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3: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制度;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效率。
在我国,由于商业银行传统上是国有银行垄断,一方面银行的经营活动受行政干预明显,另一方面银行的经营亏损也主要由国家来承担。国有银行一直未能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建立起银行的破产机制。但随着商业银行业的市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等各种投资形式的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出现和发展。在各种商业银行林立的竞争局面下,已经有并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机构会由于经营不力而出现资不抵债,甚至出现挤兑银行的现象。因此,在中国商业银行领域建立规范的市场退出制度,尤其是破产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虽然银行破产制度的引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但也会增加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具有较大脆弱性和很强负外部性效应的行业。着名的“DD”模型(Diamond and Dybvigr,1983)说明,银行的基本功能是将不具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的资产,但是正是这种功能本身使银行容易遭受挤兑。而且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恐慌。另外一方面,银行体系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如果一家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就可能会破坏了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
其次,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而一旦进入运行,又会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如果一家商业银行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其他类似的金融机构的进入障碍就会加大,竞争就会减少,这意味着银行市场具有自然垄断特征。为了避免出现强大的金融寡头,需要金融管制(Meltzer,1967)。
最后,银行业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体现为贷款,而商业银行的负债则体现为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储户的资金并保证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由此产生了柠檬问题(Akerloel970)——在金融市场中具体表现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监视”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3.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兼顾效率与稳定。
首先,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是必要的。很显然,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和金融监管之间有一定的矛盾。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稳定;而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则主要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所以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要避免出现商业银行破产现象,这也正是在银行业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进行协调的必要性所在。
其次,在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之间建立协调机制是可能的。一方面,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金融监管的补充,或者可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破产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让有问题的银行机构破产,而是建立一种市场的惩罚机制,对银行机构提供一种警戒和压力,督促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这也正是金融监管的宗旨所在。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也是建立银行业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破产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破产,而相反是为了督促金融机构以避免出现破产,有效完善的金融监管很显然有力地促进了这一目标的实现。
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并由此实现社会净福利的最大化。如果把金融稳定划分为个体稳定和全局稳定,短期稳定和长期稳定,当他们出现矛盾时,显然全局稳定与长期稳定比个体稳定和短期稳定更为重要。银行机构破产制度的建立,可能从短期来看对某些个体机构会出现不稳定,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却是非常必要的(杨德勇,2000)。所以,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监管从根本目的来说是一致的,它们一个从外部进行管理,一个激发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为实现金融体系的健康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提供制度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现状。
20世纪的最后几年,海南发展银行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相继关闭揭开了中国金融业市场退出的序幕,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已经开始在中国出现,这无疑是中国金融体系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真正建立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表现在:
(1)以弱并弱。如海南28家城市信用社在市场退出中选择了由海南发展银行收购的方式,以弱并弱。拖累了接受并购主体的业务经营,最终海发行也陷入关闭的境地。(2)增加了风险。对问题严重的银行处置时由国家银行进行整体业务托收监管,没有剥离不良债权,免除了原经营者清收不良债权的义务,不利于追究其责任。原出资人承担损失不够,形成较高的道德风险。(3)行政干预过多。在商业银行退出方式中采用政府行政撮合,没有利益基础的并购,会导致并购双方之间内耗增加,降低了经营的效率,而且使政府付出了成本较高,对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会产生消极的影响。(4)退出过程中监管不透明,监管成本过高,破产机制没有制度化。
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商业银行产权不明晰问题,我国破产法规建设落后的问题,但笔者认为,缺乏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是破产制度在银行业乃至金融领域迟迟未能建立的重要原因。
2.我国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历史并不短,监督力度也不小。但总体来看,对银行业的监管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虽然近年来,《商业银行法》等相继出台,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实施。
结合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目前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金融安全网。广义的金融安全网由金融监管当局的谨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构成。金融安全网可以发挥风险防范、风险补偿、危机救助处理等功能,起着金融业稳定器的作用。谨慎性监管缺乏,必然出现更多有问题银行面临破产危机,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受到挑战;而风险补偿和危机救助措施的缺位,更使有问题银行的退出和破产给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带来冲击。然而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公开的存款保险制度,因此我国的金融安全网是不完备的。
(2)强调市场进入的限制,而对银行运营监管落后;过分强调外在约束,缺乏破产机制的约束。我国的商业银行对市场进入的管理很严格,门槛很高,但对银行在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不够,而且金融监管过于依赖监管当局的外在约束,而对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和市场约束机制重视不够。在
没有破产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多银行机构很有可能并不按照谨慎性原则遵循外部监管要求和建立内部监管制度,甚至可以通过政府的救助获取违规经营的收益。例如对中银信的处理,尽管其股东的原始投资已经完全丧失,但在对其的收购协议中,原来股东仍然按照1∶1的比例得到了偿付。这无疑助长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违背了金融监管的初衷。
(3)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对风险的监管不够全面,技术手段低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所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因此金融监管也主要侧重于对信用风险的监管。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中国市场,银行业竞争的升温,我国商业银行将涉及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除了信用风险外,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明显不够。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定性分析为主,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监测方面科学性不够,与国际上先进银行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方法相比比较落后。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必然会引起银行业的动荡和混乱,并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破产制度迟迟未能正式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缺乏有效的配套监管措施,而商业银行监管落后的一个很大原因也在于监管并没有真正面向市场和效率,没有破产制度的引入,银行监管很难达到银行业整体效率提高和银行业整体稳定的目标。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及其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如上所述,在我国银行业至今尚未建立起真正的破产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银行业的监管法规和措施没有完善,不敢贸然在银行业引进破产机制,以免造成银行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混乱。所以,在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必须同时进行的,只有在建立了真正有效的金融安全网的前提下,才可能完全建立起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并进一步促进监管的力度。我们一方面需要从两个领域分别着手进行改进与完善,另一方面更需要二者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1.首先,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1)在放松市场进入限制的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运营的监管。我国一直对商业银行的进入设置非常高的壁垒。与此对应的是中国的银行市场退出壁垒也很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真正的破产退出市场。这也并非中国独有现象,从世界各国来看,高进入壁垒必然伴随高退出壁垒,而退出壁垒的降低也要求市场进入壁垒的放松。例如,美国在1945—1980年间,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业务范围、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其间发生商业银行倒闭107家,1981年以后随着这些限制的取消,到1992年,退出市场的银行达到1524个。日本在1945到1990年间,没有发生银行退出事件,此时期日本对银行采取了市场进入限制和利率业务限制,1990年到2000年,日本共有超过35家银行退出市场,而此期间日本银行的上述限制均取消。
所以,一方面为了在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破产制度,增加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促进银行效率的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进入壁垒也应该降低。另一方面,在破产机制建立起来后,进入壁垒的降低将伴随银行倒闭和破产的增加,要避免给中国的银行体系以至于国民经济带来影响,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监管是必然选择。
(2)参照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标准,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既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设置合理的监管机构;又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作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明确指出市场约束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补充。而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又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商业银行公开的信息披露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银行竞争加剧,银行监管方式改变,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改善我国的信息披露是大势所趋。
(3)健全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在注重信用风险管理的同时,实行全面的风险监管。由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监管当局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就要充分地考虑到各种风险,对各种风险的程度都进行监督,而不仅仅局限于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和化解。建立信息传递控制机制和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识别评估和控制银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将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2.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在我国商业银行引进破产制度。
(1)尽快制定颁布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过程中,要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和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经济金融现实,尤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在原则、程序、方法上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破产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市场退出的界限与标准、市场退出后金融机构员工善后措施、市场退出的主持者及其权力边界、市场退出的程序等方面应做出特殊规定。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了避免一家银行的破产传染到其他银行而产生银行倒闭的“多米诺骨牌”现象,必须在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要防止挤兑风潮和金融危机,维护公众信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虽然该制度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在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实际存在着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一般所说的几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银行高风险投资、存款者削弱对银行监督选择约束、监管当局放松监管和存款保险机构放弃对有问题银行的救助,前三类道德风险在我国已经存在,甚至可以说这些道德风险超过了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同类风险,所以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目前的状况是利大于弊的。在对待存款保险制度的收益和弊端问题上,关键的是应该如何减小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例如,建立私人和政府两级保险机构,私人机构承担正常时期的破产保险,政府承担危机时期保险;实行差别保险费率;确定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等,而不是放弃存款保险制度本身。
3.进一步加强破产制度与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1)从机构设置完善二者之间的协调。
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肯定会成为银行体系监管部门的有力补充,从而形成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为主体的银行监管组织体系。但是,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职能又和其他几个部门不大相同,它主要是为金融机构创造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它的职能直接定位于对金融业的风险状况监管及对有问题的和濒于倒闭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破产处理。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更好的协调,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可以在存款保险机构内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金融风险监控部门,专门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控制和处理,这样,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拥有用于风险监管的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各自独有的职能中去,但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准确、及时的监管信息。
(2)通过商业银行破产制 度建立金融监管中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重要的是,它具有事前风险防范的机制。存款保险机构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而建立的保险公司,它在执行政策使命的过程中,是按照经济利益的原则来展开业务活动的,因此,存款保险公司为避免风险银行破产而支付大量的赔偿金,势必要通过建立一定的机制对投保银行进行风险发现和约束,一旦发现风险超过警戒线,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对策。各国存款保险机构都要求投保银行接受它的检查和指导,并对经营不善的银行提出警告,如美国FDIC就十分重视事前防范银行倒闭,在投保协议书中就明确要求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专项业务报表,并无条件接受FDIC的不定期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混业经营;必要性;可行性;对策
一、我国金融分业制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业竞争不断加强,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却仍被紧紧约束在传统业务领域,致使其竞争力不断下降,优势不在。这种优势的丧失分别体现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上。
(一)银行业。在分业制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失去灵活性,难以利用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实施资产多元化经营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致使资产的质量与数量不断恶化,不良资产的比例持续上升,银行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不少银行出现亏损现象,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保险业。在分业制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很有限,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但受我国近几年前些年连续降息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这给保险业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境。
(三)证券业。在分业制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缺少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资金的不足严重束缚着证券业的发展,当行情萧条时,其经济性收入尚不足以递补房租和各项开支;当行情高涨时,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损害客户的利益。
二、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混业经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因此,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银行可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二)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经济风险。金融界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所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一味地坚持金融业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全然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而在混业经营中,由于银行综合性经营的业务领域广阔,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以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业务组合,从而降低风险。银行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各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风险。
三、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程度上看。从市场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这大大增加了证券市场对银行业的吸引力,增强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同时也为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提供了条件。
(二)从金融监管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近年来得到很大提高,《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立法上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不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金融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都有明显的改进与提高,这些都为综合金融监管的实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是混业经营的基础。
我国正逐步具备上述条件,为我国金融业转向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转变过渡时期的对策分析
(一)模式选择。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投资。这使得我国不能采用异业子公司模式。我国银行参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组织模式目前应选择银行持股公司模式。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因此,银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选择模式。
(二)进行地区试点。我们可以将试点地区设立在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述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完善,能够提供比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而这也是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之一。
2、上述地区有着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而且监管人员大多拥有多年的业务经历,业务水平比较高。我们通过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找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不足,为全面推行混合经营模式积累宝贵的经验。
一、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网上银行由于其自身特点会面临很多风险,对它进行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网上银行的风险具有突发性和关联性,如果没有很好的管理控制其风险,网上银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并有可能面临破产。第一,网上银行首先是银行,是银行就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第二,网上银行相对于传统银行,风险的传递速度和波及范围更广;第三,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放大了传统银行的风险,技术的突发性、破坏性扩张了网上银行的风险。
二、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网上银行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其相应的风险监管体系还没有随之建立。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任务仍然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我国网上银行还受信息产业部、公安部以及新闻出版署管理,主要负责网上银行的信息技术标准、信息安全以及新闻管理。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行业管理组织。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初步的网上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按层次分,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分为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通知三个层面,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制度保持一致。从技术层面看,我国的网上银行技术已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银行开拓网上银行业务。对技术风险的控制一直是各家网上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从业务角度看,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极大降低了网上银行的风险,风险的降低带来的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增加。但网上银行业务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家网上银行都在积极克服这些问题,并且网上银行间的联盟管理控制风险也为降低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主要针对市场准入,而且网上银行的监管主要还是集中于机构监管,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健全。其主要问题在于:认证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缺乏法律保障、监管体系和手段不适应网上业务的发展。(1)我国网上银行的认证(CA)经营和管理体系尚不完全。我国金融认证中心主要负责监管金融系统的认证书的签发,但由于多家银行自行发行认证证书,导致网上银行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欺诈而导致的错误指令引起的损失是需要网上银行自身承担的。建立标准化的网上银行认证体系对于网上银行的发展以及对于网络金融的发展都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只有标准化的运作才能降低风险,才能获得更大的市场拓展。(2)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和发达国家的成熟网上银行相比,我国网上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内部审计还缺乏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督控制能力,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网上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业务专业性较强,与此相关的网上银行业务人员缺乏风险管理意识而且风险管理人才储备不足,使得网上银行业务运作中风险控制力度不够,这些风险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网上银行的持续发展。(3)缺乏保障网上银行业务有效开展的法律框架。在我国,网上银行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除了规范传统银行业务的安全法和保密法,我国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还比较少。我国对网上银行的参与者没有设定相应的规则,我国颁布的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不能真正解决具体的网上银行业务,法律的不完善使得网上银行的业务参与者在遇到问题时无法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与义务。(4)现有的监管体制和手段不适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由于网上银行的业务逐渐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相融合,传统的业务处理方式满足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因此,传统的银行风险管理方式也不能监控新的网上银行业务类型。一方面,业务风险加大,对网上银行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力度不足;另一方面,各利益部门之间难以通过统一的方法进行监管。但为了实现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高质量和高效率,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公平的风险管理环境,规范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在监管手段上,我国需要打破单一的官方监管,建立多主体的风险监管,实现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的多元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要通过中国银监会协调各商业银行以及各网上银行,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机关,制定统一的标准化的网上银行认证体系,以确保网络金融业务的安全发展;二是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对网上银行的业务实行事前及事中的控制,加强对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降低网上银行经营业务风险发生的几率;三是加强对网上银行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网上银行的业务经营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四是加强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监管。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道防线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道防线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道防线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上、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
英国公投决定退出欧盟的不安情绪稍有消散,新的不确定性接着来袭。7月4日欧洲股市结束四连涨,银行股受到重创。英股富时100指数跌0.84%,报6522.26点,法股CAC40指数下滑0.91%,收报4234.86点。德国DAX指数跌0.69%,收报9709.09点。这一次,欧洲银行业的风险值得警惕。
意大利西雅那银行(Banca MPS)触及纪录低位,大幅收跌14%。欧洲央行告知该行需要在未来三年内将不良贷款削减30%,这使得人们担心该行可能很快就要筹措资金。意大利股指FTSE MIB指数下挫1.7%,表现不及其他欧洲股市。
此前,德意志银行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点名。美联储最新一次压力测试从另一个角度提示了德意志银行的潜在风险。这一测试用于判断银行是否能够安然度过重大经济萧条。6月29日公布的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在33家被测试的银行中,以往存在未通过记录的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高盛和富国银行等美国本土行均通过测试,仅摩根士丹利一家需重新提交资本返还计划。德意志银行则连续两次未能通过测试,西班牙国家银行桑坦德银行的美国子公司更差,它已经是第三次“败走麦城”了。
今年以来表现差强人意的德意志银行,6月27日股价创下有史以来的历史新低,几天之后的6月30日,德意志银行盘初大跌4%。机构风险分析公司联合创始人克里斯・维伦(Christopher Whalen)对《财经》记者说,德意志银行业务一直表现糟糕,资本充足率不足,运营中也充斥着各种问题。
维伦注意到,美联储评价的措辞严厉:德意志银行和西班牙国家银行桑坦德银行的美国子公司这两个机构,“未解决的监管问题现实存在,严重削弱了其资本规划程序”。维伦说,一般来说,监管者不会针对还在营业的机构公开发表如此具体的评论。
英国脱欧公投后,欧洲一体化显得更为脆弱。在英国脱欧的打击下,如果按纽约大学的金融模型测试,美国和欧洲的银行业可能由此会有1650亿美元的损失。同时,英国脱欧的后续影响还在发酵之际,意大利银行业的危机已若隐若现,它可能会酿成整个欧洲的一场金融、经济和政治危机。
许多学者担心,英国脱欧有可能成为欧洲银行业危机的导火索。 欧洲银行业的风险
维伦认为,美联储最新一次针对银行的压力测试显示,尽管在定性和定量方面,压力测试正逐年变得日益严格,但美国银行业总体资本水平依旧保持上升,资产质量也在改善,大型银行抵御严重衰退的能力也逐步建立起来。但欧洲银行业就没有这个底气了。英国脱欧公投当天,投资者蜂拥出逃,推动欧洲股市开盘暴跌,银行板块首当其冲。德国股市当天开盘暴跌近10%,英国股市跌9%,法国股市跌11%,西班牙股市跌17%,希腊股市重挫12.7%。其中,巴克莱、劳埃德和苏格兰皇家银行股价一度下跌超过29%;法国兴业银行一度跌了25%;德意志银行跌了18%。
受英国脱欧影响,欧洲银行板块整体股价一度跌幅接近20%。近日,高盛在一份报告中称,因为英国脱欧公投,欧洲银行业2018年前收入将被砍去320亿欧元,导致利润较正常情况下减少11%。
由于今后可预见的缓慢增长,以及可能出现其他国家步英国后尘,从资产百分比的角度,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的银行受打击最重。高盛估计,英国银行业将因此付出的代价高达100亿欧元。
穆迪则预期,由于经济增长下滑以及英国与欧盟未来贸易关系的不确定性升高,将导致信贷需求下滑、信贷损失升高,以及英国金融机构的趸售(批发)融资条件更加不稳,于是巴克莱、莱斯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12家英国银行遭到穆迪调降评级。
为了确保资本和流动性缓冲,英国央行金融政策委员会紧急出手,放松银行业监管。该委员会表示,将撤回今年3月的一项决定――该决定要求增加银行必须在信贷周期良好阶段所持的资本数量,以支持信贷供应和市场运转。英国央行表示,将把银行的资本要求减少57亿英镑,由此可能额外释放出1500亿英镑用于放贷。
而德国银行业受到英国脱欧的影响最大。以德意志银行为例,在英国脱欧前,其2015年财报显示,德意志银行一年跌幅高达53%。2015年4月,德意志银行同意向英美两国监管当局支付总额约25亿美元罚金,了结后者针对其操纵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指控。德意志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被认为是其他上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外溢性风险的源头。
无奈之下,德意志银行证实,将在德国关闭188家或约25%营业点,并裁员3000人。德国媒体称,索罗斯基金管理公司6月24日做空德意志银行约700万股,相当于0.51%的在外流通股票。
银行业面临的挑战不止局限于英国和德国。意大利银行几乎是欧洲银行业的断层。意大利银行业目前坏账总计3600亿欧元,相当于欧元区总额的三分之一。意大利17%的银行贷款是坏账,这一比率几乎是美国的10倍,相当于意大利国内生产总值(GDP)规模的约四分之一,其中有2000亿欧元贷款被提供给了现在被判定无力偿还的借款人。
目前有消息称,意大利政府正考虑采取措施,通过提供资本或承诺担保等方式,向银行业注入400亿欧元的资金,以挽救衰败的银行业。根据1月份生效的欧盟新规,公共资金不能用于支持破产银行,除非银行8%债务的债权人参与纾困。如果意大利被迫遵守该规定,该国多家银行或将面临倒闭。
欧洲银行管理局7月底前将进行银行压力测试,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雅各布・柯克加德(Jacob Kirkegaard)对《财经》记者说,毫无疑问意大利银行系统测试的结果会非常糟糕。这恰恰是为什么意大利在欧盟条款下急于找到可以使用公共款项进行银行资金重组的方法。期待为银行业注入新资本的协议达成,如果这个协议无法实现,那么在8月初,意大利银行业将会出现全面的危机。 银行联盟的前景
英国脱欧后让人们意识到,欧洲货币联盟要应对未来危机,只能变得更加强大,即加紧完成银行业联盟计划。欧洲央行官员近日强调:风险共担是欧盟银行业联盟的必要条件。
IMF指出,德意志银行的重要性凸显了风险管理、强化监督和监控跨境风险敞口的必要性,以及银行执行新的决议机制的能力。
维伦指出, 在欧元区,由于量化宽松,银行对政府债券持续“成瘾”,同时银行变得愈加依赖政府的良好表现;反过来,政府也会依赖银行的需求来出售国债。银行与债券之间相互影响,当任何一方的状况变糟时,后果对双方来说都是可怕的。
一直以来,欧洲银行业面临着一系列系统性问题。德国的民间储蓄要向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等国的政府和企业放贷。但后者无力向德国储户偿还贷款,也无法让不断增长的债务持续展期。同时,由于欧元区宏观经济不景气、超低利率环境和年初资本市场的动荡,使得欧洲银行业经营惨淡,利润规模大幅下滑。
维伦指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一系列解决银行“大而不倒”问题的努力,使得强调资本充足率成为首要任务,但是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资本充足率上,使得银行自身的一些问题被忽视了。
有学者指出,欧洲银行业联盟的尝试也不让人乐观。欧盟的银行业联盟最终变成一个“丑陋”的妥协产物:有统一的银行监管和统一的处置机制,但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或为即将倒闭的银行纾困的政府支援。
2012年欧盟委员会前主席巴罗佐正式提出银行业联盟的概念。欧洲智库布鲁盖尔(Bruegel)经济学家尼古拉斯・韦龙(Nicolas Véron)为此对《财经》记者说,银行业联盟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银行业联盟应当采用联合存款保险制度,与此同时,逐渐增大非特定国家中那些对其国家资本敞口风险较大的银行的资本,这个非常重要。
韦龙认为,欧洲银行业联盟的第一阶段是欧洲银行监管机制的建立,实际上是以欧洲央行来统筹,并建立了单一清算机制,如今这两个都已生效并实行。但欧洲央行较苛刻的监管标准也使接受监管的大型银行经营面临较大压力。比如现在欧洲央行是否应该给意大利一线生机,允许该国在必要时为意大利银行发行的债券提供担保?还是让意大利政府自行处理银行系统的偿付能力问题?
在欧洲央行执行单一监管职能,并展开单一清算机制后,欧洲稳定机制总裁雷格林6月份曾表示,欧盟可能考虑成立欧洲货币基金,并让银行监管独立于欧洲央行之外,才能更好地保护欧盟未来免受金融危机的冲击。雷格林认为,把这些功能并入一个单一机构,将使欧元区更加接近拥有一个欧洲版的IMF,这将帮助欧元区19个国家更好地应对未来的金融和银行业危机。
这个设想实现的前提是修改欧盟条约,而欧元区面临的更加迫切的任务是,完成银行业联盟。就在此时,英国脱欧,导致意大利的案例变得格外醒目,对欧洲银行业联盟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下一步,韦龙说,欧元区应该着手加强银行业联盟,使它朝着完善配套的方向前进。虽然在立法层面的政策讨论仍在进行中,但欧洲银行业联盟本来棋中之意的下一步可能会向后推迟了。
虽然银行业联盟的政治框架搭建会比预期慢,但意大利第三大银行――西雅那银行(Banca MPS)被欧洲央行要求以三年时间将坏账减少40%,这使得人们意识到解决意大利银行体系的脆弱性迫在眉睫。
问题是,意大利风险的传导性到底有多大?
关键词:银行业;审慎性监管;竞争性管制
JEL分类号:G2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f2012107-0095-02
一、竞争性管制的必要性
(一)金融业的二重性决定了金融业既需要审慎性监管,也需要竞争性管制
金融业的二重性指其脆弱性和强势性。金融脆弱性的根源概括为:(1)金融活动主体的有限理性与金融合同的复杂性和不完全性的共同作用;(2)金融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与金融创新的冲突;(3)负债与资产期限上的错配;(4)金融活动的溢出效应与传染性;(5)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金融业内在的脆弱性使得金融管制成为必然,以确保金融业稳健运行。这种以稳定为目标,基于金融业内在脆弱性的管制。称为审慎性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执行。
金融业另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特性是其强势性。它源于金融市场的特殊结构特征:(1)短边市场特征。人们对金融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使得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短边市场特征,即显著地供小于求;(2)供应边刚性。供应边刚性多由管制产生,它创造了金融业高的“特许权价值”;(3)高转换成本。转换成本通常出现在那些重复消费的市场上,金融市场就是这样一个需要重复消费的市场,它有弱化替代品竞争的效应。金融业强势性的存在,决定了金融业需要竞争性管制,它通常由一国竞争权威实施(在有些国家,竞争性管制由审慎性权威实施)。
(二)对竞争与稳定关系看法的转变
长久以来,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条是,竞争与稳定之间存在着此消彼涨的关系,过度竞争可能会导致银行破产、恐慌等后果。不少国家早期都将金融业作为反垄断适用除外情形,美国直到1963年才真正实施反垄断,而欧洲则到1981年才有真正的反垄断,原因在于人们认为过多的竞争有损于金融业的稳定。“特许权价值”假说为这一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假说认为:竞争弱化了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强了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动机。但实证研究的结果并不支持这一假说,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竞争与稳定并不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适度竞争有助于金融业的稳定和一国生产率的提高。因此各国重新开始加强对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的管制。
(三)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需要竞争性管制
三十年金融业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改革开放,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塑造国内外金融机构有效竞争的平台;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性管制,约束和规范跨国金融机构的不当竞争行为,保护我国金融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
(四)美国掠夺性借贷的实践表明金融业的稳定需要竞争性管制
美国“次贷”危机中,银行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明知这种贷款有很大的违约可能,但由于它可以将这些贷款打包设计成抵押贷款证券(MBS)的形式卖给投资银行,而且即使违约,它可以获得借款者的房产作为补偿,只要房产的价值高于贷款总额,它总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商业银行有动机实施掠夺性借贷。政府部门拒绝制订恰当的管制规则去遏制掠夺性借贷,也没有采取行动打击它,所以造成了商业银行肆无忌惮地大量从事掠夺性借贷实践。
(五)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更需要加强竞争性管制
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十分薄弱,表现在:(1)中央银行是否承担竞争性管制职能并不明确;(2)缺乏管制金融业的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指南;(3)消费者对理财产品欺诈、信用卡欺诈和银行违规收费等的投诉时有发生;(4)没有建立竞争性的准人和退出规则;(5)没有建立有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6)缺乏对金融机构反竞争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专业人才。
二、完善我国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对策
(一)赋予中央银行竞争性管制的职能
从世界各国竞争性管制的实践看,大多数国家由反垄断局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的职能。也有的国家是由一国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竞争性管制职能。还有的是两个权威共同承担。就我国现实来看,由于我国2008年才颁布《反垄断法》,反垄断的实施主体还不明确,特别是对金融业来说,金融业是否实行差异性的反垄断政策,是否应由特别的机构来执行竞争性分析的职能,这些都不明确,鉴于此,建议可由中央银行承担金融业的竞争性管制职能,因为中央银行的管制更加权威、更有信息优势。
(二)确保可竞争性市场的进入与退出规则
1、消除不当的规制性准入障碍,适度放开对外资银行的限制,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银行业。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标志着中国放松银行业准入管制的重大突破,将大大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竞争。
2、尽快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规体系;二是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撤销、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社会震动和处置成本、尽可能少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三是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四是建立市场退出问责制度和事后评价制度。
(三)消除竞争障碍,规范同业竞争
1、制订针对金融卡特尔、并购和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专业经济分析人才。
2、降低金融业不合理的转换成本,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业的有些转换成本是合理的,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品牌、声誉等导致的转换成本:但有些转换成本是不合理的,如对跨行刷卡收费的规定、对使用支付和结算系统的限制、阻止顾客转换的捆绑销售等,应明文予以禁止。
3、健全信息登记,加快金融标准化建设步伐,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四)消费者保护
1、金融教育。金融产品结构复杂,消费者难以理解其中蕴含的风险,因此必须进行金融教育。中央银行应为消费者金融教育建立专门的网页,成立专门的基层金融教育工作小组,深入、细致、长期从事这项工作。
[关键词]银行业 并购 重组 相关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业已于2006年年底向外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直接后果就是加剧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再加上国有银行改革与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迅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要和众多国内银行,还有跨国银行来争夺市场,生存压力日益加大,竞争劣势明显。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改革的需要尤为迫切。
一、银行业并购重组的理论概述
银行业并购重组是指银行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作为实施并购活动的行为主体,通过收购债权、控股、直接出资、购买股票等多种手段,获得被并购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以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银行业并购重组活动一般可分为三类:银行合并、银行收购、银行兼并。
从理论角度来讲,这种特殊之处集中体现在银行业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与较强的横向并购需求上。银行是规模效益显著的行业,更多呈现出一种“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型行业结构,这与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密切相关。银行提供支付系统和流动、进行资产转换与信息监督等功能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银行通过并购获得规模经济效应的强烈需求表现在:
1、社会闲置资金具有强烈的地域分布特征和高度分散性,而吸收储蓄资源的能力和支付结算功能直接关系到银行竞争力,因此银行具有较强的扩张动机,需要通过分支机构的当地化和便捷的结算服务争取闲置资金。
2、在信息不对称和信贷客户的高风险特征下,通过并购实现分支机构的当地化不仅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而且还有助于银行筛选高风险客户、争取优质客户和监测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更便于实现其信息生产功能,而且信息生产也具有规模经济。
3、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使得银行更有动力通过建立网络化的分支系统进行资金调度,以摆脱其所受到的区域经济的影响。这在实现银行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可以达到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优化。
4、银行信用创造功能和存款的乘数效应也使得银行具有较强的规模扩张的动力,因为单个银行规模越大越有可能达到银行制度所能创造的多倍存款的极限,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越多。
5、银行具有扩大规模的技术优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服务、支付结算的经营一般需要购置较多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较大的基础设施投资(网点的购置和装修等),这些投入在完成后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二、我国银行业并购重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例
(一)必要性分析
1、市场竞争的要求
我国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体系由三大群体构成:工、农、中、建四大行,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一百多家城市商业银行。相比之下,城市商业银行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一方面由于其组建较晚,面对业已被四大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瓜分殆尽的金融市场,发展空间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其根基中的不良资产率高、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等不足,在起步阶段就已经处于了劣势。尽管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在资产质量、存贷规模等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
2、金融开放的要求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凭借其资本实力、技术手段和业务能力等优势对优质客户展开了争夺,一方面外资银行将城市商业银行为数不多的优质客户夺走,另一方面将城市商业银行精心培养的优质中小客户夺走,使城市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蒙受重大损失。相对而言,四大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本来优质客户资源就多,而且它们的经营不受地域限制,资源可以自由流动,在一个城市受到的资产业务损失可以在其他城市弥补。而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局限在一个城市里经营,资源有限,自我修复能力很低,所以在金融业开放的背景下,将会受到更大的不良冲击。因此城市商业银行间通过并购重组彼此联合在一起,实现客户资源共享、资金自由流动、壮大经营规模,将是应对金融环境新变化的有效决策。
3、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直以来,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监管机构针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的政策一直比较保守,曾经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许跨区域经营,只能在所在城市开展业务。但是仅在一个城市中经营难以实现城市商业银行做大做强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商行业务的发展。一个城市不管经济多么发达,经济资源总量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比较有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受制于该城市经济金融总量。其次,城市商业银行的技术开发成本和管理成本不能像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那样摊销给全国范围内大量的分支机构,与其他银行同级别的市级分行和省营业部相比,更高的成本削弱了城商行的盈利能力。
(二)可行性分析
1、政策支持
目前银监会支持各城市商业银行在当地政府主导下实施重组改造、增资扩股和资产置换,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综合化解历史风险,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能力;鼓励各行按照市场规则和自愿原则进行联合并购,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整合。对于满足各项监管要求,并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要求达到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等以上水平的城市商业银行,银监会允许其跨区域经营。
2、绩效明显
国外一些实证研究表明,除了小银行,银行间的并购不具有统计显著性的规模经济效果。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上海、北京两家规模比较大之外,其余的都只能称作小银行,小银行间并购重组的规模经济效应得到了实证研究的证实。并购重组给城市商业银行带来的第一个好处就是重组后实体经营规模的明显增大,资本实力显著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不同城市的经济金融环境使不同的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不尽相同,城市商业银行并购重组后,并购后的实体能实现业务品种的互补,实现经营分支机构、客户资源、信息网络的共享,经营协同效应明显。
3、操作简便
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规模小、业务少、经营地域单一,其并购重组的牵涉面比较小,操作难度也比较小。另一方面,即使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重组不成功,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可以局限在少数几个城市。如果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的并购成功,那么一方面可以满足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为今后四大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提供经验借鉴。
三、我国银行业并购重组的发展建议
(一)政府占主导地位
1、需要政府发挥主要出资人作用
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一直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对于大多数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其股东主要是各个地方政府,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参股企业。
归根结底,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是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例如,徽商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就可以上溯到安徽省国资委)。对于这些银行的并购和重组,出资人理所当然地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在方向的选择等重大决策问题上,起到应有的作用;在推行城商行体制改革的同时,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需要监管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还需要看到,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在保证银行业健康、稳定经营的基础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硬币总是有反的一面,在保障我国银行体系健康、稳定的同时,监管严格和限制性约束较多等问题也同时显露出来。例如,监管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进行跨区经营等。但是,数家城市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势必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突破一般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限制。在此,应当看到,这些突破也确实属于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这也就迫切的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当局的理解和认同。无论是在跨区合并,还是在资产重组角度,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需要监管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3、需要市场提供改革机制和动力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改革的目的还在于在城市商业银行体系内确立现代产权机制,建立健全现代的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推进市场化改革。因此,在未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市场应当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机制和动力。在市场中,需求较为准确的国有资产定价;在市场中,谋求完善合理的不良资产剥离和重组方案;在市场中,确立重组后金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方向等。
(二)地域范围
从国际经验方面来看,日本银行业在其2000年以来的并购重组浪潮中,选择了强强联合的方式,如日本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在业务不同方面各有优劣,而他们合并而成的瑞穗金融集团实现优势互补,已成为日本金融业中的独占鳌头。考虑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处境与政策监管限制,我们建议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先实现省内并购重组,进而再考虑由重组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实现跨区域的强强联合。在省内范围进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一个非常大的好处就在于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之间发展态势相对均衡、文化氛围的认同感较强。
(三)发挥领头羊作用
城市商业银行本身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归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此,从以省城为中心的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未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并购重组,更应当发挥这些经营业绩优异、资产质量较佳的中心城市商业银行的作用。
1、利于简化操作的复杂性
以徽商银行为例,利用规模较大、业绩较佳的合肥城市商业银行,从操作角度来说,便于其他多家商业银行从心理上、业务上接受这种模式。并且合并后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能够充分利用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现有资金、客户、机构等资源,并适当进行机构整合,不断延伸城市商业银行联合体的分支机构,达到事半功倍的效用。
2、利于继承优质银行的经营管理和客户资源
优质城市商业银行本身在经营管理、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更加完善,充分利用中心城市商业银行更有助于优质银行的这些特点在新组建的银行中继承和发扬。再有,省会城市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在经营过程中,更能够吸引优质客户和省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显然能够为银行带来优质的利润基础和稳定的业务来源,以中心城市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的改革和重组,对这些优质客户的影响较小,使城市商业银行更能够连贯的为他们提供服务,有利于新组建的银行继承这些优质资源。
(四)资源整合
利用资本市场平台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实际出发,在以下几个方面,利用资本市场能够发挥具有的推动作用。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至今,面临的一大问题就在于缺乏强有力的资本支持。资本金补充机制也很不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大部分通过留存收益、股东以部分利润注资等渠道补充资本,其增资扩股不仅受到自身经营状况的限制,而且受监管当局严格的审查。这样,商业银行难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补充资本,显然适应不了人世后更加激烈竞争的需要。利用资本市场可以帮助优质城市商业银行解决这一历史难题。通过上市,可以迅速补充资本金,建立良好资本补充机制,有利于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规模扩张能力。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运行,近年来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态势较好。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也暴露出不良资产数额巨大、资本金严重不足、单一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未来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利用并购重组方式进行改革和发展,本文认为应当在政府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下,探讨区域内城市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整合,更好的发挥省会城市优质城市商业银行的作用,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和完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体系。
参考文献
[1]张风,张驰.中国银行业并购重组的必要性和建议[J].甘肃金融.2009年第2期:18-19
一、监管目标及其主旨:理论的辨析
现代经济学对银行监管的原因、必要性及其应达到的目标的解释,主要建立于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之上,特别是“市场失灵理论”与“信息经济学”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政府实施银行监管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对市场运行过程中不适合或低效率的一种反应,是为纠正金融市场垄断性、外部性、传染性、脆弱性和信息不完备性等所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做的制度安排。从理论分析的逻辑看,主要有两个基本分析视角:一是基于银行系统的宏观视角,主要着眼于银行系统本身的重要性及其外部性效应,认为银行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等特殊商品外,还支撑着整个社会的支付结算体系,对整个经济体的平稳运行至关重要,从而使得银行体系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银行业是高风险聚集的行业,同时银行风险会引起系统风险,一家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能诱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银行体系的连锁反应,破坏整个支付结算体系,并通过货币信用紧缩影响经济增长。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介入,通过外部监管来限制银行倒闭的不利影响,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另一种视角则是基于银行合约参与者——存款人的微观视角,主要着眼于保护一般存款人及金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Kareken,1986)。认为在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委托关系,为保证作为人的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金融商品的消费者需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对于银行而言,为避免银行经营者在使用存款人的资金发放贷款时过于冒险、损害存款人利益,存款人需要对其进行监督。但由于银行与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督成本很高,数量众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着普遍的“搭便车”倾向,中小存款人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去搜寻信息或干预银行管理。因此,银行监管对中小存款者而言具有公共品性质,供给严重不足,需要政府承担这一公共品的供给。
作为这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和关注视角,尽管在最终监管要求和监管内容等方面是基本统一的,两者异曲同工,都要求被监管行尽可能稳健经营,避免其过度涉险,进而保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存款人利益的最大化。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监管,常常可以获得对维护系统稳定有用的信息,而以维护系统稳定为目标的监管,也照样可以甚至必须对具体业务行为进行监管(王君,2001)。然而,基于两种不同的目标和关注视角,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两者有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定的冲突,如基于稳定整个金融系统的角度考虑,在银行业出现一定问题时,出于担心整个市场崩溃的角度考虑,监管者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要的信息,但从存款人利益的角度来讲,显然具有一定的“欺诈”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充分知情权,不利于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为了避免目标冲突,相当一批经济学家主张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Wallman,1977;Taylor,1995;Goodhart,1998)。但在具体方案的设计方面,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较为普遍的一种模糊分类方案认为,各类金融机构由于性质的不同,对维护系统稳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银行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并且与宏观经济政策关系密切,因而应当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而保险业与证券业的消费者保护特征比较明显,可以由相应的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但在这一框架下,对于某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常常难以同时兼顾不同的目标,只能有所侧重。如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只以维护系统稳定为重点,有时不可避免地难以顾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对证券业的监管,则主要顾及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为避免这种主次的冲突,泰勒(Taylor,1995)提出了一种“双峰”论(Twin Peaks)的观点,认为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可以根据目标的不同,设置两个相应的监管机构。两者的监管对象都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只是前者针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审慎性监管,以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尽量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后者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商业营运监察”性的行为监管,以防止其出现欺诈或机会主义行为,保护知情较少者(中小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机构应以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为对象,而负责稳定金融体系的监管机构应以支付系统为对象。
二、银行业监管目标体系的确定:中国的选择
监管目标的确定与划分,既应当遵循整个金融系统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一般规律,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具体金融机构的体制安排、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环境等国情实际,从既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长远发展的战略发展需要,又有利于保证体制改革平稳推进的现实需要出发进行具体设计、安排。
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来看,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逐步形成了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框架。根据最近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央银行除了在传统的货币政策职能之外,还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能。而在目前正在讨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就把保护广大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首次得到了明确区分,解决了长期以来人民银行既承担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宏观职能又负责保护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微观职能的双重监管目标冲突问题。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专业监管机构,银监会的成立使得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监管目标获得独立化,使得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得以凸显,有利于存款人利益能得到切实保证。
从理论上讲,银行经营中对存款人或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利益侵害,一方面是基于商业银行经营的高负债率和有限责任制而导致的经营者过度涉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在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吸收存款等负债业务取得经营资金并实行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对于其股东与经营者发放贷款或从事某项投资而言,如放贷或投资成功可以取得几乎全部的收益,而如放贷或投资失败则只需承担极小部分的责任,因此,在缺乏必要的债权人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存在过度涉险的激励,从而威胁到存款人资金的安全性等。另一方面可能的损害基本与一般企业类似,商业银行可能会凭借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降低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有效产出,侵犯消费者利益,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银监会“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的监管目标定位,就是要通过对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各项经营业务的检查和监控等各项审慎监管工作,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服务部门或金融市场其它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或垄断定价的损害,促进各商业银行积极发展、稳健经营,加强内控制度,强化风险管理,确保消费者得到诚实、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此外,由于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消费者行为之间也具有相互模仿和影响的外部效应,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在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的信心。因此,出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考虑,监管者还应当提供市场公信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要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及时预警、控制和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通过增加信息供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经营的透明度,进而增进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出现因集中性的恐慌而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营。同时,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最为根本的是要提高其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发展滞后,市场规则及相关知识尚未完全建立并深入人心,居民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作为监管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还有一个重要职责便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和相应风险的识别和了解”。金融机构要及时向公众披露市场及金融产品的信息,监管者要对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度作出判断,并纠正消费者对一些金融产品及服务的误解。
最后,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系还未健全,法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违法犯罪案件难以完全避免。因此,为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者必须严密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通过加强监管,建立起防范金融犯罪的机制,有效减少金融犯罪。同时,通过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最大限度的减少资金损失,进而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策略
前言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经营日趋全能化、综合化。面对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已经成为现实和必然的选择。
1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性分析
1.1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本市场金融创新产品。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大型企业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来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大型企业由此衍生出全新的金融需求,需要商业银行进一步提升服务内涵和内容。因此,开展与资本市场高度关联的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服务大型优质客户、抢占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1.2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
随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完全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直接冲击国内商业银行既有的市场份额。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二是在为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可以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综合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三是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1.3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存贷利差)将不断缩小,同时高度竞争导致的必然结果是优质客户的贷款收益率不断下降。国内商业银行需要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而投资银行业务具备风险较低、回报可观的特性,是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与增长点,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助于商业银行增强盈利能力和优化收入结构。
1.4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更加有效地管理风险。
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功能上存在显著差异。资本市场是“风险横向分担”,即把风险分散给风险偏好不同的机构和个人,而商业银行传统上则是“风险纵向分担”,即“短存长贷”,通过承担跨期风险而获益,即风险是“内部化”的。但随着经济金融环境不确定性的加剧,商业银行也需要借助资本市场来实现风险的“外部化”。因此,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分散风险。
2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从国际上看,伴随着企业兼并浪潮席卷全球以及资产证券化的兴起,投资银行已由单纯的提供平台为供需双方服务发展到更多地参与到经济金融活动中来,投资银行的功能也由单纯的中介机构向投资理财顾问的角色转变,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以并购咨询、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资产管理、基金管理、风险投资等为核心的主导产品线。
从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现状分析,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具备了扎实的业务基础与一定的比较优势:
(1)是品牌知名度。大型商业银行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地位,有利于提高客户对投资银行业务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增强市场培育和开发能力。
(2)是资金和产品优势。大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实现传统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适当互动,可以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是银行间市场的主导地位。大型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最主要参与者,这为开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创造了非常优越的条件。
(4)是客户资源和网络优势。大型商业银行拥有完备的海内外机构网络和先进的信息网络,在长期的业务经营中拥有大量稳定的客户群体,并与地方政府建立了长期、互信的关系,对于客户需求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具备了推动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最重要的基础。
3 投资银行业务经营策略的几点思考
尽管与国际一流投资银行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在机制、人才、经验以及国际化网络等方面尚存在不小的差距,但在企业境内资产证券化、银团安排与结构性融资、重组并购、股权私募、上市发债顾问、常年财务顾问和企业资信服务等方面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应有的放矢,从市场培育、人才培养和产品创新等多方面入手,营造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3.1有效平衡投资银行与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创造财务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开辟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协同发展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支柱业务,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务资源推进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形成依托存贷款、结算等传统业务促进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并购贷款、IP0等新兴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并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进一步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投资银行业务的价值。
3.2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投资银行业务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高度专业化、智力密集型的金融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商业银行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打造一支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业务快速良性发展的前提。要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要向客户经理普及投资银行业务知识;另一方面,要通过举办推介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会等方式提高客户经理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技能和专业水平。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现场练兵或组织基层客户经理参加重要客户投资银行业务营销活动等形式,注重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经理进行锻炼培养。
3.3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激励机制。
随着业务的发展扩张、人员队伍的扩大,商业银行应逐步规范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绩效分配制度,根据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与实际业绩,制订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水平。对优秀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真正实行薪酬与绩效挂钩,实现优秀投资银行专业人员的市场价值。做到吸引人、留住人,发挥专业人才在竞争中的核心作用,逐步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制和激励机制。要积极推进和完善“买单制”管理,积极探索对一些重点投资银行产品试行“团队买单、二次分配”的办法,按项目实现的收入水平将奖励费用直接分配到投资银行工作团队,由各团队负责人综合考虑团队中每个成员工作量及成果、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二次分配,以充分调动团队人员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积极性。
3.4稳步推进服务模式与产品创新。
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正处于业务快速扩张期,应积极探讨客户服务模式与金融产品创新,塑造市场品牌。
一是整合银行和非银行金融资源。积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投资机构等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为企业客户提供跨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全面金融解决方案,包括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IPO政策辅导、结构性融资、担保、风险投资、市场资讯、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提高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能力。
二是探索财务顾问加多元化融资业务模式创新。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企业客户的金融需求逐步转向资本市场,一方面,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IPO等金融工具对银行的信贷产品形成替代效应;另一方面大型优质客户的重组、并购、发债、上市、理财等财务顾问业务需求增加。大客户资源竞争日益激烈,过去为客户提供单一融资服务的服务方式和等客上门的营销方式已经不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目前对大型优质客户的营销往往从客户发展规划制定、项目论证、融资结构设计、并购战略咨询等开始。这就要求创新为大型优质客户服务的模式,前移营销关口,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业务但不限于融资业务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逐步形成财务顾问加多元化融资的业务模式,提高对客户营销效率,抢占市场先机。因此,必须结合长短期效益综合看待财务顾问业务的重要性,将财务顾问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紧密挂钩,强化产品粘合度,尤其是对有信贷关系的客户要积极提供包括融资方案设计、融资安排与承诺、资信评级、金融产品组合与交易安排、风险管理、财务诊断分析等财务顾问服务,充分发挥信贷资源的综合效益。
【关键词】商业银行IPO比较分析
一、前言
中国进入WTO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抓住时机,积极地进行股份制改革,并通过上市壮大资本数量,优化资本结构。截至2008年10月18日,已经有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国内外进行股票融资。其中,境内IPO融资超过2253.6亿人民币,境外IPO融资更是高达近6500亿人民币。因此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境内外IPO融资进行研究是一个切合实际需要的课题。
Initialpublicoffering(IPO)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现已有很多专家和学者对中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银行业的境内外IPO融资等课题进行了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进行比较分析的研究成果。本文以IPO为例对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外的股权融资进行分析,得出了一些能反映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股权融资不同现状、效果和影响等的结论。
二、中国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1、国有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1)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其产权属于国家独资所有,虽然这种产权结构具有保证金融业的垄断利润不致流失、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等优点,但这也导致了其自身难以避免的缺陷,而通过IPO融资可以逐步克服这一缺陷。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中国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现代商业银行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差甚远,这主要体现在国有银行内部实行集权决策制度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管理方式,基层处只能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计划;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级别关系;国有银行纵向一体化的科层结构,增大了组织成本、成本和信息成本。进行IPO上市是一条进行产权组织制度创新的规范化道路。经过改革后,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决策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执行机构为行长室。行长室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依法监督董事会及行长室的决策和经营;董事会和监事会又会对股东和股东大会负责。如此形成四者之间相互监督、执业以及权责利益协调统一的运行机制。通过IPO后商业银行要受到广大投资者和证监会的监督,其行为和决策就会更加透明。
(3)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改进管理水平与赢利能力的必然方式。当今国际银行业已由分业经营再次转向混业经营,国际金融控股集团将逐渐主导世界经济。中国银行业在2005年以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既缺乏非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实践经验,又无从事国际各种金融业务的经历。同时在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上与世界闻名的金融巨头相比有着巨大的差距。因此,要想培育和发展我国实力强劲、管理科学、在世界上有着一定影响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必须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国内吸收有丰富证券发行、承销经验的证券公司,有多年保险业务、实力比较强的保险公司等国内金融机构;在境外引进有丰富国际金融业务的战略投资者。通过境内外IPO能更有效地吸引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商业银行,并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2、中国其他商业银行进行IPO的必要性
除了“四大行”,中国还有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些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融资,是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
(1)很多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实率偏低,必须通过股权融资来解决。
(2)绝大部分商业银行股本结构不尽合理。需要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引进一些真正关心其赢利水平和风险状况的中外战略投资者成为其股东,充实资本金,增强发展后劲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完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
(3)逐渐开放中国银行业市场是履行对WTO的承诺的必须方式,也是中国银行业吸引外资的有效手段。允许外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股甚至控股中国一些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这样不但可以有效吸引外资,改善这些融资银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加强整个银行业竞争的氛围,而且不会影响中国银行业中资控股银行的主导地位。目前,不少境外金融机构对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很感兴趣,因为这些商业银行资本不大,需要的投资额度不高,且比较容易对这些银行进行改造,输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
其实,在股份制改革前,中国商业银行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革,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股权融资这种直接融资方式可以提高资本充实率,增强银行的资本实力和应对金融危险的能力;还有利于社会监督与透明化,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管制与经营的改造等。
中央汇金公司总经理谢平2006年在“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明确提出有七大理由支持银行境外上市。即国有银行改革需要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需要达到信息披露要求;海外上市能符合国际监管标准要求;能受到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海外市场投资者保护程度高,国际投资者多;海外上市后,可与国际同类银行相比,以此激
励高管;海外上市的同时还可兼顾国内资本市场,采取CDR、H+A等方式国内上市。
三、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的比较分析
由于本文只分析中国商业银行股权融资中的IPO融资,因此,下面只对中国商业银行业这种股权融资的境内与境外在IPO时间、规模、主体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中国商业银行境内IPO概况
中国最早进行IPO融资的是深圳发展银行,1991年4月3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共筹资2700万元(包括发行费用)。股票市场发展了8年后,浦发银行也于1999年11月10日IPO,融资40亿元(包括发行费用)。当前看来,中国商业银行国内IPO主要是2007年,占了境内总上市银行数目的50%。截至2008年10月,中国A股市场上IPO的商业银行有14家,共筹资2253.623亿元,每家商业银行平均筹资近161亿元,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而言,这是一个很高的数值(如表1所示)。
2、中国商业银行境外(香港)IPO概况
与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相比,香港最靠近内地这个庞大的新兴市场,能为国有银行海外上市提供最优质的金融服务,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选择在香港上市有助于深化企业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2005年六月以来,中国商业银行纷纷在香港实行IPO,截至2007年已有六家,其中2005年二家、2006年三家、2007年只有一家,可能在境外上市的银行还有北京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市商业银行等。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3、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融资比较分析
根据表1与表2可以看出,中国商业银行境内外IPO在上市银行的主体和数量、上市时间、融资规模、发行价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1)上市银行主体与数量。境内IPO的商业银行远比境外多,境外IPO的银行一共有六家,并且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没有城市商业银行。六家在香港IPO的商业银行全部在国内A股市场也实行了IPO。
(2)上市时间。中国商业银行境内IPO时间比境外早很多,1991年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在境内很多年没有一家IPO,呈现一种跳跃式发展趋势;而在境外IPO则是连续的、稳定增长的。我国商业银行IPO在时间上的上述特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2004—2005年是股市的萧条期,不是一个良好的IPO时机;二是2006年中国股市进入牛市,而银行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势在必行。
(3)融资规模。中国商业银行境外IPO融资的规模明显大于境内,其原因在于政府高层的政策导向,且2005—2006年香港股市的规模远比国内规模大,市场成熟,国际投资不受阻碍,能够筹集更多的资金。
(4)发行价格。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境内IPO的发行平均价为6.074人民币,明显高于境外IPO的发行平均价3.124港元。总体上出现平均发行价格的差异原因是商业银行境内IPO主要在行情特好的2007年,当年七家境内上市的银行平均价格高达8.576元,且发行规模达2010.41亿元,从而把2007年以前境内IPO的平均价格大大的提高。实际上,境外发行价格是比较合理的,不存在“贱卖”国有银行资产的问题。
(5)目的。商业银行不管是境内IPO还是境外IPO都有这样一些相同的目的——完成对银行业的股份制改造、提高银行的效率、提高银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但境外IPO有着更深层的目的,如使我国商业银行学会和习惯遵循国际会计准则、达到国际监管标准要求、接受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市场约束、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等,进而使我国商业银行向国际化稳步推进。
(6)影响。当前,我国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已成功在境内实施了IPO,银行股的总市值超过了A股市场的1/3,对我国A股市场和证券市场影响深远。我国在境外IPO的六大商业银行代表着中国银行业的形象,它们能否适应国际的会计制度与严格国际监管、能否给境外投资者带来合理的投资回报将极大地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和国际声誉。IPO之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掌控力度会大大下降,尤其是一些被外资控股或者外资占有很大股份的商业银行可能会成为中国今后金融稳定的阻碍因子。
近几年中资银行境内外IPO的数量与融资规模均呈上升趋势,国内融资过少反映了中国商业银行IPO融资对境外市场依赖性过大。随着国内股票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扩展,应有意识、有步骤地增加国内IPO的融资比重,这样有利于提升中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目前,在IPO的商业银行队伍中,城市商业银行仅有三家。可以预测在“四大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IPO之后,就是城市商业银行IPO的到来。从表1和表2中还可以发现中国IPO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都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
四、小结
本文认为中国银行业境内外股权融资有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完善与成熟,有利于银行业更稳定的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还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进一步整合资源,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积极进行境内外股权融资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当务之急是要合理控制外资的参股比例,保持中资银行的绝对主导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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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在引入民间资本的问题一直我国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多年来也在不断积极探索。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介绍了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的现状,和台湾民营银行的经验,以期为我国正在探索的“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设立民营银行等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民营银行;发展现状;经验借鉴
1998年至2000年的三年时间里,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对世界107个国家的金融和银行体制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截止2000年底,其资产规模占全球银行资产的比例接近70%。并且从发展趋势来看,自1990年以来,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资产比重总体呈上升态势,而国有银行资产比重则在不断下降。其中,发达国家国有银行资产比重平均由40%下降到20%,发展中国家则平均由60%下降到40%。由此可见,民营银行已经日趋成为各国银行业的主流。
一、我国发展民营银行的必要性
发展民营银行并非是权益之计,而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战略改革的战略性步,从我国目前来看,发展民营银行有其客观必然性。
第一,是推动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竞争的客观要求。
中国的银行体制开始改革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中农工建4家国有银行为主体,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银行的多层次、多种形式的银行业格局,但是总体上银行业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近70%的存贷款增量仍然被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掌握。到目前为止,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这种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垄断本身是不会主动产生优化银行产业结构的动力的,从而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低下的现状。发展民营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加快国有银行的改革步伐,使得我国的金融体系更加健全和稳定。
第二,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必然要求。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据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企业总数中,中小企业占比超过99%,对我国的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82%的新产品开发。当前,“十二五”规划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作为战略重点,这其中离不开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中小企业的转型发展,进而离不开一个与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健全有效的金融体系支持。现阶段,我国的银行业仍然由国有银行垄断,它们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一直制约着他们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发挥。
第三,是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现实途径。
民间金融的特点是自发和自主,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和典当等形式。由于缺乏有效的规范,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普遍比较高,并且缺乏法律保护,隐含较大的支付风险,并且民间借贷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因此容易引发借贷纠纷和刑事案件。不少债权人常通过暴力形式收回借款,导致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加大经济和金融运行风险。而民间银行有着现有正式融资渠道所不具有的优势,同时,可以使民间借贷起到很强的规范作用。
二、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现状
民营银行是由民间资本控制与经营的,相对于国有银行而言的一种现代金融企业,它是产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统一。
2013年,政策放开,民间资本兴办银行一浪高过一浪,出现了“全民银行”的投资热潮。民资渴望进入银行业,一是看中银行的高收益;二是期望能够为企业自身服务,解决融资困境,在更大范围内利用金融资源,甚至不排除有些企业想高关联交易,使民营银行成为自身的融资平台;三是将来民营银行可以上市,套现,这对企业来说可谓是一本万利。
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及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实施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目前,我国首批试点地区名单已经确定。
三、台湾民营银行的经验借鉴
(一)开放民营银行设立的速度不宜过快
台湾地区开放民营银行设立时,首批核准了16家民营银行。新设的民营银行资本规模远高于既有的公营银行,短期内对货币市场、人才储备等造成冲击,长期中更导致银行数量过多、竞争过度,银行业利润下降,不良贷款率持续攀升。
(二)较高的资本金门槛不仅无法有效限制申报数量,反而导致其与公营银行形成了同质化竞争
为限制民营银行申报家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为其设定了远高于公营银行的资本金门槛。事实证明,资本金规模未能限制民营银行申报数量。准入门槛采取“一刀切”模式,未考虑新设银行的业务种类、经营规模等。民营银行诞生伊始就背负着巨额的资本金压力,业务重点自然是传统的大企业贷款,未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三)开放民营银行设立应考虑金融服务的地域性、产业性等特征
台湾地区开放民营银行设立时没有考虑地域、产业等因素,银行可自主选择网点分布、客户类型,几乎所有的银行都集中争抢大型企业客户的存贷业务。在总结开放民营银行设立的经验教训时,应多考虑客户的地域、产业等特征,首批开放针对特定地区。
(四)开放民营银行设立的同时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与民营化同步进行的过程中
从开放民营银行设立至今,台湾地区一直没有建立可行的银行破产退出机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市场存在很高的道德风险。随着民营银行数量的激增,因其个体运营上的差异而导致的优胜略汰不可避免,但是台湾当局一直没有建立有效的银行退出机制。在这种环境下,经营不善的银行在考虑退出市场时发现退出成本太高,因而更多地依赖于台湾当局对银行采取的“不可倒闭”政策,形成了很高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熊继洲,罗得志.民营银行:台湾的经验与教训[A].金融研究,2003,(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