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3: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金融监管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方面,从金融监管的设备来说。由于农村经济的落后,使得监管体系所需的设备较落后,不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出现较多困难。加上监管设备的落后,使得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最终导致无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自律性较差。由于组织结构的分布大多尚未涉及到农村地区,使其相关制度及信息披露性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的自律性几乎不存在,更别提自我监督机制。由于自律性较差,又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工作及信息披露制,使农村金融的外部监管丧失作用。
二、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缺乏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行政法规三部分组成。其中较为重要的两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及其《中国人民银行法》,基本构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农村金融的持续性仅仅依靠这两部法律无法很好地监管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无法正常运转,较难准确把握监管尺度,操作性较弱,监管工作工作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及公正,制约了农村金融业的发展。
2.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政府主导作用及各个部门间的协调,使得监管环境无法深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仅仅停留在村、户的建设上。由于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未充分认识金融环境的重要性,缺乏统一监管的认识。导致大部分执行部门仅仅做一些日常业务,而忽视了金融监管。另外,农村企业及居民的信息意识普遍不高,缺乏自律监管意识。
3.民间金融监管缺失。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尤其重要,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农村民间金融无人监管。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没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得较多人群通过不透明的方式进入到民间金融领域中,进而增加了民间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难度。
4.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就当前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如形同虚设,并未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加上监管内容不科学,使得农村金融难以快速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注册资金得到降低,相应扩大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然而,由于注册资金的降低使得进入金融机构的门槛得到降低,导致更多没有多大信用的金融机构出现,使得金融监管范围面得到扩大。但我国金融监管制、监管人有限,存在较大金融风险。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金融机构与储蓄者利益不能协调统一的最主要的因素,而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有效地克服这种不利因素。规范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行为,协调金融机构与储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也是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农村资金合作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与大型的商业银行相比较,新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资产规模、员工素质等方面有很多的差别,它不仅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社区银行法》的监管范围,并且其设立、经营都会受到银监会所设立的原则性规定的约束。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对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合作金融法》、《社区金融法》等一些列农村金融法规。以期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情况,让具有明显合作金融性质的农村资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有法可依,满足农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侧重于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约束,但并没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的内容,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退市机制的建立,并且由于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其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加快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2.建立有效的金融监控体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会三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弊端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与中央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的监管者,由于保险业在农村的发展缓慢,监管有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监管机构之间不能有效地配合,导致监管死角出现,这样不仅拉升了监管的成本,还阻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二是由于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不能及时进行信息的互换和共享,导致监管合力的力度不大,影响协调机制的建立;三是监管机构的基层组织薄弱,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人力和物力上投入有限,不适应对农村金融进行监管的需要。而各监管部门间协调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地减少“一行三会”在监管上形成的空白和交叉,各机构相互配合,并有所侧重,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农村金融发展较快的地区,为了全面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可建立由政府主导、“一行三会”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考虑到农村金融组织与国有银行相比缺乏国家信誉担保,主要以服务农村地区中小经济体为主,为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国家还要给予一定优惠政策扶持,比如增加增设网点的权力,扩大业务范围的权利,适度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动员当地大规模企业和农民等参与金融活动,给予这些金融组织拓展业务、壮大自身实力的机会,以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个体,增加农民就业与创业的机会,逐步建立起企业与个人信用制度,并紧跟全国信用制度建设步伐。
3.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科学高效的金融信息收集与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对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自身原因和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对信息的收集效率低、传递速度慢,导致监管机构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严重影响着监管机构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规避。为了有效地推进社会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力度,金融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其主要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这不仅方便了社会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和管理,还为支农效果的测评提供了信息支持。
4.建立行业自律体系。
国外金融制度建设发展经验表明:作为在行业内部进行协调及监管的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能有效地对行业实施保护。在2005年,我国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同时,要尽快进行论证和确定,是否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自律组织。如果不需要,可以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吸收为会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农村金融行业自律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良好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行业自律组织与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合作,依托于同业自律公约,对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5.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金融关系到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活动。而造成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并且这些因素大多复杂。所以说,单依靠官方机构,难以进行全面周详的监管和防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应该建立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由广大社会公众、社会中介机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这样不仅为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又避免了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
6.建立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
被监管金融机构自身的内控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内控系统既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要素,使金融机构能及时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规模小,人员少是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像大型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自律机构。但是,由于没有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内控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农村金融机构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和自身的脆弱性,内控机构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所以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状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内控系统。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内控制度的操作效力,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的程序要规范;为了保障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和威慑性,要奖罚分明,加强违规惩治力度;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长效风险管理体制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结束语
关键词:农村 金融体系 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
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关键词:三农问题 农村信用社 金融创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以正轨金融为体,以非正规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立体化农村金融体系。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增加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优化了农村地区的资本要素配置效率,提升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自生能力。但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仍然存在与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势头不匹配,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城乡金融产业差距进一步扩大等障碍,最终表现为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地区融资困难等现实问题。农民贷款难、农村融资难、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罗剑朝,2010)。在当前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金融体制改革时局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面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对金融供给的强烈现实需求时采取了规避策略。农村金融通过从农村地区吸收存款资金,转而将金融信贷资金投放到非农村地区的方式,加剧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度,直接加剧了我国三农问题的严重性。
农村金融创新系指农村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变革当前农村金融体制,以及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和农村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方式,以赢取超越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及农村金融工具盈利水平的超额利润。农村金融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理念创新、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创新、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及农村金融风险管理创新等内容。作为农村金融行业的龙头,农村信用社应当在农村金融创新中起到引领作用,通过拓展农村金融创新思路,积极研发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大力控制农村金融创新风险等方式,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村金融创新事业的稳健发展。
制约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效能的问题分析
(一)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市场机制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奥地利经济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复兴思潮冲击金融领域,金融业内普遍兴起一场要求放松政府金融管制,以恢复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变革的要求。各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市场化变革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由此开启了金融创新的黄金时代。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稳步开放,全球化金融创新浪潮逐步蔓延到我国农村金融领域。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尚不完善,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金融资源配置新模式尚未有效确立,从而制约农信社以金融市场主体的身份自主创新金融产品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当前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通过人事安排制度渠道干预农信社的日常运营,进而削弱其金融产品创新效能。依据《公司法》,农信社的产权制度结构是基层农信社通过参股的方式对上级农信社拥有实质性控制权,但农信社的上级联社却掌控基层农信社的重要人事任免权,并以此权为枢纽来控制基层农信社的人、财、物、信息等关键资源及农信社的关键事项决策。作为农信社实际控制方的地方政府更多关注于区域金融安全问题,农信社上级联社更多关注与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使得农信社在尝试开展金融创新业务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诸多制肘。
既有的行政化制度约束是制约农信社建立高效市场机制的关键。农信社政府主管部门利用其手中行政权力绕开金融监管相关法规制度来影响农信社的日常运行。政府主管部门掌握农信社高层人事安排,借助人事制度安排可以间接影响农信社的战略运营方向和日常业务。从产权制度角度来剖析,农村信用合作社采用的是基层农村信用社控制上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模式,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产权控制权归属基层农村社所有。但现行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制度安排则采取由省级农村信用社控制基层农信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权的金字塔式制度安排。省联社在行政干预基层农信社的战略决策和日常业务运营的同时,并不为基层农信社的运营风险直接负责,这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制缺乏有效的责权匹配性,进而导致基层农信社在运营决策中丧失必要的决策自,因过于重视执行上级领导意志而背离利润最优化的市场目标。
(二)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问题
其一,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主体受区域范围内市场垄断力量制约,各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创新金融产品的动力。与城市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激烈竞争不同,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运营主体相对单一,区域市场间条块化分割情况严重,区域内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区性垄断问题,这使得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小富即安的心态较为严重,缺乏积极开拓面向三农的新型金融产品的动力。
其二,农信社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上缺乏系统布局。各农信社在金融产品创新上各自为政,缺乏与同行或相关行业间建立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合作关系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主要以社内创新为主,金融产品创新缺乏有针对性的服务三农事业的内涵;且各类金融产品创新的风险防控机制设计缺乏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验证,农信社缺乏通过设计金融产品组合的方式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再者,各农信社的金融产品创新同质化情况严重,缺乏以树立本社核心竞争为导向的异质化金融产品创新,从而严重削弱农信社通过金融产品创新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的能力。
其三,各级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在支持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配套制度设计方面的工作不到位。农信社的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牵涉到政府、农村实体产业、服务三农的中介机构、农村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等,亟需各级政府积极牵头组织并以强力推动各界积极参与,方可有效提升服务三农型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的成功几率。银监会联手央行于2008年《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通知,但随后各级政府的配套政策却缺乏有效跟进。金融产品创新在运作初期的成本支付水平较高,且存在与既有金融系统不协调的政策性高风险。地方政府在税费减免、资产评估与变现的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从而提高了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成本。
(三)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运行问题
其一,农信社的传统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股东权益最优化为其组织使命,但面向三农的农村金融创新提出了农村区域经济利益最优化的目标。农信社为扩张业务规模的需求,启动了面向资本市场的大规模融资计划(冯果等,2010)。这不仅改变了传统农信社的股权结构,也随之改变了农信社的合作式金融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传统上以服务农户为核心的公司运营理念。农信社的组织利益目标最优化与农村区域经济利益目标最优化在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层面产生了冲突,且该冲突难以在现行农信社的组织架构下得以有效解决。
其二,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职业经理人有着通过推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以实现其经营业绩迅猛增长的强烈冲动,但却对于由此引致的农信社运营风险飙升考虑甚少;农信社在金融创新领域的失利及由此带来的所有者权益损失将由所有权人承担,职业经理人可通过跳槽的方式逃避其责任。这一权责利失衡的制度安排最终表现为所有权人与职业经理人在面对农村金融创新项目时,分别采取审慎与激进态度的差异,难以达成一套较为中正客观的系统性风控方案,从而降低农信社金融创新效能。
(四)制约农村金融创新效能的农信社风控问题
其一,农村信用社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的风险暴露根源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对象对自身信息的了解与认知水平高于农信社,信贷对象利用其与农信社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采取不利于农信社的信息披露策略。为了规避由信贷对象的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常采取调高信贷利率的方式来弥补信息不透明风险所带来的风险损失。这一策略显然将激励市场中的信贷对象及潜在信贷对象采取更为激进的隐匿信息的策略来应对农信社,其实质结果将淘汰农村信贷市场的优质客户,导致整个农村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进而增大整个市场风险。
其二,在实施农村金融创新战略过程中,道德风险是导致农村信用社风险暴露的诱因之一。农信社内部员工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其中道德失范的部分员工将会采取利用农信社管理漏洞来损公肥私,从而使得导致农信社的常规化风险控制系统失灵,导致其金融产品创新风险暴露。农信社的客户企业也存在道德风险。部分信用评级较低的信贷客户通常会采取违反信贷契约的策略,将信贷资金投放于高风险项目,一旦投资失败,信贷客户则可采取破产或逃废债策略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农信社,从而加剧农信社系统风险。
其三,在开发面向三农的金融创新产品时,农村信用社还面临着诸多系统风险因素的威胁。诸如作为金融产品价格基础的农产品价格波动引致的金融产品风险;农村政治经济环境发生突发性巨变,使农村金融产品风险评估所依赖的基础参数发生变动,导致农信社风险失控等。农信社难以通过强化内部风控管理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
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的方式
(一)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运行机制创新
其一,立法机构应当优化当前金融法律体系,以便创设适合农村信用社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软环境。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市场化趋势使其所有者权益资金及债权资金来源多元化,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员工及客户的金融素质相对低下的现状迫使农信社采取非正规化运作模式以揽储和揽取信贷客户。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现状来修订《商业银行法》,从法律层面确立诸多农村自生型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身份,并将其纳入当前金融监管体系中(朱辉,2010)。
其二,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变革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转而以相对宽松的备案制来激励农村金融组织的设立;金融监管当局还应变革当前农村地区银监制度相对松懈的现状,转而强化对农村金融组织日常运营层面的监管力度。通过丰富农村地区金融组织形式,增大农村金融组织供给量的方式,可以激发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促使各农村金融组织在严峻的竞争压力下,积极开拓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并严控金融业务风险,进而提升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运作的有效性。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并不等同于脱离外部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转变传统的准入资格审批式行政监管模式,转而建立起以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领域及资格负面名单的方式来放松对金融创新活动的遏制。
其三,地方政府建立与农村信用社金融创新业务相配套的信贷担保政策体系。虽然扶持三农事业发展是农村信用社所肩负的核心组织使命,但当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摆脱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使命的动向,转而将其业务发展重心放置在各级城镇金融市场上。究其根源,盖因三农相关金融业务的利润水平相对较低且业务风险相对较高,与农信社追求利润最优化目标相背离。公司化运作模式要求农信社应当以营利为企业运营目标,而地方政府则出于扶贫或支持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诉求,对农信社提出了政策性信贷的要求。政策性信贷既可能降低农信社的盈利水平,又可能增加农信社的信贷风险。地方政府应以政府信用和配套财政资金的方式主导支农型信贷担保机构的设立,为农信社的政策性支农信贷业务提供信贷担保,以提升农村信用社风控水平,强化农村地区信用创造能力。
(二)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在深入分析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内容基础上,实现对传统金融产品与服务内容的创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农民群体在选择金融业务内容时,通常采取选择传统金融业务的保守策略。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农民群体的这一心理特征,积极开拓传统存款金融业务创新。农村信用社应准确把握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迅猛发展态势,积极开发农民养老储蓄、医疗储蓄及子女教育专项储蓄产品,促使农村居民将存款期限长期化,进而提升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安全水平。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创新贷款产品,充分满足当前我国乡镇企业在从国内市场冲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的海量资金需求。正规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偏好于向大型国企和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从而使得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我国中小生产型企业普遍受到贷款难问题的困扰。作为农民自组织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当提升信贷产品研发水平,积极为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针对握有大量订单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订单质押贷款。针对存货周转期相对较长,且存货贬值概率相对较低的乡镇企业,农村信用社可向其推介仓单质押业务。针对农户种植类资金需求,农村信用社则可开发以农房和土地为主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张梅等,2012)。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紧跟世界金融产业创新的最新动态,积极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业务。以碳汇金融为代表的新兴金融衍生品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相关碳汇金融制度安排、碳汇产品交易相关金融服务、低碳项目投资及融资等业务内容。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京沪广等十二家环境交易所,但受以农民为交易主体参与度较低问题的制约,其碳排放权交易量过少,碳汇市场运作效率低下。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开拓可与碳金融市场对接的金融产品,例如可为基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林业碳汇项目投融资提供金融支持,将面向农户出售基于有机碳交易品或循环碳汇交易品的理财产品等。
(三)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公司治理结构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三农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导向,通过清晰界定农信社产权的方式来为农信社决策者打造一个产权约束机制,进而提升农信社的决策效能。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正处于理论探索和金融实践深化阶段,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构件,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在农村信用社中切实推进。通过完善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农信社可以建立相对清晰的农信社董事会、社长与社员之间的权责关系,从而为农信社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和独立行使经营决策权奠定制度基础。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并健全社内的权力制衡机制,以有效杜绝非理性决策行为对农信社整体利益所造成的伤害。当前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权责被部分架空,使得农信社的基层普通会员难以通过既有的三会机制来有效保障其自身合法产权权益。农信社应当以有效恢复三会实权和完善信用社章程建设为切入口,建立其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权力分工系统,并强壮农信社监事会的监察权和对违反农信社章程的直接责任人的惩治权。农信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功能有效发挥将可有效治理当前农信社的社长权力独大的问题,通过对社长重大决策按类别分别提交理事会和社员大会审议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农信社的重大决策风险。
其三,农村信用社应当优化对社内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在激活农信社三会功能以有效杜绝农信社重大决策风险的同时,农信社应当通过健全核心员工和管理者的薪酬激励机制的方式来将农信社的运营绩效与员工个人薪酬挂钩,进而有效提升农信社的日常运营效率。农信社的薪酬激励制度制定者需审慎考虑员工的个性化需求,并以充分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为导向来制定该制度,以确保制度的实施可行性和制度对激励对象的吸引力。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个人风险是诱发农信社日常业务运营风险的关键。通过实施针对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薪酬激励制度,农信社可以将员工个人切身利益与社集体利益相关联,从而有效控制运营过程中的员工个人风险。
(四)基于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管理创新
其一,农村信用社应建立金融创新产品风控管理委员会,针对金融产品研发部门和业务部门提出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方案实施严格的集体审批制度。鉴于金融创新知识专业化特征,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实施金融创新项目个人负责制,将金融创新责任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更为了解该产品的风险特征的产品设计者个人。农信社的金融创新产品风控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农村金融规范化市场秩序建设路径;深入剖析制约农村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日益翻新的金融犯罪活动的行为特征及其防范策略;并深入摸清金融消费的消费行为习惯及其最关切的利益焦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其二,农村信用社应强化对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的动态控制系统,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农村金融新产品与新服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其实施严格的金融产品压力测试,确保该产品在较为严峻的宏观金融生态环境中仍然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资产安全性。考虑到农村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现状,农村信用社在将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时,应当制定缜密的风险防控预案。此举可确保在风险预警事项发生时,农村信用社有充裕的风险应对措施来控制金融风险的扩散,有效预防区域性金融危机的爆发。
其三,农信社应积极深化与保险机构和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水平,通过合作开发金融与保险衍生品的方式,来分散农信社的金融创新风险,确保农信社这一农村地区金融巨头的金融系统安全。各级农村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审慎考虑对农户的不动产抵押信贷业务风险,积极探索以完善农户不动产抵押相关金融业务监管制度体系为突破口来有效控制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在资产金融化过程中可能爆发的系统性风险,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活力。
其四,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强化机构间的风控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完善以 “一行三会”联席会议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创新风险联合监控系统,可有效控制农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对象为弱质性产业的农业,地方政府及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力度,以具有指向性的扶持性的农村金融制度来帮助农信社克服涉农信贷业务的收益风险。地方政府可以积极建立面向农信社及其客户群的农业金融保险机构,为参与涉农信贷业务的农信社及其客户提供信贷保险服务,以有效分散涉农农业金融服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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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服务;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以下三类金融机构组成: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近年来,黑龙江省邮储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也相继进入了农村市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股份商业银行逐渐恢复了相关的农贷业务,竞争性金融格局初显。截至目前,黑龙江省共有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3794个,比2004年末增加近千个,相继成立村镇银行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2家,批准筹建了小额贷款公司160家。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备。相关法规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缺乏变通的同时也无法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配套,例如:部分法规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指导,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但无法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导致在实际监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在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情况下,农户的收益率可能会低于贷款利率,这就影响了农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信用风险相对较大。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风险整体较高,农业银行作为早期的集政策性、商业性、深入农村等特点于一身的综合型银行,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浪潮中积累下了在各大商业银行中最高的不良贷款率。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粮油收购专项贷款过程中,也存在资金被挪用、挤占的现象,目前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农信社的风险问题更加突出,几乎承担了历次农村改革过程中的大部分成本,目前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大量农信社资不抵债,经营十分困难。
(三)产权制度不明确。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仅仅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或者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这种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的非农化倾向比较严重,部分地区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过程中,对股东身份、社区范围没有明确限定,非农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
(四)金融监管力度不足。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还没有充分完善,其内部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以金融监管办事处为例,目前为止,许多县没有设立,即使部分地区设立了金融监管办事处,也很少有专门化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硬件的缺失,注定了农村金融体系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不仅如此,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存在缺乏监管经验、缺乏人力、多家单位工作协调难度较大、易形成多头监管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五)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目前,黑龙江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正稳步推进。与城市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仍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支付系统网点通汇率较低。部分农村基层网点人员少,实行柜员制,无复核人员,不具备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条件。二是征信体系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完善。征信市场发展不成熟,信用评级参评企业少,信用评级结果运用范围狭窄。三是反假宣传普及面狭窄。居民反假主动意识不高,大都局限于简单的识别防伪标识,打击假币犯罪的法律意识不强。
三、完善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对农村金融立法体系加以补充。法律保障是解决目前黑龙江省农村经济金融支持不足的根本之策。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其地理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金融体系建设程度不一等因素导致各地区难以适应同一部法律进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黑龙江省应该在原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以适应当地金融发展为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补充和完善。以达到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适应适应市场监管要求,对具体事件有具体操作办法的目的。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信用宣传与诚信教育,增强全民的诚信观念。二是切实规范中小企业设立、兼并、重组做法,确保银行债权的落实,严禁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发生,严厉打击通过各种途径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政府部门对相关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禁逃废债者异地做官甚至提拔重用。
(三)确定合理的产权制度。明晰农村金融产权关系,需要从产权主体的形成、改革模式的选择和改革方式的选择等各个环节突破。不仅要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还要选择多样化的改革模式。通过股份制模式的一整套运作机制,达到产权明晰化的目标,使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真正分离。另外,新生产权的形成也有有利于农村金融产权的明晰化。
(四)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黑龙江省各地金融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因此,可考虑逐步建立银行分层次管理制度,即社区银行在内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其它中小金融机构,可下放由各省银监局审批。其中社区中小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同时,完善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建立金融风险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
(五)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地方及乡镇支付系统网点数量,保证网点的覆盖面,同时加强对各网点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复核;二是实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奖励等措施,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法律制度框架;三是成立农村金融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的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农村金融法律意识。四是重点推进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系统建设,推动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建设,广泛吸收农村信用社加入,增强其结算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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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型金融 农村 市场发育
一、农村新型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及相关理论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概念界定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包括私人钱庄、私人借贷、高利贷等。
(二)农村新型金融的概念界定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相对于传统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的,国务院《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市场面向所有社会资本开放,境内外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机构。
农村新型金融政府服务模式理论
面对发展中国家如何走向金融发展之路这一金融发展理论的难题,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R.L.Mckinnon)和爱德华·肖(E.S.Shaw)出版了《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1973)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1973),首先分析了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特征,然后提出了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金融理论和应采取的货币金融政策。并提出了与传统金融发展理论完全不同的“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深化论”。“金融抑制理论”是以麦金农的“互补性假设”为前提,论证了金融制度和经济发展既可以相互促进,又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健全的金融制度能将储蓄资金有效的动员起来,并引导到生产性投资上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蓬勃发展的经济也通过国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而刺激金融发展,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与“金融深化论”的出发点不同,金融深化是解除金融抑制的结果。在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和管制,取消对利率和汇率的人为压制,使利率和汇率真实地反映资金和外汇的实际供求状况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活跃的金融市场能有效地动员社会闲散资金并使其向生产性投资转化,还能引导资金向高效的地区和部门;另一方面,经济的蓬勃发展,通过增加国民收入和提高各经济单位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又刺激了金融业的扩展,由此形成金融—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由于“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因此也合称为“金融深化理论”。金融深化理论,其本质是私有制和完全竞争市场前提下,建立起来的一般均衡在金融理论中的运用,是经济自由主义金融理论的代表。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抑制特别严重,除国家准予的正规金融机构以外,所有的民间金融都受到国家的抑制。而我国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非常之少,特别是随着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后,农行逐步撤离了农村中的网点,农村所剩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就是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全部落在信用社的身上,而农村信用社不健全的体制使其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农村金融的抑制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的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相应建议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第三大显著特征是市场发育和制度规范的“双重缺失”。由于人口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等特点,加之季节性因素导致的收入波动和高交易成本,使得缺少传统抵押品的农村金融市场面临无法有效分散风险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只能望而却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不足,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容易发生失控或寻租现象,问题的累积可能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而面临破产威胁。毫无疑问,当市场缺乏和制度不规范时,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市场,为市场成长提供合理的政策环境和必要的法规,加强产权和市场约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在监管法规滞后、监管基础薄弱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缺失等现实因素的制约下,农村金融监管处于事实上的低效或无效状态。随着准入政策的放宽,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逐渐出现,而专门针对这些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如“合作金融法”、“社区银行法”等监管条例尚未明确,这使得农村金融“加速发展”过程中的监管“真空”成为潜在隐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导向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将再一次引发“金融政治经济学难题”:在强势政府主导信贷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政治权利的分布可能会明显地决定信贷的发放过程和结果,并伴随产生大量“权力租”,这对本就弱化的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说,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正处于一种形式与实质的“悖论”之中:形式上的审批制度和行政管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控制金融风险,但却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而金融寻租和腐败行为在国家针对“三农”异常优惠的政策环境中有了广泛的滋生空间。毫无疑问,如果单纯以短期内放开和做大农村金融市场为目标,而监管制度又长期滞后的话,隐藏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可能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因此,实施农村金融扶植和鼓励政策必须是鼓励竞争与加强监管相结合:除了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准入、运作和退出外,还应考虑将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正式纳入监管框架和监测范围,通过审慎监管减少在相对宽松的政策导向下可能滋生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真正做到积极推动和稳健发展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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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4-0063-02
金融体系是现代经济运行的中枢神经,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既要能够高效率地运转。满足经济发展的各种金融需求,又要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1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放活三个利益要素和三个组织要素,三个利益要素指的是:农业税问题,土地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三个组织要素指的是:乡村两级的治理结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农协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三个组织要素之一,它的体制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经济有其特有的规律,经济学研究表明单纯依靠增加要素投入的外延式扩大再生产迟早会停滞下来的,所以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改变这一现状;产业技术的升级是改变这一现状的有效方法;任何产业技术升级的实质上是通过资本积累来实现的,农村产业技术亦不例外;技术进步和资本积累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而资本的积累和有效配置以及利用效率是依赖于金融体系的效率,所以必须加速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今后农村投融资体系改革和组织改革奠定基础,使其能更好的配置资本、利用资本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欣欣向荣的中国经济背后,依然存在许多隐忧;数据表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零点五,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贫富悬殊问题越来越严重;社会资本的流动趋势越发集中于一小部分人手中,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就在于解决这一问题。农村金融事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事关近8亿农村人口的福祉,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因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2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
我国政府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尝试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其间起伏远非只言片语所可道清,虽取得了相应的成功,但总的来说将近20年的农村金融改革始终不能算成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需要健康的农村金融来支持,但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现状并不乐观。如今的中国农村金融,主要面临着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服务落后,品种单一,覆盖率低下,农村地区资金流失严重。农村地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农行、农信社、邮政储蓄、农发银以及一些农村商业银行;近年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已基本撤出县一级的农村地区,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农村地区甚至是金融服务空白,农民的金融需求无法满足;农村金融服务更不用说网上银行外汇理财等银行新产品,似乎仅仅只有存贷款,农村经济的融资渠道过份单一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将从广大农村吸收的大量存款集中应用,投向国家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和能源等行业,而网点众多的邮政储蓄,只存不贷、资金上划,基本只留农村信用社支撑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农村资本的大量“城市化”,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失血”严重。
(2)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缺失,涉农贷款严重不到位。农村地广人稀,金融知识的宣传渠道狭窄,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淡薄,习惯于将支农贷款视同为扶贫款、救助款,失信行为时有发生,更有甚者采用虚造报表的方式,从农村金融系统中获得融资,不仅增加了农村金融系统的风险,造成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体系的信用缺失,直接导致涉农贷款的严重不到位,也严重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度。目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的麻烦,同时也是影响财政向农村投资的最大的麻烦,是现有的农村金融系统或者是中央转移支付和农户的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从而形成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村金融信用环境缺失,涉农贷款严重不到位。
(3)农村金融体制与政策环境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垄断直接导致的是农村金融服务效率低下;更没有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一些长期严重资不抵债、资产损失巨大的农村金融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造成农村金融生态恶化,使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受到极大的威胁。
3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如何选择未来发展取向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坚持服务“三农”这一根本宗旨。农村金融发展道路在于建设真正本地化的金融机构,使之有能力对农户的小额信贷作出灵活反应。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允许一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办金融业务,向农户发放小额信贷,加大政策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
(1)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着力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针对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培育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涉农业务范围,促进资金回流农村。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试点工作,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创业,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着力改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2)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着力满足差异化多样性全方位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创新是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动力,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要积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的新需求。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联动机制,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抑制交易风险。
(3)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建立有效性持续性前瞻性的风险为本监管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监管面临的困难最多,压力最大,任务最重,必须把依法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监管作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着力构建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有效性建设,突出重点领域监管,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稳建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4)加强扶持政策沟通协调,着力构建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扶持机制。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仍将处于二元经济结构的转轨时期,农村经济欠发达、自然风险大、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特点,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历年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拔备缺口巨大,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积极借鉴各国扶持农村金融的政策,按照中央“采取多方面有力措施,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支持力度”的要求,积极协调出台各项扶持措施,在化解现有存量历史包袱的前提下,加紧构建激励有效、协调配套的长效政策扶持机制。
4 结语
民营银行开闸后,有关民营银行发展的讨论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银行的发展要注意普惠金融,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国有银行当前在普惠方面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当前的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偏远农村地区、城乡贫困群体、中微小企业缺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民营银行对于实施普惠金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广大的农村村民提供了平等的享受金融交易的权利,如果民营银行抓住普惠金融的政策,就能够有效地帮助贫困群体脱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民营银行可以在农村金融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服务经济发展,加快金融创新,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等,同时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使二者达到共赢的局面。
一、民营银行及其市场定位
民营银行的定义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层面来理解:第一是从产权角度来解释,认为民营银行是资本来源于民间资本,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第二是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出发,按照市场化的机制经营管理,认为民营银行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第三是从资产结构角度出发,强调民营银行服务理论,将民营银行的定义概括为主要是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
如何把民营银行经营得更好,是当前民营银行应该考虑的主要问题。在当前银行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民营银行作为刚起步不久的新兴金融模式,规模较小,要想快速发展应当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本文认为民营银行产品和服务应当具有差异化、品牌化和特色化的经营理念,使得民营银行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农户、中小微企业。
民营银行作为灵活运作的金融服务机构,在服务农村金融市场和中小微企业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在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今天,农村金融市场规模不断壮大,农村市场潜力巨大,但是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较少,民营银行可以抓住这一契机,准确定位,拓展农村金融市场,获得竞争优势,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民营银行与农村金融市场现状分析
1、民营银行发展现状分析
民营银行在中国发展起步较晚,但是近几年随着国家支持力度的加大,民营银行发展较为迅速。目前,我国的民营银行有批准经营成立的,有正在筹建过程中的。表1和表2介绍了我国建立的民营银行和部分审批筹建的民营银行,这都预示着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出现了新进展。
从当前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是主导,民营银行的市场份额较小。民营银行的金融市场占有率中仅占5%,地方政府和企业控股的银行占到35%,国有银行的比例高达60%。
图1列举了部分民营银行的2014年资产规模。民营银行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持续健康发展,资产规模都在不断增加,民营银行的发展打破了国有银行的垄断,不断增加的资产规模,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2、农村金融市场现状分析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也随之增加。多种银行进军农村金融市场,但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仍然较低,巨大的市场潜力却吸引着更多的银行开拓农村金融市场。
(1)农村金融市场潜力巨大。近几年,国家不断提出支持“三农”的优惠政策,农民致富创业和农村地区逐渐发展的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将会更多,在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发展的过程中,资金的需求规模潜力巨大,农村金融市场吸引着更多的银行进入。
如图2所示,从2008―2014年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均纯收入稳步快速增加,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金融市场也蕴藏着巨大潜力。而相对的农村地区现有的金融服务机构的规模却跟不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有3.5万亿元的农户贷款,占全部银行贷款总数的6.5%。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偏远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低,所以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待于进一步开发。
(2)不同类型银行进军农村金融市场。为了推进工、农、中、建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银行大量裁撤、合并农村金融网点,减少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不同类型的银行都在不断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以求能够快速占领农村金融市场。邮政储蓄银行、农行正在不断进军农村金融市场。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是服务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兴金融机构,在服务农村金融市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潜力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也吸引众多国外银行来参与竞争。例如2007年12月13日在湖北由外资银行成立的中国第一个村镇银行就是汇丰银行,因此汇丰银行成为中国最早、开设网点最多的外资机构。随后,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渣打、花旗、澳新银行等都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设了村镇银行,不断开拓农村金融市场。
(3)潜力背后的金融风险。农村金融市场背后同样也存在着金融风险。首先,由于广大农户缺乏金融意识,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发展不足,所以银行在推进农村金融市场上也存在着风险大、业务成本高、收益低的金融风险。其次,在农民信用意识建设方面,缺乏有效的宣传,农民信用意识淡薄也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金融风险。最后,由于当前农村金融设施落后,金融网络设备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广大农户的交易金额较少,民营银行服务农村金融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
三、民营银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1、民营银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天然优势
民营银行作为机制灵活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在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上具有独特优势,首先表现为交易成本的优势。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农户交易额较低,交易不集中,较为分散,国有银行在服务农村金融时,一般都是按照大客户服务程序进行,相对地就会增加交易的成本。而民营银行在服务农村金融市场上,由于其运行机制灵活,组织架构、管理层次较少,所以就会节省交易成本。
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创新能力也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民营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农村地区,推出不同的服务项目,针对不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特色,设立专门的扶持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针对性较强的民营银行。一般而言,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不仅可提升民营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服务的业务范围,增强民营银行内资金实力,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
2、民营银行是优化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实现途径
现有的国有银行在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方面投入不足,大力发展民营银行,凭借其灵活的机制,可以解决农村金融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较快,金融服务机构跟不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存在有效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的现状,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对其资金供给存在明显的障碍。民营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并进参与竞争后,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会实现最优。推进民营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为了不断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优化现有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四、民营银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1、民营银行发展缺乏宽松的政策环境
当前,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发展,金融机构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民营银行的发展是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的重要表现。虽然国家放宽了民营银行的设立条件,但是民营银行的设立审批程序依然复杂,民营银行在中国发展的规模较小,配套环境不完善,导致民营银行发展较为缓慢,在开拓农村金融市场方面民营银行缺少宽松的政策环境。
目前,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科学的金融监管体制,要使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改革目前的银行监管制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民营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得不到农户的信任,和传统的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在开拓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严重影响了民营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拓展相关业务。另外,民营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业务和经营服务的范围受到限制,比如相关部门对民营银行的资金规模、可以借贷的数额都有明确的限制,导致民营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没有宽松的环境发展自己,也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
2、国有银行垄断下民营银行发展困难
1996年民生银行的成立,打破了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现阶段,我国的银行体系呈现金字塔结构,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构成了当前的金字塔状的银行体系中,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行占市场份额的60%,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控股的银行占35%,民营银行的市场份额仅有5%。
当前,国有银行的竞争本身就比较激烈,而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无疑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民营银行的设立都是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没有形成规模的市场效应,这也就说明民营银行无法在全国性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资源调配。
按照我国规定的存款利率只能上调10%,现在更多的农户把余款存入理财产品。如何吸引更多的储户,带动民营银行的效率,提升业务量,将是民营银行面临的重要问题。
3、民营银行存在信誉风险
民营银行在中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与传统的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在信誉上存在信用风险的问题。信用是银行生存发展的根基,民营银行要想不断扩大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良好的信用是民营银行吸收农户存款、扩大资产规模效应首要条件。
民营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誉问题直接影响其业务的拓展,但是民营银行的信用建立是一个长时间的问题。民营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发展规模不大,而且农村地区对于民营银行的了解不是很深,认为民营银行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圈取更多农户的钱,导致民营银行的信誉不是很高。和传统的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不能较好地得到广大农户认可。广大村民没有对民营银行树立信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开展业务。
4、农户信用缺失影响民营银行发展
民营银行在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农户信用等级的影响,农户信用水平的高低影响到民营银行在农村地区的发展速度。一些农村地区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是部分农户依然存在着信用水平较低的情况,例如贷款不能如期还款。
本文收集了2010―2013年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如3表所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现阶段农户信用体系不健全,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导致农村商业银行在拓展农村金融市场方面存在困难。
近几年人民银行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有1.3亿人建立了信用等级,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有7.5亿,我国农村地区信用等级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信用等级水平的评定,有利于民营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对于民营银行和农村金融市场都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此外,农民进行贷款时可以抵押的东西不多,固定资产较少且变现能力不足。在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信用问题严重影响民营银行的发展。
五、民营银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的对策
1、构建合理的民营银行发展政策环境
民营银行的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的必要举措,当前民营银行发展,要建立适合其发展的各种政策环境。
(1)构建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构建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优化民营银行发展的金融环境,加强国家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力度。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消除民众对民营银行的所有制歧视。民营银行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开拓业务范围。国家应积极扶持民营银行的发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补贴制度,给予民营银行拓展农村市场足够的支持力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除此之外,国家层面要加强立法建设,使得民营银行的发展有法律的保障,为其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民营银行监管水平。强化中央银行、证监会和银监会的金融监管力度,可以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局来对平时的金融市场业务进行监管,尤其是加大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力度,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达到有效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的目的。
完善监管的方法,提高监管体系对于民营银行的监管力度。这就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于民营银行监管数据的透明化,使民营银行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监管体系的可行性。
2、增强实力,打破国有银行垄断
民营银行按照新的运行机制,按照企业的组织架构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活力。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民营银行发展的组织保障,是扩大其规模的必要前提。当前的金融市场是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民营银行作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增强民营银行的实力,就要求民营银行在风险控制、人员匹配等各方面都要达到一定规模,使得民营银行有实力和国有银行竞争。打破当前国有银行一花独放的局面,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竞争力。
民营银行的发展要合理定位,要抓住当前国家扶持农村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局面,进军市场潜力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农村经济、中小企业,找到自己的定位,加快发展,和国有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相互竞争,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3、推进民营银行信誉建设
民营银行作为经济改革发展的新生力量,承担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刚刚开发的金融空间,拥有着巨大的潜力,吸引着多种银行进入竞争。信誉作为无形资产,是一个银行生存发展的根基。民营银行的信誉建设关系到银行生存发展的根本,在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之中,如果民营银行有了较高的利润率,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储户就会相信银行,银行自然就有了较高的信誉。要建立一套法规制度,加强监管机构对新建民营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的监管;善于寻找制度创新,通过寻找试点银行进行制度创新,然后逐步推进,就可以创建一批良好信誉的民营银行。
4、加快农户信用体系建设
农户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障民营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基础性支撑。建立信用体系制度,可保证民营银行顺利开展业务,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不断开拓自身业务,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活跃性,达到更好地服务农村金融的目的。
首先,要加强农民信用意识建设,不断加强宣传,科普个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使得信用观念深入人心。其次,继续普及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建立个人信用经济身份证,记录个人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形成农户的日常信用记录。最后,加强国家在信用方面的法律建设,加强立法,使得居民信用建设有法可依,减少民营银行在拓展农村金融市场时的后顾之忧,不断为民营银行拓展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支持。
2、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前景研究
3、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4、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创新
5、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研究
6、我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
7、河南省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调查分析
8、中国的金融开放与金融危机传导的防范
9、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10、论我国外汇储备高速增长的危害和对策
11、小额农贷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2、不完全对称信息条件下小额贷款需求者的行为选择问题研究
13、保险销售误导现象研究
14、论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渗透、竞争与合作
15、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16、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研究
17、基于次贷危机启示的我国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18、中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研究
19、积极财政政策与扩大内需的关系探讨
20、积极财政政策的国内外比较研究
2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规律研究
22、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思考
23、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2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25、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与成因分析
26、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2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思考
28、论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的特点
29、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0、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
31、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结构研究
32、大小非解禁对我国股票市场影响的实证分析
33、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模式及运作分析
34、金融危机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应对策略
35、股指期货交易制度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影响研究
36、新农村建设下河南省小额信贷的发展问题研究
37、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基于某一地区的实际调查与分析
38、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39、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40、中国的金融开放与金融危机传导的防范
41、家族企业融资的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42、关于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关系的探讨
43、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
44、宽松的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影响分析
45、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趋势分析
46、我国中小银行竞争力探讨--以××银行为例
47、银行并购与中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48、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初探
49、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50、中国风险投资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51、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传导机制研究
52、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和启示
53、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54、汽车保险欺诈及其防范对策研究
55、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竞争特点及对策
56、保险欺诈行为的博弈分析
57、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银行保险的创新发展
58、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与理性选择
59、中国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60、中小企业融资机制研究
61、新时期农村金融业发展策略研究
62、创新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63、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64、论通货膨胀的危害与治理对策
65、金融危机下我国货币政策转变的效应研究
66、我国股票市场大幅波动的成因及对策
67、关于完善农村信用社体系改革和强化管理的思考
68、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研究
69、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70、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71、中国上市公司过度扩张问题研究
72、保险资金运用问题研究
7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分析
74、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
75、跨国公司战略联盟的跨文化风险及对策
76、新形势下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探讨
77、跨国公司投资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影响
78、巴菲特投资管理策略研究
79、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80、企业并购的风险及防范
81、金融市场的内在经济特征与金融危机
82、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与发展
83、我国垄断性行业暴利的来源、影响及治理对策
8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研究
85、银行并购后的整合问题探析
86、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形成及防范措施
87、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88、利率市场化后企业投融资策略的调整
89、如何看待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与管制
90、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变动的认识
91、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
92、银行业并购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93、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思考
94、人民币汇率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95、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6、论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
97、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98、试论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合理限度及其完善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 微型金融 风险
近年来,在服务“三农”经济的过程中,微型金融的作用越来越强大。目前,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非政府机构小额信贷组织等。这些机构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地区,弥补了官方金融对农村服务的不足。但目前农村金融也存在供不应求、风险较高、金融监管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农村金融风险的定义和特征
按照风险的一般定义,可将农村微型金融风险定义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提供农村微型金融服务时客观存在的风险,产生于农村微型金融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使得金融机构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目标发生偏离,导致在微型金融服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微型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征:(1)风险程度较高。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形成的。(2)隐蔽性较强。农村金融风险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一方面因为单笔风险绝对金额相对较小,损失可能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体制的问题,对损失的出现和应对缺乏基本的知识,往往无法及时解决问题。(3)传染性较广。由于信息传导不畅、重视地域关系等原因,农民更易产生“从众心理”,风险一旦产生,就会很快传染扩散。可能会产生挤兑、效仿他人恶意不归还贷款等问题。
二、农村微型金融在风险管理方面具备的优势
(一)人脉关系提供“软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相对普通贷款,农村微型金融贷款额度较小,贷款成本相对较高。但微型金融也具有传统金融所不具备的优势:那就是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可以获得较多的“软信息”, 在信用评价、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上,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这是传统金融无法相比拟的。
(二)信用贷款解决抵押物缺失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
由于农村中多数农户拥有的财物不易变现或市场价值较低;同时,法律认定的担保物范围也比较小,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因此,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一般采用信用放款方式,农户无需提供担保和抵押物,也不需要复杂的贷款审核流程,符合农户贷款需求金额小、临时性、变动大的特点。
(三)灵活运用信用评价标准解决传统评估不精确问题
相比传统金融,农村微型金融实行更为人性化的信用评估,利用熟人社会的信息对称优势,收集农户信息。包括家庭背景、家庭收支、经营情况、可变现财物情况等“硬信息”;同时也包括农户的经历、性格特质、人际关系以及社区成员的评价等“软信息”,对这些信息加以利用和分析,为农户提供符合其需求的金融服务。
因为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分散性、金额小、季节性的特点,加上农村还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可抵押的财产相对较少。这些问题导致了农村微型金融风险大、成本高、经济效益不确定。随着微型金融的市场越来越大,风险也处于逐渐累积和扩大的状态中。
三、我国农村微型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对农村微型金融监管不到位
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缺少规范、有效的报表体系,在对外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不足,市场约束能力非常有限。因此,监管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1.监管立法缺位。农村微型金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市场准入、业务运作和退出运行机制的制度供给,缺乏针对性、契合性的配套法律制度。现存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多是从使用和应急的角度出发而编制的。而现有的监管立法完全按照《商业银行法》为基础来确定,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微型金融组织的具体情况进行立法,使监管部门难以确定严格的监管程序和手段。
2.缺乏科学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依然实行分业监管、分工协作的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日趋混业经营的趋势,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依然处于临时性的“以央行为主体,辅之以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联合监管”模式,监管权限不够明晰。这不但形成了地方政府的不正当干预,也使农村微型金融组织的风险不断加强。
(二)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从农村微型金融在我国的运行情况来看,信用风险仍将是运营中最常见的风险。范围涉及贷款、贴现、担保、押汇、信用证等业务。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户违约率不断提高;同时,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难以得到全程监控;信息披露的不全面和不及时,也使信用风险出现得更加频繁。
(三)金融产品单一
我国微型金融产品主要是贷款类产品,而保险类产品、储蓄类产品、基金类产品等其他服务更少。其中为降低风险在贷款产品方面主要是短期小额贷款,偿还方式单一,利润较低。这是由于农村微型金融在资金来源少、规模小、机构设置少等各个方面的不足决定的。
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损失持续累积后,如果遇到相关突发事件,其潜在的风险就会突变为现实风险,并迅速向周边扩散,形成区域性金融风险。因此,在研究农村微型金融服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的现状,探讨农村金融微型服务的风险防范和安全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四、农村微型金融风险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完善监督立法和体系建设
1.加强农村微型金融法律制度供给,明确金融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构建合理的市场准入、退出及业务运作的机制。首先,放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向民间资本开放准入渠道;其次,放款业务准入限制,允许吸收异地存款,扩大资金来源;最后,晚上农村微型金融的退出机制,减少行政干预。“一行三会”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应着重为微型金融组织的准入、运营、退出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与发展指引。
2.实行统一监管框架下的差别化分类监管。(1)对于村镇银行这类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组织,因涉及到存款人等社会公众利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应按照2007年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金构成、充足率、补充机制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对其监管力度,应普遍低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以免增加监管成本。(2)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照2008年5月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主管部门为各省级政府下设的金融办等机构。层层的权力下放容易出现权力真空,需要监管当局明确其监管职责,做到权责分明。(3)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为不涉及存款人等社会公众,也没有太大的外部性,可按照银监会2007年初公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区域。
(二)加大信用风险防范力度
1.引进和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首先,统一授信管理模式。建立客户资信评价体系,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总额,减少审核环节,提高授信效率。其次,借鉴和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建立农村微型信贷流程,尽量与农村经济体系相适应。提高授信机构的自主经营和独立性,将各级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影响降到最低。
2.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在加强对微型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要对其加强信息披露,保证金融机构的透明性,减少道德风险。微型金融监管机构应建立明确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其强制性与义务性。可区分不同的金融机构主体的披露程度,根据区域、规模业绩、发展阶段、定量定性等要素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合理性与科学性。对于达不到要求或者虚假披露的机构,应给予严厉出罚;同时,也要对借款人信息及时披露,定时与所有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三)加强金融服务和工具的创新
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往往设立在贫穷落后的地区,异地结算、汇兑、信用卡业务等有待进一步的发展。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成长阶段、信用特征、财务规范程度和抵质押物状况设计和发展不同的金融产品。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和产品,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盈利。
1.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把小组联保与抵押担保相结合,或者与第三方担保相结合,发展“微型金融机构+企业+联保小组”的抵押担保模式,以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农村微型金融机构还可以把微型保险、金融租赁与小额信贷相结合,推出“贷款+银行卡+保险”等产品优化组合,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2.拓宽抵质押与担保的种类与范围。农村微型金融机构应发现和利用“三品三表”等非传统财务信息,开发新产品。如存货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推广农户个人联保贷款、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型信用贷款;研究发展小额贷款保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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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锡怀,冷克平,王江.《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农村地区
2008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空前突显。在美、英等国纷纷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背景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也迅速展开。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系统中人口最多、地域最广,同时也最为薄弱的部分,研究农村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对维护农户权益、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缓解“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
一般认为,金融消费是指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商品、享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行为或过程,因此“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是指为了满足自身生产和生活消费需求,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购买金融产品的行为主体[1]。“金融消费者权益”则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与利益,一般分为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收益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监督权等[2]。我们认为,这些权益构成在不同经济社会环境中是动态调整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一般认为,基于以下三点[3]: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行业长期稳定发展乃至社会安定的基础。因此,法律应对弱势一方给予正当的保护。
二、我国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已经由过去的少数、小量消费变转成了大众大量消费,金融产品种类由少到多、结构由简变繁。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消费市场的逐步启动和发展,城乡交流不断深入和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上升,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迅速增加,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影响农村金融稳定和发展的突出问题。
第一,农村金融体系残缺导致农村金融消费公平性缺失。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为农民提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纷纷大量撤离农村市场。据统计,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4]。目前,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其金融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均比较欠缺;金融消费便利设施相当落后,现代化管理投入和手段不足;农村金融消费以小额贷款投放和中间业务为主,如农村助学贷款僧多粥少、微乎其微,小额担保贷款“雷声大雨点小”,其规模和效果难以达到“金融消费”的层面。由于农村金融体系缺陷和金融产品供给不足,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难以享受不到与城市消费者同等同质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情况下,农村消费者获取金融产品的成本高于城市消费者。
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历史上长期城乡分割、重城轻乡的二元体制在金融领域的体现,金融体系的商业化改革没有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情况,而扶持农村的政策性金融又长期不能到位。二是金融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准入“门槛”过高,一刀切的格式化合同以表面公平代替了城乡差距下的实质不公平,使得农村居民难以得到贷款扶持和享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三是商业银行的逐利性使得国家政策性业务难以真正落实,减少了农村消费者可选的范围和数量。比如农村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业务,经办银行往往因其风险和成本原因而积极性不高。
第二,现行体制偏重保护金融机构利益,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弱者更弱”。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还没有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确立,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侧重于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而忽视消费者权益,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放到应有高度;二是目前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均未专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受理机构,明确承担、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三是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作用有限,而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机构很大程度上只是政府监管权力的延伸,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实质监管都比较匮乏,消费者保护功能也尚待改进[5]。
在上述背景下,由于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意识和能力缺乏,再加上农村金融消费者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和维权意识淡薄,使得农村金融消费者相对于金融机构和城市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失更加严重。集中表现在:第一,知悉权缺失。在消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对金融产品信息的应有提示,大多数农村金融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服务项目的权利义务和收费状况,导致信息严重不对称。第二,安全权缺失。大多数农村居民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缺乏识别,对金融机构的误导消费、霸王条款和乱收费等缺乏基本的防范意识,在交易过程中不注意私人信息保密,常常导致其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比如存款被冒领、存单变保单、保险误导销售都是在农村屡见不鲜的案例。第三,消费质量缺失。由于长期的金融垄断和信息强势地位,农村金融机构往往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于消费者的意识[6],再加上工作人员素质、消费环境设施和服务水平等参差不齐,导致农村金融消费者得到的整体消费质量不高。
第三,农村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渠道不畅,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的正常处理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行三会”,二是各级消费者协会,三是通过法院走诉讼途径。但实际上,“一行三会”没有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事务的部门,也没有一个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银监会处受理消费者投诉仅是一种象征意义的、缺乏透明的、非常规的制度安排;各级消费者协会侧重于消费者非金融性商品消费和劳务消费的保护,对于专业性和风险性很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往往有心无力。同时,在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地方工商、消费者协会之间还缺乏广泛有效的联系机制,一些需要多部门配合的问题不容易得到有效解决。
在广大农村,“一行三会”和消协这两类机构的组织不健全、力量比较薄弱,基本无力顾及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而法律诉讼的最终解决方式成本很高、耗时很长,对于个体的农村消费者而言几乎是可望而不可及,因此更加缺乏消费者投诉维权、解决争议的畅通途径和平台。当农村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发生利益冲突、农村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果金融机构内部投诉不能解决问题,往往很容易发展到以暴力、非法集会等非正常的极端形式来解决。
第四,农村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充足的、正规的金融教育。
随着我国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丰富和日趋复杂,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质和能力也亟需提高,对农村金融消费者进行现代金融知识的相关教育日趋迫切。作为金融机构和教育机构,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进行风险提示,提升消费者投资和理财能力,改善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关系,不但是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前提,也对形成一个更加透明、高效、稳健且具竞争力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成为他们的应有职责。
但事实上,由于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知识认识和利益等原因,他们较少或很难主动进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部分人员甚至可能会为获取利益而对消费者进行错误或虚假的引导,导致消费者的财产利益和知情权受到损害。因此,应当在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领域投入更多资源,通过建立规范的协作机制,使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专业机构整体联动,共同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素质的提高。
三、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农村金融消费的发展。农村金融消费者群体是我国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力量,但农村金融消费者无论相对于金融机构,还是相对于城市消费者,整体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首先,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充分理解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次,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当立足于农村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构成,适当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滥用强势地位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其三,金融监管机构应更新监管理念,维护公平交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消费,解决好农村金融消费的教育、监管与发展问题。
第二,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农村金融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弱势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博弈中势单力薄,专业知识非常有限,面对天然具有垄断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其各项消费权益随时可能受到侵害,而且难以通过一般的维权途径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在不断健全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村金融消费者实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并建立相应的特殊保护机制,如强化金融机构法定义务、引入团体诉讼、设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设定反悔期等以提高农村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的机会。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和政策目标,形成一套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农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包括投诉受理机制、问题调查机制、裁决机制和处理惩罚机制,其目标是减少农村金融消费者受侵害的损失和加大金融消费者侵害的成本。首先,应在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消费者争议解决程序。其次,成立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等机构等金融服务督察机构。再次,要充实和改善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仲裁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等,完善其在投诉和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方面的力量和职能。最为关键的是,要推进以上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和分支机构向农村的适当延伸并构成全面覆盖的网络。
第四,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都应对农村消费者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构建多维的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提高农村金融消费者素质,增强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金融监管机构或消费者保护机构应把金融消费者教育作为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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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农村民间金融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支持。本文界定了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农村民间金融政策法规等若干对策。
关键词 :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民间借贷;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迅速扩大。受国家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在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生存艰难,民间借贷发展愈演愈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金融体系能否稳健运行事关重大。民间金融发展不仅影响我国金融运行,也会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
在当前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正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分散、经营规模小、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条件下形成的。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的一部分。非正规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农村民间金融是指农村资金的融通。它以资金为实体,信用为手段,货币为表现形式的农村资金运动、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三者的统一。农村的货币投放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支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汇兑、转账结算、保险、信托、租赁、债券的发行、票据贴现、证券交易等都属于农村金融活动。整个农村金融活动都是信用活动、资金运动和货币流动交织在一起,并且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合法地位
农村民间金融是制度变迁的产物和结果,当前,由于国家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竞争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同时,政府所采用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对农村民间金融也是鞭长莫及。因而,农村民间金融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该标准的可以定性为高利贷行为。”但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规定一方面没有明确高利贷的本质属性,另一方面尚未清晰地指出非法筹集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之间的根本区别。加上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亦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所以,在现实具体操作过程中,认定某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就具有很大的弹性和模糊性。如严格界定民间金融行为,则许多民间金融行为将被定性非法金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有行政机构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存在错位。众所周知,小额贷款公司是农村民间金融的主体。在现实监管过程中,政府往往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一般的企业,按照非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而小额贷款公司又从事金融业务,因而其准入和退出又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在此情形下,多头的行政主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容易造成监管错位的现象,最终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往往流于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运作的随意性,放大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利率失控,风险日益加大
当前,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大多在“半地下”运作。受到文化水平的限制,大多农村居民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认识肤浅。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高额利息借贷,但是现实中农村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并没有得到有效地约束。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是借贷双方之间协商而定,部分借贷利率大大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已异化为高利贷的违法事件,这潜在地给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随着农村民间借贷规模不断膨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攀升,农村民间金融形势更为严峻,面临的风险更是复杂多样。农村民间借贷利率的不可控性和自发性,严重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给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如部分脱离中央人民银行监管的民间金融机构由于由于经营业务不规范,资金量不雄厚,仍实行高息揽存,盲目贷款的行为。同时,一些受限的行业由于不能从正规金融结构获取贷款,便转向民间金融,这给国家的产业调整政策带来负面影响。最后,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大多来自于亲朋好友和乡村邻里,不仅资金规模小,而且信用基础不牢靠,难以防范市场风险。
(三)农村民间金融资金大量外流,涉及资金更多地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金融组织融资渠道并不透明。由于资金具有逐利性,在利益最大的驱动下,民间金融资金由于监管不完善,难免被一些非法的经济组织利用,危及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截止2008 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余额为117785.18 亿元,而在农村地区发放的贷款余额为63094.96亿元,共从农村转移资金54690.22 亿元。这表明农村资金外流现象比较严重,削弱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保障。目前,农村民间资金大多流向投机性较强的领域,如房地产、能源等行业,而流向实体经营的民间资本比例较低。以温州民间借贷资本为例,近一半的资金流入房地产项目,用于实体投资的仅有10%,而20%的资金转入投机领域。这也折射出民间融资的尴尬境地,受到金融管制,民间融资难以进入电力、通信等垄断行业。
(四)政府缺乏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
区域性是农村民间金融最显著的特征。这具体表现在不同地区的民间金融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等相差悬殊,表现出较强的差异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难于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区域性。首先,不同地区的农村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多元,部分借贷合同是“口头协议”,这种协议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所以,这些资金就流于监管之外。同时,盲目性和投机性也是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特征。农村民间金融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进一步加大了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当前。针对农村民间借贷,我国相关行政机构只堵不疏,尚未构建起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组织。现有的行政主体在实际过程中又存在监管错位,监管职责不清晰,监管力度弱化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导致违法、违规的民间金融事件接二连三出现,侵害了民众的权利,不利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的若干对策
(一)规范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法规制度体系,尽快健全有关农村民间金融政策法规
首先,确立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保障制度。扭转现行“压制性管理”方式,实行扶持性管理的方式。具体而言,通过制定民间融资法,充分确立民间融资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功能,逐步实现农村金融的透明化,将其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实现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和正规化。再次,合理界定民间融资与社会集资的明确界限。社会集资涉及面广,资金规模大,为实现规范管理,可从融资对象,融资规模的特定性等方面将社会集资和民间融资进行区分,这具体可通过出台社会资金募集管理条例进行具体规定,如具体规定民间融资的条件、范围和运作流程和融资者的行为规范。最后,对多种形式的民间借贷进行分类引导和以法规范。明确颁布区别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的标准,允许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并加以有效的引导;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高利贷及金融诈骗活动。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部共同起草《农村民间信用借贷管理暂行条例》,使民间借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注册登记,引导其逐步走向正规化
建议要求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持有一定的资本,但不能强求一致,可按地区做出不同的规定,欠发达地区低一些,发达地区适当要求高一些。规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格,对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资历做出限定。限定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不允许其经营风险大的黄金交易、股票交易、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从上述各方面加以严格监管,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规范运作。此外,政府及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测,建立监测系统,掌握资金来源、去向、利率水平、运行情况等等。随时监测风险,随时警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非正规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小型机构的试点实践说明,大力鼓励和发展民营小金融机构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规范借贷行为一方面,政府要建立起有效的监测体系。为及时、准确把握农村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利率水平与交易对象,需要相关金融监管组织或监管组织委托统计局定期收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这既能国家制定和完善货币政策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还能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进行合理预测和预防。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完善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方式。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对农村民间金融管理方式进行探索,譬如采取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方式,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首先,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当前,我国对农村民间金融实行压制性管理,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较高,为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应降低农村民间机构融入金融市场的门槛,适度放宽进入金融市场的条件,将农村部分具有信誉较好,资金管理业务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其次,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有效地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的,外部人很难把握某一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一旦缺乏有效地监管,部分金融机构不可避免地出现“捞一把就撤”的恶性事件,因而,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切合农村金融实际的监管制度。最后,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因而,农村金融市场必须能进能出。必要的推出机制对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和保护投资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应确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破产机制,充分结合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和资金的周转率,行政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相关农村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查账,一旦金融机构因资金周转、不良贷款率出现问题时,应冷冻该金融机构资金,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的。
(四)构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其实一直担当着隐性担保人的功能。在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方面,需要探索的工作可以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比如加强立法方面的完善,可探索建立一个允许非正规金融机构运作的规则框架,以使民间金融的风险最小化。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农村民间金融资源极有可能成为社会游资,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和流动性,从而影响国家金融的安全,对国家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消极影响。构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为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和维护储户利益提供保障。为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可在先期调查的基础上,逐渐实行试点。另外,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充分肯定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作用和鼓励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同时,要坚决打击洗钱、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资金充足率与准备金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的要求,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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