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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

时间:2023-08-08 17:11: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

第1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点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1-0029-03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资金运作模式,作为国际资本转移的场所,其在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国际金融紧密联系的作用是其他国际金融市场和转移渠道无法相比和无法替代的。本文力图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其监管内容的分析,探寻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两个特点

离岸金融市场,是不同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熏它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传统的概念,是指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在美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创设的背景下,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货币发行国国内金融循环系统或体系之外,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之间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虽然两者对离岸金融定义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离岸金融的特点。

首先,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从交易资金运行的方式来看,在传统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货币在货币发行国以外进行各种金融交易,例如: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和拉美美元市场,它们都是在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交易的场所。在第二个概念中,将“岸”的范围扩展到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外进行的金融活动为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从交易主体来看,在离岸金融市场中,主要是境外债权人与境外债务人的交易,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均为非居民。这一特点揭示了,在离岸金融交易中,资金的来源主要为国外资本,资金的运用也为国外筹资者,可以说是一国金融市场的延伸。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内容

各国根据其离岸金融市场的类型不同,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监管,即市场准入的监管、业务经营的监管和退出市场的监管。前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预防性监管,后一个则是事后补救监管。

准入监管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筛选出合格的机构进入市场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各国政府对于进入离岸金融市场的机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例如:在新加坡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它们的管理水平、信誉状况和资本实力颁发三级银行牌照有着不同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即普通执照银行、全面执照银行和离岸执照银行。

业务经营的监管是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监管。例如:其中一项是对交易货币的监管,即将全球离岸金融市场分为像美国和日本那样本币作为交易货币和其它国家本币不能作为交易货币两类。另外,各国管理当局会在准备金、外汇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例如:在东京离岸金融市场中对法定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没有要求,不交利息预扣税,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监管是在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变为现实风险时采用的监管措施,是监管目的最终实现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国成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起到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于1979年建立了统一预警机制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监测。

三、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特点

(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监管

考察和认识离岸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监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关论著中,通常可以见到有人认为由于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货币的借贷,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国国内金融法规管制的市场。相反,由于离岸金融的特性,它不仅有监管,而且受到多国监管,接受多国法律和有关机构规则的约束。具体体现如下:

1.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一是对准入的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例如: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中规定外国银行在进入IBF或扩大其业务时,须事先征得联邦政府的审查和批准;美联储对经营IBF的外国银行在美国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因此,外国银行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开展在美国的业务。

二是对经营活动的监管。例如:美国对国际银行业务单位的规定十分严格,其规定将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账,单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IBF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IBF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因此,离岸金融机构要想开展经营活动就要遵守市场所在国的这些管理制度。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从目前离岸金融的实际状况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是离岸货币发行国通过清算渠道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货币发行国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账目,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二是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货币是各国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有鉴于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它们都规定违法或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离岸金融市场中介是连接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见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推行的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这两条分别从监管的广度、责任和监管的深度、标准进行阐释。二是199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的建议》规定由能够行使并且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且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作为离岸金融机构母国时还加强了对市场中介经营活动范围的控制。1933年美国在银行法的四项条款中规定美国银行在海外离岸金融市场的分支机构能否参加离岸证券的发行、销售、交易等,都取决于美国监管当局。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影响是很大的。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据法》以及美国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定的大量规则,将离岸证券包括在证券的定义中且美国证券法一直被美国法院和SEC认为是域外适用,因此,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是很大的。此外,投资者母国有权规定本国投资者是否能够投资于离岸金融产品以及投资的类型、品种。

5.筹资者母国的监管

筹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外汇管制、对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离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理的规定。为此,筹资者在签订离岸银团贷款协议和离岸证券发行协议时都要先取得有关授权、许可、批准等,以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发生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最为重要的自律组织是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约有成员800个,主要是规范离岸二级市场。1988年ISMA获得了在英国投资交易所的豁免地位,为解决ISM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由于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在离岸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几乎都在遵守着ISMA制定的规则。

7.国际组织机构的监管

在国际上,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该机构于1980年成立,较为广泛的覆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离岸金融市场是监管宽松且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场

上面提到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受到来自七方面监管的市场,可以说是从离岸金融市场是否有监管的定性角度进行的分析。下面则从离岸金融市场受监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进行阐释。从表面上看,离岸金融市场受到多方面监管会造成监管交织、重叠,这样可以更好的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但是,离岸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正好利用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监管宽松和高效率运作的目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离岸金融市场受到来自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的优待。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对D条例和Q条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终取消了对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并将存款准备金率降为零,IBF还可不受美国政府适用于其他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离岸金融市场不提交存款准备金、不缴纳利息、预提税、法人税、进行存贷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的约束。在巴林离岸金融市场也受到在类似方面的优惠。

第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宽松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适用范围广、执行严格,但是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例如:美国在信贷方面于1963年通过的条例规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额,但这项措施不适用于境外银行,境外银行的离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不受任何法规监管。另外还有M条例,其规定了美国银行对国外银行的负债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但国外机构离岸美元存款则可以不用缴存任何存款准备金。正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在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上利用这些优待,从而达到在宽松的经营环境下经营的目的。

第三,有关国家在监管上的冲突和矛盾在客观上也使得离岸金融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具有国际性,与离岸金融交易有关各国都在此交易中有着重大的利益,它们都有行使监管的权利和合理根据,但是对由哪个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就很难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变为一个具有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的市场,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离岸性”和“两头在外”两个基本特征;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虽然受到多头监管但经营环境依然宽松、自由且不受单方完全控制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张忠军,1998:《金融监管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2篇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金融自由化;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2008)10-0041-04

一、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

风险防范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离岸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在其运作过程中往往面临着诸多种类的风险,对它的监管过程相对复杂,操作难度很大,各国政府、金融组织对此一直非常谨慎。

(一)信用风险

长期以来,信用风险是离岸金融市场最主要的风险形式之一。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是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机构服务,所处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样,其主体广泛的外延性使得银行更是难以深入、全面、迅速、准确地把握服务对象的信用表现及所属产业的资信状况,征信过程涉及不同的国情民风,既增添了经济主体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难度;既增大了预测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计划工作的难度,更增大了经济主体的决策风险。总之,信用风险增大了离岸金融市场经营监管的成本。

同时,信用风险也会降低离岸金融业务的预期收益。因为信用风险越大,则风险溢价相应越大,于是,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投资的净现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别代表离岸金融资产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风险溢价,Co为离岸资金投资额。显然,Pt越大,调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确定性的净现金收入就越小;反之,则相反。

(二)市场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修正案》,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离岸金融作为金融创新方式,是一种以全球为市场,自由化程度很高的业务,其具有的市场风险更加明显,尤其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的加速,金融脱媒和混业经营的趋势的加强,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岸金融业务的产生与发展,使银行面临的金融市场风险不断累积,日益复杂,市场风险逐渐成为银行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三)资本外流风险

离岸金融业务有可能推动资本外逃规模的进一步膨胀,进而对人民币汇率的安排和货币政策的运作产生重大压力。外逃资本是国际游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2002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游资大规模内流对人民币汇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压力,并严重干扰了人民银行遏制信贷规模增长失控的货币政策。虽然我国采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开的谨慎做法,但金融经济内在的关联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导致离岸市场资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国内又可从国内流出。国内货币供应量在离岸市场的资金流入国内时增多,在从国内向国外时减少,进而产生信用扩张或信用收缩效应,会引发一定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此外,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离岸金融市场在某种意义上使得洗钱活动愈演愈烈。

(四)监管法律风险

离岸投资者的投资目的虽然有个体差别,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国税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异去维护个人财产的保值与增值。

离岸金融市场与母国及东道国的法律和监管架构产生矛盾,离岸资本流动把各个国家都联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国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与国际金融市场平稳对接的机制,有可能使国际资本流动与本国经济政策和规章制度处于摩擦状态。大量资本市场离岸交易和网络交易与国际监督和风险防范措施的不力产生矛盾,金融产品的离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胀,使得习惯于集中管理的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更难以实施。随着网络化交易的迅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区传导,使得监督当局在突发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随着其自身及整体金融环境的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当今离岸金融机构处于更加错综复杂、快速变化的经营环境中,来自人员、自动化技术、电子商务以及支付清算软件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也会给其稳健经营带来潜在风险,业界将这些风险归结为“操作风险”。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建立

(一)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

1.适度性原则。适度监管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应当遵循离岸金融业发展特有的经济规律,其监管行为尽量不要干涉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自,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跨境金融业务得以稳健经营,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获得良性发展。只有当离岸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能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金融监管不能取代市场作用。适度监管原则含依法监管和合理监管之意:依法监管是指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行使监督管理权,合理监管就是指要合理运用金融监管中的这种自由裁量权。

2.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以离岸银行业的监管为例,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正确的离岸银行业监管应该着眼于度量整个中国银行体系中的离岸金融业务风险头寸,并进而决定银行体系离岸账户的总最优风险头寸。而从微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看,每家银行都处于安全状态才是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的充分必要条件。离岸金融监管应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审慎性原则出发,进行监管,离岸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则。从广义的角度看,离岸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一方面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即离岸金融监管应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来提高离岸金融业务的整体效率,而不应导致离岸金融业务效率的丧失,不应压制自由离岸金融业务间的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包括离岸金融监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以尽可能少的成本支出达到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目标。相反,若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模式中所获取的收益,限制了离岸金融业务收益的实现,那么监管行为就成为行业竞争的障碍,可能会使离岸金融业趋于萎缩。因此,离岸金融监管者实施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离岸金融监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达到离岸金融市场监管。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具体监管模式

1.监管主体方面。离岸金融市场要同时接受货币发行母国与市场所在东道国的双重监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们仅就中国自身应承担的监管责任谈起。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我国政府、中央银行及外管局等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进行,以有效控制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第一方,我国政府在离岸金融市场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角色,既规范又宽松的政策环境是发展良好离岸市场的根本动力之一。中国政府应充分运用法律这个“有形的手段”,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环境下健康有序发展,在稳定和繁荣的宏观政治经济环境下,提高离岸投资者的信心,进而促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不断前进;第二方,我国的中央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等机构在恢复离岸金融业务后,要严格规范银行从事离岸业务的批准事项,注意风险分散,分别在多个城市中建立离岸银行,摒弃十多年前把五家离岸银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心势必会建立发展起来,着手加强境外人民币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规定离岸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和资本充足比率及其资产负债比率的限定,协调不同城市间的离岸金融银行的发展,共同促进全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第三方,我国商业银行在离岸金融业务中应该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在岸与离岸业务实行分离类别管理,早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对离岸业务谨慎而行,制定“共同业务守则”,加强离岸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

2.监管内容方面。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它的监管应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

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建立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加强市场主体的规范,有关管理当局应对申请开办离岸业务和设立离岸银行的中外资银行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一是要将所有开展非居民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严格把握对象的“非居民”性,具体是指境外(含台、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在为客户开户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合同契约等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要求其证明资金来源,在贷款时同样要求出示抵押和担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二是把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分类,发给不同性质的营业执照,明确规定各自的营业范围。三是在政策执行方面,不能让内控不健全、规模扩张冲动明显的经营机构进入,规定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偿债能力必须以其总行偿债能力为后盾,包括外资在内的总行机构不能逃避其设在离岸市场的分行离岸账户一切可能破产的风险。

我国要使离岸金融市场能长期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对离岸经营活动的监管:一是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现阶段离岸金融的监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国主张“内外分离型”账户管理是正确的,应严格区分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一套记载国内金融交易,另一套记载离岸金融交易,要尽可能避免或降低离岸业务向在岸业务的渗透和冲击国内经济的金融风险;考虑到国内利用离岸资金的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离岸资金转化为在岸资金的机制,可在离岸与非离岸账户之间设立一个单向的过渡科目,作为离岸资金流入的必经账目,人民银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审批该科目的设立,并切实加强管理。二是要主动使利率和汇率逐步向弹性化方向发展,缩小离岸与在岸市场上该两种变量的差距,从而避免离岸市场上这二者的变化对在岸同类变量产生影响,危机国内金融稳定与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减少从离岸账户流向在岸账户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以免金融资产价格过分膨胀,产生泡沫经济。四是实施离岸金融业务及其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对离岸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离岸金融市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离岸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各种报表及其它资料加以分析,或通过监管人员的实地调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标考核离岸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与风险资产管理,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法律规章。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的频繁流动和对客户信息的高度保护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温床。因此,目前国际组织在打击金融犯罪领域正积极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钱领域和避免偷税漏税领域制订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建议。我国也应该参照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指导意见和行动守则制定相应的法律,积极参与打击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

3.监管方式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从传统的基本规则的监管逐步朝面向过程的监管转变,从事后的静态风险管理转向事前的动态风险管理。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离岸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不定期地检查离岸银行等的账户及各项统计数据,切实起到对于离岸业务的全面及时的审查稽核作用,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各项风险的提前识别与预防能力。

4.监管依据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还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1998年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的规范性条文。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时应受哪些限制,仅在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有一些粗略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细化,是未来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还应加强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和学习,适当将国际惯例转化为国内立法。国内监管人员和离岸从业人员都应掌握境外相关法律知识,或适当引入境外专业律师、会计等中介机构,将法律审查手续外包。

离岸金融市场相对在岸市场有它特殊的风险因素,我国应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规支持、在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下,三方积极努力发展我国的离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稳健经营,逐步放开”的方针,在资金账户、金融品种、服务对象、核定手续等方面严格管理,谨慎风险。

参考文献:

[1]连平,《离岸金融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12月。

[2]许明朝,《离岸金融市场监管之特殊性》[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5期。

[3]John Christensen and Mark P.Hampton,THE E-CONOMICS OF OFFSHORE?押WHO WINS,WHO LOSES,The Financial Regulator Vol.4,No.4,March 2000。

[4]Jesus College,University of Cambridge Great Britain,TWENTY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ON ECONOMIC CRIME[R] September 2003。

[5]Michael Foot,Banking supervision in a smaller fi-nancial centre-problems and recipes for success,省略/1358-1988.htm。

[6]Salim M.Darbar,R.Barry Johnston,& Mary G.Zephirin,IMF:《加强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金融与发展,2003年9月。

[7]朱明,《中国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探讨》,《浙江金融》,2006年第08期。

[8]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海南金融》,2006年第09期。

第3篇

本文作者:刘洪银工作单位:天津农学院

加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及其民间融资的特点要求政府履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责任,民间借贷市场只有在合理监管情况下才能得以规范、有序和完全运行。1.中小企业的外部性要求政府给与扶持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产生正的外部性。首先,中小企业吸纳较大比率的劳动力就业,缓解了政府的就业难题。目前GDP占全国58.5%的中小企业创造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其次,中小企业是新创企业的雏形,有望发展成大型企业。如果中小企业存活率低也就表明创业成功率低,这将大大降低全民创业的积极性。创业创造岗位是就业政策导向,创业活动带动劳动力就业,产生了外部经济。新创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创业者和政府的共同目标。再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产业演进和经济转型的引擎。科技创业是新兴产业形成的根本,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推进产业升级。科技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经济转型产生外部性。承担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要享有中小企业溢出收益就必须扶持中小企业,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宏观调控要求政府将非正规金融市场纳入监管和调控范围货币政策的作用对象是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纳入宏观调控范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存在让金融市场重新洗牌。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高利率和风险特性影响存款人的储蓄行为,经济理性的存款者会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特性选择非正规金融机构。这样,正规金融机构的储蓄量和可放贷量减少,政府调控标的规模缩减,宏观调控效率降低,调控目标将难以实现[4]。另一方面,产业政策效力也会削弱。一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低端产业由于民间融资的支持而难以打压下去,而需要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削弱国家政策的实施效果。要达到宏观调控目标,政府需要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3.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要求政府加以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监管缺失,一些黑恶势力趁机浑水摸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如温州高利贷与黑恶势力勾结放贷,一旦借款者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高利贷者将以暴力手段讨债,这也是温州老板跑路的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政府监管缺失和法律不完善,民间借款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纠纷调解缺乏法律依据。政府在非正规金融市场没有发挥“守门人”作用,导致民间金融市场无序和混乱,民间借贷亟需政府规范。4.民间金融市场高风险性要求政府加强监管民间金融市场存在较高的风险和风险诱因。第一,民间金融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范围之外,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担保,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失控。第二,民间融资不但要求借款企业承担较高的利息成本,还提高了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第三,民间金融机构自身规模小,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差,发生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容易给存款人带来储蓄风险。无论就借款人还是存款人而言,民间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都要求政府加强金融监管。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可行路径

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之间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正规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规范性,非正规金融市场具有较高的自由度。自由的金融市场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力,规范的金融市场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政府金融市场监管就是在市场活力与市场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实现自由度与规范度之间的平衡。在这个平衡点,既能让市场主体发挥应有活力还能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控水平。如果政府采取高压金融监管甚至取缔非正规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又没有完全向中小企业敞开,中小企业无处融资,也将难以生存。政府适度监管应该注重监管效应。政府非正规金融市场管制效应如图1所示。图1中,D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曲线。当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从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得到满足时,在应急状态下为维持资金链,非正规金融市场融资成为中小企业不得已的选择。中小企业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需求可以看成是近乎刚性需求。S是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曲线。只要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高于正规市场,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市场就会有源源不断的资金供给,其供给曲线缺乏弹性。E0是无政府干预状态下非正规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平衡点。政府非正规金融市场管制主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确定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取缔黑恶势力等非法主体的交易资格。二是通过利率管制抑制高利贷行为。第一种管制让资金供给曲线从S左移到S,资金供给量减少了与Q1Q2相等的数量。第二种管制让借贷利率从R0降低到R1,资金供给量减少了Q0Q1,如果双管齐下,两种管制措施产生了Q0Q2的超额需求。这是政府管制的副效应。为维持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供需平衡,政府政策应激励正规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量,放贷增量至少应达到Q0Q2水平。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政府应该放权,允许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建立管制程度不同的多元化金融市场。如图2所示。图2显示,管制程度高的金融市场属于偏正规金融市场,其市场规范度高;管制程度低的金融市场属于偏灵活金融市场,其市场自由度高。规范度高的金融市场的风险可控性也高,自由度高的金融市场的风险可控性较低。在正规金融市场基础上,发达地区可建立偏灵活的金融市场,经济落后地区可以建立偏正规的金融市场。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政府都要对市场主体资格加以明确界定,以维护金融市场有序、合理和安全运行。

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监管的政策建议

1.当前,法律只对“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加以界定,而对正常民间融资没有给予肯定,也没有明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融资边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解释》中片面地说明了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而众多其他现象是否也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没有给予明确解释。当前应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边界,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合法化和规范化。2.制定分层监管制度,建立多元化金融市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不同。东部地区经济活动频繁,正规金融市场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全部资金需求,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较强,民间金融市场组织化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较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中小企业对民间资本的依赖性较差,[参考文献]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不足。国家民间金融监管应采取分层次监管战略。对东部地区,在加大正规金融支持力度基础上,适度放开民间金融市场,允许民间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的自由度和风险性,以民间金融市场发展弥补正规金融放贷能力的不足。对中西部地区,可以先采取较严格金融监管,根据地区发展水平逐步放开民间金融市场限制。3.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市场主体资格,维护非正规金融市场秩序民间融资的高风险性要求明确界定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资格,尤其需要取缔黑恶势力把控民间金融市场,遏制中小企业发展。目前国家对正规金融市场主体资格管制严格,《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6]对非正规金融市场而言,政府应该适度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开办专业的投融资公司,并将其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监管。同时坚决取缔不具有经营实力而低价借进高价贷出的金融投机者以及同时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个人或团伙的市场准入资格,切实维护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秩序。4.建立“双轨”利率体系,合理监控民间借贷风险允许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并存就要建立“双轨”利率体系,即在正规金融市场仍实行管制利率,对非正规金融市场实行有管制的市场化利率。民间金融市场可以在银行基准利率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利率的高低[7],货币管理当局只设立一个地区性的利率限价。民间金融市场实行市场化主导的利率有利于扩大民间金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稀缺的民间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此外,国家金融政策应降低中小企业尤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急贷款门槛,让正规金融机构满足中小企业大部分资金需求,减少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的依赖程度,削弱民间金融市场利率飚升的推动力,合理控制民间借贷风险。5.探索民间融资组织创新,提高非正规金融市场组织化程度金融组织机构是金融市场的载体,市场组织化程度提高相应地提高了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一,尝试建立多样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贷款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民间资本的组织化程度,拓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渠道。第二、发展行业性或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延伸民间资金供求链,吸纳和集聚民间闲散资金。小型金融机构建设可以以股份制形式在发达地区先行试点。第三、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业金融机构。逐步将运营较好的民间金融组织升级为规范化的中小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定位于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此外,国家金融政策可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开展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

第4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3]周灵颖: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J].企业导报.2009年第10期

第5篇

关键词: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38(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4-0150-11

广义而言,俄罗斯金融市场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国债市场、地方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货币市场、期货市场等。在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法律、政治、经济、公共政策等均发挥了作用。尤其是经过了两次大规模金融风暴洗礼以后,俄罗斯建立起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体现为以部门法为主体框架,并辅以其他单行法规和部门法中的特殊规定。

一、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溯源

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与前苏联的制度具有承继关系,与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社会历史背景也存在密切联系,自前苏联解体至今,经过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为辅助的监管格局。

(一)前身——前苏联银行监管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俄罗斯的金融制度和监管体系直接承继前苏联,其整体框架由前苏联构建。

1917年12月14日(俄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法令,所有私营股份银行及私人银行一律收归国有,同国家银行合并为统一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银行,同时宣布银行业务由国家垄断。①可见,前苏联初期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国有化,虽然其监管职能比较模糊,但已经出现雏形,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了对按人民委员会的凭证拨款实行监督,设立了财政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的设立是首次对私有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尝试。但是,由于银行国有化进程是在全国各生产行业全面国有化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银行国有化法令并不适用于信用合作社,导致了部分银行业监管的失控。1921年10月,新经济政策已经开始执行,苏维埃政权建立了新的中央银行,即国家银行(Госбанк),苏联的银行业发展由此拉开帷幕。②20世纪20年代,为适应新经济政策,前苏联各行业、各地区、各经济实体作为基本单位,建立各自独立的银行信贷组织,以促进其相互竞争,国家则对它们进行间接控制。30年代起,前苏联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运动展开,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集中垄断型银行体制逐渐形成。1959年,前苏联银行体制进行了再次改组并逐渐发展成了四大银行体系:1.国家银行:整合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国家金融计划,并监督其他银行,处于核心支配地位;2.建设银行(Стройбанк):③隶属于国家银行,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银行;3.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最早成立于1841年,④1963年成为国家银行的一部分,承担办理公民储蓄业务;4.外贸银行(Внешторгбанк):由国家银行、外贸部、部分大型外贸企业入股,组成的垄断对外贸易和经济工作的银行。可见,四大银行系统实际上仍是一个系统,即国家银行体系。前苏联实行的集中管理的监管方式一直持续到戈尔巴乔夫改革前夜。90年代,苏联银行业再次重组。1990年1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国家银行法》(Закон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банке СССР)和《银行与银行业务法》(Закон о банках и банков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银行业监管模式。此后又出现了三大专业银行:农工银行(Агропромбанк)、工业建筑业银行(Промстрйбанк)和住房公用事业与社会发展银行(Жилсоцбанк)。在这次重组过程中,原国家银行逐渐转化为类似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Центральный банк),并逐渐脱离国家行政体系,成为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金融管理机构。遗憾的是,随着戈尔巴乔夫整体经济改革的失败,银行业的重组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二)建立——俄罗斯联邦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机制

1991年前苏联解体,俄罗斯全面继承了前苏联的金融遗产,包括金融资产和管理体制。1992年,俄罗斯政府采取“休克疗法”向市场经济体制快速转轨,其中调整金融市场管理体制是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主要参照当代西方金融制度,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同时具有各类金融市场的金融体制,同时伴随着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1991年11月,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中央银行法》(《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历史上的国家银行正式改组为中央银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体系,明确了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信用形式已由单一的银行信用向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国家信用和民间信用发展,形成了包括商业票据、国家债券以及各类债券在内的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建立了统一的外汇管理机构,实行以贸易商品成本作为决定因素的卢布统一汇率体制。⑥1993年7月俄联邦颁布法令,对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银行实行严格限制,禁止全部和大部分由外资拥有的银行为俄罗斯客户服务,旨在保护本国银行业免受外国银行竞争的影响。⑦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的证券业也逐渐形成规模。1996年,俄罗斯颁行了《证券市场法》(《Закон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90年代后期,保险业才逐渐起步,直到今天,发展规模仍很有限,但《保险业务组织法》(《Закон об организации страхового дел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却早在1992年就已经颁行。

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前期,其监管职能主要集中于中央银行,它直接向国家杜马负责。中央银行虽然是统一的监管机构,但是当银行与其他金融市场发生交叉经营时,则监管权能也会发生分散,如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则由中央银行和证券业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管。目前,俄罗斯的监管机构仍然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主要监管银行信贷等业务,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финансовым рынкам,简称ФСФР)成为了监管除银行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主要机构。⑧前苏联解体以后,休克疗法也很快宣告失败。从那时起,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改革的步伐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立法工作虽然稍晚于市场出现,但基本也可以认为是同步进行。1998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给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带来沉重打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俄罗斯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步骤,但并没有动摇改革的大方向,而且加速了其立法进程和重组过程。

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构造

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及两次金融危机的考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中央银行法》第57条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确定执行银行业务、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形成和提供会计和统计报表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信息必须遵守的原则。俄罗斯银行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清单,有权向信贷组织索要和获取其必要的活动信息,并要求解释。俄罗斯银行有权为银行集团股东提供活动信息制定程序。

在这些方面,根据《中央银行法》第59条的规定,俄罗斯银行有权作出信贷组织国家登记的决定,为了实施其监管职能,编制信贷组织国家登记手册,发放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暂停许可证的效力和吊销许可证。

中央银行法》第75条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了查找威胁信贷组织存款人和贷款人合法利益和俄联邦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情况,而对信贷组织(银行集团)的活动进行分析。当存在这些情况时,俄罗斯银行有权采取本法第74条规定的措施,同时根据理事会的决议采取信贷组织财务健康化措施。第76条规定,为了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俄罗斯银行有权向被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的信贷组织派遣全权代表。在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工作期间只有在全权代表的同意下,信贷组织才有权从事联邦法律许可的交易。从清理委员会建立或者仲裁法庭委派仲裁管理员之时起,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停止工作。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俄联邦1990 年12月通过了《国家银行法》(即后来的《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中央银行法》成为调整整个银行业,监管银行市场的最重要法律规范,其不仅规定了国家银行在整个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和业务范围,还详细规定了银行在金融资本市场的调解和监督功能。

1.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央银行法》第56条规定,俄罗斯银行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机关。它对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遵守银行立法、俄罗斯银行法规和法定指标的情况执行日常性的监督。维持俄联邦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主要目的。俄罗斯银行的调节和监督职能通过其常设机关银行监督委员会来执行。

2.银行业务的监督

[JP2]在俄罗斯的银行业务领域,其最大的业务内容就是投资信贷服务,债权人、债务人、存款人和信贷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信贷组织亦即银行产生的,因此,关于银行业务的监督,《中央银行法》主要着眼点就是对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制定了针对信贷组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详细监督制度,用以平衡信贷组织、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储户之间的权利关系。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信贷市场动态信息的掌握,这是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⑨二是对信贷组织的设立和活动程序进行规制,从而确保其有序合法,避免违法侵权的发生。⑩此外,还规定了银行理事会制度、贷款额度通报制度、信贷组织保障制度、重大信贷风险额度限制制度等。三是惩罚措施。为了执行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职能,俄罗斯银行有权对信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责令他们消除其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在信贷组织违背联邦法律以及未按俄罗斯银行依据联邦有关法律制定的法规和条例提交信息或者提交不完全或者不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俄罗斯银行有权要求其撤销其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措施包括罚款、限期限制业务范围和规模等。更加强有力的是,俄罗斯银行有权依照联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规定的理由吊销信贷组织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证。信贷组织违规行为的追溯期为5年。俄罗斯银行可能因其对信贷组织的罚款或其他制裁而被上诉至法院。四是强调对存款人和贷款人权利的保护。

3.投资业务的监管

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本国利益,限制外资的发展。按照《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规定,外资银行认购俄资银行股权时需要履行通知报告义务,达到10%以上时还需要征得俄联邦中央银行的同意。俄罗斯地方政府经过国家杜马授权可以限制外资银行进入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总之,俄罗斯银行业的监管措施对维护本国信贷秩序、防止外资控制金融市场、保护存款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JP3]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颁布实施《保险业务组织法》。1999年11月20日,又对该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主要是限制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经营活动,此外,俄罗斯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案对其进行修正。2004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保险监管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трахового надзора,简称ФССН)依据总统法令成立,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11年3月4日并邦金融市场管理局。

该条规定,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以下称保险监管)旨在使保险机构遵守保险业立法,预防和制止保险机构对本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破坏,保障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以及国家的权利和法益,有效地发展保险事业;保险监管本着法制、公开、组织统一的原则进行,保险监管机构在其指定的出版印刷机构出版印刷公开信息,例如对职权范围的说明、登记注册信息、牌照效力信息、许可证信息等等。

第29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年度账目公开的要求:账目中的内容得到确认以后,要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公布年度财务账目;通过公共传媒在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地区公布年度财务账目,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业监管机关公开信息的通知。

目前,俄罗斯规范保险业市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保险业务组织法》。

1.调整目标。《保险业务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该法的调整目标,包括调整保险业务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该法对市场监管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作出规范,设定了诸多对外国保险业进入俄罗斯市场的限制,旨在保护本国产业。

2.监管主体及职责。《保险业务组织法》确定了调整和监管保险业的两个主体:国家、保险机构协会。国家是从法律层面监管保险业务的最高机构,而保险机构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是协调保险组织之间的活动,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组建工会和其他协会组织。该法第30条专门规定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该条第4款并规定了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1)保险机构的牌照发放、保险精算师认证、在国家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联合组织的目录中登记注册等。(2)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情况,包括在保险机构工作现场检查工作、核实其财务报表等,以确保保险公司的金融稳定性和偿付能力。(3)在本法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出现后的30天内由保险监管机构发出许可:一是依靠外国投资的保险组织扩大投资规模的;二是履行外国投资者参与的保险组织股权(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三是在保险业务领域开设外国保险组织、再保险机构、经纪机构等代办机构的;四是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4)保险公司的义务,包括提供业务财务报表和金融状况信息;遵守保险立法,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关于停止违反保险法行为的命令;提供保险监管机构因其监管职责所需的信息(涉及银行秘密的信息除外)。该法第31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机关依据反垄断立法预防和制止保险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为了降低金融风险,《保险业务组织法》设定了一系保保险公司金融业务稳定的措施,如再保险、共同保险、互助保险、转保险等等。此外还规定了保险准备金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账目公开制度等。

(三)证券业法律制度

在证券市场,俄罗斯先后颁行了若干法律法规。1996 年4月22日,颁布《证券市场法》;1995 年12月26日,颁布《俄罗斯股份公司法》(《Закон об акционерных обществах》);1999年3月5日,颁布《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2000年以后,俄罗斯证券市场得到长足发展,上述法律至今仍然没有停止修订。2001年俄罗斯又通过了《投资基金法》(《Закон о инвестициионных фондах》)。

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俄罗斯证券市场监管包括两个层面,即自律组织和国家政府的双重监督。

其一,国家监管。《证券市场法》为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国家监督和调整证券市场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制定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活动的义务要求及其标准;国家对证券发行和说明的登记注册,以及证券发行人符合条件和遵守义务的监督;颁发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许可证;建立起保护投资者权利、以及监督证券发行人和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权利尊重情况的系统;禁止和取缔违反许可的证券市场经营活动。

例如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向投资人提供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信息,包括发行人自身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股本比例等。《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

其二,行业自律。俄罗斯《证券市场法》也为行业自律提供了法律依据,俄罗斯证券业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监管权限是:获得按照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地方办事处)设定的程序对其成员工作检查结果的信息;确定其成员业务活动的规则和标准,其中包括证券业务,以及签订和履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合同业务;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则与标准的情况;对公民进行证券行业的培训,此外,经过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构派遣或委托,行业自律组织还可以进行技术考核并颁发技术证书。

如上所述,《证券市场法》通过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的办法,从规范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人权利两个方面着手,逐步改善证券市场的秩序。2004年3月,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被取缔,其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和监督职能转至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该管理局成为一个负责调节和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活动的专门国家机构。该机构对金融服务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管,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打击滥用内部信息的行为和非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

在证券市场,相对于《证券市场法》来说,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更为有力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р》。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该法详细规定了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各种权益和保障措施,还专门设定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诉讼程序,而且规定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有权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有权向法庭并要求索赔等。近年来,俄罗斯越来越重视个人在金融服务市场的权益保护,根据2008年12月的《2020年之前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发展战略》,俄罗斯进一步提出了增强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等举措。可以说,这提示了未来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改革和立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部门法主导监管,缺乏统一协调。

俄罗斯调整金融服务市场主要依靠的是部门法,即《中央银行法》、《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等等。其中,《中央银行法》处于支配性地位,在《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没有出现之前,俄罗斯几乎完全依靠银行法来调整金融服务市场,因此,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混业监管特征。《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的出现虽然使监管内容得到了细化,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银行法的支配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俄罗斯国内主要的金融监管主体就是中央银行,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最初的监管部门缺乏独立的权能,直至2004年,俄罗斯才将除银行业外的金融监管事务统一归到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项下,试图打造一个集立法与执法功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务市场全能监管者。

历史上,俄罗斯的金融市场监管,尤其是银行业监管,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然后又出现集中的趋势。十月革命前,各类银行分散管理,十月革命后逐渐变成国家银行统一管理,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大力推行自由化和私有化,银行再次呈现分散管理的现象,但两次金融危机使俄罗斯又一次开始趋向于集中管理。目前俄罗斯每个市场具有独立的监管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力图采取混业共管的方式,其间难以协调统一。《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可以说是统一监管的初步尝试。

(二)金融危机的因应

1.1998年金融危机

1998年俄罗斯爆发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众多银行倒闭,经济遭受重大打击。因此,该次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应急改革措施。改革中涉及诸多方面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银行系统的重组,通过充实银行资本金、改善资产质量、重组银行债务、促进资金流动性等办法改善银行经营状况,同时还采取了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等措施来帮助银行系统重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措施并不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完成的,而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及以后若干年内逐步得到落实的。俄罗斯中央银行在重组制度保障方面采取的加强监管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前文已述,俄罗斯在1990年已经通过了《国家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初步建立起了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的发生对银行业打击沉重,存款人或者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受到的伤害更大,银行的不安全性引起了重视。1998年俄罗斯通过《信贷组织破产法》(《Закон о 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кредитн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用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002年11月俄罗斯通过了《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草案)》,该草案规定国家有关机构承担居民储蓄保险责任,由国家和接受个人存款的银行共同组成保险基金,用以在银行破产时补偿存款人。该草案2003年正式由普京签署颁行。2006 年12月, 俄罗斯对《中央银行法》和《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严格了银行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加强防范银行负责人滥用破产权力, 加强对破产银行的资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利益。这些措施对于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增加银行流动资金都具有积极意义。

(2)加大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准入门槛。俄罗斯经历了金融危机以后,意识到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开始加大监管力度。在银行系统内部,俄罗斯开始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联邦法律和中央银行规定的,同时也丧失了实际偿付能力的银行或其他信贷组织,则中央银行可强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吊销许可证的银行或者其他信贷组织经过自查,采取措施恢复了偿付能力,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的改善,则中央银行可以恢复其已经被吊销的许可证。

(3)建立银行破产预警制度,降低未来风险。银行破产预警制度是根据俄罗斯《信贷组织破产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是银行系统重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该法的规定,信贷组织在最近6个月内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货币债权要求,付款义务到期后三天内由于资金不足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在违反俄罗斯银行义务性规范的同时,信贷组织的绝对资本比照最近12个月的最大资本额减少了20%以上的;违反俄罗斯银行所要求的自有资金充足的规范的等等,当出现这些法定事由时,就应启动预警机制,及时调整,采取必要的财务恢复计划,尽可能减少破产信贷组织的数量,降低金融服务市场的风险。

199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初具规模,金融法律框架虽然已经具备,但体系还比较粗糙。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俄罗斯在调整国内金融服务市场方面主要运用的还是经济手段,立法工作是逐渐进行的,仍然与其原来的金融法制改革紧密结合,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再次爆发。这期间,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国民经济还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俄罗斯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正因为如此,俄罗斯逐渐建立起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其自上而下的监管主体分别是:中央银行、行业自律组织、银行自身,此外整个社会也负有监管金融服务市场的职责。

2.2008年金融危机

2008年在世界范围内再次掀起新一轮的金融危机,俄罗斯没有幸免,刚刚恢复的金融服务市场秩序再次受到重创。俄罗斯银行数量迅速减少、股票暴跌、货币贬值、资产大幅度缩水、外商纷纷转移投资,本国优势产业,诸如石油、矿业和钢铁等也受到沉重打击,失业率走高,人民生活受到显著影响。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俄罗斯联邦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在法律政策方面主要进行了调整税收、救济失业和挽救金融服务市场等措施。挽救金融服务市场的重中之重是对银行业的调整,兼顾其他金融服务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风暴期间,俄罗斯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案,几乎所有的措施都是围绕改善银行经营状况展开的。

(1)改善银行经营状况。2008年10月13日,俄罗斯颁布了该年度第171号法律案《对中央银行法第46条的修订法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ю 4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简称2008年《171号法案》)和第173号法律案《支持金融体系补充措施法》(《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по поддержке финансовой системы РФ》)。前者为俄罗斯中央银行增加了新的融资工具,规定央行有权向拥有一定评价等级的商业银行提供最长6个月的无担保融资。判断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评定和评定机构,以及具体的融资条件均由央行理事会决定。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317号法律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и 46 и 7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简称2008年《317号法案》)又将最长融资期限延长到一年。这些规定对于缓解商业银行融资压力起到了巨大作用。根据《支持金融体系补充措施法》,俄罗斯开发银行和外经银行(Внешэкономбанк)有权为企业偿还外债提供外汇供给,有权取得企业海外债权人的请求权。根据该法,中央银行有权与其他信用机构签订契约,并约定央行承担该信用机构与其他信用机构交易时发生损失的补偿义务,央行还可以给企业借贷提供信用供给,协助开发银行向民间银行融资,以无担保方式向最大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提供贷款等。

(2)防范银行风险措施。俄罗斯除了采取措施改善银行现状以外,还采取措施预防未来风险。2008年10月28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75号法律案《截至到2014年12月31日前增强银行系统稳定性的附加措施法案》(《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для укрепления стабильности банковской системы в период до 31 декабря 2014 года》,简称《附加措施法》)。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当银行的财务状况出现不稳定的迹象,有可能会威胁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时,俄罗斯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将主动干预,采取防止银行破产和快速恢复银行系统稳定性的必要措施。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银行系统内部财务制度,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权限,也增强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能力。

(3)增强金融市场活力。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流动资金为了回避风险纷纷退出金融市场,为了增强金融服务市场的活力,增大资金流量,俄罗斯采取了修改银行立法、颁布法律修正案、制定鼓励政策等办法。根据前文提到的173号法律案,俄罗斯启动国民福利基金向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注资。根据2008年10月15日第766号政府决定,国民福利基金再次投向证券市场,包括向股市和公司债券市场注资。俄罗斯启动国民福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服务市场充足的资金流动性。2008年10月28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76号法律案《中央银行法及证券法第12条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 и статью 12 закона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简称2008年《176号法案》)。在修订以前,中央银行与国内外的信用机构,以及俄罗斯政府之间在公开的金融服务市场可以进行国债交易,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现在又增加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明显扩大了交易范围,当然也就增加了资金流动性。

(4)保护市场个人利益。根据上文中提到的2003年颁行的《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令》,当银行破产时,由接受个人存款的银行共同组建的特别基金对个人存款提供最高10万卢布的补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国内存款有外流的倾向,同年10月13日颁布了第174号法律案《银行个人存款保险法第11条和其他俄联邦法令的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ий в статью 11 закона о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вкладов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в банках РФ и некоторые друг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Ф》,简称2008年《174号法案》),该法案将个人存款保护的限额从原来的10万卢布提高到了70万卢布。这项举措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国内储蓄外流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评价

1998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无疑沉重打击了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但从另一角度看,也是俄罗斯金融法律体系的试金石。从前苏联解体至今的20年里,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发展进步,期间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动荡,再加上两次金融危机的洗礼,反而加速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金融服务市场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在制度内容方面,安全优先于效率,符合发展规律。

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国家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保障各个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的良好状态。在市场建设初期,结构比较简单,主体数量有限,业务关系清晰,矛盾也不多,但随着改革深入,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很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就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俄罗斯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众多利益权衡之后,将金融市场的安全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运行效率以市场安全为前提。另外,从俄罗斯金融市场短短2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社会变革、经济滑坡和金融危机,金融市场屡次陷入信用危机之中。对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来说,重中之重是恢复和维护其安全稳定性,提高信用等级,防止资金外流。在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法律规定中,众多关于行业市场监管的规范,如对监管主体、程序、方式等详细的规定,均表明俄罗斯高度重视行业秩序的维护、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对金融体系安全的保障。当然,这些严密的监管措施在发挥维护安全作用的同时,也会相应抑制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使行业发展速度和市场经营效率有所降低,反过来也会对国家监管本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当前的法律制度在内容方面更多倾向于安全是值得称赞的,是符合市场发展对法律政策要求的客观规律的。

其次,在价值取向方面,国家向个人过渡,重视权利保护。

如上文所述,曾经长期处于中央集权社会的历史背景,对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最明显的表现是,其法律制度更多关心的是国家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即公权力的维护高于私权利的保障。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对众多法律进行了修订,开始逐渐构造民主社会的法律体系,虽过程艰辛,但已见成效。这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立法过程即可看到,如《中央银行法》、《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中都包含了保护金融服务市场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为存款人、保险参与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还通过行业协会增大保护个人投资者和债权人权利的力度。《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中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决心,如一度将银行破产带来损失的补偿金额从10万卢布提高到70万卢布。个人利益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对市场的监管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俄罗斯加强对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其效果之一就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立法价值取向上,从强调国家利益绝对化发展到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与当今世界范围内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发展的大趋势相一致的。虽然,目前的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并不完备,对投资人、存款人的保护执行情况有待提高,救济程序尚需完善,保护程度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但这也恰恰是处于社会变革、经济转型中的俄罗斯需要逐步完善的内容。

再次,在修订完善方面,立法与改革并进,社会需求优先。

第6篇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获得了飞速发展,并且取得了让世界举目的不俗成绩。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实现我国市场的繁荣稳定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作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职责来划分的,其中权力划分的方式、组织制度的建设都有明确规定。

金融证券市场是国家历史和国情不断发展变化的产物,其监管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想要保持金融证券市场的平和稳定,市场监管就是其中的重要基础。在庞大的监管体系中,证券监管机构担当着大脑中枢的重要主导作用,为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何提高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要做好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是为了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然而,通过近几年的调查和研究不难发现,虽然中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告诉发展,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使金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试图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维护。

一、我国当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基本问题

1.监管主体缺乏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这里强调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缺乏独立性,主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的。监管机构在实行监管职能的时候,不可避免的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突发性、广泛性等特点,这将导致分管的权限分散开来。这样监管的结果就是被监管人(通常也就是自由经济人)与监管机构之间容易出现责任的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机构监管效率低下或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性质还是全力机关,这就不可避免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在薪金、工作条件、权力使用等方面一旦出现分化,就为者留下可乘之机,不少特殊的利益集团也就此掌握监管机构,使之丧失监管的独立性而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

2.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存在漏洞。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队伍也随之壮大,不少中介机构在涉及到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表现出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长起来的,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的阶段中,就为这些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都存在缺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发展的温床。这些中介机构中,有的为了牟取私利,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或提供虚假证明,直接或间接误导了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扰乱金融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手段陈旧单一。总体而言,我国现在用于起到监管作用的法律法规过于单一和抽象,在具体的操作实施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常常导致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实施的过程当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我国目前已有的证券相关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虽然证券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也在日渐完善,但是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的漏洞和不足。我国目前还缺少一些有效的金融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这就为证券市场的监管埋下了隐患。除此之外,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历史过程中,计划经济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体制,这或多或少的加深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有不少法律意识还淡薄,市场自我调节的能力弱化。当前我国的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还停留在重惩罚而轻奖励的低级层面。

二、如何做好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1.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前文已经说到,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并不完善,监管手段还十分陈旧和单一。为了改善这样的情况,首先要晚上监管的法律体系,除了基本的《证券法》、《公司法》,还要填补《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空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在行政手段方面,要尽可能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来进行监管。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代替政府指令的力度要加强,使政府即使参与到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中来也要严格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彻底转变监管中的“官本位”思想。

2.充分发挥金融证券市场的自律功能。首先要健全自律组织,增加证券商、中介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的人数。其次是要加强自律组织的管理,因为我国的自律组织是由两个深交所和上交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的,他们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做好自律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对监管者起到自身约束、相互监督的作用,对政府监管不足起到弥补的作用。深交所和上交所虽然在管理机制上各不相同,监管的力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通过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同样可以达到良好的自律效果。

3.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的专业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还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的条件下,不断的衍生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操作手段,这就要求金融证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具备更高的工作素质与其工作相适应。虽然从目前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发展来看,证券监管的额高素质人才还是十分缺乏的,但是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相信只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监管法律和监管政策,工作人员的素质就一定可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水平。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从不规范到规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监管制度也逐渐从不完善发展到完善。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时代即将完全过去,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和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正逐渐走向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只有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金融证券监管体系,我国的证券市场必将不断走向新的辉煌。

第7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第8篇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发展的,本文通过对金融市场现状的分析,阐述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并探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

金融市场,是指金融商品交易的场所,如货币资金借贷场所,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场所,黄金外汇买卖场所等等。它是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进行间接调控的依托,是以市场为基础,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有限的资金资本资源,提高资本,资金使用效益的制度前提,同时也是发挥资本存量蓄水池作用,以迅速和灵活的融资方式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和场所。国家和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发出的信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可依据金融市场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

金融市场按使用期限划分,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作为短期资金融通场所,满足了参与者的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作为长期资金的融通场所,为参与者提供了安全性和盈利性保障;各个市场各自独立而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金融市场体系。发育完善、健康的金融市场体系,能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迅速、有效、顺畅传导,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要想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必不可少。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朝市场化方向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广泛,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创新继续稳步推进,已有创新产品发展迅速;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涵盖面和影响力不断增强;金融市场改革进展顺利,市场功能日趋深化;金融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正在向以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和运行安全的目标迈进。

二、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市场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金融结构失衡。我国的金融机构虽然呈现不断优化趋势,但现存结构状态仍然不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甚至严重制约了金融效率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二)金融创新乏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很落后,且存在金融创新过于依赖政府,在有限的金融创新中,各领域进展失衡的状况。这些都降低了金融资源的效率,削弱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竞争力。(三)金融监管存在突出问题。从内部看,金融机构面临着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困境,即如何真正解决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从外部监管看,首先表现为金融法规建设滞后,中国现行有关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经过多年修改,已经较为系统,较为完善。但由于我国的整体法律基础不牢固,金融监管经验不足,法律的涵盖面并不广泛,法律的局限性严重,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管理条件、实施办法,缺乏一致性、连续性、权威性,对金融市场发展极为不利。(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塞不通,人为割裂,迫使资金变相暗通,阻碍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动效应,阻滞货币政策的传导,减弱了货币政策效力,使货币市场的发展能有效地带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且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造成了金融市场的一些监管真空。

三、加快金融市场发展

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完善货币市场的发展是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中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均衡现状,笔者认为,应抓紧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一个发达的、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其为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产权制度的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快货币市场的发展

首先,要重新认识货币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同业拆借市场。一是要规范、健全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网络系统;二是充分发挥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功能,在有效利用有形拆借市场的前提下,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稳步发展我国的无形拆借市场,提高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能力;三是规范拆借市场行为,通过制定有关的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规范市场运作,严格市场管理和监控,使拆借市场运转正常化、良性化;四是加大抵押担保拆借比重,改变我国拆借市场上基本以信用拆借为主要手段的现状,以此达到防范和分散风险的目的;五是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力度。

第三,大力发展商业票据市场。

(二)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

首先,应调整非国有经济与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适当扩大它们的投资需求;其次,进一步健全国债市场;第三、适当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第四,逐步使社会保障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第五、着力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第六、完善资本市场的组织结构体系;第七、发展机构投资者。

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

(一)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在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对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最终使其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的现代金融企业。同时,也要对股份制银行进行制度创新,真正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标准,建立内控严密、运转规范高效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运作机制。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对保险业采取的过渡期保护措施2004年年底到期,取消对外资的地域限制,保险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要转变经营模式,彻底改变依靠低赔付率来维持高增长率的现状,完善市场运作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切实转换到完善内控、强化管理、创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上来,这种转变应该是保险公司自愿、主动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直伴随并推动着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判断一个金融监管体系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应为是否能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审批,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要切实把监管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通过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市场监管、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等手段,调控金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四)规范证券市场主体行为首先是投资主体。我国的证券市场正经历着从散户与机构投资者并存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投资主体的过渡时期。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及逐步地允许保险资金等投资证券市场是投资主体深化的主要途径。其次是融资主体。为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创造积极条件,逐步实现资产存量的流动;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扩大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完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改变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加大国有企业经营的外在压力,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质量。最后是证券公司。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严防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同时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机制;完善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保管和受偿制度,确保客户资产安全;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曹龙骥,货币银行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9篇

一、我国金融市场现状

1.广义货币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M2/GDP)

该指标通常被用于分析经济活动的货币化程度。近20年来,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率远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增长率之和。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广义货币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与其他国家相比也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金融深化的必然表现;二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金融产品单一,储蓄为居民的主要投资手段;三是银行高额的不良资产导致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出现货币渗漏。

2.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截止2004年9月,我国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1.6万亿元,虽比年初增加1.18万亿元,但同比少增2070亿元;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为8.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7523亿元,同比少增2624亿元。1995年以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增长幅度如表2所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2003年10月以来,一年期实际储蓄存款利率持续为负,居民对物价上涨的预期提高,储蓄意愿明显下降;二是2004年初以来,股票和基金融资增多,分流部分储蓄存款。

3.股票化率

股票化率是指股票市价总值与同期GDP的比值。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股票化率至2000年一直呈上升趋势,2001年后则逐年下降。这说明我国证券化程度有下降的趋势,近期违规事件频频发生等因素导致证券市场难以有效运行。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机制建设、投资主体与融资主体等方面都有长足发展,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总体水平和规模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4.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衡量一国公民保险意识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指标,一般用保费收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来表示,又称保险深度。从表4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费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由1995年的0.79%上升到2003年的3.32%。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只是香港6.7%的一半,与发达国家平均8%左右的水平存在不小差距。

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对策分析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市场的发展一直伴随并推动着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判断一个金融监管体系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应为是否能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审批,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因此要切实把监管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通过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市场监管、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等手段,调控金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目前我国分业监管框架已经不能满足对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和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虽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短期内,应该考虑建立各监管机构之间实质性的协调机制,开展合作,形成合力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长期来看,可以考虑成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集中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进行监管。这样可以增强协调的有效性,又可避免监管上的真空。

(二)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目前虽然2004年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最快的一年,部分利率已经或基本接近市场化,但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并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利率仍然受到管制,灵敏调节仍然受到限制。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要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有效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走势,充分发挥利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同时,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须有一系列政策措施协调配合,包括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等。

(三)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

在金融体制和金融市场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对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最终使其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的现代金融企业,而决不是仅仅将称呼改为股份公司那样简单。同时,也要对股份制银行进行制度创新,真正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标准,建立内控严密、运转规范高效的经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全面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

(四)规范证券市场主体行为

首先是投资主体。我国的证券市场正经历着从散户与机构投资者并存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投资主体的过渡时期。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及逐步地允许保险资金等投资证券市场是投资主体深化的主要途径。其次是融资主体。为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创造积极条件,逐步实现资产存量的流动;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扩大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完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改变对银行信贷的过度依赖;加大国有企业经营的外在压力,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质量。最后是证券公司。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在制度设计上严防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同时建立有效的融资融券机制;完善客户保证金的安全保管和受偿制度,确保客户资产安全;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第10篇

关键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股票市场

自20世纪90年代首次提出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以来,上海已经建立了门类齐全的银行体系,集中了三千多家中外资银行机构;上海集合了金融市场的主要门类,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产权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都已建立。其中银行间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全国都是唯一的;上海证券市场是国内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成交金额约占全国的80%;基本确立了上海在中国的金融中心地位。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一五”规划,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总体思路是实行“三步走”战略,即到2005年,打好基础;到2010年,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框架;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

最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近期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回归A股对沪指的推动、人民币汇率改革以来汇率的灵活波动、资本市场充裕的资金供应都充分体现了当前发展的大好环境。

尽管处于如此有利的发展时机,我们不得不承认同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在金融市场规模、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效率等方面,上海都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要在较短的时间内确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达到与诸多老牌、成熟国际金融中心竞争,采取寻常的金融中心建设路线显然是无法实现的。20世纪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国际金融中心的成功崛起不在于按部就班地解决问题,而在于利用机会,抓住优势,重点突破。

寻找突破点就在于找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对优势所在。通过对金融市场规模、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生态环境、金融效率等指标的分析,相比而言中国的股票市场在规模上已具备了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所以将股票市场作为突破点,是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所在。

一、确立以股票市场为突破点的依据

(一)中国的股票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竞争优势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的股票市场也日益繁荣。截至2007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1532家,沪深市场A股总市值达29.35万亿元,占全球股票市场总市值比例超过6%,中国证券市场一跃成为市值最大的新兴市场和全球第四大市值市场。

其中,上海股票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07年11月30日,沪市股票总市值为24.3万亿元,上海股票市场总市值在亚洲地区排名第二、全球第六。2007年1至11月沪市股票总成交金额为28.6万亿元,日均成交1287亿元,是2004年日均成交金额的11倍。沪市股票成交金额已超过香港,仅次于东京证券交易所,跃居亚洲第二位,全球第七位。

在市场筹集资金能力上,截至2007年11月底,中国企业通过沪市筹资总额高达5651亿元。2007年的新股IPO数量为120只,合计募集资金高达4469.96亿元,是2006年新股IPO募集资金量的2.7倍。中国石油IPO融资规模达到668亿元,创2007年IPO记录。中国石油上市后市值一度达到全球第一,而且,随着中国石油等大盘蓝筹股的发行以及再融资的活跃,2007年A股市场融资规模达到全球第一。

沪市市场规模的扩大还表现在股票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大幅上升。截至2007年11月30日,沪市股票总市值为24.3万亿元,相当于2006年GDP的115%,流通市值达5.5万亿元。

同时,沪市上市公司在数量和质量上也大有提高,总市值在100亿元以上的公司已有210家,其中中国石油以501万亿元居于首位。2004年底,沪市流通市值超过100亿元的上市公司只有6家,2007年底猛增至96家,其总市值、流通市值分别占沪市总体的81%和62%。

中国石油、工商银行、中国神华等一大批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成为所在行业的排头兵,这些大盘蓝筹股大幅提高了沪市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截至2007年10月31日,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前三季度加权每股收益为0.30元,同比增长67%;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11.5%,同比增长2.5%。

(二)金融的核心是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全球资源配置体系

从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资产结构看,全球经济发展的金融模式可分为以银行业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本、监督公司经理投资决策和提供风险管理工具中发挥主导作用。其典型代表有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而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在将社会储蓄资源转化为企业的投资、对公司的控制和进行风险管理等方面处于核心地位。其典型代表如英国和美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正逐步走向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模式。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体系无论在工业社会或知识社会,均发挥着明显强于前者的优势。美国经济超越欧洲就是得益于其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高效金融体系。

健全的资本市场能够高效的收集和传递信息,将企业的业绩信息传递给投资者,从而将市场资金引入业绩良好的企业。同时,外部控制权市场的存在和将管理层的激励与企业业绩结合的便利性,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从总体上看,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市场能更加高效的优化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特别是大批实力雄厚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更是极大的改善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优越性更加凸显。

通常,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资本市场将更加活跃,证券市场更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增长,并以其特有的杠杆体系推动着实体经济的发展。伴随近几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经济总体实力的增强,以及人均国民收入的快速提高,中国的金融市场也正在过渡到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方式,自2006年以来股市的极度繁荣就体现了这一趋势。

因此,近一个时期内大力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健全以股票市场为主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将是未来促进中国经济良好增长势头的重要动力之一。

(三)扩大股票市场规模。完善股票市场交易机制和监管制度是稳定和进一步繁荣金融市场的基础

对于其他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股票或股指是很多衍生工具所依托的基础所在,股票市场的规范和繁荣将直接关系到其他衍生产品市场的有序运行,继而影响到中国金融市场的总体风险程度和市场稳定性。

股票市场日益壮大以及规范的市场运作经验将为其他市场的建设提供成功范例,特别是所形成的成熟中介机构体系将在市场参与主体辅导、监督市场参与机构方面发挥作用,为中国在短时期内快速建立和繁荣门类齐全的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完整、有竞争力的金融市场体系奠定基础。

二、壮大、完善股票市场,加速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措施

(一)扩大上市公司数量。优化上市公司结构

1、扩大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截至2007年11月底,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1532家,总市值289884,53亿元,流通市值21882,29亿元。相对于中国3000万交易活跃的股民数量和28万亿的总市值,1500多家的上市公司显然是严重不足,比例极度失衡。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中国证券市场之所以会出现股民的非理性投资,价格的快速上升,原因在于中国的股票市场的规模太小,特别是上市公司数量太少,股民只能将大量资金投入有限的股票之上。上市公司数量的多少将直接关系到股市的繁荣与否。第一,上市公司数量多,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对象较多。市场流动性越强,就越有利于吸引大量投资者和筹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第二,只有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数量,才能避免单只股票规模过大而对市场整体的过度影响,避免市场的整体表现受制于某几支股票的现象。第三,上市公司中各行业公司均达到一定数量,才能更好的反应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而且能更好的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正常竞争,促进行业的革新和成长。最后,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数量,特别是容纳了来自国内外、各行业的大量优秀公司,证券市场才能更好的分散风险,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收益。以全球最大的交易所,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NYSEEuro next)为例,截至2007年11月底在此挂牌交易的公司已超过4,000家,其上市公司总市值已达30.8万亿美元和22.8万亿欧元,超过全球排名第二至五位的证券交易所的市值总额。日成交额约为1,270亿美元和940亿欧元。目前,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已成为全球上市交易公司数目最多的上市场所,其上市公司来自55个国家,在全球最大的100家公司中,有79家已在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上市。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是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首选市场。截至2007年11月,共有来自世界45个国家的424家非美国公司在此上市,代表全球10.8万亿美元市值。在欧洲,共有242个来自23个国家的外国公司在泛欧证券交易所上市。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已成为世界上最具深度、流动性最强,也是最全球化的股票市场,这一优势使交易者和投资者可以在大多数时间里享受到最好的成交价格,并使上市公司从中受益。他们不仅能直接接触到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资本,而且还可以获得好的口碑――因为他们上市的地方也是全世界最优秀的公司聚集的地方。因此。扩大上市公司的数量是股票市场建设的首要任务。据中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宏观经济学家王建分析,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规模取决于企业利润和市盈率。多少市盈率是合理的,目前国际上没有衡量的标准,一般用平均值15倍作参考。但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比发达国家快得多,估算下来中国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应是平均值的3倍。据此算来。如果中国经济仍保持8%的增速,到2020年,中国的工业规模将达到143万亿元,工业企业利润将达到8万亿到16万亿元。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有70%的利润流入股市,而2006年中国企业的利润流入股市的不到12%,今后这一比重无疑会大幅上升。王建的研究结论是,至2020年中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会达到650万亿元,届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与这一市场规模相适应,大量优秀上市公司必须迅速补充进来。

2、优化上市公司行业结构,降低行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数量的同时,我们更应把握上市公司的结构,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和国内外公司的比例,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较为集中,主要集中于采掘业、金融保险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业、金属、非金属业和机械、设备、仪表业等主要行业(见表1)。大中华区知名创业投资与私募股权研究顾问及投资机构清科集团最新推出的相关报告显示,从今年境内市场新上市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服务业和传统行业分别在融资额和上市数量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广义IT和生技/健康行业的上市企业数量和融资额均比去年同期有所增加,但占整体比重略有下降。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家其他高科技行业的企业在境内市场上市。与海外市场相比,境内市场上市的企业行业分布的集中度更高(见表2)。其中,服务业融资额高也主要是由于中国银行业的上市在2007年获得了大丰收。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和宁波银行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总计183.30亿美元。其中中信银行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主板两地上市,合计融资59.41亿美元。所以,除去银行的服务业在上市公司中的比重还是很低。综上所述。中国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较窄,行业分布集中度较高,与世界主要交易所的状况相距甚远。如世界知名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则非常广泛,有传统性的行业,也有科技型的行业,仅电信、科技、媒体的上市公司在美国的市值就达到了近5万亿美元的规模。这些上市的知名技术公司像IBM、惠普,也有一些小型的技术公司,这些小公司也在行业内引领世界发展的潮流。所以,完善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增强股市对国民经济的全面反映,特别是增强市场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行业和企业发展态势的引导,是股票市场建设的重点。

3、提高股票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改变中国股市的封闭性,提高其全球化程度也是提高中国股票市场影响力,吸引全世界投资者的关注,建设、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任务之一。国际金融中心是全球资金流动的中心,是资金双向流动的聚散地。市场的开放性和全球化程度是构建国际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之一。从长期角度看,全球化将使A股市场与国际主要证券市场接轨,促进A股市场发现真正的市场价格,逐步消除估值的过度溢价,也有利于削弱经济周期性波动对市场的影响。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全球化程度还不高,对外开放度很低,还没有国外企业登陆A股市场,还没有完全打开资金的双向流动,在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业务的全球化方面也仍处在发展阶段。对此,中国已经做出积极有益的尝试。2002年11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即QFII正式出台。200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初构可采取各自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资金进行相关境外

理财投资,QDII正式启动。2007年8月,宣布“港股直通车”计划。尽管如此,中国股票市场在全球化程度上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相比差距还很大。在目前中国资本项目还没有实现完全自由兑换的前提下,首先允许一些国外优秀公司登陆到证券市场,同时允许一些大的规范机构投资者到海外市场进行投资,不失为对于未来资本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尝试和锻炼。逐步加强资本市场的开放度,增强资金的双向流动,对于保持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增强与世界市场的联系,都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二)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构建多层次的股票市场体系

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对于创业板市场具有旺盛的需求。截至2007年7月25日,中小板的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分别达到6269.18亿元和2050.93亿元,2007年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已突破200家,中小企业板的发展壮大为更多的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搭建了发展平台。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2007年12月1日在深圳“第六届中小企业融资”上首次详细披露了创业板的市场定位与制度设计,尚福林表示,设立创业板市场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主要渠道,创业板市场要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出三个重点:重点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服务于统筹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经济质量的整体提高;重点服务于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在创业板的制度设计上,尚福林表示,创业板市场要根据市场化改革原则,充分借鉴境外创业板市场成熟经验,结合中国中小企业板建设成功经验,在企业准入、发行审核、市场监管、交易运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创新。创业板市场在制度设计上要合理确定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创业板既要降低进入的门槛,让更多的创新型企业能够进入,又不能仿效境外创业板市场的低门槛,从而忽视中国企业治理不规范、中介机构不成熟、市场投资者不够理性等实际问题。创业板要突出对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吸引力,要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上市公司要体现成长性、创新性和行业的多样性。

(三)完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

股票市场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性,以及证券交易中杠杆手段所带来的高风险和高投机特征,使得股票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度。更为严重的是当遭受不利后果的投资者数量达到一定水平时,他们所遭受的不利后果会在短期内大量扩散,由一个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市场,最终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疲软和崩溃,甚至出现经济危机。因此,确保股票市场有序运行,降低系统风险,增强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是股票市场监管的重要任务。

首先,有效的市场监管要有一套完整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一个权威、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有明确的定位,证券监管是针对市场失灵的部分发挥作用,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同时市场监管机构也要建立一套科学、明确的分工协调体系,充分行使其监督机制,又不过度干预市场主体,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分析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3月25日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里履行监管职能,为经济市场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步暴露出诸多漏洞。

第一,分业监管体制易造成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现如今金融产品与金融体系发展迅速,混合金融产品与混业经营已十分普遍,证券、银行、保险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极易产生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对同一项金融业务提供监管的现象,造成资源浪费;而对于各种创新型产品与业务可能会面临无人负责监管的尴尬状态,容易导致市场风险的发生。

第二,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不明确,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在各自的领域内行使职权,但彼此间交流合作较少,难以做到协调统一,容易造成监管活动脱节的现象,潜在风险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立法不完善,监管执行不到位。当一些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者执行者明知故犯时,金融监管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甚至严重影响局部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通常是由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标准程序,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金融监管可对现行经济体实施有效控制,有利于维护经济系统稳定、引导经济市场发展方向、实现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监管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因素之一。以美国为例,其金融产业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可大体说明其实施的金融监管基本满足于本国的经济发展需求,甚至具备一定优势。因为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要以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为基础,满足经济体制需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规范市场的作用。曾经美国实行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规范与繁荣。然而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加速创新交叉出售,金融业务界限模糊,场外交易频繁,分权多头监管模式存在的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终难以应对加速发展的金融市场。虽然期间监管机构及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弥补措施,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落后于经济体系发展,风险不断积累最终导致危机爆发。因此,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随着市场的发展做出快速而准确的革新。我国正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市场仍存在许多潜在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新一轮的金融危机,因此我国必须对金融监管体系做出改革。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建议

从经济市场出现的诸多问题来看,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难以满足经济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足以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存在的市场风险,“一行三会”的协调监管面临严峻挑战,分业监管不适应于我国基本国情,加紧改革的步伐已刻不容缓。政府及央行应结合经济市场发展趋势及我国国情,尽快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出调整,完善监管体制,实现金融市场监管全覆盖,实现金融监管的专业化。下面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做出分析,提出建议。

(一)建立适应于混业经营的、金融业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现如今统一监管已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在关于“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无疑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带来严峻挑战。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产生的,各机构各司其职,有效的维护了我国金融业稳定。然而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不再提供单一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多项业务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模糊了产品与业务的界限,就目前而言,“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难以应对多样化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应尽早完善落实。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曾多达七家,金融危机后开始精简监管机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改变监管分散的格局。我国可以先建立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或将央行作为金融监管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我国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集中各种行业信息,统一调动人力资源,以协调各方实现金融市场监管全面覆盖,然后逐步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机构并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权力集中的金融监管体系以适应混业经营市场。

(二)在政府协助下稳经济与促改革同步进行。一国经济市场稳定是国家安定必不可少的条件,大众在经济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更有效地去创造社会价值。人们普遍存在一个误解,认为改革可能会影响现有经济市场稳定,然而经济稳增长与促进改革进程并不矛盾,曾表示:“改革和发展是不矛盾的,我们恰恰可以通过结构性改革来释放市场活力,支撑经济的发展。”通过调整可以及时纠正经济发展的错误,使市场不偏离正常轨道。我国监管体系的弊端已经显现,通过改革与规范,反而更利于稳定市场。现今经济市场发展迅猛,这是促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根本动力,而政府在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进程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因为宏观经济市场的复杂性,改革需要有正确的引导,否则方向性错误将严重危害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政府要能正确地认识市场现状,在不对现有经济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制定改革方针,各个机构部门配合做出相应的工作调整,在变革的同时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力求做到稳经济与促改革两手抓。

(三)扩充监管范围,增加市场透明度。随着资本化市场的发展,证券、基金等成为大众投资的首要选择,一些风险偏好者更是将大量资金投入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以谋求高收益,银行持续降准降息及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致使银行存款负利率,众多资金转而流通于证券及衍生品市场。虽然这一举动可以增加经济市场活力,但我国的资本化市场并不完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较多,避险机制薄弱。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衍生品市场出现问题,在高收益的刺激下各金融机构普遍使用高倍杠杆率进行投资,一旦市场泡沫破裂将损失惨重。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不能脱节,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能全面且有效地发挥其引导、调控的作用,防止资本市场的过度膨胀。我国应逐步强化对证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增加市场透明度,规范场外交易,同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使其在风险管控中能切实发挥作用。

(四)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金融业务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我国也应适应金融监管国际化的趋势。我国的市场经济与监管体制不够成熟,通过加强与他国的交流,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取长补短,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我们要从防范金融风险、完善金融市场的角度出发借鉴别国的政策与方针,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确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新的监管理念、目标、措施及评价标准。同时,各国间的互利合作便利了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以拓宽业务市场,我国可以对本国内的公司企业实施有效监管,但对于其在别国设立的分支机构难免产生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若我国与分支机构所在国有密切合作,就可委托别国对该机构进行监管,有效发避免了监管真空。

(五)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是我国在发展经济市场的过程中不变的追求。我国必须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使金融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并结合市场的发展及时废除、修改、补充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一项工作在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中应该是一直存在且不容忽视的。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应着力于更新监管的手段和方式,提高风险监管的水平与效率。通过借鉴和创新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与专业化。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比骁.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国际经验和中国的选择.和讯网,2016.3.14.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货币国际化 金融市场 风险 LIBOR利率 ARCH模型

一、研究的背景

20世纪中期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出现,欧洲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发展,使国际金融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已经不可能发挥作用了。特别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一旦出现了波动,就会通过LIBOR、TIBOR或是HIBOR等同业拆借利率扩散开来,这会为金融投机家提供了投机的手段与场所,对于国际化货币发行国和使用国际化货币国家的金融市场而言,产生了金融风险,带来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货币的国际化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是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种新兴的事物。货币的国际化推进了金融业发展的历史,国际货币运行模式越有效,就越能限制国际货币体系中的货币数量,维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李建军,2009)[1],让离岸金融市场、跨国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金融工具等得到了很好的推广。由于国际化货币的出现,各个金融机构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之间相互依赖加深。

但是,这也意味着货币流通的任何环节出了漏洞都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伙伴风险”是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国际金融市场“伙伴风险”传递的过程中,欧洲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利率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这是因为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利率被认为是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基准利率。一般而言,基准利率的形成,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于建忠、刘湘成,2009)[2]。一方面,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水平由市场的供求来决定,形成了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和利率市场化的机制。

另一方面,同业拆借期限虽短,但对维持银行资金周转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同业拆借全凭信誉,无需提供抵押品,交易较为方便,存款和放款都是通过电话、电传联系。每笔交易少则几十万英镑,多则高达几百万英镑。所以说,虽然货币国际化的金融创新带来了财富效应、金融市场的业务效应和金融市场的福利效应,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个创新也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一般来说,货币国际化以后,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应当是国际化货币流通的国际金融市场。货币金融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而同业拆借利率是货币的流通场所和空间的基础,研究同业拆借利率的自身波动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同业拆借利率波动为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风险,影响了货币国际化的推进。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业拆放利率有四种: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东京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TIBOR)、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而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世界上最典型的、规模最大的同业拆借市场。

关于LIBOR市场波动率的研究,PhilipInyeobJi,FrancisIn(2010)通过对2006年3月1日―2008年11月11日澳洲美元、欧元、英镑、日元和美国美元每天波动的汇率值研究,发现LIBOR利率正在加深对其他国家货币币值波动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LIBOR利率的波动更为频繁了,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资产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3]

Shin-ichiFukuda(2011)通过对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市场LIBOR利率和TIBOR利率变化的研究,发现金融危机增加了国家金融市场或区域金融市场贴现率的波动程度,带来了金融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金融市场中重要的工具货币,欧洲美元市场中的LIBOR利率通过以美元计价、结算和储备的金融产品对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交易信用风险和资产流动风险。

[4]

另外,如果把影响LIBOR利率的因素联系进来,LIBOR利率的波动就显得更为频繁了,比如陈玮光等(2009)认为当通货膨胀率和道琼斯工业指数的增长率增加时,美元LIBOR的所有利率都上升;联邦基金利率增加时,利率的水平值增加,但长期利率增加幅度小于短期利率的增加幅度。

[5]

可见,波动率在某些时段上较低,说明同业拆借市场的价格保持稳定,带来风险的可能性在降低;而波动率在某些时段上较高,往往意味着同业拆借市场的价格出现了大幅度的变化,一方面,这会不利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一般而言,一个稳定、发达、开放的金融市场是货币国际化的必要载体,它可以吸引国际借贷者和证券发行者在本国融资,可以培育丰富的金融产品,增强产品的流动性,为全球投资者提供一个多样化的资产配置平台(杨雪峰,2009)。

[6]

另一方面,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银行业国际金融业务对货币国际地位具有直接的影响(元惠萍,2011)[7]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会不利于发达银行业的发展。

从以往的研究来看,货币国际化带来了金融市场创新,而这个创新也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同业拆借市场的价格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的变化过程中,常常表现为价格的波动,而是否会出现价格波动率聚集的现象,即大幅度波动聚集在某一段时间,而小幅度波动聚集在另一段时间上,这是中外学者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是,前人的研究并没有站在LIBOR利率的角度上,对货币国际化与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协调推进带来的风险展开分析,没有对金融风险产生的内在机理进行大胆的探讨,特别是实证研究较少。这也说明本文研究LIBOR利率波动对于稳定货币国际化过程中的国际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三、货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协调推进对同业拆借市场带来波动率的模型估计通过这一小节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货币国际化的不断推进,欧洲货币市场中LIBOR利率的波动,会对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的金融产品造成冲击,产生投资的风险。本文试图站在LIBOR利率的角度上,对货币国际化与国际金融市场协调推进带来的风险展开分析。

(一)ARCH模型简述

在金融的时间序列分析中,广泛运用的一种特殊非线性模型就是ARCH模型(Auto-regressiveConditionallyHeteroskedasticity),最早由Engle于1982年提出。该模型主要的思想是,某一特定时刻t的随机误差方差不仅取决于以前的误差,还取决于自己以前的方差。对于通常的回归模型:yt=x\'tβ+εt(1)如果随机误差项的平方ε2t服从AR(q)过程,即:ε2t=α0+α1ε2t-1+α2ε2t-2+…+αqε2t-q+ηt,t=1,2,…(2)其中,ηt独立同分布,并满足E(ηt)=0,D(ηt)=λ2。则称模型(2)是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简称ARCH模型。

对于任意时刻t,εt的条件期望为:E(εt|εt-1,…)=ht・E(vt)=0(3)条件方差为:E(ε2t|ε2t-1,…)=ht・E(v2t)=ht(4)通过(4)式,可以看出序列条件方差具备随时间而变化的性质。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了让ARCH模型的解释能力更为完善,不断有学者对ARCH模型进行完善和扩展,出现了多种变异的ARCH模型,形成了一个ARCH模型族(黄宗远,沈小燕,2007)[8],包括GARCH模型、ARCH-M模型、非对称ARCH模型、幂ARCH模型、成分ARCH模型等等。由于ARCH模型族可以很好的发现引起波动状态的因素,非常适合于描述金融市场时间序列的波动特征,所以,本文在这一小节中通过ARCH模型展开货币国际化对同业拆借市场带来波动率的模型估计。

(二)数据的说明

货币国际化对同业拆借市场带来的波动,是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随着欧元的诞生,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继续得到了巩固,并形成了以美元为核心、欧元、日元、英镑等为补充的国际货币体系。同业拆借的利率种类较多,期限较长,关于同业拆借市场中的数据,本文在英国同业拆借市场中选取欧洲日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LJPY),以及欧洲美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LUSD)每个季度的数据在1986年1月―2011年9月之间的数据,共103个观测值,数据来源于欧洲中央银行数据库,为了减缓序列的波动程度,本文选择对这两个时间序列的变化率进行自然对数处理,即djpyt=LN(LJPYt/LJPYt-1)和dusdt=LN(LUSDt/LUSDt-1),LJPYt表示欧洲日元在t时刻的LIBOR利率,而LUSDt表示欧洲美元在t时刻的LIBOR利率。

(三)LIBOR利率的数据统计特征分析为了对LIBOR利率进行ARCH模型分析,也为了达到较好的模型解释能力,首先需要对数据的基本统计特征展开分析,以观察原始数据是否具有尖峰的分布特征,便于对下文展开分析。从图1中可以看出,欧洲日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的变化率的Sk=-0.404207,其结果小于零,表明其分布呈现出左偏态。而从峰度来看,K=9.844914,远远大于3,表明更多的变换率取值聚集在均值周围,同时部分变化率又远离均值。与标准正态分布(Sk=0,K=3)相比,欧洲日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的变化率呈现左偏,尖峰的分布特征,即“尖峰厚尾”。JB统计量为201.9021,P值接近于0,说明该时间序列至少在99%的置信水平上拒绝为正态分布的假设。

从图2中可以看出,欧洲美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的变化率的Sk=-1.315755,其结果小于零,表明其分布呈现出左偏态。而从峰度来看,K=8.209290,远远大于3,表明更多的变换率取值聚集在均值周围,同时部分变化率又远离均值。与标准正态分布(Sk=0,K=3)相比,欧洲美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的变化率呈现左偏,尖峰的分布特征,即“尖峰厚尾”。JB统计量为144.7616,P值接近于0,说明该时间序列至少在99%的置信水平上拒绝为正态分布的假设。可见,欧洲日元市场与欧洲美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呈现出尖峰的分布特征,可以在下文中对这两个序列进行ARCH模型分析。

(四)LIBOR利率波动率模型的建立1.LIBOR利率数据的平稳性分析和序列相关分析一般而言,在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时,首要的问题是判断它的平稳性。如果样本呈现出非平稳的现象,那么往往会导致出现“虚假回归”的问题。这样,样本之间就不会有任何意义的关系,对样本进行回归也会表现出较高的可决系数。本文选择的变量数据是1986年1月―2011年9月之间欧洲日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LJPY),以及欧洲美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LUSD)每个季度公布的数据,这是明显的时间序列,所以本文首先利用Eviews6.0统计分析软件,对所有的变量进行ADF检验。对于LJPY和LUSD时间序列而言,其ADF数值都小于1%、5%和10%临界值,因此,可以拒绝样本序列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时间序列的数值是平稳的,可以继续进行数据分析。

同时,对LJPY和LUSD时间序列展开相关性分析。通过对LJPY相关系数的分析可以知道,滞后1阶、4阶和6阶的自相关系数较大(取绝对值以后),因此,本文采用LJPY时间序列建立一个滞后1阶、4阶和6阶的模型。

而LUSD滞后1阶、2阶和12阶的自相关系数较大(取绝对值以后),因此,本文采用LUSD时间序列建立一个滞后1阶、2阶和12阶的模型。

2.LIBOR利率分布滞后模型的OLS分析从表1中可以看出,只有LUSD(-2)的系数没有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水平,其他系数均通过了1%、5%和10%的显著性检验水平,其他拟合的整体效果似乎不错。

接下来,本文对残差序列进行ARCH效应检验,运用p=1阶的序列自相关LM检验展开分析,显示结果如表2、表3所示:从检验结果中可以看出,F和LM统计量所对应的概率均小于5%,可以知道F和LM的值都在临界值的右边,可以知道拒绝原假设,残差序列存在ARCH(1)效应,也就是该模型的残差序列存在自回归条件异方差详见表4。

3.ARCH(1)模型的拟合结果及分析对比前文OLS的分析结果,LJPY模型回归的参数变得更大了,而且z统计量也变得较为显著了,除了常数项以外,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水平。同时,ARCH(1)模型的对数似然值有所增加,AIC和SC值都变小了,说明模型比OLS回归可以更好的拟合数据,选择ARCH(1)模型是合适的。

而对于LUSD模型,虽然回归的参数LUSD(-2)和LUSD(-12)的z统计量变得不显著了,但是,ARCH(1)模型的对数似然值有所增加,AIC和SC值都变小了,说明模型比OLS回归可以更好的拟合数据,选择ARCH(1)模型是合适的。

另外,从图3中可以看出,ARCH(1)模型很好的拟合了LJPY序列,残差序列大致被控制在-0.4―0.4之间。

从图4中可以看出,ARCH(1)模型基本拟合了LUSD序列,残差序列大致被控制在-2-2之间。

接下来,再对ARCH模型进行异方差ARCHLM检验,得到结果(详见表5、表6):可见,对于LJPY序列,F和LM统计量所对应的概率分别为0.1958和0.1918,均大于5%,而对于LUSD序列,F和LM统计量所对应的概率分别为0.5089和0.5034,均大于5%,所以说,检验结果接受原假设,残差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也就是模型ARCH(1)消除了随机游走残差序列的条件异方差性。

ARCH(1)模型拟合的LJPY序列条件标准差时间序列图5中可以看出,LJPY序列条件标准差时间序列在1994年―2009年大幅震荡,大多数年份中超过了0.4的水平,特别是2000年前后波动加剧,最大时甚至达到了2.0左右。而其他年份波动都较为平缓,基本上在0.2的水平。

从ARCH(1)模型拟合的LUSD序列条件标准差时间序列图6中可以看出,LUSD序列条件标准差时间序列在2000年以后开始大幅波动,大多数年份中超过了0.4的水平,特别是2007年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波动幅度甚至超过了0.8,最大时已经接近到了1.0左右。而其他年份波动都较为平缓,基本上在0.1的水平。这与近年来,美国政府及美联储的非常规货币政策缓解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向银行系统注入资金、降息、刺激消费者开支等诸多措施来拯救银行系统是有关系的(陈敏强,2010)。

[9]通过以上的回归分析,可以看出,欧洲货币市场中同业拆借市场的价格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的变化过程中,常常表现为价格的波动,会出现价格波动率聚集的现象,即大幅度波动聚集在某一段时间,而小幅度波动聚集在另一段时间上。欧洲货币市场中日元的同业拆借利率在1994年以前,以及美元的同业拆借利率在2007年波动率较低,说明同业拆借市场的价格保持稳定,对欧洲货币市场中以美元、日元计价、结算、储备和投资的金融产品带来风险的可能性在降低,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吸引投资者对以美元或是日元计价、结算的金融产品购买,必然会较好地促进美元与日元的国际化。

但是,欧洲货币市场中日元的同业拆借利率在1994年以后,以及美元的同业拆借利率自2008年以来波动率较高,意味着同业拆借市场的价格出现了大幅度的变化,这必然不利于美元、日元为主体的国际金融市场稳定,货币国际化正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向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本文的这个实证分析结果已经拓展了前文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结果,所以说,金融市场中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剧烈波动会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的稳定,这必然影响了美元或是日元货币国际化的深入。同时,本文认为货币国际化与金融协调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引入以稳定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波动为目标的监管思路,这样可以以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来设计金融市场监管的步骤。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ARCH(1)模型分析,可以大致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第一,2000年以来,随着全球离岸金融市场金融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欧洲日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和欧洲美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的时间序列具有随机游走的趋势,而且波动的程度还在不断扩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为货币国际化背景下的金融市场正常运行带来风险。

第二,从ARCH模型拟合的欧洲日元市场3个月期的LIBOR利率时间序列中可以看出,实际值、拟合值和残差值具有群集性特点,国际金融市场中的LIBOR利率存在ARCH效应。

第三,同业拆借市场中价格的波动对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是发行国际化货币国家和使用国际化货币国家决策者和监管当局需要密切关注的对象,这个风险会影响到货币国际化进程地深入。而关于货币国际化后离岸金融市场中风险的监管模式,本文认为可以引入以稳定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波动为目标得监管思路,也就是基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目标来设计监管的体系和步骤。这样,通过有效确定国际化货币的金融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加强对同业拆借利率地监控,并且准确无误地把监管目标责任委托给监管机构,以在极大程度上避免货币国际化对国际金融市场带来的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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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建忠,刘湘成.Shibor定价理论模型研究及其应用[J].金融研究,2009(2):40-53.[3]PhilipInyeobJi,FrancisIn.Theimpactoftheglobalfinancialcrisisonthecross-currencylinkageofLIBORCOISspreads[J].JournalofInternationalFinancialMarkets,InstitutionsandMoney,2010,20(5):575-589.

[4]Shin-ichiFukuda.Market-specificandCurrency-specificRiskDuringtheGlobalFinancialCrisis:EvidenceFromtheInter-bankMarketsinTOKYOandLONDON[C].NBERWorkingPaper,2011,No.16962.

[5]陈玮光,赖明勇,林忠晶.国外同业拆借利率期限结构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以美元LIBOR为例[J].经济数学,2009(2):30-34.

[6]杨雪峰.国际货币的决定因素及人民币国际化研究[J].求是学刊,2009(4):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