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7:09: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区治理与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内涵
1.社区治理的内涵
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它体现为社区范围内的不同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正如美国政治学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说“社区治理通过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可以对某些公共资源系统成功地实现适度的开发与调适。它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成为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
2.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内涵
所谓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就是一个改革过程,就是对社区管理公共事务的理念、方式、体制、制度等等进行重新设计和运行的过程。在社区的治理模式框架中,所有的内容发生了变更,都可以称之为治理模式创新。如果我们结合熊彼特的“创新理论”,来考察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则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可被定义为:引入新的治理因素或对原治理模式进行重构。
二、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框架
城市社区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民主政治建设、公共服务的供给与运行及社会稳定与发展,更涉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的关系调整。正如上文所说,社区治理中的任何要素发生了变动,都可以称之为革新。因此,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就是一个系统,是多维度的集合,其涵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根据治理要素的内容,笔者构建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框架,认为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应该涵括治理目标的创新、治理理念的创新、治理主体的创新、治理结构的创新、治理方式的创新和治理过程的创新等若干层面的创新。
三、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路径
正如上文所说,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是一个多维的架构,这个多维的架构,为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选择路径。
1.城市社区治理目标创新:构建社区善治的导航目标
社区治理模式创新,需要正确的目标引导。正确的目标,使社区治理模式创新有了方向,有了航标。笔者认为,我国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走向,应该是通过创新,实现良好的治理。因此,善治是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目标。那么何谓社区善治?所谓社区善治,就是长效的、良好的社区治理的治理。它是使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区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城市社区善治的目标和测量指标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基本要素:第一,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第二,透明性,即社区信息的公开性。第三,责任性,即与某一特定职位和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第四,法治,即所有人都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五,回应,即公共机构和管理人员要对社区居民的要求做出反应。第六,有效,即管理的效率。善治实际上是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政府与社区或者说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合作。善治有赖于社区居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是善政,而不会有善治。城市社区的良好治理涉及社区经济、环境、资源利用、居民意识、民主管理、生活质量等的综合平衡发展。
2.城市社区治理理念创新:树立参与、和谐、服务的治理理念
社区治理模式创新首先要从理念或价值层面上入手,社区治理的核心理念是参与、和谐、服务。也就是说,通过社区成员的积极参与,努力实现共同的发展目标,共同享受创造的成果。社区治理理念是对社区治理活动合规律性和合价值性的认知定势和认知运行模式的总和,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思维模式,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其创新是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先声和基点。城市社区应以新的治理理念为指导,进行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
(1)社区治理的参与理念
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理念之一,是变革传统的基层管理理念,强调社区成员的治理参与性。所谓社区成员的治理参与性,是指社区各类成员要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制定决策中去,以不同身份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中,并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承担了安排者、生产者、监督者等不同的职能。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
社区治理参与理念的树立,需要社区居民公民意识的建立,需要不断地加强公民意识教育,逐步培育“参与共享、互助共进”的理念,提升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行为。因为能否有效地参与社区的公共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是否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和成熟的社区理念。社区公民参与意识和公民精神的培育需要适宜的生长空间和土壤,因而,政府一方面要抛弃管制和包办的做法;另一方面,要提供更多政府与公民合作、沟通的平台。
(2)社区治理的和谐理念
正如我们在前文所说,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目标是实现社区善治,通过社区善治,使得社区和社区内成员都得到壮大和发展。为此,建设和谐社区是善治目标下的应有之义。所谓和谐社区是指基于法律框架和道德约束,以人为中心的人、自然与社区的协调统一。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奉献爱心是和谐社区的精神理念。也就是说,创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将建设政通人和、经济繁荣、居民生活幸福、社区功能不断完善的社区,一个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发展、充分实现社会正义的社区,一个人与自然平等发展、和谐统一的社区。
(3)社区治理的服务理念
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永恒主题和生命力所在。社区治理模式无论如何变革,强化社区服务都是核心的理念。社区发展的终极目标是使社区内的所有成员都能得到全面发展,而这种全面发展的实现,则有赖于完善的、良好的社区服务。社区的所有工作都应当围绕社区居民的需求来开展。因此,我们应当变革原有的“小社区服务”理念,树立“大社区服务”的理念,看到社区服务已经不仅仅是福利性质的扶贫帮困和志愿服务,它还涉及到社会保障、基层政务、公共服务、社会工作、第三产业、互惠交换等领域,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综合服务体系。
3.城市社区治理主体创新:构建多元参与的治理主体
传统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治理主体单一,这会造成权威统治。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则使治理过程民主化,使治理决策科学化,治理结果合理化。Hayek说:“我们每个人在做自己要做的事的时候,彼此产生了协调,这种自发式的协调所产生的秩序,足以证明自由有利于这种个人行为,可称之为自由的行为,因为它不是上司或公共权威所决定的。个人所需服从的,是法治之下的法律,这种法律应是无私的普遍的有效的。” 所以培育社区非营利组织,提高居民的组织化、社区化程度,构建多中心秩序,无疑将是社区治理模式的理想选择。社区本是多元主体的聚合体,因此社区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个趋势下,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
多元主体治理模式下,所有社区利益相关者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即与社区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和组织的总称,包括政府组织、社区组织、社会中介组织、驻社区单位、居民等。他们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社区参与者之间进行适度分权,不通的社区参与者被授权拥有与其角色相对应的社区决策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社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关系被强化,凭借合作网络实现各个主体间的协调和沟通,实现治理机制与治理理念的转变。
4.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创新:构建合作共治的治理结构
所谓社区合作共治,是指社区治理多元主体间以伙伴关系为基础,在治理中相互关怀、相互协调、相互交换资源并通过合作而达到社区治理目标的治理架构。
在合作共治的治理架构中,各治理主体的“平等性”被强调,治理主体因面对需要解决的社区发展共同问题、社区公共事务这―共同客体而相互需要,由若干个“我”构成为“大我”、“我们”,构成为共同体、共同主体的内容。合作共治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于正确处理好互为治理主体的主体间的关系,其核心内容是治理主体间如何相互协调并达成目标的一致性,寻找达成目标一致性的路径。治理主体间的平等、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网络化联系、价值认同、对资源的相互依赖性、对治理规则的认定是维系多中心治理的基础。
其次,社区共治是互惠基础上的合作。社区共治是借助科层制、市场机制、合作机制、组织间网络、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这种共同治理的实质在于互惠基础上合作关系的建立。互惠规范的确立,有利于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才能使合作得以持续发展。
再次,社区共治是权力与权利的结合。社区共治是公共权力的分散化与公民权利的民主化为基础,实现了权力与权利的结合。社区居民有权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特别是随着社区居民民利意识的增长,权利的诉求逐渐转变为一种对社区发展治理权力的追求,要求参与到公共权力体系中,实现对社区事务的治理。
5.城市社区治理方式创新:向自治化、制度化、综合化治理演进
(1)社区自治是社区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创新的社区治理模式下,必然要求采取“自治”的治理方式。自治型社区治理方式,需要服务型政府的出现。政府管理理论认为,社区的治理结构取决于政府的主导:一个管理型的政府,其基层管理也必然是管理型的;而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其基层管理也将是自治型的。所以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我们要不失时机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发展公共服务型政府,收缩政府管理战线,避免把社会事务管得过严,理得过宽,统得过死,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积极促进社会力量的壮大,促进公民社会的实现。
(2)制度化的专业治理是社区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传统的社区治理方式,由于一些制度性的缺陷,使社区日常事务管理,很多主要是依靠经验进行。这种依靠经验的非制度化管理,使社区活力受到抑制,难以有更大的发展。随着新的治理模式的创新出现,必然要求经验式治理方式向制度化治理方式演进,新型的专业化治理要求应运而生。专业化的发展要求社区治理的技术化、制度化和专门化,特别是在社区服务的提供上,需要专门的技术型、知识型人才,单单依靠社区自身可能满足不了对这些人才的需求,外聘职业经理人实现对城市社区的专业化治理正逐步成为一些发达地区社区的选择。
(3)多层次的综合治理是社区治理方式转变的必然方向
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下,社区的治理是执政党一元化的单向治理,社区居民与其管理者之间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在文化上表现为大众行为的趋同性和意识形态教条化。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社区各类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龄化问题、就业问题、环境问题、康乐问题等等)的产生,催生着城市社区治理向多层次、综合化的方向发展。在居民自治的基层民主治理试验之外,社区多种多样的中介组织、自治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等等都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关心公共事务、参加公益活动、参与决策、对社区建设进行监督评估等,使社区治理向多层次的综合治理演变。
6.城市社区治理过程创新:由行政控制向民主协商演变
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政府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在传统的“两级政府,三级控制”的治理模式下,社区治理过程通常表现为行政控制,公安、民政、疾病预防、消防、交通、计划生育等政府部门对社区治理进行渗透,它们根据自己的权力、职责在社区建设中找到参与的切入点和落脚点。而创新的社区治理方式,要求治理过程向民主协商演变。这是同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架构的共治性向吻合的。社区共治架构下,多元的治理主体间既不可能是行政命令机制,也不可能是市场交换机制,而应该是多方协商机制,并通过制度使协商机制规范化、定期化和有效化。治理的一个重要基础是有关各方达成共识,而达成共识,必须依赖于良好的沟通与协调。一方面,参与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需要进行沟通协调;另一面,在治理主体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也要进行有效分的沟通协商。社区事务的多方协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比如通过定期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咨询会和议事会等形式,对涉及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社区事务进行议事协商、协调联络、监督评议,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汇聚民力,规范社区成员参与共同治理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逐步形成合法、合适的社区民主组织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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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社区管理改革 建实基层治理网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把社区管理改革,建实基层治理网格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基层治理工作取得了新突破。
一、建实网格,完善治理体系。一是科学整合,突破“条块分割”障碍。前期我们重新规划调整3大类20个社区网格,社区布局更加合理,组建以社区牵头总览,包保单位、驻区单位企业共荣共建、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打破以往分割管理的壁垒,社区为核,共同治理。依托党群综合服务大厅及各便民服务店,缩小服务半径,20个社区基本建立“15分钟服务圈”,精准快速解决各类疑难杂症,用'小网格'撑起社会治理的'大平安'。二是健实网络,强化单元长职能发挥。每个社区网格下完善了“社区—片区—楼院—楼栋—单元”五级网络,明确负责人,建立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做到“人员、职责、任务”三落实,特别是今年以来把单元长选配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广泛听取各项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切实把单元长选实选准,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把治理触角延伸到基层楼栋单元。三是抓好带头人,建立专业化基层队伍。按照职业化、专业化、年青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四支队伍建设,特别是着重抓好带头人队伍建设,利用近期社区“两委换届”契机,选优配强,把基层“好班长”选出来,用起来。11个“以村为核”社区平移过渡社区“两委”成员,街道选派9名机关干部到社区担任书记,实行书记工作与“绩效工资”挂钩机制,激发社区书记干事创业动力。同时按照“工作在居住地社区”的原则,调整了52名社区工作人员,增强配齐了470余楼院长,签订正规劳务合同,把队伍建设作为基层治理的中间力量切实把作用发挥到位。
二、兜底管理,扩充治理覆盖面。一是统筹融合,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为把社区网格内的基层治理工作做实做细,针对社区内执法力量分散、共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促进中心要求每个城市社区设在党群服务中心大厅一楼附近设立社区综合治理办公室,配齐必须办公用品,整合社区工作人员、警务人员、城市执法中队、城市巡管等执法力量,形成基层治理合力,共同推进基层治理深入。目前来看,效果良好,对于一些单个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在联合执法机制下,都能有效的化解矛盾,如店外经营、对抗执法等棘手问题。二是服务为本,主动承接治理职能。社区加快服务职能下沉,统一设置了“党建综合”、“民生服务”、“安全环保”、“社会秩序”四个服务窗口,全权负责事项受理和业务办理,精简机构、优化职能、提高效率,提升基层治理质效。严格落实各项监督职责,明确权限边界,制定监督细则,正在探索建立环卫、绿化、秩序化等外包服务保证金制度和物业公司服务保证金制度,规范监督流程,用好监督结果,充分发挥监督在落实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依托六化,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矛盾是社会治理的难点,我们依托六化问题处理,逐步弱化分化矛盾,制定了“六化”管理工作细则、巡查人员工作职责和操作流程,建立400余人的巡查队伍,定人、定位、定责,盯靠片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目前累计督促解决居民关注、矛盾集中的“六化”问题1890条,同时注重长效机制,做到“小矛盾不出片区、大矛盾不出社区”。
三、广泛动员,提升治理参与度。一是主动对接,强化联系包保力量。市委、市政府为每个社区网格明确了一名副县级包保领导、一个市直包保部门,新城街道把全处所有领导干部、站室所全部纳入包保社区网格范围,每名领导干部、站室所都有所包保的社区,扩充基层网格治理力量。社区书记与联系社区市级领导、市直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对接,持续不断邀请市领导、市直部门到社区进行指导,目前20个社区并就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建设、六化问题落实等问题邀请市级联系领导、市直包保部门多次磋商,解决问题60余项。二是共享共荣,联席共驻共建。20社区逐一走访对接了驻区单位、物业公司,制定了花名册、联系站位图,明确联络员,加强沟通联系。制定了驻区单位联席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驻区单位共商共建会,对社区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研判,研究对策,制定方案,推动落实。
下一步,城市社区促进中心将此调研为契机,更加科学规范,更加深层次的指导社区开展基层治理工作,构建"党建引领、政府搭台、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打造人人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凸显“责任网格”的总体要求和“百姓网格”的人文理念,以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目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胆创新、真抓实干,共同绘制美好蓝图,共同筑就实力、品质、文化、幸福新社区。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挑战;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3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近年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相对传统的社会群体整合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城市社区成为基础性的治理单位。同时,在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现阶段,各种问题、矛盾集中于城市社区,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满足需求,社区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探究新型治理模式,以便在更好的解决城市社区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作用,推进社会稳步发展。
1 社区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区治理是将社区作为载体,政府、居民共同管理社区事项的互动,是一种为不同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且各活动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社区治理通过对相应制度的合理安排,能满足适度开发、调试公共资源系统的需求。”因此,社区治理的实施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治理社会时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
2.1 社区治理行政色彩浓厚
通常情况下,城市社区的建设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所以社区除了自治以外,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转移的职能,导致社区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城市社区治理权力多来自上级需求,社区各组织具有行政化的特征,比如,经济来源的行政化、工作模式的行政化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代表居民利益的自组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居民委员会多承担“政府代言人”的职责,通常根据政府的需求开展基础性公共服务,并未进行明确分工,未给居民谋取效益。居民选举也常常流于形式,加之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角色的错位,造成社区长期处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忙于行政性事务的状态,基本无暇顾及居民的需求、效益。
从另一方面来看,因行政色彩的浓厚,使社区治理出现角色错位、迷失的现象,表现为:从政策上看,国家主张城市社区自治,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但实际的社区治理中,政府却又不可控的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因而在社区治理现实中,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和主要来源于社区权力、结构的冲突。
2.2 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困境
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主体之间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角色混乱等情况,间接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居民委员会是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服务于一体的组织,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对优质的公共服务,但通常不会主动作为,回应社区居民的诉求。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住房逐渐趋向于商品化,物业公司开始进入城市社区。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机构,主要工作是为业主提供房屋保养、设施维修、保安等服务。物业公司作为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组织机构,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然而,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监管机制的缺乏,物业公司通常因权力的不对称而凌驾于居民、业主之上,导致利益纠纷事件频繁发生。而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社区治理各主体间权责不明确,最终造成角色定位处于混乱状态,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
从另一方面来讲,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力量薄弱,相应工作的实施均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进行,而物业公司的经营目标又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成效,导致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情况严重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还会升级。城市社区各主体不具备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衡机制,代表业力的委员会力量薄弱,无法制约物业公司,做不到真正维护业益,最终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忙于行政事务性工作,降低了服务效益;而市场化运营的物业公司,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不顾及业主的需求,降低该组织机构的服务质量。
2.3 社区居民参与度低
社区作为城市的基础组成单位,也是整合基层、城市生活的共同体,也应当是表达居民需求、反映居民生活状况的单位,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城市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社区居民参与是保证社区问题有效治理的关键。居民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成员,通过监督作用的发挥、社区活动的参与,使社区治理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但从实际工作上看,因受传统组织参与形式的影响,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性、责任意识差,未对社区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大部分居民处于被动参与社区活动的状态。同时,个别居民还认为是否参与社区活动,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无法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社区重大决策中不主动行使发言权。目前,社区居民参与较多的社区活动主要是文体性的健身活动,如广场舞等,参与人群为老年人、妇女,大多数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真正的决策性参与,所具备的监督作用有限,造成社区治理长时间处于“失语”状态,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
3 城市社区治理路径创新
3.1 明确城市社区主体职权
政府需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完善治理流程,明确社区治理参与主体的职权、关系。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创新治理机制,最为主要的任务是政府转变对基层社区的治理理念,给予社区治理针对性的指导,将权力归还于社区居民。在城市社区的治理过程中,明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体关系、工作职权和角色,强化居民委员会对业主、物业公司的监管作用。同时,还需适当扶持居民自治组织,以便于充分发挥居民的作用。
3.2 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
目前,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不公开收支、居民上缴物业费未用到社区硬件维护方面等现象。并且,物业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认真处理居民、社区反映的问题。比如:居民上缴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常见的有社区卫生、治安l件差等,即便居民一再催促物业公司处理,也得不到物业公司的积极回应,总体服务质量低。针对这种情况,需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程序实施公开、透明制度,强化社区居民的监管作用,便于在法律帮助下更好的维护居民权益。
3.3 构建社区参与平台,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
社区居民参与度是评估社区建设水平的关键。目前,城市社区居民主要从以下途径参与社区活动:在居民委员会引导下参与、在社区党支部引导下参与、通过社区网站或是微信公众号参与、通过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通过听证会的开展参与等。由此可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途径越来越多,并且在不断进行创新。但从城市社区的实际参与情况上看,居民参与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城市社区活动缺乏针对性,并不是针对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因此,除构建相对科学、合理、多样化的社区参与平台外,还要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重点是在参与内容上进行创新,在满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激发居民的兴趣,提高其参与自主性,并根据社区居民构成的特点开展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进而达到有效治理。例如,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较突出的问题,组织双方代表召开恳谈会,让物业公司明确了解居民的需求,让居民了解物业公司的实际困难,双方协调、共同解决问题;在卫生环境差的社区,多组织“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集体活动,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共同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多组织休闲、娱乐性的活动;为小朋友多组织学习知识的活动等。
3.4 再造社区组织,提高运行效率
在全面发展城市社区组织的基础上,保证社区组织真正服务于居民、彻底治理社区问题是创新治理制度的又一主题。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提出的“政府再造”理论中的“再造”是对社会公共组织、公共体制的转变,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并且,还可通过对组织目标的改变,权力结构、组织激励的变革来完成该转型。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
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上讲,其主导思想是将激励机制、管理制度纳入社区治理中,使以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组织机构更好的借鉴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强组织发展能力。曾有学者基于社区再造的基础提出了构建企业化的社区,也有学者在再造理论基础上,提出程度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绩效导向模式、居民自治模式等,这对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治理内容的创新具有建设性的意义。而与此同时,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也可以进行再造,现在很多地方的社区对活动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行为尝试采取积分制或是银行储蓄制管理模式,这都是很有益的创新。
3.5 将社区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处于统一机构的人通过互动、接触,能建立期望、义务,形成信任关系,能动员社会关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而社区社会资本的缺失是当前社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预防社区发展、资本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人员,而社区又是组织居民生活时所形成的主要场所,社区资本主要体现在居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社区服务人员工作状况的认可和相关活动的参与上。而将社区资本运作进行公开作为城市社区治理路径的创新,不但能有效解决社区问题,还能帮助社区治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提高社区居民生活的质量。
4 结 语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区作为社会的基础“细胞”,其治理效果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城市社区治理情况的分析,发现社区治理普遍存在主体关系不明确、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相关人员需加大城市社区治理的创新力度,明确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角色;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处理行政权、自治权关系,加大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功能;重视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的改革力度,增强社区居民活动参与性等。此外,物业公司还应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构建相对合适的治理机构,将社区治理作为维护基层秩序的基础,并将社区的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在发挥居民作用的情况下,进一步治理社区,推动基层社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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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管理;社区服务;政府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现状
从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很多城市在社区治理实践中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至此各地区此基础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新鲜经验,基本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街居治理新格局,初步实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管理与社区依法自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具体而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与基本经验可归纳如下:
1、初步实现了城市公共部门依法治理与城市社区依法自治的衔接与互动。自2011年以来,我国很多城市进行了街居管理体制改革的尝试,力图规范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角色职能,让社区自治组织从行政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全力做好居民自治工作街道办事处集中做好行政工作。
2、突出了民生导向加快了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民生建设是社会建设与社区治理的突破口。近年来,我国城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以街居公共服务改革为突破口,城市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和下沉加快。当前,我国城市区和街办两级在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通过设立区、街办、社区三级公共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站,加快了行政和其他便民服务下沉社区的广度和力度。
3、高度重视社区公共文化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是社区治理的软实力之一,是社区发展的动力基础,是一个社区区别他社区的本质表现。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在大力打造社区环境文化的基础,上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开展一系列居民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不断增强社区发展的软实力。
二、当前国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社会转型时期,承担着社会治理使命的我国城市社区,受传统街居管理路径和居民素质的影响,在社区治理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这还需要我们以与时俱进的实践精神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1、社区承担了太多社会事务职责,但管理权力却未得到相应调整。各条线在社区各设一套班子,对社区服务建设总量不少,但因是“小而全”,相互之间没有实现充分整合。如民政部门重视对老年人口的生活照料服务,卫生部门大力推进社区卫生康复治疗服务;文化部门提倡社区文化设施的充分使用,教育部门要求发挥社区教育功能等等。这些社区服务具有很大的共通性和重复性,这其实是旧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的矛盾在社区管理体制未得到充分完善时期的表现。对社区服务资源的优化整合,将是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关键问题。
2、政府部门在社区管理中存在“越位”问题。有些政府部门仍在行使本应由社区企业行使的职能,有些政府部门承揽和包办了许多本应由社会自治组织办理的事物,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和管理居民委员会工作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的存在,街道办事处还时常干预社会中介组织行使社会职能。
3、社区治理的规章制度不完善。社区治理要发挥合力功能,必须有一系列的规范、制度、秩序与运行机制。既要确定各组织及其成员相互交往和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又要规范对越轨者宽容的限度。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制度设计的主要缺陷在于:一是对作为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还没有明确界定其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二是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在社区事务上相互推诿扯皮;三是社区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来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四是社区治理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对它们的工作质量和一些不正之风难以进行监督与制约。
4、社区管理工作人员队伍薄弱,整体专业化程度偏低。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人力资源“下沉”基层社区的动力基础与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我国社区社会工作者严重不足,社区人才总量缺乏。一方面,城市社区依然存在着不少街居干部由老、弱、妇组成的状况,已不能适应社区治理的新需要,迫切需要文化层次较高,经过专业培训,懂得现代社区治理,熟悉市场经济的社会工作者等各类人才来充实城市的社区治理工作。另一方面许多青年人不愿意到社区工作,即使是那些通过“一居一大”等方式到社区工作的大学生们,也只不过把社区作为自己的“跳板”,很少有安心社区工作的。
三、解决社区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是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我认为,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应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深化社区体制改革。深化社区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认真转变职能,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会”,进一步理清和街道办事处职责定位和相互关系。一方面要努力完善自身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治理负总责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从深化“服务”入手,充分调动辖区居民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社区工作的积极性,使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是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引导。尤其要彻底废除街道办事处随意向居委会下派任务的制度根源,使街道与社区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真正落到实处。
2、转变政府职能。要进行社区治理首先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转变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下改上不改”的现象,社区治理才能取得成效。就马村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践来看,各个职能部门还是把街道办事处看做是自己的下一级政府,想方设法的推卸责任但是却要揽权。而街道办事处自己的人员配置都有限,最后就把工作又压给社区。所以社区治理的头等大事就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这也是最关键、最困难的一环。
3、建立“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模式。在下放工作职能的同时,要明确社区工作经费拨付标准,社区为有关职能部门代办业务时,可以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开展有偿服务。总的看来,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存在四种方式:一是政府部门只出人不出钱,政府部门向社区派驻人员完成部门职能。二是政府部门只出钱不出人,政府部门筹资向社区居委会“购买服务”,社区居委会招聘人员完成。三是政府部门向社区居委会放权,社区居完善城市社区治理的对策委会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
4、组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社区的需求也出现了多样化。过去那种以退休老人为主体的居委会成员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社区需求。因此,应将社区工作者及相关的社区工作纳入到正规的职业范围,促进社区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刁‘投身到城市社区管理。同时要加强社区工作者的学历教育、岗前培训、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使社区工作者队伍尽快专业化。
关键词:社区建设;社区治理;参与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3-0052-02
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民政部借鉴国外社区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了“社区建设”的口号和思路,我国的社区建设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在当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肩负着促进社会结构转型的重要历史使命。社区发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发展过程包括由政府启动、主导阶段;政府推动和社区参与并存,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阶段;社区自治、自理等三个阶段发展。二十多年来,在政府的积极推动支持下,我国的社区建设正逐步由第一阶段的政府主导向政府推动与社区参与并存的阶段过渡。目前在社区建设理论研究中,居民参与模式正成为研究热点。
1 社区治理的涵义和社区参与理论
1.1 社区治理的涵义
“治理”一词源于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赋予“治理”以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缁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库伊曼也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来强加,它之所以要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互动”。1995 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说明治理的四大特征:治理是一个过程;治理的过程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是一种持续的互动”。由此可以看出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突破单纯强调政府管理的理念,主张政府、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共同来参与对社会的管理,强调参与主体间的协调、沟通与交流,治理的本质在于公民参与。社区治理是指以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社区治理的四个特点包括:主体多元化、机制扁平化、过程互动化、资源内生化。所谓主体多元化是强调要整合社会资源,要与利益相关方合作;机制扁平就是原来纵向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向横向的网络化管理转变;过程互动和资源内生是将社区居民视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并参与到各项社区建设服务。
1.2 社区参与
“参与”的基本含义是指人们参与了对某一领域发展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或直接参加了这一领域的整个发展过程,以及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指“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介入社区发展的过程、方式和手段;是指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发展计划、项目等各类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和过程,以及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分享”。社区参与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管理的客体与主体,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活动或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的过程和行为。社区参与主体指的是在社区发展运动的宏观背景之下,居民群众、政府组织、单位组织和中介组织都作为主体参与社区的发展和建设。
我们在社区建设研究中发现,中国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存在几个普遍的问题:一是在当前的社区建设中政府往往占主导地位。二是社区居民参与率不高,缺乏相应的表达机制和参与渠道。三是从社区公共参与的类别来看,居民的社区参与内容多为非政治事务参与,如文体健身活动、环境整治活动、治安巡逻活动等,而对社区选举等政治性事务很少参与。四是社区居民参与以被动的、执行性参与为主要形式。这种社区管理模式使得居民的需求与社区治理组织的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社区治理的事情居民漠不关心,而居民上心的事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社区治组织没有很好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与职能导致居民参与热情低、参与实效性差、社会效益低下。因此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出一种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和组织形式,推进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的顺利运行。本文以成都市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为研究实例,重点考察这一社区建设模式的居民参与形式、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进而对我国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新型社区的建设及治理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和启示。
2 Q社区参与式治理的模式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空间不断扩张,人口、产业和要素资源不断向城市集聚。许多大城市逐渐向周边乡村地区拓展,出现了许多城乡一体化的社区,这些社区保留原著居民,同时也增加了大量的外来打工者和城市新移民。地域和文化上的差异,增加了社区治理的复杂性。成都市Q社区正是这样的一个新型城乡一体化社区。
2.1 Q社区简介
Q社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西北部,占地面积1.84 平方公里,共有居民1万多户,3万余人。社区交通便捷,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原来是典型的农村社区,由于城市扩展,现在属于城乡统筹新型社区,是青羊区三个新型的城乡一体化过渡社区之一。该社区人口聚居密度较高、异质性程度高,社区居民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社区成员主要由本地拆迁户农民,外社区安置农民,商业楼盘居民和外来的打工人员构成。成都市青羊区是2009年国家民政部命名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区之一,而Q社区是青羊区在探索实践居民社区参与模式的实验田。尽管该社区的居民在生活方式和生活需求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元化,但近两年来,Q社区坚持以人为本,改进管理方式,注重居民参与,创导自愿互助,探索出了一种新型的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2 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模式
Q社区在建设过程中为了改善居民的参与积极性,采用了两个重要办法:一是对公共空间的让渡和社会赋权;二是公众对公共空间的争取和公民精神的培养。经过这几年的社区治理建设,社区工作方方面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社区建设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立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
好的社区组织体系是社区参与治理的保障。Q社区统一构建了完善社区居民大会、居民议事会、民主监事会、社区公共事务所等社区自治组织和服务组织。同时,2007年10月,社区与省总工会家属区等小区物管公司、灵通汽修公司、省工会、中铁八局等8家单位,探索组建了全市首个“社区共建理事会”,建立了完善的社区建设组织体系。
(2)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公推直选”的办法产生。社区公共事务所人员实行公开招聘,鼓励社区“两委”兼职。社区直接实施的特殊服务项目所需专业人才,由居民议事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每年年终,由街道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社区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公共服务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社区治理主体参与民主评议和绩效考核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升社区自治功能、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同时测评活动对政府工作队伍考核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把过去由部门单位考评为主,变为以社区居民考核为主,使得社区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对部门负责,同时也要对广大民众负责,“两个负责”的结合,促进了社区管理工作与人才队伍的建设。
(3)搭建议事平台,拓展参与空间。
Q社区努力改变政府包办社区建设的局面,在改革社区组织上有新突破。社区成立社区议事会,监事会,物管共建理事会等,发挥社会各界人士、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协商、监督、评议等,拓展社区各类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空间。
Q社区在社区服务中心成立了议事厅,在体制上和程序上体现了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导地位。居民按一户一票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21位议事会代表,成立了社区议事会,议事会成员每两年进行换届选举。议事会成员代表社区所有居民行驶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商讨社区内的所有治理问题。同样由居民代表选举组成社区民主理财组,负责社区的财政运营。社区同时成立了由各个阶层居民21名代表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督议事会的一切工作和社区财务状况。议事厅设置以来,为居民自治搭建了良好平台,它紧紧抓住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建言献策,积极协商讨论,充分集思广益,极大程度地拓展了社区建设的参与空间。
(4)搭建沟通平台,拓宽参与渠道。
为了沟通社区信息,拓宽参与的信息双向反馈渠道。在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按照合法、公开、民主、便民、实效的原则,实行民主咨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召开会以及“两上两下三公示”的方式完成项目初选、项目修订、项目确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社区除了使用传统在院落粘贴公示的方法,还利用了方便快捷的网络技术――手机民情信使。将社区将要商讨的议题,会议时间等信息发送到每个居民的手机上,让居民第一时间了解,确保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提高社区经费保障。
Q社区是一个城乡过渡社区,这里城乡统筹规划后,部分土地被化作城市规划地,社区保有集体用地108亩。社区的发展经费主要包括20万元/年的财政专项补助及社区自筹经费。如何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来搞活经济,增加创收,同时解决居民就业是社区工作的一件大事。社区利用农产品资源优势,联合青羊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将部分集体用地打造了“Q社区菜园”,为成都市区提供物美价廉的时令蔬菜。同时社区大力发展“农家乐”等特色餐饮娱乐项目,在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又合理利用了闲置流转土地。Q社区还成立了自己的物管服务公司,将社区内的车位租金,物管费,门面租赁费等收入列入社区集体经济,这些社区配套项目为失地农民创造了就业岗位,同时发展了社区集体经济。
(6)丰富社区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居民归属感。
引导和支持社区建立多种多样的兴趣娱乐组织:如舞蹈队、合唱团、读书会、书法绘画俱乐部、运动俱乐部等,这些自愿组织或团体为社区成员提供了沟通的媒介和互惠环境,有利于丰富人们的业余精神生活,促进社区成员间的了解和交流,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从而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活动的热情。2009年以来,社区每年都要开展丰富的社区文娱活动。2009年的活动主题是社区的和谐与幸福。该活动通过议事会的提议讨论,由社区公共服务人员在社区内发起,组织了包括党支部成员,社区物管公司,学校师生,社区机构人员,新老居民共同参与的文娱节目。这种活动加强了社区各团体、居民的融合,提升了他们的社区意识与归宿感。
3 参与式治理社区建设的启示
几年来,Q社区的参与式治理,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Q社区居民参与式社区治理模式对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新型社区的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及指导意义。参与式治理的前提是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它要求社区建设中需构建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提高社区管理队伍素质,拓宽、拓展广大居民参与渠道与参与空间。充足的社区运营经费,是进行社区治理和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的保障。只有坚持“以社区居民为本”的原则,立足于提高社区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激发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达到共建共荣的良好社会效应。
总之,在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社区的良好建设与治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之一。新型社区建设必需开拓思维,理顺“参”与“治”之间的关系,加强人才培养,完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宜的参与方法与途径,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与归宿感,才能有效构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合作;地方政府;公民社区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8-0048-02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地方治理运动逐渐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展开。这是在世界各国受到经济全球化冲击,分权化改革、市场化推进的背景下,政府组织为有效回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和面临的危机、挑战而选择的一条新型发展道路。地方治理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地方政府角色的转变和职能的调整,也促进了公民社区的发展和日趋成熟,从而使得地方政府与社区之间在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关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复杂。这是因为“治理本质上是地方性的,地方治理是最贴近社会和公民的生活、直接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与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治理层次”。在这样的背景下,怎样处理好社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社区的天然优势,实现社区公民的权利,搞好社区建设,是每个社区都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转变
对于地方政府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是位于中央政府与中间政府(州、地区、省政府等)之下的最低一级的政府体系或是中间政府的分支机构,而另一种观点则将其视为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或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这两种观点对地方政府的定义均定位在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且位于其层级以下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在这里,为了更明确地界定和使用地方政府这一概念,有学者把地方政府定义为:一个国家出于政治、经济、社会的管理需要而在某一地区设置的具有垄断性地位的管理组织。这在一定意义上更具有概括性。
当今地方政府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社会可持续发展、公民对公共服务要求不断提高的压力。为了适应地方上内外环境变化的要求,化解来自各方的压力,地方政府应围绕着如何适应社会新环境下的角色和职能变化,服务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与自身创建服务型地方政府的需要,促进地方政府的创新,提高地方利用资源的能力,增强地方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效能,就成为不容回避的政府改革的使命与任务。同时,地方政府还必须致力于地方经济发展、分权化政策的实施、地方公共服务水准提高、资源有效分配、公共问题解决、公民参与和政治稳定等目标的实现。
在地方,最大的社会变化就是公民社区的快速发展。公民社区的发展打破了以往地方政府进行地方治理的传统,以往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它在地方治理中的角色。这种突出的变化把地方政府吸引到更加关注公民社区、更加关注社区内的公民上来。从而地方政府也由地方政府主导型的角色转变为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共同治理型的角色,以适应公民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根本要求。
二、公民社区的功能定位
社区这一概念有多种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罗吉斯和伯德格在《农村社会变迁》一书的定义,社区是一个群体,它由彼此联系、具有共同利益或纽带、具有共同地域的一群人组成,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地域基础之上的。这一定义强调共同的利益、地域、群体。从社区的诸多定义来看,基本上都是从社会学意义上、地域意义上或人口学意义上来界定社区的。这些定义只是赋予社区这一概念一种最基本的内涵,并未涉及到它的高层次的意义。社区的高层次的涵义应该是治理意义上的社区,因为社区不仅仅是人们的居住地、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而且它还要依靠良好的社区治理来提升人们生活的品质,更好地实现人们的公民权利,使社区处于有序的发展状态。
公民社区功能应定位在:一是根据社区成员的实际需要而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应作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种有益的补充;二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而作为公民利益的代表参与或监督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三是基于公共管理需要而对社区公民和公民组织进行的组织与管理;四是促进社区公民热心参与社区治理与发展,进一步提高社区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社区民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五是与地方政府处理好关系,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为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社区治理与发展的环境。
三、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间的合作关系
地方政府和公民社区之间合作是因为共同的公共利益与共同的公共责任所致,并且两者的合作有着现实的契合点,那就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公共服务是以公民社区为中心的,地方政府为公民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公民社区为社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必须加强合作,这样既可以全方位提供公共服务,又可以避免公共服务的重复提供;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又可以降低公共服务提供的成本。
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合作是非零和的,两者之间应建立起互动与合作的关系以达到双赢目标。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的这种互动与合作关系意味着,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要体现在对地方上全局性的社会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组织管理上,体现在地方政策的制定上,体现在对社会组织管理上,体现在对公民社区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控制上;另一方面,对于公民社区而言,要体现在对社区内部的、具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组织管理上,体现在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体现在对社区内的公民和公民组织的关切上,体现在对地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配合上。
谋求公民社区的良好发展是地方政府长期的目标,也是公民社区自身的根本要求。事实上,只有公民社区得到了有效的发展,才能促进地方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同时,公民社区公共事务的开展也能够弥补地方政府行政机制运行的内在缺陷。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合作是实现双赢、多赢的基本途径,选择合作模式正是对日益强大的社区公民和公民组织的回应,也是最具活力和效力的社会选择与时代诉求的结果,更是开展地方治理运动的最佳促动形式。
四、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的合作要求
当今的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全球化浪潮席卷所有国家,各国的分权化改革逐步地进行和完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这对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政府与公民社
区间的这种合作关系要求它们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这种合作必须建立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以围绕公共服务的提供为基本切入点,以对社区公民负责任和社区公民权的实现为前提,以形成能够产生双向互动的、有效的合作机制为目标。
1 对地方政府的要求
首先,地方政府应以增强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强化管理责任为自身改革目标,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协调、解决涉及公民社区的特定公共问题作为基本工作内容,以协调、化解公民社区间的矛盾和冲突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同时也应关注社区公民的利益和需要,正如珍妮特・v・登哈特和罗伯特・B・登哈特夫妇所说,“地方政府应该鼓励社区公民关注更大的社区,鼓励公民致力于超越短期利益的事情并且愿意为自己邻里和社区中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的责任。”
其次,地方政府对公民社区的管理,应打破以往的行政全能主义的倾向,体现公民社区的内在价值及其社会地位,为营造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区新型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地方政府应赋予公民社区一定的创新空间和适度的权力,但这绝不是说,地方政府对公民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可以完全放手,而是要进一步在公民社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科学地推进公民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因为它不但是公民社区建设与发展不断前进的推动者和维护者,而且还要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第三,把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有效地整合进地方治理结构中,地方政府应始终牢记在地方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在依法、民主的基础上与公民社区建立彼此协商和合作的关系。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公共事务的社会与道德责任的约束,形成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间共同愿景;另一方面,还必须建立地方合作治理制度化的规则,其中包括在治理结构下的分权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平等对话和冲突解决机制。而这一解决机制又可以通过促进公民社区良好发展来实现,因为“一个健康社区的存在本身就是消除冲突的一种工具”。
2 对公民社区的要求
第一,公民社区建立的基础是关怀、信任和协作。公民社区是由社区内的公民和公民组织组成的,公民之间、公民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应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形成一种融洽的气氛,使他们在社区中有家的感觉。现在,社区中流行的一句口号是“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这也是公民社区精神的真实写照。它需要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有效沟通和冲突解决系统的结合。公民社区要增强他们之间的互动性,为他们进行交流和平等对话提供一个平台。这不仅仅是公民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本质,也是公民社区民主的本质。
第二,作为地方政府辖区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民社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规划来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所谓的社区规划是关于一定时期内社区发展的目标、社区发展的框架、社区发展的主要项目等的总体性计划及其决策过程。在制定公民社区发展规划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社区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到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社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致力于公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对于公民社区规划来说,就必须以公民为本位,更应以社区内的公民与公民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前提。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公民社区发展的自主性与能动性,有助于优化社区结构及其功能,有助于协调社区内外关系和资源整合,有助于增强公民的社区归属感和社区认同感,有助于促进社区公民的参与数量和质量,有助于促使普通意义上的或传统意义的社区向真正的公民社区的转变。
第三,公民社区要为社区公民和公民组织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实现不同社会价值和公民权利提供便利的场所,要为社区公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公民的社会化的实现以及公民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等提供可靠的社会支持。公民社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让社区居民逐渐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使他们明白应该如何成为社区的一员,如何参与公共生活。他们参与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参与,为了影响那些决定他们生活质量的决策而参与,为了公民社区的发展而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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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协商合作 城市社区 治理结构
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元,其发展过程实质上是各种力量在社区空间中相互博弈、相互作用构成网络的过程,是一个逐步走向社区善治的过程。城市社区的日益发展及社区主体的日趋成长,为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主体。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社区资源的整合,还是社区功能的日益完善,都要求社区的治理结构走向协商合作。
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
合作主义也被称为统合主义、法团主义或社团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由施密特(Pilippe C Schmitter)系统概括的。合作主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在合作主义的视野中,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协商、合作的逻辑关系。由于中国的公民社会还不成熟,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模式和框架,以及时地将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纳入政府的体系,另一方面国家要承担起培育公民社会的责任,由居民到公民的成长是一个自主性、参与性、权利性增强的过程,因此培育公民社会是一个培养公民自主性、参与性、权利性的过程。从政治层面上看,公众参与社区治理是城市基层民主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也构成了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公众参与与社区治理的实现过程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相互博弈过程。从现代民主的发展趋势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协商合作是现代社区发展的逻辑视野。
从我国社区治理的实践来看,社区治理正经历着深刻的变迁,主体由单一化(政府)转变为多元化,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与合作,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转变为博弈与互惠的理性取向关系。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区治理实质上成为一种利益主体间的集体博弈与选择过程,即与社区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在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应是在相关利益主体(即社区治理主体)间合作网络体系建构与完善的基础上,以社区参与为社区治理的结构性驱动力,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形成,塑造一种新的多中心社区治理秩序。
同时,社区治理的核心对象是社区公共事务,这也是社区治理的逻辑起点。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结构源于社区公共事务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区公共事务是公共产品的组合,是涉及多个家庭和多个组织的共同需求,是个体需求的集合。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复杂权利关系,实质上这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博弈,这就需要建立一种集体选择机制来解决个体需求的表达与整合问题。同时,治理社区公共事务需要各相关利益主体贡献资源、分摊成本、共享利益,这也需要建立一种平等的协商合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效用尽可能最大化。
现行社区治理结构分析
构建或确立一种新的城市治理与社区建设模式,首先必须在理论上确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城市治理和社区治理模式亦是如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有多种分类,按其强弱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四种模式:“弱政府,弱社会”、“强政府,弱社会”、“弱政府,强社会”、“强政府,强社会”。所谓“强政府”,就是强调“国家至上论”,认为政府行政权力应当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万能政府”。所谓“强社会”,是强调“社会至上论”,认为“管得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其典型特征是社会充分自治。
从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目标来看,应该是“强社会”;但从实际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和经验来看,特别是在初期阶段,应该是“强政府”。从我国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来看,我国现行的社区治理结构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现实社会与强大的政府相比,还相当弱小,人们所追求的强社会所依赖的市民社会,没有真正形成;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虽经历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政府权力的回缩力度过小,没有为社区组织的发展释放更多的权力空间。从理论上说,在“强社会”的表象特征中,社区是城市社会管理的微观重心。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管理体制来看,“强社会”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从社区的自主权来看,当前,社区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难以与政府形成有效的协商合作。社区的自主权主要包括社区的财权、用人权和事权。一个充分自治的社区,必然是对自己的事务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能动用社区财力进行社区各方面的建设。现实中,社区的财权依靠于政府,包括各种建设经费、办公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等都来源于政府。政府对每个社区经费的划拨具有自由裁量权,因而社区建设的状况与前景取决于政府的投入。在用人权上,社区所拥有的自主权限也十分有限。政府一般掌握着用人权,以保证其各项方针政策得以在社区顺利实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由政府直接任命社区工作人员的情况。在社区的事权上,社区承担了大量来自政府的职能,而对于自身的事务反倒无暇顾及。这种情况导致了社区居民与居委会是法定的,而政府与居委会却形成了实际的,这种双重极易导致政出多门、令出多门等现象,从而形成委托—困境,最终出现居委会缺位。
构建协商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推行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后,虽然各地区进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实践,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政府仍然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居委会的力量仍旧较为薄弱,社区成员参与主动性差。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也随之不断进行调整,在城市社区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社区多元主体的发展和社区自治性的成长,这为社区治理协商合作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一)改革城市管理体制
我国社区建设是从改革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管理体制入手的,体制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社区建设的重点就是要创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从目前的改革模式来看,主要是弱化模式,即弱化街道办事处的职能,通过扩大社区居委会规模,健全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以此做大、做强社区。这种模式虽然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从理论上看,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特征,即基于协商合作的逻辑。
基于目前各地的社区建设实践和各地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本文建议的改革思路是:
第一,弱化直至取消街道办事处的存在,在社区内设立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履行本社区内的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承接现行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同时将现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行政性职能转接过来。第二,实施“一社区一党工委”的政策,将现行的街道党工委改为社区党工委。社区党工委是社区内多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同时取代社区内原有的其他党的组织,如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第三,保留社区内现有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这两个组织应该成为社区居民权益的保护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法律程序框架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由其产生,对其负责。经过这样的组织和制度设计后,社区里有社区党工委、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民间组织。
(二)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能
首先,要对社区事务进行明确划分,主要分为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私人事务,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的私人产品,应该通过市场来调节,由市场主体来提供。社区居委会自己创办的便民服务点,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由个体或者私营企业来经营,同时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其次,将社区公共事务进一步细分为社区行政事务、社区邻里事务、社区组织事务。凡是属于由行政执法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由相应的行政部门来独立承担;凡是可以通过社区居民民间组织来解决的邻里事务,可以让各种社区民间组织通过自我服务的方式加以解决;凡是涉及到居民权利的社区组织事务,均由社区自治组织来承担。明晰各组织的职能,有利于推进社区各类组织的功能分化,这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同时也为构建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度
社区居民参与度的高低,决定着社区建设与城市基层民主化实现程度的高低,是实现社区建设由外源型行政推动向内生型自治发展的关键,也是协商合作逻辑下社区治理模式发展的本义所在。为此,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民主实践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积极推进社区自治。
首先,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思想培育,树立社区意识;培育各类社区组织的社区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其次,强化社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居民利益社区化。将社区居民的利益与社区事务紧密相联,能使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自主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这样,可以真正实现居民回归社会的目标。再次,开辟多种民主渠道,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提供良好的机制保障。要大力试行社区事务听证制度,要在社区内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高社区工作的透明度和居民的信任感。
结论
综上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推行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后,虽然各地区进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实践,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并不理想,表现为政府仍然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居委会的力量仍旧较为薄弱,社区成员参与主动性差。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也随之不断进行着调整,在城市社区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社区多元主体的发展和社区自治性的成长,这为社区治理协商合作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将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转变。在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合作中,政府的权力逐渐向社会过渡,社会权力逐渐扩大,社会的自治能力得到增强。在协商合作的逻辑视角下,在城市社区建构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将有利于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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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 社会管理与服务 模式
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模式分析
行政主导模式。行政主导模式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与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从多方面利用新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来实现社会管理与服务创新,这种创新主要有政府内部机制创新和管理信息技术创新两种途径。
第一,政府内部机制创新。内部机制创新是指改变政府内部的职能与结构,通过理顺部门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创新机制体制、强化业绩导向来创新基层管理和服务模式。
推动政府内部职能的转变。通过调整政府内部职能与结构,规范治理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的供给效能。北京市清源街道办事处的参与式社区治理是政府内部机制创新的典型模式,其主要特点有三:一是转变街道办事处职能。街道办事处在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逐步转变为为社区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监督指导,实现了由原来的直接提供服务向为社会组织服务和提供服务资源的转变。二是推动社区服务中心从管理转向服务。社区服务中心从行政工作下派转变为与社区共同协作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承担服务项目管理的设计、咨询、监督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等职责,发挥沟通街道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桥梁作用,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角色转变。三是服务项目从政府制定到以社区需求为导向设置。服务项目根据社区特点并在需求调查基础上设置,由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街道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评选,确定社区项目。
健全内部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通过给政府部门以压力,改善其服务意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欧盟国家推出的适用于公共组织的通用评估框架(Common Assessment Framework,缩写为CAF)吸纳了全面质量管理、平衡计分卡和卓越绩效模式等企业绩效管理工具中的合理要素,并融入了公共管理的管理经验,成为公共组织绩效管理的先进工具。深圳市龙岗区2008年试点整体等效导入CAF,尤其是引入以公民为中心的导向,即以顾客群体确认的重要领域和组织能够改进的特定服务领域为基础,在职能转变、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改进管理方式和建立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关系等方面,实现事务性管理向愿景管理、从局部管理向系统管理、从人治管理向法治管理、从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
第二,管理信息技术创新。目前管理信息技术创新主要是网格化管理和数字化管理相结合。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和无线通信等多种数字技术,将社区细划为网格,形成精细化的管理单元。为每个网格整合配置网格管理员、网格助理员、网格警员、网格督导员、网格党支部书记、网格司法工作者和网格消防员“七种力量”,并在基础数据平台基础上,运用移动智能终端,结合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各类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基础数据的动态更新,准确掌握网格内的基础数据、民情民意。
数字化管理实质是政务信息化系统的一部分,将电子流程管理与服务通过现代网络技术进行集成,对政府需要及拥有的信息资源、关键数据进行深层次挖掘、分析、利用和管理,以提升政府行政服务能力。
协同治理模式。协同治理模式是通过更新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形成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新格局,以此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基层组织内部创新的不同层次,协同治理大致可以分为管理组织协同化和运行机制协同化。
第一,管理组织协同化。管理组织协同化侧重于从组织架构方面创新基层管理与服务的组织结构,构建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实现组织目标的重新定位和不同组织之间资源的重新配置。浙江省慈溪市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同治理就是管理组织协同化的典型。2006年4月,慈溪市率先在坎墩五塘新村创设了“村级和谐促进会”,以人际和谐为目的,以村(社区)为单位,由市镇两级党委政府引导推动,当地群众与外来建设者共同发起,把外来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基层自治范畴,解决村(居)两委会在外来人口管理上的缺位。随后,这一社会组织的功能由融合为主向参与基层社会协同治理拓展,形成了以村(社区)党支部为核心、村(居)民委员会为主体、村(社区)经济合作社为支撑、和谐促进会为依托、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管理与服务模式。
第二,运行机制协同化。运行机制协同化是为原来独立的社会管理服务的政府组织(包括“条”上的职能部门和“块”的综合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网络,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合作互惠的组织结构和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协作的机制。义乌市总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就是运行机制协同化的典型。义乌市总工会通过与新闻媒体、律师事务所、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兄弟市县工会、高等院校等先后实现社会性联合。一是发挥工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政治资源、组织资源和制度资源的作用,建构工会工作体系。二是把政府管理的过程性与社会团体的互动性结合起来,形成“互联、互动、互补”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
社区治理模式。从行政权力和基层民主变化的取向来看,社区治理出现了形式各异的模式。
第一,议行分设模式。议行分设是按照“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原则,将居委会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行政、服务和自治职能归位于自治组织,形成“议”与“行”的并立同行。其代表是深圳盐田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社区服务站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付的社会公益服务资金、购买社区服务的专项资金以及服务站开展低偿社区服务项目的自收经费。社区居委会则履行社区自治功能,由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其功能是充当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与居民之间的桥梁,将居民的权利要求转达给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并代表居民对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其经费来源于政府拨付的办公经费、资产的收益资金及向社区募集的资金。
第二,合作模式。合作模式是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相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相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模式。
宁波市海曙区构建新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是合作模式的典型代表。2004年3月,该区政府出台政策,试行为高龄、独居的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区政府以改革职能履行方式为出发点,将扩大社会参与作为重要内容,寻求与社会组织和社区之间的合作,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养老工作。政府主要扮演服务规划者和购买者角色,形成了“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政府扶持”指区政府将购买服务的开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向星光敬老协会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非营利组织运作”指星光敬老协会负责项目运作。“社会参与”指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一方面实施“义工银行”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整合社会企业资源,将居家养老和社会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平系起来。
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建议
各种模式的实践经验表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协同治理、增强社区治理能力等是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证。为了加强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下工夫。
推动社会管理与服务制度化发展。一方面,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是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善。社会政策的本质是通过政府的再分配以缩小社会成员初次分配差距,提高全体成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必须在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方面进行统筹规划,通过顶层设计勾勒出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的框架,与国家社会政策融为一体。
另一方面,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的职能,将应当由市场、社会完成的治理功能交还给市场与社会之后,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部门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监管。其要件在于以组织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制度化的途径完善政府的服务监管、资源支持等职能。
增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能力。着力构建政府主导、资源激励、合作互补的新型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机制,解决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居民参与不足、多样化社会需求难以满足的问题。一是形成制度化、有序化的公众参与渠道。政府应释放社会空间,要寻求“信息相关”、“业务相关”和“需要相关”等协同的粘合因素,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合作治理。二是推进公共服务组织体系建设。三是强化社会工作体系建设,使社会工作者能融他们所具有的社会“管理职能”和作为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为一体。
明确社区服务管理目标。一方面要明确社区是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落脚点,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展开。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基层服务管理与社区居民需求之间的矛盾,关键是以“服务”来强化基层的社会网络,加强邻里互助、增强地区归属感,培养互济互助因素,培育基于互惠主义的服务机制。
增强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一方面,政府要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将资源下沉到基层,让基层真正有人力、有资源、有手段去为群众提供服务。另一方面,要根除基于政府提供服务管理资源的依赖性,着力解决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匮乏的问题,其重要的路径就是使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自发组织起来,通过理性的集体行动破解政府公共服务资源供给不足的困境,加强社会组织的资金筹集能力,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一、创新“一套体制”
在顶层设计和基层改革上,对区、镇街社会治理工作架构进行系统研究、整体部署,初步搭建起区社会治理中心统筹调度、部门镇街分级负责、管区网格基础支撑的体制架构。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突出区委在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强化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任组长的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以及一名副区长分管社会治理工作。设立区社会治理中心,统筹指导考核全区社会治理工作。
配套开展镇街体制改革,调整了镇街内部机构设置,专门设立社会治理办公室;剥离城市街道招商引资等经济发展职能,交由所在经济功能区负责,从体制上推动镇街工作重心向抓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深入推进网格体系建设,将每个镇街划分为5-7个管区,每个管区又因地制宜划分若干类型网格,全区共划分为161个管区、1333个网格,形成了“镇街一张网、管区一大格、社区几小格”覆盖全区的网格化、扁平化管理体系。
二、构建“三大体系”
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解决民生诉求、推动社会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服务资源,统筹推进三大运行体系,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开展治理服务。
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体系。依托网格化组织管理架构,把全区各级各部门工作全面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对镇街网格化工作,突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以网格化体系服务党建“三基工程”建设,将支部建在网格上,基层组织得到强化、镇街基础得到夯实、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对部门网格化工作,尤其是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稳定、纠纷调解、民生服务等六大领域部门,以社会治理网格化为基础,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服务机制,将部门执法力量和服务资源全部落实到网格中,确保安全隐患在网格中发现并化解,让服务不出管区、社区,实现了“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网中”的全天候、无缝隙管理服务。
公众投诉受理处置指挥体系。成立区公众投诉受理处置指挥中心,将政府各部门涉及公众投诉的相关职能,如民生在线、政务热线、行风在线、数字化城管等,进行重新资源整合,并设立“一号通67712345”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处置群众咨询、投诉、建议。以指挥中心为核心中枢,指挥调度全区各职能部门协调处置群众投诉各类问题,并对部门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起完备的非应急联动处置体系,保障群众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社会化公共服务工作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全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突出推动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建立社会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将全区涉及家政、中介、咨询和消费服务等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和企业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依托公众投诉“一号通67712345”服务热线,无偿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需求信息服务。这一举措,不仅帮助市民解决了各种生活难题,还通过群众需求信息的整合共享,培育了一批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服务性企业和社会组织,带动了新区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
三、实施“六化治理”
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精细化、法治化理念和手段引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实现了社会治理各要素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
网格化巡查。构建起覆盖新区全域的人工巡查“地网”和智能巡查“天网”,全区近5000名网格员,手持智能终端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全面开展网格内基本信息搜集,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处置核实和群众服务等工作;整合全区视频监控资源,对隐患风险易发区域进行可视化、智能化监管。利用网格化巡查这一有效措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在新区“蓝色海湾整治”“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大项目服务保障”等多项重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息化支撑。顺应互联网、大数据带来的社会变革,建立起“互联网+社会治理”工作模式。按照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服务架构,建设区、镇街和部门、管区三级社会治理信息支撑平台。全面整合公共事业、民生服务、劳动保障、医疗教育、环境资源等多部门、多领域数据资源,建立起500多万条信息的区社会治理“大数据”中心,打破了政府各部门、社会和市场多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与部门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稻葑试吹幕ネü蚕怼Mü对这些数据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实现了对应急、非应急事件统筹调度,做到事故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理;同时,也催生了“大数据”相关产业的集聚。
多元化参与。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动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等治理主体,尤其是引导驻区高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引导社区群众参与社区自治,提升了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出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奖励办法》,设立了300万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和50万元的专项奖励基金,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创意园、公益园,大力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全区共有1500余家社会组织、10万名志愿者活跃在基层社会治理平台上。
社会化服务。坚持寓服务于治理之中,变“管控为主”为“服务为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化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文化娱乐、社会治安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向社区覆盖,为居民提供“一站式”“零距离”服务,社区干部、网格信息员成为民生服务员、流动的“服务站”。新区被确定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
精细化管理。制定出台《关于率先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个精细化”:即责任精细化、处置精细化、监督精细化,通过压实各级各部门网格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社会治理事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对镇街部门社会治理工作的考核、监督、问责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确保社会治理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法治化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部门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在综合行政执法、矛盾纠纷调解、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法治化改革。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六大I域42类1402项行政执法权,解决了部门多头执法、推诿扯皮问题。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在社会治理管区推行“1+X”法律服务模式,即设立1个综合调解室,整合律师、调解员、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推动法治宣传、综合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五进”网格,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创新组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区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检察室,专门受理、查办和审判安全生产案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得到依法落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成立全国首家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构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刑事执法、司法审判三位一体的食药监管新模式,为强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新机制和新途径。
关键词:瑞典学习圈 社区治理 制度变迁 多元治理
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各国都在寻求适合自身的治理模式,以应对不断出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在中国同样如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集中统一的治理模式已经无法应对新问题,我们必须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社区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新生力量,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其在公民美德和社会价值方面有着法律和体制的约束力无法实现的作用。所以社区是公民社会重要的的培育基地。
对于社区治理的研究,中国相比于国外起步晚,也不如国外研究深入,所以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模式经验,借鉴国外有价值的治理模式,进行制度移植。不管是美国的社会组织主导型的社区模式还是新加坡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模式都是切合本国实际,社区治理制度移植并非市照搬外国模式,而是将先进的经验引入中国后不断“调试”,使之适合中国现阶段在国情。
学习圈式社区能够凭借其互动性和参与性为社会民主、多元治理奠定基础。学习圈式社区能够进一步培养公民美德,进而逐步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又能为公共行政提供参考,是公共治理的补充和重要组成。制度分析框架下,本文通过分析制度的主体及社区治理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探讨社区治理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1.理论基础――制度变迁与制度均衡
按照诺思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在给定条件下,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人或者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1]制度均衡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最优,而在现实社会中不同个人或群体在社区治理中的利益存在冲突,对于制度的需求和供给是不同的,因此不一定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显然现阶段社区治理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所以需要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是从一个制度的均衡想另一个制度均衡转移的过程。基于制度主义理论分析,学习圈模式作为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其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所以本文对其进行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分析并探究学习圈模式在中国社区治理中的应用。
2.学习圈模式的制度分析
2.1瑞典“学习圈”模式
瑞典的学习圈产生于一百多年前,是一种“大众成人教育”模式,如今已成为瑞典非正规教育的主干部分。1902年,奥斯卡・奥尔森创立了瑞典第一个学习圈,并撰写了第一个学习圈的内容。学习圈采取铁三角模式,即:训练有素的领导者而不是主导者、催化性的材料而不是教本、主动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接受的受教者组成了学习圈的铁三角。
2.1.1遵循平等、民主的原则。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到学习圈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习圈的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每个人的观点都应该被接纳,每个人都是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习圈的领导者只能对学习圈进行主持,而不是主导。
2.1.2具有自发性和自愿参与性。公民因相同的兴趣爱好或者相近的地域、教育背景而自发组成学习圈。人们也可以从报纸等媒体上获得各种学习圈的信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其中。
2.1.3具有高效性。学习圈的规模一般控制在5到10人,这确保了成员获得均等的参与机会,更好地与其他成员进行互动与合作,分享彼此的观点、收获,共同承担责任;还使成员们能够深入地学习、探讨。此外,学习圈是成员自主组成的,所以具有较高的学习积极性。
2.1.4成本性较低,资金来源范围广。学习圈的地点选取较为灵活,多选在成员的家中进行学习,其花费一般用在购买学习资料上,是一种低廉的学习形式。同时,学习圈受到政府、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的支持,有较广泛的资金来源。
2.2学习圈模式下社区治理的主体分析
治理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2]社区治理则在一定区域内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互动下实现配置有效资源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长期实行的单一制的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的转变,更无法满足现阶段复杂多变的社区问题,以及居民多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借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社区治理的主体应多元化,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生产应区分。本文将社区治理的主体归纳为公民、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
2.2.1公民
这里的公民主要是指社区居民,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他们是社区最核心的主体,我们应对他们给予充分重视。社区是否能够达到善治,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是否能够树立起公民美德。我们可以将社区看做国家为了实现善治的一种手段和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共同体。社区治理不仅是为了公民生存,不仅是为了提供交易便利的场所,不仅是提供治安保障,而是要实现美好的生活。学习圈是组织管理学习的一种形式,还是一种持续探索、质疑的精神和学习气氛(奥斯卡・奥尔森)。学习圈参与者都是平等、自愿、自我负责的,在这种氛围下,有利于公民民主意识、权责观念的形成,进而有利于培育公民美德,最终实现公民社会。
2.2.2政府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主要是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和学期工作站来提供公共服务。[3]根据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政府应该是“掌舵”而不是“划桨”[4],政府应该向社区分权而不是集权。但是依据我国现阶段实际,社区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并未真正分离。在学习圈模式下,政府无法直接管理每个学习圈,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供财政支持,制定方针政策,简政放权,由社区具体实践。
2.2.3市场
在政府与市场差异功能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将市场机制引入社区治理,在市场准入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市场和政府承担职能的界限,把市场激励和服务机制以提高资源在社区中配置的效率。
2.2.4社会组织
社区治理与宏观经济运行相似,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而社会组织凭借其非营利性、民间性、互益性很好地弥补市场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无法实现的作用。社会组织能够为学习圈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能够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能够营造社区公益氛围。正如瑞典的学习圈就是起源于社会组织和大众运动,如工会、禁酒社团和农场主运动等,社会组织对学习圈的形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5]在学习圈模式中,财政问题可能会影响其进一步发展,瑞典亦然,所以我们必须把社区基金会纳入社区治理中。
2.3在中国应用学习圈模式的制度供给与需求分析
2.3.1制度需求分析
正如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需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社区治理主体对社区治理制度的需求也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导致制度需求的变化,进而影响制度均衡。社区治理对于学习圈的需求,是因为学习圈能够给公民提供便利,增加收益,这也就是学习圈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学习圈模式可以说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推动社区治理制度趋向制度均衡。分析制度需求就是要说明中国社区为什么要移植学习圈制度。
传统社区制度是以政府主导,单位制为核心的社区管理制度,人情关系为纽带的管理制度。社区传统的管理模式虽然逐渐被打破,但是它的残余势力还在侵蚀现代社区治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社区迫切需要一种现代社区治理模式,它不仅依赖于制度,还依赖于人的能力和素质。
社会资本的需求。在现代社会中,社区人口流动性强,结构复杂,居民的社会背景差异较大,导致人与人之前的信任感大大降低。社区治理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信任感和公共精神,通过托克维尔的观点可知,结社可以促使人们形成公共参与的习惯。[8]学习圈模式下能为人们结社减少机会成本,降低风险。通过学习圈系统性、程序化的构建方式,为学习互动提供稳定和秩序,减少人们学习互动所消耗的精力和财力,提高人们结社的效率。人们依据个人偏好,自愿组成学习圈,平等对话,主动参与,增强了互动与沟通能力,逐步建立与他人的信任感,方便在生产生活中的合作,最终为社区培育公共精神奠定社会基础。
集体利益的需求。现代社区系统比以往更加多变,社区治理面临更为复杂的利益关系。现代社区常常需要利益代言人,以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形式表达集体利益诉求。参考学者的相关调查(闵学勤,2009)我们发现,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即使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也无法真正代表集体利益。居委会机关化、行政化[9],被大量行政事务拖累无法扮演好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业主委员会缺乏动力机制,社区居民参与合作能力不足,导致其“形同虚设”[10]。瑞典前首相奥罗夫・帕尔梅(Olof Palme)把瑞典称作为“一个学习圈的民主”。学习圈创建公民聚会的场所,通过平对对话,共同讨论,互动参与,缩小社区中不同人群知识和信息的差距,加强社会民主文化,让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感知民主的价值,从而激发民主的活力。充满民主活力的社区中,公民拥有较高的参与能力,能够为业主委员会运行创造动力,调解社区利益冲突,构建和谐社区。学习圈下,成员拥有平等的学习权利,是否能够得到知识和技能的收益,取决于是否能对自己行为负责,这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责意识。学习圈下的公民能够以文明的方式,在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中解决利益冲突,对自己负责,而不是有事就找“组织”,这就推动居委会职能转变,使其为化解利益冲突提供机会。
教育稀缺的需求。中国教育资源有限,导致成人教育发展不足,成人教育的渠道少,教育成本高,师资力量薄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拥有了基本生存资料,教育资源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大,但社会供给不足。学习圈因其成本较低,学习范围广,教育门槛低,受众面大,能够满足社区教育需求,整合、创造更多的教育资源,维护教育资源公平,形成开放性、激励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社区教育体系。
政府失灵的需求。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领域并非万能的,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效率,对于长期的公共供给不足,官僚机制膨胀导致公共物品供给扩大趋势,政府为纠正外部性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形成新的外部性。[11]在社区治理中,政府也会面临以上难题。社区治理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成本高效率低,政府难以满足人民对公共物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市场无法完全弥补政府在公共领域的失灵,社会组织也只能在社区治理的局部提供公共物品。经由社区的集体交换是达到基于经济公正的实质自由的最好途径[12]。学习圈能够激发社区自身的生产力,实现社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弥补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不足。
2.3.2制度供给分析
制度供给是对制度需求的回应,即制度的生产。分析学习圈的制度供给也就是研究学习圈对制度需求回应的方式。即学习圈制度如何对社区治理产生效用。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主要有: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当权者的利益,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13]。
宪法秩序和规范准则。1982年,社区居民自治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82年《宪法》第111条)。这使学习圈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确立,并以宪法精神发挥作用。规范受到社会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学习圈只有与文化准则相和谐才能使制度迁移的成本大大降低。中国熟人社会中人情在社区治理中尤为突出,诚然随着单位制社区的瓦解,熟人社会开始分化,但是熟人社会与人情文化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学习圈能够承接熟人社会中的人情,为传统的人情关系提供互动的平台,并且建立有共同偏好的新的人情关系。这种人情关系更加趋于非利益化,有助于够打造和谐社区。
知识积累和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学习圈可以采用远程学习互动的方式,打破地理局限,为社区居民共同探讨问题提供更多的渠道,拓宽基层民主的方式,使公民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同时能够使政府多渠道把握民情。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进步一样都会使制度供给曲线向右移。因为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11]学习圈能够有效提供社会科学知识,比如瑞典的一些农民、工人,就是通过学习圈获得了社会、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知识,后来成了议员和贸易联盟、工会组织、政党的领导。
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的成本。按照菲尼的观点,制度设计的成本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等要素的价格。就人力资源而言,若要保证新的制度安排的供给是非常高素质的尖端劳动力投入,这种制度的设计成本必然很高,反之,设计成本则较低。由业余爱好者担任领导的学习圈相比于由专业老师组成的学校教育人力资源的投入是很小的,并且其收益更加有效,因为参加者共同为学习的结果而负责。
当权者的利益。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上层决策者对制度供给起重要作用。只有当制度变迁的方向与当权者的利益一致,上层决策者才有激励供给新的制度。学习圈式的社区治理模式,是解决社会冲突中文明温和的治理模式,是与当权者维护社会稳定的利益需求向一致的。应用学习圈模式治理中国社区响应学习型社会的号召,适应精神文明社会建设,顺应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3.结论与启示
3.1结论
经过以上论证不难发现,学习圈模式能够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制度移植的方式,将该模式引入中国,以完善我国的社区治理制度。
3.1.1逐步构建以公民自治为核心、以学习圈为依托的社区多元治理模式
在社区治理中,培育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独立互助的公民美德,调动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合理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力量,完善市场激励机制的学习圈模式,全面整合政府、社会和公民三方面优质资源,实现科学高效的社区治理机制。
3.1.2进一步形成互助共享、互利共赢的合作治理网络
通过学习圈模式,培育公民的合作互助能力,相互激励,共同创造社会精神财富;逐步编制资源共享型、邻里互助型、环境友好型的治理网络。
3.1.3稳定性、包容性、开放性社区系统
新型社区治理模式能够整合单位制崩离后的分散资源,维持社区秩序,维护社区稳定;能够包容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协调社区发展;能不断容纳新的外部资源,内外统筹兼顾。
3.1.4通过社区学习圈由点及面建成学习型社会
结合宁波镇海的案例,学习圈可以从局部试点到大范围推广,由点到线, 由线及面,从而实现“学习圈―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城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国家”的发展模式。
3.2启示
3.2.1以社区治理需求为导向
社区问题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组织学习圈时应根据社区自身特点,考虑不同社区的需求类型。组建学习圈时要依据原有规范、经济水平、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因素。
3.2.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社区治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区治理应当借鉴学习圈通过影响人的行为进而影响整个社区的运作机制,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
3.2.3以民主平等、权责统一为关键
民主平等作为学习圈最大的特色,是公民自治的本质,社区治理的必要条件。平等协商为公民参与创造激励机制。区分治理主体权责,各司其职,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实现社区治理的效益最大化。树立公民权责意识,积极行使社区自治的权利,对社区负责,进而协调内部矛盾,构建和谐社区。
3.2.4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要实现社区善治必须大力发展社区自身生产力,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学习圈模式能够社区根据社会环境变化自动调试、自动整合。社区治理平衡供给关系,从而从不均衡走向均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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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论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56
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
(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
(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
(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
(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
(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
(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
(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如针对、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农村社区;管理;治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42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2
“社区”一词最早由斐济南・滕尼斯定义为:“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这一定义用在我国的农村社区上同样比较贴切。我国农村社区一直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着,当前很多地方也开始了对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社区的建设仍推行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种种问题制约了农村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1 我国农村社区管理的现状及其问题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将村民自治制度引入法律轨道,为农村社区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和群众基础。而当下农村社区的建设模式还不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治理模式,仍是一种缺乏参与、缺乏合作的管理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
1.1 管理方式落后,民主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4个方面,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是通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等形式来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和推动农村事务的公开。然而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尽管采取了这一自治模式,实际上仍沿用了传统的管理方式。很多地区村委会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未定期召开村民会议,一些村务活动常常是部分干部说了算,未做到及时公开,还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这就无法保证村民的自治权,村民自主这一民主制度就没有落实到位。
1.2 农村社区居民缺乏主体意识,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本应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缺乏参与积极性,“面对农村社区推行的政治民主建设,村民广泛存在着村民政治冷漠现象”。从主观因素来看,农民受自身知识水平、法制意识限制,缺乏民主观念和参与热情。从客观因素来看,受我国几千年来“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农民形成一种“唯官是从”的习惯性思维。尽管当前赋予了农民自治的权利,但很多农民仍然认为作决策的应该是部分干部而不是自己,对于农村社区重要事务他们更愿意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而不愿意“出头”,甚至对于侵犯了自己利益的事情,也选择忍气吞声。
1.3 农村社区资源利用率低,缺乏资金、人才、技术等支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入城市,使农村社区缺乏规划者、引领者和建设者,影响了农村社区的建设。而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社区建设无法调动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导致了农村社区的资源闲置和流失,使我国农村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制约了农村社区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 农村社区由管理向治理变革的必然性
传统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而治理理论却为人们提供了一条改革思路,治理模式不同于管理模式,它要求各主体能够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这一理念同样适应当前农村各方面的情况,有助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1 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提升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经济基础
一方面,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需求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物质层面上了,他们希望了解更多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自己所享有的权利,逐渐形成了一定的参与意识,这为推动村民的自治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吸引了一部分资金和人才的流入,同时也吸引了一些民间组织的进入,其中经济性的民间组织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反映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确实为实现多元共治奠定了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
2.2 政府政策支持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政治基础
过去农村和农业为推动我国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以及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国家开始扶持农业。2003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这一政策改变了传统的建立在税费收取基础上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扭转了乡镇政府乱收费的状况,缓和了干群矛盾,也推动了基层政府职能的转变,这就为治理模式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随着我国执政为民理念的不断推进,农村发展道路的选择也必然要作出新的调整,以人为本的目标要求基层政府转变“大包大揽”的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协同社区居民、企业和非政府部门共同致力于农村社区的建设。
2.3 农村社区建设的复杂性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过去农村社区是一个封闭而同质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是一个“无法”的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大量的农民选择到城市务工,打破了封闭而同质的农村社区结构,增加了农村社区的流动性,使农村社区结构逐渐向开放性、异质性和流动性转变,改变了传统的礼治秩序。当前农村社区的建设就同时面临着发展问题和秩序重建的问题,要实现农村社区的有序建设,就必须寻找一条新的治理途径,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参与主体的资源和积极性,更好地应对农村社区建设中不断出现的问题。
3 实现农村治理转型的对策
农村社区建设的迫切性和复杂性,要求从根本上改革之前的管理模式,推动农村社区的治理改革,调动多元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3.1 优化基层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并不是忽视政府的作用,而是要更正之前越位、缺位以及错位的现象,发挥好政府在整个治理系统中的主导作用。首先,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相关政策更加具体、更加贴近实际,使乡村社区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乡镇基层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来行使手中的权力,根据当地的特色对农村的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调动其他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农村社区的建设;最后,基层政府还要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并努力提升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
3.2 提升农村社区居民的主体意识,调动村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村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农村民主治理的根本目标是村民自己依法管理村务,在地方政府的帮助下最终依靠村民自己达到善治。在村民自治条件成熟的地区,基层政府应该放手发动群众,充分保障群众的自治权。在一些自治条件不够成熟的地区,在保障农民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权利的宣传,增进村民对自治的了解,逐步推进自治制度。只有让村民切实感受到参与治理的好处,才能带调动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为社区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3.3 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人财物的进入
农村社区的建设离不开人才、资金、技术以及物资的支持,然而当下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基础设施条件差和服务体系配置不齐全,难以吸引人财物的进入。因此,围绕农村社区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吸引企业和民间组织加入农村社区的治理行列中,从而针对农村社区提供更多农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建设效率,节约社区建设成本。
3.4 鼓励农村社区中民间组织的发展,特别是农村社区社会工作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