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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手段

时间:2023-08-09 17:32: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手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手段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理念;预警机制

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发展缓慢

(一)金融交易手段落后

与欧美相比,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1)金融市场的活跃度相对不足,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边界清晰,不存在“影子银行体系”。(2)衍生品市场基本不存在,金融工具结构简单,交易链条较短,我们的产品和工具还没有成熟到西方国家那样的高度和复杂度,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上,高端复杂的金融工程、过度延伸的交易链条和过分衍生的金融产品中潜藏着大量的风险。(3)金融风险则主要来源于贷款客户违约风险,还是以信贷资产风险为主。

(二)监管理念差异及创新步履缓慢

长期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者都存在“市场至上”的理念,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而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完全,政府的干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我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不全面,我们的金融创新落后,对于创新的监管理念也就落后。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金融创新,只有以监管理念和监管机制的创新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健康发展。尽管我们国家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冲击没有发达国家大,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监管体制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须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全面监管

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这些监管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监管工作仍基本上停留在行政监管阶段。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全面监管理念的缺乏势必导致在具体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某一方面管理,而对风险性监管力度不足。

(二)监管手段单一

完善的金融监管应包括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及三大手段的综合应用。但是目前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的仍是行政手段监管,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起步较晚,随意性很大,监管效率不高。另外,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金融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虽然我国正努力完善行业的相关立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但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在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创新监管不足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传统业务上,对金融创新业务还缺乏有效监督。金融创新的监管是一个很重要但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创新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监管过严会扼杀创新的动力和活力,但金融是一个特殊领域,创新产品也确实可能带来风险,会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四)协调机制低效

我国已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并规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三方共享信息资源,但是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几乎涉及到各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难免会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即使监管机构有三方联系会议制度,也可能只涉及到三方信息的分享和沟通,无法真正做到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有效监控和无缝监管。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理念

做好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先进的监管理念。我们应该不断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汲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及有关规定,关注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理念的更新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体现出监管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目标。另外,针对金融危机,相关国际机构聚集了各方面专家和官员,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这些标准将来必然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1.主体架构

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的预警架构。权威机构作为高层系统,主要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及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控,并对中层和基层系统实行管理;中层预警系统作为区域性系统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对辖内各类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和咨询服务;基层系统则是根据上级的指令,加强对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信息及时反馈上去。这三个预警层次各司其职,构成一个上下呼应的网络体系,协调动作,实行垂直的风险监测预警。

2.建立反应灵敏、渠道畅通的预警信息系统

我国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还远未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标准,这就必然会严重影响监管的灵敏度。在现有的统计体系中增加和完善描述市场总体风险和金融机构风险的指标,这样会使整个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完整,同时也为风险监测和预警提供更有力的信息支持。

3.建立完善的金融预警评估模型

重视对金融风险评测模型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金融工程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神经网络技术等,开发各种风险评测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有效发现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合作协调机制,不仅要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还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此次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和维持金融稳定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们国家由于自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的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

(四)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行政、法律、经济等多方面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在金融监管的手段上改革。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另外,应尽快加快金融行业立法进程,弥补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缺失。

在监管范围上,将金融监管的涵盖范围扩展到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将金融创新活动纳入到严格的监管范围之内。在监管效率方面,建立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信息共享机制。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我们面临着对象复杂化和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要尽快向现代化、信息化和科技化目标迈进,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监管者对违规现象的查处取决于政府部门制定的风险激励、自身努力和市场风险,现代金融监管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合规性监管,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道德水平、激励程度等主观因素对监管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来指导、约束监管人员的履职行为,以提高监管效率,达到最优监管状态。

(六)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全球性统一监管已是大势所趋,这必然会带来金融的全球一体化。要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与传递,密切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和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理念、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达到防范国际间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应加强与相关国家(尤其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合作,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越来越大,在全球经济动荡的今天,金融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的全球金融危机,更让人们意识到需要对金融业的风险和监管做一个重新的评估。

一、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由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词复合而成,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金融监管模式广义是指一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狭义指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

二、 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异同

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均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点:两国都有一个完备的金融体系和竞争性的金融制度;都有一套以法律为依据的银行运作规则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中央银行都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由于两国金融体制的不同的经营模式、不同的金融体系的风险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传统,英美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又有许多的差异:

1、在管理方式上,美国是分散型管理方式,而英国是集中统一的管理。

2、在管理手段上,美国是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会员制管理、保险管理,而英国是理性化的监管。

3、在央行法律地位上,美联储具有法定独立地位,而英格兰银行则无。

4、在央行行使职权独立性上,美联储完全的独立,原则上可以无视总统以及国会的愿望,而英格兰银行自改革后被授予调整利率等货币政策的全权,逐渐向美联储靠拢。

5、在央行控制范围上,美联储控制着所有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英格兰银行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但金融监管由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

(二)英美金融监管体制利弊分析

英国模式的优点是灵活、弹性大,英格兰银行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并没有逐条审阅监督法规的必要。而灵活和弹性大也会带来负面效应,导致监管主观介入较多,易滋生腐败,且由于规范化成文法典缺失,金融监管过程也容易引起纠纷。

美国模式的优势在于密切监控,有利于从不同的侧面、不同角度的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多元并存的局面使各权威机构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严密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能有效保障金融市场的规范性。但缺点是,监管方式过于死板,缺乏道义劝说的方式和习惯,一旦法律漏洞被利用,容易造成无法挽回后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发展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回顾我国的经济改革之路,金融监管体制也经历了一个从集中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化过程,现在又开始探索向统一综合监管的方向发展。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行三会”(即人民银行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平行配置。在这一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都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这种监管模式专业性和针对性强、力度大、效率高,同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基本适应的。

然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于过于迅速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就监管主体方面来看,现有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差,监管队伍素质低;就监管手段方面来看,监管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检查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都不高,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健全,监管的自动化程度低;就监管内容方面来看,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当前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健全的外部审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方面仍为空白。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虽然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与现行的经营模式是相互适应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业越来越深入的融入到国际金融体系中,我国的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内容、体制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的革新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

1、理顺“一行三会”四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消除职权行使上的矛盾与冲突,填补监管空白。

2、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现有的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我国的外部审计体系,尽早填补存款保险制度空白,建立公共安全网。

3、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制度以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

4、提高监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金融监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培训监管人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管理能力。

5、全面监管,以市场为基础充分发挥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作用,形成金融机构防范、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6、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对证券市场至关重要,对金融业和保险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案使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意识到披露和财务报告系统的不完善,定期披露系统已经过时,公司披露信息更多的是在被动地履行义务,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告知有关信息。

7、发挥公众和社会独立机构的监督作用。英国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别强调了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藏惠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刘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李成:《金融监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3篇

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称是“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它是一场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危机。前几年,美国住房市场一直处于高度繁荣阶段,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甚至那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也能获得购房贷款,这就为后来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政府的不正当房地产金融政策,而本质原因则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向纽约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最大的一宗破产案。此事件严重挫伤了美国经济元气,重创了美国投资者和公众对美国市场的信心。为了降低安然事件的影响,恢复公众对市场的信心,美国实行了长期宽松的货币政策。2001至2004年间,美元利率从超过6%下降到接近1%。美国金融市场出现了资本市场流动性高和货币市场借贷成本低的现象。金融机构在这样有利的市场环境下,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产融资,这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美国政府为了消除种族歧视,缩小贫富差距,推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金融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向低收入者甚至是无偿还能力的人提供住房贷款。这就无形的增加了还款的风险,将金融机构置于风险中。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泡沫也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前些年美国房价持续走高,房地产市场一度繁荣。金融机构以假设的房产价格走高趋势为还贷的“抵押”,向一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人发放房屋贷款,而2007年到2008年间,美国房价直线下降,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金融机构借贷还款链条的断裂,引发美国次贷危机。

但是,以上这些只是次贷危机爆发的表层原因,其跟本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学术界把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称为伞形监管模式,呈现出“双重多头”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然后美联储、证监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局、保险监管局、期货监管委员会等等多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这种监管模式有这样几个缺陷,一是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业,二是缺乏整体性的监管,三是造成监管重叠和盲区,四是监管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和配合等等。

二、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影响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实体,此次次贷危机不单单影响了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更对全球的经济及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

2008年3月到2009年1月美国24家银行倒闭,其中包括华盛顿互惠银行、佛罗里达第一优先银行、哥伦比亚银行信托公司、ANB金融国民协会银行等。政府接管了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一些型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断地被国有化。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承受巨大损失,同时公众对美国市场失去信心。欧盟、日本、中国等国家都不同程度的持有美国发行的债券,次贷危机也迅速蔓延,波及世界各国形成全球性的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的影响虽然有限,但是仍然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首先中资银行持有的国外倒闭银行的资产、国外证券化的资产、股权投资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等受到损失。其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缩水。再次,中国股市大幅下挫。此次金融危机也为我国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本质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美国这种多重的金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监管的盲区。通过此次金融危机,我国应引以为戒,找到自身的不足,提出改革的方案。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不足。一是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应急处理金融危机和的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机制设计。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缺乏衔接性,影响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二是金融监管方式单一。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监管手段主要采用落后的行政手段。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这是金融市场处于风险之中。三是金融监管出现盲区。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各部分各司其职,但监管主体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易造成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盲区,严重影响金融风险控制。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启示,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应该加快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首先,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应尽快出台涵盖更广泛甚至是所有金融业务的金融法规,还应尽快制定和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要求,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其次,丰富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手段多元化,实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实现应用更高水平、更具安全性的网络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盲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最后,鼓励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因素,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创新这一特质,适应金融创新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各监管部分要注重监管与创新的结合,实施适度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存在问题 监管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1-01

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如何采取应对策略,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经营安全,避免因金融动荡而引发经济危机,危及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已成为金融及其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影响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十分深远。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都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1.在监管理念上,要求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阶段。在国外,许多国家改变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原则,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对参与者约束,即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

2.在制度安排上要正确处理业务与创新的关系。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处理好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3.在手段上要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部门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和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部门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还比较单一,电子化水平还不高,尚未做到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信息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向纵深推进,监管部门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现代化目标迈进。

4.在组织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金融理论基础,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在把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国内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在我国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改变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指导。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部门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普遍缺乏安全、效率观念,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安全、效率相统一的协调环境,达到安全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2.坚持人本管理,实施依法监管。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关键问题在于人才。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对监管部门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

3.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经济全球化使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在监管手段上,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在监管路径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在成效检验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核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改进和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上,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中介力量,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第6篇

2007年由美国次级抵押贷款所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使整个世界笼罩在金融危机的阴影下。次级抵押贷款是指向那些信用级别不高的低收入者家庭和个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与金融创新是紧密相连的。因为,众多金融机构纷纷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手段,比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证券,以此融通资金。

美国的金融创新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为美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动力。但是,这场由次级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打破了美国人的梦想。金融创新只是这场金融危机的“伏笔”,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失效。在此次金融危机面前,一向被人认为是“成功典范”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当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非理性的迅速膨胀起来的时候,危机的种子已经深深地埋下了,当大范围的次级抵押贷款人还不了贷款的时候,金融危机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二、金融创新产生金融风险的原因

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有学者把其归纳为:表外业务风险、伙伴风险、创新工具风险、操作风险、泡沫风险、信息化风险、清偿能力风险和法律风险。金融创新并不能消除金融风险,反而产生更多、更强的金融风险,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意识到,贷款发放机构通过打包方式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在其交易对手面临经营风险加大时,会通过利益链条的传递危及到自身。其原因是:

(一)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由于金融创新出现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出现就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因为,首先,这些金融机构一向不是监管的重点,当它们出现的时候并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它们开发出大量的金融衍生产品,而对于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更是缺乏相应的监管。其次,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借贷关系或者资金往来,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将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灾难。再次,在资本流动国际化的趋势下,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如果一个国家出现金融风险,将会导致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发生。

(二)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隐蔽

金融创新为单个投资者提供了转移风险的手段,但是,对于整个经济体而言它却没有这项功能。因为,当单个市场主体认为有风险的时候可以出售手中的金融产品,出售之后这个风险仍然存在于市场中,并没有消除。并且,如果出现巨大的市场变动因素当所有金融创新产品持有者同时都想出售金融产品时,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将是致命的打击。

(三)金融创新使金融风险更加便于积累和传递

通过金融创新手段开发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业迅速壮大,另一方面它可以成倍的把风险放大。因为,金融衍生产品属于结构性产品,它通过对资产、信用、风险等环节进行结构性重组,然后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并且,各个环节都是关联紧密的和有风险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生产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把各个环节的风险一层一层的传递,并且逐步积累,最终产生系统风险,并且,这个系统是非常脆弱的,一旦发生危机,将是整个系统的瘫痪。

三、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

新金融机构的出现和新金融产品的开发打破了旧的金融格局和秩序,需要新的监管手段对其进行规制。金融创新不能脱离金融监管,我们必须在金融监管框架下发展金融创新。

(一)金融监管制度既要严格又要有包容性

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金融创新具有保护性或者说具有保障性的作用,有效地金融监管可以减少交易风险,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盲目的金融创新会导致金融危机,所以,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应该严格而且具有前瞻性。同时,金融监管也应该具有包容性,在制定金融监管制度是既要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被监管主体的利益,给它充分的发展空间。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相结合

市场本身具有自然的监督机制,它会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具有一定的市场淘汰机制。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强调市场的自律作用,通过加强市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但是,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在相信市场自身的同时不能放松政府监管的作用。

(三)监管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要加强金融机构对自身的监管机制建设,要在努力调整金融机构产权安排的同时,积极建立金融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把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和纠正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作为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同时,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作用,推进金融监管电子化进程。争取提前掌握金融风险的信息,以便及时、准确的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

传统的监管模式是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来设立的,各自的监管机构只监管各自的金融机构。其优势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可以随时随地的监管,缺点是某一类别的监管机构不能干预其它金融机构的活动。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加强,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各个金融机构的差别越来越不明显,业务趋同趋势加强,严格按照机构监管模式执行已经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所以,应该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功能监管就是按照金融体系的功能来设计监管,关注的重点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而且可以实现跨机构、跨产品、跨市场的监管,可以适应金融创新而产生的金融监管的需要,可以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第7篇

一、入世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影响与冲击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入世的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一)在监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的是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这两大重心,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参与者约束、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可以预见,5年的金融对外开放缓冲期,也正是我国金融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并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接轨的过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确处理分业与创新的矛盾。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综合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好处理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三)在手段运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目前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实时监控、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当局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电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和监管对象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监管当局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多元化、现代化目标迈进。

(四)在队伍建设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加之难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机会,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及时地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开发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将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有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走国外发达国家的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对改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作铺垫。毕竟,理念是起引导作用的,理念决定观念,观念主导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当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观念,这就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屡控难禁,层出不穷。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加灵活的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与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不同的是,风险监管主要参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有关规定,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审慎评估,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监管的能动性,提高其自身风险监控水平。在具体监管实践中,通过实施系统性、连续性的风险监管,使监管当局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真正体现出监管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一终极目标。

(二)强化人本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应对入世,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才。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以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入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5年缓冲期之后,我国将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实现国民待遇,这对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监管当局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等内容,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对于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的,要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对于金融监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若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只是以部门行政文件来进行明确的,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对已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其次,在监管层次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检验 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改进和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上,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中介力量,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既要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更要做到谨慎原则与弹性原则、合规性指标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通过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大额单笔贷款风险、外汇风险等重要指标设置一个合理的监管指导线(最低比率),对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措施,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早期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功能。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环境;银行监管;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面临巨大的挑战,有待不断的、有效地改革创新。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3个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我国目前显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失位,在整个金融行业内部缺乏行业自律能力。

1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风险分散,当然这也往往导致一些更突出的问题出现,比如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不足,新兴的网络金融等诸多问题的挑战。

1.1 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而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曾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肃清金融业的“三乱”问题上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不会长久,它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分业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空间;从国际大形势来看,国内的监管体质不符合国际金融业的大环境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这个分业监管的局面,清除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着力推进经济发展。

1.2 监管目标不够明确,监管措施不力。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借助货币政策调节货币的供应量,货币政策调节的是宏观目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随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系列金融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都已经预示着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在网络金融或一些新兴领域内金融法规还存在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往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较大挑战。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1.3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了风险性监管。人民银行对各个商业银行监管仅仅局限于存贷款、来往结算和卡业务,不能对银行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监管制度和手段落后,存在着监管盲区,这就导致各个地方、各个商业银行各自为政,业务开展标准不一,甚至出现挪用公共资金现象,以上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各个商业银行中,必须及时解决,否则我们将会面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1.4 监管措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存在矛盾。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都是建立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上,而我们各个地方政府往往只是从当地经济角度出发,寻求地方银行的最大支持,地方政府希望银行多开绿灯,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的政策就出现了矛盾,使国家的一些金融政策下行到地方之后难以得到很好地执行,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监管效应。

1.5 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现场监管的方式太陈旧、落后,时效性很差,尽管近两年也实行了非现场监管,但是由于科技含量低,没有有效的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导致了成本高、效率低下的现象。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对于应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这一问题,不能做到有效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还有就是针对新的金融形势,诸多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跟不上形势需要。

1.6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金融机构能够稳步经营发展的前提是要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规避金融风险和危机处置的根本性保障。近些年银行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制度和管理执行力的缺失,在某些管理层面上制度空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能有效的处理。银行内部的控制管理失位,在经营理念、内部审计、管理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银行内部权力过分集中,产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就导致基层银行管理混乱,惟利是图的粗放经营的局面,这些原因都导致了银行案件的频发,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

1.7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第9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措施;金融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8日

众所周知,金融业与人民群众以及各行各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业不仅关系到千家万户,而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将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大家都知道,世界金融危机虽然已经过去,但金融危机给人们留下的伤痛使人们无法忘记。金融危机侵扰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造成了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银行在经济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和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加强金融监管研究和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笔者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虽然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但仅仅靠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还不能够完全控制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容易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加强金融监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立起全新的金融监管运行机制。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体会,主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就此方面做出探索供参考。

一、目前金融业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业发展也较快。市场经济存在竞争,在近年来的金融运营过程中,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不仅表现在银行与银行、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而且还表现在各金融机构与监管者之间,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同时,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因此,强化金融监管不仅是现实的选择,也是规范金融市场的形势使然。

(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笔者认为,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对加强金融监管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所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首先是加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当前,银行、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监管机构不一致,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沟通以及信息交流存在诸多问题,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出现监管 “真空”,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次,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局势,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势不可挡,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而我国依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不仅制约了银行发展的步伐,而且限制了我国银行与国外银行的接轨以及平等竞争。

(三)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首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仍然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日常业务,不能涵盖商业银行的全部金融业务,一些新的金融业务不能得到及时的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点,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其次,金融监管不能涵盖新的业务,监管范围狭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如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目前,这些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业务分散于不同的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由于利益的驱使以及部门保护主义,这些业务开展的状况十分混乱,有的地方出现地方政府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现象。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必然隐藏较大的金融风险。

(四)金融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首先,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目前,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日常业务监管、市场退出等方面,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监管成本高以及监管的有效性低方面;其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目前,不少监管机构科技人才不足,硬件设施配备不到位,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高水平的监控,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设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不少有关金融业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已经落后,需要修改和完善。同时,还存在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尤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等。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途径

(一)树立金融监管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树立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首先,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效益”理念,不仅可以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而且还可以较好地实现银行微观的灵活经营;其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不仅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而且也是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第三,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可以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目前,应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以及信息的交流,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首先,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其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第三,实现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强金融监管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计算机辅助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光华.美国金融危机战略成因及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启示[J].滨州学院学报,2010.1.

[2]李翰阳.从全球金融危机看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问题[J].国际金融研究,2009.2.

第10篇

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

我国目前的金融行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自1983年,工商银行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商业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于一身的旧金融管理体制的结束,我国初步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在1984到1993年间,我国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监管的现象十分明显;在20世纪的90年代,我国金融行业衍生的产品不断增加、资本市场、保险业迅速发展,直到2003年银行监理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行业最终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因此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证券、银行、保险相互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力度,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证券、银行、保险都是金融市场的共同体,在资金的清算通融上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造成了三个行业业务之间的交叉。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分工不明,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2.金融创新造成了监管缺位、重叠现象的产生。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程度的加深,涌现出了很多创新金融业务,这些金融业务多是处于金融领域的边缘,成为了交叉性质的业务,这就可能会导致重复监管以及监管缺位现象的出现。

3.缺乏必要的风险监管措施。新形势下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金融行业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规范的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预防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例如有:网上银行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新型的业务。这些业务的出现给我们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更加猛烈地冲击着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预测能力,保障金融业的顺利运行。

二、金融监理模式选择的一般性原则

金融业模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政治社会制度和金融经济的发展水平。不论是选择哪种金融监理模式,都要保证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具体来说,我们要依照以下几个原则。

(一)前瞻性原则

在金融监理模式的选择中,我们要坚持前瞻性的原则。所谓前瞻性要求我们既要立足现在又要放眼未来,要科学预见金融业未来的发展状况。由于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和监管的变革,这都会使金融体系的风险增加。因此,这要求我们需要具备前瞻性目光和预测风险的能力。

(二)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属性,但是过度的竞争会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和金融体系的危机。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外部强制管理,保证金融体系内适度的竞争。

(三)低成本和高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一个合理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可以用最低的成本获得较高效率。在我们选择合适的金融监管模式时不仅要考虑到技术方面还要考虑到经济方面。

(四)独立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原则

独立性指的是各个监管单位要明确自己在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不受政治干预;协调性指的是监管模式的监管部门及其内部各个机构要明确自己的权责,以免出现管理上的疏漏。遵循独立性和协调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的顺利运行。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目前我们实行的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其实,金融监管模式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判断金融监管模式的好坏,主要要看它是否适合国情,是否能保证金融行业的顺利运行,是否有利于我国经济体系的发展。新形势下,我国的社会环境和金融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不太适用于新的环境。那么,在新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做出怎样的选择呢?这是每一个金融界人士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

由于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运行时已经出现了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要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舍的独立性,对违规的机构要及时地发现、惩治;另一方面,在目前“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定期的会晤制度,以便就重大问题及时地进行协调和磋商;最后,对于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和业务有交叉领域的金融机构,我们可以实行联合监管的策略,加强监管单位之间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二)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关于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不太全面和完善,这就造成了金融监管机构在很多方面存在有灰色地带。一些不良的企业机构就借此做出违法乱纪的事,这给我国的金融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我们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从法律的高度保障金融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以往的金融改革中,我们往往注重行政手段而忽视了法律手段,即使在运用法律手段的时候,经常用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很少运用司法系统独立运行的法律。要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运用修改、废除、制定和补充等手段对现行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在新形势下的选择研究朱舜沈奇胡振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金融界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证券业、银行业以及保险业相互间的业务划分变得必要的清理和重建,让金融监管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金融监管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律规范。

(三)金融监管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随着2001我国加入世界经贸组织(WTO),我国金融开始对外开放,逐渐地融入世界金融的洪潮中。一些外国银行和外资银行涌入国内,由于这些跨国的金融机构普遍都有复杂的机构以及分布广泛的机构网络,这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增添了负担。世界经济全球化为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我们要顺应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跨国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四)我们要建立起一个统一监管的模式

目前,金融界的混业经营模式反映了金融经营的本质,这也是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为了适应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我们要建立与之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即:统一监管。而统一监管的金融模式也将成为世界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从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应为金融统一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资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指导,促进我国金融监管行业朝着规范、科学、合理方面不断发展进步,最终建立起一个统一监管的模式。

第11篇

一、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大意义

1.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发挥金融监管作用的本质体现。从监管实践看,中国金融监管的行为目标就是要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通过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规范金融的经营行为,不但可以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可以促使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有效提高金融企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是最充分地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2.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保证。中国金融监管从最初的合规监管逐步转向国际通行的以风险防范为重心,这无疑是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整个金融安全运行的“护身符”。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对金融企业安全、稳健形成最大风险的领域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不但可以识别、度量金融风险程度,而且可以监测和控制风险发生,制止风险蔓延,消除风险不利影响。因此,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及其有关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工作力度,用最小的投入完成高质量的监管任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不但可以提高监管工作的及时性、效率性,及时有效制止金融企业不良行为,强化金融服务职能,而且可以大大降低监管工作差错,减少监管工作失误,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因此,要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措施办法能有效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表现

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主要通过金融企业、监管当局和外部机构表现出来。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1.控制制度难以到位。这是监管效率不高,对金融运行过程控制不力的集中体现,是监管有效性不足在金融企业自身的反映。主要是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各环节控制不力,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不及时,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有高息揽存、违规开户、压汇压票等。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有手续办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引起的差错赔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伪造单证,歪曲或掩盖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骗取保险赔款案;不规范或虚假引起的损失案件。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基金黑幕等操纵股市行为;证券交易操作员权力失控;对证券营业机构控制不严;高管人员得不到有效制约等。

2.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是监管质量不高,监管有效性不足的综合反映。主要是金融数据信息不真实,情况反映不明晰,甚至差异较大、相互矛盾。具体表现,一是金融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间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异,致使反映结果人为因素较重;二是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信息反映标准不统一,宽严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异悬殊;三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部门因政策理解程度、执行政策的力度不一,导致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将导致决策依据不准确,政策指导出现严重偏差或失误。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有为完成任务,上下级间的弄虚作假行为;有意隐瞒业务财务信息,长期从事违规经营;数据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可信度差;数据之间因技术处理不当和技术差错事故导致失真。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有不实宣传引起的误导和欺骗保险消费行为。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的虚假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

3、金融风险逐步显现。这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在外部的集中反映。主要是系统风险长期潜伏,局部风险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资产质量每况愈下,经济效益难以提高;支付困难、危机四伏;案件突发,损失惨重等。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资产流动性差,不能适应支付变现要求;抢劫、盗窃、诈骗等突发案件时有发生等。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形成的偿付风险;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引起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再保险行为不规范等。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券商资本实力。资产规模太小,违规融资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的政策风险和利益风险;因投资理念和预测未来发展趋势错误,恶意炒作形成的经营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形成的不良产权、债权、股权等。

三、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从监管涉及的内外因素分析,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不但有监管当局的作用发挥,而且有金融自身行为的规范问题,还有环境的深层。概括起来,主要是:

1.金融监管当局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主要是,监管行为关系不明晰,区域意识影响全局效力;间隙性、分散性、片面性监管影响整体效力;监管的程序化、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效力发挥;监管行为多元化,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监管行为滞后,监管手段落后影响监管效力;少数监管机构及人员的舞弊行为影响监管效力。

2.金融企业非规范性行为对金融监管的负面影响。主要是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到位,形成恶意对抗意识;金融企业恶意规避金融监管,人为增加监管工作难度,使监管工作复杂化;金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内控力度不够,管理环节有漏洞,致使管理失控;金融企业资本不充足、人才匮乏以及金融企业背负的政策性负担;金融企业盲目扩张,机构、人员的增长与业务的增长不相适应等。

3.社会、经济环境对金融监管的阻碍和制约。主要是:金融企业所处的人文、地理等环境影响,贫富差异、开放程度等导致的金融监管中的思想意识障碍和行为规范差异;区域经济、金融的异常要求及不良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监管的制约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中国即将加入WTO,内外资金融企业的相互渗透与竞争,使监管要求、监管难度加大;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金融运行过程的复杂化、金融创新周期的缩短使监管效力不能及时发挥到位。

四、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运行过程的规范管理

1.构建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金融企业要规范管理,必须要有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使金融企业不为简单再生产而违规操作。对此,金融企业要走“三化”道路:一是产权股份化。主要是对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股份制改造,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并加快上市步伐,使金融企业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二是资产多元化。根据金融市场的发达状况,金融企业的资产要保持恰当的证券化比例(增加政府证券、优质企业证券、特种证券等),增加投资品种,才能使金融企业既保持经营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又能增强盈利性和市场应变能力,从而达到监管当局的流动性要求。三是内控规范化。金融企业处理内部各环节事务的、程序、原则和要求,是影响其运行规范与否的关键。因此,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并通过贯彻实施这些制度米增强机构及其员工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2.建立明晰有序的监督机制。就是要在统一的监管政策原则下,对各类金融企业实施既政策统一又要求明晰、规范有序的分类监管体制,形成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合力。对此,笔者提出“三化”监管机制。

一是监管机构一体化。我们认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机构内的合力形成、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陷方面考虑,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宜实行统一机构领导下的分责监管。这也是金融业相对不发达时期金融监管权力要相对集中的客观要求。方案有二:其一,分别成立银行、保险、证券三个监管局,由其实施分类监管,统一由中央银行管理。其二,分别成立金融。银行、证券。保险四个监管局,前者统管后三者,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是监管公开化。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其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层次分明、公开有度的原则。对需要全社会监督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各种系统信息等,要通过国际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充分披露,鼓励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只需在监管机构之间(不同监管部门间、不同地区间)进行披露的信息,可建立一种金融监管信息网,定期不定期披露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种类的监管信息,便于相互通报情况,统一掌握尺度,特别是对关联地区、关联项目的监管,通过提供及时、准确、有用的信息,能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需要在金融机构间披露的信息,如贷款、账户、异常支付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资信、信用状况的信息,可建立一种统一的查询信息系统,通过及时提供咨询服务,防止恶意规避监管、逃废债务行为等的发生,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防范水平。

三是监管形式多样化。作为实现监管目的的手段,监管形式要不拘一格,多管齐下,建立健全四种监管评价体系:其一,监管当局评价体系。主要包括现场监管体系和非现场监管体系。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或需重点解决的,可有选择地重点采取现场监管或非现场监管形式。这是监管的主要形式。其二,中介机构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年审体系和专项评价体系。根据不同需要,可以由监管当局委托或金融自行委托进行。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监管当局评价体系的必要补充。其三,专家诊断评价体系。根据金融企业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解决某些问题的必要性,可由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或监管当局责成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有关专家对某一环节、某一技术难题、某一服务对象的风险、信用状况等进行诊断,提出专家诊治方案,供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决策使用。这是金融监管应当大力提倡并推行的监管形式。第四,金融企业自我评价体系。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企业定期开展自我评价;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评价体系,将自我评价作为加强其自律管理的自觉行为;监管当局要将其自我评价与其他评价进行对比,发现差异要及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3.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金融运行要规范,必须要有既宽松又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配合。首先,要大力整治信用。要通过、宣传等措施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观念;要动员社会力量监督社会信用状况;各金融机构要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逃废债、多头开户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恶意规避银行监督,造成国家资金财产损失的,给予严厉的处罚和行政处分;要运用武器,依法管理社会信用,严厉打击利用银行信用、骗取银行信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次,要切实规范部门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金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提高执行金融法规的自觉性;在制定有关政策、执行有关规定时,要尊重和维护金融机构利益;在处理部门、企业单位经济事务中,要主要联系和协调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事务;要坚持以金融法规为一切金融活动的准绳,杜绝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避免随意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第三,要坚决反对不当竞争。要合理界定各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引导必要的正当竞争,用行政手段防止恶意竞争;要合理确定金融产品的盈亏临界点,用汇率、利率、手续费比率等经济杠杆调节和管理竞争行为;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竞争规划,包括竞争范围、形式、、幅度等,用制度规范竞争行为;要加大对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综合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打击不当竞争行为,使竞争既促其业务发展,又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协调配合

从我国金融运行的现状,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而运行体系构架滞后,发展不平衡,致使二者运行时空错位,各自行为目标不完全~致,从而迫切需要从法律、行政、经济等各方面作进一步调整。

1.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主要是进一步调整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一方面,要增强各自地位的明晰度。主要是彻底解决政企职责不分问题,明晰代表性质和主客体关系。从代表性质上看,监管当局代表国家、代表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而金融企业行为只代表企业自身,只对其所有者负责。从主客体关系看,监管当局是监管的主体,金融企业是客体,要服从监管主体的监管;金融企业是金融运行过程的主体,监管当局是客体,要服务于主体,要通过监管与服务的共同作用使运行主体不致脱离正常的运行轨道,不随意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另方面,要增强职责约束力。即通过法律调整进一步强化职责约束,解决两体系职资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使监管当局切实承担起执法的职责,金融企业切实履行守法的义务;并且,执守双方的职责权限不用行政手段规范,而用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详细规定;双方职权一经确立,在相当时期应保持其法律效力。

2.行政关系的进一步协调。主要解决运行中人员、机构、业务的协调、持续和规范。首先,人才使用要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按行政级别对等监管,而非投资产信用总量的大小来确定监管机构和人员。其根源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证券、保险没有取消其行政级别,其人员使用始终没能摆脱计划的束缚,这不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且导致监管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心理和行为上的严重失衡,给监管带来不应有的障碍。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取消其行政级别,实行真正的企业化人才管理。其次,机构设置要区域化。现行金融企业按行政区划设置,不但自主性少,行政色彩浓,不符合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最优化原则,而且没有考虑某一地区对某种金融企业是否需要、需要多少、规模大小等客观要求,不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容易导致不同机构间因基本生存需要而进行恶性竞争;同时,这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不利干预,金融企业运行的稳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特别是监管机构的区域化,需要金融企业的设置与之相适应。因此,区域化设置金融企业势在必行。第三,业务经营要集约化。金融企业的集约化经营,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合规经营效益,避免或减少金融企业使用不当手段得利,而且有利于金融企业集中人力物力,加大合法经营的力度,降低经营风险;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更新金融品种,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增强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减少工作层次和工作量,降低监管成本,使监管当局能集中精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经济关系的进一步补充。主要是对监管体系和运行体系在管理形式、控制制度和方针政策上的差异性要求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整。首先,管理形式上要分类调控。主要是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企业,分别制定实施不同的规范发展指引和违规处罚办法。指引要充分尊重经济金融发展,既全面具体,又规范明晰;违规处罚办法要充分体现区别对待,分类调控的原则,避免“一刀切”给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带来的各自不同的种种不利影响。其次,控制程度上要宽严适度。主要是用经济手段调控金融企业运行,既要充分考虑执行过程的难易程度,又要切实注意执行结果的影响力度。特别是对金融企业的惩罚性措施,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作用力。第三,政策选择上要重点突出。主要是在制定鼓励性或限制性政策措施时,要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金融发展方向和需求状况。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需求旺盛的金融产品及其金融机构,在利率、汇率、费率、税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给予相应激励政策(如浮动政策);反之,则应限制发展或不予鼓励。

(三)加快金融监管的化建设

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的现代化。从金融监管的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等方面考虑,金融监管要从三方面着手进行现代化建设:

1.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现代监管人才的多少、水平高低是金融监管成败的关键。要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代金融监管需要的监管人才队伍,必须建立完善三种制度:一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素质的自我提高机制。就是要制订金融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鼓励监管人员自我完善,自学提高,促使监管人员限期达到规定要求。二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进修。同时,要发挥高级监管人员和已培训人员的转培训作用,以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三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的激励竞争机制,实行监管人员的优胜劣汰制度。对那些自身素质提高较快、业绩突出的监管人员,要给予精神的激质的和职务升迁等奖励;对哪些自身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业绩平平甚至完不成任务的监管人员,要调离监管岗位或解除职务。同时,监管当局要给监管人员提供公平的竞争机制,实行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监管人员竞争上岗制。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而且有利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增强监管事业的发展后劲。

2.加大监管财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监管必须依赖一定的基础资源的支撑,包括技术手段的改进和各类信息的利用。按投入产出原则,这些都需要增加监管成本,扩大相关支出:一是要配置先进的技术装备,包括音像设备、工具、机及其配套设备等:二是要引进和开发的技术手段,包括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计算机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应用于监管的技术等;三是要开发利用丰富的资源,包括共享的网络资源和各种专有的、特殊的网络资源,尽量用最少的成本支出获取最多的有用信息。

3.综合运用管理科学。笔者认为,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但要有先进的监管措施,而且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对此,应充分吸取其他科学的营养,建立和有特色的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和理念,并以此来武装监管队伍,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潜能。从理论体系角度考察,中国特色的监管理论体系不但要强调对“事权”的监管,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人权”的管理;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体系要围绕“人”的管理开展“事”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

(四)增强执法执纪的作用力

从金融监管实践看,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很大程度上缘于法规制度特别是处罚办法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因此,必须从制度防止、过程控制和效力增强等方面充分发挥执法执纪的作用。

1.增强监管项目的连续性、系统性。为消除金融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和行为,防止监管当局的工作疏漏(有意的或无意的),不但要从制度办法的制订上,而且要从组织执行上防止间隙式、非系统监管带来的不利,避免随意性。一是对所有金融企业要定期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检查;二是对重要监管项目要进行持续不间断监管检查;三是要对所有监管情况、资料进行归类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每一金融企业的监管档案,并进行有效利用。

第12篇

摘要: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本文就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提出一些建议。

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看,这一措施是对的,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很高,而对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是中央银行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一是建立货币政策考核评价体系,全面考察金融机构落实货币政策的业绩,并将此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离任稽核的一项重要。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要建立以央行监管为核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监管为补充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具体监管人员的职责,彻底解决内设机构不规范、职能重叠,并制定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要适应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及时解决我国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之间业务交叉和金融分业监管的矛盾。要推行银行、证券、保险三方信息交流制度,通过三方联合执法,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序流动。搞好前瞻性金融监管,解决对外资银行监管中的“漏斗”现象,在保护其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切实保护好民族金融业。三是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监管方式上,应在完善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非现场监管。明确规定各金融机构向央行提供统一报表和报告的时间,并实现央行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网。在监管手段上,由主要靠行政手段向主要靠手段,并注重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综合运用转变,要对金融业的资产质量、盈亏、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在新形势下的违法违纪经营。四是实行金融监管再监督,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透明度,确保金融监管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此项工作应由监察部门负责,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对本级的金融监管实施同级监督。

(三)消除货币政策传导障碍,提高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能力。一是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消除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层面上的障碍。要结合经济总量和金融总量,相应增加消费信贷、农业贷款、中小和高新技术贷款,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利用好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贷款,合理调控货币供应量;适当扩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再贷款和再贴现的规模。为缩短货币政策传导时间,人总行可否授权省会中支在一定金融机构和期限的范围内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再贷款融资?发展商业票据再贴现,使商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替换银行信用.减轻货币不足时对货币政策的压力。有计划地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本着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的原则顺序,逐步放松利率管制,使利率能够正确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建立灵活的外币利率调整政策,及时反映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进一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特别是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同时,要把现行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改为利率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提高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与最终目标的相关程度,便于中央银行及时进行货币政策调控。二是通过政策法规和“窗口指导”,消除货币政策在商业银行层面上的障碍。要适当下放经营管理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广大基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要尽快促其经营策略由“存款立行”向“效益立行”转变。要建立和完善信贷激励机制,把贷款营销放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通过有效增量作用,化解稀释信贷风险。在信贷策略上不能一味搞“大城市、大企业”的策略,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更要结合自身特点搞市场定位,从“争夺客户”向“培育客户”转变。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努力培育自己的基本客户群,培育新的、稳定的利润增长点。三是建立执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监督体系,消除货币政策在微观主体层面上的传导障碍。面对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企业大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不仅要发挥金融系统联合制裁的作用,而且必须建立严格执法的法治环境,促使社会信用秩序根本好转。同时,地方政府要着眼于长远,支持金融部门改善金融服务,优化信用环境,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