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7:10: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业经营多如过江之鲫、杂乱无章,是监管难度加大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滞后发展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规范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和内外控制机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二)动态监管机制亟需建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鼓励推动行业自律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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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重要性;监管原则
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为正规的金融行业提供了补充,引起了全社会的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来使支付、资金融通等功能在网络上实现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我国现阶段主要的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等。虽然社会上存在一些舆论,夸张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但互联网金融确实比传统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改善了交易效率和优化了资源配置。由此也说明了互联网金融的巨大潜力和生命力,对未来的金融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力。本文主要通过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的制定。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国际经济环境越来越严峻,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界专家都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模式仅适合市场理想的背景之下。当有效市场处于理想的背景之下,市场参与者是理性化的,市场通过个体自利行为实现了均衡化,进而使市场的信息正确且完整地表现了出来。在这个情况之下,金融监管机构应利用自由放任的方式来发挥出市场机制应有的作用,通过少监管或不监管来防止对金融创新的抑制。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通过对存在管理漏洞和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整理清算,来保证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潜在规律。第二,当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时,市场价格正确,进而根据已有的市场纪律来控制有害的风险行为。第三,监管机构不应该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这种行为是没有必要的,市场的竞争会逐渐淘汰没有价值的商品,而运作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发展具有很高风险性的产品,并且理智的消费者不会选择需要承担过多风险的金融产品。然而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还未实现这种理想的情景,所以还不适合采取自由放任的方式。首先,在现在的金融市场之中仍存在着集体和个体之间无法避免的非理。例如P2P中的网络借贷业务,消费者所购买的是个人的信用贷款,虽然P2P平台承担了一些相应的信用风险,但大部分所购买的信用贷款仍是高风险的投资,消费者大部分都不会意识到如若投资失败会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次,个人的理性不能代表集体的理性。例如对我们来说较为熟悉的余额宝,市场货币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到了一起,如若市场出现激烈的波动时,投资者可以及时地收回资金,但当资金发生大规模的收回,就会造成市场冲击和挤兑现象,这也就是集体不理性的现象。再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之中出现非理性消费和诈骗的现象。我国的P2P平台已经呈现出混乱的现象,有一部分出现了很多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的现象,还有一部分为了高效提高平台效益而向投资者宣传高风险产品,或是向投资者隐瞒产品的重要信息,哄骗其进行资金投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原则
1.对大规模的数据应充分注重监测和分析。金融监管机构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防控市场风险,保证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我们的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发展逐渐步入大数据时代。以往经验证实,对大规模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有助于监督和预防各类金融风险的发生,并能根据数据制定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发展计划,由此可见数据监管的重要性。例如阿里巴巴公司根据支付宝和淘宝的交易数据来分析用户的购物规律,深入分析用户的资金流动情况,并预测时间段的资金流动来保证余额宝的正常运行。同时,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也促进了金融监管范围的扩大和整体掌控的实现,丰富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控手段。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数据的准确性和即时性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反应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监测,进而使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止风险的发生。2.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对适度的风险持容忍的态度。原有的金融创新是按照客户的投资需求变化而变化的,这样的金融产品才可以充分满足市场,进而促进市场的整体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背景之下产生的,是为了适应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市场供给的波动。通过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来让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进而让二者之间的互动及服务更加流畅方便。金融监管机构对这种新兴的金融机构应保留一定的出错空间,对其不能一味地严打,这种监管模式会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造成一定的阻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除此之外,监管机构既要保留容错空间,也要掌握好这个风险的范围。金融创新要在不引发金融风险的前提之下进行研究和摸索,防止致命性错误的发生。所以,金融监管机构要对金融创新适度忍耐,也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做好防控和监管。3.对金融犯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现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监管机构的具体措施得不到落实和贯彻,导致市场上出现了很多金融犯罪违法行为。在我们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和创新的同时,也要注意到市场中已存的缺陷,对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都要进行及时的打击和控制,进而保证公平竞争和市场纪律。互联网金融在市场中的发展有好有坏,有一小部分金融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头衔,实则是在进行传统的金融业务,对相关数据没有进行采集和设立数据库,甚至有的对法律的底线发起了挑战。为了消除这些现象,我们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时刻保持注意,将各类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划分清界限,制定相关的法律监管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犯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与此同时,通过打击犯罪行为来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修订和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4.进一步增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关注点。首先,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这样有助于帮助大众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产品,充分了解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性和建立防范意识,并且让大众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自信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不是和顾客面对面进行沟通和接触,消费者只要在网络上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后购买投资即可,这样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如果网上销售的产品真实地披露了自己的特征及风险,就有助于监管机构进行市场监督和管理,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其次,应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加强消费者教育之外,也要充分保证消费者购买和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增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安全。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保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平稳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将传统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基础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进而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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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科技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创新产物,在发展初期阶段势必会出现一些风险,这就需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尽快度过风险的高发期。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风险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些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促使互联网金融资产规模更加庞大。电商、门户网站以及搜索网站争先恐后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优势,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广泛等特性,给传统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比如说: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给互联网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就需要不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规避其劣势,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严峻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环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进。即便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完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但是出台一部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还需各相关部门在加强互相联系的情况下,从立法、经费、人员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互联网金融立法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同时,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受到侵害,投资者也难以运用相关法律进行维权,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更加猖獗,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更大的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环境给监管带来困扰。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然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一些弊端,为互联网金融虚拟环境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上网注册等可以采用匿名,还可以设置虚拟账户等,互联网金融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对方的签名或者是影像等相关证据的记录。在网上进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密匙、证书数字签名等一些虚拟认证方式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这样的交易存在着隐蔽性,金融机构识别客户也主要凭借这些电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的身份验证信息,轻易就能获取巨额的资金。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活动自身存在的隐蔽性,给其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获得了法律认可。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监管环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P2P平台悄然崛起,而P2P贷款平台由于监管的主体不明确,仍旧被排除在监管之外。银监会在2011年出台《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人民银行也曾在2013年出台了《支付风险业务提示》,但是这些只能对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很多P2P借贷平台的资质参次不齐,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创新的名义开始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这给监管带来更大的困扰。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朝着地方化发展,金融监管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把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经被纳入了监管体系,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仍旧游离在监管之外,比如说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等。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起源于民间,在地方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金融机构集权式监管方式不适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监管的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管指导与统筹的责任;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构建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比如说:一行三会、工商、司法等部门。规定期限举行例会并交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情况,并加强监测与预警,控制互联网虚拟性风险向着实体金融蔓延;三是积极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自律作用。只有加强行业间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为了更好地推动行业间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的活动秩序,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并制定出风险发生以后的应急处理方案,及时监测并防控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正常活动秩序。五是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于跨国际性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需要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实施监管,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活动秩序。
(二)采取原则导向式监管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不管是在发展方向还是发展模式方面都还未定型,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时,处理一些出现的问题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弹性。采取原则导向式的监管,就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吸收新兴金融行业初期发展阶段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防范出现死管乱管的现象。另外,在金融风险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监管创新,从而促使互联金融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与修订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风险特点,制定新的监管规则。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性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以及风险的防范与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把网络信贷以及众筹融资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尽快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体系,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以及互联网安全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内容要进行明细划分。并要尽快系统化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联系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三是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并要求监管部门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规范化的指引。
三、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在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下,必然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监管机制,不断汲取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经验并与实际的国情相结合,寻找出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出路,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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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可能导致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被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来新生事物,已广泛传播。其中,最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为移动支付(如支付宝),利用社交网络产生的模式(如微信支付)以及利用搜索优势而建立的钱包。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热潮是伴随着互联网浪潮而产生、发展的。互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甚至作为高科技产业的核心。其在与金融相结合时,由于其自身带有的特性,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而简单来说,金融的核心是货币资金在其占有者与需求者之间的配置过程。[2]两者的结合虽形式上有着“互联网的外衣”,但究其本质仍为金融。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互联网支付行业整体保持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交易规模稳步提升。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三百多亿笔,金额二十多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55.13%和41.88%。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资金量庞大。在每年庞大交易和高速增长的现实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稳步发展有助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国外监管经验
相比我国,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已有多年历史,我国在探索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可借鉴他国监管经验。
第一,是美国监管法律规则。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其现有法律为基础,并无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的监管法律。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美国将其视为传统货币服务的延伸,实行联邦和州政府双重立法监管机制。[3]美国将现有的法律规则延伸到互联网金融监管层面,通过增补法律规则的方式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次贷危机后,美国推出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纳入其中,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谓是空前绝后。这同样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运作。在千禧年,美国于州的层面推出了《统一货币服务法》,该法已在境内取得了良好的实效,绝大多数州都采用了该部法律。不仅如此,该法律也是美国规制P2P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尤其是借贷公司的利器。
第二,是美国监管模式。众所周知,美国采用双层多头监管模式,既不同于我国“一行三会”这种复合监管模式,也不同于英国的双头监管,即将金融的统一监管分为宏观金融监管与金融行为监管。美国现金融监管体系是由诸多监管巨头组成,这些权力部门包括了美联储、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甚至美国国会。因此,从监管架构上而言,美国可被称之为世界上最复杂金融监管体系国家。但是,从美国对待互联网金融的做法可见美国作风。因为美国并未专门立法来对待这样一种看似颠覆性的新生事物,而是将其纳入到既有的法律体系当中进行监管,如P2P网贷行业的执法责任落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其虽不是监管部门,但可对不在其权利豁免范围内并参与到第三方债务催收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执法责任。[4]又如在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重心放在交易过程而非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5]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美国没有对新兴行业采取过于严厉的监管,而是只要求其遵守旧有法律,如《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对注册资本金没有严格的要求,仅规定其维持2.5万美元的资本净值,从而鼓励该金融创新形式继续发展。
三、对我国的启示
无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深入,还是互联网金融未来可预期的蓬勃发展,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都必须对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态度。若没有官方正式的承认、支持、鼓励和引导,互联网金融难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而其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又进入人们视野。因此,可采用的方式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r加以改造,应用于我国的现实发展。对比我国与美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不难得出若干启示。
第一,为因地制宜,较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接地气”,不宜采取类似对传统金融机构的集中式统一监管模式,监管权限应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采取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方式,在“一行三会”统一的监管要求下,地方金融办有差异性地因地制宜。
第二,向美国学习,以原则导向监管为宗旨,而不是规则导向为主。我国目前的法律都采取了规则导向的模式,法条十分清晰,规则明显,但是缺少了应有的灵活度,难以应对像互联网金融新兴的行业领域交叉的复杂事物。原则导向的监管模式为金融改革和创新,以及与其他行业融合带来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有必要继续修改、完善部分法律条款。目前,我国法律较为固化,这种现实困境也决定了我国难以实现如美国一般的原则导向监管。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投资者。如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P2P平台被定性为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信息中介意味着其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责任,不承担信用流动风险等。因此,面对潜在的投资风险,有必要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障金融投资者利益。又如,201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其中,就存在强调“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标准应当适当降低,否则将大幅度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成本。对此,学者李有星提出“互联网融资的信息披露机制应确切称为简易信息披露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正潜移默化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活跃了市场竞争,带动了创业发展,互联网金融有多种模式,除传统的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外,还包括众筹、第三方支付等等,具体如图一所示。
1.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成本相对较低由图一所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看出,借由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无须专门开设营业网点,省去了实体店面租金费用与运营成本,诸如淘宝平台上的个体商家;与此同时,消费者可以借助强大的检索功能方便快捷地找到所需商品以及一些关联性商品,可节省挑选时间与精力。换言之,通过网络平台,资金供求双方可自行完成信息匹配与交易过程,没有传统意义上的中介与垄断利润。(2)交易效率高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处理数据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为基础,信息处理速度极快,采用标准化操作流程,设置多通道交易端口,客户基本无须等待,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信用贷款,其处理过程往往只需要几秒钟,每日完成工作量数以万计,效率极佳且拥有良好的用户口碑。(3)覆盖范围广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便可以方便地处理业务,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更为广泛,且涵盖了诸多微小企业,深入传统金融模式的盲区,充分挖掘资源潜能。与此同时,借助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浪潮席卷而来,例如余额宝,仅仅上线一月时间时,资产规模就已过100亿,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活力。
2.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具有诸多优点,增势迅猛,但与此不相符合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许多潜在风险,具体如下:(1)用户认知风险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用户选择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盲从心理,对具体业务与存在风险不甚熟悉,大多经由同事或亲友介绍而知,轻易地将大量资金存入互联网平台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但当互联网金融出现低迷预兆时,又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企业所贷款项无法在短时间内收回,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归还巨额的用户资金,极其容易造成整个领域内的信任危机。(2)制度风险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约束较弱,执行与贯彻力度不强,互联网平台的广泛性拉低了行业门槛,行业内部存在较多漏洞。除此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急功近利,为迅速扩大业务,采用了一些高风险交易模式,加之体系自身的缺陷,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抓住可乘之机,成为违法行为的庇护场所。(3)信誉风险互联网金融不需面对面交流,交易双方不直接接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一旦发生信誉危机,会对其造成严重打击,不仅用户会失去信心,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也会随之瓦解。(4)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具有相当高的技术要求,大部分金融企业不得不借助外部支持来维护系统运行,而这本身就是一种潜在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还会受到活跃于网络的黑客威胁,诸如2012年CSDN个人信息与邮箱密码连锁泄密事件、2013年中国人寿80万客户个人保单信息泄漏事件等等,以上分析都说明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着种种风险,其安全受到严重挑战,亟须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为人民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一般性原则
在认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础上,应当注意互联网监管的一般性,即其本质上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规制行为,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依旧适用,依法监管、公平公正、效率与协调原则依旧是规范监管行为的准绳,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方式可实现从传统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迁移。
2.特殊性原则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殊性,网络平台极大地拓展了交易边界,大量风险识别能力低的用户涌入,他们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处于金融弱势地位,而其投资小且分散,给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若发生风险,涉及范围极广,为此,应设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并对消费者展开相关知识教育工作,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降低行业风险。
3.差异性原则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传统金融监管 虚拟化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从第三方支付的属性来看,互联网是其技术基础。互联网高度自由化、竞争化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的多变性、创新性和风险不确定性,与传统的金融体系文化必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在尽力避免行政抑制的同时,还需要具备迅速识别、控制新生金融风险的能力,需要循序渐进地建立起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制度。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必然会呈现出一种动态和持续的路径,这种监管是在传统金融监管基础上构建的“互联网+监管”的重大监管创新,同时也是从可控试错逐步发展到及时纠偏的进程。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第三方支付具有与传统金融体系所截然不同的虚拟化问题和自由化问题,这也恰恰是第三方支付监管困难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三方支付交易表现为电子化和虚拟化,会带来技术安全以及隐私保护的问题
互联网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表现为交易的电子化和虚拟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经营管理、信息存储以及风险控制都呈现出“虚拟化”的趋势,如何在“虚拟化”的运作过程中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实现持续性和实质性的监管,是互联网金融时代监管部门的难题。集中式的信息科技运营体系不再具有物理网点的布局,也就不再按照地域划分经营范围,传统按地域划分的监管体系需要寻求新的对应架构。虚拟化的运营管理和数据储存降低对人员的使用要求,传统实地检查和近距离监管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将更加重要,这需要寻求符合第三方支付特点的监管措施。
与传统金融监管相比,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内容更为丰富。以商业银行为例,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以及不良贷款率等问题,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而言,还需要监测客户资料的完整性、网络设备的安全性、资金交易系统的稳定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等新问题。由于这些交易都依赖于高科技技术,就要求监管者的知识体系以及素质相应提升,方能识别其中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虚拟化交易会带来信息技术安全以及隐私保护等问题,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行为完全通过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而计算机网络系统具有天然的缺陷,甚至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也会遭到拦截或者破坏。此外,如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困难重重。面对海量的客户支付数据,在道德风险的驱使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将这些数据进行打包出售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非法商业活动。针对这些由虚拟化交易而衍生出的风险,监管部门亟待加强新的风险控制点以及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加以约束。
互联网金融“试错式”创新增加了监管难度
与传统金融业务不同的是,互联网产业从诞生之初就是以“试错式”创新为发展动力的。这种“试错式”创新可以表现为两个主要导向:一是对未尝试领域的充分尝试,在行业内尚未确立经验的领域成为首创者,从而获得先发优势;二是对“线下”已经确立的既有模式进行否定,将“线下”曾经认为不可行的模式在“线上”进行尝试,通过互联网将“不可能”变为“可能”。无论是哪种模式都意味着较传统金融模式需要承担更为激进的“创新”风险。
由于互联网创新往往具有更高的“成功”增值和溢价,因此互联网行业通常寄希望于提升自身的“创新风险”容忍度,掌握更多的“试错”可能性,虽然这增加“试错”成本,但如果实现了增值和溢价,则可以充分覆盖这些成本。各国政府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普遍持鼓励态度,使得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尺度把握较为困难。如果尺度太严,虽然能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可能会降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情,阻碍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减缓本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速度。反之如果监管的尺度过于宽松,又可能会加剧金融市场风险的积累,并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以及第三方支付领域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很有可能将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人民对金融监管部门的信心。
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监管者需要积极平衡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可控性,建立起既适应第三方支付创新的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稳定的监管策略。
坚持创新与监管并举的原则,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首先,完善立法工作,加强部门协调。从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实践来看,第三方支付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退出风险等,这些风险既可能直接来源于如伪卡欺诈、洗钱等层面,也会由诸如行业、社会信誉下降等方面派生。针对我国第三方支付面临的这些特殊风险,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难以协调,因此法律法规的建设极为关键。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这十几年中,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例。在监管立法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可以参考欧盟有关第三方支付的做法,重点考虑制定有关小额零售支付的法律条例,并明确各市场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在法律适用性方面做足功课,以减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冲突。除此之外,鉴于第三方支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较广的覆盖面,单一部门的监管工作往往难以面面俱到,央行、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信息共享也是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未来可以考虑的发展方向。
其次,强调创新与监管并举的原则。我国当前采用的机构性监管模式在审慎性监管方面具有优势,但对支付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作用有限,且依赖行政手段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创新和发展。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需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第三方支付日益成为我国金融支付体系的核心,公开、公正的监管能够保证其健康快速的发展,从而提升我国支付体系的整体效率。二是保证规范发展。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和发展,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不正当竞争、备付金挪用、风控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对第三方支付市场和行业带来潜在风险。为此O管部门亟待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和服务,完成“在发展中逐步规范,通过规范促进发展”的长远目标。三是大力支持支付创新。和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支付清算机构相比较,第三方支付企业显然具有极强的创新动机和能力,能够适应市场多样化的产品服务需求。
再次,重视对第三方支付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市场中企业的退出,关系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应当是监管的重点环节。监管机构在审慎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退出机制进行详尽的调研,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差异化的市场退出监管方针,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同时,降低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出对行业以及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必须成为退出监管的核心目标,其监管重点应当关注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等。对第三方支付市场退出机制的监管,应当贯穿企业生命周期的始终,从监管机构接受第三方支付企业申请开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核查、非现场检查等措施,摸清第三方支付企业客户备付金的存量和增量信息。
最后,适当降低行业门槛,盘活备付金管理机制。我国当下监管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注册资本具有较高要求,过高的门槛不利于市场上中小型支付企业的进入,同时可能带来支付市场的垄断现象、降低市场效率。此外,监管部门应当在充分考虑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采用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建议逐步建立起灵活高效的备付金管理机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的备付金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在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达到最佳平衡。
(作者为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方兴对此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38
近几年,我国经济建设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受到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也日渐得到相对广泛的关注,逐渐在金融领域中占据了一定的位置。在此社会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时期应该重点推进互联网金融建设,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新时期,我国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科学发展提供相应的保障。唯有如此,在金融领域中,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金融行业也才能得以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效。
1新时期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11有效避免社会个体出现不理智的金融借贷行为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借贷能够借助互联网对借贷双方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匹配,这种借贷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借贷更为科学,不仅操作手续相对简单,放款工作效率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提升,还款优势较为明显,在金融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但是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借贷操作简单的优势,借贷人往往倾向于进行多次借贷,对金融市场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干扰,甚至会导致金融借贷个体出现不理智的借贷行为,严重限制互联网金融借贷的稳定发展。
12集体行为不理智冲击金融市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对广泛的应用,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开始在社会上兴起,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为多元化的储蓄平台,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将自身闲置资金投入到相关领域中,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得储户的这些资金后,往往会选择将其投入到其他领域中,因此一旦储户出现集体不理智行为,必然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冲击。
13互联网金融风险承担能力较低
受到网络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一般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互联网中的诸多金融项目都无法有效地承担风险,甚至一些互联网金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为了获得更多的效益,也往往会选择在向客户介绍产品的过程中夸大产品的功能和回报,采取隐性承诺的方式,诱导客户实施大量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产品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项目又不具备相应的风险应对能力,必然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
14互联网金融规模极大地限制了部分问题的解决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一般会涉及诸多的项目和相关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平台自行完成相应的理财投资。在此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遇到一定的问题,但是由于无法接受对应的服务,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投资者在无法解决全部问题的情况下必然会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
15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选择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合理推销的过程中,将产品的高收益作为基本的介绍点,却对产品的风险相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关投资者无法对金融产品形成相对透彻的了解,严重限制了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投资者在进行不合理投资的情况下需要面临的风险也随之提升。
2互联网金融管理应该坚持的核心原则
21表现出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在金融领域中,不同的金融衍生品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求需要进行逐步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也是如此,其要想在新时期获得更为稳定的发展就应该为了适应供给的变化对自身相关项目进行科学的调整,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基础。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和相关实体经济能够从互联网金融领域中获得特定的产品和服务,金融业在对互联网金融加以管理的过程中就应该适当地预留下足够的空间,避免由于管理过早对创新产生压制性影响,限制整体兼容效率的提升。[2]相关经济学研究专家也在对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指出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应该能够在专制和无序这两种重要的社会成本间进行可序的权衡,只有如此,才能够保证整个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保持明确的方向,避免金融失误的产生,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重大风险实施科学的防范。
22适当推行动态比例监督管理
一般来说,在金融领域中,金融监管从管理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主要分为四个基本层次:其一,市场自律。在金融领域中一般由行业协会和相关金融企业协商自律准则,促使金融行业中的相关成员能够自觉尊重自律准则,提升金融管理效果。其二,注册。相关金融部门能够借助注册的措施对不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进行动态掌握,进而制定科学的监管对策。[3]其三,监督。为了提升监管效果,监督市场应该保持持久运行的状态,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不能够取消监管措施,保证金融监管实效。其四,开展严格而审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地向一些相关的机构提出对资本的监管需求,并注意对现场加以调查,保证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和客观性,为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创造条件。
23注意将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进行有机结合
在当前我国监管当局所实施的原则性监管模式下,应该适当地对监管对象实施科学的引导,注意分析其是否能够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最终形成特定的监管目标。一般来说,在这一原则的限制下不会对监管对象提出过多的要求,也不会掺入不合理的干预性业务。[4]同时,基于规则性监管模式,监管当局将成文法律作为监管依据,强制性要求相关机构执行特定的金融业务程序和业务内容等。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管理者将两种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取得更大的成效。
24高度重视监管一致性原则
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中,相关金融机构出于利益的追求,利用监管标准中存在的差异处或者模糊处,进而在发展过程中制定相对宽松的监管标准,最终实现监管套利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公平竞争,也对市场秩序产生了相应的破坏性影响,因此需要受到一定的重视。基于此,监管当局应该适当地实施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传统金融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实施统一的管理,保证将两种监管方式加以联合,促使监管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5]
3结论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逐渐兴起,形成了特定的金融模式,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着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新时期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工作的重视,可以适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管理水平,让社会大众能够享受到更为优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271
[2]王莉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探讨[J].现代商业,2015(5):75-76
[3]钟伊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6):332
1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缺乏规范的管理
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广泛运用的基础上自主产生的。从产生之初就按照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因此,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在大数据金融、商业银行合作等业务当中,这些情况展现的更为明显。以商业银行较为熟悉的金融业务为例,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所坚持的管理和监管理念,仍然沿用传统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许多缺陷。
1.2 影响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非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给传统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例如,在我国颁布调息政策之后,我国各大银行都响应这一号召,能够保持一个统一的步调。互联网金融因为自身的特点,所以受到的影响较小,其利率有可能会达到商业银行的两倍,甚至更多。这就大大影响了我国实施的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1.3 准入门槛低,导致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开始初期,市场的准入要求较低,从而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管效果较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实际要求。除此之外,支撑互联网应用功能开展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存在较大的差异,大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1.4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相关法律体系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修改的。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预见性,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1.5 监管方式较为陈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按照传统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例如,在网上接待、融资业务当中,对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较多,这将闲置银行借贷融资的自由发展。对于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监管,则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容易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不稳定。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金融模式,在发展中展现出了较多的问题,需要在研究人员的研究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才能走向稳定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当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扫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1 端正个体金融借贷中存在的不理智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就是,提升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策性。这种金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数据信息的匹配来实现。但是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因此,往往无法实现信息对称,也无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用有效的监管,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对很多的民众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事物。因此,往往没能对借贷行为产生正确的理解。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不理智借贷行为,导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集体金融行为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金融会受到集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一旦集体撤资,就会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的秩序,严重时甚至还会造成金融机构破产。以现在的余额宝为例,人们运用余额宝的某些功能来进行投资,期望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人们集体撤资,那么就会导致余额宝运行上的重大事故。金融业也将会受到重创。
2.3 互联网不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间较多,在法律上、技术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上还存在较多不成熟的因素,导致其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法律上的漏洞,就会吸引许多想要钻空子,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互联网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必然也会面临着互联网的安全威胁。一旦互联网出现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那么继而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漏洞,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施途径分析
3.1 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缺乏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我国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我国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这些部门一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综合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划自身的监管任务。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两个。证监会主要负责的是众筹机构。为了保障这些部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要在这两个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只负责一项任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规化。其次,我们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该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则。建立协会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未来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建立协会的主要领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由央行主管,银行对该项进行支付阶段。对于P2P,以及众筹平台的发展来说,我国可以效仿英国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协会,帮助进行微观调控,从细节方面对该领域进行监管。最后,我们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所谓的社会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大众监管方式。对该监管方式的完善,可以实现运用外部手段来监管该行业,比如社会舆论等。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价值,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3.3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对于金融行业的认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如果对功能监管进行再划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业务模式的监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监管行为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慎监管;第二种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监管方式,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并站在一个整体的角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法律保障。
一、互联网金融及其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信息科技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兴金融。具体说就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现代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支付、融通和信息中介等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融合的产物,因此其存在形态、运行方式以及经营模式都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明显差别,从而形成了自身的显著特征,分别是:
1.成本低。由于互联网金融开展的金融业务是基于互联网这一虚拟平台空间,省去了传统金融实体的营业网点租金和员工雇佣费用,因此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开支、节省了成本。据调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业务成本相差巨大,一般能达到1:100甚至1:1000。
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依托于强大的信息数据积累,又以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手段,从而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在信息处理和搜集上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使市场有效性增强。从而在各方面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
3.覆盖广。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客户能够突破时空约束,直接上网寻找融资渠道和资金支持,使互联网金融服务更有针对性和便利性,客户基础更为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4.风险性。由于与传统金融业存在差异,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之外,还存在信息技术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基于虚拟平台开展业务所面临的各类其他风险。并且此类风险还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
小微企业是指我国经济组织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由于小微企业覆盖的行业范围广泛、提供的从业岗位数量庞大,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但却未获得与其重要性相匹配的资金资源。
小微企业的劳动密集特性,决定了此类企业在融资上呈现资金需求量小、融资期限短、融资频率高、融资实效性强和有效担保少等特点,这些特点导致小微企业无法有效对接资本市场的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模式。又因其自身提供信息能力较差而引发较一般企业更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小微企业在选择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时由于信用记录不完善而遇到困难。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超过九成的小微企业没有得到过任何正规的资金帮扶,融资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此类企业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使小微企业突破融资难瓶颈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金融融合了包括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一系列现代科技,信息不对称被有效降低、贷款效率显著提升、信贷业务的参与度也有所提高。互联网金融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时具备的优势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信息不对称得到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融资结合了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及云计算的诸多优势,能够得到更为真实的小微企业财务数据,并从中判别企业的信用情况,也可以搜集不断变化的信息来及时调整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估。这一优势有效减少了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在小微企业缺乏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降低信贷风险。
2.贷款效率显著提升。传统银行由于审核环节多、审批时间长、放款效率低,造成一笔贷款需要等待几周甚至几个月。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先进信息技术和前沿业务功能,使得贷款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大大缩短了贷款时间,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更加符合小微企业对于资金量小、期短、频率高的特点。
3.普惠金融。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因此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信贷服务具有很高的参与度,互联网金融信贷市场的参与者具有普及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把网民闲置的小额资金通过网络技术整合起来,积少成多,形成庞大的资金池,以提供给由于自身特点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那里得到资金支持的小微企业。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份意见的出台一方面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变革和机遇,另一方面也为与其相关的其他行业和企业创造了新的机会。这里就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模式为例进行分析:
(一)电商网贷
电商网贷模式是指电商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台上记录的有关企业的各种活动,平台运营商首先获得海量其平台上相关企业的真实信息,然后运用先进的数据分析了解该企业融资贷款信息,并对该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与信用评级,这种模式能够较为有针对性的降低互联网借贷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指导意见》中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正积极促进互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或社交平台等形成生态闭环,加快其互联网金融的转型。此意见出台也可能导致互联网企业加快布局其金融板块的行动速度。
(二)P2P网贷平台
P2P网络贷款即个体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中介,寻找到适合的投资人,从而实现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直接借贷。其中,中介机构有义务提供借贷双方的真实有效信息,甄别和分散信用风险,选择有利的利率条件,最终促成交易完成。近几年来我国P2P网贷机构大量涌现,随着不断的金融创新,这些机构相互之间在经营模式上也出现了一定的差异。
虽然P2P发展态势迅猛,但目前从小微企业融资视角来看P2P网贷模式,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资金匹配成功率较低。由于信用风险高,投资人资金出借期限短、额度小,造成与小微企业的需求出现差异,导致无法顺利对接融资。二是利息费用过高。部分P2P网贷平台最终交易的年利率已经超过40%,而小额信贷的借款者往往难以以收益来弥补这么高的成本。
《指导意见》指出,P2P网贷模式属于民间借贷,无需牌照。适度宽松的行业氛围一方面充分表明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金融创新的决心;另一方面宽松的准入制度使得P2P网贷行业发展得到支持和鼓励,可缓解目前P2P网贷资金匹配成功率低的现状。《指导意见》还指明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也就是说P2P网贷将受限于民间借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限制,这一点规范了该行业的利息收费标准,给P2P网贷机构的业务模式带来了较大挑战,但也会增加此类机构的业务合作领域和品牌效应。与此同时,规定P2P网贷平台需严守信息中介职能、不能进行增信,不得进行非法集资。此规定能够为资金的借贷双方有效降低融资风险。
(三)众筹融资平台
众筹也叫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即发起人借助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或创意发起募集资金的活动,而大众投资者每个人通过少量的投资金额,支持发起人完成项目并最终从发起人那里获得实物或者股权回报。
《指导意见》里指明: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明确众筹融资为“公开进行的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同时提出了融资方信息披露内容的基本要求,包括“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此处突出了信息透明性要求,为有效防范众筹融资风险做好了铺垫。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市场纪律
前言:信息技术水平和经济的腾飞,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占据了金融界的半壁江山,网络经济、网络营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继续发展。借用网络信贷平台迅速崛起的信贷公司,和银行合作打造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平台,这些金融业务已经成为了国内金融业的新革命,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是我们当前需要探索和考虑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几大风险
1、技术方面的风险
计算机技术本来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计算机网络遭到蠕虫病毒、木马病毒或黑客的入侵,很容易使病毒在网络道上蔓延,不仅使客户个人信息和遭到外泄,严重的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威胁到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因此,技术方面的风险,已经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一大风险。
2、运营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虽然在先前不被人们认可,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认识,互联网金融开始被人们逐渐接受,有一些企业管理者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投身于互联网金融中,但是,由于定位的错误以及经验上的不足,企业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不符合社会环境,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是碰壁,一些资金实力不足的企业终究被互联网金融的大市场所淘汰。笔者认为,其终究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创新性,无法紧跟时代潮流,因此才会被互联网金融所淘汰,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3、法律风险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和干预,国家法律对于金融业的管制主要体现在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管制上,法律监管上的几乎空白,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部分企业从人员素养和运营模式上都钻了法律的空子,使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给社会公民以及国家带来较大的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探析
1、互联网金融个体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理性
货币市场基金+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产品里,投资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虽然,在这种产品里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赎回自己的钱财,但投资者还需要付出相应的折扣才能将这些资金在市场中卖掉,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转换以及期限错配等问题,一旦互联网货币市场的波动变大,这时投资者将会选择赎回资金来防范风险,这从集体行为而言不是理性的,但是从个体行为而言却是理性的。
2、互联网金融用户量庞大,需要通过法律监管来防范问题
由于用户数量和资金数量的巨大,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来处理和解决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如果还涉及到清算,一旦公司或机构破产,将会使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受到严重损害,使互联网金融系统承受巨大的风险。比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由于业务规模与资金规模大,用户多,其系统的安全性也会非常高。
3、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存在非理及欺诈行为,需要政策监管
由于利益驱使,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可能会给投资者推荐风险比较高的金融产品,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味的听从金融机构的意见,而对金融产品并没有太多的了解。例如,网络销售金融产品时,为了提升业绩、隐瞒风险,金融机构并没有向投资者详细介绍该金融产品,很多投资者也并不清楚银行理财产品与网络存款、贷款等理财产品有什么不同,严重的,还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法律和政策上的监管,我们应当尽快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理念,通过监管推来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正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有效结合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原则性监管模式是监管当局目前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的主要模式之一。该模式下,监管当局会引导监管对象,而不会对监管对象提出太多的要求,也很少干预或介入监管对象的各项金融业务。全靠监管对象的自身规范,监管当局在监管的同时会重视是否完成的监管目标。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却是另一种情况,监管当局会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对监管对象的业务内容和业务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使其强制执行相关规定。相比之下,原则性监管模式和规则性监管模式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缺点,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可以有效结合两种监管模式,使两者的优缺点得以互补。
2、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和行为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很多学者认为,消费者保护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就属于行为监管。受到消费者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很可能会侵犯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这正是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件与背景。为什么要重视和展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呢?我国很多学者对此展开了调查和讨论,有关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两者之间有着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行为,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必要的。
3、实施动态比例监管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人们都没有对金融监管有明确的定义和阐释,因此,在实施动态比例监管时,我们首先需要理清金融监管的内容。笔者认为,从松到严,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市场规律,金融企业、当地政府以及行业协会了行业的自律准则,这个准则主要是以自愿的方式实施的;第二个层次是注册,有关企业或者部分可以利用注册这个渠道来掌握相关的机构信息;第三个层次是监管和监督,政府或行业部门要持续监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监管的对策,反之则可以不采取直接监管对策。第四个层次是严格的审慎监管,向一些相关的机构提出对资本或是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同时有权对现场进行检查。除此之外,市场主体行为本来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看做是一种广义的监督形式,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或企业,司法机构就会对这些个人或企业进行依法制裁。
结束语:总而言之,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产品的迅速发展。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爱,但是,由于监管上面的几乎空白,其中存在着很多风险,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一定要加以重视,以核心原则为依据,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使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作者单位:沈阳城市学院(经济学院/金融专业))
参考文献:
[1] 李文龙.引入第三方托管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J].金融时报,2013(12)
[2] 由曦,刘文君,董欲晓.立规互联网金融[J].财经,2014(9)
[3] 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R].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论文,2014(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我国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开放持续扩大,金融领域发生着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正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结合,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进行传统金融业务交易,并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银行等依托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广泛普及,与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往来业务的人数与日俱增,相关人群被大众或媒体俗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文件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概括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普及范围广,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还并不完善,导致这些新型业态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困境,维权道路更加崎岖,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新的思路。
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特点
(一)快捷方便及时,覆盖面广
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4G业务的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应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因此,信息的传递与更新非常快速、便捷。消费者可以实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业务的处理,例如买卖股票基金、购买理财产品,银行账户转账还款查询、申请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品和服务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商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等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迎合的大众的需求,跨越地理局限和障碍,能够快速提供资金,实时更新金融信息,使其受众范围更广泛,拥有更多的客户,全面迅速的覆盖到所有互联网能覆盖到的区域和人群。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强,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从而降低了整个业务流程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办事效率。同时,互联网操作流程简单便捷,规范标准,大大节省了消费者去金融实体网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效率更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参与度。
(三)风险性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由于所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虚拟化、数字化,因此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迅速的扩张,倒逼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难以赶超金融创新的速度,导致监管真空与套利空间的出现。同时,互联网金融根据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在各行各业,各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配置,这种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所产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相互影响、连锁反应,极易引发全链条式的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制度,金融企业无法准确掌握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发生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跨地域消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点,正是可以跨地域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但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即当权益受到侵犯和破坏时,由于地理空间的遥远而无法及时有效维权,使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甚至远远高于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值。同时,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评估收益风险,特别是农民、学生等群体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往往只被高收益高回报的表面利益所迷惑;选择了与自身条件或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投资等金融产品,最终导致财产受损失,权益受到侵害。
(二)个人信息泄露危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除了财产安全之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如果不提供,就无法实现金融产品的购买和金融服务的制定。在此情况下,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泄露或者出卖,使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信息保障技术水平,导致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信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病毒或者黑客的盗取和攻击,电子信息一旦泄露,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也非常广,破坏性极大。
(三)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发展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消费者对于去何部门投诉难有定论。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业务监管,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实,消费者举证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均是电子数据记录,这样的记录极易被篡改或删除。消费者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技术手段,所以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取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根本就是不对等关系,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四、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
政府要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的信息浮夸,收益夸大,刻意弱化风险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所披露金融产品信息是要真实充分,及时有效。所谓真实充分,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融资人、担保人、中介人、产品用途、起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特定形式毫无保留地告知消费者;所谓及时有效,是指信息披露应当在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或者在变更信息之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应当在消费者完成交易之后才在交易合同中告知,嗣后的告知属于无效告知,除非消费者书面同意,且不允许默示推定。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因资金安全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法律应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必须具有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二)设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的监管机构,是指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独立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技术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使其无法由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难以覆盖。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一定也没有必要必须成立与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并级的监管机构,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下设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由传统金融监管机构领导。各地方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也需按同一层级设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在运作机制上,上级部门应当领导下级部门的工作,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性,各地方监管部门如果不由上级部门领导的话,依靠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监管工作难度太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吸收计算机、网络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参与。其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并根据监管原则要求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从业者需要具备信息网络经营者资格,注册地需要在中国,服务器需要托管给专门机构,需要有网络信息加密技术等等;而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资金托管业务的从业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需要具备资金管理能力,最好要求必须有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或投资人等等。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建立虚假信息投诉机构,对于投诉披露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处以惩罚。
(三)运用互联网技术管理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风险较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波及范围更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成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运行安全、防控金融风险的防御网。金融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时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信息及数据。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搜集、挖掘、分析,将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式多点特征,采用安全性准确性更高,更智能的身份认证技术,弥补线下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降低风险识别成本,提高风险识别效率,从而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既没有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也没有完备的金融知识。因此,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首先要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然后要将必要的专业知识传授给互联网消费者,使其能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意识,辨别虚假、陷阱信息,正确评估收益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消费行为之前。同时,要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普惠金融知识,特别是针对金融基础知识缺乏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群众、低收入人群以及学生等,进行督促、引导,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外界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监管过当,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行业自律是非常必要的,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为了实现行业蓬勃有序发展,共同约束自身行为和自我管理。首先要组织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的准入标准和行为准则。然后公平合理的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强调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清晰准确表达和提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为弥补和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厚元.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J].山西农经,2016(11).
[2]邓珊珊.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04).
【关键词】新金融文明 金融监管 影响 监管路径
“新金融文明”是依托信息技术驱动,在继承传统金融优势的基础上,能够更好适应实体经济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在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天地?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一)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范畴
传统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机构只需要对实体银行进行监管。
新金融文明要求监管从“实体扩展到虚拟”,既要重视传统领域的监管,还要强化虚拟范畴的监管;从单纯监管商业银行向监管多种主体转变。从理论上讲,新金融文明拥有无尽的参与主体。从现实来看,新金融文明业务的参与主体既有传统商业银行,也有互联网企业,还有其他诸如保险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新金融文明实现了金融的多主体发展,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二)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方法
互联网技术是新金融文明的技术支持。要实现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的金融有效监督,就需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比如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判断可能的风险状况。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还可以结合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当然,在金融监管中,传统的一些有益经验依然可以使用。要将传统监管经验与互联网监管技术相结合,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责任
新金融文明在带来金融便利的同时,由于进入相对便利、要求不严等原因,也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比如P2P“跑路”事件就严重挫伤了新金融文明的推进。同时,新金融文明开放的特征,吸引了广大用户尤其是中低收入用户,一旦发生风险将会引发极大的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新金融文明背景下,监管责任更大。新金融文明的发展现实,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结合现代金融文明发展实际,在监管方面不断探索、创新,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
(四)新金融文明影响了金融监管思维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偏重于“监管”,将“监管”作为主业,工作重心是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与容忍程度”等。新金融文明则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产品创新性强、市场环境变动大,单纯的界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能做的范围”将会束缚新金融文明的发展。比如“余额宝”诞生后央行等监管部门的表态,就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在重视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新金融文明背景下金融监管原则
(一)适度监管
新金融文明的特征需要金融适度监管,但是不能过度监管。比如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的监管措施,就被多数民众认为过度监管。如果对互联网金融予以过度监管,将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活力,最终影响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混业监管
新金融文明融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形态,本质属于混业经营。针对新金融文明这一特征,在监管中,就必须要坚持混业监管原则,而不能再采用传统的分业监管思维。从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来看,分业监管的弊端不断凸显,分业监管的优势则不断减弱。针对当前新金融文明发展的需要,要坚持混业监管的原则。
(三)民主性原则
平等与开放是新金融文明的本质属性。传统金融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威权监管”,“权力”或“权威”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保障。但是在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再依靠“威权监管”则容易引起反弹。前面反复提及的“余额宝”等宝宝类产品监管就是一个例子。新金融文明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更具有民主性和平等性。
三、新金融背景下金融监管实现路径
(一)明确适度监管的基本原则
适度监管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内涵:一是互联网金融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管,不能脱离金融监管,不能放任自由。无论是从国家金融安全还是维护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以及从国家宏观政策制定等方面来看,都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金融监管要秉持审慎态度,尤其是对创新产品不能盲目的套用传统监管模式和思路。要根据产品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实现鼓励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目标的有机结合。三是在金融监管中,要从现代金融发展的大局出发、要从改善金融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避免运用监管维护特定部门或机构的利益。
(二)探索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从某种角度而言,无论是我国还是国际范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发展缺乏合规性和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构建“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的目的是:厘清新金融文明背景下各类活动(包括产品创新、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非法性标准。凡是列为非法范畴的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安全港制度”也可以理解为“负面清单”制度。
(三)推动监管机构协调整合
推动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整合是新金融文明监管的必然趋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短时期内将“一行三会”合并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可行性。为了适应新金融文明监管的需要,可以通过定期协调制度、集中办公制度等措施,强化各个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确保信息交流,以实现监管力量的整合。在长远来看,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设置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考虑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立金融监管风险理事会,统一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责。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
要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互联网技术的硬件与软件建设。在硬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信息设备等。在软件方面,则涵盖了人才、互联网技术运用意识与理念等。要结合当前我国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智能社会”、“物联网”等战略,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软硬件实力。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善于“借力”。互联网金融企业目前已经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面储备了相应的技术,一些互联网企业巨头(比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则依托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金融监管部门要强化与这些企业的业务联系,以提高监管效率。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金融文明。新金融文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思维和方法难以适应新金融文明的需要。为了更好的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新金融文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
参考文献
[1]武杰.第三方支付对金融监管带来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5,32:26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