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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引言
在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全面爆发。这场危机不仅给金融市场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还严重的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加速了世界经济的衰竭。为防止危机的再次出现,2010年7月21日,美国通过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理清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对于在经济转轨中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中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采用比较的手法,在了解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的基础上,介绍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作出简要的评价,具体探讨我国监管模式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结合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变革的环境与历程来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评价
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这项改革会对美国的金融体系产生难以预计的冲击,同时也会对全球金融监管走向产生重大影响。该方案提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将对大型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进行监管,并且只有在通过美国财政部的批准之后,美联储才能行使紧急授权或者援助陷入困境的银行。此外美国将设立个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一)金融监管方案的主要内容
1、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
由于美国市场的过度自由,市场监管的自由,我门可以在美国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中看到,政府要对那些可能给金融市场监管带来严重阻力的金融组织和机构给予严厉的监管措施。
2、建立全面的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
在金融市场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系统性的危机,还有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的往往会对市场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美国出台了《白皮书》。在《白皮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美国政府正在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其中包括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市场的透明度监管力度的加强,也包括对所有在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并在监管中实行集中清算制度,还包括要求发行人和创设人在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保留应有的财务利益等等,并将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管权限赋予了美联储。
3、使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
金融消费者容易受到不公正的和欺诈性的金融交易的损害,因此白皮书建议在美联储内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此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的权益;同时在美国证监会内部设立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此来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金融市场中,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对于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4、向政府提供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工具
在金融市场中,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能够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止融危机的发生。因此,我们在《白皮书》中可以看到,为了避免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在倒闭风险中飘摇从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政府应当遏制住苗头,对这类风险提前处理。政府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赋予美联储一些权力,比如说能提供应急贷款的权力。于此同时必须加强美联储在应对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责,从而加强监督与管理。
5、提高国际监管的标准并改善国际间的合作
《白皮书》中提到,在金融市场中,必须对企业资本的框架进行改革。在国际金融市场中,要不断加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从而提高国际金融监管市场的标准。还要对加强跨国企业之间的监管的合作。
(二)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评价
1、创新之处
(1)促使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虽然新的《监管法案》在金融监管的力度方面有所增强,但是金融行业的基本利益格局并没有产生变化,金融行业产生利益的方式没有发生改变,并且由于此次改革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一些具体的措施需要市场进行相当长的时间去适应,在短时间内我们很难看到新的《监管法案》带来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新的《监管法案》将使美国的金融机构在更为健康的轨道发展,这条道路可能是非常严厉和规范的。甚至在以后的金融市场遇到风险的金融机构可能被强行分拆,一些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对于严厉的规范不得不作出调整,将迫使金融机构减少过多的投机行为,市场得到优化。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新法案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系统性风险防范衍生品交易和金融业高管薪酬,有利于市场政策的稳定性,浙江是对交易的透明度的增加,这将会使短期的金融冒险的行径得到控制,减少了金融的水分,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不足之处
改革方案中存在着过度改革与顾此失彼的现象。美国的改革方案是授权给联储局来负责的,但是法案中又规定了在联储局给予帮助之前又必须要得到财政部的书面批准,这种做法不经很大程度上干扰了联储局的正常的决断,而且对联储局的权力进行了削弱。另外,如此大规模的改革方案,其实际效果还不确定,需要经过实际的验证和时间的等待,这也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同时一个方案的制定也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比如说严格的金融监管必将带来市场创新方面的减少,市场灵活性不足等不利因素。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关键词:经济转型期间 宏观金融监管体制 体制改革
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总体经济呈现出平稳的发展特点,整体上来讲已经渐渐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的趋势发展,在此阶段经济增长适度趋缓趋势明显; 结构性问题突出;体制不断涌现;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这一方面促进了现代金融市场的形成,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其面对的风险不断增加。也就是说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需要满足的要求越来越多,进行调整和改善是必然之举。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 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
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转型期间的中国,开展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不仅仅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也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应正视自身宏观金融体制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和策略去实现宏观金融体制的构建。于此同时,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去面对国外先进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观念,将其使用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去,保证不断夯实自身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将会出现更多的新情况,新挑战,新特点,作为金融监管工作来讲,应该时刻保持着警觉的意识,以动态的监督和管理的视角去审视金融市场,不断探析全新的方式,观念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从而保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9年,第7期
[2]李妍.宏观审慎监管与金融稳定[J].金融研究,2009年,第8期
[3]朱民.改变未来的金融危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4]李向阳.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秩序的发展方向[J].经济研究,2009,(11).
[5]唐毅南,陈平.群体动力学和金融危机的预测[J].经济研究,2009,(5).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
1998年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即“一行三会”的机构型监管格局(详见下表):
表1: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金融监管的原因 自然垄断 外部效应 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的目标 保证公正公平竞争 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管理的具体目标 系统稳定(清算、支付系统) 审慎维护 市场规则、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监 管 者 中央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
监管内容 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 存贷款业务 保险业务 证券业务
监管对象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银 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有关问题
(一)功能型监管趋势与机构型监管的矛盾开始显现
一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即被监管对象利用“监管真空”逃避监管),若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容易产生分歧,使监管对象难于服从;二是由于每一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监管对象所从事的众多业务进行监管,就必须针对每一类业务分别制定并实施监管规划,这对社会资源而言是一种浪费。三是当各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时,如果受不同监管者的管辖,那么潜在的监管程度及相关服从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别,这将导致某些金融机构在获得“制度补贴”的同时,另一些金融机构面临越来越低的利润边际。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型监管将难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
(二)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顺畅,监管信息不够透明
目前,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一行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许多银行都开办有证券、基金业务,这就使得原有的机构型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三)监管目标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能
事实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使得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各类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客观上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四)监管法制环境较为薄弱,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有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仍然存在。二是基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现实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的处罚并不到位。
(五)监管内容和方式比较单一,影响监管效能发挥
主要体现为:一是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金融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二是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三是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六)监管人才缺乏,人才培养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
目前,基层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原因有二:一是金融监管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好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学校直接走上工作岗位,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二是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行业是一个高薪行业,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吸引监管精英,许多监管人员将监管机构作为跳板,频繁向被监管机构跳槽。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实施功能型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正处在国际金融改革的关键点上,金融业发展迅速,在原来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批以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交叉现象已经客观存在,现有的分业金融监管已经明显滞后于这一现象。种种迹象表明:机构型监管模式的后期发展瓶颈特征已经显现,结合美英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和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我们应该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功能型监管。
(二)加强协调,内部联网,实施监管类信息共享
一是由人民银行科技司牵头,实施“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一行三会”内部对各金融机构各类监管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的报送执行制度,改变当前要求“各金融机构报送信息难、报送信息慢”的不利局面(在笔者调查走访过程中,95%的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反映此类现象客观存在)。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把关,引入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各类数据的统计、报送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含金量更高的各类基础数据。
(三)捋顺机构,顺畅关系,实施监管类机构改革
目前,“三会”的金融监管好比是“防火”,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央行则好比是“救火”,不让救火的机构参与对防火过程的监管,这本身就是一种缺陷。从美英金融监管改革赋予央行更多的实际和我国的人民银行现有分支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规模来看,我国并不适宜马上整合“三会”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应当设计一种过渡性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在“三会”分别履行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主任,“三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人民银行为联席会主持人,其他三家监管机构为副主持人,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协调全国的金融监管和稳定工作。在该体制之下,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总体监管,“三会”则依照不同类型金融业务实施分业监管。
(四)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优化监管的法制环境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对一些重要领域但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监管。
另一方面,适时酝酿出台《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坚持“先立法、后统一”的原则,美英此轮金融改革在赋予央行更多职能的同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先立法、后统一”的好处在于,立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再分配的妥协过程。一般而言,漫长的立法程序最终会产生一个协调综合了多方利益的成文法出来,这种利益的妥协性实际上是对统一监管之后各种复杂利益冲突的提前化解,便于将来金融监管工作的有利开展。
(五)浓缩内容,改进方式,发挥金融监管的实效
一是将货币政策的目标与金融监管的目标统一起来。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只有全面了解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才能使宏观货币政策与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切实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监管目标的全局性。
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不仅可以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而且可以切实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进一步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在“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进一步提高整体风险监管的水平。
(六)强化实践,完善福利,发挥人才的基础作用
一是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到被监管机构实习和轮岗锻炼机制。“一行三会”的工作人员除参加系统内任职前的专业培训外,还应根据将来的工作岗位要求去相应的金融机构实习,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被监管对象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改善监管机构人员薪酬福利。一方面,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吸纳被监管机构的业务骨干加盟金融监管机构的队伍,或者定期选派人员到被监管机构挂职学习、锻炼;另一方面,改善薪酬福利还可以减少监管机构人才的流失,同时消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跳槽之前与被监管对象私下结盟的潜在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烨敏.我国金融机关的变迁和新形势下的选择.浙江财经学院.
[2] 蓝文兴.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胡余平.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 刘晓纯,王颖.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 优化措施
一、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其产生是随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过程而衍生的。从建国初期开始,直至1998年时,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从1988年以后到2004年时,才开始创建金融分业管理体制,与此同时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督管理会,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同时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与发展。从2004年到今天,在不断的发展与摸索中,我国金融监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监会的成立,将对银行、信托以及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了分页监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其主要原则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形成了多个金融监管体系,如中国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比较
(一)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的优势比较
(1)集中监管体制。目前使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在集中监管体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审慎还是业务监管都是一个机构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模式有很多优势,其一,有一定的成本优势,集中监管模式能节约人力和技术的投入,能极大程度的将信息成本降低,同时改善信息质量,得到济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监管环境,因监管者的水平与强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以及业务受不同的监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当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够及时进行申诉,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降低。其三,较强的适应性。现在技术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断增高,集中监管模式能迅速的适应新业务的发展需求,避免真空监管的同时,将金融创新可能形成的系统风险降低,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监管,避免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影响创新形成。其四,集中监管体制责任明确。此监管模式是所有的监管对象都由一个监管者监管,其责任的认定明确。
当然集中监管体制监管模式也有缺点,缺乏监管竞争可能形成的现象。
(2)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下,由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债券以及保险这三个领域,同时也包括审慎以及业务监管。这总监管体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国。此种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其一,专业化优势。监管机构只负责与之相关的监管事物,这样有利于将没想监管工作内容细分,将监管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监管力度。其二,具有监管竞争的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对象都不一样,但监管机构之间还是存在竞争压力的,在竞争的过程中,能有效提高监管的效力。
分业监管体制的缺点:各监管机构都是独立的,在工作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难免的会产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观上看,此种监管模式的机构较为庞大,其成本也比较高。
(3)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牵头模式。分业监管的时候,可能会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现象,这时多个监管机构就应该建立及时的协商机制,方便相互交换信息,充分将管理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消除,可选出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其一,目标明确。监管目标往往是多种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标,而分业监管可以将这些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每个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实施监管目标,有效突出监管重点。各监管机构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不一样,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监管目标更好的实施。其二,合作增强监管效率。管理机构很多,很有可能会有利于监管对象进行争夺以及交叉责任推诿等现象,但同时也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起到促进作用,达到增强监管效率的目的。将按机构经过定期的工作协调,将信息互相交换,紧密的配合,力争将不理影响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种模式的缺点:选择哪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去承担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而牵头的监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将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完全控制住。
双峰式。双峰式监管模式一般有两类监管机构,其一主要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其二主要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亚以及奥地利。双峰式的监管模式优势是:其一,与分业监管模式比较,此种模式降低了监管之间互相协调所产生的成本和难度,还避免监管真空、重复的现象发生。其二,与集中监管模式比较,双峰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关系。其三,在各自监管机构的工作领域内,确保了监管规则具有统一性。
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局限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为主要核心,其主体是三大金融监管,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这一方面上,分业监管有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金融业业务发展趋势趋向于混业经营。金融监督主体的三个机构在业务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监管显得有些局限性。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边界不清晰
在划分职责时,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清晰,很多的领域还有监管过度的情况,这就给金融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增加了负担。其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通行准则,即谁准入,谁监管。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分割监管,这就肯定存在着摩擦成本的现象。比如央行金融稳定职责与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责,其划分的职责边界不清晰,比如银行结算、信用卡、人民币管理等具体事项有职责边界重叠现象,会产生监管过度。银行在退出基金等业务时,此金融业务的投放主体和业务本身的性质归属主体不同,分别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对以后的业务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极易造成监管重复。
(三)监管方式单一
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其监管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审批以及合理性,关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以及合规性牵扯不大。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以市场为主导模式,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放入风险。所以根据别的国家的监管方式来讲,完善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种行政手段。较为单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监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学协调机制
在实际分业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经常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现象,致使监管缺失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比如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证监会和保监会在我们国家多个区域都没设立分支机构,对各个区域的证券以及保险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控,银监会虽然有三级派驻机构,但也无权监管证券和保险行业,所以就形成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存在着。
(五)监管效率低
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内控和自监的时候,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运而生,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空缺的现象,监管机构不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很难使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发展,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
(一)完善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将立法进行完善,明确的界定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与人民y行之间的监管职责边界划分。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投入人力,将规章及细则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的相关制度,是改革金融监管模式获得成功的基础保障。通过乏力来规定协调与合作框架的具体安排,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尽可能的划分详细。如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可经过签署备忘录或者部分联合发文等方式进行划分。遇到确实难以进行划分的工作,可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方式进行协调合作,尽可能避免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监管重复及监管真空的现象。
(二)构建金融关机机构共享平台
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中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于合作,和有效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问题及查阅监管信息,必须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2003年中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起起草了《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有指导原则、信息收集、职责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应该让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银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相当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最为中央银行,应该依然担负起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危险、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作为金融系统中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必须将金融体系的全部动态随之掌握清楚,这样才能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及时做出解决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必要的角色。同时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监管之间能够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以避免监管联系回执至于流于形式化,与此同时,决策与实施力度应增强,真正的将监管几周之间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建立起来。
所以,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政策只能与监管职能进行分离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金融稳定的有效协调配合机制,已有效防止部门内部的利害冲突扩张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极大程度的将摩擦和协调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将银行的负担减轻。建立各监管机构能够相互沟通的平台,能从根本上将重复监管以及部门冲突的问题排除,避免因多重监管机构带来的智能重叠致使的智能监管效率低的问题。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集中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制度,这三种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监管模式的优化,及时的查找自身监管问题所在,通过适当的解决方式进行化解。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能力,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其借鉴意义还是很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在经济上联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从各国的启示上找到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哈斯.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1).
[2]马超,宋玉杰,张鹏程等.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13).
[3]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5,(2).
[4]巴曙松.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J].经济研究参考,2016,(18).
[5]王飞.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研究[D].郑州大学,2014.
[6]吴怡静.浅析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J].时代经贸,2014,(3).
一、美国金融改革方案
美国是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其特点是多元化的双轨体制: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是多元化的、联邦与各州实行两级监管。但是这种多元化的双轨体制现在却饱受非议,普遍认为这种机制监管成本过高,且效率低下,容易形成监管重叠或监管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次贷危机上正是由于这种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因此,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很高。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拉开了美国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体系改革序幕。《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涉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投资者和消费者等多个方面。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改革措施主要强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促进跨部门合作、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美国准备创建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同时促进跨部门协调合作,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由财政部长领导,还将包括联邦银行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sTradingCommission)、联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HousingFinanceAgency)以及国家信贷联盟署(NationalCreditUnionAdministration),这些机构都具有投票权。此外,还包括不具备投票权的国家保险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统一监管标准,促进金融稳定,减少系统性风险。美联储监管的范围也有可能扩大,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规模较大且关联程度较深的金融控股公司,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美联储将对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美联储将有可能会成为金融改革后的系统风险监管者。但是,美联储的权力也会受到一定的约束,美联储必须通过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获得美国财政部的书面许可,才可以行使其系统风险监管权力。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改革措施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如: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成立全国银行监管机构,以监管所有拥有联邦执照的银行、撤销储蓄管理局及其他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机构,避免部分吸储机构借此规避监管、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等等。
第二,强调全方位的监管。监管的缺位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这次改革强调全方位的监管。改革方案涉及强化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创设和发行方需在相关信贷证券化产品中承担一定风险责任。方案也强调场外场内市场监管的全覆盖,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不留监管盲区。此外,还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第三,创建更为完善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损害。次贷危机的爆发体现出了对投资者与消费者保护的不足,因此,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批准创建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FinanceProtectionAgency),以保护消费者不受金融系统中不公平、欺诈行为损害。这是一家专门负责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联邦机构,对消费者和投资者金融产品及服务强化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像信用卡、抵押贷款、个人储蓄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将受其监管。
第四,赋予政府在危机处理中的自。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维持金融稳定,阻止危机的蔓延。因此,改革方案赋予了美国政府处理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改革方案赋予美国政府处理发生危机的并可能带来系统风险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自。
最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这次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对于美国加强金融监管以及进行监管国际合作的呼声很高。改革方案也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并且强化国际危机应对能力。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23票赞成、20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5月20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59票对39票的结果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参议院通过的方案主要强调从业务范围和营业规模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与众议院的方案具有相同之处,同时也具有差异,这些不同主要包括: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将汽车贷款监管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范围、对衍生品交易监管更为严格。参议院方案的出台意味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10年6月25日,美国参众两院就各自版本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将监管的范围覆盖到金融市场各方面。2010年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237票赞成、192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修正后的金融监管方案;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投票以60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使其成为法律,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基本完成。但是,从投票的结果中,我们也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推进也困难重重。此外,美联储的权力过大,其它金融监管机构担心监管职能被削弱、一些金融机构反对某些可能影响其盈利空间和竞争力的条款等因素都决定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顺利推进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英国作为全球主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也较为严重,因此,英国是积极推进金融改革的国家之一,并成为金融危机之后率先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国家。2009年3月19日,英国金融服务局发出了《特纳报告》,对全球金融监管提出建议。这份报告主要内容是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报告指出,改革建议的总体目标是创建一个资本充裕的全球银行系统,足以抵抗任何可能到来的危机状况。报告指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五个改革目标:1.全球银行系统具备更强的资本能力,能够从流动性危机中快速恢复。2.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下的部分要素,须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能力。3.改革多边金融服务的监管、风险控制以及相关协议安排,使其不仅有效反映发起者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体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4.控制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有形风险,将因企业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控制在可能的范围内。5.警惕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在一国和国际层面上,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转移风险。这份报告提出,加强对“影子银行”、对冲基金的监管、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报告还提出将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报告指出,将加强与欧盟等国在金融监管的合作,此外,报告还提出建立反周期“缓冲基金”、改革鼓励高风险投资薪酬制度、对杠杆率实施必要的监管等建议。2009年7月8日,英国财长达林了名为《改革金融市场》的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这份白皮书的主要内容有: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CFS),负责监控金融业的风险和维持金融业的稳定,这个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共同组成,由财政大臣担任主席。金融稳定委员会的目标是分析和调查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出现的风险,并做出反应,该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讨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并考虑需要采取的行动。
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严重威胁金融稳定时对其进行国有化。采取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金融机构提前制定应对倒闭风险预案、改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四个措施来加强对全新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监控。报告还强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进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此后,英国提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职能将会由英格兰银行下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局以及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局取代。2010年7月26日,英国对金融监管的细节进行了完善,提出将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负责监控宏观经济风险,还将成立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管理局(ConsumerProtectionandMarketsAuthority),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英格兰银行的权力在这轮金融改革中可能会得到较大增强。
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欧洲的金融创新程度远低于美国,但是欧洲一些国家也投资了大量的次贷类产品,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也较为严重。因此,金融监管的改革也引起了欧盟的重视。2009年6月19日,欧盟夏季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提出的加强金融监管方案。这套方案提出在两个层面上建立泛欧金融监管机构。在宏观层面上,创建欧盟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ESRB),监控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负责识别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金融体系发展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由欧洲央行行长、各国央行行长、欧盟金融监管系统的各个主席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代表组成。在微观层面上,创建欧盟金融监管系统(ESFS),以通过趋同的规则来加强各国的监管,也更好地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欧盟金融监管系统将在应对紧急事件中起到协调成员国关系以及调节成员国纠纷的作用。该系统将强化现有证券、银行、保险专门委员会的角色,以保证各国监管标准一致。这三个委员会均由成员国监管机构代表组成,分别负责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监管协调。欧盟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将成立指导委员会,以保持和这三个新的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欧盟金融监管方案的出台难度不小,特别在泛欧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权力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2010年7月5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代表就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展开讨论,未能达成任何共识,欧盟金融监管方案的推出还需时日。
四、欧美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启示
金融监管的目标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一是金融行业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二是力求使货币供求均衡;三是使金融体系运行的效率得到提高。当金融监管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时,监管处于理想的均衡状态。一旦金融监管体系的均衡被打破,则表明正在运行之中的金融监管体系并非处于一种效率最优化与收益最大化的状态,金融监管的三个目标也很难实现。金融监管的均衡之所以被打破无非表明:一是以前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安排并非最优安排;二是有比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效率的体系存在;另一种情形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经营体制发生变化,为适应金融经营体制的变化,必然出现金融监管体系的变化。经济金融业发生重大事件则是导致金融监管体系发生变化的重要事实依据。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监管体系的均衡被打破,这表明以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并非最优安排,也使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反思,追求一种比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效率的体系安排,这促进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从欧美等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后金融监管改革有如下几种趋势:
第一,全面监管。这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管不到位造成的。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提出要消除监管的“盲区”,实现全面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进行,有些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具有综合性,这有可能在监管上形成重叠或者缺失,导致一些区域可能会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一些原本受监管很少的机构也会给金融稳定带来威胁,如对冲基金。“高盛事件”也表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所蕴含的巨大风险,需要全面加强对衍生产品的监管。因此,全面监管的理念是在以后的金融监管改革中秉持的理念。
第二,建立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监控系统性风险。各个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的区域有所差别,监管规则也有所差异,这使得一些系统性的风险很难依靠某一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因此,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可以较好地监控系统性风险。
关键词:上海 金融中心 监管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3-024-04
为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一个与我国经济实力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200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动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和监管协调,改进金融监管方式,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同年9月,伦敦金融城了第六期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上海的金融中心竞争力排名比第五期时上升25位,进入前10,成绩斐然。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较快,而并不是因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吸引力。事实上,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中还存在大量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发展要求的做法,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总体是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而且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正快步进行着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朝着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本流动性的方向发展,如果我国的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再不进行及时调整,一旦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速度下降,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必将下降。
金融监管制度属于GFCI指标中最为世人所关注的一个内容,为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提升上海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建议从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等属性出发,改革(包括拟定)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流动性、提升金融市场特色和金融安全的目标。这也符合金融市场的需求,因为金融机构通常欢迎维护市场稳定秩序,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信心的监管制度,而对导致金融机构成本上升的监管措施持抵触态度。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监管效率,方便金融机构从事有关金融业务。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容易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使得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而逃离本国监管。以美国为例,由于金融监管部门众多且监管手段不一,美国金融机构的守法成本很高。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城市的国际竞争力。有关数据显示,美国的各种金融管理部门多达115个,其监管成本是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的英国的18倍之多。效率和成本的比较优势使得近年来包括英国在内的不少欧洲金融市场赶超美国市场。根据GFCI报告,伦敦在金融中心竞争力的排名上已经连续多次超过纽约,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金融中心。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权限的重合和争夺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从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来看,美国也试图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整合分散的金融管理部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六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为提高监管效率,上海建设金融中心应倾向于更多借鉴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在改革进程上,采取逐步整合的做法,适度实行功能型监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统一监管机构,实行综合监管模式。目前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权力部门可以尝试让“三会”也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办公,同时,将某些监管权力直接下放上海总部,制度化“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使得上海总部不仅能够做到信息互享和监管措施互通,而且还“有权”办事,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中央决策。这可以使得分散的金融监管权在上海得到一定程度的集中,为今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大一统改革积累经验。
除了采用综合监管模式外,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采用原则性监管方式也是一种日益流行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监管方式。相对于非常具体的菜单式监管,基于原则的监管模式能够让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判断采取既满足监管要求又符合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形成更富有效率的自律监管。对跨国金融机构来说,与其在母国接受复杂而众多的条文约束以及不停的诉讼纠纷,还不如把业务主体转移到采取更为灵活原则性监管的国家。事实上,原则性监管方式使得英国伦敦、澳大利亚悉尼、我国香港等金融中心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大增。
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经常倾向对被监管机关实施菜单式的监管。菜单式的监管经常表现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经营,事无大小,均需要获得监管机关的批准或认同,或者是监管机关仅根据菜单进行金融监管,而忽略了菜单之外的内容。原则性监管要求监管机关区分必须执行的监管标准,以及可以选择执行的监管指导,其优点是监管机关可以灵活地运用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而不受限于菜单式监管在范围和程序上的束缚。考虑到我国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管能力不强以及对菜单式监管的历史依赖,上海地区的金融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渐进式的方式逐步增加原则性监管的比重,先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原则性监管尝试。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原则性监管不表示菜单式监管不再使用;对有些内容(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有些机构(比如风险较大和业务复杂的金融机构)就不宜采用原则性监管,而应采用菜单式监管或者增加对其的资本准备要求。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指通过改变金融监管制度来促进和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上世纪80和90年代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改革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使得英国伦敦的全球竞争力迅速上升。日本等国的金融改革则是在危机推动下金融立法机关为适应全球化竞争的产物,虽然被动,但也达到了提升东京金融中心地位的效果。
为达到提升金融中心竞争性的目标,各国金融管理机构都采取了合理放松金融管制,同时积极完善本国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做法。
放松金融管制可以迅速提升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这与伦敦金融城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中的结论一致,该报告在经过调查后指出最影响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的因素就是过多的监管束缚。各国放松监管束缚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放松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本国,扩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范围,聚集金融资源;二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允许各类投资者进入有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同时,形成规模效应,并通过市场的活跃再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形成良性循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尝试将有关机构和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由北京下放到上海;支持上海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壮大,加快其混业经营的步伐;制定出上海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细分投资者类别;对于法律没有禁止规定的新型业务,则应鼓励在上海地区“先试先行”。
放松管制的另一个效用是可以促进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程度高低也是金融中心活力的一个重要显现。但是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放松金融管制只是放松对金融业务非市场化准入的管制,而不是放松对金融风险的管制,也不是鼓励恶性竞争等无序行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无足够能力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导向的审慎监管措施,还需要依赖一定程度的管制来达到监管目的。因此在放松管制的节奏和程度上,上海可以借鉴韩国为将首尔建设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设立独立的“放松管制工作组”,从公司营运、企业融资、投资者保护和违规惩罚等方面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梳理和评估后,有步骤和有目标地进行管制放松。
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除了传统的通讯、交通、生活便利等内容外,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内容应是如何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降低金融市场上的公开信息(包括监管信息)获取成本,促进金融交易。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金融中心与本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地重合,如伦敦、东京、法兰克福和巴黎等。这是因为靠近金融管理机构对金融企业来说,可以方便获取非标准化的信息以及便利进行业务公关,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纽约、米兰和悉尼等金融中心与这些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就不在同一个城市。究其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因为这些城市本身是交易中心,对交易便利和效率性的需求吸引不少金融机构选择在交易中心城市落户;另外,借助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非标准信息的获取范围和速度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和迅速,使得一部分金融中心可以脱离金融政策的制定中心。上海是我国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心城市,而不是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城市,因而也无法为金融机构提供非标准化信息。2000年的一次调查报告也证实了金融机构选择落户上海的原因主要是上海良好的城市基建和经商环境,而不是其政策信息优势。为强化优势,改进弱势,上海一方面可以通过成立金融管理机构上海总部等方式,缓解其非标准信息供给较弱的现状,同时强调金融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的透明化,比如开设专门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网站和接待单位,方便公众查询和答疑,弱化其他政策制定中心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上海应继续加强其在交易中心方面的地位,比如增加其在交易结算方面的强势,吸引更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从事交易。
三、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
国际金融中心是相对于国内金融中心而言的,它与国内金融中心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际金融中心允许其他国家的居民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不受金融中心所在国的金融管理当局过多控制和干预,能够促进资金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当前世界最主要的金融中心无不都是境内外资金可以自由流动的市场,上海要在2020年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所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将是人民币的可兑换性问题。这落实在金融监管制度内容上,上海就必须制定出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外汇管理制度,吸引外资通过上海的平台进出中国市场。这是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特色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也是上海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人民币业务必将成为全球金融中心的重要业务;上海将成为人民币新产品的研发中心和清算交易中心,而香港则可以成为人民币的离岸中心,纽约和伦敦等成为人民币在北美和欧洲的交易中心。为此,上海应不断加强与香港、纽约和伦敦这三大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方面的监管合作。
在上海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国际化的进程中,为显示自身的独特优势,上海还应进行其他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改革。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并没有现成的经验,而且在非政策中心地和非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注册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上海应着力发掘自身的市场和制度优势,形成投融资特色,吸引国内外资本的流入。不少处于第二或第三梯队的国际金融中心就是或者借助于区域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或者借助于自身市场的特殊性等优势而发展成为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比如,卢森堡在上市债券数量、市场筹资规模等方面就超过纽约和伦敦,居全球第一;马德里则在债券市场交易量上位居全球第一,首尔则在指数类衍生品交易量方面居世界前列。这些情况说明,如果上海需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除了要学习和借鉴伦敦、纽约等第一梯队金融中心的监管制度外,还有必要向其他特色金融中心取经。特别是在信息和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不少金融机构都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而不用在地理位置上接近交易中心,这更加大了上海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挑战性。但是,如果上海牢牢掌握住了自身的特色金融市场和监管制度,比如发展具有区域优势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特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碳金融等“人无我有、人有我专”的特色金融产品,并在2020年前在某几个领域形成一定国际范围内的比较优势,那么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仅可以得到确立,而且还将得以巩固。在这方面,临国韩国首尔做得比较有特色。为避免追求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而全”,缺乏自身特色,韩国一开始就将首尔的金融中心地位定位为东北亚的资产管理中心,并以此为目标大力发展有利于吸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特色金融业务,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的香港特区也正将金融中心的吸引力放到资产管理业务上来,要形成全球一流的基金超市。事实证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都经历了从最初的货币信用控制到金融市场监管,再到金融机构监管,最后到目前金融产品监管的发展阶段。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也不例外,其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也应遵循这种趋势,将重点放在对特色金融产品的规范上。这也是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方向。
四、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改革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手段是否完成了金融监管的目标,或者说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比较。美国的次贷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外部性说明即便是金融发达国家,其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践也有待改进和加强,而作为一国,甚至是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晴雨表的国际金融中心,则应该能够对潜在的金融监管失效情况发出预警信号。
我国各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目标大多为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机构运行稳定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等内容。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会发生冲突并造成金融监管措施之间的顾此失彼,而当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成为一个新的监管目标之时,就更容易与其他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产生摩擦。其次,由于市场的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会比封闭的市场更容易受到外部危机和风险的影响。再次,从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演变历史来看,随着一国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监管制度也需要相机而变,不同时期的金融市场变化不同,监管重点因而也会各异。次贷危机的教训是在各类微观金融监管制度中应加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性。最后,金融监管制度本身是否达到了效率性、竞争性以及特色性等的改革目标,是否具有安全隐患等,也需要有一个定期的回顾和分析。基于以上理由,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有效性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上海为提升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需要对有关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环境进行有效性评估和改革。前期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从成本与收益角度评估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效果,并及时从被监管的金融行业中获取业界对监管制度的真实评价。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有效性评估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度漏洞,还可以弥补我国一直缺乏对监管制度进行得失评估的制度缺陷。后期通过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评估,上海应尽快地建立对危机或市场失效情况等的预警系统,在金融危机中及时调整各类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为金融中心的长盛不衰打下扎实的制度基础。
五、结语
早在2006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十一五”规划》中,上海市政府就明确了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必须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体系。当世人都在关注聚集在上海的金融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以及金融市场交易量等硬指标之时,完善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等软指标也应与时俱进。为实现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目标,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充分考虑和评估监管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在制度的效率性改革方面,上海应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和原则性监管方式;在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方面,上海应融合国际金融监管趋势,逐步放松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同时加强上海在信息流通和披露方面的要求,积极参与中央的金融监管决策;在制度的特色性改革方面,上海应完善人民币国际业务和有关外汇业务的规范,并以此为契机,率先制定出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规则;在制度的有效性改革方面,上海应不时分析监管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对比,分析监管制度与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之间的相互影响,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评估有关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效并及时向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权力都集中在北京的现实情况下,在上海进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看似不可能,但是上海必须要抓住建设金融中心这个契机,尽量利用本土和市场优势,改善自身金融环境,在监管制度改革方面做个“先吃螃蟹”的城市,既有利于自身发展,也可以为今后中国金融体制的大变革积累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陈建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高洪民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J]世界经济研究,2008,(8):20-24
3.高山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比较及对上海的启示[J]社会科学研究,2009,(4):42-49
4.黄辉.金融监管现代化:英美法系的经验与教训[J].广东社会科学,2009(1):181-187
5.[韩]金亨泰.危机后的金融体系框架--全球金融改革及其对韩国的意义[J].金融评论.2009创刊号:27-36
6.陆重构全球金融中心的新思维[N]第一财经日报,2009-4-1
7.伦敦金融城伦敦金融城全球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6[R],2009(9)
8.见潘英丽.论金融中心形成的微观基础―金融机构的空间聚集[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3,5(1):50-57
9.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省略)
10.姚洋,高印朝金融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金融论坛,2007,(5):3-8
11.赵晓斌,王坦,张晋熹信息流和“不对称信息”是金融与服务中心发展的决定因素:中国案例[J]经济地理,2002,(7):408-414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国际背景
世界上一些大型银行已经开始向全球化发展,世界上已经开始形成了国际的管理理念以及全球化的金融网络体系。随着世界金融体系的统一化,各国国家都开始增加新的业务领域,并对自身形成的外资结构积极整合,所以,要大量减少传统的贸易融资形式,不断增加一些外来业务以及投资银行的业务,从而促进银行业发展的金融化实现国际发展方向[1]。随着市场竞争体制以及创新性的金融技术的增加,金融中的技术创新对金融业务的产生也提出了新的发展规模,从而导致银行业中的金融开始实现集约化的发展。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已经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趋势,很多大型银行都利用跨国并购的方式实现全球化扩张,并在最后不断形成具有国际化的金融集团发展形势。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制度基础
我国的银行业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中积累的相关实践与经验,并在多年不断探索出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的金融体系以及金融制度。但该制度在实际发展中,又是我国银行业进行创新性发展中最基础的一个因素。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体制的初步改革
在我国的银行业发展中,其中的商业银行实施了股份制改革,促进了现代社会中执行的金融制度,并初步形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结构的治理与完善。对于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在农村主要以信用社为发展重点,并对其进行深化,从而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以上这两种形式将金融充分的发挥出来。对于金融市场的形成,如:生产品、保险、证券以及外汇等方面,都进一步完善自身金融市场的初步形成,并在最后都得到普遍优化[2]。
(二)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在金融协调机制管理中,其中的证监会、银监会等都为金融监管的直接部门,他们与中国银行业其它的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了一种综合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将传统的单一性、合规性等监督形式转化为审慎监管形式,该形式主要对金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并促进实现国际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3]。
(三)中国银行业金融立法的成效性
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各种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法律,并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在发展中的实际条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的进行制定,并为各个行业的金融发展作出有力支撑,从而促进了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发展以法制为理念的基础条件。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与发展探微
金融危机发展的本质条件就是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的根本性矛盾实现了集中化的爆发形式。这种也是一种机遇,能够促进经济结构的积极调整与升级。虽然金融危机的产生会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但在实际情况下,可以促进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性发展。因为一个企业的创新发展代表一个国家自身的经济实力,所以,在本段中,综合创新性的制度基础以及创新性的物质基础,提出在后金融危机时展下,我国银行业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策[4]。
(一)创新性推进金融监管管理
我国银行业建立的金融制度最主要的核心为金融监管理念,因为该创新理念能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并为其中的风险性发展作出保障。随着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的不断增加,该发展形式已经不仅仅是我国银行业发展中要面临的挑战,形成的风险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国际化的金融运行,所以,在这种程度上,需要我国银行业增加金融监管的创新性发展。金融危机的影响对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发展并没有形成较大冲击,但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标准指标以及两者的统一都要严格分析,对促进金融监管的覆盖面积,并以标准化的隔离形式将各个行业以及各个风险分别对待,以上相关内容的分析与研究都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中主要执行的内容。
(二)创新加大我国银行业企业制度与服务
要提升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发展能力,最主要实施的战略就是创新性的发展手段。在我国,要将创新性理念作为银行业发展中主要实施的条件,并以创新服务促进银行业的效益发展[5]。而这种创新服务形式还要依靠市场来发展,并对相关品牌进行创新性发展。首先,我们要明确一定的创新质量标准,并根据该标准对其进行完善与制定,以保证我国与国际形成统一,从而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服务水平以及服务质量。其次,还要根据情感理念,将其转化为功能,根据客户要求的主要内容,在该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功能化的服务形式转变为智力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客户提出的要求。
论文关键词 英国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 市场约束
一、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概况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09年2月21日《2009年银行法》(Banking Act2009)生效。与此前的各个银行法相比,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赋予英格兰银行在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时以更大的责任和权限;(2)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职责是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3)进一步强化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4)设立特别应对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快速的干预;(5)更加有力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2010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了更为彻底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
二、危机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财政部《改革金融市场》的白皮书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改革建议: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理事会(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在2006年3月设立的“三方常务委员会”(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稳定理事会是一个法定委员会(statutorycommittee),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由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监管局三方组成,对议会负责,由财政大臣担任理事会主席。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过定期磋商和讨论,及时发现金融市场上的风险;(2)协调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场上各类信息的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金融服务局的职能。
然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更为彻底,即FSA的职能将由三个机构取代,分别是: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下辖的金融政策委员会,主管宏观经济风险;央行下辖的风险管理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业等的风险。这一方案意味着英格兰银行将从FSA那里接管金融监管职责,成为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而英国财政部则保留最后时刻的否决权。
事实上,这也是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轮英国金融改革的产物。1997年工党政府上台后,决定设立金融服务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就呈现财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没有明确分工,没人知道究竟是谁负责。”而按照最新的监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权威将被重新确立。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白皮书对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明确提出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密切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往往规模非常大,它们的业务牵涉到方方面面,对广大的市场主体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些大型企业中的任何一个出现危机,都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重创。虽然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不鼓励政府限制金融企业的规模、不鼓励对金融企业具体业务的干涉,但向这些重量级企业提出适当的要求则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这些企业灌输关于社会责任、市场纪律、资本金要求、危机应对策略的知识。这些知识和理念部分带有约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导意义,但这确实可以更好地减少这些金融企业存在的风险,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包括:(1)改进会计制度,增加金融体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完善批发银行市场的基础设施。
(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笼统来看,国际金融危机对银行业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远的,批发银行业务和零售银行业务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发银行业务,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更依赖零售银行业务,他们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其利益受损的情况更为严重。白皮书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强调政府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尽量减少他们的风险和损失。
而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则提出了成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局。无独有偶,美国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消费者提供简明清晰的资讯,防止“不公平和欺诈易”,并促进公平、有效率和创新性的金融市场服务。英美两国的改革说明了加强消费者保护已经称为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一国的金融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但是在现实运作中,各国中央银行所具有的法定权限大小不一,这既取决于各国立法进程,也取决于各国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竞争的美国,以往是没有中央银行的,充当央行的美联储其历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机的积累和频繁发生,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立法产生刺激,迫使各国强化金融监管机制,从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中央银行的职能也在这一进程中逐渐强化,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考虑到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先考虑到现代金融与其他行业的交叉重叠特性,传统上仅仅关注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创新。再加上传统上央行的监管权限显得过小,受到的限制过多,显得束手束脚,可以调动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有限,难以有效约束银行的行为,在频繁的金融运作中显得力不从心。从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改革来看,中央银行的权限正在进一步扩大,其监管范围狭小的问题正在被克服。具体到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样存在着监管权限不大、监管范围狭小等问题,这就需要借鉴西方金融业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加强金融立法,明确并扩大央 行的监管权限,只有扩大央行的监管权限,才能增强央行的监管能力,从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加强审慎监管
考虑到现代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连锁性,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将监管关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监测工作,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机出现时疲于应付。从英国北岩银行危机来看,监管部门的疏于防范和是酿成危机的重要原因,正是监管部门的失职使北岩银行的风险一步不累积直到爆发。这一案例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有重要启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大多是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其分离设置的理念不可谓不明确。但在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水平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金融业在入世冲击下更是显现出竞争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多向西方国家学习金融监管经验,让更多具备胜任能力的人走上监管岗位,而不是滥竽充数。同时应在实际工作中将监管关口前移,及早发现隐患、解决隐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寻找补救措施。通过多种措施实现审慎监管以后,我国金融业的风险就能够得到更好地控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法律规则
中图分类号:DF9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5.06
一、法律之于金融监管的制度价值与功能
(一)法律立于金融监管的制度价值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公共性行业。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的积累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进而导致经济危机乃至社会危机。金融是否稳定与安全是直接关系到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能否安定有序的大事。这是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因此,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逐步加深的背景下,从法律的制度层面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安全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皆有裨益。笔者认为,确保金融稳定的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金融风险,即金融的不确定性危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市场性风险)和由国家政局、管理制度和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体制性、机制性、管理性风险)。具体而言,一方面,金融混业(如金融控股公司、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股权分置改革、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利率市场化、外汇汇率机制改革、民间融资公司设立、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带来的市场性风险日益加大;另一方面,我国传统上金融的高度国家垄断、行政管制和干预、金融法治的欠缺等造成的金融体系结构脆弱、金融资产质量普遍不高、金融资源错配、金融效率低下等体制、机制性风险依然存在,使得我国的金融风险带有新兴与转轨阶段的综合性风险的特征。“链索原理”告诉我们,“一条链索的力量取决于它最弱的一环的力量”;“木桶理论”也表明:木桶的盛水量取决于它最短的木板的长度。同理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也必然取决于它最薄弱的环节和最短的金融“短板”。但在前述两大类风险中,笔者认为,目前中国两方面的风险虽然都存在,但相比之下,制度、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所导致的风险比新生的市场性风险更加值得我们关注,是我们更加需要迫切解决的金融薄弱环节和金融“短板”。简言之,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主要还是体制机制性风险。建立一个稳定的、合理的、良性运作的金融体系,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则显得至关重要。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有效及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性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 就整体而言,根据帕累托改进性质,金融监管本身可以产生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帕累托改进的发生是有条件的,即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信息能力和监管水平,其中信息能力关系到硬件的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而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更需要监管当局予以重视的是如何提高监管水平,形成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此目的的达成根本保障则在于金融法治建设的完善。
(二)法律对金融监管制度的功能
法律与金融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法律和金融是相互影响的,法律推动或阻碍金融发展,金融发展反过来也会推动法律变革。金融和法律两方面研究的结合是社会科学发展的新趋势,这是由金融市场的存在与发展的制度化要求所决定的。通过法律的明确授权,为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杜绝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金融监管的客观性、程序性和公正性,使金融监管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理应彻底摒弃那种将监管游离于法律制度之外的做法,相反而应将监管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一旦法律缺位,从微观的角度看,金融准入退出行为、金融业务活动、金融调控监管行为、金融司法活动等很难有安定性、可预测性、规范性、规律性可循,整个金融难于规范、高效、有序的进行;从宏观的角度看,将不能适时有效地监督金融市场的运作,进而沉积的金融风险爆发,其代价巨大,后果极其严重,甚至会因金融风险导致一国或数个相关国家的巨大金融动荡及至危及国家安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法律缺位的状况,必须引入监管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监管适时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爆发。
国际经验表明,国外进行重大金融改革,或开展新的金融业务从来都需要立法先行,要对整个改革进行整体法律框架及程序的设计,以保障改革的规范、有序和实现。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处置中,美国区别对待“两房”、雷曼兄弟、AIG的背后,事实上已经体现出了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理念,即只对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负责,个体的主体风险按市场规律办事,而不论机构的名气有多大。而贯彻这一理念的根本措施,就是坚持法制化的决策程序。2007年由美国财政部牵头的市场救援计划中很重要的税收豁免计划是以《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案》形式通过的。历经波折的《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最终获得美国国会通过。近来接管“两房”、AIG和7000亿美元金融救援计划,由于最终将是由纳税人分担费用,因此美国财政部也遵循了严格的法律程序。金融监管作为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依法监管是其应有的题中之义。目前,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均对如何应对这场金融危机十分重视。如美国制定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俄罗斯制定了《支持俄罗斯金融体系额外措施》法案,修改了《俄罗斯联邦中心银行法》和《俄罗斯联邦自然人存款保险法》等[1]。可以说,加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已然成为当前各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尚存在的缺陷
(一)金融法律规则的供给机制呈现混乱状态
从学理上考察,法律规则的供给应具有连贯性、一致性、条理性、稳定性及前瞻性;同时,也必须顺应规则之间的逻辑性,如恪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及同位法之间相协调之原理。若严格依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来探讨中国目前的金融法律规则供给制度,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则实质上有许多是与法理学中的法则供给哲学背道而驰的,而表现为一种鱼龙混杂之无严格体系状态。
自1990年代始,我国已陆续出台了许多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可以说,该时段内的金融法律“大爆炸”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金融业发展中所出现的“无法可依”之尴尬,在金融法治中起到了一定的指引、评价、预测之功能,但是若系统地来梳理这些金融基本法,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基本法的立法技术与手段是比较低的,规则的包容性太强而导致空洞的法律应对不了现实的金融问题[2]。由此而衍生的第二代层出不穷的部门规章不仅滋生了架空法律的风险,而且也引发了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丛生。
(二)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供给理念上的滞后性
现行的金融法则并没有实质上体现国际金融立法发展的新理念。如就银行监管法而言,目前国际银行监管法在理念上已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早在1983年就提出了“监管必须是充分的,且任何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的理念。这一思想便在随后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文件中得到再现,其认为跨国银行监管应至少遵循以下4项原则:双重许可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并表监原则及审慎监管原则。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更是确立了以“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督与检查及市场纪律”为核心的对商业银行进行系统性监管的新思维,从而实质性地将公司内部治理的思想纳入了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之中。然而,这些新思维并没有实质性地在我国银行监管法整合中得到实质性的关注。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便没有将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中的定性与定量披露的要求进行吸纳,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亦是以过时的1988年《巴塞尔资本文件为蓝本》[3]。再者,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在立法取向上过于强调金融市场整体的安全和秩序,尤其是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疏忽了金融机构的自身价值目标――自主、效益最大化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如金融法律试图将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区别对待。事实上,我国有一系列专门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法规和规章。尽管这些法规和规章并不一定都旨在于内外有别,但至少表明:我国在立法精神上试图做到区别对待。
(三)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制定主体的多元化与规则质量差、效率不高
从金融法律规则的制定主体来看,有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证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财部政、国家外汇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因此,我国金融法规则供给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此外,我国金融法是由“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则为辅”组合而成的一个庞大规则群,但是考究这些法则,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规则的质量差、效率不高。“应急式”、“一事一法”性的规则供给模式会使人质疑规则供给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现有金融法律规则在构筑有力的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机制及灵活多样的监管手段方面还有不少的缺陷
目前的监管措施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相差甚远。首先在监管主体的塑造方面,现有法制对监管当局的职责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不利于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如《人民银行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其条文仅有7条,而且,每个条文的规定均为原则性的内容。其次,法制对监管机构职权的维护不够。如《人民银行法》在稽核检查监督权的行使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造成商业银行公布的数字与人民银行的统计数字经常不一致,同时也未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规定。此外,金融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上也有缺漏。现有法制比较突出市场准入、稽核检查、调查统计、谨慎性要求等监管手段,但是对于市场退出、同业自律、内部控制机制等手段的运用则有不够之嫌。
(五)有些亟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造成无法可依的立法空白
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一个由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监管所形成的一个立体性的法律工程。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的构建而言,准入阶段与运营方面监管的法律制度在文本上相对来说还比较完善,然而市场退出机制则还比较欠缺,这不仅体现在法律构建上的不足、学理上探讨的不够,而且也体现在实践中的效果较差。如存款保险制度仍是空白:我国的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困难或破产清算,监管当局一般都是由一家信誉较好的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其债权债务,或者是中央银行和政府拿钱救助,并未实现风险的消除,而只是实现风险从一家机构向另一家机构的横向转移,风险被暂时掩盖起来;缺乏金融机构经营困难、面临破产清算后的补偿机制。
三、金融法律监管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传统法理学将法律体系大致分成大陆法系(成文法系)、英美法系(不成文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在有关金融法和金融监管立法中,这三大法律体系有明显趋同的趋势。纵观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欧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成功实践,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金融监管理念,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将有所裨益。
(一)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最为发达的国家,已经制定了如《商品交易法》、《期货交易惯例法》、《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较为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美国金融市场的运作和监管机制一直被视为全球的典范。但历史告诉我们,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一对孪生兄弟。随着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监管从来就不能说完美无缺。回顾美国自1929年“金融大崩溃”以来的金融监管演变可见,伴随着经济的起伏,先后经历了由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加强监管――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这样的格局无疑符合美国一直倡导的分权和制约的精神,正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里写到的:“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不可否认,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4]。
首先,最为突出的真空就是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
当前,针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美国正酝酿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主要内容立足三大重点:一是扩大美联储的权力。美联储被赋予监管整个金融系统的权力,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关行动,以确保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这将是联邦政府的监管部门首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二是对一些监管机构的整合。如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机构,美国储蓄管理局并入美国财政部金融局。三是建立新的联邦监管机构。在财政部成立一个全国性保险业监管办公室,改变目前保险业由各州自行监管的局面[5]。这些均与弥补上述监管“缝隙”相吻合。
(二)英国“综合监管”模式
综合监管体制即设立全面负责所有金融部门监管的单一机构,或者赋予特定机构监管至少两个主要金融部门(银行+保险、银行+证券、证券和保险)的权限。已有至少50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综合监管体制。尽管该体制早在1980年代就已在北欧国家出现, 但综合监管这种结构性改革的真正催化剂和焦点是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的建立,将英国原有的几个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体。英国采取综合监管的主要理由有三:(1)更好的监管朝向全面混业发展的金融体系。即金融混业的发展不仅在模糊金融机构的界限,也在模糊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界限,传统的金融业务疆界正在消失,分业监管不再现实。(2)最大化规模和范围经济(economies of scale and scope),降低监管成本。新监管机构的运营成本低于之前各监管机构运营成本之和,且有助于提高效率。(3)解决既有监管机构沟通与合作不佳的问题。综合监管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会比多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更为良好。
(三)欧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经验
欧盟层面的主要措施,是对濒临破产的银行实行国有化,并对银行间的借贷提供政府担保。具体地说,一方面政府以购买优先股的方式向金融机构直接注资,另一方面由各国政府为金融机构新发行的中期债务提供担保。
此外,各国同意尽快成立欧盟应对金融危机机构,这是一个非正式预警机制,由欧盟委员会主席、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欧元集团主席组成,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并在必要时对成员国的行动进行协调。同时强调,有必要加强对欧盟金融领域的监管,特别是跨国银行,以便建立欧盟层面的监管协调体系。
(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所倡导的金融监管理念
伴随着金融业的国际化和电子化发展趋势,金融运行规则也出现了惊人变化,无论交易规则还是监管规则都开始突破国界和有形市场的限制。将一笔资金从欧洲调到美国只需轻点一下鼠标。在这种金融一体化的环境下,法律的趋同化将不可回避。世界上有成百上千种语言,但全球金融业却拥有共通的交流方式,那就是制度规则。199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协议”)开始对银行进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如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了与其他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其关注的重点从银行业的监管向金融集团的监管转移、从强调法定型监管步向自律与它律相结合及更加强调东道国监管与并表监管的联合。这诸种变化也是我国在金融监管立法整合过程中所必须关注的。
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各国的经济文化背景、立法背景的不同,导致各国金融监管法律的表现各异,监管方法也有所区别,但对我国来说有多处值得借鉴。首先,金融监管须更多强化功能监管,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的多重监管的模式向综合统一的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其次,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金融机构业务末梢上出现的小问题抓起,以防从个别向普遍演变,形成大范围的经营隐患,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6]。此外,在金融市场全球化、金融创新和衍生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跨国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应将着力点放在完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完善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构筑国际监管协调机制,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上。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有所作为:
(一)金融监管法律的创制
1秉持事前监管理念,及时出台政府法令
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国家尽管已经有了金融法律,也有监管当局,但是这些传统的手段对于此次金融危机没有表现出应有的预警功能和防范作用。此次危机体现出的事后监管到事前监管的理念变化,对我国来说值得借鉴。具体来说,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金融机构业务末梢上出现的小问题抓起,以防从个别向普遍演变,形成大范围的经营隐患,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在市场失灵、集体失去理性时,政府必须及时出手积极干预。如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美国证交会(SEC)采取临时紧急措施,暂时禁止卖空799家金融股,以保护证券市场品质、强化投资者信心;英国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了暂时禁止建立新的空头做空29家金融公司股票的干预措施,要求持股超过0.25%的空头每日进行披露;俄罗斯政府为遏制金融市场暴跌暴涨、防范银行倒闭,数次下令市场暂停甚至停止交易[7]。这种政府出台禁令,避免市场环境急剧恶化的举措,对我们应对极端情形下的市场危机,不无借鉴意义。
2梳理当前金融法律,建立“法律规则为主、部门规章为辅”的立法格局
以往 “一事一法”、“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的应急型理念固然有资用之处,但这毕竟是一种对法律规则进行短期的消费行为,它是以“导致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在效力等问题上的混乱与模糊状态”为代价的。在规则供给模式上,我国应调整目前的“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则为辅”的规则构成格局,从而走向“法律规则为主、部门规章为辅”的新格局。同时,为了使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实现系统性与逻辑性,我国有必要对目前已有的金融法则进行全面的汇编,因为汇编不仅可以使我们对自己的金融法家底有个全面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可以使我们发现漏洞,感知矛盾与不足。可以说,金融法律的汇编是我国金融法治化的有效手段。
3弥补立法空白,并加强金融监管立法的后评估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感知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这一点在银行法域表现得更为突出,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同时,政策性金融被彻底地游离于金融法治之外。这些空白的区域都有待我们审慎地进行立法。如可借鉴美国《银行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加拿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日本《存款保险法》等立法经验,并结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及其他内容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以规范金融机构重组、兼并、清算等行为,同时为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管,采取重组、兼并、清算等应急措施提供制度保障。此外,理应加强金融监管和立法的后评估。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同时对监管部门也应该监管,有所评估。
(二)在具体处置措施上构筑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
针对国际上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趋势,应本着“监管先行”的原则,以立法形式确立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消除金融监管中的盲区。为此,亟需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监督治理法”,就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宗旨、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与责任、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2改变现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的不足,将监管行为涵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金融机构日常经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各方面;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使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有效地结合起来;着重监管表外业务,使金融监管机构在获取金融机构信息、金融机构向公众披露信息方面更具操作性;强化金融机构的审核制度,防止因内控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金融风险;规范国有资金的重大金融投资行为。
3为保证金融机构的自身价值目标――自主、效益最大化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对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应尽量做到同一的法律标准。
4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个立体性的工程,这不仅包括救援性措施,也包括最终的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基础的市场退出机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风险发生之时的应急功能及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功能,明确存款人的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数额,以增强存款人、投资者对信用体系的信心。同时,在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理念上,我国应确立“以救助为主,市场退出为辅”的监管新思维。
5加大对违反金融秩序及金融治理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可考虑加强刑法中对危险犯的处罚,把危险犯的重点限定在严重危害金融监管、严重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的行为方面。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化
金融的全球化与自由化带来金融规则的趋同化,这就要求金融法治必须考虑到整个国际金融立法的走势及新的理念[8]。金融危机之所以快速蔓延,充分暴露出部分国家在金融监管理念、体制及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问题:过于迷信市场的力量;产品能够在全世界跨境交易,但监管却没有全球统一的标准。一些国际组织在监管全球资本流动上的作用有限,对于危机并没有早期预警机制,也没有很好的危机处理机制,这需要改革,也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除上文提及的《巴塞尔协议》,如为了消除场外金融衍生市场由于合约的个性化差异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信用风险,许多西方国家及国际组织均就具体的衍生品交易制定了统一的协议文本。包括欧洲银行联合会与欧洲储蓄银行小组、欧洲合作银行协会联合的《欧洲金融交易主协议》和《衍生品交易附件》;纽约外汇委员会与英国银行家协会、加拿大外汇委员会、东京外汇市场管理委员会联合的《国际货币期权主协议》和《国际外汇主协议》;纽约外汇委员会与英国银行家协会、加拿大外汇委员会、日本银行家协会联合的《国际外汇与货币期权主协议》等。
针对金融立法国际化的趋向,一方面,我们要明确确立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权的行使是一国的反映,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调整过程中,应针对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趋势,明确金融监管的原则,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的建立,以双边、多边条约等方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在制度设立上既要包括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活动中的监管,也要涵盖我国金融机构在外国从事金融活动的监管。如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文件,在我国处置金融机构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JS
参考文献:
[1] 祁斌. 反思华尔街金融危机留下的教训[N].中国证券报 , 2008―09―27[3].
[2] 亚钧. 世界经济进入全球金融经济时代的挑战[J]. 学术研究, 2001,(8) :24.
[3] 李金泽.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01,(2):110.
[4] 江平. 金融危机与法制建设[J]. 甘肃社会科学, 2009,(1):63.
[5] 郑磊. 金融全球化 [J].读书 , 2008, (5):21.
[6] 郑彦. 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和中国金融安全[J]. 金融与经济, 2006, (5).
[7] 高永进. 金融危机的反思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J].中州学刊,2009,(1):35.
[8]弗朗索瓦•沙奈等金融全球化[M]. 齐建华,胡振良,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8):23.
China’s Legal Response to Financial Supervision
under the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HU Jian, HUANG Xinyu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30, China)Abstract:
关键词:金融监管瓶颈;问题;对策;国际监管办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合称,是指政府通过某些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从本质上来看,它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定的行为。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对象与内容
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参与向金融市场提品的金融机构,以传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为主,此外还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如一些业务性质和银行类似的准金融机构,如贷款协会,集体投资机构,组织,银行附属子公司或者是银行持股公司所展开的业务,非机构性质的交易行为,如投资,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还有一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商业经纪人,出票人的监管等;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作为当代金融的主体,经营业务范围广,业务复杂,对它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内容有:
1.监管必要性和可能性: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相关衍生行业进行监管时,要对准入标准要求准入主体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条件,是否符合地域分布合理化要求等进行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评估。
2.市场准入监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符合银行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等;成立保险公司,通过保监会批准;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等;成立证券公司,通过证监会批准,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章程;符合注册资本要求;符合各项硬件软件要求。
3.具体业务运作监管:对银行业的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保险业的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证券业的经纪业务、财务顾问、投资咨询、自营业务、资产管理、承销保荐等。
4.市场退出监管:主要有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破产倒闭监管、对机构变更、合并监管、违规者终止经营监管等。
5.其他相关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风险控制、外汇风险、准备金等。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中国金融业目前经营模式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初级过渡阶段,相应的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分业经营是指单方面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又可分为三块层面。
第一层面是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剥离,金融类机构无权利对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以各种形式参与非金融机构经营。
第二层面是单独将金融业中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剥离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只能经营权限内的相应业务,所属子行业的机构不能再次经营其他两个相交叉,类似的业务。
第三层面是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内部子行业的相关业务再剥离,如银行专营长期业务部门与专营短期业务部门相分离,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部门分离等。
基于国情,历史等原因,中国采用的分业经营模式使得我国近年来金融业飞速发展,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受危机影响较小,在一定程度上还得得益于分业经营,可以说,分业经营对防范金融危机有着一定的作用;此次危机产生的一大因素在于危机主体资产严重泡沫化,而分业模式下的中国,因资产部门分开经营,可以防止资产被重复计算,重复利用,还可以防止隔离部门之间的风险传递,而相对结构透明金融业内部组织,业有利于监控,尽管业务有些单一,但金融机构内部结构简单使得资金的流向可监控,使风险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保证大量的储蓄存款的安全;关于这几点,对分业经营是给予肯定的。
然而,以科学发展观的问题看待事物发展的变化,就能发现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经济金融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分业经营模式日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瓶颈,分业监管也已经适应不了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因而我们要正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寻找新的突破点。
四、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多元化分业监管模式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体系不完善,信息滞后,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对金融市场管理无法做到及时有效
在现行监管模式下,三大监管主体同属一级别,职权类似,地位相仿,三方之间缺少相互间的制约监督,三主体均负责各自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缺少有效的信息交流的途径,信息滞后,共享程度也低,虽是各主体负责所属行业,但却在同一行业设立多个监管部门,而行业之间的业务标准日益趋向模糊,结构日益复杂化,在一些交叉业务上,多层次监管易引起一定程度上的重复监管,浪费资源,降低效率,与国际金融业相比,分业监管模式限制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发展区间。
同时,由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不一,往往引起冲突,未能及时,有效的发现潜在风险和转移风险,使得监管漏洞和监管错误并存的尴尬局面,这都非常不利于将来有效的防范存在的金融风险。
2.分业监管法律制度导向善不明确
综合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局限性,现有法律制度无法合理有效的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空白,地域性因素影响大,对存款保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救助机制明文模糊;专业监管法律制度层次较低,监管力度执行不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