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7:1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金融监管指数 金融监管有效性 衡量
日本经济高度发达,国民收入很高,是全球最富裕、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服务业,特别是银行业、保险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首都东京不仅是全国第一大城市和经济中心,更是世界数一数二的金融和服务中心。日本于1996年实行了以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为主要内容的“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之后,紧接着日本又于2000年成立了金融服务厅,建成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日本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下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日本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
一、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它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下表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这两个目标,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下表所示:
一般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二、日本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我们选取了日本2000年-2009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下表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下表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0.156%,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851*Z'1+(-0.04)*Z'2+(-0.126)*Z'3+0.678*Z'4+(-0.929)*Z'5+0.705*Z'6+(-0.97)*Z'7
Y2=(-0.29)*Z'1+(-0.821)*Z'2+0.871*Z'3+0.651*Z'4+(-0.264)*Z'5+(-0.235)*Z'6+0.204*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下表所示: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上图所示,2000年-2009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大幅下降趋势,其中2000年-2004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大幅下降,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开始企稳回升,但2006年以后,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继续呈现下跌趋势。这说明,1996年实行了以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为主要内容的“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之后,虽然日本于2000年7月成立了金融服务厅,建成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但总体来说,日本的金融监管水平不能符合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2002年日本的“激烈”的金融结构改革方案只是取得了短期的效果,表现在金融监管指数上,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开始企稳回升,但总体来说,这一改革收效甚微,对日本金融监管质量的改善并未见到很大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结合当前的形势和日本金融监管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日本的金融监管与其金融业发展是不相符合的,在今后,日本应该进一步对其金融监管进行改革,一方面应该对其金融业的效率性进行限制,主要是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另一方面应该注重加强金融业的安全性,主要是出台严厉的金融监管政策,防范金融风险。
2、日本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跌趋势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2000年以后,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日本于2002年推出了“激烈”的金融结构改革方案,但仅仅取得了短暂的效果,2004年-2005年日本的金融监管指数开始企稳回升,而日本并未推出进一步配套跟进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致使金融监管指数进一步下跌,导致日本经济长期萎靡不振。
参考文献:
1.蒂米奇・威塔斯,2000.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0)
3.叶永刚,张培,2009.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4)
4.江春,许立成,2005.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4)
5.Robert Pringle, 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 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关键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国际化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是金融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近十年来金融风险事件的频频爆发,而且金融危机的传染性越来越强,洗钱、腐败、逃税等跨国经济犯罪的猖獗,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许多国际组织也逐渐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世界金融监管合作潮流已是大势所趋。国内外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地关注,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理论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已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观点或成果。比如,布莱恩特(Bryant,1987)较早关注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关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直接。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未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Eatwell,J.和Taylor,L.(1999)以制度比较学的方法,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比现有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而且他们认为,国际角度的金融监管已经从监管合作发展为监管协调。然而,即便是国际协调,也不能充分解决存在的金融风险,必须向第三个阶段发展,即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它拥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实施权。这样的一个超级机构不仅使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发达国家也同样需要。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Giorgio Di Giorgio和Carmine Di Noia(1999)建议欧元区内各监管机构进行重新组合,重组后的金融市场规管架构的基础是,在国家层次和欧盟层次上,将不同的目标分配给不同的机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微观稳定,投资者保护,效率与竞争――应该分配给相互分离的三个欧盟机构负责,每个机构都处在欧盟监管者体系的中心。这三个独立的体系应该以类似于欧洲中央银行的模式进行组建,并与负责物价和宏观经济稳定的机构紧密合作。这就是他们提出的欧元区的四权监管体系。
Giovanni Dell' Ariccia和Robert Marquez(2001)构建了“监管中的外部模型”,并利用该模型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机制问题,揭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动因,说明了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进行监管合作的难度。
Cornelia Holthausen和Thomas Rønde(2004)采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假定监管者的目的在于本国福利的最大化。他们把监管者之间的交流视作廉价谈话(cheap talk)博弈模型,他们研究发现:除非各个国家的利益完美地联系在一起,最佳的披露规管就无法实施;各国间的利益联系得越好,得到的整体福利就越高;银行为了逃避关闭可以选择跨国投资的战略,也就是说,银行倾向于选择最不容易被责令关闭的国家设立分支机构――这就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紧密合作。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李哲(1999)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及当前国际合作的特点,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进行了展望。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探讨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研究了金融机构日常监管的国际合作,认为这是在最后贷款人不能明确之时的预防性做法,并对国际合作的深化与发展进行了研究。孟龙(1999)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认为金融国际化和全球一体化在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运作效率的同时,也使得当代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深远,银行监管国际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要求。他还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原则和标准。潘金生(1999)认为金融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职责,并对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基本方法和目的以及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做法。
汤正旗、邓保同(2000)指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并探讨了中国开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问题。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汪倩(2001)从反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探讨了国际合作的一般做法,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
朱孟楠(2003)教授从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动因入手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研究,提出协作的动因及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一般理论。他利用数学工具进行分析,得出了协调情况下的两个国家能够比不协调的情况下达到更大的福利水平的结论。他还研究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主要方式和运行机制,分析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其清除的途径。关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他研究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形式与效应、主体与客体;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中国金融的国际化及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等。但从其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深化一部分的相关内容来看,他的主要注意力在货币体系的协调与合作上。
郭春松、朱孟楠(2004)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考察了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动因,并在对金融监管国际协调合作的理论和我国的监管合作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孙焕民(2004)也探讨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问题。他将金融监管的国际性互动交往分为三个层次: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式的国际监管和协议式的国际监管。在国际协作中,国际规则也有两种不同的发展形式:从上到下的形式和是从下到上的形式。
张伟(2005)回顾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发展历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效应,并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行了展望。梅睿哲(2005)从我国的角度提出了金融监管国际协作的途径。
邓大鸣(2006)从金融监管区域合作出发,比较了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模式与区域合作模式,运用动态合作博弈的分析方法,建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区域合作的成本收益模型,认为金融监管的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模式相比,虽然是一个次优的选择,但却是一个现实而可行的选择。
林俊国(2007)在阐述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需求、供给和均衡问题,论述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主要内容、存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李成、姚洁强(2008)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问题,研究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他们提出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三、简要评述
总的看来,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已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全面的研究,在各个侧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有人从成因、影响和目标进行研究,有人利用博弈论进行研究,也有人建立了成本收益模型进行分析,还有人对合作的发展阶段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一些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政策建议。其主要观点有:利益是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因;国家间的相关度影响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决策;监管机构的国际竞争影响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加快国际合作的进程;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可以分为合作、协调和统一监管三个层次与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三个阶段;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存在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性;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相对于集中监管来说,竞争性的监管机构会出现低标准监管或监管不足等等。
然而,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这一课题进行的全面而深入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在机制问题研究还比较薄弱,定量研究数量较少,而且离现实较远,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也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Carmine Di Noia and Giorgio Di Giorgio(1999),hould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Monetary Policy Tasks Be Given to Different Agencies? EUI Work-shop On“Macroeconomic Policy After EMU”,October 19,1999.
[2]Cornelia Holthausen and Thomas Rønde(2004),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WORKING PAPER SERIES,NO.316/MARCH 2004.
[3]Dombrowski,Peter(1998)'Haute finance and high theory:recent scholarship on global financial relations,'Mersh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42(1):1-28.
[4]Giovanni Dell'Ariccia,Robert Marquez(2001),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IMF Working Paper,WP/01/73.
[5]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刘宇飞.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7]孙涛.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进展[J].世界经济,2002(4).
[8]李成,钱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理论解读[J].人文杂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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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经济全球化
前言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金融机构财务账目的审计、对金融机构日常所发生的事物进行监管、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及对整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次,对该企业所的外汇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我国黄金生产、加工以及对外出口贸易等一系列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业的监管;对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对信托组织业的监管;对广大投资黄金、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1.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1.1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法展,对外贸易也数量及数额也不短的增长。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使得我国与世界一体化进程日益增快。因此,高速发展的对外贸易,使得国际合作的事情越来越多,兼并、合并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因此这就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及新要求。比如,银行业之间的兼并,虽然坚强了银行业的管理随着这一趋势的到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也面临着巨大挑战。首先,银行业的相互之间兼并加强了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集中管理,提高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也给管理不当所带来更大的危害埋下了种子。
1.2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在看来,对于金融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处在初级阶段,要想真正的稳定好金融市场的监管,仍然需要有很多的路要走,其主要表现在不能够有效的进行合理规范的监管。第一,相关的配套法律太少,虽然我国金融方面大发很多,但是配套的相关法律就很少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机构真正的去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第二,我国的很多金融监管法律都缺乏有效性,对一些案例不能够做出统一的标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部门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把握不准尺度,以及操作的方法不对,对金融机构的作用甚微。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理论丰富,实践性不强。第三,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筛选机制落后,这就导致监管者本身的能力不高,缺乏对自身以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能力。最后就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得监管的效果不如人意,有的更是起不到监管的效果。
1.3我国金融监管透明度低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透明度的原则向民众定期的公布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政策的办法情况,以及一些重要的相关措施,实行力度,并且要经常办法一些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透明度这一原则,做的很不到位,这就导致了金融机构的混乱,不能够在一个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发展。
2.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2.1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应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发展。很多现实存在问题随之而来,但又无力解决,非常着急,我国在金融监管发展中不因该盲目的照搬照抄西方的监管做法,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要全面考虑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控制、金融机构的扩张冲动等因素。
2.2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由于现在国际化形式的复杂,导致金融体系也很混乱,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很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都会将系统安全放在首要的地位。并大力在金融机构中实施。一是加强宏观监管能力的调配,集中流动性监管权限,统一监管系统性风险,并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二是加强监管沟通,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协调制度,但是还仅仅只处于原则性框架层面,没有建立真正的监管协调机制;三是加强与国际间的监管机构合作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机制和方法,堵住我国存在的监管漏洞,降低系统性风险性的危害系数。
2.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对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而且日益强烈,建立定期有效的磋商和交流合作制度,相互学习好的监管方法,互相补足对方的不足,使本国的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督管理。(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明康.从美国次级房贷的教训看我国金融创新和开放.国际金融,2008(l).
[2]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3] 陈文君.通往金融稳定的监管新模式.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9).
[4] 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2007,(9).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浪潮不断波及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制度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方式创新、服务创新等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合理高效的金融监管。金融管制固然会抑制金融创新,降低金融市场效率,但金融监管的缺位或落后,定会引致金融市场动荡直至经济金融危机。因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持续探索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一、改进金融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一)金融行业的外部性特点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成为一个与国民经济运行息息相关的行业。随着金融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和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行业与整个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行业稳健经营和快速发展,可以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反之,若金融行业出现严重风险则往往会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整个经济体系受到伤害,甚至崩溃。也就是说,金融行业发展的越快越好,其外部性体现的越明显。这就需金融监管发挥作用,避免经济运行大起大落。
(二)金融市场的市场化方向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在市场化的运行机制下,金融系统的大部分功能是为整个经济体系“输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金融产业的企业和机构在市场化机制下会根据市场的需求创造出相应的“血细胞”(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这无形中会督促金融行业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同时给整个金融体系、甚至经济体系带来新的的风险。因此必须有监管当局金融体系内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避免金融行业只顾盲目追求盈利陷入危险之中。
(三)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一直以来,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都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的结果总是有意无意地削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须紧随其后,保障金融创新良性发展。金融创新往往会进行大量业务与工具创新,增加表外业务,使各金融机构间的传统业务界限模糊不清,甚至突破金融机构原来的行为边界。比如某些涉及交叉性业务的混合金融产品的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如果监管当局不及时跟进管理办法或改进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那么原有监管法规的效力就会被大大削弱。
(四)金融业的国际化方向需要改进金融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成长,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尤其当前和未来在东亚各国的影响力更是不容小视。我国金融产业与国际接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只是时间和方式的问题。因此,就必须以国际化视角,考虑金融创新工具涉及货币所在国、交易发生国、交易者所在国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问题。金融创新必然会滋生跨出国界的复杂产权关系,有可能导致仅在国内的金融监管失效。比如跨国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是属于子公司所在国还是属于母公司所在国家,监管法规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
二、当前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相继成立,我国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专业化监管体制正式建立。但自2004以后,建行、交行、中国银行、工行、农行相继进行金融股份制改革后上市。各银行以不同方式涉足证券、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投行等业务,银行系统实质上开始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因此,对应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专业化监管模式就出现一些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分业监管模式下,不同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不同的监管对象。比如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等;保监会负责监督保险公司等。如前所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开始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潮中,而近几年我国交叉、叠加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出现的越来越多,各金融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相互间的业务也不断融合和渗透,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以及一些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相继成立,使在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分业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容易出现监管的真空。
(二)分业监管容易造成监管资源错配
如果金融业是分业经营的市场模式,那么实行专业化分工监管则能够在各自监管领域实现高水平监管,所以分业监管是很适合的监管模式。不过金融业混业经营会给分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带来模糊地带,导致各监管部门过分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有时会造成过度监管产生金融抑制。此外,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在分工合作、监管信息交流、甚至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有所突破,但各个监管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由于缺乏整体的系统的制度性安排,监管资源的错配或缺位很难及时抑制金融风险的发生、发展和扩散,是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隐患。
三、改进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金融监管要顺应市场化方向
监管仅是为了防范市场失灵做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因此应尽量减少因监管而造成的市场效率损失,增强金融行业的活力,增加我国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重视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还要重视监督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管理、督促金融行业自律,引导社会资源发挥其监督功能。总之,金融监管是要制约金融市场的盲目性,防范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还要尊重市场法则的基础性地位,引导金融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辅助金融企业向国际金融市场前进。
(二)金融监管体制要与时俱进
什么样的监管体制最有效?答案是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区要素禀赋、文化传统、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金融创新、市场发展等等情况的不同及变化,监管体制需要根据现实需要与时俱进。仅就当前的金融创新实践而言,有效的监管体制或许只能是一个渐进发展的动态过程。所以,跟踪金融市场、机构和产品的新变化,评估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并据此做出适当调整,应列为金融监管当局未来的常规工作。
(三)金融监管可借鉴普通法系的评审方法
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但尚未建立的法规,可以先制定部门规章,逐步建立起一个体系完善、安排合理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不过,鉴于金融创新频繁复杂的特点,及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的特点,金融监管方面或可考虑引入类似普通法系的评议制度。即一旦发生影响金融安全或金融稳定的事件,由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评审团,评审团成员根据评审内容在相关领域甄选,评议该事件主体的行为性质,监管部门根据评议结果对事件主体进行处理。评议制度可以弥补大陆法系法律法规更新滞后性的不足,引入常识和理性对事件主体行为进行评价,将给市场主体的贪婪欲望和侥幸心理以无形威慑。
(四)金融监管需要人力资源做基础
首先要培养监管人才。目前监管当局总部人员学历较高,但缺少在基层锻炼的机会,很难了解基层被监管对象的实情;省级以下监管人员虽然有机会接触部分实际业务,但不懂商业银行的条块管理,缺乏金融创新的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尚显力不从心。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对监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或者在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培训时应向监管当局报告,监管当局根据情况考虑是否派员一同参加培训。其次要吸引人才。当前既懂计算机知识又懂金融业务、既熟悉国际金融惯例又懂外汇业务、既懂外语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较少。这些人才一方面靠培养,一方面要靠引进。最后要合理配置人员。合理配置人员就是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让监管人员有成长和发展的空间,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易金平.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新发展及其启示[J]. 特区经济. 2011(05)
[2]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 金融研究. 2010(02)
摘 要: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和地区金融风险日渐剧增,金融监管已逐渐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如何科学设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客观评估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成为提升金融监管绩效的前提。本文从政府监管的独立性、责任性、透明性、操守性构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运用模糊多属性评价方法对样本政府金融监管绩效的实证测评,发现了政府金融监管存在着一些不足,有针对地提出改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评估;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述评
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冲击和破坏,促使人们开始反思和探索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日渐融为一体,中国面临的金融关系更加复杂化,金融风险日趋增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也就成为当前中国政府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约束规范,事关银行体系安全、金融秩序正常、金融事业稳健发展。长期以来,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地发展,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的秩序,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加强本地金融市场的建设和监管和推进本地金融机构的整合与发展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1]。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行为日渐推行背景下,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监管绩效评估体系,以客观地评价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发现其存在的不足并探究其成因,以不断提高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是当前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课题。
当前,国内外有关政府金融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政府金融监管的理论方面,而关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绩效评估的研究文献十分少见。英国《泡沫法》的颁布被认为是世界金融史上政府监管金融活动的开始。针对当时证券市场不稳定状况,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国金融业现状的考察,总结出本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金融创新过度,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发展金融产品时应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实际约束力和行为规范。
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可知次贷危机并非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才是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该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健康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逐步显现次贷危机,并最终在2008年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美国的抵押贷款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银行业,并导致美国经济的衰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甚至于出现负增长,直接投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损,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等。
纵观中外典籍文献,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金融监管的缺失,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造成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本来的职责是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然而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监管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监管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较低,尤其是分散的监管体系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执行监督者缺乏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规性监管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难以对金融创新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变革。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确实以放松金融监管作为代价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应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一个的难题。
(三)多机构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可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了各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
三、我国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途径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考虑。相关国际研究揭示了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指出金融监管这一道最后的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风险有机可乘②。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基于此,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银行控股公司进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为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制度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国家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风险性监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参照通行的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试行存款保险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灵活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高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持续性的监管。要规范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预测性,应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科技创新。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机构透明度
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场主体,因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管理,树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仅要实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即时披露。另外,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六)建立起国家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构建国际立体化的金融监管网络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要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蔓延,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各国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③。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强国肯定离不开一个发达的、具有合理结构与完善的功能、能够高效安全运行的强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撑。在后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与我国现实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恩格尔曼等.高德步等译.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赵静梅.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华德•戴维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不应“一刀切”.中国金融家.2009(09):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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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如何应对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做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已成为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金融市场目前的现状入手,阐述了面对金融危机,中国应如何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关键词: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框架 金融创新
0 引言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如何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金融监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1.1 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监管效益和监管成本不对称 一是金融监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根深蒂固,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不对称。三是“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亟待改变。目前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对前期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存有求稳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1.2 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金融机构人员,还不能严格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1.3 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三是相对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立法管理滞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五是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2 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的建议与思考
2.1 树立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的监管理念 一是对问题机构在其破坏金融体系前实行隔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2 树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效益监管的理念 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
2.3 树立金融监管就是金融服务的理念 必须尽快树立金融监管是一种服务的新理念,并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的服务性是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4 树立由“结束式”监管向超前监管转变的理念 一是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二是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三是由单向被动式转向双向互动式监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处转向对金融过程的全程监管。
3 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外部监管 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
3.1 加强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目前银监会应从以下两点着手:一是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3.2 建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 我国政府应对建立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并倡导向美国学习,在我国建立起像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那样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公布最高信用等级的评估标准,各评估公司参照执行;三是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统计,对不重视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及时取消其认可资格;三是对特定借款人的各类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3.3 强化市场约束 通过信息披露以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市场约束,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其财务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应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引等措施,使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对银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的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3.4 适当调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规 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经有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证,但我国证券化法规的建设尚属空白。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在初期首先由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规定、条例,尽快对公司类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证券发行资格,“真实销售”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
3.5 加快金融市场建设 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市场规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规范,不能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场条件。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外,还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货币市场。二是建立规范、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市场,使我国市场主体不过分依赖于间接融资市场,达到有效稀释和分散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场。金融工程技术是未来规避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场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商业利率风险控制的难题之一。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
3.6 建立监管报告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银行通过编制缺口分析报告,建立一种监管报告体系,搜集银行头寸的信息。同时还应设定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的披露规则,包括披露的时间和披露的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来防范和处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诈行为,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全面、规范和真实。信息披露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大学出版社.2004.
[2]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1-0053-04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发展的产物。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变化,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从弱到强、从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的演进过程,形成现阶段“一行三会”的监管层面。目前,金融业竞争空前加剧,金融创新不断深入,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变得日益突出,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在现行分业监管法律框架下,整合现有部门监管优势,建立有效的协调运作方式,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业繁荣稳健发展,已显得十分迫切。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
(一)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我国在多部法律上明确要求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也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再次强调,“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
(二)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模式
金融监管部门最早的分工合作机制始于2000年。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讨论。2003年原由人民银行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划转给银监会监管之后,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该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监管框架。银监会依法负责对各银行、信托机构、政策性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证监会依法负责对证券业务的监管;保监会依法负责对保险业务的监管。混业经营机构则实施主监管制度:对控股母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确定监管机构,而对其金融子公司按业务性质仍由相应监管机构实施分业监管。二是协同机制。建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并建立以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为目的的经常联系机制。三是信息的收集与共享。三家监管机构依法分别收集监管对象的信息和数据,并加以汇总制表并公布,以方便共享。此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两次部际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1]但央行未曾参加过“三会”部际联席会议。
由于《备忘录》把具有部分监管职能的人民银行排除在外,“三会”建立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为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监管等。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
在金融海啸波及全球的过程中,随着“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在央行的协调下,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产品和市场监管及经营机构监管等方面,均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对我国相关市场和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
1.并表监管拉开协调监管序幕。在当前金融行业仍然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决策层曾明确提出,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同时,要顺应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趋势,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和业务属性实行功能监管,完成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银监会于2008年2月,了《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要求银行集团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境内外各类附属机构各方面风险等进行评估,避免局部的、单一的风险进一步蔓延扩大对整个银行集团的安全构成威胁。
2.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有效互动。2008年,我国证券市场因一系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在这种局面下,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有效互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顾全大局,稳定市场。当证券综指下行压力加大时,保监会紧急召集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开会,动员其从大局出发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险资金要在股市低迷之际积极布局,加大对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净买入力度,承担维护大局的责任,增加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对稳定市场起到积极作用。而中国证监会迅速出台了一系列协同意识较高的监管及基础性制度建设措施,积极利用相关市场、相关领域的可用条件,尽最大力量维护了市场的平稳运行。为消除市场对于上市金融机构投资美国市场的损失存在恐慌心理,提高透明度,证监会于2008年8月出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披露次贷等表外业务风险。此举与银监会的并表监管形成了有效互动。人民银行则多次使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有效维护经济稳定。为促进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12月初提出了“金融国九条”,10天后,国办了落实“金融国九条”的30条“意见”。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银监会对并购贷款开闸,并明确了其与二级市场收购股份并购行为的关系。证监会则提高了并购重组工作效率,并拟在推进市场并购重组方面继续出台若干办法。另外,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已开始运行,证监会明确,将推进与相关监管机构的互联互通,为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互联预留空间。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监管部门之间已经实现部分信息联动,相互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网络,实现数据和相关信息的查询,确保第一时间有效地实现相互联动。[3]
3.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为适应国内形势的变化,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三会协调加强,推进了合作的步伐。银保双方签署《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文件。同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不少地方已经建立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不仅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而且提高了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促进了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金融稳定健康发展。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牵头人不明确使得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无法正常运作
目前有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及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认为“会同”就是“牵头”的意思,认定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4]但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规定的人民银行牵头人条款超越了该法规的法律效率范围以及法条的效力,提议成立由国务院领导的全国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5]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便罕有召开。牵头人不明确,任何一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主动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都难以正常运作起来。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
“一行三会”召开部际联席会议时,可以根据各自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沟通与协商,但这种沟通与协商是平等的、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现有的各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冲突时,某些部门便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力。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可能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证券公司融资、保险资金入市、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等,均涉及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问题,分业监管制度下,这些问题靠任何单一的监管机构都无法完成,监管方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事实上,由于部门利益相冲突或者部门权责划分的问题,有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和忽略监管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监管方之间意见分歧的情况。那么,如何解决各方争议问题,现行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并没有相应的解决机制,而且目前也没有一部高出金融部门法的法律可以参照执行,最后可能是按照“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交由国务院来处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有碍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有序开展,而且增加了监管合作的成本,影响了整体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监督机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对其他监管方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按照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行三会之间主要是行使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行为,交换金融信息。各监管方对各自分管领域的监管行为只受相关法律和监管方内部制度的约束。当前我国约束监管方的法律还不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难以确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在这种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监管者自身监督机制薄弱。[6]缺乏对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权力的限制和外在监督,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垄断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
(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
当前金融业务繁多,金融交叉业务逐渐放开,金融创新速度快,“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曾表示,只有监管部门的相互协作,才能有效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但是,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人才,有些监管人员知识结构已经老化,其专业监管能力面临挑战;很多监管人员(尤其是基层监管人员)缺乏跨业监管必备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胜任混业经营下的金融监管工作,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也有一定障碍。缺乏匹配的专业人才支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作举步维艰。
三、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对策
(一)明确牵头人,保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运作的主动性
为了避免多头监管、混合监管面对问题时互相推诿现象,国务院应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人。这个牵头人可以是人民银行,也可以是其他三会中的一会,也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或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权责明确才可以调动监管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监管效果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确保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作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运作方式主要是金融联席会议,金融联席会议举办成功与否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功能的发挥起着关键性作用。为确保金融联席会议有效运作起来,使其会议议程与决议产生有效约束力,可借鉴美国做法,通过立法来协调统一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政策和业务。建议金融联席会议法定化,把联席会议各项制度由会方的内部协议约束提升至法律约束,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完善金融联席会议的运作方式。把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定位为金融联席会议的法定参会单位,同时联席会议有必要把相关成员(包括财政部、国资委、监管对象等)列席会议;会议主席由法定参会单位轮流担任;法定参会单位必须全部参会;会议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会前列席单位可以提出议案,由其监管方提交会议审议。金融联席会议做出重要决定前,有必要征求被监管方的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与会方签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发送给参会单位,会议纪要对法定参会单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保障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当前有些法律未能有效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仅仅依靠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难以制约权力寻租行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为达到有效监管,防止监管机构滥用权力,就必须完善对监管机构监管行为再约束的机制。我们可以依托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美国前财长罗伯特•鲁宾(Robert Rubin)指出,金融监管的目的之一是提高监管流程的秩序。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也应以维护监管秩序为出发点,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执行监督,成员可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行使建议权。有效的监督机制,可对金融监管机构产生约束力,促使其依法行使监管权,提高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同时也为金融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人才支持
随着金融业发展,金融交叉业务和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这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开展监管工作交流与合作,金融监管人员不仅要掌握本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知识,也需要熟悉其他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事项。金融监管机构要重视复合型监管人才的培养,除了从国外引进金融监管人才、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和员工自学等途径,还可借助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监管人员工作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到各个监管机构学习与实践监管,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供人才支持。
(五)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从服务金融市场、服务监管对象和服务投资者角度出发
实践中,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尤其是基层监管协调机制主要是为金融监管机构了解和掌握金融监管信息服务提供一个平台,各金融监管机构可通过这个平台互通其他监管机构所掌握的监管信息,从而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但是,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仅仅为金融监管机构服务是不够的,行政监管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解决的不仅仅是监管方之间的问题,也要解决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问题,更要着眼于解决被监管方的问题。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仅是为监管机构服务,也要服务于金融市场、服务于监管对象和服务于投资者。当金融监管机构协调过程中产生争执时,也要从服务市场、服务监管对象和服务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同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求每个监管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要有全局观念,维护统一市场,保护投资者共享五大市场的权利,提高市场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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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ficiencies an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WANG Lai-hua,LI Nai-yan
(Beihai Centre Sub-branch,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Beihai,Guangxi 536000,China)
关键词:监管协调;宏观审慎;综合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150-02
收稿日期:2013-06-19
作者简介:张锋(1984-),男,甘肃秦安人,助理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从事区域金融研究。
一、加强中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及改革现状
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宏观审慎已成为指导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原则之一,构建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共识和重点。宏观审慎理念强调金融监管协调应从金融体系整体出发,注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目前学界对此已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但缺乏对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内容的系统研究。构建适宜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既是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制度保障。因此,深入探讨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特点,科学把握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改革研究亟待加强的重点领域。
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态势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出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重要性,包括信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在内的新金融模式也迅速发展,大大模糊了各金融子行业间的界限。国内机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风险积累,导致了“钱荒”、债市黑天鹅、影子银行、银保销售乱象等,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了一定冲击,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进一步加大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
为切实发挥中央银行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创新、法律法规等之间的关系,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将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次联席会议制度是继2000年和2003年之后的三度重启,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今后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大监管”模式作了铺垫,但仅仅只是金融监管协调长效化机制建设的过渡性安排。
联席会议旨在构建金融稳定机制,着眼于协调金融机构风险与金融系统风险之间的关系,与之前相比,更着重落实执行决策,更着重协调综合经营、跨市场的金融创新等。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监管者视野拓展至整个金融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因素造成的跨机构、跨市场金融风险积累,一定程度上将改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的被动局面。然而,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如联席会议的非常设机构特性无法保证协同机制高效运转、金融监管立法框架缺位背景下联合行动缺乏法律强制力、分业监管格局难以适应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市场发展需要等,因此,坚持遵循宏观审慎理念,充分认清分工协作、权责清晰、综合监管、系统防范的重要性,进一步改革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势在必行。
二、中国金融监管协调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联席会议作为非常设机构其协调难度不减。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增强了各监管部门对重大综合监管事项的协商解决力度,对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提供了便利渠道,但作为非常设机构,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且其成员均为各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是部级单位,平起平坐,操作层面的协调难度仍然不小。目前,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不甚全面。人民银行总行对该机制未来能否顺利运行也留有余地,并要求各地分支机构暂不成立与联席会议制度对应的地方办公部门,视今后一个时期联席成员机构执行力度和配合落实情况而定。因此,该机制的监管协调效果和配合情况有待进一步检验。
2.缺失金融监管立法影响到决策执行力。一般认为,金融监管协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立法基础,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框架和安排或由法律做出原则性要求;第二个层次是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法律中难以细化的事宜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层次是在操作层面上作出的一系列临时性安排。目前,中国既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协调框架和安排,也没有由法律做出的原则性要求。事实上,第一层次的缺失往往导致谅解备忘录和操作安排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早在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就与证监会、保监会筹建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 年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召开两次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自 2004 年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未能继续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名存实亡。造成上述现象一个重要因素是,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冲突,这其中既包括争夺主导权的积极冲突,也包括不愿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的消极冲突。因此,落实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须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3.金融创新和跨行业渗透考验分业监管效率。在目前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下,若一家金融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保险、证券业务,某项业务发生风险,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而且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国内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另外,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借助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此次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但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仍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虽填补了机制空白,但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和行业渗透倒逼分业监管格局,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三、对中国下一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1.探索构建更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此次重启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是协调“大监管”发展的需求,推动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向更全面、有效与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了有效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建议在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更高级别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国务院下属常设机构方式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组织框架保留下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监委的会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副会长来自三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并不参与日常监管工作,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就金融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和跨部门监管事宜。
2.逐步出台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规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实现目标和价值的有力保障。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欧盟等金融市场发达的经济体都加强了对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如英国银行法、金融服务法改革,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改革等。中国应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提高立法层次,拓宽立法的适应范围,增强立法的执行力,减少行政文件形式的法律法规规范,防止各自为政、规范冲突的现象继续蔓延,确保监管协调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鉴于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中的核心作用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特殊地位,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尽早成立由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立法起草小组,组成专门班子,抓紧起草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明确人民银行在协调机制中的牵头组织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会晤机制。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要制订《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并确定监管牵头人。通过金融监管领域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铺垫,最终酝酿出台专门的《金融监管法》,使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加快金融监管协调配套制度建设。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金融跨行业渗透形成混业经营的现象,倒逼分业监管模式朝功能监管、综合监管的方向改革。在既有监管框架下,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协调监管冲突,建立完善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监管部门等参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配套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以及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切实增强协调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会议的运作程序规则,保障会议有效进行,在一定程度弥补实体规则缺失所导致的冲突,保障监管合作的顺利进行。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逐步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连友.中外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比较研究[J].求索,2010,(3).
[2] 孙工声.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中国金融,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