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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

时间:2023-08-09 17:33: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

第1篇

1 普通住宅物业经济管理纠纷类型

随着一栋栋住宅楼的拔地而起和生活社区的日益增多,各种物业纠纷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并且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类纠纷呈上升趋势。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经济纠纷,其本质都是涉及到居民生活的金钱瓜葛。而在居民生活当中,物业管理涉及房屋、保洁、绿化、安保、车辆管理等业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一旦处理不好,就会引发小区物业经济管理的纠纷,这些经济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纠纷类型。

1.1 物业管理收费引起的经济纠纷

由于物业管理收费引起的经济纠纷是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最常见的经济纠纷类型。现在,普通住宅物业管理中仍然存在收费难的问题。现实中,除了恶意欠费的业主外,大部分欠费业主都有诸如物业服务不规范、物业收费不合理、房屋质量有问题等各种理由。而这些理由,有的是物业公司的责任,而有的却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在实践中,物业管理收费纠纷主要有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对物业管理合同认识不清、物业服务的类别和收费标准不了解、物业服务收费不透明等多方面的诱因。

1.2 业主和物业管理存在矛盾摩擦引起的经济纠纷

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由巨比主方和物业方对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不同理解,使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质量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价,另外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或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出现矛盾或摩擦,这种情况就很容易引起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的经济纠纷。

还有.些经济纠纷是由于物业管理存在不足或管理漏洞导致的,例如小区道路积水导致业主受伤、楼道照明未及时维修导致业主损失等。

1.3 业委会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经济纠纷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主要负责及时了解业主需求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同时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

业委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因为小区地面停车费的收取、小区店面租金管理等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经济收入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经济纠纷,同时也会因为小区公共施设维修维护、小区公共资金的使用等公共事务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分歧和纠纷。另外,业委会为了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而选聘新的物业企业,在新旧物业更替过程中也容易与物业公司产生经济纠纷。

1.4 业主与业主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

在现实生活过程当中,有一些业主在进行例如维修自家房屋等个入事务过程当中,存在损坏建筑防水层、或破坏建筑外墙、或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结果导致建筑公共部分遭受破坏,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给其他业主带来了经济损失。当业主发生破坏行行为时,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发现并进行引导或及时进行制止,就会引发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也会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1.5 开发商遗留问题导致的经济纠纷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多数与房屋质量有关系。有一些开发商为了牟取高额的利润,在修建房屋的过程当中,选用一些低质量的建筑用材,甚至在施工过程当中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或者在房屋建造过程中由于施工因素导致房屋出现瑕疵或质量缺陷。致使业主在收房或居住过程当中出现房屋渗水,地面裂缝等一系列的建筑问题。

房屋交房之后,一切管理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一些业主没有相关的知识,就会将房屋质量的问题归因于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屋维修不及时或房屋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就会用拒缴物业管理费等方式给物业管理企业施压或者寻求精神补偿。而物业管理企业夹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更是很难开展相关工作。这样出现恶性循环,就会导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开发商与业主之间产生经济纠纷。

2 小区物业管理经济纠纷的诱因

诱使小区物业管理出现经济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具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存在问题,第力(类是由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和处理,第三类则是由巨比主自身的素质和认识存在较大差异。

2.1 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2.1.1 缺乏服务意识

服务理念的缺失使得小区物业管理处不能够及时做到与业主沟通,不能从业主的角度考虑问题,对物业与业主纠纷或业主投诉置之不理,甚至会对业主使用一些报复性手段,这样小区当中会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果小区物业管理处选择一意孤行,不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将会导致恶性循环,久之会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推向对立面,会导致物业管理处与业主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2.1.2 收费规范不标准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不规范不标准,甚至出现物业管理企业为牟取利益而乱收费。这一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物业管理处没有及时做到服务分类并设置收费标准,或者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将公共设施经营收入及时公开或者上缴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公共设施维护养护费用及时公开。这样,就导致业主对物业管理处产生误解或拒缴。

2.1.3 服务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

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小区物业管理处担任着小区服务的角色、管理的角色,同时也担任着协调的角色。在小区物业管理会牵扯到业主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物业管理牵涉其中非常多的细节,一旦出现服务不到位、协调不及时,就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例如,业主违规装修遭到其他业主投诉,而物业管理处没能及时制止,导致其他业主遭到损失;小区发生需要紧急维修的事故,但是物业管理企业没能及时维修导致小区业主经济损失;小区绿化遭到破坏、环境卫生不尽人意,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楼盘保值增值空间降低等。这些经济纠纷的产生都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而产生的。

2.2 开发商遗留问题

开发商遗留问题没有能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完全,往往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产生矛盾,业主会将问题的矛头指向物业管理企业,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尽到责任或者拖延,进而采用拒缴物业费甚至更激烈的行为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施压,从而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2.3 业主自身的问题

2.3.1 业主素质参差不齐

小区业主在教育背景、职业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思想认识水平等各个方面存在非常多的差异。任何住宅小区包括一些高端住宅小区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自身素质较低、生活习惯较差、思想认识水平低的业主。这些自身素质较低的业主,在生活行为中容易出现私自占用公共用地,对于公共环境的维护不到位,甚至破坏公共环境,随地乱扔垃圾的不文明甚至侵害他人的行为,造成其他业主损失,公共部位维护费用增加等,从而引发经济纠纷。

2.3.2 缺乏对业主责任的认知

有一些业主只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却没有认识到作为小区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说有些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偏颇的自我意识,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当中的条例,只是遵守,不能提出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对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业主大会、小区活动等不闻不问,而只注重自身利益是否得到满足或受到侵害。这些业主往往会成为物业管理经济纠纷的制造者或者积极参与者。

2.3.3 缺乏对物业管理的正确认知

部分业主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的缺失、对物业管理不够了解等原因,对物业管理的认知存在偏颇或者误区,缺乏对物业管理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的正确认知。导致在业主日常生活过程中,会将其他业主侵权、突发、意外等使得自身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伤害的事件,归罪于小区物业管理处,认为小区内发生的一切事件,都应该由物业管理处来负责。这种由F}主对于物业管理缺乏正确的认知,导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矛盾与经济纠纷。这也是一些小区经济纠纷法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关系,与物业管理知识的普及有直接关系。

3 小区物业经济管理纠纷解决措施

3.1 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现阶段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国家的法律部门应该提出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用法律和法规来引导市场,规范物业管理的服务体制。从而尽可能地从法律上引导物业经济管理朝着正轨化方向发展。

3.2 提高物业经济管理水平

物业经济管理部门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提高物业经济管理水平。对于开发商遗留问题等,积极沟通、尽快协调,为业主服务;对于自身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管理漏洞等问题,及时发现并及时修正,提高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管理水平;对巨比主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对业主进行劝导,及时与其他的业主进行沟通;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共收益财务收支的公开,接受小区居民的监督,制定明确、详细的服务收费标准并公开,避免乱收费等。

3.3 普及物业管理知识

在法律案件实践中,有许多小区物业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因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物业管理的管理范围、管理权责等认知存在偏差。基于此,应该普及社会对于物业管理的认知,普及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知,普及物业管理相关知识。但是这个任务交给学校教育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是不可能完成的,交给社会,那么普及的速度、普及的人群都存在限制,甚至依赖公共媒体还有可能产生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误区。所以,小区物业管理处应该积极普及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给业主,通过组织小区文化活动、展示物业管理优秀事迹及知识等方式。这样,以住宅小区或社区为单位进行,相信能够非常有效地提高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知,从而避免业主认知偏差与物业产生经济纠纷。

第2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优化措施

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以现代化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作为支撑,而经济管理工作作为企业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应该与时俱进的进行适当调整,增强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凸显经济管理的价值,有效促进现代企业在新时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因此针对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型问题,十分有必要积极探索相应的优化管理措施,进而逐步改善管理现状,促使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为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我国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发现企业开展现代经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整体管理工作不理想,经济管理的作用无法得到全面发挥,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具体来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面的问题

对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对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如“君子协议”问题的出现影响合同签订和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审查相对忽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条款缺乏完善性、文字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现象严重等等,对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响,不利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1]。

(二)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方面的问题

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问题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这一管理工作的全面系统重视,对新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开展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对经济纠纷的处理和劳动仲裁关系的处理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因此在此影响下,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积极探索问题解决措施,为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缺乏对工商法律事务的应有重视

企业的所有工商法律事务工作都属于经济管理工作的范畴,在探索经济管理工作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保证工作成效。但是在企业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工商法律事务相对复杂、繁琐,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极易忽视一些问题,并且缺乏对其的应有重视,导致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对经济管理效益的获取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应该全面加强对工商法律工作的重视,突出工商法律事务工作的全面性,凸显工商法律事务工作的价值[3]。

二、新时期背景下全面加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措施

基于上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者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以及企业整体管理工作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新时期背景下必须积极探索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创新的措施,突出企业经济管理的现代性特征,全面推进企业在新时期获得持续稳定发展,逐步推进企业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案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质量会对经济管理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下,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应该全面认识到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案,有效规避管理不当问题的出现。具体来说,经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该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自身书面合同意识,并且在工作中全面审查合同主体资信情况,保证能够对合同的签订合同审查工作作出客观的判断。同时对签订合同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条款和制度等加以完善,针对部分不合法内容、信息完备内容以及表述不准确内容等进行全面处理,增强合同签订和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支持。此外,也应该认识到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合同的签订合同审查也会出现部分前后矛盾和文字遗漏等情况,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也应该加强对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视,保证合同质量,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效[4]。

(二)合理处理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问题

在现代经济管理工作中,经济纠纷和仲裁处理都是关键性的工作,只有处理好经济纠纷和仲裁工作,才能够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为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在遇到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问题后,应该在全面分析实际情况后有选择性的开展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保证能够针对不同经济纠纷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处理效果。同时,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经验,应激处理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在工作中应该开展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方式,逐步积累新员工的工作经验,将员工培养成为高素质人才,为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唯有如此,在经济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处理措施后,才能够取得良好的处理结果,为企业现代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和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高效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5]。

(三)全面优化工商法律事务工作

由于工商法律事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要想保证工作质量,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工商法律事务进行优化创新,对工商法律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处理,切实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企业在开展工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外来律师和企业律师在企业中开展法律体检工作,为工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增强经济管理工作实际效果[6]。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争取工商部门的支持,让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企业中开展专题讲座,让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都能够认识到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学习现代化管理理念,促进企业取得更好的工商法律事务成效,为企业经济发展创造相对稳定的条件。如张家口市现代企业在开展经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为了取得良好的工商法律工作成效,就加强与张家口工商的联系和合作,邀请工商部门为企业工商法律事务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导,进而在企业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工商法律事务取得了更好的发展成效。可见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工商法律事务工作进行全面优化也是较为重要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重视。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活动对现代企业的建设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并积极探索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创新,才能够突出经济管理工作的现代性,真正促使经济管理工作能够为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发展而服务,促进企业在新时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娟.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企业导报,2015(15):48-48,42.

[2]梁娟.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4(16):82.

[3]杨媛媛.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贸实践,2016(1):17.

[4]沈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贸实践,2016(17):111.

[5]杨永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大科技,2016(29):244-245.

第3篇

所谓法务会计,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它是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在西方称之为“诉讼会计”。

一、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及服务领域

(一)主要工作

法务会计主要是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业务程序审查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预计费用的合理性。

2.帮助进行资产保护和回收。

3.与其他专家进行协调,包括与私人调查者和工程专家咨询者的协调。

4.取得所需证据用于支持或驳回。

5.审查相关证据以形成对案件的最初评价并确认损失领域。

6.协助对新发现的事项进行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7.参与对已发现证据的审查,帮助有关方面对财务问题的理解,以及确定其他需待查的问题。

8.审查持反对意见专家有关损失的报告以及他们对既定状况强弱分析的报告。

9.协助进行谈判和解决纠纷。

10.到庭听取持反对意见专家的证词,提供综合审查服务。

(二)服务领域

1.企业、事业单位

该领域中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既精通会计业务及会计法规,又熟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的跨领域人才。

2.社会服务中介机构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而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3.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

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的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计(审计) 人才。

二、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分析

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实际运用的较少,总体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

(一)法务会计的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制建设还待完善

目前,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理论已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们在法务会计的概念、依据、基本假设、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还没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没有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就谈不上规范的法务会计准则与制度、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经济损失确认和度量的标准。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司法实践的要求。在我国,律师制度、合同公证和仲裁制度、注册会计师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体系,但法务会计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们充分认识。对经济案件的调查虽然也会吸引有关会计人员参加,或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表,但由于参与调查的会计人员通常缺乏法务会计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所获财务证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受到较大限制,对经济损失的估计也可能失当,从而影响到法庭对案件的公正裁决,所以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呼唤着法务会计的产生。

(二)现有业务范围较窄

国际上法务会计的内容很广,包括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方面,而我国目前只运用在司法会计方面,也就是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比如一些重大经济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后,聘请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关经济犯罪的事实,并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为诉讼提供有关证据,而在其他方面还很少涉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对内、对外大量的经济交往和交易过程中,经济纠纷的案例显著增多且不断复杂化。要妥善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离不开对纠纷案件的性质和损失的科学度量。社会各界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将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将仰赖于法务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证据和会计信息分析。所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推动着法务会计的发展。

(三)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后续力量不足

我国目前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检察、律师、审计、财务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但大多数检察官、律师、法官的会计审计知识达不到要求,没有掌握通过法务会计检查收集证据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过法务会计鉴定应当和可能解决哪些财务会计问题,而相关会计和审计人员又在法律知识和调查技术上有所欠缺,使我国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和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业务情况,难以弄清案件的事实,影响案件的公平判断。

三、对加强和促进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相关制度建设

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对规范法务会计实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计界和法学界应加强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比如创办法务会计期刊,设立法务会计学会,在高校会计专业和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包括法务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和方法、执业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同时在广泛征集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法务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诸如法务会计资格认证制度、法务会计专家认证制度、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法务会计咨询制度等一套法规制度,使法务会计的开展真正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二)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有了法律和各项制度的保障,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就可以逐步扩大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有选择的推广运用司法会计、企业税务理算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些在我国有一定的应用基础。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反腐败和经济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聘请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协助鉴定或出庭作证等等。

(三)加强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复合型学科,需要更高层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质的法务会计必须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熟悉法律、掌握调查取证技术、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掌握计算机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敬业精神。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培养出大批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

四、我国法务会计发展前景展望

(一)法务会计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和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化的经济,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主要是以契约(合同)为纽带的,合同的履行、契约关系的维系,单纯依靠行政协调以及个人和经济主体的信誉、良心和道德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法律做保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个人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更为频繁,由经济联系而带来的经济摩擦和经济纠纷不可避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的过失给公司或他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在所难免;在复杂的经济环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试法、发生经济犯罪行为也是不可能杜绝的。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客观度量经济损失、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及其他支持体系。法务会计就是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运用专门的知识,通过深入细致的经营调查和财务会计分析,为度量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系统、客观、细致的会计证据,从而使法庭的裁决更为客观公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使经济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见,法务会计和律师一样,将构成重要的法律支持体系。

(二)法务会计师将成为一种受社会欢迎的热门职业

第4篇

[关键词]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黄娴,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1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089―04

一、引言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始终是人们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但是,在一切有利益追求的社会中,社会纠纷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荀子云:“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解,则不能无争。”(《荀子・礼论》)稳定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纠纷的产生与表现形式虽各有不同,但都是一定范围的社会主体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它威胁着现实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发展。社会冲突与纠纷如果得不到有效、彻底的解决,人类社会就会处于不断内耗的无序状态,社会发展就会停滞不前。为此,各国的相关部门都致力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提供有效和公平的纠纷解决途径,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以来,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社会要稳定发展,人民要和谐相处,就得有高效和公正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国内外政治学界对中国纠纷解决情况的研究方兴未艾。学者们认为,透过中国的纠纷解决的制度和实际情况可以看到中国的民主化、政治改革、法制建设、现代化、公民社会兴起、经济发展状况等等问题。不少学者呼吁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种种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同时,案件的飞速增长使得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纠纷的解决方式。现阶段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究竟对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有哪些实际效果?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开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大量调查结果对上述问题作浅显的分析。

二、理论背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选择权)。有学者认为,从根源上看,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的和多渠道的。在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功能严重失衡、诉讼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的情况下,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摈弃将权利意识等同于诉讼意识的偏见,实现诉讼内外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与整合,将成为稳定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秩序的必然。还有学者认为,20世纪以来,诉讼案件的大量积压是世界各国法院面临的严峻形势,而司法资源的相对不足使得不少国家在注重改革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都在积极探索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由此形成。也有的学者认为,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化解当前社会存在的各种矛盾;而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就应当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和制度。

关于如何有效解决日益增加的社会纠纷,现有的研究多数只停留在定性分析上,虽然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联系在理论阐述上比较清晰,但是实际效果是否真的如学者所想象的那样:国家多开辟几条纠纷解决途径就能够帮助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在现阶段,法院和政府为了方便人们处理纠纷的确设计了多种渠道(包括、仲裁、行政诉讼、法院调解等等),可是这些纠纷解决途径在实际运作中是否真的有效?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单位和机构之间是否权责分明、有机配合、互相协调?等等。如果忽视了这些问题,即使国家再多设计几种纠纷解决办法或多建立几条解决渠道都于事无补,社会并没有真正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获益。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借助大规模社会调查收集上来的数据,分析探讨当事人所采用的纠纷解决办法的总数,以及其所要解决的纠纷类型是否真的对其纠纷解决的结果和满意程度有显著的影响。

三、资料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文赖以分析的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于2003年组织实施的“中国公民思想道德观念状况调查”。该调查旨在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思想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维权行为方面的变化,产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以及这些变化对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该项调查的研究主体为居住在全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31个省、市、自治区有固定住所的18~65岁居民,包括离开户口所在地并且在现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共完成有效样本7,714份。问卷中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纠纷及其解决的相关态度和行为。此项调查首次将空间抽样方法应用于国家范围的调查,因此将流动人口这一使用传统户籍为抽样基础而无法触及的人群包括进了总样本。

(二)相关结果分析

1.纠纷类型

根据受访人在过去的20年里所亲身经历过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的情况归纳,我们得知分别经历过三种纠纷的人数比例都没有超过10%,其中经历过民事纠纷的比例相对较高,而经历过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的人数比例则相差无几。考虑到有些人可能会经历过多种纠纷,因此我们又将全部有效样本进行了细分,结果发现,没有经过任何纠纷的人数占82.1%,也就是说,在过去的20年里,有17.9%的人曾经经历过民事、经济或行政纠纷,其中有2.5%的人曾经经历过两种以上的纠纷(详见表1)。

通过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发现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所经历过的某些具体的纠纷案例存在着一些差异,如表2所示。

从表2可知,过去20年来,农村居民经历过邻里纠纷的百分比高出城市居民一倍,而发生离婚纠纷的百分比则是城市居民的一半。在所经历过的经济纠纷方面,城乡居民之间的百分比差异并不太

明显。在行政纠纷方面,农村居民经历过的计划生育方面的纠纷远远高于城市居民,所经历的拆迁纠纷则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均表现出中国城乡居民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特点。

2.解决纠纷的办法

通过此次调查收集上来的数据表明,中国老百姓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调解、找政府和上法院,这也是现有体制下比较常见的处理纠纷的三种办法。相比之下,找政府和上法院是比调解更为制度化、正式和规范的纠纷解决途径。调解主要是利用社会上的“关系”帮助调和具体的纠纷和矛盾。调查显示,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和为贵”在我国体现了传统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调解与传统儒家文化的‘无讼’理想是一致的,从某种意义上,传统的调解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产物。”西方学者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调解称为“时代的调解”,其特点是体现着政治化功能,渗透着斗争哲学理念,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在某种意义上,80年代以前我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这说明,在从农业化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现阶段,“关系”仍是中国老百姓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因素,这使得“没有关系”的人客观上损失了解决纠纷的资源,主观上也减少了解决纠纷的信心。尽管9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专业化范围不断扩大,但是运用调解来解决法律问题仍然相当普遍。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途径指的是当事人通过直接找相关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比如办,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在于公民需要直接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法律方法解决行政纠纷是指公民上法院通过诉讼等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的办法。这种民告官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途径的确立,得益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进一步为公民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解决行政纠纷提供了法律保障。问卷还调查了受访人采取除了调解、行政办法和法律办法以外的其他办法去解决行政纠纷的问题,这些其他办法包括“双方直接协商解决”、“找新闻媒体反映”和“找人大代表反映”等等。

3.纠纷解决的结果

数据显示(表3),虽然采取了措施解决纠纷,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的民事和行政纠纷当事人没有解决纠纷。尤其是经济纠纷尚未有结果的人数比例高,超过了民事和行政纠纷近20个百分点。在民事纠纷方面,因双方各有让步而解决了纠纷的比例比较高。在经济纠纷方面,受访人赢了的比例高于另外两类纠纷中的同类情况;而在行政纠纷中,受访人输了的比例不仅在三类纠纷中最高,而且在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中也是最多的。行政纠纷的主体是政府(或其他行政部门)和普通公民,其特点在于公民在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当中需要跟比自己的个人力量强大得多的政府打交道。中国行政纠纷的常见类型是计划生育、收费收税和拆迁这类与平常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行政纠纷对他们的生活影响重大,因此,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和过程会影响甚至改变普通百姓对政府的认识、政治态度和今后类似情况下的行动选择。此次调查收集的数据表明,在行政纠纷解决的结果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公民“输了”是个有趣的现象,具体原因还有待进一步分析。

4.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度

从图1可以看出,人们对民事和经济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程度比较高,相比对行政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程度最低,有66.5%的人表示对行政纠纷的解决结果不太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人们对于行政纠纷解决结果满意度相对较低虽然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但是笔者认为这个现象值得仔细分析,这有可能需要从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干群关系和引起纠纷的具体政策问题人手分析。

四、实证结果

为了检验当事人采用的方法数和纠纷类型是否对其纠纷的解决结果有影响,以及当事人采用的方法数和纠纷类型是否对其纠纷解决结果的满意度有影响,本文专门设计了两个量化模型,采用定序回归(Ordinary Regression)方法分析,最终结果表明:(1)控制住户口类型、教育水平和年龄对于当事人纠纷解决结果的影响,方法数对纠纷解决结果的影响,只有在“没有结果”与“其他结果”之间、“双方各有让步”与“其他结果”之间,方法数造成的差异显著;除此之外的其他各种结果之间的对比当中,方法数带来的差异并不显著,也就是说方法数对于“我方输了”、“我方赢了”和“其他结果”的影响差异是不显著的;关于纠纷类型的影响,除了在“我方赢了”与“其他结果”的对比当中,民事纠纷比行政纠纷更容易造成负面影响之外,纠纷类型所造成的差异都不显著。(2)方法数、纠纷类型和教育水平、年龄组对于纠纷当事人对解决结果的满意度的作用并没有显著的统计意义。

五、结论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基层司法所;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新的矛盾和纠纷,如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等新型矛盾和纠纷也大量出现。这些新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能否解决好这些新的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司法所面临的新课题。司法所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司法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大局,树立大服务思想,拓展业务,强化职能,发挥优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

一、当前司法所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把握不足

随着农村改革、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经济矛盾纠纷有了新的变化。一方面,传统涉农纠纷房屋、宅基地、邻里、婚姻、家庭纠纷等数量增多,另一方面,因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村镇规划等因素而引发的各类新型涉农纠纷案件如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不断涌现,但是,一些司法所没有认清形势,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迎难而上、积极应对,把握全局,在工作中有些措手不及,手忙脚乱。也没有认识到涉农矛盾纠纷增加有其必然性,更没有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

(二)对当前新形势下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较弱

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司法服务大局,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较弱,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司法工作的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在工作中没有积极深入村坡调研,了解情况,没有加强指导处理纠纷。工作中重判决轻调解,不愿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没有积极的工作作风,没有良好的工作热情,更没有强化责任,工作效果难以显现。工作机制、工作方式陈旧,按部就班,不积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办农村经济工作中心履行司法所职能,提出司法建议,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

(三)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履行职能的举措有待创新

一是人民调解方面,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基层司法所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欠缺,应对复杂、疑难纠纷,调解能力有待加强。二是法制宣传方面,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法律宣传流于形式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法律宣传流于形式,基本上是法制宣传活动日才搞宣传,不少基层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认识是“要我搞,不得不搞”,而不是“必须搞,应搞好”,普法工作没有形成常态机制。三是组织农民学法难: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效果难体现。四是普法形式还停留在传统的“小册子”、“灌输式”模式,一些普法方法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农民不乐意接受。五是法律服务方面,一些基层司法所没有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有效地履行为乡镇街道政府充当法律顾问的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地为其依法办事、依法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在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地安置补偿以及对农村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四)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分析研究机制不健全,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收集掌握不及时。二是对村级调解经济纠纷的监督指导机制不健全,对村级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指导工作。三是对涉及乡镇街道征地拆迁等重大工作项目中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四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没有有效地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究判断,为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妥善化解提供决策依据。

(五)司法所自身建设有待提高

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影响工作整体效率。一是部分司法所服务大局,为民服务的思想素质有待提高,责任意识有待加强,纪律懒散,工作作风拖拉。二是有的司法所把握涉农案件新发展、有效服务农村群众的能力有所欠缺。三是一些司法所积极主动学习农村经济法律知识的能动性欠缺对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贫乏。四是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为乡镇街道转过来,原来乡镇工作的思维惯性、工作方式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对司法所的工作要求,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司法所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司法所要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第一要务,能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

(一)牢固树立服务农村经济法发展的能动司法理念

面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的各种新型矛盾和纠纷,司法所要强化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积极应对新课题、新任务,充分发挥司法所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司法所干部要加强服务理念,切切实实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丢掉那种“高高在上”的感觉,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事、办实事,才能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把握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正确认识涉农经济纠纷的新情况,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涉农经济工作的责任和信心。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大局。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深入调研,掌握全局,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为乡镇街道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对策和建议,并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制定指导意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总结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创新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履行职能的举措

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拓展新思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司法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制宣传方面,改善司法服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六五”普法,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多种途径,有效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社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和法治环境。围绕重大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让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建设。围绕农村集体、农民的经济行为,有针对性地宣传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资产出租、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政策法规,减少农村集体、农民的投资风险,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先期的保卫工作。

法律服务方面,积极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向农村延伸。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地安置补偿以及对农村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特别是在农村合作经营、农村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

人民调解方面,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覆盖面、调解领域,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指导村级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适应新形势,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积极主动介入乡镇街道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预警机制,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为农村的开发建设化阻碍。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后期的保卫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分析研究机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收集及时掌握。二是健全对村级调解经济纠纷的监督指导机制,对村级调解工作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指导工作。三是健全对涉及乡镇街道征地拆迁等重大工作项目中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健全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地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究判断,为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妥善化解提供决策依据。

(五)提升司法所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思想业务素质

第6篇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1.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相衔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是在司法渠道以外,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大量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多,客观上要求解决矛盾的方式多样化,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等交往更加频繁,许多外商习惯于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加快建立和发展仲裁事业,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及时解决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宣传仲裁法,大力开展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不断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仲裁工作的认知程度。

二、加快发展仲裁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长沙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不断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切实提高办理仲裁案件质量,不断完善仲裁工作的社会功能和效益,努力开创仲裁事业的新局面,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3.工作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受案数量、受案标的新的突破,完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力争在五年内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大力推行仲裁工作“两率”(即合同规范率和仲裁机构选择率),仲裁条款普及率达到百分之百,大力提高仲裁特色“三率”(即仲裁案件快速结案率、仲裁案件自愿和解调解率和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全面推动仲裁事业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条款的规范工作

4.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2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清理、修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结合办理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争议调解、监制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等业务,把合同是否具备仲裁和诉讼条款作为判断合同是否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指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解决争议方式。市经贸、外经贸、建设、科技、交通、国土、水利、人民银行分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要认真组织进行清理,对不符合〔〕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没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对有些合同格式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掌握合同清理、修订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要组织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修订不符合规范的合同样本,在签订合同时慎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为企事业单位修订合同提供帮助。

四、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

5.仲裁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仲裁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和仲裁事业的发展,是仲裁机构的生命线。仲裁委员会必须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严肃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理。要积极组建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在审理疑难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推行仲裁制度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实施仲裁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协助仲裁委员会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作风好、业务强,既精通国际惯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改善仲裁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枉法裁决、违反执业纪律、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仲裁员,要坚决予以除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仲裁工作中,要运用市场经济法律和商业惯例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进一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强化社会功能和服务功能,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仲裁法和仲裁的特点,协助清理债权债务,指导其依法订立合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

6.各级政府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依法做好仲裁委的换届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开庭场所、仲裁庭合议场所、接待当事人场所、办公、案件档案保管场所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争取仲裁硬件设施建设符合依法开展仲裁活动及提供优质仲裁服务的基本要求,使仲裁机构成为反映地区面貌与形象的“城市之窗”,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做好仲裁事业的联系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支持和帮助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和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仲裁费用,要建立与司法机关工作联系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从而不断开创仲裁事业的新局面。

第7篇

1.为企业建立规章和领导层的决策进行参谋

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是企业领导层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在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在法律方面甚至其他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其工作任务首先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法律顾问一般参与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贯彻执行和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监督部门的工作,以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帮助企业领导者通过制度管理企业各层面的工作人员。其次是为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法律“把关”,为决策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以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最主要的工作。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绩效考核机制,而企业的业务人员往往十分看重经营业绩,甚至一味地盲目追求经营业绩,导致忽视了经营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而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审核,既能够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最小化,又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法律顾问应该遵循事前积极防范、事中强化监督控制、事后努力补救的原则,为企业正常运行服务,以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纠纷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顾问需立即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力求使经济损失最小化。

3.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除了上述内容以外,还有与法律有关的工作,每天都会发生。有时合同纠纷、劳动用工争议、知识产权维护、产权纠纷处理等诸多问题均可以以法律事务的形式反映出来。②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涵盖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当然也包括企业纠纷处理。另外,法律顾问需要作为人参与企业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不论是何种类型的企业,合同是其经营运行并实现经营利益的重要活动。企业法律顾问要对企业风险全面监督负责,那么其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围绕着合同展开的。只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到招标、建设等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等环节中,才能真正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有效,使企业能够主导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比例和效率,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免于承担“莫须有”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在企业合同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需要增强与外部的联系,就必然需要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前期管理工作的自。如果合同处理得很好会给企业带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如果处理不好或者监管不力就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订立之初就做好各方面的前期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严格审查,对其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合理判断,将合同可能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减小到最低程度,这是预防性法务的关键。除了预防性法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针对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而这一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上都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法律顾问,为企业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依此执行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确定由企业法律顾问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工作。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并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③该方面大部分企业已经做到,设立了相应的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其次,由法律顾问制定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尤其是某些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导致企业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风险意识,签订合同时不注意,签订合同后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难度。因此,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确保企业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才可以做好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再次,企业法律顾问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任何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获得更需要合同及时、有效地履行。这就要求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以及反馈。企业法律顾问人员通过监督可以了解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及时向各合同履行部门反馈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问题、弥补错误,促使合同高效履行,并能够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最后,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违约纠纷发生之后要做好补救措施。不论是企业方违约还是合同相对方违约,企业的法律顾问都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名誉及经济利益。

三、总结

第8篇

一、基本情况

随着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市政法机关在领导班子的组织和带动下,认真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特别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专题学习,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一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展政法工作。政法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处理好各项工作不协调发展的问题,积极做到统筹兼顾,使政法工作深入开展。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综治模式。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改革创新,创新综治工作模式。先后在各治安责任区成立了信息维稳中心,在综治工作建设基础上,总结经验,出台了规范化建设工作意见,在全市全面铺开,推进综治工作。三是以维护稳定为要务,建设和谐社会。政法机关始终坚持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第一要务,切实抓好防范和处理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四是以协调动作为抓手,推进政法工作。政法委主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排查治安复杂地区(部位)和突出治问安题,及时反映情况,重点抓好禁毒斗争、铁路联防、打击非法传销等方面,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五是以执法监督为重点,促进公正执法。政法机关主要协调案件、执法检查、督导处理的方式,深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了政法部门公正执法。六是以增强改革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政法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尽快把旧的思想,旧的观念更新过来,用改革的思想指导实践,使每项执法活动都能适应社会变革,推动经济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变化,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下企业的创业发展过程中,对政法各机关司法实践中执法方式方法提出了新需求,在为经济发展服务过程中,存在些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法机关干部对经济方面的知识理解还不是很透彻。

二是政法机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执法为民的观念。一些政法机关人员中对执法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牢固树立法治思想,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和执法为民的观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理解不深,没有把执法作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履行“三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深刻认识到执法是政法机关的生命线,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法简单,视执法为一般业务工作。

三是一部分工作人员,越权执法,。有极个别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越权执法,执法搞创收,以案谋钱,以证谋钱,为已谋私利等等。

三、解决措施和建议

(一)作为政法机关人员,一是必须加强努力对经济知识方面的学习,熟悉经济理论、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二是必须认真研究经济体制、管理方法、运行机制、分配形式等方面的变化带来的治安新情况;三是必须深刻了解新形势下法律调整的对象和依法需要保护的各种经济关系;四是必须深入到改革第一线去,贴近基层,贴近服务对象,掌握服务的主动权。

(二)政法执法部门要不断改进改善,就是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公证律师工作,要进一步完善,要办好乡镇法律服务站,开展承包、租赁、金融、房地产开发、涉外经济合同公证业务,更积极主动地为国营大中型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农村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检察、审判机关要摒弃“等案上门”、“坐堂办案”的旧例法,改革作风、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主动介入、就地办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直接、更切实的服务。

(三)政法执法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高质量地为社会发展效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在执法活动中,既要看准方向,恪守原则,依法办事;又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灵活处事,该放宽的大胆放宽,该管严的切实管严,没有把握的可以进行试验。对支持保护什么,区别分清什么,调解疏通什么,方便简化什么,改善改进什么,都要有一个明确态度和可行措施。

(四)增强不断改革自身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法工作自身改革的力度也要加大,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程序,清理和修改一切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不适应改革开放的旧的执法观念,旧的规章制度,旧的政策法律。

第9篇

记:从去年年底到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中国正加紧与欧盟的谈判,可以说“入世”指日可待。“入世”无疑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同时也会对其他方面带来冲击。比如对中国法律界。您是如何看待“入世”将对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

吕:从整体上看,“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肯定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经初步分析、预测,认为“入世”后审判工作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其一,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增加,与外贸相关的纠纷案件会进一步增多,如何适用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审理涉外贸易纠纷案件,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二,随着跨国公司到我国投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的增加,涉及境外投资的纠纷案件必然增多;其三,为了适应参与国际竞争,将大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的步伐,引发的企业重组、兼并、破产等案件必然增多,如何妥善解决纠纷案件,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认真研究;其四,要遵守国际规则,客观上要求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依法制裁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触动一些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执法难度增大。

面对这种形势,审判工作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不够健全,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二是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法官中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经济、懂国际规则,又懂外语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三是适用审判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一些案件庭审水平不高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影响庭审活动的公信度。四是超审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期,必将影响我国审判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五是案件“执行难”。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多、结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趋势。如果境外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执行不了,就会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产生动摇,影响到我国投资经商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更新观念,加强学习,加强研究,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快法院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运行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对“入世”给审判工作的影响的认识也不一。广东省对入世后的紧迫感和压力是不是要强些?您认为法院应如何对待“入世”的问题?

吕:我们现在的压力就很大,有紧迫感。广东由于其所属的地理位置和较早的开放政策,使外向型经济占主导地位,独资、合资企业占很大比例。因此,经济纠纷特别是涉外经济纠纷较多。所以,入世给广东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同时可以预见涉外经济纠纷将会有较大增加。目前,我们正着手进行相关的准备,省高院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通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审判工作,制定出法院入世后的对策,并将此作为今年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

我想“入世”后广东法院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法院都会遇到,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对“入世”法院必须要有一个清醒认识,要增强大局意识。“入世”后我国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大潮中,竞争将更加激烈,改革、发展、稳定将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入世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进一步强化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法律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政治安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同时,要依法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妥善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要坚决纠正并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干扰,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开展。

记:肖扬院长提出今年法院工作重点是深化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那么“入世”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对法院执法公正的要求是不是更严格和迫切了呢?

吕:我认为要适应“入世”需要,关键是确保司法公正。“入世”后,随着中国服务产业的开放和在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引进高质量的外资,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多,到法院的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将不断增多。依法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人民法院在国际上公正执法的形象。为此。人民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很抓严肃执法,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要确保做到四个“公正”:(1)实体公正。要正确执行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公正地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原则处理,准确适用外国法律。(2)程序公正。依法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或由外国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背我国法院,就要予以确认;确保当事人各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使他们充分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权利;努力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讲清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讼。(3)执行公正。要大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依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都能得到执行,使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及时的实现。(4)形象公正。要加强对法官的执行形象教育,要求他们注意在庭审中保持居中裁判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维护司法公正,适应“入世”需要,还要进一步提高公开审判水平。“入世”后,我国经济将进入并融入国际大市场的体系之中,承诺遵守规则,承诺开放市场,而规范市场又靠法律来调整,无论是外商或外资企业都会更加关注我国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公正司法形象、更好地宣传我国法律和法制的政治高度全力提高审判水平,关键要在“公开保公正”上下工夫。要切实做到“五公开”:开庭时间、地点公开;当事人争议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公开;认证和评判公开;宣判公开。围绕上述“五公开”,要努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各方当事人有理说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查明事实在法庭,分清责任在法庭,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从根本上增加外商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和法制的信心。

记:“入世”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法院除了从思想上认清形势,增加紧迫感外,具体还应该作哪些准备呢?

吕:首先,当务之急是大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入世”以后,审判工作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的法律,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要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提高人民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尤其是要尽快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德的法律业务教育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方面的教育培训,适应涉外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让他们充当起越来越多的涉外审判重任。其次,要加强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一方面,主动到有关部门了解我国与“世贸”成员国所签署的协议,了解相关的国际规则,了解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加强对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预测,研究相关的措施和对策,反馈给立法部门,以使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尽快完善起来。同时,注意收集、外国法院适用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借鉴吸收境外先进立法成果,为我所用,不断提高涉外审判工作水平。

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今年1月8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了“WTO与中国律师业”的大型研讨会,准备迎接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我看来,这种机遇和挑战同样存在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中国法院应从现在起作好准备迎接挑战。

第10篇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这股经济浪潮的飞速发展,各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和复杂,当然其残酷竞争的结果必然导致各种各样互相关联的市场主体之间出现或大或小的纠纷,作为我国解决市场经济纠纷手段之一的调解也在随之加强,特别是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更是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被很多国家和地区加以引用、借鉴和学习。实践证明调解因其不致引起当事人的人际关系紧张,能使当事人在轻松、和谐、公平、自愿的环境中互相谅解,从而不仅能有效的解决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而且能促进市场竞争秩序的良性运转,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因此调解的正确执行能使当事人双方都获得“双赢”。比如在诉讼中,调解比判决会有更良好的社会效果,能彻底解决纠纷,并具有便捷性、高效性和亲和力的优越性,利于息诉,同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缓解了审判人员的压力,从而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保障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开展,可见调解在解决这些繁多复杂的经济纠纷过程中,能收到其他解决手段无法比拟的良好社会效果,故本人现将在法学本科阶段所学习到的有关调解方面的法学知识和理论进行收集、归纳整理,并参考有关方面的资料,对我国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初步的辨析,以其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加大对民事诉讼中调解的认识力度,更好更快的掌握这一解决诉讼争议的手段,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就主要针对调解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发展趋势;

4、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方法与策略。

诉讼中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调解能及时解决纠纷,大量减少诉讼的发生,故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大都规定了调解制度。我国则是该制度成功运用并被其他国家学习、借鉴的典范,其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规定的过于简单,短短几个条文难以包括诉讼调解的所有内容,从而在法律实践中令人有不好操作之感。现代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纠纷的日益增多,在社会实践中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体现当事人合意的诉讼调解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其他解决方法所不能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概念及特征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果,它主要特征在于它是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作为第三者介入当事人双方的民事经济纠纷中,而后通过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我国是一个以礼仪之邦而著称的国家,向来主张“以和为贵”,这一思想使调解成为解决我国民事诉讼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争议中也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二、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诉讼调解也日益显现出其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上极其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此适用范围广的诉讼调解,以致于我国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特别偏好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就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调解结果,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有的居中调解者对于案件复杂难以裁决的民事纠纷就以不同的方式变相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以避免判决主观给自己带来的不利责任。还有的居中调解者则拖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当事人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原则是“和稀泥”。目前这种状况存在不少弊端,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影响国家审判机关工作的严肃性。

⑵、在诉讼调解适用的“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原则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进行,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简单的案件标的小,两者之间的关系清晰明了,一部分事实清楚,一部分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这势必要求法院必须全面迅速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则不尽合理。例如,在一起赔偿纠纷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个致人轻伤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但被告辩称,被告虽然打了原告,但原告的伤害不是由被告实施的,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对于该案,法院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伤人无法做出认定,但原被告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了被告在15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的调解协议。实践中诸如此类纠纷是很常见的,如果非要求法院查明所有案件事实则是不切合实际的,也使调解的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⑶、在调解生效的时间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人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采取签收生效政策,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恰恰给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任意反悔提供了机会,因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制作调解书再到调解书的送达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经过考虑后或由于其他因素的干扰,拒收调解书,则使得调解无法生效,审判人员必须进入审判,改判后,以前的调解工作及制作的调解书则毫无意义,之前的努力功亏一篑,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以上仅是我对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部分不足加以探讨,实践中,调解还存在着其他不足也需加以完善和改进。

三、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调解的发展趋势

诉讼中的调解是我国在民事诉讼中最富特色的一项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只有短短的七条,且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调解程序等没有规定,不能满足法院诉讼调解的需要,为此我国的调解笔者认为必须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首先,在立法上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应做出明确规定,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调解,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较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另外对于离婚、赡养、抚养等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案件则应当适用调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维持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上,笔者认为在适用前述规定的调解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可以取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一原则,这样才能使得诉讼调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解决停止诉讼的作用,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除规定自愿原则外,还规定了合法原则,这一规则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已作了约束,再加上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实属多余。

再次,对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上,笔者认为在如前所述适用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简易程序达成诉讼调解,无须当事人同意即可以在调解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就生效,这样就解决了签收生效所带来的任意反悔的弊端。

最后,在调解策略程序上,也逐渐的向开放化、合理化、自愿化、保密化方向发展,调解程序中,我国已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从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到乡街道司法所,形成了完整的纠纷调解系统,当事人提讼后的调解则在法院内部实行调解与审判分离,并重审理的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也是未来诉讼调解的趋势。在调解的方法及策略上,我将在下面予以浅论。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完善的方法和策略

⑴、保障程序公正、热情服务

正当程序和热情服务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对执法者外在的和最基本的要求,它保障了整个诉讼活动的正当性,并让当事人感知和判断实现权利的正当与否。可以说,程序的公正是看的见的公正。几年前,调解制度之所以倍受到学者的批判,就是因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障,有的久调不决,有的强迫调解,更有的利用调解的权力弹压一方当事人,袒护关系方、人情方,利用时间拖跨当事人的意志,利用“自愿”之名行“他愿”之实,在调解中“搭便车”,使得法官的中立与超然的独立性地位荡然无存。所以,我们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规范送达、权利义务及举证期限的告之、证据交换等诉讼中的每一环节,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行使,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与氛围,从而从心理上让当事人自愿调解解决纠纷。而热情服务,则是法官通过自身形象、人格魅力以及工作态度,来取信于当事人,产生亲和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对抗性和不正确认识,并可以钝化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调解。所以法官必须要中立、超然、热情服务,不偏不倚,同时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受当事人不良情绪和态度的影响,要不厌其烦、耐心的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工作。

⑵、发挥法官解释与风险告之的作用

基于当事人对诉讼知识的欠缺,法官应主动、适当地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对诉讼中的事项进行阐释,对诉讼中的风险予以告之,从而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做出判断,以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因为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立案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审判成本的不确定性都很担心,通过解释与风险告之,当事人也就非常清楚,如果调解不成,必须等待法院判决,各种风险及诉讼成本会大大增加,从而使当事人权衡利弊,做出比较明智的选择。解释,在我国立法中主要是对法官的要求。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错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是法官为当事人指明一种交流方向,是“向当事人解释”;在调解中,法官还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展示给当事人,或者将类似案件的裁判让当事人阅读,起到先例的作用,这样就使得当事人对诉讼的胜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而风险的告之,则是开庭之前就告之当事人其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等情况下的败诉风险;调解与判决不同结案方式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当事人的履行态度,审理周期和诉讼成本的比较;以及执行不能风险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当事人自愿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我们在调解中应让当事人明白,其为调解所做出的让步,不属“自认”范围,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均不得以此为据。

⑶、讲究技巧、创造条件推动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经验型工作,它需要法官的调解技巧和对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的把握。调解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但法官的媒介作用毕竟是其外在的条件和推进器,法官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量创造条件推动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具体言之,第一是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比如将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休庭调解相结合;针对当事人“怄气”、“争面子”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也可以利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沟通解怨、适时互动”等方法,当然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去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学会察言观色、洞悉他人心理。第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合意:(1)、要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活动的全程,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机会,发现时机立即调解;(2)、对婚姻家庭、赡养、抚育等人身关系和损害赔偿类案件,法官应进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让当事人明白调解不仅是从“行动上的解决”(判决的效果),更是从“心理上的解决”。(3)、可以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另外也可以更换几个人主持调解,必要时还可以让庭长再做当事人工作,这样可以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调解;(4)、通过采取诉讼保全、停止支付等手段,对财产查封,扣押,加大执法力度,给当事人施加压力。

⑷、巧借外力促成调解

“功夫在诗外”,我们开展调解工作,也要善于使用诉讼外的力量。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部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进来,作为法官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要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常见的情况有:㈠、基于当事人的血缘、地缘关系,利用其朝夕相见,打完官司,日后还得相处的现状,主动通过其朋友做工作;㈡、利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的力量,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调解工作中起到“催化剂”、“剂”的作用:㈢、注意发挥律师的协调作用,当事人通常对其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律师做委托人工作时,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合理引导律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发挥其疏导作用;㈣、如果遇到亲朋好友拉关系、讲人情,更要因势利导,借机向说情者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⑸、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要把握适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一定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但实践证明这与调解的机制是相冲突的。因为若双方当事人坚持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则表明当事人实际上已经不存在调解解决纠纷的愿望了,双方很难在实体权利上再做出让步,调解的可能性很小了。我认为,调解是当事人为了迅速和平地解决争议,其本身就包含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的不追究,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所做出的让步,所以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规定,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据此,我们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就要把握这样的原则,不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要照顾当事人的“爱面子”心理,实行“模糊调解”,使得当事人双方均有台阶下。在操作上,主要表现有当庭调解中,我们要把握好开庭审理与法庭调解的关系,把握好庭审调解的时机,通常可以先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庭审,然后再组织调解的模式。因为若在法庭调解前就已经开庭审理完毕,则事实、责任都比较清楚,就很难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

在现代社会中,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要求纠纷解决机关更注重每起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无疑可缓解或消除这种矛盾,随着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日益为人们所熟悉,其各种解决手段在其功能上的局限性也随之明显。面对审判花钱费时和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方式未必能真正、完全的解决纠纷的缺陷,人们期望诉讼中调解作为弥补上述功能缺陷的有效手段之一。这就要求将诉讼调解提一个高度,充分发挥其简易诉讼和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的加以解决的作用。因此,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应该倍受重视。

参考资料:

1、《诉讼法学长论》 胡锡庆主编 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第11篇

关键词:农业经济管理;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队伍;文化素质;信息化管理

目前,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整体实力呈现出了稳定发展的趋势,社会经济整体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提高。然而,与城市经济发展相比,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作为世界公认的农业大国,我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数量的比例较大,这也就代表着农业经济是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对此,为了全面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农村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必须要认识到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中心思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提高农业经济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1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农业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1.1提供科学制度保障,促进农村经济规范化发展

科学合理的农业经济管理工作能够有效保证农村经济发展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进而确保农村经济能够实现稳定提高。在传统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中存在很多问题,再加上农村地区的科技水平较为落后,部分偏远地区的交通不发达,这导致了我国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一直无法拥有科学化的管理目标,这样的问题导致农民也无法获得良好的经济收益[1]。而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强化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工作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制定出长远的战略目标,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农村经济发展进行合理指导,结合当地经济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为其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不断引导农村经济实现高效、绿色以及环保发展。目前,我国仍有一部分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与预期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距,这都是由很多复杂的因素造成的,要想在新时展背景下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加强农业经济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2创建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加强农业经济管理能够为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制定可行的目标。一方面,从整体角度来看,农村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于现代化的经济发展信息没有进行科学地了解,这也导致农户经常依赖自身的经验发展农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定性[2]。而农业经济管理工作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确定正确的发展道路,帮农村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经济发展观。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来看,农村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这样的问题也对其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农业经济管理制度下能够有效化解农民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及时消除这些经济纠纷事件的苗头,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

1.3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提高经济收益

在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作用下,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能够得到有效提高,并且还能够加强农村地区对各方面技术人才的引进能力。一方面,素质较高、专业能力较强的人才能够让农业生产模式更加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使农民都能够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农业生产活动中;另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通过调查当地的人员情况和经济发展现状,能够以此为中心,制定出合理的经济发展目标,应用有效的方法来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农村地区的各项优势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减少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各项支出,最终来提升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经济收益。

2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

2.1农民文化素质不高从文化素质方面来看,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文化程度角较低,而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农村地区的经济较为落后,导致教育也无法与时俱进,所以农村人民群众接受不到良好的素质教育[3]。二是农村地区人民群众没有对教育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意识不到教育的重要性,而即使出现了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也往往选择离开农村到城镇进行工作,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农村地区长期缺乏知识型技术人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城镇居民普遍都十分注重教育问题,所以在城镇经济发展过程中,拥有各种各样的综合型人才,所以城镇经济要比农村经济快很多。

2.2农业机械化生产受到限制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来看,机械化生产推广受到了一定限制,同时这也是影响其发展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农业在机械生产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农业的生产模式规模较小而且比较分散,大型的播种机以及收割机等机械设备很难应用到农田施工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发展。除此之外,现代化工业生产在农村地区展开,一部分体土地被工业发展所征用,使得农民用来种植的土地有所减少,限制了农村地区农业经济发展。

2.3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后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农业生产设备、生产管理方式都在实现现代化发展,但是从整体角度来看,我国并没有在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中应用过多的信息化技术及管理模式,管理仍处于初始阶段,相对落后,甚至部分偏远地区没有应用到机械生产设备,导致农村经济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影响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同时,大部分农村地区仍采用着传统的管理模式,而这样的模式对农村经济发展十分不利,对此必须要加快现代化经济管理模式的普遍应用。然而在实际农业生产中大部分管理人员都不具备先进的生产意识,这也导致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很难得到有效提高,农业种植灌溉以及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模式都十分落后。

3加强农业经济管理的有效策略

3.1完善经济管理体系要想利用完善的经济管理体系来提高农业经济管理效率,必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农业经济相关管理人员需要创新管理思想,树立正确且符合时展趋势的管理思维,同时还要全面掌握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并以此为中心展开利用针对性的措施来进行优化。其次,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经济纠纷问题,这就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在农业经济管理中要明确划分相关农业资源,以此来减少农业纠纷,促进农业经济顺利发展。最后就是要充分利用农业经济管理体系,对农民的经营进行合理的规范,鼓励他们学习应用新型的农业生产设备,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最终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帮助。

3.2加强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从客观角度来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相关管理工作人员也面临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农业经济管理人员需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此基础上,部门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此过程中,首先,可以提供良好的薪资待遇,鼓励大学毕业生能够回乡发展,加强农业经济管理工作对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农业经济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要加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展开专业技能培训活动。为了能够充分激发农业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热情,可以在培训活动结束之后,结合相应的培训内容展开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作为日后奖励和职位晋升的参考条件,通过实际教育培训来提高农业经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3.3在农业经济管理中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使用,目前信息技术在各个行业领域的应用十分广泛,也为各行各业创造了全新的经济增长点。同理,农业经济管理也应该跟随信息时代的发展趋势,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加入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以此来提高农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效率。例如,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当地创建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此来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集中处理和整合,对市场发展需求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各个方面的工作来全面提高农业经济发展的效率,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

第12篇

改革开放后,建立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全能型治理模式逐步瓦解,从而导致了传统的官民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自主空间的扩大和个人力量的增长,双方力量此消彼长,官民之间地位逐渐趋于对等,民众不再以匍匐的姿态仰视官员,而是要求更多的自和发言权;另一方面,现实的官民关系开始变得疏远,相互信任度下降,个别地方甚至存在着对立情绪,官民纠纷逐渐增多。这两种变化不是平行线型,泾渭分明的,相反,二者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公民社会的成长和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并不必然导致所谓的“官退民进”或“国家与社会的互强”,事实是,官民双方在拉扯、较劲间寻找最佳的关系结合点。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削弱,现代的治理模式还正在建立中,在这一进程中,表现为官民纠纷浮出水面,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成为当前官民关系最重要的问题症结所在。近期发生的几起官民冲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从诸如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普通的经济纠纷、社会矛盾,演变成官民冲突乃至严重的暴力事件,折射出个别地方官民关系的紧张程度。

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一时期,是各种社会关系重新构建和不断形塑过程,同时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多发期。我们的官民关系出现这些变化是这一特定时期必然产物。官民纠纷的产生并不断增多,是构建和谐官民关系必须直面的一个问题。这表明现有的公共管理体制出现了问题,还不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的要求。总的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公共性不足。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政府最基础的职能。由于传统的追求GDP增长的发展路径,使政府长期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公共权力变成了具有获利动机的权力与经济复合体,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成为其主要目标,结果是,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受到抑制,公共性和服务职能被大大削弱。与此同时,由于政府过多地介入经济领域,公共权力异化,与民争利、权力寻租的问题不可避免,最终导致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力下降,政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可,民众对官员的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不断增长。为什么普通的官民纠纷,会有那么多“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民众参与进来,进而演变成?政府缺乏权威公正性认同是最为重要的原因。

二是民主性不足。公权力的构建和运行必须符合民主与法制理念,受到制度和法律的约束。我们现有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无法有效控制权力的扩张和不当行使,政务公开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民众自发的监督已发展成一种强大力量,却只能在体制外发生作用,无法完全转化为体制内一个制度性安排。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官员变得傲慢、冷漠,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奢靡享乐,个人主义突出,形式主义、严重,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官员的形象,损害官民之间所应当具有的血肉联系。

官民关系一直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官民关系解决得是否妥当,维系着一个政权的安危存亡,这是历史留给今天的经验教训。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官民关系。如何构建新型的官民关系,已经迫在眉睫地摆在我们面前。官民关系实质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因此需要整个社会为之共同努力,创造条件,为官民之间找到相处之道。塑造新型的官民关系同样需要官民双方的努力,对民众而言,需要增强公民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理性地看待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对政府和官员而言,则应当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从建设现代的公共管理体制入手,提高和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