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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

时间:2023-08-09 17:32: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础知识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县“领跑中西部,进军二十强”的战略目标,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进一步营造全县和谐有序的电磁环境,为我县无线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月活动,全面普及无线电频谱资源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用频的意识,有效提升无线电管理工作知名度和影响力,逐步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机构

成立县年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月活动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政府办、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局、法制办、城管局、文体局、环保局、人防办、信息中心、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电信县分公司、移动县分公司、联通县分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信息中心,负责宣传月活动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总结评估工作,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宣传内容

(一)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内容及相关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无线电科普知识。无线电基础知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性知识;无线电新技术、新应用。

(三)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各行各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无线电干扰的产生和危害,以及相关无线电干扰查处案例。

五、工作安排

1、积极参加市政府及市无委办组织的四大主题活动;

2、9月上旬,召开全县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主要内容是对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进行广泛深入发动,学习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布置全县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工作任务;

3、9月中旬,在通程广场竖立彩虹门、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手册、布置宣传展板,现场解答群众来访咨询;

4、通过政府短信平台、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向VIP群发送宣传短信;

5、在全县主要街道、路口,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品;

6、在县电视台、《今日》、政府门户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开展系列宣传报道,编发宣传简报。

7、9月下旬,全面分析和总结此次活动存在的问题和成功做法,为今后无线电管理宣传积累经验。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宣传月活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宣传工作,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当地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宣传月活动落到实处。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保障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监察是指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第三条  城建管理监察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

城监支队负责实施全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城监支队实行全市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综合执法。

经批准,城监支队可内设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专业管理监察大队;城监支队可在各区(县)、镇设立综合管理监察大队、中队。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监支队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建监察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城建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城建管理监察水平。

第九条  城监支队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并从社会上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民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举报,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  城监支队应当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检查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城监支队应当承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城建监察主管部门依法交办的城建管理监察任务。

第十四条  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监支队承担城建管理的巡逻、调查、取证工作。城监支队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委托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下列行为,城监支队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证或越界开采沙、石、土资源的;

(三)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的;

(四)焚烧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七)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影响安全的;

(八)损坏城市规划区公共交通、供气、供水、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九)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搭盖的,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的;

(十)乱倒垃圾、粪便、废水或随地吐痰、便溺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十一)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废土、泥浆、垃圾的,或不落实施工废水排放、净车上路、建材堆放等保洁措施的,或建筑工地未封闭施工的;

(十二)运输液体、散装物体,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

(十三)法律、法规授权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  城建管理监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

对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和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第十八条  城监支队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予受理。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城监支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城监支队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行为人的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监察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条  城监支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指派承办人,并及时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交办案件的单位、案件移送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城建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两人以上见证。勘验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经过、所依据的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及处理意见。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调查终结报告,由城监支队审批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城监支队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和相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监支队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罚决定报相关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监支队查处的案件,城监支队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委托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城监支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城建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向城监支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授权范围内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章  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三十条  城监支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具、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城监支队负责人签发的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城监支队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被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城监支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第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  城监支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应当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他搭盖建设的,城监支队有权对继续违法建设部分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  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城监支队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可予以强行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城监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城监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城建管理监察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城监支队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3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状况的调查,分析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因素,寻找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路径,即优化课程建设,合理讲授法律方面的内容,抓好课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加强渗透教育,营造法治氛围,重视体验教育,感受身临其境。

[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制教育 实效性

[作者简介]刘荣华(1971-),女,吉林吉林人,东北电力大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吉林吉林1 3201 2)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4-3985(2015)19-0112-03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调查状况

2014年的12月10日到12月30日,东北电力大学学院思想政治教研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状况的调查活动,共印发400份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围绕“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展开,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许多方面都有所涉及,参与调查的学生有400人。在调查的学生中,大一到大四每个年级的人数都占总人数的1/4。这些学生都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都接受了或长或短的大学教育。

从问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在调查中,认为自己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占21%,70%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欠缺。75%的学生认为应该多学习些法律知识,9%的学生认为无所谓。在实际生活中,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不高,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会不会约定违约金”,选择一定会约定的占21%,根本没想过的人占42%,相当一部分选择了想想而已,这说明大学生不知道怎样做才是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没有完善的法律意识。当被问到“你的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时,选择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同学占69%,这显示大学生还是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但72%的同学表示不知如何保护。被问到“你法律方面的知识主要从哪里获得的”,38%的学生回答是来自学校教育,回答来源于电视和网络的学生占40%,22%的学生说受家庭及其他影响。这表明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对实现学生法制教育预期目标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好,不能满足一大部分学生的需求。对于引起法律意识淡薄的缘由,46%的学生认为主要是社会的不良风气,而认为是学校的法律教育课程和活动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学生占42%。

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盲,他们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没有真正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强,没领悟现代法治精神,仍停留在法律是统治工具的传统层面上,没认识到现代法治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对法的信任程度不高。存在感性守法、被动守法的问题,大学生中相当一部分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如一提到宪法都能想到是根本大法,但根本在哪里说不清楚;认为只要自己不杀人、抢劫、放火,就不违法,不需学法。其实大学四年,除去社会环境对大学生的影响,学生也不断地在接受法制方面的教育。包括被动的,如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也包括主动的,如听讲座,但法制教育的实际运作和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相差有点远。

二、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因素

1.教材内容存在缺陷,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目前,大学生进人大学学习的第一门政治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在课堂上近九年来主要就是通过这门课完成的,教材是全国统编的。许多大学生延续了高中学习政治课的方式,书上有什么就认为该学什么。而现行教材虽然是第五次修订后的,包含着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但在法律部分知识的编排上还存在缺陷。这门课程教材上的内容包括绪论在内一共有八个部分,而法律基础只有不到三部分。在这不到三部分的内容中,又专门开设了一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力图把道德和法律两部分糅合在一起,追求二者的统一,殊不知却破坏了法律的体系。要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可两章法律部分主要讲的是法理,实体法和程序法一带而过。“基础课”教材中编排的法律知识覆盖面较广,由于章节有限,深度不够。除了法理部分外,每个部门法,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只表述为几个段落,而且书中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不利于学生掌握法律精神的精华,教材中的法律基础内容难以保证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2.学法的动力不足,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大学生自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素养。“90后”大学生是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成长的,他们特别在意利益的马上取得,在信息需求方面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养成学生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习惯极其重要。但是,这种作用不会立竿见影,不能在短期内让学生看到益处,因此很多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兴致不高。再加上在课堂上讲授到法律部分时,学校要对某些科目进行期末考核了,很多学生把复习题带到法律的课堂上,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即将考试的学科上。

3.教育的重视程度整体较低,削弱了法治理念教育的力度。长期以来,高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在教学中更多地关注专业知识教育,关注学生群体的稳定和专业、就业方面的内容,明显向专业课倾斜。对法治理念教育常常是“嘴上说是多重要,而行动上是真次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任务按规定应是56学时完成,但很多学校为专业课缩减思政课,最后留给法律部分只有十几个课时。这门课程是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合并在一起,这就要求教师既要精通思想道德教育理论,又要懂得法律基础知识,因此需要对教师进行培训。一些学校不能保障教师进行进修,再加上课时被随意缩减,教师根本无法在仅有的十几个课时内完成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只能讲解部分知识,课堂辩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无法充分展开,视频等教学手段没有时间利用,不能形成有一定深度的、完整的教学体系,无法给人以智慧的启迪,法制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4.社会不良现象和风气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引人思考。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对大学生影响很大。被调查的大学生中,90%认为物质利益诱惑和侥幸心理是执法者丧失公正的主要因素。对执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只是一般信任。很多大学生认为权力比法律更有用,法律是权和钱拥有者的工具,表示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去既费时又费利地争取利益,会选择沉默,因为他们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缺乏信心”,这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淡。这种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会严重影响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降低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路径

1.优化课程建设,合理讲授法律方面的内容。法律基础部分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既包括法律常识,也包括法律理念,进而提高法律意识。这就要求必须学习相应的具体的法律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法治理念。对内容设置不太合理、重法理而轻知识的教材可以科学地对内容做出取舍。思想道德方面的授课减少一部分课时,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中有关道德部分的内容可略去;法律部分适当增加些课时,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都要讲;法理部分的内容可以适当压缩,如合同法要加上,民法、刑法的内容要适当扩充。另外,教材对程序法仅仅是提到而已,在授课时一些重要内容必须加上,力争以有限的篇幅追求最大的教育实效。学校应鼓励教师多开设法律方面的公选课,逐步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2.抓好课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课程内容确定后的任务就是抓好课堂教育。在课堂教育中,教师是主导者。教师的综合素质状况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在课堂教育中,教师不仅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法和手段,而且要全方位、由内而外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合格的大学生,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除了具备综合素质外,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教师要经常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无论是热点案例还是立法变动,都应该及时消化吸收,为课堂教学补充新鲜的血液。通过进修、自学等多种方式在掌握技能和丰富专业知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

3.加强渗透教育,营造法治氛围。首先,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开设的各门学科的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直接围绕法律知识、法律理论而展开,内容比较系统、集中,但授课时数却受限制。而其他学科在完成自己专业教育工作的同时,也应发挥余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与法制教育课不同的是,其他学科只能进行渗透性教育,法制内容不系统,有些分散,但却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把作用体现出来。学校应积极鼓励各个学科教师努力探索教材中所包含的法治精神,在各门学科的教学中都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强法制意识。其次.渗透到校园环境氛围中。校园环境氛围是培育法制意识的有效阵地。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产生积极的影响。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严明的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要形成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制定合理合法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创建公平正义的环境,以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学校事务公开制度。最后,渗透到校园传媒载体中,充分发挥校园传媒的力量。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意识培养的一个重要战场就是校园传媒。在一些大学,校园广播、校园报刊和网页传播的内容不是领导参加会议就是领导发表讲话的报道,在许多学生看来已经变得可有可无。很多学校都建立了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网站,但大都更新速度慢,形式单一,点击率不高,产生不了很好的效果。宣传法治理念,要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校园媒体的渗透作用,多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新理论成果,不断更新法律案例,开展法治实践中典型案例的讨论活动等。调查问卷中,对于“十前后你对法律的信任有没有发生变化”这个问题,82%的学生回答有变化,十后更相信法律了。宣传法治理念,要有效利用校报、宣传条幅、校园广播等阵地,多播放体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题材的正能量作品,反腐倡廉的成果要让学生及时看到,通过感受社会风气的好转,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

4.重视体验教育,感受身临其境。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关键是在教育内容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之间产生共鸣,从而促使内化过程的产生,这也是法制教育操作的难点。在实践中,学生可通过体验、组织、设计、安排活动,开展法治事件讨论或辩论、模拟法庭、小品表演、有奖问答、知识竞赛等活动来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通过庆祝节日,如“十二月四日”以前叫法制宣传日,从2014年开始被称为宪法日,通过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模范人物或者先进集体进行座谈、旁听司法公审大会、聘请律师、法官、法律专家作报告,通过参观监狱等直观形象的形式,使学生接受法律法规潜移默化的熏陶。有意识地寻找适合学生特点的体验教育载体,体验教育内容与学生实际需要产生的共鸣,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这是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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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