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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含义

时间:2023-08-08 17:08: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含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含义

第1篇

美国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不只是为了约束华尔街,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重塑金融体系,重振美国金融竞争力和对全球金融的绝对领导权。

>>王国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宣告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终于尘埃落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国刚表示,该法案虽然是妥协的产物,但是将对西方,乃至全球金融监管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无论是出于完善本国金融监管的需要,还是出于促进中国金融走出去的需要,都应该认真把握学习这个法案,吸取借鉴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教训,以便达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在王国刚看来,中国从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中主要可以学习四件事。

首先,纠正监管越严越好这个错误理解。王国刚认为,金融监管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消灭风险,而是为了稳定和发展。所有的经济活动、金融活动都有风险,监管部门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去防范所有的风险。反观美国这轮金融监管,考虑到美国未来的发展,它并没有把华尔街一棍子打死,而是加强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功能完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有些人认为的“若干问题没解决”,有的可能要靠未来发展过程来解决,有的可能不是监管所能解决的,比如“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究竟什么对金融秩序稳定有利?是‘大而不能倒’?还是‘大而全倒’?还是‘大而不能全倒’?从政策制度安排上讲,要考虑稳定和发展,中国也应该注意这件事,应该明白监管的目的在于稳定和发展。”王国刚称。

其次,弄清楚金融稳定的真正含义。王国刚分析称,金融稳定应该是金融运行秩序的稳定,至于金融市场的交易价格、规模、产品的多少、金融机构发展状况等,当它们不影响金融运行秩序稳定的时候,不应该直接作为监管的对象。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中国要做四件事:1.属于风险最大的事件,用法律明确禁止; 2.作为监管部门,在贯彻宏观审慎监管过程中,应该把精力集中在发生系统风险领域,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4.把非系统性风险,让那些微观主体各自承担,“我们既不能出现大而不能倒的现象,也不能出现大而全倒的现象,更重要的不是大而倒不倒的问题,而是要维护市场优胜劣汰的原则。”

再次,注重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协调配合。宏观审慎监管可以说是美国这轮金融监管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实际上金融监管除了宏观的问题,还有微观的问题。王国刚建议,在中国监管过程中,既要重视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充实内容,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水平,又要重视微观审慎监管,把两者有效结合起来,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避免由非系统性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当然,这个过程中有一些插手微观事务过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整,但具体是哪些行为还需要在监管过程中探讨。

最后,注意妥善处理监管与创新的关系。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比较单一,为了满足金融机构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不同层次的需求,金融创新必不可少。但是在2007年美国刚爆发次贷危机的时候,就有一些人提出美国过度的金融创新是导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祸首,中国要放慢或暂停创新的部署。对此,王国刚表示,“实际上我们所讲的很多金融创新是国外已经做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东西,是很成熟的东西,只是中国没做过而已。而且,经过这么大的危机后,美国也没有在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中把创新这条路堵死,我们更不应该作茧自缚。”

第2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探讨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说,世界上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会带来挑战和风险。一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会给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普遍发展导致金融监管风险的提升,面对这样现象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升重视程度。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从金融规划出发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新型经营模式承担了重大的收益性,混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也进行了实际性的应用,并且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相应的挑战。“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中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概念并不统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义。近年来国内外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发展也逐渐成熟,但是对于模式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会对我国经营模式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混业经营中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的探讨。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金融分业的含义是指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是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脱离的体制。金融混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之间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并且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根本上能够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以及竞争水平。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属于业务上的混业,另一种属于金融控股权混业。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深入。传统中分业经营的条件已经产生改变。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监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且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理念认识也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质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优先已经代替价值有限目标。发展现状表明,分业经营的方式已经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在这时期,分业经营的方式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世界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失去联系,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会制约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把混业经营当成金融业经济体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放宽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理,根本的意义在于实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价值的提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要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

四、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且现阶段实行的监管模式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适合的管理和监管。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预防,要尽快实现相关的立法。对于目前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区别,这就需要建立起更严谨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机构的内控制度。

五、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要改变我国监管体系现状,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合一”,改变多方运作的现状,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行中,要保证“三会”合一发展,建设“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利用“三会”职能继续实现对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保证“三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畅。面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相关监管方式也要实现不同的监管。

(二)建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导致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是保证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导致出现金融机构控股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遐想,同时公司发展的状况也不同,存在监管交叉和空白的现象。立法的落后会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受到影响,并且也会影响金融行业。要保证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响下实现市场选择混业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越来越多问题的出现,并且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面对这样的现象我国要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包含存款保险制度的预防措施。

六、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行业发展环境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造成影响,改变了我国金融结构体制。混业经营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在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够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证制度建设的稳定发展,以此来实现金融防范风险体系的建立,提升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作者:季冬俊 单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胡照青.金融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发展,2006,03:30-35.

[2]罗莹,王子立.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探析[J].河北金融,2011,05:36-38+42.

第3篇

一、 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产生的内在原因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下,每一个微观市场和整个经济可以达到一般均衡,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现实经济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些理想化条件很难成立,因此,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也就很难实现。“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

多种情况可以导致市场失灵,但对于金融市场失灵而言,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换句话说,实施金融监管就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消除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 外部性与金融监管。在实际经济中,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成员带来损害,而不用对此担负必要的成本,这被称为经济活动负的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例如在公共场合吸烟会对他人的健康构成危害;但如果经济活动对社会成员带来好处,而自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就是经济活动所谓正的外部性或外部经济,例如自己辛苦种植的花园会让邻居赏心悦目。关于外部性另一种更学术化的描述是,“当不同的人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相互关联时,则他们就相互施加了收益或成本,收益和成本的这种非意愿性转移,就是‘外部性’”。

“如果外部效应出现,市场就不一定能产生资源的帕累托有效率供给。然而,其他一些社会机构,例如法律体系或政府干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仿'市场机制从而实现帕累托有效率的”。政府采取措施对于负的外部效应进行规制(征税、禁令等),而对正的外部效应进行提倡(补贴、精神鼓励等)。

金融市场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金融企业)不遵守规则从而对其他金融主体产生的损害;二是金融市场失灵对整个经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前者(所产生的损害)往往是以后者(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的形式最终体现出来的。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对经济造成了极大破坏,使得负的外部性充分展现出来。首先,次贷危机对美国房地产业产生重创,大量次级贷款的借款人无家可归,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量剧减,甚至破产、倒闭。其次,间接持有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或参与承销、投资的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次贷危机中也未能幸免,导致出现融资成本提高和信贷紧缩等问题。第三,次贷危机使美国纽约股市遭遇“黑色星期二”, 截至2008年1月末,次贷危机对美国股市形成了三次较大的冲击波,受此影响,全球其他主要股市也呈现出强势震荡的格局。第四,次贷危机对美国的投资、消费、贸易等方面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美国经济疲软。第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次贷危机对欧盟、日本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是金融监管的缺失,而次贷危机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性从反向表明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 信息不对称与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而资金融通,是指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金的供需双方运用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资金供应者、资金需求者和信用中介。这三类主体对信息的掌握和占有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单个的资金供应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信用中介和资金的需求者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金融系统具有内在脆弱性。当金融市场受到冲击时,信用之链遭到破坏后,引发的问题会因信息不对称而进一步放大并呈现递增性,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加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例如,一家银行因为支付能力而引发挤兑潮并倒闭后,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民众恐慌,出现“羊群效应”,其他银行也会因挤兑而破产倒闭。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监管的另外一个内在原因。

从这次次贷危机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其迅速蔓延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及金融脆弱性使得次贷危机的传染具有加速放大效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由于次贷证券化链条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使得次贷危机在诸多市场间的传染具有加速放大效应。其二,由于对冲基金的杠杆操作,使次贷危机传染呈现加速放大效应。其三,由于金融机构之间信任的缺失,次贷危机在其他国家和其他市场间也呈现加速放大效应,并最终伤及到了实体经济。

二、 效率与公平:金融监管追求的价值目标

任何一项管制都有其追求的目标,金融监管也不例外。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弥补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缺陷,而价值目标或根本目标则是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维护金融市场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即保证金融市场公平正义的实现。

1. 效率与金融监管。经济学中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效率是指帕累托效率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一般地,如果一点不能再使一方的效用增加,除非它使另一方的效用减少,则该点的状态便是帕累托最优,此状态下的效率最高。

第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1金融衍生物的含义及其主要特点

金融衍生物是指经由金融商品派生出来的各种新型金融商品,其形式是载明双方交易详细内容,如价格、品种、数量等信息的标准化合约,主要分为可转换债券、权证、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等几大类。[1]它的主要特点是:

1.1杠杆效应。金融衍生物具有以小博大的特点,可以仅以合约标的物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保证金或交纳一定比例的权益费就可获得合约标的物在未来时间交易的权利。

1.2零和博弈。合约交易双方的盈亏完全负相关,并且净损益为零。

1.3高风险性。金融工具一般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而作为从金融工具派生出来的衍生工具其风险性更加显著。

2金融衍生物对金融监管要求的必要性、紧迫性

2.1金融衍生物对现行政策和相关法规会产生规避作用,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一直是以来都是政府管制最严厉的部门之一,金融监管体制也一直在发展和改革。因此一些金融机构依托所设计出来新的金融交易工具,尤其是金融衍生物,来规避现行法律法规,从而获得效益。例如,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确实的现实,确立了三项原则,使得银行在传统业务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一些银行开始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规避相关规则,寻求其发展。[2]

2.2金融衍生物为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冒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金融衍生物与一般金融工具相比所具有的特性――高杠杆性,使得人们可以用少量的保证金进行巨额标的物的交易,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前提下,投资者也面临着高风险。例如2004年中航油事件,由于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使得当事人陈久霖,个人权力凌驾于公司内部监督及风险内控制度之上,同时,由于石油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中航油所有的石油期权出现巨亏。2004年11月8日到25日,公司的衍生商品合同继续遭逼仓,截至25日的实际亏损达3.81亿美元,12月4日亏损达5.5亿之巨,最终使得其申请破产保护。[3]

2.3金融衍生物使得投资门槛降低,对人们的影响范围更加广泛,极有发生金融风暴的风险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金融衍生物的高杠杆特性,使得人们可以仅使用较少的金额就可以买到较大金额标记物的交易权,从而使得更多的人可以投资这种金融工具,但与此同时,不得不否认系统风险所导致的冲击波及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入,可能会为金融风暴的发生和蔓延推波助澜。例如,2007年的次贷危机,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在于美国房价次贷次债相关金融衍生品这一金融创新链条的过度膨胀,基于1万多亿美元的次级贷款,创造出了超过2万亿美元的次级债(MBS),并进一步衍生和创造出超万亿美元的CDO和数十万亿美元的CDS,一旦房价发生波动,就必然产生一系列连锁和放大反应,从而给持有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冲击。可见,金融衍生物对经济环境影响范围极广。

3对金融衍生物及其交易加强监管的措施

正是因为金融衍生物对现行金融监管具有一定的规避等作用,并且影响巨大,因而对金融衍生交易进行有效、与时俱进的管制是势在必行的。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3.1建立对金融衍生物的全面和独立监管模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不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加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

3.2加强金融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主要现行法规主要是针对具体的金融衍生工工具,缺少一个统一的管理方法,因此,建立一个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统一监管法规势在必行。

3.3对不断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加强监管和限制,随时对新生产品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变化十分迅速,所以需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建议成立独立并且有效的机构(类似于证监会),对新型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总之,金融衍生工具既是一个能让经济快速发展的催化剂,同时也可能是为金融风暴推波助澜甚至直接导致金融危机的凶手。因此,我相信,唯有对金融衍生工具加强金融监管,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才能避免负效应,让金融衍生交易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正效应。

参考文献:

[1]李建.金融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

第5篇

2008年9月15日四大投行之一的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由此为标志,以美国为中心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并且由虚拟经济迅速向实体经济蔓延,使得全球经济陷入危机,一部分发达经济体步入衰退阶段,发展中的经济体也大大放慢了发展的速度。在美国这次危机被视为是大萧条之后最严重的危机。每一次金融危机爆发后都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思考,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呈现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金融分管模式,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由于经济自由主义对金融严格管制提出批评,在20世纪70年代对金融监管又有了“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的新提法,使金融业的创新能力和效率得到很大的提高。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末,又出现了金融危机浪潮,这使金融监管部门改革金融监管,使其安全与效率并重,可是监管作用似乎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现实中呈现出低效性,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世界也爆发了许多局部的金融危机,此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要求我们必须结果现代金融业的发展重新思考金融监管。

1此次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原因

1.1金融监管与异化了而且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不相适应。金融市场失灵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持金融创新产品能够健康有效的发展和满足市场的需求,在有持续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的过程中,为了避免金融的巨大风险,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机构的有效控制和审查来避免风险的产生。目前,在美国的的金融衍生物不断更新的时代,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只有监管部门加强将官力度才能够抵御风险的产生,以美国住房贷款方面的金融创新为例,引起这次次贷危机的导火线之一就是由美国住房贷款衍生的抵押房贷和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监管机构监管不明确及未能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使得金融机构监管的严重失调,导致了金融衍生物及金融机构的瓦解和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断裂。

1.2在金融异化的现状下双重多头监管体制造成监管效率低下。在2007年11月《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中提到美国这种僵硬的监管方式和过于严密的法律网,使得监管者出现疲劳应付以及人力资源浪费不但产生了高额的管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目前的这种双重多头管理,让多家监管机构来管理一家金融机构,会造成工作的重复和错配性,在这种监管环境下不但会丧失资本市场的竞争力,还会降低监管者的劳动积极性,重复的监管机构并不适应当前的金融市场。

1.3国际监管合作不足。以信息共享为基础的监管合作是通过积极的政策协调和技术援助来完成的。信息共享采取了公共的宏观经济政策立场,通过考虑各国国家的政策框架和监管措施,来寻求一体化的统一政策的过程。通过全球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放映出了国际合作的缺乏,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和信息交换平台,使得监管者没有足够的了解国际资本流动的具体含义。有关国际机构对全球资本流动的监管远远不足于对新兴国家的汇率的了解。在对经济衰退时期的资金扭转情况了解不够充分,这是使美国次贷危机转向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2金融监管的启示

2.1完善监管体系。拥有发现、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运作机制是构成一个完善的监管体制的必须要素。一旦金融系统中出现任何的风险,金融监管体制都会进行合理的处理。要做到拥有一个完备的风险防范的体系,以及对场外市场的衍生产品一一监控,并通过发现和解决系统性风险来探索新的监管机制,才能形成一个完善而系统的监管体系。

2.2在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应更多地对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行为进行预期。在金融异化的现状下,投资者的行为不仅对投资市场产生应该影响,而且对实体经济也产生影响,例如国际上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则已经不依赖于实体经济而依赖于国际投机者的行为。对市场的投资者行为进行预期,是金融创新监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导致其投资行为的变化,而监管者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预期则能更好的控制风险,避免诸如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深化。

2.3任何金融创新都不应该脱离实体经济。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逐渐的体现在了实体经济上,在实现了减少金融产品异化和与实体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情况下才创造出了金融衍生产品。在过度和无限制的以及脱离实体的经济需求而创造出的金融衍生产品将会给未来的实体经济带来无限的负面冲击,这也是本次金融危机给我们的一个提示。

2.4提高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只有增强金融信息的透明度才可以使投资者更加清晰的了解预期金融产品的发展走势及投资风险,一方面减少了盲目投资带来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相关公司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分析来分散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和误判。

2.5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金融市场全球化已经成为目前世界的一种重要发展趋势。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风险的大整体,金融的交易币种和交易范围的跨国界体现了金融市场全球化得一大特点。从金融危机中使我们了解到,金融创新监管,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9-0026-06

一、引言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市场风险很快从美国蔓延到欧洲,由于金融机构之间信心缺失导致的信贷紧缩,使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为主要流动性来源的英国北岩银行出现了融资困难,在2007年9月14日、15日和17日发生了挤兑风波,迫使英格兰银行对其提供了高达250亿英镑的紧急贷款,最后于2010年2月被暂时国有化。其后,英国一批商业银行遭受了巨额资产损失,最后靠英国政府的巨额注资才免于破产,仅苏格兰皇家银行、哈利法克斯银行、莱斯银行3家金融机构,政府就注资了370亿英镑。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2010年,英国政府为拯救濒临崩溃的金融业,总计提供了超过1.2万亿英镑的援助,金额高于欧洲任何国家。这种大规模的金融救援,不仅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也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英国金融体系在全球危机中的脆弱表现表明,金融监管机构在危机之前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危机过程中也未能有效发挥危机阻断功能,暴露出英国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第一,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承担了金融监管的全部职责,但FSA的金融监管职责主要集中在微观审慎监管层面,没有从宏观层面对金融体系进行总体监测,未能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防范。第二,英格兰银行名义上有监管职责,但失去了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权力,政府也没有赋予其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应工具,使其对金融体系总体风险的感受力和控制力下降,导致英格兰银行的法定权力、履职工具和其承担的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不相匹配。第三,英国财政部在“三方共治”的监管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但它离金融市场较远,不直接接触金融机构,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感受较为迟钝。在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向问题金融机构的注资救援方案又必须得到财政部的批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英格兰银行及时发挥最后贷款人的职责。第四,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过程中,英格兰银行和FSA均各自向财政部汇报工作,FSA发现个体风险后并不向维护金融稳定的英格兰银行报告,导致FSA与英格兰银行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沟通。上述缺陷的后果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体系累积的风险不能及时、准确识别和判断,降低了监管部门携手应对危机的能力。

二、全球金融危机后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

英国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极其严重,因而成了金融监管改革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2009年7月,英国财政大臣达林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由此拉开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序幕。而且保守党上台执政后,更是连续推出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见表1),英国也成了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力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从2007年到2012年,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修补,以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为弥补监管漏洞,自2007年开始,英国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法案和条例,力求对存有缺陷的监管体系进行修补。2007 年10月,英国成立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宣布加强对冲基金的监管,并于2008 年1月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在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资产估值管理、构建风险管理架构、健全基金治理机制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为解决北岩银行挤兑事件引发的存款保护问题,财政部了《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旨在建立存款者保护的特殊解决机制,维护金融稳定。

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主要内容有:规定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授权英格兰银行在危机时可以做出必要的反应;赋予英格兰银行保障金融稳定的新的政策工具,如,授权英格兰银行对银行支付体系进行监控、对问题银行的流动性采取支持措施、在流动性政策操作中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如采取非公开的方式秘密进行)。为了强化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限,《法案》授权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面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C),与英格兰银行原有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平级。该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两位副行长及4位英格兰银行非执行理事组成。FSC的主要职责是识别和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2009年银行法案》为此后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确立了指导原则,但该法案力求在“三方共治”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因而对原有的监管体制未能产生实质性触动。

2009年7月,英国财政部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其目的是将《2009年银行法案》中规定的原则具体化。白皮书提出,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应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 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取代之前的用于协调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FSA金融政策的“三方常务委员会”。CFS的工作重点是协调三大监管部门的关系,分析和调查英国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并采取行动。CFS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并考虑需要采取的行动,CFS定期系统性风险分析报告。

白皮书强调,通过加强FSA的监管执法来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危害,包括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通过改革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来强化市场纪律约束。白皮书提出,在控制系统性风险方面,FSA应与英格兰银行共同工作,把金融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白皮书出台后,有分析认为其内容过于保守,未触及到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实际上,因为“三方共治”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工党执政时期建立起来的,其最初的方案就是前首相戈登·布朗在担任财政大臣时制定的。工党政府虽有改革的愿望,但并不想把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监管体制推倒重来,甚至在改革方案中,还有强化FSA监管权力的味道。2010年,工党在英国大选中失利,保守党上台执政,白皮书随即被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所取代。

(二)对金融监管体制彻底改革,构建保障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机制

2010年5月,英国政权更迭。卡梅伦政府反对“三方共治”的金融监管体制,大力推行更加彻底、系统的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7月,英国财政部公布了《金融监管新方案:认识、焦点和稳定》白皮书,提出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以中央集权取代“三方共治”,其中包括撤销FSA,金融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统一行使。白皮书提出,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在FPC下面设立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PRA)和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Consumer Protec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PMA),PRA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机构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CPMA主要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维持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2011年6月,英国财政部了《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在坚持《金融监管新方案:认识、焦点和稳定》所确定的改革原则的基础上又有所前进。白皮书认为,英国在“三方共治”的监管体制下,3个部门共同对金融稳定负责,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证明是不成功的,因此提出了以保障“金融体系长期稳定和可持续性”为目标的改革计划。

2012年12月,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该法案于201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法案》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全面改革,新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3个独立机构。同时撤销英格兰银行已设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已经设立的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被FCA所取代。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如图1所示。

在英国金融监管新框架涉及的6个部门中,英国议会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立法框架,并授权和责成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设定金融监管框架并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负责设定金融监管框架,领导英格兰银行,对动用公共资金进行金融救援的计划作出最终决定。英格兰银行直接领导内设的金融监管机构,防范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维护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FPC负责识别和监控系统性风险,向PRA和FCA发出指示和建议,指导它们采取措施消除各类金融风险。PRA负责对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FCA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增强公众对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英国新金融监管框架中的职能安排

(一)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的组成、地位与职责

由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衰退,暴露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诸多缺陷,特别是宏观审慎管理严重缺失。宏观审慎管理应致力于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防范和控制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超越过去那种着眼于单个金融机构安全和稳健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FPC的设立正是为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弥补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存在的漏洞。

FPC以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设委员会的形式存在,直接领导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局(FCA)。FP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英格兰银行副行长、金融行为局总裁、2名英格兰银行执行董事、财政大臣任命的4名外部成员,以及1名不享有表决权的财政部代表。

FPC的主要职责是分析、监测、识别和判断系统性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和消除,增强金融体系的风险抵御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FPC将主要履行以下方面的职能:一是全面监控英国金融体系,发现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因素,识别和评估系统性风险。二是向PRA和FCA发出具体的监管指示,指导它们有效开展监管工作。三是向英格兰银行、财政部、PRA、FCA就各自行使监管职能的有关事项提出政策建议。四是编制并英国的《金融稳定报告》,全面分析英国金融业存在的潜在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防范和化解措施。FPC职能的履行及工作成果将主要以建议、指示和报告的形式出现(见表2)。英格兰银行可以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安排FPC开展其他方面的工作。总体来看,FPC是英国金融监管框架中的一个强大机构,有权在金融体系内监测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和积累情况并采取相应行动。有专家认为,创设FPC是英国政府保障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石。

(二)审慎监管局(PRA)与金融行为局(FCA)的组成、地位与职责

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行为局(FCA)是将FSA拆分后设立的。PRA设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但业务独立操作,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FCA设在英格兰银行外部,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对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同时接受FPC的指令和建议。

1. PRA的组成、职责和监管目标。PRA作为英格兰银行的附属机构,以英格兰银行子公司的形式存在。其主要职责是对存款机构、投资机构、保险机构、房屋信贷互助会、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共2000多家)进行审慎监管,从而消除监管职责不清和监管漏洞问题。在人员构成上,PRA主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兼任,总裁由英格兰银行主管审慎监管的副行长担任。PRA设立管治机构(governing body),成员包括主席、总裁、主管金融稳定的英格兰银行副行长、金融行为局总裁和其他成员。

PRA既作为微观审慎监管者,又作为宏观审慎政策的执行者。PRA的主要职责是:(1)对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做出判断并采取行动。(2)制定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有关行为的绩效规则。(3)通过为金融机构提供授权的方式对各类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活动进行监管。(4)批准相关人员在金融机构内部履行特定职责。(5)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为PRA的监管活动融资。

PRA的监管目标包括一般监管目标和保险监管目标。一般监管目标是促进所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保险监管目标则是确保投保人享有适当程度的保护。PRA作为审慎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来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把由任何金融机构倒闭所引起的破坏性影响降到最低。这一目标将支持PRA采取可信及适当的方式开展金融监管活动。PRA有责任为FPC的宏观审慎评估提供被监管机构的相关信息。《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规定,为适应未来业务的发展,财政部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为PRA设立新的目标。

PRA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将采取“判断导向”式监管方法,即在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时既坚持基本规则,又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判断导向”式监管方法将集中体现在对金融风险的前瞻性分析、准确的定性判断和及时有效的处置,在必要时PRA可以通过主动干预措施来化解金融风险。

2. FCA的组成、职责和监管目标。金融危机后,英国议会、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达成的共识是,将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和市场行为监管由一个机构来完成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两类监管需要不同的规则和方法。因此,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单独设立了FCA,由其负责市场行为监管,以此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FCA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运作,设在英格兰银行外部,董事会主席和总裁由财政部任命,金融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行政长官进入FCA董事会,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由财政部任命,营运资金则由金融服务行业提供。FCA设立管治机构,其成员包括FCA主席和总裁、英格兰银行负责审慎监管的副行长、国务大臣和财政部共同任命的两名成员以及财政部任命的其他成员。

FCA的战略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升公众对金融服务业的信心。除了战略目标,FCA还有3项操作目标,即消费者保护目标、增强金融体系的健全性目标和促进市场效率和选择目标。在与其战略目标和操作目标相容的条件下,FCA在履行职能时还应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赋予FCA以下权力:(1)如果FCA认为某个金融产品可能对消费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那么FCA有权迅速采取行动。(2)FCA可以要求有问题的金融产品更改其属性,或者阻止该产品进入市场。(3)当FCA认为某个金融产品有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时,有权采取行动阻止该产品的发行。(4)FCA有权对违规披露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发出警告。(5)FCA有权对批发交易行为和批发交易市场进行监管。(6)FCA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部分权力,这种监管权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荐人的监管;二是要求证券发行人向FCA提交相关报告,并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金融监管新方案:改革蓝图》白皮书对FCA与PRA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也作出了相应规定:FCA在出台具体的商业行为监管规则前,应向PRA进行咨询,以便考虑该法规出台后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的影响。PRA和FCA都有权制定相应规则,适用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被监管机构。当涉及双重监管机构时,针对同一机构中的相同功能,双方都会制定规则。为了确保监管的一致和协调,《白皮书》规定,PRA和FCA在制定各项规则之前应相互协商,若协商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向FPC提出咨询,由FPC做出最后决定。

四、启示与借鉴

全球金融危机后,英国启动了新一轮金融监管改革,搭建起了新的金融监管框架。虽然这一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尚待进一步观察,但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权限和地位、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理念,值得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关注与借鉴。

(一)在金融监管中必须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架构。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不仅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信息来源及决策支持,同时也是宏观审慎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宏观审慎管理,强调的是监管部门要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从整体上分析、监测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英国政府认为,原有的“三方共治”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所以果断地将FSA的监管职能全部交回给英格兰银行,统一由一个部门来行使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职能。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行三会”分业金融监管模式,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来看这种监管体制是基本适应我国情况的,短期内不需做大的调整。但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部门应增强宏观审慎意识,建立本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对本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防范和控制应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之中,并为金融体系层面的风险评估提供支持。当然,宏观审慎管理水平的提高单靠任何一家机构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针对系统性风险的跨部门机构。建议由国务院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监测和评估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对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决策,并促进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有效合作。

(二)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

英国经过此轮金融监管改革,英格兰银行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职能集于一身,金融监管地位明显提高,监管权限显著扩大。从历史上看,各国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将注意力主要放在价格稳定方面,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逐渐淡化。在英国,英格兰银行自1997年后就失去了审慎监管的权力,金融稳定职责的履行也没有相应的政策工具做保证。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系统性风险管理的严重缺失,而传统的金融监管只注重机构层面的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就宏观审慎管理取得了两点共识:一是必须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二是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对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有整体的把握和认识。由于其对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深刻了解和全面掌控的专长,以及货币政策与系统风险防范的紧密联系,中央银行最适合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英国的此轮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均设置在英格兰银行内部,此举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管理权力集中由英格兰银行统一行使,不失为一个明智的决定。

从我国的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基本职能,但是,由于缺乏其他法律法规支撑,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往往只限于银行业。既使如此,也由于受法律授权的限制,缺乏有效的监管工具而难以得到落实。如果从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考虑,应当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威,在立法层面,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地位,扩大其宏观审慎管理权限,允许中国人民银行使用更多的系统性风险监测、识别与防范政策工具。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则应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三会” 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并参与宏观审慎管理的工作构架。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在金融发展中如果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势必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也将影响到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各类金融交易活动中,与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减少并防止消费者在交易中利益受到侵害,监管部门应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增强公众对金融业信心、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石。英国在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行为局,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平开展金融交易活动职能,确保金融机构在交易活动中不能轻易侵害客户利益,从而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这是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创新点之一。

目前,我国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款分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物权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上述法律和法规都是在部分条款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一般性规定,并没有一部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应在相关法律修订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含义,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维权机构的职责、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具有保护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部门。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加快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步伐,2012年,继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也相继成立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专职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应赋予这些机构取证、调查、调节和处罚等方面的权力。接受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投诉建议,及时处理违规机构,并对投诉案件总结分析,查找制度缺陷,逐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HM Treasury.2009.Reforming Financial Markets [R].Consultation Paper.

[2]HM Treasury.2010.A New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Judgement,Focus and Stability [R].Consultation Paper.

第7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发展状况;经济;影响 

1.我国影子银行的含义与分类 

1.1我国影子银行的含义。早在20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就出现了影子银行的萌芽,2007年美国第一次提出影子银行,并得到了全球的广泛认可。影子银行不是传统的商业银行,但是却有着与商业银行类似的职能。目前各界对于影子银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准确定义。 

由于我国的影子银行起步较晚,发展水平较低,使得我国影子银行的定义与外国影子银行的定义有所不同。我国的影子银行是在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上进行定义的。我国的影子银行是指具有和传统商业银行相类似的核心业务,且处于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受到金融监管较少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业务。 

1.2我国影子银行的分类。我国的影子银行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传统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的影子银行业务,主要包括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业务和票据相关业务。第二类是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比如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和信托公司。第三类是民间的影子银行业务,具体包括民间借贷、P2P业务和小额信贷等。 

2.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 

我国的金融结构导致了我国具有特色的影子银行的产生。我国经济的转型势必要求配套的金融结构的转变,但是我国对金融结构的改革远远落后于对经济体制的改革,这就导致了我国经济增长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银行体系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数量逐步增加,同时我国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也快速发展,这就使得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十分激烈。面对激烈的竞争,各家银行纷纷进行业务创新。银行开始推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业务和票据相关业务等,银行的业务创新使银行体系内部产生了影子银行。第二,随着经济的增长,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多,金融需求迅速扩张,对金融结构从质量和数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严格的准入制度更导致金融市场无法得到发展。银行严格的信审制度致使中小企业融资十分困难,这样我国资金的供给与需求不均衡给影子银行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第三,为了应对激励的行业竞争一些金融机构开始逐步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而我国的金融监督体制依旧采取分业监管的形式。这就造成一部分业务受到多重监管,而另一部分业务没有机构进行监管。不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为影子银行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 

3.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也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的影子银行尚没有形成系统、整体的体系,也缺少高度证券化的金融产品。我国的小额信贷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或多或少的存在影子银行业务。我国具体的影子银行业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3.1委托贷款。委托人将合法的资金委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资金发放出去,监督贷款人的使用并帮助委托人收回资金的贷款业务即委托贷款。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被我国的法律所允许的,为了让企业可以自主地调节资金的余缺,政府允许企业通过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来进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我国的金融资源大多是国有控制的,金融资源也是国有企业占据较多,且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资质较好的大型企业进行贷款,因此资金多数都被大企业占据。大型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资金,然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带给中小企业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3.2银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推出各种理财产品,受到市场上的广泛青睐,使得理财产品的规模不断增大。通过理财产品储户能获得比同期定期高的利率,市场也获得了更多的流动资金,更加能满足资金的需求。同时银行可以通过理财商品构建资金池,投资高收益的长期项目,获得高额利润。 

3.3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指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货币资金转移和本息支付活动。民进金融是非标准化的合约,缺少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即便利率达到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也无法收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典当融资和民间集资等。 

4.我国影子银行对经济的影响 

4.1影子银行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影子银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信用中介,是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起到有效配置市场资源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流动性的增加能够帮助企业渡过资金困境,使得投资增加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中国的影子银行却存在阻碍经济增长的因素。一方面,中国的影子银行的大部分资金被地方政府用来进行基础建设,造成重复投资大量存在,不利于拉动经济的增长。同时政府投资挤压了民间投资,不利于民间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中的低息贷款多数被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所占据,中小企业只能出高息从大企业得到资金,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4.2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金融监管部门缺乏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因而影子银行产生的流动性会对货币政策产生影响。由于央行缺乏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也不能很好地统计影子银行产生的信用规模,因此,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是,不能把影子银行的流动性准确的包含在内,致使央行的货币政策不能很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 

5.促进影子银行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5.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对主体机构如央行、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的法律比较健全,但是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较少,况且影子银行不断创新。因此,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十分必要,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应当不断完善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尤其要促使商业银行内部的影子银行业务进一步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 

5.2改进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业逐步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合作业务逐渐增多。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的模式,这样就造成有些业务受到多重监管,有些业务处于监管空白状态,这样就增加了影子银行业务的金融风险,同时也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的将官应当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发展。 

6.总结 

我国的影子银行是在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我国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不匹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不适应目前金融现状的基础上产生的。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影子银行也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央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客观看待影子银行业务。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监管模式以促进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参考文献: 

[1]胡振华,王振,文兴易等.影子银行对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效果的影响[J].统计与决策,2015,(10):151-155. 

第8篇

一、中外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这一词汇首次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是在2007年,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的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公开提出,他将其定义为“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结构性产品杠杆化的组合”,影子银行为从事金融中介活动,具有与传统银行类似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功能但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调控的组织。

从上述金融机构以及学者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影子银行体系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与传统银行体系平行发展,不受银行监管体系的全面约束。二是影子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的是信用中介角色,通过在金融市场形成一条很长的信用链条来实现其中介功能,并且把纯粹的金融活动排除在其业务活动之外。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类型及特点

1.影子银行的类型

目前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尚未完善,影子银行体系的潜能尚未得到完全的发掘,专家学者对于影子银行问题的研究尚浅。但通过类比西方学者对于影子银行问题的分析,大体可以反观中国影子银行的类型。

2.影子银行的特点

我们还可以从上述论述中看出,国内影子银行呈现出“三高”的特点:

(1)高风险偏好

影子银行出于对盈利的高要求,且较少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调控,一般会偏好于具有变现能力不强而高信用风险的长期金融资产,传统商业银行对这类资产是不愿意涉足的,比如次级抵押债券。

(2)杠杆率高

这包括有两种含义,一是大量利用财务杠杆来举债经营的资本的高杠杆率,再是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的高杠杆交易。

(3)高期限错配

影子银行惯用的盈利模式为借短投长,这与其高风险偏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流动性风险便不可避免成为其内生性风险。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正朝着以银行业为主导、间接融资为辅的发展模式方向发展。近年来,在国家政策鼓励和市场经济的共同作用下,金融市场快速扩张,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证券、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创新产品及衍生品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地位一路水涨船高。

四、影子银行的监管

(一)监管漏洞产生的根源

1.借短投长的模式

传统银行体系与影子银行体系在资金来源、经营模式、交易场所、监管方式与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影子银行之所以在出现后得到迅速发展,则在于它采取了对金融产品一系列创新及再包装,有效的避开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风险的控制,设计出一系列创新性金融衍生产品,并形成了一套高风险的运作模式。

2.监管存在漏洞

有研究认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是对尾部风险的监管不力。影子银行问题近年来受到了国内外研究者的高度关注和强调,中国在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大潮的同时,金融问题与金融安全也越来越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二)国外在应对监管漏洞方面的经验

综合美国、英国、欧盟、金融改革委员会等西方国家及金融机构对影子银行问题监管经验来看,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影子银行在监管上,有五个重点领域需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一是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重叠的业务部分,防范影子银行溢出效应波及传统银行体系。二是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改革,减少其“易感性”运行。三是注意其他影子银行实体所带来了系统性风险。四是防止金融衍生品创新的高度杠杆化。最后要注意的是与证券贷出、回购相关的活动,防止周期性风险爆发。

(三)对我国的启示

从发达国家及国际监管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各监管主体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没有特别到位,还未形成完善的监管系统,处在摸索期,所以不应盲目附和和复制国际上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举措。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在积极应对金融全球化浪潮时,此后应在这些方面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金融立法,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这是我国应对影子银行风险最首要的方法。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影子银行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能盲目打击压制影子银行的信用活动,而应对其进行规范化引导,将游离在传统体系之外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之内,为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稳步推动金融创新

逐步减少政府对金融创新的限制,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及服务。但不是说政府完全放任不管。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及多样性特征,市场自身无法形成合理有效的定价机制,这就需要政府有序的干预引导。同时应加强金融市场参与者信息公开化,尽量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

3.逐步推进金融改革

从长期看,应借助金融市场工具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进货币政策执行方式,改变人为调控的方法。由于影子银行风险具有传染性与联动性,逐步建立影子银行风险检测与预警机制是亟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第9篇

一、文献综述

国外理论界围绕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会计准则方面,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的顺周期性及其矫正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Enria[1]研究表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下交易类资产和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分别被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因而放大了收益和资本的波动性,导致金融体系顺周期效应加剧。Borio等[2]认为,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若能计提较多的拨备或者提高资本比例,将起到“内置稳定器”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应对风险,增强金融稳定性。Barth等[3]主张扩大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在会计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属性后会产生固有不稳定性、估计误差不稳定性和混合计量不稳定性,从而加剧了财务报表的波动性。其中,固有不稳定性属于真实的经济波动,应在会计计量中予以客观反映;而估计误差不稳定性和混合计量不稳定性属于虚假的人为波动,应当通过完善估值应用指南或扩大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等方式最大程度地予以降低。Bikker和Metzemakers[4]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拨备在GDP增长速度较快时显著降低,而在GDP增长速度较慢时显著增加。Plantin等[5]认为,历史成本忽视了价格信号因而无法很好地反映信息;盯市会计运用现行交易价格,尽管能够克服前者的上述缺陷,但在挖掘市场价格的信息含量时引入了与基本面无关的干扰因素,放大了资产价格和利润水平的波动。Matherat[6]指出,公允价值会计会导致宏观经济的顺周期波动,并呼吁各国积极应对,协调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规定的差异。Laux和Leux[7]认为,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资产价格的周期性波动会对会计信息的稳健性产生不利影响。

国内学者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及生成机制进行了研究。此外,作为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矫正的一大热点问题,不少学者对如何协调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刘灿辉等[8]运用最小二乘法对6家上市银行2003—2010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缓冲资本具有顺周期性。吉余峰和缪龙娇[9]在论述商业银行顺周期性形成机理的基础上,对16家全国性及地区性上市银行2000—2011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具有逆周期性,而股份制银行资本缓冲则具有顺周期性。唐梅和林友绪[10]以沪深两市31家上市金融企业2007—2009年季度财务报表数据为研究样本,发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上证指数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证明在我国上市金融企业中运用公允价值会计会产生顺周期效应。鹿波和李昌琼[11]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以及自身贷款增长率较高时期都会减少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刘玉廷[12]指出,金融保险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分离是大势所趋,体现了会计准则制定的独立性,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黄世忠[13]分析了公允价值会计顺周期性的传导机制,认为FASB和IASB于2009年提出的从会计层面应对顺周期效应的策略只是权宜之计,且具有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只有从监管层面应对顺周期效应,从制度上建立起有利于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才能实现标本兼治的目的。郑伟[14]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09年11月的《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预期损失模型的采用体现了会计准则对来自金融监管部门压力的妥协,意味着会计独立性遭到破坏,我国对此应当秉持充分谨慎的态度。刘星和杜勇[15]在通过计算实例对预期损失模型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其优缺点,认为预期损失模型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只是时间问题。姚明德[16]从模型计量的对象、内涵和方法层面上分别论证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与巴塞尔协议计量预期损失模型的异同,为协调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提供了借鉴。胡建华[17] 指出,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性变化之中,指标非平稳,含义不明确,且由于缺乏完整的周期性数据的检验,指标的可靠性尚未被证明。

本文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与会计准则的目标存在着明显差异。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因此与会计准则相比,金融监管明显侧重于审慎性而非客观性,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目标的明显差异,决定了二者必须分离,才能从根本上矫正资本监管下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

二、资本监管下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的强化机制

正是由于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过度依赖,使原本旨在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准则得以通过资本充足率这一传导机制影响到监管的成效,大大强化了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

1资本监管下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规则的顺周期性

金融危机前,各国会计准则普遍要求商业银行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来确定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所谓已发生损失模型,采用的是基于过去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观”,要求会计主体在确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数量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换言之,银行只能对已发生损失事件等客观确切的证据表明未来可能发生并能有效估计的损失确认减值,而不能将未发生事项作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依据。这一规则有效地限制了银行管理层通过非公开透明的方式操纵利润,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充分体现了会计准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目的,但被用于监管目的时,则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

从监管角度看,银行经营应充分遵循审慎原则,以维持金融与经济稳定。当经济处于上行阶段时,贷款的信用风险逐渐积累,银行应当预见到即将发生的信用损失,计提较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一来为经济衰退时集中出现的贷款违约损失作准备;二来银行得出的净利润减少,导致可被计入资本的数量下降,银行为维持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水平不得不限制信贷投放,从而避免风险过度积累。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信用风险集中具体显现出来,由于此前计提了较为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银行不必大量确认减值损失,[dylW.net专业提供教育论文写作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净利润下滑幅度小,银行放贷能力受到的制约减少,从而避免信贷过度紧缩导致经济一再下滑。然而,会计准则在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规则时并不考虑监管目的,而是只关注当前时点所显现出的信用风险状况,因此表现出相反的作用。经济繁荣时由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贷款违约率较低,银行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能反映已逐渐积累的信用风险,因而低于银行监管所需水平,信贷的过度扩张对经济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经济衰退时这一作用更为明显,大量确认的减值损失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导致经济继续下滑,贷款违约情况进一步恶化,银行不得不继续确认减值损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一机制使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被大大强化。

2资本监管下公允价值计价原则的顺周期性

公允价值计价原则主要针对银行的交易账户,规定银行对交易账户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若能够获取市价资料应当尽可能地运用盯市原则,若无法获取市价资料应当采用模型估算其公允价值。由于交易账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银行为实现短期获利或者维持流动性而持有,市价的变化与之密切相关,因此公允价值计价原则从理论上而言是合乎逻辑的,有利于反映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但在实践中,由于金融资产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影响可能发生较大波动,资产的公允价值往往与资产实际价值发生偏离,表现出明显的顺周期性,在资本监管过度依赖会计信息的情况下,强化了商业银行的顺周期性。

当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金融资产价格往往会出现非理性上涨,严重时导致资产泡沫的形成。银行对交易账户中的金融资产大幅增加账面价值,同时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分别在利润表中确认收益和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估值利得。虽然资本监管将后者从资本计算中剔除出去,但监管资本要求仍然相对容易满足,使银行得以继续扩张信贷,推动经济继续上涨,金融资产市场价格进一步偏离真实价值,引起下一轮信贷扩张。经济不景气时期,资产泡沫破裂,恐慌抛售使金融资产价格出现非理性下跌,银行不得不大量确认账面损失。与此同时,按监管制度的规定,银行资本基础被严重侵蚀,银行为将资本充足率水平维持在最低监管要求之上,不得不抛售金融资产和紧缩信贷,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继续下跌,而盯市原则下,下跌的金融资产价格又成为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基础。此外,由于监管部门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会将金融资产未实现估值损失直接从资本基础中扣除,因而使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在经济衰退时的顺周期性更加明显。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曾试图要求修改会计准则,甚至要求暂停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这从侧面体现出公允价值计价原则对商业银行顺周期性的强化作用。

三、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顺周期性

1现有方案尚不能消除顺周期性

针对商业银行的逆周期性,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部门和以IASB为代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前者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政策框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银行是否计提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及计提的数量;后者则建议在会计处理中,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时以预期损失模型(expected loss model)代替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incurred loss model)。然而上述方案在理论上都存在缺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顺周期性问题。

(1)逆周期资本缓冲及其困境

逆周期资本缓冲的核心在于信贷周期识别指标的构建。国际清算银行通过对近40年全球30多个国家40多次金融危机的实证分析,表明3/4的信贷激增导致了银行危机,7/8的信贷激增导致了货币危机,指出信贷规模/GDP指标具有最佳的识别效率。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实施存在以下三大困境,难以有效解决我国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

第一,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经济周期,数据积累明显不足。近30年来,由于我国各种经济增长动力的释放,以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运行一直处于高速增长阶段,既未出现过经济危机,也未形成真正的经济周期。

第二,我国的融资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指标取值不稳定。我国目前的融资结构还保有很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痕迹,主要表现为银行信贷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中占有极大的规模。随着我国融资结构的不断成熟,直接融资占比将会提高,银行信贷占比将有所降低,这也是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改革方向。由于信贷规模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将会出现可以预见的降低,所以信贷规模/GDP指标并不具有稳定性。且近年来随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信贷占比已经出现了急速下滑,信贷规模/GDP指标已经出现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第三,我国并未取消信贷规模控制,资本监管的信贷传导机制不顺畅。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为了更为有力地实施经济调控,我国自2008年重新恢复了对信贷规模的直接控制。虽然信贷规模控制一直以来就是学界的众矢之的,但其在货币调控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受到政策制定部门的青睐。我国近30年的数据表明,中央对于信贷规模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直接起到了逆周期资本缓冲的作用,而通过资本充足率对于信贷规模的间接调控缺乏有效的传导机制。

(2)预期损失模型及其困境

金融危机后,IASB建议采用预期损失模型确认金融工具减值损失。在该模型下,银行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以其整个存续期为时限,以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为基础,在出现减值迹象之前即预先估计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也就是说,银行在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即应考虑预期信用损失并确认相应的减值,而在此后每个计量日,银行都要重新修正对预计现金流量的估计,并将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银行各期都根据对损失估计的变化调整账面价值,因此确认损失进而各期利润相对平滑,理论上减轻了会计准则造成的商业银行信贷能力的周期性变化,有助于减缓经济波动。

然而大量研究表明,预期损失模型并不能根治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而且会带来新的问题。首先,造成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并非会计准则制定不合理。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各国普遍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源包括经济结构失衡、金融创新过度、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疏失和金融监管缺位。因此,修改会计准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顺周期性,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其次,这一方法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很难将全部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其估计值仍然可能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如在经济衰退时高估预期损失,从而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最后,预期损失模型的引入很可能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监管部门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本质上是要求银行多提准备确保资本充足,因而财务报告使用者很难了解银行的真实经营状况;另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建立在对未来的估计基础上,主要参数均由会计主体自行确定,主观性较强,因而具有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而且由于预期损失的估计涉及到大量金融专业知识,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操作难度和成本,也使除专业机构以外的信息使用者难以理解相应的会计数字,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2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分离是两者目标差异的内在需求

针对财务会计的目标,学界存在大量讨论,目前主流观点有两种: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报告应当以恰当的方式提供有关管理层对其承担的受托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的信息,换言之,会计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及其成果的真实状况。当前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会计准则主要是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和FASB制定的美国会计准则,二者在对财务会计目标进行阐述时均未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有机结合。综合三套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当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公允、真实可靠为宗旨,从而使会计信息在首先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同时,也能够满足其他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

金融监管的目标与会计准则的目标存在着明显差异。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因此与会计准则相比,金融监管明显侧重于审慎性而非客观性。此次金融危机中已发生损失模型与预期损失模型之争也根源于此:已发生损失模型以客观证据为依据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体现了会计准则客观真实反映银行经营状况的目标,但不够审慎;预期损失模型要求考虑未来信用损失,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顺周期性,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目标,但明显背离了会计准则客观真实的要求,损害了会计信息质量。混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界限,只会使双方的目标相互干扰,或者难以保障会计准则的独立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或者损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目标的明显差异,决定了二者必须分离。

四、对策与建议

会计准则强调“如实”,旨在及时反映经济的真实波动;金融监管强调“审慎”,旨在熨平可以预见的经济波动。因此,只有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相分离,才能从根本上矫正资本监管下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我们建议,弱化金融监管对会计信息的依赖,对于部分科目在会计报告之外,建立单独的监管报告体系。

1对于贷款损失准备分别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和预期损失模型

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会计报告中继续沿用已发生损失模型,我们建议在金融监管报告中引入预期损失模型。所谓已发生损失模型,即银行在确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数量时,只能对已发生损失事件等客观确切的证据表明未来可能发生并能有效估计的损失确认减值;而预期损失模型下,银行以信贷资产的整个存续期为时限,以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期为基础,在出现减值迹象之前即预先估计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前者能够及时反映经济的真实波动,体现“如实”的会计目标,但只表现了当前时点的减值迹象而不具有前瞻的跨周期特点,以此为基础计提监管资本会具有极强的顺周期性;后者有效地平滑了各期损失进而利润的波动,能够较好地抑制顺周期性,但违背了会计的“如实”反映原则。因此,对于贷款损失准备,应当实现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分离,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在进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时采用预期损失模型。

2对于弱流动性资产分别采用盯市模型和内部模型

对于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弱流动性资产,在会计报告中继续沿用盯市模型,在金融监管报告中采用内部模型计量。所谓盯市模型,即要求银行按市场价格对持有的资产进行估价;内部模型则要求银行建立一套内部估价体系来确定资产价值。前者及时反映了资产的价格变化,如实地向信息使用者展现了银行的真实状况,但波动性较大,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时更加明显,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后者反映出资产价值变化相对平缓,顺周期性得到抑制,但赋予了银行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靠性较弱。所以对于弱流动性资产,应当使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相互分离,在会计核算时采用盯市模型计量,在金融监管报告中利用内部模型确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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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工程;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论文摘要]金融工程是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全球金融的创新发展起来的。当前,我国金融工程还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建立金融市场化体系;健全国家金融监控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部门的运营水平;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系统,努力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大金融工程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注重相关部门的合作,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金融工程快速、有序、健康地发展。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

金融工程(FinancialEngineering)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金融技术和金融学科,它是现代金融学、信息技术和工程化方法相结合的交叉科学,是金融科学的产品化和工程化。“金融工程”一词最早是由美国金融学家约翰-芬尼迪(JohnD.Finnerty)于1988年在其发表的论文《公司理财中的金融工程纵观》中提出的,他将金融工程的概念界定为:“金融工程就是资本市场参与者运用现代金融经济理论和现代数学分析原理、工具和方法,在现有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地创造及发展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发现金融资本价格和规避风险,发掘新的金融机会,以实现投资者预期经济目的、增进金融市场效率和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一项应用性的技术工程。”约翰·芬尼迪(1998)认为,“金融工程包括创新型金融工具与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芬尼迪对金融工程的定义被金融业内认为是最恰当的。金融工程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由英国金融学家洛伦兹-格利茨(LawreIiceGalitz)提出的,他在其著作《金融工程学:管理金融风险的工具和技巧》一书中给出了一个定义:“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有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洛伦兹·格利茨(1998)认为,金融工程的目标是重组金融结构以获得所希望的结果。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工程能够使其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对于公司财务人员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消除目前尚处于投标阶段的项目风险;对于筹资者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低利率的资金。

笔者认为,金融工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金融工程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而狭义上的金融工程则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属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标准的金融工程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目标分析。识别客户所要达到的特定目标,详细分析目标实现过程中将要面临的各种障碍。二是金融产品开发。根据现有的制度环境、市场状况,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和技术,设计相关分散或转移风险的方案,并据此来为客户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用科学的方法定价。三是后续管理工作。金融产品开发成功以后,尚有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如密切观察金融产品的运行状况、分析客户所承担的风险、根据市场整体情况对金融产品进行调整。

二、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金融体制障碍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整体还处在转轨时期,这在金融领域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在金融工程建设方面,由于金融企业的改革还没有突破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革模式,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企业缺乏应有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风险防范手段,这就使金融工程的发展缺少内在的主体需求。另外,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整个金融业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也相对滞后,金融工程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既限制了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二)基础设施、技术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设施和先进的技术,它要求金融业基本普及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实现信息处理和传输的电子化,使资金划拨、金融产品交易等金融业务的开发能高效、快捷、安全地进行。当前,尽管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技术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金融业务电子化已经初见成效,但我国当前金融业中的信息基础设施还不健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水平还较低,而且还未能在金融市场中的各个领域中广泛推广,距离一体化、快捷、高效、安全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还有很大的距离。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三)从业人员的素质障碍

从理论来源上讲,金融工程应属于交叉学科,它一方面吸收了经济学、金融学和投资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融人了运筹学、工程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精华。这就要求金融工程的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经济学、金融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还要懂得数学建模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目前,我国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现象:大部分从业人员虽然对金融理论的基本知识掌握得较好,但缺乏金融数学等理工方面的知识;另一部分人员则与之恰好相反。因此,在金融工程建设中缺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当前金融工程的建设。

(四)市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需要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作为基础。当前,我国的基础金融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这严重限制了金融工程的发展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金融工程在发展中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单位。由于我国改革还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其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模式,金融企业名义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实际上却是只“负盈”不“负亏”,存在着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现象。当企业在高风险中运行时,国有企业的人等获得由此可能带来的高收益,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则由国家来承担。这会导致这些市场参与主体过度追逐风险,使每一个设计初衷良好的金融工程产品都有可能变为追逐风险的工具,从而加大金融风险。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黄胜,2008)。其次,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不够。金融工程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来实现金融风险的市场分配和动态管理。价格的市场化是大力发展金融工程的必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却不够高,主要表现为:汇率、利率受非市场因素影响太大,市场化进程举步维艰;证券市场虽然市场化程度较高,但证券价格、市场涨跌大都受政策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会给金融工程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再次,金融工具品种太少。当前,我国缺少多样化的投资工具,投资者把存款和证券作为主要的投资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品种太少,而且应用范围也非常有限,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

(五)金融监管障碍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当前金融机构却存在着严重的监管不力现象。首先,存在监管目标模糊、监管责任不清现象,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不够明确。其次,存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技术落后问题。监管部门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其它手段(如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则运用较少,在监管技术上还主要局限于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缺乏对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第三,注重事后处罚,缺少过程监督。当前,我国的监管大多是金融损失已经产生后才去介入,虽然这样能给后来者起到警示作用,但造成的许多损失是已无法弥补的。第四,缺乏对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督。目前,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很少有其他机构可以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性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种金融监管体系将严重阻碍我国金融工程的健康发展。

(六)金融理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理论的支持。当前,我国金融理论的发展存在滞后现象。一方面,在金融学的学科教学上,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对现代金融理论特别是金融工程的学习不够。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金融理论主要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上,而缺少运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定量分析。另一方面,在金融实践中,存在金融理论与实际联系不紧密的现象,金融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数理分析能力,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规避利率风险,更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设计新的金融产品。这种理论学习和理论应用的滞后性不利于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三、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体系建设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金融工程的发展既要以“一定宏观经济制度为基础,又要以一定微观金融市场发展为条件”(孙锐,2004)。为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进一步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使两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法人实体和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同时,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金融工程的建设既有法可依,又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走一条“先严格规范,后持续发展”的道路。在金融市场建设方面,我国金融工程的建设也必须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接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市场的自由兑换进程,理顺政府调控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重点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逐步建立全面的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为金融工程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营造一个优质的环境。

(二)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必须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杨风华,2008),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当前的金融工程建设中,首先,要制定监管目标,明确监管责任,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次,要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多管齐下。监管部门不但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且同时要辅之以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技术上不但要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而且还要重视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再次,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实施混业监管。目前,我国不但要重视党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督,更要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相互的合作,在必要时实现金融的混业监管,及时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风险,为金融工程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部门的运营水平金融信息化是我国金融平稳、安全运营最基本的生存支撑环境,没有金融信息化就没有现代金融服务。改革开放以来,信息科技与金融业务高度融合,已成为金融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FT已经与金融业务完全融合到一起,它不仅仅是金融的支撑平台和基本工具,而且已经深入到业务本身,成为当代金融决策、管理和实施的基本手段。因此,在当前金融工程建设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金融业的综合业务系统;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利用这些综合系统中所积累的信息,进一步强化金融信息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强市场流动性、提升业务创新水平、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四)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系统,努力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难度较大,金融业中的风险随时存在。为此,我国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系统。首先,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数,并根据对这些指数的计算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号,使人们对金融风险有充分的准备,有效地应对金融风险。其次,要建立金融风险分析系统。通过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得来的相关指数进行综合分析,为金融风险控制系统提供科学的依据。再次,要建立金融风险控制系统。由国家和其它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家庭及个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对金融风险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社会风险补偿系统。要构建有较强的适应性、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及时补偿金融风险损失,维护经济稳定,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冯志宏,2008)。

(五)加大金融工程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它是一个以盈利为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当前,在我国的金融工程建设中,要在加大金融制度和金融组织创新的同时,特别加大金融业务的创新。目前,在发展金融工程时,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有步骤、分阶段地不断设计、开发和利用我国的金融工程产品。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要及时推行;而对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衍生工具,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引进和推广,以不断化解风险,推动我国金融工程的有序发展。

第11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制度创新;产品创新;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51-03

一、金融创新的含义、动因和发展历程

学界普遍认为,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本文所指的金融创新主要指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国际上对金融创新的动因理论研究众多,其大多从技术、经济、制度、监管等各个角度出发,探讨了金融创新的促发原因,包括技术推动论、货币促进论、财富增长论、约束诱导论、制度改革论、规避管制论等。实际上,无论何种方式促成的金融创新,其本质动因都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就是通过金融创新来扩大收入和降低交易成本,即“每一个金融创新都是为了寻求利润”。从这个角度说,中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时显得比较苍白,因为当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未形成金融创新的内在驱动力――追求利润,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是伴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步伐逐步展开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中国金融创新的现状看,创新动因体现为技术、经济发展、制度建设和监管引导的综合作用,其根本动因源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从历史的观点看,金融创新伴随着金融本身的萌芽而开始,并且一直作为金融业发展的推动力发展到今天。在金融业最发达的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规避金融管制的金融创新开始,到70年代以后以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为主的金融创新,其中金融工具的创新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新的金融产品陆续出现,包括各种衍生产品、风险转移产品、外汇交易基金等。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时才开始。这一时期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四大国有银行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二是产权结构多样化的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

在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今天,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环境和背景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对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限制的逐步取消正在加剧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金融全球化正在冲击中国银行业传统营运模式、经营理念、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甚至监管体系;新技术在金融上的应用(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为银行经营管理和金融创新提供了高效的支持平台;新产品和新交易方式的层出不穷在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正逐步细化风险配置方式和改变传统盈利模式;社会公众金融意识和需求的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更新不断提出新要求。

二、金融创新中产品创新面临的问题

产品创新是金融创新的主要部分,金融市场发展的重点领域应该在于产品的创新。但就金融产品创新而言,现在面临很多问题。

1. 金融产品的规划问题。我们缺少一个方向性的规划,包括现货产品怎么发展,期货产品怎么发展,本地产品怎么发展,外地产品怎么发展,还包括本、外地产品怎么发展,这些都应该由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统一的规划。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能搞计划,因为市场不是管理者的市场,是市场人士的市场,市场发展程度如何取决于市场人士的行为选择,不取决于管理者的政府决定。但市场确实需要规划,规划不仅要明确目标、分阶段,而且要有明确的每一个阶段可以采取的现实措施,这是发展中国金融市场现在面临的突出问题。只有通过制定相对统一的规划,才可能使管理者的理念得到统一,达成共识。投资人也会在取得共识理念的引导下,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2. 制度环境问题。现在产品创新当中的制度环境,包括法律、政策层面,大大小小很多。比如说,从法律层面讲,债权人权利如何得到保护?企业短期融资券税收问题如何处理?很多新产品都是在规则不清的情况下运作,这实际上是为以后运行的预期造成了不稳定。另外,创新的产品往往层出不穷,真正能够付诸实践的比较少,这与管理政策方面的交叉、不协调有关系。所以在现实当中,政策层面应注重如何协调、如何配合、如何真正为商业市场化金融产品的创新打开一条可持续的通道。

3. 创新主体的问题,或者叫作创新动力的问题。经济学家认为,创新得以发生的刺激因素是由个人和企业欲使其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产生的。或者说,经济环境的变化将刺激人们去寻求可能有利可图的创新。通货膨胀率和利率急剧上升且难以预料,大大改变了金融市场的需求状况。计算机技术的飞速进步,改变了供求状况。金融机构发现,许多旧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提供给公众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卖不出去,运用传统的金融工具已不再能够吸取资金。为了在新的经济环境中求生存,金融机构不得不研究和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要并改善利润状况,这就是创新的原动力。从金融创新的目的来考察,有获利性、避险性、避管性和扩源性四种类型。然而,不管出于哪种目的的金融创新,它都有一种内在的激励诱导和支撑。获利性来自获取利润激励;避险性来自规避风险激励;避管性来自避免管制激励;扩源性来自扩大金融资源激励。

4. 产品创新市场分级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产品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多雷同。一家银行推出一种新产品,很快就有几家银行推出同质不同名的多种产品,真正需要这种产品的客户其实很有限,创新并未带来整个金融市场的活跃,却可能造成人力资本等的浪费。因此,良性循环的产品创新应按照市场分级找准自己的定位。

5. 金融创新的品牌化。由于金融创新较之其他行业的产品创新无专利予以保障,易于模仿,其“新”生命尤为短暂,因此往往是某家商业银行推出一种新业务和新产品,其他银行很快就加以效仿,这种现象一方面要求银行必须不断推陈出新,依靠内部一套系统有序的创新机制来提高创新的速度和效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创新过程中应增强品牌意识,由以往零星的创新模式向系统的创新模式转变。

6. 产品创新后期的管理。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往往是推出一系列创新产品后,发现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创新的步伐。在整个金融市场发展当中,以金融产品创新为突破口,但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又遇到诸多现实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就可能失去创新的原动力。产品创新后的继续研究和深度开发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三、金融创新的市场和监管环境建设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除了创新微观主体自身能力的不断提高外,外部市场环境建设和完善也至关重要。根据中国金融业目前的发展水平,政策和监管的引导及推动是创建有序、公平、效率的市场环境的重要力量。

1. 推动制度创新,引导金融创新良性发展。在市场化、专业化未达到一定深度前,金融创新仍需要政府的引导。对金融创新主体的监管是否有效以及对金融创新活动如何导向将直接决定金融创新的效率和发展方向。因此,必须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为金融创新创建起一个既能管控创新风险,又能支持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目前情况下,中国大部分金融产品创新出自银行业,银监会责无旁贷成为良性金融创新监管环境创建的主体。对此,银监会有充分的认识和务实的行动。2005年11月,银监会成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先后出台了《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银行创新活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还与相关部门共同了《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等。

2. 加强金融监管的沟通协调,提升金融创新效率。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已经开始将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引向综合化经营、跨领域协作的方向,而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仍为分业监管模式。因此,这一时期的金融创新活动迫切需要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通力协作,这对提升金融创新效率意义深远。目前,各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监管协调和联动的重要性,在多项金融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展开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试点就体现了财政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通力协作。今后,顺应综合化经营的趋势,更加密切和顺畅的金融监管协作将成为各金融从业主体开展金融创新的有力保证。

3. 推动金融市场“软件”建设,为金融创新创建规范、公平、效率的“软环境”。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依赖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提高,其中,“软件”指市场机制、制度、法律的建设和人才的培养,主要包括:(1)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前迫切需要继续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健全利率管制制度,为金融创新提供市场定价基础和技术条件。(2)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金融市场有效运作的重要基础是市场规则,而规则是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和贯彻的。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甚至缺失的问题,亟待修正和增补。(3)完善场内市场。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在场内交易的总额大约是场外交易的5倍左右,场内市场几乎是金融衍生品创新的基础。中国的金融创新有必要首先把完善场内市场作为基础环节,在重点解决好风险对冲、柜台交易产品定价参数和风险参数缺失等问题后,再进一步考虑场外市场的协调发展问题。(4)加大人才培养和交流的力度。金融创新的重要条件是人才,要创造人才培养和交流的平台,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为中国金融创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明康.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必由之路[J].求是,2006,(11).

[2]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06,(13).

[3]波士顿咨询公司.如何使金融创新转化为盈利[J].新金融,2006,(10).

[4]张强,汪东山.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4).

第12篇

会计监管是会计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通过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式作过程和手段,对企、事业单位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会计人员及其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管理;二是国家及地方各级行政、等管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等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工作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管理。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然而衍生金融工具集中了巨大的风险,并带来了一系列的。墨西哥危机、智利铜矿事件、巴林银行事件、亚洲金融危机、安然事件以及中航油事件等一系列的风波和危机说明,加强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当前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体系,但这些监管多偏重于金融监管方面,如英国采取的是由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统一管理,证券及期货管理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行业管理,交易所、结算所进行自我管理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美国采取的是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全国期货业公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管理,交易所、结算所进行自律管理的多元三级监管模式。

相比之下,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则显得要滞后许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还处于会计准则制定的阶段,相关的一些问题还在探讨和解决之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体系也缺乏整体的构想。因此,可以说,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才刚刚起步,在整个监管工作中,金融监管仍处于第一位,而会计监管则被放在了第二位。但是我们认为会计监管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中也必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与金融监管相比较而言,会计监管具有以下特性:(1)会计监管主要是对交易者进行监管,而金融监管是对包括交易者、交易所、交易制度等在内的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管。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监管是其他监管的基础环节。(2)主要是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进行规范,并通过投资者、债权人、税务部门、监管机构等对披露信息的反馈来发挥作用。(3)主要是事后监管,常常具有非实时性的特点,而金融监管包括事前的制度监管、过程的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管。因此,会计监管只有置身于更广泛的监管体系之中,与其他监管措施相配合,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根据上述特性,我们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工作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虽然没有金融监管的范围宽广,但是在具体的业务中,其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及内容

会计监管是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范制度,以建立并维持使各相关利益者准确、及时且全面获知衍生业务信用敞口及收益的信息的机制,进而实现:一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提供评价企业运用衍生工具套期保值或投机的业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风险的信息;二是保证有关监管机构能及时获得、正确衍生工具产生风险在单个企业的分布情况以及整个宏观经济中积聚情况。

从内容上看,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与本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金融监管发展程度相适应并与国际衍生工具会计规范体系相协调的衍生工具会计模式;(2)建立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原则及具体操作标准,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3)颁布衍生工具审计准则,明确审计师在审计客户单位衍生金融产品过程中所应采取的措施、步骤,保证审计师能对企业衍生业务产生的风险给予合理关注和独立、客观评价企业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反映衍生业务给企业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4)制定和推行与衍生工具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指引,确立一致、详细的有关内部控制、监督及管理层职责的标准;(5)衍生工具的复杂性使得传统会计监管中的人工阅读和分析财务信息的无法适应其高流动性和高风险性,这必然要求监管机关充分信息技术,建立专门的机和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有关会计信息,克服传统会计监管的事后性缺陷,增强会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管职能。

三、我国衍生工具监管存在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比较缓慢,这与我们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认识有着很大的关系。习惯上大家认为,衍生金融工具蕴含着大量风险,因此对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慎之又慎,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境内金融市场推出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呼声日渐高涨,经过论证,我国在2005年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权证交易等衍生金融工具,紧接着2005年8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财会[2005]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工作已经提上了日程,但是由于整个市场才刚刚起步,会计监管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体系赖以建立和有效运行的基础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起步,几个试点工具的发展也处于冷热不均的状态,由于相关的法规不配套,债券远期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成交清淡,始终“叫好不叫座”,而权证产品却被投机资金大肆炒作,上市一周之内价格波动幅度竟达到65%,远远偏离了合理的价格水平。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所需要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不完善,势必会限制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

(二)、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度既要与国际标准接轨,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共性与个性的协调依然是个难题。

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做了统一规定,改变了过去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政出多头面临协调的局面,从国际比较来看,《暂行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相关准则实现了较高程度的趋同。同时也适当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贴近我国的金融工具的现状。但是由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才刚刚开始培育,交易品种少,个性与共性的冲突不是很明显,随着今后市场的不断发展,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在制订相关会计准则时,共性与个性的协调问题将越来越成为一个难题。

(三)、缺乏既谙熟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又熟悉财会知识的金融财务复合型人才。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无论从系统性、复杂性和技术难度等方面,都对政策制定者和监管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备金融和会计复合知识,谙熟衍生金融工具和财务的实际操作,并且具有丰富的经验,才能适应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高风险,高流动和发展变化迅速的特点。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财务人员只熟悉传统的会计业务,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知之甚少,更不熟知相关的交易活动,这无疑给今后的会计监管工作带来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