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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制度

时间:2023-08-09 17:32: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业监管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业监管制度

第1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使整个世界经济收到了猛烈地冲击,世界经济一度瘫痪。为了避免再次爆发同样危机世界经济的危机,我们必须要聚焦到金融危机爆发的源头―银行监管。中国银行监管制度针对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有应该做何种改变呢?本文将探究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分析国际银行监管的指导文件巴塞尔协议,总结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衍生品

巴塞尔协议

金融监管

一、金融危机的成因

(一)爆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金融衍生品

金融机构将来自各行各业的贷款进行打包而后分割,将这些本不同类的贷款组成一种新的金融衍生产品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这些原始贷款可能任意类型的贷款,总之购买CDO的人或机构一定搞不清楚所买的产品是由什么构成,也不知道自己的钱是贷给了什么样的人。评级机构会给这些CDO打上很高的评级,这样甚至没有人会在乎自己所买的产品究竟是什么组成的。

(二)金融系统中的败德行为

首先是被美国政府授予垄断经营权三大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和惠誉公司。长期以来,这三家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受到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来监督金融机构。但是面对导致金融危机的金融衍生品CDO时这些评级机构并没有那么公正。

金融机构的经理人已经忘掉了自己对客户的信托责任,导致了在委托与的关系中,委托人存在着信息劣势,而人存在信息优势,从而导致产生了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和道德风险(Moral Harzard)问题。经理人随后完全不对其委托人负责,只在乎自己的交易量和利润额。

二、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

(一)资本监管新框架

一级资本作为能够无条件地吸收损失的资本,其主要构成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另外巴塞尔协议提出了核心一级资本的概念,并将其规定为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共同构成的资本。其次,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提高资本监管的灵活性,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框架。第一层的监管是对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提高,全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下限提高到6%,总资本要求最低8%。第二层资本监管中,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作为银行衰退中用于缓冲损失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并确定最低为2.5%。第三层监管框架即为逆周期资本缓冲资本,以此来降低长期商业银行运营的顺周期性。监管框架第四层是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附加资本。

巴塞尔3对于杠杆率的计算方法做了详细解释:“分子项资本目前暂定为巴塞尔3中重新定义的一级资本,分母项风险总额包括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和特定的表外资产。”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3向全球监管体系引入了两个独立并互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定量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及净稳定融资比例(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指标实现了在流动性监管中的差异互补,对风险进行了尽量充足的覆盖。两指标在时间维度的侧重上存在不同,流动性覆盖比率主要集中在短期流动性风险的防控,加强银行在特定的压力情境下30天内的现金流动能力。净稳定融资比例在长期上加强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和业务融资的合理性。

(三)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3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通过风险相关性分析等手段来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正常地运作与发展的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可以弥补微观审慎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一是可以防止顺周期性使得经济周期波动幅度的加大,二是可以防范微观审慎监管不能防范的“共同谬误”。故巴赛尔委员会构建了一套保证商业银行稳健运营的工具体系,其一是逆周期缓冲来加强单个机构的弹性,其二是抑制过度信用增长和保护整个经济体和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

三、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启示

(一)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统一监管和事前监管

金融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是多种因素最终导致银行产生系统性风险而无法挽回,但在其过程中并没有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之前所沿用银行业一贯的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全面彻底地抵制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因为自身的利益而不对金融体系整体的风险负责。

(二)完善监管框架,建立跨市场监管机制

因为当今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跨市场间的金融产品普遍存在于市场中,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显得日益重要。针对我国金融市场来说,金融综合化还不完善,仍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就更应该在发展的初期打下联合协调监管的基础。加强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必要时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

(三)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金融创新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金融监管系统落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那就极易导致金融风险。而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又加大了监管的困难。所以在金融创新监管中,首先要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要求金融创新产品能够完全暴露其风险;其次加强金融创新的审查,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资本金要求;最后是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改正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注重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加强银行业的跨境监管

金融的全球化导致了风险的全球化,如今金融市场上的波动会因为蝴蝶效应在世界上不断放大。这就要求中国银行监管机构谨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加大对跨境业务的审查和管理。一方面,对我国银行在外业务进行严格管理,另一方面,更要加强跨国银行在我国市场的金融业务的监管。但只有加强自身监管还是远远不够的,要与各国监管机构进行协调和合作,实现跨境监管。不仅要监管金融跨国集团在我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还要通过国际间合作监管该公司的母公司或集体整体。

参考文献:

[1]次贷危机课题组.次贷危机正在改变世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本监管 风险控制

一、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资本监管是当今世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于2004年制定和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国的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框架,并推动了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全面提升。但其所体现的监管理念仍然停留于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确立的单一资本充足率考核指标上,并未全面考虑金融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制度安排和设计存在局限性。针对这些情况,本文从加强资本监管弹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策略和方法。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资本监管制度存在设计缺陷

目前,我国监管当局按照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考核标准,对我国各类商业银行实行统一资本监管。这种单一的制度设计很难符合各个银行的不同的资本状况,因此,虽然这种监管制度在初期对促进商业银行达到资本充足标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做法忽视了各类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进行准确判断,更难以利用其对银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和监管。资本监管的设计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办法》在指标设计上过于简单,容易导致监管资本套利行为。现行的《管理办法》中只使用了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两个指标来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程度,指标数量过少,容易使银行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掩盖真实的资本状况。其次,《管理办法》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近年来,来自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风险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最大的风险隐忧。但《管理办法》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都未提取操作风险资本。第三,《管理办法》对市场风险资本提取不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断加大,而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提取了市场风险资本。第四,《管理办法》对信用风险权重的设置不够全面,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如:缺少对零售业的债权以及逾期贷款、高风险债权的规定;在风险缓释处理上未规定抵押品风险权重的底线。

2、整体监管水平偏低

第一,从监管结构方面来看,银监会的监管资源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不适应。证监会目前只在各省会城市及个别其他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保监会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对于监管所需力量来说都比较缺乏。第二,在监管重心方面,银行业监管表现为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证券业监管重市场准入,还无力顾及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性的检查。保险业的监管表现出重行为监管,轻资本监管的倾向。第三,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偏低,我国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监管理念保守、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复合型人才匮乏的情况,某些监管者的不作为和腐败行为也严重影响着资本监管的效率。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第一,市场约束力不足。由于银行业属于政府信用潜在担保的特殊行业,以及对不利信息披露会造成机体羊群效应的担忧,监管当局对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各银行也缺乏动力分析自身的风险状况。第二,信息披露质量存在差距。目前,我国各家银行的资产负债分类有很大的差别,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准确性不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各项准备的计提也不尽相同,造成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不透明。第三,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管理办法》规定,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和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从广度上看,披露的项目相对较少。从深度上看,信息披露没有涉及具体资本构成要求,且定性定量较少,并缺少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4、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它们注资,以及向被关闭银行机构提供再贷款偿还私人债务,都可看作是政府为国民提供了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隔断了各银行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使资本监管的作用缺失。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策略

1、实行弹性资本监管

银行的规模、资产风险程度以及一国经济环境等都会对银行所需的资本数量产生影响。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看,各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应该考虑推行弹性资本监管。实行弹性资本监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行弹性资本充足比率。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资产结构以及不同内部控制水平的商业银行应设定不同的风险资产的权重,同时分层次规定不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比率要求,从而在实质上设定更加适宜的资本充足率比率标准。第二,要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差异性。对于公司治理比较完善的商业银行,可以完全按照资本监管一般原理实施监管,对公司治理不完善的商业银行,应该引导和加强其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强化市场的约束作用。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状况的评估。在评价资本充足状况时,监管当局应查明银行资本金水平是否符合有关量化标准,对一些定性要素进行评价。

2、全面提高资本监管水平

(1)构建科学的资本监管模式

我国监管部门可借鉴综合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的监管模式,将中央银行设立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整体监管的综合监管机构。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现有的分业监管职责上根据功能监管原则增加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下子公司的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负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三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磋商和协调机制。对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仍根据其主营业务分别由三会分头监管。但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业务和交叉性金融衍生工具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业务的服务功能性质来指定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2)适时转变监管方式

一方面,要将监管方式由合规性监管向风险性监管转变。首先,规定的资本金规模要和资产中包含的风险相匹配,实行资本监管。其次,要严格执行准备金制度,以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第三,必须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起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并监督和检查其运行,评定风险等级,强化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此外,还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实行强制保险,以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将静态金融监管变为动态监管,主要包括:变事后控制为全程控制,注重事前防范,一旦出现问题及时发出预警从而化解风险。健全会计审计制度,加强信息的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手段,提高信息的获取和整理能力。

(3)建立有效的商业银行检查和监测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制定统一的现场检查手册,对检查范围、频率、内容、程序等进行具体规范,强化后续现场检查,对以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并督促整改,并建立外部审计的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监管工作的补充作用。此外,要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测工作标准和程序,明确监管信息要求,增强非现场监测的分析、预警、指示功能,提高资本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3、构建和完善信息披露体系

第一,要统一信息披露标准,推进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推进实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鼓励商业银行对一些重要指标,如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资产证券化等,按照新准则的要求重新确认后进行信息披露。第二,要逐步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鼓励社会权威中介机构建立对商业银行的评级制度,使稳健经营的银行能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和其他交易者手中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筹集资金时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或提供额外担保。第三,加快构建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确立权威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职能,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与国际大银行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第四,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加快商业银行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构建金融监管电子网络系统,通过积累和完善数据资源,不断提高数据信息资源的开发、产生速度和利用程度,以保证对外信息披露数据的统一性和实效性。

4、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当金融机构面临支付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支持,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补偿的制度,目的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而造成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长期以来,由国家承担对银行信用担保以及资本注入的作用,激发了银行经营者的高风险投资欲望,进而降低了资本监管对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作用发挥。因此,以存款保险制度代替国家的声誉担保,是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这样能够有效促进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市场化,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J].中国金融,2004(16)

[2]罗平,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04(14)

[3]王振宇.利率市场化与中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D].武汉理工大学,2005

[4]耿亚梅.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及治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13)

第3篇

关键词: 资本监管新规;商业银行;激励相容;激励相容度

中图分类号:F830.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2-0015-06

一、引言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Ⅰ》提出了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将资本金要求和资产风险程度挂钩,奠定了资本监管的基础。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日新月异,协议中风险资产范围狭窄、计量方法落后以及激励机制缺乏等问题逐渐暴露,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订新的资本协议,并于2006年底正式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然而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有效性的质疑,Stieglitz(2008),Eric S. Maskin(2008)等经济学家认为此次危机源于金融监管缺乏和滞后,主张出台更加严厉和具有前瞻性的监管制度。为了应对危机,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正式颁布了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Ⅲ》,以期全面增强银行系统稳健性,促进全球银行业可持续发展。早在巴塞尔协议Ⅲ前,中国银监会就已经启动了对资本监管新规的研究工作,2012年银监会中国版巴Ⅲ――《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业资本监管始终是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内容,只有保持充足的资本,商业银行才能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但值得关注的是,若一味提高监管标准、不协调商业银行自身利益而制定资本要求,会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压力,丧失其开拓新市场的盈利机会,甚至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样反而不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1]。因此,有必要探讨以下现实问题: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新规是否符合激励相容这一理念?如何定量评价中国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如何改进资本监管机制进而提高监管的激励相容特性?

二、文献综述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这一概念首先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William Vickiey和James Mirrlees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经济学领域。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委托问题”,委托人需要设计一种机制,使得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目标能够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得以实现,通过这种利益的有效“捆绑”,激励人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从而实现激励相容[2]。何自云(2004)借鉴信息经济学中有关激励相容的定义,将被监管者的效用最大化目标与监管制度的总体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定义为银行监管的激励相容[3]。

目前国内外对于资本监管激励相容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否存在一种最优资本监管机制使得商业银行的行为能与监管机构的目标保持一致。Kupiec和O’Brien(1995)首先提出的预先承诺机制(PCA),就是运用激励相容原理设计的一种最优资本监管机制。监管机构设定一个测试区间,在此区间内商业银行承诺一个资本金水平,若商业银行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其承诺的最大额度范围内,那么监管部门就不会介入,如果超过了,监管部门就会对其进行检查,并实施相应的惩罚[4]。随后,Prescott(1997)在一系列假设前提下,系统阐述了PCA的理论模型,构造了约束最小化条件下的预先承诺机制模型[5]。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Prescott的预先承诺模型进行了修正,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6]。鲁智勇、于良春(2005)从博弈论角度对激励相容监管进行研究,在预先承诺机制条件下设计了一个具体的机制,并通过案例来说明了激励相容监管的基本原则[7]。Miline和Elizabeth(2001)提出了将银行审慎资本监管视为一种激励机制,资本要求是对违规的惩罚,这些任意形式的惩罚都增加了银行管理者和股东的成本,因此,审慎的资本监管可以作为一种激励机制[8]。

第二,某一具体资本监管制度是否形成了正向的激励机制,从而解决了监管者和被监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矛盾。Paul Kupiec(2001)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内部信用风险测量法(IRB)是否具有激励相容特性进行研究,发现内部评级法会影响银行对贷款的选择,银行更加倾向于让高质量的贷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9]。Isil Erel(2005)认为巴塞尔Ⅱ的内部评级法(IBR)更加有效率,它能形成一种分离的均衡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好银行不会过度追求高风险投资,而是看重更低的资本充足率激励[10]。吴军等(2005)从定性的角度提出判断一项监管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激励相容度,但他并没有设计出定量的计算模型和方法[11]。卜亚(2013)开始关注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研究,提出设计预先承诺机制(PCA)提高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12]。

通过对国内外文献梳理不难看出,现有研究成果主要探讨了激励理论和委托理论下的资本监管预先承诺机制问题,并以该机制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以及《巴塞尔协议Ⅱ》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特性,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内部评级法更加具有激励相容特性。然而,对于《巴塞尔协议Ⅲ》是否具有激励相容特性问题,鲜有实证研究。为此,本文以中国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作为最新的资本监管准则,根据激励相容的理念,探讨中国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特性,并定量测算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程度,以发挥监管的正向激励作用。

三、中国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征

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6月正式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监管新规),它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经验,确立了我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资本监管新规在全面评估现行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等,构建了一个更加具有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以期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13]。

(一)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资本监管新规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最低资本要求作为监管的第一层次,仍然是资本监管核心。根据规定,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不低于5%(巴塞尔Ⅱ的标准为2%),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过去的4%提高到了6%,总资本充足率保持8%。第二层次是储备资本缓冲,旨在确保银行能够利用资本储备吸收部分损失,其比例为2.5%。储备资本金增强了银行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负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效应。此外,该框架具有广泛的灵活性,给予商业银行多种应对措施来达到标准。第三层次是逆周期资本缓冲,资本监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在特定情况下应计提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经济上行信贷高速扩张阶段计提超额资本用来缓冲经济下行时的损失,来维持整个经济周期内银行的稳定经营。逆周期资本缓冲取决于宏观金融环境,监管部门会根据对系统性风险累积程度的判断,至少提前12个月公布提高超额准备金的标准,给予商业银行充足的准备时间。第四层次是系统重要银行(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IFIs)的附加资本要求,为了有效防范“大而不倒”问题,我国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标准及附加资本要求,规定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计提1%的资本金,而对被评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国内银行,将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1%~3.5%计提。可见,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并非“一刀切”的监管,而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适合其发展的监管制度,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监管理念。

(二)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

资本监管新规鼓励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目前,五大行、招行已经获得银监会的核准,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提资本,意味着商业银行进行自身资本降耗有了更多的选择和视角。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监会颁布的风险权重“一刀切”模式,利用每家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能力和风险敞口,进行个性化的资本充足率核算。具体而言,就是结合商业银行战略和业务特点,对不同风险、不同性质的业务进行不同比例的风险权重设计,进行差异化的资本计量考核。该模式给予了商业银行进行自我业务优化和释放资本的可行途径,一方面,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加强了风险的全流程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赋予了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和大数据背景下进行转型的主动权。在资本高级计量方法下,银行根据自身历史样本数据估算各项风险参数,这样能够比较敏感地反映每家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的变化,从而降低资本消耗;同时,银行还可以据此主动配置资本消耗较低而综合收益高的资产,减少那些资本消耗大而收益率不高的资产,更加有选择性地开展业务,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因此,这种灵活、高效而有针对性的资本计提方法,充分体现了激励相容的思想。

(三)合理设计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在执行新的监管规则过程中,过渡期安排对银行体系和宏观经济带来巨大的影响。如果过渡期太短,则对银行业和经济增长造成较强烈的冲击。资本监管新规根据巴塞尔Ⅲ制定的达标要求,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安排,同时制定严格的报告流程,在过渡期内对相关标准进行监测,并评估其对银行业、金融市场、信贷投放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应对意料之外的后果,确保银行业能够平稳地向新标准过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年底前达标,最后达标期限符合巴Ⅲ的要求。同时对分年度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要求也做出了具体安排,监管部门将依据各家商业银行的实施进度,相应地采取监管措施。渐进式的过渡期安排有利于商业银行通过合理的利润留存或者资本筹集来实现更高的资本要求,使得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保持自身盈利能力并能够为社会提供信贷支持,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

四、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度测算及其检验

(一)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度测算

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目标完全吻合是一种激励相容的理想状态,现实经济运行中难以存在。因此,需要界定一个激励相容度概念,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一致的程度”,作为判断一项监管制度是否激励相容的标准,从而对我国资本监管激励相容水平进行更加科学的定位。本文根据吴军、何自云(2005)[11]提出的思路,将激励相容度的取值范围从数值上定义在(-1,1)区间,与激励相容度所对应的激励状态如图1所示。那么,取值1代表商业银行自身目标和资本监管制度目标完全吻合,称为完全正激励状态;取值-1代表两者目标的完全背离,称为完全负激励状态;取值0代表了两者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为零,称为激励不相关状态。取值在(0,1)范围内是不完全的正激励状态,其中(0,0.5)表明正向激励程度较低,而(0.5,1)表明正向激励程度较高。取值位于(-1,0)区间时称作不完全的负激励状态。

根据激励相容度的概念“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目标一致的程度”,本文利用监管者目标与被监管者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来估算这一激励相容度,观察其取值范围,从而对该制度激励相容程度进行初步判定,具体步骤如下:

1.选取监管者目标变量Yi(i=1,2,3…n)。资本监管制度目标是维护银行系统的稳定,能够有效预防系统性银行危机爆发。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资本监管的主要手段,监管者通过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制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保证银行有充足的资本金来覆盖危机发生时的损失。资本充足率作为资本监管的直接测量指标,可以用来代表资本监管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越高,表明整个银行系统越稳定,抗击风险能力越强。核心一级资本作为银行持续经营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资本监管新规对这种高质量的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核心资本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占绝大部分,因此,本文选取可以获取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作为制度目标Y。

2.选取商业银行目标变量Mj(j=1,2,3…m)。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目标。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总是追求安全性和流动性既定前提下的盈利最大化。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其风险程度对银行的安全性影响重大,而不良贷款率能够反映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是衡量银行安全状况的核心指标。不良贷款率越高,表明信贷资产质量越差,安全性越低,为了保持与制度目标方向一致性,需要先将不良贷款率正向化。因此,选取正向化的不良贷款率M1作为衡量安全性的指标。流动性比例是商业银行衡量流动性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表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越小,由于资本监管新规中对于流动性监管的新标准并未开始实施,因此,仍然选取流动性比例M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作为衡量流动性目标的指标。资产收益率是商业银行盈利性指标的直接体现,因此,选取资产收益率M3作为银行盈利性的指标。

3.确定监管者目标与商业银行目标之间的函数关系,并以函数形式表示:

4.资本监管激励相容度的测算。

估算商业银行自身目标Mj与监管者目标Y之间的相关系数Rj,它们代表了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度。本文根据银监会的主要监管指标季度数据,选取我国商业银行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的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数据,利用Eviews计算得出资本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如表1所示。通过对监管目标与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测算,发现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度处在一个较高程度的正激励区间。为了进一步检验资本监管制度的激励相容特性,以下将进一步研究资本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即以商业银行的“三性”目标作为因变量,资本监管目标作为自变量,重新构建函数模型,来检验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影响,进而探讨资本监管新规的激励相容特性。

(二)资本监管新规激励相容特性检验

根据激励相容监管理念,以商业银行自身目标作为目标函数的因变量,将制度目标资本充足率作为自变量,采用GMM估计研究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从而验证两者之间的激励相容特性。

1.变量选取。

(1)因变量。

根据商业银行三性平衡理论,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商业银行所追求的目标。因此,根据激励相容度测算时选取的代表商业银行自身目标的三个指标,即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比例、资产收益率分别作为因变量。(2)自变量。

资本监管新规更加强调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性,而商业银行实际资本充足率与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8%)的差额作为缓冲资本比例,它代表了商业银行自身持有资本的意愿,可以用来表示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因此,选取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缓冲资本比例作为自变量。(3)控制变量。

考虑到历史因素对模型估计结果的影响,因此,引入因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方程的控制变量。(4)虚拟变量。

Shrieves和Dahl(1992)以银行资本是否达到监管要求的虚拟变量说明银行是否受到资本约束,如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那其监管压力为1[14]。Jacques和Nigro(1997)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与最低监管要求之差衡量银行面临的监管压力大小,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或者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时,监管压力对商业银行行为的影响是不同的[15]。参照Jacques和Nigro(1997)的思路,在模型中引入两个虚拟变量:LCAR、HCAR。根据资本监管新规将“10.5%”设定为“目标锚”。

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10.5%的最低监管要求时,LCAR=1/CAR-1/10.5%,否则LCAR=0。

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的最低监管要求时,HCAR=1/10.5%-1/CAR,否则HCAR=0。

2.模型设定。设定以下三个模型,即:

其中,NPL为不良贷款率;CCAR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BUF为缓冲资本比例;LR为流动性比例;ROA为资产收益率。

3.实证结果及解释。从数据可得性和准确性出发,选取2009年一季度~2014年四季度全国商业银行相关指标的季度数据对模型(Ⅰ)、(Ⅱ)、(Ⅲ)进行GMM估计回归,运用STATA12.0得到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第4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监管制度;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43-04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中印在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方面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在银行监管领域,中印两国也存在着诸多的共同点。本文拟通过对两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比较,发现二者银行监管制度的异同之处,得出印度银行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启示。

一、中印银行业发展现状

政策性银行方面,中印均设置了各自的政策性银行支持经济发展和地区开发。截止2008年底,中国共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总资产占银行业机构总资产的8%,而印度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8家联邦政府机构和46家邦政府机构。

商业银行方面,截至2007年末,我国已有城市商业银行124家。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33404亿元,截至2008年9月末,我国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国有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已实施股改的工行、中行、建行)的总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超过80%。印度方面,根据统计数据表明,共有国有商业银行27家,印度民营银行共有31家。

外资银行方面,截至2008年6月末。有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6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2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135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5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有2家。另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73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116家分行。2005年底印度共有31家外资银行,设立超过200家分行,以及26家办事处。

二、中印银行监管制度比较

银行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利用公共权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中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是由国务院领导下的中国银监会直接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履行所有监管职能,而在印度则由印度央行――印度储备银行领导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直接对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但是由印度储备银行的子公司履行存款保险的职能。本文将从事前监管、日常监管、事后监管和存款保险这四个方面对中印监管制度进行比较。

(一)事前监管

1 市场准入限制

作为主要经营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以高负债为典型特征。同时,作为资金融通的中介,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对银行的市场准入限制相当严格。

中印两国在市场准入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设立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都须具备严格的准入条件,不同之处一是除现金及政府证券以外我国不允许其他资产作为增加资本投入,而印度则没有限制;--是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筹建文献和资料中,我国要求必须提交开业头三年的金融前景分析,印度则没有此项要求;三是对于否决银行机构法人筹建申请的理由,中国仅有资本数量,质量及声誉两项,而印度除此之外还运用了银行技巧和不完整申请两项。

2 经营活动范围限制

对经营活动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特点,必须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实行哪种经营模式。同时,对银行经营活动范围的限制也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对银行经营活动范围的限制,中印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对于证券业务,我国是禁止的,而印度是允许的;两国均对保险业务采取限制的态度,印度在2000年以前是禁止的;房地产业务均遭到禁止;两国均对银行拥有非金融类公司持限制态度。可以看出中国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有着严格的限制;印度对证券业务从限制到允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3 外资银行准入限制

由于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中印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差距,对外资银行的准人也是相当的严格,设置了最低资本金、分支机构开设和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印度允许外资银行在一年内开设12家分支机构,中国对此要求则更严格。可以发现,印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限制较松。

4 银行所有制结构

在所有制结构上,两国均对个人所持有的银行资本上限作出要求。在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能否持有银行股份的问题上,中国是禁止的,印度在2000年以前是允许的,2003年已改为限制。中国和印度政府均拥有绝大部分的银行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在两国均占有绝对优势。外国机构在中印两国持有的资产份额均有上升的趋势。

5 初始资本要求

两国一致的规定有:必须向监管当局报告有关资本来源的信息,并得到有关权威部门对来源资金的证明;借人资金不得作为初始资本投入。但在除现金及政府债券之外的其他形式资产能否作为增加资本的问题上,中国是禁止的,而印度是允许的。

通过对事前监管的几个方面的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监管模式较之印度更为保守,市场准入和对个人持股上限的限制与印度相比更为严格和谨慎,能够顺利得到市场准入的往往是国有资本。从而使中国的监管模式更具国有化色彩。而印度正在逐渐放开个人持股的上限并且对增加资本投入的资产种类没有要求。因此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有利于民营银行的设立,增加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减轻政府对国有银行的依赖。对照中国的现实国情,可以预见银行业准入门槛将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印度的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二)日常监管

1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监管是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印两国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似之处有:均遵循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均不随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变化而变化,更新版本中印度将规定细化为随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的变化而变化;次级债均允许计入资本;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决定方面,印度规定将未实现的损失贷款的市场价值、未实现的证券投资组合损失和未实现的外汇损失从资本中扣除。

中印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不同之处有:印度于2007年3月31日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中国目前实施的是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2001年3月,印度储备银行要求所有的银行将最低资本充足率从8%提高到9%,而中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8%;印度银行业最初采用信用风险计量中的标准法以及操作风险测量中的基本指标法,当具备足够的技术技能后,部分银

行将被允许采用内部评级法(IRB),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是仅对国际化大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而其他银行继续采用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

2 风险管理

中印对风险管理的相同之处是:在控制流动性风险方面两国都要求监管部门对银行资产的分散化、多样化有明确的、可证实的、可计量的规定。在贷款风险分类方面,更新版本中两国均对不良贷款做出了明确定义,而老版本中则是含糊其辞。

3 审计

中印两国在审计方面的相同之处是均要求合乎资质的审计员无需经被审计银行的许可向监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并责令被监管银行整改内部组织结构。两国最大区别在于中国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而印度是外部审计制度。因此,印度储备银行只能向印度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有关审计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终止对有关审计人员的任命。

从对日常监管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要求较低,对资本的质量要求不高,定性规定多于定量规定,不存在非政府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印度的日常监管方式更倾向于国际化的监管方式,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管理日益严格并且实行外部审计制度,通过政府授权的独立非政府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管。在全球化趋势下,金融活动和投融资行为日益全球化和一体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度的监管制度值得我国学习。

(三)事后监管

当商业银行发生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在印度,政府依法可宣布银行处于清偿力不足的状态,而银行监管机构则无权宣布,印度储备银行根据银行监管法和政府决议可以中止问题银行的各项业务并起草重组或合并方案,监管机构可介入对某些银行业务和部分所有权的中止。两国的银行在重组过程中。监管机构均可撤换问题银行的董事及经理,但印度法律规定不得越权过户股东权利和承担存款保险之外的债务。

可见,在对问题银行的处理上,中国多为政府主导,监管部门的权力较大;印度多为市场先行,监管部门的权力受到一定制约。处理方式的差异导致中国的问题银行多以关闭告终,印度则多以资产负债转换或为其他银行合并等更具市场化的方式告终,政府干预极少。市场经济下,政府应立足于提供服务,而不是做为市场的主导,印度的事后监管制度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四)存款保险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实行的是以国家信用做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印度实行的是由公共机构管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印度的存款保险由银行提供基金,覆盖了所有的商业银行。参加保险计划的银行所付保费相当于其全部存款的五个基本点。并将提高到十个基本点。存款保险机构无权干涉银行事务(此项权力仅属于印度储备银行),但可依法取消对银行的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机构仅在银行董事向其蓄意提供了虚假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其他须提交的信息遗漏报表的情况下才可依法对银行董事采取法律行动,被关闭或是被合并商业银行的储户都得到了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赔偿。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印度实行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且明确了其覆盖范围和赔偿期限,中国实行的是近似全额保险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以国家信用为支撑的暗含承诺,大大增加了道德风险和监管成本。这也是造成对清偿力不足的银行往往采取关闭措施的一大原因。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也要配合审慎的金融监管以发挥市场纪律和金融机制的作用。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覆盖广泛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控制存款保险的负面效应,积极发挥正面效应。

三、印度银行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政策建议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商业银行监管中政府的色彩极为浓厚,以致中国的事前、日常、事后监管及对问题银行的处理较为僵化。印度监管强调市场竞争规则,以政府监管为主,以非政府机构的外部监管为辅。从监管方式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正在逐步放松管制,以适应金融市场全球化的需要;印度则经历了从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到收回部分权限的严一松一严的监管方式。减慢了自由化的步伐,可见审慎监管仍是金融市场上一道必要的防火墙。

要改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首先要继续推进商业银行的制度改革,以造就适应市场经济监管需要的微观主体。其次,要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遵循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基本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主要建议有以下几点。

1 完善银行监管内容,健全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稽核与监察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担保抵押制度、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等,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理顺稽核体制。保持内部稽核体系的相对独立性,针对不同组织层次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二是强化内部控制,理顺内外部监管的关系。商业银行应尽快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上,这是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键所在。监管机构通过制定风险监管的标准或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着力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和严格执行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

2 进一步改革银行监管方式

首先,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借鉴和运用国际监管和国际会计准则,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实现格式报表标准化和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按会计科目设计科学的监控指标,实施并表监控。加快非现场监管的电子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可考虑由各监管职能部门提出专业监控指标和报表要求,开发统一的计算机非现场监管软件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自动化。建立严格的数据报送制度,加强对数据报送真实性的检查和处罚。针对风险传递和控制问题,加快研究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

其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制定规范的现场检查程序和方法,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确保现场检查的有效实施。建立科学的现场检查制度。以非现场监管所预警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为依据。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与比例较高的分支行和单笔数额较大的不良贷款,要及时跟踪检查;对部分外资银行进行全面检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和资产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最后,探索建立商业银行评级制度。参考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对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确定被监管银行的等级。同时,实行监管告诫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商业银行,定期发送监管告诫通知书,进行告诫谈话,促进商业银行的规范经营。

第5篇

构建新的监管制度 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

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提出,根据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与监管实际,应当尽快改进监管方式,构建新的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与分支银行体制相适应的营运资本监管制度。在我国目前股改行资本充足率已达标的情况下,很有必要以分支机构的营运资本是否受到侵蚀为标准,加强对分支机构资产质量的监管。要按照一级分行1亿元、二级分行5000万元、同城支行1000万元的营运资本要求,对分支机构营运资本进行量化考核。凡是营运资本不达标的,监管部门可以限制其从事部分乃至全部高风险业务。

二是建立与信贷集中相适应的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制度。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以贷款人为重点转向以借款人为重点的风险问责制度。当前大型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集中度较高。截至6月末,5家大型银行大客户32667户,占客户总数的7.7%。其中,不良率100%的大额不良贷款涉及1917户,占不良大户的77%;余额2286.3亿元,占大额不良贷款余额的79%,可以说抓大户就抓住了风险监管的“牛鼻子”。因此,有必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建立双向台账,把不良大户名单分解到每个省局,同时按行别分解到各大型银行,每家银行总行每季度要与银监会对账。重点是查清不良贷款产生的过程,弄清产生不良的真正原因。通过现场检查来督促有关银行、政府部门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三是建立与高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履职监管制度。要改变目前高管人员“只进不出”的状况。履职监管不仅要管事,也要管人。人是最重要的资源,但也是最有风险的因素之一。建立履职监管制度,是借鉴交通管理中对驾照的管理方法,实行扣分制。可以考虑制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的办法,在以事管人、客观评价的前提下,对银行董事、独董、高管人员等设定几项指标,如不良率、案件、资本充足率、国内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结果等,并以累进扣分、年度清零的方式进行考核。要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未充分履职的高管人员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调整职务、不核准高一级职务,甚至取消任职资格等措施。

四是建立与综合经营相适应的并表监管制度。目前,大型银行综合经营趋势明显,形成了事实上的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集团公司。并表监管是监管部门为控制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对其合并报表的母、子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一种制度安排。要重点做好对银行集团中“同源资本、同一高管、同一客户、同类市场、同质产品、同网it”的监管。

五是建立与流程银行相适应的现场检查制度。近年来,大型银行在建立事业部制、流程银行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适应这一转变,现场检查就应该进行条线管理,要做到“条现横非”,按照商业银行的产品线、业务线从上到下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是主要是负责“横向”的,具体负责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把握。

六是建立与公众银行相适应的非经营信息监管制度。随着股改上市的顺利完成,大型银行要从公众银行的角度去监管。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银行的经营指标,而且要关注银行的非经营指标,包括银行的柜台服务水平、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评价、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等。监管工作也要以此为依据,不断创新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

__银监局局长__就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建设提出:

一、建立科学的监管框架并有效地组织实施,是监管工作整体发挥效用的基础。往大说,这包括“巴塞尔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等;均属于这个范畴,即我们要做好监管工作,总得有个目标、标准、要求吧,甚至是从不同的侧面、角度来反映,这即形成一个所谓的框架。对地方银监局来说,由于各地金融业和社会发展环境不尽相同,也需要设置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本局特点的监管框架。

二、以有效发挥监管职能为目的,构建精干高效的组织结构体系。这里关键是要从外部即社会的角度,清晰、客观地厘清监管机构的本质职能,做到准确定位。比如,对地方银监局来说,其主要职能即是代表银监会履行在辖区的银行业监管职责,确保银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在当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辖区的金融稳定与安全。当中,必不可少的硬性职责有四点:1、实行法人属地监管,确保当地法人机构平稳有效发展,不出重大风险;2、各种银行业机构准入事项的审批、管理与协调,既包括营业网点以及部分业务的准入,也包括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准入,等等;3、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投诉,充当仲裁者、监督者的角色,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银行业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风控及管理水平;4、对所有银行业机构实行日常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手段、现场检查等,在银行业机构之外为其最后设置一道风险防范屏障,等等。如果明确或明白了我们的监管职责及需硬性完成的任务,那么,我们即需要构建好我们的组织结构体系,从而使我们的监管工作真正做到精干、高效。

三、进行专业化、职业化的培训与教育,使员工将有效时间真正用到监管工作中。监管工作是一项高智商、知识密集型的工作,因此,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是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要求,否则,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便无从谈起。而专业化、职业化要求,除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业务等知识之外,更多体现出一种职业精神;如果一名工作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那么,他所具备的专业、业务知识终究是有限的、低水平的,并且也难以真正用在监管工作上。我国

行政机关现存的弊端,往往是“官”文化根深蒂固,因而极易将监管工作官僚化,体现不出职业化、专业化的要求来,结果即对监管工作形成巨大冲击;此外,由于我国过去经济管理的基础是计划经济体制,并且至今经济转轨过程也远未完成,而政治制度改革尚未起步,因此,在行政机构管理中常常难以真正摆脱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而反映到银行监管领域,则同样存在许多以计划经济思维(而不是市场经济思维)看待监管的问题,表现为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现象突出,不能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监管工作、从事监管事业。

四、以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为中心设计监管框架和配置监管资源。银监会成立伊始提出的“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新监管理念,虽然是四位一体、彼此相联的,但前提则是“管法人”,如果不能以监管法人机构为核心并实施有效监管,那么,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将很困难并难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因此,如何有效实施对法人机构的监管是提高监管有效性的一个关键环节。而要做好法人机构监管,必须实施有效的属地监管。很难想象,如果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相隔千山万水,那么,如何能做到深入、系统地了解被监管机构呢?即使可以做到,相信付出的成本、代价也是极其庞大和昂贵的,必然是事倍功半。因此,从银监会整个系统来看,要想在现有基础上提高监管有效性,必须坚定地实施有效的法人监管;与此相联系,还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相应的以法人机构为核心的属地监管。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的必由之路。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实施法人机构属地监管不能流于形式,或者有名无实,即仅仅是口头说一说,文件上提一提,或者只是把责任下放属地监管局,而相关监管权却统统留在上面。这样权责不对称,很难真正落实属地监管,到头来也使监管问责无所适从。

__银监局局长__认为,监管与被监管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而被监管对象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从外因与内因的关系看,被监管对象是内因,只有内因起作用,事物才有真正的发展与变革。因此,监管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应围绕促进这个内因的转变而进行。监管有效性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银行业加强风险内控的自觉性和制度保障。监管有效性问题应考虑四个方面:一是监管真空问题。在已有的框架下,要思考哪些措施和法规需要补充和完善。二是监管过度问题。要考虑哪些是束缚和禁锢需要改革和创新。三是监管冲实问题。解决和完善有关处罚问题。四是有效性监管的标准问题。监管有效性如何评判?评判的标准是什么?以上问题需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实践中解决。

落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观念,需要我们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研之风。实行原则导向的监管和差别监管就是承认差异,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在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需要我们根据当地的银行的发展和薄弱环节制定不同的政策。因此,不仅地方局需要加强调研工作,上级机关更需要走出办公室深入基层,使我们的政策制定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促进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以科学、有效的监管推进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__银监局局长__认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科学、有效的银行业监管推进银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点,把维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保证银行业及其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而保证社会和公民生产生活的稳定;要实施贯彻落实宏观政策的监管,督促银行业履行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职责,支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要实施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失,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这些都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坚持以人为本观点必须做到的。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现代银行业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工作中,要实行监管风险与促进发展并举的方针,用监管促进发展,用发展化解风险。要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综合竞争能力,从而使之获得更大的发展。要督促银行业扮演好社会公共机构的角色,制止以不履行社会责任为代价,消极防范风险的不作为行为,在支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好核心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银行业监管机构不但要做好业务方面的监管,还要积极探索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发展的途径。要通过监管工作,促进其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职业化的员工队伍等。尤其是要在银行文化建设方面探索出可行的路子,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培育和形成内在的、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准则,使银行文化建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是协调发展。就银行业监管机构而言,协调发展,就要做到监管理念与国际趋势接轨,跟上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大趋势;实行外部监管与督促内控建设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激活内因的作用;做到监管传统业务与监管新型业务并重,发现新的风险点,防范潜在的风险;注意国内机构监管与国际机构监管的兼顾,化解市场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带来新风险。银行业监管机构还要做好自身人员素质与监管事业的协调发展、监管知识与监管目的的协调发展、监管手段与监管需要的协调发展、监管效率与监管资源的协调发展等,以自身的协调发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要实现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开发和保护监管人力资源。要不断地发现人才,把人才配置到最合适的岗位,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干部的领导力,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活力等,为监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其次,要开发和保护金融环境,协助地方政府建设守诺、践约、无欺的诚信社会,为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要开发和保护客户资源,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遏止和制裁社会

非法集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第四,协助公安机关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为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__银监局局长__提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银行业是一个规模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行业,但规模不是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大银行不一定是好银行,好银行也不一定是大银行,对银行业而言,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优化相对于总量增长意义更为重大。银行业需要通过扩大规模实现外延式扩张,争取“做大”,但更需要通过降低风险、充实资本、加强内控,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实现内涵式发展,把自身“做强”。因此,银行业必须正确处理规模扩张与质量效益的关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全面加强信贷与经济、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努力防止贷款流向“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领域,按照市场规律、商业化原则和审慎决策的要求积极开拓信贷营销市场,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科学配置金融资源,努力实现银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风险与效益的关系。银行业以追求效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其资产收益率和资本回报率在资产质量较好的情况下高于其他行业,但银行业更具有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要承担资金的刚性成本,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如果风险控制不好,信贷增速将会加剧信贷资源浪费和信贷资金损失。因此,银行业必须按照“理性、稳健、审慎”的原则处理好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强化经济资本经营理念,转变业务增长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致力完善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务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灵敏有效的运行机制,狠抓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在保证发展质量、控制风险成本、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实现稳健发展。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是推进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的三个重要支点,缺一不可。改革是发展的动力,银行业改革的目标是“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发展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银行业安全与稳定、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等目标的实现必须在加快发展中下功夫;稳定是改革与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始终维护好银行业的稳定才能确保改革与发展顺利推进,只有建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发展才是符合银行业本质要求的发展。因此,既要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好银行领域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改革创新增强银行业发展的活力,又要在保持稳定安全运行中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通过提高发展水平增强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业的全面发展。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谋求自身发展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银行业以增加盈利、提高效益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同时又承担着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的公共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是银行业发展的生命源泉和本质要求,因此,必须将维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发展的核心与目标,以高效、快捷的现代金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金融意识来促进金融发展。同时,银行业不可能脱离经济而自我发展,因此,既要为优势产业、大型企业和发达地区提供金融服务,更要加大对弱势产业、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只有把提高自身效益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银行业才能不断开拓发展空间,实现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解放思想 不断开拓创新

银监会宣传工作部主任__认为,党的十七大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在农耕时代,读一两本书、几年书,就可以管一辈子;到了工业时代,读十几年的书,就可以管一辈子;而到了知识经济时代,只能是终生学习,才能用一辈子。刻苦学习是时代要求,更是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刻苦学习,关键在学有成效,衡量是否学有成效,要提倡讲真话、讲新话、讲自己的话和讲准确的话。真话,反映人的品德;新话,不注意学习,不加强自身修养,就讲不出新话;讲自己的话,要学会思考和掌握、吸收消化知识的本领,既是学习方法问题,也是学风的反映;讲准确的话,反映的是归纳总结的本事,对事物科学判断的能力。刻苦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埋头苦干,推进实践。同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工作相比,宣传思想工作往往是务虚的多,但就宣传工作本身来说,要办的同样也是一些实实在在的实事。比如,为深入理解和贯彻落实好十七大精神,银监会党委提出全系统各级党委要结合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撰写一批联系实际推进工作的理论文章。这些文章是各个单位工作的综合反映。做好这些文章,就需要把十七大精神领会透,把所在辖区银行业工作研究透,以此提出对促进监管工作有效性建设和推进当地银行业发展有指导作用的办法、思路和措施。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忠民认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要“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这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金融业的发展与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我国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信托属于金融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为发达国家的历史和现状所证实,而且必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中得到印证。我国信托公司历史上经过五次整顿。但是,毋庸讳言,我国信托公司目前无论在规模、创新能力还是规范发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信托公司的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提高创新能力,认真研究和规划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蓝图,把信托公司做大做强。

具体到中诚信托公司,除了继续抓好公司治理、内控建设、合规经营外,在发展战略上要以创新为主线,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信托业务创新。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越来越大,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市场配置资本的比重不断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信托公司必须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开发新的融资型信托产品上下功夫。同时也要看到产品日益丰富,必然带来综合理财需求的增加。我们要着手研究开发综合理财产品,逐步培养和提高公司综合理财的能力。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合理进行产品创新。

其次,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快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信托是舶来品,发达国家的信托有上百年的历史。我们要采取考察、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公司、信托银行、投资银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有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国际合作,虚心学习,引进他们的产品开发技术、内控制度,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境内市场情况加以消化吸收,更好更快地提高公司

的市场开发能力和开发水平,为市场提供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

第三,以人为本,培养和建立一支有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人才是信托公司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公司要根据创新发展的需求,实施调整人力资源政策,提高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在注重人才引进、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要不断完善公司在业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上的竞争、激励机制,使人才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要着手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实行高管持股和员工持股计划,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稳定;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3―0072―04

1.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 Dziobek和John 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①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②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③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④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⑤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2.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①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②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③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管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

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一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3.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

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 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关系,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促进金融创新,实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和信息充分披露”的针对金融创新的银行监管目标,就需要注重包括加强市场纪律,缩小安全网范围和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等在内的途径实现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原则,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各种关系。在不阻碍发展的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不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同,监管不能抑制金融创新,而应当确保监管手段、监管政策与金融产品的发展齐头并进,以实现有效监管;同时,合理有效的银行监管结构应该具有前瞻性、低成本性和必要的弹性,监管结构的设计必须具备稳定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特征。

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适应市场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与之相应的是银行监管体系也要顺应未来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逐步建立起符合未来银行业创新经营的监管体系;金融创新更是当今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银行业规避风险,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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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利率市场化的主要次生风险

对商业银行而言,一切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措施都存在不能顺利完成的风险,我们将之称为利率市场化的次生风险。目前,大多数的应对措施都可归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和资产重构,而业务与资产结构的变化可能进一步加速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因此,我们将利率市场化的次生风险概括为业务转型风险、资产重构风险和监管变革风险。

存贷利差缩小引发的业务转型风险

根据目前的主流意见,利率市场化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最直接冲击是存贷款业务的净利差减小,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但是净利差的下降并非是各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普遍现象。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1980年颁布的《吸收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为正式启动标志,并与1986年完全取消Q条例(美联储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条例中的第Q项规定)的存款利率上限管制。然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期间,无论是美国的商业银行还是存款机构,其净利差都攀升至更高的阶段,如图1所示,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美国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的净利差均在波动中上行,而之前与之后的阶段都比较平稳,尤其在1986年Q条例完全取消之后,净利差更是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可能取决于多重因素,如利差较小的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被大量淘汰,使得剩余的商业银行和存款机构的平均净利差上升。但是,这表明在利率市场化之后,至少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存款储蓄机构仍可能通过净利差获得满意的收益(见图1)。

存款市场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为获得较高的净利差,商业银行的业务只能进行拓展。从美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一是进行存款业务创新,使得存款业务与金融市场业务相结合,如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等业务大量涌现并迅速发展,二是向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在美国利率市场化期间,商业银行以存款账户服务费为代表的非利息收入与利息收入之比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表明净利差的增加并没有使商业银行放弃投资银行业务(指包括狭义投行业务、经纪、信托、保险经纪等在内的广义投资银行业务)的扩张。因此,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存款竞争后必然会迎来业务结构的普遍转型,既包括商业银行业务本身,也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的引入。对我国而言,业务结构转型也会普遍存在。在存款利率放开的初期,商业银行可能会因存款业务的竞争而出现净利差下降,并促使商业银行加速业务转型,但是,商业银行的转型不会因为净利差在之后的回升趋势而减慢,只会更迅速地进行下去。对商业银行而言,能否顺利实现业务转型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首要次生风险。

利率波动增大引发的资产重构风险

利率市场化的另一个直接冲击是增加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利率波动幅度,从而增加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应用利率敏感性缺口等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的管理,在目前存、贷款利率一管制一放开的背景下,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的波动并不一致。与之相应,如果存款利率最终放开,那么存、贷款利率波动性的改变也呈现不对称性,商业银行需要针对利率波动性的不对称变化进行资产负债的结构调整,主要是改变资产存续期的期限结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构成仍以短期资产为主,在对资产和负债的久期进行管理时,资产只有保持较小的久期,才能与波动较弱的存款利率相匹配。但是,如果存款利率放开,那么存款利率的波动幅度将增加,银行所持有资产的久期也需要同步增加。我们简单地将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完全利率市场化之前的样本,将美国商业银行作为完全利率市场化之后的样本,如表1所示,美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剩余期限集中于中期或长期,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剩余期限集中于短期。这表明为应对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利率波动幅度增加,商业银行需要大幅增加中长期资产的比重。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决定着资产结构调整的顺利程度,由此带来的资产重构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的另一重要次生风险。

混业经营增加引发的监管制度变动风险

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第三个直接冲击是金融混业的加速进行。从美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但没有使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泾渭分明,反而促进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趋势。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也会出现相似的趋势,受存贷利差压力和资产重构需求的影响,商业银行必然在存款利率放开之后加速混业经营步伐,在现有投资银行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投资银行业务的比重。

金融混业的加速会促使当前的监管制度发生大的变革。由于我国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力度并不一致,所以当机构型监管模式被逐步打破,并进一步发展成功能型监管模式或其他监管模式时,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各项业务必然要因监管力度的变化而产生大的波动,从而带来监管制度变动风险。

富国银行应对次生风险的经验

富国银行从社区银行起步,历经美国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储贷危机与之后的次贷危机,并在2013年成为全球市值第一的银行,其发展经验尤其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一些主流的应对方案,如强化混业经营、进行差异化的竞争、拓展小微企业业务、推动金融工具创新等等都在富国银行的战略和业务中有所体现。在此,我们侧重分析富国银行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次生风险。

从高流动性储蓄获得稳定的净利差

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富国银行有较高的净利差,并且其高利差主要源自较低的存款利息。如表2所示,富国银行的净利差远高于花旗银行,但是,从生息资产收益率来看,富国银行与花旗银行并没有显著的差异,主要的差异体现在计息负债付息率上,富国银行的平均付息率只有0.60,只有花旗银行的41%,因此,富国银行在净利差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良好的负债业务上。

进一步观察富国银行和花旗银行的具体计息负债项目,如表3所示,可见富国银行各计息债务项目的平均利率均小于花旗银行,尤以计息存款的利率差异最为显著。花旗银行并未公布计息存款的具体构成,但是从富国银行的计息存款构成来看,市场利率账户与其他储蓄一项占比最高,其平均利率也显著低于计息支票之外的计息债务项目。因此,富国银行在负债项目上的低利率优势主要来源于市场利率账户与其他储蓄。

市场利率账户与其他储蓄业务的对象是要求储蓄具有高流动性的客户。以市场利率账户为例,这一业务同时向企业和个人提供,只需要保证较低额度的余额,便可以获得较活期存款更高的收益率,并保持极强的变现能力。其他商业银行的相似业务也有较低的利率,如2012年美国银行储蓄存款的平均收益率仅有0.11%,但是,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富国银行将此类项目发展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并从需要保持高流动性的客户中获得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专注高流动性储蓄业务的拓展,可以视为富国银行获得稳定的高净利差的重要原因。

以全面的金融服务拉动各部门收益

富国银行的业务由社区银行业务、批发银行业务和理财、经纪与养老业务构成,从规模与收益来看,社区银行业务和批发银行业务是所有业务的主体,如表4所示,社区银行业务在收入、净收入、贷款和核心存款项目上均占半数以上,正是社区银行项目的较高业务规模巩固富国银行在美国商业银行中的地位。但是,富国银行在社区银行上的优势不仅是较高的业务规模,其收益率也远大于单纯的贷款业务。如表4所示,社区银行业务的大量核心存款转化为贷款,即贷款是社区银行业务的主要投资项目,但是,其收益率明显高于普通贷款,达到20%。与富国银行的其他贷款项目相比,商业贷款的平均利率为4.06%和消费贷款的平均利率为5.25%,均远低于社区银行业务的收益。

富国银行在社区银行业务上的高收益是向贷款对象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结果。以面向个人的贷款为例,富国银行在提供按揭贷款、房屋抵押贷款时也提供投资、保险、信托等金融服务,并且通过交叉销售,在2012年实现平均每个家庭购买6.05项金融服务。因此,正是将全面的金融服务渗透至社区,才使得富国银行可以在社区银行业务上最大限度地挖掘出客户的价值。

以金融创新先行抵消制度变革的影响

业务转型和资产重构总是伴随着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但是,商业银行不能被动地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后选择金融创新,而是要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进行前瞻性的创新,先行抵消利率管制所带来的影响。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完成的,富国银行的金融创新同样具有前瞻性,在利率管制取消之前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我们以富国银行计息债务的年平均利率和联邦基金利率进行对比,如图2所示,可以发现二者走势基本一致,并且差别较小,但是当以计息债务的年平均利率和存款利率上限进行对比时,发现二者在1977年尚比较接近,之后差异迅速增大。在利率市场化启动的第二年(即1981年),计息债务平均利率与存款利率上限的差异达到顶峰,此后逐渐下降,并在Q条例完全取消之后(1986年)缩至最小。由于联邦基金利率可以视为市场利率,所以在利率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时期内,富国银行的计息债务利率便已经按照市场利率变动,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几乎未起到作用。

富国银行对利率上限的规避是通过金融创新进行的。我们对比1977年和1981年富国银行的计息债务项目,如表5所示,可以发现1977年各计息债务的利率与当时的存款利率上限相近,但是在1981年除储蓄存款之外的项目便已大幅偏离存款利率上限。其中,储蓄券和海外机构吸纳的存款是增长最快的项目,而储蓄券项下的金融工具正是金融创新的体现。

再看资产项,富国银行对资产存续期的调整也与金融创新密切相关。我们比较富国银行1977年和1981年的贷款项目,如表6所示,可以发现不动产贷款增长最为迅速。在1981年的不动产贷款中,按揭贷款达到56.77亿美元,占不动产贷款的75%,考虑到按揭贷款的较长期限,以及美国金融衍生品与按揭贷款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认为富国银行延长资产存续期的期限结构调整同样基于金融创新。正是以前瞻性地金融创新突破利率管制,才保证富国银行在利率放开之前实现业务的转型,降低了业务转型风险和资产重构风险。

以社区银行业务增强监管变革时的稳定性

富国银行的突出之处是战略和业务的高度稳定性,这与其社区银行业务有着密切的联系。富国银行降低中小企业业务风险主要途径是与社区客户的长期合作。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发展前景有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财务等方面的历史数据与未来的违约概率之间没有很强的关联。但是,如果中小企业可以成功地成长起来,那么其较高的盈利潜力和多类型的金融业务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更高的客户价值。与专注当前财务数据相比,在长期合作中筛选优质客户,并扩大与优质客户的合作更有助于降低违约风险并提高富国银行的盈利能力,也保证富国银行战略和业务上的稳定性。正如富国银行CEO约翰·G·斯坦普夫(John G. Stumpf)所言,“在联系中加强联系”(It’s earned relationship by relationship)。

社区银行业务的另一个优势是在金融监管变革时天然的稳定性。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ndependent Community Bankers of America)对透支条款和监管规则改变后的影响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其中60.6%的透支项目没有改变或仅有轻微的改变,这表明社区银行业务对监管制度变化敏感性较低。因此,在以社区银行业务为主要的业务时,金融监管的变革未对富国银行业务产生大的冲击。

富国银行的经验借鉴

富国银行的战略和业务取向很好地抵御了利率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次生风险,但是在借鉴富国银行经验之时,我国商业银行需要根据我国的金融环境进行以下调整。

避免在社区银行业务上的过度竞争

社区银行业务给富国银行带来巨大成功,但是,如果我国商业银行均专注社区银行业务,那么不但不会获得竞争优势,反而会带来恶性竞争。富国银行的竞争优势建立在特殊的市场结构之上。美国社区银行的规模普遍较小,根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的调查报告,资产在5.01亿美元以上的社区银行仅占17.1%,资产在2.51亿~5亿美元之间的占12.1%,资产在1.01亿~2.5亿美元之间的占34.9%,资产在1亿美元以下的占31.1%。可见,富国银行在美国的社区银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并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而实力雄厚的大银行有专注于高收益的投资银行业务,未与富国银行在社区银行业务上进行激烈竞争。反观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均有着较高的网点密度,并且一直在吸纳社区储蓄,各个商业银行业务上没有明显的差别,也没有非常忠诚的客户群。每个商业银行在社区银行业务上都不具备明显的规模优势,过度关注社区银行业务只会带来激烈的价格竞争,难以获得类似富国银行的低利率优势。

注重金融服务的有效融合

我国商业银行也开展了大量的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保险经纪、银行理财等服务,但是与富国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所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并未与商业银行业务完全融合。以银行理财为例,商业银行主要是从存款业务向理财业务分享客户,很少以客户群为中心,将存款业务与理财业务综合起来进行创新,充分发挥各自在流动性与盈利性上的优势。尤其是对于迅速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商业银行并未将其纳入并融合到自身的业务体系中。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引入投资银行业务时,尽管要根据风险隔离的需要实现业务部门的分开,但是在业务拓展上应着力开发融合二者业务优势的新金融产品,力求基于这些产品实现对客户的全面金融服务,并在每一个业务项目上通过交叉销售来实现业务的普遍扩张。

进行前瞻性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富国银行低于利率管制的利器,我们已经看到,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之前,富国银行便已经利用金融创新,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融资。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所缺乏的是金融创新的大环境,大多数商业银行满足于较高的利差,并未针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进行前瞻性的金融工具创新。当存款利率放开时,也难以有足够的金融工具支持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的快速调整。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更重要的是在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前瞻性,不是在存款利率放开之后才去大量应用相似的金融创新工具,导致金融创新工具因集中的需求产生大幅度的价格波动,而是在存款利率放开之前便部分抵消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实现存款利率放开之后的业务平稳过渡。

发展稳定性强的金融业务

第8篇

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与管理一般都是比较严格的。商业银行之所以成为西方各国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因为:(1)商业银行在各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们的资力最为雄厚;(2)在80年代以前,商业银行是能够为客户办理支票业务的唯一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所创造的“存款货币”是各国货币供应量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中央银行要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中的Ml(即流通中的现金加上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3)商业银行的存款客户成干上万,万一商业银行不能稳健经营,发生倒闭,将使大量存款人遭到损失,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目的是想通过监督与检查.使商业银行能按规定进行经营与管理,使银行能稳健经营,减少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从而保持整个银行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如果银行的确经营不善,仍不让其淘汰,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规津。

各国在金融监管上的指导思想也因时代背景的不同而有所转变。以美国为例,在本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监督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比较松。当时美国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股票买卖,可以发放支持股票买卖的信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不加限制。结果,1929年10月美国股票市场的狂跌,不仅导致连续几年的经济大萧条.而且牵涉到好几千家银行倒闭,发生金融大恐慌。1933年罗斯福总统整顿银行,吸取银行以前过度参与股市投机的教训,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如规定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利率上限;商业银行的业务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分开,禁止商业银行持有股票与进行股票买卖,对商业银行发放支持证券买卖的贷款加以严格管制;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从1933年起到70年代初期,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点:限制竞争、保障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70年代以后,美国与国际金融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如金融的创新,金融管制的逐渐放宽,金融业竟争的加剧.银行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等金融发展趋势的出现,美国对商业银行过干僵化的管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金融管制当局不得不放宽金融管制。1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放宽对存款机构的管制与货币控制法”.逐渐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上限,允许商业银行与储蓄金融机构的业务可以适当交叉,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已逐渐转变为:鼓励竞争、提高效率、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由干各国的银行制度不同,因而各国对金融监管的方式与制度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西方国家对银行的监管制度可概括为两大类:(D规范化的金融监管制度。在这徉的制度下,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与检查订有一套非常明确的制度.对银行进行检查的目的、范围、次数、类型以及检查报告和惩罚措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金融监管当局有权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美国、日本及不少西方国家采取的是这种正规的银行监管制度。(2)不规范的金融检查制度.在这样制度下,金融监管当局一般无权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只要求银行定期提供各种报表。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如果发现问题,由金融监管当局与这家银行的负责人进行会谈.提出建议,协商解决。英国实行的是这种非正规的银行监管制度,从近十几年英国金融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少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不断遇到困难。越来越多的英国金融界人士建议英国应逐渐向正规的银行监管制度过渡,这有利干使英国银行系统保持稳定。

西方国家对银行的监管都有专门机构负贵,但由于各国金融制度不同,所以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不一样。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情况:(l)由中央银行负贵对银行进监管,如英国的英格兰银行;(2)中央银行与另一家金融监管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对银行进行监管,如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银行监督局;(3)由财政部所设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如日本大藏省专门设有银行局与国际金融局;(4)由几家机构联合进行监管,如法国对银行的监管就是由财政部、国家信贷委员会、法兰西银行和银行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的;(5)由几家不同机构分别对不同银行进行监管。美国,除在各州都有银行检查官负贵对非联邦储备委员会会员的州立银行进行监管外,在联邦行政一级,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官监管所有向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监管会员银行中的州立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系统的商业银行。

第9篇

Abstract: Compariso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from the start,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y system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were described. The authors suggest the following construction from China's banking supervision system: First, we must strengthen the independence of regulators to achieve regulatory specialization; Second, we must improve the regulatory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supervision.

关键词:银行监管 问题 制度构建

Key words: banking supervision problem system construction

作者简介:王百欢(1983- ),女,吉林省通榆县人,吉林警察学院金融学专业教师。 张清华:吉林农业大学中药材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中国银行监管的模式

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银行监管的模式是不同的。这些模式有不同的作用,并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作用上的差别。一般而论,银行监管有以下模式:

(1)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都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都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统一监管模式有成本优势。由于统一的调度和管理,就节省了技术、人力、资源、信息等的投入,降低了成本。但是统一监管也有其缺陷,那就是缺乏竞争性,容易导致体制僵硬,缺乏机动性。

(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在各个不同的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专职的监管机构,各司其职,负责各自行业的监管。分业监管具有专业优势,权责明确、分工细致,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达到监管的目的,实现竞争优势。但是分业监管的缺陷也是明显的,那就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会出现监管上的缺位或越位现象。另外由于设置了多个部门,难免会出现机构庞大,导致监管成本较高。

(3)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不完全监管模式是对完全统一和分业监管模式的一种改进。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根据具体的形式和需要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由一个牵头监管机构和不同监管分体之间的协调工作。不完全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它既避免了统一监管模式的单一和僵硬,又实现了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发挥了各个监管机构的优势,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

并没有一个最理想的监管模式可以在全球适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该建立不同的银行监管模式。“有充分理由相信,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特殊的经济环境、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银行监管架构应有别于目前流行于发达国家中的架构。”不同的国家需要不同的监管制度,而不同国家的监管制度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不停的探索和改进,才能找到一个国家适合自己的模式,并在以后的金融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

二、中国银行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监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没有银行监管的,中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是在后来慢慢建立起来的。体系的不完善问题可以说是“自然而然”。

(2)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方式仍以合规性监管风险为主,尚未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主的风险性银行监管。而且监管的重点放在了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上,而忽略了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管。“我国中央银行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而风险性监管在识别、度量银行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监管措施。

(3)缺乏一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

银行监管并没有形成一套能够全面、科学、有效地反映银行经营行为、经营质量、银行风险的指标体系,监管机构在监管中不能做到准确量化,没有条例规则可循,由此导致了监管中可能存在的监管真空。缺乏早期的风险预警和控制体系,无法在危机发生前进行量化分析、解决,所有的工作都是忙于出了问题之后的“救火”,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资源,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三、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

(1)强化监管的独立性,实现监管的专业化

实现银行监管的独立性和专业化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监管的独立性是监管的专业化的保障。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监管的目标――保证银行体系的健康运行,确定以风险监管为主、兼顾合规性监管。另外必须更新监管的理念,打破陈旧的监管观念,树立风险监管、内部控制、社会监督、合作监管的理念。再次是必须培养自己的专业监管队伍,毕竟任何制度、规范都是人来操作执行的,只有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激发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优化监管环境,提高监管效率

良好的监管环境可以科学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消息畅通的信息环境、健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公正严明的法律环境都有助于银行监管的有效化。同时要减少行政监管,严格法律监管。“虽然最近几年出台的法律较多,但是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养成的作风还没有完全根除,行政监管或执法不严的情况经常出现,致使金融犯罪时有发生。所以,我国银行监管急需一整套严格的监管程序和方式,依法监管银行业的市场运营。”另外还应该搭建及时快速的信息化平台,实现风险的预警能力。

资金是现代经济的血液,金融业是经济的心脏。银行监管的实质就是要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经济肌体健康秩序地运行。只有深化银行监督制度的改革,才能确保中国经济发展的“心脏”有力,“血液”新鲜。

参考文献:

[1] 王君:银行监管应该专业化[J],财经,2003年第3期.

[2] 张俊喜:银行监管的组织架构研究[J],金融研究,2001年第12期.

第10篇

风险管理的发展同时受到市场和监管当局两方面推动,这种互动作用在银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1988年资本协议确立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监管资本要求应当与银行风险挂钩,对风险不同的债权资产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以此计算银行的资本要求。在当时情况下,1988年资本协议无疑对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随之出现的放松管制、跨业经营、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明显提高,1988年资本协议越来越难以适应业务复杂的大型商业银行的需要。

为顺应行业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计算资本要求,计提风险拨备,增强了监管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和弹性。新资本协议将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使得资本监管框架更具前瞻性,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自我完善,为进一步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意义

新资本协议为国内大型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动力和工具,也为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有效性确立了标杆,现实意义非常显著。

一是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适应银行业风险和监管的最新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外部约束为主导的银行业监管手段有效性下降,银行业监管要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保持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市场创新。新资本协议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来源于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估计的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使得监管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体现了新资本协议灵活的监管思想,与我们积极推行的原则监管的导向是一致的,对于改进银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新资本协议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新资本协议实施是对银行精细化管理的有力推动,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大型银行上市后,股东回报压力很大,为满足股东期望,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冲动仍无法降温。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有助于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新资本协议实施后,风险、资本、回报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有力地推动资本节约型业务(如中间业务、零售业务)的发展,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和科学地发展。

三是有助于银行业监管制度顺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银行监管历史来看,金融市场发展都是银行监管制度演变最重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技术变革和工具创新催生了新资本协议。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实施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平台和工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现实意义将随之逐步丰富和更加突出。

四是有助于国内大型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在中长期内,上市和拟上市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特别是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战略规划拓展海外市场的大中型银行,更要从机制建设人手,做好、做实“风险管理”这门功课,逐步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差距,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银监会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体考虑

银监会大力推行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提出了分阶段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接轨的构想。考虑到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实际,我们将第一阶段主要任务定位于做实1988年资本协议。统计数据表明,第一阶段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继续执行现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同时,积极推动在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其他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应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代表的原则和方向,改进风险管理,并认真分析本行资源条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高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相对较为成熟,对银行迅速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大型商业银行应争取采取这些风险敏感度高的方法。银监会已建立与银行业共同研究、规划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工作机制,并计划从2010年底开始,首先在几家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准备工作涉及商业银行的各个领域,尤其对数据仓库建设、资产分类、风险量化、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将产生直接影响。抓住今明两年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关键期。

第一,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法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工作投入的精力最大。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的维度、结构、标准和方法,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应针对本行资产组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并推广应用,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

第三,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重组。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一致性。商业银行应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

第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各行应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整体IT建设规划,节约实施成本。

第五,提高文档化水平。新资本协议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文档化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文档,记录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操作细节以及遵守最低标准的情况。各行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开发建设中建立完备的文档,及时更新,严格管理。

第六,注重人才储备和培养。实施新资本协议技术难度高,商业银行一方面要多渠道招募专业人员,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专业风险分析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各层次业务人员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增强业务人员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提高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适用性。

第11篇

一致性和整体功能,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以监管促改革,实现改革与监管的相互促进

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同时运行效率低下,风险不断累积,是制约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积极配合国有银行体制、农村金融体制重大改革战略的实施,银监会自成立伊始,坚持改革与监管并举,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的银行业改革思路,即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此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进程。新一轮银行业改革重点是要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财务重组只是为改革创造必要条件,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机制的转变。必须把财务重组和全面改革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残缺和内部管理软弱的问题。为此,监管当局应从两个方面推进银行业体制改革,努力塑造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微观基础。

推进管理体制的转变

实现体制转变的重点是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改革银行产权制度。非国有股权资本的参与,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明确经营目标,抵御可能发生的行政干预,有助于通过股东利益机制和审计监督等制约机制扭转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形成的非市场化经营方式。

为指导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银监会出台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放松国内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的规定,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银行业改革,促进所有权分散化和合理化。

为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银监会印发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了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三种产权模式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等新的产权组织形式,体现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改革原则。截至2005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银行类机构72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60家,另有9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建;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19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整合后减少了5835家。

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

为确保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实效,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在中央政府决定对中、建两行财务重组不久,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明确了股权多元化、战略投资者引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战略目标、风险管理体制、用人和薪酬制度改革等十个方面的改革要求,并参照国际大银行先进经验和先进指标,确立了国内外普遍认同的可量化的三大类七项考核指标,包括:(1)经营绩效类指标,包括总资产净回报率、股本净回报率、成本收入比;(2)资产质量类指标,指不良贷款比例;(3)审慎经营类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集中度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年末,银监会在总结国有银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该指引的出台不仅意味着对国有大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有章可循,也标志着我国对于如何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探索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指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监管当局又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规范股份制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及稳健运行。

目前,新一轮银行业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正在向预定目标稳步推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完成了财务重组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股权分散化,初步构建了科学合理、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内部风险管理、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先后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已转变成为公众持股公司。

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在国际化的环境中实现银行体系稳定发展

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无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实现银行体系稳定运行必须基于国际化的经营环境。银行业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促进竞争性银行体制的形成,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也是实现我国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在切实履行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开放的承诺的同时,监管当局坚持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遵守规则与运用规则、开放市场与保护产业、扩大开放与维护安全、放松准入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

顺应银行业对外开放形势的发展,为各类银行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条件,监管当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监管规章,并降低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对各类客户(包括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高一档由目前的5亿元人民币降低为4亿元。将外资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对各类客户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由目前的3亿元降低为2亿元。在支持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同时,监管当局加强了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防止银行业风险的跨国传导。截至2005年末,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7家银行在华24个城市开设了240家代表处,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国银行在华23个城市设立了25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共184家,占营业性机构总数的7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资产总额为876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近2%。为提高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我国监管当局与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备忘录,加强对国际大银行的跨境监管合作。

为规范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监管部门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为扩大战略投资者参与对中资银行的积极效应,2005年银监会又公布了合格战略投资者的五条具体标准,包括持有股份最低比例、银行经营管理的参与度、最低持股期限等。截至2005年末,共有21家外资金融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股17家中资商业银行,银行业吸引境外直接投资总额超过140亿美元。中外商业银行的股权合作,有利于中资银行实现股权分散化、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强化审慎监管,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银监会成立以后,严格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监管进行全面评估,查找银行监管弱点,并制定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借鉴其它国家审慎银行监管的成功经验,监管当局了一批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急需的法规,完整的审慎监管规章体系已见雏形。审慎监管法规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控制单个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推进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构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银监会成立初期就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市场准入审批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求,2006年初,银监会公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同类金融机构采用相同的准入标准,突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策略、公司治理、资本状况、股东资格和管理能力的审查,明确了审批、核准的界限、范围以及时限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审慎监管,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银监会成立三年来,先后了二百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金融机构及业务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诸多方面,其中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审慎经营规则占相当一部分。这些法规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为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奠定了制度框架。如,2004年2月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提高了资本监管制度的审慎性和完整性,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重新确立了“清偿力”标准,该《办法》与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共同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信用风险审慎监管规章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当局先后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四十多件风险监管规章。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实现分类风险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推行良好银行业实践,促进银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薄弱的现状,监管部门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良好实践,指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完善指引性文件建设,针对商业银行所面临市场风险逐渐加大,监管当局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检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上安全、稳健经营,以确保自身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为加强对银行授信工作的引导,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该指引明确了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为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助于商业银行有效管理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实施规范了银行外部营销业务,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金融创新,在促进发展中实现金融稳定

银监会成立伊始就明确提出,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推进金融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关系到银行业稳定发展和对经济增长贡献度。银监会始终坚持银行监管不应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推动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小企业贷款服务不仅是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战略的需要,而且有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宽市场空间,有效分散信贷风险,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可以进一步推动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银行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广泛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监管部门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开展小企业贷款服务的“六项机制”,即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通过业务培训和引导,银行逐步转变了以“大公司、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为目标客户的信贷经营战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状况有所缓解。2005年末,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2.68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057.36亿元;授信总额3.2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5070.68亿元;授信小企业数量为485.53万户,比年初增加1.72万户。

鼓励银行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为推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稳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银监会配套制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参与证券化交易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监管要求。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会计处理、税收管理、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也逐一出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针对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迅速发展的实际,银监会制定并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创新提供了制度保证。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为妥善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银监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并有效控制相关风险,改善业务结构,拓宽收入渠道。

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拓展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货币经纪公司是在金融市场上为媒介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的专业化机构。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005年,银监会制定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引进货币经纪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证,并已经批准了货币经纪公司筹建。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银监会先后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促进了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更有效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并推进中国汽车

产业的发展。

银行监管政策发展的进一步展望

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审慎性、完整性、一致性明显增强,覆盖面也逐步扩大,推动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风险不断降低,经营状况持续好转。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防范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改进。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的17.2%下降到8.9%,首次降到个位数;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商业银行由2003年8家上升到53家,达标银行的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初的0.6%上升到75%。

尽管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日趋完善,银行经营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健全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在内的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接管、关闭、撤销、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过程中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以及程序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有序退出。三是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文化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等。四是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规则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点,如操作风险管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等。五是部分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目标不够明确,有关市场公平竞争法规还有待建立。

第12篇

一、金融监管激励相容的理念构建

对于为了防止由于市场失灵而引起整体或者局部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监管制度而言,目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中国的金融市场便产生了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在某些程度上,激励相容有效地减少了金融监管的脆弱性,并且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一)多年来,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其巨大并且普遍的破坏力直接制约了全球经济的发展速度,各个国家的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的损失。在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更快速发展,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的速度也明显增快。在这种全球经济自由化与一体化共同加快的前提下,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瞬间高涨、范围不断扩大。而对于早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而言,随着资本门户的洞开、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接轨国际市场使得中国金融业的风险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不断加大,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全球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显得更加地严峻。所以,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激励相容制度显得异常重要。

(二)对于金融监管中激励相容制度的现状研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约束监管者的行为。只有形成金融监管的激励相容的制度,在进行金融市场的监管时加强内部控制与市场的约束力量,才能够建立有效的监督以及考核体系,快速顺利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而在目前,各个国家对于激励相容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经济机制理论研究、体制转轨时期对激励相容制度的研究、从预期收入角度进行激励相容制度理论的分析,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加速了金融创新。

二、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冲突

合理的金融制度的安排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形成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激励相容制度,进而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而目前,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激励相容制度容易产生冲突。所以,合理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解决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冲突是研究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主题之一。

(一)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社会公众常常可以通过强制合同来使监管当局形成一致的社会福利目标与效用目标。因而,解决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冲突的主体往往是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

(二)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的风险监管模式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中,是发达国家主要实行的。对于分为结构性与功能性的两种监管而言,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当前,各国主要朝金融功能性监管发展。

三、调节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的措施

在当前信息不对等的条件下,常常会产生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种冲突。因此,为了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实现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目标和方向一致的监管机制,必须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调节:1.完善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体制改革和监管制度的安排;3.对于金融机构的内部内部治理和控制要进一步完善。只有有效地对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激励冲突进行调整,金融市场交易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稳步发展。

作者:邓智勇单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