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7:09: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对金融监管工作的认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引言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活动开展数量激增、金融活动的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的强化金融监管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创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确保指导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转。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缺陷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不够优化。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管秩序混乱问题,强化金融监管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较多的缺点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在金融市场上竞争能力与竞争机会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能力欠缺,证券业与商业银行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问题。
2.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方式单一,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覆盖面上,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严格。在金融监管的标准依据上,缺乏系统完整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金融监管手段上,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监督管理,也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挫伤。
3.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导致金融市场方面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薄弱。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知识和理论实践,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够参与金融决策制定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然而这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所欠缺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复合型人才的不足,导致金融监管行业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
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策略
1.优化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呈现出显著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金融监管行业应该针对这一新情况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逐步的将机构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实现金融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依据,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力与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其次,应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特点,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监管业务衔接有序、操作规范、评价合理、监控及时的业务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能力。此外,还应该结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在混营业务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金融监管体系无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创新金融监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国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现状以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监管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强化外部监管以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的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建设,按照全面性、审查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形成运作有序、权责分明、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第三,应该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尤其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在金融领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于金融机构主体业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资本信息以及风险战略信息的共享与披露,依靠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3.强化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重点按照金融监管对于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教育培养,并结合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金融教学体系,采取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认证以及在职培训等措施,强化金融行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此外,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需求,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监管人才的培训交流、互相学习等内容,进而确保金融监管工作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尊敬的各位评委、同志们:
您们好!首先感谢组织给我这次竞聘中师职务的机会。
我叫*,现年31岁,年7月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同年分配到,从事会计工作。1997年8月调入,1998年机构改革,先后从事稽核、金融监管工作,2000年被市行指定为监管组成员。1996年被聘为助理会计师,1999年考取了全国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1999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1、高质量完成非现场监管工作任务。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我担负着报表报送工作,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为此我认真收集被监管单位的报表、资料,逐项审核、汇总,并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预测、有建议的分析报告,做到了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并且按季向被监管单位发出“非现场监管通报”。
2、协助组长完成峄城监管组检查任务。从事监管工作以来,我分别参加了储蓄存款实名制、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工作、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检查等三十余个项目的检查工作,这些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在认真学好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严格把关,较好的完成了各项检查任务。特别是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工作中,监管组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监交人,我们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对交接方案反复研究,多次组织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使本次更名改制工作,在不影响营业的情况下完成财产交接、账务交接,顺利完成城市信用社平稳改制为农村信用社,市行验收合格。近几年来,在参加的三十余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我都能独当一面,并撰写了现场检查报告二十余篇,提出整改意见六十余条;部分意见被上级监管部门采纳。充分发挥了现场检查作用,较好维护了人民银行权威。总结本人任职6年来的工作,思路清晰,积极主动,许多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积累了许多经验,有了许多收获。无论本次竞聘中级会计师成功与否,我都会一如既往地做好本职工作,做一名工作负责、作风踏实、监管高效的优秀行员。
谢谢大家!
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务的合法、稳健运行,是人民银行的职责。作为人民银行内部管理的会计部门也要把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作为中心任务,承担起对金融机构会计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这就是要求人民银行在强化各项对外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支付清算的具体承担者的会计的监管工作。
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作为金融服务基础和监管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监管工作也面临变化,会计监管由以往的单纯性结算监管向更深层次发展,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通过对基层央行的调查,笔者发现在会计监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加强中央银行会计监管的重要性
(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管的基础
随着中央银行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中央银行承担大量的、具体的监管和服务任务,会计业务也超越了一般的银行日常业务核算,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支付清算的具体承担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流动进行综合反映,使会计监管成为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础和核心。作为央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进行管理也是基层会计部门的任务,应依法行使权利,严格有效地进行监管。
(二)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会计监管作用,既是当前形势对中央银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央银行自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前会计工作中还存在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不规范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对金融会计工作危害极大,不仅极易产生大量的经济案件,而且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央银行从金融监管的大局出发,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实施全面、完整的会计监管,这对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二、当前会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观念淡薄、力度不够
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一方面会计部门由于承担着部分人民银行自身的业务核算工作,会计工作人员只是侧重于日常的核算业务,从而忽视了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会计监管历年来都停留在完成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上,缺少监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会计监管未建立自己的反馈渠道,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措施和办法,使得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切实有效解决,也影响了监管处罚的力度,弱化了会计监管职能。
(二)中央银行基层会计监管人员匮乏,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中央银行的会计任务繁重,基层央行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担负本系统内会计的检查辅导,而且担负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及结算管理。特别是金融机构改革后,各项检查、调研任务加重,会计监管人员的匮乏情况越来越明显。中央银行在行使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知识远远跟不上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要求,存在着人员素质、技能不高的矛盾,再加上一直沿用传统的监管模式,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
(三)监管手段落后,不能满足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基层中央银行的会计监管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的操作方式,局限于查账薄、翻传票等老办法。目前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基本上被计算机所代替,监管人员如不尽快掌握各方面的金融知识、电子化知识,掌握新的监管技能,就很难真正地发挥监管职能,收到真实的监管效果。
(四)查处力度不够,造成屡查屡犯
对会计工作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是发挥中央银行会计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程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手段运用得并不理想。中央银行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耗用了大量精力,发现了诸多问题,但有的单位在处理时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被查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结果造成这次查存在此问题,下次查还存在此问题,甚至冒出了其他问题,降低了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对当地的金融程序会产生恶劣影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会计监管人员怕伤“和气”,监管单位领导怕伤“关系”。
三、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管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会计部门要以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和完善各种会计监管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把工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补充进去,逐渐地充实完善,监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开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处理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会计监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央银行会计部门要依法强化监管,严格执行法规,对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要使工作人员认识到,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违章行为是为了维护本地的金融秩序;是建立金融安全区;是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能掺杂任何私心杂念,在这一点上各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应达成共识。在处理上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实事求是,依法查处,多管齐下,以体现会计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会计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素质
会计监管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人员少,特别是会计监管人员严重缺乏,这主要是由于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一直注重自身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各基层人民银行需要加强对会计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具备新形势下与会计监管职能相适应的各方面知识,以使会计监管工作真正起到有效作用。
关键词:金融;金融监管体系;财政改革
党的十强调指出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而推动地方金融体制改革已被纳入我国“十二五”规划当中。因此,立足我国国情,建构、完善多方位的金融管理体系已成为今后平衡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环节。目前,各地顺应此发展趋势,需积极开展地方财政管理制度的形式创新及改革尝试。金融体系的综合性及个性化特征需要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管。其中,金融部门的内部调控属于财政监督管理的基础。若是金融部门消极对待监督管理那么只能增添监管工作的成本。而金融部门不断主动地创优内部调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是其健康运转的基础。财政监督管理有助于金融部门的服务在社会舆论和公众的影响下积极主动地向弱势群体、产业及落后地区倾斜。因此,充分发挥财政对金融体系的监督管理作用十分重要。由此可见,适应新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强化财政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建构完善一个有序、高效、规范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成了目前非常紧迫的任务及不能回避的大问题。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实际问题就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存在着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方面来看
当前的金融监督管理依旧将重点放于机构设置审批、人员资格审核以及经营的符合规定性上,对平日的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没有建构稳定的严谨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督管理几乎还是空白。
(二)从金融监管的举措方面来看
金融监督管理缺乏一定程度的严厉举措。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督管理有法律和经济及行政等三种举措。所谓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所以依据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以法律举措为主经济与行政举措为辅。可是,实际情况体现出法制建设比较滞后、法制意识缺乏,行政过多干预,在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运作中,存有有法不依从、执法不严格、违法不追究的弊端,而只是关注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定性,缺少对金融监督管理问题之量化标准,从而导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的权威性遭受一定程度的制约。
(三)从金融监管的模式方面来看
没有构成一致规范、连续及系统性的监督管理模式。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赖行政监督管理,同时在具体的运作中大部分是采取一次性的、零散的、单独的形式,没有构成一个有效的多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评估、预警及防范系统,缺少事先预警与早期控制,一般都是事后救火的模式。
(四)从金融监管的主体方面来看
存有监督管理主体缺位问题。从国际金融监督管理普遍经验来看,监督管理主体构成了以金融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金融部门的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等三方面结合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体系。在我国当前相关金融方面的部门自我监督管理及社会外部监督制度极其薄弱,没有建构“三结合”模式的金融监督管理法人治理系统。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措施
根据国际金融监督管理发展新趋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建构一个全新的运作机制,尽早适宜金融市场的开发已成了我们目前需要认真分析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实施如下对策措施。
(一)强化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明晰组织领导体系及职责的分担,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部门岗位落实、责任落实到人、跟踪监督控制、评估考核”的金融监督管理责任制,促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建构所属辖区“金融安全区”之目标,构架和实施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签订金融监督管理责任状以及专项任务书。2、建构以金融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为主、法律(包括法规)等职能部门为辅的内部高效率运转及协调机制,强化金融监督管理的合力与功效,促成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之全面、及时和有效性。3、一定要遵循依法监督管理、适量竞争、约束自身等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原则,不断健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金融部门依法经营和自我监督管理、社会审查监督的“三结合”监督管理格局,确立有效监督管理之全过程、全方位、可持续性、审慎性监督管理意识,改变监督管理模式,并且应当减低监督管理成本,注重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构架相关金融部门经营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加强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持及对金融监督管理的执法监督。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1、应当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不断修正和完善我国金融经营及监督管理的法律框架,系统清理目前的金融监督管理法规,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构架,补充构建新型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应当建立完善监督制度,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事(前、中、后)的监督与执行监督管理职能的绩效考核,保证各项监督举措切实落到实处;3、严格金融监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建构严谨的经济处罚制度,增大处罚的震慑力。
(三)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制度的完善和监督考核
具体应注重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切实遵循内部调控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审核性、整体性、独立性等原则,提升自律意识,采取全方位的内控管理机制,做到执行法律法规无特权,任何机制的建构都要以审慎经营、防止风险为目的;2、增强行业自律和我约束,支持各金融部门建构自律性组织,同时加入各金融部门所属行业所属系统的自律性组织,实施行业自律;3、努力探究金融部门内部制约同社会监督相融合的监督管理模式。
(四)加大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
实施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并重的战略,逐渐达到与国际接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金融行业面对的国内外环境正逐步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为适合国际竞争,保险等诸行业互相渗透的趋势愈来愈明显,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可否因此变化而相应地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策略,是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提升竞争力、有效地防止和回避金融风险、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我们一定要高度关注并认真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好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及分业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当前要调整好金融行业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思路,不仅在表面上实施分业监管,而且在各项业务经营方面,结合实际状况,实施部分混业经营,借助人民银行和证监委及保监委联合构架相应的业务标准,使所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能够于自身主要业务之外兼行跨行业业务。利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五年过渡期的调整,为将来过渡至综合经营做好准备工作。
2.处理好入世后的财政体制改革问题。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以健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体系作为主要渠道,以加快发展中小金融部门作为稳固后盾,大力提升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实力。尤其是要借助发展中小金融部门、健全国内中小金融部门企业之金融服务,不断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经营管理,快速剥离商业银行之不良资产与财务亏损,增添国有商业银行的本身能量,以期许未来全面对外开放的金融行业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参与世界金融业务的竞争提供有利条件。
3.处理好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问题。应强化改革力度,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并且进一步调整中央银行之组织体系,实现由“分业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逐渐把人民银行处于省一级中心支行改变为实质性的金融监管部门,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抑或分行金融监管办部门转变为混业经营与综合监管指导性部门。此外,为了方便协调监管中国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运转,可构建金融行业经营管理监管委员会抑或相对独立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专门管理协调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信托投资等公司经营管理监管的关系。在当今金融行业分业与混业经营并存的状态下,逐渐实现金融业转变为混业经营之稳健过渡,为金融集团模式下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结语
总之,党的十已把搞好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当成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来抓,其目标明确,重点是切实落实,可见财政监督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责任重大。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分析和实施财政改革工作的重要。我国的金融监督管机制从无到有,获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金融监督管理未完全彻底地从符合规定性监督管理状态过渡到具有风险性金融监督管理状态。为此一定要实施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积极构建新型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沈文辉.中国在当今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中的角色与策略[J].求索,2010(07).
[2]寇梦羽.中国在金融深化改革过程中的金融约束之简析[J].经济视角(中旬),2011(01).
[3]刘卫柏.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展望[J].财经问题研究,2012(02).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金融监管 对策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管理的简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主管当局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综合性、经常性的管理、检查和督促,以实现金融业的依法稳健发展。广义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了上述涵义,还涵盖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机制、同行自律性组织及社会第三方组织的监管等内容。传统的金融监管一般局限于国内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工具和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对象也逐渐扩大业务性质与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一般来讲,一国的整个金融体系都可视为金融监管的对象。具体来讲,金融是资金的融通,是随着货币的流通职能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和活动。经过漫长的演变发展过程,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得到延伸,不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市场成为独立体系后,现代金融业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同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途径之一,与财政政策的相互配合下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监管内容包括了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的监管,其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是重点。
一、新时期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一)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金融海啸对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当前,随着各主要经济实体相关统计数据指标的好转,整体呈现企稳向好的趋势,全球经济发展已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然而此次金融危机不论是从波及的范围还是破坏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促使我们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各国都在积极总结经验和教训以实现本国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美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一个标榜自由,素来以强调法律规制政府行为的国家,随着国内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演变,可以看出美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断减少,监管实质性作用下降。特别是金融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变化,创新过度也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美国次贷危机成为各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的典型反面教材,也更加凸显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的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做到最大范围的风险覆盖,既充分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又能为其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
全球金融海啸凸显了各国金融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金融改革提供了动力。后危机时代,各国充分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已经开始或正在积极着手准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不断进行完善和提高。不可否认,高效有力的监管是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后危机时代加强和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市场经济的本质来看,金融市场自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现象,如规模不经济、外部性及垄断等所造成的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监管正是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来纠正弥补金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后危机时代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剧增,经济的一体化及全球化更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提高公众金融信心更显必要性,强化金融监督职能实现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其次,后危机时代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应有的作用,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降低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秩序的正常合理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通过金融监管确保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增进社会福利,切实保护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再者,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与央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发挥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作用,向金融市场传递风险信息和国家调控信息,实现金融监管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同时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二、后危机时代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推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就,特别是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金融业显示了独特的优势所在。但此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更深层面的思考,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金融业安全稳定和良好运作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发展仍是摆在面临需高度重视的关键性问题,要给予十二分的关注。
(一)重塑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理念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整个过程,指导监管实践基本原则和精神。金融监管作用的最大化,需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为引导和支撑。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上仍是以命令与控制为主导的监管,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处于相互的对立关系,既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难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在遵循市场法则的前提基础上,切实转变传统的惯性监管理念,重塑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相互促进的监管理念,注重加强与培养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两者间脑与四肢式的协同合作关系。准确定位监管者的地位和功能,摒弃政府的市场主事人角色,通过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来达到金融监管的作用。同时,“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的监管理念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已宣布破产,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将难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其负面影响也会最终反应到经济运行中,影响和破坏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在充满不确定风险性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只有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真正实现金融监管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中的重要作用。再者,过度创新成为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创新的停止只能造成金融业发展的停滞不前。创新作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不可忽视。我国金融监管要秉承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金融创新原则,提倡鼓励金融创新,坚持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并重,实现以创新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最后,转变金融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的合规性监管向“事前防范”的风险监管转变,通过集监测、预警与防范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面的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金融市场运作的事前有效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健全监管机制
加大力度建立健全由国家专门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共同组成的多元化监管机制,实现以国家监管为主的机制向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转变。注重功能型的专门化国家监管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领导下,由专业分工、职责定位明确的管理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的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的问题,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表明,无论外部金融监管制度如何完善、监管程序如何严密,有效金融监管的实施更需要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同业自律机制及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与国家专门监管机制的相互配合,多管其下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实质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设置内控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并根据金融创新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为内部风险控制和防范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及时化解风险。再者,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监督手段之一,金融监管当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不同类型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同业公会,建立完善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其行业监管的作用。同时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凭借其专业性优势弥补当前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更可对监管主体进行约束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金融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各种金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其为行为的准绳和标准,直接关系到金融健康发展的金融监管活动更不能例外。当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主要体现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金融监管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以行政命令随意代替法律的现象严重。严格的金融立法是执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也是金融监管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督法系体系的完善应立足于金融国际化,在准确把握金融监管法系国际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大力度做好金融立法工作,保障金融监管法系体系能够全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需求。颁布实施金融监管具体操作程序及监管人员的守则;及时修订明显过时的法律规定,清除现行法律法规间重叠、不协调甚至相抵触的地方;加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新法律;加快出台相关金融法律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实现依法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另外,除继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范围和力度,保障其独立性外,鉴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经营、分业收管的管理模式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交叉或真空现象,后危机时代更加凸显了监管部门间协调的重要性,要更加积极适应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建立起各大监管机构间的定期交流与会晤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通过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提供共同监管的效率。积极引进、借鉴和吸引国际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向功能性监管思路的转变,实现对现有金融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职能。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不断强化的当前,要更加重视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组织,为我国金融业发展中提供一个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梅良勇,刘勇,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分析——兼论对我国大型商行的可能影响[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5)
[2]常健,“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思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胡妍,论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J],中国市场,2010(9)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套利行为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分析其中的利弊不难看出,金融套利行为可以将金融市场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促进资源使用率的提高,但也会导致金融市场发生巨大的波动,增加其监管工作的难度,甚至发生金融风险。
一、现象和思维基础
金融套利行为对金融经济有重要的影响,它是通过金融活动中的异常状况来获利的,一般是通过不同时间和地点或者不同市场上,同一个产品的差价来获得利润的,通常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产品恢复到正常价格。不难看出,套利行为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的经济。一般情况下,投资和套利的双方需要建立“头寸”来进行交易。“头寸”即资金,通过在不同市场上“头寸”和“头寸”间的抵消,从而完成金融交易,与此同时,投资者也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
金融套利行为具有多种运行类型,在金融经济中,它是比较常见的运作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金融套利网络。一部分的套利者或机构,通过利用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不平衡因素,从而获取相应的利润。金融套利行为的种类受非均衡种类直接影响,但其核心为价格套利。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金融套利行为。
金融套利行为的存在具有辨证性的意义。首先,金融套利行为有利于金融经济的正常发展和运行,它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帮助金融经济定价,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促进金融资金的流动。金融套利可加快金融市场在一体化和自由化方面的发展步伐,并促进金融经济大发展。从这两个方面能够得出结论:只有合理的设定金融套现,才能实现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金融经济中,金融套利起到了积极作用,那么,投资者和管理者就需要利用辨证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和讨论。合理利用金融套利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不能忽视其风险性,为了避免金融套利行为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投资者和管理者对其进行密切监控,严格执行金融套利管理制度。
二、主要模式
近年来,金融套利行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它在金融市场中也比较常见,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不需要投入过多的成本,就可以零风险的获得利润。在金融经济市场里,投资者或机构进行套利活动时,往往是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的,金融套利分为三个类型:
(一)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行为是在非均衡的状态下获得的利益。一种商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动,在不同时间上会出现价格差异,通过利用这一特点,套利者实行“低买高卖”的策略,从而获取高额利润。但这种商品出现的价格差异往往是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不能代表正常情况下某种商品的价格波动。跨期套利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指一些金融机构,通过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高利房贷等手段,从而获取利润。
(二)跨市套利
在金融经济中,由于空间位置不同,也会产生不均衡的现象,通过利用这种现象进行的套利行为就是跨市套利。一般情况下,同一商品根据其位置和市场的不同,它的价格也会不同。而相关政策法规或者交易环境,都会导致商品产生价格差异。套利者通过买卖这种具有价格差异的商品,从而进行套利行为,并获取一定的利润。
(三)跨商套利
跨商套利一般是指多种相互之间有联系的商品,当在价格变动时,套利者通过判断它们之间的联系和价格差,从而获得利润的套利行为。实现跨商套利的条件就是要选取合适的商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套利行为。
以上三种套利模式的实现是需要条件的,而最必要的条件就是要在非均衡现象下进行套利活动。只有金融市场上出现非均衡状态,套利者才能利用这种状态实现套利行为。如果金融市场是在均衡的发展状态中,那么是无法实现金融套利行为的。但在实际的金融经济中,金融市场的状态很难达到绝对的均衡,这也说明,金融套利这一现象很容易出现在金融经济市场中。
三、影响
在金融经济不均衡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金融套利行为,如果市场中的资源配置不协调,出现需求大于供应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部分金融投资者就会受到金融套利的干扰,在对金融市场中的资源做出不平衡性分析以后,进行市场资源的优化,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最终获得利润,也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均衡发展。一旦投资者没有受金融套利行为的引导,将会增加其理解市场状况的难度,甚至做出错误的决策,这也势必会影响市场的平衡状态。
(一)给金融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金融制度可以为投资者的金融套利提供一定的判断依据,如果金融制度和金融套利相分离,金融制度就起不到监督金融套利的作用,必定也会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麻烦。
(二)加快改革步伐
我国的金融监管系统还不够完善,这也是存在金融套利行为的关键。虽然出台了相关金融监管制度,但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也使得金融监管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金融套利行为和金融市场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有效地监控金融套利行为,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这种行为的出现,也加快了金融市场改革的步伐。
四、对金融套利的思考
(一)脱离了金融管制
虽然一些主管部门扩大了对金融经济的监管,但是监管效果并不明显,而且,金融监管工作的实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如果金融监管工作在预期时间内没有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金融监管部门就会放弃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二)金融市场中的套利行为
金融市场中套利行为的出现既给金融企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也给金融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金融套现增加了金融企业的管理难度,金融企业的工作内容不断向多元化发展,导致国家对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失去了支撑。因此,国家必须在此基础上建立新的金融企业监管制度。
(三)促进金融经济发展
投资者和管理者通过掌握金融套利的特点,预估其将带来的金融风险,从事金融套利的活动,要充分认识金融套利的优势和不足,在解决和控制金融套利的问题中,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五、措施和建议
在我国金融经济市场中,金融套利行为具有两面性,而且特点非常明显,当然,金融套利行为是普遍存在于金融活动中,它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套利行为一直都是利用不合理的手段从中获得丰厚利润,如果金融监管和金融套利相分离,很有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要尽可能的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必须加强管理金融套利行为的管理力度,平衡好国家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之间的的关系,只有国家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对策,才能实现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一)推行自由化理念
金融机构要努力推行自由化的理念,这样也有利于节约成本,促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另外,要健全和完善国家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增强金融企业的风险的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帮助金融市场向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提升金融人才素质
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受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影响。金融行业的工作内容比较细微,对金融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求也比较高。金融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在金融活动中多积累经验和方法,通过完善自身的知识修养,从而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这也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三)强化国家金融设施建设
国家要想提高金融套利监督管理水平,就必须加强金融设施建设,引进先进技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企业也要做好金融硬件设备的更细维护工作。这样才能提高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帮助金融交易节省出更多的时间。
(四)完善和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不断建立健全国家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既有利于国家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也有助于协调金融资金更好的流动,充分发挥金融市场自身的机制作用,减少金融市场运行成本的投入。另外,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帮助解决金融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使金融活动在规范的指导下有序进行,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金融市场有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金融经济的稳步前进。
(五)控制不利影响
金融机构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定期调整经济结构,积极整理分析金融信息,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工作,针对短期的金融投资要有效地控制其成本,加强对其资金流动的监管工作,避免经济泡沫现象的发生。要高度重视金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平衡状态,降低金融风险。除此之外,金融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正确看待金融套利行为,不可以盲目跟随,要不断加强金融制度对金融套利的监管力度,让国家金融制度更清晰明了,减少外界的不利影响,利用规范化、科学化的手段,推动金融套利行为的发展。
关键词:银行;非现场监管;监管
银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实施余融监管的基础方式之。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发展轨迹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频发的国际背景之下,“风险监管”逐步成为当今监管主流理念,其大力倡导的监管手段便是非现场监管,亦即存在由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逐步过渡趋势。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03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一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所谓非现场银行监管,是指监管当局运用现代化的监管工具,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判断和预警,以及时掌握银行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风险因素和突出问题,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的监管行为。非现场监管作为一种事前监管,其目的在于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的内在风险。通过非现场监测,阅读和分析审慎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包括公开信息在内的有关信息,审查和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等手段,监管当局可以实现对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持续跟踪。非现场监管常常能反映出银行潜在的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时期发生的问题,从而提前发现风险并在其恶化之前迅速要求银行拿出解决办法。由此可见,非现场监管是贯穿于整个银行业监管流程的主线,也是构建持续性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手段。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LS)《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内容和当前各界比较一致的认识,一个完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应包含以下内容:具有通畅的渠道能获取真实、有用的信息,在单一合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相关银行信息,并能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审慎经营的指标监测体系,通过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具备非现场监管信息分析评价系统,能运用统计监管信息,对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控。2004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着手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和程序,不断强化非现场监管功能。
二、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概况
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督,主要是银行机构按照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经营状况的资料和报表,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分析,写出监管报告。
根据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现场稽核暂行规定》,我国的非现场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性监督。主要考核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状况。(2)合规性监督,主要核查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额、资产负债比例的执行情况等。我国的非现场检查非常重视对银行的风险性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场监管在这方面的缺陷。
我国银行的非现场监督制度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不同部门来分工实施的。现金和信贷计划统计分析报表是由调统部门负责收集、写出统计分析报告,资产负债比例执行情况、信贷质量、大额贷款风险等报表则由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并写出监管报告。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年度会计报表则由会计部门负责。因此,银行机构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资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一些部门还会要求银行机构提交一些特别报表。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非现场监督,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附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检测指标”实施监控和考核。这套指标借鉴了国际一般惯例和我国国情对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其人民币主要监控指标有8项:(1)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和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2)存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5)备付金比例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6)单个存款比例指标: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8)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货款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不得超过2%。此外还设置了6项检测性指标,即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各业务职能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所以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1)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不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这必然会影响监督的质量。(2)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未联网,信息资料不能共享,部门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分散和割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率,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的现象。(3)个别金融机构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还有粉饰经营的情况,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督的准确性和预替性。各种报表信息资料的虚假性一直是我国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一个难以克服和避免的问题,它直接影响监管的成败。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非现场监管体系
建立国际先进水平的非现场监管体系需要具备两个重要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内控制度,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二是金融监管当局有从事非现场监管的高素质人才,并具有能够及时、准确地分析预警风险的现代化手段。当前,我国金融业在这两方面的条件都不成熟,因此,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在我国金融业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监管体系。
1.明确非现场监管内容
就是建立起能及时、准确预测和预警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风险以及系统性与地区性风险的指标体系。根据中国金融业的现状,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要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风险性监管内容与合规性监管内容相结合
具体在非现场监管内容设置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风险性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风险集中程度及内控制度有效性;②效益性监管,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损益情况的分析和对金融机构成长趋势的分析;③合规性监管,包括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规定及业务行为是否合规等内容。
(2)明确对不同监管对象的监管重点
以银行为例,政策性银行实行规模管理,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因此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合规性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要考核其信贷资产质量和内部控制制度。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己经取消信贷规模控制并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但出于历史原因,各项指标要达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还要有一个过渡期。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该是:资产质量、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合规性情况及管理水平:对其他商业银行则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财务状况、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水平等进行全面监控。其中,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要特别关注其支付能力。
2.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
各监管当局应建立渠道畅通的非现场监管的信息采集制度,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分析系统,各余融机构按指标体系向监管当局报送的金融统计数据,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应能满足非现场监管的需要:监管当局要实现非现场数据源从手工报送到数据来源电子化的转换,对各金融机构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监督当局在做好非现场监管软件开发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建立非现场监份电子监控系统,实现从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到风险预警整个非现场监管过程的电子化。
3.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建设
第一,在制定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于一些无法量化的监管内容, 可以用问卷、面谈、质询等方式收集信息。此外,还要建立并规范非现场监的基础档案。第二,加快非现场监管手段的开发。要加紧非现场监管软件的开发。要在监管当局系统内配备非现场所需设备。第三,完善监管当局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落实监管当局非现场监管的分级责任制,明确监管当局各级机构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重点;要建立完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对监管信息定期进行反馈和通报,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协调,保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发挥金融监管的整体优势。第四,加紧非现场监管人员培训。非现场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有金融、财务、计算机等多种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第五,建立综合评价制度。在非现场监管工作步入正轨后,要建立金融业综合评级制度。
4.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监管水平
适应银行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对内全面推行银行监管的国际化标准,对外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协调、合作与息共享,实施对跨境银行的有效监管
作者单位:武汉工业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银行监管;存在问题;对策
一、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银行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监管执行机关根据金融法规对银行机构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经营机构安全、稳定、盈利的制度性安排。银行监管是应对银行危机,保护公众利益和实现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现在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
(一)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
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最近几年虽然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都比较笼统,缺乏实用性。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银行监管上也很不规范,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有的规定条文与当今社会发展很不适应,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
(二)监管力度不够
监管机构一般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的现场检查一般比较重视合规性问题的检查,而忽视了风险性问题的检查,这样很难发现各种风险隐患,而且有限的几次检查,对银行的业务活动难以进行全程跟踪;非现场检查主要是凭借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稽查,资料多半是零散的二手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系统性会受到影响。银行的非现场检视对信贷资产的监测,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测,重视对即时风险的监测,忽视对潜在风险的监测,这样不能全面的反应风险的状况。此外,不管是现场还是非现场检查,监管当局对监管尺度把握模糊不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运作的现象偶有发生,且对其的处罚力度不够。这极大的影响监管工作的长期进行,动摇了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性。
(三)对信息披露的重视度不够
银行对信息披露认识的缺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银行自身对信息披露不够重视。中央银行于2002年向全社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标准、内容、方式上都作了规定,但目前只有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按时对社会公众披露信息,还有一大部分银行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仅作为高级管理层对监管要求做了一些简单的回应;另一方面银行对社会公众应享有的信息权利不够重视。一些国有银行有不少信息披露的“”,使得社会公众得到的信息存在虚假因素,造成公众对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严重质疑。
(四)监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
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时间较短,工作的独立性还不强,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既懂计算机又通金融的业务复合型人才很少,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为主,监管工作仍以手工为主,很难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的深层次的分析。
二、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使之符合国际标准。对于银行监管制度在内容上要将国有银行的金融创新与违规经营区别开来;要监管方式上以合规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力度上应对中、外银行一视同仁。设定的监管措施不仅要体现对违反者的处罚的强制性,还应该防止违反行为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必须把依法监管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主线,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并以此保障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
(二)加强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方法
经济危机全球蔓延,我国已经越来越重视到加强银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力度。在现场检查方面:应立足于国情,结合我国金融发展水平及监管业的现状,进一步明确现场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逐步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杜绝银行监管“死角”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使银行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从而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在非现场检查方面:应结合实际建立分层次、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实现格式报表标准化和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根据会计科目设计科学的监控指标实施监控。要建立严格的数据报送制度,加强对数据报送真实性的检查和处罚。充分运用各种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不断创新,提高监管的技术含量,进而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银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相关的约束机制,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使银行业的各监管主体都能实现充分的掌握信息。银行要具体设定有关信息披露的时间、标准,客观公正的向社会充分披露相关数据资料,避免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发生。可采取一些激励政策,使银行间都能够积极主动的传递信息,由于信息在生产和传递的过程中会受到许多不能预知的条件的阻碍,所以信息便不可能是完全对称的,因此在推动信息传递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信息传递不对称产生的不良后果,应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及补救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银行监管业的稳定运行。
(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水平取决于其实际操作人员——监管人员的素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丰富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可以定期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使监管人员能不断的获取新的知识、新的技术,另外要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他们的学历、职称、专业等有一个系统的考评标准,择优上岗,培养一批懂金融、有技术、会管理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五)推动银行监管的网络化管理
随着国际银行业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全面实现银行监管的网络化管理成为迫切的需要。建立及信息采集、加工、传输为一体、能够进行量化分析的计算机系统,运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充分掌握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努力促进银行的日常监督,做到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康书生.银行制度比较与趋势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卞文君,屠世超.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不足与完善.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年10月.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方法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科学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网络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发展,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经济、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金融监管;问题;货币政策
宏观上,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影响,利率市场化政策还不能被所有人接受和认可,微观上,利率市场化受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还不能全力发挥其调节作用,其中以“金融监管不完善”问题最为突出,是影响利率市场化政策广泛、深入、有效实施的最主要原因;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对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在简要阐释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背景和发展状况基础上,分析了利率市场化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与挑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挑战探索性提出应对措施与改进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完善,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科学、有效实施有所贡献。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实施背景及发展状况
在我国正式实施利率市场化政策之前,我国对利率主要采取集中管制政策,该政策以管制范围广、种类多,管制下利率远远低于市场资金供求决定的均衡利率为主要特征,在该强大管制政策影响下,我国的资本积累、经济增长等都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该背景下,我国政府积极制定与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政策。但利率市场化政策在我国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实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效果和目标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就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的发展,从政策实施至今,概括起来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以1986年我国政府首次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为标志,正式肯定了银行间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对之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较大范围内利率市场化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第二阶段,债券市场中债券利率的市场化,债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债券利率的市场化成为我国大范围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关键环节与重要一步,其中以1996年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实现国债的市场化为标志,之后金融债、企业债也开始并逐步实现了市场化;第三阶段,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该阶段也被称为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只有真正放开银行存贷款利率使之市场化,才能够真正发挥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发展的调节作用,以银行存贷款浮动利率为标志,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正在逐步、有序的实现。
二、利率市场化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总体上来说,我国金融监管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利率市场化丧失了独立性,由于缺乏独立进而导致政策实施的迷失,这主要缘于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强制性手段为主,特别是科学监管措施的缺乏,直接导致实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出现“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现象,以及对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怪物”,应该敬而远之。上述所谓的“怪物”认识可以说是非常不理性的,笔者认为,认真分析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发展及监管有哪些影响或者说带来了哪些具体问题,为后续问题解决打好基础才是“正道”。利率市场化对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融合性”提出了挑战。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看,利率市场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内容形成一个整体;这也要求利率市场化必须与其他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内容相协调、融合,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与利率市场化之间协调性、融合性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必要采取措施促进二者之间的融合,促进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金融机构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的风险。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银行金融机构将会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的风险,这也使得银行金融机构也于自身利益考虑在“主观”上不愿意实施利率市场化,虽然这些风险更多只是阶段性的。这所谓的阶段性风险,主要是指在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初期,随着利率的放开,银行金融机构在短时期内承担利率急速上升的阶段,这可能会影响到银行金融机构的收益及稳定性。利率市场化的实施以开放的信息环境为基础,但信息流动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对称,不可避免有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这也是银行要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风险的原因所在。
三、利率市场化下的我国金融监管改进措施与建议完善
金融监管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目标的关键所在。针对影响、阻碍利率市场化实施的挑战、问题,可以考虑分别采取如下措施尝试改进、解决。首先,推进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对于利率市场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制、金融体制脱节、不能融合现象,集中力量改进、改革影响及阻碍利率市场化实施的“体制问题”,着力提升现有经济体制、金融体制“融合性”,逐步化解利率市场化与现有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之间的“矛盾”,为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成功实施铺平道路;该措施或者该步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该步骤的成功,就没有后续利率市场化的成功。其次,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就经济的发展而言,其运行离不开法律保护,利率市场化变是如此,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必须要保证实施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而这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也只有法律能够保护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法律法规入手,为利率市场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无疑是保护和促进利率市场化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完善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着力点与出发点。
参考文献:
[1]张艳.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影响[J].金融经济,2017(14).
近年来,电子金融的变革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展,深刻的影响着我们的社会以及经济生活,但随之带来的巨大财务风险也逐渐膨胀和扩大,相对于传统金融其风险形式也更加多元化,因此,监管问题成为使电子金融业能够健康的成长最大挑战。本文通过分析电子金融业的特殊风险,提出当前监管存在的弊端,以期探讨更加完善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
电子金融;监管弊端;模式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我国也已进入电子金融时代,但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监管标准均存在一定的空白,成为行业的风险隐患。因此,要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
一、电子金融概述
所谓电子金融(efinance),又称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适应电子商务(e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是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
二、电子金融的主要存在形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以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二)P2P网络信贷
网络信贷是指以网络信贷平台为媒介和载体,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资金汇划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该模式使得拥有资金并且有投资意愿的个人,通过第三方建立的网络融资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解决了资金供求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其收益率高、门槛低等优势,P2P网络信贷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兴起。
(三)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查询、对帐、行内转帐、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三、电子金融的主要风险因素
(一)法律风险。中国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几部零星法规,缺乏对网络金融系统、详尽的司法界定和行为约束。
(二)操作风险。一方面包括由于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的不完备或失效,或由于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客户缺乏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对网路操作系统也不熟悉,很可能在自己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手误等操作风险。
(三)技术风险。网络金融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在客观上存在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病毒入侵以及技术变革滞后于金融业务需要等问题。
(四)市场风险。当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不充分,金融业开放度不够。金融牌照严格管制、行业垄断明显、利率市场化进程缓慢、存款保险制度缺失、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等。金融市场环境不完善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四、当前监管弊端
(一)法律规范不足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关于网络金融风险安全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德监管部门在具体风险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
(二)金融市场的行政管制过于严格
由于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金融监管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行政管理权限,大量的创新需要报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推向市场,而监管机构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企业创新步伐被迫放缓。
(三)监管责任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到网络监管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没有明确的责任权限,当出现监管问题时,两个部门容易互相推诿责任。
五、监管模式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专门针对电子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网络信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监管范围;完善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加快电子金融技术行业专利保护立法,促进技术创新。
(二)明确监管职责
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改组,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并对其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三)推进监管技术进步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反洗钱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基础性工作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尽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将互联网金融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作为准公共产品向严格准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开放;加快推动征信立法,利用各种措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评级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竞争。
(五)发展互联网自律组织
为了帮助初生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茁壮成长,行业自律成为正在拟定的监管大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加强信息披露,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关键词】信用评级 企业 问题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我国目前已步入信用经济时代,尤其是随着市场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国内外流转资金加速,资本市场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而相应抗风险能力却较低,加上国内的金融中介机构规模相对偏小,独立性差,评级队伍的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整个信用评级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建立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对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信用评级
美国专家学者认为信用评级是以一套相关指标体系为考量基础,标示出个人和经济体偿付其债务能力和意愿的值。市场经济活动中会发生各种类型的债务和信用关系,无论是政府机构发债、企业的市场融资,还是经济组织和个人商业性告贷,当其向债权人举债时,后者自然需要对前者的还债能力与意愿进行评价,以估量到期还债的可能性。
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教授认为:信用评级就是由专门的评级机构,对市场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或某种金融工具的投资风险加以评级,以特定符号表示出其可信任程度,并展示给广大投资者的过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信用评级是由专业、独立的评级机构,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合理的方法,对企业、债券发行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偿债能力及偿债愿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简明的符号表示出来,向投资者、社会监管机构进行公告的一种经济活动。
企业信用评级的作用:一是可以帮助投资人了解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投资盲目性;二是可帮助融资者开拓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三是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商品是许多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金融商品品质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是各级金融监管单位需要密切关注的对象,如果缺乏公正客观的评价,监管单位为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就需要对所有资金融商品的违约风险做逐个的检查,其需要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必然非常庞大。建立专业客观的信用评级制度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利用评估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进行鉴定,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制定规范及检查的依据,减轻金融监管工作的复杂度,有效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
二、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现状
与发达国家企业信用评级的发展历史相比,中国的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发展的过程。1987年,上海社科院牵头成立了远东资信评级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地方性的独立于银行体系之外的证券评级机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了以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为首的9家机构拥有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资格,这标志着中国的评级业市场逐步向规范化发展,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规范证券市场起了较大的作用。
中国的企业信用建设出现了三种变化:①信用主体开始独立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银行、企业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信用交易方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交易的对象是货币资金或商品资金,交易的主题是独立的银行、企业。他们对各自的商品或资本拥有排他性的产权。 ②信用制度契约化。信用关系主要体现一种社会契约关系,不存在任何强权和威胁的因素。③信用关系约束硬性化。这些约束主要包括利益机制、市场竞争、道德法律等因素。同时,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合法债权、制度逃废债现象、强化信用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为规范信用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
三、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中国企业信用面临的问题
据商务部的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在征信成本太高而失信又几乎没什么成本的情况下,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而据有关机构的调查,我国逾期账款企业的坏账率且呈逐年增长势头,而相比较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坏账率通常为0.25%至0.5%。另外,我国商业诚信环境之差还体现在合同履约率低。目前我国每年签订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巨额的信用成本,如同扼住企业喉咙的那只手,在残酷地剥夺着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本就狭小的生存空间。
(二)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企业信用缺失
(1)商业信用缺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有六十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不高。这种商业信用的缺失,严重毒化了经济社会关系,扰乱了社会交易秩序,引发了大量“三角债”,致使企业经营困难。
(2)金融信用缺失。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企业的融资方式由政府无偿拨款改为由银行有偿贷款的方式,在理顺银企关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企业也很严重,这种金融信用缺失严重妨碍了企业发展。
(3)生产信用缺失。这种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企业“隐蔽生产”。目前,我国有许多生产企业制假造假现象非常严重。
(4)企业营销信用缺失。主要是指弄虚作假的广告宣传、夸大其词的产品说明、名不副实的质量承诺而让消费者却屡屡上当等行为,使消费者误入歧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