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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时间:2023-08-09 17:32: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

第1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02-740820507-0083-03

中国社科院的《20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快,中国失去土地的农民人数已经超过四千万,并且以每年3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专家称,到2030年,失地农民将达到亿人。据《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202》统计,20年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了53%,这意味着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进入关键发展阶段。从以上可以看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批量的农民将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开始市民身份的转化,一些城中村的农民将面临拆迁进行房屋改造的命运。但拆迁征地无法使上述人断然完成质变,久而久之,他们就成了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夹心阶层”,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农民失地后感情和利益的多方受挫,使他们处于强烈不安中,这势必对农村的稳定造成威胁。因为农村和城中村的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对这些矛盾的解决往往不会选择法律途径,有的怨声载道,有的忍气吞声,有的则选择极端方式维权,增加了维权的社会成本,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的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进行探究,进而有针对地性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和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权,这是农村现代化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探析

失地农民是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意识培育在于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蕴含了其对法律的了解、理解、评价、信仰和需求等要素。笔者将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概括为:失地农民对现行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对现行法律现象中法律主体权力和义务的评价,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于一体。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商丘市周边的农村进行了抽样调研,并区分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共发放问卷300份,实际收回206份,其中有效问卷050份。统计结果如下:

通过表、表2的统计数据可知,失地农民是在被动的接受法律知识,他们对土地被征用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有833%的农民不同意政府的赔偿方案,564%的人选择忍气吞声,762%的人最终可能会因对法律的不信任选择妥协进行私了,2548%的人会采取暴力手段,一小部分情绪过激者会选择轻生。虽然样本有限,但足以看出失地农民法律认知度低,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轻视法律的现象,法律认同出现危机,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中国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负面影响。“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传统美德,“无讼”“厌讼”一直被人们所推崇,“礼治”“德治”道德化的痕迹已经在人们心里打下深深烙印,尚公、重礼、贵和的社会观念渗透到方方面面,并在很长的时期内不会淡化。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一直被其制约和束缚,在“人治”思想中无限放大了权力的功能,法律成了权力的附属品。虽然在农村传播法律文化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法治”思想在农民的思想范畴里明显被边缘化,人们在感情上不愿意接受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法律更多地流于形式,程序正义则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因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往往更多地倾向于以忍让、协商、调解等手段解决纠纷,诉讼途径被忽视。传统文化的轻法理念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2法律文化在农村传播存在制度性障碍。首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是阻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瓶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的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已经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简单质朴生活方式,他们满足于现状,缺少利益驱动,法律需求欲有限。“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的影响,城乡法律文化在发展水平和结构特点上凸显出巨大反差。而经济水平的制约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突然失去土地,感情明显受创使他们更是无暇顾及了解与学习法律。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与失地农民的现实生活距离遥远,法律传播受阻。农村法律文化现状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的严重脱节,使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拓展受到限制与约束。

[JP2]其次,农村的普法教育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滞后导致了教育的落后,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明显增长,但总体看来,普法工作的力度还存在不足,普法人员严重短缺,没有专业的普法队伍,普法内容过于形式化,对失地农民的法律维权教育涉及较少,再加上普法对象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十分有限,这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处在较低水平。且在法制教育上中国传统思想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偏重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宣传,忽视了法律正义程序的宣讲,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没有途径去获知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程序法维权。失地农民征地问题涉及更多的恰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用到的正是程序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而失地农民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知识几近空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农村的普法教育还不完善,还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法制教育相对于总的教育资源还很薄弱,农民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地了解法律,接受正式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接受程序法的宣传教育更是少之又少,法制宣传不到位。落后的法律教育宣传与农民的法律知识需求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矛盾,影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持续发展。[JP]

再次,漫长法律诉讼过程及高额的诉讼费用加大了农民选择走法律程序的风险。尽管我国司法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严谨严肃,在制度上主观上也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但“诉讼成本较高、司法资源短缺压抑了农民依法用法的欲望”。[3]诉讼时间长,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精神负担,诉讼费用高让失去土地生活已拮据不堪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万一诉讼失败还有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的风险。久而久之,失地农民不愿再选择法律维权。

3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基础薄弱,法律体系不健全,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阻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拓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农民的现状之间存有较大距离,农村立法不完善,现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失地农民当前的需要。虽然我国多次颁布惠农政策,但涉及农业和农村的法律法规还较为薄弱,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失地农民的更是严重不足,并且存在责任模糊现象,使失地农民无法适从。

二、提高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举措

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突破传统轻法观念奠定物质基础。中国人经过五千多年来的文化洗礼,形成了充满亲情的伦理型社会,渗透于社会各个角落的道德规范使敦厚的失地农民缺失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轻法、畏法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失地农民的集体认同是义务意识应该凌驾于权利意识之上,义务本位思想阻碍了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对法律介入有一种潜在的消极意识。突破传统文化的禁锢,改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必须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从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看出,影响人们思想的深层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制约,要想改变这一状态必须改变当下失地农民的经济状态。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思想是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上建立起来的,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地位,如此,才能为培养失地法律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大普法教育力度,优化法律服务体系。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特殊群体,既具有农民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有农民失地的特殊性。针对失地农民身份的二重性,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就农民的一般属性而言,农村教育发展可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丰富文化基础,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途径。“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5]中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教育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全局性作用。但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总量问题,也就是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与城市形成很大反差。”[5],所以为了培育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善农村教育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方面抓起,为农民吸收新知识及贯彻民主和法治扫除制度性障碍。只有农民的文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农民文化素质才能得到全面提高,才能生发对法律文化的需求,引起农民在法律层面的觉醒,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达至新的水平。但是抓好农村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非一日之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其次,就失地农民的特殊性而言,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是社会上极不安定的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潜在威胁,提升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当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应优化以下法律服务: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普法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要真正让法律知识进入失地农民头脑,使他们从传统的“人治”思想桎梏中彻底解放出来。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就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优势,要根据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农民实际的普法计划,特别是通过大学生村官自身的领悟把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从抽象转换成农民能够理解的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就与失地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暂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进行搜集整理,组织法律知识宣传小组或团队,用通俗易通的语言形象地描述出来,并结合当地新出现的一些实际案例,整理归纳,编写出专门的教材,有步骤、有秩序、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其理性思维。第二,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讲堂和咨询服务。要结合实际案例定期做专门的法律讲堂,用农民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特别要针对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行为中如何判断利益损失,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如对合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运用行政补偿进行维权;而对违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则需要选择程序法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有效维权,以最大可能挽回损失。要对当事人维权方式加以引导,避免极端维权,要选择理性维权走法律途径。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站,以方便及时地解决失地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的问询,化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第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以促进司法资源均等化发展。针对诉讼费用较高,诉讼时间较长这一问题,应加大对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只有诉讼成本越来越低,失地农民才会更主动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强失地农民的诉讼意识,政府可以设立专门部门对农村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整合,对当地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需求进行统计,并制定出经费预算,给予适度财政拨款,以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

3加快完善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法律文化发展,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要根据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排除权责不分,规定模糊的语言,使失地农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核心,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是法律信任的重要保证,坚决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随意性,避免滋生腐败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失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执法必严”是关键,确保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平、公正。“违法必究”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和集体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树立法律权威。要通过完善和健全农村法律体系制定出适合失地农民的一系列具有可操性的法律法规,让失地农民看到希望,使他们的诉求理性的有步骤、有程序地表达出来。

第2篇

【摘要】高中生是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新生力量,高中生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长远持续地发展。当前的高中生虽然对于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比较少,但拥有着一种朴素的守法意识,通常也有着更强烈的欲望,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因此,拓宽高中生了解和认识法律知识的渠道,能够帮助高中生更好地树立起法治观念。

【关键词】高中生 法律意识 法治建设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目标,十六大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依法治国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根基,也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需要。在中学时代,培养高中生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时展需求,也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社会和国家的层面上来看,培养高中生的法律意识,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维持法治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一、高中生法治意识的调查结果

为了充分了解当前中国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强弱,笔者分别从高中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待法律的态度以及处理一些日常矛盾的方法等多个方面去了解高中生对于法律的看法,经过统计,得出如下调查结果:

1、一般高中生,都具有朴素的守法意识。由于高中生接触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一般只能通过电视、电脑或者报纸等途径了解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对于法律系统全面的了解。此外,学校对于法律方面的宣传比较少,使一些学生虽然知道法律的抽象概念,但并不了解具体的法律细节。尤其是在文理分科的学校,对于理科生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要比文科生薄弱和匮乏。

然而,虽然一些高中生对于法律的具体内容了解不够,但是高中生普遍都有一种简单、朴素的守法意识,9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发现自身行为触犯法律时都会选择立即停止这种行为,选择遵守法律。

2、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学生法律认知差别较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高中学生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不一样的:文科的同学会比理科的同学更了解法律常识,而高年级的同学会比低年级的同学了解程度更深。比如,高三的文科生已经上过一门叫做《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选修课,所以,这些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是比较系统而全面的,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是比较强的。

3、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尚未在高中生群体中完全建立。通过调查结果可以发现:虽然,在高中生中普遍都认为法律是生活中一门非常重要的知识,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同学都认识到了法律的基础性、根基性的作用,即法律至上主义。在调查中,有70%左右的学生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问题,会选择利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他们大部分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和公平的,当然也有极少数的学生会选择不作为或者会通过其他的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4、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高中生对于实体法的兴趣显然多于程序法。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程序法本身就不如实体法那么生动、有趣,可以吸引更多的高中生去学习;另一方面在日常大众媒体的法律宣传中,对实体法的宣传也多于程序法,使高中生在接受法律知识灌输的时候,被动地接受了更多的实体法,而较少地接触到程序法的内容。

二、增强高中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1.发挥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法律教育功能。思想政治课承担着对高中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任务,在培养高中生法律意识、传授法律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思想政治老师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在当前思想政治的通用教材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一本能够直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学生法律观念的教材,但在日常的实际教学中,有很多政治老师因为这是一门选修课程而不重视对这门课的讲授。因此,在以后的政治教学中,政治老师不仅要重视《法律常识》这门课的教授,也更要在其他的政治教材的讲解中,比如说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教材的讲解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去树立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学生使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和文化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秩序。

2、拓宽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的渠道。在现代高中生的日常生活中,网络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互联网信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是帮助他们应对良莠不齐网络信息的重要方式。帮助学生拓宽认识法律的途径,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积极参与:学校可以推动高中法律教师专业的发展、重视依规治校、依法治校,切实落实各项学校的规章制度,使高中生在学校生活中能够切实体会到法治和规范的重要性;各种大众媒体则要正确引导高中生去关注社会上热点的法治事件,加强对于法律方面新闻的报道,让更多的高中生能够在日常的生活中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感受到日常生活中切实存在的法治建设的氛围;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高中生的家长要与时俱进,自己主动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更好地去教育孩子认识法律、了解法律。

对于高中生的法律教育,应该更多地考虑到处在青春期的高中生自身的特点,法律教育不应该是一味的说教和被动的灌输,而应该是同孩子平等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学习法律知识,共同树立和增强法律观念。

三、结语

高中生作为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储备力量,他们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而培养和树立高中生的法律观念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通力合作,以期为高中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当然,在所有的外部因素都具备的条件下,如何树立起自己的法律观念,则需要高中生自己去更好地学习和了解法律,自觉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杨燕渝.关于法律意识对中学生的保护作用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2).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表现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顺利开展,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通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大学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发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偏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心理的偏失。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虽然大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接触到的法律、法律现象日益增多,也都有自己的法律心理,但相当多的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是不健康的,存在偏失。调查显示,被问及“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你首先会选择哪种方式解决?”时,有64%的被调查者选择私了,只有12%的被调查者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这说明有一大部分学生仍然抱有传统的、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无诉是求的心理;当被问及“你认为我国现实生活中是权大还是法大?”时,有46%被调查者认为权大于法,说明部分学生看不到法律的作用,对我国法律存在不信任的心理。

2 法律认知偏差。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等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它是形成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状况从总体上看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为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然比较贫乏。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基本概念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对法律的本质、价值、法律关系等基本原理知之甚少,对各个部门法更是一知半解;对法律与道德、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与区别分辨不清;对法律实现的途径和形式也了解不多。对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显示,对法律基本概念回答的正确率仅占67%,对法律基础知识回答的正确率是59%。上述数字表明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3 法律情感淡薄。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制度及规则所持的直接情感体验,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自身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情感比较淡薄,具体表现在:第一,大学生对法律缺乏亲近感。调查显示,虽然有66%的学生喜欢收看法制节目,但也只有18%的学生平时能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多数学生对法律不是很喜欢,缺乏亲切感。第二,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不强,前已述及,在发生纠纷时,只有12%的学生选择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有88%的学生选择采用私了或其他方式。第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作为统治工具是为掌握权力的人服务的,是管理老百姓的一种手段,因此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第四,有些学生认为,法律主要是规定人们哪些必须做哪些不能做,是限制人们自由的,因此对法律产生厌恶情绪。在问他们权与法的关系时,只有少数大学生认为法比权大,绝大部分人对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持怀疑态度,这显示出有些学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没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第五,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不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信任感最直观的认识来源是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当对1000名在校大学生调查关于“你发现亲人犯法时,你劝其自首吗?”的问题时,回答“不劝”的占28%。这里的“劝”与“不劝”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缺乏信任就对法律的依赖感也不强,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第六,大学生法律责任感方面缺乏。当问及“您在平时生活中是否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回答“很少”或“没有”的比例竟达到88%,这反映了大学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是以一种法律的责任感去对待,不能勇于承担相應的法律责任。

4 法律评价失当。法律评价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做出的评论。法律评价是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自己已经形成的法律观念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的法律评价主要是基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认识和了解基础之上的,因此很多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现象评价显失允当。调查发现,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法律评价不高,认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甚至是可有可无的;有些学生过分夸大法制建设的困难和法律本身不健全的一面,从思想深处藐视法律的作用;有些大学生对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态度不明确;也有少数大学生片面夸大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认为“一法就灵”等,所有这些对法律的评价都是片面的、不科学的,因而也都是错误的。

5 法律信仰缺失。“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祟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所抱有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法律信仰表示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尊崇敬仰的态度,是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姿态,是对法律的忠诚,是对法治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在法律意识结构中居于最高理性层次。然而,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状况却令人担忧,主要表现是:第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规范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第二,部分大学生对我国的执法和司法状况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和不满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疏远、怀疑、排斥的心态。第三,虽然大多学生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但究其原因或是因为道德的要求,或是因为对法律的畏惧,对法律远远没有达到热爱和信仰的程度。第四,调查显示,52%的大学生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作为行动的指南,21%的大学生把模范人物作为行动指南,仅有27%的大学生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一数字足以说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

6 权利意识薄弱。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因素。由于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大学生的义务观念得到了强化,但是大学生权利意识却相对薄弱。第一,权利认知模糊:部分学生并不完全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权利,也不知道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对群体权利的漠视。相对而言,大学生们比较关心的是个体权利,而对群体权利相对漠视。第三,大学生的权利主张和救济存在不合理性。有的大学生不敢维权。特别是面对学校侵权时,觉得自己无法跟学校抗衡,忍忍算了。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原因分析

1 中国传统法制文化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样,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效應,更主要的是负面的影响。首先,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等法律制度和文化,使人们形成了传统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影响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使大学生难以产生法律情感,难以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难以确立法律信仰。其次,在传统的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道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手段。这种思想严重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依赖感,使大学生对法律的评价失当。再次,我国古代的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强调人们对国家、对统治者的义务,而不是人们的权利,并且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分开的。由于人们不具备基本权利的观念,所以他们对于任何自身基本权利被剥夺、被蹂躏的事实很少从法的角度去考虑其是与非。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致使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极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厌恶、排斥等不良的法律心理。最后,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对法律缺乏信任感和依赖感,影响了大学生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转贴于

2 不良的法治环境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到目前为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已基本结束。但法律完备并不等于建成法治国家。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时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问题比比皆是;等等。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极易产生对法律的失落感,影响大学生的法律心理和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

3 高校法制教育缺陷的不利影响。首先,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虽为大学生的必修课,但学校一般会作为考查课,且学分相对较低,多数学生不重视。正是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使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学习法律,同时也不重视法律,势必影响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评价。其次,法律教学内容的偏失。在法律课堂上,教师往往只侧重于某些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多地强调学生應遵纪守法、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教育。这种教学内容的偏失不利于学生权利意识的形成和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同时也影响了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再次,法制教育的途径单一,教育手段相对落后,教育方法比较简单。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而高校法制教育仍普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教学模式,侧重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了实践性教学环节。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最后,法律课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高校大部分法律课的教师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相对较少,他们的法律素质必然会影响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

三、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必须有意识地培养。”“高校对培养和匡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下面仅从高校的角度人手,分析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途径。

1 法制教育應当常态化。大学生法律认知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依靠不足半学期的法律课程。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必须有足够的法制教育时间作保证。所以,高校一方面應当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开足法律课程,保证法律课堂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應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法制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考察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建设法制教育网站、定期播放法制教育节目等多种形式,使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常态化。

2 强化法律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不会自发地形成,也不是靠灌输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体验逐步确立的。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以,高校法制教育不應局限于法律课堂教学,而應当更注重法律的实践教学。高校可以举办观摩庭审、模拟法庭、法律进社区等多种多样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大学生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感受法律的价值和权威,提升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强化对法律的情感,从而形成坚定不移的法律信念,最终确立法律信仰。

第4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2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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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高职院校大学生作为我国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促进这一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样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研究呈现出一种从简单的对法律水平的关注发展到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如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的研究上来。本文基于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成果,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内容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内容。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自身特殊特征。正是这种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内涵上的特殊性使得研究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变得极为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呈现片段性

在整个三年学制中,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只在一年级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还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而该教材的法律基础课大约只占全书的四分之一。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未及展开就草草收场,授课教师们多疲于赶进度,传授的也仅仅是抽象化的概念。也就是说,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系统解除法律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使得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片段化、碎片化。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主动性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专科层次,它们大多由过去的中专、职业高中升格而来,在高等院校序列中,位居末席。高职院校在高考中录取分数线不高,连年扩招更使“门槛”设置愈低,客观上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偏低;而这个阶段的高职大学生,刚刚摆脱高考的压抑,又还未感受到社会生存的压力,所以许多同学没有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这部分同学几乎很难参与课堂学习,在接受法律教育时,心智的参与程度也很低,失去了在高职三年唯一能全面、正确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机会。这使得对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当被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朴素性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片面性,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很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网络的点击留言、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同身受而得到的,他们对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往往带有人云亦云性,或者仅仅用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去评价。因而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较低和或日较朴素的层次。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所处的阶段正是他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成熟和完善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发展性,一旦脱离这个过程,他们对法律的相当朴素的认知、情感、信仰等都已固定下来,再去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难度相当大。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我们通过分析这一阶段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认识到在这个过程培养、塑造良好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法制教育取得巨大成功,但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虽然零散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我国高职院校只在大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业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课时极为有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获得整体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困难。而且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大多也只重视专业课,轻视法律基础课,上课无精打采,考试敷衍了事。在这种主客观因素联合作用下,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不太可能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

(二)欠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高职院校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给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一些法律的基本规范和知识,纵观此教材的法律基础部门,我们可以看到,主要是向大学生们教授一种守法教育。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仅仅强调守法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野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的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在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中,既要加强守法教育,也要让大学生树立一些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例如权利本位的理念,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对我国当代法律评价失当

法律评价是人们建立在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基础上的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正确的法律评价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性的法律理念上。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又因其身心发展阶段还处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他们对我国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和失当,部分大学生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困难这一方面,从思想深处蔑视法律的作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落实依法治校,营造学校法治环境

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是大学生身边的社会。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要坚持落实依法治校,让大学生感觉到法就在身边,自己就在法中。

首先,严格校园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师生言行举止,将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开展法制教育,针对不同年龄、专业的大学生的不同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树立大学生信法、守法意识;最后,邀请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校园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

(二)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健康法律心理

学者们的大量社会学研究显示,大多数人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守法,而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因此要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离不开思想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在校园里多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系统的反映形式。积极健康的法律心理能够让大学生克服偏激心理,对法律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对于大学生某些消极、破坏法律心理的出现,要及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教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些心理问题。

(三)积极探索法制教育新模式

教育是高职院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方式。唯有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完善教育内容,才能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

第一,高职院校教师应当与时俱进,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律基础知识点、抽象法律原则概念的传授,把重点放在良好法律意识的培养上。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让大学生背得全部的法律概念,熟悉全部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大学生们把知道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内心的法律信念、法律信仰,从而自觉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守法、遵法、护法的行为。

第5篇

近日,一则某企业人力主管在工位告知员工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约的视频引发热议。视频中,这位人事主管态度强硬:“我们不是在跟你协商,是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你如果有什么意见,直接去找仲裁委。”从程序和规则上,人事主管既说明了企业辞退员工的意愿坚决,也告知了员工维权的渠道。然而,看似“无可厚非”的做法,为什么会引来诸多不满?对人事主管来说,执行辞退员工的指令是本职工作,但执行方式未免于情有失,企业依然有必要反思这场“辞退”风波。

这反映出当前企业在执行辞退员工时,在辞退制度、程序、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合理,也反映出劳动者越来越重视对自身劳动权益的维护,长此以往,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业的良好发展。

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遮遮掩掩,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二是劳动者积极增强维权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具有法律意识能够让劳动者的利益得到维护,让劳动者明确自己在企业中的定位,能够增加其与企业谈判的筹码。可以说,劳动者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在企业中获得生存与发展。劳动者如果没有任何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则只能听凭企业调遣,让自己蒙受巨大的损失。

三是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资双方达成共赢。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一项制度,更是一门与人打交道的学问。企业的形象不仅仅来自于客户,来自于消费者,也来自于员工。具有长远战略规划的企业,不仅能够让在岗员工立足岗位、尽职尽责,还能让离职员工保留一分留恋与归属感,能让企业文化在更大范围得到延续和传播,极大发挥了企业文化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潜移默化的作用。企业与员工之间,本应该相互成就,即便减员辞退,也可以彼此尊重,尽可能给劳资双方以体面,达成共赢局面才是目的。

第6篇

1、公民法制教育的普及率高与法制理念树立情况不容乐观之间的矛盾

在法律知识与法律理念普及的问题上,法律知识的获得并不难,难的是法律理念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养成。我们曾经认为普法就对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历次的普法活动中都只是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我国这种“至上而下”的法律宣传方式是基于我国公民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荒芜的现实,这种大规模的普法“造势”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对法律感觉相对陌生的普通中国人的观念,让他们初步地领悟到了法在自己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这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法律条文再背得滚瓜烂熟,而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对公民法律意识的树立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也还是于事无补。

2、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与法律宣传内容、途径、手段过于单一之间的矛盾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各种矛盾也将趋于多发和复杂,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知识的渴求也将越加强烈。尽管我们的法律宣传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偏差,集中体现在:有些法律宣传并不贴近[本文转载自[人民群众,没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对于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法教育依然把教育老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放在首位,较为忽视权利方面的教育;法律宣传的形式仍然过于单一,依旧以传统的“摆(摆摊法律咨询)、讲(讲法制课)、赛(法律知识竞赛)、考(法律知识考试)”为主,而忽视了公众对普法形式需求的多样化。

3、全民法制观念、意识的不断增强与针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普法还有差距之间的矛盾。

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相对应,针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普法仍然有较大差距,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律素质依然不高,在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方面做得不够,执法违法、执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对社会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一般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下降,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建立。固然这不尽是普法工作没做好的原因,但其中不少案件确实反映出少数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法治观念淡漠,社会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社会法治化管理程度不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二、如何解决上述矛盾,使法制宣传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努力的实践:

1、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树立现代法制观念、崇尚法治这一中心,在社会上真正树立起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威

这里面的“渔”和“鱼”分别指的是法律制度、知识和法律观念、意识。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不能替代法律意识,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的层次,既要解决普及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应当解决法律素质、法治精神的问题,只有这样才是让人民群众自觉自动地学法守法的根本保证。为完成建设法治国家这一过程,必须树立法制观念这个核心。首先要倡导政府依法行政。政治活动应该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同时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法制约。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重要性毋庸质疑。因此,我们要继续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重点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坚持把宪法的学习宣传作为普法工作的长期任务,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意识,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提高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知识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再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2、树立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原则,其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要把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普法教育工作目标之一。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上,应把满足公民的法律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加大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结合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往在普法内容的选取上,往往偏重于新颁布什么法律法规就一味地宣传什么;或是急功近利的氛围相当浓厚,出现什么社会问题就向百姓“强行灌输”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绝不是我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之所在。

普法不仅仅是“静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更重要的是通过传递各种法制信息,使社会政治、经济和人们生活达到“动态”的法治普及。要承认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对象人群的个体特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施以不同的教育内容。因为普法对象层次不一、需求不同、接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此,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普遍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的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特点,在现代法律理念引导下,施以不同的法制教育内容。

与此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曾在一本书中看到这么一段话,觉得很有道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秉公执法的行为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并且胜过上百次的说教。”对普通的百姓要让他们知道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单纯地强调法律义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提升法律的权威和感召力,使人们能切身感受到法律在政治、经济及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变被动地接受法律教育为主动地学习法律,使学法成为人们生活的内在需求。从历次普法的实际效果看,宣教内容在过度强化实用性的同时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理念的偏差必然导致普法内容的片面性甚至公民法律素养的畸形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变异。普法教育要以适应于公众掌握、满足公众需要作为检验标准。

3、树立创新思想,创新普法宣传形式

形式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的实现手段,是实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实目标的保障。在以往的普法活动中,我们传统的“摆、讲、赛、考”等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多样化,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而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开展普法,善于开发新颖的形式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第7篇

关键词:医学生 法律素质 培养

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人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行为等各个方面。

一、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重要意义

培养法律素质是当前医疗市场的需要, 医疗行业是一项服务于患者的高风险职业,疾病种类多,情况复杂,转归又难以预测。医护人员需要应对竞争激烈的医疗市场,满足患者不断提升的健康需要。所以必须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既维护患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利,只有时刻将法律意识贯穿整个医疗过程,才能确保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矛盾、纠纷。

1、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需要。和谐医疗关系的构建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医患纠纷上升幅度十分明显,令人担忧和警惕的是,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多,许多纠纷演变成了冲突事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90%的受访医生对自己的职业环境不满意。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采取医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是医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构建和谐医疗关系的良策。

2、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完善和优化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质的需要。医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下,对人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医学生应当具备更高层次、全方位的知识能力,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化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必须学习法律基础课,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完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成长为不致被淘汰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专门人才。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的本领。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对外交往,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学法、不懂法,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将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3、培养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的艰巨任务。医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懂得基本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有助于了解并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特色及其规律,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地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

二、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方略

1、注重学习和掌握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法律修养的主要内容是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修养的学习重点,在法学基础理论部分,掌握法的本质特征和涵义,了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的简要过程,了解法治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等。在宪法部分,了解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历史,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在部门法部分,掌握我国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结合医学院校的特点,侧重培训《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法》等,由最基本的“民法”入手,到与医疗行为息息相关的“医法”,使医学生对其有相当层次的了解和熟悉,加强自我修养、培养法律素质。

2、安排典型案例分析

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安排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例分析。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教师精心策划,对临床上曾发生过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针对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学生的独立思考或集体协作,提高其识别、分析和解决某一具体问题的能力。正如美国法学院的一句名言所说的那样,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学生从司法审判和法庭辩论的角度去阅读案例,寻找依据,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学习过程带有很强的“务实”色彩,通过案例学习,学生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法律运用和能力的训练。

3、注重理论结合临床再教育

在临床实习中,要求学生在进行各项临床实践时都能从法律角度去分析、理解、体会。防范在医疗过程中如执行医嘱、护理操作、医学检验、配药发药、文件书写、与患者接触沟通可能会出现的潜在性问题,使学生对医疗行为中常见的可能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感性的认识,也就是将法律知识渗透到医疗实践中,更牢固地培养法律意识。

4、注重知行统一,在践履中学习

前人说过:“修以求其粹美,养以期其充足,修犹切磋琢磨,养犹涵育熏陶也。”知行统一,强调践履,这是由法律修养的特性所决定的。学生通过学习讨论掌握了法律知识,这谓 “知”。但“知”并不是法律修养的最终目的,“知”的目的是为了“行”,是为了“践履”。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指出,“不行不为真知”。因此加强法律修养是知、情、意、行辩证统一的过程,只有通过个人的主观努力和亲身实践,在学中做,在做中学,不断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能力,慎独自守,防微杜渐,才能实现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素质的学习目的。

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冯玉芝.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措施[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2-14

[2]古津贤.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律专业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3)

[3]王雁菊,李江,孙明媚.医学人才法律素质的培养[J].理论界,2005(8)

第8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

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6〕卢

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第9篇

关键词:法律信仰;和谐社会;法治;当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DFO-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7-0109-02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而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是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 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有和谐的法治,而法律信仰所体现的正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一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这就更能突显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1 什么是法律信仰

信仰一词在《辞海》中是这样被解释的:“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的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 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我们可以用这么一个公式来演示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认同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同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使主体更加自觉得服从法律,爱护法律,恰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因此,服从法律与法律信仰的耦合,就存在于这种排除外力强制的主体内心自觉的对法律的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之中。

2 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缘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 这种“快速推进”型的立法实践不仅标志着“无法可依”时代的终结,更意味着中国法治化的“硬件”设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雏型的形成。但与此同时,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法律情感及对法律的信仰的培养却被忽视了,从而不可避免地拉大了本己存在的法治的物质,制度、技术成分与法治的意识,观念、价值成分之间的距离。这种距离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首先,从法理上看,法律自古至今都有工具化作用,不管对法律如何美言,法律都表现为对社会生活控制的一面。法律是理性化选择的结果,是理性化的规则,是对世俗生活的秩序化安排,现实生活的冷酷处理。诗意般的人生无法通过信仰法律来实现。法律追求的确定性、具体性,是历史与理性的结果,是日常的俗世生活的践行。法律不具有超越时空性、超验性、彼岸性的特点。信仰恰恰是某种意义上理性的拒绝,超验的情感依附。法律从其价值上来讲,法律的正当性无法自我证明,也就是法律的善恶、法律的正当性不在法律其自身,而在法律之外的诸如正义等依据,但正义等判断性依据也无法在一个社会或民族国家内部达成“正义”共识,无法获得普遍的认同,也无法为所有的人们信仰。

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人们推崇的对象。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人们更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面纱中生活,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之外,靠血缘、亲缘关系结成。如王亚南先生所释:“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替代法治。”正因如此,人们更倾向于伦理亲情,对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相伴而生的则是人们排斥法律,厌恶法律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至上性与权威性。在这样情形下对法的信仰便无从谈起。

最后,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

3 如何构建当代法律信仰

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因此,在构筑我们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不仅没有溶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刻就陷入到了不可能摆脱的精神困境里。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唤起我们乐于为之献身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时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仰这种法律。”[5]这就是摆在我们正在前行的现代法治道路上一块亟待清理的绊脚石。培养法律信仰,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法律信仰是一种境界,它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强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基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特色,经过“四五”普法,人们的法治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行政机关也逐步树立了依法行政的观念,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然是“路途遥遥”,因此,我们应该把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

(2)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

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法律信仰在当代社会的普及和深入人心决非一日之工,它是传统法律意识转变的过程,是人的法律理念现代化的过程。市场经济是土壤,民主政治是关键,文化教育是根本,这一艰难历程的完成,从根本上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它们必将孕育出所需的法律理念、文化和制度。但自然演进长期性使人们不得不思索突破口何在?如何建构公民的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除了要从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逐步完善,健全和加强监督管理机制外,还必须让公民自身权利意识和法意识的成长。因此,培养我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我们当代社会法治进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第43 页.

[2]夏勇著.走向权利的时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3]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1999.

第10篇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黑数;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 D917.3 [文献标识码] A

一、大学生犯罪黑数现状

客观地说,犯罪黑数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犯罪统计完备的国家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正如德国学者施奈德所说的“犯罪统计是犯罪学最重要,但也是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因为犯罪黑数的绝对性与犯罪统计的相对性造成实际犯罪的总量远远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1]我国犯罪黑数问题相当严重,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三分之一。[2]

在校大学生犯罪黑数问题更为严重。一般高校的刑事案件的发案数至少是上报数目的4倍以上,这还不包括警方因其它原因未掌握的犯罪数。[3]论者经过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犯罪黑数案件,在此,仅做简单例举和列表。

某高校一个学生盗走室友的存款卡在取款机上取走2985元现金,被盗同学报案后,在校方的“关心”下,得到被盗同学“谅解”后,检察院作出了不予的决定,于是一件本应作为刑事处理的案件又被隐蔽起来了。又一高校在大一新生开学的第一天,有小偷侵入学生宿舍盗走14部手机以及3800多元的现金,该校为了“消除影响”而自愿对失盗学生予以赔付却没有报案。还有,几个学生殴打某学生致使其当场休克并花去4000余元医疗费的案件在刑事上却不了了之。再看列表:

鉴于犯罪黑数的绝对性和实证研究困难性,论者就大学生犯罪黑数所取得的实际案件也只能是冰山一角。但特殊中包含一般,从以上列表及其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犯罪黑数具有如下特征:

(一)相对于明案来说,犯罪黑数案件数量大而且普遍存在

犯罪黑数与犯罪明数的比例显示犯罪黑数以几倍甚至几十倍于犯罪明数而存在,如上例中盗窃犯罪黑数相对于犯罪明数来说不低于20倍,其他的犯罪黑数相对于犯罪明数的比例也是相当惊人的。有的犯罪类型在犯罪明数中不曾有过或比较少,但调查资料显示这些类型的犯罪大量地以黑数形式存在着,典型地存在于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犯罪、组织犯罪之中。

犯罪黑数案件数量大而且普遍存在的另一种形式是在一人身上集中了多个犯罪黑数案件。典型表现是多次盗窃的情况,还有因犯案件、盗窃案件、故意伤害犯罪等败露或未遂后又以故意伤害或其他犯罪去报复或宣泄。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案件都没有或部分没有作为犯罪处理从而成为犯罪黑数。

犯罪黑数存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中。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访问等途径,笔者发现,不论是在一般院校还是在名牌院校,是在专科院校还是在本科院校,是在大中城市的院校还是在中小城市的院校,犯罪黑数都存在。调查数据还显示犯罪黑数的存在与学生的学习成绩的好坏无关。成绩好的学生犯罪后,其案件成为黑数的比例更大。

(二)从犯罪类型看,犯罪黑数主要存在于财产性犯罪、性犯罪、暴力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犯罪当中

大学生犯罪黑数案件中最多的就是盗窃犯罪,具体表现为盗窃金钱(现金或盗用信用卡使用)、手机、计算机、照相机、摩托车、自行车等价值较高的物品或供自己使用或变换现金或作其他的用途,甚至毫无目的。在财产类犯罪中,大学生犯罪黑数案件还涉及到诈骗、破坏财物等犯罪。在暴力犯罪中,大学生犯罪黑数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案件;计算机犯罪案件主要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通过计算机传播物品、信息等。

(三)从犯罪停止形态看,有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

在故意犯罪案件来中,大学生犯罪黑数案件更多地以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存在,特别是犯案件和抢劫案件,而既遂形态的案件主要是盗窃案件。在犯罪黑数中,各种犯罪类型上都有预备犯罪。

讲到故意犯罪,那也自然要提到过失犯罪。其实有不少犯罪案件就是因其主观心态是过失而得到被害人或相关方面的“谅解”而成为犯罪黑数的。

犯罪黑数类型和停止形态的多样化再一次印证了大学生犯罪黑数数量大而且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数现象透析出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状态及其原因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等。 [4]行为是在一定意识支配下的身体的动和静,大学生犯罪黑数现象为我们分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态提供了另一个视角。透过犯罪黑数,联系大学生受到的法治环境、法制文化及法制教育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塑就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或者说是导致大学生犯罪一部分黑数的原因。

(一)大学生犯罪黑数显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缺失和淡薄

接受过良好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的大学生一般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行为表现,这从大学生犯罪的明数方面似乎可以得到定性。因为,从明数看,大学生犯罪案件占社会犯罪人比例毕竟不是很高。但大量而又普遍存在的大学生犯罪黑数需人们透过犯罪黑数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态做出新的统计分析。

1.知行不一,法律心理扭曲

就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来讲,大学生是“高级人才”,而且法律专业的学生把有关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重要意义说得头头是道,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并非一无所知。按说如此丰厚的内存将使他们能很更好地创造有益于社会发展和个人进步的业绩,但是大学生犯罪黑数案件显现:相对于其他群体,一些大学生运用他们所拥有知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而在犯罪的预谋、犯罪的手段以及犯罪后反侦查的行为上尽显智能和隐蔽。这样,大学生犯罪的一些案件更有不能被警方等“外人”知晓的可能而成为绝对犯罪黑数。绝对犯罪黑数是指案件实际已经发生,但没有被人察觉和发现的犯罪案件。这是大学生心智、知行表里不一的表现。不仅如此,他们看到别人违法犯罪也异常愤慨,可轮到自己或发现自己的同学或校友就言不由衷,能不能真正知法、尚法、信法、护法、守法就要看时间、地点、事情、人物等具体情况而定了。

许多犯罪黑数案件反映出大学生不成熟甚至扭曲的法律心理。首先是怯弱,这表现在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害案,其中的受害人认为如果报案将使自己“抬不起头”、“见不得人”而不愿报案。调查统计表明:害案的报案率仅为8%。这种心理还表现在受害人因受到犯罪大学生的威胁不敢报案而自认倒霉。知情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也不敢或不愿意报案或作证。其次是对待犯罪的冷漠心理。不少犯罪黑数案件显示,知情人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伤害事实和情理默然处之,对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再次,有些犯罪黑数案件显现出大学生的恶毒、放任的心理态度,如有些被害人或知情人不但知情不报,反而持有“我姑且放你一把,让你越陷越深”的恶意。

2.法律信仰缺失,司法公正信心不足

调查显示,有些被害人或知情人在知晓某个或某些同学或校友违法犯罪时,他们选择知情不报而予以和解、私了、不了了之或不愿意作证,是因为怀疑警方不一定能破案或司法不公正或担心遭受打击报复时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担心学校对自己做不公正、不公平的评价。调查结果显示确实有不少大学生犯罪案件成为黑数案件是因为警方不依法办事造成的或学校努力争取得来的。这既是造成大学生犯罪黑数的形成或增加的原因,这也是导致大学生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的客观原因。

3.法律正义感缺乏,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调查中,当被害人或知情人被问及“在知晓某个或某些同学或校友犯罪时之所以选择知情不报而予以和解、私了或不了了之的原因”时,他们中62%的人认为大家“同学一场”;48%的人选择“得饶人处且饶人”;46%的人选择“给他人一个改过的机会”;34%的人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两耳不问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知情人和被害人的这些选择及其心态尽管复杂,但其共性在于大学生缺乏法律正义或社会正义观念――在情与法,德与法冲突时,很大比例的大学生选择“牺牲法律”保护他们认为可以或需要保护的人或不闻不问。法律的价值在于对正义的追求,大学生对犯罪大学生的心理态度和法律思考表明他们还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从认识规律上看,法律意识是法制作用于主体及主体对其反映和升华的结果,它依赖于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高度发展,但又直接受到法治环境、法制文化及法制教育等因素的深刻影响。纵观大学犯罪黑数现状,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或淡薄是以下几个方面因素影响的。

1.现实社会破坏法治现象的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学校周边治安状况更特别敏感,打架斗殴时有发生,抢劫、盗窃、诈骗防不胜防,高智商犯罪让人吃惊。放眼社会,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官官相护、以权代法、以罚代刑。这些现象无形中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身处其间,耳濡目染,有较深的感性认识。最直接的,高校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声誉的挽救以及对管理不善的掩饰而对大学生犯罪案件隐瞒不报或对司法机关公关,争取以纪律处分、民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有些犯罪黑数案件就是司法机关办人情案造成的,他们以行政、民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或出于其他不正当考虑,对“天之骄子”犯罪网开一面或睁一眼,闭一眼。大学生身边发生的或社会上的违法犯罪现象以及某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地消磨着大学生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法律正义的信心。

2.法制教育乏力的影响

如果说当前社会法治破坏是导致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犯罪黑数案件大量而又普遍存在的现实原因,“和”为贵的中庸之道及传统重人治、轻法治文化观念是导致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犯罪黑数案件大量而又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的话,那么高校法制教育乏力则是导致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犯罪黑数案件大量而又普遍存在的直接原因,因为当前高校法制教育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升华,缺乏对法制遭到破坏的正面引导。

高校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高校法制教育乏力。首先,高校法制教育的门径狭隘,对广大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重视不够。当前,一些高校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开设一门课程,按国家规定的课程和课时量给大学生上完课就“达标”了,于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仅限于《法律基础》或《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而且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课时进行精简或压缩。这样法制教育成为一种短期行为,缺乏了普及性和持续性,大学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他们提出的时代要求。其次,法制教育的目标尚未真正上升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度上来。目前,许多高校法制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把理论知识的多寡等同于法律素养的高低,重视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忽视对学生法律参与意识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淡化了法制教育的德育功能。在教育方式上,法制教育局限于或主要依托于课堂教学,而且不少教师满堂照本宣科地进行法律知识的灌输,忽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缺乏生动性和深入性。再次,将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忽略联系社会实际、联系现实发生的典型案件、联系校园法治氛围以及大学生现实思想状况,特别是缺少缺少大学生违法犯罪教育教学,高校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总之,不系统的法制教育,致使一些学生法律知识明显不足、缺乏现代法律意识,因而法律素养偏低,适法、用法、识别违法犯罪的能力较低,不知法就谈不上守法,不守法谈不上护法,就更不上具有强烈的法律正义感了。

总而言之,大学生犯罪黑数反映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学生犯罪黑数是他们法律意识缺失的结果,这是高校法制教育值得思考的问题。限于文章篇幅,论者在此姑且仅提出问题,以期为探讨提高法律意识教育、探讨减少大学生犯罪黑数的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提供一个思维角度。

[参考文献]

[1] 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72.

[2] 康树华.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70.

第11篇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律意识 法制教育

“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素养,增强大学生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是我国普法教育的重要任务。当代大学生是具有较高知识文化水平的特殊群体,承担着社会主义建设生力军的重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对社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大学生法制教育在社会法制教育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高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也在很大程度决定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程度。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与之相关的高校法制教育,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缺失

当代大学生的就业和发展问题面临极大挑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初涉职场便导致合法权益被侵害或受骗上当的事件频频发生。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巧立名目征收招聘费用,许多大学生因为缺乏合同意识和维权意识而上当受骗。对于就业过程中不公正的契约和口头承诺,一些大学生“契约意识”全无,不知道要按照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造成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被侵害。一些大学生求职心切,误入非法传销陷阱。2008年7月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涉及33所高校、834名大学生的特大传销案件;2009年3月河南省新郑市查处的一个传销窝点,113名传销者中大学生竟占到九成。给大学生自身的人身权益和财产造成了损害。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社会问题,理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1.大学生自身的因素

从社会学的角度讲,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的过程就是大学生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大学生处在人生的一个特殊时期――青年期,这个时候作为一个个体已经趋于成熟,是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但由于面临着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的成长和期待的压力,所以“青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很容易遭遇‘自我认同危机’,即对自己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所作所为与社会的角色期待不相符合。‘自我认同危机’不能及时化解,有可能导致偏离行为。”[2]大学生群体正处在人的早期社会化的阶段,在心理和生理上还未完全成熟,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相对薄弱,较多的采用模仿的方式接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对新奇的事物感受较为强烈。为此,要顺利实现社会化,“社会就必须提供相对稳定和统一的社会规范和价值标准,提供令人敬佩和信服的社会权威形象。但现实的情况是,各个社会化主体之间往往相互矛盾和冲突,难以满足这样要求,从而给大学生的社会化造成不良影响。”[3]由于大学生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社会现实差异的矛盾尚未解决,所以大学生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自身因素的制约。大学生的心智发展虽已经接近成熟,但面对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冲突时仍时常限于茫然,社会的适应性差。

2.社会因素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空前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各种新思想和外来思潮更剧烈的冲击着我国原有的思想体系,传统的人治思想和现代的法治思想碰撞,适合中国现代社会实际的新的法律思想体系和社会道德体系仍不够完善,大学生的成长还缺乏足够良好的法制环境。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贪赃枉法、营私舞弊,个别司法人员的司法腐败,包庇纵容罪犯、、收受贿赂等行为损害法律尊严、破坏社会公正,在广大人民群众和大学生中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大学生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给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任,同时也承担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社会适应性的重要任务。严酷的现实不断拷问着我们的高校法制教育,作为承担着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主要载体,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在新的时期起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与社会现实的不适应越来越明显。

1.法制教育的目的偏离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律渗透到人的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用法律的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法律的观点去分析和评价社会现象,这是一个人在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大学法制教育的目的所在。然而现实中的大学法制课堂教育却背离了这一目标,出现了为应付课程设置的“摆花瓶”教学模式和赶教学进度的“走马观花”式的单纯的知识灌输的现象。此外,大学的法制课程的教材兼具知识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教材多以介绍各部门法律规定为主。学校安排的法律基础科课时较少,大多采用大班上课,而且是选修课,任课教师只能是泛泛而谈,粗略地讲授一些常识性的东西,难以进一步深入,与社会实际的联系性差。教学目标总体上以预防违法犯罪为主,不重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致使法律教育的教学效果与法制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2.法制教育的形式主义严重

法律是人们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规范和准绳,遵守法律并不是与生俱来的本能,而是后天不断学习的结果,这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最主要的影响来自于其生存的社会环境,高等学校作为传递社会文化、实行社会控制的主要场所,以其严密的组织系统,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成为大学生必不可少的学习环境。但是,不少高校重智育轻德育,对法制教育认识不足,教育方式僵化,没有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入手,法制教育基础薄弱,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另外,法制教育的形式主义还导致了大学生思想的“规范意识”的缺失,主要表现在思想上容易偏激、走极端,缺乏客观看待事物和评价事物的能力和辩证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当思想处在矛盾和不稳定的状态时,一旦受到外界刺激就会失去平衡,在极端的思想情绪的诱导下容易发生不理智的行为。

3.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素质不高

由于高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足,高校的法制教育队伍整体素质较低。目前许多法律基础课老师并非法律专业毕业,而是由德育老师兼任,致使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法律课堂效果大打折扣。很多教师的法制课堂教学,只是走走过场,应付学校检查,不重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由于法制课堂知识多、课时少,教师为了赶进度,对于课堂教学只能是蜻蜓点水,一带而过,缺乏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很少能讨论社会热点问题,理论与现实联系不够紧密。教学形式单一,教学内容枯燥,很难使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兴趣。法律教师并没有把对学生法律规范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的中心目标,而仅仅把完成课程教学任务作为主要教学目标。

四、完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1.培养大学生健康独立的法律人格

大学的法制教育应把培养大学生健康独立的法律人格作为法制教育的目标。心理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从不成熟走向成熟阶段的过渡时期,大学生有强烈的独立倾向和自主意识,常常忽视父母的劝告,容易形成自负和自以为是的性格特点。但又因为年龄和阅历相对不足,大学生又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误导和干扰,缺乏冷静的思考和准确的判断。“成熟的心理是行为主体长期社会化的结果,主体只有具有健康的心理才能不被外界的消极因素所侵蚀,因此要十分注重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和健康心理的养成。”[4]因此要十分注重对学生良好的人格品质的培养,帮助学生自觉认识自我、发现自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实现自我的不断完善。加强心理疏导和调试,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应该根据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形式多样的切实有效地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健康的法律人格。

2.改革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方式

法律教师的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到课堂教育的效果,传统的“填鸭式”、“说教式”教育方式是很难达到教育目标的。要提高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改进法律教师的教学方式。“大学法制教育应改变传统的重法律知识灌输轻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对高校的法律教材应进行相应的修订,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教材的修订应遵循以下特点:(1)注重法律意识、法律精神的培养;(2)教材的选取应忌面面俱到,法律知识应该少而精;(3)法律知识的筛选应当有所侧重。”[5]简言之,教材的选择一定要为培养和塑造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服务。作为教师应该从以下三点来进行有效的课堂教育:一是改变受教育者的被动受教育的观念,启发他们在法律教化的同时,加强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主动学习、学会观察和思考。二是改变法制教育惯用的“我说你听”、板着面孔说教的灌输式教育方式,把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大学生喜闻乐见的、易于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三是改变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约束和震慑的作用,忽视观念引领和行为养成的缺陷,帮助青少年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与个人行为的关系,积极运用参与式教学,让学生在自身的社会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真谛。

3.强化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验

除了在课堂上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外,学校还应该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形式。高校可以联合当地公检法机关,结合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常年在学校开展宣传讲座和交流会,向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宣讲法律精神,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适时建立大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思想体系,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参与由学校法学院主导的常年为学生服务的法律咨询小组和法律宣讲团,由资深法律教师领衔,成员由具有一定的社会法律经验的法学院的优秀学生或研究生组成,他们有一定经验,且容易与学生产生共鸣,更容易与学生交流与沟通。这样不仅锻炼了一部分高校法制教育的宣传骨干,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制教育师资力量的某些不足。另外也可以组织学生旁听法院的公审案件,让大学生亲身体验法律的力量,自觉养成法律意识和行为习惯。

4.开展多种形式的用法实践

社会教化有两类,一类是通过道理的灌输,如知识教育、舆论宣传等,教人明事理、辨是非;另一类是事实教育,即人的社会行为对人的影响。而后者的作用和影响往往大于前者。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也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最有效的途径,学校要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出校门,参与法律生活。例如,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组成法律服务团,定期走进农村、街道、社区、监狱,以常态化的方式,向社区群众和监狱服刑人员等法律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这种用大学生自身所学积极服务社会的形式,增进大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大学生自觉增强法律修养,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5.加强高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有效的法制教育,离不开优秀的教师。“在信息传播发达的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获得相对比较容易。而法的精神、正确的理念是无形的、内在的、更为深刻的,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所以二者的结合才有可能使既定法律规范转化成具有长效作用的对人的行为的引领和约束力,这种教化的效果也受施化者本身素养的影响,一个以身作则的人更有说服力。”[6]所以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主要承担者的高校和教师,更要以身作则,自觉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体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形成公平、守法、秩序的小环境,严格自我要求,行为处事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法的尺度,对社会现象要有客观的评判。这种以身垂范的做法本身对大学生就是一种很好的教化。只有不断提高法制教育者的法律素养和水平,也才能够实现法律精神的有效传播,并最终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教化水平,引导学生法律素养养成。

总之,高校在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全方位因素的改善,通过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促成大学生正确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为大学生自身的发展以及他们服务于社会的能力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廖爱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29(11):163

[2]张春兴.教育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王秀花.关于高校学生法制教育问题之我见[J].新西部,2008,16:152

第12篇

[关键词]村民村民自治法律保障司法救济

我国是一个农村大国,村民占我国人口80%,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主要取决于村民的民利是否得到保障,村民的困难是否得到合理帮助。近年来,农村经济始终得不到大的发展,甚至有一些诱发不稳定的因素,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存在问题是一个大的原因。因此,研究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们通过对湖南不同地区的20个行政村村委会建设情况、村民民主法制意识、村社会治安、村民自治等方面内容的调查,发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以来村民自治工作尚存在诸多突出问题。现就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以及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谈谈粗浅的看法,以供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界参考。

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我国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组织形式。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农村实行的特点而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它有利于调动村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村民的政治热情,有利于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发展。然而,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

1、村委会选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①选民不具代表性。目前农村95%以上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都到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谋求发展,村里剩下的大多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而选举时间一般都定在村民大部分离开村庄的时候,造成有文化、有能力、有本事的村民无法当上村委会干部,很显然村委会选举具有不公平性;②选举方式违背常理。发选票时不宣布交选票时间和注意事项,到了某一天突然喊要交选票,并说没填选票的选票作废,同时选票交上去后也没当着村民的面统计票数和公布投票结果,使人很难相信投票结果;③统计选票弄虚作假。在发选票时,有的人向村民不着边际的空口许诺或者请吃饭、喝酒、抽烟、给钱拉选票,有的甚至相互勾结,任意涂改选票。④用金钱代替选举。某村规定村民如果不愿参加选举可交代替选举费20元,村民既失去了金钱,又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村民对选举很冷淡。每当选举村组领导班子时,有的村民随便写个名字算是完成了任务,一旦被选上,也是推三推四,有的到外地打工去了,不愿履行职责。

2、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干部工作方法落后,民主意识、法律意识都极为缺乏,甚至存在严重腐败现象。他们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有的死搬教条,有的大事小事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人说了算,有的依靠权力压迫村民。例如:某村一个青年村民帮助他的一位朋友卖牛肉,碰到几个村干部来收税,这位卖主事先没有办理交税手续,村干部便对其罚款,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几个村干部开着车来到卖牛肉的农民家里,以澄清事实为由带走这位青年村民,直到第二天这位青年村民家里接到罚款通知,交300元才将其赎回。此外,粗涉村民生产经营权,占用耕地不给补偿费,任意挪用村办企业资金,随意撤换村办企业负责人,强行向村民摊派不合理的负担,不向新当选的干部交接工作,使民选村干部上不了岗,即使上了岗也履行不了职责,不推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管理,上收村民的权利等现象也屡见不鲜。

3、村民自治意识淡薄。首先,村民觉得自治只是一种形式,与原来体制没有区别,是“换汤不换药”,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其次,民主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在选举时阻挠计票、砸坏票箱、强迫他人选自己;有的村民在选举中把选票抢过来撕毁,使其他选民的劳动化为乌有;有的村民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连合理的负担也不愿承担;有的认为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自己没有投票赞成某件事,因此自己就可以不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有的甚至以家族、宗族名义任意干预村委会工作。第三,村民一直存在一种怕官的思想,遇事不敢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4、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笔者曾对50个村民做过调查,问他们“无论你在家里还是在外地工作,当你做每一件事时,你是否想过自己的行为合法?”结果显示:回答想过的有9人,从没想过的有41人。这充分说明我国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农村经常发生遗弃子女和父母的,拐卖外地妇女的,销售假酒、假药等违法犯罪事件。少数村民无视法律,由“小偷小摸”发展到拦路抢劫,有的地方赌博、聚众斗殴之风盛行。

5、基层普法工作流于形式。农村普法纯粹是为了应付上面检查,据某村干部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只负责整理材料,上级来检查不出错就行了”。他们办公室墙壁上挂着《依法治村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2004年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计划》、《创“无重罪新犯村”竞赛活动计划》等完全是做样子的。

二、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村民自治并没有真正有效保障村民的权利,在社会生活中,村民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么,村民自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1、历史原因:封建意识对村民和农村干部影响很大。①“小富即安”思想影响村民,使村民在权益受损时只是一味忍让,不去谋求法律解决。②“民不与官斗”思想影响村民,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只是自认倒霉。③一些农村干部认为自己是“父母官”,不是为村民服务,而是把村民当成是统治对象,任意欺侮。

2、现实原因:①中国农村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落后是重要原因。由于受教育不够,村民法律意识普遍缺乏,无法理解“法治社会”的真正含义。由于经济水平不高,当权益受损时,他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官司。②对村民的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不够,村民往往依靠道德与约定俗成的道理来维系人与人的关系。③为村民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很少,村民求得法律帮助非常困难。④基于各种原因,村民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超过对民利的追求,对选举权、村民自治权不很看重。⑤农村基层惩治腐败不够。惩治违法乱纪村干部取证难、受理难、处理难;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使本来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甚至走向反面。

三、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根据目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要使村民自治真正能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模式和新方向,最关键的是要抓好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所谓村民自治中的法律保障就是指为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而提供的法律支持和帮助。村民自治中的司法救济就是指村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给予司法援助。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使村民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的民利,使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真正的自己的组织。首先,要组织村民认真学习《村委会组织法》。通过学习提高村民的村民自治意识和民主法律意识,保障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其次,加强对村委会干部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乡镇党校要定期举行学习班,培训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干部,使村干部知法、懂法,克服作风。

2、加强对村民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向村民印发《村民普法简明读本》,通过电视设置政法频道,播放法制教育节目,定期给村民放映法制教育电影片,一方面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村民了解自身的民利,以及如何打官司,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提高村干部的素质,使村干部在工作中能坚持“以人为本”,想村民之所想,急村民之所急,学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民生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此外,要对村干部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提高村干部工作质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在农村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3、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真正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目前,少数农村治安混乱,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除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和村干部无视法律原因外,乡镇司法所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村调解组织、治保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为了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一方面要对乡司法所、综治办、村调解组织和治保组织进行整顿,督促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村设立司法专干,负责处理村民的纠纷和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所工作。应吸引律师到农村去为村民服务,大中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应不定期去农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

总之,只要党和政府重视农村工作,全社会关注农村问题,那么村民自治就会真正变成现实。

参考文献:

[1].蔡诚、刘忠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48.

[2].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