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分析

时间:2023-08-08 17:1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分析

第1篇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黑客和病毒风险。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三、基于存款保险制度角度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管理控制

一、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及其风险

(一)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概述

根据主导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现阶段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分为以电商企业为主导、以传统银行为主导以及银行与电商企业合作的三大模式。电商企业、商业银行、物流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用户都是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参与者。B2B、B2C、C2C是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的业务类型。其中B2B即企业对企业,指的是以互联网金融机构向企业用户提供的订单融资金融业务;B2C即企业对个人,是专门针对个人用户提供的应收账款等融资业务;C2C即个人对个人,在该业务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机构只是作为个人间投融资的中介平台。

(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分析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面临的各类风险的分析如下:首先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借助电商平台对客户的交易付款等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降低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但是仅仅依靠电子订单以及互联网上的身份信息可靠性较低,进而产生新的信用风险;此外操作风险也是常见的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类型,互联网和金融复合型人才的缺乏使得金融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增加,由于融资请求较之传统的金融模式难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金回收的监控复杂性;其次是安全风险,金融平台的稳定性、金融产品以及申请流程的科学性以及软件问题都是安全风险发生的因素;最后是环境风险,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下贷款抵押物的类型更多样化,投资者与贷款者的数量以及资金规模都比较大,当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发生较大的波动时加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发生几率就会增大。

二、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的管理控制

(一)完善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

金融平台稳定性会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实施产生直接的影响,为了避免由于硬件或者软件问题导致的风险必须要加快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提高金融平台的硬件质量和配套软件适应性。为了提高金融平台的规范性,相关部门要对云平台、物联网以及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数据中心的建设进行规划,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国家规划的范围内提高自身信息平台建设质量。

(二)加强线上和线下业务的对接

电商企业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对贷款者征信评估的输主要来自于线上交易平台,相较于传统的征信数据电子订单造假的难度更低,为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避风险,要加快线上线下业务的对接,将线下物流与线上信息流进行对比,全部核实无误后方可放款,避免虚假订单信息骗取贷款的情况。电商服务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交易监控体系的完善是线上线下业务对接的接触,从业人员的个人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推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要加快培养精通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的综合性人才。

(三)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激励和信任机制

信息共享的程度对于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影响巨大,为了规避融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要加快信用评估机制的建立,使金融机构可以获取的全面准确的贷款人信息,深化信息共享,推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要扮演好自身的角色,根据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和市场环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推动建立起线上线下金融服务都适用的征信体系,通过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提高金融市场中信息公开和共享的程度,避免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业务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及道德风险。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改革深化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也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但是互联网供应链金融正处于起步阶段,因而也面临诸多的风险。在此背景下要通过技术手段的创新、相关法规和征信体系的完善来对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推动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风险的可持续发展。

第3篇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风险

在2010年到2011年之间,央行为了调控通胀,不断调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随着商业银行的信贷有所收紧,地方的影子银行开始不断活跃,受到许多中小企业的青睐。以往中国影子银行只是一个小小的角色,当市场信贷需求不足时,部分企业才会被迫地去选择他们。但是,最近几年中国社会融资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的社会总融资规模是2003年的8倍,其中,2005年影子银行融资规模比例仅为9.1%,但是到2014年影子银行融资规模比例达到30%以上。因此,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影子银行的界定

影子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它复制了商业银行的部分职能,为金融市场提供信用转换、期限转换和流动性转换,连接了借款人、贷款人的各自需求。当今,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有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各类非金融机构销售的信贷类产品,如信托公司销售的各类信托产品;第二部分是民间借贷金融体系。在其中,规模最大的、涉及面最广的影子银行产品是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虽然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有较大的关联性,但是其监管体系与业务模式跟传统商业银行有所区别,其中存在一定的系统与风险隐患。如果各部门忽视这些风险隐患,就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二、影子银行体系金融风险分析

影子银行虽然能弥补商业银行的信贷配给问题,还丰富了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但是其发展模式上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在2011年以来,在许多新闻报道中出现关于民间借贷危机事件,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厄多斯与山西柳州民间借贷断链事件,这些事件已不断体现出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风险问题。以下本文从四个方面重点分析影子银行体系金融风险。

(一)期限风险

影子银行为了实现信用的无限扩张,将短期的资金用于长期的资产投资中,这样造成资金的筹集与运作期限错配。由于影子银行不完全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内,也没有得到政府的信用担保。这样,假如影子银行在资金筹集与运营时出现负面消息,企业失去信誉,就会面临挤兑现象,同时资金时限不匹配,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变现,使得资金流动性不足,从而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在2011年出现的河南郑州圣沃担保公司挤兑事件,企业未能按时兑付本息、资金链告急的,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这是由于资金筹集与运作期限错配的风险所造成的。

(二)关联风险

影子银行涉及的行业有很多,比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等,金融行业之间的关联密切,因此其所带来的风险传染性也加强。同时,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发展,还不断延伸到国外,实行跨境多元化发展,因此风险的扩散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如果情况严重,会导致金融危机。在我国,有40%的影子银行与房地产行业相关联,由于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形式与高杠杆操作,会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现象加剧。

(三)隐蔽风险

影子银行利用金融创新模式,构建出许多复杂的金融投资工具,并通过多次的加工,形成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与信托产品,比如当今市场上出现频率最多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从表面上看低风险高收益,但实际上随着信用链的不断延伸,在高杠杆的操作下,其隐蔽风险会不断增加。同时,影子银行为了促进其业务的发展,刻意减少产品信息的披露,造成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大隐蔽风险,使得投资者无法合理地评估基础资产的可靠性。由于影子银行不完全受银行监管系统监管,会容易发生法律关系不清晰的问题,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

(四)网络风险

最近几年,中国金融市场上出现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比如理财通、余额宝、招财宝、众筹、P2P信贷等等。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已纳入为影子银行范围,通过影子银行的不断信用扩张形式,提高各方的收益。但是,目前这些网络形式的影子银行存在较多问题,比如P2P网络贷款,有些不良的网贷平台往往打着低门槛高收益的旗号,吸引许多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大多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缺乏金融知识,同时该信贷平台的资金运作存在极高的风险,又缺少相关法律的监管,容易导致借贷断链,形成网络投资风险。在2015年,广州最大P2P盛融在线陷兑付危机,盛融在线出现提现困难,多达4.3亿元资金无法筹集,最终导致盛融在线无奈“歇业”。

三、影子银行体系金融风险的防范建议

为了让中国影子银行更好地起到促进中国金融体系发展的作用,针对其体系所存在的金融风险,本文提出以下的建议措施。

(一)关注期限错配与流动风险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要了解清楚影子银行业务与产品的属性,扩大监管范围与加强监管力度,特别要关注影子银行产品的期限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许多挤兑事件中,往往会跟企业的声誉有关,当企业的声誉出问题,市场产生恐慌,大量投资者兑现,最后产生资金链断裂。因此,监管部门要对经营影子银行业务企业的声誉与信用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危机应对机制。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

影子银行的关联风险涉及诸多跨领域的交叉,这需要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对于重点风险的行业与产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地方融资平台、过剩产业等,各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该领域的融资状况,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并及时评估其风险水平。各监管部门必须保持一致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由于监管程度不一样所出现的套利风险,这样只会突显影子银行复杂业务的隐蔽风险,同时也提高了经济融资成本,阻碍金融体系的发展。

(三)制定相关法律体系

对于影子银行业务与产品的复杂性所产生的隐蔽风险,往往是当前法律规范界定模糊或者缺失、口径不统一所导致的风险累积。因此,相关的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影子银行的界定与金融属性,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影子银行资产管理与业务范围的监管原则,对其各类资产与业务进行严格监管,包括制定出公开与非公开的法律制度,严格界定不同的监管要求与信息披露要求。

(四)加强网络监管与信息披露

针对当前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需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实行许可证制度,结合互联网金融独有的模式与属性,借鉴传统金融市场模式建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准入原则。监管部门应当分别从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平台准入和资格准入等方面加强监管。同时,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透明性,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的披露,让资金供给双方全面了解风险与行业经营现状,合理的评估相关行业的信用状况,使交易各方参与者都能够有效评估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加强对引资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24.

[2]张晓扑.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3):41.

[3]王刚,徐浩然.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沿革、风险表现及国际监管动态[J].华北金融,2011(10):9-12.

[4]唐红娟.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脆弱性与监管改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24.

[5]谢鉴,黄儒靖.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风险监管问题探讨[J].时代金融,2013(4):129.

第4篇

关键词:余利宝;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防范

一、余利宝产生的背景分析

淘宝和天猫的整个的交易过程包括:买家拍下货物买家付款给支付宝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买家验收货物买家通知支付宝打款给卖家卖家收到货款,基本上会持续7~10天。在这个过程中,买家所付的货款都会先暂时存放到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上,形成支付宝的沉淀资金。

另外,支付宝账户中积累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可观的利息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很大的监管成本和资金运营管理压力。根据央行的《非金融金钩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实缴的注册资本金与风险准备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客户备付金的10%。即支付宝需随规模扩大增加注册资本金。支付宝60%的股份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40%的股份是管理股和员工股,而管理层和员工拿不出几十亿的资金来增资,如果扩大引资的会弱化阿里巴巴对支付宝的控制。因此支付宝推出了余利宝,虽丧失了备付金利息收入,但减少了支付宝的增资压力,增加了用户的黏性,保证了对支付宝的控制权。同时,为了追逐利润,商业银行利用大量的低息存款来借新还旧,央行在有所察觉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货币的流通量,收紧银根。结果银行间隔夜利率暴涨,以上海为例,截至2013年6月20日银行间隔夜拆放利率为13.44%,7天质押式回购利率最高成交于28%,隔夜拆借利率最高达到30%。整个金融市场出现短暂的资金断流现象,银行间出现市场流动性危机,纷纷发挥“揽储”绝招,银行间同业市场利率一升再升。而正是在银行正闹“钱荒”的大背景下,余利宝诞生了。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0.35%,而余利宝的万份收益为1.4768元,七日年化收益率4.3380%,以远高出活期存款的收益率,迅速赢得了众多用户。

二、余利宝的发展分析

对余利宝的发展进行分析,使我们更好地看清余利宝的过去和现在,发现余利宝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并有助于我们对余利宝的不足之处做出改进。余利宝的问世,首次将金融与互联网真正结合,给传统金融注入了互联网的思维与技术,颠覆了原有的传统金融竞争格局。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余利宝最终实现支付宝公司、基金公司与支付宝客户的三方共赢,对于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及发展普惠金融等均具有积极意义,产生了较大的社会效益,进行了一次受众庞大的理知识启蒙教育。但是通过对它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发现,余利宝的收益波动较大并有下降的趋势,虽然余利宝的用户数快速增长,导致余利宝的规模日益上升,但余利宝的规模的增速却逐渐放缓、用户平均存入额也有所降低。加上之前过度宣传余利宝的收益、用户的资金安全问题以及相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导致竞争越来越激烈,这些问题都急需解决。

然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状,有余利宝本身固有的原因,也有支付宝和基金管理方的不足,余利宝在发展过程中,政策及监管风险、安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为突出。本文主要对余利宝的风险进行研究和分析,并从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及投资人自身风险意识等多个角度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待余利宝更好地发展,为我国的普惠金融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余利宝存在的风险分析

余利宝虽然带来了基金经营模式的改变,但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业来说,风险更大。准确有效地识别风险,进而防范风险,有助于余利宝的持续平稳发展。余利宝,可以说是传统基金销售业务的延伸,除了具有传统货币基金的货币市场风险以外,还具有以下几项特有的风险。

但是余利宝身份的模糊、业务范围不明确,必将增加政策风险。证监会提出,余利宝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如果余利宝出现经营问题,就会被依法处理。目前支付宝只支持一支基金产品,这样余利宝就是天弘基金的业务,支付宝公司从事的是基金支付的业务,是可以不违规的。随着余利宝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可能会涉及到更多其他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则会出现谁来管理余利宝业务的冲突。如果由支付宝管理,则必须要求其具有基金业务销售的资格,与现在仅具有的第三方支付资格完全不同,身份模糊似乎限制了余利宝的发展。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对其进行指导,那么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时代,就可能会涉及到更多互联网金融产品肆意的不规范操作,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余利宝风险防控机制

天弘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建立余利宝风险防控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余利宝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加强风险预警系统的完善、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考量手段,提高对风险进行量化的能力、时刻关注市场需求变化,不断改进余利宝的运行体系,降低余利宝的流动性风险。

对余利宝而言,防范由技术缺乏引起的安全风险的关键在于从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监管机构以及用户操作四个方面着手,具体措施如下。

支付宝公司,作为余利宝基金背后强大的支付平台,应不断更新出高效、准确的支付工具,使余利宝的经营与管理更具有时效性。利用技术变革的优势,加快大数据的产业研究和应用,以及选择与稳定可靠的电信运营商进行合作,降低余利宝的依靠互联网进行交易的风险。另外,技术不足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专业人才的匮乏,公司应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独立开发以及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系统,降低余利宝的技术安全风险。

天弘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大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评价和预警制度,加大对风险的防控力度,有效防范余利宝的支付风险,提高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另外,天弘基金公司应不断发展、完善组织架构,吸收更多的专业人才,完善自身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自身的技术核心竞争优势。

监管机构可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技术风险实验室,一是通过跟踪新技术的发展,从风险管理和防控的角度对余利宝做出及时的判断,为监管决策提供意见;二是模拟监管环境,研发并提供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技术监管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三是可以将新技术和新应用的研究分析成果,转化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水平。其次,我国监管机构信息化建设要按照实现网络基础设施共建、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设计和统一实施,架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公共网络平台,实现网络系统跟踪链接,逐步实现余利宝等业务的上线、交易过程、对象、信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给监管机构,同时保障客户利益受损害时,能够在线回放、取证、获得赔偿等现实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用户而言,相关机构要加强宣传如何正确使用余利宝如何防范网络诈骗,分析讲解相关用户被盗的案例,引导用户正确操作相关网页,正确使用余利宝。其次,用户自身也应不断了解、学习相关知识,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

除上述防范措施建议外,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公司应该及时更新软件系统,提升软硬件系统功能,开发一套自有的、{新的信息技术系统,通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公司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灾难备份,以免不可抗力等非正常原因发生时造成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瘫痪。分析和预测的科学性,降低由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政策的变化带来的系统风险。

⒖嘉南祝

[1]黄勃,刘俊岐.利率市场化能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吗――基于行为金融学视角的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7(01).

[2]苏永乐.反洗钱视角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例特征与风险防范――以“e租宝”非法集资案为例[J].金融经济,2016(24).

[3]徐畅,王紫嫣,李思佳,孙莉雯.关于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解决方法的研究――以辽宁省锦州市为例[J].金融经济,2016(24).

[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思考――以上海市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6(31).

第5篇

【关键词】人民银行 金融经济 潜在风险 防范 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人民银行对内部工作性质或者说职能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主要的职责变成了在宏观调控上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化解、防范的工作,不再像从前那般以直接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工作。在这里提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说的是金融行业出现影响地区或者是全局性的严重损失或者金融动荡之类的金融风险[1]。至于要怎样化解风险,或者说杜绝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下文会主要为大家进行论述,同时这点也是当今人民银行需要解决或需要履行的问题和义务。

二、建立及时有效的分析监测机制

俗话说: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也就是说,只有全面掌握金融风险信息,才能够良好的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做好防范工作。所以说,必须要建设及时有效的分析检测机制,对信息进行筛选分析总汇。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综合分析制度

根据金融经济运行分析制度的详细情况,添加上相应的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分析内容,或者分季度或月度建立系统的、完整的金融风险的分析例会制度。目前来看,要对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

1.加强对具有全局性、普遍性风险隐患的社会因素以及经济的分析。比如说要对信贷支持低水平重复建设、信用环境这类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的内容信息做深入的研究,考虑这些问题的本身的金融风险的程度或者说是风险的大小,以及这些问题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造成哪些不良影响。

2.加强对信贷投向的监测分析。首先要注意的就是信贷资金对重点公司或行业的集中问题,由于投入资金过于庞大,所以一定要仔细检视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后及时调整解决。此外对其他的行业也要有专业详细的发展分析,尽量减小信贷投放的风险,对每一笔信贷投向都要有严格的检测分析,尤其是投入较多的行业和公司。

3.加强跨市场风险的分析。提高对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等所有的金融行业的风险的综合分析,研究保险市场、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之间相关联的通道,找出以房地产为代表的其他市场以及金融市场在以往的发展中遗留的风险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由这些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程度和可能性。以目前的社会形势来看,房地产行业对于信贷市场能够产生极大的作用,所以需要对房地产行业的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关注或优先处理。

4.加强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的分析。跟踪监测交叉性的金融工具,根据检测汇总的信息对这些交叉性的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分析,此外,要时时刻刻注意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避免“漏网之鱼”对大局产生不必要的影响[2]。

(二)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统计监测体系

要根据市场数据来制定合理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的指标最起码要包含资产流动性、信贷流向结构、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仅要强化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对信贷资金的流量以及流向的监测,提高银行信贷咨询系统的各项功能,还得进一步拓展分析金融统计的范围。提高对保险、证券、银行等各种金融类的机制的监测,并对其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并进行统计。

(三)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专题调研制度

从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的统计以及数据分析监测之间找出“线索”,抓牢“线索”采取深入的、专业的课题研究,从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出这点所会产生的风险问题。举个例子,比如对信贷投向相对较多的企业,会组成专门的课题研究小组,对企业的不良贷款比重增减变动趋势、贷款使用情况、发展前景、效益、周期等一系列的东西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及时准确的汇报存在的风险情况[3]。

(四)建立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检查机制

人民银行在对市场进行风险监测或调研分析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在金融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时,有权要求银行的监管部门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然后从监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五)建立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设立监管信息共享的机构,在各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或出现交流障碍的时候,确保各个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汇总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以及经营状况,以此来保证人民银行化解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能够正常实施。

三、建立灵敏快捷的预警通报机制

预警通报机制基本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人民银行在对金融风险的监测进行分析之后,准确及时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状况进行判断,然后形成预警信号,最后把预警的信号传递出去,引起相关单位的注意,让相关单位可以及时制定解决方案,从而控制住金融风险的持续危害。以下简单为大家介绍预警信号对外通报的三个层次:

(一)直接对金融机构通报

也就是说人民银行有权利利用商业银行行长联席会议或者是其他的途径向商业银行提出通告要求。如果金融市场上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蛛丝马迹,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注重这类的风险问题,提早对风险问题进行控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此类风险问题[4]。并且人民银行有权利要求商业银行对有关措施的实施或是制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汇报反馈。

(二)向行业协会通报

人民银行有权利想行业协会汇报商业银行通过共同努力、避免恶性竞争、强化自律而大量化解或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而帮助行业协会更好的使用监督、协调、管理的职能,促使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化解防范风险。

(三)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

如果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要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帮助才能解决并防范风险,那么人民银行就必须要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传达(通过各种途径,比如监管联席会议)。然后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合适的方法给予有效的帮助,及时解决出现的风险问题。

通常情况下,有三道防线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分别是:第一个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第二个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第三个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在这三点之中,中央人民银行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履行极高的义务,所以说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是防范以及化解金融风险最重要的一道防线。不过,为了减少风险处置的成本,尽量避免事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通常中央人民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都不采用、也不提倡事后履行会被动履行,通常情况下都会有义务、有责任的提前帮助解决风险、防范风险。这一点是符合规定的,并不与金融监管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矛盾。此外,还有一点是人民银行要想对非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采取合适的化解或防范措施,必须要建立在针对的这些非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有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转化的可能的基础上。由此可见,人民银行对内部的风险检测以及分析等各项工作具有很高的要求,也反映出人民银行在解决或者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上具有超前性和超脱性的特点[5]。

四、建立科学的处置机制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处置方式。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而且处置代价也比较高昂,往往会引发金融危机,常常引起经济波折和社会不稳定。所以说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点要放在事前。

人民银行对支付风险的处置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

(一)直接对风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为了确认风险的性质、严重程度并研究提出风险化解措施,人民银行必须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责任,及时介入风险处置

由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部门,因此在风险处置时,需要在更高层次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协调,从而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中国要积极探索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与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制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置预案,实现金融调控与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支付风险,要及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督促商业银行尽快筹措资金解决,同时建议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风险扩散。

(三)建立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科学理念

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容易引发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因此,人民银行不能轻易运用最后贷款人的手段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只有当风险可能对其他金融机构产生影响,从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时,人民银行才必须给予救助。

五、建立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调控机制

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过程中,必须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对金融运行适时适度地进行调控,提高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通过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来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建立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基础设施保障机制

从全世界的经验教训看,一国金融体系维持安全运行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好配合;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及现代化的监管手段;金融基础设施必须健全,这里所说的基础设施包括先进的市场体系、会计审计、信息提供、法律法规、支付清算技术等货币当局要有制定和操作金融政策的自,它不得承担为政府提供膨胀性融资的义务。因此,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除了有效的宏观调控外,还必须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促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应尽快研究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健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2.健全银行卡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确保正常的结算秩序。3.要加快支付清算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现代化大额支付系统的推广工作,为支付清算系统的稳定提供技术支持。

七、健全有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组织体系

当前,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地方行政干预严重,潜在的风险很大,非常不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因此,要加快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步伐,即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进行兼并、收购和重组,推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做强做大。

八、建立有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改革开放战略

金融部门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部门,在确定金融领域的开放战略和开放步骤时应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应当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审慎推进金融改革开放战略,以有效防范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的冲击。加强国际收支平衡管理和风险预警,以及对金融机构有关外汇业务的监控,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九、结论

经济是一切事物进步发展的根本。是确保一个国家和社会能够长治久安、永保和平的必要前提。不过一个良好的自然发展的经济市场基本上是不存在的,良好的、能够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市场需要制定大量的规定、建立大量的社会机构、制定大量的发展策略等各方面进行配合,尤其是中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速度飞快,有很多的问题只是展露头角或者说还没有浮出水面,为确保国家经济能够良好的发展,本文针对人民银行在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风险的主要做法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论述,并根据现下的实际状况提出了以上几点建议,希望可以帮到各位读者。

参考文献

[1]陈德胜,李洪侠.经济接续期的特点和应对策略[J].宏观经济管理,2015,7(8):9-13.

[2]纪崴.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5,6(1):96-99.

[3]智毓贤,陈作章.基于因子分析法中外上市银行风险管理实证研究[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25):14-20.

[4]王兆星.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银行监管改革探索之十[J].中国金融,2015,6(1):17-21.

第6篇

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应对同业竞争、降低系统风险,然而,由于政策限制,当前银行大多采用借道投资的间接参与方式。各种模式各有利弊,因此建议:监管当局要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直投制度设计,商业银行也要完善内部管理,共同推动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发展。

关键词:

商业银行;股权投资;收益风险;融资渠道;金融混业经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一、引言

2015年,17家商业银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年2月,新闻媒体报道我国年内将允许部分商业银行建立股权投资载体,直接入股科技企业。央行与银监会领导层也在多种场合鼓励创新投贷联动融资方式支持创新企业。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松绑。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中介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中介是储蓄转化为投资过程中基础性的制度安排。Gurley&Shaw(1956)、BenstonGeorge(1976)和Fama(1980)指出,金融中介一般是通过存单等形式向居民投资者和其他部门募集资金,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债权等所谓的一级证券,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换。由此可见,在传统金融学理论中,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包含了股权投资。Benston&Smith(1976)的交易费用模型认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具有节约交易费用、分散风险以及专业化优势。Leland&Plye(1977)的信号传递模型认为,金融中介作为信息生产者,可以化解投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利于对股票等金融资产进行合理定价。Diamond(1984)的受托监控模型认为,金融中介可以实时监测被投资企业的现金流状况,对其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甚至可直接向借款人派驻监事,有利于提高投资的安全性。Saunders(1985)、Rajan(1996)认为商业银行拥有客户资源、信息资源和营销网络优势,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可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Allen&Santomero(1997)指出金融中介投资股权可以为客户减少金融产品的学习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参与成本。Saunders(1985)、Litan(1987)和JordiCanals(1997)则从风险分析角度指出,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不仅可以促进其业务多元化,提高银行利润,而且还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破产的可能性。

Merton&Bodie(1993,1995)的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监管成本以及参与成本大幅下降,金融中介逐渐被金融市场的制度性安排所替代。因此,他们认为金融机构的形式应该随功能而变化,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的业务需要互相融合,各种金融中介都可以从事包括存贷款、证券买卖等业务。然而,由于上世纪90年代银证关系的混乱,中止了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也中断了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路径。当时,商业银行通过假回购、真拆借将自有资金放大杠杆后进入股票市场,甚至通过国库券假保管单等形式把企业生产资金、居民存款骗入市场,操纵股价,吹大泡沫。这种乱象极大提高了金融系统风险,直接导致1995年出台《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随着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日益完善,监管理念和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产生的混业风险已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放开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为管理者和银行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必要性

(一)经济转型需要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当前,我国经济由于人口红利消失、储蓄率下降等内生性因素以及海外经济衰退、国内环境负载过重等外生性因素的制约,GDP增速由过去的10%台阶式下行到6.9%左右,经济增长压力明显加大。以投资驱动、出口拉动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由10年前的30%下降到现在10%,出口增速更是出现负增长。为了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发展方式需要从投资驱动、出口拉动为主向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驱动发展为主转变,宏观经济调控方式需要从总需求管理为主向总供给管理为主转变,金融支持方式也要从债权融资为主向股债联动转变。这是因为初创企业往往资产轻、风险大、资产负债表不健全,与传统信贷业务模式匹配度不高,很难获得信贷支持。与锦上添花而不雪中送炭的债权融资相反,股权融资奉行“同舟共济、利益共享”的融资文化,更可能支持初创企业。最近几年,虽然货币政策持续宽松,但是资金大多淤积在金融系统里空转,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无法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就是证明。与此同时,当前居高不下的债务导致的高杠杆已成为中国经济不能承受之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部门杠杆率①已达到123.10%,全社会杠杆率②更是高达235.70%,而2015年以来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被动扩张,社会总债务又进一步加重。因此,为了改善整个社会的融资结构,化解当前庞大的债务规模,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必然需要允许拥有大量沉淀资金的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不断提高股权投资力度,有效降低杠杆率。

(二)同业竞争倒逼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化解产能过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然会打破银行在融资体系的垄断地位。在投资拉动时期,银行作为资金投放的主要渠道,在投融资体系中具有垄断地位。在创业创新时代,银行信贷文化变得不太适应,银行业的垄断地位不断受到蚕食。在资产端,银行业务不断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网络支付等业务日益蚕食银行贷款规模。在负债端,伴随监管竞争以及居民财富意识觉醒,券商、基金、信托、保险财富管理功能日益增强,不断侵蚀商业银行负债来源。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占资管规模仅为25%左右(见表1)。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混业经营业务转移的同时,银行业务必须向股权投资等非信贷业务进军,提高综合金融功能和投资收益,缓解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冲击。

(三)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有利于降低系统风险当前,受商业银行法等政策限制,银行无法直接参与投资股权,只能借道信托、基金、券商、理财等通道迂回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一般隐藏在伞形信托、集合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分级基金、私募基金、集合资管计划、结构化产品等金融产品中,这些产品结构复杂,虽然被多个部门重复监管,但透明性差,监管难度大,无法有效识别和监控风险,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例如,在宝能收购万科股票的案例中,就有浙商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借道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到股权投资的影子。另据华泰证券研究所估计,在2015年的股灾中,高峰期估计有1.6万亿左右的银行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融资融券和场外配资流入股市,在股市下跌中加剧了系统性风险。正是因为商业银行披着固定收益类债权融资产品的形式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让内部控制体系放松了对市场风险的警惕和监控,也逃避了外部监管,暗中放大了股市杠杆,提高了金融系统性风险。所以,明确银行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资格,将参与路径和会计科目透明化,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和机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有利于降低系统风险。

三、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国际经验

国外商业银行较少单独探讨是否应该参与股权直投,更多聚焦在是否应该混业经营以及应该采取哪种股权架构上。从历史演进来看,除德国银行业一直实行混业外,美、日等发达国家银行业无不经历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回归混业的过程,这个发展路径已经从实践上说明了混业经营的历史必然性。根据混业经营股权架构不同,外国的混业经营实践为我们摸索出三种模式:以美日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银行母公司模式,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以集团公司作为控股公司,下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子公司,集团公司通过经营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子公司之间可能通过交叉营销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但一般会独立开展业务以实现风险隔离。例如,花旗集团主要通过控股美邦(SSB)公司来开展股权投资和交易业务(见图1)。这种模式中,“混业”主要体现在控股公司层面,各子公司实质上并不算“混业”,因此银行也很少参与股权投资业务。银行母公司模式则是以银行作为母公司,下设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进而涉足多个金融领域。银行母公司的代表巴克莱银行主要是通过子公司巴克莱资本(BarclaysCapital)来开展投行业务和股权投资(见图2)。全能银行经营模式在我国是违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因此需要银行采用海外控股和信托控股的方式控股证券公司,实现多牌照混业。全能银行模式是最为彻底的混业模式,允许同一家金融机构以事业部的形式经营各项金融业务。其最典型代表是德意志银行,可以直接通过企业及投资银行部来投资股权(见图3)。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种模式不是以国家为严格界限来划分的。比如,美国1933年通过的《道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分开,商业银行只能采取金融控股模式参与股权投资。而1999年美国出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后,已从理论上允许美国银行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参与股权投资业务。2013年通过的沃尔克规则,又禁止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交易,实质上限制了全能银行模式。同时,美国当前还存在一些规模小、资产少的单一银行制度。比较国际上三种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主流模式,主旨在于通过对比,便于从业务模式、资金来源、风险管理等指标作为主要考量来选择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模式。总体来说,金融控股模式通过下属证券公司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因此储蓄动员效率较低,但是具有风险隔离较为充分的优点。全能银行通过银行内设部门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因此储蓄动员效率最高,但是混同风险最大,也容易产生文化冲突问题。银行母公司模式通过银行证券子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储蓄动员效率和风险隔离程度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优势,以及券商的投行和资产管理优势,产生银行与券商的协同效应。

四、商业银行主要股权投资业务模式的利弊分析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模式主要有五种(见表2),具体的特点和利弊如下:

(一)子公司模式合规性最高子公司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在海外设立证券子公司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模式。它实际上是银行母公司模式在我国的一种演变模式。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能参与股权直投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往往在境外成立可以进行股权直投业务的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或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五大国有银行通过在海外设立的中银国际、农银国际、工银国际、建银国际以及交银国际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最大优势在于合规性最高,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最无争议而有效地规避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限制。它的问题在于,成立海外子公司的运营成本较高,且商业银行在与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业务合作时,存在着企业文化、考核激励、资源分配等利益冲突,未必能产生很高的投贷联动效应。

(二)通道模式风险隐患多通道模式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认购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发行的结构化的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产品的优先级收益权,获取优先固定收益,来间接参与证券一二级市场。而这些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产品则可以开展PE、定增、Pre-IPO、中概股私有化等各类股权投资业务。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实际上是银行股权投资的通道,银行与它们没有人事、股权、薪酬关系,仅有业务合作和投资收益关系,而且商业银行认购的是结构化后的优先级产品,获取的是固定收益,因此名义上是一种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从而规避了《商业银行法》规定。通道模式最初被竞争压力大、法律合规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研发推出,后来被我国城商行、农商行甚至国有银行引用,是当前的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扩大了通道公司的股权投资者范围,提高了募集资金效率,另一方面使得银行挽留住了高净值客户,因此推广很快。但是,根据2014年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能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募集资金,存在一定的受限性。同时,这种模式还存在诸多风险隐患:第一,在结构化设计中,商业银行为了获得较高收益,可能将劣后级比例设计较低,从而引致击穿风险;第二,如果投资标的资质不优,在经济下行期和股市剧烈波动期,也可能引起夹层杠杆危机,放大理财客户投资风险;第三,商业银行还存在将优先级收益设置较低,为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的道德风险。

(三)投贷联动模式需要银行革新信贷管理理念自2014年国务院发文《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提要“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以来,投贷联动模式日益得到监管层认可。投贷联动模式主要是指由商业银行独自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以“债权+股权”的模式为目标企业提供融资,形成银行信贷和股权投资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投贷联动根据股权分享形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在股权投资机构对目标企业尽调评估和投资基础上,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机构约定股权分享机制,为借款企业提供融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联动。具体又可细分为投贷联盟和期权贷款模式。投贷联盟是银行跟随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支持甚至融资解决方案;期权贷款则是银行在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时,约定可以把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在客户通过IPO或股权转让等实现股权溢价后,由股权投资机构抛售所持部分股份,按照初始约定比例与银行共享分成。二是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即商业银行在为科技型借款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通过集团内部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子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在集团内部实现投贷联动。三是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贷款模式。即银行直接向股权投资机构发放专项用于目标客户的贷款,间接实现对科创型企业的融资支持。这个模式的最大意义在于,投贷联动拓宽了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商业银行能够较高程度分享中小企业的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银行谨慎经营与股权投资略显激进的文化冲突。它需要商业银行改变传统的、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理念,从重抵押担保向第一还款来源回归;需要商业银行重塑风险观念,从一味回避风险向识别风险、理解风险、管理风险转变;需要改革考核机制,建立差异化考核激励办法,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建立合理、明晰、可操作的尽职免责制度。

(四)财务顾问模式无法分享企业成长收益财务顾问模式是指银行并不动用资金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而更多地是充当中介角色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仅提供中介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财务顾问内容包括:作为设立顾问,商业银行利用营业网点以及地方政府关系资源优势,从税收筹划、政策扶持等维度协助基金在当地设立落户;作为融资顾问,帮助股权投资基金搜寻推荐对PE有浓厚兴趣且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私人银行客户,提高募集资金效率;作为投资顾问,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质企业项目,提供资信评估等增值服务;作为托管顾问,为基金提供清算、估值、会计核算服务;作为并购重组顾问,利用资金优势,为企业提供债务重组服务,化解关联企业互保等上市瑕疵,进而促进企业引进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模式是一种比较谨慎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但是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收取少量咨询费用,相对于股权投资收益占比较低,无法分享企业成长收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模式存在法律瑕疵私募基金管理人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法人银行、资产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等一级部门作为备案主体,获得基金管理人资格,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并直接参与股票、股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2015年6月,首批商业银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私募基金牌照,打开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大门。这个模式可以让商业银行直接且最大限度介入股权投资业务,分享企业成长收益。但是这种模式与现行法律冲突,存在法律瑕疵。而且以资产管理部或投资银行部名义承担基金的法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

五、对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建议

(一)监管层要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直投的制度设计商业银行从事股权直投业务是大势所趋。然而,由于政策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大多采用借道投资的间接参与方式,产生了表2所列的众多问题。为了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应对同业竞争、降低系统风险,监管层需要做好如下制度设计来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业务资格。建议尽快修订《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不得直接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为业务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在此之前,可以参照推行IPO注册制的做法,申请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商业银行法》有关直接投资股权业务的相关规定,给予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资格。同时,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额度上限、资金运作、风险控制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其次,明确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组织结构。我国银行的混业经营不太适合用全能银行模式,因为在全能银行模式下,业务之间的财务风险和关联交易因为“防火墙”被完全拆除而难以得到较好控制。当前无论从银行自身的内控技术、人才储备、自律意识,还是从监管模式和制度都无法快速有效应对全能银行模式下的风险。因此,建议商业银行成立自营业务子公司或资管业务子公司,作为载体参与股权直投业务。第三,制定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战略步骤。建议按照“先理财资金,后自营资金;先一级市场,后二级市场”等步骤逐步放宽商业银行股权直接投资业务。

(二)商业银行要做好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管理与信贷业务相比,股权投资业务在法律政策、风险偏好、价值取向、激励机制、企业文化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商业银行要针对股权投资业务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系统、投资决策体系、业务管理流程、绩效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既要实现股权投资与信贷业务的风险隔离,又要能充分推动股权投资业务发展。由于两种业务文化差异较大,需要通过组织架构设计来实现有效风险隔离和业务联动发展。

(三)创新模式更深介入股权投资业务商业银行要认清自身相对于专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优劣势,采取适当模式参与股权投资业务,避免业务竞争同质化。商业银行在直接参与股权投资业务之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切入点,通过与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积累经验,小范围试错,为股权直投做好准备。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更深入地介入股权投资业务,直至覆盖股权投资运作全周期,获取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陈雨露,汪昌云.金融学文献通论(宏观金融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赵光明.我国银行业的PE业务模式及其监管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0(26).

[3]古苗希.我国商业银行介入私募股权投资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4]刘怡.论我国银行业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必然性[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5]翟义波.国内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选择及其风险防范分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5(1).

[6]罗恩东.浅议国有商业银行转型的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16(4).

[7]李颖.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策略与风险防控[J].中国金融,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