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7:09: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混业监管时期。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二)分业监管时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在建立后高速发展,但监管体制相对脱节,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乱的局面,金融监管开始受到重视。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法定监管地位。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1998年《证券法》制定,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保险法》修订,从法律上明确了保监会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权,自此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三)分业监管兼。顾协调监管时期2003年至今,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日趋扩大和日趋成熟,为顺应经营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从严格的分业监管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并在此过程中有了制度创新——2013年8月“一行三会”会同中国外汇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监管。2017年3月,“一行三会”会同多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因为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存在着极大的套利空间。此次通过联席会议,“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在资管的统一监管上协调一致,再加之各部门接下来将会制定的细则,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进行监管套利并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算,我国分业监管体制至今只实行了十四年。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但监管制度本身存有滞后性,导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金融业现状存在脱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难以协调,并且对监管主体权责划分的不明确也造成对多种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并存着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效力有限。1.监管协调难度大在现有体制下,金融监管体制之基础仍为分业监管,因此部门利益仍是协调监管的最大障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导致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再者,联席会议只是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机制,并未形成统筹监管的权威性,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监管地位。此次联席会议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监管标准,但该标准最终需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不违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兼顾各机构职能差异下作出规定,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是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但这些规定仍属于引导性的要求,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系统、高效、权威的信息共享机制。(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与金融业发展的快速性同时存在,致使对于当前的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的监管大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颁布规章或办法,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不能及时彻底理清监管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再者,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处罚后果及量化标准,因此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2.相关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仍有许多金融监管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证券法》第三章“持续披露信息”一节,连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总体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简要,很多仍缺乏向公众披露的细则,并且披露标准相较于国际标准略宽松。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颁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作为基本框架,但事实上这些规定仍较概括,适用性不强。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冲突调整、处理机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其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权责划分做出具体规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以有效,造成多处监管重叠或监管漏洞。3.地方金融监管有形无实随着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尤其是县级以下)的金融业出现监管空白,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这部分监管职能。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利和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等,其实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规范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权责分离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应对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也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当前各界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具体如何改革,除应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经营体制相适应外,还应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监管水平以及监管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1.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年轻”,监管水平较低,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现实,短期内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有学者建议,当前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授权,由国务院牵头将“联席会议”上升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在立法上确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建立并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促进监管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而消除监管真空、监管冲突,防止监管套利。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虽然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宜温和地转向协调监管,但当我国金融业全面形成混业经营,并且监管主体积累到足够的经验、监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时,我国仍应选择混业监管模式,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更能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顺应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二)修订和补充金融监管法律。1.推进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当前应及时理清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现状以及近期趋势不符部分的修订。例如,在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中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证券和股票,也应延伸到多种经济权益凭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等),以适应混合经营的新形势。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也应补充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一是规范信息披露机制。有学者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尤其需要明确风险计算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责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首先,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法定监管目标;其次,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补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外,许多学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为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三)加强金融监管监督。从立法层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视对监管行为的监督。当前金融反腐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折射出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人员行为规范上存在诸多弊病。为防止监管人员行为扭曲,应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在立法上确定监管人员的责任及违法后果;同时应加大监管透明度,引导社会各界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罗培新.美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与政策困局之反思——兼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中国法学.2009.
[2]原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2.
[3]乔军.从分业到混业:我国金融业发展路径及监管法律制度选择.攀登.2016.
作者:杨雪萌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次贷危机 商业银行 金融安全网
次贷危机席卷全球后,我们不得把焦点聚集到金融安全网上。信贷链条是贯穿美国金融业始终的“生命线”,它从商业银行和贷款者的交易开始,把风险一点点的渗透到整个金融市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性不言而谕。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之现状
我国现在是“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其基础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现实。商业银行资产的证券化发展趋向,给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商业银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我国起步相对较晚,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
1、操作性弱,关于银行业监管的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随着银行业迅猛发展和业务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
2、协调性弱,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均涉及“一行三会”的协调问题,并且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而是在实践中,排除央行在外的监管联席会制度往往无法发挥其协调作用。
3、监管空缺。我国出现了许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安全网带来了巨大冲击,形成监管灰色区。
二、完善金融安全网运行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市场,我国应该加快有关金融法规的立法工作:首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归类和修订,遵循金融市场发展规律,制定新的以风险监管为基础、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法律法规。其次,针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情况,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与此同时,需要新立法律法规:我国尚无《金融机构破产法》,也未制定银行破产条例,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法律空缺,“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也需法律确定。
三、完善金融监管安全网
关于金融安全网的构成要素,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防止金融危机扩散的环节出发分析,可把商业银行金融安全网划分为事前与事后两个部分。
(一)完善金融危机事前机制
金融危机事前机制是指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其应该有效的防止风险的发生,其包括审慎监管和信息披露两方面:
1、进一步优化审慎监管制度
我国应参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制定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一行三会”应该依法完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人、资本充足性、银行清偿能力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规定。鉴于“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协调和沟通,可以考虑以中央银行作为核心,建立“伞状”监管模式,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2、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可以参照《新巴塞尔协议》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对我国现有的涉及金融监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更具体化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建立网络化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提高监管效率。
(二)完善金融危机事后机制
金融危机时候机制指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效防止风险的扩大,其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机制”。
1、进一步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
首先,明确职能及救助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地位及职能,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机抉择及时处理危机的权力,以增强救济的灵活性。同时明确救助程序,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其次,要完善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手段,根据危机严重程度采取灵活的救助办法。当危机较轻时,央行应该只向具有清偿能力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由人民银行牵头对问题银行进行重组,并适当提高贴现窗口惩戒力度,缩短贷款期限;当危机严重时,应该扩大“最后贷款人”保障范围,以免问题银行倒闭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
2、尽快明晰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存款是有政府全额隐性担保的,往往造成忽视银行的风险状况,银行也不重视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3、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指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终止,其方式可以为并购、行政关闭和破产清算,其中兼并与行政关闭为主要方式。
金融业市场化的内在要求使商业银行既有市场准入,也要有市场退出,这样才能及时将陷入困境、无竞争力的商业银行淘汰出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范金融风险的累积扩大。
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首先,要尽快健全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其次,是选择性市场退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挽回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要通过法律程序对其破产清算;对于规模较大且影响较广的大型银行,则谨慎使用破产方式,选择其他救济方式,尽可能减少其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万方.全球金融危机前后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的应对及改
革探究[D].苏州大学,2010.
[2]岳彩申,楚建会.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
完善[J].法学论坛,2009,(03).
[3]李文泓.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思路和政策框架[J].中国
金融,2010,(13).
关键词:金融监管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任务和权益分拨的方法和组织制度,首先要了解由谁来负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按照何种方式监督和谁将负责监管效果和如何负责的这个问题。因为列国在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系、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别,所以他们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必然的不同。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类
(一)统一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监管的全面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分业监管体系
需要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联合承当监管责任。同时,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在此基础上又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不完全监管体系
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牵头式"监管体制,另一种是"双峰式"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监管机构之间发生监管冲突的时候,能有一个带头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来解决监管时出现的问题。“双峰式”监管体制:其在监管时会先定下两个监管目标,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一类机构是针对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管。另一种类型的机构是专门管理金融机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中国金融发展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分业监管有效的促进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当时在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机构就是银监会。它充分的与证监会、保监会进行了紧密有效的的协作,成为了当时最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通过金融法规的有效建设,完善了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了调整,使监管目标变得明确,不断地开发金融监管手段,使金融机构可以平稳有序的发展,还渐渐的加强了金融机构中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力逐渐增强。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入手的,分别是市场准入、经营运作以及市场退出。同时,在落实监管职责的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的对经营情况做出风险评估,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当出现金融风险时,可以有效的防范风险,降低损失。但是,我国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金融监管体系还是发展的相对缓慢的,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法律方面立法的比较晚,所以在法律监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加上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就明显落后了,在法律监管方面就形成了很多漏洞,使得金融业在某些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金融监管也无从下手,大大的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法规大多都太过于形式化,缺乏实用性,导致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法律的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金融体系并不能有效的发展,这不仅没有良好的发挥金融市场监管效果,还使金融监管资源被浪费掉了。除此之外,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还停留在行政监管方面,属于一种领导性的监管,过多的干预了金融机构的发展,缺乏一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得监管效果不好。
(三)分业监管方式存在着不足
分业监管有很强烈的“地盘意识”各自独立的监管着一块地盘,对于在自己监管的领域里的利益就有很强的保护意识,不愿意他人对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干预,在其他领域里,也不愿意自己的监管对象有过多的参与,这样就阻碍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使得其监管效率低下。而且,分业监管模式,成本比较高,监管较分散,监管意见很难统一。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速度。也不能盲目的立法,要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整体情况和我国的国情进行立法,要能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删除或修改一些形式化的法律法规,以免妨碍金融业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出具可以涵盖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尽量的适应金融市场新形势将法律法规细分化。不仅如此,在执法的力度上要有所加强,对于金融诈骗等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不法集资与在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予以监管。争取在立法、程序的调查、多部门协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民事赔偿等方面有制度性的提高。
(二)提高政府监管效率
为了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采用新型的监管模式,也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了。还可以充分发挥银监会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防范风险,加强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定出科学的监管体系,建立良好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并有效的维护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这些努力来提高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通过定期的沟通、交流协调好两种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交易市场,对其进行综合性监管。为了防范外资企业利用我国的监管漏洞获得盈利,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损失,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方面的联系,获取最新的金融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并从中获取经验。
参考文献:
[1]刘清宝.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D].西南政法大学,2009.
论文摘要: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到来,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虽然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我国金融监管的不足之处并进行进一步地优化和完善。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对很多国家冲击很大,这让人们意识到危机总是在周而复始地发生。危机引发变革,危机促使改进。金融危机并不是对整个金融产业和金融技术的否定,而是一次反思。不可否认,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受重创,但这并不表明中国监管体系是完美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在一定时期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如:可以降低商业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混业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从而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以建立一道“金融防火墙”,避免货币市场资金直接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以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等等。但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分业经营经营成本过高,难以形成规模效益。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的问题
如今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化,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也已经日益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普遍存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交叉合作变得更有必要性,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弊端便显露了出来:
(1)金融监管立法完备度不够
我国已经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实行分业监管,立法时也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我们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
(2)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度不够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我国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重点,但是相互之间还是存在着权责不清、配合不力的问题。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新业务的推出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才能完成,不可避免会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监管漏洞。另外,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差别较大,各国监管机构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再加上我国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不是很充分,相互之间没有建立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3)金融监管信息透明度不够
目前我国“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信息还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这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我们知道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到利益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而我国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还不够,甚至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很容易助长一些投机行为的发生。
(4)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监管水平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毕竟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金融监管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的基础,是监管工作切实执行的根本保证。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等方面,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三、我国金融监管优化和完善的对策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们必须优化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一要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建议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从而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二要修订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可通过系统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具体明确的分配,消除监管空白、监管重叠等现象。三要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等法规制度,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各金融机构间相互协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一要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打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泾渭分明的格局,建议由央行牵头,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部门综合调控并进,并界定各机构的职责,理顺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真空现象。二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以克服监管机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有限性。三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的全球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金融系统的风险越来越大,国际金融监管受到极大的挑战,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加强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
(3)健全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监督是金融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金融机构和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适当地披露其政策信息,从而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让公众参与监督,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断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表现的如信息失真、假账等现象,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做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4)完善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
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要不断地提升,培养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关键环节之一。高素质综合性监管人才是要能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最新的技术手段、最先进的监管方法、最新的信息渠道和具有果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我国需要不断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议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也可派到国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学习国际监管知识技能,提高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另外,可以选拔一些熟悉金融业务和外语、法律、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从而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以满足推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人才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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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诚颖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的演变和发展[J].经济学动态,2010(7).
关键词:混业经营 金融监管 建议
一、金融监管的整合是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探索, 金融业由以往线条清晰的分业经营已逐渐朝着综合混业经营经营模式发展。以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为了适应分业经营而设立的。但是,随着1999年,我国颁布了《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 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等,和随后的一些列的政策的出台表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已经开始出现松动,一些金融机构由此也看到了巨大的商机而开始行动,一些新的金融工具如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等在我国不断涌现。
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初见规模,证券、银行、保险三者之间的界限已经打破,这也反过来倒逼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以应对新的复杂情况的出现挑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若干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中国平安为例,该公司已经获得了保险、证券、银行、信托、资产管理等几乎所有金融行业的牌照,成为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百货公司”。综合性金融集团数量正在扩张发展,保险、基金、银行、证券相继“触电”成为电商。对于任何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而言,都存在通过内部转移和资源调配来规避“一行三会”监管。 “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在混业经营发展的大趋势下,监管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在利益驱动下争权力、出现情况又推卸责任。“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也促使监管运行成本极度膨胀,致使监管效率下降。
所以,金融监管模式必须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的一个发展趋势。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将七家监管机构精简为三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改变政出多头,相互、推诿、扯皮的多头监管的格局,以提高效率。政出多头,既让被监管者感到濒于应付、无所适从,同时也为监管者提供了寻租腐败的空间。今年两会,关于政府机构改革是一大亮点,之前网上热议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并未触及,但这足以引起大家对改革的热议和思考,基本共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比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更加慎重、更加稳妥。对于金融监管是否实行“大部制”存有争议,但有一点是,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其他部门由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监管,统一调动监管资源。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如果说金融监管体系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前提,而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则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金融监管法律规章的建立健全对监管体制能否发挥作用至关重要。鉴于此要对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从新进行梳理,该废除的废除、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通过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进行清理和重建,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使金融监管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运行。建立金融风险的监管、预警、处置机制,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必须建立对金融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必须着力更新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在强化风险监管这一核心前提下,努力实现监管方式和手段的现代化。
三、加快培养金融监管人才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的专业人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素质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知识结构、业务能力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形势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大力培养金融监管人才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还要立足与中国国情,即不能好高骛远,又不能亦步亦趋,要通过各种渠道培养适合金融发展需要的人才。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选择,但是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统一监管还有一段路要走,也就是还有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过渡期内决策层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特别是要放眼世界网罗高精尖人才;但同时还要立足本土培养自己的人才。
四、加强国际金融机构监管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金融监管;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分不开的,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帮助社会实体经济获得资金进行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发展时期,加强对金融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要求各监管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保障金融的顺利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金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对于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维护和促进金融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经济发展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要想有效的提高金融的发展水平,必须要有稳固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我国实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以分业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着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维护着社会金融市场的稳定。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按照行业规定的制度来生产操作,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各类信托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监管,防止生产经营业务出现偏离,而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管理的证券、期货以及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以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保监会则是对其所管理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也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成功有效的应对了金融国际化的冲击,对于金融环境的适应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较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这些差距与不足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目标不明确。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金融业务的顺利发展,提高金融行业的发展力度与水平。
金融监管主要是政府进行管制的一种措施,可以更好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金融行业沿着既定轨道发展,有效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但是当前我国在金融监管上的目标还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为了保护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于存款人的利益保护还不够,主要侧重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有效消除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模式的效果不明显。我国由于体制等原因的影响,在金融监管上主要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这些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很难做到统一监管。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机构设置上都属于平级的独立主体,各个机构监管的目标不同,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也不同,所以得到的监管结论也就不一样,对于同一监管指标各个监管主体的定义不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同时,由于这三个部门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出现问题之后三个部门相互推诿,难以明确责任,不利于监管体系的形成,使得监管的难度增加。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措施。
(一)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新的发展时期,要想有效的提高监管水平,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必须要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形成一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新形势下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变化,在金融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下,必须要破除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与方式,有效维护金融监管的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真空地带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出现漏洞、错位、缺位现象。要通过有效的技术学习,强化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接轨,不断提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水平。
(二)提升金融行业的自律水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增加,金融机构面临的外部冲击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发展形势下,要不断的加强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建设,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要不断的完善内控制度,要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有效设置内部控制机构,提升专业监督管理的水平,真正发挥其金融监管的作用,提升金融行业发展水平。要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通过有效的文件规范与制度约束,使同行业都能够在自身的行业约束下开展工作,提升其竞争与风险防范的能力。要强化对金融监管者的规范与约束,使其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中工作,提升透明性与可信度。
(三)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与支持。当前,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加速,要能够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修订,建立真正适合我国实际发展的,能够有效的与国际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不断的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要对相关的市场空白的细节出台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使各金融机构能够有法可循,有章可依,切实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对于市场中急需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如《合作金融法》等。只有建立健全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有效的促进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为我国社会发展贡献必要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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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风险难以消除的原因
“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①金融风险难以消除的原因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主体活动差异性
金融活动主体是众多的,是一项“群”的活动,是一种互动的活动。由于金融活动中各个主体的市场地位、利益诉求不尽相同,致使金融行为的差异化。因此在这种本质属性的内在的利益驱动下,注重业务拓展、轻视风险防范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实。如以某银行为例,其存有过度的借贷动力,认为放贷越多、业务做得越大就越好,不惜血本揽储,盲目扩张业务,而银行风险则无顾,某些商业银行更是热衷于违规账外经营,且由于账外资金大部分又投向高风险的行业,致使金融秩序严重混乱,形成呆账、死账,逐渐堆积形成大量的不良债权,巨大的金融风险与日俱增,与商业银行“安全性”的原则发生严重偏离。
由此众多主体金融活动的差异性行为逐渐堆积交织在一起,金融风险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二)金融思想自由性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在金融领域的流行,投资和刺激了经济增长,民众追求金融自由,各国创造条件促成宽松的金融环境,通过多项举措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
金融自由化以后,利率完全受市场供需的影响,不再受到限制,由此利率会波动频繁且幅度加大,这很可能恶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思想的推动下的金融创新成了金融风险的发酵剂,使金融风险变得更加集中,更加不具有可预测性,大大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
(三)金融关系全球性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当中,一个重要的现象是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这种过度扩张的后果是造成世界经济财富价值体系的极度扭曲,导致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
如此的后果便是:一旦一国特别是占主导的国家金融市场出现波动、危机,另一国将遭受金融传染的威胁。因此,金融关系的全球化,一方面在促进经济协作发展、各要素有效配置;同时,另一方面更是潜伏着危害极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目前,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有关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防范金融危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但是,在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金融监管理念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首先,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国际趋势不相适应。其次,监管者角色定位不准,金融监管理念模糊。再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甚至存在重复与冲突,在实施过程中矛盾重重,缺乏一个健全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二)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在金融危机应急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存在欠缺,具体表现主要为:
第一,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拯救权过于集中、救助工具单一、拯救标准不明确等不足。
第二,我国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主要是由《商业银行法》确定的,其中关于接管标准、接管组织行为限制、以及对重整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第三,存款保险制度缺位,金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过于繁重。
第四,法律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性规则,没能形成完整的市场退出法律保障体系。
(三)银行等金融机构法律责任制度不足
《公司法》将公司股东的责任确定为以股东出资与公司的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制度。然而,在这种制度安排下, 很容易出现一种收益与责任不平衡的情况。因为,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分享高风险业务的回报,作为债权人的客户收益则是有限的。当高风险业务遭受损失时,股东的损失仅仅限于其向公司投入的资本,其余损失则转嫁给了债权人( 客户),并最终转嫁给整个社会承担。
(四)政府行为定位不明确、干预行为存在不当
由于我国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调控制度不完善,往往会出现政府对金融系统特别是银行的不当干预。一旦危机爆发,对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整个经济体系产生巨大冲击时,使得风险继续积聚。
三、我国金融风险法律分散机制设想
(一)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有关金融当局利用国家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是构成一国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我国而言,协调和完备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仅要重视立法,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使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能够协调一致,克服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之不足,而且还要重视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使金融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完善金融监督程序措施,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分散制度
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分散制度,有助于化解、分散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弥补政府强制性金融监管以及法律不完善所导致的弊端和不足。主要包括:信息、人事、业务及资金等方面的禁止或者限制性制度的完善。⑨(1) 信息内部控制,是指禁止或限制性特定的金融信息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当传递的制度规范。(2)人事内部控制,应在人事制度的安排上予以限制性规范。对于违反此类义务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业务内部控制,是指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共同业务推广、共用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等联合经营行为的禁止或限制性规范。(4)资金内部控制,是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非常规交易的禁止或限制性规范。
(三)准确定位政府的金融参与行为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及时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 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设立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金融行业协会风险提示制度
作为金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桥梁和媒介的行业协会,其存在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两者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一种互补、互促的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通过立法的方式对金融各领域的金融监管与金融行业协会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在风险控制和分散方面,形成一股行业协会和监管机关两者的互动、互补的合力,最终实现行业协会经济自治与政府金融监管之间最优化效果,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执法、司法的效率。
【关键词】网络金融 风险 金融监管
一、网络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及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
网络金融是金融与因特网的融合,是网络时代实现资金迅速配置与流通的新金融模式。我国网络金融发展很快,拥有着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但是在既没有行业的规范标准、又缺乏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势必会出现各种乱象。总的来看,在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下,目前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没有设立新的监管机构,也没有增添新的监管条款,所以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目前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部门人员的自身水平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相关的专业管理知识和金融业务,又要有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和计算机信息工程实践经验。只有在拥有高科技软硬件配备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如果没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管队伍,在监管传统金融业务比重较小、现代化程度高的网络银行时就会出现困难,当网络银行开发出一些科技含量高的、新的金融产品时,监管部门对它的监管就会显得十分不足。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大部分国家的网络金融起步比较晚,有关法规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楚,与网络金融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网络银行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脚步,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和法律法规可能会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和创新。这些年来,虽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互联网金融调研小组开展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及其监管等问题的调研,但是,一部统一的、规范化的网络金融法规政策出台还需要一定时间。
(三)现行监管体系覆盖面不足,网络金融管理零乱
现在的金融监管体系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商业银行,重点是通过对业务凭证、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然而在网络金融时代,帐务收支无纸化,处理过程抽象化,机构网点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量增加,均使现行监管方式运行效率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挑战,对基于互联网方面的银行服务业务方面的监管将出现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主要由三方负责:央行、银监会、政府部门。此外,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也有归工商管理的,还有一些类似于民间借贷中介的P2P贷款平台没有具体对应的监管部门。可以说,网络金融监管处于法律真空地带,央行和银监会等都无法确定权限实施监管。管理零乱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不可预测,经营不规范和监管不统一等乱象的主要原因。
(四)传统的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网络金融有着形态虚拟化、业务边界模糊化、运行方式网络化等特点,一旦各个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到位,监管范围模糊,就会导致重复监管、交叉监管或监管真空,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网上金融交易过程基本全部在网络上进行,其特点使网络金融业务脱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配合不协调,信息不能共享,监管范围不清,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很少有关于网络金融的相关内容。与网络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所以,我国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要从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信息网络的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网络金融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慢慢建立起网络金融发展的基础法律体系。
(二)培养复合型网络金融监管人才
由于网络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与升级,现在的人力资源结构已经不能满足网络金融创新与监管的需求,亟需一批综合型、复合型人才,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学识与经验,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首先,大学要顺应网络金融的发展趋势,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课程与网络技术课程交叉教学,重点开设风险监管类课程,为网络金融发展储备高素质人才。其次,适度引进国外专业的网络金融监管人才,在改善本国人才结构的同时,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监管经验与技术。最后,要加强对现有的监管人员的教育提升。可以通过交流访问、委托培养、考察学习等方式对监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潜在网络隐患。
(三)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
要协调各个监管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法律环境、金融经营者的素质、金融监管水平来看,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的。但面临我国已加入WTO的现状及网络金融迅速发展的现实,我们应特别关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问题。在目前并不能快速转变金融监管体制的情况下,要注重加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加强彼此沟通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或交叉,同时也要积极为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创造条件,并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金融监管集中于一个部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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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金融监管 对策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管理的简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主管当局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性、经常性的管理、检查和督促,以实现金融业的依法稳健发展。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了上述涵义,还涵盖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同行自律性组织及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传统的金融监管一般局限于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和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也逐渐扩大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一般来讲,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具体来讲,金融是资金的融通,是随着货币的流通职能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和活动。经过漫长的演变发展过程,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延伸,不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市场成为独立体系后,现代金融业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途径之一,与财政政策的相互配合下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监管内容包括了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重点。
一、新时期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后危机时代,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后危机时代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后危机时代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后危机时代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后危机时代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就,特别是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显示了独特的优势所在。但此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更深层面的思考,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安全稳定和良好运作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发展仍是摆在面临需高度重视的关键性问题,要给予十二分的关注。
(一)重塑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理念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整个过程,指导监管实践基本原则和精神。金融监管作用的最大化,需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为引导和支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上仍是以命令与控制为主导的监管,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处于相互的对立关系,既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在遵循市场法则的前提基础上,切实转变传统的惯性监管理念,重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相互促进的监管理念,注重加强与培养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两者间脑与四肢式的协同合作关系。准确定位监管者的地位和功能,摒弃政府的市场主事人角色,通过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来达到金融监管的作用。同时,“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的监管理念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已宣布破产,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将难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其负面影响也会最终反应到经济运行中,影响和破坏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在充满不确定风险性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只有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中的重要作用。再者,过度创新成为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创新的停止只能造成金融业发展的停滞不前。创新作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不可忽视。我国金融监管要秉承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原则,提倡鼓励金融创新,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并重,实现以创新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最后,转变金融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防范”的风险监管转变,通过集监测、预警与防范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面的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金融市场运作的事前有效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健全监管机制
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由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共同组成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以国家监管为主的机制向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转变。注重功能型的专门化国家监管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领导下,由专业分工、职责定位明确的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的问题,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外部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完善、监管程序如何严密,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更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与国家专门监管机制的相互配合,多管其下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内控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并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为内部风险控制和防范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及时化解风险。再者,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不同类型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同业公会,建立完善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的作用。同时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凭借其专业性优势弥补当前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更可对监管主体进行约束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各种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其为行为的准绳和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活动更不能例外。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体现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以行政命令随意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也是金融监管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督法系体系的完善应立足于金融国际化,在准确把握金融监管法系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大力度做好金融立法工作,保障金融监管法系体系能够全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颁布实施金融监管具体操作程序及监管人员的守则;及时修订明显过时的法律规定,清除现行法律法规间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地方;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新法律;加快出台相关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另外,除继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范围和力度,保障其独立性外,鉴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收管的管理模式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交叉或真空现象,后危机时代更加凸显了监管部门间协调的重要性,要更加积极适应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建立起各大监管机构间的定期交流与会晤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共同监管的效率。积极引进、借鉴和吸引国际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向功能性监管思路的转变,实现对现有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职能。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的当前,要更加重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组织,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中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梅良勇,刘勇,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分析——兼论对我国大型商行的可能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5)
[2]常健,“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思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胡妍,论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J],中国市场,2010(9)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李成:《金融监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2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2.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3.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2.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2.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2.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2.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2.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2.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