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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体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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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坚持奖惩分明。
2.大胆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第一,合理设置内控机构。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虽然较为普遍地设立了内部稽核机构,但目前多数归各分支机构管辖,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第二,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第三、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利用计算机这一现代化工具,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金融监管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 改革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我国的金融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金融国际化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基础差、压力大、问题多等问题也表现的越加明显,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不仅面临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同样国内的压力也逐渐加大。采取有效的方针政策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解决金融业所面临的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寻求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建设需要完善的、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作为根本保障。我国金融立法在很多重要领域都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以及不断加快步伐的金融全球化,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是以传统的有型金融作为调整对象而建立的,这就给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带来的相当大的挑战。而本身我国一直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一般都是以计划、行政命令,外加适度的经济处罚等手段作为金融业的管理手段,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的金融法律手段显的异常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金融监管工作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偏低
金融管理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要求较高,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能够充分的认识、分析、判断、解决金融风险的能力,还需要具备金融监管审批的能力。但是我国目前很大一部分的金融监管人员都是由传统的政府财政人员专制而来的,不仅在金融监管知识和经验上极其缺乏,而且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快速的发展步伐。近年来信息技术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金融业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以及网上银行也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在这种形式下,金融监管人员需要不断的补充健全原有的知识体系,更要提高英语和计算机的水平,以更好的适应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工作。
(三)金融监管各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不足
金融全球化速度的加快,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充分、协调效率低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这很大程度上与部门利益、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监管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及素质等一系列的非体制因素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也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既包括个人道德素质,又包括政治体制的因素,还包括经济利益驱动的因素。在这众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各机构之间就显得不够协调,有点相互矛盾。特别是在房地产的市场调控下,就显得尤为突出,已经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及改革进度。
(四)金融监管内容及形式单一
在金融监管内容和形式上的单一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
1、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存在着很大的优点,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优点在于可以细致的发现金融机构所公开的财务报表以及业务资料中不容易发现的隐蔽性问题。缺点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可能造成监管不足,且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需要较大的人力进行监管等。因此,采取非现场监管以弥补现场监管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然而现有的监管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对现场进行了较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忽视了非现场的监管营造,这不利于远程监督管理的实施和质量保证的有效性得到落实,因而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改善。
2、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主要以金融业市场准入、资本状况、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为主要监管内容,但是在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的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然而事实上很多金融事故是出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上,这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和事故发生的潜伏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仅要在执法上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金融活动的监管,还应注意对金融风险性方面的防御和调控。然而现有的监管制度并为对风险性监督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对相关管理的加强。这很有可能会造成新一波金融危机的来袭和市场经济的极大损失。
3、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
现在金融监管在金融机构及业务的准入上限制较严格,但是在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规定中不够详实。这一点所存在的弊端就是金融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具有了目的性和自主随意性。金融机构在经历各个标准的考验后进入市场,此时的内部管理较之前的层次把关来说较为轻松,因此个别金融机构就可以实施自己的特殊目的。对于金融全体来说,进入市场的目的是把握金融的发展动向,并从中有机获利,然而,个别以纯获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在重入轻出的标准下就可以在市场上不顾他人利益大捞一笔后快速推出,这会给金融市场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一)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凭证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成效。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应该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完善金融监管相应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加强有关金融机构日常管理、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防止因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还需要规范金融机构的相应审核制度。第二,对自律监管机制加强完善,以便发挥其在监管过程中的作用。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有着很大的优势,不仅效率高、空间大,而且专业性强、成本低。将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可以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监控能力,更好的为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创建自由安全的环境。
(二)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
现在金融业发展迅速,监管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的适应金融环境。在具体的措施上,需要掌握更加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了解现代监管理念、以及相关法律知识,有效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专业座谈会、或者开展培训班的形式来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技能以及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养。同时还可以从社会上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入监管队伍,并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来吸引并留住人才,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提高监管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人员素质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监管队伍的职业水平
(三)提高金融监管各机构间的协调性
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这与以美联储为中心的美国的“伞形”监管框架有着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两者共同存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监管效率较低。在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要充分深刻的认识到这次经济危机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综合经营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积极的进行解决。在今后应建立起协调的、动态的、有效的监管模式,以更好的提高监管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促成金融管理的技术部门、人员部门和信息反馈等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与协作,以保证一旦发现金融方面的潜在问题或已浮出的问题端倪就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加强与国际监管的合作
在参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我国需要充分发挥积极性,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扩大监管范围,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各方面实施全面的监管。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对外币风险的评估与跟踪体系,密切跟踪“热线”,避免外资为了避免风险而大量的涌入或者涌出我国金融市场,从而对我国经济造成重大的冲击。在金融创新行为上,监管机构需要进行慎重的引导,并对于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备案,并给与积极的关注,以最大程度上提防金融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我国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需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在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和缺陷这一问题的现实。对此,有关部门应该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监管经验的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大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保证金融监管措施的有效实施,从而为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繁荣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并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卢帆,郭辉.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1.3
[2]赵晶.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及改革方向[J].华章,2013(4)
[3]马元月,郭广中.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N].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4(35)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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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 体制改革 中国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之路
1929年之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混业经营的。当时美国金融监管法律还不完善,不能对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约束和控制,导致1929年危机的爆发。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大力改革。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格局的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严格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迫于竞争压力,银行为规避严格的金融管制,推出各种金融创新。美国政府为摆脱滞涨,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对各种金融创新予以默许。混业经营得到了法律认可,但实质上依然实行分业监管。
然而,不从根本上改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仅放松管制,是不能够适应美国混业经营的现状的。次贷危机的爆发把分业管制的缺陷暴露无遗。
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宽松的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导致了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随着金融业务向复杂化、综合化发展,一项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多个行业,监管权限难以明确划分,出现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在此次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行为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使得次级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沿着金融创新链条不断放大。
宽松的监管导致监管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此次次贷危机的根源就在于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放松了信贷标准,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居民滥发贷款。
经历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必须彻底改革。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提出短、中、长期目标。长期目标中,美联储将全面关注市场系统风险;新建审慎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获得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新建商业行为管理部门,规范商业活动。
美国的改革意在建立一套统一综合监管体系,尽力填补监管空白,关注系统风险,并由规则导向转向目标导向,使监管更灵活更能及时顺应经济发展而变化。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的金融监管是放任式的,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1973年英国银行挤兑危机的出现使英国金融监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20世纪90年代,英国发生巴林银行倒闭等重大金融事件,迫使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新成立了金融服务局,监管银行业和投资服务业,实现了金融业统一监管。英格兰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的实施及金融环境的稳定,财政部负责金融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框架建设。金融监管局提出了以原则而非规则为基础的监管理念,重视自律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的自主性,同时公司的管理层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更加关注金融体系的稳定,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同年7月,财政大臣公布《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这两份文件的重点都在于强化金融稳定的目标,法案要求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白皮书则提出新建一个金融稳定理事会,由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共同组成。此外,法案还建立了特别处理机制来干预和处置问题银行,明确了金融监管局、英国格兰银行、财政部在处置危机银行的权限和程序,以提高应对危机的效率。鉴于此次次贷危机是由美国导入的,而且影响范围涉及到全球,英国政府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对于维护英国金融体系稳定非常重要。
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经营趋势
早在1993年之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但当时金融监管尚未达到混业经营的水平,致使违规操作猖獗,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7月,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金融业开始进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分业经营业务范围狭窄、利润薄、风险大,迫于生存发展的压力,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纷纷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相互渗透。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在维持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渐渐放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分业监管的逐步放开以及竞争压力使得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主要表现在业务综合化和机构集团化两个方面。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日益融合、渗透,业务分界日益模糊,分业监管的难度日益加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混业经营的趋势在中国已经成为必然,但中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仍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对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分业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牺牲了金融机构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分业监管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混业经营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融合渗透,难以明确划分业务行业归属,各监管机构处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对某些业务争夺监管权限,对某些业务互相推诿,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使监管不能覆盖整个金融体系。分业监管体制比起统一监管,机构庞杂,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应对危机时,各监管部门协调困难,可能会错失拯救危机的最佳时机而导致危机的扩散。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根据美国、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历史以及对中国实情的分析,混业经营形势下,分业监管是不合适的,必须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
(一)改革的短期目标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人员(独立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应对危机时,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分析制定危机处理计划,明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方在应对危机中的权限和职责,消除互相推诿的现象,提高危机处理效率。在日常管理中,金融监管委员会要经常收集并交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及时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功能监管是指按照业务的功能性质对监管机构进行划分,依照业务分类实行跨行业、跨机构监管,能够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
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按照国际标准规范会计、审计制度,加强对外部审计行业的监管,培育优质评级机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公众掌握更多金融机构有关信息,提升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以敦促金融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二)改革的长期目标是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成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局,负责全面监管金融行业,下设各职能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处。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者,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联系紧密,中国人民银行应与金融监管局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协调促进金融业发展。
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原则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只制定监管的基本原则,原则的执行靠金融机构依据自身经营状况把握,不涉及具体业务的监管。与规则监管相比,原则监管更加灵活,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经营自主性,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当然,原则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性要求较高,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较强的市场约束机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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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现状及对文创产业的影响
我国金融监管原先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扩大,新的矛盾也会在新的时代和政策背景下逐渐显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业雄踞,各司其职,各中相互关联,再加上外汇行业的兴起,虽然国家不会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另辟板块,但是将其与证券业相容和,势必在金融监管上将会出现更大的监管漏洞。无论是国际结算还是国家宏观调控都将出现困难。美国福汇作为最大的外汇商,日前受到美国监管,其做市商的罪名已被证实,并且被嘉盛收购,股市代码也有所改变,但是嘉盛具有同样的性质,只是其在法律性质中写明其做市商的前提,两者的结局就大相径庭,可见外汇行业的金融监管的难点以及法律方面角色和占位的缺失。我国近年来外汇事业有所涌现,国家将其纳入证券业只是用其进行宏观调控,对冲风险。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上台,局势动荡,金融行业的起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总统能否实现他重贸易,弱美元的计划,国家的外汇存在风险,很多灰色经纪商也处于难以监管的范围,我国的金融监管困难重重。金融监管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风险或企业债务风险,也包括金融领域内部加杠杆、影子银行和表外业务的风险,近年来银行信用风险加大,去产能、去库存力度加大,“僵尸”企业的出清给银行信用风险带来压力。我给金融监管现状惨淡,不作为与放任不管屡见不鲜,导致的各行各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风险也在加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成为只提不实行的空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金融行业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金融监管投资没有得到有效改革,金融就不可能很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作为实体经济中新兴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资金成本的敏感度较高,金融监管体制出现漏洞,则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很难实现真正的推动作用。2017年2月期末投资者数量达到11911.03万,新增投资者达到21.92万;期末投资者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虽然文化创意产业近年被提上发展重点,并且财政部2016年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专项拨款达到44.2亿,但是相对于金融体制内的大量资金闲置和错配,文化创意产业任重而道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在部分投资领域大力加杠杆,期限错配严重,而今年货币政策变化将对其造成影响,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创新步伐加快,混业经营愈发明显,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风险的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新兴金融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外汇投资领域等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填补欠缺漏洞要在源头解决,其潜在风险需要进一步关注。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涵盖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各个方面,为经济增长做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国家有意扶持,并且希望借其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其为依托实现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两者各取所需,实现经济新增长。而金融本身存在的矛盾加剧,高泡沫,高杠杆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资本利用效率不高,金融监管漏洞大,监管各个环节相对薄弱,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来源匮乏,银行融资贷款门槛较高,政府或者园区背书之外,初创型文化创意产业要实现新一轮的融资可谓难上加难,那么该如何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金融业发展的结合?除了各自的规划发展与监管到位以外,供给侧改革在实现两者协调配合发展方面肩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供给侧改革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什么
供给侧改革从供给层面实现去产能,去杠杆,通过政策的实施来实现供需错配问题的缓解,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从供给侧层面看金融,我们不难发现,改善金融供给与实体经济需求的供求关系,通过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有助于实现金融、实体双发展。畅通金融为实体经济输送资本和活力的渠道,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可以依托金融,实现融资简单化,并且政策层面通过税收优惠,土地减免,办公场所阶段性免费等措施,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道路将显得异常开阔,我们需要给文化创意产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坚实的背景基础。供给侧改革带来的政策层面的支持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也是发现新兴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选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将有更好的政策和基础背景实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协调配合。供给侧改革作为政策层面的强力支持,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支撑的来源,也是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提上重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文化创意产业享受供给侧改革的荫蔽,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供给侧改革的正确导向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动能
(一)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供给侧改革,调节杠杆,继续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市场体系,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在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基础上,畅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传导机制,对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实行资金融通和基础设施配备支持,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工作场地和设备的支持,适当的融资推介会等;对于成长性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其赢利点,为其提供特快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对接,避免资金周转问题带来的企业发展青黄不接的窘境,与此同时,成长性文化创意产业对于市场需求和前景发展敏感度较高,市场的扩大需要良好的资金运作,资金渠道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带来市场保障前提。(二)防范外汇风险,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内销与出口。美联储加息周期启动以后,全球流动性整体收紧,给中国人民币汇率、外汇占款投放带来压力,国内流动性压力加大,外汇风险加剧。再加上美国总统换届,特朗普上台,他计划重视美国的对外贸易,对中国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弱化美元的,中国的美国国债势必受到影响,如果特朗普真正落实其计划的政策,那么美元空头即将来临,我国面临的的外汇风险将会加剧,防范外汇风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迫在眉睫。但是单从出口层面来看,对文化创意产品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有促进作用,但是作为政策调控方来说,确实一个挑战,所以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出口的同时,要扩大内需,促进内销,实现经济真正拉动。在规避外汇风险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扩大,不宜以牺牲外汇资本自由度和政策自由度换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小失大。(三)提升内生动力,实现新的赢利点。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最初是通过政策层面的导向开始的,逐步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创业的改革点逐步显现,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同时,相比于其他实体经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少,借此吸引了大批有想法,有计划的青年通过不断的创新,以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刻理解,将自己的创新理念融入文化,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发展出现了新的契机。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不能仅仅依靠政策层面的支持,政府背书,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发展动力才是真正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新发展的依靠点。不断提升自身特色,促进产品的特色化,提升内生增长动力,得以实现新的盈利点。(四)扩大市场渠道,以特点吸引。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一直存在但是近年来才被重视的产业,其市场前景良好,潜在消费人数增长快,消费增速快,所以,扩大市场渠道,开发潜在市场和潜在需求客户日益重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地调查,总结地域特色和特殊需求,制定不同的区域产品规划方案和地域特色销售方案。同时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创造的金融条件下,利用资金优势和成本优势,依托区位优势和产品特色开辟新的市场,并且根据不同市场的消费人群的消费层次和消费偏好,预测市场容量和潜在消费人群,制定不同的销售策略,不断使得消费者数量接近预计值。(五)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加之政策细则落实。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实现互利共赢,国内外资本将结合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更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凸显,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基础之上,依托不同的市场和区域,加上政策细则的逐步落实,文化创意产业可以依托政策背景和各种优惠政策,以文化创新点为基石,逐步发展壮大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金融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受到良好的监管,减少灰色监管地带,减少不必要的冗余和效率低下;政府切实落实供给侧改革,让供给侧改革不在只是一个名词和一个框架,从政策框架逐步落实为实施细则,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当然,前提在于金融监管体制得到有效改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有内在的发展动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必在资本成本及资金供给等方面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供给侧改革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有了政府背书和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依托资金和政策获得了发展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以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之一,两者相辅相成,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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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美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四大趋势:一是合并与兼并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大商业银行必须善于从这种超势中把握机会;二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大商业银行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的发展动态,并在国际金融领域,特别是在银行界寻找战略性合作伙伴;三是美国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行业发展新动向,如制造业外移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等。四是“9.11”以后美国商业立法环境的变化,特别是立法对银行的要求愈来愈严,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影响很大。银行业必须适应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自己的发展思路。
一、美元束缚了国际货币市场
20世纪美国央行的运作总是新闻的焦点,在布雷顿森林协定下,包括资金、劳动力、租金、技术、产品设计等在内的各种生产投入,都被视为国家资源,因此世界各国之间的金融经济,也因为商品贸易及因商品贸易而产生的资本流动而互相发生关系。许多国家的政府不得不接受布雷顿森林体系严格管理,施行固定汇率,使得世界金融体制维持在以美元为轴心的框架下。在这个框架下,各国政府必须小心控制预算,至多维持一个小规模的赤字预算,因为各国唯一可以依赖的流动资金资源,便是国际货币基金为发行美元而预留的货币储备金。美元因而成为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主要准备货币,而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好像是世界的中央银行。
各国政府必须尽力稳定货币政策,否则货币在固定的钉住汇率体系下,便可能遭受到大幅升值或贬值的命运。在这种可调整的钉住汇率体系下,仅有大体而言互相独立运作的各国金融市场。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国际资本市场,除去伦敦和纽约,基本上是一个银行间的市场,地方银行及多国银行的地方分行将当地资金提供给多国企业,成为最主要的国际资金活动,仅有少数欧洲货币市场中的欧洲银行,提供以美元为本位的存放款服务。在这一时期,所有主要国家都严格限制国内金融机构互相竞争。 由于国家的大部分资金必须通过存款机构而产生流动,而政府却以严格的规定,防止机构之间有任何竞争行为,因此银行成为战后最安全、最稳、利润最丰厚的寡头垄断事业。而且主要国家的大银行,既然靠依赖政府为生为荣,就要为政府政策护航。因此发达国家的主要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无论在推动金融政策、促进外销、贷款给发展中国家以帮助其外销等工作上,都竭力配合政府需要。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完全控制双管齐下,使得各国政府得以完整控制国内的资金需求、折现力和利率。大部分政府还将力量延伸至国内的金融机构,能过专门化金融机构(如通过储蓄银行投资房屋贷款、出口银行帮助贸易、开发银行投资于地方工业等)、奖励措施、直接提供信用给特殊工业等措施,直接控制国内资金的分配。在日本及德国,政府甚至以金融机构作为控制外销工业的工具。在意大利及法国,政府则运用对金融系统的控制,补贴国有企业,其他国家至少会利用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减低政府在债务上的负担。因此,在布雷顿森林时代,世界金融市场其实便是各个国家的集合。每个国家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自己的国家市场,并利用市场达成政策目标。
在封闭性的金融系统中,每个国家金融投资的风险及回报,大都取决于该国特殊的环境及条件设定。在大部分国家,主导力量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它直接控制着货币供给及利率,并负责制定金融系统的规制。不同的资本市场,也促使各国对金融工具产生不同的价值观。每个国家各自决定投资于货币、债券、股市、不动产等不同的金融工具应负担何种风险,获得多少回报。
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国际贸易成为整合各国经济体制的工具。各国为了要维持独立运作的系统,不受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牵制,无不尽力维持贸易收支平衡。如果一个国家想在国内创造创业机会,并在世界中成为资产多于负债,而非负债大于资产的国家,首先必须创造贸易顺差。在所有国家中,大概只有美国比较缺乏遵循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动机,美国可以随时随意印钞票。当其他国家都不得不遵守规定时,只有美国能自由地运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规则。因此,20世纪50年代后期,美国开始有贸易逆差。
美国政府选择逆差,愿意忍受温和的财政及贸易赤字,以刺激发达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而发达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则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得以顺利运作的重要环节。因此战后美国以超级大国扮演国际货币系统的警察角色,意图控制世界所有与美元挂钩的其他货币的价值。
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这是因为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再用35美元兑换一盎斯黄金是美国无法承担得起的。经济增长需要增加货币储备的数量,以便融通随之而来的贸易和投资,同时,由于科技的进步,私人企业及银行由于同时拥有美元及其货币的资产及负债,也开始做一些大规模的美元投机活动。事实上,这些企业及银行拥有的资产与负债,都是美国长期贸易赤字其他国家长期贸易盈余而累积的国际资产和负债。
二、开放的银行管理体制强化了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的地位
美国人利用美元大规模地介入国际事务,尤其是“欧洲美元”市场的成长和发展,使美国在境外充分发展了自己的银行体系。美国贸易逆差庞大,加上美国的所谓“在外国推动援助计划”,使大量的美元流到国外,让银行家可以利用。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建立起国际警讯的处理系统,美联储利用美元在国际上广泛流通的国家建立起“换汇机制”,以便某一个国家的货币遭遇恐慌抛售时,各国可以互相协助。
银行随着业务走,从1913年联邦储备法立法后,美国银行取得充分的国内授权,开始积极从事海外发展。1913年以前,在美国设立银行不需要得到特许。因此,摩根银行在纽约初创时是英国摩根银行的分行,在美联储成立前设立的布朗哈里曼斯蒂银行则有半数股权属于英国人,1914年美国通过新的法案规定,从事国际贸易融资的银行在美国开设分行可以不受地理方面的限制,因此,外国银行只要得到主要机关同意,就可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或开设分行。这样造成一种怪现象,就是英国的巴克莱银行可以同时在纽约和加州营业,但美国的银行都不准跨州经营。一直到1978年,美国通过国际银行法授权联邦机构管理外商银行。当时美国政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强化结合,给予外商银行国民待遇,同时让美国的银行在国外得到国民待遇。1979年,美联储成立国家风险委员会,由联邦存保公司、金检署和美联储推举委员组成,以使评估向美国银行贷款的“国家贷款者”。1979年至1982年间,发生了把石油美元“循环贷款”给发展中国家的热潮。这种贷款表面上利润很高,贷放利率高得惊人,但只有假设通货膨胀持续不退,促使还款负担减轻,支付较高的利率才有意义。这时美国证管会已经要求受证管会会计法规管辖的银行控股公司,在年报中详细申报对外国公司的放款,美联储激烈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当时美国9大主要货币中心银行光是借给墨西哥与巴西2个拉丁美洲国家的贷款,就超过9家银行资本总额,美联储对这一点根本无法解释。
美国的国际银行法促成另一种变化,就是在美国境内设立国际境外分行,从事境外银行业务。第一个国际境外分行于1981年在纽约开展,让美国与外商银行可以利用避税天堂的特点,通过这些“境外分行”的经营。但境外分行根本没有实体,就像设在开曼群岛的法律事务所,虽然挂着闪闪发光的招牌,只能承贷外国使用的贷款。有人认为,美国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一再发生跟货币有关的骚动,应该会使外国经济与货币形势成为美国联邦分开市场操作委员会施政中重要的核心事项。但是美国有人反对这说法。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联储讨论利率决定时,谈到美国对其他经济体或对美元几年有什么冲击时,很少听说美联储是基于某种国际性原因才调整美国利率。
三、美国改变了跨国银行的管理和监督方式
1991年,美国通过对外国银行加强监督法后,美联储开始大幅度加强管理外商银行在美国分行的业务,起因是国际信用商业银行的舞弊案爆发,美国人发现根本没有人监督这家银行。国际信用商业银行是巴基斯坦人开设的企业,总部设在卢森堡,并且得到阿布扎比大公国国王的支持。该行设在美国的分行叫做美国第一银行。这家银行是一家犯罪的企业,创立之初,意在占波斯湾地区巴基斯坦外劳工资的便宜,这些外劳的薪水通过国际信用商业银行发行,都必须经过很长的时间才流入外劳的家人手里,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第一前总裁的帕特里克斯,曾经表示美联储在国际信用商业银行事件中所做的监督工作值得称赞。但是,纽约州前银行监理主管欧布业特的看法不同,他指出国际信用商业银行是“各国在监督上竟相纵容,加上银行保密法作梗,两者互相激荡下的产物。”
美国的法律让纽约重新回到舞台中央,因为大多数外商银行分行都是由纽约州发给特许状。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金检的外国银行已经增加3倍,而且大部分的金检跟国际业务有关。美国的法律十分强调“国民待遇”,表示在美国的外商银行必须像美国银行一样,让金检人员检查。一般来说,地主国监理机关如果发现外商银行有任何问题,都应该立刻通知母国主管机构,不过母国监理机构如果发现本国银行在国外有问题,如何通知地主国监理机构,都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所以母国金检人员可能发现问题,地主国都没有发现。1995年,美联储就碰到这种尴尬场面,当时日本大藏省发现,大和银行纽约分行交易异常,损失10亿美元,却瞒过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半年以上。
美国国家审计局发现,外国银行在美国分行的资金中67%来自银行间贷款,以及银行本身关系银行的贷款,资产中有47%属于这种资产。外商银行在美国营业的结果,当然是促使资金流入美国,所以其他国家的银行不但在促进母国投资美国方面具有重大贡献,而且对提供资金给美国金融体系也是如此。
在全球,外国银行通过购买另一国的银行而介入其它国家银行体系的比重日渐提高。欧洲、拉丁美洲和美国都有这种现象。花旗银行与香港汇丰银行已经在世界各国建立起商业性金融网络,德意志银行也大张旗鼓地并购美国的信孚银行。荷兰银行拥有纽约的欧美银行,又通过芝加哥的拉撒尔银行,在美国中西部建立了主要的金融网络,西班牙的桑坦德银行在整个拉丁美洲各国都是重要的银行,在美国的经营也很成功。该行当年谨慎投资了3亿美元,购买新泽西州第一信实银行的特别股,现在这一行为已经开花结果,成为第一联合银行的大股东。随着欧元成为欧元区各国的金融工具,银行实际上被迫建立一个该欧洲的实体。此外,鉴于美元的主导地位,所有这些超大型银行都必须在美国站稳脚跟,不是设立资本额另计的子银行,就是通过活跃的分行介入美国金融市场。格林斯潘1990年告诉美国参议院的一个委员会,指出的所有美国银行承做的国际业务中有一半是4家美国银行承做的,他补充说:“银行的国际角色已经改变,从简单地放出信用变成促进商业交易。”
四、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中国加入WTO之后,金融体制已经逐渐与国际接轨,从1996年开始,我国开始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监管的措施。目前,中国金融业在放款给企业时,常常利用担保来防范风险,但对新的地方出现新金融工具的新市场,银行监管机关的监管能力显示严重不足。监管机关对未来市场的状况,还很难认识清楚。因为全球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
1、依靠金融监管形成创新体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运行效率、金融产业组织效率和金融宏观调控监管效率,对于国家的经济运行状态和效率,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时期。现代金融制度正在改革中建立,美国的金融体制在许多方面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①加紧探索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创新。寻求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的具体方式;②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协调发展,构建各市场间的互动机制;③有步骤地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④提高中央银行监管能力和国际监管协调能力,完善监管体制,理顺监管关系,顺应国际金融监管发展新趋势,逐步转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统一监管;⑤放宽金融市场的对内准入限制,打破国家垄断金融的格局、实现金融结构多元化;⑥加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内部结构改革,完善激励制约机制;⑦改革信息披露制度,杜绝黑箱操作,强化信用约束,健全行业自律中介组织,提高透明度,规范会计、财务、统计报告制度;⑧提高金融的技术水平和电子核心技术国产化水平,维护金融安全,改善经营条件,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2、理顺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的关系
①金融监管和金融制度变革的关系,不能用监管代替制度变革,也不能为监管而妨碍制度变革,要用改革的观点研究监管;②监管和业务创新的关系,监管和创新是现实金融改革中最容易形成矛盾的地方,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美国的金融体制最为提倡的就是金融创新,但美国的监管机制从来都是非常严格的。③着眼总体利益协调监管与风险问题,美国的金融机制就是一个风险机制,现在我国有一些措施经不起推敲,比如信贷员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某家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零等等。既然银行要提取呆账准备金,这意味着必然有烂账出现,那又怎能要求信贷员终身负责呢。就是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呆账也还是不能避免;④监管要以提高效率为原则,提高效率是监管的生命之所在,监管制度安排一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⑤监管与监管者监管的关系,只有监管而无对监管者的监管,由此产生的风险是中国埋藏最深的金融风险的根源,当前建立对监管者监管的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更为紧迫的任务。
3、金融制度应注意的原则
借鉴美国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要建立的监管制度应注意的原则:①金融监管要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要摆正手段和目的关系,而不能把它颠倒过来,监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②金融监管机制必须建立在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不能用主观的行政意志来代替市场机制,这样才能服从创新、效率和安全的目的,不然就会导致政府失灵。在这方面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就是最典型的例子;③金融监管要依法监管,不能因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防止金融监管者的行为扭曲,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④金融监管不是也不可能消灭风险,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意在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潜在收益的环境和条件。
4、金融监管面对的新矛盾
金融业在经济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就像身体的血循环系统,牵动各种不同的组织、部门。因此,完善的金融改革,不能局限在金融业,也要考虑大环境中相关的领域。在这一改革中,我们强调的就是完善金融市场的秩序,虽然我国没有爆发像西方世界那样的危机,但无论是“十六大”还是“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都特别慎重地讨论了金融业与企业治理的相结合,甚至对开放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等有争议的领域采取了严格的会计标准,使公司财务报表更能反映现实,清除金融市场看不见的死角。另外,如何处理国内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关系矛盾十分突出。如果片面抑制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比如当前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要审批,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创新没有任何限制,又会使内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没有持续发展的支持,内资金融机构更难以化解现存的不良资产,有引发内资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并会危机金融安全。
摘要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现行金融体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本文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状况分析,提出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并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金融体制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协调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出现了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也逐渐呈现出相互渗透的模糊状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是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的要求。首先,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某些金融领域单纯依靠某一家监管部门已经无法实现有效监管,存在着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的潜在风险。其次,随着经济金融日益开放和金融发展步伐的加快,也提高了我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开放程度,与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金融危机和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冲击相关联。在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之所以没有受到严重冲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金融市场较为严格的监管,同时也说明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还不是很高,金融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分业监管、综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要发挥监管体制的功能,就必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调与监管合作,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合力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监管职能主要是“三会”,即“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从目前业态发展趋势看,混业交叉经营发展比较迅速,包括产品交叉、机构交叉。因此,在原有的机构监管框架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现象,监管竞争和监管套利将成为我国当前监管模式的潜在风险。
2.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问题
目前,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健全法律法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赋予任何一个监管部门有协调其它监管部门的职能。200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提到了人民银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却没有赋予人民银行综合协调的职能;二是坚持协调发展问题。2003年“一行三会”的体制形成后,我国一直试图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起草了《三方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于当年9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后没有下文;三是权责利的划分问题。在现行的“一行三会”体制下,各个监管部门已经形成了一套既成的职权划分体制,重新进行职责划分,势必会影响部门利益。
3.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预测
当前,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较小,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不大。从银行业情况看,五大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效益逐步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快了金融创新步伐,经营更加稳健规范,资产规模逐步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化解了历史包袱,增强了资本实力,改善了资产质量,发展步伐明显加快。证券期货业发展稳健,证券期货机构的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经营实力明显增强。保险业发展步伐加快,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经营效益明显好转。
三、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国际金融危机表明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性,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宏观审慎管理主要是指监管当局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以整个金融体系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模式,与微观审慎相比,更富有挑战性。要充分重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坚持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保证完整和科学的金融监管全覆盖。科学的金融监管应当是通过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市场理性发展,从规范的角度去防范微观主体机构的风险,二者相互协调,共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2.建立金融风险危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实际上就是建立金融风险的危机管理体制。危机管理体制包括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现有的监管协调难以解决现有监管体制的潜在风险,更不能解决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要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和经常联系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尤其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分工。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对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而言,由于与货币政策和贷款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信息的取得非常重要。为了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的更好合作,实现信息共存对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建立一种信息共存机制,并以相关的约束来保证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此外,人民银行还应当根据内部资金清算数据等,分析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特点,防范风险于未然。
4.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法》虽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但缺乏对该权力的明确界定,在实践操作中欠缺必要的工具和手段。应当在立法和实践层面扩大人民银行的监管权限,赋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应当尽快填补相关领域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国已具有合法地位,但目前还缺乏衍生品的发行规定。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审计 审计制度
一、立法型: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1)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的职能。监管职能主要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3年设立,旨在通过保护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监管投保机构以及对破产机构进行接管等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公众信心。
储蓄机构监管署(OTS)主要负责储蓄协会及其控股公司的监管。
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主要负责发放联邦信用合作社的执照并予以监管,并运用国家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对所有联邦信用合作社和大部分州立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予以保护。
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作为上述5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准则和报告格式等。
(2)美国的证券业监管。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财政部: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了政府债券法案,赋予财政部监管整个政府债券市场的职责,具体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
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MSRB):美国国会于1975年设立了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赋予其有关监管法规的职责,即监管证券公司和银行承销、交易和销售市政债券等行为的法规。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的证券立法赋予了SEC以下主要监管职能:1、《1933年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政府债券、非公开发行以及州内发行除外)必须到SEC注册,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2、《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规定,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向SEC以及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以及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场外交易的公司则必须提交年报等SEC规定的报表报告。此外,该法案还赋予SEC监管交易所成员有关交易行为的职责。3、《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规定,SEC根据有关保护公众、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准则对电、气等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予以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设立于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美国商品期货和期权市场。
(3)美国的保险业监管。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查等日常监管。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二)金融审计
根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GAO主要是对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和功能的审计和鉴证业务,以及对接受政府资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审计和鉴证业务。其中主要的鉴证业务是指对被鉴证事项或者与被鉴证事项有关的陈述进行检查、审核或执行商定程序并报告结果。鉴证业务的对象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历史的或预期的业绩或状况,物理特征,各个历史事件,分析,系统和过程或行为。鉴证对象可以是财务信息,也可以是非财务信息。
除此之外,政府审计还可以提供非审计业务,但是必须保持独立性原则。截止2013年5月29日,美国GAO官网公布的审计报告中,有超过3200份审计报告的主题是金融审计。主要分布如图1:
在GAO官网上公布的2013年份的17份审计报告中,有财务审计1份,鉴证业务3份,其他13份皆是绩效审计。根据报告显示,2013年,GAO对美国政府及FDIC及其下属机构DIF的2012年度的财务报告分别出具可审计报告,对上述机构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并符合美国法律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意见并提出了审计建议。不仅如此,GAO也对美联储的内部控制及SEC的内部监管控制体系进行了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报告同时显示,上述被审计机构对审计意见的认同度较高,一般是接受意见并积极进行改正。
(三)比较分析
上述可知,美国的金融监管的内容是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稳健经营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且监管政府债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交易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建立公平、公正和富有流动性的市场等。而金融审计则是对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项目、活动和功能以及对接受政府资助的承包人,非盈利性组织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保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公允的且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的重复部分较小。美国作为全球金融和资本运作最复杂、最频繁的区域,其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中不同机构的监管范围是有重叠部分的,但是其与GAO的审计分工却较为明确。
二、独立型:德国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在德国,德意志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对金融业进行监管。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集银行、保险、证券监管和资产管理于一体。由于德国实行混业金融制度,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实际上总体负责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市场以及政府资产的监管,隶属财政部,但在行政和监管裁决上享有极大的自。联邦金融监管局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其监管目的是要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产安全。
2.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其下属的分行承担。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同时,中央银行是全国唯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中央银行那儿获得。中央银行也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
(1)微观监管机构。1961年通过的银行法授权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制,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多年来在德国银行监管中发挥中心作用。根据《银行法》第6条,银监局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风险因素。而银监局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管重大的股权交易等。除此之外,德国财政部还下设联邦保险监管局(FISO)和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FSSO)分别负责保险业和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工作。
(2)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上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政府的指令干预,是西方各工业国家中保持央行高度独立性的典型。虽然德国有一个与中央银行分离的银行监管机构,但德国中央银行也在银行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对银监局起着重要支持作用,其工作重点是收集和处理相关信息。同时,它在金融市场监管、银行危机管理中也发挥重要作用。
另外,在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确立之后,德意志联邦银行失去了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所以在此背景下,2002年4月30日新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在未改变联邦银行的基本职能的前提下,确立了新的德国联邦银行体系。改组后的联邦银行由设在法兰克福的总部、9个地方事务办公室和分设在德国各地大城镇的118个分支机构组成。总之,随着欧元一体化的逐步扩大,国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监管职能。
(二)金融审计
在德国,联邦审计院绝非审计所有的银行,其审计权仅限于联邦所有的国家银行,包括中央货币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联邦公共信贷机构。此外,各州和乡也有公共银行,对它们的审计,各州的法律分别作出的规定。
根据德国预算条例,联邦审计院审计联邦直属公法法人的预算执行和非预算资金管理,即联邦审计院原则上可以如同在直属国家管理部门一样,对联邦银行进行审计。联邦银行的年终决算由私人经济审计公司审计。根据联邦银行法,联邦审计院可以将私人经济审计师每年提供的审计报告作为其自身审计的基础。
联邦银行在金融政策上是独立的,而审计监督也是完备的。联邦审计院将对联邦银行的审计权视为类同对议会和政府政治决策的审计权。而对联邦银行货币与金融政策决定方面的这种审计权,意味着:作为独立性标志的中央银行理事会的货币与金融政策上的事务,不受国家审计监督的评价;国家审计监督所要审计的是联邦银行的管理部门对这类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比较分析
由上文可知,德国金融监管局设置了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负责专门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主要目标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利益。而审计方面,联邦审计院对于信贷机构的审计无非是从审计最基本的有效监督方向形式职能。在德国,一直都在很强调监管的独立性和审计的监督性。各有各的目标,各有各的职能,各有各的方法,虽然独立和监督并非那么容易的划清界限,但是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两者是否重复混淆方面还是做得很不错的。
三、行政型:中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以成立国家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标识。为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更好地进行统一和综合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共同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各自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合作监管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目前中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相互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
1.金融监管立法。为了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金融监管,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并结合国情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法规和政策,为金融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譬如,除了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之外,根据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客观需要,重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基本架构,为监管者提供了业务调控的法律依据并奠定了政策监督的基础。
2.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我国对金融业实施的监管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其中银行业监管占主要地位:
(1)银行业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授权的监管机构,依法统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职责主要包括:
①明确银监会有规章制定权。
②银监会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③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④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⑤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2)保险业监管。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保监会对保险业监督内容包括组织监管、业务监管和财务监管三方面。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履行以后职责:
①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②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维护保险市场经济秩序。
③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并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④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体系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并促进保险企业稳健运行。
(3)证券业监管。我国目前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它是全国证券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①制定规章、规则和有关规范性的文件。
②审批权和核准权。这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中最主要的一项权力,包括对发行股票核准、公司债券的审批;对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上市的核准等等。
③监督管理权。包括对证券、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监督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实施;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④查处权。包括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金融审计
近年来金融机构违规违法事件仍然难以有效抑制,反显出愈演愈烈之势,银行的违规经营、秩序混乱现象不断增多。所以当务之急是要以国际监管标准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特别要理顺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发挥国家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依据《审计法》规定,接受国家金融审计的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上述部门或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中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只能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由于金融审计的外延、内涵较为广泛或深刻,因此,难免与其他审计学科有交叉重叠现象。
但客观地讲,金融审计作为行业审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套自己的特点和监管内容。并且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在整个国民经济监管体系中已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影响及作用也日益凸现。金融审计要从银行经营的微观人手发现有关金融监管的宏观问题,从有关国家宏观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度上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从而对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比较分析
刘家义审计长曾经提出:金融审计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了保证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包含了金融审计,并且金融审计能够使金融监管更好的发挥其职能。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方面,一直未明确金融审计的定位,出现了金融审计未纳入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但又行使着金融监督职能的现象,同时,审计系统内部,也存在着单纯就审计工作谈金融审计的现象,未能跳出审计、立足金融监管谈金融审计。这种现象我们不难看出,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相关内容比较模糊。
四、综合分析及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研究可知,不同国家、不同金融体系、不同审计制度下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的特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美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日常经营活动等其他保障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进行干预和指导;而金融审计则是关注相关机构的财务的真实完整性及合规性,并适当地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就德国而言,德国金融监管局主要是确保整个金融产业的正常功能,保证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者利益;而金融审计则是独立地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地监督职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美德体质不同,但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的运作和合作中,都保持着明朗的独立性和不断完善的合作精神。所以根据美德的分析,我国可以从中借鉴如下几点:
第一,明析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的各自定位。金融监管应着力保障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机构业务运行的日常监管等。而金融审计则更应着重于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的审计以及配合金融监管的要求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
第二,推进金融监管体系的重构。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趋势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这就亟须我国应推进金融监管体系重构。在重构的过程中应将金融审计纳作金融监管的一部分,与金融监管机构、国家相关单位行为金融体系的大监督体系,以便更好地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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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构建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一方面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需求,是确保金融市场监控发展的力量保证;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是新时期金融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改革的困境、阻碍成为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立足于对中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现状,就如何深化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困境
1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依托于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强调金融司法进程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条例、信托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面临金融立法缓慢、司法不严的尴尬情境。有法不依、依法不严的金融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进,改革缺乏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撑。
2.金融监管方式落后,缺乏先进的监管理念
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强调市场为导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但从实际来看,我国金融管理理念陈旧,监管方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政府为导向下的管制,行政管制的“影子”仍是存在。各金融机构监管效率低、协调配合不够,以至于出现各部门、地方之间形成利益堡垒,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推进。特别是在金融体系国际化、市场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国金融监管理念的陈旧、监管方式的落后,将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程中迫切解决的重点。
3.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不足,存在监管效率不高
为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我国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但三大监督机构协调机制不完善的尴尬窘境比较明显,各自为政的监管现状,直接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因此,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配合,监管重叠、空白区的出现,让监管工作出现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当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新时期中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重要之举。在笔者看来,深化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构建,关键在于以创新为导向、为推动,加快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从本质上优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外环境
1.营造外部环境:加快金融监管的立法进程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新时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体制改革道路铺设的工作重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的尴尬情形,强调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国家应立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出台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从实施到执行,都有明确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方面,存在机制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完备的问题。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机构退出机制,并强化以法律的形式对监管的程序、措施进行明确。
2.夯实内部基础:着力于金融监管方式创新
以创新为导向,推进金融监管方式创新,是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也是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关键在转变传统体制下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转而以“服务型”的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契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首先,转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弱化行政命令为监管的手段,强化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金融监管手段应以“经济手段”为抓手,既契合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又提高了金融监管水平;其次,逐步改善金融监管手段,依托信息化、电子化等金融监管手段,不仅能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也有助于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了体制改革的内部基础。
3.构建监督力量: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分业监管,三大监管机构承担着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但是,三大金融监督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的建立,影响了金融监督工作全面而有效开展。为此,在构建监督力量的过程中,应逐步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提高三大监督机构的协调性。首先,明确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确保职责到部门。并且,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对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确保职责的有效监督、业务的协调监管;其次,强化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要不断的提高,以适应当前金融监督工作的需求。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34-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07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始的,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合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这一系列事件表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从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来看,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一行三会”模式(如图1);从金融监管对象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即按金融机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从监管主体的数量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建立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分业经营使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更加专业化,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控,有助于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着多方面的冲击与挑战。
1.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
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显露,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逐步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开始崭露头角。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政府层面推动的混业经营正在稳步发展:2008年1月,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了银保相互投资试点的条件;2008年末的《财经》年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今后保险资金将围绕股市适当加大投资力度,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比例可以达到15%,目前只有8%,还有7%的提升空间;2009年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14家上市银行经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证券交易。可见,银保、银证以及保证之间的混业经营已经真实存在。这样,现行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体制将会产生更多的监管真空,有可能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进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2.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开始逐步放开金融市场,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尽管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行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其母行大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其先天优势必将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同时,随着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面临失效的危险,金融业风险加大。另外,我国“重进轻出”,进入金融市场审批最为严格,经营次之,而缺乏退出机制,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现实下,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建立退出机制,逐渐强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
3.现行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面临诸多挑战
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是建立在一行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基础上的,但我国的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三会”的事业单位性质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诸多“尴尬”,“一行三会”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如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方于2004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中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协调沟通,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没有得到良好解决,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金融创新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当前“分业监管”的实效性。另外,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监管部门作为政府权力的垄断部门,只有对其权力进行有效制衡,才能保证其对金融机构进行准确有效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
2009年12月1日,法国财政部长克里斯廷・拉加德称,欧盟各国的财政部长已经就全面整改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达成了妥协,将新成立一整套的监管机构。①而早在去年三月,美国财政部就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即“目标导向”的监管改革方向。这项计划也被视为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②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期望以此恢复公众投资者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③根据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案并借鉴欧洲主要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可发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金融混业监管的趋势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金融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经营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逐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筑防火墙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及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应明确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并对要求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批;应消除国家财政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建立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市场待遇,最后还需要严格执法。
2.建立功能性统一监管机构,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体制
所谓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的金融监管如机构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统一性。
金融危机引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反思。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谋求建立一个统一综合的、对系统风险能保持高度警惕的功能导向型监管体系;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也提出了组建“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改革方案,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在发达国家中率先掀起,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有效监管交叉地带、建立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体系是目前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由于时间较短,这套体制不可能很快磨合到位,而且类似于英美式的协调磋商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像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那样的统一监管组织。
3.适当控制金融产品的过度衍生化、过度资产证券化
金融衍生品在规避市场波动、价格发现、增加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金融衍生品被集中发行或过度衍生,进而引发出金融市场风险时,它又会演变成为风险“放大器”。此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大的佐证,当金融业务相互交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经过多层级派生,其基础价值和产品信息已很难被认知,衍生出的金融风险也远远超出监管的预料。因此,我国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过程中,对衍生品的派生层次和杠杆率的监管尤为重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杠杆率与市场基础建设、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整个金融安全网的发展状况应当是互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应定位为“促进发展、控制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创新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不能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而是应变教训为经验,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及推广作辩证分析,坚持发展具有可控性、适度性和规范性的创新,通过加强监管,事前规避风险,使监管和创新始终保持动态平衡,在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同时,促进金融改革不断深化。
4.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监管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要充分体现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而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是规范的公司制。只有有效的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建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较好处理。
促成此次危机的原因之一便是金融机构管理层经营行为短期化,它与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分不开:一方面,薪酬激励机制与经过风险评估后的公司业绩脱钩;另一方面,薪酬结构和年度分红形式导致了过度的短期化行为的发生,有损股东的长期利益。对此,欧美国家已认识到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变革亟待进行,以尽快弥补目前薪酬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奖励真实的业绩表现,惩罚高风险套利行为。
当前金融危机下的高管限薪问题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却被忽略,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现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管理层与员工间的薪酬差距需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但又不能失去薪酬激励的作用。管理层的高薪不应来自短期表现,而应着眼于长期的业绩表现。因此,本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的启示是机制的变革,而非简单地限薪。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选择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混业经营趋势深化。理论界对我国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现实选择问题的争论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些学者认为面对混业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实现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如:曹红辉(2006)认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所面临的竞争形势相当严峻。及时调整以往“分业经营”的发展战略,采取金融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已成必然[1]。曹凤岐(2009)提出,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在必要时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2]。即将所有金融机构都置于其监督之下,实行功能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强化协调。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分业经营在一段时期内仍然是中国现实状况,所以采用分业监管比较合适。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认为关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现在的确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但是中国的金融不同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不仅管理风险,而且要兼顾改革、发展、开放和解决历史包袱等问题,现在分业监管符合初级阶段的状况。①目前的任务是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互相协调。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认为,中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阶段,金融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还处于初步阶段,分业监管能够适应目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②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为前提,在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同时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因此,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以前的“伞形”监管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从长期来看,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具体监管架构如图2所示。
1.坚持多头监管体制
“伞形”监管是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后,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双重多头”监管。“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3]。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前一直采取这种监管模式,且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缝隙”,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金融危机后美国的改革蓝图则顺应了金融发展的潮流,逐步实现从分支机构、分业监管向综合、统一监管的转变,究其原因是美国全面实现混业经营的事实与分业监管相悖。但我国目前分业经营仍较为严格,坚持多头监管体制仍是我国现实选择。
2.通过金融监管委员会渗入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可以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委员会,采取联席会议等例会与临时会议的形式对金融业的联合监管以及专业领域监管的协调与通报工作进行讨论。其成员构成应是来自三家专业性的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银行“一业独大”特征显著,因此该会议的协调人应是银行监管部门[4]。
3.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体现功能型监管
我国可以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其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由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则主要承担管理、控制和协调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经营业务的不同接受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的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监管权力在业务性质的基础上划分,而不再按从事业务活动公司的机构性质划分,充分体现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的转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职能分开后,将主要致力于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使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1]曹红辉.中国需要建立功能型金融监管体制[N].金融时报,2006-07-31.
[2]曹凤岐.美国次贷危机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河北学刊,2009(3):34-36.
[3]赵渤.中国金融监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56-291.
[4]李变花.扩大开放下中国金融安全与监管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35-147.
①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全球财经中文频道(.
①资料来源:韩雪萌.刘明康在银监会2006年工作会议上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管工作全局[N/OL].省略/bencandy.php?fid=60&id=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