行进行准确定位

大银行拥有交易型贷款技术,具有服务大企业的优势;中小银行擅长关系型贷款技术,具有服务中小企业和农村客户的优势,两者存在业务互补关系。如果两者开展同质竞争,大银行在服务大企业的同时开展中小企业业务,将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银行实行地域多元化战略和盲目扩大规模,既不利于满足社区金融需求,也不符合银行组织结构优化原理,将会导致经营风险扩大。相反,如果中小银行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于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地区,也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社区银行应坚持求异型战略。一是社区银行要立足社区,以本地中小企业和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努力发展中间业务,根据细分市场的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社区银行不应盲目求大,正像舒马赫(1973)所说的那样,小才是好,小才是美,小才具有活力和竞争力。二是社区银行要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在业务上,以关系型信贷为基础开展“个人对个人”服务,发展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发展以个人客户为主的零售业务;在服务渠道上,把有形网点服务渠道与虚拟化的服务渠道结合起来提供社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在产品上,充分利用网上银行业务技术开展个性化服务,把技术创新与传统产品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