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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时间:2023-08-09 17:33: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第1篇

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是慢慢的在向市场经济靠拢,以前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现在市场的成分越来越多。目前,税收管理人员日趋增多,但是数量增多,普遍的素质却偏低。现阶段,我们国在实行现代化的税收管理模式,但是现代化的程度依然不高。在这种情况下,我过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各种模式分别是集中征收、分级管理、统一稽查、社会服务。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国各省的全部纳税机构,分别对其在县以上的税务局按照缴税的金额和缴税的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手续。其税收服务中心,根据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据,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源。纳税机构申报纳税的方式可以根据纳税机构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传真、邮寄、上门、网上等申报方式,纳税机构自行填写所在银行的付款凭证,纳税机构把纳税金额从开户行直接转账到制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然后把支付的凭条交给税收服务中心。

2、分级管理

就是根据税收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实施税收服务中心、稽查局、各级征管居、国家税务局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每一个层次从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上报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进行审查。简单的说就是按照纳税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企业特点等划分到各级各级征管几个进行管理。

3.统一稽查

就是根据各个纳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全部又各级的稽查部门进行统一的稽查审核。

4.社会服务

在通过集中征收的情况下,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就近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通过这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理解纳税的义务程序。要实现这种社会服务,主要是靠纳税机关自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设置一定的纳税服务咨询网点,帮助纳税人及时的提供发票和其他办理税务的资料。二则是需要靠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免费的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允许纳税人办理各种税务的事项。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6年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3月支付给某法律顾问个人“法律咨询费”10000元,是以一张在纳税服务大厅开具了的《劳务发票》入帐。该发票票面显示,除营业税外,对个人附征了1.5%个人所得税150元。稽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规定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于是要求企业补扣补缴其少扣的1580元,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称他们到办税服务大厅开票时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审核并缴纳了税款,再要他们补扣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不妥。针对此种情况,市局稽查局多次专门向市局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书面的《征管建议》,建议办税服务大厅在窗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不区分实际情况全部按1.5%附征,而应当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时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时间里,对市局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并下发文件,从2008年起,要求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税务人员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的实施过程中,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施优化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讨论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就是税收执法、税法司法、税收立法三个方面。税收征管客观要求必须执法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以此来强化征纳的行为,税收征管作为行政执法的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则。然而,税收征管也要通过严格的依法治税,来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为实现系统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颠倒

在“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对比当中,管理应该放在首要位置,优化服务应该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优化服务却显的更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却往往被忽视了。目前的收税工作,形式十分单一,方法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检法、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内部管理方面,一些税收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跟管理没有相融合,让两者没有充分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影响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义。

3、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实际目标和开发目标不明确,导致了与实际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实施分税制后,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对计算机开发加大力度,但是在计算机的应用方面,还停留在登记、征收开票、发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当中。资料、数据方面的记录也只停留在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的统计方面。

三、关于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账的形式来挖掘问题的所在,通过核对账目的资料和情况,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及时缴纳足够的税款,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操作。税务稽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纳税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财务会计的资料,要科学的讲究实用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一般方法,具体包括一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抽查法和详查法。

1、抽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有针对性的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须具有代表性、目标明确的对所查对象进行抽查,在对象和时间上怎样选择,就应该根据稽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虽然很省时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围内进行了稽查,容易漏掉问题,因而这种方法实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2、详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全面的、仔细的稽查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审查,不容易漏掉任何问题,而且可以从许多方面发现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比较大,特别是时间上花费太长,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相对很大,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不久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二)根据稽查的顺序不一样,可以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1、逆查法

顾名思义是逆向稽查方式,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审查,然后在审查账簿,再有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我们现在的税务稽查方法当中,逆查法是运用的最多的税务稽查方法。在企业报表审查之后,可以及时清楚纳税机构在被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和重点。根据稽查的具体资料,可以找到会计凭证,很轻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问题透明化,比较节约人力物力。

2、顺查法

与逆查法的顺序恰恰相反,是根据会计核算的前后顺序,首先稽查会计凭证,然后进行核对账簿和报表的工作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较为老套。死板。

(三)逻辑审查法和比较分析法。

1、逻辑审查法,同时也被称为计算控制法,它是依据两者不同数据情况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牵制的定理,根据真实具体的的数据来确认企业报表是否正确,然后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

2.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企业的以往资料、计划指标或者与相同企业的同一类型指标与该纳税企业目前的企业报表或者账面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的一种审查方法,经过前后之间的对比和比较分析,很容易从中挖掘出存在的问题,这种分析比较法也是一个卓有成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四)外调法、查询法与观察法。

在税务稽查当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审查账外情况,不能只限于查账。查账的线索,就在于经过充分的调查。外调法、查询发和观察法,都是比较常用的税务稽查方法。

1、外调法

是对纳税企业的外来凭证和外地款项产生怀疑,然后采取外调的方法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外调可以派员外调,也可以函调。

2、查询法

是在对纳税企业的审查的时候,依靠了解到的有关线索,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来稽查纳税企业,以获得有关的重要资料。但是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须要确认到底要稽查的哪些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举报一定要举报人写出书面的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观察法

是对纳税企业所经营的场所,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当中挖掘出该纳税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察法和查询法融合运用的话,实际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都分,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过稽查促进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提高征管水平,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减少税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击偷逃税功能、内部制约功能和宣传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灵山县稽查局查补税款数、立案户数、处罚金额比2003年分别下降32.2%、20.7%、22.6%,征收税款同比增家21%。通过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渐体现,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稽查给予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从反面诫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者,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通过对证管自身的制控.发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征收管理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及征管行为、办法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所具有的宣传功能既能实现对纳税人零距离,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会作税收宣传,一方面能树立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另一方面能帮助提高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随着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查促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以查促管”作用充分发挥所面临的问题

1、税务稽查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制约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某县地税稽查局负责全县19个乡镇418户纳税人(不含个体户)的一级稽查工作。稽查局现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县税务人员的5%。稽查人员不足与稽查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和上级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执行“四分离”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时,由于稽查局人员不足,就得从乡镇税务征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由于所抽调的人员不是专业的稽查人员,对稽查业务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良萎不齐,极大制约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定与提高。此外,稽查人员中会查账、熟悉税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计算机、能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屈指可数。稽查人员不足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2.稽查办案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

办案装备落后跟不上时展的步伐,适应不了纷繁复杂的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稽查办案经费、举报案件奖励基金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办案经费很少,一些需要外调取证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搁置不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原有国有、集体经济不断民营化,个体私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不断壮大,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偷逃骗税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装备也日益精良、现代化,而稽查办案的现代化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摄影器械、复印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没有,稽查装备的落后与违法偷逃骗税者精良的装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人员克服困难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对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担每月下达的组织收入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未能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旧负担有组织收入任务,因而在具体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求严格执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务的现象。凡查补税款能及时入库的就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或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妨碍了对查处违法案件的严格执法,严重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导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门之间合作不够

甚至还出现“内耗”现象。由于稽查与征管部门均有收入任务,各自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和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工作问题,而不是站在税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诚意的合作,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稽查查补的税款不作为征管部门的收入任务,同时影响征管人员的岗位考核成绩和奖金分配。如稽查部门调取计划检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时,不是很乐意积极主动地提供业户的纳税情况,甚至还想方设法对稽查局保守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和有关涉税信息,有些还主动帮助纳税人填报申报偷逃的税款,名曰纳税人已于检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款,用《申报表》对付检查人员的检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动的交流和沟通

造成信息不畅,更谈不上共享信息资源。表现在:首先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信息不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稽查部门仅靠掌握企业一些申报纳税资料,甚至没有征管资料,案源信息资料单一而少或根本没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选案盲目和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选案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账查账,难于找到偷逃税的突破口,无异于“大海捞针”难有收获。其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征管上的存在问题不积极向征管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导致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决。这种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提高。

6.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各环节工作职责不清,各行其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征管和稽查之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各个工作环节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有效的运行整体,解决各个工作环节职责不清,资料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反馈,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脱节的问题。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种机制,因而造成征管与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和为检查而检查

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纠正和完善,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不能促进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和财务、经营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处的一些典型偷逃税违法案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中鲜有宣传、曝光,导致稽查的威摄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的具体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云浮市国税系统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议、案例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全面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动机制

稽查部门密切与征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了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与征管互动的机制,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一方面加强了与各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向各征管部门通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增加互信,加强配合,形成税源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工作衔接与信息反馈,使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各自职能作用都得以充分发挥,且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双赢”。

2.建立稽查建议通报制度

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为贯彻以查促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市稽查部门平均共向征管部门提交稽查建议30多条次,涉及加强石材行业管理、完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加强成本开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等方面,囊括税收征管、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三大类十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在查处某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时,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未能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议管理部门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停止供应该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十元版收购发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牵头,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一年多来,全国各市各级稽查部门严格依照制度开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各级稽查案例分析例会近10次,归纳出相关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0余个,探索出物耗测算水泥行业产量、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检查等多种有效方法,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效率明显提高,推动税收管理水平不断进步。如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对某协查发票案件的案例分析,举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加强发票存根联管理等三项措施,有效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4.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稽查部门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变化差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及税收流失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协调组织部门联席会议,由稽查部门牵头,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稽查、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以便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促进征收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国各市国税局在深入调研人造石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征管、税政参加的石材管理联席会议,稽查部门提出对全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元销售额的人造石生产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人造石产品建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征税,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措施。通过该案还引起了云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人造石生产企业负责人专题税收座谈会,由区局组织了人力对整个人造石行业进行专项税收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5.形成行业检查指南

在每年专项检查和行业专项整治结束后,对每个检查行业或税种进行分析,形成行业或税种检查指南,对行业或者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业征管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区域和偷逃税方式及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稽查办法和征管建议。一方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作用。近年来,各市国税局已形成建材行业(主要水泥)检查分析与指南、房地产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农副产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药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食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烟草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等14个行业的行业检查指南,有效的加强了相关行业的纳税管理,同时为领导决策和征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思路。

6.开展延伸检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不局限于被查企业,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均予以重视,拓宽稽查线索范围,有的放矢地稽查其业务关联企业,扩大税务稽查的检查成果。通过延伸检查,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线索和证据,还能获得关联企业是否偷逃骗税的直接证据,并将隐藏在征管范围以外的企业纳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发挥稽查职能实现“以查促管”的现实意义

“以查促管”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个新名词,而是伴随着1997年开始的第一轮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级部门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新征管体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设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渐渐凸显,“以查促管”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重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1、“以查促管”是增强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仅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还可以从反面诫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既能实施对个别纳税人的面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又能帮助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对征管自身的“内控”,有利于促进征管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和征管行为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部门发挥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的行业、企业都作出了稽查建议,将税收稽查与加强税源管理相结合,及时向企业和征管部门反馈税收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促进征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3、“以查促管”是优化征收管理模式

第2篇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在征纳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实践证明,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对于实现税收的分配、监督和调节职能,对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问题,亟需完善。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第三,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3篇

摘要: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问题,主要表现为对税收信息化应用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数据采集、传递、存储有待完善,信息不能共享,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提出当前在信息化应用的理念,拓展数据采集领域,提高数据准确度,改进数据存储手段,整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行信息人才战略和业务流程重组等建议。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zation of tax collec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oblem, main show is on tax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exists the misconceptions, data collection, transfer, storage to be perfect, do not share information, personnel quality to be raised, etc. Curr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the idea, the expansion of field data acquisition, improve the data accuracy, improve data storage method, the integration of tax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he realization information sharing, promote the information talent strategy and 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 and so on.

经过十多年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上已达到一定水平,但距离税收业务高度信息化处理的最终目标还相距甚远,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内部还不能有效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税源信息库,以加强税源监控;外部还不能与工商、银行、质监、审计、国税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社会性的全方位、高效率的税收征管。

1 当前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税务人员信息化意识和理念还很淡薄,片面地认识和理解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内涵。部分税务人员把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仅仅理解为外在的机构和人员的重新组合,也有税务人员把税收信息化建设当成是单纯的技术问题来看待,技术开发和业务需求之间存在被割裂的现象。

1.2基础数据采集不全面

在征管和报税软件中,目前普遍重视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税务登记、税款入库、专用发票等涉税数据的收集,而对于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等大量相关数据基本没有或无法采集。因此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1.3数据传递、存储技术不完善

(1)数据传递不及时。

地、市局为单位的数据库集中还没有实现,绝大多数地区是以县局或以基层局为单位建立数据库,大量而分散的小数据库需要通过网络并经过数据库复制技术,才能将基层的征管数据逐级传到市地局,不仅时效性、可靠性差,而且不够准确。

(2)一方面由于各级在思想上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受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平衡及系统内技术力量、管理体制、资金等条件的制约,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管理体系。其三,税务系统目前尚未建立灾难备份中心,一旦遇到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大量数据将彻底消失。

1.4信息不能共享

目前,地税、工商、银行、国库等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各不相同,尚不具备实现税务与相关部门间的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

此外,整个征管信息化系统多个应用软件在不同领域自成一体,形成了“信息割据”的局面。目前大量的日管信息无法实现跨区域交流共享。

2 促进税收征管中的信息化应用的建议

2.1树立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新理念

税务机关应该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和“一体化”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将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一体化管理。税务人员必须树立起信息化管理的新理念,消除在纸介质条件下去理解信息化的思想障碍,全面树立信息化税收征管理念。

2.2 拓展数据采集领域,提高数据准确度

首先要全面采集,税收征管相关业务数据的采集中,不能仅仅采集与税收征管直接相关的数据,还要采集与税源监控与纳税评估相关的数据,包括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动用、商业往来、财务报表及金融信用等。其次要严把质量关,要把保证数据的真实和准确性作为一项硬指标,在引导税务工作人员及干部充分认识数据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建立基础数据采集二级、三级审核和考核机制,进行严密考核,保证税收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质量。

2.3改进数据存储手段

(1)搭建高质量数据平台,深化数据利用。

一方面要研究制定一套系统完整的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一线操作人员及各级数据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减少或者杜绝垃圾数据产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在区市一级税务机关内部设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数据规划,监督数据的采集、加工的全过程,做好系统运行后数据使用价值的研究,深度开展数据分析,使用系统数据能够得以充分利用。

(2)尽快落实网络、数据安全措施。

在落实防火、防盗、防雷电等相关初级保护措施的同时,要通过建立各级技术层次的安全体系,利用网络系统、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机制设置,拒绝非法用户进入系统和合法用户越权操作,避免系统遭到破坏,防止系统数据被窃取和篡改;采用具有容错功能的服务器和具有双机热备份技术的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并有适当的应急措施;健全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采取身份认证、密码签名、访问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网络和数据库安全管理。

2.4整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1) 实现税务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

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必须走一体化道路,实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建立起一个包含网络、硬件、数据标准以及软件一体化的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应该尽快实现不同主体硬、软件的兼容性,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的集成度,减少以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资源共享。

(2) 实现与其他公共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采用“逐级推进”的方式来完善我国信息交换的保障体系。一是以登记信息交换为基础,构建登记信息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重点是做好国地税之间、税务与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交换。二是以纳税人银行资金信息共享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储户实名制,使税务部门能抽取出所有银行的数据,利用金融部门的优势,发挥其对税源监控的协作能力。三是以代码的唯一性为最终目标,实行公民和企业代码统一制和代码终身制,从根源上强化税源监控、降低监管成本。

2.5推进业务流程重组

在规范业务流程的基础上,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等到相关制度。其次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严格税务登记、强化户籍管理,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户籍档案。再次要统一内外部信息的业务标准和数据标准,规范征管流程中的信息载体――表单证书,将内部使用的表单证书简化或者逐步取消。

第4篇

关键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税收征管审计

一、引言

在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不够重视,对税收征管审计的结果没有充分利用起来。长此以往,税收征管审计就会成为表面工作,为了更好的了解和利用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本文将主要介绍当前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相关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二、当前税收征管审计的主要问题

(一)民营企业税收征管审计把控不严

随着经济发展,民营企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而我国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税收征管审计依然处于盲区。民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偷税漏税问题严重,加之民营企业相关税收监管法操作性不强,造成我国税源大量流失,并且企业中两本账行为普遍,因此,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审计的难度。

(二)作废发票管理问题在税收征管审计中问题突出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发现很多作废发票,经研究发现税票作废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是延压税款。税收部门当月或者当年的计划税收任务已基本完成,故调整纳税时间,将本月或者本年已发生税额延压至次月或者次年,即将本期已发生税额的税票作废,在下一期重新开具发票入账。

第二是为了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故意混淆地方与中央共享税,将共享税种的中央税混入地方税收,维护地方利益,侵蚀国家税源。

第三是违反税法规定减免税款、买卖税款。在审计中,要重点确定纳税审计对象,有针对性的对具体税收行为进行延伸调查,明确某些已作废发票中所涉及税种是否属于政策性的减免税的范围,是否合乎规定的减免税。

(三)税务部门税收管理问题在税收征管审计中问题突出

第一,对于地方和中央共享税,有的地税部门对部分纳税户存在着少征、漏征,或者征收时不按照相应税率征收的问题。有的税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虚拟税款,或者将来年税收收入并入今年税收中。

第二,有些税收部门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的使用和提退并不合规则。有的税务部门加大了提退的基数,并且扩大范围,或者提高了比率,但是这些增加的收入使得用于税务部门自身的建设或者投入经费的比例也是逐年增加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税收的征管秩序,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

(四)税收征管审计人员对税收征管部门业务流程了解不够

审计人员对审计业务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审计人员对审计业务的不熟悉会使得审计结果不够准确。实践中,税收征管审计人员对税务部门机构设置、职能范围、税收流程、法律法规等缺乏了解,不能很好的掌握相关内容,不利于审计工作顺利的开展。

三、税收征管审计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分析并把握税收征管审计重点

通过深入审计,一是总体上了解税收收入情况,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税款征收入库情况;二是了解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的内控制度情况以及代开发票管理情况;三是了解委托代征管理工作情况,是否做到应征尽征,税款及时入库;四是了解税务稽查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稽查。在整体把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并制定相应的审计策略。

(二)重视民营企业税收征管审计工作

通过审计,全面细致的收集和整理民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并进行分类,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注重延伸审计。对发现的审计疑点进行详细审计,深入纳税户,重点审计。二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根据企业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情况结合当前税收征管情况,对比分析企业税收情况,发现是否有无审计疑点。

(三)重视发票管理问题

发票管理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发票管理,能促进企业正确地核算经营成果。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可以制止企业乱摊成本,做假账,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督促企业按照财政、税收法规对其生产经营成果予以反映和核算。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利于国家在真实、可靠的核算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四)注重培养税收征管审计人员

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培养或培训,使得审计人员能够很好地熟悉税务部门相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税收流程、法律法规等。只有熟悉被审计机构的基本状况及其操作流程,才能更快更准的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税收政策不断更新,税率税目繁多,审计人员应该对相应业务政策变化情况及当前执行的政策做到全面了解和掌握,同时,要对税务部门税务系统软件加强学习和了解,更好的发挥出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审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审计质量。审计人员也要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手段对被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有针对性的解决当前问题

有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得出税收征管审计结果之后不能很好的利用审计结果,对审计结果没有做进一步的分析。分析审计结果使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得以清晰明了,为有关部门下一步工作指导提供依据。落实审计结果,需要审计机构树立权威,提高审计人员法律意识以及被审计机构的法律意识,被审计机构要积极的执行审计结果。加强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审计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能够积极执行审计结果的个人或部门处以免职或罚款的处罚措施。

四、总结

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有利于各单位、部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有利于各纳税主体加强经济核算、经营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有关领导部门及时掌握经济发展及税收收入有关情况。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在当前环境下如何更好的发挥税收征管审计工作,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尤为重要。虽然目前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但值得庆幸的是国家相关机构、社会相关从业人员都意识到了这一点,也都通过自己的努力纷纷献言献策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审计体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税收征管审计工作一定会开展得越来越顺利。(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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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颖新. 试论税收征管审计[J]. 现代经济信息,2012,01:171.

[3]胥连碧. 新时期税收征管审计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 审计研究,2002,S1:37-38.

[4]张虎. 巧用数据比对 开展税收征管审计[J]. 税收征纳,2014,04:15-16.

第5篇

关键词:审计监督 财政体制 深化改革 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65-02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体制是我国在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审计监督基于其独立性、全面性、专业性的监督特点。基于此,审计监督促进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受到政府、学界等多方面的关注。在审计实践与实际研究中,审计监督促进财政体制深化改革主要是从预算执行审计、转移支付审计、存量资金审计、税收征管审计以及政府债务审计等五个重要的方面开展,本文也就从五个方面来对文献进行梳理。

一、预算执行审计研究

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研究梳理,发现主要针对三个方面开展研究:即预算执行审计的必要性、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和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有效完善部门预算审计的政策建议等这三个方面研究。一是重点分析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尤其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必要性研究。钱啸森从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有利于提高我国财政管理的效率。姜超(2008)认为预算执行审计与绩效审计结合开展有利于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实践体系,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力度。张军等(2015)针对我国现行预算体制机制不完善、预算执行违规问题等问题应加快推动绩效预算审计,这样有利于我国现代财政体制构建。董玲、安艳芳(2009)认为现阶段在全力推进政府预算绩效评价的政策背景下,分析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二是对预算执行与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陈澎(2009)认为我国预算执行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即财政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草案过粗,不利于管理;预算编制的标准与定额体系有待完善;财政集中核算的不完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对滞后以及忽视财政预算执行效益的审计。宋达和郑石桥认为我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府审计制度本身存在制度局限;由于收到审计技术、方法以及审计资源的限制,我国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伸进机关和审计人员很难发现所有的有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同时,审计和其他经济监督形式一样存在威慑力度不够的缺陷,因为审计发现问题后很少开具处罚单,即便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其处罚的力度也很难以达到震慑违规者,违规行为在短时期内自然屡禁不止。三是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对策措施研究。陈斌认为在“大财政”的思想理念背景下,应结合“大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构建适合“大财政”发展模式的预算执行体系,进一步优化审计技术,改进审计方法,加强审计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等。薛芬认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应对预算执行审计进行重新定位,即对审计范围、审计层次、审计重点等重新进行认识和拓展,重点在于推进绩效审计为核心的审计模式,让公众参与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加快建立健全审计公开制度。

评述:上述学者们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的大量研究,取得的成就比较大,尤其是在发现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存在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根源,进而能够提出效果的政策建议。然而,审计监督预算体制合理性、财政政策审计评估以及对部门权力运行监督等还不够。本研究主要从现代财政体制构建的整体框架下,来分析我国预算改革的整体方向、预算改革面临的挑战,进而有针对性地探析A算执行审计发展趋势和方向,最后提出完善预算执行审计的路径――嵌入式审计。

二、转移支付审计研究

房桃峻和胡继荣在2012年通过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过程研究,发现主要存在预算安排不完整、滞留专项转移资金、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针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健全完善我国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制度及具体措施等,即主要是充分发挥我国审计监督职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健全,使审计结果的处理具有充分可靠的法律法规依据;开展转各个领域转移支付资金效益方面的审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和地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结果质量,同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进一步构建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有效的可操作的评价框架及具体指标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开展上下同时审、跨部门联合审、跨领域同时审等联动审计机制,确保审计质量可靠。审计署贸易审计局课题组于2013年对对商务部参与分配的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指的是2011年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探索性审计后,指出专项资金审计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点跟踪分配程序、注重延伸审计、上下贯通严肃取证,同时认为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应积极践行科学审计理念,运用信贷审计工具,及时转变审计思维,运用现代审计方法,以资金分配为审计切入点,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益,使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公开透明、合规合理,检查和评估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有关的宏观政策执行情况;不仅促使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清除;更要不断在专项审计工作中总结和完善审计机制,审学研融合动态结合,促使审计方式方法进一步创新。杨春露等(2008)认为转移支付(主要指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应结合绩效审计,根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目标、范围、用途、额度等,建立一整套适合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审计的评价框架和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更趋完善。

评述:上述学者对转移支付审计主要集中揭示转移支付资金在申请、拨付及使用环节存在问题,而较少关注转移支付制度本身设计是否合理、相关政策执行是否及时、转移支付制度环境审计等研究较少。本研究报告将从财政体制改革整体框架下来探索转移支付改革取得的成果、转移支付改革面临的挑战以及转移支付改革的方向,继而研究转移支付审计发展的方向,最后提出完善转移支付审计的实施路径――跟踪审计。

三、税收征管审计研究

税收征管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加强税收征管审计,促使税收征管以及税收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是我国审计机关一直在进行的审计实践。张小伟(2014)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财政税收征管审计是整个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完善,是税收征管制度更加健全,使税收执法更加严肃,依法治税得到进一步强化,促进稳定的税收增长机制得以完善,对税收法定等方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宋建华(2014)认为地方税收征管审计问题是财政审计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收征管存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审计机构不能很好的落实审计客体的意见。曲妍蕙(2013)认为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发现房屋出租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流转税、规费收入、营业税以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收是否流失,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利用其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及时收缴税款,从而促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完善。

评述:上述学者主要研究了通过对税收征管审计发展税收征管环节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比如税收征管效率较低,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机制的完善。但是,对于税收政策审计评估还存在不足,在“互联网+税收”领域如何运用大数据等还面临诸多挑战,这也是本研究报告填补的空白。

四、存量资金审计研究

安群文(2015)认为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审查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二是重点审查预算单位的账目支付的暂付款项;三是重点审查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刘玉洁(2015)认为主要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的重点包括以下四各方面,即加强对预算结转结余情况审计,对各类财政专户的资金结存情况审计,对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审计以及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刘生桥、郭秋园(2015)等在分析财政存量资金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思路,即关注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关注预算结余结转情况,关注各类专户资金情况、关注财政资金制度管理等情况。黄龙翔(2015)认为财政存量资金审计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点关注社保资金、代缴的非税收入;第二,重点关注未使用的财政专户资金;第三应重点关注用权责发生制虚列支出的预算资金;第四,重点关注停留在预算单位账户上的部门预算安排的未使用、无法使用的部门预算资金和项目资金。

评述:上述学者主要关注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和形成渠道等,而对于财政存量资金形成的原因分析较少,对如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以及相关的财政政策审计评估研究较少,本研究在梳理以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现代财政体制框架下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发展的方向,提出完善财政存量资金审计路径――专项审计。

五、政府债务审计研究

董大胜(2010)认为应该把债务列入预算管理中,同时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突出的问题是融资平台问题,财政审计要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形成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隋玉明(2013)认为我国目前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国家或地方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重视程度不够,应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跟踪审计,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审计等,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出预警;加强债务资金绩效审计,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达到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目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研讨会(2011)得出结论,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具体措施;第一,进一步拓展财政审计的范围,扩大财政资金规模审计,及时摸清政府性债务整体规模、Y构等相关情况;第二,利用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坚强监管,提高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第三,深化金融审计,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第四,把政府性债务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完善政府债务方面的举借、投资、管理等重要环节和关键部门责任人的问责追责制度和具体措施。王善平、蒲丹琳(2012)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在筹资的过程中,运用政策制度方面滞后等缺陷来巧妙的规避制度风险而进行借贷,进而指出国家审计可以通过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来约束地方政府过度融资的规模,以有效控制地方债务风险。李玲等于2013年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在立项、筹集、投资、管理等各个环节和领域存在违规问题,为此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及措施:第一,坚持按照法定的程序发行债券,加快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第二,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渠道予以规范;第三,指定专门的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第四,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分门类别进行区分,对其进行有效清理规范;第五,对举债部门或者单位的举债权力予以规范和约束,规范债务决策程序和机制;第六,强化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完善债务全过程监控体制机制;第七,加强偿还机制建设,提高偿还能力;第八,构建考评机制,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第九,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加强监督力度。袁杰、夏飞(2012)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跟踪审计,促使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杨娟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审计;第二,加强政府性债务举借各个环节审计;第三,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第四,加强对举借债务投资方向审计。同时提出政府性债务审计方式包括:一是与政府投资项项目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重点投资项目审计;二是与金融审计相结合,维护地方政府性债务安全;三是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评述:上述学者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研究主要集中债务规模、融资平台以及债务结构等方面审计,而忽视地方政府债务制度合理性审计、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构建审计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制度环境审计等。本研究主要从现代财政体制改革的框架下来分析地方政府债务改革所面临的挑战、地方政府债务改革方向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升级发展的方向,提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路径――统一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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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 体制 发展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发展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制定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性税收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原有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和税收工作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改革。从征管、检查两分离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初的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按照征收、管理、检查设立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逐步实现了税务人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虽然这种模式实现了权力的分散和制衡,达到了管户向管事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没有突破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情况。1997年新一轮的征管改革正式开始,并在这次征管改革中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到2004年,这一征管模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征管模式被重新表述,增加了“强化管理”,成为了34字的新征管模式。

快速发展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赋予了新的内容,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制,也在征管模式的优化下不断完善和创新。然而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进行改善。

二、当前税收征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不力,各种纳税申报拖、瞒、虚,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

税源监控就是指对税收的来源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和控制。具体来说就是对税收收入来源的具体情况(包括发展变化等)进行监督、预测、统计和分析,它是税收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从现在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来看,存在严重的税源不清、申报不实、信息失真、漏征漏管等现象。由于现在实行税收集中征收,使得税务人员和办税地点都相对集中,这样做虽然能够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但是却弱化了日常税收管理,税务人员只能从纳税人所提供的有限资料上对税源进行了解,从而不能很好的对税源的动态变化进行有力监控,这种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方法对长期不申报、瞒报收入及零申报现象进行制约,最终造成了失踪户和虚报户增加、漏管严重。现在,税务人员很少会到企业去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因此,对税源信息的了解非常不全面,不能够保证所获取的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

(二)税务检查没有重点,稽查机构不能很好的发挥职能

现代化税务稽查手段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所获取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征、管、查协调不力,不能对纳税人的情况全面掌握,这导致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上很难抓住重点,查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相对较低。现在因为各种管理措施不到位,同时还由于很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低,造成很多偷逃税,使得稽查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处于被动局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还使得稽查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大。此外,税务稽查机构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监督制约和以查促管,以及把好税收最后“一道关”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稽查体系内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诸环节存在的相互扯皮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征管机构过于庞大,工作缺乏效率

当前税收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求。有些税务机关设置十分臃肿,层次交叠,各种职能交叉,相互掣肘,各自为政,人员的分工不明,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在进行部门设置的时候,往往只考虑到税种管理的需要,征、管、查三种职能之间相互牵制的需要,而忽视了税收管理整体功能的重要性,最终致使税收管理体制在许多环节运行不畅。传统的税务机构中有许多的中间环节,其中有很多都是重复的,没有必要存在的,这些多样的设置造成了税务机构的重叠和臃肿,为管理带来了诸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措施

(一)规范机构设置

对税收机构进行合理设置并进行合理的权限划分是提高征管质量及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协调不畅等问题,也可以通过对税务机构及职责的调整进行解决。

在省以下的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可以按原体制实行国、地税分设,明确税种的管理权限。对于税款的征收,可以由国、地税共同成立一个征收机构,该机构直属于市级国、地税部门共同领导,并在市及市以下实行垂直管理,其具体职责是负责纳税人申报税款和稽查查补税款的受理入库。将现在实行的以职能为主导的组织形式调整优化为以流程为主导的组织形式,科学划分税务管理事权。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税务管理人员,尽量减少税务管理层次。

(二)对现有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对现有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可以有效的实现各个系统或者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应该根据新的机构设置和征管体制的要求,设计开发一套以通用性为基础,兼顾各地特殊情况的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软件在税收管理、征收、稽查的统一。只有软件统一,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信息资源统一。我们必须要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的作用,运用计算机及网络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征管运行体制中的依托作用,从而减少税收成本,减轻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征税期办税压力,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税。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不管是进行机构的规范设置,还是对现有的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整合,都需要有相适应的专业人才作为支撑。为此,还必须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使用体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职工中蕴藏的潜能,优化人力资源。如果现有的人才队伍无法满足要求,那么就必须引进相应的专业人才。现有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加紧学习,加强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抓好应知应会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还要抓好与税收工作相关的知识,特别是要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公文写作、工作协调能力等。税务部门还需要树立起全新的人才观念,这样才有利于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1]段晓薇,张佩文.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J].中国财政,2010(20):78~79.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对策

1、引言

电子商务,指的是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进行交易,而是依托互联网与移动网络,基于各种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发展到今天电子商务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即消费者对消费者、企业对消费者、企业对企业这三种模式。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快速发展于21世纪,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发展的,其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我国网络用户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底,中国网民人数约达5.13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1.94亿,2012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5.64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约达2.42亿,2013年底中国网民数约达6.18亿,进行网络购物用户预计达到3.7亿。网民数量不断,进行网络购物的用户也在不断增加。对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便利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在网络上选购各种生活用品,也可以进行在线充值、缴纳水电费等;对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可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避免税收的缴纳,综合而言企业营业收入得到了提高。根据最新统计,我国2013年全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约2.5万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22.5%,2013年第三季度, B2B交易规模占总交易规模的79.5%,网络购物占比18.2%,其他占比2.3%。

电子商务是一个越发庞大的市场,所能带来的税收收入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发展明显赶不上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导致在当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征管出现盲区,税收大量流失。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产生影响,继而带来更大程度上的混乱。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参考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一些建议。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现状及问题

上海黎依有限公司在淘宝上开店销售产品时,通过不记账、不开具发票的方式来偷税,最终被判处为偷税罪。此案是我国首次出现的涉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案件,受到了广泛的议论。实际上,在此案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相关管理制度缺失,并且我国的税收征管条件处于不成熟的状态,涉及到电子商务领域的征税依旧处于较难的境地。

2013年4月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推出,4月末《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将完善网络(电子)发票、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标准规范,11月商务部表示我国将出台《电子商务法》,这些都表现出我国在不断摸索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税收征管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现目前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任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首先是税收对象与税种难以定义与监控的问题,电子商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除去线上实物产品的销售,还包括一些以数字化信息传递的产品,比如电子书,用户通过付费下载电子书来代替传统购买实体书的形式,但这种付费下载电子书的形式,较难界定是属于销售还是特许权。简而言之,电视商务的出现使得一些产品兼具商品、特许权或者劳务的性质,产品的性质难以界定,税收对象与税种相应难以确定,这给税收制度的制定造成难度。

其次是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与选择的问题,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中,属地原则是实施税收管辖的基础,每个国家选择适合国情的税收管辖权,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公民进行税收管理。但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税收管辖权的有效性被削弱。在互联网的交易中,地域的限制被打破,比如我国人民可以随意从外国的网站上购买商品,这种网上交易使得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变得难以确认,导致与税收管辖权相关的属地或属人的关联因素被打破。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确定该由哪个国家或地区来行使税收管辖权变得困难。

再次,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督问题,按照当前我国实行的税收征管办法,纳税机关以纳税人持有的票据、来往单据、发票等为基础,进行税务监督与检查,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种税收征管办法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电子商务中收入变得难以界定,主要由于电子商务中一般以电子数据方式代替传统的发票、会计凭证、账簿,电子数据较易被修改,导致税收机关缺少准确的税收凭证,难以进行税收征管。第二,电子银行的诞生带来交易的货币无纸化,税收机关无法准确捕捉相关付款,对相应的税收征管变得困难。第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高度发展,纳税人可将相关信息隐藏起来,导致税务机关搜索信息变得困难,最终导致税款流失。

3、美国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8篇

电子商务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根据《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8万亿,增长48.7%,其中典型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全年缴纳税金总额约109亿元,而京东缴纳税金总额超过46亿元。根据估算,如果美国2012年不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税,那么全美各州将放弃共计230亿美元的税收;从2013年开始,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已经超过十万亿,如果按营业税率(5%)或增值税率(3%)征税,将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创造上千亿的税收。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电子商务规模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相应的税收征管也显得尤为重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Jones等(2002)指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以及传统税收方式的不适应性,其征税问题引发了各方争议,各国希望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保证正常的财政收入。而后针对具体的电子商务征税管理,Borkowski(2003)实证研究了转移定价与电子商务征税的关键环节;James等(2004)分析了电子商务消费税征管方法;Murphy(2012)认为电子单证系统可以自动传递发票,在移动设备上就能处理发票信息,为电子商务税收发票信息带来较高的透明度。阎坤等(2001)指出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使得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协调与合作,而中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参与国际交流。李智敏等(2009)分析了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冲击,从而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案。杨怡(2011)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及怎样开展征税的研究结果,总结了主张免税、开征新税种和纳入现有税收制度等主要观点。王凤飞(2012)认为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征管体制、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等带来了挑战,可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李建英(2014)等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构建了以“资金流”控制为主的税收征管模式,并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保障体系。谢波峰(2014)从适用性、消费课税转型、利于经济和商业发展、税收优惠等角度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建议。刘铮(2014)认为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深化税收政策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平台。现有研究使各界认识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和艰巨性,应该补充和完善传统税收政策。但由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还涉及技术手段以及消费者观念等,需要利用全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开展税收征管,深入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参与主体和具体流程,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重庆、南京、杭州、深圳、青岛等五个城市成为开展电子发票的首批试点城市,展开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探索和研究。本文总结了重庆市试点项目组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了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进而以电子发票为征管工具构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架构,设计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二、境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开放性和流动性给世界各国(地区)税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电子商务造成的税收流失也越发严重。无论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发展中国家(地区),都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利益的考量,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持有各自的观点和立场,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征税实践,形成了如下经验。

1.确立电子商务征税税制

一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税收中性原则,充分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观点。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商品销售和劳务收入等征税范围,包括软件、音像制品、游戏等在线数字产品(除美国外)。例如,美国大多数州及许多城市的政府向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地方销售税;印度于1999年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15)。二是世界各国将电子商务税收纳入现行课税范围,并未开征诸如“现金流量税”“比特税”等新税。欧盟于1998年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决定对成员国居民网购商品或劳务的行为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又于2003年规定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欧盟主要是拓展了增值税制,平衡了欧盟居民企业与非欧盟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2.建立电子发票制度

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欧盟、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在应用电子发票,为了进一步扩大其实施范围,各国(地区)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电子发票的推广使用。2004年1月1日,欧盟《电子发票指导纲要》正式生效实施,建立起了适用于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发票开具平台,极大促进了发票从纸质向电子化过渡。新加坡的电子发票工程在2006年启动试点,2008年开始向经营者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发票系统,并于当年11月实现全面覆盖。中国台湾地区采取“自愿试点、分步推进、政府配合社会”发展电子发票,以社会力量为主建设的加值服务中心;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纳税人利用加值服务中心可以获得发票汇集、分析利用等加值服务。

3.选择合理的征税方式

传统纸质发票征税的关键环节是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主要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业务流程,由于部分税收征管的特殊性,又出现了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等方式。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境外大多采取代扣代缴方式,在交易支付环节进行税款的征收。例如,美国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由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子商务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但当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位于不同州的时候,要求电子商务税收由消费者所在州征收,电子商务企业有代收代缴该税的义务。欧盟成员国开发了一款集电子商务和自动扣税于一体的软件,自动分离购物款和税款,将购物款划到公司账户,税款划到税务部门。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能够促进消费、增加就业、鼓励小众创业和大众创新、降低流通成本、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而,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出台一些保护和扶持政策。例如,美国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多次延缓对在线数字产品进行征税;欧盟对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日本给予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的网店免税优惠政策。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设计

1.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发票征管架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2011年7月的《中国电子发票蓝皮书》认为电子发票是指交易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税务机关赋码,通过税务机关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其他电子方式开具、传输和接收并反映收付款的电子凭证。项目组认为,电子发票是发票的新型电子载体,由税务机关进行电子赋码和电子签名,并统一发放使用,通过网络加密存储、开具和传输,能真实反映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活动,可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以及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电子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全程无纸化、可追溯性、不可抵赖性等特征,天生吻合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项目组采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主要以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为中心(具体架构如图1所示),前端连接电子商务平台,延伸至电子商务企业(B店和C店)以及消费者;后端连接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会计系统、金税三期系统以及金库系统,并与认证中心相连。

2.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类型

按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类型,纳税主体主要分为B2B经营者、B2G经营者、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本文主要对B2C经营者、C2C经营者等纳税主体予以说明。一方面,B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的企业或公司,一般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类交易的过程可追溯,纳税证据便于收集,交易量大,单笔交易额较低,但是由于C方客户群数量巨大,所以累计交易额不容忽视。另一方面,C2C经营者是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虚拟注册的个人,少部分已经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大部分是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虽然其交易的规模较小,交易金额较低,但是交易频繁,累计交易额仍不容忽视。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流程

利用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业务流程涉及发票申领、开具、接收、查验、抽奖、兑奖、归集、核销入账等环节。在征管架构图中,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要求纳税人进行虚拟注册或临时登记,能够为受票人提供发票查验、核销、入账等功能,为消费者、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提供联网查询发票信息的功能,满足受票人验证发票信息真实性需求,支持多样化的查询渠道接入,减少虚假发票、大头小尾票等情况的发生。此外,还能提供财务软件将电子发票转换为电子凭证的通用接口,方便消费者获取发票后简单、快捷、安全的进行入账报销。总之,该架构可以从全数字化角度加快发票的流通,消灭纸质发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使用PKI技术签名和加密,从而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和税收征管各方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能够无障碍地交换和应用。

4.电子商务税收的委托代征方式

项目组认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的资金结算子平台,利用银行或第三支付机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进行委托代征,更能适应当前电子商务税收的客观现实。具体方式为税务机关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书,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税收的委托代征人,监控与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企业与消费者等三方的交易资金信息,将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把握整个税收的关键和核心环节。该委托代征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整合电子商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可以摆脱交易分散化困境,简化税收征税流程,有效分配各级财政收入,解决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和高成本问题。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成效。如“猪八戒网”的交易采用传统发票和电子发票并存的办法,每月开具3000~5000张发票,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共开具电子发票3381张,其中自开电子发票1886张,代开电子发票1495张;同时,珠海魅族手机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开展电子商务,共开具电子发票98107张,开票总额约1.48亿元。结合试点情况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如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尽快形成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空白。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这些税收征管办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课税对象、税种、纳税流程、征管机构、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系列问题。二是补充和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应用电子发票的业务处理流程,结合网上开店的实际交易环节,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现行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征税不相适应的地方,在电子签名、会计账簿、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三是修订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可以将电子商务纳入此次增值税的扩围之内,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所有产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以解决直接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模糊的难题。

2.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基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无纸化,需要构建综合税收征管信息平台,以电子发票打通征税流程。一是建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认证中心。为确定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以便确定纳税人,建议由国家信息产业部牵头,税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纳税主体认证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案和加密技术确定唯一身份识别码,编制纳税号,为每个纳税主体实行数字身份认证。二是推广实施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依托电子发票,税务机关应大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在进行网上支付时自动生成电子发票,建立一个“生产商—零售商—客户—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共同支持和使用的电子发票规则和技术平台。

3.出台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以培育电子商务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和发挥拉动内需、解决就业的重要民生作用为导向,制定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首先,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委托代征/代开佣金比例,以便提高委托代征人的积极性。其次,税收立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消费者抽奖制度以及扩展电子发票的中奖范围和受众数量、加大奖励力度,甚至设立大奖、巨奖来激励电子商务消费者主动索票。最后,结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行业、区域的不同划分,对主动缴纳税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制定合理的优惠额度和信用评级。

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9篇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一)偷税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作为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二、偷税行为与实际认定偷税罪数量差异的原因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对涉税犯罪案件移送问题非常重视,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坚决移送,但公安机关能够立案查处、最终经法院认定为偷税罪的却寥寥无几。分析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刑法关于偷税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明显偏低

按照刑法规定,偷税1万元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或因偷税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即可构成偷税罪,就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从税收征管实践来看,税务机关查处的大量偷税案件,其偷税数额大都在1万元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按现行刑法的规定都要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笔者认为刑法关于偷税罪规定的犯罪数额明显偏低。对一些数额不是很大且情节较轻的偷税案件,采取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教育目的。由于刑法规定的起刑点过低,社会打击面过大,不仅挤压了税务行政执法的空间,而且给司法机关增加很大的案件压力,也不利于对这些案件的及时处理。

(二)偷税罪认定的主观故意判断问题

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漏税”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在现行税务行政执法案件中,由于《税收征管法》对“漏税”的情况未作规定,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纳税申报不实”的规定过于含糊,导致在实际执法中对偷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较多考虑的是其客观方面的情况,如补缴税款的数额和不缴、少缴税款的手段等,对于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一般较少作出判断。实际上,由于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多情况下的补缴税款是因会计处理方式不当造成的,同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熟练程度等,都有可能造成纳税申报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这些都是典型的非故意情况。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全部都归入“纳税申报不实”中,按偷税处理。这是造成当前偷税案件量多面广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的衔接问题

偷税罪从本质上说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同时违反了税收行政法规和刑法法规,因此,从法理上讲,偷税罪的行为人(自然人或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双重责任”,也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行政处罚和刑罚。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行政违法活动过程中,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主动地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先行处理,受移送的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积极立案、侦查和处理。事实上,这种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很大的难度。一是税务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而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二是税务

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要查处大量的税务违法案件,如果将未定性的大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事实上司法机关也无法处理。三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对税务机关以偷税罪移送的案件,司法机关真正能够立案查处的很少。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在现代法制中,司法措施应是保证法律实施以及开展法律救济的最后手段。但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实践中,税务司法程序的启动却与税务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税收违法行为不成比例,因此建议立法者充分考虑税收征管实际,确定合理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对客观存在的“漏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界定偷税的范围及处理办法,防止偷税罪打击面过大,造成“法不责众”的尴尬局面。

第10篇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协同,建议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概念定义

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对于新形势下抓好税收征管工作,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运用各项数据进行指标计算,再与已确定的指标预警值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其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作出评价,并对经评估分析有疑点的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的一系列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执行税法规定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的活动,它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三种形式。其中,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检查的一种形式,是指专门的税务检查机构对纳税人涉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执法性检查。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工作处于较浅的层次,无法满足稽查部门选案的需要

1、从事评估的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目前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评估工作要求税务人员具备丰富的财会、统计、税法和计算机等知识,具有较高的财务分析水平,具有准确的判断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够从各类资料中发现疑点,并通过约谈等方式进行处理。目前,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大多来自税务稽查或其他部门,虽然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和工作经验,但大多未进行过相应的培训和专业训练,专业能力存在一定的欠缺,易于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仅处于看表对数的浅层次。

2、涉税信息情报搜集、整理、提炼、利用工作尚未有效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大力发展给部门间信息传递和共享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但目前评估工作的主要依据仍是纳税人自己提供的申报材料,对其他方面的数据和信息,税务机关内部尚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这使得大量的涉税情报信息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也无法发挥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环节的“过滤”作用。

(二)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结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纳税评估给税务稽查提供一定的案源,但稽查的部分自主选案、自主检查的结果以及评估部门移交给稽查的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能通过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反馈到纳税评估部门,这种单向沟通的现状无法起到促进纳税评估质量提高的作用,更无法达到通过促进纳税评估工作从而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促进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协同的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纳税评估水平,确保提供案源的质量

1、尽快提升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在加强评估人员的理论培训过程中,要有重点地开展税收、财会理论、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同时注意加强培养其综合分析、快速判断、有效沟通等各方面能力。二是在评估结束后,定期组织评估人员进行案例剖析,逐项分析评估方法及结果,总结出较好的评估方案,注意提炼经验,从而提升业务水平。三是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考核体系,制定评估技能标准,对选案准确率、评估结果正确率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定期进行考核。通过多种方式造就精于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充分保证评估工作的质量。

2、加强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首先,利用计算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实现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至税收统计报表分析等征收管理全过程计算机化监控,充分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涉税资料进行搜集、登记、报送的规范化管理,并通过对涉税资料的研究分析,找出有用的信息,依靠资料网络为筛选、确定审核对象、进行审核分析、做出评估处理等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充分利用社会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税务系统内部向外部的延伸,实现与公安、工商、金融、海关、土地管理、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信息资源,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部门与稽查部门间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稽查部门对纳税评估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后,或在自己确定稽查对象和实施检查后,要对一定时期内实施稽查的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分析企业一定时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及税收征管上存在的漏洞,结合纳税人执行结果,定期、及时地向评估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从而让纳税评估部门了解移交稽查案源的质量,检验纳税评估的效果,并对容易出现的问题行业和税种加以关注。使纳税评估部门在工作中时相应地增加针对性,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中相辅相成、互补互促的两个重要环节,须在征管实践中不断协调一致,共同促进,才能促使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有机的整体,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梁俊娇, 杨茜. 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J]. 商业会计, 2006 (01S): 32-33.

[2]李瑶, 窦庆菊. 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7, 9(6):25-27.

[3]许建国. 纳税评估, 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关系的规范[J]. 税务研究, 2008 (1): 80-83.

[4]任静. 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的建议[J]. 商业会计, 2010, 19: 037.

第11篇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第12篇

关键词:专业型市场 税收风险管理 实证分析 风险建议 风险应对

一、征管现状

长期以来,小型微利企业、个体零散税收就是税务机关征管的短板。尤其近年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国务院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持续加力,包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一方面彰显了国家对自主创业、小微企业的鼓励与扶持,另一方面也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简化程序,便于操作,还要防范小部分纳税人借机稀释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进而破坏尚待完善的纳税诚信机制。

二、实证分析

各地的建材家居商场通常也是小微企业、个体户相对集中的专业市场,因此我们选取了青岛大有家居有限公司黄岛店(化名)作为税收风险管理对象进行了分析实证,以便加强租赁业户的日常税收征管,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青岛大有家居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份办理税务登记,2016年5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核定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经营范围包括:市场开办;市场内经营管理服务; 场地、房屋、摊位租赁;市场内物业管理。大有家居目前在市区共五家店,另外四家分别为敦化路店、华阳路店、振华路店及胶州店,是青岛知名品牌组合度最高的家具名品店之一。

三、风险建议

专业市场内业户众多,纳税遵从度普遍较低,对建材家居商场的专项检查要缜密部署,打快仗,防止租户通过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继而负面影响到其他建材家居市场或其他专业型市场的征管,效率兼顾公平,不断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降低税收执法责任风险。

商场出租方作为租户的日常管理方,通过统一结算货款能较准确地掌握展位的销售情况,要积极争取市场或商场管理方的配合与支持,尽快地建立第三方信息交换机制,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获取涉税信息(包括租户名称、税务登记证号、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租赁期限及租金缴纳情况、代收款明细及返还开户行和账号等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专业市场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建立专业市场户籍管理员专人负责制,对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个体户要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做好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工作,逐步消除租户的抵触心理,让租户依法自觉纳税成为税收新常态。

主动与市场管理方或工商管理部门沟通,争取由现在的购销合同(客户联)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凭证为发票管理,同时加强对租户单独收款的管理,并取得广大消费者的理解与支持。

由于家居建材类的商户基本上都是各大品牌的地区商,可以对上游企业的销售或发货情况通过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实现对下游企业的税收管控,进而逐级上报总局,尽快建立起全国范围内品牌企业销售网络的税收情报共享。

四、风险应对

此类专项纳税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租户的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梳理,务必全部纳入日常税收管理;依法对租户重新核定销售额;对长期租户以往年度的应纳税款依法进行追证;在此期间对其注销业务加以管控,并与商场管理方及时取得联系,落实注销动机,防止借尸还魂、偷梁换柱扰乱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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