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3: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全面计划控制阶段、资源控制阶段和在保持一定的政府控制下向市场化转化的阶段等三个阶段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以银行法为核心、以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原则的监管模式。具体的表现为:建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会的明确分工和相互协调;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制体系,保证了金融监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构建了金融安全网,通过存款风险制度等措施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秩序;在监管内容上,强化了对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在具体的监管业务上,长期依据强制性行政命令进行监管。
2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2.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3.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2.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2.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2.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2.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2.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2.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3结语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越发深入,为了促使金融业欣欣向荣并反作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有依法、诚信经营的态度,更需要国家监督部门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强有力的监管能够使金融市场规避金融风险,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统运行的崩溃,促进国家经济稳定、高速的发展。
一、未来金融监督体制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质化
虽然因为经济基础、社会意识、文化思想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与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管形式有一定的区别,并且监管风格也不一样,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世界各国金融法律的融合发展。对世界金融监督模式有较大影响的分别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下,金融业主要采取行业中的自律,政府较少插手金融业事务,英格兰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通过劝说或不成文协定来进行,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金融监管法律运作体系,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场。上世纪中后期,以上两种模式就开始互相取长补短进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当今世界需要一个内容标准统一的国际金融体系。各国贸易协定的签订,各种贸易组织的成立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洲投资发展银行等,对当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一体化同质化的改变带来了强大的影响。
(二)行业自律与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仅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优化,需要辅助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和整个金融行业形成一个自律机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没有行业内机构建立的自我监督制度和自律条例的支持,很多情况下难以发现金融业问题,所推行的监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参考外国的银行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得知,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过设立只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的内审部门,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经分析发现,今年来国际银行的严重失职都与自我审查机制的缺失有关,所以,国际金融机构都开始加强自我审查和监督。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和国际性金融管理组织也开始着手制定行业自律制度[1]。
二、国内金融监督情况分析
(一)金融监督手段欠缺与方式不合理
中国实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为:国家为主的金融外部监察机制。中国的行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机构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监察机制的漏洞,内部自我管理监督难以落实。行业自律的缺失体现在会计、审计等社会机构很少对金融行业实行监督,没有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部门不独立,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情况不容乐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国家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干预。虽然法律法规一直在跟进,不过“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虽覆盖金融行业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国家监督体制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由于国际金融环境变化速度快、情况复杂,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机爆发各国都积极对金融监察体制进行改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说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行者没有一个明确定位,通常情况下应该由国务院来进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风险,可是通常对于金融业监督是由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来承担的。再者,国家的调控进行跨行业控制难度很大[3]。
(三)国内监管标准没与国际接轨
金融行业作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也在进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的金融监督机制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标准。为了保证金融监督的公平、有效,使监督机构和被监督者都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都出台了国际金融监督的法规。我国金融业起步晚,遗留问题多,使得我国对于国际条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宽了对自身金融的监督标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标准与国际标准产生了比较的区别,协调性不足,无法与国际完全接轨。
三、国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方法
中国的金融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对监管的手段方式进行加强,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的优点来进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运用,但是实际操作效果不明显。建设非现场监督体系迫在眉睫,我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机构进行科学调研、合理监督,还应具备风险预测的能力。网络监测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发挥网络监测能力,能够加速事后发现与事前预警来转化风险或预防风险,现场监督评级与与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得非现场监督成为现场监管导向,让二者更好地结合形成有效监管系统。
四、结论
综合的来看,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督机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和长足的发展,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发挥自身优势并创造一个适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环境。但是由于自身监督的缺陷,还应该注重政府宏观与行业自律的结合,继续推进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我国监察机制的要求和行业标准,吸收借鉴国际监管优秀的方式,来增强我国金融监察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
参考文献:
[1]于维生,张志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与中国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13,01(01):16-27.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一、背景
第三方支付又称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指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在消费者、商家和银行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作用,实现资金从消费者到商家的转移。目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101家,其中规模较大的近10家,它们的年处理交易量在亿元到几十亿元不等。根据艾瑞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0105亿元,同比2009年增长100.1%,实现全年翻番。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集中度高,支付宝以50.02 %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财付通、快钱和汇付天下分列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1]。
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进行的一系列支付服务创新,拓展了银行支付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填补了银行支付服务可能存在的空白,有效缓解了银行业务排队、现金找零等难题。同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创新打破了银行支付服务同质化的倾向,带动和促进了整个支付服务市场的创新,提高了支付服务效率,增加了消费者福利。此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居民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信息经济的发展,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
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行机制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引发了单笔数额小、交易频率高的支付清算需求。尽管国内现有的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支付体系也能满足这种小额支付的需要,但在单位处理成本较高。如果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户需要与各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由商业银行网银专用接口向商户提供客户资金到账信息和订单信息,跨行支付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进行结算,这种模式下商户的系统开发成本高昂,且资金分散不便管理。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商业银行和商户之间提供清算服务之后,其支付平台通过多点连接商业银行,一点连接商户,简化商户在线收款方式,容易形成规模效应,降低单笔业务支付清算的成本。
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各家商业银行之间签订有关协议,使得其与商业银行间可以进行某种形式的数据交换和相关信息确认。从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能实现在持卡人或消费者与各个银行,以及最终的收款人或者是商家之间建立一个支付的流程,并提供担保。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具体运行流程如下,第三方机构在各商业银行开立中间账户,当买家向卖家付款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A行将买房账户上的货款扣除并在其中间账户上增加同样金额,然后通知B银行讲其中间账户扣除同样金额并在卖家账户上增加同样金额。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对大量交易资金实现轧差,再通过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额资金的支付清算。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参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支付瓶颈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也为新的市场秩序构建和业务规范带来了新的课题。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体系的金融风险
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公司都采用了二次清算的模式,从而形成了客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中的沉淀,随着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超越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一旦出现违约事件,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将难以估量。而且由于网上支付的特殊性,使信用卡套现和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容易,给金融体系增加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第三方支付体系存在的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沉淀资金信用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洗钱和非法交易的风险等。
(1)沉淀资金信用风险。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都是延迟净额结算(DNS),支付与结算之间有一定的时滞,造成了大量沉淀资金的产生。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客户备付金可以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形成大量沉淀资金。如果不对沉淀资金进行监管,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管理,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风险。目前,央行颁布的相关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客户备付金的所有者是客户,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将备付金和自有资金分开存放于商业银行,且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网上套现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钱款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然后从银行取现,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出现,使得信用卡套现行为变得更加容易,某些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进行的交易支付,并不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这就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了非法通道,使得相应的实施监管变得更困难。
(3)洗钱和非法交易活动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大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户很少见面,交易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无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的款项用途,这给非法资金流动提供了可能。而且,第三方支付系统是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的,难以跟踪其内部资金流向。这就给监管部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带来困难,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目前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注册用户已突破七亿,日交易额也超过了30亿元。其中,仅支付宝一家公司的注册用户就达到5.5亿元左右,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交易数目与数额的庞大为有效监控可疑交易带来困难。洗钱分子可利用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并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二、金融监管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转贴于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
中国目前的监管安排,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机构间合作。由于早期中国的金融体系是建立在行政架构的基础上,人民银行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对金融活动的整体情况进行监督。即便是“一行三会”的机制也是对基本处于同一行政级别的重要商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内部的复杂性,3个监管机构也很难在部级得到很好的协调。
从金融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似乎赞成混业经营。目前也有中信、光大、平安等机构在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实践,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金融实体整合成较大的金融企业集团群体。传统的部门结构和金融监管正在受到挑战,这也要求高层有必要考虑向综合性金融监管转变,渐进实现功能统一、以风险为基础的综合金融监管机制。中国过去的20-30年的金融结构变化,也要求改革其金融监管体系。首先,金融监管政策需要逐步适应混业经营的活动。
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水平和当前的金融监管现状,采用“休克疗法”直接转变成综合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巨大摩擦。新加坡在过去40年左右时间里实施综合金融监管的成功,已成一个很好的例子。
然而,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水平和当前的金融监管现状,采用“休克疗法”直接转变成综合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巨大摩擦。
因此,我提出了一个循序渐进的方式建立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制。建议先在国务院(直接向总理报告)副总理直接领导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此激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监管。
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对象的类型来组织其部门,以负责协调金融监管机构。从本质上讲,这个新机构将合并多个监管职能,规范监督管理活动的规则和法规。
最初,这个部级委员会的目的是提高现有的监管机构的综合力量,一旦不同的监管机构的性能得到了改进,下一阶段将是各机构的一体化进程。最终,这个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将转化为国家统一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模式创新
金融市场所具有的自然垄断、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等特性,是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而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是不断调整金融业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模式的现实原因。一方面,金融市场若求长期繁荣发展,则需要源源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其提供前进动力,因此,金融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必需品;另一方面,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和抵御因创新而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亦应运而生。上世纪80年代以降,随着金融行业业务范围的不断交叉融合,混业经营模式重现历史舞台,成为当下国际金融市场中最为主要的经营体制;亦因此,我国近年来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深化,金融业态的演变呼唤新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一国经济政治现状、历史文化背景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在金融业发展尚未成熟阶段,贸然采用过于宽松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会大大加重发生金融危机的风险,不利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反之,若在金融市场发展逐步成熟,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等监管手段渐趋完全时,政府过度的干预和监管也会滞碍金融业的继续发展。因此,在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的现今,把握监管力度,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已显得尤为紧迫而重要。
一、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玲琅满目,增强金融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加重了金融监管的负担。各类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金融产品亦不再囿于业务范围而呈现产品同质化现象。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主要概述如下:第一,直接融资比重稳步提高。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长,资金需求量也水涨船高,由于银行等资金中介机构出于流动性要求,对贷款资格掌握较为严格,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资本市场这一长期资金的流通场所。故资本市场运作已呈一定规模,这为金融业混业经营奠定时代背景。第二,金融市场同质性不断加强。分业经营模式下各类金融机构间异质性较为明显,各业务及人员间均保留一定专业化特征。然而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实现了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最终也导致整体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混同成为必然。第三,金融创新发展过猛。金融创新浪潮推动金融业自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反作用下混业经营趋势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舒适的温床。世界范围内普遍承认混业经营的趋势也在另一维度刺激了国内金融机构研发创新产品的热情,然而一轮接一轮的金融创新活动使传统金融监管面临挑战。第四,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普惠金融”一词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是激励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号,而混业经营趋势便利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成长和经营。近年来,各P2P借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复杂,经营范围也囊括多个传统金融行业。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模式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自我国确立“分业经营”的金融经营体制和“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系以来,金融业运行的安全性显著增强,带来的经济效益逐年提升,这说明在当时环境下我国所采取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模式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是也应看到,随着金融业态不断演变,各实体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发展深入而频繁,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底线,原来的分业模式已不再符合当下金融业发展趋势。
(一)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和分业经营模式相配衡,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上仍保留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①。从权力设定方式和意图上看,采用这种类似于间接设定方式的优势在于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上的专业性,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然而,过度专业化也导致监管机构职能过于单一,对其他行业监管制度不尽熟悉,同时大部分发达国家采用混业经营制度,不同金融业务的混杂非常普遍,故在处理国际金融案件时反而效率低下,规制和监管效果不尽人意。若要进一步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则必须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顺应混业经营发展新要求。
(二)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模式缺陷虽然国内专家学者对目前采用分业制度的合理性有以上考虑,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目前金融机构已经面临国外混业经营机构的激烈竞争,而且混业经营试点的实践证明,在充分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法律的前提下,我国有能力逐步扩大混业经营试点、实行混业经营模式。若仍实行原有的分业经营制度,不仅易使其产生对规制手段的依赖,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独立健康发展,而且在抵御国外金融机构抢占市场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也具有很大的阻碍影响。综合来看,在我国目前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下,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具有以下缺陷。第一,监管主体不明,监管组织机构间缺乏有效协调,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②。我国目前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主要是“一行三会”,该模式下有着很强的行政色彩;且由于各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不能因时发展,对于横跨多个行业的金融创新缺乏机构或制度对各方权责进行有效协调,故容易导致监管漏洞或重复。虽然因实际需要,部分地区在协调金融监管机构职责方面出台了相关办法或措施,③但由于缺乏高层次统一规定以及不同地区协调方式上的区别,故跨部门、跨地区金融监管的协调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业务产品创新的涌现与发展。伴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增多,投融资渠道也渐趋多元,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不再牢不可破,其他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竞争市场份额的机会,这对国内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有重大裨益;然而分业监管模式下,一项新的金融创新的审核通过往往需要两个及以上监管部门审核批准④,审批程序在造成监管低效的同时,也制约了我国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第三,“管风险”监管理念实践效果不实。风险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巴塞尔协议》明确风险性监管理念,意在强调风 险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关键性。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虽也将“管风险”理念着重提出并加以强调,但日常监管工作仍集中在运动式监管、整顿监管及事后处置监管①,在风险跟踪监控方面的实际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也说明虽然在监管理念上实现了合规监管理念向风险监管理念的转变,但距《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持续性、审慎性原则相比还有很长的距离。第四,监管法律安排粗犷,执法部门能力欠缺。这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之一。一方面,虽然在实施分业监管后国家建立了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基本金融法律体系,但由于制定仓促、规定较为笼统,故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际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从法律不完备理论出发,即使立法和司法行为趋于精臻,也不能完全解决金融市场上突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监管机构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履职效果对于监管有效性具有决定作用。目前,我国监管人员选拔和任免缺乏专业性②,同时人员机构责任不明也制约了监管效果的发挥。
三.混业经营现状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上世纪末,为顺应金融发展新需求,配合金融业混业经营方式,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执法理念转变和监管模式完善对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以美、英两国为典型。下面将以这两国为例,说明在混业经营下应如何选择与本国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一)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伞式+功能”就金融监管模式而言,美国所采取的是“伞式+功能”监管模式。所谓“伞式+功能”监管是指确定美联储为总监管机构,即整个“伞式监管”的顶点和中心,在整体上对全美金融持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督;而各州不同行业的功能监管人则将金融业务进行细化分类后按业务种类分别进行细类监督,实现监管权力的分散。此外,与我国中央与地方监管机构处于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的是,美国监管模式基于联邦制国家体制,确立了美联储与各州的功能监管人的平行关系。而在金融监管机构权力配置问题上,基于传统权力制衡理论,为防止美联储权力膨胀导致政府寻租,避免重复监管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美联储实际上的监管权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即其首先应当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且只有当新的监管目标出现,才能由其行使实际的监管权能。此外,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正逐步筹划向双峰监管模式靠拢。
(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双峰监管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从“三分模式”到“双峰模式”的转换。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统一行使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③。在该“三分模式”下,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监管局、财政部各司其职,分管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立法与监管决策职能,并通过签订备忘录形式进行监管沟通与监管协调,从法律上建立了由该三者共同实施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体系和合作框架。此后同样迫于金融危机压力,英国政府又逐渐着手进行监管模式创新与改革,不断向“双峰模式”靠拢,即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根据《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自2013年4月1日起,英国金融监管双峰——审慎监管局(PRA)与行为监管局(FCA)在金融政策委员会的指示和建议下运作,故又称之为“准双峰”模式。直至2016年5月《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通过,“双峰模式”才得以正式形成。该模式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独立于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局(PRA)自附属机构成为英格兰银行内设机构,并新设审慎监管委员会(PRC)对审慎重要性机构进行微观审慎监管,在人员配备上规定审慎监管委员会中至少6名应由财政部任命,这一举措在大大强化了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权的同时保证决策相对不受央行行政性影响;与此同时设金融行为局(FCA)负责行为监管和除审慎重要性机构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并直接对英国议会和财政部负责。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与创新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趋势不断明朗,改革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已基本成为共识,这就要求监管部门及时转变监管思路,探索符合我国混业经营发展需求的监管模式。在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下,单纯采用集中监管或分业监管某一种方式均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从而无法挖掘出可能关联多个金融业务的隐藏较深的金融风险,审慎性监管目标便不能实现,故应将集中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优点相结合,在集中监管的框架下对各个金融业务监管实施专业化分工,才能构建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新模式,同时也应吸收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优势,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和系统性风险防控,完善监管立法内容和执法措施,并坚持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并重原则,唯有此,才能平衡金融市场主体利益,创新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一)明确“混合+功能”监管思路,实现“集中与专业”平衡目前,我国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模式,“三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一机构设置模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无可厚非,但在混业经营下却显得风险监控和防范力度不足,因此,改革当前金融监管机构系统,转变分立监管为混合监管,是适应金融创业浪潮、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必然;此外,从监管机构能力和金融业发展现状角度看,由单一机构混合行使监管权的监管模式仍不适宜,故需要在统一监管下设各分管部门,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分别对各类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从美国“伞式监管”模式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最大优点在于“集中和专业”的平衡,即在美联储轴心下由各州按照业务细类分别行使功能监管职权,从而保证风险集中防控和业务专业监管的“双赢”。在我国目前行政机构设置中,从成本和历史方面考虑,可以将中央银行作为总管机构,或者重新设立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赋予其金融业监管抽象职权,并由其汇总各部门上报潜在风险,监控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另一方面由其将具体职权进行协调分配,下放到内部各个监管部门;同时由“三会”等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央行下设机构,由其按照功能监管理念具体履行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职权。
(二)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完善内部信息交互我国目前执法过程中一个较为凸显的问题就是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监管机构“无头第四部门”的机构性质①,设立独立于行政系统监管和规制机构,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鉴于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笔者认为在保障机构独立性方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独立:第一,独立人员。包括人员的选任独立、晋升独立和免职独立。在人员选用和任免上,应抛开传统的公务员选拨制度,选用更需要贴近市场的主体来进行监管,以保证监管行为更加科学可行;同时,在人员晋升方面,加入绩效考核,通过最终监管效果和付出的行政成本决定人员升迁,符合市场化考核机制;在薪酬和任免方面要给予监管人员充足的退休保障金和良好的工资待遇,非道德信用和执业能力问题不得任意罢免。第二,独立财政。建立较为完善的财政支持,给予独立的预算保障。在我国生产力水平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为防止因经济利益带来的道德风险,不宜采用英国的“产业收费”制度,否则较为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因此,较宜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支出的形式,保障独立金融监管机构财务独立。第三,独立决策。在决策机制上,除了引入信息公开、民众听证会等制度外,更应建立相关惩罚机制,对于擅自干预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决策的行政官员予以惩罚,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防止行败、权力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此外,完善机构内各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互也实属必要。联席会议制度就是一个很具有借鉴意义的协调合作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各部门单独行使监管职权的同时,也实现各部门信息交互,对其来说也是不同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方式。在沿用并强化联席会议制度时要注意到,须加强制度化建设,将召开会议作为经常性工作,及时监督并改进各部门监管过程中执行力度过强或过弱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会议中达成的决议,各部门不得采用各种理由拒绝实施。
(三)重视行为监管重要性,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双峰监管”理论由英国经济学家泰勒提出,他形象的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分别比喻为“医生”和“警察”①:审慎监管以风险防控和稳健运营为主要目的,而行为监管则侧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与构建中,虽毋需全面照搬“双峰监管”模式,但对于行为监管的重视应予以借鉴。在金融创新产品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医生”下猛药、不断试错的方式进行监管无疑要付出巨大代价,而利用“警察”要求金融机构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披露、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保障金融安全无疑更为有效可行。以公平和效率为原则的行为监管,对繁荣国内金融市场的信心,进而活跃金融行业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从行为监管所欲实现目标与效果来讲,当下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主要矛盾来抓。首先,要在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侧重消费者利益保护,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经验,建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或组织,集中有限的精力和资源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允许其代表金融消费者提讼。其次,在制度安排上要重视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范围的合理限制,对高风险金融产品限制发行范围,禁止向中小投资者公开发行;另外,分阶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加强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市场退出监管,从而降低引发严重社会恐慌和触发系统金融风险的可能。
(四)转变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明确监管机构权力边界,给金融机构划定行为警戒线,是保障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应有之义。当前,监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行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很常见,一部分原因是金融立法较为原则和模糊,更深层原因是监管机关长期依附于行政机构,监管过程中行政氛围浓厚,从而容易滥用监管权力,导致监管原则的滥用。因而在接下来的金融改革中,一方面要在机构设置和立法技术方面加以改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要法定权力边界,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监管制度运作程序和宏观监管标准,规范监管人员对于监管原则的运用,在对待具体金融案件时,合理运用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方式。即在一般情况下,仍应以规则监管为主,只有规则无法解决具体案件或者按照规则解决会出现极端不公平时,才能在目的解释基础上运用原则监管方式。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权”应当予以限制,不能因其肆意的扩大解释而侵犯金融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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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金融监管 问题分析 解决办法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一般采用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对金融市场的有利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较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大化和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其对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加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因为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短期小额贷款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资金供求的失衡,许多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为了处置闲置资金,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向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或个人提供高息借贷。然而,随着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广、贷款利息高、牵涉人数多,并且处于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危害,还极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互对立的金融活动,其发展和活跃必然会导致正规金融受到影响。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地不断发展和蔓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普遍较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可以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负债带来的制约,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偿失。
2.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容易造成纠纷,而因为其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3.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远超银行同期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金融监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风险。
金融监管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比较隐蔽,监管起来有些力不从心。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理论上,非正式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不由银监会负责,但是这些领域却往往更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这些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影响,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在银监会设立之后,央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但是,央行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信息掌握和监管同样不够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也使得这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难以正常发挥效力。
1.民间借贷所表现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近年来的发展十分活跃,由于社会传统的渊源、资金供求的失衡、信贷政策的影响、盈利思想的引动、手续便利的驱动等一系列原因,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导致其地域分布极其广泛,而由于我国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地方没有独立权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影响又相对比较薄弱,导致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要求。
2.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对地方区域的影响会造成较大冲击,但却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视的地步,中央对于民间借贷的危害没有较为直接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缺陷和漏洞,应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采取“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适用于我国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的特点。可以采取下列举措,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对民间富余资金进行引导,鼓励直接投资。
4.强化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四、结语
总之,金融市场的发展呼唤金融监管的同步发展,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时加以改进,进行全面协调,需要以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来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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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如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想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需求,就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的改进、创新,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在对金融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从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适应金融行业的形势,对金融业务、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革新,进一步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探讨,结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现状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体系。要想达到有效监管就要具有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使得监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组织的支持,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注重组织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拥有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监管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实行一定的监督机制。
摘 要 金融市场是统一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是联系其他市场的桥梁。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消费资料、生产资料的买卖,还是技术和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各种市场的交易活动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密切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金融市场的监管过程中却存在这种种的缺陷和问题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亟待解决。
关键词 金融市场 监管 现状 问题探析
一、金融市场的监管现状
1.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理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内容过窄,仍只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不能涵盖全部的业务,还有许多具体的领域没有涉及,使监管的作用大打折扣;同时还有一些新的业务没有纳入到监管范围,比如彩票市场,社会集资等,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监管部门监管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然而我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监管范围很狭窄;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大大阻碍了金融经济的发展。
2.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监管措施不力
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的金融监管机制。由于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我国金融监管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制度,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缺少具体的行政法规和规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造成在监管过程中市场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同时很多监管措施也并没有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在执行的过程中因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其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3.监管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我国金融和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进入和退出体系,并不能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并不完善,这就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作用。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牵制。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同时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协调统一,分管不同行业,同时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导致监管过程脱节,使监管环节出现许多漏洞。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优秀的金融监管人员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的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基层的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等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的评价和能力,监管人员的选配缺少一系列的考核机制,也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见,行政化管理严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的考察。不能选拔出优秀的监管人员。同时对监管人员的培训也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使其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能力。
5.金融监管模式不利于创新
金融监管僵硬化的模式,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把金融市场管的过宽过死,使我国的监管体系缺乏活力,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理念有一定的缺失,监管目标理念单一,不利于监管人员提出创造性的意见和建议,使金融监督日趋完善,在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在分业监管制度下,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发展,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使证券市场表现出极大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二、金融监管问题探析
1.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构建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的体系
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提高央行金融监管水平,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金融监管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金融监管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市场退出等诸多环节,在监管的过程中,要起到全方位的监管,建立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2.完善法制建设
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合理确定监管内容,切实做到金融监管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对已经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应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制定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合理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
3.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增强监管创新能力
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等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优化其知识结构,提升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使其符合监管需要。同时不断提升监管创新能力,不断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是监管措施得到切实的推广与实施。
4.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对防范金融风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外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更有利于加强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达到一个新的层次。
金融监管是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鼓励和保证金融机构在平等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竞争,保证金融活动各方的正当利益,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已经初见成效,但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和改善,使其更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操良利.财政与金融.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远,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合作的不断深入,不断创新,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良性的状态,但是新型产品,肯定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有识之士应该不断深化认识,不断对其进行深化改革,实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林洁然 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马晔.资本账户开放背景下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及监管模式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论文,2015(7):27-29.
关键词:金融监管;激励冲突;激励;调整
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下,为了有效避免金融市场的一些弊端,对一些局部、总体等经济金融危机做出有效防范,在制定、完善金融管理制度过程中,对于金融监管这一部分也给予了足够重视。而在其制度合理发展过程中,会逐渐产生以监管制度为基础的激励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极易产生各种冲突。因此,要想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就必须要加强对相关激励冲突的调整。
一、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首先,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当秦,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市场经济有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未得到及时优化,针对金融监管也未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系。在这种背景下,在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交易双方或者是一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因此,为了充分体现出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性,就必须结合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情况,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出台科学完善,且适应性较强的相关法律。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这两种法律比较完善,而私有财产法、破产法等法律还有待机一部完善,所以,必须要重视起整个法律体系的优化。
其次,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内容与手段。现阶段,我国虽然颁布了很多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但是对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手段方面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为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使得金融交易中的各种风险无法得到有效处理。而且,若没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以及合适的相关法律提供有力保障,金融交易过程中也会由于频频出现金融风险,而为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这样不仅会导致金融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也会由于相关法律的严重缺失而在社会中出现各种不公平现象。
再次,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有待优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主要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参考。而就发达国家来讲,其资本主义市场已经日趋完善,金融市场也逐渐成熟,也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金融监管制度与体系,并在实践和探索当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同时,也从表内到表外业务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但目前,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还缺乏标准、系统性。
最后,全民监管金融体系理念有待提升。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公民对其相关概念也未产生准确、全面的理解。而在西方国家,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则获得了多方面的力量支持,其中不仅包括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对象方面的力量,还涉及到社会各层面的力量支持。但在我国,虽然金融监管当局等方面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增强,但是,社会各层面给予的监管支持还有待加强,大部分民众都没有形成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与思想。因此,在开展各项金融监管工作中,不仅要注重社会审计的不断加强,对于法律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要给予足够重视,进而逐渐形成科学、全面、系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为中国的金融投资者营造出健康、稳定的投资环境,并在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从而使得金融市场真正得到健康、完善的发展环境。因此,必须要从整体上提高全民的金融监管理念,不断完善其监管思想。
二、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
在金融制度合理发展过程中,会逐渐在其监管制度下形成相应的激励相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极易产生各种冲突,因此,怎样应对这些冲突的产生,也逐渐成为了金融监管过程中需要给予重点关注的内容。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间产生的冲突。这两者的冲突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常常在信息堆成的情况下,利用强制合同来督促监管部门与之形成相同的目标,其中主要涉及到社会福利、效用等方面的目标。因此,如何有效改善监管部门、社会群众间产生的冲突至关重要。
二是,监管当局于金融机构间产生的冲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很多发达国家实施的风险监管模式都是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的。但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现状来看,国家监管当局主要对金融机构实施的监管方式有结构性、功能性监管两种。而就现阶段的国际形式来讲,大部分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都在逐步向功能性监管方向发展。
三、调整金融监管冲突的政策
金融监管所产生的激励冲突,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对促使社会福利逐步流失,另一方面还会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步、健康发展。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类冲突的有效、科学调整。调整的需要把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激烈相容机制以及合理科学的监管当局、社会公众为目标,进而逐渐的减少监管成本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确保金融体系发展的前提下,逐步的增加社会福利。如果想达到显著的调整目的,就需要制定、设计出最优的制度和合同安排,构建公平透明的金融设计、监管,进而有效的避免各方面的激励冲突。
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首先,这种透明化的金融监管建设。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很多激励冲突产生的原因都是因为监管中相关信息的不对称,所以,解决其冲突的首先条件就是要增强监管透明度。比如,针对各种上市银行来讲,很多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之所以很低,关键还是在于其透明度较高,且资金比较充足。相反,透明度较低的商业银行,其存在的不良贷款率就相对较高,而且资本也不够充足。对此,为了是激励相容制度实施中的冲突能够得到有效减少,监管当局与相关金融机构应将相关数据资料、信息客观、公正的披露给社会公众,并最大限度的增强信息的不对称程度。此外,对于相关数据、信息披露立法方面,国家也应该给予足够重视,并制定出完善的执行制度。
其次,做好激励相容制度的科学安排。一方面,为了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科学有效的解决或是降低,监管当局就必须要先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并构建出能够将监管绩效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出来的评价体系。对目前监管当局的收入分配模式进行不断完善,并将其相关工作人员收入与工作绩效相挂钩,加强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同时,监管当局应结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态度等方面的变化,来进行工资的发放,积极实行多劳多得的工作机制,进而全面激发其人员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对于金融监管的合理服从,金融机构应具备相应条件,一是,该机构必须要自负盈亏,也就是各种经营后果要由自己来承担。二是,其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指标水平,应尽可能的做到与监管当局设定的相关指标水平保持一致性。
总之,相关财政部门应正确认识到加强对金融监管中激励冲突的探究与调整,对构建健康金融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而面对我国金融监管中不断出现的激励冲突问题,必须要以激励相融制度作为重要基础,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为此,应加强透明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并通过合理引入市场化机制,做出科学安排来减少激励冲突的产生,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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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48-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1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统一认定标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欧盟等分别在不同的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界定。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比较权威的界定是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发起成立的联合论坛的有关释义,联合论坛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者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有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从该定义可以知道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至少在两个金融领域从事金融服务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法》、《保险法》亦有相关规定。但是分业经营法律制度也为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留有空间。如《商业银行法》只是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而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外从事如证券、信托等其他金融业务,所以商业银行可以绕开法律的规定,在境外成立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然后转战境内市场。除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外,我国还有以产业资本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地方政府整合本地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此外,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等,使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不断渗透。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现状
(一)监管模式与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关系
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混业经营模式下可以有统一的监管模式,如英国、日本;亦可以有分业监管模式,如美国、法国。相反,分业经营模式下也存在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见表1)。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模式,对其监管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关键是要与本国的法律传统和金融发展现状一致。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分别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进行监管。同时,我国还注重各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的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亦有相关规定。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现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横跨多个领域,对其监管的难度远大于对普通金融机构的监管,而分业监管制度难以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层出不穷。在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同一种金融业务,但是却划归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有失公平竞争。
为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公布了《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备忘录》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并建立了“协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主监管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制度,由此形成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见图1)。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它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正式确认之前,《备忘录》的出台无疑对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也为我国今后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做了一次有益的尝试。但是《备忘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如缺乏制度支持、程序支持、仅做原则性规定而操作性不强、三大监管机关的共识不能代替法律等。尤其是《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还存在着与已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不相符合的地方。
首先,未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参加联席会议。这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我国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协调以及信息共享制度。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的协调机制,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
其次,缺乏牵头机关。在现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三大监管机关的地位平等,缺乏牵头机关。这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现状有关,我国存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产业实体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换言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工商企业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所以三大金融监管部门都有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主监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宜事先指定哪一金融监管部门为牵头机关。牵头监管主体的缺失会导致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依然存在,降低联席会议效率。
第三,忽视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随着银监会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将重点转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仅保留部分的监管职能,如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对于是扩大还是剥离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张应剥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认为货币政策目标和金融监管目标是冲突的,如在通货膨胀时,银行的货币政策是提高利率收缩银根,但是在提高利率的同时对银行财务的稳健性产生不利影响。主张扩大银行的监管职能的认为货币政策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是一致的,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二者目标密不可分[1]。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肩负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重任。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中央银行还动用了大量的再贷款资金,为停业整顿、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和稳定性支持[2]。因此,扩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3]。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亦拥有丰富的监管经验、信息资源以及高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备忘录》未吸收中国人民银行参与实属一大缺陷。
四、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思路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需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完善,对金融机构按机构监管逐渐向功能性监管过渡,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出台前将《备忘录》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化,并最终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监管机关的监管模式。
(一)推进由机构监管逐渐向功能监管过渡
机构监管是指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监管机关监管,并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经营理念、目标设计监管制度,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制度上。但是在混业经营下,同一金融机构同时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如果仍按机构导向型监管则同一业务有可能受到两个监管机关不同标准的监管,有损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同时也给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的机会。功能性监管是建立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不同功能上而对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具体设计,它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内,对同一业务进行监管。功能监管避免机构化的局限,有利于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业整体监管格局[4]。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很多国家已经由原来的机构监管转为功能监管,如英国成立金融监管局、日本成立金融厅,而美国的伞形监管制度也是根据功能性监管要求,调整相应监管机关和职能部门而设置。另外,美国功能性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还强调了牵头监管者与功能监管者之间以及功能监管者相互之间的协调机制[5]。中国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上也应逐步转变为功能性监管,以适应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业务相互渗透的特点,由最初的协调机制转变为伞形下的监管制度。
(二)分阶段稳步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改革
第一步,将现有“联席会议”制度化。“联席会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将其制度化能树立权威性。具体做法是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金融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金融协调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各金融子公司则按业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协调委员会建立协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见图2)。这样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完善兼顾了以下因素:一是将“联席会议”制度化,有利于落实责任,防止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的情况,也解决了“联席会议”下的牵头机关缺失的困境。二是有利于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货币政策的水平[6],在这一阶段,人民银行仍应把重点放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这一任务上。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银行高度权威性、专业性、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信息资源。四是既解决了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问题,也维持了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
第二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机关的监管制度。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监管体系,各金融子公司业务则按照功能性监管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如图3)。同时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之间以及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事前协商、信息共享、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牵头人”,兼顾了多重因素:一是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并且与建立超级金融监管机关相比,机构改革的成本小,在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小。二是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关的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制度以及与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相一致,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三是与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以及其“最后贷款人”、“负责我国支付清算安全”的职能相符,并且能充分利用其高度权威性、专业性、丰富的监管经验和信息资源。四是三大监管机关对各子公司业务形成有效监管的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合并报表等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监管,能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人民银行还可以起沟通与协调的作用,更好的促进监管合作。五是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相互借鉴经验,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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