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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金融监管

时间:2023-08-08 17:11: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如何实施金融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结构模式;监管结构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结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国务院领导下的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并且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稳定局负责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如图所示,我国现行金融监管结构:

二、如何建立统一型金融监管结构

1.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必须以市场法则为依据,以市场激励的方式来确立市场秩序。因为一个有效的金融体系确立是一个自然扩展的过程,它是随着一个国家要素禀赋结构、法律环境、企业规模、资金需求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如何强化市场运作机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市场化的激励方式,就得把金融监管看作是更集中、更灵活、更有力度、更有效率、个人与企业负担少的市场监管。它的具体表现是:一是监管机构要准确确定由市场失灵造成而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风险,是重大市场还是潜在市场失灵,是重大市场失灵,就得分析市场失灵的类型,监管的方式。二是要发展选择性的方法替代传统命令式的监管办法,依靠市场激励,使用绩效标准。三是任何金融监管规章推出,都得通过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并证明这种监管方式是有效率的。四是任何监管规章出台都得考虑对当事人的影响等。结构模式变革是整个体制改革的重点环节,是促进其他各项改革的落脚点和着力点。

2.逐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确定监管制度调整和改革的时间表,并预留政策法律调整空间

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不配套。其次是执行监管者缺乏监督,既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又无法衡量其工作的绩效。再次是影响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因素缺乏约束,使监管的效用不尽如人意。

3.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机构要实行“依法退出”,即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包括金融机构间的购并重组规则,金融机构关闭转破产的法律通道,破产清算中对中小存款人的优先清偿原则,金融机构关闭过程中债权、债务人对债务的协商重组制度等内容。明确处置金融风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规则,对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的建立、运作、使用做出明确要求。通过对退出机构中投资者利益的有限保护,来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4.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行业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经营的风险日益加剧。因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且呼声越来越高。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开办存款保险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

三、结束语

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正在不断进行,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为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健康发展,对金融监管结构的改革和完善是必须的,笔者对我国金融监管结构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希望可以为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发展尽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乔海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J].欧洲研究,2003,(3).

[2]李 德:金融监管失灵与监管体制问题分析[J].金融研究,2001,(7).

第2篇

摘要: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如何应对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做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已成为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金融市场目前的现状入手,阐述了面对金融危机,中国应如何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第3篇

摘要: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如何应对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做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已成为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金融市场目前的现状入手,阐述了面对金融危机,中国应如何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

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第4篇

一、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理念滞后。由于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正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特别是基层央行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监管,从而导致监管理念上的严重滞后,了监管效果。一是存在把监管简单等同于化解金融风险的倾向,忽视了金融监管的本质是事先性、预防性的监督管理,而化解风险是事后的解决问题处置工作这一本质原则;二是对如何将监管的要求变为金融机构内在经营动力的问题重视不够,就问题查问题的情况多,全面评价金融机构内在经营素质的少。如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市场定位、内部控制、内部治理结构等整体状况缺乏全面把握。三是监管工作的前瞻性不够。面对金融业的,超前少,被动应对多。如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办法滞后,对新业务的监管走不出“先发展、后规范”的怪圈。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不能有机结合起来,监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来讲,现场检查是在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之后进行的,是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再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金融机构以后加以改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但从目前基层央行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现场检查仅限于完成某项检查任务,没有从发现的问题中再深入检查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此外,长期以来,基层央行开展的非现场监管仅停留在简单的收集资料和掌握情况上,在现场检查中,通常的是查帐看表,而且往往是检查之前由被检查单位自查自纠,这样使被检查单位有应付检查的准备,待到现场检查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失去了检查的真正目的。

3.监管主体角色冲突。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调整,基层人民银行包括中心支行和支行两级机构对辖内国有银行只进行行政性管理,即只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场准人退出、业务范围进行管理,不再承担监管职能。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仍然肩负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一方金融平安、创建区域性金融安全区的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职能没有了,责任仍然存在,从而使基层人民银行在角色定位上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也说明人民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4.金融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够。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监管对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制度的落实还很不到位。一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真正实行监管AB制,有些监管工作过于表面化;二是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奖惩无法兑现。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的具体责任,但未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监管人员尽职尽责,在帮助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付出了劳动,成效显著,但就如何进行奖励尚无统一的政策,致使监管人员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5.监管主体的合力和效率难以形成,影响监管效果。“大监管”是多个监管部门协同实施监管的一种新形式,是人民银行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但目前,作为央行监管主体的基层人民银行内设监管部门较多,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金融机构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同时造成监管力量分散,无法准确地把握监管工作重心,削弱了对监管政策的实施力度,没有发挥大监管的合力效应和作用。

6.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的要求。,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高学历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水平、机能力和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县级支行,大部分监管人员属操作型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对策

1.更新监管理念。加入W10后,基层央行不但面临金融全球化的挑战,而且面临如何适应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的发展要求。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必须更新监管理念,使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经营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的监管体系。具体做到四个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对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转变。

2.明确监管目标,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建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操作体系。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主要是促使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基层人行在监管实践上,应从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并重,逐步过渡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核心的多元目标上。一般地说,只有非现场监管系统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随时发现和预警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和,现场检查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因此,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计算机信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体系。一是金融信息监测系统。主要通过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监测报表的形式,及时全面地搜集监管信息;二是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档案,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为监管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风险预警预报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的处理以及非现场监管的监测监控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发出预警预报;四是监管信息报告系统。通过对被监管对象的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变动趋势进行定期向本行及上级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上非现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使非现场监管工作有效地开展,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进一步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量化考核标准,使监管工作有目标,绩效有考核、奖惩有依据。对在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中成效突出的监管人员给予重奖;对监管不力、被监管机构风险加剧的给予重罚;二是加强再监督。应制订相关的金融监管工作再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对金融监管行为,实行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三是实行查处分离。各行应成立金融监管处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提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四是加强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逐步建立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发挥新闻媒介、社会公众、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作用,提高基层央行监管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4.改革基层人行内部机构设置,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形成合力。一是要改变目前基层央行监管权力的机构分布。按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的划分标准,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划归一个监管部门,独立于、国库、货币信贷统计、发行等金融服务科室,形成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新型监管体制。在监管部门内部,可设立非现场监管组和现场监管组,分别行使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职权,人员可以流动,但职责必须明晰。这样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监督力量,明晰监管责任,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同时,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来源不统一和失真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实行监管联络员制度。通过授权,监管联络员有权代表人民银行列席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会议,并有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力。这样就可以把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较好地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同时也便于分清责任,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5篇

摘 要 金融创新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但是如果脱离了有效的监管,缺乏稳定性的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会产生巨大的危害。由于金融管制被解除,这样就缺少了国家的有效监管,金融部门就会显现出内在的不稳定性。通过美国金融危机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我们要正确认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合理利用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创新 启示

一、正确认识我国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一)合理分析金融创新的利与弊

通过这次美国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金融创新中类似衍生产品的创新工具确实存在着事前不为人知的巨大杀伤力。我们注意到,次级债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满足了美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要求,尤其是有些中低收入者也希望通过房价的不断上涨进行博利。尽管美国承受了此次次贷危机的巨大压力,但美国也通过金融创新方式将次贷风险成功地向全球输出。因为,美国通过金融创新将次级债的收益与风险转嫁给全球资本市场投资者,次级债引发的投资风险自然要由全球资本市场来共同承担。对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行为是应当充分肯定还是予以彻底否定,我们难以做简单评判。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所引起的诸多负面影响,放弃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决心或推迟我们的金融创新脚步。

(二)金融创新一定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由美国次贷危机显示,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因此,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进行金融创新,一定要坚持视野开阔和高瞻的战略眼光。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我们要特别突出地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把金融创新的目光投向国际资本市场,精心设计一套体系完整、应有尽有的创新操作工具,将游资裹进风险投资之中;二是必须突破传统狭隘经营理念的束缚。可以把除房屋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延伸进中高端客户群体中。三是要把金融创新的目光指向混业经营。从国际经验及长远来看,混业经营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当前的中国国情

事实上,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永远也离不开一国的经济、金融环境,如美国次级债就产生于“9•1l”事件之后的那个特殊年代。因此,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国情变化的几个基本特点:首先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已形成气候并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我国股票和基金市场的不断扩大和规范,以及普通老百姓对这个新兴市场认知的不断加深,传统的银行业务必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其次:城镇居民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二十多年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城镇居民长期以来的金字塔型收入结构,正在被“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取而代之。从国际经验来看,伴随着这种橄榄型分配结构的形成,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队伍也将逐步壮大起来,此时不断满足投资者各不相同的投资风险偏好要求,既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实现其业务转型、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再次:社会主流消费群体以及消费观念也正在发生新的变化。受第三次“婴儿潮”的影响,与前代人相比,无论是价值取向、生活方式还是消费观念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金融产品的创新过程中,如何适应这样的一种新变化,同样是摆在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既紧迫又十分艰巨的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的金融创新和监管体制体系

1.进一步加强央行的独立性

尽管各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及分工体制有所不同,但有一点相同,那就是要求保证金融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协调性。而明确央行的职能、增强其独立性和宏观调控能力是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成本而富有成效地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

我国作为央行的人民银行同时又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它代表政府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决定了我国一元性金融监管模式。我们要增加央行的相对独立性除以法律形式规定其业务和活动范围外,还要尽量避免央行人事安排上的行政干预。要强调的是,金融监管是人行工作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实施金融监管的部门和负责货币政策操作的部门以及其他工作的部门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确保各项金融监管政策措施与货币政策和其他工作的一致性口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我国不论是在金融管制,还是在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上,远远没有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所以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不仅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且是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

2.积极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加快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的步伐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为各监管机构共用的金融信息平台,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各业相互融合程度的加深,金融信息的复杂性提高并呈现出“综合化”趋势,各监管机构只有在能够及时、准确并完整地获得相关金融信息的条件下才可能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而且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日益加快,信息的获得和真实性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公共的金融信息处理中心,由其充当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信息中心,从而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3.要大力发展金融混业集团,建立中国金融业的混业监管体系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金融机构大举进入中国境内,其中很多金融机构是混业经营,综合优势明显。而中国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重复设立营业网点的做法成本很高,竞争的压力必将导致今后几年不同机构营业网点的合并重组 以中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管理混业经营的外资机构和交叉的中资机构将会面临不少新的矛盾和困难。同时,由于中国金融业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领域没有很大的盈利空间,改善资产质量的压力使政府必须鼓励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证券和保险,这些措施最终都难以拒绝有条件的混业经营的要求。国外出现的在金融混业集团公司框架下的混业经营模式可能为国内金融机构兼顾效益和安全找到一条途径。此外,保险和社保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使得证券业与社保基金和保险业间出现了新的资金流动和风险传递机制。金融混业集团经营有两大类型,一是在同一法人内部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综合经营,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二是通过资本的联系,在集团内部实行法人分业、集团综合的经营方式,如美国实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从长期看,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金融混业集团公司是综合经营⋯种现实的战略选择。

4.加快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随着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兴起和金融创新业务的不断涌现,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划分已不能再沿用以前的标准。对金融集团内各子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对整个集团的系统风险如何从整体上把握、对某一项新的综合性业务如何设计科学的监管标准和具体的监管措施等等,都需要新的监管模式进行协调。由此,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实现跨机构的监管,从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此次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剧烈的动荡,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重新思考和审视资产证券化产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协同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美国的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进一步优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为此我们要吸取教训,从本国的国情出发,积极健全我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伯南克.大萧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孙倩.从美国次贷危机看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商业时代.2008(7).

第6篇

关键词:资本帐户,开放,金融监管

忽视本国实际,急于完全放开资本账户,其结果是灾难性的。同样,消极地视资本账户开放为一个遥远的目标,采取逃避现实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关键在于前提条件的具备。

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资本账户开放的关键条件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使低效、高成本的资本管制转变为高效的金融监管,乃是资本账户开放的根本所在。从动态角度看,健康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对充足的外汇储备等,在资本账户放开前都只能是理论上的,不能保证资本账户开放的实际成功。只有完善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资本账户的开放保驾护航。反之,即使其他前提条件均具备,发生金融危机的灾难也很难避免。金融监管是以控制金融风险为主要内容的。随着放开资本账户,对已过时的管制措施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政府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只是转移了管制的重心,由金融监管取而代之。

从系统角度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对我国至关重要。首先,我国与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距,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差距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它的存在会使我国在金融开放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面临国外金融业在竞争上的优势,在经营制度和投资技术上的先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大且易变的情况,我国金融的环境变了,不再是过去那种缺乏竞争、规范和创新,金融机构业务单一,相对单纯、稳定的环境,如果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滞后,会造成金融风险的扩大和深化,一旦发生金融危机,金融开放所获得的益处,都将被危机带来的成本抵消。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内容,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既包括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等对资本账户开放的影响,也包括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市场化的相互影响。这种相互影响关系,使资本账户开放更具复杂性。

我们知道,资本管制解除之后,资本的流入和流出将主要依靠利率进行调节,如果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或不到位,那么,很可能造成资金价格信号的失真,使央行难以利用利率机制调控金融市场,极易引起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入和资本外流。利率能否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与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又密切相关,因为市场化的利率信号是在货币市场形成的,这一信号的质量,就取决于货币市场的规模、运作的规范程度和效率,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力等。不仅如此,完善的货币市场还有利于央行对外汇市场的调控,通过提高利率(贴现率)或发行高利率的短期信用工具,将资金从外汇市场吸引到货币市场,减轻外汇市场上的需求压力。同时,在汇率市场化改革中,建立富有弹性的汇率制度可以吸收或减缓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所造成汇市的振荡,对资本账户开放后的汇市稳定很重要。

二、积极准备“条件”的政策思路

(一)突破重点,兼顾一般

在总体上,“重点”指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般”指资本账户开放的其他诸多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无论在理念上、内容上和手段上,都在计划金融的惯性下运作,只为适应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做了一些修补,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一方面监管过“严”,以牺牲效率与竞争力为代价,延缓了市场金融改革的进程;另一方面漏洞很多,诸如金融诈骗、违规资金流动和骗汇等屡禁不止,出现严重问题后,才采取补救措施,查处或关停一些违规金融机构,并没有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我国加入wto后,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将带来金融创新工具和迅速扩展的业务,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和难度大大增加,5年的过渡期我国必须做好准备,变被动为主动,按有关国际规则,以以下几个原则构建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第一,成本收益原则,即政府对金融监管计划、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被监管机构的执行和自行监管都应树立成本收益的理念,力求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更有效的金融监管效果。近几年来,不少国家的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监管成本问题。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就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督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收益大于成本。由法律规定对任何新的监管举措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目的是帮助监管当局制定更适当的监管措施,避免出现产生违反初衷效果的监管行为。我国金融监管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要求监管当局摒弃不计成本地确保金融安全的理念和措施,而且要求被监管者,更应主动按成本�;�;收益原则建立自主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以强化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自行监管。

第二,安全和效率并重原则。金融安全历来是金融监管追求的主要目标,然而,这种目标的达成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美国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都预示着各国金融监管在考虑金融安全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考虑金融业效率。多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偏重安全性取向,忽视了金融业效率,为防范风险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损害了商业银行的创造力和竞争力,金融机构竞争力低下,则成为我国入世后的最大忧患之一。因此,完善金融监管应掌握好监管的“度”,在继续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地给金融业公平竞争、注重效率的发展空间。

第三,前瞻性兼顾可操作性原则。

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力求具有前瞻性,充分考虑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对金融业的影响,变被动为主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监管方法和手段是必要的。但是,监管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兼顾可操作性,考虑法规、规章运作的外部环境。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不论《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还是《证券法》,其可操作性都比较差,而且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也没有真正起到补充基本法律之缺漏的作用,甚至与基本法律之间、相互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结果,金融监管法律与现实存在很大冲突,造成了有法难依。

(二)机制建设为主,行政控制为辅

资本账户开放,对开放国来说,最令其担忧的是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加大金融风险,给国内金融体系安全和稳定带来很大困难。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走过的历程,金融监管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和控制为主的外部强压模式,由于受人为的影响很大,往往监管滞后于市场化改革的实践,监管力度的“度”很难把握好,要么监管过“严”,压制了竞争,使金融业创新意识淡薄,竞争力低下,要么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有机可乘,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转变金融监管模式是势在必行,强化金融风险管理将是新模式的核心,结合我国情况,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应以机制建设为主,行政控制为辅。金融监管在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制定上施以必要的监管,外部行政控制不应是监管的主旋律,而主要任务是激励金融机构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制度,同时激发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监管当局则要经常审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并为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斩棘开道,服务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发挥。

对资本账户开放的需要,还应建立对资本流人和流出的约束或缓冲机制。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外逃是困扰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旦国内金融和经济出现不利于资本的迹象,大量资本外逃在所难免,尤其是短期资本,速度之快、数量之大,使资本流出防不胜防,“落井下石”的影响更加重了资本流出,甚至危机。90年生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东南亚金融危机都是很好的例证。我国虽然至今仍实施严格的资本管制,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误差与遗漏”项数值表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出现了日趋严重的资本外逃现象。由于大量资本外逃是伴随着外资大量流入,而二者是并存的,所以对经济发展还没有造成明显的恶劣影响。我国的资本外逃,主要是大量资本项目交易混入经常项目交易所致。可见,阻止资本外逃是很困难的事。相比之下,对资本流入的控制会更有效,可以考虑在制度创新上如何提高短期资本流人的成本,提高流人的短期资本进行大规模投机的交易成本,如何控制对外债的需求等等,一些国家采取对流入的短期资本实行无息准备金制,或通过税收抑制短期资本大规模的流入,都是比较有效的。此外,通过金融监管模式转化,如加强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借助外汇市场、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如何发挥市场约束机制都是应该考虑的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金融业 综合经营 监管体系

综合经营是金融业的一种经营业态,是指金融业各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渗透,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综合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我国现实情况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与综合经营这个国际潮流如何“契合”?尤其是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金融风险监管责任“一肩挑”的央行已经基本脱离了监管职能,仅剩下一项并非“独立的货币政策”职能。对于这样的金融环境,似乎可以用“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这对矛盾的概念来形容。如何在稳定中发展我国金融大局,正严峻考验着我国金融的发展。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是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这种专业化的监管格局使得各监管机构监管的专业性和力度较强;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这种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及监管领域的金融监管模式明显滞后,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的方面。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联系,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利益本位,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会产生监管冲突:国务院派驻的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管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利益;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的目标是保护股东即上市银行的利益,上述监管机构又都直属国务院领导,地位平等、各司其职、难以沟通,导致重复监管。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对金融风险控制缺乏有效性

由于对跨行业金融产品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容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和责任不清,出现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目前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尝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上,根据通过实行主监管制度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题,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归属实施分业监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多方面的空白和盲区。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无需进行根本性变革,而是重在调整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为此,我国可借鉴和参考美国的“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结构,建立符合现实情况的有特色的统一监管协调机制下的分业监管体系。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实行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本身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与机构性监管相比较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助于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在不改变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以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全范围,从银监会监管银行、信托机构,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机构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和性质分别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形成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监管证券业务的格局。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更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权力和监管责任的归属问题,监管部门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从而为我国金融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通过制定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指定裁定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据此设计的功能性监管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能性监管也更适应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建立主监管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中,确定一家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综合经营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综合经营机构的资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两家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监管,确保附属机构按照行业监管标准审慎经营。以这一监管分工原则为基础,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分别在不同层面上,持续地实施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具体监管活动。

在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监管备忘录,以解决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已有类似安排,要以此为基础,根据综合经营的发展情况,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四角伞型网状监管体系“伞型”的顶端是国务院领导下常设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其与四角的连线表示领导与隶属关 系;“四角”分别代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均有各自的职能;“网状”是指四角之间的连线,既表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如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营运情况等),也代表其间的联系、磋商和协调机制(如共同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案和对策、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步骤等);“四角”的下属层次(图1中标出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既是伞型的延伸,也是各子系统的构成要素。该监管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来运行,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委员会的作用更多地应当体现在金融战略的制定上。当前金融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或多或少与缺少清晰的金融发展、改革与开放的战略有关,因此金融监管委员会未来的重心应将制定国家金融战略和金融业发展战略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金融监管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其职能应该是关注并表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一些空白监管地带。

另外,金融监管委员会除监管职能外,还应该有强有力的协调功能,比如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及推动与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的立法工作等。

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伞型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了避免监管重复与监管过度,伞型监管人的权力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各专业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拥有监管优先权,金融监管委员会必须尊重各专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或分析报告作出监管决策。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不得越过三大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只有当无法从专业监管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或情况特殊时,金融监管委员会才可直接对其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三、完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虽然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相对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而言,尚有不少空白点,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明确界定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等规则。

(二)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1.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既包括机构准入,也包括业务准入。监管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均作出具体、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实质条件规定,构建一套衡量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业务能力和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不同机构加以分类,进行有区别的分类管理和准入。

2.建立资金、业务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墙。首先,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不仅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市场原则运作。其次,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在金融集团内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动可以为内部融资、共同营销、产品开发、网络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过度的信息流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带来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可以阻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

3.建立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降低金融监管部门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第三方独立信用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调查及监督,降低投资者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建立综合业务的杠杆率监测与控制机制,开展综合业务的机构须分类设定杠杆率上限,披露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综合经营机构须加强综合业务的资本控制和权限管理,凡涉及高资本消耗或高杠杆率的业务,应设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及时、充分的披露。

5.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建立科学全面的综合经营绩效评估体系,对综合经营的实际效果及时加以评估,对成效负面的金融机构,予以警告或停业整改。

(三) 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在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健全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形成法定监管主体与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合理分工与协作,通过自律性组织的辅助监管,弥补现行法定监管的不足,并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降低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市场纪律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谢云英.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J].福建金融,2008,(7).

2.陆爱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研究[J].河北金融,2009,(3).

第8篇

    加入WTO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综合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化,银行业加快调整、兼并、合并和金融创新已使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名存实亡,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加入WTO后,尽管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利用境外的后援体系发展综合运营的优势,其业务的国际性、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将使我国银行监管中惯用的行政手段不再适用。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日趋融合,走混业经营的路子已是必然趋势。这些都对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二)监管内容标准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内容的挑战

    在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出现趋同趋势,如逐步统一的资本充足性的国际标准等。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发达国家监管当局均实行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并通过反馈和沟通等方式修正监管策略和工具,而我国金融监管虽正在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总体上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要内容。同时,随着金融创新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新业务层出不穷,金融业经营范围日益扩大,使应纳入监管的内容扩大,这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如何合理界定金融监管内容,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出了挑战。

    (三)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方式的挑战

    金融监管的内容决定金融监管的方式,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内容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因此监管方式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同时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外部监管。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有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已实现了通过电子联网进行业务实时监管。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中资银行也将增加海外分支机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向国际看齐,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

    (四)金融监管对象复杂化对央行监管队伍的挑战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逐渐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其经营范围将逐步扩大,金融创新加快,这对监管人员的金融理论和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语和计算机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的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中,承受更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识别、预警和防范,这也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二、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一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已不能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三是金融监管范围缩小,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如将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监管业务逐步移交给其他部门监管;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三、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

    首先,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近两年开始试行非现场监管,但其方式还不完善,监管的有效性很低。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许多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第四,利用社会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尚未起步,对外部审计师的利用几乎是空白,对如何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实行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规。

    四、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加入WTO的应对之策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的冲击和震荡将是全面的、深刻的、久远的。我们要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

    (一)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要改变目前对国际金融发展和监管动态的研究集中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现状,人行各大区分行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增加对国际金融形势的了解;各基层人行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学习研究国际上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国际通用的监管准则,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二)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

    (三)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四)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蜀t创新。首先,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其次,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第三,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第四,要尽快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的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第五,要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师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程序,促进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

第9篇

关 键 词:金融监管指数; 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199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 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 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本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了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 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 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 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

鉴于以上两点, 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 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8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二、 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 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 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 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 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 [1] ,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 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 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1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 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 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 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 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 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 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 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这两个目标, 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 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即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由此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 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 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 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 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8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见表4),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 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 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 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 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 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 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 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并未引起美国政府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 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2.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 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致使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3. 在金融监管发展的过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该尽量做到协调、均衡。2000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实现了混业经营,而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这导致了美国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性经营,并最终引起了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1]Robert Pringle,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2]蒂米奇・威塔斯. 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 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999(10).

[4]叶永刚,张培. 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5]江春,许立成. 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05(4).

[6]陆磊. 信息结构、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中的理论问题[J]. 经济研究,2000(12) .

[7]刘宇飞.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Becker,G. and G. Stigler,1974. Law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the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Mar):1-18.

[9]Becker,G.,1983. A theory of competition among pressure groups for political Influenc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98:371-400.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第11篇

论文摘要:本文从社会诚信基础、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重点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根据国情构建中国特色有效银行监管框架,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一、西方银行监管模式不断发展,促进了金触全球化银行监管发展

发达国家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危机后,在最近的二十年内,其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系和市场约束降低了风险并抑制危机的蔓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西方银行监管模式和体系建立在社会诚信基础上,强调银行监管的法治,金融监管是在一系列的市场经济制度框架之内,同时西方银行监管都是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支撑,拥有先进、高效、安全和功能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而且系统内不同部门之间收集信息数据互补性很高,并采用各种复杂数学模型及其统计方法对金融监管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诚信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所采用的尖端手段要发挥效力,潜在的假设基础是:被监管机构提供的会计数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是准确无误的,真实地反映了被监管机构的经营业务活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社会的诚信基础薄弱,财务信息真实的前提条件远未充分具备,使银行监管机制效力在实践上很有限。由于目前尚无有效的方法杜绝严重的会计作假和信息失真,实际上监管当局也是默然的被动的接受这一前提条件。

(二)监管信息系统存在的严重问题

1.缺乏总体规划。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由于没有总体规划,使得已有的各系统孤立存在,使用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的平台各种各样,因此很难使得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了一个个监管信息孤立,无法有效的实现整个系统的集成。

2.数据采集的规范性差,真实性得不到有效保证。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采集还处于分散的状态,谁使用谁采集。由于信息是多头采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因此使得数据在口径、报送时间不一致使得各系统的信息无法共享,这也很难保证真实性。

3.缺乏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目前正在运行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进行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价,使得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发现,金融监管仍停留在监管人员自身素质和直觉判断。

(三)监管重点不突出

1.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我国银行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人监管,而风险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足。对当前银行业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一柜通”等金融创新如何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如何与其它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都缺乏深人研究并形成有效的监管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是空白。如,中农信、海发行等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最终都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实现的,这不仅弱化了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乘数效应,削弱了市场惩戒约束机制,而且容易形成道德风险,最终会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使得金融机构觉得“大而不倒”,无法确保监管当局监管的有效性。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当前管理当局侧重于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所实施的监管,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侧重于合规性的监管的缺点就不断暴露,由于这种方法市场灵敏度较低无法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而在风险性监管上存在着风险识别严重滞后,无法准确度量银行风险等问题。随着我国加人了WTO融人了全球金融的一体化,银行的业务多样化,监管的难度急剧扩大,监管部门在对风险、危机的认识和处置严重滞后,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序以提高监管质量,以尽早地识别银行财务状况的恶化和有问题的银行。只有以全面提高监管当局人员的监管水平为前提,结合中国的国情,银行监管应以风险监管为主,合规监管为辅。

3.重外部监管,轻内部控制。我国商业银行一级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行政机关色彩浓厚,机构层次过多,从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分理处直到储蓄所,网点布及全国各地,法人治理半径小而管理纵深,管理模型呈现垂直型。董事会、监事会无法有效控制下面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内控机制有待完善,商业银行账务信息管理和账务处理过于分散,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报表生成过于下延。内部稽核机制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体系下无法确保系统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准确无误。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是整个监管机制的基础。商业银行不能自律,作为外部监管部门,银监局对商业银行监管机制要发挥效力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客观前提条件。

三、构建中国特色有效银行监管框架

(一)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

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产权制度为改革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从根本上说,只有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只有改革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只是一句空话。

(二)以法人监管为基础,改革银行监管运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监管的重心和准则就是对存款人负责,预防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这里的基本准则就是法人监管,其他的监管均为法人监管服务,所有信息都是为法人监管而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于节省人、物、财力。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目前体制下,唯有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施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和大型金融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四)监管手段的改进与完善:存款利率控制和强化市场纪律

一是将存款利率控制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辅助监管手段。二是强化市场约束,解决信息不对称性,保证信息的可靠性、透明度。

第12篇

关键词: 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体系;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局;评级机构

一、引言

以“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开放”为主要目标的上海自贸区自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已半年有余。在近日的半年年报中,上海市市长杨雄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来形容现阶段上海自贸区的建设。

从上海自贸区建立的总体概念来看,在金融方面,区内计划通过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等举措的有序推进,达到其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试先行的目标。这一系列金融改革的逐步落实无疑会给区内的外资主体及内地主体带来许多利好。对于外资主体来说,区内主体的境外母公司有望在内地发行人民币债券,从而把“点心债”由香港转至上海,同时,这些外资机构也有望从境外市场融入外币资金,从而缓解在境内的融资难题。对于内地主体来说,境外的投融资成本将大大降低,并且可以参与到衍生品交易、跨境租赁等创新业务中。

而从日前各项业务的实际展开来看,银行首先开展的是跨境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涉及FT系账户的各项创新业务,虽然已陆续出台各项政策法规,但还未能实际开立账户,而影响这些业务快速推进的最大阻碍正是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由此可以看出,为保证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建立起完善的自贸区金融创新监管体系乃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上海自贸区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模式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对如何完善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进行初步探讨,为上海自贸区建设献计献策。

二、上海自贸区现阶段的金融管理模式

由于上海自贸区内并没有建立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所以目前区内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能主要是沿用了区外的模式,即由银监会、央行、外管局等相关部门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

银监局主要关注银行的机构管理,确保只有在区内的银行网点才能办理自贸区业务,且要核发执照;人民银行主要是针对本外币利率及人民币的各项业务,如跨境人民币业务、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人民币境外借款、人民币集中收付、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各项政策,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监控系统;外管局则主要是针对外币的各项业务,如资本金、外债、外币资金池、对外币资金划转进行监管,同时还包括对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监管等。

上海自贸区首次引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力图简化金融业的前端监管及门槛限制,而把监管的重心更多的转向中期以及后期。在自贸区建立伊始的半年中,各个监管主体了以央行30条,银证保21条,以及外汇管理支持区内建设细则为核心的政策框架,以自贸区资金监测信息系统、利率管理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为支持的后台监控系统。

然而,目前银行与外管局及央行的各类数据系统还没有建立其相应的接口,各类数据的自动报送也还未实现。在较为庞杂的监管体系下,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上方监管部门之间搭建起一条明晰而通畅的桥梁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自贸区金融改革的下一步重心则应放在如何建立起自贸区内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主体如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监管通道。

三、值得借鉴的全球自贸区金融监管模式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千余个自贸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由于自身需求的不同,特点也不一样,比如以香港为代表的整体型自由港,以迪拜为代表的工贸结合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在发展模式上与这两者较为类似,在监管上可以充分借鉴两者的模式。

香港和迪拜在金融监管方面最重要的特点是都是混业监管,香港由金融管理局来统筹港区的金融监管,迪拜则拥有自己的国际金融中心DIFC)。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管理结构以功能导向制为主见图1),每个功能的实现又分别具体到几位副总裁上。一位副总裁主要负责银行监管方面有关的基本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及金融风险监管,一位主要负责港区金融的整体建设与研究,另一位则是负责金管局内部的运作管理。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作为典型的风险性监管组织,从立法到司法执法与区外完全独立出来见图2),减轻了国内的监管负担,中心管理局DIFCA)主要负责政策的执行与战略开发,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则是其金融监管的主要部分,负责区内的政策规则制定、授权、识别、监督执行与国际合作。

四、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监管体系构想[JP2]

结合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以及全球范围内相对成熟的自贸区监管经验,上海自贸区无疑应该与全球范围内的监管体系接轨,并体现出其独有的中国特色。然而考虑到区内FT系账户的特殊性及业务监管的整合化倾向,将区外已有的中国现行监管模式照搬照抄到自贸区必然不能适应区内的体制。因而,在区内建立起脱离区外的独立监管机构将会对加快及深化区内的金融改革提供很大的便利及操作空间。

我们将这个新的监管机构称为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局见图3)。该监管机构并非把上述各个监管机构如央行、外管局、银监会)的功能单纯的合并和加总,而是把这些机构的监管职能经过结构性的“先分化后归类整合”的过程,进行全新的重组,从而全面提高管理的效率与力度。其特点主要为:业务导向制、数据整合化以及评级机构嵌入式。

(一)业务导向制

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局的一个重要特质是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含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央行、外管局等庞杂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合并与重组。

在区外的监管概念中,金融机构需按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需求进行相应的数据报送和风险监控,即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是需求,可供监管的业务及数据是供给。而这种供求关系将在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局内实现一个反转,即根据每项业务的实际监管需求提供监管的保障,实现监管流程的流畅与完整性。

以外资公司资本金意愿结汇这项业务的操作为例:在传统的监管概念中,外币的结汇必然涉及到外管局的监管,即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的入账及后续资金的使用,都是报送给外管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本也会受到央行的管制,待支付账户的开立等账户信息,要报送给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而在金管局的监管概念中,该项业务的操作规则由政策法规制定部门出台,操作是否规范由银行业务监管部门管理,账户信息通过自动报送的系统纳入数据监控中心,而资金的流向是否有所异常则交由数据研究中心统一分析。这样的监管流程不仅省去了银行报备上的不便,也增强了每一项业务监管的完整与连贯性。

而各个环节的监管人员则可由区外原本监管该模块的不同机构中调配出来,进行重新分组后归入各个监管部门,在这种改组中进行经验交流与新的监管模式的边试边行,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创新。

(二)数据整合化

现拟出台的自贸区数据报备与管理系统已有数个,如自贸区资金监测信息系统、利率管理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这些数据系统的建立的确十分重要,而这些系统一旦分别运行,必然使得监管部门对自贸区内整体资金流向的监管与掌握不够全面,因而如何把这些数据纳入一个整体的数据体系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值得一提的是,过去的金融监管中往往会把个人或企业进行的不同金融业务分开记录。但这样并不利于建立每个个体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自贸区的数据监测系统可以进行关联化整合的创新尝试,即把每个个体从事的不同金融业务进行一套完整的记录与备案,并把这套备案交予评级机构及数据研究中心供其分析或评估。这样的备案体系,会使得从事金融业务的每个个体,更为规范而谨慎的进行金融活动,以保证其信用评级的优良。

(三)评级机构嵌入式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几大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标普、穆迪等,在风险防控、提高市场效率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的信用约束与监管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目前现有的评级体系仍不成熟,所以在自贸区内嵌入一个独立、有效、公正的评级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

评级机构主要针对自贸区内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体、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做到就个人及机构的信用状况独立发表意见。评级过程应当借鉴国际标准的模式,通过前期准备资料整理、确定方案)、现场调研、分析论证、专家评审、跟踪监测五部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系统公布评级结果。级别的划分也可以按照国际标准模式,从AAA级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到C级不能偿还债务,违约风险极高)不等。对于个人及非金融机构来说,可以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来为其服务,以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区内金融机构也可以针对个人及非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来设置其各类金融服务的额度及权限,降低监管压力。与此同时,自贸区评级机构应加强与国内其他评级机构与国际评级机构积极开展合作,通过相互借鉴与学习提高公信力,确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而与各国的评级机构有所不同的是,自贸区的评级机构隶属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局管理,因此其数据的来源是由金管局的数据监测系统提供与支持,因而其数据来源比起企业本身提供更具真实客观性。同时,金管局也承担着对评级机构公信力的塑造责任,需对其评级结果的真实性、评级操作

上升到一个比较理想的层面,金管局的政策制定部门可适当参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及其他的硬性约束条件进行对区内企业或个人的分级管理,信用评级良好的企业及个体可以享有更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及金融活动自由。

五、结束语

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局如果得以实践与尝试,将是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一大进步与创新。这一设想发挥了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试验田”的功能,为我国未来区内外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尝试起到表率作用。对于区内建设来说,自贸区金融管理局这一设想符合我国提出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基本方针,区内以业务导向制为基本模式的独立监管体系有利于简化监管程序,提高监管效率,为在未来的两年左右时间中拟开展的各项创新业务打下较为稳固的后方基础。此外,上海自贸区金融管理局使我国在金融监管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监管体系的成熟,数据监控中心和评级机构等的嵌入也可以深化与国际间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上海自贸区提供一个更为安全与稳定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 [ZK#]杨雄改革力度前所未有[N]人民日报,2014-4-28(6)

[2] 陈胜上海自贸区金融监管如何创新[J]法人,2013,(10)

[3] 余申芳盘点世界上著名的自贸区[EB/OL]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