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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时间:2023-08-09 17:32:50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数字档案馆 数字化信息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5(a)-0256-01

数字档案馆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目前世界各国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的一种档案信息网络,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发展,数字档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1 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必须给以保护。

所谓的数字档案馆建设,就是根据档案馆的基础上,形成以数字化信息为内容的馆藏体系,这样不仅将档案馆联合起来,还实现了数字化的信息共享。所以,在数字档案馆建设过程中,无疑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问题,而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档案的利用与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使用,如果忽视档案著作权的存在,将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数字档案馆的建设,必须以不违背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前提。

2 数字档案馆的域名和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地址的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数字档案馆域名是其在因特网上的标识。不少投机分子通过非法抢注域名继而牟取经济利益。防范域名抢注,一方面要依靠域名管理机构和管理的法律。如发生恶意注册,依据法律文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未雨绸缪,在网站建设初期就主动对相关的域名进行注册,注册多个域名。

网页是数字档案馆的访问者接触最多的东西,是数字档案馆相关信息的反馈。所以,无论是其他网站盗用数字档案馆网站的链接,还是数字档案馆采用其他网站的信息,都需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数字档案馆建设要注意在网页中设置知识产权声明,提出能够接受链接的方式以及与自己联系的方式,防止其他网站的恶意侵权;另一方面,数字档案馆在采用高新技术对因特网上大量信息资源进行高度有序的组织和管理时,应当注意网页的权属、保护期限和合理使用等问题。

3 数字档案馆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各国法律实践已经确认过若干类型数据库具有版权性。数据库中的编研成果数据库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的可复制性是毋庸置疑的。对数据库开发者利益的最大威胁正是来自于他人非经许可的擅自复制。

在数字档案馆的数据库建设中,应从自建数据库和购买数据库两个不同方式来区别对待。如果是自建数据库,在数字档案馆将各类传统载体上的档案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进行存储的时候,需要考虑到所收集材料的知识产权问题。含著作权的档案须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将其信息纳入自建数据库中。对于各类已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珍贵档案,可优先数字化后纳入自建数据库中并提供利用。对于购买的数据库来说,数字档案馆在签订购买合同时,应提出保存本地镜像的权利。在整个数据库的进程中采取监控措施,这也是为了防止非法用户进行批量的下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免在发生产权纠葛时为数字档案管提供有力保护。

4 数字档案馆数字化信息资源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资源数字化是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基础。数字档案馆参考源应参照复制权的有关规定执行。《著作权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历法、数法等外,其余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图书馆、档案馆等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传统档案数字化是目前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数字档案馆(馆藏)档案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且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一般都是50年。因此,数字档案馆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积极利用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档案。对它们进行数字化转化并提供网上利用,既是对这些历史珍品的有力保护,又促进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5 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设数字档案馆的目的不仅仅是方便人们的查阅,还希望能够通过互联网将已经解密的档案信息来进行传播、扩散,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这也是数字档案馆的一个重要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数字档案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向网络用户提供本馆收藏的所有权属于本馆的数字作品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报酬。数字档案馆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

6 数字档案馆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之策

6.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数字档案馆在服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数字档案馆可以通过培训、讲座和BBS讨论等方式来向档案馆管理员和用户传授其中的法律问题,使其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人为因素。

6.2 建立与数字档案馆建设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发展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些时,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档案馆法律体系尤为重要。在数字档案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借鉴国内外现行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一套与数字档案馆建设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障权利人知识产权、促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的长足发展势在必行。

6.3 技术支持

数字档案馆的正常运行最终要依赖于技术。根据不同类型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目前有以下几种方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1)加强权限设置,合法用户可以通过口令访问;或通过IP地址设置,限定某IP网段的用户可以访问。(2)在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字技术,防止网络信息传输被窃取与破坏。(3)采用数字水印技术,使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不能复制;要想复制文本,只有向作者申请合法使用。(4)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认证技术,用户可以通过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获得CA证书,成为合法用户。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建立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条件

(一)必要性条件

1.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的快速发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大数据能够驱动信息技术产业变革,加速信息技术的跨界融合和创新发展,促进软件业务的发展以及业务模式创新。

2.司法改革的现状

在互联网时代,司法改革源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如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阳光、智能司法机制,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巨大转折。为了实现老百姓心中的公平正义,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工具,努力完善司法文书公开,网络庭审直播等司法数据处理方式,建立阳光司法工程。

3.法院审判业务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知识在企业竞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建立“法官员额制”,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知识产权法院面临着人少案多,法官压力大等矛盾。

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9692件, 其中民事案件9410件,行政案件37件,财产保全执行案件245件,共审结案件8300件。2015年法官人均结案261件,2016年法官人均结案207件,高于广东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这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资源配备不协调有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引入远程审判后,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急需通过完善法院内部案件管理系统,减轻法官案例整理、查找等相关工作,使法官将精力集中于案件审判中。

(二)可能性条件

1.新形势下国家发展战略

党的十,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为各级法院进一步推进案例指导、研究工作指明了方向。最高法院一直重视案例指导工作,2016年9月30日最高院开通“中国司法案例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强调各级法院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创司法案例研究新局面。

2.建设司法案例数据库系统的技术条件

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系统采用PHP语言和Sphinx全文检索系统,依托于法院现有的内部服务器,进行网页设计和安全设置。除此之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建立了门户网站、网上法院、掌上法院、微信、微博、12368热线等新媒体服务平台,致力于建设智慧法院。

二、实践中建设司法案例数据库系统的相关经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成为了世界技术领域的又一焦点。司法数据作为大数据的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司法数据传输、保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可以揭示出数据中隐藏的司法规律、以及司法实践发展趋势。

为了充分发挥数据分析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解决人少案多、法官压力大等突出矛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借助于大数据分析,建立了一套完善、高效的司法案例数据库――“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y”,为审判业务、专题研究、领导决策提供司法数据支持。

(一)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和裁判文书数据平台

“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包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库”、“全国知识产权司法数据基础库”、“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库”和“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体系”。收录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中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信息、全国各级法院已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公开裁判文书和广州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系统分类,将其分为著作权类案例、专利权类案例库、商标权类案例库、其他案件库四类数据库,此外数据库中还收录了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和最高法院公报。

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系统”,当事人可以在文书的说理中了解法官的思维过程,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官的审判素养;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改革。

(二)批量处理司法文书

在司法数据统计中,针对多种类型文本(doc、docx)及文本中的多样字符导致的检索困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将所有获取的电子裁判文书统一处理为纯文本格式(txt),便于司法实践中进行数据检索和存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运用“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可以对知识产权文书和非知识产权文书进行自动筛选并分类存储,对于知识产权文书,可以筛选出格式错误、内容未完成和包含有不适宜上网公开内容的文书,便于文书分类管理。运用大数据分析,可以智能提取裁判文书特征项,包括以下内容:案号、审理法院、审理法官、书记员、诉讼审级、文书类型、当事人、诉讼人、诉讼机构、知识产权类别、商标或专利号、商标所在商品或服务类别、专利类型、案由、受理日期、裁判日期、裁判结果等,并且可以在此检索的基础上,进行数据的批量结构化存储。

(三)整合、挖掘司法数据,建立知识产权案件 “大数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运用“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综合检索,快速实现关键词检索、高关键词逻辑检索、特征项标签检索、自定义增删修改当前检索条件、保存当前检索条件等。综合检索功能的建立不仅为司法数据分析提供可靠的数据样本,还为司法数据的深入挖掘提供数据支撑。

大数据时代的司法数据统计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实时可视化分析系统,实现对知识产权案件从五大角色(审理法院、审理法官、律所、律师、当事人)出发的多维度实时可视化统计分析。对司法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可以清晰了解司法活动的总体情况,总结实践经验,为司法决策提供数据化支持。

(四)充分发挥司法统计作用,完善司法统计模式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运用“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可以有效避免司法统计数据“孤立”、司法统计报送滞后、统计职能发挥不充分的现象。通过该平台,法官和相关用户可以检索到全国法院知识产权领域内的裁判文书,知识产权法院成为真正意义的无“围墙”的法院。相关司法人员在进行某一类型案件统计的时候,只需要搜索某一核心关键词就可以对该类案件进行快速检索,不需要浪费大量时间去查阅相关裁判信息。此外,该系统有益于加强对司法数据的监管,相关公众和上级法院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对案件信息进行监督,保证司法统计数据的精确性。

(五)实现管理和知识共享

“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不仅可以实现对案件的精确检索,还可以实时记录用户行为。记录律师、当事人、法官等不同用户使用平台时的行为动作、时间等,并根据记录行为生成应用效果分析图。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用效果分析图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充分了解文书检索平台存在的不足以便进一步改善,如果数据出现异常情况,也可以自主增加、删除、改动相关数据,保障数据的精准化。

“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包括法官知识共享系统,法官可以在相应的权限系统编辑、分享自己的文章,文章内容可以涉及审判工作中的重难点、焦点问题,以及典型案例。法官也可以将自己遇见的新型纠纷通过平台与其他法官进行交流,通过法官的交流促进司法裁判质量和效率的整体提升,促进法官队伍的不断成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三、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使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的价值

(一)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升法院智能化服务水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压力,运用司法案例数据库系统可以实现裁判文书批量处理、检索、分析和管理。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减少了法官在文书搜集、整理、调用中的繁琐步骤,减轻了法官除审判工作以外的文书工作任务,使法官能够将全部精力放在案件审理上,不为其他流程分心。

(二)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大数据不仅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而且还是保证审判质量的技术手段。随着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制”的确立,法官每天审理的案件增加,如何保证“同案同判”成为法官面临的大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城市化的影响、新型经济模式的出现带来了更多的诉讼案件,如果不能借助于司法数据分析,法官难以熟知不计其数的过往案件。借助于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可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法官可以通过关键词检索、法条检索等各种精确检索方式准确、迅速了解过往案件的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做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

(三)运用大数据定律,促进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实证研究

通过对法院案件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评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实现对相关案件的迅速检索,为审判提供指导,从而建立统一的裁判标准。司法案例研究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电子裁判文书库系统”,收集了国内大量的司法案例,建设符合国际标准的司法案例数据库,为法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审判指导,同时收集整理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有助于增强知识产权案件的预测性和确定性,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实践活动的认同感。

(四)加强司法审判工作预测与分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实时的数据分析系统,使法官和院方及时了解全院案件审判实况、案件审判进度、各法官工作任务量、各行业诉讼情况等,以便法院对内合理安排审判工作,对外及时提供知识产权争议的非司法解决建议以及知识产权行业司法纠纷预警,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的庭外和解和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建设阳光司法机制

第3篇

一、近期方案:知识产权执法权在国务院行政部门中的综合配置

相对集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并不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类别,只是规范和变更了行政执法的主体。其核心是实现行政执法权从中央到地方的重新配置,将部分执法权从地方行政管理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中分立出来,单独划归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统一行使。该制度有利于实现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增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履职能力、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降低运行成本。同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还需注重协调部门间的关系,整合经济环境和地理要素,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秩序、有成效地运行。相对集中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尚未突破现有的行政体制框架,也未扩大行政执法权,只是对行政执法权的配置作出了新的调整。它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而且是有先例可循的,变革阻力相对较小。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执法权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的配置呢?

1、商标和著作权领域根据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由国家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总领全国的商标和版权工作。国家商标局除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外,尚负有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职责,并有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有天然的执法优势和执法力量,在实践中,其在商标执法方面职能的发挥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2013年,国家商标局领导全国工商系统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全年共立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31万件、涉案金额11.21亿元,捣毁侵权和制假售假窝点1786个,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77件、涉案金额2.8亿元。同时,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稳步推进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推动实现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商标局相比,国家版权局除同样负有版权执法监督之责外,还在版权管理司下内设执法监督处,并发起多项专项行动,切实有力,颇富成效。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三季度,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将打击侵权盗版“剑网”行动与“净网”行动同步推进,互相结合,互相促进,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传播色情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净化了网络环境。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商标和著作权领域已基本实现了知识产权执法权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中的有效配置,无须另作调整。

2、专利领域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所属专利局负责全国的专利工作。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众多且十分必要,但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重点却仅仅在于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与国家商标局及国家版权局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执法方面的主导地位和关键作用明显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也同样表明,专利行政执法权在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配置的缺失,将直接影响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成效,削弱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行政打击力度,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会对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提高、全国专利战略的实施以及创新驱动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欲改变此种状况,当务之急就是要在专利领域实现行政执法权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有效配置,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将部分本该由各地方专利行政部门行使的打击专利侵权、规范专利实施的行政权力收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而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而言,专利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更强,因此在判定专利侵权与否时,更需要专业人士与专业机构的多次比较、论证、辩论的辅助,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专利人的权利,而这些是地方专利行政部门无法提供的。这一权力配置的具体实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明确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协调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开展重大专利执法活动和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的职责。这一权力并非凭空而生,也并未突破既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尽之责。就目前状况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已负有开展相关专利执法工作之责,但这一职责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明确,相应的人员、机制与配套措施也并未到位,导致其在实践中形同虚设。

当然,对上述所谓“重大专利执法活动”和“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的范围应加以限定,以抑制权力泛化后的寻租和腐败。以“对全国有重大影响”作为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权的必要条件较为适宜,不仅提供了一个较为量化的标准,也清晰界定了中央与地方执法权的边线,防止权力重叠与交叉造成的执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执法措施加以明确,既足以应对专利侵权的特殊状况,又不可超出现行法规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制。当然,针对他人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查后即可决定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另外,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在确定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程序后必须设定司法救济机制,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的,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受理并审查。第二阶段,下设专利执法处,赋予其调查、查处专利领域进出口或涉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力。下设的执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专利执法决定进行复审。其中,专利执法处的职责应与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相区别,其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限于进出口、涉外两方面,国内执法部分不在其中;且此类案件须对全国(市场、行业)有重大影响。专利执法处调查、查处专利领域进出口或涉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依申请启动,此申请可由权利人主张,也可由海关系统报送。专利执法处对于重点区域、重点领域也可持续关注,以及时发现专利侵权隐患,避免重大损失。专利执法处内设专家组,由知名法律、技术专家组成。执法程序启动后,先由专利执法处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权属清晰且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专利执法处可直接作出行政决定;对于疑难、复杂或是涉及艰深技术领域的案件,应报送专家组出具意见,如无特殊理由,专家组的意见应得到尊重。针对他人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专利执法处在初查后即可决定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行政决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于15日内向执法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决定作出后,利害关系人再次提出异议的,可于3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讼;利害关系人也可自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提讼。行政决定生效后,应由专利执法处负责执行。执法处应下设专利执法队,并对之进行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让其负责对执法处作出的或经救济程序后依然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具体执行事宜。第三阶段,明确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组织全国专利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的职责,同时指导、监督地方专利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如此,方可在中央层面和战略视角将专利权合理规划与科学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全面提高专利成果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这对于掌握专利动态、保护创新成果、明晰专利权利和义务、促进专利应用和传播都具有重要意义,或将有秩序、有成效地推动我国建设专利强国的步伐。

二、中远期方案: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对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当“跨部门合作”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一种常态时,当各相关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和联系的必要性和频繁性不断增强时,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常态化机构,使各行政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建立相互协作和主动配合的良好关系,从而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实现共同预期目标。根据2007年《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二,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这些部门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阶段反垄断任务的要求,也可有效避免反垄断职权被滥用;但同时也产生了执法尺度不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故此,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即在于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执法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首先,二者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在执法过程中除法律知识外还涉及其他专业领域的学科知识;其次,二者都离不开司法这一终极救济手段;再次,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对二者都产生了愈来愈多的新的保护需求;最后,二者不仅关涉相关主体的个人权利,在很多情形下还涉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函摄。可以说,我国反垄断综合行政执法的先期实践,可为知识产权领域这一常态化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提供经验。

1、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设置和职责借鉴反垄断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改革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中远期目标,应当是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的基础之上,实现执法权的集中化配置和统一行使。在国务院下设置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计划和执法重点,但在不从事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其职责可以分为“监督”与“协调”两大部分。一方面,鉴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的运行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监督,对知识产权难以形成全方位的保护;工作机制之间相互独立,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的建立忽视地域差异;机制的运行缺乏与行业、企业、社会的互动等等,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对这些问题有所反应,建立起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委员会还应对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以敦促其在公平的基础上及时、高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与和谐稳定的创新环境。

2、运行机制(1)执法协调方面。委员会应设立程序严格的决议制度、执行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决议反馈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重大行动备案制度,并明确执法协调中的依据、标准、时效、效力。同时,健全会议制度,如全体会议、针对重大事项的专题会议以及通报协商相关信息的助手会议。此外,委员会还应建立与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司法系统的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效率,并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作出及时反应。具体来讲,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其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协调与互动,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与海关系统的互动;其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在地域之间的协调与互动,如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的互动。简言之,即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推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搞好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2)执法监督方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最大优势在于解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维权困境。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和程序行政”的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一些有悖于自身职能和宗旨的行为,例如行政管理人员向侵权人寻租;为了保障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一些侵权行为置之不理,甚至姑息放纵等,这极大地降低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委员会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监督,提升行政执法透明度。第一,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听证制度。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由专门的听证人员主持,由行政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及其人)参加听证会。行政人员对要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说明,行政相对人可对之提出不同意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对质。行政决定必须严格按照听证记录作出。非正式听证不要求举行听证会,但必须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建立更为开放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是最重要的信息汇集、加工和提供者之一。执法委员会应定期官方信息,指导人们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以增加知识产权收益和减少合法权益侵害,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同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实现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渠道。

3、执行与反馈机制对于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决议,各执法机构应予以贯彻和执行,委员会应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执行监督可以包括定点监督与总结监督两种形式。定点监督是对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适时开展专项督促审查,从而推动某个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总结监督是指委员会对确定的阶段性的重点工作,在总结阶段组织开展督促审查,检查具体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整改相应的问题,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从而确保工作成效。同时,应确立专门案件督办制度,即对于社会反应强烈的、相关机构提请督办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或者是将对相关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执法案件。对于这些执法案件,有关执法机构应定期报告案件进展状况,严格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另外,还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督促检查到位。

4、其他配套机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除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建设外,委员会还应着力于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保障机制。第一,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以专利领域为例,建议加大对“专利执法专项经费”的投入,可以考虑从每年的专利权维持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专利执法事业经费。第二,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配发统一制式服装并改良执法装备。制式服装的配发是为履职需要,这一举措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辨识度和权威性,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认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执法装备则主要体现在执法车、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专利法律状态电子查询器等专用设备的配备上,改良执法装备以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及时有效的优势。第三,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并注重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重点可依领域和工作行政的不同而有所区分。第四,加强行政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部门与司法系统之间的联系,各部门之间应定期交流、互换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与处理方法,以弥补执法能力和执法经验的不足。

5、结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职能体现在,在不改变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执法方式、执法对象以及相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在国家层面上统筹、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在组织上,委员会应厘清现有机构的职能与定位,形成权威、高效的领导;在制度上,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会议的召集与决策、决议的执行与监督、执行效果的考评与纠错等运行机制。委员会应当形成积极依法为知识产权提供服务的理念,充分利用自身的统筹与协调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准。

三、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相关条款的评述

《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起,先后经历了1993年、2001年和2008年三次修订。《专利法》中专利行政执法的重心已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转移到了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且处理权限也仅包括责令停止侵权和调解赔偿数额,并无主动查处权,也无行政处罚权。《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已全面启动并于2015年4月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执法方面,修改草案提出了诸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等新举措,这些举措是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制建设的一次大胆尝试;但其中亦包含了行政执法权的扩大等内容,难以得到笔者的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负责涉及专利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负责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依法授予专利师资格、审批专利机构。”该条款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和重新定位,在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专利工作的基础上,明确赋予其“对于专利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职责。一方面,鉴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性质,以及其在专业、技术、人员上的优势,由其承担规范专利行业秩序等专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责并在专利法中予以明确,并无不当。另一方面,面对群体侵权、跨地区侵权等复杂的专利侵权形式,由某个地方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跨省区市的纠纷案件,存在一定难度。故此,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权查处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并在修改草案第60条第2款中赋予了其在行政执法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0条第2款规定:“对涉嫌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专利行政部门认定故意侵权行为成立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表面上该条款的规定是将原分属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部分执法权收归中央行使,是相对集中执法权并进行综合配置的表现;但其实质上突破了现行法规定的专利侵权执法范畴,使行政部门可不依申请而得以主动出击专利侵权行为,实属公权力向知识产权这一私权领域的迈进,即便案件范围得到严格限制、启动程序被切实遵守,其必要性依旧值得考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专利公共服务。”该条款授权县级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专利执法工作。修改草案的说明对此条款作了如下解释:“实践中一些县级人民政府已设立专利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大量工作。同时,仅由省、设区的市两级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县级知识产权部门处在管理第一线,贴近市场主体,由其开展专利执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法院

前言

为保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与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地位,以及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把相对集中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管辖,以及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国际上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于1962年在慕尼黑成立,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在联邦这里法院内部设有29个委员会分为上诉庭和无效庭两种类型,分别审理专利和商标局所做决定的上诉案件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决定“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我国可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为典范,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

一、德国知识产权诉讼

(一)专利案件审理法院

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联邦德国专利局关于专利的上诉审查是终局决定。即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做出的行政决定若有不服,则向专利局的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上诉委员会认为专利申请人的申请为无效,则中局裁定,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事项即为无效。但在20世纪50年代时期,联邦德国的巴伐利亚州行政法院,受理了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并被上诉委员会维持的诉讼,专利申请人认为专利纠纷没有司法救济途径违背了联邦德国宪法。在随后巴伐利亚州行政法院的判决中显示:“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讼。”联邦最高行政法院也认定了此判决。专利案件对审判者的技术要求过高,行政法院审理过于晦涩,常导致审理拖延。德国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修改宪法并通过《第六部过渡法》,在联邦德国建立联邦专利法院,对专利法院裁判不服的,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联邦专利法院自此建立。

(二)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审理法院

德国《著作权法》第一〇五条规定,“各联邦州政府对特定的地方法院、初级法院,有争议在著作权上的案件,其管辖权扩张的问题可由联邦州政府上作出决定。”半成以上联邦州政府都颁布相应的条例,对管辖进行分工,著作权案件得以在联邦州法院审理。商标行政案件则由专利法院受理,德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联邦州政府有权以法令的形式在数个州法院管辖区内,指定其中的一个联邦州法院为商标法院。这个商标法院对所有根据本《商标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联邦州政府也可以将此权授于州司法部,由司法部来决定某个法院承担商标法院的职责。

(三)专利法院的法官构成

联邦专利法院由院长、审判长、其他法官组成,联邦专利法院的法官由联邦总统任命。他们是具有《德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资格的技术部门的专家。法官成员不仅具备专业学术和技能,还有丰富经验,也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但是在担任专利法院法官的条件上,技术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定的法官资格,他们必须经历的法律专业学习及专业考核。技术法官的选任一般在专利与商标局的高级别技术审查员中进行,这是由于该职位对技术领域和法律领域都有较高的要求。

(四)专利法院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分为:审理上诉的合议庭、审理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数目由联邦司法部长规定。专利行政诉讼中,不同的案件,组成合议庭的人员数量不同,但合议庭组成中必须有精通法律的成员,根据案件的属性,由技术成员担任审判长或者精通法律的成员担任审判长。

二、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构想

(一)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涉及专利的纠纷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由高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涉及商标、著作权的纠纷,第一审通常情况下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些案件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为各中级人民法院。现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与其他类案件管辖在级别和地域上的差别并无太多差异,而知识产权案件因其需要较高的技术类手段和复杂的认定标准以及特殊的标的和其他案件放在同一套法院体系内审判会加剧法院的工作量,而我国之前因经济不发达,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少之又少,故随着经济发达,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会增多,为合理高效运用司法资源,现行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应革新。

(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院建立方案评析

在我国法学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方案有三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体系、专利上诉法院。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过于冗杂,使得法院体系过于累赘,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疑,第二种方案有可行之处,但不便于案件的移交,有可能导致法院间产生嫌隙,第三种方案,过于狭隘,有无之间无差别。

(三)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须考量的问题

法院设置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应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情况而设立,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所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比经济欠发达地区多,应根据案件数量的需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可在全国划分九大区域,选择其中较大的城市设置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每省设置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在各地市设置知识产权初级法院。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管辖与审级问题,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以及审级均与法院的设置有关。级别管辖:第一审由知识产权初级法院管辖,第二审由知识产权中级法院管辖,地域可与现行的民事案件地域管辖划分同一。审级实行两审终审制。

司法的统一性问题。为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窘境出现,应对知识产权法官设立统一标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在赔偿的上限问题上。

技术法官的设置。普通民事纠纷的裁判中,法官审理争议事实,精通法律即可完成。但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到技术事实认定,其中技术要素占大比重,可以借鉴联邦德国专利法院,设置技术法官,免去聘请专家的繁琐程序与时间耗费,提高诉讼效率。

三、结语

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商业的新发展以及民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并与之伴随的异域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知识产权纠纷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呈现数量激增的态势,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并不能再满足现有的发展态势,逐需要对现行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行优化,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性,继续在原有的审理模式中又不能使我们在传统的改革方式中走出困境,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个复杂的庞大工程,除了要兼顾具体国情,还应该借鉴异域成熟的做法,在联系理论与实践基础之上,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以满足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发展和创作者权益的需要,以满足现实需要,和提高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也是应用所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践行,为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提供最佳途径。在确立一个新的制度或者修改现有的法律前,都应做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显示调查,并进行反复论证,在可行的条件下才能付诸实践,不能使新制度是“没有制度而匆忙建立的一个坏制度”。本文看法粗浅,目的仅在于为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提供思路,以期加快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参考文献

[1] 刘华俊,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D]. 复旦大学论文. 2012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部署,重点围绕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以及履行WTO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通过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知识产权宣传为先导,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知识产权管理为基础,体系建设为保障,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重点,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机制和环境建设。

三、试点目标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区(县)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各区(县)及两个开发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知识产权工作。驻**各大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形成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和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地方法规、规划和措施,营造推动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市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三)鼓励发明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全市专利申请的数量、质量、注册商标量在20**年的基础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增长率高于全疆平均水平,力争在试点期间内全市专利申请量突破700件,专利授权量也有明显增加。通过扶持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和培育依靠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实现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数量比试点前增加3%~5%,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四)全社会知识产权知识和意识得到增强。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各知识产权单位及执法人员经过重点培训,达到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法律法规有较深刻的了解,能够把知识产权工作与本职工作相结合,使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单位考核目标当中。

(五)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得到加强。通过强化政府指导、规范制度、政策保障、职能服务和行政执法等手段,大力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使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得到支持,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各企事业单位把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

(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在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依法公正、高效地调解专利纠纷和处理专利侵权案件,通过执法工作研究,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调处高效工作方式。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行动,形成查处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的合力。

(七)探索少数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通过试点工作,引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高它们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能力,建立内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促进本地民族特色经济健康发展。

(八)专利信息的利用得到加强。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支持,建立专利信息网站和**市主导产业专利信息数据库,利用现代化手段拓展各种发明创造的技术资源,使政府机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应用专利信息,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工作措施

(一)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一是完善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认真落实知识产权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强化协调机制,确保试点城市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二是各区(县)及两个开发区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并将执行知识产权制度和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绩效作为考核各级负责人的重要指标。三是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被确定为知识产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试点工作期间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把知识产权的交易纳入全市技术贸易市场业务当中,加速各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进程,提高社会生产力。五是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加强指导、协调和鼓励,引导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全面、快捷、合法的服务,推动专利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地方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作的意见》、《**市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扶持政策及管理措施,完善《**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市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政策、规章和制度,为**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政策环境。

(三)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一是完善全市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全市各级相关执法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协作执法行动,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二是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网建设,设立各相关职能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举报电话,加强与社会公众的联系,使现代科技手段和传统执法方式有机结合,形成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网络化,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对本市召开的各种商业、技术贸易或投资洽谈会等活动,进行知识产权信息的网站监控,实施执法维权。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职能,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反响强烈、涉外、较大的侵权案件,予以严肃查处,并进行公示。四是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专业岗位培训,提高执法和办案工作水平,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增强判案准确度,确保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五是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大案、要案和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对知识产权维权执法大案实行行政督办。

(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市“五•五”普法规划中,制定全市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全社会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报道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通过“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知识产权培训重点为党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公务员、企业领导、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

(五)知识产权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自治区的支持下,建立全市科技、专利信息网站、专利文献、相关产业技术领域专利信息数据库和网上技术市场,充分开发现有资源,为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提供专利信息服务,为开展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信息咨询、发展**经济提供信息支撑。

(六)企事业单位试点工作。企事业试点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要确保工作机构、领导、人员、制度、经费的“五落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指导意见》中企事业单位试点示范的要求,把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融入实施科技项目当中,尤其是通过开展少数民族企业的试点工作,促进民族经济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作用,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统筹全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成人员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根据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执法及“专利申请和实施资助经费”等工作的需要做出预算安排,确保试点城市及今后“示范城市”工作任务的完成。设立**市专利申请及实施资金,按照《**市专利申请及实施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实行有效应用和管理。专利申请及实施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有市场前景且科技含量高、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项目以及试点企事业单位专利项目的实施。

(三)开展督导检查,实行目标考核。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市实际,在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考核办法》,将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市级考核指标。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

(四)建立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沟通机制。各区(县)及两个开发区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将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到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与次年1月底以书面和电子版报送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区(县)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业务联系,并对基层反映的新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通过自建、借助应用等方式,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数据库工作站点。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将国家、自治区驻乌单位或机构的专利、商标及其他专业信息数据库联络贯通,形成具有较强互补性的信息查询服务体系,为**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宏观决策、科技进步考核等提供依据,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信息用户提供服务。

(六)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在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试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研究,为全面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总结经验。

六、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为工作部署和宣传阶段(20**年1月—5月):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部署**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制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和“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开展全面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为试点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第6篇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306

【原刊页号】7~10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2

【 标 题】企业档案工作的主要情况

【 作 者】李和平

【摘 要 题】专门专业档案

【 正 文】

一、近两年企业档案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

从全国的档案事业来讲,企业档案工作处在最活跃、最生动、最有亮点的一个前沿。这几年由于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给企业档案工作带来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1999年以来,组建了一大批中央企业,许多企业由过去的主管部门管理,直接转变为由国家来管理。从档案工作上来讲,过去由很多个部委管理的大企业,脱钩以后直接和国家档案局建立了联系。中央企业基本上有五大类型。

1.由部委直接转成的:石化、石油、国电、国防,十大集团(如:航空、航天、兵器、船舶、核工业等);

2.与部委脱钩的:电子信息、电信、远洋、钢铁、汽车制造(一汽、东风等);

3.与军队、武警、政法机构脱钩的:新兴集团、保利、远东贸易等;

4.与部委脱钩的大型科研单位:钢铁研究总院、冶金自动化研究所、机械科学研究院(具有相当实力的国家级科研单位,并且转为企业)等;

5.打破行业垄断以后分离出来的:民航、电力、电信等。

总的来讲,中央企业的档案工作基础比较好,实力都很雄厚,而且档案工作上升得也很快,没有随着企业的改革或中央企业的组建而受到影响,反而通过强强联合,使档案工作也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二)通过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企业要更加全面、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竞争,这就需要比以往更多的信息。我们档案工作的价值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体现的就越来越明显。因为一个科学的决策取决于信息的量和正确性,档案是企业信息整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企业对档案的需求比过去更迫切了。

2.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要求企业档案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企业档案工作属于现代企业制度基础管理的一项内容,也就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外向型的企业还要注意本企业的档案工作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是随着企业面向世界、面向国际竞争,把档案工作带到了这样一个环境。

3.企业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展,企业产生的档案种类和数量激增,应该优化企业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企业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这是指国内外的范围扩大。过去中央企业很少有在境外设机构和企业的,现在大多数企业都有涉外机构;从企业自身的改革来看,过去企业只管生产,销售由国家来调控,现在企业是以营销为主导来带动生产。随着企业活动范围扩大和内容的变化,档案形成的种类和数量也就越来越多。因此,如何优化企业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使保存的档案内在质量和数量都能适应企业要求,这是企业档案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个课题。

4.企业的法律事务增多,档案的凭证依据作用越来越显著。随着企业法律事务逐渐增多,档案的凭证作用也越来越凸现,档案具有的这一特性是其它文件不可替代的,因此要注意发挥档案的依据和凭证作用。企业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很多是靠档案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可观的效益。

5.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要注意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商业秘密档案),并发挥作用。一方面我们要注意档案的利用和开发;另一方面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档案必须要管好。过去国有企业对知识产权档案和商业秘密档案不是很重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竞争的激烈,企业自己的商业秘密越来越重要。

6.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监管,这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现在也有一种说法,企业现在都走向市场了,不要管得那么多。实际上这不是管得多少的问题,该管的没管好也不行,不该管的瞎管更不行。现在企业逐渐走入市场,以“四自”为原则,在这一前提下,怎样对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加强管理,确实是档案部门必须注意的问题。

7.实行“走出去”的战略以后,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企业档案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驻外企业的档案管理。对境外的企业档案如何管理,国内的母公司对国外的子公司或分设机构的档案怎样进行管理,这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管好档案,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我们司现在也在进行研究,起草了相关的文件,准备加强境外企业档案管理的一个通知。

8.随着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加速,企业电子文件的管理亟待解决。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对企业电子文件的管理提出了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去年上半年,国家经贸委开了一个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会议,吴邦国副总理有一个很重要的讲话,就讲到现在国家要求企业要搞跨越式发展,这一方面是从企业内部管理来讲,实行信息化管理有助于,有助于提高效率,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从企业增强自身竞争能力来讲,必须要实行信息化。他讲了很多例子,包括国外公司与我们合作,首先要考察咱们的信息现代化建设,有没有各种网站及各种他适合的软件,另外国外的东西你能不能懂、能不能搞远程合作,这些软硬件条件都是竞争的因素。

总的来讲,国家对企业的改革,给企业档案工作带来比较大的变化。一是由于中央企业的组建,我们的很多关系都变了,由过去属于政府机构下属的企业,变成了直接面向市场的主体企业,对档案工作是一个很大的影响,要摆脱过去那种行政机关式的管理,真正走向企业档案管理;二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档案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二、当前企业档案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企业档案工作中的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问题

现在我们档案管理仍然还在沿用过去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标准,这些都是三中全会以后恢复时期制定的,显然不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最近几年企业改革的步伐很大,档案工作不能还按照过去的方法进行,我们司在制定企业档案标准、规章制度的体系方面,考虑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行政规章法规。这种类型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执行,不仅是企业档案部门要执行,而且要求企业法人必须要执行。如去年发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

第二层:标准。这类文件属于推荐性。我们比过去扩大了标准制定的数量,对过去有些强制性的规章,我们要把它转到标准。企业终究是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主体,从档案工作来讲,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有权制定适合自己业务的一些规定。我们从为企业服务的角度出发,把有些涉及企业档案业务方面的文件,用标准的形式来,包括: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等。今后我们还要搞档案的分类、保管期限、企业档案工作评估分成几个档次等,都要作为标准。这些标准是属于推荐性的,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也可以结合自己的特点进行修改、补充,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执行。

第三层:文件。以文件、通知或加强意见的形式下发,这类文件约束力更小一点。我们考虑由于企业的改革步伐很快,企业档案工作面临很多新问题,但是有些问题不一定在三、五年就拿出一个法规、规章之类的文件。因为终究实践发展还很不成熟,如电子文件,现在各单位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可能都不太一样,到底信息发展将来是个什么情况,现在还很难预测,企业的电子文件将来有哪些状态现在也很难把握。为慎重起见,现在出台这方面的法规、规章为时过早,但又不能在这一时期对电子文件管理上出现空白,国家档案局要有一些相应的要求,这方面工作就要以文件的形式来表示。

上述法规体系的这三个层次,各层有各层的作用,最终能够上升为法规的归位到法规,没归到法规的成为标准。总而言之,就是尽量少用法规和规章,更多地运用标准,为企业档案工作提供服务。

(二)深化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企业档案工作面临的几个具体业务上的问题

1.要及时、妥善处理好产权变动以后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

企业在改革和竞争中经常发生变化,但无论是分离、兼并,还是破产,企业这部分档案不能没人管,档案人员不能撒,企业还有许多文件材料需要妥善管理好以后再撤。特别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是极其深刻的,导致一批企业迅速成长,也导致一批企业顷刻破产。现在产权变动的形式非常多,对于中央企业除了组建以外,可能今后更多地要实行股份制的改造,如产权重组、人员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等等,这对产权变化以后的企业档案如何进行合理的分流、科学的处置提出宁很高的要求,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产权变动的这部分档案不能随便移交出去,但是如果应该往你那里分流,你不接收也不行。特别是国有企业,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在这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能要做很多工作,要与清算小组、有关法院等进行协商,因为大部分企业破产(规范破产)要有一定程序,要保障档案工作与破产或产权变动同时进行。

2.要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把档案收集齐全

企业档案的收集管理是一个老问题,但是老题要有新唱。目前有一些企业对文件材料的收集,基本还是按照过去制定的范围来归档,现在企业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形成的文件种类不断增加,已经远远超过了那个时期的范围。除了前面说的电子档案,还有厂务公开、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知识产权、合同、商业秘密、外向型企业倾销反倾销、补贴反补贴等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另外还有关于企业法律事务、信用方面的档案。这些档案都是非常重要的,越是企业出现的新内容的档案,就越是重要,因为这是企业目前的中心工作产生的。档案部门要跟上企业改革的步伐,把这些档案收集保管好。

3.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为维护企业利益做好服务

知识产权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三大支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之一。知识产权竞争在企业竞争中地位越来越突出,很多是靠产品的科技含量来决定产品价格。所以,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表现为科技水平的竞争,科技水平里有大量的属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要求企业一方面要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这也是今后我国市场经济要建立的一个发展方向,世贸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应是我国制定政策的一个主要依据;另一方面还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则来维护企业的利益,不能只是自己中规中矩,不冒犯别人,规则有很多是灵活的,企业要熟悉规则,善于运用规则,才不会吃亏。知识产权档案是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扩大,也决定了知识产权档案范围的扩大。

现在我们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就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范围去执行,这包括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是专利,也不是著作权、商标权,它专门有自己的定义。现在有些知识产权文件和档案没有在档案部门保存,游离于档案部门之外,有些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混在一起,职务发明的文件材料必须要归档。知识产权档案是档案部门今后管理的一个重点。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档案收集难、易流失的问题,要妥善保管好这些档案,还要专门研究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管理、应用的具体办法。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与普通档案不同,保管也要有特殊的管理方法,利用还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详细记录。

4.档案的现代化要与企业的信息化同步

企业档案必须适应信息化要求,把电子文件妥善保管起来。我们曾经去大连新船公司参观,他们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很高,当时他的老总介绍:我们企业给外商制造大型油轮或客轮,外商来与我们洽谈时,我的办公室与外商的房间就一墙之隔,但是商量工作不是面对面,完全通过网络进行,最后签订协议。我们也要适应这种工作方式,搞信息化建设。因为现在与国外企业合作,如果企业没有信息化建设,就很难与外界交往。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在与法田进行合作时,法方来考察,首先要看你能不能读懂他的软件程序,再看是否具备远程技术合作设计的能力,这是合作的基础。

信息化的迫切要求及飞速发展,对档案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在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有档案部门不了解、不懂的东西,特别是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管理系统、erp系统、cad/cam系统等。在这种情况下,档案部门要知难而上,积极参与企业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成为企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人员要边干边学,在管理的过程中学习和掌握信息化的有关知识,使档案现代化与企业信息化有机结合,同步发展。

档案部门要主动宣传电子文件归档的重要性,企业在制定信息建设规划当中将档案工作纳入进去,档案部门要参与到企业信息化当中去,要对整个电子文件的形成和管理提出要求,在实践中边学边摸索,逐步把电子文件管理规范起来。这对档案人员是一个难题。首先要解决纸质档案与电子文件信息的对称问题;其次要解决纸质和电子文件一致性的问题,电子文件看不见,就一张光盘,对于它的完整性、版本等从外观上看不出来,所以档案部门要用专门的设备、专门的部门负责检验电子文件,如果保存的电子档案有误,将来在工作中可能要造成失误。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一方面要适应档案自身的发展,另外也要适应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流程,两方面都要兼顾。档案毕竟是传统的记录和保存方式,企业信息化应用起来可以很潇洒,实现无纸化办公,财务、科研、外事等许多部门都进行网上办公,最后什么都没留下。档案部门搞信息化要解决的一个观念问题,就是我们档案的现代化建设不是简单地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劳动,也不是把传统的管理方式搬到网络管理上去,而是要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对档案管理中不适应的一些做法进行改革。这是一种高层次的认识,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吸纳新知识,档案部门不学习不提高,肯定要被淘汰。

第7篇

关键词:高校档案 信息化 信息安全 信息开发

档案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它的价值逐渐被社会所认同,档案的信息化己经成为档案事业应对迅猛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高校档案信息化是指:通过一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把潜在于档案中的信息资源挖掘出来,形成用户便于接受和利用的信息产品,并以之为媒介,进一步强化高校档案信息的社会效益。从党和国家明确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到国家档案局提出的"以档案信息化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目标",档案信息化已经成为信息服务社会的最佳技术手段和实现途径。

目前,高校档案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己广泛应用在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高校快速发展的各项工作,也需要有与其协调发展,先进、科学、高效的档案管理,高校若想提高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就必须采用信息化的方式管理档案。

1 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信息资源的价值在于开发利用,开发利用的效果取决于开发的时效和利用的广泛程度,相比较而言,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存储的各种信息,更便于利用和开发,也就能产生更高的社会效益。所以,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档案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提升档案工作社会化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使档案工作与社会发展同步,档案部门也必须大力推进档案的信息化建设。

我校根据自治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经过多校合并,专业整合,开发研究并举,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院管理取得了好的成绩。档案管理从原始的纸质档案向信息化的转变发展。经过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具体实践和体会,将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总结出来,供商榷。

2 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隐私权的保护

作为历史的记录,档案中的许多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网络环境在改变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时也使隐私权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对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结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逐渐认识和形成有效的隐私权保护方法。

2.2 侵犯知识产权

伴随着信息复制技术尤其是档案网络化的发展,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是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前提,如果保护知识产权,档案的开发利用就要进人适度的开发,在有序状态下运行。另一方面,如果不从开发利用的角度来考虑保护知识产权,势必制约和限制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程度和时间,使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不能最有效地得到开发和利用。

档案信息化是以网络为生存环境的,由于网络管理跨越现实世界的时空障碍,成为一个没有国界、没有地域差别的"网络空间",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一些网络使用者、网络工作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信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这就势必造成不少档案知识产权的流失。所以,如何在保护的基础上做好开发,既保护档案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又能为全校最大程度地提供档案信息,就成了我们档案人员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首要现实问题。

2.3 档案信息安全被威胁

实现档案管理和档案信息服务的网络化,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档案信息安全问题是网络环境下档案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之一。由于计算机网络具有的共享性、开放性和复杂性等特征,使其很容易遭到来自各方面的安全威胁,档案信息随时可能受到破坏和攻击。这些破坏因素在网络环境中一般是指:因为偶然的因素或者恶意的攻击而使网络安全遭到破坏、数据遭到更改、信息遭到泄露,在实际环境中,则是指硬件的损毁、系统软件或应用软件的缺陷、电脑病毒、黑客的攻击等等。这诸多因素都直接威胁着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所以,如何保证档案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能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就成了至关重要问题。

2.4 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目前档案馆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文化素质低的现象。特别是档案管理人员多数不是专职档案员,无暇顾及档案工作,而且大多也只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由于对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收集、保存、维护与利用接触太少,档案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微机的为数不多,能承担程序设计和数据维护的更是少之又少,致使档案信息化程度仍然很低。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档案管理

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人才的缺乏,将极大地制约档案信息化的发展,没有一只高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再好的计算机设备也难已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 改进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3.1 高校领导要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大力支持 高校档案工作是为教学、科研、党政机关服务的,离不开学校领导的重视和其他部门的大力支持。在人员选用上,需要技术过硬、思想觉悟高的档案专业工作人员,在硬件物资上,划拨必耍的经费,购买符合学校发展需要的软件和硬件设施。此外,还需制定专门、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8篇

1 房产权属管理工作概述

如果想要进行房产权属的数字化的档案管理建设,就必须先对房产权属的管理档案这项工作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根据其实际的情况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改造。下文对房产权属的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价值进行阐述。

现代的经济模式给房地产产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再过去房地产一般处于消费者的住宿需求,而在情况完全不同的现代社会,房地产发挥的经济功能更加重要,用于人们进行商业性的投资,这也使得其相关房产权属的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变化,一般的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的事项比较繁杂,管理的对象也比较丰富,包括对房产的权属进行调查、登记、测绘、变更以及转移等工作之后产生的各种类型资料、数据以及其他的历史记录,涉及到的领域也十分广阔,不仅有经济、房地产建设方面的知识,还有法律、测绘等专业知识。另外在现代社会房产权属的变化比较频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房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对明确产权、解决民事纠纷等具有现实意义,对领导决策、研究房产政策,乃至房产志的编写有着极深远的历史意义。由于一个地区中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处于独立和垄断地位,因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该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发展进程。

2 建设数字化的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在了解了房产权属的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特点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需求,进行数字化的改造,使这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有序。

2.1 建设目录数据库

档案目录数据库是将著录、标引后形成的,反映档案内容和形式等各种特征的规范档案目录数据,依照一定的格式存入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排序等处理,形成由计算机管理和检索的目录数据体系。通过检索档案目录数据库,可以满足档案利用者了解房地产权属档案基本信息的要求,并迅速找到档案实体确切的存放位置和排列顺序。档案目录数据库的建立一般通过人工录人方式实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中,由于以前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方式相对滞后,积压了大量历史信息需要录人,要将这些信息在短时间内全部录人管理系统并且保证信息的准确,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2 优化数字化配置设施

配置稳定、可靠、安全和较高性能的数字化软硬件设施,是数字化环境下档案资源安全采集、管理、利用和更新的基本要件。实现档案数字化须配置四个基本设备:一要有输人、输出的终端设备计算机;二要有传输、储存、管理档案信息和网络服务器;三要有档案信息运行所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四要有将纸质文件转换成数字化加工和存储设备。只有配备先进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数字化设备,才能切实提升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性能。

2.3 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是档案资源齐全完整并实现准确数字化利用的有效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完整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首先,必须规范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统计、移交、鉴定与销毁、保密、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其次,要制订完善的数字化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确保数字化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最后,要制定合理、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利用制度,其中包括①制定应急计划和安全检查规定;②对重要的、保密的档案材料和数据加密并备份;③制定系统运行安全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定时进行病毒检测、消除;④规范重要场所(如机房、库房等)的配套设施及出人规则等;⑤严格遵守档案查询制度,保证原始档案的完整安全,保证数字档案的安全合法利用。

2.4 加强管理人员建设

建立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是档案数字化建设的保证,也是档案数字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现档案数字化需要引进或培养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技术维护人才,来专门从事档案数字化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维护,以保障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档案工作者在全面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知识的同时,要积极参加数字化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管理手段和技能。

第9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必要性;完善

1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1.1 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案件除了要求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外,还对法官提出了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要求。由于新时期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往往和高科技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法官不具备一定的科学知识,将很难判断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点、认定证据材料。

1.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裁判标准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由有一定科学素养的专门的法官负责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在业务培训中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辅之以科学知识的培训,也能增强案件判决的正确性和科学性。法官可以在同一类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深入了解研究最新的科学知识,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和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2 对《决定》的简要分析与解读

2.1 知识产权法院的权属关系

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在级别上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建制,而不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或附属部门。知识产权法院虽然是独立的建制,但也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在《决定》中,对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三个层次的监督,首先,知识产权法院需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次,知识产权法院和其他任何法院一样需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受到最高法院和其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的监督。

2.2 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决定》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设想来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进行规范的。其一,根据《决定》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只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二审合一模式),并不承担刑事案件的审理。而在之前的《纲要》第45条中,其构想则是希望“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①(三审合一模式)因此,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仍然应由原本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受理,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其二,在《纲要》中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旨在寻求“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②而《决定》对于此类案件,并没有设立上诉法院,只是规定由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据此上诉审则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审理。至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根据《决定》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

概而言之,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为,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而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则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对于上述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管辖权为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这里再次体现了《决定》的二审合一模式。

3 对未来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些想法

3.1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权纠纷,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即便是对审判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利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和辨别证据也较为困难。鉴于我国司法体制上已有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制度,因此,可以考虑在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也适用人民陪审制度,当案件涉及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专业领域时,由该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权,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识别证据材料时提出专业性意见,辅助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这一方面既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作用,又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科学的判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2 修改立法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根据《决定》的规定,“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③这里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与现有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与矛盾,原来由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商标、著作权案件和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案件,现在根据《决定》,则直接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甚至还可以跨区域管辖。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在进行试点、不断在这三年内的实践中发现问题的同时,在《决定》施行满三年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的时候,提出逐步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以期和实践及《决定》达成统一。

参考文献

[1]引自2008年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引自2014年《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第10篇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阶段总结

20xx年6月,经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环保局批准,我区被确定为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环境建设试点示范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激励和保障作用,推动高新区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佛山高新区管委把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之一,指定委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具体负责,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市有关专利事务所等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近两年来,全区拥有专利284项,其中发明专利16项,实用新型专利102项,外观设计专利166项;已有商标20项。现在全区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工作人员的企业30家,占44,有科技奖励制度的企业35家,占52;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企业8家,占12。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较好的企业有: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佛山特种医疗导管责任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力泰机械有限公司、比亚乔(佛山)摩托车企业有限公司等。一、工作总结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我委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宣传培训和落实组织管理体系,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1、制定了佛山高新区知识产权总体工作计划和方案,相应制定了第一阶段宣传培训的实施方案。根据总体方案,我们区力争三年内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方面达到以下目标:(1)全面提高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促进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2)加强专利信息系统和服务系统的建设,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专利战略研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3)提高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及其实施效益,使我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的比重明显增加,提高区内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2、初步落实了组织管理体系。(1)管委会有明确分管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2)从高新技术企业、大中型企业和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企业着手,逐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架构。区内已有近30家企业落实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了工作人员。3、宣传培训工作。(1)管委会多次邀请省内有关专家、学者前来讲课,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2)管委会专门派人去省知识产权局进行专业学习、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3)免费向区内企业派发有关宣传、学习资料等;(4)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了“纪念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论坛”;(5)20xx年6月24-25日与市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了“佛山高新区企业专利工作者培训班”。通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使管委会全体人员、企业领导、增强科技人员和专利工作人员增强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提高了认识。大多数企业领导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开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把专利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二、存在的困难、问题或建议宣传培训工作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企业领导、有关主管人员、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认识及主动性要再进一步的提高。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打击侵权的力度要更进一步加强。三、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目前省专项用于知识产权工作部分的资金已按计划使用两万多元,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11篇

随着创业创新成为时代的主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组织不断涌现,但是各类组织机构面对伴随而生的大量知识产权档案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存在记录不规范、收集不完整和监督不落实等问题。建议依靠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行为。

关键词: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设计

当前创业创新成为时代主流,各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组织不断涌现。2016年国内外专利受理量约为346.48万件,同比增速达23.81%,较1985年增长约240倍。我国国内外专利受理量高速增长,累积了巨量的知识产权档案。虽然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短期内不能为企业组织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大量知识产权档案的累积和无序管理必然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隐患,阻碍创新效率提升。

一、现状与问题

1.知识产权档案材料形成不规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因为智力劳动成果的性质是多样的,可以是具体的实物、文字、代码、图形和声音等,而创造过程也是复杂的,所以知识产权档案作为知识成果产生、使用和保护等活动过程的记录载体,其形式也是多样的,甚至超出了档案部门对档案类型的规范范围。一方面,知识产权档案记录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导不利于档案资源的统计和管理,更有碍于组织机构以后对知识产权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组织机构的领导对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不重视,侧重于知识成果的创造和运用,忽视了相关档案材料是否记录全面,是否归档完整;尚未严格执行规范文件与上级档案部门缺乏有效沟通。

2.知识产权档案收集不完整,管理分散

知识产权档案收集不完整的原因,除档案材料记录不规范或者因为不被重视而不记录外,还有知识产权业务分工不合理。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是由一个组织不同部门或者不同组织不同部门分工协作完成的。知识产权活动的相关记录档案分散于多个部门,加之一些档案部门工作缺乏主动性,缺乏对档案的整理和鉴定,只是机械被动地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知识产权档案,因此对移交的档案材料是否完整并不了解。加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分散,某些部门存在分解档案的行为,即只向档案部门移交一般性的材料,而将核心材料留在本部门,或者篡改档案材料的核心内容,这不仅影响以后的研究工作,同时容易产生泄密风险。更严重的是有些机构没有设置档案部门,档案收集工作由办公室行政人员兼任。

3.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多个类型,权利获得过程时间长,有效期跨度大。一些档案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类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甚至不清楚应该收集何种知识产权档案材料,如果机构面临知识产权纠纷,因为相关档案的收集保管存在问题,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能会让机构在纠纷中蒙受损失。

4.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对产生知识产权档案的业务部门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对于不交、迟交或者所交档案材料不完整的业务部门,档案部门不具有约束权力,无法对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档案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导致知识产权档案在归档保管前就已经流散遗失。除此之外,形成档案材料没有纳入业务部门的考核范围,难以激励员工提高档案工作质量。

二、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制度设计

知识产权档案是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过程中重要的历史和法律凭证。整顿我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乱象,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从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等方面规范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十分必要和迫切。

1.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规律、适应具体情况的档案

材料形成制度知识产权档案形成形式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权威的、统一的和系统的规范指导。制订知识产权档案材料形成制度时,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具体的知识产权活动特点和规律,以及知识产权维权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据;二是档案材料不同载体的时效性和凭证作用。除加强单个组织内的知识产权档案形成规范外,还要注意与其他组织的衔接,尤其是遵循上级档案部门的规范和建议,有利于档案资源的整合和监督。

2.建立有序分散、集中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活动涉及领域广,档案材料具有较大的分散性。对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保管要求不单是针对档案管理部门,还要囊括档案的产生部门。由于知识产权活动的时间特点,如某些科研项目会持续数年以上,知识产权档案材料会在业务部门留存的时间较久,容易造成遗失,所以建议将档案的收集保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责任人身上,促使其加强与档案部门的协作沟通,保证档案在业务部门的有序管理。档案部门也要积极主动与各个业务部门进行交流沟通,认真查验核实各类知识产权档案资料,依照知识产权规律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实现档案信息可溯源管理;在档案保存利用中,要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查阅档案的便利性。

3.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培训制度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的切实执行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发挥关键性作用,这就必须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促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与知识产权活动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培训不仅针对档案管理人员,还要培训档案记录人员,使其对业务部门的档案记录人员逐渐养成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意识。

4.建立部门间的协作监督制度

赋予档案管理部门对其他业务部门具有知识产权档案监督权力。通过构建档案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作机制,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与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档案负责人合作监督部门内知识产权档案的记录、使用、保存和管理情况,严防档案散失、资料泄露。

5.建立奖罚分明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考核制度

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当中。对知识产权档案记录的规范性、收集的完整性和保存使用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6.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开放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制度

第12篇

高校作为社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在社会科技创新资源方面的作用,存在着重成果产出、轻成果转化,重研发投入、轻市场投入等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是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和保护高校科技人员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的学术研究成果极少,笔者以“高校知识产权指标”为关键词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出的相关文章(1999-2008年)仅有2篇。本文试图科学合理地选择并梳理出由若干重要指标组成的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并考量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整体工作绩效、保护水平、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及其根源,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对策措施。

2.高校知识产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

2.1知识产权授权类指标

有效专利数量,即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有效专利数量。因为高校中已授权专利中提前放弃的比较多,所以该指标旨在鼓励高校不要提前放弃专利权。著作权数量,即以相同年为单位统计的发表的著作数量。著作权数量是衡量高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形象的重要方面。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数量,即以相同年为单位统计的在国家专门设立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软件数量。

3.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

3.1知识产权保护类指标

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案件年结案率: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年结案率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的算术均值。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年执行率:该指标反映对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中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率。

3.2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类指标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执行率:该指标反映高校知识产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登记的知识产权人人数:该指标反映高校知识产权人员的规模。

4.加强高校校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对策建议

4.1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校教师、学生人数均有长足发展。根据北京、上海、杭州以及其他一些副省级城市的专利产出情况看,高校是这些城市专利产出,尤其是发明专利产出的重要源泉。因此,高校专利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专利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高校知识产权数量反映出高校的科技能力和知识文化能力。随着我国加入WTO,高校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4.2存在的问题

但在部分高校知识产权建设中,存在着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与外界科技合作造成本校知识产权流失等系列问题。一是专利产出少,且分布不均衡。高校是人才聚集之地,但每年高校所产生的发明专利仅仅几件,其余均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大量的产出仍然是论文。分布的不均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技术关联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专利占了大部分;另一方面是为数有限的专利产出集中在少数高校出。二是专利产出的技术领域与各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设置不对应。如上文所述,以宁波高校为例,宁波科研工作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覆盖面非常广,涵盖了国际专利分类表8个部中的7个。但产出专利的技术领域仅涉及到2至3个,其余技术领域无专利产生。三是专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还普遍存在着重,轻专利申请的现象,在高校中,教职工考核及职称的晋升除教学外主要以论文为依据,因而使得学校教职工在取得科研成果后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专利申请数在学校的科研成果中所占比例很低。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对专利知识产权知识知之甚少,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部分高校领导对专利知识产权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一些科研管理人员不熟悉专利知识产权知识,不能很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四是高校的专利知识产权教育薄弱。我国有大量的高校在校学生,这些学生将在2至4年内陆续走向社会,直接或间接的为企业为社会服务。但他们在校期间却没有受到专利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更没有专利知识产权专业来培训专门人才。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我市专利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方面的人才极度缺乏。五是专利管理需要加强。在我国高校中没有一所设立专利管理机构,部分好一些的,在校科研处设有兼职人员从事专利管理,有些学校根本无人管理专利工作。

4.3几点建议以及对策

4.3.1增强自主知识产权能力是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核心内涵

要进一步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研制出高新技术成果的同时,通过取得发明专利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和实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做出成效,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

4.3.2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是高校的责任和光荣使命

高等学校是生产知识、传播知识的重要场所,是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重要主体。知识产权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无形资产,是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高校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保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是高校光荣的历史使命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4.3.3高校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应着力解决好几个问题:

高校要努力创造和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成果,知识产权成果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教师培训,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及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研究,有针对性的进行咨询和服务;制定鼓励政策,明确激活机制,激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为科技创新作贡献。

4.3.4政策引导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包括组织机构、技术秘密审查、专利申请及保护、产权归属、档案管理、人员流动、奖励、人员培训等。高校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作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的费用,特别是应用于鼓励一些重要发明成果在境外申请专利,以促进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在制定教师、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业绩标准时,要把专利工作放在与承担项目、和申报科技奖励等同等重要的位置。鼓励科技人员从事专利技术的开发工作,推动专利技术的转让和产业化。教育主管部门应将专利指标列入高校科技工作的评估体系中,并将专利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高校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中。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研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引导,在科研项目申报、评估、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评奖的过程中提出知识产权要求,并将知识产权作为科研成果评价的重要指标。

4.3.5以人为本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奖励。在价值分配上,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兼顾学校、发明者和发明人所在院系的利益,在实施收益中让有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得到较大的经济回报。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要有切实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措施。对于在技术创新中,特别是在取得自主专利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应予重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的培训,积极为企业和中介机构培养一大批基层知识产权专业工作者。应鼓励、支持学生,积极从事创新、发明活动并申请专利。在校学生获得发明专利者,学校可给予相应的奖励,或作为奖学金评定的指标,并在毕业或学位成绩中得到体现。宣传普及。高校应根据实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广大师生员工开设多种形式的讲座与培训。通过宣传与学习,培养和提高广大师生,包括科技人员、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知识产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