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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373-01
一、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变迁
(一)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2年经济危机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其中规范政权与银行业之间关系的一些条款被合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规定使银行与证券公司在机构、人员、业务范围上严格区分开来。随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8年威廉斯法》等一系列法案,从而逐步形成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框架。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此法案的签署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和功能监管制度。
(二)英国:高度集中的单一监管
英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点是自律,这种自律监管方式的优点在于灵活、较有弹性,缺陷是人为因素比较明显。1998年7月《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颁布,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①这一系列立法措施宣告了英国传统的以自律性管理为主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让位,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三)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德国金融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全能银行”。然而,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根据原有的《德国银行法》、《保险监管法》和《德国证券交易法》三部实体法,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主要包括:第一,确保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第二,确保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第三,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在金融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由到90年代的监管的回归,这是监管下的自由和自律基础上的监管。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都是顺应国内国际金融的产物,这种法律制度的趋同也表明全球金融监管正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一)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金融管制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进入70年代之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金融管制法案逐渐显得不能适应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积极应对这一趋势,调整监管目标,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自身的独特性,金融监管实践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各国通过金融立法改革,从单纯强调金融安全转而强调安全与效益并重的目标。
(二)强调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化
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是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
(三)强调从分离监管到统一监管的转变
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业、保险和证券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监管,有利于判断混业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统一监管具有如下优势:①可以消除监管死角;②如果监管内容类似,可以提高监管效率;③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④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⑤可以避免因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带来的监督程度和监管力度的差别;⑥有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监管。
(四)强调外部监管与自律监控的结合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施,主要包括政府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的自律监控两个方面。1998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原则》,提出了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14条原则。这些原则及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监管以及健全内控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强调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长期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努力在两个领域内展开工作,一是制定共同的监管最低标准,供各国监管当局遵循,以求达到监管标准最低限度的统一。二是划分东道国与母国的责任。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文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启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相对而言,金融监管立法还比较薄弱,面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新的变化,当前我国金融立法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金融监管在重效率的同时还要兼顾安全
金融监管要处理好安全和效率关系,要两者并重。金融创新能够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资产,使市场工具多样化,有助于建立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但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如监管不力,则会有害金融市场。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创新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发展潜力巨大,在金融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的关系,既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也不能为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
(二)监管体制须不断完善以避免落后于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货币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 ,机构监管职能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行使。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已不应国际金融的全球化的现实。在金融场日益全球化及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 ,传统金融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 ,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 ,跨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因此 ,我国必须加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 ,确立新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逐渐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过渡及由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目标性监管过渡。
おげ慰嘉南祝
[1]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唐双宁. 21 世纪国际银行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 ,2001. 1.
摘要:欧美国家在经历过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监管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由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分析欧美金融监管法律监管制度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分析
虽然此次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但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仍然被认为是世界上比较完善、规范和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发行和交易、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混业经营下,美国对此实行伞型监管和联合监管模式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对新的监管法律制度作了以下规范[1]:1、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 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联储必须尊重存款机构、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当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而加重金融机构负担。3、美联储在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从附属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中抽取资金给附属的存款机构时,必须通知相应的证券、保险监管部门。4、规定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注册投资公司进行检查,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可从前者处获取必须的监管信息,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确立已投保存款机构的情况而检查其关联的投资公司除外。5、要求美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银行控股公司和附属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信息,并要求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在批准银行控股公司、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合并前与州保险监管部门协商,同时规定各监管当局有义务为所获得的对方信息保密。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在原有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了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以混业监管为主的综合性、功能性监管制度。
二、欧洲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分析
德国新的金融监管制度是在新世纪初建立的。2002年4月德国出台《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并组建德国金融监管局,直接隶属于联邦政府,对国内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实施统一管理。德国金融监管局依据《联邦银行法》、《抵押银行法》对银行进行监管,确保银行清偿能力并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保险监管法》监督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公司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依据《联邦证券交易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该法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内部操作行为。金融监管局下设立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金融问题。此外金融监管局还设立了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金融机构代表、消费者保护协会和相关学术团体等[2]。
法国于1984年颁布了新银行法,改革银行机制,统一法律改进信贷机构,会、信贷机构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等9大机构。加拿大在1986年对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其金融监管制度逐渐向美国的模式靠近。现行加拿大金融监管制度分为联邦和省两级管理,各自负责不同的领域。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金计划,其监管重心是相关公司的偿付能力,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省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省级注册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其重点是对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3]。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选择
(一)成立协调“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局进行监管
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向国际化、效率化、健康化发展,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成立一个权能统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监管局,对金融业进行统一的监管。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还应按照原来的各自法律法规监管范围的规定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各施其职,保证在专业化、详细化的监管下能有效监管。在此监管模式下,就能比较容易解决监管交叉和监管疏漏等问题。
(1) 对金融业的创新业务进行分类定性,归入“三会”各自的监管范围。随着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与金融衍生业务不断发展的步伐加快,金融创新业务越来越多,因此,金融监管协调局应对金融创新业务品种进行性质划分,将其归入到一个或多个监管机构内监管,难以界定的由协调局监管。
(2) 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进行监管,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防范处理应对、事后弥补的机制。金融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会为了牟取暴利而逃避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此时就会加大金融风险系数的可能性,对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在原有的监管法律制度下,系统性风险防范、处理应对、事后弥补机制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局成立后应建立起系统有效的风险防范、处理应对、事后弥补机制,进行有效运行此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完善现有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增大监管的透明度。立法上强化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和质量标准的规定;执法中要及时、准确披露信息,有效地形成社会舆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同时要加强监管机构行为的透明度,如监管规定的制定、监管执法、复议等,接受被监管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必要时进行实时监管。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繁多,其经营业务操作等可能会出现偏差,金融监管机构要经常性地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等行为,防止其违法违规。此外要对有嫌疑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行,通过使用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和全过程进行监控,把金融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3)既要完善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更要完善退出机制。在金融市场进入机制上,严格制定市场准入标准、程序,从源头上阻止不合格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以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在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制定市场退出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的合并、分立和债务清偿、债务重组等破产程序、条件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经此来保护债权人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参考文献:
[1]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174-175.
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进程,金融业竞争尤为激烈,混业经营已经是国际大趋势,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与此同时,尚未完善的金融监管领域问题频发,金融监管模式的不确定性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提出当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具体做法,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混业经营;监管模式
一、文献综述
国内目前在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有很多。其中,郭亮(2013)在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的金融监管制度。曹凤岐(2009)在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提出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提出分三个阶段进行改革的建议。吴利军、方庆(2012)指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的弊端,并据此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高田甜、陈晨(2013)对危机过后的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出介绍和评价,提出应妥善处理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冲突,加强宏观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目前监管现状和国际主流监管模式。
在金融混业经营下,混业监管本就应该是常态之事。但是,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所影响,中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大幕刚刚拉开,在金融监管领域上,分业监管仍然是目前的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重复监管、监管资源浪费、监管机构间协调性欠缺等问题逐渐的暴露客观上要求我国对既有监管模式进行调整和转换。最近几年的事例有以下几个: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使得90多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监管上有一个原因就是央行和银监会不协调。2013年6月货币市场“钱荒”,也是由于央行和银监会同业业务存在不协调。最为严重的2015年6月股灾,更是集中暴露了现行监管体制的显著弊端,分业监管体制开始备受诟病。6月中旬,A股大幅下跌,上证指数跌幅超过30%,直到7月9日在救市政策出炉后不久才企稳。然而,8月18日之后,A股再次下跌,沪指一路跌到了8月26日的2,850点,两个多月时间沪指近乎腰斩,逼迫国家动用超过万亿资金救市。在这场史无前例的快速大跌中,众多个股一度连续无量跌停,市场流动性缺失。业内人士认为,股灾背后反映了银行、证券乃至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无法割裂的联系,即彼此通过各种通道实现资金流动以及通过创新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从而带来金融风险。由此看来,混业经营不再是争论焦点所在,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才是目前重中之重。面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才能更好地为金融市场保驾护航。我国在这方面也做过不少有益的探索。2013年8月初,国务院正式确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强调这一制度“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前述银行人士认为,这种淡化行政色彩的做法,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但是,联席会议制度并没有实质权利,对事实上的监管改革没有太多的帮助。目前,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有四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综合监管、双峰监管,在这里美国是一个例外,不属于这四种的任何一种,但是又兼具了四种的一些特征。机构监管也称分业监管,是指将金融机构类型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我国就是典型的机构监管国家,但事实证明在混业经营下,机构监管是不可取的一种模式。功能监管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设计金融监管体系,就是规定某一类金融业务由某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不论这种业务是由何种性质来从事的。这比较能够有效地解决机构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漏洞,当然成本增加,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导致的倾向性监管也是弊端。综合监管是指金融系统中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活动都由同一个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一监管者既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也负责所有金融服务的行为监管。其能有效地解决由于监管不确定性形成的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但是效率难以保证。双峰监管又叫目标监管,是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通过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审慎监管机构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行为监管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双峰监管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而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但是,一个金融机构会受好几个监管机构监管,从而出现管理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这一点上与功能性监管相似。从以上综合比较来看,世界上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监管模式,各种模式有利有弊,不可一概论之。在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的现状下,当务之急应该是打通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渠道,尽早形成一个统一的协调的监管框架。在监管模式的设计中,风险与效率的权衡是关键,而风险与效率的权衡又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发展所处的阶段以及金融业在这个阶段中所起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在监管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选择功能监管,借鉴双峰监管的一些优点。
(二)微观领域的金融监管。
笔者认为应该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设立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三家纳入其中,该局直接隶属国务院,负责金融领域微观审慎监管。这样可以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加大配合力度。在信息交流和信息协作上,可以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实际上减少信息缺失和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决策失误。对于当前热门的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的金融集团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联合机构独立于“三会”之外,更好地对交叉领域或空白领域进行监管。另外,在法律法规方面要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操作流程。例如,《金融控股公司法》应该被首先制定,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主体,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我们应该明确央行的地位,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三)宏观领域的金融监管。
在宏观背景下,央行仍然要发挥其作为唯一货币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在货币政策制定时还要注意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改革进程中,要把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作为货币政策考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可以根据个别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是否引发系统性危机来选择用何种金融工具对其进行援助。这也为具体监管机构找出具体成因,采取相关措施提供了必要的解决时间。
作者:张天赐 张良彬 何鹏辉 赵飞 王长庆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2]高田甜,陈晨.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发展趋势与中国选择[J].上海金融,2013.10.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become concerned once aga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efficiency for the whole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Regulatory authorities for this lack of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crises and bear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read. This paper on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regulatory models, 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d analyzed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
关键词:金融监管 模式 现状
Key word: Financial regulation mode status
作者简介:张靖荣 女 1984年8月25日 籍贯河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 政治经济学专业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交易中,政府通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迅速的波及到全世界造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原因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和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发展中国家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典范的美国此次受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始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系统。
一、 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及其利弊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于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一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基本可以归为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三种。
(一)分业监管模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双重”,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力,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贯奉行自由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约,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形成的基础。
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较强,监管更加细致,能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进行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使得监管较为严格;其次,分业监管有效的避免了监管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也抑制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腐败。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第一,监管体系过于庞大,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力,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标准不易实现统一的规范,容易使其制度出现监管真空,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模式本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成本,权限相互重叠,削弱了监管的反应度和时效性;第三,不能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种监管模式,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和保持物价稳定的责任。而进行金融监管的职能合并于金融服务监管局,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标准、审批金融业务的资格等等。
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能对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应,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不易被钻空子,能较好地适应高度集中国家政治机构,运行得当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服其他模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责任的现象。缺点其一是此模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忽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别,从而不能进行适当的有效监管。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模式。其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由一个专门的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双头监管模式是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模式的优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另外两种监管模式的不足。在保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制约作用上以及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上优于统一监管模式,在降低协调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模式。
(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美国经济学家James Barth等(2006)对153个国家及典型国家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大多数国家将监管权力分配给若干机构,但是在高收入国家里权力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较大,这也说明随着混业经营和金融集团的出现,监管机构的权力出现了集中化趋势,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runbichler and Darlap, 2004)。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增强外部问责制,避免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riault, 1999)。第二,经济越发达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一般都趋于弱化,反之,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力越大。总体的趋势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 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改革带来的启示
(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担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混业经营。这一时期监管能力较弱;第三阶段,构造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更加严格,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能力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范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力与金融资本联姻形成的强势国有垄断,造成了制度性的腐败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如果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导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企业债券、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外汇和股票。造成了以分业为基础、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能力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经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进行,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细则不明,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规范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制度本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并没有系统的形成,使得监管的实际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树立目标导向金融改革方向,在现有基础上明确目标主体,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重视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发达国家趋于同步。
第二,建立权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通过相应立法明确其职权和责任,实现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为最终实现统一监管奠定基础。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必然会带来协调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对于实现监管目标的牵制作用不可小视。建立这样一个协调机构,可以有效地减少监管重叠和预防监管死角,克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
第三,监管角度和监管手段的变化
过去我们仅仅是从金融机构名称上来划分对其的分业监管,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功能和职能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相较于机构和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的功能要稳定得多,所以根据功能进行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稳定有效性。并且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越来越变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场转移,功能监管变得愈加重要。监管角度由机构转向功能可以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减少寻租的机会,进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金融业务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随着网络和金融创新迅速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已经远远不足。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需要相应的网络监管手段与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需要更为复杂精密的计量方法。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和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
参考文献:
【1】祁敬宇 金融监管学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9
【2】茅丽华 中国金融监管问题思考 经济金融观察 2009.第九期
【3】何颖 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财税金融
【4】符征富 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今日南国 2009.第八期
“功能性监管”是指:按照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目标模式的要求,对现有分散的监管体系进行重新整合,以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通过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不同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达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的三大优势
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它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其优势主要表现为:
第一、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更能适应新形势下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金融自由化条件下,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可进行混业经营,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将会层出不穷。而传统体制对存在交叉现象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划分缺乏科学的标准和权威部门,各监管机构可能会在对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中,出现或是相互争夺权利或是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这势必将影响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而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则是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特定金融功能来确定该产品的监管机构,它会通过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更能适应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
第二、功能性监管模式能够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的积聚。在金融自由化之前,即分业经营条件下,各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业务交叉现象,金融风险一般仅限于各行业内部,只要根据金融机构划分设立监管机构即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的监管。但在金融自由化以后,金融业转向混业经营,跨行业的金融产品日益增多,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将不仅限于个别行业,很有可能会危及到整个金融业。这时,依然实行传统监管体制会使得各监管机构仅关注本行业的风险问题,而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从而也就缺乏对金融业整体风险问题的把握。而功能性监管模式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要求管理层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业实行整体监管,由此能从维护整个金融业安全的角度来关注市场风险问题。这无疑会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第三、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较之传统监管模式更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混业经营对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贡献即是能更好地促进金融创新产品的涌现。传统监管模式无法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实施有效监管,致使管理层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来限制金融创新的发展。这样,传统监管模式使得混业经营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而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强调跨产品的监管,较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管理层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可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这将为金融创新产品的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金融自由化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模式的途径
应该说,金融自由化也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也要为顺应这种国际潮流作好体制上的准备。功能性监管模式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今后发展模式的选择。
第一,必须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居于监管体制的核心地位,由它实现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随着证监会、保监会的成立,中央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对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权利。但是,中央银行仍然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身,中国人民银行仍受制于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利益,不能够从整个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来考虑货币政策的制定,而且,中央银行往往运用“最后贷款人”(相当于再贷款)的特权保护商业银行不至于倒闭,由此导致低质量信贷资产的刚性增加。此外,对于证券业、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却没有对应的“最后贷款人”支持,容易造成金融部门资金支持上的不对称,使银行业产生道德风险,并相应的提高了通货膨胀预期水平。实践证明,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国家,要比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监管的国家,具有更高的通货膨胀,一般要高出50%以上。这是以24个国家从1960-1996年有关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得出的结果。因此,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首先分离出来就成为改革的关键。目前“银监会”的成立正说明了这一点。它的成立标志着银行、证券、保险――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的最终完成。
第二,在过渡期可构建“金融控股公司”,以适应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所谓金融集团控股公司,指的是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起来的一个组织。该金融公司可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公司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公司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行政中心,形成金字塔结构的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该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就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超市”。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综合经营的好处,又能在金融业务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同时又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也就是说,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制度设计的优势,除达到规模经济外,还在现有的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合业经营,因此,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可以说是我国银行制度过渡时期的一种较好的尝试。
目前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不规范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主要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保险集团。其中,光大集团已经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另一种是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国银行在香港的中银集团等;还有一种是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以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和招商局集团等为代表,这些集团一般都形成了在两个以上金融领域同时投资的控股结构。
第三,确立新的法律、法规,确保监管的有效进行。虽然我国在现阶段仍适于实行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但是应从法律上为将来的混业经营和功能性监管保留回旋余地,应该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积极构建有效的协调机制。在2003年岁末,《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和《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史和银行业监管立法史上的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其基本精神,是在保持严格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原有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和功能性监管留下发展空间,没有在法律上遏制和堵塞未来混业经营的发展可能性。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50-03
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际层面出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金融稳定的基础保障之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金融监管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系金融市场公平与透明、监控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健以及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等四个目标。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过程中,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有有效发挥风险防范职能,尤其是抵御系统性风险。在经历了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危机之后,亡羊补牢成为美国和国际社会的一个广泛共识,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随之成为美国的重要任务。
一、美国金融危机凸显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双层多头监管模式。“伞形”是指以中央银行为中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旁支;“双层”分为联邦层和州政府层;“多头”是指美国联邦政府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从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来看,伞形双层多头监管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揭示和防范并非完全有效。美联储没有真正处于监管的中心,至少是没有发挥监管核心的作用。总体而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现行监管体系无法跟上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发展步伐。美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70多年前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适应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的监管要求。对存款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绝大部分与20世纪30年代的制度相似,证券业和期货业的监管模式也是在70多年前就已基本确立。
二是缺乏统一监管者,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在已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因此无法应对系统性风险或危机。
三是金融监管职能的重叠造成金融监管死角。例如,金融创新中被广泛运用的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但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所以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美国金融危机中的债务担保权证(CDO)和信用违约掉期(CDS)就是由于缺乏到位的监管而成为此次危机的重要推手。
四是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差,尤其是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在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美国并没有建立功能监管或者统一监管的标准和体系,以改变其金融监管架构。特别是,分散的监管主体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低效的。
五是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与其混业经营的市场模式严重背离。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是建立在金融体系不确定性参数、风险回避系数、外部性因素和监管成本等减小的基础之上的,然而,混业经营的实际风险被大大低估了。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及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受到了极大的质疑,为此,美国政府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布什政府于2008年下半年出台了改革金融监管机制的“蓝图”,以期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系统性改革。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公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并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作为挽救美国金融体系和美国经济的重要举措。
大致看来,布什政府的改革蓝图主要是提出了短期和中长期的政策选择。在短期内,美国政府主要注重提高政策协调效率和恢复市场功能等;在中长期,则致力于加强对州注册银行、支付结算体系、保险业、期货与证券业等的联邦监管,以弥补监管漏洞。2009年6月中旬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将在金融机构稳健监管、金融市场全面监管、消费者投资者保护、金融危机应对以及全球监管标准及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可以看出,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呈现新的格局与态势。
第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建立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金融控股集团广泛出现及其所带来风险的多层次转移以及金融监管体系基础设施不足使得金融监管存在明显的差距和漏洞,而各个监管机构的协调是部分弥合这一差距的有效途径。
第二,美联储将成为超级监管机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集中监管的特征将更加凸显。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将得到强化,甚至可能成为“全能型超级监管人”。
第三,监管范围将扩大,监管力度将加强,监管标准将提高。具体表现在:投资银行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将分别被纳入美联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框架中: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国家保险办公室对保险业进行联邦层面的监管:诸如房利美等国家支持企业、衍生品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等将被纳入到新的监管体系中;金融体系中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也将受到统一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流动性、风险敞口等风险管理标准将更加严格而保守。
第四,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将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点。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违约概率和偿付能力并不十分了解,特别是一旦这些机构出现问题,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填补信息缺口,那些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和表外交易也将受到监管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信息。
第五,全球监管和国际合作将成为有效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深化,金融风险在全球传播,金融危机也具有更大的全球传染性。然而,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市场的杠杆率、风险敞口和风险管理安排等的全面信息是不充足、不准确和不及时的。因此。全球金融监管的合作将成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的分业监管体系相类似,主要由“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构成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轮全球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了各自的监管职能,确保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应该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是基本合理的,监管也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和资本项目管制、大规模经济刺激和强大的政府支持等密切相关的。如果这些条件弱化,金融监管体
系的潜在问题就可能显现化。因此,我们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我国金融监管。
其一,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动态调整,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部门发展的需要。从本轮金融危机的爆发来看,金融监管方式的选择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美国实行分业监管,英国实行统一监管,但是两国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美国实行分业监管,我国也实行分业监管,但我国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明显小得多。这也说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适合目前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阶段性要求的。但是,随着经济和金融部门的发展,金融监管制度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动态监测现有监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别是要对监管框架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调整和改革。
其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协调的有效性。我国“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和美国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框架相类似,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监管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鉴于此,建立一个更为超脱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其三,努力协调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般而言,金融创新都会伴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我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较为迅猛的背景下,仅仅依靠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当局需要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点,不断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表内表外业务以及金融体系清算支付系统的监管,达到既促进金融创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四,重点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随着大型金融机构实力的增强以及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形成,我国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基本格局,这就有可能出现类似美国的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制度性矛盾。所以,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一方面。要强化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其杠杆率过度上升,确保大型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对大型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控,督促金融机构协调好其安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防止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风险敞口过大;再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其五,建立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动性、处置有毒资产、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等要素的金融危机应对机制。从金融危机的救援来看,金融当局的及时、有力救援是金融风险扩散的有效防火墙,同时,流动性注入和问题资产处置也是恢复金融机构和市场功能的重要措施。因此,从应对危机的角度。一个强有力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一套运行有序有效的危机应对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弱点;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2-0050-02
1 金融监管体制的分类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其目标是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风险防范、防范效果、监管主体设置等方面。
(1)一元监管体制和多元监管体制。按金融监管权主体的数量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一元监管体制以及多元监管体制两种金融监管体制。其中,一元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某一国指定某一法定的机构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其中,一元金融监管体制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而多元金融监管体制则主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对相应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实行统一的监管,多元监管体制可进一步划分为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和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如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2)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按照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构性监管体制与功能性监管体制。其中,机构性监管体制存在的情况下,出现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监管机构并存的情况,由此分别设立对应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机构,而这些分别的监管机构则将分别对这些进行进一步的监管;而在功能性监管的情况下,一个金融活动将由一个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以此来提高整个监管过程的效率。
2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998年至今,我国不断地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并进一步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而随着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等金融机构也相应地成立。从2003年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成立,银监会开始行使监管银行、信托、金融资产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管理机构,以此来不断地促进金融市场中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地成长。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50多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进行宏观调控,又进行监督管理的职业。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府的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增强,既而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以及效率。与此同时,分业监管的成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管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然而,虽然我国金融相关的法律体制仍然在不断地完善与提高,但是,随着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足以及相当薄弱的环节。
3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弱点
(1)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由于我国本身体制性的问题以及金融监管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银行内部控制的效率不高,银行内部的审计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内控手段和措施不力;②对金融业务尚未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评定机构;③内部制约机制并不健全;④由于机构设置的重叠使得总部对于各分支的约束力有限;⑤不遵循规章制度的现象普遍存在。
(2)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历史上曾经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使得我国的金融体制的监管局限于行政审批、行政处理等方式。由此导致了以下三个问题:①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出现难以协调的现象;②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使不同监管目标之间的监管机构产生冲突和矛盾;③金融监管机构以计划管理模式进行设立,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都各有分工,但是仍然存在着权责不明的情况,这使在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真空地带。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无论是整体素质还是个人素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金融监管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与完善;②部分金融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为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有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
(4)金融机构自律机制不完善。国内外的监管经验说明,金融机构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自律的行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①自律机构缺乏相应的权威性;②自律监管部门缺乏一定的合力;③由于自律制度落实问题缺乏刚性,使得落实问题不能到位;④由于自律制度不能够体现相互制约的理论,因此自律制度缺乏完整性;⑤我国金融行业在自律组织及手段运用两个方面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比如组织机构不完善等。
4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弱点的改进与完善
面对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同时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坚持实行分立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还应该逐步地对目前的金融监管机制进行整体的安排与规划,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求。
(1)保持并进一步提高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保持三大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对于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效率、效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与作用。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我国还应该不断地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机构权责不一致,所以在分立监管的机制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势必出现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使得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换,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发展。
(3)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的有效保障是健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有保证金融监管的有法可依,才能够从本质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①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建立牢固的安全与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的理念;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③修改我国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④加强金融公司的监管法律建设。
(4)其他配套的改革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在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过程中,还应该坚持金融监管机制完成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相协调,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这是因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微观基础是商务银行的公司化治理,因此,只有将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治理联系起来,才能够取得成效,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金融监管;协调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放眼国内,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和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业综合经营已初具规模,综合经营与我国机构监管模式之间的矛盾势必导致监管的真空和重复。在当下,采取彻底的改革实行统一监管所带来的转换成本是巨大的,且各监管模式本身并没孰优孰劣的比较,采取哪一种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取决于某国的偏好[1]。因此,在当前我国监管框架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解决综合经营趋势与监管模式间的矛盾的现实选择。
目前发达国家大都从三个层面上构建监管协调机制[2],第一层面是从法律层面,直接规定监管协调合作的内容或原则性要求,诸如美国、英国、德国;第二层面是制度层面,对法律所规定监管协调合作框架和内容等难以细化的事项明确化和制度化。如具体信息沟通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第三层面是操作层面,即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际运作作出一系列安排。本文在这三个层次基础上,分析危机后不同监管模式下典型国家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通过这种横向比较,试图总结出危机后各国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趋势。最后,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剖析我国监管协调机制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危机后典型国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分析
根据G30的报告,国际上现行的金融监管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3],第一种模式是通过法定单位对机构进行监管,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采用这种模式。第二种模式是对个体机构的功能进行监管。很多国家都或多或少采用这种模式,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后,美国的监管模式就具有较鲜明的功能监管特点,德国金融监管局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设立下属机构,也是一种典型的功能性监管[4]。第三种模式是由超级监管者执行,像日本和英国就采取此种模式。第四种模式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者区分开来,即“双峰监管”模式,而前者主要依靠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其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和荷兰。无论采取哪种监管架构,不同监管领域之间的协调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5]。
危机后,各国纷纷出台了监管改革方案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危机后的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如美国在2010年7月正式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的《2009年银行法》、《金融服务法案》,德国政府于2008 年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法》等。 本文选取美、英、德、澳四国作为不同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分析危机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发展动向,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11]、[12]、[13]与[14]整理而成
通过深入的比较发现,这些改善措施在很多层面都体现着某些共性。具体表现在:首先,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高度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美英德在危机后的监管改革方案中都将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责交付给央行,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问题,美英两国在各自的监管协调机制中分别建立了特殊清算机制和特别处理机制。澳大利亚则是由审慎监管局将被监管机构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标准;其次,从立法上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危机后,四国分别颁布了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机制的职责分工;再者,成立新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并赋予其新的职能。危机后,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协调,并承担部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英国则是建立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CFS),替代了原有的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联合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澳大利亚则是扩大了审慎监管局的监管范围。最后,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保护消费者一直是监管机构的职能目标之一。危机后,各国在完善监管协调的政策规定中都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突出位置,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目前分散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等的监管权集中起来,改善了之前多个机构共同承担却无人承担的局面。德国的第二跨业部、澳大利亚的金融督查服务机构都承担了与之类似的职责。
三、各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共同经验
(一)明确监管协调机制中央行牵头人地位的法律依据。
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或职责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此次危机后,各国根据监管领域的实际变化对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央行在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人地位。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将美联储打造成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超级监督者”,进一步扩大其监管权限,赋予其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而在此之前,出于监管协调成本的考虑,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在直接行动、间接行动和授权行动等方面都受到各功能监管者(functional regulator)或多或少的限制。类似的是,英国在《2009年银行法》中进一步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监管协调机制的定位与职责。
(二)畅通的信息共享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基础
信息的收集与共享不仅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而且能解决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监管冲突。危机前澳大利亚联邦储备银行委托监督局、证券投资委员会相互收集与其职能有关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安排。而危机后,澳大利亚监管机构下定决心开放信息交流、加强协调沟通,澳洲金融监管委员会一份联合谅解备忘录(简称“MOU”),形成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机制。美国由联邦金融检查委员会制定统一的报表格式的标准。英国在FSA和英格兰银行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途径,双方可以完全、自由共享另一方收集的与其职责有关的信息。德国信息共享机制则明确规定央行是唯一负有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监管当局不再单独向其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必要的信息由央行提供。
(三)构建有效的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
有效的协调机制应包括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确保监管各方在监管过程中一旦出现冲突或者漏洞,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如2008年英国抵押贷款机构诺森罗克银行挤兑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就是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缺乏必要的沟通。德国政府在2008年底创建的特殊金融市场稳定基金(Soffin),能够在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面临威胁时采取行动,而不是仅当银行的存续面临风险时才出手干预。美国则在危机后设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解决不同监管成员之间的争议。
(四)成立单一机构专司监管协调职能
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职能是保持协调机制高效运转的重要前提。针对危机所暴露出的监管协调不畅,各国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协调机构的职权。以美国为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要求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以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从而控制系统性风险。同时,为避免美联储权利过于膨胀,法案还赋予委员会监督、指导美联储进行监管的权利。
四、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对策
对照危机后国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设计的经验,从我国监管协调机制的具体实践来看,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监管协调机制。
1.健全相关监管法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监管协调机制运行的基础。我国只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一些条款,并没有专门法律明确监管协调内容或作原则性规定,对监管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如果没有立法层面的强制约束,目前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席机制的约束力就无从谈起。实际上监管联席会议至今只在2004年召开过两次,虽在此期间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人原则,但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作用。
2.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完全共享是提高协调监管有效性的必然选择。我国相关法律的缺失致使各监管主体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中职责不明确,各监管部门利己心态导致各方对监管信息存在认识偏差。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直接导致监管数据重复收集,增大了被监管者的负担与协调成本,导致我国监管协调效率均衡点难以达到[6](李成等,2009)。
3.建立监管协调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席机制本质是现有法律体系下的一种信息沟通交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无权解决监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和冲突。因而,急需专业监管协调部门开展监管协调机制中其他功能。对比发现,国外监管协调机制中都设有专门负责监管协调的部门,且危机后其职能有扩大的趋势。如美国的监管稳定委员会和英国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不仅承担着监管协调的职责,还担负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部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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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宋清华.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J].武汉金融,2007,(12):18-20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34-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07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始的,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合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这一系列事件表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从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来看,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一行三会”模式(如图1);从金融监管对象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即按金融机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从监管主体的数量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建立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分业经营使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更加专业化,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控,有助于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着多方面的冲击与挑战。
1.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
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显露,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逐步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开始崭露头角。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政府层面推动的混业经营正在稳步发展:2008年1月,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了银保相互投资试点的条件;2008年末的《财经》年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今后保险资金将围绕股市适当加大投资力度,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比例可以达到15%,目前只有8%,还有7%的提升空间;2009年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14家上市银行经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证券交易。可见,银保、银证以及保证之间的混业经营已经真实存在。这样,现行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体制将会产生更多的监管真空,有可能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进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2.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开始逐步放开金融市场,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尽管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行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其母行大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其先天优势必将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同时,随着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面临失效的危险,金融业风险加大。另外,我国“重进轻出”,进入金融市场审批最为严格,经营次之,而缺乏退出机制,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现实下,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建立退出机制,逐渐强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
3.现行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面临诸多挑战
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是建立在一行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基础上的,但我国的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三会”的事业单位性质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诸多“尴尬”,“一行三会”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如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方于2004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中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协调沟通,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没有得到良好解决,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金融创新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当前“分业监管”的实效性。另外,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监管部门作为政府权力的垄断部门,只有对其权力进行有效制衡,才能保证其对金融机构进行准确有效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
2009年12月1日,法国财政部长克里斯廷・拉加德称,欧盟各国的财政部长已经就全面整改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达成了妥协,将新成立一整套的监管机构。①而早在去年三月,美国财政部就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即“目标导向”的监管改革方向。这项计划也被视为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②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期望以此恢复公众投资者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③根据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案并借鉴欧洲主要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可发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金融混业监管的趋势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金融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经营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逐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筑防火墙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及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应明确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并对要求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批;应消除国家财政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建立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市场待遇,最后还需要严格执法。
2.建立功能性统一监管机构,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体制
所谓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的金融监管如机构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统一性。
金融危机引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反思。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谋求建立一个统一综合的、对系统风险能保持高度警惕的功能导向型监管体系;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也提出了组建“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改革方案,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在发达国家中率先掀起,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有效监管交叉地带、建立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体系是目前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由于时间较短,这套体制不可能很快磨合到位,而且类似于英美式的协调磋商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像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那样的统一监管组织。
3.适当控制金融产品的过度衍生化、过度资产证券化
金融衍生品在规避市场波动、价格发现、增加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金融衍生品被集中发行或过度衍生,进而引发出金融市场风险时,它又会演变成为风险“放大器”。此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大的佐证,当金融业务相互交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经过多层级派生,其基础价值和产品信息已很难被认知,衍生出的金融风险也远远超出监管的预料。因此,我国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过程中,对衍生品的派生层次和杠杆率的监管尤为重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杠杆率与市场基础建设、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整个金融安全网的发展状况应当是互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应定位为“促进发展、控制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创新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不能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而是应变教训为经验,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及推广作辩证分析,坚持发展具有可控性、适度性和规范性的创新,通过加强监管,事前规避风险,使监管和创新始终保持动态平衡,在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同时,促进金融改革不断深化。
4.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监管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要充分体现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而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是规范的公司制。只有有效的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建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较好处理。
促成此次危机的原因之一便是金融机构管理层经营行为短期化,它与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分不开:一方面,薪酬激励机制与经过风险评估后的公司业绩脱钩;另一方面,薪酬结构和年度分红形式导致了过度的短期化行为的发生,有损股东的长期利益。对此,欧美国家已认识到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变革亟待进行,以尽快弥补目前薪酬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奖励真实的业绩表现,惩罚高风险套利行为。
当前金融危机下的高管限薪问题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却被忽略,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现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管理层与员工间的薪酬差距需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但又不能失去薪酬激励的作用。管理层的高薪不应来自短期表现,而应着眼于长期的业绩表现。因此,本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的启示是机制的变革,而非简单地限薪。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选择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混业经营趋势深化。理论界对我国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现实选择问题的争论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些学者认为面对混业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实现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如:曹红辉(2006)认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所面临的竞争形势相当严峻。及时调整以往“分业经营”的发展战略,采取金融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已成必然[1]。曹凤岐(2009)提出,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在必要时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2]。即将所有金融机构都置于其监督之下,实行功能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强化协调。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分业经营在一段时期内仍然是中国现实状况,所以采用分业监管比较合适。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认为关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现在的确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但是中国的金融不同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不仅管理风险,而且要兼顾改革、发展、开放和解决历史包袱等问题,现在分业监管符合初级阶段的状况。①目前的任务是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互相协调。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认为,中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阶段,金融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还处于初步阶段,分业监管能够适应目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②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为前提,在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同时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因此,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以前的“伞形”监管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从长期来看,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具体监管架构如图2所示。
1.坚持多头监管体制
“伞形”监管是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后,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双重多头”监管。“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3]。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前一直采取这种监管模式,且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缝隙”,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金融危机后美国的改革蓝图则顺应了金融发展的潮流,逐步实现从分支机构、分业监管向综合、统一监管的转变,究其原因是美国全面实现混业经营的事实与分业监管相悖。但我国目前分业经营仍较为严格,坚持多头监管体制仍是我国现实选择。
2.通过金融监管委员会渗入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可以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委员会,采取联席会议等例会与临时会议的形式对金融业的联合监管以及专业领域监管的协调与通报工作进行讨论。其成员构成应是来自三家专业性的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银行“一业独大”特征显著,因此该会议的协调人应是银行监管部门[4]。
3.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体现功能型监管
我国可以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其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由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则主要承担管理、控制和协调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经营业务的不同接受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的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监管权力在业务性质的基础上划分,而不再按从事业务活动公司的机构性质划分,充分体现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的转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职能分开后,将主要致力于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使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1]曹红辉.中国需要建立功能型金融监管体制[N].金融时报,2006-07-31.
[2]曹凤岐.美国次贷危机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河北学刊,2009(3):34-36.
[3]赵渤.中国金融监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56-291.
[4]李变花.扩大开放下中国金融安全与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35-147.
①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全球财经中文频道(.
①资料来源:韩雪萌.刘明康在银监会2006年工作会议上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管工作全局[N/OL].省略/bencandy.php?fid=60&id=2961.
一、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缺失分析
1.对次贷过程监管缺失。通过住房贷款经纪人的推销,房贷银行(MortgageBank)的信用审查和审批,一笔住房贷款往往就这样完成了。但是本应在此过程中发挥指引作用的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机构、发放标准进行监管,危机发生前,依然没有对其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过程的监管存在缺失。
2.二级市场监管缺失。商业银行通常会把贷款卖给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而后者通常会利用一些金融工具把这些资产重新打包,变成以贷款的债权做担保的证券,然后把这种已经放大了收益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关的投资机构,从中或许手续费等收益。在这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杠杆作用,使得资产的实际价值已经被防范,而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较为复杂,就进一步掩盖了其真实的风险信息,并将这种带到了市场中,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这种金融产品创新和衍生品的泛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其进行干涉,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信息公布是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因此监管当局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产品信息。
3.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缺失。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来看,信用评级机构也成为了推手,危机前,其把大部分的次级住房贷款都给予很高的评级级别,而其后又迅速降低所有次级贷款的评级,加剧了市场的恐慌,存在着“利益相反”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严正性”。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分析
1.美国“伞+双峰”式改革的制度分析。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也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模式是在“伞”的基础上吸收了“双峰”的结构特点。新的监管体系具备了以下三个职能:一是从稳定整个金融市场出发进行的市场稳定监管;二是从加强市场规范的审慎金融监管;三是从投资双方出发的商业行为监管。在这其中,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充当“伞+双峰”的“伞骨”,两个监管机构充当“双峰”来执行目标型监管职能。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改革分析。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了《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主要提出了如下建议:(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5)国际分支和准入。
三、后危机时代美英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1.大力推进功能监管模式。当前,我国“一行二会”的监管制度尽管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显示出其固有的一些不足。在混业经营的时代,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没有那么清晰,以往由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合,要实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有效的金融监管,就必须大力推动当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逐步把适用于混业经营的功能监管模式推出,从而更能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金融安全。
2.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尽管我国金融市场还没呈现出系统性分析,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系统性风险是存在的。因此,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要对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并建立系统性风险的方法体系,时刻关注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等预兆风险的因素变化,从而能够对风险有足够的防范措施。
3.推动国际间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我国与国外金融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原来越紧,因此就必须要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及时推动与国外监管当局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学习和吸收好的监管经验,使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在国内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经验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1.自由开放的监管模式
世界上对于金融市场几乎不加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管制的国家就是美国,美国主要凭借其发达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美国目前正在使用的监管信息系统主要有两个: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和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全国检查数据库系统属于美联储国家信息中心的一部分,该系统专门服务于监管职能,因此,只有美联储的监管人员能够进入和使用。银行机构全国桌面系统的最大特点是数据的共享性强,通过一些新的功能设置能有效地增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同时有助于监管人员对不同机构的同种业务类别和风险特征进行比较分析。
2.适度约束的监管模式
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这一模式,它们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已经过渡到放宽管制,甚至完全取消管制。
a.英国金融监管
在0多年的经济变革浪潮中,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始终书写着三国鼎力的鸿篇巨制。面对金融市场的动荡,被推向风口浪尖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压力下,终于迈出了向“中央集权靠拢的艰难一步。
新的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统一。他认为,英国现行的金融体制是在混业经营潮流中树立起来的,其益处在于能顺应当时混业经营潮流,有利于英国金融业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增强国际竞争力;其弊端则是政府放松了管制,“亲商变成了放纵,导致金融业败德行为泛滥,英国也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金融危机策源地。英国央行对金融集中监管,有利于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反馈信息,避免了多方监管的低效和疏漏,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度,并降低金融风险。
b.日本金融监管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日本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原来均由财政部负责,权利过于集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997年6月日本国会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及其相关法案,进行一元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财政部的官方金融检查部和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以及银行、证券、保险各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分离出来,统一集中于金融监督厅。其目的是增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增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3.严格管制的监管模式
这一类国家大多实行外汇金融的严格管制,对贸易、非贸易项下的外汇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且几乎毫无例外地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不可兑换。这些国家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一般历史上都经历了或仍处在资金短缺的阶段,金融监管体系较为僵硬,不容易适应国际新情况,相应的配套法律及设施也很不完善,需要加强和改善的地方很多。中国也曾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分析学习这些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对于我们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匈牙利原来是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的分配呈集权状态,因而整个金融体制以中央计划为基础,在金融结构方面,实行大一统的银行制度。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了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在匈牙利,外资控制金融机构已经完全合法化。这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消除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也就变得更加重要。99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的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国际现行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类:分业经营、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这是中国内地采取的模式。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的金融监管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以保证金融监管本身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执行,以杜绝随意性,维护客观性和公正性。另外,我国普遍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监管成本较高。在现行金融监管中,“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重外资、轻中资的倾向十分突出。对此,笔者拟提出为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六点建议:
1.直接组建统一的监管机构,实行功能型监管;
2.要建立金监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
3.要加强金融业的自律作用;
4.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5.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杜绝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真空;
6.建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深入开展有关市场规则、金融意识和知识的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社会信用观念,遏制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基础。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在历经25年缓慢发展并且成型不久,便已经开始面临新的挑战。现在提出的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被接纳,仍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用了25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还是与我国金融的发展程度和监管的水平相适应的、相符合的。这次的改革,应该会于当初的“一行三会的分离改革和当前的“分久必合一样,同具“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的性质,因为不论结果如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行,才是金融监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赵晓.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当代金融.2009
[2] 李然. 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刍议.金融家.2007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挑战;对策
[作者简介]覃宇环,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讲师,经济学硕士,广西 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57―04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等国先后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随后,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实行了60多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经营的普遍模式。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但目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已经出现了许多业务合作和金融创新,开始突破了分业经营界限。我国国内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相继出现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表1)。
二、广西金融业基本情况和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基本情况
1.银行业是金融业的绝对主体。2006年初,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5503个,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同比减少,而其他银行类机构增加。2006年6月,金融机构资产规模5256.93亿元,全区金融资产总计10340.4亿元。2006年6月末,广西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708.4l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3481.00亿元,截至2006年6月末,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人民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33亿元。广西银行业健康发展,地方金融企业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
2.证券业在改革中发展。2006年6月底,广西共有法人证券公司1家(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37家,证券服务部门26家,证券中介服务部门6家。期货经纪公司0家,期货营业部3家,2006年1~6月期货交易额102.56亿元,股票交易额725.28亿元。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原先8亿元增资至16亿元,并积极谋划上市。
3.保险业运行平稳,发展亟待加快。2005年末,广西共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327家,营销服务部45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6家,保险总资产157.1亿元。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73.17亿元,保险深度为1.82%,比全国(2.7%)低0.88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48.55元,仅为全国(380元)的39.10%。
(二)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挂牌成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初步完成,在广西亦建立了这些金融监管部门的分局,由此形成了目前“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在广西已经初露端倪。
1.从广西金融业内部环境看,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合作发展迅速。2002年12月,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广西国海证券公司再次强强联手,双方签订《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战略合作意向书》,由此拉开双方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战略性合作的序幕。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国海证券一直有着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在银证通、银证转账、法人资金清算、网络结算和存管银行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广西建行、中行、农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与广西区内的国海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建立密切的银证合作关系,银行接受委托发行、兑付各类有价证券业务,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业务、基金托管等业务。银保合作业务也发展迅速。2002年12月30日,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新华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业务合作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网络结算;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联合开发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中国人保和中国农业银行互为最大银保合作伙伴,农行广西分行在中间业务收入结构中,类特别是保险类收入占比快速上升,从1999年的3.77%剧升到2003年的16.91%。2006年,农发行广西北海市分行抓住银监会批复农发行开办保险等中间业务的机遇,与中保人寿、太平洋寿险等保险公司签署了银保合作协议,建立银保“联姻”关系。2006年8月25日由广西保监局、广西银监局联合举办银行保险合作座谈会,广西的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将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广西保监局局长金坚强表示,广西各家银行、保险公司今后将在银保方面加强合作,大胆突破目前合作模式表层化、合作产品同质化的现状,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金融保险需求。
2.从广西金融业的外部环境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虽然目前广西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在广西全力构建北部湾经济圈,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广西的背景下,广西和东盟经贸联系日益密切。2005年底广西南宁市成为国内第二批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四个城市之一,比协议要求提前一年。在广西确定“M”型发展战略后,广西与东盟双方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广西金融呈现出对外日益开放的态势。顺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必然的,未来在广西构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可行的。而目前广西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体制虽然是由客观的国情所决定,但这种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虽然目前实行分业经营暂时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正是顺应混业经营潮流。对于已经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色彩和具有多重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因此,金融监管能否顺利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体制,是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广西金融监管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
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
当前广西乃至我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的现象。而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是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冲突、交叉和监管盲区。功能监管更能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因此,广西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树立风险监管意识,逐步实现功能性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设置,长期以来,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也形成了不少监管漏洞。针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及各自为战的状况,2004年5月,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和广西保监局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工作会议,决定在广西辖区内正式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合作机制将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该联席协调机制确立后,极大地促进了广西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避免了一些监管盲区,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对跨行业违规问题、危及地区整体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治理,从而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三方建立起稳固的包括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跨行业违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等内容的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广西金融的稳健安全运行。
(三)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广西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快广西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内部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者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广西金融业的风险实情,广西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1.建立广西区级(省级)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会同广西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广西区级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广西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广西区内各地市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2.建立地市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以由广西各地市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3.建立县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五)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关键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制度。“防火墙”制度一直被认为是防范金融混业经营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内部风险蔓延的有力武器。虽然目前广西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从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看,建立一家综合经营的投资银行(如北部湾银行)是可行的。一项完善的“防火墙”制度必须包含两大构成:“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业务防火墙”又可以细分为“资金防火墙”、“身份防火墙”和“管理防火墙”。“资金防火墙”是指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的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资金,如禁止将银行存款拆入股市;“身份防火墙”是通过办公场所、营销网点、设施上的分离实现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管理防火墙”要求严格贯彻竞业禁止的规定,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
在行业自律方面,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行业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广西金融行业协会有广西证券业协会、广西银行业协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等,建议广西监管当局赋予金融业行业协会更多的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督、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
(六)强化社会监督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