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3-08-09 17:32: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1篇

内容摘要: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是会计准则改革的新特点。而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对金融工具减值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做出妥协,这破坏了准则本身的独立性。本文以预期损失模型为研究对象,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互分离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协调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若干途径。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 会计准则 金融监管

预期损失模型的提出及含义分析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建议对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取代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在初始确认时即估计其未来存续期间的预计信用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值进行修正,由此产生的金融工具账面差额计入损益。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为基础,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间为时限,在相关减值迹象发生之前,预先估计并确认损失提取减值准备,因此称为预期损失模型。

预期损失模型与现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之处,因此在应用中不但可能因过于复杂和主观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乱,甚至导致对信息操纵的纵容。这一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以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妥协,因此该模型在理论上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而非会计概念框架,这意味着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原则受到破坏,一旦采用将会对现有的会计基本理论体系造成冲击。

预期损失模型引发的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理论分析

(一)强调金融监管的需要而背离会计的客观真实性目标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其核心在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会计信息应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而金融监管尽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侧重点与会计目标明显不同。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其目标强调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作为监管的基本要求。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二者需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预期损失模型明显背离了会计目标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而为服从金融监管需要导致的这种背离,可能使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引起会计理论的混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二)与现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相冲突

预期损失模型以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计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显然与会计普遍应用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这一冲突影响的并不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构成对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冲击,从而产生财务会计究竟是面向过去还是面向未来的问题,传统的会计概念将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以金融资产在存续期内的预计未来信用损失来实现减值的提前确认,也可以在后续期间改变预期,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不符。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对减值损失的确认时点是在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之后。然而,预期损失模型中减值准备计提自由度过大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对内外部环境要求较高带来更多的实施成本

金融机构对预期损失的估计是建立在同类或类似贷款的现金流量和信用损失历史数据基础之上的。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面临着用以预计损失的历史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所以其预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时,由于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不再需要减值证据的支持,而是要求主体根据自身会计职业判断预估信用损失,这也会增加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和管理预期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此外, 尽管预期损失模型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度设计,但模型的可操作性还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稳定可靠的软件系统,能够获取必要数据以应用预期损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尚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估算预计损失对其软件系统和数据基础构成了巨大的挑战。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实施成本,阻碍了模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四)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预期损失模型要求报告主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需要修订时计入利得或损失,这会增加报告主体的工作量。该模型还要求披露大量的会计信息,包含金融资产信用质量、压力测试等敏感信息,提高了报告主体的操作难度,这与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对预计损失进行估计、现值计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种利率、汇率等专业金融知识,远远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难明白财务报告中相应数字的含义,更难以增强投资者自身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理论基础

(一) 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

金融监管者不仅利用会计准则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需要借助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仅仅依赖金融监管的力量,难以维持金融稳定,而高质量会计准则为市场约束力量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准。此外,无论是在金融稳定期还是金融危机时期,会计准则都是金融监管者维护金融稳定、提升市场信心的重要工具,这也间接地促进了会计准则的完善。因此,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会计准则既是金融监管的标准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条件,是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二)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统一性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性和一致性,这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了统一性。首先,两者有着相似的理论基础。两者都是源于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并发展起来,都是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尽管会计准则作为一门科学有着严密的理论基础,但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两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两者都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监管的方式,都是为了弥补公共产品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第三,两者目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金融监管,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并且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程度的提高,这种统一性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若干途径

(一)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

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来自于会计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独立性。在现有条件下,以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会计目标最接近这一要求,满足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满足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尽管受到了来自银行业和监管者的大量质疑,但最终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没有被废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须在尊重会计准则独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二)利用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

会计监管规定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在认可这一前提的基础上,金融监管可以与会计监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管特性,在通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增加特定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会计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拨备计提等,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从而体现其特殊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时又不与会计监管出现矛盾。具体到金融资产减值方面,会计准则以发生资产减值迹象为依据,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既不推迟也不预计,可以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而金融监管出于资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审慎性不足且容易导致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预期损失模型,预期未来损失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而确定监管资本。

(三)积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

首先,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力度,提高运用会计准则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通过规范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审计的有效性。第三,根据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从金融危机的产生的根源来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过度使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创新,是导致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针对金融创新及时改进金融监管,建立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至关重要。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两者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应加强合作,共同促进金融稳定。两者应加强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会计准则专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监管关注于所有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的信息。两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补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两者应加强合作发展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加强合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非常复杂,公允价值的确定、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审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就这些重大问题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合作。

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差异性,也存在统一性。IASB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监管主体提前估计损失、多提准备以保证资本充足,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审慎性”要求。然而,这很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质量,无法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需要适度分离,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存款人权益。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协调的基础,能够保证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影响程度的提高,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也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司振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2009

3.刘玉廷.金融保险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分离趋势与我国的改革成果[J].会计研究,2010 (4)

4.郑伟.预期损失模型缺陷与会计监管独立性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0(5)

5.司振强.后危机时代银行监管与会计准则协调研究[J].金融会计,2010(6)

6.彭南汀.关于IASB的金融资产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分析[J].金融会计,2011(1)

7.龚玉姣,马广奇.引入预期损失模型对我国银行资产计量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1(11)

第2篇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资本市场自由化、金融创新加速化和金融机构集聚化为序曲的金融全球化乐章快速奏响。这一时期的理论则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中,事后研究在其中占主导地位。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金融监管理论更侧重于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金融体系的未来安全保障问题,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超越。此外,相比以前的理论,这个阶段通过强调“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优点,进而寻求政府与市场的优势互补,完善金融体系监管,这是在传统理论基础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公共利益理论

 

1.负外部性规制理论

 

负外部性规制理论源于金融监管的负外部效应而形成的。其核心内容是:当金融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素时,依赖自律管理的金融机构在自由竞争环境下存在负外部效应,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克服外部效应相对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等是必不可少的。换句话说,导致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由于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恰当金融监管控制负外部效应。拉尔夫·乔治·霍特里,引起经济波动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利用货币手段控制其波动。中央银行应使用信贷管理,控制信贷动荡促进经济稳定,并提出了一些补救手段,如央行的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手段。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认为资本的边际效率循环变化导致是导致经济周期的主要原因。一个典型危机,加息可能只是诱因,而资本的边际效率的突然下降才是主因。危机不仅仅是过度投资以及投资环境不稳定的问题,因此,对于市场失灵,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弥补其失灵带来的不足,这种政府干预在金融领域表现为对金融活动的规制。同时,加尔布雷思进一步指出,自由放任的政策是不合时宜的,这个时代最需要的是调节和规制。

 

2.公共产品规制理论

 

公共产品拥有的两大特征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金融体系提供的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产品,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搭便车”是公共产品面对的主要问题。个体理性和集体的非理性会导致“挤提”的传染性,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会导致金融系统蕴藏过高风险。金融体系的这种独特性质,需要一个拥有超然利益、独立和权威的宏观管理者对各个金融机构及其关联系统实行规制,保持稳定的金融产品供应。公共产品规制理论强调,对市场约束条件下金融系统,政府应对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运用各种规制手段进行约束,规避金融系统的集体非理性,以确保相关金融产品的稳健,从而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通过金融规制实现金融产品良性供给和金融系统稳定是非常重要的。

 

三、金融脆弱性理论

 

1.金融不稳定假说

 

该假说认为,由于信用创造机构和借款人本身特征,导致金融体系产生了天然的内在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Minskey认为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金融自身内在特征与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密切相关,从而金融自身的内在不稳定性成为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Minskey承认银行危机和经济运行周期变化的内生性,并且该周期变化受到市场自我调节的约束,政府干预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银行的脆弱性和危机发生。

 

2.银行挤提理论

 

挤提也被称为银行挤兑,储户集中大量提取存款,并随之产生一种突然、集中和灾难性的危机。消费者对银行的支付能力失去信心,大量从银行提取现金,往往以银行不能取款等谣言为诱因,使银行储户产生恐慌,并恐慌性取款蔓延成“银行挤提”。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不会保持所有的现金在手,只保留一定比例现金,所以出现银行挤提,银行会有相继倒闭的危险。同时,金融系统本身和挤提具有高度传染性,一旦发生“银行挤提”,如果不采取及时措施,往往会导致更大的挤提,甚至可能导致金融风暴。戴蒙德等在分析了商业存在的内在不稳定后,提出了银行的D-D模型,用以研究金融市场有可能存在的多重均衡。D-D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对称是银行遭遇挤提的主要原因这一结论,并进而认为商业银行遭遇挤提会对实体经济带来严重影响。他们据此认为,对脆弱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管非常主要。而监管的重点则是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即增加信息的透明度与对称性,以使全社会对经济和金融体系更具信心。

 

四、金融监管失灵理论

 

1.管制供求理论

 

管制供求理论是施蒂格勒提出的,他继承了集团利益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赞同政府金融监管以自己以及利益集团利益为重心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观点,然后利用供求关系理论来研究了金融监管效率的问题,从而形成了管制供求理论。他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其拥有的各种监管资源调整各方利益从而可以实现对一个行业调控,主要监管手段包括:新竞争者进入的控制、配套产品生产干预(比如替代品和补充品)、价格管制与货币补贴等。对于金融行业来说,这些因素主要是市场对于业务活动的限制、利率的上限规定以及市场准入管制等因素。首先,供给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因此,政府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不是首先考虑社会利益,而是使利益集团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执行工作时就会为了自身利益选择产品供给,因此,就会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另外,波斯纳曾指出,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管时,他们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这样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会遭受损害。但是,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监管不仅可以为被监管者带来利益,还需要消耗一定的监管成本。随着理论的发展,由于缺少明确的监管方式界定以及评判标准,管制供求理论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2.管制寻租理论

 

管制寻租理论是对金融监管范围内寻租行为的一种解释。寻租理论是由克鲁格提出来的,他认为政府部门通过利用政治工具,利用政治特权,获得了资源的拥有权,在损害了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收益大于租金。寻租行为对于社会是一种有害行为,其不仅不能增加社会财富,而且还会使社会资源减少,进而造成整个社会福利降低。不论在其他行业还是金融监管行业,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都是存在的,因此,政府寻租行为也必然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效率。管制寻租理论认为,政府部门对于金融监管的管制,不但没能更好的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反而创造了更多的寻租机会,因此,市场的竞争机制更加不完全,有失公正。所以,在寻租行为盛行的环境下,企图利用政府来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是不现实的,反而会使得金融行业市场秩序混乱,导致更多的不公正现象发生。因此,在该理论框架下,政府部门应该对金融行业放松监管,从而避免大量的寻租现象。

 

以上理论说明监管存在与市场调节同样的失灵性,所以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且与公众利益的维护相比,金融监管更在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功能监管理论

 

功能监管理论认为应当根据金融体系的功能来设计不同金融监管体制,它要求对从事同种金融活动的中介使用同种法规。莫顿(Merton)、鲍迪(Bodie)等指出,相对于金融机构组织结构,金融功能更稳定。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与功能变化相适应,金融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将最终会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功能。基于对金融中介功能概念的深入理解,他们认为基于功能监管的金融体系要比基于机构监管的金融体系更有利于政府监管。功能监管强调以功能来架设组织结构,功能的稳定性和相似性,特别是金融体系在本质上其基本功能具备同一性,从而政府在应对机构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制度时,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更好应对国内与国际金融变化。相对于金融服务可随竞争形式而发生相应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根据功能而制定和实施的监管法规更稳定与高效,并且可以降低机构“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五、总结

 

金融监管的效用存在阶段性特征,对应着特定时期的金融发展需求。金融监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发展,要适时调整金融监管力度。比如,在经济过热时,强化型监管比较有效;在经济低迷时,效用较低,甚至是负效用。行为金融学、信息经济学和复杂学科的金融监管理论都是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这些理论突破了传统经济学中关于信息充分和理性经济人等假设前提,从而更加符合当前实际运行中的宏观经济,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和流程再造来解决金融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符合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方向。

第3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金融监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个国家在华设立了75家外国银行。在25个城市开展业务。已批准改制的外资法人银行12家,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银行分行79家,外国银行分行95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外商独资银行7家,财务公司2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86家,法人银行12家,16家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提升国内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促进中资银行的发展,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和此同时。外资银行的大规模进入。必将对我国的银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秩序甚至金融平安产生重大影响。鉴此,我国应加快和外资银行相关的政策调整、体制改革和宏观管理工作,尤其应当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外资银行是东道国引进的具有外国资本的银行。外资银行监管是指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对外资银行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具体来说,外资银行监管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及监管方式四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在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经济学理论,为外资银行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

1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理论

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即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假说是指私人信贷机构,非凡是商业银行和相关贷款者具有某种内在特性,即这些机构不断经历着危机和破产的周期性波动。这些金融机构的崩溃会传导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产生总体经济水平的下降。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Veblon)提出,但人们公认系统地提出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理论的是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他认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信用创造机构和其他相关贷款人的内在特性引起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这样就会导致金融危机,使银行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风潮。另一经济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也从周期性角度来解释金融体系风险的孕育和发展。他认为宏观金融风险的产生和积累是不同经济人非理性或非均衡行为的结果。

2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利益理论亦被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论。该理论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时期。当时人们迫切要求政府通过金融监管来改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和不稳定状态,并恢复公众对国家货币和金融机构的信心。社会利益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市场价值规律的功能,竞争的结果会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但市场不能在竞争方式下运转即市场失灵时。必须有一种降低或消除同市场机制失灵相联系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管制。市场机制失效的原因在于市场本身具有市场缺陷。从金融市场看,其市场缺陷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银行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即金融机构的竞争和其他行业一样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新问题。第二,银行的负外部性。银行的负外部性包括一家银行机构破产导致多家银行机构破产的连锁反应的系统失灵风险以及由于过度竞争造成一般贷款标准和利率的降低的传染效应。第三,信息不对称。一般说来,在金融市场上存在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一是在存款市场上,存款人难以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资产组合状况,存款人在信息方面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劣势。二是在贷款市场上,由于借款人对其投资的项目拥有更多的信息。银行难以准确认定借款人具体投资项目风险的高低而相对借款人处于信息劣势。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办法减少金融体系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追求。从法理上分析,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目标:

1秩序价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通过对外资银行监管,加强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来自政府管制、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等外在控制机制来维护东道国、母国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市场秩序。同时,通过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明确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体系、职责、运转程式等,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从而进一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平安价值

平安价值是指法律能够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满足人们的平安需要。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活动比一般国内银行更为复杂,也面临更多的经营风险,必须通过监管立法保证其交易的平安性,从而保证外资银行资产和广大客户及存款人信用的平安。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固有的市场缺陷。金融体系非凡是银行体系轻易面临系统风险,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还可能导致东道国整个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国际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通过外资银行向东道国传递也会给东道国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威胁。和此同时,外资银行的自身经营平安对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为了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平安,都要对外资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用法律手段调整跨国银行和其他社会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效益价值

第4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金融监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个国家在华设立了75家外国银行。在25个城市开展业务。已批准改制的外资法人银行12家,外资银行的营业性机构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银行分行79家,外国银行分行95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外商独资银行7家,财务公司2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86家,法人银行12家,16家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对提升国内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促进中资银行的发展,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大规模进入。必将对我国的银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秩序甚至金融安全产生重大影响。鉴此,我国应加快与外资银行相关的政策调整、体制改革和宏观管理工作,尤其应当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

外资银行是东道国引进的具有外国资本的银行。外资银行监管是指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金融主管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对外资银行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退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具体来说,外资银行监管由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及监管方式四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外资银行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世界各国在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经济学理论,为外资银行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

1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理论

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即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假说是指私人信贷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相关贷款者具有某种内在特性,即这些机构不断经历着危机和破产的周期性波动。这些金融机构的崩溃会传导到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产生总体经济水平的下降。该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Veblon)提出,但人们公认系统地提出金融体系内在不稳定理论的是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他认为,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信用创造机构和其他相关贷款人的内在特性引起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这样就会导致金融危机,使银行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风潮。另一经济学家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也从周期性角度来解释金融体系风险的孕育和发展。他认为宏观金融风险的产生与积累是不同经济人非理性或非均衡行为的结果。

2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利益理论亦被称为市场调节失效论。该理论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时期。当时人们迫切要求政府通过金融监管来改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和不稳定状态,并恢复公众对国家货币和金融机构的信心。社会利益论认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竞争的结果会使社会利益最大化。但市场不能在竞争方式下运转即市场失灵时。必须有一种降低或消除同市场机制失灵相联系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管制。市场机制失效的原因在于市场本身具有市场缺陷。从金融市场看,其市场缺陷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银行业的不完全竞争性,即金融机构的竞争与其他行业一样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第二,银行的负外部性。银行的负外部性包括一家银行机构破产导致多家银行机构破产的连锁反应的系统失灵风险以及由于过度竞争造成一般贷款标准和利率的降低的传染效应。第三,信息不对称。一般说来,在金融市场上存在两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一是在存款市场上,存款人难以了解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资产组合状况,存款人在信息方面相对于贷款人处于劣势。二是在贷款市场上,由于借款人对其投资的项目拥有更多的信息。银行难以准确认定借款人具体投资项目风险的高低而相对借款人处于信息劣势。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价值追求。从法理上分析,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目标:

1秩序价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通过对外资银行监管,加强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来自政府管制、行业自律、市场约束等外在控制机制来维护东道国、母国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市场秩序。同时,通过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明确金融监管当局的组织体系、职责、运转程式等,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从而进一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2安全价值

安全价值是指法律能够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活动比一般国内银行更为复杂,也面临更多的经营风险,必须通过监管立法保证其交易的安全性,从而保证外资银行资产和广大客户及存款人信用的安全。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固有的市场缺陷。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体系容易面临系统风险,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还可能导致东道国整个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国际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通过外资银行向东道国传递也会给东道国的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威胁。与此同时,外资银行的自身经营安全对母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为了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都要对外资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用法律手段调整跨国银行与其他社会主体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效益价值

效益价值是指法律能够使社会和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外资银行风险监管追求的效益价值主要是一种经济效益价值,同时强调社会效益价值。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经济效益价值在于: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安排须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在运作过程中须注重成本—效益的比较,降低监管成本,引导外资银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社会效益价值在于: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的整体利益;通过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加强外资银行的信息披露,保护存款人、投资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虽然各个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同时,一国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外资银行监督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有所不同,但秩序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却是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立法的法律价值追求。

二、外资银行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巴塞尔体制及其对我国的实践意义

(一)巴塞尔体制主要内容

上个世纪70年代早期发生的一系列跨国银行危机。加深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监管合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1975年,西方“十国集团”在瑞士的巴塞尔聚会,正式成立了“银行规章条例及监管办法委员会”(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lSOry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现已更名为“银行监管委员会”(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lon)。巴塞尔委员会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正式开始。巴塞尔体制主要确立了以下原则:

1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原则

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强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协调东道国与母国各自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责任是巴塞尔委员会的重要工作。1975年《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监管原则》规定: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母国与东道国对银行共同承担监管的责任,东道国有责任监督在其境内的外国银行;东道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行的清偿能力,母国监管外国分行的清偿力和外国子行的流动性;东道国与母国的监管当局之间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银行检查方面密切合作。监管合作要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总行直接对其国外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否则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代为检查。

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1975年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了银行“并表监管法”,并对母国与东道国职责进行了适当的划分。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跨国银行行业监管》,为母国并表监管的实施提供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

2资本充足率原则

1988年《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也即《巴塞尔协议》,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建立风险加权制。该协议要求资本充足率,即银行总资本与总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过的《统一资本标准和资本框架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确立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3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弥补了母国统一监管原则和并表监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的25条基本原则,即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强调跨国银行业务应实行全球统一监管;应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将建立银行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

(二)巴赛尔协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意义

我国是巴赛尔协议的签字国,但是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情况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状,我国政府宣布暂不执行巴赛尔协议,这是我国政府目前关于开放金融市场的正确选择。巴赛尔协议是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立场考虑的结果。而且跨国银行的母行大多数设在巴赛尔成员国,因此,巴赛尔协议的一些原则更符合其成员国的利益。同时,巴赛尔协议成员国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国银行管理经验。但是,巴赛尔协议毕竟是目前跨国银行监管方面最有影响力、适用范围最广、最有成效的监管指标和原则,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逐渐地与巴赛尔协议的规范原则接近并吸收为本国的监管制度。在对待巴赛尔协议的立场上,我国应该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其内容予以取舍。

就我国目前的银行业来讲,无论是在管理体制方面,或是组织模式、资本状况、法律地位、经营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国不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理由。这不仅是因为作为国际金融体系统一国际规范和准则的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同时,实施巴塞尔协议也是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个健全的金融法规体系。推动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化与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及其完善

我国的外资银行立法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从外资银行的专门立法看,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2006年11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银监会同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30日的《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1999年5月6日的《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银监会于2003年12月8日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3月8日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等。除上述专门立法外,我国还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这些相关立法与专门立法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其中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规范。适应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新形势。

虽然我国已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监管目标的规定不明确。第二,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缺少高层次立法,对法的效力和执行有一定影响。第三,在现有的法律监管体制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三个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科学的界定。第四。外部审计的社会监督作用尚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和加强。

针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和相应机制,提高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进一步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的金融风险。

(一)明确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

明确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监管高效率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就其他国家来看,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目标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储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国境内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制度”。其具体目标为:一是维护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系统的信心;二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有竞争力的银行系统服务体系;三是保护消费者;四是允许银行体系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我国现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条例》的第一条说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这种监管目标的缺失与模糊必然造成在监管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从而不利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从外资银行监管的实践及其本质要求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应是多层次的有机组成的体系。该体系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维护外资银行的稳健运营。该目标有助于维护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进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第二,维护存款人、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款人、投资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在信息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保护,已日益成为世界各国金融立法关注的重点。第三,促进内外资银行公平竞争。内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是外资银行稳建运营的重要保证。

(二)完善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体系及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从目前情况看。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WTO规则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法规。二是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o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我国对外资银行进行调整的专门立法。但有些内容尚缺乏操作性,例如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及交易关联等制度还需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外资银行的相关立法,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银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者制度、审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为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制度支持。四是在外资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中。应当提高立法技术。使各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相互衔接。以实现法制的统一性并便于执法者的操作。

我国目前尚未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对金融业的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进行。而对外资银行而言,虽然其在中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专门从事银行业务,但其母国总行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它可以通过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来实现混业经营。这就要求金融行业监管的协调合作。但我国现阶段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三大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业务上的分工和协作也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为了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公正透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运作,应该由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对现有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运作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监督

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随着国内国际业务复杂性的不断增加。外部审计师对银行公布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真实而公正”地反映了银行的财务状况以及报表报告期的银行经营情况的审计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利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已经成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种发展趋势。198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审计委员会联合《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关于审计的国际宣言》,对银行监管者的作用、外部审计师的作用、监管者与审计师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该宣言对于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监管提供了很好的蓝本。

外部审计师对外资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有助于利害相关者对外资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风险程度等方面作出正确判断,增强其在资金、管理、业务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有效的外部审计监督对外资银行不稳妥的业务活动和不健全的内控机制无疑会起到警示、遏制和督促的作用。从而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第5篇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法理分析及具体金融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定义应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它应当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的一个分支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它既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三大特征(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具有盈利性、安全性和个性化需求;处于消费的弱势地位;其风险抵抗能力低等)。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简单地说,权益念包括了权利以及由权利带来的收益。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加以界定是充分、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金融实践,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权利:

1、金融消费安全权

指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和个人信息(即个人隐私)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连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那么其他的诸项权利就根本无从谈及。

2、金融消费知情权

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全过程中都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并做出自由选择的重要前提。

3、公平交易权

主要指金融经营者在交易中应遵循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强买强卖,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有损公平或回避义务的条款。

4、自由选择权

指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验自主选择金融消费的经营者、产品或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损害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有权就自己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注:非因自己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6、监督权

指金融消费者不仅有权监督和批评各金融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同样有权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7、受教育权

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金融消费知识的受教育权,另一个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受教育权。

此外金融消费者还有受尊重权、结社权等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需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拓展,金融活动已经非常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日益紧密。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主要依托于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认可信任,因此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国际上,对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最早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美国、英国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先后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法律。其中,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最健全的国家;英国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机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此外,还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WB)等一些国家和组织机构都已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关键,纷纷建立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

伴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消费者与国外金融机构的联系日趋紧密,我国的金融市场经营规则必将顺应国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方式,否则,金融消费者就会流向那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完善的国家的金融机构,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局面,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健全法制、完善人权的需要

金融法律法规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目前我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一些法律亟待发展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明显表现就在于其滞后性、粗放性和矛盾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近年呼声日高的提案。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实质上可看做是人权的高级形态部分,其实金融消费安全权、平等交易权、自由选择权、损害求偿权都是人权的一部分。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是我国健全法制、提升人权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1、“双峰”理论

传统上,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可以说其保护的是“经营者”。由于现实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后期,金融消费者保护逐渐提上各国监管当局的日程,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之一,即开始重视到“消费者”保护的问题。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正式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该理论提出金融监管其实并存着两个目标:一个是审慎监管目标,另一个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标,前者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系统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后者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行监管,以防止和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或其他的不公平待遇。由此泰勒强调政府部门需要根据这两个不同的监管目标分别设立两个专门的监管机构 。“双峰理论”是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新发展,使单一目的的金融监管模式发展到双重目的的金融监管模式,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2、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理论

2004年,金融界著名学者和实践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首次提出“金融生态”这一全新理念并在业界很快产生广泛影响。将自然界生态学的思想引入到金融领域,这可以称之为金融理论一次创新和提高,是对金融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贴切比拟。通俗地解释,即“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其外部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技术环境等。

金融居于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其三者与整个金融系统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不仅要求三者各自适应环境,还要求通过相互长期均衡状态的博弈和彼此适应来达到对整个系统的融合。而从生态的有机性和系统性来看,其中的金融消费者这个基础而又重要的种群显然是竞争能力不足的弱势方,这就需要其他各方力量的保护和培育以健康地成才壮大起来。良好的金融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和谐、统一的社会经济生活、就意味着社会经济长久而持续的发展。

三、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首先要有法可依,依法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权益范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途径和机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或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为切实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打好法律基础。

(二)遵循规律保护原则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有其自身的特色和规律的,在其不断的成长完善过程中也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公认习惯和惯例,无视规律、违背习惯的空想保护反而会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倾斜保护原则

由于金融消费者在专业性和技术性上远远不及金融机构,在信息获得上也处于不对称的地位,还有在目前金融业普遍使用的格式条款中,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实质也是不平等的……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保护中相对于金融机构应该注意向金融消费者(即特指个人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力度的原则,当然也要注意保护的适度性问题。

(四)国家支持保护原则

国家本质上必然当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坚强后盾,国家应该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立足,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出发,站在消费者一方,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与管理,在政策和法治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提供各种强有力支持。具体包括有相应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及时有效地执法等。

(五)社会保护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各个层面、各个角度的力量来参与共建,其中包括政府的监管,行业的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完善、还有社会舆论力量的宣传与监督。这些组织和力量可以实现反映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建议、教育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恰当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作用。

(六)透明保护原则

透明保护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必须贯彻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动态全程的信息披露,从而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做出更加理智的选择。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也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预防和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

(七)奖惩机制保护原则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的约束和惩罚,而忽视了管理学中奖惩机制的另一面――激励。事实上,上级监管部门甚至是中央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实行一些恰当的激励措施(比如给相应的金融机构提升信誉级别、提供更宽松的经营政策等),从而更加激发金融机构积极地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希望以上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察与认识会对构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沛佩.论金融生态观下金融隐私权的提出与保护――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察[J]. 金融与经济. 2010,(10)

[2]李佩璇,赵新凯.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启示[J]. 大观周刊.2012,(46)

[3]吴凤君.金融信用的法律保护――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J]. 征信. 2012,(3)

第6篇

[关键词]金融 有效性 监管体制

中国金融监管在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之后,已经在市场准许进入方面开始放松管制手段,并逐渐地落实国民待遇的实行。这样将使得中国的金融行业的竞争环境变得干净、公平,对于金融业的整体经营效率的提高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今的金融大背景是金融开放,我们研究和思考的重点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怎样营造一个公平的、健康的金融环境并实现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以增强防范本国的金融风险以及抵御外来金融风险的冲击的能力。

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金融业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朋,但是同时作为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业,金融体系又存在着与生俱来的脆弱的缺点,随着金融风险的日趋累积和膨胀,爆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大增加。如今的金融大环境是要走金融全球化的道路,在这种背景下,唯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临管体制,才能保证我国金融业的高效、快速、安全地发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状况简介

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它以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相结合为特征,这也是中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三者进行分业监管,监管对象分别为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于2003年分离之后,我国中央银行决定把对商业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交由银监会负责。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主要监管对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外汇市场、各类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短期货币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非存款货币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货币银行和保险业等等。

二、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及不足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及不足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够具体

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就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认识和确定金融监管目标将会直接决定或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并且对具体监管制度和政策的指定与实施也起主导作用。监管目标的明确性程度也是上文有效性评价标准的第一项。截至到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银行业的监管目标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从一定程度上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都在法律方面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显得过于抽象和宏观。制定好了金融监管的目标,就要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并确保其被严格执行,因此简答不具体的目标通常不能具体实施而可能造成目标自身被忽视。

(二)金融监管控制力度不够,自控性较差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目前的控制模式过于集中,所有权力由金融监管机构单独控制,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的力度不够。长此以往,很可能出现监管越位的现象,甚至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行政干预,并且很容易就形成监管的依赖性,即完全不存在自我控制而只依赖于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现实中金融机构内部的自我控制对于形成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自我控制不仅能有效地防御风险,避免因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原因而酝酿出金融风险,而且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的正常运行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信息不透明,公开制度不合理

信息公开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向社会大众该金融机构有关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信息。信息及时公开并被公众知晓,将有助于增强金融系统安全性,并从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它信息公开会大大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监管状况的透明度,从而加强了来自市场方面的制约,对于存款人和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得利益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金融机构一般不会主动公开经营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四)金融监管立法不完备

我国目前对金融监管的立法依然不够完备。虽然此前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此前的立法规定的都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而非实际的可操作的问题,监管的内容也过于简单化和理想化,相对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来讲比较滞后,因为金融业处在不断创新的进程当中,原有的立法不能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做出相应的规定。另外,现行的大量的行政法与金融监管的基本法有很多不协调的地方,有的甚至相互抵触和冲突。

三、对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针对以上缺点和不足,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总共分为四点:

(一)强化监管目标的具体化实现

我国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确定金融监管的目标,最好能将目标量化,比如可以制定多层次的目标监管体系,这些目标可以分为对外的目标和对内的目标,近期的目标和长远的目标、简单的目标和具体的目标等,并尽量做到使监管目标透明化,最好能让市场参与者和一些社会大众参与监督,让他们多多关注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进度和形式,从而形成合理的市场预期。

(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体系

为了加强对金融监管的控制,必须完善金融监管协调体系。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整合监管委员会,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都纳入其中,中央银行的负责人也参与其中进行管理,该整合委员会从法律上享有一定的决策权力,必要时进行行政干预,运用法律手段调解各监管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与冲突。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执行力度。

(三)培养优秀监管人员.加强信息透明度

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必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优秀监管人员。只有优秀的监管人员才能使金融监管措施得到有效的落实。另外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例如规定必须定期汇报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让公众参与监督,使金融监管变得更加透明。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建设和改进

为了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现,必须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TO组织,我国的金融领域也对世界全面开放,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方面的理论基础,从一些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当中学到立法对策。另外要根据我国金融监管将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规划,使各个监管部门的权责得到明确具体的分配,各方之间进行相互合作帮助,消除一些监管不足和相互重叠的现象,力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相对稳定和正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四、总结

总之,随着金融深化步伐的不断加快,金融业务正变得越来越复杂,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也不断加大,中国金融业将面临不少挑战。中国必须重新审视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在发现问题之后,要积极地为解决问题寻找途径和方法,以达到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与金融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目的,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地运行。虽然目前我国的金融业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现在发现问题并对症下药及时改正还为时不晚。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使得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渤中国金融监管一风险、挑战、行动纲领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制约因素

一、概念界定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仅可能出现在财务报表脚注中,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二、制约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滞后。

近年来,随着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具备了一些表外业务监管的法律、法规,但前后连贯性不够,缺乏长远规划的意识,还很不完善。针对表外业务风险管理的规章严重滞后于表外业务的发展。同时,对银行业从事表外业务的监管仅停留在一般性、浅层次、现场的、静态的金融监管方式,动态风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不足,监管创新的步伐明显落后于金融产品创新的速度,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也使得表外业务创新不足,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缺少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分业经营管理体制约束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增强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能力, 逐渐放松对金融行业的管制,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有业务交叉,逐步实施金融业混业经营。而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分业经营管理模式有助于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建立防火墙,分散经营风险,规范银行运作。但却极大地限制了表外业务的发展空间,割裂了商业银行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抑制了金融创新,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局限在传统的存、贷、汇等方面,严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生存空间。

(三)金融市场环境欠佳、市场交易主体不够成熟。

表外业务的拓展要求各种金融市场完善且发展较为成熟。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发达,企业债券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在规模、流通机制方面不完善,股票市场虽历经改革,仍存在市场分割、投机性严重等问题,发展滞后的金融市场严重制约表外业务产品的创新。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理念较为保守,对表外业务的认识不足,多把主要精力放在传统的存、贷等表内业务上,加上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及来自资本充足方面的监管压力不大,使我国商业银行不像外资银行那样尽力去开拓表外业务。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表外业务的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策略分析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科学合理的法令法规、健全明确的政策规定是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前提,对于遏制表外业务恶性竞争、违规操作、逃避监管等现象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安全,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必须建立与表外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对表外业务项目审批、收费标准、竞争规则、处罚措施、收支核算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有法可依,其次,加强对表外业务收费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费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定价方式、收费方式及其它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再次,不断修正完善表外业务会计制度,全面核算各种表外业务收入的形成过程,系统、清楚的反映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的定量信息,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审慎的进行表外业务的拓展和创新。

(二)逐步允许商业银行开展适度的混业经营。

面对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国外银行表外业务强劲的发展势头,逐步放开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束缚,有计划的允许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为表外业务创新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既符合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壮大的客观要求,也顺应了国际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在加快商业银行产权结构改革的同时,探索实行适度的混业经营,允许有实力有资质额商业银行在不违背现行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寻求银证、银保合作或是寻找恰当的分业与混业的交汇点境,探索分业条件下的业务交叉经营。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开展给银行带来新的市场机会和丰厚的利润回报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风险,甚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大规模开展表外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表外业务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渠道。应从管理制度入手,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制度、业务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表外业务运作中的岗位分工和岗位职责,在各项业务的操作者、 监督者和风险管理者之间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约束的机制。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增加表外业务交易的透明度,及时向金融管理当局报告交易情况和统计数据。最后,要加强对表外业务的内部审计,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四)加强高科技投入,培养引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表外业务的创新和发展需要一大批熟谙金融市场业务、善于捕捉市场信息、把握金融创新最前沿、掌握金融法律法规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我国商业银行需要从现有业务人员中选拔精通业务、年富力强、善于钻研且具有开拓意识的人员安排到表外业务岗位上来,并通过科学严谨的理论研修和业务培训对其进行综合性的培养,同时大力引进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充实到表外业务开发队伍中来。同时,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力度,在加快电子计算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充分重视表外业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尽可能提高设备利用率,扩大网络覆盖面,完善服务功能,为表外业务的创新和开展提供人才基础和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作用;机制

一、宏观审慎监管概述

(1)宏观审慎监管的含义。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了减少金融动荡产生的经济成本、确保金融稳定而将金融体系整体作为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本文基于金融体系整体性视角和金融风险的两个维度的划分将宏观审慎监管定义为:金融管理当局将整个金融体系整体作为管理对象,以能够警惕监、督管理和防止金融业各机构之间积累的严重失衡、金融动荡及金融系统性风险和评估个别机构的失败对金融稳定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且采取逆周期政策应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风险,从而达到稳定经济金融的目的。(2)宏观审慎监管的维度。宏观审慎监管的时间维度,考察的是系统的总体风险随时间如何发展。宏观审慎监管不仅要关注系统性风险随着时间的累积与加强,而且要对统性风险是如何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及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间相互作用而扩大的顺周期性问题加以应对和处理。宏观审慎监管的空间维度(也称行业维度),关注的是金融风险是怎样在金融体系中的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布和相互作用,从而应对和处理一定时期内金融机构共同的风险暴露或风险敞口,对系统性重要机构 “大而不倒”提出监管的政策措施。(3)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在直接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模型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但二者密不可分,微观审慎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可以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提供支撑,宏观审慎监管则对微观审慎监管起到了统领和指导作用。二者在监管工具上也有相同之处,一些微管审慎监管工具如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率等工具,若是采用宏观视角和政策安排则可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现实中二者更是紧密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构成和完成金融审慎监管。(4)宏观审慎管监管实施主体的选择。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行需要有相应的管理主体加以负责和落实,我国应尽快在“一行三会”的金融宏观监管体制基础上,着手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承担机构。

二、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依据

(1)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通过履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可以迅速而有效的对缺乏流动性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注入流动性,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减少损失和挽救金融机构,防止风险的进一步加深与扩大。(2)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正是采用的整体视角,针对的是金融业全局性、系统整体性的风险。(3)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有利于实施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负责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不但可以通过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运用来防治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持金融稳定,还可以为落实货币政策提供更有利的保障和便利条件。(4)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实践依据。在近几年的国际金融管理改革实践方面,表现出由中央银行主导宏观审慎政策的趋势。如,美国2010年强化了美联储对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英国政府授权英格兰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并将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权力转移到英格兰银行,在英格兰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来制定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欧盟成立了由其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的金融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来负责宏观审慎监管。

三、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起主导作用的机制分析

1.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应起主导作用及优势。近几年人民银行开展了一系列的宏观审慎监管,如货币政策坚持宏观审慎原则,通过逆周期的货币政策实施强化了宏观审慎监管,2011年通过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把货币信贷和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与强化宏观审慎政策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了货币信贷平稳增长,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起主导作用的优势有:(1)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对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和蕴含的风险加以足够的关注,对相关的经济金融信息加以把握和利用,从而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审慎分析,就是说央行在这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便利。(2)中央银行是金融市场和支付手段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尤其表现为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发挥,这可以使其早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发挥关键性作用。(3)中央银行在人才和资本、支付、清算、结算等方面有充沛的能力和优势优势,能更好地使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和相应作用的发挥。

2.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起主导作用的机制。(1)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中央银行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又有宏观金融监管的优势,应该负责和主导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央行自身)与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的协调;具体来讲就是,央行要建立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构和制度,中央银行应根据宏观审慎监管实际的需要要求“三会”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与之相配合,“三会”在进行微观审慎监管时应考虑到宏观审慎的原则和要求,并且要为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提供微观审慎监管支持。(2)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机制。经济金融系统的良好运行与稳定是靠各种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及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的结果。逆周期的货币政策可以与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相协调一致,强化宏观审慎监管,还有上文提到的我国实行的差别准备金率货币政策工具亦可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丰富了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财政政策可以通过金融市场交易中的各种税率的制定与规范来维护和促进金融稳定,从而也加强了宏观审慎监管。汇率政策则是通过对外资的调节进而形成对货币流动量的调节来促进一国金融稳定的,对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也起到了促进作用。(3)宏观审慎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中央银行应建立由央行、财政部、发改委、“三会”等共同参加的金融运行及监管信息平台,央行要切实推进金融信息报告、披露制度以及与和部门的信息交流制度预计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的网络化管理系统,使得各方都能共享系统中的信息,合理和规使用信息;并且央行要主导金融信息的掌握。(4)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金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速度和广度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化与加快而蔓延,宏观审慎监管显然是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的。中央银行作为我国的政府的银行,对外代表政府加强与世界各国央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金融监管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宏观审慎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制定,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学习他国的实践案例,促进建立有效的国际宏观审慎监管合作与协调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监管水平和我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中的地位。

参 考 文 献

[1]尹继志.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1(9):41~45

[2]谢海林,邝健坤,李倩.宏审慎监管:一个文献综述[J].区域金融研究.2011(5):84~87

[3]王力伟.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最新进展:从理论基础到政策工具[J].金融监管.2011(11):62~70

第9篇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金融抑制比较研究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以资本价格、市场业务、资本流动自由化等为基调的金融自由化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之一。对于处在改革深化中的中国金融业来说,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政策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它们的教训对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种启示。

金融自由化的经济背景比较

发达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1929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遭受了经济金融危机的打击,金融业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因此,大萧条过后,美国便率先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制,其他国家纷纷效仿。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和政策盛行,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金融业方面,各国政府普遍认为过度竞争是导致金融业倒闭的主要原因,于是纷纷强化对金融业的监督控制,试图消除金融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长期稳健运行。例如:美国在1935年、1966年先后将Q条例(对存款利率进行管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非会员银行;对银行投资证券、新银行的开设都做了限制;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这些措施促进了战后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但也使金融部门由于过分管制而失去了活力。于是各主要发达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达到。

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制度大都是在战后建立的。由于生产力落后的一致性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制度具有经济货币化程度低下、金融体系欠发达、金融资源极为有限的特点。另一方面,政治上取得独立的新兴国家,在当时的发展经济理论的影响下,把工业化看成减少进口,减轻外汇约束并积极扩大外汇储蓄,改变二元经济结构的必由之路。政府为了把稀缺的资本导向工业部门,除了减免税收外,对货币金融系统进行了严格管制。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建立起以抑制为特征的货币金融制度。这种制度对这些国家经济发展初期集中利用国内储蓄资源、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过积极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撑了进口替展战略的实施。但是,政府信贷配给金融资源也导致投资效率低下,效率高的小企业和私营经济部门无法得到资金,只能从地下市场以较高的利率获取资金,或进行内源融资。汇率实行严格管制,造成对本币的高估,抑制了出口,影响国外资本的利用。因此,抑制型金融体系妨碍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改变政府干预的内向型发展模式,实施金融探化发展战略成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环节。

金融自由化动因的国际比较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经历了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各主要工业国家的GDP平均增速为7%-10%。因此,较之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金融自由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市场深化进程中出现的金融结构与金融管理体制的矛盾与冲突,即以金融创新为特点,本质是市场深化进程中的金融重构。

发展中国家推行金融深化发展战略之前,普遍存在金融抑制,如低汇率、低利率、信贷配给、贸易保护等。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压抑”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能使政府有效地控制资源配置,为经济起飞创造条件。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和市场体制的日益健全,其弊端则越来越明显,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金融机构的效益得不到提高,从而限制了金融部门的发展,对经济起飞构成了“瓶颈”。因此,它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实施金融自由化的目标有别于发达国家。它是为了调动国内私人储蓄,增加金融储蓄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证投资更有效以及通过更多的金融储蓄减少对财政储蓄、外援和通货膨胀的依赖。其本质是为了消除“金融抑制”,解决落后的金融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以解除金融抑制为特征。

金融自由化动力的国际比较

从金融自由化的动力来源看,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是其经济自由化发展的组成部分,源自经济体系的内部力量的推动。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金融业本身的市场化、自由化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像美国这类具有完善市场条件的国家,金融自由化主要由市场力量推动,由微观经济主导,而不是政府主导。政府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的作用主要是进行法律法规的重建,为自由化提供制度支持。从金融微观主体角度看,动力来自竞争压力下的创新。在工业化国家,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竞争力显得非常迫切,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是创新,创新就要突破已有的规则和束缚,获得更大的自由发展空间。活跃的金融创新成为金融自由化的直接动力。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政府在信贷和利率方面的控制程度越来越松,逐步解除了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束缚,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去积极应对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稳定。

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动力与发达国家有所区别,这类国家经济市场化程度低于发达国家,市场机制并不完善,金融自由化的动力来源外部竞争力和内部追求效率的需要。从外部力量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和金融一体化发展程度的加深,原来的金融管制难以达到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实现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目标,从而导致本国资本的外流和国内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从内部力量看,国内经济在市场化进程中要求金融部门更具有效率,金融部门市场化程度急需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自由化大多是与经济市场化同步进行的,构成了经济市场化、自由化的一部分。这是与发达国家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自由化的根本不同。

金融自由化理论基础的国际比较

从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到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早期工业化国家奉行“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内部实施比较严格的管制制度。但是,经历约20年的较快发展后,到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工业化国家出现经济衰退,经济发展陷入“滞涨”的泥潭。一些经济学者开始思考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金融管制还是否有效成为人们新疑问。以弗里得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认为,货币数量的变动在经济生活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任何相机抉择策略的必要性并不那么明显,对经济的任何干预都有可能加剧,而不是缓和经济震荡。因此,在货币主义看来,国家最好不要干涉经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也持有类似观点。他们认为,西方社会的弊病是由于国家干预太多造成的,如果国家干预少一点,竞争就会进一步加大,垄断就会大大减少。如果国家用人为的方法(如管制、财政方法等)来干预资源配置,其结果必然是降低经济效率,提高产品价格,导致通货膨胀,使经济陷于不稳定之中。这些理论转变了人们对金融管制和货币政策应起什么作用的看法,对大萧条的重新估价直接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改革,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改革进程。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还受国际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理论的影响。由于经济一体化和国际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出现,使发展中国家政府和金融当局对金融系统的管制权有弱化的趋势。况且,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实行利率自由化的要求。而爱德华•肖与罗纳德•麦金农金融深化理论的提出,又为发展中国家推行金融深化战略提供了理论基础。肖与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金融深化战略,可以在本国资金市场上筹集到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发展中国家也认识到金融抑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放松金融管制,提高利率水平,促进储蓄向其他金融资产转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金融自由化成效的国际比较

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实践的动因源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金融自由化也给经济发展、金融深化带来了一系列正向效应,从而使金融自由化取得了丰硕成果。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虽然不同国家所采用的改革方式不同,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英国、新西兰实行的是激进式的金融改革,而美国、日本等国却实行的是渐进式改革,但却异曲同工,这些国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对金融自由化理论理解不透,实践中不能根据自身情况推进具体改革,以致改革没有取得成功。总的来看,虽然各国的情况各异,取得的效果各异,但都可以从中吸取不少经验教训,形成对我国的有益借鉴。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的金融自由化实践中,尽管南锥体国家与亚洲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方式不同,具体实施带来的结果也有很大差异,但金融自由化实践确实给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带来了许多新变化:利率自由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增长;当面临国际投机攻击时,高利率客观上使得投机资本进行攻击的成本加大,不敢轻易进入,从而可以用于保护本国货币;外资金融机构进出自由后,竞争加剧,从而提高了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金融自由化在发展中国家取得了成效,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效应:破坏了经济的良性发展;金融市场无法良性运行;金融业的脆弱性加大。

结论与借鉴

首先,金融自由化是工具而非目的。金融自由化是克服由“二元”市场结构所导致的“金融抑制”的有效途径,单从金融自由化本身的功能而言,它也仅仅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而非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转轨经济应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脱离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是危险而脆弱的。如果在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把利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等作为目标,而不管这些措施实施的条件、后果如何,必将导致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失败。

其次,金融自由化不是无条件的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进程与经济市场化进程相统一,与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行为理性化和成熟化的进程相统一;同时,金融深化的速度安排还要综合考虑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时进行必要调整,发达国家的金融本身就比较自由化,对利率往往只有上下限的控制,放开较易。而发展中国家对利率多数存在严格控制,因此,从严格控制走向放松,绝非易事。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强劲,市场发育程度高,不怕同别国竞争。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较弱,如完全开放,很可能被它国投机者操纵市场,以致产生金融危机。

再次,金融自由化不是无序的金融自由化。金融自由化不应排斥金融监管。事实证明,由于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加之金融自由化的进程过于激进,因而造成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在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推行金融自由化在使金融体系多样化、竞争能力增强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了负担过重等问题,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跟不上金融自由化的速度,金融自由化往往会陷入无监管或监管漏洞很大的状态。

参考文献:

1.田超.金融自由化的负产出效应与收益函数分析—基于经济转轨国家的视角[J].当代财经,2005

第10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主要问题;法律对策

引言:银行监管是指政府对于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即政府或是有关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和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三个阶段。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对银行监管的权力机构主要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传统商业银行正逐步、迅速的发展成为跨市场的金融集团。而近年在经济“新常B”下,银行跨市场、跨监管的风险事件频出,间接暴露了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一行三会”如何有效协同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大问题。本文针对现阶段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浅析银行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探讨提出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现阶段银行监管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有关银行监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对较多,这些关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银行监管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为我国银行监管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随着而近年跨市场、跨监管的金融风险事件频出,也间接暴露了我国现阶段银行监管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趋势的矛盾问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体制,即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三家副部级单位在各自监管范围内,执行制定并监管的规章规则、审批机构设立变更、高管任职、实施检查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并没有完善的分工协作,缺乏有效配合,各自为政现象突出。随着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诉求均愈发明显,特别是近年股市大幅波动、e租宝、泛亚事件、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激进投资、以及近期国海证券“假印章”引爆债券市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跨机构风险事件,充分暴露了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问题,体制缺乏协同、沟通效率低下,加强监管跨部门协调效率迫在眉睫。

其次,银行监管中现场监管存在较多问题。一是现场监管程序不规范,对传统方法的延用不科学,不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现场检查的质量控制不到位,尺度把握不清,检查内容依然停留在表面,银行分支机构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运作的现象时有发生,监管意见缺少应有的针对性,处罚力度不够,难以保证监管质量。二是现场监管过于重视对合规性问题,但却相对忽略了对风险性问题的检查,难以从违规问题中发现风险隐患,难以发现银行经营与管理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无法达到充分的警示和威慑作用[1]。三是现场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监管要求。银行现场监管工作要求监管人员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独立工作能力,部分工作人员缺乏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难以适应我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的需要。

第三,银行监管相关法律对策不完善。当银行发生风险时,风险疏导做的不够及时、不够有效,就会使银行风险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法律对策一旦出现纰漏,不仅无法起到防范银行风险的作用,更有甚者对银行生存和发展也会造成影响。因此,必须要对银行监管法律对策进行分析,并作出有效的调整,这样才能保障银行可以得到持续的发展。

二、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

从银行监管的发展趋势来讲,不论从传统金融强国的发展轨迹,还是近年来我国自身商业银行的发展路径,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的诉求均愈发明显。在此背景下,关于银行监管的理念、体制以及模式均有着一定的变化,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是银行监管从和惯性监管向风险导向性监管的转变,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转变,同时也包括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控制的共同存在[2]。

实际上,决策层已着手统筹监管的问题。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首次提及完善金融监管体制,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十三五”规划纲更是明确提出“要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市场也在热议“一行三会”如何整合。

三、银行监管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立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要明确规范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的各种细则和操作规程,如:明确商业银行退出市场的主管机构、流程、模式、职责,规范退出市场的行为规范以及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将并购方式作为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业危机的主导,避免倒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外,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对信息不对称和错误信息起到防止作用,通过监管对信息披露进行有效制约,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加信息透明度,有效避免出现信息垄断及信息优势导致的不平衡现象发生。进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违规操作现象,达到强化市场约束,规范动态监管程序的目的, 对银行实施严格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程序,保障金融市场可以更好的发展。

二是在短期内难以完全实施金融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当前监管架构,加强“一行三会”跨部门监管的协调效率,针对风险高发领域试点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的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具有交叉、融合性的业务建立联合监管体系,并统一制定监管规则。

三是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流程。首先,是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具有较强层次感和机构完善的非现场检查体系,对不同层次的银行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具有针对性的非现场检查,根据不同银行的经营特点,将资产负债风险、非信贷资产风险等均纳入到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指标体系当中,充分发挥银行监管的预警功能[3]。其次,是建立完善的监管评价体系,在对国外先进的风险评价体系进行充分借鉴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银行实际需要的风险评价体系,实现对某一个银行或者是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的不同,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监管。这样的风险监管方法可以节约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资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银行监管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经济的更好发展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实施银行监管的过程中,“一行三会”应该充分认识到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并掌握问题出现的原因,采用针对性的法律对策进行完善。上述法律对策可以有效的改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好发展,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厦.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湘潭大学.2013年第10期:216-217

第11篇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

2.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目前国内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研究现状及理论基础

1.研究现状。当前,就笔者所知,国内外针对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的研究并不多见,且相关研究主要见于国内。如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课题组撰写的“金融支持海口综合保税区发展策略研究”,张雷红的“金融服务支持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实践与思考”,蒋正祥和黄吉的“凭祥综合保税区金融支持研究――基亏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视角”,安世友的“强化担保业对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金融支持”,王良平和岳传刚的“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内陆保税区建设发展对策研究”,刘佳的“综合保税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几点政策建议”等。上述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进行了探讨,所提出的一些学术观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摆脱不了地域、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经济金融改革的快速推进和国际经济金融交流与合作日新月异,当前综合保税区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因此,在国家大力推进金融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究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更好提升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这不仅有利于加快推进红河州综合保税区发展,也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重视程度,同时对今后云南省其他地方金融助推综合保税区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理论基础。在学术界,绝大多数长期研究金融发展理论的专家学者都认同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如熊彼特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1912年)一书中强调了金融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试用新技术以求发展,纯粹企业家需要信贷,“他只有先成为债务人,才能成为企业家”。格利(John Gurley)和肖(Edward Shaw)1960认为在金融与实体经济关系方面,金融的作用在于把储蓄者的储蓄转化为投资者的投资,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性投资水平。雷蒙德.戈德史密斯(R.W.Goldsmith)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1969年)一书中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并特别强调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在金融发展中的明显区别。麦金农(Mckinnon)1973和肖(Shaw)1973建立了一个分析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关系的框架,并重点考察了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抑制”现象,他们一致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确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而国内学者岳彩军(2008)、黄学超(2009)、孙力军(2009)运用计量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得出金融发展对于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大量的研究表明,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关系,特别是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愈加显得重要。因此,基于金融发展理论就金融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路径进行研究,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红河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

(一)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

红河综合保税区于2013年12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15年5月8日红河综合保税区正式封关运行,是目前云南省唯一获批的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围网区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截止2016年2月,已有25户企业入驻红河综合保税区。红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是红河综合保税区的管理机构,内设党政综合办公室、公共事务部、经济发展部、招商投资部,市场发展中心五个部门,截止目前为止工作人员共31人。

(二)红河综合保税区功能及政策优势

通过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就功能和政策的比较分析,红河综合保税区不论是在功能上还是在政策便利方面都比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更全面,具体见表1和表2:

(三)红河综合保税区相关金融法规建设情况

据笔者所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金融法规主要集中在外汇管理方面。截止目前为止,有关综合保税区的金融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该办法全面统一并规范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二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该通知较大程度简化并完善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特别是放宽了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管理,对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总体而言,国家金融政策对综合保税区的基本原则就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最大程度的开放与便利。

三、金融支持红河综合保税区发展存在的困难

目前,红河综合保税区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金融人才缺乏

自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第一个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到现在已近9年,但综合保税区对于全红河州内乃至全省而言是一个全新的东西,加上红河综合保税区封关运行时间不长,不论是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企业自身,都严重缺乏懂政策、业务精、综合素质强的人才。金融机构当中,除了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门选派人员到上海自由贸易区实地学习外,其余机构均对相关政策和业务未深入了解。同时,保税区内对保税区的现行优惠政策了解甚少,存在依赖沿用区外企业外汇政策和业务操作的习惯,无法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开展业务,对加速开展保税区业务和有效发挥其特殊功能形成一定制约。

(二)缺乏优质支持项目,增大金融风险

虽然红河综合保税区已经正式封关运行,但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还远未完成,加上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围网内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如服务中心、保税商品展示中心、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还未建好,全面投产还需要1到2年时间。目前,红河综合保税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约为30亿元,亟需银行信贷支持,但红河综合保税区内的大部分项目多为中小企业项目,企业实力普遍不高,盈利能力有待观察,加上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信贷控制越来越严,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银行很难给予更多信贷支持。

(三)市场基础薄弱,金融支持缺乏坚实基础

目前,红河综合保税区刚封关运行,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基础比较薄弱,金融支持缺乏市场基础。一是入驻企业太少。截止目前为止,已有25家企业入驻红河综合保税区,相关厂房处于建设阶段,大部分企业还尚未开办业务。二是在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招商引资的难度加大,市场培育的难度也随之加大,金融与市场相互支持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四、金融支持红河综合保税区的路径

(一)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

1.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支精通业务、熟悉政策的金融人才队伍。要打破金融人才局限于金融行业的传统观念,在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当中挑选一批学习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年轻业务骨干,采取集中培训、交流学习、实地考察、实战锻炼等方式,将他们培养成业务全面、综合素质强的业务精英。

2.有针对性的加强金融人才引进工作。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人才招聘时要重点引进熟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金融业务的人才,在待遇、生活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留得住人才,发挥出他们的优势。金融监管部门要在人才引进方面发挥自身的优势,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推荐优秀人才资源。

(二)立足金融工作中心,抓住沿边金融改革战略契机,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充分发挥信贷政策的灵活性,支持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红河综合保税区倾斜,同时指导银行有针对性的对保税区内企业和与区内企业业务往来紧密的境内区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激活区内区外两个市场;二是要督促相关银行尽快落实7月份与红河州政府达成的融资合作协议,确保信贷资金尽快落地,确保红河综合保税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推进。

2.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首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红河综合保税区实际情况抓好金融创新工作,协助企业盘活库存、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股权、专有技术、排污权等多种资产,积极开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行业协会融资等模式,积极搭建服务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平台,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其次,要积极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人民银行要大力做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广和辅导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备选企业培育、筛选、推荐、承销等工作,协助红河综合保税区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要积极对接保险资金通过参与银团贷款、购买债券、直接参股等形式多渠道投资红河综合保税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

3.优化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服务。一是要完善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和衍生产品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鼓励银行扩大远期结售汇、掉期等业务覆盖面。二是提高对区内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偏离度的容忍度,对偏离原因事实清楚的企业不纳入外管局分类管理。三是支持在区内成立货币兑换公司或兑换点,开展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并且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下放宽兑换业务范围。四是简化红河综合保税区企业境外投资登记手续,认真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和跨国公司资金池集中运营业务,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拓宽在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加快推进红河综合保税区账户工作,实现区内企业本外币账户一体化,做好红河综合保税区跨境贸易、投融资、跨境人民币贷款、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人民币业务的推广工作,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六是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支持金融机构简化结算手续,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跨境人民币结算和投融资服务方案。同时,发挥国内外机构联动优势,推进海外直贷、海外代付、协议融资等人民币跨境融资产品运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服务。

4.大胆创新,提升支付结算体系便利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支付终端模式,大力发展非现金支付工具、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业务,扩大支付终端在综合保税区的使用量。加快银行卡芯片化进程,探索推进金融IC卡在综合保税区跨境结算的应用。大力推广“银关通”网上报关,协助红河综合保税区企业实现电子化报关和无纸化通关。

(三)整合力量,建立健全合作协调机制

加强金融机构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深化银政会商机制,强化与信用增级、融资担保机构等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业务合作,采取多方式开展银企洽谈会、融资推进会,促进银企信息共享和融资对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要在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加强风险识别和管理的基础上,支持其合理资金需求。

第12篇

关键词:金融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对抗与协调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9―0028―03

一、金融区域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内涵

金融全球化(Financial Globalization),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金融经济的发展日益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并在整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金融区域化(Financial Regionalization),是指某一区域内,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货币金融领域内实行协调与结合,形成一个统一体,最终实现统一货币体系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这些经济发达程度相似或地理位置相邻而经济结构互补的国家和地区走到一起,形成区域性集团和经济合作组织,彼此进行着贸易和投资的合作,同时进行高层次的金融领域的合作。这种合作主要是为了保持区域内货币金融政策和汇率的稳定。其中,金融区域化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区域货币一体化,如欧元化的启用。蒙代尔的最适货币区域理论提出,在经济趋同的基础上不同国家可以实行单一货币。这一学说为区域货币一体化奠定了最早的理论基础,而欧盟的实现使这一理论变为现实。迄今为止,金融区域化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路径。路径之一是欧盟的单一货币――欧元,路径之二是拉美以及其他一些地区国家正在快速推进的美元化进程。两种金融区域化的实现路径――或者强强联合,或者弱币被强币吞并,使全球所有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了参与金融区域化的可能。

二、金融区域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对抗与协调

金融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发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斥的互动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

(一)金融区域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协调关系

首先,金融区域化是国际金融一体化即金融全球化的必经阶段。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在国际分工不断深化,世界市场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区域组织之间不断竞争与合作,导致了区域组织间差别的缩小。竞争的结果使其中一些组织消亡,而另一些组织则在不断壮大,作为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更接近全球化。

其次,金融全球化的情况下,金融区域化是其组成部分之一,金融合作的区域可以充分利用金融全球化带来的资源、技术等。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金融竞争,也可以促进区域提高金融效率,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参与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各国及各区域的金融体系、金融机制相互影响,取长补短。各自合理的、优秀的成分为对方所吸收、借鉴乃至套用,而不足的部分被完善,不合理的部分则逐渐被放弃,极大地推动了各国的金融改革。这尤其表现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或先行国家具有更雄厚的金融禀赋和更久远的跨国金融交易经历,这就为发展中国家或后行国家建立现代金融体系提供了制度参照系统、技术管理方法和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使发展中国家或后行国家可以进行多样化的选择、比较。同时,发达国家组成的金融合作组织也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起到示范作用,从而能够实现民族金融业以及区域金融合作的跨越式发展。

二是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和占优动机,迫使各金融主体加速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有公开性,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利率能更为灵敏地反映资金供求;金融机构能够更为自由地从事各种金融活动、跨越国界进行金融交易;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日益消除,从而使资源配置更接近最优化。因此,要想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顺应金融全球化的潮流,实现本国金融交易技术与国际的接轨,同时规避风险,各国或各区域需要加强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开发,来提高各自的竞争力。

三是金融全球化促进了各国及各区域金融运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提高了金融活动的规范性。一方面,各国及各区域金融业在参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必须接受和遵循国际金融业的“游戏规则”,按照其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否则的话,就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参与机会和合作伙伴,也不能获得应有的话语权。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扩展,各国及各区域金融活动的涉外性逐渐增加,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也推动了金融活动的规范性。

(二)金融区域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对抗与冲突

金融全球化具有正效应的同时,还具有负效应,它具体表现有:

首先,金融全球化加剧了金融经济偏离实体经济的程度,加剧了区域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使各区域经济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一是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各国纷纷采取放松利率、汇率及外汇管制措施,一些西方国家取消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管理的限制,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业务领域,这都导致了金融市场波动加剧。二是全球资金的流动不再单纯围绕生产和贸易而进行了,相当大一部分是用于投机或规避风险。有数据显示,近20年来全球生产的年均增长率为31.55%,贸易的年均增长率为61.22%,而金融交易量的年均增长率却达131.72%,资金的流速大大超过了物流的速度,更超过了生产的速度。偏离了实体经济的金融经济孕育了越来越多的泡沫成分,只要出现其中一些的破裂,都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极大的危害,这已被若干次的金融危机所证明。三是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风险“传递”速度更快,这样,某个金融市场中发生的异常波动会迅速影响到其它金融市场,金融风险的交叉感染和传递,增加了国际性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国际经济、金融安全保障的难度,极大地考验了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金融全球化削弱了各区域金融政策运行的有效性,加大了各区域宏观调控的难度。在浮动汇率的制度安排之下,资本流动的增加不仅会削弱一区域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性,而且还会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的国别传导机制和交叉感染效应,从而加大一区域管理当局的宏观调控难度。因为资本的国际流动将频繁地引起外币与本币的兑换,引致汇率的频繁变动,货币当局试图入市干预稳定汇率或是将汇率维系在对本国有利

的水平之上的企图很难达成。

另外,财政、货币政策的使用及其效果也会受到很大的约束。一是影响财政政策的实施或调整。一国如果发生巨额的财政收支赤字,按以往道理应该及时变换财政政策,以求得财政收支的平衡。但由于全球化的金融市场的存在,各国在短期内可以获得巨额资金来熨平财政赤字,因而延缓了财政政策的调整,也就是以往的财政政策的影响范围大大改变。二是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作用范围。由于各国市场相互连为一体,以及金融创新和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加之进入国际市场的渠道增加,导致市场透明度大大减弱,使货币总量难以确定。同时,由于汇率波动对价格和产量的影响不断加强,汇率也成为货币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目前,汇率机制的作用甚至超过利率机制的作用,这意味着货币政策的作用范围不断从利率敏感部门转向汇率敏感部门。

再次,金融全球化使各区域金融监管面临严峻考验。如何在效率和稳定(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将是区域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解决的难题。对于监管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区域来说,更是严峻的挑战;同时,随着一区域金融的对外开放,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跨国金融机构和国际游资主导的套利、套汇等投机活动,也会产生东道国监管、母国监管和国际监管的合作协调、信息交流和手段选择与目的追求的差异等问题。

最后,金融区域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对抗与冲突还表现在由不同利益集团合作组成的金融区域组织,他们之间互相竞争、排斥,一定程度上减缓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一方面,金融区域化使各区域之间经济利益矛盾与冲突更趋明显化。在世界范围的金融竞争中,各区域都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比较利益,而不愿失去自己的利益。因此,各区域在金融服务与金融投资领域的矛盾、磨擦不断。另一方面,在金融区域化中,势力相对薄弱或落后区域的金融、经济和安全会受到考验。面对金融全球化所产生的剧烈竞争,那些金融基础和条件较为薄弱或落后的区域总体上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其金融体系比较脆弱,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往往不得不屈从于发达区域的战略利益。发达区域常常利用其优势,或对他们的经济、金融政策进行直接的干预和控制,或是通过制定有利于发达区域的国际规则要求其遵循,甚至在国际活动中对其采取更为苛刻的歧视性政策。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国际金融机制的规范性也受到了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区域化的对抗与协调为我国金融的发展所带来的启示,主要为:

(一)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增强经济实力,为融入金融全球化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完善的调控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而严格控制企业资产负债率,并根据国际市场的现实情况及时对各种长短期外债比例以及货币种类等做出正确的政策调整,从而将财政金融赤字及对外负债有效控制在安全的范围以内,使我国始终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同时,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国家经济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即建立包括短期债务、经常项目逆差、预算赤字、银行呆坏账、货币汇率、货币供应量等内容的预警指标体系,在中长期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近期实行适当的货币政策。

(二)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要融入现在的金融全球化大潮,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金融体系的改革,增强金融体系的国际适应力。对金融的改革我们既要参照国际标准,又要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我们要放松金融管制,加快发展国内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创新,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满足国内外不同市场的需求。其次,加快推动金融自由化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内开放。我国的金融业不能只放眼于国际市场,也应该通过挖掘国内市场,通过扩大内需来带动国际化。再次,增强金融业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我国金融业的相对不成熟造成了我国更加明显的金融脆弱性,要克服这种“先天不足”,就要增加我国金融业自身的发展能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调整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