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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管理评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上市;知识产权;评估;完善
一、引言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运营流转的起点和基本前提。合法、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商用化成功的基石,也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创业板方面,知识产权评估甚至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决定性环节。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企业上市折戟、延期、终止上市申报已屡见不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践中,工商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只作形式审查——只要求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然地追求灵活操作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以达到扩大资本总量、改变资本结构、获得上市,攫取股民财富或其他特殊安排的目的。这促使人们思考:知识产权评估是什么、有何特点、特点的影响?目前企业上市中存在的知识产权评估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内涵及特征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内涵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法定评估资质机构的评估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而具体评估指向是其中的子权利,如专利权中的许可权、版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使用权等。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特征
1.客体信息的无形性。与有形财产评估相比,知识产权评估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其评估对象——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信息)的无形性。无形性可以理解为不可占有、不可控制、不可消耗,但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不同地点的不同人以不同方式使用。知识产权客体信息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评估与有形财产/物权评估的根本差别,决定了为有形财产评估量身定做的“市场法、收益法、折现法”不是合适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可以说,无形性是导致众多知识产权评估难题的根源。
2.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效力的不稳定性决定的。任何专利,即使是获得金奖的专利,也都有被异议、无效掉可能。商标不仅可以被异议,而且可能因商誉的变化而迅速改变。商业秘密会因泄密而一文不值。同时,任何知识产权纠纷都会迅速影响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确定性。
三、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评估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会利用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僵硬或缺失实现特殊安排目标。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以下问题倍受关注。
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有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虽然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主管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经常性管理,但评估机构业务进入到哪个领域,哪个领域的部委都能管得到。可以说,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由多部门、多头管理,而这些部委又不是相应的知识产权职能行使机关,加之部门间互有考虑,根本无法准确、有力地指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多头多部门监管知识产权评估,必然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服务质量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评估师知识、技能尚难适应需要
知识产权评估是高度专业且具有复合背景特点的技术门类,它不同于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资产的评估,不仅需要技术、会计、法律知识,而且需要评估人对知识产权、商业经营具有独特的认识。但是,我国目前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人员大都从有形资产评估人员直接转换而来,很多人在做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之前很少接触知识产权。虽然他们获得“资质认证书”,但是并不代表具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通过后续工作积累起来的零星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知识产权评估的客观要求。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规则尚不完善
目前,指导无形资产评估的规则主要为: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不论从规则的性质、效力、位阶,还是从知识产权评估的复杂性看,这三个规则远远不能适应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的需要。同时,部门立法的惯性思维也使得这些评估规则的条块分割明显,欠缺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四)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缺乏统一的标准
评估机构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不管是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都是针对传统有形资产创造产生的评估方法,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权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以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去评估知识产权,必然造成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评估价值的稳定性和科学性也会受到质疑,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公信力。
四、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完善
(一)明确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制度
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法律、技术、经济、政策等因素。同时,知识产权评估市场发育晚、缺乏成熟经验。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还涉及严格的证券市场规制政策,少有纰漏不仅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而且可能影响上市进程。换言之,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不是一般机构、一般人员能干了的活,也不是谁揽了业务谁就能干的活。如果没有科学、严格的资质限制,不仅难以保障评估质量和公信力,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无序的市场竞争。因此,有必要建立:(1)知识产权评估师资质制度;(2)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资质制度。
在制度改革上,可以考虑由获得“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专利机构中的人”实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理由是:(1)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技术的专利价值评估只有知识产权机构才能担当、完成。(2)知识产权机构具有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支撑,具有满足知识产权评估需要的基础条件。(3)知识产权机构熟悉知识产权创作、运用、管理、保护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流程,了解知识产权的习性,能够实时知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因素。(4)从另一维度看,如果放任“券商主导、会计师事务所操作、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边缘化的”业务操作模式,将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活性和信誉,进而损害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持久发展。(5)最后,对于现行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资质机构、资质人员”完全可以通过“重整及优化组合”开展业务,不仅不会造成太大冲击,而且可能成为“做大、做好”的契机。
(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服务管理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为由财政部门管理。这一立法政策是传统有形财产作用的结果。随着财产形式的发展,无形资(知识产权)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分量越来越显著,但是财政部门不具有知识产权职能、不涉及知识产权业务,无意也无力服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于是,受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发挥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但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法律地位难以推进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发展。考虑到知识产权评估的极度复杂性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特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知识产权评估发展合情、合理。
(三)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要素指引
如前述,目前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这三种方法都是基于有形资产评估而生,但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有其鲜明的独特性。用有形资产(物权)的评估方法去评估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必然导致知识产权客观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出入较大。知识产权评估一个宽泛的概念,不能体现具体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各自特性,应当根据各自特性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要素指引要素。
就商标而言,影响其价值的具体评估要素主要包括:(1)商标是否获得注册;(2)是否是驰名商标;(3)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商标产品的信誉、消费者的忠诚度;(4)商标许可情况;(5)商标权利人的经营业绩;(6)商标商品的所属行业;(7)商标是否在国外或者目标市场获得注册;(8)主、从商标情况;(9)商标纠纷情况;(10)商标政策情况等。
就专利而言,影响其价值的评估要素包括:(1)专利的类型。(2)专利技术领域和法律地位;基础专利还是从属专利;(3)专利权保护的范围;(4)专利族情况。(5)专利是否在申请中还是已经获得授权;(6)专利的剩余年限及缴费情况。(7)专利诉讼纠纷情况;(8)专利对于特定主体的价值;(9)专利获奖情况;(10)专利许可情况。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趋成熟,企业为了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国际化经营已成为其必由之路。世界500强企业之所以出类拔萃,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巨大的无形资产所决定的。无形资产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跨国企业的主要运营方式,而有形财富的积累,则需要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大力推动。企业之间竞争的本质在于企业是否拥有一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产。各企业都非常重视技术创新,注重R&D的投入,保证了充足的研发人才、财力,在此过程中的创造了很多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智力成果。从系统角度讲,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营和管理。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步深入企业管理思想,所有知识产权内容较多的企业也都设置了专门的部门来管理知识产权。然而,知识产权开发只是基础,我们的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效应非常低,能否管理好知识产权资产,使企业所拥有的达到最大化是企业能保持持续竞争优势的重中之重。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价值效益的研究大都集中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Tak-WingLiu等[1]从审计学的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管理实施过程中的资源深入分配提出了详细措施。BethYounga等[2]对比研究了18个大学和企业研发部门的实际知识产权管理实践,进而总结了实际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PetrHanel[3]通过实例,研究了知识产权利用和管理问题,主要阐述了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政策的演变,及加拿大,日本和欧洲等的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此外大多数国内学者的研究都集中于知识产权的评估方面。李振亚等构建了专利评价的三维指标体系[4]。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国际化经营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不高的原因,然后讨论了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最大化的基本流程,细述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和知识产权运营手段,最终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实现可行性分析表”的构思,以此对我国国际化经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最大化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2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效益不高的原因
2.1企业管理者对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公约不熟悉
我国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大都未能做到对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完全熟悉与掌握,尤其是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的信息的掌握很不足,导致自己的技术未能及时的申请专利,而引进的一些即将到期的技术,或将不受中国保护的专利买回来,造成本可避免的经济损失。有的企业对技术更新后已无市场价值的专利未能果断地放弃,对这些已被更新技术所取代的技术秘密采取解密措施,结果加大了知识产权的维护成本,影响了知识产权效益的提高。
2.2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系统不完善
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组织结构中都未设置专门的管理知识产权的部门,有的企业就一个人负责企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事情,从管理层的态度上就显现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不重视。大多数企业未能以实现科技成果最佳效益为战略目标运筹知识产权工作。目前,大多数企业虽然重视自由知识产权的技术或项目在内部的实施和运用,以此为自己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但对其他企业未经许可下的非法使用却限制不力,出现侵犯自己技术秘密的不法企业,只是警告了事,而未能积极地诉诸法院。
2.3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单一,缺乏经营理念
知识产权运营是指通过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资产化等途径,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商业活动,其本质是一种权利的经营。知识产权运营形式主要包括:自行实施、转让、许可、特许经营、质押。基于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我们无法具体的看到我国国际化经营企业对其知识产权的运营途径的选择,但是毫无疑问,我国大多数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营途径集中在自行实施上面。虽然自行实施在很多情况下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最优选择,但是由于企业某些自身条件的限制等,如果能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能进行灵活的组合运营,将产生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3企业国际化经营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最大化途径实现过程
为实现国际化经营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本文构建了所示的工作流程(如图1)。首先企业管理层应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从战略高度,为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其次企业的所有部门都应参与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中来,当然这其中也有主次之分。法律部门应为知识产权从开发、运营、保护和管理的整个过程提供法律支持。对于国家化经营的企业来说,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了解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目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来看,这是我国国际化经营企业最薄弱的环节,也就是我们企业加强的最需加强的一点。然后进入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最大化的正式环节,R&D积极研发有价值的新技术,考察其是否可能成为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同时核算企业自行实施该技术的成本;知识产权部门为研发部门的新专利及时申请专利,策划每项知识产权的具体运营策略;财务部门核算知识产权成本及其不同运营途径下的收益,为运营决策提供依据;市场部门为应用企业新技术的产品或服务寻找市场,保证成果转化的顺利实现。这个过程中涉及的3个核心环节就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运营途径选择和价值最大化途径选择。
3.1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许可交易、质押或知识产权转让等任何知识产权运营中都需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评估机构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据一定的计算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所作的评价、估计或预测[5]。由于本文倾向于以企业资产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所以本文选择后者来阐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作为一类特殊的无形资产,在进行其价值评价之前,企业首先需要根据其拥有某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将其拥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分为两种形式:现时盈利型和未来战略型。对于这两种不同持有目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应采取不同的方法。现时盈利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是通过它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价格来体现的。现时盈利型知识产权的评价方法可参考企业固定资产价值评价的方法进行。目前,比较普遍的有成本法、现金流折现法、市场价值法和价值增值法。运用成本法评价知识产权价值时,可以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做到对知识价值的最接近评价。而市场价值法和收益法则需侧重于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公允价值。未来战略型知识产权价值强调未来利益,随着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被企业所认识,知识产权收益能力现已成为企业利用所有资源寻求收益最大化的途径。对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应是基于其最具潜力的使用,而不是评估时它被企业实际使用的方式。出于企业未来发展战略考虑而持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应有企业内部各部门根据市场条件及其对未来市场的预测而做出其价值的估计。综合知识产权评价方法(见表1)所示,企业应根据各种方法的应用条件及自身实际选择最合适的评价方法。
3.2企业知识产权运营途径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如果在资产配置过程中被闲置就不能为企业创造某种竞争优势,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企业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扩散效应,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企业对拥有的知识产权要在评估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实施,使其上规模、上水平、增运营效益、产业化,使企业创新获得的智力成果产出最佳的经济运营效益。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营效益实现途径主要有企业自行实施、转让给他人实施、与其他企业合资、与其他企业合作、将知识产权风险投资、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将知识产权许可经营、许可证经营等。
3.3企业知识产权价值效益最大化选择
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运营途径详细了解之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针对企业所拥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做出具体运营途径,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选择原则。本文认为企业应采取设置“企业专利价值实现可行性分析表”的形式,以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类别细分的基础上对其运营途径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进行全面衡量。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可行性分析表可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别来设计。
4知识产权价值管理效益最大化对策
4.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企业管理层在企业战略制定过程中,应将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总体战略结合起来,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一定高度,认识到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企业未来生存的关键意义。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要制定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6]。同时,企业管理层应注重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效益,根据本文的研究,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运营的途径选择,对每种知识产权资源的各种运营途径在可行性分析表中体现,达到企业最大经济效益实现的运营途径。
4.2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量
从企业研发部门角度讲,应加强技术创新意识,创造更多的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成果,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注入更多的知识能量[7]。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基础在于有一批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源。国际化经营的我国企业要想保持持续的竞争优势,必须在研发方面有所建树,开发出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源,这样才能不受制于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以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来讲,其中包括3类,即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我国每年授权的专利不在少数,但发明专利的比例却很低。
4.3加大企业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的投入,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指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目标、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规章制度以及各类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1]。
1.1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一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企业员工的创新意识,提高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建立研发过程中的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和利用机制有利于研发人员跟踪现有技术的最新进展,分析有无研发的必要及是否会构成侵权,如有必要还可在他人研发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思考更深层次的研发,这样既避免了侵权又可以节省研发经费和研发时间。最后,通过对研发及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产出。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
1.2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外乎就是人才、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企业即使有一流的人才、一流的技术也不一定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优势。如果不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通过大量投入而研发的产品可能轻易被别的企业仿制,创新无法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企业无法发挥技术优势,对研发的高投入却无法带来高效益及竞争优势,从而在市场上的地位无法得到保证。甚至,通过大量投入而研发的产品可能侵权,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还可能面临索赔。因此,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能保护企业的技术优势,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最终改善企业的竞争地位。
1.3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
企业通过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预警能力。研究和分析当前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形成知识产权风险识别机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规避或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企业一方面对自身产品及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对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监控,防止他人侵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企业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监控、知识产权应急处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等行为。全面保护知识产权,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最大力度的保障企业的利益,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管理,是依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将知识产权管理的诸要素给予合理的配置,并明确其活动范围和方式,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系统[2]。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保障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信息平台及管理评估体系四个方面的内容。
2.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构建
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形式:知识产权部门直属于最高管理者、属于研究与开发部门和属于法律部门。这三种组织形式都属于直线组织结构,刚性大,部门间横向协调差,信息传递具有纵向的特点。因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运营与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市场流转、经营管理战略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使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研发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法务部等就产品、技术、市场、法律保护、资源配置等方面问题需要经常保持联系与交流。因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以信息为纽带的横向协调。基于此,企业应该建立矩阵式组织结构。矩阵式组织结构把以一个项目或产品为中心任务的横向直线型组织与传统的以职能为中心的直线型组织实行交汇,通过对项目小组的跟踪管理,确保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及时性、严密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事务涉及面广,因此应该配备不同知识和技术背景的人员。一般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包括高层管理者(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技术、市场、知识产权事务、法务等人员。高层管理者因为参与公司战略的制定,因此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不二人选;市场人员由于长期接触市场,熟悉市场,可以对市场上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监控防止被他人侵权;知识产权事务人员主要对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并从事知识产权文献的检索、分析,为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定性和定量的数据;法务人员主要从事相关合同订立知识产权相应条款及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技术人员可以从技术角度看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是最有利的。
2.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化就是要实现以“制度治人”而不是“以人治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其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对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及商业秘密的管理。企业应该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激励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体系。如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技术及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申请审查制度、成果登记制度、知识产权实施、转让、许可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等。长期以来,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企业不注重相关制度的制定或制定具有随意性,没有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还有些企业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国外企业则非常注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如日本三菱化学公司,入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协议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在员工离职时,再次签订保密协议,有些岗位的职员离职时还要签订择业禁止协议。企业创造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创新,而是为了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知识产权的实施、转让、许可,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得知识产权带来的效益达到最大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进、保护、激励企业创新。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中要体现和发挥作用还需要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是企业不断创新的动力。企业要建立激发各类人员不断创新的机制,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按照对企业贡献的不同,实施不同程度的相对公平的奖励,以激发企业员工的创新积极性。
2.3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的构建
知识产权信息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信息资源,为企业创新创造重要条件,因此占据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以专利信息为例,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巨大的经济、技术、法律和情报价值。目前世界上已有专利文献4000多万件,据统计,充分利用已有专利文献,可节省60%的研发经费和40%的科研时间。因此,企业要根据所在的行业领域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尤其是专利信息数据库。如今处在信息化社会里,专利信息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过程都必须借鉴的重要信息资源,对已有信息进行二次开发,已经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充分利用已有专利信息,可以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总体发展水平、专利数量、技术热点,了解其他企业的战略布局,确定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借鉴前人已经开发的技术创新,汲取其精华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一方面能有效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研发费用;第三可以缩短研发时间;第四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例如比亚迪汽车公司研发的1.5TI缸内直喷涡轮增压发动机就是在借鉴大众1.4TSI发动机的基础上研发的,这样既减少了开发周期,又保证了技术的可靠性,避免了技术风险。
2.4知识产权管理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价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估工作对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评估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方针、目标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在实际工作中是否有效执行;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作出更加准确评价,应该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及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在选取评价指标时要注意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还要根据其作用大小设置权重,评估方法要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评估指标,可以参考国外企业的评估指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3结束语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8-02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国际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解释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和问题
1、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方法上,涉及因素多,评估结果验证难,风险控制难度高。与动产质押、其他权利质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度大、涉及因素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由于受知识产权自身非物质性、唯一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影响,在评估中需要考虑经济、技术、法律、风险等多种因素。在经济方面,知识产权资产受自身特征的影响,资产经济效益受益期限动态波动,且受益期限一般较短。以专利技术为例,专利技术具有时效性,一旦专利技术的有效期满,专利技术就成为全体公众都能使用的公共资源,从而可能不再具有超额获利能力。因此在质押目的下,基于知识产权的这种特征,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期限和贷款额度比较难把握。在技术方面,商业银行除了要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所处的技术水平外,还必须分析其替代技术对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间价值的实现以及变现能力的影响。在法律方面,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属、有效性、稳定性等问题;对于多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还应着重分析其变现能力,进而分析其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还不甚完备。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全面把握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素仍是个难题。在风险方面,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移性、变现性、风险性及地域性等特征,在具体操作中,除对传统业务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外,还应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加上质押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占有是一种虚拟而非实际的占有,且在市场化方面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值估算难度增加,得出不合理评估值的风险很大。
2、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机制上,核定的贷款发放额远低于其他质押贷款的质押品价值与贷款发放额平均比例。在我国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实践中,一般核定的贷款发放额为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左右,远低于其他质押贷款的质押品价值与贷款发放额平均70%左右的比例。目前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实践中,交易各方在交易风险的分散机制上进行了多种尝试和组合,主要模式有以下四种,但都不理想。①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该机制对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给予信用加强,融资机构做出了到期购买的保证和价格的承诺,可以免除当企业不能偿还借款时,金融机构处置知识产权会面临的市场风险。这种机制的运作对于企业所提供质押的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评估机制和复杂的流程,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质量要求苛刻,因此无法全面推广。②联合担保机制。这种三方联合担保制度有一定的可取性,但在实践中很难推广。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资产评估机构可能对当期的知识产权价值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但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到期日的价值预测是很难做出判断的,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对于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都是不敢给予充分保证的。③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这项机制,其实就是信用担保的一种,把知识产权质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由金融机构转向了担保机构。在实践中,这种担保还是基于对于企业信用的评估,而不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质押在此只是信用担保机构为了减少单纯的信用担保的风险而设置的,出于有胜于无的考虑。④风险补偿机制。这种风险补偿机制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金融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商业风险过高的方法,但其局限性在于如果专项基金总额过小,基金成员太少,基金的运转就会产生问题。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机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资金支持的交易费用太高,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金融风险过大。
3、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处置上,市场变化的波动性以及技术更新速率将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存续风险,带来银行处置难度。市场变化的波动性以及技术更新速率将对知识产权自身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存续风险,并且直接影响到对于发生企业不能偿还质押贷款情况下的质押权利的处置,出质的知识产权一旦不能兑现为经济收益,提供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就会遭受相应的损失。①权利归属方面的风险。当质押的知识产权存在着权利归属关系的争议,或者存在着潜在的权利归属不确定的因素时,就会为该知识产权将来权属争端的发生埋下祸根,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产生根本性影响,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后续处置难以进行。②权利稳定性方面的风险。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主要表现为,能够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确保权利的稳定存在,而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被无效或撤销掉,导致权力丧失。一项缺乏权利稳定性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如果经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而被无效掉,则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一旦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不复存在,也就是出质标的物不存在了。知识产权质押自然也就不能维系,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方面就会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③现实的和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由于知识产权是个“新事物”。较多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通常不会有针对性地检索分析与自己技术产品相关的他人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机率大大提高。如果给予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质押贷款,那么,一旦该企业被在先专利权人诉专利侵权,银行回收先期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会成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律环境。近年来,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批准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形成了以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条约为辅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还没有一部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法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建立健全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逐步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后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担保歧视;融资;估价
中图分类号:DF4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2—0114—08
在融资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容易遭受歧视,削弱了知识产权的融资能力。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融资中的担保歧视问题,将有利于全面利用知识产权,缓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融资困难。
一、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研究的观点回顾
(一)知识产权质押说
知识产权质押说是主流观点,权利质押理论支持了它。中国现行立法也采用了质押说。
近代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移植自西方。不平等条约使政府只拥有形式上的司法自,面临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时,民族产业资本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产生各种“寻租”现象;知识产权保护尚且如此,知识产权利用就更易受到限制。直到民国时期的物权法,才规定知识产权可成为质权的客体:著作权、特许权、意匠权、商标权均属之(“之”指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制度上具有正当性。(1)知识产权质押完善了权利质押理论,使物权制度更加科学。质押更全面地发挥了知识产权的物权功能,提高了知识产权融资的可操作性。(2)从价值理论看,质押更充分地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有利于产权明确、预期盈利良好、可转让或可许可的知识产权发挥融资价值。(3)从现实需要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核心资产是知识产权,难以构成传统意义上的抵押物。质押说提供了一条重要的融资出路,有利于企业摆脱融资困境。(4)质押说给企业、银行、资产评估中介带来了合作机会,有利于各方探索经验和融资创新,主动适应经济的变化。
但是,质权对物权的行使构成限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通常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妨碍了知识产权的全面利用。
登记制度能够积极防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但同时也把难以实现登记的知识产权排除在外,实际上限制了质押融资的范围:中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两法”)只将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列入质押范围。
(二)反对知识产权质押说
反对知识产权质押说的是少数观点,具有逻辑优势。法学理论为其提供了支持。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在质物处分上存在差别。担保法限制出质人实施知识产权,从而阻碍了时间性和资产专用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的利用,不符合质权立法目的,应改采用出质人履行通知义务、收益向第三人提存、质权人主张转让或许可使用无效、行使撤销权、借鉴担保法第七十条等法律对策。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说是值得质疑的。
1 法源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了三种立法体例:以占有方式区分抵押和质押;以标的物属性为标准区分抵押和质押;不区分抵押与质押。中国的两法以列举方式来区分,区分标准多元化:在动产担保中,转移财产占有的是质押,不转移占有的是抵押;在权利担保中,不动产财产权利担保是抵押,其他财产权利担保是质押;在不动产担保中,只设定以不转移占有为要件的为抵押,可见知识产权担保形式是质押。
再看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财产法把动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设立了“不动产担保权益-抵押”和“动产担保权益-质押”。《统一商法典》只列示了应收账款类无形资产、本票等质押情形。这是否说明英美法系国家很可能缺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事实上,美国的风险投资很发达,其融资效率远高于知识产权担保。笔者在检索相关的英文文献时发现,提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作者多具有中国背景。
可见,不同法源的国家对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认识有差异。
2 质押理论分析
从占有看,抵押和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生效后,担保物是否被转移占有。由于财产权利也可成为占有的客体(准占有),有人自然将知识产权归为此类。但知识产权的无体性决定其承载的信息难以被单独占有。因此有研究认为:知识产权被各国立法者进行类似动产的处理是“想当然的”
(缺乏逻辑基础);占有制度不适用于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使其不存在被占有的空间;知识产权的公开性使其成为准公共品被同时占有和共同使用);准占有亦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独特性使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难以发挥作用;登记使善意取得制度在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失去作用;取得时效在知识产权领域难以实现;占有保护请求权破坏了知识产权领域的抗辩制度);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知识产权无法移转占有;在知识产权上设质,质权设定人必须继续行使权利(如商标)。知识产权质押具有不移转占有和经登记生效两大特点,因此有必要重新考察知识产权担保究竟是质押还是抵押。
采用质押说还是抵押说,关乎如下问题。(1)担保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抵押人能够继续使用抵押物并获取收益,而质押人除非事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不能继续行使质押物或享有收益权。(2)担保财产的重复抵押和再抵押。如果是抵押,知识产权人仍有权就该财产设定重复抵押和再抵押;但不能在质押财产上设定它们。(3)担保权人的保管义务。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人不承担保管抵押财产的义务,而质押权人则需承担该义务。
通过质押理论分析可知,知识产权担保形式方面的分歧也是很明显的。
3 债务期限结构理论分析
一方面,契约理论是债务期限结构理论的构成内容。知识产权担保在融资决策、对知识产权的监管和质权的实现方面具有不完全性,与一般的权利质押存在区别。占有和准占有都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适用权利质权的规定,会制约知识产权担保的发展;将知识产权担保简单地归为抵押或质押,都是不合适的;应该以收益控制为中心,利用并完善现有规定,使知识产权担保成为与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并列的一种担保方式,构建起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担保法律体系;知识产权质押在理论上和规则适用上的困境成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发展的桎梏。可见出于监管和控制的需要,人们对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质押往往用于短期债务融资。有研究表明,债权人能有效地对上市公司的高固有信息风险进行降低长期借款比例的调整。知识产权质押导致债权人为防范知识产权固有风险而降低债务期限(一种“逆向选择”),导致企业债务结构不合理,缺乏中长期债务的支持,在企业产生有效现金流之前就被迫偿还质押融资债务。笔者观察了2010年发生的99起商标权质押,发现平均期限只有20个月,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有57起。
研究知识产权担保形式是运用法律经济学框架分析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知识产权担保歧视现象及其经济学解释
从法学角度的分析表明对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认识存在分歧。这说明知识产权担保的潜在接受者会区别对待抵押和质押,形成歧视。应进一步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
(一)知识产权担保中的歧视现象
在担保融资实务中,银行易于接受房地产等实物资产;但在接受知识产权时则较为谨慎,甚至增加收费,从而出现对知识产权担保的歧视现象。歧视的具体表现,(1)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不易被受理;(2)受理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期限较短;(3)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质押率低(质押率即实际融资额与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之比,笔者随机抽取2007年到2010年的34家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案例,发现除个别因政治联系等因素影响的企业外,多数企业的质押率远低于30%,而同期住房贷款的按揭率则在70%左右)。
1 影响知识产权担保的因素
下列两大类因素影响知识产权担保能力并可能导致担保歧视,其中价值因素是主因。(1)知识产权价值因素。知识产权价值由其预期能够带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决定现值的两个内生变量是预期现金流量和报酬率。所以,市场因素、经营管理因素、风险因素等都对知识产权价值产生影响。实务中是通过资产评估来发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决定融资额度的最主要参考依据也是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所以评估标准、评估政策、评估技术与方法也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产生影响。(2)融资因素。主要包括经济调控政策、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包括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的构建情况)、贷款决策的风险偏好、融资规模、企业信誉、政治联系与估价操纵等影响融资行为的具体因素。
2 知识产权担保歧视的经济后果
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降低了知识产权的实际融资能力。从微观经济主体看,担保歧视降低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用水平,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难以获得融资优势。从宏观经济层面看,担保歧视阻碍了知识产权融资和金融改革: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完善和发展,不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全面运用,难以充分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意图;不利于改变银行业的消极式风险管理,也不利于银行业充分发展中间业务。
(二)“抵押歧视”理论
西方的研究者观察到,在抵押融资的过程中存在因抵押人的收入、性别、年龄、种族、家庭地位、规模等不同而导致贷款待遇不同的歧视现象,通过经验总结和理论化发展,形成了“抵押歧视”理论。贷款人因为歧视而对借款人采取差别待遇。知识产权所遭受的歧视主要是担保物歧视和贷款规模歧视。
一方面,经济学中一项交易完成的标志是报酬和风险已经转移。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报酬和风险仍然在担保人一方,没有完全转移给担保权人。显然,知识产权担保不是经济学意义的交易,这带来了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
对担保人来说,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是外源融资中的债务融资方式。优序融资理论表明,公司融资决策的依据是融资成本,企业会首先选择“零成本”的内源融资,然后才会选择外源融资。然而中国的上市公司却存在股权融资偏好。这解释了知识产权担保为何不受欢迎:既没有内部融资的成本优势,也不符合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偏好。
对担保权人来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实物资产价值较低,没有贷款优势;而且这类企业具有信贷融资偏好,导致其陷入外源融资困境。虽然知识产权担保为这类企业提供了一个出路,但基于信贷配给理论,知识产权担保必然遭受歧视。在Friedman的四类信贷配给中(利率或价格配给,借款人因借款规模受到差别利率待遇;见解分歧配给,借款利率偏高;红线注销,借款人在存款利率提高时被定量供给;纯粹的信贷配给,同样条件下借款人被区别对待),知识产权担保物的价值不易确定,融资风险较高,遭受的是前三类配给,从而形成担保物歧视。
另一方面,因规模效应,担保权人也会歧视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的质押率低,单项贷款的规模小,担保权人的贷款管理成本高,造成规模不经济,形成规模歧视。
(三)资产专用性理论
资产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资产专用性会提高交易成本。知识产权资产必须符合会计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知识产权资产的专用性上升到受法律制度保护的“专有性”:强于一般资产,表现为独占性和唯一性。
一方面,资产专用性抬高进入门槛形成局部的垄断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果,从而有利于企业融资。
另一方面,资产专用性增加了担保权人(贷款人)的交易成本,导致歧视。(1)由于专用性,担保权人在知识产权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存在信息不对称,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经济学上称为成本),从而增加交易成本。(2)。由于进入门槛较高,当担保人违约时,担保权人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的成本很高,从而难以亲自实施知识产权。而且,企业的知识产权可能专属于该企业,即使担保权人获得所有权,也无法运用该知识产权。(3)专用性提高了知识产权价值发现的难度,需借助第三方来加以合理保证,以提高发现的公信力。这样提高了融资的成本,导致歧视。
三、解决知识产权担保歧视问题的对策体系
综上所述,从法学角度看知识产权担保歧视主要源于国家的制度缺陷(法律风险);从经济学角度看主要源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经营风险)、中介机构的知识产权估价(估价风险)和贷款人的交易成本(融资风险)。其中,确定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是核心问题,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与风险有内在联系。换句话说,担保权人不易“感知”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从而形成歧视。利用知识产权价值发现的基本原理,科学地进行知识产权估价是解决担保歧视的必由之路。
(一)完善知识产权担保法律规范,降低法律风险
无论采用质押说、抵押说,都应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完善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规范,降低法律风险,确定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和经济属性包括:权利主体明确,属于财产权,可转让,可出质,权利凭证可交付,质权可登记,权利价值可量化,具有一定的融资规模,具有较高的预期回报率。其中,法律属性是前提和基础。
1 权属明确
知识产权担保要求权属明确,融资实践倒逼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在理论上,财产担保通常不改变财产占有现状和所有权。但知识产权专用性强,设立担保后,担保权人难以限制法律所赋予知识产权的派生权利。担保权人关心的是贷款安全,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属稳定。应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来实现两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质权效力,以保障担保权人的合法利益,消除担保歧视。
2 财产权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人身权、继承权等相联系,具有双重属性。在知识产权担保中,需要完善法律规范,建立风险分散、补偿的法律机制,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等其他权利属性给担保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商标权上附着了企业信誉、产品质量、管理层人格魅力等信息,在极端情况下会使知识产权价值归零(如三鹿商标),给担保权人带来巨大损失。
3 转让与出质
知识产权转让、出质的前提都是权属明确。两者差别在于:转让后知识产权人不再继续保留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而出质后知识产权人继续占有知识产权、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处理好“担保人正常实施权利、担保权人要求限制过度实施权利”的矛盾。
4 交付与登记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其转让时的交付过程特殊,需要借助权利凭证、合同等法律工具严加规范。登记是知识产权担保的必备要件,能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应研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知识产权的替代管理办法。
(二)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成果的确定性,降低经营风险
设立担保后,担保人继续占有、使用和管理知识产权。加强管理、降低知识产权运营成果的不确定性是维护和确定知识产权担保价值的重要保障。
1 可行性决策
知识产权的运营要借助商业模式,利用可行性研究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判断,避免将资源投入到可能会失败的项目中去。成功的运营是知识产权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实施担保融资的基础。
2 预期回报率
以项目管理形式对知识产权运营成果进行财务预测,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事先估计和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预期回报率,将有利于确定知识产权价值。
3 融资规模
担保权人的信贷管理成本与贷款规模成反比,使其对融资规模有偏好。反过来看,若由中小银行来实施知识产权融资,对融资规模的要求会降低,从而能缓解担保歧视。
(三)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范体系,降低估价风险
“权利价值可量化”提出两项要求:目标知识产权具有可量化的属性;知识产权评估结果具有公信力。从技术层面看,需要通过统一评估技术规范、政策规范和评估标准来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公信力。
1 技术规范
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与预期收益有关,包括以何种收益率进行量化、量化过程中的具体影响因素等。(1)确定价值类型。可从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中分析确定。应明确地提出知识产权担保净值的概念,即目标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评估师认定的法定优先受偿价值。(2)确定预期收益率。通过计算节约成本、增量收益或超额收益的内含报酬率来确定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率,即通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调整法、累加法或直接观察法计算得出折现率。(3)确定影响因素(设定参数)。即预测财务信息,包括营业收入和现金流等。需要综合考虑:增长率、利润率、税率、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相关的政府政策;汇率、通货膨胀率、利率;许可费率;等等。
2 政策规范
公允的知识产权担保价值信息能够有效消除担保歧视,一般要靠政策规范进行强制披露。(1)提高评估公信力。第一,对评估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确立趋同的处理原则,从程序上而非只是数量上规范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例如,建立并共享评估参数数据库。第二,建立并严格执行资格准人制度,确保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第三,借助行业自律机制对评估师进行再监督,根据评价结果淘汰劣者。第四,建立和共享评估专家库,增强评估师处理隐性知识的能力。第五,建立和共享评估案例库,提供学习和交流平台。(2)强化价值认知。金融和资产评估等有关部门要引导银行业建立知识产权担保业务指导规范,鼓励采取积极的风险应对策略,消除“不作为”式的歧视行为。第一,开展业务培训,帮助金融从业人员、评估师、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普及估价知识,促其认识到知识产权融资的重要性,提高工作能力。第二,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由国家(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机构(强化管理、建立相关拨备、贴息)、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再保险、理赔补贴)和企业或个人(保费补贴、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共同承担知识产权担保风险。
3 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常以准则、指南或指导意见的形式,是最高层次的评估工作规范,具有权威性。建设高质量的评估标准有利于消除担保歧视。(1)现有评估标准及其不足。目前已经建立的三项评估标准,在实务中不敷使用。第一,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的能力差。商标权担保融资很活跃,但缺乏专门的评估标准。第二,可操作性差,过于依赖评估师的职业判断,不同评估师的评估结果差异大,评估缺乏公信力。第三,评估方法有限,与知识产权利用形式的多样化和盈利模式的灵活性不相适应。(2)继续加强评估标准建设。知识产权担保的各利益主体都应参与评估标准的制定,通过提高公信力来解决担保歧视问题。第一,知识产权专家,最了解知识产权的自身规律,能够准确把握评估标准是否存在偏颇。第二,评估师,擅长价值发现和量化,是评估工作的最终执行者,最关心标准的可操作性。第三,银行,最关心知识产权担保价值,尤其是违约时的变现价值。第四,知识产权人,熟知知识产权的特点,通常也是知识产权的实施者或商业利益的实现者。基于贷款安全,在实务中评估师往往站在银行的立场,因此知识产权人最关心标准的公允性。第五,政府,从监管的需要出发,最关心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是维护准则无偏性的中坚力量。这样,各参与方经过博弈建立的评估标准是“最大公约数”,有利于消除知识产权担保歧视。
(四)构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服务体系,降低融资风险
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情况来看,形成国家知识产权局、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企业四方参与的局面,缺乏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服务体系,无法有效降低融资风险。整个服务体系至少还缺以下环节。
1 保险业参与
由于知识产权的运营风险大,担保融资的风险相对较高,需要保险业的全面参与以分散担保风险。但保险业对此不够热心,原因在于目前知识产权担保的规模小、保费低、风险高。应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的形式,或者建立政策性保险机制,使商业保险机构能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全面参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的保险活动。
2 担保机构介入
在货币紧缩政策时期,担保机构能获得发展机遇,主要业务为投资担保、融资担保等财产担保和纯粹的信用担保。但担保机构还没有全面介入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担保贷款业务时面临一定的风险敞口。要刺激担保机构介入,就必须在提高知识产权价值稳定性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企业的反担保业务,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3 知识产权融资平台
知识产权融资平台包括交易平台、信息平台和市场平台。其中市场平台是最终目标。交易平台有助于担保权人在担保人违约时处置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把知识产权担保活动的参加人联系在一起,还提供知识产权本身的相关信息。建设知识产权融资平台的责任在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地方融资平台。
4 律师服务
知识产权融资中的法律风险会带来严重经济后果,因此与实物资产担保融资相比,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更需要律师的专业服务。政府应在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的基础上,引导律师进人该领域开展法律服务。
5 财政参与
对特殊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领域,如政府鼓励的战略新兴产业等,应提高财政的参与度,加大财政贴息的力度,引导信贷资本进入。
四、结语
中国的担保立法选择了质押说,似乎给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的论争做出了裁判。然而,即使是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提供了不同的选择与立法范例,更不用说英美法系国家了。美国财产法虽将知识产权明确列入其调整范围,实务中却只有抵押的判例。事实也证明,美国没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功的案例。虽然反对知识产权质押说的声音较小,但却通过法理分析,揭示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说容易带来担保歧视问题。
一、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参数的确定
(一)自相关期权估价方法的适用性检验
知识产权收益的自相关性主要是源于被解释变量的自相关,也就是经济变量的惯性作用。由于知识产权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改进的机会,其应用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存在收益的惯性作用,如果前期知识产权管理到位,价值提供的多,那么后期肯定会沿用前期的管理模式确保价值不会遭到损害。如果前期管理不到位,价值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那么后期就会对前期的模式进行纠正,确保价值能够被最大程度地挖掘出来。因此,知识产权收益一般来说是存在自相关性的。
知识产权的收益存在自相关,满足自相关期权模型的假设条件,但是对于评估而言,理论上的分析还不足以确保假设的正确性,因此在使用自相关期权模型之前,不可或缺的一步就是要对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自相关检验。在自相关检验方法中,一般有残差图示和回归分析、D-W检验以及高级自回归检验。D-W检验通过对预期收益进行一阶自回归,得到D-W统计量,计算过程清晰,计算结果可靠,并且在该检验过程中可以再次进行统计显著性检验,因此可以在绘制散点图初步确定存在自相关的基础上,使用该方法进一步判断自相关性。在使用回归检验法进行检验时,需要建立多个辅助回归方程,通过对模型进行显著性检验来确定是否存在自相关性,其检验过程十分复杂。该方法与高阶自相关检验法一样,主要适用于二阶以上自相关性的检验。由于自相关期权模型假设收益存在一阶自相关,因此放弃使用这两种方法,确定选用图示检验法和D-W检验法对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自相关性进行检验。
(二)参数的确定
使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需要确定七大参数,模型参数的确定方法也要根据所评估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应调整,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各参数在用到实物期权估值后意义的变化。
1.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现值S
要得到某类知识产权的收益现值,如果该类知识产权能够在市场中找到已经应用了类似的知识产权生产出的产品,那么就可以据其收益情况用收益法估算自身产品的收益,并通过分析整个行业和该类知识产权的风险确定恰当的折现率,对收益进行折现得到预期收益现值。如果知识产权是独创的,找不到类似产品,则可以根据专家预测产品未来市场情况,得到模拟的收益现值。
2.知识产权的执行价格K
知识产权的执行价格即知识产权开发应用商业化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研发设备投入、人力成本以及维护成本等。这些数据需要根据现有的会计数据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估计。当预计技术未来会发生变化时,成本也会发生变化,此时如果能够构建出恰当的成本变化函数,可以使执行价格的估计更加准确。
3.知识产权的期限T
知识产权的期限也就是知识产权拥有竞争优势的存续期,一般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属性。在确定该期权时,一般主要根据知识产权给所有者带来竞争优势的年限来确定,如果该年限无法确定,则使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年限确定。
4.知识产权的收益波动率
在实物期权估价模型的各个变量中,知识产权收益波动率是最难估计的一个变量。这是因为很多知识产权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并且大多是首次投入到市场中。确定该参数一般是通过寻找拥有相同或类似知识产权的上市公司的历史数据,得出其股票价值的近似标准差。如果无法找到拥有相同或类似知识产权的上市公司数据,也可以先确定影响该类知识产权收益波动率的各种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影响因素的变化,间接估算出该知识产权的收益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 rf
无风险利率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国债等几乎无风险的债权时所能获得的收益率。严格来说,在实物期权模型中要求是以与期权存续期相同的该类债券的收益率作为无风险利率。在我国,由于政府对利率的严格调控,也可以使用同期的银行利率进行计算。
6.历史影响系数β
该系数是自相关期权定价模型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资产前期表现对后期的影响,反映了资产收益自相关的程度。通过对自相关检验的各种方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D-W检验能够很容易地得出该系数。并且由于该检验随机项的产生机制是一阶自回归,与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相一致,D-W统计量中的即是历史影响系数β,因此该系数可以通过D-W统计量来计算得到。
(1)
其中,是原数列应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的残差,为一阶自回归系数。
7.极小常数值h
h>0是预先设定的任意小的常数。h在模型推导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模型体现自相关过程,因为自相关需要从连续时间上表示出前期和后期。同时,由于自相关期权估值模型是连续时间模型,要体现连续时间的前后期就要求h要尽可能小,几乎可以趋近于零。并且其取值大小对估值影响不大,虽然原则上h>0,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可以简单假设,这并不影响估值的准确性。
通过对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和B-S(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进行比较发现,由于基础假设不同带来模型参数设置的不同,在B-S五大基本参数的基础上,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设置了另外两个参数变量,分别是极小时间间隔和历史影响系数。其中极小时间间隔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体现连续时间段上的前期和后期,并且要求该间隔尽可能小,从实际应用角度出发,提出可以为其赋值为0,从而简化模型的计算但并不影响模型的准确性。历史影响系数的主要作用是体现标的资产的自相关性,资产前期的收益表现会对后期产生影响从而存在潜在的价值,因此该系数对模型的应用至关重要。从适用性检验中可以利用D-W统计量来计算得到历史影响系数,从而为该模型的应用提供了思路。
二、案例比较分析
(一)案例说明
某项知识产权利用收益法经过评定估算,于评估基准日2007年6月30日的评估价值为34532.25万元。已知预期收益如表1所示。
将该案例利用自相关估价模型得到的结果与B-S模型和收益法估计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
(二)B-S评估
利用B-S期权模型进行评估,首先必须确定其五个参数。
1.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在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加上基建期初始投资成本,从而直接得到该项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万元
2.执行成本现值
在评估基准日,基建期的投入成本与未来的现金流量现值是公司作出是否进行投资决策的关键要素。如果投入成本过大,公司可以延时或者放弃,此时,投入成本与期权模型中的执行价格的涵义一致,因此将基建期的成本投入作为执行成本,可得到:万元
3.存续期
通过前期的技术分析可知,该项知识产权的可利用年限为18.9年,为方便计算,取T=19年。
4.预期收益波动率
根据技术人员的经验,预计预期收益波动率为30%。
5.无风险利率
我国政府的记账式国债期限最长期限为15年,因此无法直接得到与期权存续期相等的国债利率,但是根据表2,通过比较10年期国债和15年期国债的利率走势,可以预估20年期债券利率大约在5%左右,因此可得到:r=5%。
将上述参数带入B-S模型,得到使用B-S模型的评估值为:C=58793.29万元
(三)自相关期权模型评估
1.模型可行性分析——收益相关性检验
首先通过图示检验法初步判断预期收益是否存在自相关性,再通过D-W检验法得到确切的统计量值,并通过统计显著性对模型合理性再次进行检验。将表1中的数据做残差散点图,大部分散点落在一、三象限,说明序列残差存在正相关性,同时也表明序列r,即该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存在正相关性。
2.一阶自回归的判断
由于该自相关期权定价模型要求收益是一个一阶移动平均过程,因此首先要对其进行检验。对数列预期收益r及提前一期预期收益r(-1)数列应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得到一阶自回归的统计分析表,如表4所示。
通过表4可以看出,D-W统计量的值是0.85,比较接近于0,显示出序列r存在正自相关。同时,回归的统计显著性检验也显示通过,证明结果是可以接受的。进一步检验是否存在二阶自回归,如表5所示,D-W近似等于2,且二阶滑动平均过程是不显著的,因此说明收益满足一阶自回归滑动平均过程,符合模型假设。
通过检验和一阶与二阶自回归分析,证明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存在自相关性,一方面说明在以往的评估方法中,不对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相关性分析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使得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的应用具有了实践基础。
3.参数确定
由于对该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执行成本现值、存续期、预期收益波动率和无风险利率的选取在两个期权估价模型中的内涵一致,因此此处沿用表3的数据。除了上述五个参数之外,应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还需要确定另外的两个参数:历史影响系数和极小常数值h。其中,h值的意义在于辅助模型的推导,并且要求尽可能小,因此可以简单假设其值为0。同时根据式(1)和表4可以得到:,从而,。
由此,可得到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的七大基本参数取值如表6所示。
4.评估结果
根据自相关期权估值模型可得到,;该知识产权的价值为万元。
(四)评估结果的比较分析
对该知识产权通过三种估值方法进行评估,得到估值结果对比情况如表7所示。
从表7可看出,三种评估方法得到的评估价值还是存在很大差异。首先,使用收益法评估的价值是该知识产权的获利价值。使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评估出的价值比收益法评估的结果高了约70%,高出部分价值是战略价值,这是因为实物期权估值模型更全面地考虑到了未来存在的一些机会的价值,其能够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价值的低估问题。使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法评估出的价值比收益法的结果高了约81.64%,比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估价法的结果高了约6.7%1,这是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价值,这说明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更好地评估出了管理柔性的价值。由于可以根据该知识产权的前期利用状况来调整后期的管理策略,避免前期存在的问题,维持正确的管理措施,其预期收益之间势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使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评估知识产权得到的价值应该是最全面的。
三、基于收益自相关判别来识别管理效应
由于D-W检验和历史影响系数之间存在着一个近似的定量关系,因此可以从D-W统计检验结果入手,来分析这一历史影响系数,从而在估值之前进行管理效应的识别,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已知,由这一关系可知2,DW的取值范围在[0,4]之间,当DW接近2时,数据不具有相关性。这个接近程度根据数据特点而不同,会有一个约束上限和下限()。
当,时(),说明收益之间存在正相关性,管理是正效应的;当,时(),说明收益之间存在负相关性,管理是负效应的;当,时(),收益之间的相关性不明显,管理无改进;当时(),说明知识产权的收益是独立的经济变量,每年的收入不可预测、是一个随机变量,这说明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利用。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而言,其期限一般较长,像商标等甚至具有无限期的性质,因此,分析该系数对估值结果的影响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其影响程度,并根据此影响程度进行决策调整,从而改进企业价值。令从[-1, 1]之间以5%的比率变化条件下计算评估值,当收益负相关和不相关时,对自相关期权估值的影响甚小,可忽略不计,这恰好说明在没有管理效应时,知识产权的历史影响不是主要因素;当收益正相关时,这种影响使得评估值在2%~3%之间增长,随着相关程度的增强而加大。
任何经济收益,只要具有获利性质,则其收益一定是具有时间相关性的,以往在估值模型中假设收益是独立随机变量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但是现实中收益的大小又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可能体现不出这种相关性,因此就有必要在估值之前判定这种收益的关系,如果没有,说明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就应该对企业管理层提出警示,尤其是呈现管理负效应时,促使管理层提出改进策略,为建立合理的收益预测提供基础。在改进的管理水平上再进行评估,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在评估中首先是假设企业处于持续经营或者至少在平均管理水平上。只有收益呈现正相关时才能使得这一假设成立。
不仅如此,可以根据表4所示的一阶移动平均过程的回归方程形式来预测收益,如果遇到收益的跳跃,则以该跳跃点为重新预测的起点。
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很多评估目的是为了评估新技术购买的交易价值,或者为知识产权开发与否作出价值判断,因此,该系数的准确性对评估价值至关重要。
四、结论
本文提出在评估知识产权时要对其收益进行自相关检验,并提出了具体的检验方法,并以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的历史影响系数为指标来量化收益的管理效应,从而为企业提升其自身价值提供了途径。同时,本文将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应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估计,并提出了其七个参数的确定方法。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实物期权特性分析以及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在评估知识产权中的适用性分析,发现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评估途径,实例分析证明了这一点。
知识产权的获利价值是由于其垄断性带来的,可利用收益法来评估;战略价值是评估企业未来发展机会部分,可利用实物期权模型来评估;而经营管理价值是体现企业在知识产权存续期内的管理柔性的,根据其前期管理经验来调整后期的管理策略,这一管理使得其收益出现自相关性,因此可利用自相关期权估价模型来评估。
经营管理价值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收益管理而不断积累的,这部分价值由于分散性和模糊性导致目前并未得到有效重视。对收益管理过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日常管理创造的价值是通过对前期管理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管理思路,使知识产权应用的前后期顺利衔接,从而挖掘出潜在价值。而这一过程正是知识产权收益呈现自相关特征的原因。
关键词: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服务体系
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关概念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之一,通常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同时,又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是指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与各种金融资源相融合,完成融资等多种商业目的,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等,而金融资源活动则包括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在这之中,无论是哪一种金融运用模式,都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
2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及其创新
2.1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
目前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是IP融资担保模式,这一模式主要借鉴的是美国M-CAM公司运用模式。但目前为止,国内部分地区已基本形成“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是以“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为核心,以此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与债券基金则提供担保增信,以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效果不佳,主要是因为运用流程比较复杂,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接不够流畅,并且不同环节的金融机构都设置不同标准的限制条件,互相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这给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国内典型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运用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也与互联网金融资源相互融合,开创了一“知识产权(IP)+互联网信贷(P2P)”的新型互联网金融运用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而互联网金融机构则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等需求。此外,国内还有“知识产权质押+P2P众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等多种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模式。从以上对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也多以质押为主,而服务模式则以政府与企业共建的模式为主。
3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受到的制约
截至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逐步增多,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浪潮日益强劲,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依然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制约。
3.1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主要是通过质押贷款、技术入股、证券化等方式来进行融资,在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基本前提下,想要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规范化发展是必要前提,而相关法律体系与政策制度就是确保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规范化发展的保证。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日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出台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但针对知识产权用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则存在诸多空白,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的建立,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指引,同时,也缺乏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行为的规范,并不能从法律体系和政策制度的层面来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营造良好的创新基础与标准。而在地方政府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出于风险防范、政绩、责任等因素考虑,对于辖区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多依照中央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实践过程中没有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而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极大的影响地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2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不协调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体系正在向混业管理模式迈进,但仍是国家集中管理为主,而国家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管理多针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不仅仅只依靠这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研究探索,还需要互联网金融这些新兴金融机构的参与,而最为重要的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团体,只有这些组织团体共同参与,构建和谐的组织关系,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但从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拥有企业或团体的关系来看,以银行、保险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显然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或团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二者之间的组织关系较不协调,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产品对于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融资的企业制定了诸多比较严苛的限制条件,如企业规模、担保、授信等,同时,还有知识产权金融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评估费、担保费、登记费等,但大部分需要利用知识产权来进行金融活动的企业多为创业企业或急需大量资金的企业,这些严苛的限制条件都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直接障碍,使得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面临成本高效率低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3.3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价值评估与风控体系不完善
与地方政府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情况类似,大部分金融机构也存在畏惧知识产权金融运用风险的现象,因而在经营过程中也多倾向于传统金融服务业务,不愿意开展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同时,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也多是谨慎与保守态度,即便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也由于风险的问题不愿意接受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业务。而在担保机构方面,知识产权的质押形式、担保主体与担保风险都还未形成规范化的标准和流程,保险机构方面也是如此。以上种种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平台,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网络金融对知识产权的金融扶持情况要相对较好,但依然无法满足我国大量知识产权拥有组织的需求。
3.4缺乏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
对比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情况,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情况要远优于国内,除了在制度体系要比国内完善之外,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服务模式上也要优于国内。而国内知识产权金融实践形式多以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为主,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等金融运用产品类型还处于试点阶段,与此同时,国内各类型金融机构在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时,也多处于各自为战的局面,没有建成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因而使知识产权服务缺乏灵活性,前文所提到的各类型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设置条件过于苛刻、过于死板就是印证。此外,国内目前还缺乏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辅平台,大部分知识产权的拥个人或团体无法获得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指导,处于咨询无路,不了解政策和风险的局面,这势必会影响我国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
4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创新的建议
4.1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体系的支持,从国家层面来讲,应当在当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制定应用于金融运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法律体系。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当以国家政策为蓝本和底线,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来研究适用于本地区的条例和办法,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与创新。对于行业内部而言,应当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行业类似,制定行业自律守则或内部管理制度。
4.2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组织关系
无论哪一个行业想要取得发展,参与者之间和谐的市场关系是必要前提,针对当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市场中,参与的众多组织间关系不和谐、不平等的问题,应当从众多金融机构入手,适当更新经营理念,在保证自身盈利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服务门槛,改变过往高高在上、等待客户上门的态度,主动宣传本机构所能提供的与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的服务和产品,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真实讲解各类型知识产权的合理运用方式,拉近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同时,广大金融机构也应当互相合作,深入交流,共同研究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内容,共同参与到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创新当中。
4.3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管控体系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基础,想要推动知识产权运用模式的创新,就必须要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给予知识产权一个科学、合理的价值表述,众多金融机构才能给予合理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和价格。具体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评估知识产权的理论和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规范而又灵活的评估标准,同时,健全信用评估体系,在国家征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信用评估机构和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知识产权价值和信用评估信息。做好了价值评估之一的基础工作,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管控体系,这需要政府、相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等众多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风险评价体系,尽可能实现风险分散,同时,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当建立与SPV类似的风险隔离机制。为了保护投资者或投资机构的合理投资收益,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退出机制,从而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全部链条,促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稳定发展。
4.4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相对较为贫乏,目前仍止于质押融资与保险,而证券化与信托也只处于初步试点阶段。想要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还需要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因此,需要评估、担保、交易等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和综合服务平台,在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灵活性的同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的指导与咨询,同时,还应当进行对极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为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创新打下基础。
5结语
综上所述,国内知识产权的金融运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不断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应当从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金融运用组织关系、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运用模式的规范化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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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一、引言
质押贷款融资是指金融机构针对中小高科技企业推出的融资解决方案。针对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融资这一新途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质押融资的一种方式。目前,国内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
近年来,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和优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的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广东佛山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广东广州等第二批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它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于1983年为其水处理设备注册了“水仙”商标,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4日。2009年12月,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挂牌交易所进行转让,挂牌价12.5万元。信息后,有2个意向受让人参与竞价,经过21轮报价,最终以20.5万元的价格成功转让,成交价比挂牌价增加了64%。2011年5月,南京汉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南京市科技部门担保,用两项发明专利,成功质押贷款1000万元,成为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第一例,也成为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之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
然而,风险无处不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旧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予以确定。
其次是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问题。知识产权质押理论性、操作性极强,它充分发挥了财产权的经济效用,还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但学术界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功能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担保物权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因而无法解决知识产权质押实施中的担保力不强的问题。
再者,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由于银行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出质人将知识产权质押的前提是资金供给方能够对质押物进行有效利用。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但由于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此外,对企业来讲,贷款门槛高、风险大,银行贷款额度一般介于1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一旦发生坏帐,银行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承担巨大的损失;再者贷款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贷款客户群主要集中在处于成长期,有一定规模和还款能力的中型企业,基本上将小型和微型企业排除在外。这些都将引起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成因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不灵活;第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不健全;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不成熟;第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不完善。
自2007年以来,中国受理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已经跨进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具体发展情况如表1所示。
2010年12月20日文汇报讯,中国目前已是“知识产权大国”: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的专利申请量位列全球第三,商标注册量,中国已经连续7年居全球首位;版权产业对中国GDP的贡献率则已达到6.4%,发达国家水平为6.8%。但“知识产权大国”并不等于“创新大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从而也对相关的质押融资法律体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质押物存在瑕疵带来的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不可能完全保证质押物完美无瑕,比如说质押物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过期失效的。质物的权属不清质物存在侵权纠纷,这些都可能带来质押风险。
1.法律文件缺失带来的风险。法律文件缺失将从根本上导致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一旦能够证明权利的已经授权的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将可能导致无法查证或者无法确立该权利的归属。因此确定完整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实现中小企业产权质押融资顺利进行的保障。
2.当借款期或借款申请的时间跨跃了年检的年度。例如某公司3月份贷款,5月份应该年检,贷款期到第二年的3月份到期,这个期间就要求由律师和银行的经理督促其进行必要的年检,否则会给其带来金融风险。
3.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金融风险。
(二)银行风险
银行贷款规程不完备的风险。银行的操作规程和基本政策规定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带来法律方面的风险或者漏洞。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三)其他风险
1.质物处置的风险。现在国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因此,知识产权变现相对困难也就存在一些处置风险。
2.法律和价值评估的交叉风险。法律负责的是质物的质的方面,而评估主要是对其量的规定所做的评估,两者之间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交叉部分。在这些交叉点上需要律师和评估机构配合。存在法律瑕疵的质押物,即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会导致其价值评价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没有价值的质押物是没有意义的。这些都将导致企业无法实现最终的融资。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其风险的形成原因不同,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一)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金融平台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想保证知识产权顺利实现质押融资,必须要有完善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做支撑。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静止的。此外,―个风险和一个法律事实都会和其他的事实相互联系,所以仅仅有银行,或者仅仅有律师,或者仅仅有评估师,从防备风险这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完备的。这几个中介机构同时提供这些服务需要以下条件:各自独立,不互相串通,但是最后要达成共识。
此外,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范围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项拨款,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当贷款无法偿还或无法全部回收时,以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
(三)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人员产生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
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实现,离不开银行部门的帮助,政府部门的支持,更同自身的努力密不可分。企业应该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规范有序地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扩大其融资渠道,实现知识产权市场化和产业化。开拓新的融资途径,不仅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还能为市场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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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创新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是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无形资产未来价值的发展机制,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信誉,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等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为债权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取得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人员,以及适合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目前,我国仍然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主要是通过一些资产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不高,银行对其评估结果采纳的比例较小。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有形资产少,企业内部信息很少披露给商业银行。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不透明等。商业银行无法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因此比较谨慎,在没有政府提供相关鼓励政策的情况下,一般不愿意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要承担较高风险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比如一项技术研发出来通过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其价值会随着后来更新的技术的研发而贬值,因此商业银行要承担较高的风险。
(四)知识产权变现比较困难
知识产权作为商业银行债权的质押物,当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只能通过变现该知识产权来获得受偿。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制还不完善,交易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当企业无力还款时,商业银行不能像处理有形财产作为抵押物一样,通过拍卖、转让等收回成本。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
一般情况下,各个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结果都不相同,这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须面对的一个技术难题,因此建立专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将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实践中可以发挥高校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为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提供高技术性、专业性强的人才。
(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建设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这样不但能够提高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而且能够为其经营各种业务打下良好基础。其次,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创新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是其得以长久运作下去的基本要求。努力研究开发出新的技术和产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得以存活的关键。
(三)完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控制机制
首先,银行层面,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的调查,选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信誉度比较高的企业;在发放贷款后,商业银行要跟踪贷款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其次,政府层面,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予以鼓励,减少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还贷风险。
(四)完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交易体系是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上游企业、机构、团体和个人及下游商品生产商、经销商以及产品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交易和服务等信息。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变现难的程度,降低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远发展。
一、引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金融服务领域的重要创新,与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其以知识产权主体拥有的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知?R产权作为质押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市场规律和政策选择上的必然性: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融资缺口与其可供抵押(质押)物的匮乏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及企业越来越重视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也契合了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选择(胡延玲,2015)。为了推广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8年以来先后确定了20多个地区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试点城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近年来,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进行了较多探讨。有学者认为,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可以克服企业缺少有形财产担保品的困难,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途径(陶丽琴 等,2011);也有实务界人士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施效果持怀疑态度,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要热闹,更要有实效(杨安进,2016)。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方面,丘志乔(2011)、丁锦希等(2012)、欧晓文(2013)分别对广东、北京、上海、武汉等代表性省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了研究;宋光辉等(2016)、鲍静海等(2014)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王波(2016)认为,基于我国国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应逐步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取向应逐步从“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向“效率优先兼顾安全”转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和预防方面,尹夏楠等(2016)从财务管控风险、经营管控风险、知识产权自身风险和政府行为相关风险四个纬度,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风险量化评价指标体系;陆铭等(2011)认为,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阶段,政府应主动介入,勇于承担一定的风险,或者通过提供补贴和奖励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商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姜楠(2015)认为,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实践来看,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或特定价值主要有市场价值、正常变现价值、在用价值、抵押贷款价值、可受偿价值和清算价值等。
但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出台相对统一的操作标准,各地采取的模式都是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因此,针对某一个区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进行分析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重庆继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之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鼓励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开辟了一条的融资渠道。虽然相较于江苏、广东、浙江及京津沪等东部发达地区而言,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还有一定差距,但其所采取的一些创新措施对其他地区还是具有参考价值的。因此,本文在总结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及特点基础上,分析其还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重庆和其他地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经验参考和政策启示。
二、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1.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及主要措施
2009年,重庆市首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由重庆银行推出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以1件发明专利从重庆银行贷款500万元,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以2件实用新型专利从重庆银行贷款100万元(程正军,2009)。。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重庆市两江新区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区;同年,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入驻蔡家工业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业务(卢旭 等,2015)。2015年8月,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方主体重点关注的申请条件及政策扶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建了较完备的政策环境和服务体系(郭亮,2015)。同时,政府部门主要采取面向企业搭建服务平台和流转市场、扶持中介服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的信息对称度和参与度,降低企业质押融资成本,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程。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上半年,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不完全统计,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达到20余家,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76笔,质押总额达20.6亿元,取得了较好成效。
(1)搭建服务平台和流转市场。成熟高效的服务平台和市场有助于交易主体间的信息对称,并能在发生融资风险时实现质押物快速流转和变现以制衡风险。重庆依托工业服务港,建立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动态数据库,定期收集和知识产权投融资需求信息,并具有分类、对接和贷后维护等功能;建立了知识产权评估专家库,对企业提出知识产权融资方案建议,避免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搭建重庆市两江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与多家科技型企业开展需求对接活动。据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截止2015年,已收录有需求的企业898家和有效专利40 189件,其中发明专利4 749件。
(2)扶持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中介机构的规范化运作,监管和扶持中介服务机构,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成为可待续发展的市场行为。重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相对较晚,市场基础薄弱。因此,为了充分调动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对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担保或保险公司给予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或保险费补助。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为了降低各方风险,提高业务份额和市场规模,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提供风险补偿的方式来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成本。重庆的做法为:对银行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参见《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拨出2 500万元作为首期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补助及风险补偿。
2.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特点与创新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各地政府根据自身融资条件和融资规模的不同,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和支持措施,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操作模式:
(1)“政府创造环境推动型”,以湖南湘潭和江苏南京为代表。由于这些地区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创造融资环境,为优质企业与银行之间牵线搭桥等方面。但由于缺乏政府资金投入的经济刺激,银行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2)“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以北京海淀和广东佛山南海为代表。政府通过补贴企业和中介机构,引导银行、企业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由于商业性担保公司自身规避风险的利益驱动,使得其在挑选融资企业时十分谨慎和严苛,融资效果受到限制。
(3)“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以上海浦东和四川成都为代表。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担保并承担大部分风险损失,主要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和资金支持的稳定性是其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4)“政府行政推动型”,以四川内江为代表。由于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依靠行政命令指定特定企业和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由于市场主体无主动权,业务拓展受到较大限制(陆铭 等,2011)。
重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上是将“政府补贴融资成本型”和“政府出资分担风险型”两种模式进行了融合:一方面扶持中介服务,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加强融资风险管控;通过两种手段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发展。
此外,在分散和降低融资风险措施方面,各省市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例如,北京突破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的制约,将专业律师、评估机构、保险公司等引入信贷流程,分散银行信用风险;上海采取“担保与反担保共存”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天津采取“组合抵押”的方式,通过将知识产权与实物混合打包作为抵押物来有效降低担保方或贷款银行的风险;江苏则采取“关系型贷款”方式,由政府推荐优质的、信用等级高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给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无需担保(段颖冰,2008)。重庆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基础上,采取了“政府+银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C保险机构”的“多方联合质押贷款”新业态,积极探索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路径。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操作中,重庆最大的创新点在于引入多方风险分担机制,并将企业承担的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既帮助了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也有利于吸引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政府、银行和中介机构各司其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扶持中介机构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而银行则通过知识产权与实物产权结合质押以及保险等方式来分散风险其所投险种为注册保险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率为投保人实际业务量的0.25%。。
三、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有序开展,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健全的法律规范及配套措施,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物,金融机构有相应的业务承接能力,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的交易市场和价值变现平台(宋伟 等,2009)。近年来,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逐步规范化,并显现出一定的活力,但在满足上述条件上仍存在一定差距。
1.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较低
银行在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质客户时,通常看重的是企业的研发实力以及质押物的市场经济价值,如果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化可能性高、盈利能力强,那么银行放款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就重庆而言,据统计,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经费的比例仅为2.2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5%),更远远低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水平(15%)。重庆市6千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仅4%左右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有专利申请的企业仅占12%。虽然2015年重庆市专利申请受理量达82 791件,创历史新高,但是目前的专利转化率不到5%,低于全国10%的平均水平(张亦筑,2016;刘贤,2014)。总体来看,专利的结构不优、质量不高,发明专利占比小,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物较少。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低是制约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基础性问题。
2.政府出台的政策体系还不完备
尽管重庆于2015年出台了《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及《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指引(试行)》两项规范性文件,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些基本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其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过于粗糙和原则化,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质押程序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对于融资业务的有效指引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标的物仅限于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将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排除在外。而在实践中,一种知识产权往往需要整合其他知识产权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价值,这种规定较大程度限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的选择。
3.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市场机制还不健全
从理论上来讲,在信息完全、市场成熟度高的市场环境中,知识产权与银行可以自由实现对接,一旦发生风险,银行也可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弥补损失。因此,在完全市场化的环境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营造市场环境、提高市场执行效率(陆铭 等,2011)。但由于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刚刚起步,市场发育成熟度还不高,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大多属于成长期。因此,重庆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表现出对政府较强的依赖性,政府自上而下的引导、推动和扶持作用显著,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具体来看,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需要有完善的价值评估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处置变现机制作为支撑,然而重庆在这三方面仍面临诸多难题,还需寻求破解之路。
(1)价值评估难。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一直被喻为经济学难题,这一难题的核心在于分离和定量,即如何把知识产权的作用及其产生的效益从诸多要素共同的作用和总效益中剥离出来,同时又以系统工程原理和经济数学的方法给出定量的评价(江春 等,2009)。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并没有一套权威完整的评估体系,加之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员和权威评估机构的缺失以及评估市场的混乱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在其质押评估过程中很难形成一个各方都认可的权威价值。就重庆而言,虽然引进了北京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但重庆本土拥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严重缺乏,与现实需求形成较大落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体推进。
(2)风险控制难。由于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高,出于管控信贷风险的需要,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前文已述,重庆于2015年由市级财政通过科技专项资金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补助和风险补偿,以调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但要实现政府风险补偿政策和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面临很大的挑战。
(3)处置变现难。虽然目前我国有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但发展不成熟,交易程序不完善,市场存在感不强。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渠道有限,可转让度低。虽然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设立了知识产权交易分所,但交易信息不够透明,质押物处置变现通道不够通畅,一旦出现贷款风险,无法快速有效地控制和分解风险,会对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4.经济主体参与度不足,市场规模较小
相较于江苏、广东、浙江及京津沪等地,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市场规模较小,这主要囿于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不足。一是金融机构参与度低。与银行其他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它的不稳定性。有的知识产权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侵权纠纷,其产权归属也成问题(严鸿雁 等,2015);而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也决定了银行对质押物不能直接占有,这与银行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相悖,因此高风险性是银行不愿涉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原因。重庆有20余家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但主要集中在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几家,其他银行实际参与较少。二是企业参与度低。就重庆市而言,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企业比较少,而且绝大部分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资料准备不足,加上质押融资信息不对称、程序环节比较复杂、融资经济成本较高等因素,导致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不高。三是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度低。据重?c市知识产权局统计,重庆市知识产权服务单位仅占全部服务业单位的0.5%,从业人员仅占0.1%;专利机构仅20余家,几乎都不涉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由于以上制约因素,使得重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与先进省市相差巨大以2015年为例,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4.4亿元,而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排名前十的省区市依次为山东(80.26亿元)、宁夏(71.46亿元)、广东 (58.94亿元)、辽宁(41.92亿元)、浙江(36.38亿元)、北京(33.60亿元)、内蒙古(30.05亿元)、福建(23.16亿元)、江 苏(21.95亿元)、四川(20.40亿元)(王宇,2016)。。
四、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路径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完善和健康发展,需要紧密结合重庆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和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多元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1.加大企业创新研发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价值
发现和实现机制应将专利导航融入重庆“2+10”战略性新兴产业和“6+1”支柱产业发展计划中,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投入提高到研发投入的10%以上,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加大企业创新研发力度,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在此基础上通过专项支持和引导优化专利布局,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扩大市场优势,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同时,强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利用意识,提升知识产权的实现价值。
2.优化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要发挥好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应将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商号以及专利许可使用权、商标许可使用权、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等知识产权种类纳入质押标的范围内,进一步拓展和创新质押融资方式,并针对不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确立相应的设立程序和备案办法;健全信息流转机制,规范质押贷款流程,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规范化水平。二是适时调整政府财税支持政策。政府出台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要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的扩大和市场的成熟做出动态调整。在现行阶段,市场的培育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当市场发育到较成熟阶段时,政府就要逐步降低市场干预力度,将重点放在市场主体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引入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上,从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水平(张贵群,2016)。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工作协调机制。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涉及面广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不能闭门造车,应该与金融、财政、银监、保监、法律等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全面深入开展。
3.培育本土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目前,重庆市拥有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为数不多,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影响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因此,要在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规则、强化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公开知识产权评估程序、明确知识产权评估责任、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监督等方面下工夫。一是加快培育本土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议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联合贷款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培育专业化的本土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避免因过分依赖外来评估机构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二是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建议在版权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引导下,邀请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领域专业评估人士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制定一个合理、有效、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对不同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对统一的价值认定(蔡尚伟 等,2012)。三是建立评估责任制度。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要对商业银行、出质人或借款人负责,要制定详细的归责制度,一旦出现过失、重大失误和虚假评估的情况,确保归责明确,降低出质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强他们的交易信心。
4.拓宽风险分担渠道,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就重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而言,融资风险的有效管控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完善现行的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的构建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方式和机制的统筹协调,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银行及中介服务机构各主体的资源优势,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就体系安排看,应以“信用增级为第一,不良补偿为第二,中介奖励为第三,企业贴息为第四”的顺序来安排;就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看,为了减少财政压力,应采取市场化手段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同时与财政扶持资金、信贷资金、投资资本相结合,通过市场来配置补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就补偿机制有效性看,应扩大覆盖程度,增强补偿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奖励或补贴,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二是拓宽风险分担渠道。在政府进行风险补偿的同时,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风险分担机制,例如知识产权证券化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机制等。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风险规避 法律规制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及特点
“知识可以作为资本,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知识既具备形成价值的自然属性又具备生产增值的社会属性,即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出资是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出资形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可以将知识产权出资当成一种投资行为,它是资本化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由公司根据评估价值确定知识产权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以上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概述,我们可以总结它所具有的特点:(1)不易评估,难度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与其他财产评估相比有很大的难度,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并非是恒量的,它受到知识产权时间性的制约。因此在实践中很难进行准确的评价。(2)经营收益较强。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把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进而获得收益。(3)产权效力不确定。这同样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决定的,知识产权同其他权利有所不同,它的获得必须通过专门法规的认可与授予。(4)效力期限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效力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因为这涉及到该项权利的有效性,从而决定能否出资及其获得价值。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
研究知识产权的出资要件首先要确定其出资的标的范围,即出资标的物是否适格。在立法层面,各国均认可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但是各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变现方式不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依照该规定,适合出资的知识产权,能够作为公司的资本构成,法律条文就此没做任何限制条件。这是否意味着知识产权只要符合公司资本适格理论就能够出资呢?这是知识产权出资前首先必须处理的问题。公司资本由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部分组成,非货币出资不仅涵盖了动产和不动产等实物,还包括了特许权、债券、知识产权等非现金的财产方式。所以,非货币出资就是股东使用现金以外的财产履行出资的形式。
知识产权标的物的适格性应当具备五个特性,即确定性、价值的现存性、评价的可能性、有益性和可转让性。
(1)确定性。确定性是指出资的标的物必须可以特定化,即以一项知识产权出资必须将出资数量、种类、方式等内容详实记载于公司规章章程等合法文件当中。(2)现存性。现存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既有权利,是已经获得认可的知识产权,不应是专利申请权或正在审批的商标权或正在研发的技术秘密等期待权利,也不能是已经消灭的权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已经取得的价值物,并且出资者对这个价值物依法具备处分权。(3)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是指知识产权出资人应该对出资的知识产权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如果是以共有的知识产权出资,则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才可作为出资方式。(4)评估可能性。它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既具备商业价值,又能够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特定的评估形式实行评估作价。(5)有益性,是指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为公司带来利益,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能为公司所用,知识产权能否为公司所用取决于它和公司的经营范围之间的关系。
从性质上来看,知识产权隶属于私权范畴,它的权利对象具备无形性特征。倘若只从“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进行考察,它完全满足上述非货币出资标的物的5种标准,但我们不可轻率地认为一切符合上述5项标准的知识产权均能够成为出资的标的物。类型不同的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特性,而且可资本化的并非是全部的知识产权,有些知识产权因其自身的特性,作为公司资本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制约。由上可见,使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出资的知识产权的类别,不是全部的知识产权均适合出资或者由拥有者自由支配,出资标的物的范围也是有所限制有所选择的。
三、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针对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从知识产权资本本身固有的风险和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从知识产权资本本身固有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
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存在瑕疵,出资者用知识产权出资获取股权即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换句话说,出资者必须是知识产权合法的所有者,他将该项权利出资具有合乎法律的依据。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是知识产权出资的首要条件,如果以不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资必然导致出资因非法而无效。
(二)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问题
知识产权为了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在保护时间上有着期限性。这是一类特殊的社会契约,是以国家姿态出现的社会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签署的契约。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均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对于限期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限期内作为出资取得股东权利。
(三)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问题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该国范围之内。任何国家对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义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若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就应遵循该国法律登记注册或者审查批准。
其次是知识产权资本在公司运作上的风险,主要包括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这两个方面。
(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机制不稳定带来的风险
当代企业在本质上就是资本的合成体,它的责任财产的真实性以及稳定性决定了它的信用,所以大陆法规定了公司的“资本三原则”,尽管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地把资本的三个原则写入法条,但却把这种精神贯彻到了公司法中。然而知识产权价值并不稳定,专利技术同新技术的开发及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倘若公司接纳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的出资,这一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在保护期限届满之后,知识产权的价值肯定会大幅度地降低直至为零,这个时候就要补充公司的资本,不然就会违背公司资本的维持原则。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在接纳知识产权投资的时候,要事先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
较之于实物出资,知识产权的价值十分难确定。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只是笼统地确定了股东或创始人投资的非货币财产理应由具备评估资格的那些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计出价值后通过验资机构来验资。而对怎样评估作价?能否完全由评估机构来评估?亦或是准许当事人自行进行评估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程度普遍较低,在进行审查或核准时,存在评价难度大、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并且在时间上难以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效力期限要求。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应建立相关的法律对知识产权出资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从而降低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一)对知识产权出资基本条件的建议
1.确立知识产权出资相适应原则。出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关。出资人出资,公司接受该出资时必须保证该项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经营所需,这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求。其次,该项知识产权必须与公司的规模相适应。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企业必须具有足以实施该知识产权的条件和能力。
2.明确知识产权出资客体适格性内容的规定。虽然公司法将知识产权列为可以出资的范围,但是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界定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程序的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和出资规制相关经验的有效借鉴,应该在出资之前要重视知识产权出资规定的设立。实践研究表明,在事情发生之前采取适宜的措施能够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与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效果进行对比,我们可明显发现前者效果更佳,所以规定知识产权出资法定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1.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公示制度。所谓公示制度是指在知识产权出资之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将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司相对人及大众投资者的监督。该项制度设立的宗旨是消减由于技术无形性、难以评估等因素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信息失真、作价不合理等,从而保证公司真实性。采取此项制度能够谨防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是对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的保障。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萌发
总体来看,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此次推出的这款产品主要面向拥有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商标专利权三项知识产权的企业,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使用期至少在2年以上、有盈利能力的商标专用权,根据银行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金额,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就贷款对象来看,只要是在北京注册,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000万元以内,年经销额在3000万元以内的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
另外,小企业要申请这项贷款,还必须按照银行的要求将知识产权全额抵押给银行,不能进行分割,银行再根据企业的资金需求发放贷款额度。银行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能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能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能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这样一来,有可能企业的知识产权估值很高,但只能拿到很少金额的贷款。例如,此次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经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而交行只能发放其150万元的贷款,利率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对此,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齐清认为,“虽然获得的贷款额很少,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打破了传统的担保模式,使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首次被市场认可,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资产刚刚得到银行的认可,立即引发了小企业的贷款申请风潮。据统计,仅该业务开办后的前三天内银行就已受理了150多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然而由于当前银行对异地客户的信用风险很难把握,而且不方便进行贷款后的监测和追踪,因此交行北京分行暂时不受理异地业务。对此,交通银行已经表示,目前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处在试点阶段,等业务发展成熟后再考虑向全国推广。而对企业而言,目前利用知识产权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15%左右,而此次交行推出的这款贷款产品,其中介费用虽然低于一般水平,但也要在12%-13%之间。对小企业而言,这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他们希望将来能够获得政府的贴息或政府提供的资本准备金来支付这些担保费用。
不可忽视的风险
有资料显示:1996年―2006年9月,全国仅有682项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质押总额不足50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不及发达国家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金额。综观2005年全年,全国仅办理专利权质押66件,质押金额18.9亿元,债务金额12.6亿元,当然,这些融资都是由非银行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表示,如何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使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资金支持,已经成为国内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权利人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如何使最需要资金的知识产权获得关键支持,也是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最渴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将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使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急需资金的小企业而言,这不啻为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潜力巨大,然而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产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的现金流状况……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而对交行率先推出此项业务,他们也表示“暂不打算跟进”。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抵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这种占有是一种虚拟占有而非实际控制。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知识产权的价值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波动。这些因素又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的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对此业务无法进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相当高。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长期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更何况“看不到摸不着”的知识产权。另外,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抵押品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更难确定,知识产权的市场狭小,由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价值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也就更低。
呵护这一新生事物
总体来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已经成为我国“十一五”期间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瓶颈问题,更已成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国家非常重视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而就当前来看,主要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呢?
对此,业内专家提出建议,认为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政府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目前,除了《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外,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质押实践,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畅通其质押的渠道。此外,有关方面还必须加强监管的力度,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抵押的风险。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措施的过程中,银监部门、知识产权局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和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