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 17:10:3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托理财的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所谓广义信贷,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统计指标,而是MPA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相对传统贷款而言的更大范围的信贷。自2016年开始,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MPA,从资本和杠杆、资产负债、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引导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其核心要义,是通过资本约束金融机构广义信贷的扩张。
此次通知并非理财“回表”,也不需要占用风险资本和计提拨备,但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后,将扩大广义信贷规模本身,同时影响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中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项,从而影响银行的MPA评分结果,进而对理财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形成约束。
将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标志着游离“表外”多年的理财业务将纳入监管者的视野,理财业务进一步由“表外”向“表内”靠拢。尽管理财业务还能在“表外”游离多久尚不确定,但理财业务由“表外”走向“表内”的大方向是确定无疑的。
一、在“表外”野蛮生长的理财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起步于2004年,到目前为止,不仅产品多样、门类齐全,而且规模庞大、增长迅速。
(一)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
2012年起,监管部门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开始松绑,各类金融机构全面介入资产管理领域,采取多层次的合作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根据产品功能和收益实现形式的不同,可将目前的理财产品分为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三种形式。
1.现金管理类
现金管理产品是指为投资者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产品,是为了满足短期或超短期投资需求而产生的业务,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收益稳定。
2.固定收益类
(1)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产品。截至2014年末,投资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银行理财资金6.9万亿元,占全部银行理财资金的43.75%。2014年全国证券公司共发行1321只债券及混合型理财产品,占全部集合理财产品数量的69%。
(2)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的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项目主要由银行机构发起,借助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机构过桥。截至2014年末,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总额3.3万亿元,占全部理财投资总额的20.91%。
(3)投资于权益类收益权的产品。权益类收益权产品以股东权益为投资标的,产品主要以结构性产品或其他衍生类金融工具为主。自从监管层要求限制银行非标投资后,为保证理财收益率,很多银行把注意力转向权益类资产,同时为规避权益类产品的投资者门槛限制,设计出挂钩收益权的产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银行理财资金对伞形信托和券商两融收益权的投资。
3.权益类
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除去广为人知的基金型产品外,还有投连险、众筹和股权类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创新的特点
在这些金融理财产品的业务创新中,最突出、影响最大是“银信合作”、“银证合作”中产生的“资金池”或“资金池―资产池”模式。这两种模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期限错配。两者都把长期资产转化为短期资产。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期限很短,有的数月,有的甚至只有几天;而募集资金所投资的资产多为期限1年以上的信贷资产。因此,当前面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商业银行为偿付到期的理财产品,必须立即发行新的短期理财产品,这也是为什么这类产品备受诟病,甚至被称为“庞氏骗局”的原因。
二是资产与负债均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者在银行的存款转化为理财产品,不再体现为银行的负债;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某信贷资产,该信贷资产也从资产负债表移出。银监会曾出台规定,凡是保本的理财产品,必须并入表内,但仍然有规模巨大的非保本类的理财产品不在表内。
三是理财产品的定价并非以所投资资产的实际收益为基础,也即所谓的“分离定价”。一方面,资产池是由不同期限和收益风险属性的资产简单组合而成,有的资产到期,有的资产仍在存续,这些资产并没有像资产证券化那样根据信用等级和风险属性进行“分级”;另一方面,资金池是由不同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组成的,因此,既不存在类似基金“净值”的理财产品“净值”,也无法依据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来计算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所以,不同期限理财产品的定价是单独定价的。
四是存在事实上的“双重信托”。囿于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发行信托产品,因此商业银行通常与信托公司合作,商业银行把某信贷资产交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并发行信托,而商业银行则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尽管银监会把理财产品界定为委托,但从本质上说理财产品更符合信托的属性。理财产品的创设与发行过程中,实际上存在双重信托关系,一个是投资者和银行之间的信托关系,一个是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自然也存在两个受托人,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信托公司,两者的信托责任界定不清。
五是信息不透明。监管机构并没有要求商业银行披露“资产池”中各种资产的充分信息,因此,投资者在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时,并不是基于对资产池中资产的信用等级、收益风险属性的了解和判断,而是依赖于对银行声誉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要求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完全的最终责任。
(三)理财产品的风险
创新类金融理财业务和产品满足了广大居民多元化资产配置的需求,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风险。
1.“双重信托”加大了操作风险
在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双重信托”格局下,存在两个受托人:一个是银行,一个是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界定不明确,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最终承担,两个受托人都缺乏对所投资资产的风险严格控制的足够动力。银行认为信托公司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则认为投资项目和投资者都是银行的,银行当然应该负责。责任界定模糊,可能会让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质量较差的资产,当发生风险时,会发生银行和信托公司互相推诿的情况,这在现实中已经反复出现。
2.信息披露不充分酝酿较大的道德风险
按照目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不论是银行、信托公司还是证券公司,都没有义务对募集资金投向的资产做详尽的信息披露,常常是简要介绍,语焉不详,投资者对资金投向和用途模糊不清,因此投资者的购买决策更多依赖于银行的信誉。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银行、信托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尽职尽责地投向高质量的资产项目,只能依靠他们的自律行为。
3.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银信合作和银证合作的理财产品都存在严重的期限错配,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借新还旧”。一旦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发生违约,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投资者趋于谨慎,拒绝购买新的产品,商业银行“借新还旧”的资金链就会断裂,无法偿付到期的理财产品,进而陷入流动性困境。
二、金融理财产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为规范理财业务,监管层对于银行理财的监管在不断加码,试图通过监管使理财回归资管本质。可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横跨多种金融机构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创新,单靠单个监管部门独立的监管政策很难有效防范风险,且各监管部门之间往往步调不一致,既无法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也无法做到有效监管。
(一)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随着业务融合不断加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风险敞口逐步加大,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金融市场的关联度不断提升,金融风险传递更加迅速和普遍,单一监管机构在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1.金融综合统计体系与风险监测框架缺位
长期以来,金融统计分别由“一行三会”根据各自的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各部门政策缺乏协同,不仅统计范围不全,而且标准化程度低,产生了不少统计上的重复与空白,不利于监管部门准确评估风险状况,更无法及时预警风险的交叉传染。
2.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与风险评估标准
在合格投资人数、起售金额、投资范围、资本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不一致,给各机构合作创造了套利空间。
3.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
各部门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部门间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竞争。一方面不少金融业务与产品市场被人为割裂,重复监管问题严重;另一方面对复杂风险点又刻意回避,在风险暴露时甚至存在一定的相互推诿现象,导致监管真空产生。
(二)法律地位不明难以有效约束过度创新
法律法规滞后对风险的影响突出反映在服务与产品创新中。
1.法律依据标准不清,制度性风险隐患突出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委托关系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调整,信托关系则主要依据《信托法》来调整。对理财行为究竟适用于《合同法》(委托)还是《信托法》存在争议,导致财产登记、税收、会计等方面的处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2.金融机构“双重委托”诱发风险
在理财产品中,金融机构既受客户所托进行理财,又会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当前对这种关系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责任界定模糊,一旦投资失败可能产生推脱,损害投资者利益。
3.无法实现产品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
在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用产品的名义进行业务对外签约或者交易,只能借用金融机构自身或者其他机构的名义,一旦产品发生风险,往往会引致金融机构自身的声誉风险,所谓“刚性兑付”正是这种困境的具体表现。
(三)产品信息不对称引发严重风险外溢
金融理财产品的信息不透明也是引发风险的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现在的理财产品多数是采用事前报备的形式,事中监管机制缺位,一般是问题发生后再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早期干预和纠正效果较差。
2.金融机构和理财产品投资者掌握的信息不一致
理财产品投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宣传材料中所引用的专业术语和所包含的金融知识已超出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理解范围,再加上很多金融机构还不能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告知产品运行情况,投资者很难全面和准确地获得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真实信息。
3.管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信息不一致
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开展理财业务,资金募集方不负责产品的运作和管理,很难及时掌握理财资金的真实流向和风险。再加上很多产品暗含各种形式的远期回购、担保和承诺等,部分机构在预期第三方兜底的情况下,放松对交易背景、融资企业资质和资金流向的审查,一旦发生风险,为维护声誉必须采取额外的补偿机制覆盖损失。
三、规范金融理财业务的政策建议
鉴于理财业务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从“鼓励创新、规范前行”的原则出发,构建包含有效外部监管、健全内控机制以及良好市场约束的管理和发展体系,促进理财业务尽快回归代客理财本质,服务实体经济。
(一)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短期内要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协同监管。建立金融理财业务综合统计体系,统一金融统计分类与标准,通过梳理当前金融业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构建跨市场金融工具品种、交易量、交易频率、资金流向等的监控指标体系,进而打造标准化、全口径的金融理财产品统计、监测与预警系统。
中长期要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全覆盖的综合监管体系。
(二)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规范
1.建立基于信托制度的理财业务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明确金融理财业务信托法律关系属性,参照信托财产独立性原理,为理财计划编制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开立独立的账户;在运用理财计划的资金进行交易时,应当以计划管理人名义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运用,防范理财资金与金融机构自身负债业务等混淆。
2.建立理财业务风险监管体系
在金融机构间建立人员、信息、决策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有效隔离,严禁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理财资金之间的相互混同使用。加快对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明确受托人运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的拨备提取要求,确定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要求,积极借助中介力量加大对理财项目全过程,特别是中后期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强化资本约束机制,防止理财业务盲目扩张。
3.建立合格委托人制度
在受托人对资金使用方实行尽职调查的同时对委托人实施尽职调查,建立受托人资格审查程序,借助中介机构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等途径,加快理财市场环境的培育,全方位做好风险提示。
(三)建立金融理财业务集中交易、登记、结算、统计平台
1.制定产品信息强制披露标准
公开、集中披露发行机构、产品限期、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购买和赎回方式、投资团队等,确保产品信息权威、合规、完整、真实。
2.开展理财产品集中登记结算
按发行机构登记产品规模、标的资产情况,实名登记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内的各类投资者的持有情况,便于业务追踪、审查以及后期产品转让市场和监测预警体系的建立。
3.推动建立理财产品转让市场
集中登记客户交易情况及交易价格,监测理财产品的合约执行情况和市场发展动态,探索开展理财抵质押贷款业务,改善投资者资金流动性。
参考文献:
欲投资先了解投资风险
《孙子・作战篇》有云:不尽知 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 意思是用兵前,要对用兵的有害方 面,即风险做到足够的了解,否则就 无法完全明白投资的益处。
投资理财的载体是理财工具,现 在市场上常见的有股票、黄金、银 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QDII、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 产品等。这些产品的风险,具体表现 为3种:一是本金损失(实亏),二 是资金暂时被套住,比如基金净值低 于买入净值(浮亏),三是错失机会 (少赚)。
再来看看如何在自己风险承受范 围内,实现投资收益。
配置固定收益类产品,令风险 可控
《孙子・形篇》有云:善战者, 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善于用 兵的人,先要立于不败之地,然后捕 捉时机战胜敌人。同样的,在购买理 财产品时,先令风险可控,再追求最 大收益。
如何使风险可控?来看下面的 案例。
市场上常见的理财工具可以划 分为2类,并假定其最高最低收益如 表1。
假如投资500万元,构建两个组 合,其浮动收益和固定收益产品的配 比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 元、100万元。其年收益情况如表2。
可见,配置了100万元固定收益 的组合B风险明显小于纯风险类投 资,而配置较多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 组合A,风险又小于配置较多的风险 类产品的组合B。
结论:尽管低风险组合博取高收 益的能力逊色于高风险组合,但在规 避亏损方面,前者明显优于后者, 充分体系其低风险陛。如何令风险可 控?上述案例证实,通过加大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配比,可以将风险降低到 可承受范围,即实现风险的可控。
与时间长跑,稳定的收益会创 造奇迹
《荀子・劝学》有云:不积跬 步,无以至千里。理财中,保持稳步 进取,理财者将在长跑中获胜。
假设老王和老李两家人,一家 喜欢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另一 家喜欢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不同 的是,老王家选择的浮动收益类理 财产品盈利性并不稳定,但总体而 言,两家的平均年收益均为10%。那 么12年后,两家投资收益如何?见 表3及附图。
可以看到两家收益逐渐拉大,家 庭投资收益差距最后高达116.46%。 可见,保持收益的稳定性,对于长期 投资而言至关重要。
想稳健地赚钱,同时收益不要 太低?
很多投资者有这样的预期:既能 稳健地赚钱,同时收益又不要太低。 在市场提供的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 信托产品可能就是其中一种。
信托的原理是委托人(一般是机 构)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投 资者购买了信托产品,同时也成为了 信托产品的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 拥有日后享受约定收益的权利。
作为信托产品的一类,固定收 益信托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收益固 定――只要持有到约定期限,即可获 得约定的固定收益,一般为年收益 7%~10%。与债券,银行存款相比, 它算是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中的“老 大哥”了。
除了收益固定,它还拥有期限确 定,保障充分,安全性高,不能通过 大众媒体宣传,募集迅速,受银监会 监管,由银行托管,有风险,需甄别 等特点。
由此可见,在A股表现不佳的时 候,固定收益产品的优势就凸显了出 来,从而成为投资者控制风险、博取 高收益的利器。
筛选固定收益类产品
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达40977.73亿元,突破4万亿大关,其资产已相当于公募基金的2倍,受股市连续下跌的影响,三季度末公募基金净值规模已缩水至2.1万亿元。
央行宣布,从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准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将逐步降低,以及短期理财产品的发行减少,信托理财产品的收益也有下调的可能,此时抓紧购买期限较长的信托理财产品不失为理财的上上之选。
正当其时
很显然,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表明,银根有了放松迹象。当银根收紧之时,为了及时享受加息收益,投资者一般应选择期限较短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货币政策转向宽松,投资理财就该逆向操作,考虑用期限较长的产品来锁定未来的收益率。
信托产品就是一种为投资者提供较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投资期限相对较长的金融理财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信托产品虽然比较稳健,但由于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较长,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应注意下述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根据信托理财产品自身的特征,其投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因而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且对资金流动性有一定要求的投资者要谨慎投资。
二是产品收益率和风险程度是挂钩的。高收益的前提是要承受高风险,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产品
三是要选择一个好的信托公司。目前,我国有50多家信托公司,有央企系、银行系、地方政府系、上市公司系等等,大型央企控股的“中”字号信托公司由于股东背景实力强,所以相对稳妥一些。同时,各家信托公司的投资策略各不相同,产品特性也有所区别。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充分了解产品的特性,尽量选择那些净资本较大、且投资比较稳健的信托公司产品,确保投资安全性。
最后,还应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
问题凸显
硬币总有它的另一面。2011年信托行业尽管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更要引起重视的是,行业内在的自身问题也正在不断暴露和凸显出来。
目前,我国信托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管理制度和市场体系建设还不完善,这也直接骤升了行业的潜在风险,如曾经非常畅销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可能会出现延期支付的情况,而一些和股市挂钩的产品收益估计也会受到严重影响。一旦产品风险爆发,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会更加惨重。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 信托 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 “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主权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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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投资需求的增加,不同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创新研发能力正逐渐成为它们吸引投资者、彰显自身实力的重要手段。银行理财产品自2004年首创以来,品种和销量逐年剧增,其资金和发行规模远远超过信托、基金和保险等资产管理产品,但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然后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
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2004年首创以来,从无到有,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为年销量超过十万亿的庞然大物。目前,它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增加客户规模、提高银行利润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渠道。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
(一)2012年理财产品发行量同比增幅回落,季节效应显著
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飞速发展,产品发行数量同比增长接近一倍,2011年下半年银监会加强对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并且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强化了对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对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标准提出更高的规范化要求。随着监管环境的变化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2012年开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稳健发展期,产品发行规模继续稳步攀升,但增长速度大幅回落。
据银率网数据库统计,2012年各商业银行共发行28929款理财产品,同比增长26.8%,显著低,2011年的近100%和2010年的80%增速。
图112012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量增速回落情况
(二)2012年理财产品收益率水平不断下行
在全球低利率环境下,2012年央行先后两次调低存款准备金率,并分别,6月份和7月份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受整体利率下行影响,2012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表现出连续下滑态势(如图12)。同时,随着监管层强化银信合作和资产投向监管,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选择尤其是融资类高收益资产受到明显限制,理财产品投向向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工具和短期债券集中,也带动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水平不断下行。
图12理财产品收益率曲线整体下滑情况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一)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应高度关注交叉风险
在发展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模式时也应警惕银信交叉风险:包括在理财资金设立信托方式中商业银行利用信托混业经营平台规避监管的风险行为;在理财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方式中信托业务风险向银行理财资金转嫁给银行带来的声誉风险;以及在信托资金购买银行信贷资产发行理财产品方式中,银行信用风险的转嫁对信托资金进而对理财资金及其收益兑付造成的风险。
(二)外资银行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的市场风险增大
国内的结构型产品包括股票类、汇率类、商品类产品,其中股票类结构型产品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中资银行难以直接参与到境外衍生品市场以及产品设计能力不足等因素,其发行的产品大多是购自外资银行,即该类产品几乎都是外资银行直接或通过中资银行间接发行的。
(三)结构性产品的真正风险――银行操作风险
事实上,理财产品的市场表现最终取决于产品的设计结构和对风险、收益的平衡取舍。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发行结构型理财产品尤其需关注两大操作风险:一是因内部流程问题导致的产品设计缺陷,或用于产品测试的数据信息和质量发生偏差,或未经充分测试的错误定价,这是导致声誉风险的产品原因;二是因为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提示以及不恰当的营销行为,即“将产品卖给了不该买的人”,这是导致声誉风险的销售原因。
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建议
(一)整合金融控股集团资源应对分业经营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业模式,经营和监管均分离。国内银行依靠自身的力量不能完成创新,往往需要与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公司等合作,特别是难以开展跨行业创新,涉及到此类业务就困难重重。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商业银行(金融集团控股下的)进行理财创新,特别是针对少量VIP私人银行客户。
(二)金融市场发展限制下研发结构性产品
长期以来,银信合作产品以及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主打”,但其客观上造成了信贷规模控制的灰色区域,减弱了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2010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理财产品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这一主要领域进行规范,尤其对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约束和限制。而结构性理财产品由于国内金融衍生交易相对缺乏,更多来源于国外投资银行,相关挂钩标的价格或指数更多与国外金融市场关联,一般国内投资者信息获得极不对称。为此我国银行理财应立足国内银行自身优势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现状,重点创新发展以人民币衍生交易为基础的结构性产品和组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避免产品同质化
客户的理财意识也是越来越强,金融‘脱媒’这一新趋势也将长期发展。因此,各类理财产品的设计,将是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而产生,如保值需求、增值需求等等。对于保守型客户,希望实现保值,不仅要为其规划个人理财方案,其中包括资产配置、税务、保险,还要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对于进取型客户,希望实现增值,则要为其规划投资行为。比如创新设计理财产品,不动产投资,私募基金,艺术品投资等等新产品、新理财。对于高端客户,希望实现传承财产,可以借助信托创新理财产品,实现家庭成员财产分割、家族财产高效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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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从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供给行为分析[J].经济导刊,2011,(2):3233
金融改革推进了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一是外币理财产品成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开端。2004年初,中国银行和光大银行率先集合零售客户的小额外币资金,运用于国际金融市场,构造对私外币理财产品,可视为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真正开端。二是利率市场化及汇率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快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2004年,国内商业银行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高于储蓄存款利率的有利条件,纷纷推出了各自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目前,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规模迅速扩张,成为理财主导市场。三是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制度(QDII)的推出,加快了双币理财产品的发展。2005年,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大幅回落至同期限储蓄利率以下,使得人民币债券型理财产品失去发行基础。在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困难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陆续发行了联结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双币理财产品。随着2006年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制度(QDII)的推出,双币理财产品开始迅速发展。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具有一定的规模。外资银行背靠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综合经营平台和长期运作理财业务的经验,其理财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要明显高于中资银行。中资银行则着重于产品的发行规模和市场扩张,包括代销外资银行的理财产品。目前,由中资银行发行的产品数量已占到总体产品的近90%。
由低风险投资领域逐步向高风险领域拓展。早期,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以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的各类债券以及有担保或可回购的信托产品为主,主要特点是保障客户本金并且收益固定。2006年以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与汇率、利率、商品、股票指数、一篮子股票相关联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应运而生,使理财产品种类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
国内理财产品市场发展时间短,但发展速度却非常快。2005年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额是2000亿元,2006年是4000亿元,2007年则突破了1万亿元,其中信贷资产类、股票类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2007年,理财产品所联结的基础资产分类数据显示,信贷类产品占32.17%,股票类产品占24.58%,二者合计达56.75%。
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应高度关注交叉风险。信贷类产品和打新股产品的大量出现离不开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然而,在发展银信合作的理财业务模式时也应警惕银信交叉风险:包括在理财资金设立信托方式中,商业银行利用信托混业经营平台规避监管的风险行为;在理财资金购买信托产品方式中,信托业务风险向银行理财资金转嫁带来的声誉风险;以及在信托资金购买银行信贷资产发行理财产品方式中,银行信用风险的转嫁对信托资金进而对理财资金及其收益兑付造成的风险。此外,在国内部分银行已有信托公司入股的情况下,银信合作下的理财业务伴随着更为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
外资银行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的市场风险增大。国内的结构型产品包括股票类、汇率类、商品类产品,其中股票类结构型产品占据主导地位。与信贷类和打新股这两类产品不同,股票类结构型产品以外资银行为主,由于中资银行难以直接参与到境外衍生品市场以及产品设计能力不足等因素,其发行的产品大多是购自外资银行。从基础资产的进一步分类看,股票类结构型产品联接的股票、股票组合、股票指数、基金等主要来自包括美国市场、日本市场、欧洲市场等在内的全球市场,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振荡加剧,结构型产品的市场风险凸显。
结构型产品的真正风险――银行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发行结构型理财产品需关注两大操作风险:一是内部流程问题导致的产品设计缺陷,或用于产品测试的数据信息和质量发生偏差,或未经充分测试的错误定价;二是因为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提示,以及不恰当的营销行为,即“将产品卖给了不该卖的人”。
发展建议
加大理财产品创新力度,避免重复性产品。尽管2007年商业银行本、外币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已超过3000余只,但存在相当部分的重复性产品。一方面,由于中资银行发行的结构型产品多是购自外资银行,这种格局进一步制约了中资银行的产品创新;另一方面,过度依赖打新股等产品获得市场效益的竞争策略本身具有相当的同质性和不可持续性,不利于形成银行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商业银行应在内部机制和人才储备等方面为加速创新做好准备,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在体制上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创新的引导和促进。
科学设计产品,确保风险与收益的基本均衡。由于目前较为复杂的结构型产品基本上是中资银行购买自外资银行,因此作为这类理财产品直接销售方的中资商业银行应立足客户和市场,先对产品进行修改、测试和完善,科学预测预期收益率。同时,商业银行也应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研究开发理财产品,科学设计产品风险结构与收益结构,确保风险与收益的基本均衡。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市场发生不利变化,应及时按规定或约定终止产品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中国信托业;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
一、对中国信托业发展理论、监管政策与展业经营的全面反思
(一)理论准备先天不足
“一法两规”之前的信托业(准确地说,应该是信托公司群体,因为那时的信托公司所做的业务,并非真正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事实上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对外融资窗口和投资公司。这期间,所谓信托公司其实名不符实。
“一法两规”之后,信托公司实行了重新登记,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力促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中来。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业的定位可以归纳为“信托理财”、“私募”、“混业投资”等。信托公司从以前的“乱业经营”逐渐回归信托本业。
但是,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来讲,其发展仍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发展规划。目前亟需研究的理论问题至少包括:分业监管下的信托业统一竞争规则问题、分业监管下信托业的功能监管试点问题、信托业本身的产业独立性问题、信托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群体在信托业中的功能定位问题、信托公司的金融性质问题、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问题、信托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问题、信托公司作为一类特殊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与方法问题,等等。
在上述问题没有研究清楚、没有定位清楚的情况下就开始了“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必然是包括监管部门、信托公司在内的市场参与各方都在黑暗中摸索前进,那么在展业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再所难免了。因此加强信托业的相关理论研究,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行业发展政策与监管政策,应该是目前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制度建设后天失调
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新型信托业务是从“一法两规”之后起步的,但展业四年以来,整个信托业的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除了2005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之外,其他的法规或规章都还是对既有法规的补充或完善,而为信托公司业务立规的新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的法规制度建设没有跟上,造成信托公司业务经营上“无法可依”,只好“自谋其策”来解决经营上所碰到的问题。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信托公司十三条业务,至今除了资金信托有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之外,其余业务均还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即使有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最初“一法两规”中的其中“一规”。其他有待完善的信托业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至少还应包括:《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税收管理制度》、《信托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托合同规范指引》等。
另外,已颁布法规中多处提到从事相关业务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如《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但包括信托经理资格在内的所有信托从业资格制度至今也没有出台。这样,相应法规本身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在信托规制上,应当具有自洽性,也就是各政策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政策导向必须具有同一性,要有利于行业自身的生存和特有盈利模式的形成,有利于行业实施风险管理。但现行信托规制有很多地方却不能达到这样的要求。这一点我们会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市场准入何以为凭:资本金是否能彰显理财能力
目前国内对信托公司营业牌照进行了相当严格的市场准入,虽然有相当多的公司希望重新登记注册,但自从2004年到现在,监管当局并未发放新的信托公司经营牌照,这也凸显了目前的信托公司牌照的稀缺性和资源性价值。但在信托公司的准入资格与标准上,却有必要细细思量。
关于信托公司的市场准入,根据《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从股东资格、注册资本、人员、组织、场所、设施、制度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最为刚性的设立条件就是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即第14条明确指出“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从理论上来说,作为以信托理财为主营的信托投资公司,应该给予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以市场准入。也只有这样,才会有信托业的发展壮大。但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规定是否能将具有理财能力的机构引入到市场中来呢?资本金是否能够彰显信托公司的理财能力呢?高达3亿元的注册资本对一个以理财为主营的信托公司来说,其作用何在呢?实在有必要做仔细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法定资本金的功能有二:一是作为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二是作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资本信用。另外,作为金融机构,资本金还有一个特殊功能,那就是覆盖经营过程中的非预期损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预期损失,主要通过合理的金融产品定价来覆盖,通过产品定价将预期损失风险转嫁给客户;第二类就是非预期损失,无法通过产品定价来转移风险,但可通过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这也就是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的原因;第三类是极端损失,只能通过压力测试等方法来管理和规避。
但在现行的信托监管规制下,一方面在信托理财业务上缺乏风险缓冲机制,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资本金的使用上,可以进行实业投资、证券投资,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等。在负债业务被严格禁止的制度安排下,加之在自有资本金和信托理财资金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自营业务也就没有任何的外部资金来源。这样的资本金使用方式,其实已经使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制度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因为信托公司已没有负债业务,现行信托公司广泛开展的资金信托计划本质上是资产管理业务,受托人并不承诺还本付息的责任,合理的理财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信托公司的资本金作为自营业务的资本来源也可以用于发放贷款,但这是以超过100%的资本充足率来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所以法定资本金制度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中所谓的覆盖非预期损失风险的功能也不再存在。这样现行信托公司人民币3亿元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仅仅成为投资人申请经营信托业务的一个资本额门槛。但是否信托公司注册资本越高,其理财能力就越强呢?
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说,一个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它的理财能力,因为它得到了委托人的信任,而一个理财能力差的受托人迟早会被委托人抛弃,最终其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当然也就会逐渐萎缩。根据2004年和2005年信托公司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显示,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与实收资本两组数据的相关系数两年均为0.29[4]。也就是说,一个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其实收资本相关性不强。
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看,由于受托资产管理规模决定于理财能力,而不是资本金的大小,一个公司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也没有必然联系,资本金过大反而会引起自有资本管理与受托资产管理之间的冲突,并可能使问题矛盾凸显。因此,信托业发达国家对信托机构注册资金的要求很低,甚至限制自有资金的规模。可见一个信托机构的理财能力与其资本金大小也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既然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大小与其理财能力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法定资本金制度所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并不存在,所以现行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起到相应的作用,没有发挥其相应的功能,甚至没有发挥任何功能。因此,现行信托监管还缺乏一个完善的理论体系,没有完善的理论体系作指导,信托监管的政策框架也是不能自洽的。
(四)信托理财误入歧途:基于项目融资而非基于账户管理的信托计划
目前,我国的信托公司基本属于以下情况:在某企业或某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而通过银行、证券等其他渠道融资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在项目考察的基础上,根据其融资额度、期限等设计相应的信托理财产品(计划),面向社会发行。这成了目前国内信托产品发行的主要模式。上述模式的本质是项目融资,在相当大程度上只是一种高息的项目融资债券而已,只是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穿上了信托理财产品的外衣。这种基于项目融资而发行的资金信托计划,其依据是2002年7月18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其实,在该办法中,丝毫没有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应于一个融资项目的意思,相反,在其立规本意中还有集合信托资金的组合管理的意思,如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中,明确包括了“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和“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的规定。但由于该办法第6条作了“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的规定。这使得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动员能力相当有限,在一个有限的资金规模下,要想做出组合管理来,也就成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上面提到的现行信托规制缺乏其应有的自洽性。
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产品)也只有从过去那种“项目融资导出信托资金”的融资歧途,转变为“信托资金搜寻投资项目”的理财正途,锤炼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变过去的项目融资的信托计划为基于账户管理和投资理财能力的展业模式,信托公司才不会在信托歧途中迷失自己,才可能在激烈的机构理财竞争中有所作为。
(五)产品流动如梗在喉:难以流动的信托产品
目前,在现行信托规制下,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发行范围被限制在以省、直辖市为主的行政区域区,“200份”的限制也使得信托产品的规模难以做大,加之信托产品本身难以分割和未实现标准化,这就严重制约了产品本身的流动性。
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三者不可或缺,重新展业时间不长的信托公司,本来在产品安全性上给投资者已留下了顾虑,而今又在流动性上存在梗阻,也就只能在收益性方面给予投资者较大的弥补。这形成了信托公司不得不面对如下的客户局面:在项目融资方一端,如前所述,信托公司所发行的绝大多数信托产品,大多是在某企业或某投资项目存在资金缺口,而通过银行、证券等其他渠道融资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才向信托公司提出了融资需求,因此信托公司所面对的融资方,大多是高风险客户群体。而在理财客户一端,信托公司所面对的,也是愿以高收益性来弥补信托产品安全性和流动性缺陷的高风险投资者,这使得在目前信托规制下,信托公司本身从事的就是一个高风险的事业。这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但就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的现状来看,从制度设计、信托规制、公司治理、产品设计,再到信托公司的人力资源储备,都使得信托公司在提高自己的风险管理能力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在提高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方面,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六)声誉风险难于管理:缺乏风险缓冲机制的制度安排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经营范围”一章的规定,从账户管理的角度,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营业务,也就是以自有资本从事的经营业务;另一类是理财业务,也就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代其理财的资产管理的业务,简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从自营业务来看,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信托公司是惟一可以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投资的金融机构。但同时,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又被严格禁止,并且自营账户与理财账户之间有严格的防火墙,那么至少在自营业务领域,信托公司已丧失了资金融通的功能,因而也就不再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了。相反由于受到银监会(局)的严格监管,在投资领域不仅没有任何优势,反而处于劣势。甚至在资金动员能力上,还不如市场上任何一家投资机构,因为一个普通的投资机构还可以负债经营。缺乏资金融通能力的自营业务一旦出现项目投资流动性风险,就只能用资本金所投资的其他项目资金来覆盖,而信托公司资本金又相当有限,其他项目资金本身也有流动性问题,这就使得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
从理财业务来看,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制,每个信托理财计划最多200份的信托合同和最低5万元的理财额度将信托理财严格限制在有限私募的范围内。不仅每个信托理财计划被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并且同一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集合信托计划运用于同一法人①[注: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这就使得各信托理财账户之间不能有资金往来,信托计划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处在监管当局的严格监控之中②[注:参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5年9月。]。即使某一信托计划到期清算时出现亏损,也不能用自有资本金,更不能用别的信托计划通过关联交易来弥补。其结果就只能是不能按照当初募集资金时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交付信托财产,甚至出现连投资者当初的本金也不能保证的情况。而这对于以“专家理财”自诩的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声誉损失。也就是说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在一个信托公司成十上百的信托计划中,只要出现一个信托计划亏损,那么信托公司就只能无助地承受自己的声誉损失。但信托公司作为“以声誉为经营之本”的机构,失去了声誉,也就失去了可以安身立命的资本。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托公司经营的其实是自己的理财声誉。但是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一方面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理财计划达到预期收益率,另一方面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或化解可能出现的理财风险,只能无助地凭任自己的理财声誉遭受损失。这种制度安排构成了信托公司理财声誉维护与风险缓冲机制缺失的矛盾。
目前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计提5%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这对于动辄上千万上亿的信托资金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综上所述,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整个信托业是缺乏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和化解理财风险的。一个缺乏风险缓冲机制的行业,也就绝无可能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七)信托监管见子打子:忙于堵漏的信托监管
正如前面所述,自“一法两规”之后,我国的信托监管政策除了2005年初出台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并没有其他正式的信托法律法规出台,只是在这期间,银监会通过一些“通知”对“两规”进行了一些补充。如2002年10月的《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14号文”)、2004年12月的《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2004年12月并实施的《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异地信托的一个文件)、2004年12月并实施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实施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12号文”)等。以上这些规章均是对“一法两规”的其中“一规”——《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和完善,并且更多地表现为对“两规”的一种“修补”和对出现紧急情况的“应急救火”。信托监管被信托公司牵着鼻子走,信托监管见子打子,忙于堵漏,而对于一些有助于信托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却始终没有跟上。
营业信托制度本来就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一整套严密的权利义务体系,信托业就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没有严密的信托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支撑,信托业也就失去了可资凭靠的基础,其本身的发展也就成为空中楼阁,即使非理性地繁荣一时,也将经不起任何“风吹雨打”。因此目前国内信托立法的现状如果得不到改观,必将影响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八)理财业务各自为政:同样的业务,异样的政策
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截止2006年2月末,我国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达15.12万亿元。社会的理财需求随着民间财富的积累与投资工具不足而呈快速增长之势,而中国金融管理又采取了分业管理的金融政策,加之理财业务又是在分业监管制度形成之后出现的新型金融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甚至发改委等各自部门及其监管下的机构就开始了对理财业务的竞争。目前,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的本外币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联结保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发改委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等,都在利用信托原理,广泛开展理财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信托理财市场的纷争和混乱。
事实上,自2001年《信托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金融机构开展的理财业务都是典型的信托理财业务。但是,由于不同金融类别的机构受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导致不同金融类别机构开展的同一信托业务的监管政策不一致。相比之下,冠以“信托”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所受到的监管在所有金融业态中最为严格。不同的监管尺度难免造成有的金融类别机构及其监管部门有“抢夺金融地盘”的嫌疑[5]。
因此,信托理财市场的统一监管是个必然的问题,由于信托原理被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所运用来从事理财业务,在全球金融混业管理的大趋势下,我们可在分业管理的大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创新尝试。建议成立统一的信托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统一实施信托业务的监管,从功能监管的视角来协调各金融业态的信托业务开展,统一理财业务法规,避免各金融业态监管部门及其监管下的金融机构各行其是,以维护我国理财市场的公平竞争,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从制度上保证理财市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基于以上对中国信托业的反思,为促进中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中国信托业、信托公司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2)加强中国信托业基础性的制度建设;(3)建立信托资金(财产)的强制托管制度;(4)实行基于声誉管理的信托公司异地业务资格管理制度;(5)建立信托产品的场外交易市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6)实行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制度;(7)发展产业投资信托和创业投资信托制度;(8)探索分业监管下的中国信托业功能监管。
二、
我国信托业在经历“推倒重来”式的第五次清理整顿之后,以“一法两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和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记为历史分界线,以“私募理财”为监管定位的中国信托业重新起航。当初,监管层、信托业界和理论界都对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寄予厚望,认为“信托业即将迎来春天”[1]。
从2002年7月爱建信托发行第一个信托计划至今,重新登记后的中国信托业已有四年的展业经历了。截止2005年末,全国59家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产683亿元,负债191亿元,所有者权益492亿元,管理的信托财产2259亿元[2]。第五次清理整顿前59家信托公司原有的1300亿元负债基本清理完毕。信托业在自身产品设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同时,信托业在功能定位、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等方面仍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也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仅四年的时间,就有“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庆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四家公司先后被停业整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还没有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如此命运多舛,如此让监管部门头疼。但每三五年来一次整顿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这绝不仅仅是信托公司本身和监管本身的问题了[3]。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对中国信托业,特别是重新登记后的信托业进行深入反思,并希望对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王轲真.信托业即将迎来春天[N].深圳特区报,2002-05-20.
[2]钦安.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详述信托业家底[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4-20.
[3]袁江天,透过历史、现实与国际经验看中国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06,(7).
提起信托理财产品,近期有这样两则新闻困扰着投资者,一方面是部分银行信托产品提前终止公告不断,另一方面则是银行发行此类理财产品,瞬间售罄。为什么这样矛盾的两种现象会同时出现,关于信托理财,还有哪些投资机会值得人们期待呢?
矛盾产生于银行与市场的博弈
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一直受到市场的青睐,也一直是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重要角色,但是自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这种情况出现了转变,银行不仅减少了该类产品的推出,同时也降低了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那么为什么仍然受到投资者的热捧呢?这是因为与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信托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并没有彻底改变。建设银行近期推出的利得盈信托贷款型2009年第1期投资周期为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18%,而6个月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仅为1.98%。由于信托类理财产品中有相当数量产品的借款人是垄断性的行业或大型集团企业,它们的生产经营稳定,盈利能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因而产品的风险较低,在经济不景气、市场动荡的今天,尤其符合投资者保守投资的需求。
有需求,还必须有供给,这样才能达成交易。投资者青睐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又是什么态度呢?与投资者高涨的热情相反,银行对信托产品的态度似乎较为冷淡,在记者向银行咨询信托产品提前终止问题时,个别银行表示,这类产品不是当前销售重点,没什么好谈的。
其实,信托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热潮在2008年底已经开始,近两个月仍在持续。究其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袁增霆对《小康•财智》记者说:“产品提前终止是出于银行自身产品管理,当它认为这些产品不能更好地提供价值创造时,就会出现提前终止,这与市场大环境有很大关系,比如说降息。”2008年下半年的多次降息,以及央行放松对商业银行信贷规划的硬约束,使得在当时通过银行信托理财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负担了比现今实际利率高很多的利息负担,为了节约成本,企业一般选择提前还贷,再借新贷,也因此银行只能提前终止相应的理财产品。
另外,降息和放松银行信贷规模的措施,使得银行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直接发放贷款,而非通过理财产品曲线发放贷款,这是因为存贷利差要比理财产品收益率与贷款利率的差值更大,银行发行信托理财产品的动机大大减弱。对此,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王玉珍这样告诉《小康•财智》记者:“银行是否发行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是看具体项目的收益和风险,央行放松信贷规模要求,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对信托理财产品的依赖。银行在设计推出某种理财产品时主要考虑两种因素,一是银行整体发展规划,二是市场对该类产品的需求情况,如果两者不对称的话,仅是市场需求并不足以让银行推出此类产品。这是一个双向的需求互动,但总的来看,银行的主动性更强一些,选择余地更大一些。”
两类产品或成市场热点
其实,按照产品运作方式的不同,信托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银信合作类产品,这类产品已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了半壁江山,它的运作方式一般是先由委托人与商业银行以银行理财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然后再以商业银行为单一机构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以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为载体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二是由信托公司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集合类信托。
不同运作方式造成两类信托产品在设计和发行上的一些差异,首先,一般后者的投资门槛更高,前者投资起始金额一般为5万元,而后者动辄上百万;其次,后者的投资期限比前者长很多,目前,银行发行的信托产品多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的短期限产品,而后者的投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最后,由于信托类理财产品的转让平台并不发达,投资者没有提前赎回的权利,产品的流动性较差,所以为了弥补投资者这部分损失,一般后者的收益要高于前者。
目前,人们感觉到的信托理财产品发行收缩,主要指的是银行的发行情况,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赵杨在接受《小康•财智》记者采访时提供的数据显示,2月份由信托公司直接发行出售的信托理财产品发行情况稳健,无明显减少。2月新发行产品共36款,其中包括证券投资类13款,基础设施类4款,房地产类7款。
虽然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信托理财产品不太可能出现像去年那样的发行热潮,但是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新的投资热点。专家建议可以重点关注基础设施类信托理财产品,这主要受益于政府刺激经济增长的4万亿投资,并且政府的参与使得该类产品的安全性提高。另外,产品创新可能成为热点,王玉珍和袁增霆都很认同这一点。今年国家将推进房地产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等工作,这些领域都大有文章可做。虽然中资银行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参差不齐,但是目前已有个别银行崭露头角,如工商银行发行的红酒期权信托产品,建设银行发行的普洱茶财产受益权信托产品,都受到了市场的一致好评。
警惕四种风险
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信托理财产品的安全度已经很高,并且目前尚未出现因投资项目失败,导致投资者大幅亏损的案例,但是个人信托理财仍存在一定风险,需要提高警惕。
一、信用风险,主要指信托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能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受益和偿还信托资金,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对融资者、承租人、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二是对担保、抵押、反担保的各项要件审查不细,核保不严,抵押物不实,缺少法律保护措施。
二、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是指由于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信托机构不能比较方便地以合理的利率介入资金以应付资金周转不灵,从而发生的支付困难;另一方面是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资金投资房地产、股票、基金,由于大量资金被套牢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投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的风险。
四、政策风险,由于理财产品都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环节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目前,正处于经济动荡期,也正是国家密集出台各种政策法规的时候,政策的不确定性加大了信托理财产品运行的不稳定性。
投资秘诀
虽然近几年信托业在中国发展迅猛,信托理财产品不断更新,但是由于它的投资高门槛、宣传力度小以及销售期限短等特点,普通投资者想将投资重点转向信托产品,则需要密切关注信托公司和银行的新闻动态,及早准备,以免勿失良机。
目前,信托理财产品的种类多样,人们在购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专家建议,今年投资理财的主旋律是稳健保守,控制风险,信托理财也不例外。从投资项目看,一般基础设施类较为稳健,投资工商企业的信贷类相对稳健,证券投资类风险最大,但是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赵杨提醒投资者,投资风险必须具体产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在选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时,人们应该详细考察,慎重选择。
首先,考察发行方,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一定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银行和信托公司;
其次,考察信托产品本身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一般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选择信托时就要看投资项目的好坏,如项目所处的行业、项目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偿还。
假如真的“闭着眼睛”进场理财,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事实会证明“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就如同“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一样,是一种疑似“坑爹”般的大忽悠。正在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中产家庭不妨擦亮眼睛来看看那些今年理财的“伤不起”,避免“你若理财,财便离你”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
红酒:“黄金液体”的翻江倒海
在今年春节的电视屏幕上,各路明星风光亮相,但似乎少了一位以往出镜率颇高的明星,那就是“小燕子”赵薇。而导致赵薇非常“低调”的原因可能就是她和丈夫以400万欧元收购波尔多圣艾美浓产区的蒙罗酒庄,却不幸成为了投资高端葡萄酒失败的典型案例,大眼睛的“小燕子”在龙年春节面临的可能是欲哭无泪的投资亏损。
近年来,被称为“黄金液体”的红酒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追捧,不少富豪纷纷加入了“翻江倒海”般的红酒炒作。以国内炒家非常熟识的法国红酒拉菲为例,据伦敦国际红酒商交易协会的统计,1982年出产的拉菲,在2006~2007年的价格为1.2万~1.3万元,此后一路攀升至5万元,10年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857%。同期的黄金的涨幅仅为4倍,而国内A股更几乎是“零涨幅”。另据独立研究机构莫尼塔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06年、2007年和2010年,红酒指数的年度收益率超过了黄金的年度收益率。行情一波又一波的上涨,吸引了众多参与者的目光。姚明退役后通过拍卖高调宣布进入葡萄酒行业就是这股热潮中的一个缩影。于是,原本仅是用来喝,最多也仅是用来“欣赏”的红酒,近年逐渐受到中产家庭的关注。以拉菲为代表的法国高端葡萄酒在中国民间投机资本的助推下,身价更是不断飙升,吸引了众多富豪“闭着眼睛”进场。上海红酒交易中心的成立更是拉开了国内红酒投资的序幕,让红酒成为了像股票一样炒作的投机品。
不过,葡萄酒并非越老越好。装瓶后的葡萄酒依然会不断生长、成熟,在经历提升、老化的过程之后,最终达到巅峰状态。收藏的葡萄酒应该在老化前到达价格高点,而不应成为“传宗接代”的宝贝,泡沫注定会在耀眼的光芒后开始破灭。伦敦国际葡萄酒交易所的数据显示,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度受到市场疯狂追捧的标志性品种――2008年拉菲的价格,从去年3月的历史最高价1.15万元/瓶跌到7000元/瓶,跌幅超过45%。拉菲的领跌使得整个红酒市场的后续投资客相继“中弹”,成为了退潮后的“裸泳者”。去年10月,在香港苏富比“珍稀佳酿”拍卖会上,包括1961、1995、2000和2005等多个年份的大量拉菲酒流拍,成为了2009年拉菲“发酒疯”以来,苏富比、佳士得珍藏红酒首次出现的流拍纪录。对于那些“闭着眼睛”进场投资红酒的富豪来说,在这一刚刚兴起的投资市场环境中,运作链并不完善,还仅局限于销售终端的买卖。在投机热度持续高涨的同时,风险也在相应的逐步累加并已出现泡沫,而一旦泡沫破灭,红酒投资者将严重受创。
房地产信托:多米诺骨牌的开始
限购、限贷等调控举措令房企的资金链承受着一轮又一轮的压力,融资成本介于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房地产信托开始受到开发商的追逐。于是,去年上半年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疯狂发展,仅用了半年时间就完成了超过2010年全年1倍以上的资金量。其中就有不少富豪纷纷“慷慨解囊”,看好房地产信托较稳定的挂钩产品。但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大规模发行信托产品的背后是“出来混,总有一天要还”的现实。于是,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成为了今年中产家庭理财最需警惕的风险。
中金公司一份针对房地产信托的专题分析报告显示,今年预计房地产信托到期规模2234亿元,总还款额约2500亿元;2013年预计到期规模2816亿元,总还款额约3100亿元。其中,今年将是房地产集合类信托的偿付高峰,第三季度到期规模约1000亿元,其他季度到期规模350亿~500亿元。其中3月份是小高峰,到期规模约220亿元;7~9月则是到期的大高峰,每月平均在300亿元以上。随着兑付高峰的到来,房地产信托无疑成为了中国信托业的“敏感词”,房地产信托到期兑付风险浮出水面,这或许是一副布局复杂的多米诺骨牌推倒的开始。
高收益的房地产信托有多大风险?房地产信托兑付资金以楼盘销售回款为基础,但在现有的限购、限价和限贷等调控措施下,房地产商销售回款速度放缓,难度增加。同时,由于银行借贷、资本市场融资等筹资渠道受阻,即将进入集中兑付期的房地产信托更是加剧了兑付风险。
由此看来,中产家庭在出手购买房地产信托产品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吃透条款。首先要看清挂钩标的房地产企业实力及偿还能力是否足以抵御风险。其次要看抵押和质押,如抵押和质押部分远超过项目价值,则保障性更强。另外,房地产项目本身的含金量也特别值得关注,如地段好则销售回款会快,资金回收影响小;如地段偏远,市场认可程度不高,则收益就要打个问号。整体而言,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运行成功与否,主要看相关地产项目开工、完工和销售,只要整个过程运营成功,资金及收益往往还是有保障的。
红木:再“红”也得能变现
继红酒和房地产信托之后,另一款吸引富豪目光的“红”字信托产品――红木信托也崭露头角。据悉,该款红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业内首款红木信托产品,募集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最低投资门槛为5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实行分级制,即投资金额在50万~300万元的客户对应的预期年收益为9.5%~10%,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客户对应的预期年收益为10.5%~11%,其预期收益水平目前来看已稳稳地跑赢了CPI。此外,该款红木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主要投资购买的红木原料为交趾黄檀和卢氏黑黄檀等名贵红木种类,是目前国内红木家具企业制作高端红木家具的主要原材料,市场需求量大;同时购买的红木家具主要以小叶紫檀家具为主,还包括少量海南黄花梨、越南黄花梨和大叶紫檀家具,投资和收藏价值较高,市场认可度较高。
一些研究机构分析师就此表示,对于中产家庭而言,除去矿产和中小企业贷款信托这些耳熟能详的投资方向外,国人传统的“保值”收藏――红木产品也成为了投资信托青睐的宠儿并登上了舞台。研究机构分析师表示,红木原料和家具市场虽然经历了多年涨跌动荡,但鉴于红木木材的稀缺性,价格仍存在一定的上涨空间。这是红木信托产品继续走俏市场的原因之一。但也要注意,属于另类投资的红木,其市场也曾经历了假专家、假鉴定和假标价事件,也曾出现过分炒作和价格大幅跳水的现象。
“玩命”赌石:小心“博傻”大战
“一刀穷,一刀富,一刀穿麻布;疯子买,疯子卖,还有疯子在等待”。这一句在玉石行业里流传的行话,说的正是传统赌石的神秘莫测。赌石是玉石行当里延续千年的一个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一块赌石当属和氏璧。近年来,原本在主产地云南、缅甸盛行的赌石已在上海等沿海城市兴起,并且随着玉石文化的普及,在春秋旺季,几乎每个月都有几场赌石活动开幕,而赌石逐渐走热的背后,正是翡翠价格的飙涨。
近年来,翡翠价格可谓“一天一个价,一年翻一番”,除去原材料价格和加工成本的上涨外,翡翠身价倍增的背后还有股市、房市等投资渠道情势不佳的原因。不少有着大笔可投资资金的中产家庭从房产和股市进入了玉石市场,也间接推高了高端翡翠的价格。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翡翠都产自缅甸,近年来不断加快的开采速度使翡翠等原材料的开采已近枯竭,而翡翠原料的稀缺也直接造成了价格的不断上涨。
不过,玉石看似诱人,中产家庭如轻易踏入,却往往会陷入一个无法“全身而退”的“博傻”大战。首先,高价翡翠的变现比较困难且定价机制缺乏规范。由于翡翠是仅东亚、东南亚国家追捧的珠宝,商家一般根据颜色、净度、大小、结晶程度等“民间”标准来确定翡翠的价格,这种无规范的定价机制给高价翡翠的回购带来极大制约。据介绍,翡翠行常用的“玻璃种”、“冰种”、“豆种”标准,在市场中也缺乏一致的鉴定标准。其次,翡翠回购渠道尚不完善,任何翡翠再出手,最多仅为市场价格的一半,且没有多少商家愿意收购高档翡翠,变现十分困难。
另类理财:并非样样都靠谱
越来越个性化的中产家庭对于理财的“口味”也越来越“重”,于是形形的另类投资开始风生水起,逐渐成为了市场中的新星。各家银行推出的另类理财产品,其挂钩的投资标的逐渐从最初的艺术品扩展到红酒、白酒、普洱茶,甚至是手表和更新颖的二氧化碳概念,真有“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语不惊人死不休”之势。
近期,农行发行的一款1年期挂钩陀飞轮手表的投资理财产品,在两三天就募集3亿多元,几乎相当于一家中等规模企业一年的销量,而该产品销售的火爆,也引发了中产家庭对另类理财的关注。据农行的理财经理透露,该行曾考虑过红酒等其他另类理财产品,但觉得“不够新鲜”,而手表的确比较“特立独行”,且陀飞轮手表也有收藏价值,希望通过另类的理财产品在市场中另辟蹊径。
不过分析目前到期的几款理财产品收益,另类理财产品可谓“冰火两重天”,既有不少收益颇丰,也有一些“铩羽而归”。建行发行的挂钩普洱茶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达7.5%,深发展银行2007年发行的挂钩二氧化碳的产品,收益率亦高达14.125%。中行发行的一款挂钩葡萄酒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为7%;工行挂钩沱牌白酒的产品不仅可获得酒品,还可取得最高6.7%的年化收益。然而,一些银行发行的挂钩农产品的理财产品却几乎全军覆没,不是零收益就是亏本5%以上。
“个性”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带来高回报,也存在着高风险。业内人士表示,无论另类理财产品如何发展,始终是小众产品。对于银行而言,如果盲目推广另类理财产品,往往会导致标的良莠不齐,加上定价标准及收益并无统一标准,银行风险也将随之增加;对于投资者而言,另类理财标的商品往往易被爆炒,隐藏着不小的风险。为避免“伤不起”,中产家庭在选择另类理财产品投资时应保持审慎态度,一方面要看产品投资的方向是否“靠谱”,另一方面还应看其结构设计以及是否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驾驭风险,规避“刀刃舔血”
纵观每一轮泡沫,从发酵到最后破灭,最大危害在于扭曲了资源配置、误导人们的价值观,资金不是进入实体经济,而是用于投机。于是,人人都希望通过投机不劳而获,贪婪加剧了泡沫膨胀,助推了产业空心化和投资者的赌博氛围。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过剩性危机”,几乎可以让任何一个有需求的产品营造出获利空间,从而吸引资本的趋之若鹜。在这一过程中,资本的偏好并非投资者对产品的偏好,而是对投资这种产品巨大获利的偏好,有利润就会有追逐的资本让众多投资者在“刀刃歃血”的危机中“兢兢业业”地生存着。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快。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出现爆发式的增长。麦肯锡公司调查显示,2000年到2006年,中国个人理财市场每年的业务增长率高达到18%。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把个人理财业务作为发展重心,并主要通过加强个人理财产品的品牌建设,设立面向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来争夺理财市场。
然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国内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设计上了生动的一课,联接境外股票、商品、利率和汇率的产品出现了大面积的低收益、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现象。但是,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却依然火爆(见表一)。2008年,53家商业银行共发行4456款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估计超过2万亿元,且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52%,高于定期存款利率、CPI涨幅和上证指数的表现,最高到期收益率为30%。这主要是因为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内各商业银行迅速调整研发策略,结合股票市场低迷、个人客户理财需求变化的趋势,推出投资于票据、债券、信托贷款等工具的低风险、收益稳定型理财产品。如工商银行推出“灵通快线”超短期理财、票据投资理财等新产品。
数据来源: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2007年回顾与2008年展望》、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08理财产品评价报告》
就2008年中外资银行风险和收益的比较看,中资银行综合表现要优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为吸引高端客户,产品多数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挂钩类产品,主要挂钩的是境外指数和基金,据统计其平均超额收益率是1.32%,99%概率水平下的最低期望收益率为1.19%。而中资银行的产品总体上处于低风险,低收益类型。大部分是投入国内债券市场、信贷市场并且没有衍生产品,据统计平均超额收益率为1.28%,99%概率水平下的最低期望值为3.45%。一直以来,外资银行的创新研发能力是中资银行学习的楷模,但这次金融危机,从一个侧面启示我们,理财产品的创新要适可而止,风险和创新中还需要寻求平衡。
此外,从2007年中国银行设立国内首家私人银行起,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相当迅速。各家银行已经对这项业务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达成了共识,意味着国内银行对这一市场的争夺开始进入全面竞争时代。由招行和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指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高达30万人。2009年,这一数字将达到32万人,而且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超过9万亿人民币。可见,面向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业务越来越具市场潜力,将成为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业务重心。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约束
长期以来,为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这无疑是给银行理财业务设了一道“防火墙”,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领域,除了存贷业务,只能代销基金、保险等产品,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导致个人理财业务只能在较低的层次上进行操作,基本上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此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专门针对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防范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并没有涉及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问题,使得2008年私人银行业务因风险控制不足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专业理财人才匮乏
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不仅要求有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的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然而,就国内从事理财业务的人员看,多数是由银行原有的客户经理转变而来,受长期分业经营的影响,缺乏证券业、保险业等专业知识。而且,理财队伍趋于年轻化,外资银行的客户经理的年龄,都应该在40岁以上,而我国银行的客户经历年龄基本在30岁以下。年轻的理财顾问往往缺乏经验,容易给高端客户一种不信任感,是近年来国内银行的贵宾客户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不当,市场细分不足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的情况看,过多的重视广告宣传、网点铺设、产品推销,不仅大大加重了商业银行的成本负担,还给银行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对于市场细分却做的不够。从整体上来看,商业银行的市场细分比较粗糙,多数仅以个人财富的规模或者帐户上的存款数额作为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标准,以地理位置作为设置个人理财服务网点的标准,对于其他影响因素,如心理因素、性别因素没有细加考虑。粗略的市场划分,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市场的进一步挖掘,是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缺乏创新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理财产品缺乏创新,同质化严重
缺乏创新是我国金融业一直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数量上出现了爆发性的增长,每个银行都能向客户提供上百种的理财产品,但是多数个人理财产品只是重形式而轻实质,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少。因而,尽管市场上银行类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但同质化现象严重。同质化现象不仅抑制了产品的创新,还加剧了商业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使得商业银行无法短期内获利,甚至出现亏损。
(五)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扩大
近年来,多数商业银行由于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及时、客户信息泄密、理财顾问投资失当等等问题,造成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计划)投诉频发,从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同时,理财资金投资对象的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复杂化则导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也呈现上升态势。尤其是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联接境外股票、商品、利率和汇率的产品出现了大面积的低收益、零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现象。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除了上述问题,次贷危机以来经济环境的变化也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大幅度的亏损使高中端客户的投资出现很大流失,部分理财产品收入的不理想影响客户投资信心,股市的低迷、商品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给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带来巨大的困难等等。探讨应对新挑战的对策显得意义重大。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体系中最重要的是人、产品和系统,而加强与信托机构的合作是目前各商业银行解决分业经营制度束缚的有效措施。因此,以下将从这四个方面提出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培养专业理财规划师
首先,各商业银行应在业务中培养人才,理财专业人才应该主要从优秀的证券投资人才、资产运作人才、投资咨询人才或优秀的保险业务人才、银行客户经理中产生。另外,还需要一些注册会计师或精通税务的经济律师、房地产经纪人、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投资部经理,这些人不仅需要精通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懂法律,外语基础好,还必须有能力应对国外同行的竞争与挑战。其次,加强与国际先进银行的交流,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发挥后发优势。
此外,与国外对比,我国个人理财方面的专业机构成立时间较晚,各高等院校对个人理财专业也不很重视,这是导致专业理财人才匮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从宏观上看,要推进个人理财业务的长远发展,必须从高校开始储备人才,开设相关专业,支持相关课题的研究。
(二)加强产品创新,实施差异化战略
商业银行竞争的核心是产品的竞争,产品的创新使商业银行脱离低层次的竞争而实现不战而胜。然而,创新不能单靠复杂的金融技术和模型,而应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细分个人理财市场,通过挖掘新的市场潜力,实施差异化战略才能真正在竞争中取胜。
因而,创新的关键在于细分市场,创造需求。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拥有的可投资性资财的多少、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所处地域,甚至心理特征、性别等标准对客户进行层次的划分,并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适合他们需求的金融产品。在这方面,光大银行一直是国内银行的典范。光大银行2008年推出专为女性朋友设计的“阳光伊人卡”,凭借其个性化的卡面设计和专门针对女性客户的增值服务体系,受到众多女性的青睐。
(三)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系统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础是建立个人理财业务体系,该体系的涉及银行内部客户信息管理、服务渠道整合、产品梳理与组合、服务流程改革等许多方面,但是其中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
1.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
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建设自己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但是存在软硬件不匹配的问题。多数银行单纯依赖CRM应用软件建设客户资料数据库,没有辅之以呼叫中心、电话银行等作为功能扩充,也没有先进的网络银行和联络中心为支持。此外,CRM的核心是客户关怀,成功的关键在于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具体说来,首先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识别的时候不能单以帐户存款数额的为标准,而要综合客户的各方面信息,同时建立以客户利润贡献率为主要标准的客户价值评价体系。其次,选择最能及时反应客户信息的销售渠道,保证银行客户信息系统的时效性。以花旗银行为例,运用直复式营销,即利用电话、传真、E-mail等多种方式与客户直接沟通,以零距离的方式直接进入CRM系统,既能够使数据库的资料更完善、详实,又节约了大量的信息收集工作中的人力资源。此外,集成呼叫中心的建立是CRM成功的关键,国内银行应该由过去被动的单向模式,即CC的设立只为响应客户需求,转变为双向模式,即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主动获取客户信息。
2.内部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涉及风险管理组织的建设、风险管理流程的涉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个人理财业务而言,商业银行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在现有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个人理财业务纳入现有的系统中。首先,形成风险管理部门、个人金融部门和理财中心各有侧重、分工明确、相互支撑的风险管理架构。然后,做到对理财业务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的全面控制。商业银行研发、销售和管理有关理财计划,必须配备相应的资源,具备相应的成本收益测算与控制、风险评估与监测、内部价格转移等能力和手段,对需要对冲处置的风险要有具体的技术安排。
(四)加强银信合作
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23889款,较2010年增长75.3%,其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21474款,占据全部发行总量的90%,较2010年增长86.63%。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明显提速,并且以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放量增长为特点。
2011年,不仅居民储蓄向理财产品迁移的现象逐渐成为常态,企业出于资产保值增值需求而动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现象也日渐突出,部分公司以发行债券形式募集资金,其后将资金用于相应期限理财产品投资。根据Wind统计,2011年共有85家上市公司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总投资额达304.7亿元,较2010年增加十几倍。
2011年,不仅居民储蓄向理财产品迁移的现象逐渐成为常态,企业出于资产保值增值需求而动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对公理财产品的现象也日渐突出,部分公司以发行债券形式募集资金,其后将资金用于相应期限理财产品投资。根据Wind统计,2011年共有85家上市公司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总投资额达304.7亿元,较2010年增加十几倍。
中外机构理财产品运作风格迥异
中外机构理财产品运作风格迥异
资产池模式成为中资行理财产品普遍运作方式
资产池模式成为中资行理财产品普遍运作方式
从产品设计的特点来看,由于2011年理财产品发行井喷根本原因在于中资行揽储压力的上升,产品资金募集期以及到期至可自由划账的时期,银行可将理财资金纳入表内存款核算,因此理财产品在发行上表现为集中在月末发行新产品,同时产品到期日多设计为月末附近时点。理财产品的募集期(销售期)通常以6~7天为主,每月25~28日是产品发行高峰期限,25日至月末则为已发行产品集中到期的时间段。
从产品设计的特点来看,由于2011年理财产品发行井喷根本原因在于中资行揽储压力的上升,产品资金募集期以及到期至可自由划账的时期,银行可将理财资金纳入表内存款核算,因此理财产品在发行上表现为集中在月末发行新产品,同时产品到期日多设计为月末附近时点。理财产品的募集期(销售期)通常以6~7天为主,每月25~28日是产品发行高峰期限,25日至月末则为已发行产品集中到期的时间段。
从产品运作的方式来看,“资产池”模式成为中资银行进行理财产品运作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资产池”模式最初由具备理财规模优势的大行所发起,后被中小商业银行所追随效仿。绝大多数“资产池”内会配置一定的信贷类资产,从10%到70%不等,信贷类资产是支撑资产池整体高收益的绝对主力,也是银行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等公募基金产品相竞争的优势所在。
从产品运作的方式来看,“资产池”模式成为中资银行进行理财产品运作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资产池”模式最初由具备理财规模优势的大行所发起,后被中小商业银行所追随效仿。绝大多数“资产池”内会配置一定的信贷类资产,从10%到70%不等,信贷类资产是支撑资产池整体高收益的绝对主力,也是银行理财产品与货币基金等公募基金产品相竞争的优势所在。
“资产池”模式下,理财资金采取集合运作的方式,以滚动发行产品的方式来维持资产池运作,通过进行适当的期限错配来获取收益。具体来说,“资金池”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资产池”集合投资进行资产配置,理财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合理安排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保证“资金池”内的最低流动性,以防出现流动性风险。
“资产池”模式下,理财资金采取集合运作的方式,以滚动发行产品的方式来维持资产池运作,通过进行适当的期限错配来获取收益。具体来说,“资金池”通过滚动发行理财产品保证稳定的资金来源,“资产池”集合投资进行资产配置,理财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合理安排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保证“资金池”内的最低流动性,以防出现流动性风险。
实际中,银行通过期限错配、资产回购甚至内部利润转移等多种手段以保证理财业务的规模和收益,为满足理财运作短期限和高收益要求,往往将自身表内债券、贷款、票据等打包成理财产品,让渡表内资产收益给理财资产池以维持业务规模、争取业务发展空间。
实际中,银行通过期限错配、资产回购甚至内部利润转移等多种手段以保证理财业务的规模和收益,为满足理财运作短期限和高收益要求,往往将自身表内债券、贷款、票据等打包成理财产品,让渡表内资产收益给理财资产池以维持业务规模、争取业务发展空间。
客观来说,“资产池”的业务模式具备大规模和连贯性的资金优势,通过集合管理提高产品整体的运作效率,在优化银行业务结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以及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
客观来说,“资产池”的业务模式具备大规模和连贯性的资金优势,通过集合管理提高产品整体的运作效率,在优化银行业务结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以及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
从“资产池”模式对流动性的影响来看,产品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对流动性产生不同的影响。以资产池中全部为融资类标的这种最简化的方式为例,考虑理财资金池和资产池期限错配的情形,如果理财产品期限1个月,资产池中信托产品期限2个月,1个月后产品到期,理财户以拆借资金的方式偿还储户本金和收益,则会产生短期的存款派生的效果,存款总量增长,同时消耗超备资金缴纳准备金。再过1个月,信托产品到期,企业偿还借款,理财户偿还拆借资金,则会发生上述过程的逆过程,体系资产负债表回到初始状态。
从“资产池”模式对流动性的影响来看,产品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对流动性产生不同的影响。以资产池中全部为融资类标的这种最简化的方式为例,考虑理财资金池和资产池期限错配的情形,如果理财产品期限1个月,资产池中信托产品期限2个月,1个月后产品到期,理财户以拆借资金的方式偿还储户本金和收益,则会产生短期的存款派生的效果,存款总量增长,同时消耗超备资金缴纳准备金。再过1个月,信托产品到期,企业偿还借款,理财户偿还拆借资金,则会发生上述过程的逆过程,体系资产负债表回到初始状态。
“资产池”模式最受诟病的问题在于产品不能独立核算,风险收益不匹配。此外,由于大量信贷类资产隐匿在资产池中,使得对表内信贷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失效,并且信贷类资产也暗藏风险。并且,银行对资产池收益实质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隐形担保,从而承担了一定的声誉风险,一旦发生预期收益未能实现甚至本金不能保障的情形,可能引起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
“资产池”模式最受诟病的问题在于产品不能独立核算,风险收益不匹配。此外,由于大量信贷类资产隐匿在资产池中,使得对表内信贷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失效,并且信贷类资产也暗藏风险。并且,银行对资产池收益实质上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隐形担保,从而承担了一定的声誉风险,一旦发生预期收益未能实现甚至本金不能保障的情形,可能引起储户和银行之间的纠纷。
结构性理财和QDII产品为外资行主打方式
结构性理财和QDII产品为外资行主打方式
对比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内部风控体系尤其严格,加之在中国境内进行资产类业务并不具备明显优势,因此很少能采用中资银行通过监管套利保证理财收益的方法。在中资银行轻松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赚取稳定收益的时候,外资银行只能以开发更高风险、更高收益的产品来参与竞争。
对比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内部风控体系尤其严格,加之在中国境内进行资产类业务并不具备明显优势,因此很少能采用中资银行通过监管套利保证理财收益的方法。在中资银行轻松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赚取稳定收益的时候,外资银行只能以开发更高风险、更高收益的产品来参与竞争。
外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结构类和QDII代客境外理财类为主,2011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环境动荡恶化,投资风险加剧的情况下两类产品需求萎缩,外资行在理财产品市场的份额大幅下滑。
外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结构类和QDII代客境外理财类为主,2011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环境动荡恶化,投资风险加剧的情况下两类产品需求萎缩,外资行在理财产品市场的份额大幅下滑。
结构性产品大多挂钩海外市场的指数等,由于外资银行理财资金在国内的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因此产品发行以结构类产品为主,根据Wind统计,在2011年发行的1046款结构性产品中,外资银行发行867款(中资银行中则是风格相对激进的股份制银行发行量居前)。
结构性产品大多挂钩海外市场的指数等,由于外资银行理财资金在国内的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因此产品发行以结构类产品为主,根据Wind统计,在2011年发行的1046款结构性产品中,外资银行发行867款(中资银行中则是风格相对激进的股份制银行发行量居前)。
结构性产品挂钩标的包括汇率、利率、股票、指数、基金、现货价格、期货价格等,产品设计上常用结构则是将整体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稳定收益,一部分则是为争取超额收益而设定,后一部分收益有很大不确定性。其中的稳定收益部分,一般投资于无风险资产或进行无风险套利,从而产生固定的预期收益(例如零息债券、利率掉期等),不稳定部分用来进行“期权”投资,主要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四大市场的投资交易,以商品市场的黄金和原油ETF居多。
结构性产品挂钩标的包括汇率、利率、股票、指数、基金、现货价格、期货价格等,产品设计上常用结构则是将整体收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稳定收益,一部分则是为争取超额收益而设定,后一部分收益有很大不确定性。其中的稳定收益部分,一般投资于无风险资产或进行无风险套利,从而产生固定的预期收益(例如零息债券、利率掉期等),不稳定部分用来进行“期权”投资,主要包括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四大市场的投资交易,以商品市场的黄金和原油ETF居多。
此外,QDII类理财产品也是外资银行常见的产品类型。不同于结构类产品,QDII类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风险相对较高,因为其不一定设置稳定收益部分。QDII产品投资于海外市场,产品收益与全球经济形势密切相关,2011年海外宏观经济整体疲软的背景下,QDII产品全年仅发行30款,其中渣打银行就贡献了26款,且全部集中在上半年,反映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依然隐含着“收益可以保证”的心理,2011年发行的QDII类产品多在年内集中到期,实际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市场预期甚至出现亏损,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认购热情。
此外,QDII类理财产品也是外资银行常见的产品类型。不同于结构类产品,QDII类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风险相对较高,因为其不一定设置稳定收益部分。QDII产品投资于海外市场,产品收益与全球经济形势密切相关,2011年海外宏观经济整体疲软的背景下,QDII产品全年仅发行30款,其中渣打银行就贡献了26款,且全部集中在上半年,反映出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依然隐含着“收益可以保证”的心理,2011年发行的QDII类产品多在年内集中到期,实际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市场预期甚至出现亏损,进一步降低了投资者的认购热情。
监管套利助推同业业务进入理财资产池
监管套利助推同业业务进入理财资产池
对比信贷和债券资产,2011年理财投资标的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同业类资产,其运作模式和定价机制较为特别。概括来说,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包括同业存放、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入返售等,传统上属于银行资金类业务,2011年同业类资产收益率维持高位,也导致理财账户加大了对同业资产的配置力度。
对比信贷和债券资产,2011年理财投资标的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分――同业类资产,其运作模式和定价机制较为特别。概括来说,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包括同业存放、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和票据买入返售等,传统上属于银行资金类业务,2011年同业类资产收益率维持高位,也导致理财账户加大了对同业资产的配置力度。
同业资金往来――表内融入,表外融出
同业资金往来――表内融入,表外融出
2009年以后,城商行、股份制银行资产扩张速度全面超越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借助于网点众多、从业人员规模庞大以及业务基础深厚等优势,在负债吸收方面压力相对较轻。急速扩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负债基础相对薄弱,一方面加紧分流大行一般存款,另一方面借助于银行间同业市场,以同业存款、回购和资金拆借的方式扩张负债规模,从而拉动整体资产的增长。
2009年以后,城商行、股份制银行资产扩张速度全面超越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借助于网点众多、从业人员规模庞大以及业务基础深厚等优势,在负债吸收方面压力相对较轻。急速扩张的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负债基础相对薄弱,一方面加紧分流大行一般存款,另一方面借助于银行间同业市场,以同业存款、回购和资金拆借的方式扩张负债规模,从而拉动整体资产的增长。
回购和资金拆借属于场内交易,我们可以通过央行公布的季度资金净融入数据来分析参与银行间市场资金各参与方的行为。大型商业银行一直以来扮演资金净融出的角色,但2011年四大行回购和拆借整体净融出量较之前两年降低,反映出连续提准下大行资金开始紧张;而其他商业银行结束2007~2009年期间净融出的局面,连续两年表现为资金净融入,说明随着城商行、股份制以及农信社等中小机构的成长,其借助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负债扩张的意愿随之上升。
回购和资金拆借属于场内交易,我们可以通过央行公布的季度资金净融入数据来分析参与银行间市场资金各参与方的行为。大型商业银行一直以来扮演资金净融出的角色,但2011年四大行回购和拆借整体净融出量较之前两年降低,反映出连续提准下大行资金开始紧张;而其他商业银行结束2007~2009年期间净融出的局面,连续两年表现为资金净融入,说明随着城商行、股份制以及农信社等中小机构的成长,其借助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负债扩张的意愿随之上升。
同业拆借业务的成交额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持续低于质押式回购。一般来说,同业拆借为机构间出于平补头寸等流动性管理需要而进行的资金交易,仅凭交易双方信用发生,而质押式回购则有债券质押要求,不同机构对于接受的质押券种资质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拆借利率会高于质押式回购利率。一方面,银行间拆借凭借的是银行信用,而质押式回购则以债券为抵押(多为利率债),在目前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下,由于4个月以内的同业债权风险权重为0,所以在资本耗用方面短期拆借和回购并无区别,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下上调同业债权权重,则拆借的要求收益率会相应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拆借是同业间的信用行为,存在对对手方的授信额度问题,由于期限较短,隔夜拆借授信问题影响较小,更长期限的银行间拆借其与回购的利差较为明显。
同业拆借业务的成交额一直呈上升趋势,但持续低于质押式回购。一般来说,同业拆借为机构间出于平补头寸等流动性管理需要而进行的资金交易,仅凭交易双方信用发生,而质押式回购则有债券质押要求,不同机构对于接受的质押券种资质要求不同。一般来说拆借利率会高于质押式回购利率。一方面,银行间拆借凭借的是银行信用,而质押式回购则以债券为抵押(多为利率债),在目前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下,由于4个月以内的同业债权风险权重为0,所以在资本耗用方面短期拆借和回购并无区别,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下上调同业债权权重,则拆借的要求收益率会相应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拆借是同业间的信用行为,存在对对手方的授信额度问题,由于期限较短,隔夜拆借授信问题影响较小,更长期限的银行间拆借其与回购的利差较为明显。
存入我的阅览室
2011年银行间市场资金利率高企,无论同业存款、拆借或是质押式回购利率中枢均大幅上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上同业资产的占比开始提升,这其中,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操作是常用手段之一。银行理财户之所以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运作而不自行寻找交易对手方,多数因为通过信托可以保证资金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回流本行,尽管已不再是一般存款,但可以平衡表内资金头寸。2012年1月,银监会继票据信托后对同业存款信托叫停。
2011年银行间市场资金利率高企,无论同业存款、拆借或是质押式回购利率中枢均大幅上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上同业资产的占比开始提升,这其中,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操作是常用手段之一。银行理财户之所以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运作而不自行寻找交易对手方,多数因为通过信托可以保证资金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回流本行,尽管已不再是一般存款,但可以平衡表内资金头寸。2012年1月,银监会继票据信托后对同业存款信托叫停。
但是,监管此次窗口指导并未在实质上影响类似产品的运作,由于银监会叫停的是以投资同业存款为主要标的的集合或单一信托,但其他产品中掺杂同业存款投资标的的数量依然可观。信托产品只要并非全部投向同业存款则可绕过禁令,例如不少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实际操作中投资同业存款的不在少数。但从银监会一系列规范操作释放的信号来看,已经对银行理财和信托进入同业存款领域表示了关注,此类业务未来受限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但是,监管此次窗口指导并未在实质上影响类似产品的运作,由于银监会叫停的是以投资同业存款为主要标的的集合或单一信托,但其他产品中掺杂同业存款投资标的的数量依然可观。信托产品只要并非全部投向同业存款则可绕过禁令,例如不少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实际操作中投资同业存款的不在少数。但从银监会一系列规范操作释放的信号来看,已经对银行理财和信托进入同业存款领域表示了关注,此类业务未来受限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同业代付――名义的同业,实际的贷款
同业代付――名义的同业,实际的贷款
2011年在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的双重约束下,银行为规避监管要求的创新手段层出不穷,曾经仅少量发生的同业代付业务在2011年下半年迅速增长,成为继银信合作、理财资产池运作、票据业务会计套利之后又一灰色手段。
2011年在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的双重约束下,银行为规避监管要求的创新手段层出不穷,曾经仅少量发生的同业代付业务在2011年下半年迅速增长,成为继银信合作、理财资产池运作、票据业务会计套利之后又一灰色手段。
代付业务即同业委托付款业务,简单来说,代付是指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资金,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向同业支付款项本息。代付业务以前多发生在银行国际业务中,由国内银行委托海外银行代为支付,即一般的“海外代付”业务。
代付业务即同业委托付款业务,简单来说,代付是指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资金,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向同业支付款项本息。代付业务以前多发生在银行国际业务中,由国内银行委托海外银行代为支付,即一般的“海外代付”业务。
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日均贷存比考核压力下,部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迅速扩大,从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同业拆出项下余额急速增长,尤其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最为明显(见图1)。
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日均贷存比考核压力下,部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迅速扩大,从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同业拆出项下余额急速增长,尤其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最为明显(见图1)。
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即为贷款,享有很高的收益,部分银行理财账户资产池中也隐匿了一定的代付类资产。但由于表内进行同业代付的业务不需要占用信贷额度,属于性价比较高的资产业务,唯一的成本可能是对他行的授信额度占用,因此银行往往不倾向于将同业代付资产放入理财资产池。
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即为贷款,享有很高的收益,部分银行理财账户资产池中也隐匿了一定的代付类资产。但由于表内进行同业代付的业务不需要占用信贷额度,属于性价比较高的资产业务,唯一的成本可能是对他行的授信额度占用,因此银行往往不倾向于将同业代付资产放入理财资产池。
从监管的态度来看,尽管目前银监会尚未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明确的制止和规范,但已经加大了对该项业务的摸底和审查力度,未来出台相应措施对同业代付业务加以限制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为表内融资,可能的规范措施可以以要求银行计提对应资本和拨备,以及纳入信贷规模核算等方式出现。
从监管的态度来看,尽管目前银监会尚未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明确的制止和规范,但已经加大了对该项业务的摸底和审查力度,未来出台相应措施对同业代付业务加以限制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为表内融资,可能的规范措施可以以要求银行计提对应资本和拨备,以及纳入信贷规模核算等方式出现。
票据链条――监管重拳下暗流涌动
票据链条――监管重拳下暗流涌动
商业银行从事的跟票据相关的表内资产类业务(见图2),包括贴现(直贴)、转贴现和买入返售票据(票据逆回购)。贴现和转贴计入银行贷款,买入返售是以票据为质押的逆回购业务,一般期限在6个月以内,多发生在银行同业之间。
商业银行从事的跟票据相关的表内资产类业务(见图2),包括贴现(直贴)、转贴现和买入返售票据(票据逆回购)。贴现和转贴计入银行贷款,买入返售是以票据为质押的逆回购业务,一般期限在6个月以内,多发生在银行同业之间。
票据类操作和信贷密切相关,又由于其基础上可以衍生出同业间的往来业务,因而与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也有紧密的关联。2010年9月直至2011年上半年,票据业务一直保持了活跃的发展势头,中资银行买入返售总资产2010年末达到4.36万亿元,2011年年中已经达到5.68万亿元,2011年下半年监管对票据业务整顿清理,买入返售规模扩张减速,至2012年1月,总规模已经降至4万亿元以下。
票据类操作和信贷密切相关,又由于其基础上可以衍生出同业间的往来业务,因而与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也有紧密的关联。2010年9月直至2011年上半年,票据业务一直保持了活跃的发展势头,中资银行买入返售总资产2010年末达到4.36万亿元,2011年年中已经达到5.68万亿元,2011年下半年监管对票据业务整顿清理,买入返售规模扩张减速,至2012年1月,总规模已经降至4万亿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监会规范农信社票据业务记账规则,以及禁止监管套利票据进入银行资产池以后,通过票据腾挪信贷规模的路径被监管封堵,但从2011年四季度起,票据类信托则开始迅速增长,并成为理财资产池继续获取高收益票据类资产的重要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监会规范农信社票据业务记账规则,以及禁止监管套利票据进入银行资产池以后,通过票据腾挪信贷规模的路径被监管封堵,但从2011年四季度起,票据类信托则开始迅速增长,并成为理财资产池继续获取高收益票据类资产的重要途径。
银行理财和信托合作的主要模式经过了如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直接投资信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随着2010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信合作业务进表,同时将信托贷款归入融资类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信托贷款的监管成本提高,银行理财逐渐退出此类模式。第二阶段,银行理财户绕过信托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方式,间接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于进入理财资产池的标的经由第三方(通常为大型企业或国企财务公司)购买,不属于“银信合作”范畴,从而得以规避监管的硬性约束。
银行理财和信托合作的主要模式经过了如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直接投资信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随着2010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信合作业务进表,同时将信托贷款归入融资类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信托贷款的监管成本提高,银行理财逐渐退出此类模式。第二阶段,银行理财户绕过信托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方式,间接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于进入理财资产池的标的经由第三方(通常为大型企业或国企财务公司)购买,不属于“银信合作”范畴,从而得以规避监管的硬性约束。
票据信托的运作也沿用上述的模式,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票据贴现资格,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将票据资产转给信托计划(票据市场的参与资格须按照营业执照来确定,目前只有银行机构和部分财务公司可以参与该市场),于是采用成立信托计划投资票据受益权的方式来绕开硬性约束。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贴现票据转给信托,再由理财户购买放入资产池,由此,银行实现将表内信贷类资产出表,理财户实现高收益投资标的配置,信托公司在这其中扮演通道角色。可以看出,这一过程中,偷换概念的“受益权”三字即起到了规避监管规定的作用,“票据受益权”叠加“票据信托受益权”,使得票据类资产得以暗渡陈仓进入理财资产池。
票据信托的运作也沿用上述的模式,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票据贴现资格,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将票据资产转给信托计划(票据市场的参与资格须按照营业执照来确定,目前只有银行机构和部分财务公司可以参与该市场),于是采用成立信托计划投资票据受益权的方式来绕开硬性约束。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贴现票据转给信托,再由理财户购买放入资产池,由此,银行实现将表内信贷类资产出表,理财户实现高收益投资标的配置,信托公司在这其中扮演通道角色。可以看出,这一过程中,偷换概念的“受益权”三字即起到了规避监管规定的作用,“票据受益权”叠加“票据信托受益权”,使得票据类资产得以暗渡陈仓进入理财资产池。
2012年1月,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信托公司暂停发行票据类信托产品。根据中国票据网公布的信息,截至2011年11月29日,全部投资于票据的信托产品共发行235款,仅国庆后成立的票据类信托产品就达到146款,占信托成立总量的21.86%,票据信托余量已达到2000亿~3000亿元,参与机构中,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都在全行范围内力推此项业务。
2012年1月,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信托公司暂停发行票据类信托产品。根据中国票据网公布的信息,截至2011年11月29日,全部投资于票据的信托产品共发行235款,仅国庆后成立的票据类信托产品就达到146款,占信托成立总量的21.86%,票据信托余量已达到2000亿~3000亿元,参与机构中,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都在全行范围内力推此项业务。
综合来看,银行以承兑汇票作为工具,可以进行的转移表内信贷资产、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农信社通过会计记账,将本应计入“转贴现”科目的金额计入“买入返售资产”或贷记“转贴现”使得规模冲销;二是承兑汇票下同业代付,将本应计入“直贴”的金额计入“拆放同业”;三是通过信托等渠道将表内票据资产转入理财资产池。
综合来看,银行以承兑汇票作为工具,可以进行的转移表内信贷资产、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农信社通过会计记账,将本应计入“转贴现”科目的金额计入“买入返售资产”或贷记“转贴现”使得规模冲销;二是承兑汇票下同业代付,将本应计入“直贴”的金额计入“拆放同业”;三是通过信托等渠道将表内票据资产转入理财资产池。
2012银行理财发展依赖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
2012银行理财发展依赖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
整体收益回落难避免,中低等级信用债投资增加
整体收益回落难避免,中低等级信用债投资增加
在信贷类资产进入理财资产池和银信合作重重受限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的高收益资产,例如贷款、票据、银信合作的信托计划等已经很难持续大量增长。短期内,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下行和产品期限拉长是必然方向。监管日趋严格和竞争持续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理财户为维持产品收益,加大了对信用类债券尤其是中低等级信用债的投资力度。2012年以来,很多新发高收益城投品种均被银行理财户买入持有,在表外债券配置的风险控制较为宽松并且不用占用资本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对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仍将持续上升。
在信贷类资产进入理财资产池和银信合作重重受限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的高收益资产,例如贷款、票据、银信合作的信托计划等已经很难持续大量增长。短期内,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下行和产品期限拉长是必然方向。监管日趋严格和竞争持续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理财户为维持产品收益,加大了对信用类债券尤其是中低等级信用债的投资力度。2012年以来,很多新发高收益城投品种均被银行理财户买入持有,在表外债券配置的风险控制较为宽松并且不用占用资本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对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仍将持续上升。
产品设计创新增多,通道类业务向券商转移
产品设计创新增多,通道类业务向券商转移
尽管监管针对“资产池”运作、信托受益权等均做出过明确发文或是窗口指导加以禁止,但此类业务运作并未真正停步,而是以反复包装等方式来继续规避管制。短期内,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进行监管规避,依然会是一段时间内银行理财的运作选择。
尽管监管针对“资产池”运作、信托受益权等均做出过明确发文或是窗口指导加以禁止,但此类业务运作并未真正停步,而是以反复包装等方式来继续规避管制。短期内,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进行监管规避,依然会是一段时间内银行理财的运作选择。
但长期来看,理财业务必然向着真正的资产管理的方向转变,因此未来银行理财可能面临如下的发展方向:
但长期来看,理财业务必然向着真正的资产管理的方向转变,因此未来银行理财可能面临如下的发展方向:
产品设计创新。针对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发行火爆的局面,监管几次加以禁止,2011年1月要求停发1个月以内短期理财产品后,可以滚动发行、自由申购赎回的创新产品开始涌现。2012年一些本质上为长期产品,允许短期赎回、“化长为短”型的滚动式理财产品将随着银行理财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提升而不断推出,并对货币基金等同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品种形成冲击。
产品设计创新。针对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发行火爆的局面,监管几次加以禁止,2011年1月要求停发1个月以内短期理财产品后,可以滚动发行、自由申购赎回的创新产品开始涌现。2012年一些本质上为长期产品,允许短期赎回、“化长为短”型的滚动式理财产品将随着银行理财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提升而不断推出,并对货币基金等同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品种形成冲击。
通道类业务逐渐向券商资管转移。2009年以来,信托成为理财产品包装、上市的主要平台。信托投资由于具备很大灵活性,可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和银行资源,在证券投资以及贷款、权益投资等方面相对便利,不仅可以较为灵活地调整投资结构和业务结构,捕捉大类资产收益率变动带来的投资机会,也为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有效渠道。
通道类业务逐渐向券商资管转移。2009年以来,信托成为理财产品包装、上市的主要平台。信托投资由于具备很大灵活性,可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和银行资源,在证券投资以及贷款、权益投资等方面相对便利,不仅可以较为灵活地调整投资结构和业务结构,捕捉大类资产收益率变动带来的投资机会,也为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有效渠道。
截至2011年末,信托资产总额达到4.8万亿元,较2010年年末增加1.8万亿元。尤其是在银行背后实际的信用支持下,融资类产品体现了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对金融市场,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截至2011年末,信托资产总额达到4.8万亿元,较2010年年末增加1.8万亿元。尤其是在银行背后实际的信用支持下,融资类产品体现了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对金融市场,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2012年信托平台难以发挥2011年的关键作用,综合而言,我们认为信托的快速成长期已经过去,未来平台优势将让位于其他机构,例如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从券商的角度,2011年券商自营业务风险初步暴露,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全面收缩,2012年券商业务发展重点也有逐步向资产管理业务倾斜的内在冲动。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和银行理财产品对接具有自身的优势:(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广泛,交易和询价能力强,金融市场优势明显好于信托,而一旦股票市场好转,结构化产品优势将逐渐凸显;(二)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采用报备制,监管环境较为宽松,审批流程也相对较快;(三)成本方面,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一般0.1%~0.4%,明显低于信托;(四)券商注册资金多,并且拥有大量的客户,背后对应超过万亿元的证券客户保证金,必要时候可以对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二者对接流程如图3所示。
2012年信托平台难以发挥2011年的关键作用,综合而言,我们认为信托的快速成长期已经过去,未来平台优势将让位于其他机构,例如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从券商的角度,2011年券商自营业务风险初步暴露,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全面收缩,2012年券商业务发展重点也有逐步向资产管理业务倾斜的内在冲动。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和银行理财产品对接具有自身的优势:(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广泛,交易和询价能力强,金融市场优势明显好于信托,而一旦股票市场好转,结构化产品优势将逐渐凸显;(二)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采用报备制,监管环境较为宽松,审批流程也相对较快;(三)成本方面,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一般0.1%~0.4%,明显低于信托;(四)券商注册资金多,并且拥有大量的客户,背后对应超过万亿元的证券客户保证金,必要时候可以对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二者对接流程如图3所示。
资产证券化推进可能给理财产品发展提供机遇。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就资产证券化具体实施方案已达成初步共识,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已开始着手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资产证券化今年以来的重启,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2012年商业银行仍将面临巨大的贷存比压力,推行资产证券化,对增强银行贷款的流动性,降低银行贷存比和资本占用压力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央行建议在试点资产方面扩大至中小企业贷款、涉农信贷、信用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其中针对平台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很有可能引致理财户的积极参与。
资产证券化推进可能给理财产品发展提供机遇。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就资产证券化具体实施方案已达成初步共识,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已开始着手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资产证券化今年以来的重启,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2012年商业银行仍将面临巨大的贷存比压力,推行资产证券化,对增强银行贷款的流动性,降低银行贷存比和资本占用压力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央行建议在试点资产方面扩大至中小企业贷款、涉农信贷、信用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其中针对平台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很有可能引致理财户的积极参与。
(作者单位: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作者单位: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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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银行间市场资金利率高企,无论同业存款、拆借或是质押式回购利率中枢均大幅上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上同业资产的占比开始提升,这其中,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操作是常用手段之一。银行理财户之所以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运作而不自行寻找交易对手方,多数因为通过信托可以保证资金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回流本行,尽管已不再是一般存款,但可以平衡表内资金头寸。2012年1月,银监会继票据信托后对同业存款信托叫停。
2011年银行间市场资金利率高企,无论同业存款、拆借或是质押式回购利率中枢均大幅上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以上同业资产的占比开始提升,这其中,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操作是常用手段之一。银行理财户之所以借助信托渠道进行同业存款运作而不自行寻找交易对手方,多数因为通过信托可以保证资金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回流本行,尽管已不再是一般存款,但可以平衡表内资金头寸。2012年1月,银监会继票据信托后对同业存款信托叫停。
但是,监管此次窗口指导并未在实质上影响类似产品的运作,由于银监会叫停的是以投资同业存款为主要标的的集合或单一信托,但其他产品中掺杂同业存款投资标的的数量依然可观。信托产品只要并非全部投向同业存款则可绕过禁令,例如不少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实际操作中投资同业存款的不在少数。但从银监会一系列规范操作释放的信号来看,已经对银行理财和信托进入同业存款领域表示了关注,此类业务未来受限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但是,监管此次窗口指导并未在实质上影响类似产品的运作,由于银监会叫停的是以投资同业存款为主要标的的集合或单一信托,但其他产品中掺杂同业存款投资标的的数量依然可观。信托产品只要并非全部投向同业存款则可绕过禁令,例如不少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实际操作中投资同业存款的不在少数。但从银监会一系列规范操作释放的信号来看,已经对银行理财和信托进入同业存款领域表示了关注,此类业务未来受限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同业代付――名义的同业,实际的贷款
同业代付――名义的同业,实际的贷款
2011年在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的双重约束下,银行为规避监管要求的创新手段层出不穷,曾经仅少量发生的同业代付业务在2011年下半年迅速增长,成为继银信合作、理财资产池运作、票据业务会计套利之后又一灰色手段。
2011年在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的双重约束下,银行为规避监管要求的创新手段层出不穷,曾经仅少量发生的同业代付业务在2011年下半年迅速增长,成为继银信合作、理财资产池运作、票据业务会计套利之后又一灰色手段。
代付业务即同业委托付款业务,简单来说,代付是指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资金,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向同业支付款项本息。代付业务以前多发生在银行国际业务中,由国内银行委托海外银行代为支付,即一般的“海外代付”业务。
代付业务即同业委托付款业务,简单来说,代付是指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资金,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向同业支付款项本息。代付业务以前多发生在银行国际业务中,由国内银行委托海外银行代为支付,即一般的“海外代付”业务。
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日均贷存比考核压力下,部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迅速扩大,从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同业拆出项下余额急速增长,尤其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最为明显(见图1)。
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日均贷存比考核压力下,部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迅速扩大,从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同业拆出项下余额急速增长,尤其以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最为明显(见图1)。
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即为贷款,享有很高的收益,部分银行理财账户资产池中也隐匿了一定的代付类资产。但由于表内进行同业代付的业务不需要占用信贷额度,属于性价比较高的资产业务,唯一的成本可能是对他行的授信额度占用,因此银行往往不倾向于将同业代付资产放入理财资产池。
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即为贷款,享有很高的收益,部分银行理财账户资产池中也隐匿了一定的代付类资产。但由于表内进行同业代付的业务不需要占用信贷额度,属于性价比较高的资产业务,唯一的成本可能是对他行的授信额度占用,因此银行往往不倾向于将同业代付资产放入理财资产池。
从监管的态度来看,尽管目前银监会尚未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明确的制止和规范,但已经加大了对该项业务的摸底和审查力度,未来出台相应措施对同业代付业务加以限制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为表内融资,可能的规范措施可以以要求银行计提对应资本和拨备,以及纳入信贷规模核算等方式出现。
从监管的态度来看,尽管目前银监会尚未对同业代付业务进行明确的制止和规范,但已经加大了对该项业务的摸底和审查力度,未来出台相应措施对同业代付业务加以限制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同业代付本质上为表内融资,可能的规范措施可以以要求银行计提对应资本和拨备,以及纳入信贷规模核算等方式出现。
票据链条――监管重拳下暗流涌动
票据链条――监管重拳下暗流涌动
商业银行从事的跟票据相关的表内资产类业务(见图2),包括贴现(直贴)、转贴现和买入返售票据(票据逆回购)。贴现和转贴计入银行贷款,买入返售是以票据为质押的逆回购业务,一般期限在6个月以内,多发生在银行同业之间。
商业银行从事的跟票据相关的表内资产类业务(见图2),包括贴现(直贴)、转贴现和买入返售票据(票据逆回购)。贴现和转贴计入银行贷款,买入返售是以票据为质押的逆回购业务,一般期限在6个月以内,多发生在银行同业之间。
票据类操作和信贷密切相关,又由于其基础上可以衍生出同业间的往来业务,因而与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也有紧密的关联。2010年9月直至2011年上半年,票据业务一直保持了活跃的发展势头,中资银行买入返售总资产2010年末达到4.36万亿元,2011年年中已经达到5.68万亿元,2011年下半年监管对票据业务整顿清理,买入返售规模扩张减速,至2012年1月,总规模已经降至4万亿元以下。
票据类操作和信贷密切相关,又由于其基础上可以衍生出同业间的往来业务,因而与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也有紧密的关联。2010年9月直至2011年上半年,票据业务一直保持了活跃的发展势头,中资银行买入返售总资产2010年末达到4.36万亿元,2011年年中已经达到5.68万亿元,2011年下半年监管对票据业务整顿清理,买入返售规模扩张减速,至2012年1月,总规模已经降至4万亿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监会规范农信社票据业务记账规则,以及禁止监管套利票据进入银行资产池以后,通过票据腾挪信贷规模的路径被监管封堵,但从2011年四季度起,票据类信托则开始迅速增长,并成为理财资产池继续获取高收益票据类资产的重要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在银监会规范农信社票据业务记账规则,以及禁止监管套利票据进入银行资产池以后,通过票据腾挪信贷规模的路径被监管封堵,但从2011年四季度起,票据类信托则开始迅速增长,并成为理财资产池继续获取高收益票据类资产的重要途径。
银行理财和信托合作的主要模式经过了如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直接投资信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随着2010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信合作业务进表,同时将信托贷款归入融资类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信托贷款的监管成本提高,银行理财逐渐退出此类模式。第二阶段,银行理财户绕过信托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方式,间接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于进入理财资产池的标的经由第三方(通常为大型企业或国企财务公司)购买,不属于“银信合作”范畴,从而得以规避监管的硬性约束。
银行理财和信托合作的主要模式经过了如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直接投资信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随着2010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信合作业务进表,同时将信托贷款归入融资类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直接投资信托计划和信托贷款的监管成本提高,银行理财逐渐退出此类模式。第二阶段,银行理财户绕过信托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方式,间接与信托公司合作。由于进入理财资产池的标的经由第三方(通常为大型企业或国企财务公司)购买,不属于“银信合作”范畴,从而得以规避监管的硬性约束。
票据信托的运作也沿用上述的模式,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票据贴现资格,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将票据资产转给信托计划(票据市场的参与资格须按照营业执照来确定,目前只有银行机构和部分财务公司可以参与该市场),于是采用成立信托计划投资票据受益权的方式来绕开硬性约束。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贴现票据转给信托,再由理财户购买放入资产池,由此,银行实现将表内信贷类资产出表,理财户实现高收益投资标的配置,信托公司在这其中扮演通道角色。可以看出,这一过程中,偷换概念的“受益权”三字即起到了规避监管规定的作用,“票据受益权”叠加“票据信托受益权”,使得票据类资产得以暗渡陈仓进入理财资产池。
票据信托的运作也沿用上述的模式,但由于信托公司不具备票据贴现资格,商业银行无法直接将票据资产转给信托计划(票据市场的参与资格须按照营业执照来确定,目前只有银行机构和部分财务公司可以参与该市场),于是采用成立信托计划投资票据受益权的方式来绕开硬性约束。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贴现票据转给信托,再由理财户购买放入资产池,由此,银行实现将表内信贷类资产出表,理财户实现高收益投资标的配置,信托公司在这其中扮演通道角色。可以看出,这一过程中,偷换概念的“受益权”三字即起到了规避监管规定的作用,“票据受益权”叠加“票据信托受益权”,使得票据类资产得以暗渡陈仓进入理财资产池。
2012年1月,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信托公司暂停发行票据类信托产品。根据中国票据网公布的信息,截至2011年11月29日,全部投资于票据的信托产品共发行235款,仅国庆后成立的票据类信托产品就达到146款,占信托成立总量的21.86%,票据信托余量已达到2000亿~3000亿元,参与机构中,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都在全行范围内力推此项业务。
2012年1月,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以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信托公司暂停发行票据类信托产品。根据中国票据网公布的信息,截至2011年11月29日,全部投资于票据的信托产品共发行235款,仅国庆后成立的票据类信托产品就达到146款,占信托成立总量的21.86%,票据信托余量已达到2000亿~3000亿元,参与机构中,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都在全行范围内力推此项业务。
综合来看,银行以承兑汇票作为工具,可以进行的转移表内信贷资产、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农信社通过会计记账,将本应计入“转贴现”科目的金额计入“买入返售资产”或贷记“转贴现”使得规模冲销;二是承兑汇票下同业代付,将本应计入“直贴”的金额计入“拆放同业”;三是通过信托等渠道将表内票据资产转入理财资产池。
综合来看,银行以承兑汇票作为工具,可以进行的转移表内信贷资产、规避信贷规模管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农信社通过会计记账,将本应计入“转贴现”科目的金额计入“买入返售资产”或贷记“转贴现”使得规模冲销;二是承兑汇票下同业代付,将本应计入“直贴”的金额计入“拆放同业”;三是通过信托等渠道将表内票据资产转入理财资产池。
2012银行理财发展依赖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
2012银行理财发展依赖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
整体收益回落难避免,中低等级信用债投资增加
整体收益回落难避免,中低等级信用债投资增加
在信贷类资产进入理财资产池和银信合作重重受限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的高收益资产,例如贷款、票据、银信合作的信托计划等已经很难持续大量增长。短期内,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下行和产品期限拉长是必然方向。监管日趋严格和竞争持续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理财户为维持产品收益,加大了对信用类债券尤其是中低等级信用债的投资力度。2012年以来,很多新发高收益城投品种均被银行理财户买入持有,在表外债券配置的风险控制较为宽松并且不用占用资本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对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仍将持续上升。
在信贷类资产进入理财资产池和银信合作重重受限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的高收益资产,例如贷款、票据、银信合作的信托计划等已经很难持续大量增长。短期内,理财产品整体收益率下行和产品期限拉长是必然方向。监管日趋严格和竞争持续激烈的情况下,银行理财户为维持产品收益,加大了对信用类债券尤其是中低等级信用债的投资力度。2012年以来,很多新发高收益城投品种均被银行理财户买入持有,在表外债券配置的风险控制较为宽松并且不用占用资本的情况下,银行理财对中低等级信用债的配置仍将持续上升。
产品设计创新增多,通道类业务向券商转移
产品设计创新增多,通道类业务向券商转移
尽管监管针对“资产池”运作、信托受益权等均做出过明确发文或是窗口指导加以禁止,但此类业务运作并未真正停步,而是以反复包装等方式来继续规避管制。短期内,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进行监管规避,依然会是一段时间内银行理财的运作选择。
尽管监管针对“资产池”运作、信托受益权等均做出过明确发文或是窗口指导加以禁止,但此类业务运作并未真正停步,而是以反复包装等方式来继续规避管制。短期内,通过持续的产品创新进行监管规避,依然会是一段时间内银行理财的运作选择。
但长期来看,理财业务必然向着真正的资产管理的方向转变,因此未来银行理财可能面临如下的发展方向:
但长期来看,理财业务必然向着真正的资产管理的方向转变,因此未来银行理财可能面临如下的发展方向:
产品设计创新。针对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发行火爆的局面,监管几次加以禁止,2011年1月要求停发1个月以内短期理财产品后,可以滚动发行、自由申购赎回的创新产品开始涌现。2012年一些本质上为长期产品,允许短期赎回、“化长为短”型的滚动式理财产品将随着银行理财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提升而不断推出,并对货币基金等同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品种形成冲击。
产品设计创新。针对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发行火爆的局面,监管几次加以禁止,2011年1月要求停发1个月以内短期理财产品后,可以滚动发行、自由申购赎回的创新产品开始涌现。2012年一些本质上为长期产品,允许短期赎回、“化长为短”型的滚动式理财产品将随着银行理财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提升而不断推出,并对货币基金等同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品种形成冲击。
通道类业务逐渐向券商资管转移。2009年以来,信托成为理财产品包装、上市的主要平台。信托投资由于具备很大灵活性,可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和银行资源,在证券投资以及贷款、权益投资等方面相对便利,不仅可以较为灵活地调整投资结构和业务结构,捕捉大类资产收益率变动带来的投资机会,也为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有效渠道。
通道类业务逐渐向券商资管转移。2009年以来,信托成为理财产品包装、上市的主要平台。信托投资由于具备很大灵活性,可以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和银行资源,在证券投资以及贷款、权益投资等方面相对便利,不仅可以较为灵活地调整投资结构和业务结构,捕捉大类资产收益率变动带来的投资机会,也为成为银行规避监管的有效渠道。
截至2011年末,信托资产总额达到4.8万亿元,较2010年年末增加1.8万亿元。尤其是在银行背后实际的信用支持下,融资类产品体现了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对金融市场,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截至2011年末,信托资产总额达到4.8万亿元,较2010年年末增加1.8万亿元。尤其是在银行背后实际的信用支持下,融资类产品体现了高收益,低风险的特点,对金融市场,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形成了较大的冲击。
2012年信托平台难以发挥2011年的关键作用,综合而言,我们认为信托的快速成长期已经过去,未来平台优势将让位于其他机构,例如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从券商的角度,2011年券商自营业务风险初步暴露,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全面收缩,2012年券商业务发展重点也有逐步向资产管理业务倾斜的内在冲动。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和银行理财产品对接具有自身的优势:(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广泛,交易和询价能力强,金融市场优势明显好于信托,而一旦股票市场好转,结构化产品优势将逐渐凸显;(二)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采用报备制,监管环境较为宽松,审批流程也相对较快;(三)成本方面,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一般0.1%~0.4%,明显低于信托;(四)券商注册资金多,并且拥有大量的客户,背后对应超过万亿元的证券客户保证金,必要时候可以对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二者对接流程如图3所示。
2012年信托平台难以发挥2011年的关键作用,综合而言,我们认为信托的快速成长期已经过去,未来平台优势将让位于其他机构,例如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从券商的角度,2011年券商自营业务风险初步暴露,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全面收缩,2012年券商业务发展重点也有逐步向资产管理业务倾斜的内在冲动。券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和银行理财产品对接具有自身的优势:(一)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广泛,交易和询价能力强,金融市场优势明显好于信托,而一旦股票市场好转,结构化产品优势将逐渐凸显;(二)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采用报备制,监管环境较为宽松,审批流程也相对较快;(三)成本方面,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一般0.1%~0.4%,明显低于信托;(四)券商注册资金多,并且拥有大量的客户,背后对应超过万亿元的证券客户保证金,必要时候可以对银行理财产品提供流动性支持。二者对接流程如图3所示。
资产证券化推进可能给理财产品发展提供机遇。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就资产证券化具体实施方案已达成初步共识,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已开始着手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资产证券化今年以来的重启,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2012年商业银行仍将面临巨大的贷存比压力,推行资产证券化,对增强银行贷款的流动性,降低银行贷存比和资本占用压力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央行建议在试点资产方面扩大至中小企业贷款、涉农信贷、信用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其中针对平台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很有可能引致理财户的积极参与。
资产证券化推进可能给理财产品发展提供机遇。目前央行和银监会就资产证券化具体实施方案已达成初步共识,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多家商业银行已开始着手新一轮资产证券化试点。资产证券化今年以来的重启,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2012年商业银行仍将面临巨大的贷存比压力,推行资产证券化,对增强银行贷款的流动性,降低银行贷存比和资本占用压力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央行建议在试点资产方面扩大至中小企业贷款、涉农信贷、信用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其中针对平台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很有可能引致理财户的积极参与。
(作者单位: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