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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07 17:31: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化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文化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叫****,是来自***银行基层网点的负责人,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合规守法,从我做起》。

合就是“合符”,守就是“遵守”,合规守法的字面意思就是要合符规章、遵守法律,引申到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就是指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银行业的有关规定,这样银行业务才能稳健发展,站在一个基层网点负责人的角度,我是这样理解“合规守法”经营理念的:一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农行的制度;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工作实践;三是树立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自觉参与农行的“合规守法”文化建设,推动信贷业务的发展。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是实现“合规守法”的基础。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是银行业务发展的保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提,也是信贷工作的指针。目前存在着思想,以为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就是国家制定来管理制裁我们的,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作为企业发展的敌人,处处想的是钻法律的空子,唯利是图。这是一种极端危险、也是一种极端错误的思想,国家法律是制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它的主要功能不是制裁,而是保障。有前面那一种思想的人,如果不改变,他是没有未来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他所的领导的企业也没有未来。作为一个基层农行的信贷员,责任重大,稍有不慎,一步走错,将为银行和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我们必须摈弃这种错误思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一是要学懂弄通,“合规守法”要求,首先是要守法,其次才是合规,守法是前提是基础,守法必须先学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武装自己,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拒腐防变能力和信贷业务水平;二是要加强宣传,信贷工作是借方和贷方双方面的工作,“合规守法”也要求,不仅要银行员工守法合规,而且对银行客户也必须合规守法,这就决定了我们信贷员作为法律法规宣传员的角色,我们一面在为客户办理贷款,一面也承担着“合规守法”的宣传重任,许多客户对法律法规知晓率高,也能自觉遵守,但对银行规章制度不了解,不遵守,以为是我们信贷人员在刁难客户,经常无理取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信贷工作的开展,通过我们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口头宣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合规守法”在银行客户中的知晓率越来越高,客户也越来越配合我们的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是实现“合规守法”的关键。在信贷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是实现“合规守法”的关键,也是推动信贷业务、乃至整个银行发展的落脚点。正确处理“合规守法”建设工作与信贷业务工作的关系十分重要。目前,有一种错误的思想,有的银行职员认为“合规守法”建设是银行领导的事,是银行合规法律部门的事,信贷员的工作就是发放贷款,反正领导同意审批的就是合规的就是守法的,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是“合规守法”意识不高、主人翁责任感不强、做日和尚撞日钟的错误思想的体现。信贷岗位是银行的窗口,是银行与客户直接对话的平台,我们的一言一行必然影响到客户对银行的看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合规守法”的理念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用法律法规规章来指导信贷工作,树立风险意识,违法的事不做,违规的款不贷,最大限度减小贷款的风险和银行的风险。二是认真总结、努力探索,在信贷工作与客户的交流中,总结出“合规守法”的合理化意见建议,丰富和发展“合规守法”的内容。

从我做起,自觉参与农行的“合规守法”文化建设,推动信贷业务的发展,是“合规守法”的重要目标。“合规守法”文化建设是构建合谐银行的重要方面,培养银行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自觉参与到“合规守法”文化建设中来,参与到信贷、乃至整个银行业务发展中来,积极出谋划策,必将对信贷工作的发展、银行企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规守法不是权宜之计,要建立常抓不懈、与时俱进、注重实效的长效机制,不仅需要合规管理的动态发展和与时俱进,而且需要倡导和建立一种良好的银行合规文化。这种合规文化的精神内涵就是诚实、守信、正直、守法。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银行员工为阵地,以信贷工作为抓手,以发展业务为目标,不折不扣地加强“合规守法”文化建设,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推进银行业务步上新的台阶。

当然银行的“合规守法”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让我们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增强“合规守法”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合规守法,从我做起,从推动银行的合规守法建设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第2篇

1.1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综合文献,提出比较安全法学定义,即以保护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运用比较学、安全学、法学、社会科学的原理、方法,以全球化的视角,研究不同时空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制度、内容制定、技术规范、颁布实施、效果评价、更新修订等以及它们的相互比较借鉴的一门交叉学科。根据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其具有以下几点本质属性与内涵:1)比较安全法学的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安全科学、法学、社会学与方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基础,而比较方法与解释法是其研究的基本手段。2)安全法学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与主观属性,以安全法为客体的比较研究无疑受政治体制、历史与发展、经济文化与宗教习俗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因素影响是比较安全法学显著的特征与属性。3)比较安全法学主要研究安全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象是不同时期、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宗教背景下的安全法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具体如图1所示,其具有极大的空间、时间跨度及维度;研究范围是不同安全法体系或不同管辖权的安全法体系中的跨时空范围之间的比较和法律法规在各种形态上的比较。4)解释分析、比较分析是比较安全法学的主要活动。既包括对安全法律、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其结构的解释,也包括对安全法现象所形成的基础———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的解释,挖掘安全法的内在构成,以更好的了解它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基于解释分析进行比较分析,其具体活动是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比较单元(对象)与比较维度是构成比较安全法学的基本活动要素,而比较单元之间的相似性、联系性与可比性是安全法比较研究固有的属性与基本准则。5)比较安全法学的目的是探索最佳的适合本国或地区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文化和制度;其任务是通过对不同安全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宗教背景的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借以发展、完善安全法学。6)比较安全法学是安全科学、比较学与法学等学科融合而产生的一门交叉性学科,是安全法学、比较安全学与比较法学直接相互渗透、有机结合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属性。

1.2比较安全法学学科分支体系安全法按照法本体层次与性质可以划分为安全法律、安全法国际公约、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5个层次,按照法生命周期与活动规律可以分为安全法立法与修订、安全法颁布实施、安全执法与监督、安全法宣传与教育、安全法评价,按照法律社会管理属性可以划分为安全法渊源体系、安全法建设体制、安全法管理体制等。基于上述安全法本体层次构建比较安全法纵向分支体系,基于安全法生命周期与社会管理属性构建比较安全法横向分支体系,如图2所示。1.3比较安全法学理论基础比较安全法学隶属于安全法学,其方法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比较安全法学是比较安全学和安全法学的交叉,比较安全学基于比较的视角研究安全问题,具有庞大的分支学科,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受到当时社会的政治制度、历史发展、经济状况、文化发展、宗教背景的制约,为了剖析上述社会与历史等因素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影响机制,其必须得到人类学、哲学、语言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行为学、数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系统科学等的支持,其理论基础源于上述学科理论的综合、渗透与融合。

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步骤及内容

2.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安全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比较古今安全法之异同并探寻发展规律,有利于安全法的改革与完善,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的第一个研究维度就是时间维度;不同国家或地区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背景,对安全的认识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的安全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安全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宗教背景对其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第2个维度为空间维度;安全法律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行为安全法,因此,第3个维度是知识维度,其维度如图3所示。

2.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内容综合比较安全法纵向与横向分支体系,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的研究内容,按照比较的对象进行划分,分为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4个方面,根据上文提出的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维度,对其比较研究内容进行阐述与举例,见表1。

3比较安全法学方法论体系、具体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模式

3.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作为提供具体科学研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律或法则的方法论,一直以来都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倪正茂提出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但仅仅提到比较法学研究应采用的具体方法,各种社会学、心理学方法、逻辑学方法,并未真正建立起研究方法体系,曹莹莹等提出比较安全学研究的专业维、技术维、逻辑维和理论维,基于以上研究基础,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其研究方法论体系,具体如图4所示。其中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内容范畴;技术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过程;逻辑维是比较安全法学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时间和空间定位;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的理论基础体系。

3.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及具体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实践时,不能忽略法律所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环境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基于安全法律的特点及比较法研究实践,提出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1)提出问题。如“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规范比较),“外国如何确保安全监管的执行效率?”(功能比较),需要用到的方法为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法、文献法等。2)资料收集。①先确定比较单元,待比较的辖区:本辖区、国外的下辖区,在步骤1)所提出的问题中,可以选择具有先进矿山安全管理经验的国家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日本、德国之间的比较等等,选择安全监管执行效率高的国家进行安全监管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法国、加拿大之间的比较等等;②确定体系,步骤1)所提出的2个问题的体系是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③收集考察辖区资料,对规范比较来说,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收集尽可能详尽的法律文件、制度和规则,对功能比较来说,以问题为中心,收集解决问题的各种办法,这些材料应该包括单独或共同构成法律生活形态的一切东西。需要用到的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文献法、调查法、统计方法等。3)描述。对所搜集资料进行研究、整理,并用选定的符号记录下来。并对所收集到的安全法律文化资料进行描述、概括,进行辨伪。4)解释。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包含2方面内容:①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和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结构的解释,分别立足于比较单元所在法系、国度、地区,秉承中立、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法律解释活动;②对特定历史、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下辖区安全法律法规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成等内在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历史研究法、演绎分析法、解释法、社会心理学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工程学方法、逻辑方法、信息论方法、系统论方法等。5)并列。确定比较所需的参照与比较的项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理学基础,安全法律工作者,安全法律组织机构,安全法律设施,安全法律概念,安全法律规范,安全法律体系,安全立法行为,安全执法行为,安全司法行为,安全监督行为,安全法制宣传行为等等。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律监督的主体,安全法律监督的对象,安全法律监督的程序,安全法律监督的实效等等。需要用到的方法有结构—功能分析法、层次法、分类法、对称方法等。6)比较。对安全法比较单元相关维度与属性进行比较。按照“并列”环节提出的比较项目分别进行中、外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和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比较法、类比法、模型法、仿真法、实验法等。7)结论。对比较过程进行分析与归纳得到比较异同等结果,对相同之处,探究规律,融合发展,不同之处,分析原因,借鉴移植。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等。

3.3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路径比较安全法学核心活动为对比较安全法客体(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达到比较异同、借鉴移植与融合发展目的。基于文献,考虑比较安全法学巨大的时空特征、多维度的研究方向与多层次研究目的,以及显著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提出“以规范比较为起点,以功能比较为主体,以文化比较为辅”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比较安全法学比较研究路径(表2),以满足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安全法学现象与问题的不同目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式比较实践的需要。

4结论

第3篇

1.1企业对会计控制环境的认知不足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尽管企业对管理层的整体的知识面要求越来越高,然而某些管理者只看重资源的成本,在制定岗位时,尽可能地减少员工人数,一人多岗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不能兼任的职位没有适当分离,也未落实回避制度,缺少相互制约的机制。有些高管在对企业内部控制与业务出现冲突时,主观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过于详细、控制过于严苛,从而对企业的业务能力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将内部控制和企业发展与效益相对立起来。从公司内部看,管理层的权利远远大于其责任,由于缺乏激励机制,管理层自身提高没有动力,导致了管理层素质整体低。同时,由于员工的配置不像大企业那样做到专人专职,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良莠不齐,导致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知程度较低或不足。更有甚者的是,某些员工甚至认为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与自己的日常工作毫不相干。

1.2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完善,董事会的权责也不能独立实现。在人员配备上,也没有切断董事与管理层的关系,根本保证不了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独立性。更严重的是,企业对经理层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者独揽大权,没有相应机构限制他们的日常行为,无法保证股东和其他利益集体的利益。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根本没有话语权,大股东实质操控着董事会,股东大会名存实亡。目前的企业“生物链”商未形成,大股东基本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监事会虽然名义上是专门对董事和经理监督的机构,但我国很多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权力并没有被有力地发挥出来。监事会成员很多来源于董事会,并未独立选举产生,这使得我国逐步形成“双会制”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不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立客观、独立的监事会势在必行。

1.3内部审计存在缺陷

现代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内审机构,每年财政部都会发文要求企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但是,我国一些企业并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存在严重的内部监督缺失现象;有的企业虽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该机构设立在管理层下属单位,严重制约其发挥;还有一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由非专业人员担任的,不了解准则,甚至不清楚内部审计区别于经营和外审的审计目标;还有一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不足,或是作为各部门临近退休人员的过渡岗位。这些因素都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全面开展。内部审计设立的层次太低,内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必定导致内审部门不能实行其应尽的职责。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起不到相应地作用,舞弊、造假等情况在监督不到位的条件下必然会发生。

1.4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企业控制环境的有效反映,是企业文化形象在外部的延伸。没有企业文化,企业的发展愿景会受到影响,公司的治理也会出现障碍。目前很多企业的文化建设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企业文化形式过于单调;其次,企业文化不够创新;还有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存在偏差。企业要是没有完善且良好的文化体系,企业员工很难认可管理层所做的决定,其工作积极性就会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对企业的利润和名誉等方面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企业文化体系是每个企业必须落实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5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在企业外部环境的因素中占首要位置。企业作为法人,存在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只有懂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健康有秩序的发展。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整体上还处于逐步成长的阶段,在内部控制方面取得的成果也非常少。内部会计控制相关法律法规颁布的层次不高、没有形成一个相互联系、全面的法律框架体系。这使得企业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较少,而且部分法律还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会计控制环境的外部因素极易受到影响,企业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2优化企业会计控制环境的对策分析

2.1增强企业对会计控制环境重要性的理解

企业内部控制是组织行为,不是某个部门的事情,更不是某个员工的事情。企业内部控制必须要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认识,让企业文化贯穿到每天的工作中,深入到全体员工的心中。企业要依照规范整理和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内控体系,编成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体系每年必须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要求各部门根据实际业务按内控规范和指引编写,汇总后形成正式文件付诸实施,让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充分认识到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

2.2贯彻企业产权理念并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法律调整股权结构,让股东大会真正体现依法行使其经营决策权,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心声。此外,企业可以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强化他们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管理层独揽大权,暗箱操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企业应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提高监事会的监控力度,使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者形成相互制约。监事会制度要保证监事会享有独立有效的监督权,对企业管理策略的调整、职员的裁减、工资福利的发放标准和形式、企业财务信息的合法公允等方面均拥有质疑权和否定权。同时,要以财务部门为核心,切实从财务管理方面来加强对董事会行动的约束。

2.3强化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

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置專业的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方法,对本企业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企业要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首先,审计部门应高于其他部门,并且不属于其他任何一个职能部门,有权力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否则就是形同虚设。其次,审计工作要从查错查漏转移到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正确的建议。最后,内审领导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且能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独立的内部审计不仅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高效运行,而且还能有效降低企业重大错报风险。企业应该指定专门的内部审计人员构建其内控体系,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要求内部审计对企业的重点经营环节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向上级汇报发现的问题,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提出合理意见。

2.4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

企业文化具有双面性,它可能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可能导致企业走入困境。企业文化对企业内部控制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企业内部组织文化的缺失,是造成内部控制失控的原因之一。企业必须用严苛的规章制度来促进良好的企业文化形成,遵循健康、严谨的行为准则,培育蓬勃向上的企业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时,必须加强员工对内部控制的理解,鼓励全体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的热潮中,这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企业文化形成是由董事会的管理理念与经营决策决定的。企业管理层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企业内控制度,并在员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因此,管理层可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的管理理念来促进企业文化,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文化的影响力逐渐增加。当然企业所处环境的变化,容易使得企业文化面临一些困难,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目标的实现。所以,企业应依据内部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及时修正企业文化。

2.5建立健全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体系

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法规之中,可以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均做到有法可依,凭借法律制约企业管理层的行为,为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保企业遵照法律条款自主经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预防性、检查性、指导性控制作用。我国企业应严格遵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立法部门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内控法律法规,对其不断完善。立法部门应该高瞻远瞩,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推行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内部会计控制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只有会计法和证券法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有明确要求,而且二者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公司法也必须明确建立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强调所有企业都应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同时,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应明确企业高管的内部控制的法律责任,对内部控制负有直接责任的CEO和CFO应作为内控主体的首要对象。企业所提交的内控评价报告必须反映管理层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具体情况,大力提高企业违反内部控制相关法律的成本,对于违法企业,追究当事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进而从根本上遏制管理层的舞弊行为,进一步明确管理层的责任,减少企业内部控制失败可能性。另一方面,还要明确政府责任,强调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不明确,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要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督责任,财政、税务、审计等其他政府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形成有效的政府監督,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失败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参考文献

[1]洪武坤.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16).

第4篇

 

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与估价;说课;职业教育

说课是教师面对同行和专家,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将自己对课程标准、教材的理解和把握、课堂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学习方式的选择和实践等一系列教学元素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实践证明,说课活动有效地调动了教师投身教学改革,学习教育理论,钻研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是提高教师素质,培养造就研究型、学者型青年教研究师的最好途径。本文结合高等职业教学的特点,是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为对象的一次说课。

一、说课程目标

1.课程性质

在确定课程目标前,首先分析课程的性质。根据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是专业基础课,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它的学习为专业课打下基础,同时起到链条的作用,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三大技能:经纪、评估和营销串联起来,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专业内容。二是培养学生房地产法律意识,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2.课程目标

对课程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分析确定课程目标。该课程要求为学生的专业课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因此需要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是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因此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突出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核心,从而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成为房地产从业的高素质人才。

知法、用法和守法是课程目标的三个层次。知法为知识目标,让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用法为能力目标,让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守法为情感价值观目标,让学生将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说学情及学习方法指导

1.学情分析

《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开设在大一的第一二学期,总课时为72个。该课程面对的是大一的学生,学情分析重点放在知识结构和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对房地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相关知识的时候,注意知识的衔接,对相关概念做适当的解释和阐述,帮助学生建立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在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学习较主动,但文化基础薄弱,学习的自主性较差,因此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正所谓,授人以鱼,仅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益。学生知道怎么学,比学什么更重要,学习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

2.学习方法指导

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特点重点培养学生三种学习方法,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和反思学习法。

房地产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法。我国以商品房为主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不长,但发展速度快,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由于关系到民生,国家将它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因此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即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从最初的20%,调整到30%,再调整到35%,由于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了加快经济复苏,国家将资本金比例调回30%。这就要求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不断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适应社会的发展。自主学习法的培养,是通过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根据课程目标,设置思考题,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在课堂外布置拓展型题,让学生在业余时间自学。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合实践性强,需要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或者项目调查常常涉及多个知识点,比如对房地产开发类型的调研,就会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楼盘,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关知识,综合实践性强,单个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比较困难,因此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学生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积极交流信息的合作关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反思学习法促进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效率。根据原认知理论,通过培养学生的反思学习法,让学生选择能达到目标的最适当的学习,检测达到目标的情况,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总结达到目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三、说课程内容

根据教学目标,结合学情分析,确定课程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突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因此课程内容上涵盖房地产开发主要环节,即从土地取得,到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到物业管理,并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

根据课程内容,从而组织教学资源。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和其他参考资料。教材是课程内容最主要的资源,课程内容的实现离不开教材。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戚瑞双主编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它也是高职高专房地产类规划教材。其他资源包括(1)文献资料,辅助建立课程理论框架,(2)视频资源,帮助建立感性认识;(3)案例资源,提供案例分析材料;(4)网络资源,提供课程扩展材料。(下转第104页)

(上接第20页)

四、说教学设计

1.课程设计理念

课程设计的理念是与专业能力结合,缩短教学与专业的距离;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应用为目的;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课程设计思路

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即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技能细化出具体能力,以该能力培养为核心,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导入案例引出法律法规,再进行知识应用,最后总结和反思,达到能力的培养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的目的。

3.说教学方法

怎样展开法律法规这就涉及到教师的教学方法。本门课教师主要的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问题设置和现状分析。问题设置即将问题摆在学生面前,通过问题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现代教学论研究指出,感知不是学习产生的根本原因,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问题。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求知欲,激发学生活跃的思考;没有问题学生就感觉不到问题的存在,也就不会去思考。现状分析即将现状摆在学生面前,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比如在讲解房地产开发类型的时候,以学校附近某楼盘为例,通过分析投资商和建设单位,引出房地产开发类型法律法规,让学生得到了感性认识,同时也将理论联系实践。

案例教学在法律法规教学中应用较为普遍,本门课也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甚至包括调查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者将案例分为导入型案例和分析型案例。导入型案例与该节知识紧密联系,或者能够帮助学生有直观的认识。比如在讲解房地产估价公司时,以某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视频介绍为导入,让学生建立感性的认识。分析型案例,主要是让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也有文字和视频材料。比如在讲解转让实质时,学生对转让实质感性认识少,认识不深刻,通过视频的方式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加深认识,激发学生的兴趣。

五、课程评价

有效的评价能够及时了解教学状况,也是教师反思和改进教学的有力手段。本门课主要通过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来实现。形成性评价包括:(1)学习参与度,(2)学生知法、用法的能力,(3)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终结性评价即为期末考试测评。

【参考文献】

[1]黄敏,刘娜.《高职课程说课内涵浅析》[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2]程永华.《说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应用》[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3).

[3]谭冰,王阳,徐国东.《关于说课内容的理论探索》[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3).

第6篇

一、活动主题:“突出预防、关爱健康”。

二、活动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活动时间: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

四、活动内容:

(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下乡

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举办现场咨询活动或专题讲座,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职业健康科技下乡

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快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有效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三)职业健康文化下乡

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职业健康知识图册》,悬挂“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挂图”,举办现场咨询活动或知识讲座,管饭宣传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承担哪些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建立哪些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哪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应承担哪些职业健康义务,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

五、活动形式

(一)县安监局组织“三下乡”活动宣教组,由局领导带队,深深入重点乡(镇、场),联合乡镇安监所,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线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形式为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和专题讲座、发放宣传图册等资料。

(二)《职业健康只是图册》和“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挂图”由省安监局统一组织制作,活动期间由各“三下乡”活动宣教组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挂和发放,将《图册》发放到广大从业人员手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将“挂图”悬挂到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警示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工作,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活动宣教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把开展“三下乡”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搞好“三下乡”活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围绕这次活动主题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辖区内接触职业危害的重点人群(农民工)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职业健康“三下乡”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7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问题;对策

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概况

建国以来,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获得了显著进步,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也随着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发展,尤其是党的以来,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加快,中央与地方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初步构建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促进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取得了较大进步的背后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致使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始终落后于少数民族教育自身的发展,无法满足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地方立法严重滞后。我国有大量的少数民族教育行政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却很少,甚至没有一部统领少数民族教育法规规章的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层级过低,法律效力较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对少数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并且,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地方立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16个民族自治县和3个民族自治旗中,仅有十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法规,很不适应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针对性差、特色不鲜明。现有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一些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好,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在强调法制统一性的同时忽略了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照搬《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等法律中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民族性,在指导少数民族教育的实践过程中针对性不强,甚至会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

(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指导思想片面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颇为注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却忽视了对少数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角色进行规范与引导,导致少数民族教育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用,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语言文字在不断消失。

(四)缺乏对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尚未形成制度,教育工会、教育学会及各种研究会和协会等民间教育组织没有很好地发挥在教育执法中的监督作用,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不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使得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流于形式。

(五)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相当薄弱。我国法学界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重视不够,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学者不多,研究成果也非常缺乏。虽然一些学者逐渐认识到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的研究探索,但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目前仍然非常缺乏。

三、完善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对策

(一)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全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少数民族教育法律体系,以便对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进行全面指导和科学管理。这个法律体系“应是一个横向平等的法律部门和纵向层次的法律形式相结合,内容和谐一致,完整统一的有机法律体系。”

(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在我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民族成分、民族结构和文化背景都有很大的差异,这就决定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我国对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规范和指导,充分反映各族人民的意志,维护各民族人民的利益,又要符合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反映各地区少数民族教育的特点,尊重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情况和特殊规律,以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注重规范与引导少数民族教育在传承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角色。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培养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还应该具有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把维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思想上升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注重对少数民族教育在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角色进行规范与引导,以保障少数民族教育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强化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保障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实效。“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监督是树立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威严,保证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完善少数民族教育法制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法律监督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为适应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建设的需要,我们应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教育执法的监督机制,提高全社会执法力度和监督人员的素质,强化少数民族教育法律执行监督,以保障有法必依。

(五)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推动少数民族教育法制理论发展。如果没有理论的指导,就难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实践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围绕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实际,在我国教育立法、民族立法一般理论的指导下,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以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公司治理效率的内涵

公司治理效率本质上属于制度效率范畴,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存在的最终目标应是解决“两权分离”导致的“问题”,因此治理效率的核心是公司治理解决“问题”的效率,表现为公司应对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等方面的效率,使公司实现持续发展,履行公司使命,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相对于治理效率而言,治理结构、治理原则以及治理机制等只是实现治理效率的方式。

在我们所注意到的国内文献中,普遍认为,一套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制度能够使得特定主体的收益最大化以及治理成本最小化。因此,无论从成本、收益还是价值的角度,公司治理效率都可以等同于治理机制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效率究竟是否完全等同于绩效呢?

绩效与公司治理效率之间的确存在紧密联系。不过,前者多指一定经营期间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本运营效益或者经营者业绩,内涵较为广泛;后者作为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有效性的度量,在对企业一段时期各利益相关方的收益与成本加以量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治理功效的发挥程度以及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从股东利益至上的角度,只要能够消除各种有碍股东利益的成本、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便是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治理结构与机制的设计则重在对各利益相关者作出相关制度安排,以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寻求利益均衡。

二、影响我国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制度性因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1)制度是重要的;(2)制度是可以进行分析的,恰当的制度安排有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协调成本,限制并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所谓制度,无非是存在某一共同体内,旨在抑制人类交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行为,以及众所周知的各种规则。无论是外在制度还是内在制度,其最终目标都是确保人们能作出承诺,并切实履行。这些制度安排有助于人们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的氛围,培养互利合作的习惯,增加行为可预见性,减少信息搜寻成本和协调成本,并抑制机会主义倾向。

1.外在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制约作用

公司作为一种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体系,它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的,制度关联和制度互补意味着公司制度是与处于同一环境中的其他外在制度相联系的,其他相关制度必然对公司制度及其运行产生影响,公司也只有在与其他制度体系相互协调中才能显示其特定的制度生命力。

高效公司治理需要的外在制度应该是设计规范、精细,有惩罚性条款,并能被强制执行的正式制度。同时,稳定性的外在制度还必须具有前瞻性,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然而,国内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存在诸多缺陷,过时的法律法规阻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和有序退出,司法体系也不能提供当今全球市场所要求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可预期性。

2.内在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在内在制度方面,我国尤其缺乏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密切相关的文化传统,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缺乏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可以说强制执行和主动遵循的文化传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精髓之一,是法治精神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具体体现。这种文化传统一方面强调执法者必须强制执行已有正式制度,培育市场主体对规则的信任,即“信誉重于规则”。另一方面,强调市场经济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主动服从和遵循,从而实现外在制度的内在化,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我国目前无论是司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文化,还是民间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主动遵循文化,无疑都是极其匮乏的。

其次,我国缺少健康的股权文化。健康的股权文化,从大的方面讲是指社会正确看待公司制企业、股市乃至股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小的方面说则主要指公司管理者是否有意识维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所有者地位,尽职尽责,忠实履行受托责任。

最后,与上面两条密切相关的是,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诚信机制。由于外无强制执行的文化传统,内无健康的股权文化,公司管理者很难有主动服从法律规范的压力和动力,公司治理中必然会出现诚信问题,甚至爆发诚信危机。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公司治理机制既是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强制性外在制度与自发性内在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换言之,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在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兼并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公司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理念、商业惯例、企业文化等内在制度的特点,建章立制,设置权力机关,签订契约,保护在公司设立、运行中做出贡献的各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

三、结论与建议

在制度经济学框架内,追寻着企业制度演变的历史轨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司治理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存在的障碍不扫,我国的公司治理效率就很难改进,在今后改进公司治理效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9篇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成立领导组,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3月民政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副局长党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保障推进依法治县、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和领导,并安排兼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落实工作经费和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民政局推进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的经费实行报账制,并落实工作责任制,机关各股室、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弄懂各自岗位涉及的民政法律法规,吃透精神,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凡在工作中因为自身未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未依法行政造成失误,将视其情节,在年终考核中扣除其目标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其他责任。

(二)加强队伍建设。聘请了1名律师,并确定了老龄办副主任、社会救助一股股长、婚姻登记处副主任为宣讲团成员,为部门办公会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提供了师资。

(三)开展全民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活动。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推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的开展。3月24日,县民政局在大世界电影城参加了2014年法制宣传月暨法治文化书法展览活动,开展了有关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咨询,发放了1000余份民政法律法规宣传资料;4月10日,由民政局牵头,人民银业、气象局、农业银行、林业局、投资促进局、外事侨务旅游局、信用联社、南城社区、环城社区等单位参与开展依法治县宣传月宣传活动。在县凌角塘依法治县宣传月宣传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解答群众遇到法律法规上的难题。宣传了民政、人民银行、气象局、农业银行、林业局、投资促进局、外事侨务旅游局、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印制了低保宣传手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特别是民政局婚姻登记窗口印制了针对性的宣传手册和宣传图片向前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发放;4月16日民政局出台了《县民政局推进依法治县工作方案》;4月24日,民政局下发文件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定期组织农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和“定期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居民楼栋长、社区居民代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2次。”的工作,并将开展活动的信息简报、图片、视频资料按要求上报;4月24日出台了《推进法律进机关的实施方案》;5月9日民政系统15名人员参加了依法行政通用法律法规考试;5月15日聘请德才律师事务所张宏颀到单位举行法治宣传月集中宣讲活动,民政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了活动。

(四)深化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入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系统建设。民政局严格按照县法制办、县委编办要求,按时报送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统计表》,按要求全面完成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报送了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基础平台和行政权力运行监察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录入。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七进工作无专人负责,兼职人员精力有限;

2、法律进村(两委)、进社区工作有少部分乡镇未按时上交资料;

3、法制电影进福利院、敬老院工作至今尚未收到市民政局的安排文件;

4、法律进社会团体的工作尚待加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

1、调整充实推进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

2、认真指导村、社区开展好推进依法治县工作,并收到实际效果;

3、加强沟通,尽快启动法制电影进福利院、敬老院工作;

4、做好法律进社会团体的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 创新 体育 法治化 意义 分析 管理

中图分类号:G807.4 文献标识码:A

建国后,学校的体育建设工作有了飞速的进步与发展,“依法制体”是学校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革新,在创新教学的理念下,构建新型的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只有做到各项体育工作“有法可依”、教师学生各项权利“有法可保”,学校的体育工作才能真正进入法制化轨道。本文在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对体育法治化管理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近一步探讨了创新理念下的体育法治化管理策略。

1体育法治化管理的意义

在我国的学校体育法制的现状调研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是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颁布的法律文件众多,但真正适用的文件不过百件,且自《体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体育方面的立法速度总体变得缓慢,再加上地方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各种体育规章制度存在冲突问题,更不利于体育法律法规的完善;第二是虽然体育法律法规有了明确规定,但执行力度不高、普及范围狭小,很多体育专业的学生对体育法律的内容知之甚少,其它学校学生的情况可想而知了。因此,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创新教学理念下的体育教学,完善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是解决以上弊病的最基本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2创新理念下的管理策略分析

2.1构建新型的宏观管理制度框架

从宏观层面上来说,主要是从学校法治化管理的整体结构上来进行建构,包括国家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体育教学进行管理,我国主要通过教育部与国家体育总局对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不同等级的体育法律文件、体育法律条文规定等等,具体来说包括:国家及教育部拟定总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目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学校的体育工作条文规定;行政部门对学校的体育课设置情况、体育课程的教材情况、体育场地的设施情况、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评估。

从我国现阶段的体育宏观制度的构建上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存在很多问题:宏观制度的构建主要由国家及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如果部门存在管理不当、管理失职、处理不到位等情况,将会严重影响各个学校体育工作的积极性以及学校优势特色的发挥,单一的领导模式易产生不良影响;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学校教育的内容拟定不完善、质量不高、层次性低,缺乏适当的保障机制,法律微信较低。因此,在创新教学的理念下,发挥制度构建的创新意识,构建新型的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体制。从具体构建过程来说,首先,必须要更新观念,加强对教师、学生的普法宣传,把法律中的平等观念、法治观念、平等观念等输入到他们心里,形成良好的知法懂法的学校氛围,其次,近一步完善学校体育立法、执法、监督、救济等机制,健全与体育法律息息相关的体育场地建设、体育课程的设置等方面,总之,学校要从宏观方面整合各个环节,以创新、严谨的思维来构建一个完善的体育法律管理体系。

2.2完善微观层面的操作管理制度

微观层面主要是指处于学校范围以内的相关体育工作的管理,这个层面的管理内容随着学校的具体规模大小以及环境不同而有所差别。按照现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来说,主要分为校领导管理与体育部门具体执行这两个大的环节,在现状调研中发现在现阶段我国微观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现象:如学校为了增加文化课的课时,对体育课随意侵占,如对学生体质健康检测等活动不重视,流于形式,如学校的体育管理仍是人治大于法治等等。针对以上现象,有如下具体措施:

(1)确立“第一责任人”的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地保障教师、学生合法的体育权利,各个学校可以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以此作为长效的学校体育管理机制,来保证体育课堂教学、课外体育竞赛活动等等能够有序进行。

(2)实施权利与义务并行的管理机制。学校有权利根据体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学生的奖励处罚细则、教师的管理制度,也有权利向学生颁发相应的体育证书、自主聘任体育教师及相关员工等等,同时,学校也有义务去履行职能:遵守相关体育法律法规;贯彻国家颁布的相关体育政策、方针,保证教学质量;在法律制度下保障教师和学生享有合法的体育权利;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体育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3)发挥多元化的主体作用。提升我国学校体育法治化管理的创新力度,完善学校法律体制,可以通过发动学生会、学校体育组织等多个主体,以组织的形式来促进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履行,真正意义上做到“人人懂法、人人爱法、人人护法”。

参考文献

[1] 肖天.对体育政策法规和理论工作的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10(01):62-63.

第11篇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

(二)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三)规划重大项目要论证区域和项目周边安全条件。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指导工业、信息业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贯彻;

(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三)负责工业、信息业、电力、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三、市教育局

(一)负责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组织对教学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强化对校办企业和教学场地出租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市科学技术局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指导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二)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隐患和道路交通危险点段的排查和治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依法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市监察局

(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事故的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认定,并监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市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负责劳动教养、戒毒及康复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财政局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二)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工作。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中,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监督检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将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等内容纳入到农民工培训教育之中。

十、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出事件应急管理。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应急管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负责宣传贯彻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建筑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十三、市交通局

(一)负责道路、桥涵等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维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十四、市水利局

(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水库堤坝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一)负责苇业、林业、粮食生产安全管理;

(二)负责畜产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海洋与渔业局

(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渔港水域安全、海洋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渔港、码头和渔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

(三)负责捕捞作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

十七、市服务业委员会

(一)负责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检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监督检查商贸项目贯彻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八、市卫生局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医疗场所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隐患的治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十九、市文化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文化重点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活动,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二十、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二)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争议。

二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加强对外资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外资企业、外资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二)将外贸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二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二)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港口与口岸局

(一)负责水路客、货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二)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负责打击“三无”船舶和报废船舶航行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市工商局

(一)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二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等各环节安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负责全市旅游场所和旅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评定旅游景点之中;

(二)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

二十七、市农机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二)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参与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八、市气象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规定,开展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三十、市消防局

(一)组织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批和验收,对消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三)负责火灾和突发事件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交警支队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负责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十二、市武警支队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三十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十四、市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实施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企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培训教育活动;

(三)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五、共青团市委

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增强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三十六、供电公司

(一)贯彻执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创建“法治金湖”为目标,以深化法治建设的文化内涵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普法教育任务,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我县争创“法治江苏合格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宣传教育内容

1、新形势下,开展新一轮平安建设和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任务要求等;

2、深入宣传和学习中央、省、市、县关于平安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

3、深入宣传“大调解”、“大防控”、“大普法”工作的成效;

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把握工作的内在规律。要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在我局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总结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研究二十年来普法工作的经验和发展规律,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新载体等。积极探索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新措施、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为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对外,加强宣传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内,加强学习以党的十七大为重点的法制内容的学习以及《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宣传教育形式

1、每季度开展一次主题活动,以主题活动为载体,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

2、通过讲座、培训班、课堂等渠道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执法对象进行法治知识的灌输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3、利用与电台、电视台、报社联办节目的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