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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09 17:3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第1篇

在我国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网络已经和很多行业进行了融合,其中互联网金融就是网络技术和金融行业的强强联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传统金融的进步,但同时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鉴于此种情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创新举措,互联网金融从发展至今已经逐渐地被人们所接受,应用互联网金融的人数越来越多,此种情况既推动了其发展,同时也使其中隐藏的问题逐渐地突显出来。面对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提高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并遵循核心原则来落实监管工作,以此来促使监管能够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分析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以网络技术和大数据为网络,利用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来实现金融市场中的信息匹配,以此来提升金融信息的对称性,促使金融双方可以在最低风险下获取最大的经济回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投资以及借贷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投资和借贷门槛降低,从而促使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的活跃。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必要性

1、部分参与者不服从市场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这样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就必须要开展监管工作。利用监管来使参与者能够服从管理,能够按照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定的原则来参与活动,共同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与此同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其自身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集体参与者不理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出现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参与者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若是没有参与者,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走向终端,可以说,参与者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命力,所以说,参与者是不能缺少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若是集体作出不理性的行为,那么就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以余额宝为例进行分析,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以及资金存储平台,人们可以通过余额宝来进行投资,然后从中获取经济回报,同时人们在开展网络购物等活动的时候,也可以使用余额宝来进行支付,由此可以看出,余额宝的出现为人们的投资以及支付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一旦余额宝用户集体作出不理,比如说集体撤资,那么余额宝的发展资金就会中断,严重的话甚至会使其倒闭。所以说,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对其进行监管,避免集体参与者不理的出现是非常有必要的。

3、互联网金融风险承担能力较为薄弱

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利润和风险并存的,很多金融项目以及产品在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但传统的金融市场规避风险的能力比较强,而互联网金融在此方面的能力则较为薄弱。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并没有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详细的介绍,这样就使得投资者对此了解并不深入,在投资过程中容易轻信销售者的话,这样当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市场无法有效应对风险,从而导致投资者只能自认倒霉,自己背负损失[1]。针对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应该发挥自己的监管作用,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更加稳定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核心原则

1、遵循审慎监管这一原则

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审慎监管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在实际监管的时候,监管部门不能轻忽大意,必须要严谨谨慎。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应明确群众利益是第一位的,监管的时候要对参与金融活动的参与人员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以此来实现监管的目标。另外,在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对金融市场遇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然后以此为根据来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确保金融市场的外部行为能够符合金融监管的原则。与此同时,监管人员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信誉度进行有效的评估,之后开展双向监管工作,以此来促使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2、遵循行为监管这一原则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过程中,应该遵循行为监管这一原则,对参与金融活动的投资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以此来保护双方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的利益都应该受到保护,这样金融市场才能是公平公正的。同时,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应对其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对其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督促,同时还应该对金融活动管理者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此来确保管理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管理者的思想处于良好状态中,能够对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2]。另外,监管部门还应该对证券等金融行为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进行监管,这样监管部门就可以及时的了解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确保管理者不会有携款私逃的机会。

3、遵循保护消费者这一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其经济利益常常受到损害,鉴于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过程中应遵循保护消费者这一原则,以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为主体来开展相应的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该和消费者进行及时的通话,对消费者的实际投资信息等进行有效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确保消费者信息是准确的。之后,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结构和消费者进行双向监管,若是发现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则监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一行为,反之,若是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监管部门也应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此来确保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可以得到维护。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从而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鉴于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必须要及时采取措施来落实监管工作,通过有效的监管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金融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焉哲.浅谈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6,(2):154-155.

第2篇

1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缺乏规范的管理

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人民大众广泛运用的基础上自主产生的。从产生之初就按照较快的速度发展着。因此,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在大数据金融、商业银行合作等业务当中,这些情况展现的更为明显。以商业银行较为熟悉的金融业务为例,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平台。它所坚持的管理和监管理念,仍然沿用传统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并不是十分熟悉,而且存在许多缺陷。

1.2 影响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非银行主导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给传统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例如,在我国颁布调息政策之后,我国各大银行都响应这一号召,能够保持一个统一的步调。互联网金融因为自身的特点,所以受到的影响较小,其利率有可能会达到商业银行的两倍,甚至更多。这就大大影响了我国实施的金融政策的稳定性。

1.3 准入门槛低,导致监管困难

互联网金融开始初期,市场的准入要求较低,从而导致监督难度较大,监管效果较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是仍然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实际要求。除此之外,支撑互联网应用功能开展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存在较大的差异,大大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1.4 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相关法律体系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大多是在出现问题之后,才进行修改的。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预见性,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1.5 监管方式较为陈旧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按照传统的银行金融监管方式。例如,在网上接待、融资业务当中,对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较多,这将闲置银行借贷融资的自由发展。对于非银行主导的金融业务监管,则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那么就会大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容易导致金融行业发展的不稳定。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金融模式,在发展中展现出了较多的问题,需要在研究人员的研究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下,才能走向稳定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更应当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扫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2.1 端正个体金融借贷中存在的不理智行为

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就是,提升了借贷双方的信息对策性。这种金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数据信息的匹配来实现。但是互联网具有明显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因此,往往无法实现信息对称,也无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采用有效的监管,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对很多的民众而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起的事物。因此,往往没能对借贷行为产生正确的理解。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不理智借贷行为,导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集体金融行为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金融会受到集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一旦集体撤资,就会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的秩序,严重时甚至还会造成金融机构破产。以现在的余额宝为例,人们运用余额宝的某些功能来进行投资,期望从中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人们集体撤资,那么就会导致余额宝运行上的重大事故。金融业也将会受到重创。

2.3 互联网不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时间较多,在法律上、技术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上还存在较多不成熟的因素,导致其面临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首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导致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法律上的漏洞,就会吸引许多想要钻空子,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赖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互联网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互联网金融必然也会面临着互联网的安全威胁。一旦互联网出现病毒,或者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那么继而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漏洞,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

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施途径分析

3.1 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缺乏一个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首先,我国的政府机构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我国最主要的监管部门是“一行三会”。这些部门一定要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综合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明确规划自身的监管任务。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P2P网络借贷机构两个。证监会主要负责的是众筹机构。为了保障这些部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必须要在这两个监管部门之下,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只负责一项任务:管理互联网金融,引导互联网金融走向正规化。其次,我们要建立一个行业协会。该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该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则。建立协会有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范运营;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未来发展空间。目前,我国建立协会的主要领域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即由央行主管,银行对该项进行支付阶段。对于P2P,以及众筹平台的发展来说,我国可以效仿英国的处理办法,建立一个完善的自律协会,帮助进行微观调控,从细节方面对该领域进行监管。最后,我们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所谓的社会监管体系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大众监管方式。对该监管方式的完善,可以实现运用外部手段来监管该行业,比如社会舆论等。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及金融行业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仍然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我国为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在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许多有关计算机以及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条文。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而且,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现代化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也就为民众的安全带来了更大的威胁。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家以及优秀工作者进行探讨,还要总结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手段,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发展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价值,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

3.3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给人们对于金融行业的认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如果对功能监管进行再划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是对业务模式的监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监管行为总结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审慎监管;第二种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第三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监管方式,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在保障互联网金融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增加了大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并站在一个整体的角度,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法律保障。

第3篇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第4篇

一、金融脱媒背景介绍

金融脱媒,或称之为“金融非市场化”、“金融反中介行动”等,是指金融活动中的资本供需双方受某些干预因素影响,绕开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开展融资活动的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尤其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加之受长期低利率政策和部分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上金融脱媒的现象越来越显著。从央行公布的2011年各月份人民币存款数据看,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环比增长比率整体呈现波动下行趋势(见表1、图1)。与此同时,以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借贷机构长足发展,更印证了金融脱媒已经发生并不断深化。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脱媒现象的不断发展,给各市场主体带来新的变革和挑战。主要表现在:(1)传统金融机构正努力进行金融创新和业务经营模式调整,不断参与资本、保险、期货、黄金等市场业务,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综合化经营的特点,而大量表外资产的出现,直接导致“影子银行”发展迅猛;(2)各类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抓住资本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机遇,推出各类金融服务,不断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差异性;(3)大量脱媒资本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非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流动性大大增强,削弱了央行以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常规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效果,这给央行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是现行一部分不恰当的监管制度扭曲了金融行为,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脱媒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从2011年发生的“温州跑路潮”事件看到,众多处于起步和上升阶段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大,但却因自身风险系数高、抵押资产少及银行银根紧缩等制约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融资难”,它们转而寻求高利率、低门槛的民间借贷资本,以至因负担过重而出现资金链大面积断裂的后果。这集中反映出,过度集中而严格的金融监管对资本市场的活跃性有明显的“金融抑制”作用,显示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一)整体方向在探讨改革具体措施前,有必要理清、提炼改革的前行方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知,金融脱媒是市场经济繁荣和资本市场健全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因而需要彻底摒弃对金融脱媒进行防范的观念,而是应积极适应其发展趋势,从保障市场自由度层面看还应给予适当鼓励。同时,金融监管出发点应立足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切实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而不应将监管重点放置于审核市场准入、划分监管权力和范围等行政事务上。

(二)具体措施首先,应切实推进金融利率市场化进程。要适时调整现行利率政策,有限度、有幅度地放开利率管制,消除存款负利率,改善传统金融机构中存款不断流失的窘境,也使金融资本能够真正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决定脱媒程度。第二,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适时、主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创造相匹配的制度环境。适时修订现行《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的规定。第三,强化对“影子银行”系统和新型融资机构的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宏观监管体系。一些在其他国家已经实施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诸如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破产机制等可以在深入研究、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第四,培育和扶持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新型金融机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此类金融机构积极进行创新。最后,金融监管部门间应加强协调,保证监管体系的一致性。在新形势下,“一行三会”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促进监管体系的健全完善。

四、结语

金融脱媒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市场信号,既传递出微观经济繁荣的信息,又反映了银行体系监管不当的事实。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修正监管制度,做到既能够使市场资金充分、灵活、高效配置,又能够严格监管资金流向、保障资本市场稳定与安全。本文在简要分析了金融脱媒的背景和监管改革的必要性基础上,肯定了承认和支持金融脱媒的总的原则、方向,提出了推进利率市场化、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强化脱媒资金监管、扶持新型金融机构和加强监管协调等具体措施,以应对当前日渐强烈的金融脱媒现象。

第5篇

在当今金融混业发展的大趋势下,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晰。金融发展与金融危机相伴相随,日益发展的金融业需要不断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世界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各国为了应对金融创新,不断推动本国金融监管走向统合监管模式。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借也势必面临金融危机,因此借鉴发展潮流的统合金融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统合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沿革

金融发展的历史总是与金融危机相伴相随。金融危机的威胁和破坏不断推断金融监管的发展和完善。1720年英国颁布的《泡沫法》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涉及政府金融监管的法规。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金融危机使古典经济学倡导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时间凯恩斯主义成为了当时的主流经济学指导思想。在凯恩斯思想的指导下,金融监管的重点转向对金融机构业务的规制。

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飞速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投资规模急剧膨胀,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对效力的要求日益彰显。这一时期,金融自由化理论成为金融监管理论的新潮流。

20世纪80年代,金融监管理论关注金融体系内部性问题。统一监管成为当时金融监管的一个重点。

20世纪90年代,由于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爆发,金融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各国监管部门的重视。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以斯蒂格利茨与青木昌彦为代表的金融约束论以及罗伯特﹒默顿提出的功能性监管理论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国纷纷推动本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改变以前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1997年-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也开始检讨自身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2006年日本制订了《金融商品交易法》。2005年,韩国将资本市场监管法律统一称为《资本市场整合法》。

21世纪的今天,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推动着不同监管模式的逐步趋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对传统金融监管体制不断提出挑战,转型经济和新兴市场的发展对国际金融业的监管规则也提出来新的调整要求。

二、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的模式随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化而变化。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和交叉,金融经营模式分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就是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只能经营各自的业务。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保险和证券行业可以经营不属于自身营业范围。与金融营业模式相对应,监管体制也分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类型。总体看来,监管模式可以分为“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混业监管模式”三种类型。

(一)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是指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一个机构,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2000年6月14日,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确立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是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

(二)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指不同的金融领域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不同,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互不干涉,对于交叉的金融业务由双方互相协商解决。

(三)混合监管模式

混合监管模式是未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统一监管和多头分页监管模式改进后的一种模式。其优势在于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各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内,保持了监管规则的一致性。

三、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必要性和金融监管国际立法变革

(一)金融业统合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混业经营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不再明晰。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以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为代表,金融混业经营进一步强化。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一个大的集团,如花旗集团,既有银行、证券、期货,还有保险,委托理财业务。中国的平安集团、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其经营范围涵盖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种业务。金融产品的混合和趋同,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从传统的单一业务转向多元。

2.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程度加深,要求监管的高度统一和集中。随着外汇管制的取消以及全球电脑网络技术的进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国家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经济关联系日益紧密,一国的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他国也带来巨大的冲击。

3.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漏洞。由于分业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管所属管辖范围的金融产品,对其他部门监管的金融产品望尘莫及。而监管机构的分散监管,又没有一个有效的兼容监管机制,所以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引发金融市场风险的扩大。

(二)金融统合监管的国际立法变革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调整范围涵盖了针管、期货和保险等所有金融服务行业。1997年5月份,成立了英国金融监管服务局。2000年,又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取代了金融服务法、银行法等多部法律,至此,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高度统一了金融监管职能,其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

德国,200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统一的金融服务监管法,同年5月1日根据该法设立了联邦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模式正式确立。

日本,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就开始学习英国的金融立法。1998年成立金融厅,2001年金融厅上升为内阁府的机构,成为日本最高金融监管机构。2006年制订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取代了原来的证券交易法。

韩国,1998廿月份,韩国成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统合国内证券交易法和监管法律,制订了资本市场整合法,并于2007年获得国会通过。

四、世界各国的统合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无论世界各国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其监管之目的,旨在通过金融监管实现金融业的高效、稳健和有序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是金融业发展的未来方向。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路劲也是沿着发达国家金融业的路径进行的。各国为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在面对金融混业的情况下,纷纷以统合金融监管的模式以克金融混业经营存在的漏洞和风险。我国金融的监管的路径当也不应另谋他路或“摸着石头过河”。

虽然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还远不如美国等发达资本国家混业经营的规模,但混业经营的深入发展必将不断推进我国未来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程度,从长远来看,统合监管是混业经营框架下的一个较好选择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朱崇实.金融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美]罗纳德.l.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廷煜,尹翔硕,陈亚中等译[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第6篇

备受瞩目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

这是新形势下及时推进的新战略部署。与之类似,此前每五年召开一次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无一例外地直面重大挑战,谋划重大改革。其中,1997年召开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重点加强了中央对全国金融系统的集中统一领导;2002年召开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重点推进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2007年召开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重点开展了外汇储备管理体制的多元化改革;2012年召开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重点探索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制度”等金融改革十大议题。

正是立足这一与时俱进、相互衔接的改革历程,中国总体上较好地防范和化解了历史积累的金融风险,支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并且还为下一轮金融改革攻坚克难提供和完善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

不同的阶段需要承接不同的任务。这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之时,正值中国金融业内外风险交织错综复杂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最大的挑战,即在于如何在原有“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基础上,主动、有效地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以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标志,中国的金融监管基本框架从统一到分业再到统一,这绝不是简单的重回起点,而是在更高水平的金融格局中主动求变的全新征程,其合理性乃至必要性在于:

首先,统一监管符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发展趋向。近年来,伴随金融自由化M程加速,国内金融机构业务品类不断外延,经营范围不仅触及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分支领域,而且很多看似单一的创新业务,也很难被严格归类到任何一种传统金融门类中去,而面对这种情况,只有审慎的、全覆盖的统一监管,才能既符合市场导向,又避免“牛栏关猫”。

其次,统一监管是推动金融工作回归本源,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这主要体现在新常态下金融需求相互关联、相互牵制,譬如影子银行的规模膨胀,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融资便利化,但若不加以适当控制,又会影响到去杠杆任务及抑制资金脱实入虚等目标设定。因此,像这样多重约束条件下“度”的把握,显然只有在所有监管机构充分共享信息、密切统一行动的情况下,才能有效逼近最优解。

第三,统一监管是中国金融开放进程中亟须补强的制度基础。当今全球金融体系动荡加剧,因此,在中国金融开放进程已不可逆转的大背景下,中国有必要依托统一监管等制度建设,及早谋划以应对越来越显著的外部风险侵袭。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协调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迅速蔓延全球,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造成巨大的影响和冲击,进而引发了人们对传统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的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金融微观审慎监管思路的质疑和反思。事实表明,片面强调以个体金融机构偿付能力为基础、专注于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和实践已不能适应当代金融安全的客观要求,尤其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和防范无能为力,迫切需要加以改进。

一、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内涵和关系

(一)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概念

宏观审慎监管是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核心问题,是指宏观金融管理当局为减少金融动荡给金融体系带来的经济成本,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金融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以系统性风险为监管对象和以金融稳定为监管目的,将金融系统看作一个整体,其中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全面地权衡风险和收益。

微观审慎监管是一种通过跟踪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等一系列监管指标的发展变化来监测和发现每个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并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促进金融机构建设,只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而进行的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的基于一个逻辑:只要每个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那么整个金融体系就安全稳健。事实上,这种逻辑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它直接表现出一种“合成谬误”。它没有考虑单个金融机构的失败会带来的外部性,即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单个金融机构为了保证自身稳健的审慎行为可能会导致风险在系统内的转移和传播,微观审慎监管在这方面没有予以考虑和重视。

(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

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根本区别体现在监管目标,其他区别随之体现在监管措施和监管方式上,宏观审慎监管也并非微观审慎监管的简单加总。另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作为微观审慎监管的补充和拓展被提出,二者同是金融审慎监管的两大支柱,可见二者之间不可割裂的关系(表1)。

首先,在监管目标上,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控制个体风险,避免单个金融机构的危机,保护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减少金融危机带来的宏观经济损失。由此也可以看出,不管是微观审慎监管还是宏观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是它们共同的根本目标。

其次,在监管对象上,微观审慎监管关注具体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情况;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以及个别金融体系内的大型系统重要性机构,而不过分关注其余单个机构是否稳健。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体系的出现产生了系统性风险,也成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关注对象。

最后,在监管方式上,微观审慎监管自下而上实现监管,依赖于资本要求和会计准则,它关注单个机构的稳定性,然后将其汇总;而宏观审慎监管的运行机制更为复杂,包括监管和监测两部分,“监管”自上而下实现,使用的工具是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工具之和,通过建立一个宏观审慎框架来减小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威胁,但不保证个体金融机构不发生危机,“监测”则侧重市场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压力测试和预警系统等等。可见,宏观审慎监管在监管方式上对微观审慎监管做了有益补充,其监管工具也是互相交叉渗透的,但二者仍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监管手段。

二、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实施的必要性及其挑战

(一)宏观审慎监管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金融监管缺陷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质疑,金融监管缺陷主要包括微观审慎监管偏差和宏观审慎监管缺位。作为全球最先进和完善的金融系统,美国、英国和欧元区的监管体系在这次危机中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管的职能作用凸显了传统微观审慎监管方式的不足。其问题在于:

1.片面重视微观审慎监管。过去历次金融危机都显示出宏观审慎监管缺位的问题。如今,各国和国际监管当局已经普遍认识和体会到破坏力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隐匿在原有的微观审慎框架之下,微观审慎机构难以识别此类风险,更无法防范此类风险跨机构和跨行业蔓延,而宏观审慎监管则能够弥补微观审慎的监管盲点。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成为各国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框架手段的不二选择。

2.微观审慎监管对顺周期性无能为力。在资本约束之下的信贷行为、宏观经济因素和宏观政策对违约概率的影响等等,都会引起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和政策制定者得顺周期性为。从单个机构的角度看,监管者只能看到个体是够稳健经营,却看不到系统内各个机构之间顺周期性为可能会带来的风险。顺周期对系统性风险有聚集和扩大的作用,而微观审慎监管对此是无法识别和控制的。只有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之下,通过对能体现系统内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指标监控,才能对顺周期性实现有效的预警和监控。

3.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有效监管对市场流动性。流动性常常是与市场预期和参与者的信心联系在一起的。传统的监管当中以银行的资产决定银行的流动性,没有与市场预期和参与者信心等因素挂钩。如果单从个体机构的资产比率和贷款比率,难以发现流动性风险。这就显示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

(二)金融宏观审慎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

实行宏观审慎政策需要构建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这是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国际金融监管界达成的共识,也是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监测和处理金融风险的总体框架,它能够从时间和空间两个层面,更为准确地检测金融系统性风险,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生成、积累以及最终以危机的形式爆发所产生的溢出效应。

但与此同时,单纯地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而忽视微观审慎监管存在以下挑战:

1.高成本。主流的宏观审慎监管思路提出的开发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新框架以及新框架下政策的协调配合,这些都会大大增加个体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严格的监管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个体部门的经济活动,使经济复苏脚步放慢。

2.技术障碍。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引入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首先,系统性风险是一个关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的问题,复杂而庞大,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计量是一大挑战。其次,目前对于系统性风险的估计基本上基于市场数据,这些数据本身就自然具有亲周期性,这些数据尽管可以为解决空间维度的问题提供依据,却会带来时间维度的亲周期问题,因此,数据的可得性也是一大难题。

3.与宏观政策协调问题。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而目前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更多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者存在一定冲突,协调二者需要在机构设置上有所改变,可能需要设置新的机构或者在原有机构内设立新部门,以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此外,宏观审慎政策的实行涉及包括监管部门、中央银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税收部门等众多部门,各部门有各自的主要目标,如何为这些部门分配职责,实现跨机构跨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实现宏观审慎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强化协调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建议

不论是微观审慎监管还是宏观审慎监管,单单采取其中任何一种都有失偏颇。既然微观审慎监管重点关注个体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是系统性风险,那么如何协调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关键在于采取何种措施兼顾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可以达到相互促进,增进彼此的监管效果。

(一)基于微观监管层面的协调:重点完善个体金融机构的评估体系

1.调整微观审慎监管指标。在危急中,传统金融监管思路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仅出现在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微观审慎监管本身也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克服,而不是一味寻求宏观审慎方面的突破。微观审慎监管通过一些硬性指标来识别和判断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状况,这是一切金融监管活动开展的基础,但在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形势下,使用原有的各项指标和标准已经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因此需要对微观审慎监管指标做出调整。比如各项指标的设定是否适应当前的市场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单纯依靠8%的资本充足率能否有效地覆盖风险暴露,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水平可否被引入作为考量其风险承担能力的指标以及如何引入等等。资本充足率仍是最为重要的微观审慎性工具。

2.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指标。完善个体金融机构状况主要属于微观审慎监管范畴。金融机构的单体指标会随着宏观经济的状况得到正反馈或负反馈,但由于单体指标的有十分明显的亲周期性,由此采取的措施可能会进一步扩大系统性风险,因此,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评价单体金融机构状况变得十分必要。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评估系统性风险,就是要同时考虑正反馈和负反馈两方面因素,从逆周期的角度通过金融个体机构状况指标对系统性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及时的调节,尤其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状况。关注重点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贷款损失准备率、不良贷款率和客户信用评级分布等。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监管对象不一致但也并不矛盾,正因为它们的监管目标一个在个体一个在整体,某种程度上可以更好地补充配合,以达到最佳的监管目的。

3.评估金融系统联结性。金融系统的联结性对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和传播有重要作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正因为过分强调注意力放在个体机构上而忽视个体机构之间的联结性,为系统性风险的最终爆发创造力有利条件。因此,在掌握单个机构的状况评估的基础上,还需要重点关注金融系统的联结性评估。金融系统联结性评估需要把握几个方面。一是评估一个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外部性,即会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二是评估各金融机构共同的风险因素。三是分析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金融机构被卷入危机的可能性。四是研究单个金融机构由于直接或间接关联原因而违约的可能性。

(二)基于宏观监管层面的协调:重点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1.健全审慎监管法制建设,设立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部门。法律应该明确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在我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仍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在微观审慎监管领域的职责。《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些法律是确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但是在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健全审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法律基础。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设立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部门,明细部门的职责。

2.扩大监管范围,限制个体风险和系统风险在单个机构之间的转移。出于微观审慎角度,银行体系中存在着转移风险的动机。这一动机的后果是,单个金融机构行为具有趋同性,风险只被转移而不被平息,由金融系统和社会承担风险成本,诱发系统性危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将金融审慎监管的范围扩大,把游离在传统审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系统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金融机构行为的溢出成本内部化,消除转移风险的动机。这对风险监管指标、会计准则都会有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改变,需要积极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

3.实施动态资本要求和动态拨备制度。对于宏观审慎的资本要求的建议,主要分为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一般准备具有逆周期性,采用反周期乘数,这个乘数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来确定,与信贷增长和杠杆、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有关,对新协议基础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调整。另外,经济过热往往起源于个别部门,逆周期的资本要求还应该对这些特定部门进行设定,调整特定部门特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提高这些部门的信贷边际成本。专项准备具有亲周期性,根据已经出现损失迹象的资产进行提取,具有动态拨备的特点。这样,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之和为总拨备,这部分拨备既可以作为监管资本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于监管资本。根据《巴赛尔协议III》,增加了防护缓冲资本和反周期准备资本的要求。在此之外,可以尝试新增一个宏观审慎资本要求,以覆盖系统性金融风险。

4.完善流动性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包含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次。微观层次上控制单个机构的流动性风险,需要分析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的错配期;宏观层次上避免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危机,要关注资本流动的数量和方向,监控国内和国际的金融市场状况。有必要在国际范围建立起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保证商业银行持有足够的甚至更多的流动性高的资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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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10,(2):1-17.

(3)巴曙松,王景怡,杜婧.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危机下的银行监管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 2010, (5):83-89.

(4)项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J].华北金融, 2010, (6):58-60.

(5)朱小川.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 2010, (3): 35-37, 48.

(6)成家军.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特点与政策框架[J].金融研究, 2009, (7):8-12.

(7)苗永旺,王亮亮.金融系统性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 2010, (8):59-68.

(8)Davis, E.P & D. Karim.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the missing policy pillar[R]. Keynote address at the 6th Euroframe Conference on Economic Policy Issu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12th June 2009.

(9)Gopinath, S. Macro-prudential approaches to regulation - scope and issues[R].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DBI-BNM Conference on “Macroeconomic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in Asian Emerging Market”, Kuala Lumpur, August 4, 2010.

第8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混乱;完善;最佳路径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优化货币资源配置、服务“三农”建设,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彰显了其重要的作用。为保证金融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和高效运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设计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造成了“金融抑制”。当前的改革也只是在机制上作了局部调整,并未对制度体系和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变革,致使形式上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人们所共识的“制度供给危机”。农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呈现出同样的状况。正确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是防范金融组织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保证,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障碍和缺陷

由于强硬的干预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具有城市导向型的倾向,金融融资的各种形式的障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特别是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系统性、体制性和功能性的缺陷。这些障碍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大多数障碍都与金融合同约定许诺的特点有关。例如,银行会向客户贷款,而客户就要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正是因为金融合同这种许诺约定的特点和时间因素,金融中介和它们的客户就都需要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交易的风险,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以不断延长合同的期限,并且能够对预期的风险自主定价以及当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时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不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会对金融市场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负面的外部冲击会使情况更加恶化;部门政策政府的价格控制,贸易政策和公共投资倾向都会通过金融中介对资源配置造成扭曲;金融市场的限制金融市场缺乏弹性,信息不完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金融交易的社会障碍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会形成金融风险的漏洞的增多等等。

三、构建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可供选择: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虽然,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均衡,但是在某一时期,监管当局必然要考虑是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还是以鼓励金融机构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活力为重心。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四、建立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建立以央行为主的法律监管制度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1)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2)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3)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清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不足而发挤兑风潮。4)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社会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

2、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1]由于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立法层次过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不完备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的突出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应当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只有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组织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竞争,并依照相应的管制法有针对性的控制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2]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已有的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然后是及时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及时出台金融法律规范,尽快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促进其规范、良性运转。

3、优化监管制度,推进金融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作用表现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口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变化等。此外,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社会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金融监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即鼓励积极金融创新,同时减少其消极的一面,即抑制消极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除弊取利,利用金融监管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推动金融改革深人的生力军。3)监管模式上,应内外部监管相结合。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行业协会等组来进行的监管属内部监管;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属外部监管;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1.

第9篇

关键词:混业经营;必要性;可行性;对策

一、我国金融分业制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业竞争不断加强,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却仍被紧紧约束在传统业务领域,致使其竞争力不断下降,优势不在。这种优势的丧失分别体现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上。

(一)银行业。在分业制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失去灵活性,难以利用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实施资产多元化经营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致使资产的质量与数量不断恶化,不良资产的比例持续上升,银行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不少银行出现亏损现象,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保险业。在分业制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很有限,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但受我国近几年前些年连续降息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这给保险业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境。

(三)证券业。在分业制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缺少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资金的不足严重束缚着证券业的发展,当行情萧条时,其经济性收入尚不足以递补房租和各项开支;当行情高涨时,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损害客户的利益。

二、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混业经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因此,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银行可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二)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经济风险。金融界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所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一味地坚持金融业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全然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而在混业经营中,由于银行综合性经营的业务领域广阔,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以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业务组合,从而降低风险。银行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各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风险。

三、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程度上看。从市场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这大大增加了证券市场对银行业的吸引力,增强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同时也为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提供了条件。

(二)从金融监管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近年来得到很大提高,《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立法上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不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金融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都有明显的改进与提高,这些都为综合金融监管的实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是混业经营的基础。

我国正逐步具备上述条件,为我国金融业转向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转变过渡时期的对策分析

(一)模式选择。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投资。这使得我国不能采用异业子公司模式。我国银行参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组织模式目前应选择银行持股公司模式。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因此,银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选择模式。

(二)进行地区试点。我们可以将试点地区设立在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述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完善,能够提供比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而这也是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之一。

2、上述地区有着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而且监管人员大多拥有多年的业务经历,业务水平比较高。我们通过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找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不足,为全面推行混合经营模式积累宝贵的经验。

第10篇

一、 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产生的内在原因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在一系列理想化假定条件下,每一个微观市场和整个经济可以达到一般均衡,从而导致资源配置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现实经济世界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些理想化条件很难成立,因此,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也就很难实现。“现实的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情况被称为‘市场失灵’”。

多种情况可以导致市场失灵,但对于金融市场失灵而言,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换句话说,实施金融监管就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消除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 外部性与金融监管。在实际经济中,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活动会给社会成员带来损害,而不用对此担负必要的成本,这被称为经济活动负的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例如在公共场合吸烟会对他人的健康构成危害;但如果经济活动对社会成员带来好处,而自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就是经济活动所谓正的外部性或外部经济,例如自己辛苦种植的花园会让邻居赏心悦目。关于外部性另一种更学术化的描述是,“当不同的人效用函数和生产函数相互关联时,则他们就相互施加了收益或成本,收益和成本的这种非意愿性转移,就是‘外部性’”。

“如果外部效应出现,市场就不一定能产生资源的帕累托有效率供给。然而,其他一些社会机构,例如法律体系或政府干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仿'市场机制从而实现帕累托有效率的”。政府采取措施对于负的外部效应进行规制(征税、禁令等),而对正的外部效应进行提倡(补贴、精神鼓励等)。

金融市场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主要是金融企业)不遵守规则从而对其他金融主体产生的损害;二是金融市场失灵对整个经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前者(所产生的损害)往往是以后者(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的形式最终体现出来的。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对经济造成了极大破坏,使得负的外部性充分展现出来。首先,次贷危机对美国房地产业产生重创,大量次级贷款的借款人无家可归,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量剧减,甚至破产、倒闭。其次,间接持有次级按揭贷款债券或参与承销、投资的美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次贷危机中也未能幸免,导致出现融资成本提高和信贷紧缩等问题。第三,次贷危机使美国纽约股市遭遇“黑色星期二”, 截至2008年1月末,次贷危机对美国股市形成了三次较大的冲击波,受此影响,全球其他主要股市也呈现出强势震荡的格局。第四,次贷危机对美国的投资、消费、贸易等方面产生了消极影响,导致美国经济疲软。第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美国次贷危机对欧盟、日本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体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原因是金融监管的缺失,而次贷危机所造成的负的外部性从反向表明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 信息不对称与金融监管。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而资金融通,是指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金的供需双方运用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包括资金供应者、资金需求者和信用中介。这三类主体对信息的掌握和占有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单个的资金供应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信用中介和资金的需求者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金融系统具有内在脆弱性。当金融市场受到冲击时,信用之链遭到破坏后,引发的问题会因信息不对称而进一步放大并呈现递增性,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加大,从而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例如,一家银行因为支付能力而引发挤兑潮并倒闭后,会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民众恐慌,出现“羊群效应”,其他银行也会因挤兑而破产倒闭。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是金融监管的另外一个内在原因。

从这次次贷危机来看,信息不对称是其迅速蔓延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及金融脆弱性使得次贷危机的传染具有加速放大效应,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由于次贷证券化链条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使得次贷危机在诸多市场间的传染具有加速放大效应。其二,由于对冲基金的杠杆操作,使次贷危机传染呈现加速放大效应。其三,由于金融机构之间信任的缺失,次贷危机在其他国家和其他市场间也呈现加速放大效应,并最终伤及到了实体经济。

二、 效率与公平:金融监管追求的价值目标

任何一项管制都有其追求的目标,金融监管也不例外。金融监管的直接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弥补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缺陷,而价值目标或根本目标则是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维护金融市场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即保证金融市场公平正义的实现。

1. 效率与金融监管。经济学中为多数人所接受的效率是指帕累托效率和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一般地,如果一点不能再使一方的效用增加,除非它使另一方的效用减少,则该点的状态便是帕累托最优,此状态下的效率最高。

第11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57-02

一、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简介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了本部门银行业改革措施,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银行服务领域的措施主要包括:(1)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外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的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简化准入方式;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的措施主要包括: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监测与管理。

(二)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上海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会带来更多金融风险

从自贸区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措施来看,未来在自贸区将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等,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促进自贸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金融领域改革、深化改革开放,但另一方面境外资金的大量涌入等现象必然会增加自贸区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大银行领域相关风险,增加监管难度,对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形成冲击。

2.上海自贸区金融混业趋势对现有银行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首批11家获准进入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均为工行、中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及花旗、星展等著名跨国银行,基本上都属于大型金融集团,旗下业务除了银行业外,还涵盖了保险业、证券业、金融租赁业等,业务间交叉趋势明显。上海自贸区关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放开措施更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混业化经营,这对中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3.上海自贸区有可能会成为银行机构监管套利重灾区

监管套利指的是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自贸区对银行业的放开措施,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监管相对更宽松,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些银行机构非法套利,进而危害金融市场的健康环境。

4.跨国银行的涌入对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需求迫切

可以预见,随着自贸区的逐步发展,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外银行获批进入自贸区,其中多为大型跨国银行。跨国银行进入自贸区一方面能够为自贸区实体经济带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更加便利。一旦跨国银行发生危机乃至破产,必然会对全球市场带来挑战,自贸区也必然会卷入其中,而中国自贸区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无法应对相应挑战。

二、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设立自贸区形式非中国首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自贸区等自贸区早已运行多年,且发展势头良好,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均是拥有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可以成为中国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蓝本。

(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银行监管体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设立于2004年9月,至今大约有400余家金融机构入驻,金融领域十分发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之所以会取得如此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制度设计,特别是在银行监管体制领域的创新。

DIFC在区域内设立了一个综合性的风险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主要负责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机构执照授予,及其金融服务活动的持续监管。其监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银行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商品期货交易、托管和信托服务、伊斯兰金融、保险、一个国际证券交易所以及一个国际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同时,该局还负责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合规的人员的监督与管理。DFSA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权、识别、监管、执行以及国际合作。

迪拜金融服务局区别于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权利是,其能够就相关市场问题制定法规、发展政策以及相应地在其管理下落实有关立法。该等权利使得迪拜金融服务局能够快速有效地对市场的发展以及商业需求做出回应。

(二)新加坡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统归于新加坡金管局(MAS),它同时拥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其下设金融监管等六大职能组团。新加坡金管局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在该组团下设银行署、保险署等部门,其中银行署为MAS最大的部门,员工总数占MAS总员工数的1/8。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有三大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二是实行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分离和有效协作。

新加坡金管局有其独特的监管理念,表现在:一是MAS颁布法规放松流动性管制,允许银行实行自我申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逐步取消银行统一执行的流动性指标;二是专注风险性监管;三是注重银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

(三)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通过上述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简要分析,可以发现,现在多数自贸区内的均由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整体自贸区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多采用综合监管模式以适应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另外,监管机构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能针对日新月异的银行业形势变化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值得上海自贸区借鉴。

三、改革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一)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

上海可以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作法,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统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现有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有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但其更多的是起到配合“一行三会”对自贸区进行监管,而不是真正的监管主体,不能够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无法对业已混业的金融市场起到及时的监管作用。

同时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体现,人民银行在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自贸区的宏观审慎监管,在现有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是无法真正做到宏观审慎监管的,只有通过独立的、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才能跨部门,站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自贸区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

另外之所以要强调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独立性,是因为如果监管机构不独立,将无法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只有由央行或国务院直接设立监管机构,才能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

(二)从规则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及原则性监管

从监管理念上看,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分别为风险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和规则性监管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规则性监管模式,即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市场上的金融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较为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但是由于规则的滞后性,一方面局限了市场自由度,很难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规制金融创新,另外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监管套利行为。

而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规则性监管的不足。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来鉴别、衡量控制风险的监管方法。原则性监管指的是通过制定监管原则,指导具体监管活动的监管方法。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更加注重对金融市场的实时把控,能够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

因此上海自贸区的相关监管立法应该增加指导性意见、原则性陈述、减少管理性条款和具体指标,赋予被监管机构足够的空间发展自身的管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三)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具体方式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针对上海自贸区的支持措施实施以后,现有的一些银行监管的方式方法诸如现有监测报表、存贷比等量化监管标准肯定无法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适用,探索建立新的银行业监管方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监测报表领域,监测报表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监管数据来源,在银行监管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索具有上海自贸区特色的监测报表体系显得势在必行,依据中资、外资、合资银行各自具有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监测报表标准是银行监管者应立即着手的课题。

(四)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要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体制,首要的是健全自贸区的法律体制,从法律层面对自贸区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进行肯定。其次,要多加借鉴国际监管实践和监管经验,将中国现有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纳入到国际体系当中去。最后,要积极同巴塞尔委员会等银行监管国际组织加强合作,积极参与银行监管国际统一规则的建立,发挥中国应有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银行业法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 陈丽琴.中国银行监管的法律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7).

第12篇

关键词:监管协调;宏观审慎;综合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150-02

收稿日期:2013-06-19

作者简介:张锋(1984-),男,甘肃秦安人,助理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从事区域金融研究。

一、加强中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及改革现状

自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宏观审慎已成为指导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原则之一,构建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共识和重点。宏观审慎理念强调金融监管协调应从金融体系整体出发,注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目前学界对此已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但缺乏对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改革内容的系统研究。构建适宜于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体制,既是适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制度保障。因此,深入探讨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特点,科学把握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改革研究亟待加强的重点领域。

随着近年来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态势的发展和国际金融危机凸显出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重要性,包括信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在内的新金融模式也迅速发展,大大模糊了各金融子行业间的界限。国内机构综合经营、交叉经营风险积累,导致了“钱荒”、债市黑天鹅、影子银行、银保销售乱象等,对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造成了一定冲击,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进一步加大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复杂性。

为切实发挥中央银行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金融创新、法律法规等之间的关系,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将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这次联席会议制度是继2000年和2003年之后的三度重启,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为今后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大监管”模式作了铺垫,但仅仅只是金融监管协调长效化机制建设的过渡性安排。

联席会议旨在构建金融稳定机制,着眼于协调金融机构风险与金融系统风险之间的关系,与之前相比,更着重落实执行决策,更着重协调综合经营、跨市场的金融创新等。联席会议制度有助于监管者视野拓展至整个金融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因素造成的跨机构、跨市场金融风险积累,一定程度上将改变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的被动局面。然而,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如联席会议的非常设机构特性无法保证协同机制高效运转、金融监管立法框架缺位背景下联合行动缺乏法律强制力、分业监管格局难以适应国内外金融机构及市场发展需要等,因此,坚持遵循宏观审慎理念,充分认清分工协作、权责清晰、综合监管、系统防范的重要性,进一步改革中国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势在必行。

二、中国金融监管协调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联席会议作为非常设机构其协调难度不减。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增强了各监管部门对重大综合监管事项的协商解决力度,对监管信息的沟通共享提供了便利渠道,但作为非常设机构,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不具有强制力和决策性质的制度安排,且其成员均为各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是部级单位,平起平坐,操作层面的协调难度仍然不小。目前,各金融监管部门往往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制定有关监管规则并推动其执行,而对其他产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利益考虑不甚全面。人民银行总行对该机制未来能否顺利运行也留有余地,并要求各地分支机构暂不成立与联席会议制度对应的地方办公部门,视今后一个时期联席成员机构执行力度和配合落实情况而定。因此,该机制的监管协调效果和配合情况有待进一步检验。

2.缺失金融监管立法影响到决策执行力。一般认为,金融监管协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立法基础,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框架和安排或由法律做出原则性要求;第二个层次是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法律中难以细化的事宜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层次是在操作层面上作出的一系列临时性安排。目前,中国既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协调框架和安排,也没有由法律做出的原则性要求。事实上,第一层次的缺失往往导致谅解备忘录和操作安排流于形式,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早在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就与证监会、保监会筹建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3 年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召开两次监管联席会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自 2004 年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未能继续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名存实亡。造成上述现象一个重要因素是,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冲突,这其中既包括争夺主导权的积极冲突,也包括不愿承担具体监管责任的消极冲突。因此,落实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须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3.金融创新和跨行业渗透考验分业监管效率。在目前严格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下,若一家金融机构同时从事银行业务和保险、证券业务,某项业务发生风险,确定由哪家监管机构牵头、由哪家监管机构最后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现实困难。而且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国内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另外,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借助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的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此次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但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仍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虽填补了机制空白,但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导致监管冲突和监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和行业渗透倒逼分业监管格局,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三、对中国下一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1.探索构建更高层次的监管协调机制。此次重启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是协调“大监管”发展的需求,推动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向更全面、有效与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了有效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建议在联席会议基础上,建立更高级别的常设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国务院下属常设机构方式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组织框架保留下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金监委的会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兼任,副会长来自三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并不参与日常监管工作,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就金融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和跨部门监管事宜。

2.逐步出台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规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协调实现目标和价值的有力保障。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欧盟等金融市场发达的经济体都加强了对金融监管法制的改革,如英国银行法、金融服务法改革,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改革等。中国应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提高立法层次,拓宽立法的适应范围,增强立法的执行力,减少行政文件形式的法律法规规范,防止各自为政、规范冲突的现象继续蔓延,确保监管协调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鉴于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中的核心作用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特殊地位,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尽早成立由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立法起草小组,组成专门班子,抓紧起草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明确人民银行在协调机制中的牵头组织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会晤机制。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要制订《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必须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并确定监管牵头人。通过金融监管领域一系列专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铺垫,最终酝酿出台专门的《金融监管法》,使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加快金融监管协调配套制度建设。在金融创新成为业界常态、综合经营试点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金融跨行业渗透形成混业经营的现象,倒逼分业监管模式朝功能监管、综合监管的方向改革。在既有监管框架下,应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协调监管冲突,建立完善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监管部门等参与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配套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以及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切实增强协调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会议的运作程序规则,保障会议有效进行,在一定程度弥补实体规则缺失所导致的冲突,保障监管合作的顺利进行。从长远看,中国应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之路,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逐步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连友.中外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比较研究[J].求索,2010,(3).

[2] 孙工声.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中国金融,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