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3: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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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大数据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相结合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形式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非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简单累加,而是在实现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水平上的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当前互联网技术不仅和传统的交易所模式相结合,更兴起了个人化金融的模式。在便利投资者的同时,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传统金融的风险机制,在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之后,新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风险。针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结合大数据理论提出监管体系的构造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分析
按照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影响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三种模式(如表一示),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
(1)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网络银行。其主要特征是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双方主体。并且灵活性较弱,安全性较高。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仅仅是一种工具,主要的特征与传统金融差别不大。因此对于该种模式的监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为主,其主体清晰,主要是大型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内涵的风险较小。
(2)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余额宝。其主要特征是不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也应用了互联网技术的融通性,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金融的双方主体初步发生了变化。灵活性加强,存在有一定的风险,较之简单的互联网加金融模式,诈骗,违规,技术风险频现。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和传统金融有机融合,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比如余额宝,就同时实现了投资增值的功能和消费的功能,将传统的借记卡业务和基金投资业务合二而一。监管的主体不仅包括大中型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控制。
(3)新型互联网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主要是众筹平台和P2P平台。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产生了传统金融所无法形成的效应。比如众筹平台,就是一种集合小规模资金进行投Y的金融模式,而P2P,更是将传统金融的主体扩张到两个自然人之间,大大强化了金融的灵活性,此时的金融主体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主体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大中型金融机构退居幕后,小型金融机构甚至普通的互联网公司都可以成为金融双方。灵活性极强,但是风险也进一步增加。E租宝、中信公司、美微传媒等欺诈事件频传,其原因在于国家的立法监管总是存在滞后的,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变局。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主体的繁多和复杂,难以完成风险控制。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和商业层面,对此我们进行如下的分类讨论。
(1)法律和制度风险,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以证券法,合同法等作为监管的基础的。但是作为对整个金融市场适应性很强的法律,其针对性就存在问题。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固有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造成P2P平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出台文件界定p2p平台定位和业务范围,我国的P2P借贷很容易在监管不完善的层面上出现违规行为,甚至触及刑事犯罪,按照当前我国刑法经济类犯罪的规定,P2P的职业放贷人功能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贷款证券化很有违反证券法不得违规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P2P平台的分散性和隐秘性使得洗钱犯罪在P2P平台上频繁发生,由于目前反洗钱机构对P2P平台不进行监督,非法收入可以的出借给不同的出借人,最终实现洗钱的目的。
(2)技术安全风险,在技术的开发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就存在不完善的特征,由于设计构思的片面性以及安全性不足等问题,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漏洞。极易出现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一旦客户信息被黑客或病毒利用,不仅仅会对顾客造成骚扰信息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的对金融机构的诈骗问题。云计算平台承载了大量的金融业务和用户信息,但就平台本身而言,其极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一旦攻击成功,将造成重大损失。另外互联网金融计算和数据归属地分布的广泛性、欠均衡性及不确定性也会直接导致诸多不良信息源难以分辨。一般来说对于金融体系的宏观整合将会造成微观层面监管的不力。
(3)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这是几乎所有的金融模式都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外如是。所谓流动性风险,就是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满足投资人体现需求的风险,该种风险存在有两种产生机制,其一就是庞氏骗局,或者叫意大利香肠问题。也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后投入的资金作为先期投入资金的利息,以此吸引大量的资金,但是最终总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都无法应对大量的提现需求而瓦解。其二是挪用资金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资金挪用到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上去,一旦投资失败,最终也将无法面对投资者的提现需求。信用风险是与流动性风险相伴生的,借款方的违约将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金融服务业在一个产业结构科学的国家经济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新形态,也是现代金融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对于其存在的固有风险,只有进行合理的监管和控制,才能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表2示,笔者总结了近年来的几起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案例。
从上表可见,涉案金额从最初的35万到430亿元,短短三年时间,涉案金额扩大了上百倍,并且可以发现,2015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代表性案例和涉案金额飞速扩大,据统计示,2015年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案件高达929件,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极其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不足
1.立法滞后,行政管理缺乏依据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缺乏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之下,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文件,更不可能存在一整套的准入,监管,处罚的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约束主要散见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而言在广义法律规范上,互联网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征信,担保功能则受到《担保法》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利率问题,则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当中。这样分散的立法体系,无疑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法律的体系解释和法律的整体协调都存在问题,
另外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采取行业公约的形式来进行限制,比如P2P行业出台了有关P2P的行业公约,但是这种公约的约束力仅仅相当于法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强制执行力,很难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2.监管主体多元化,责任形态不清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管细则,各省级机关负责辖区内协调,工业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活动监管,公安部负责对犯罪问题进行监管,处罚其中违反安全监管的活动。由此可见,《办法》对监管主体间的职责范围是明确的,但其配合机制、领导与报告关系却没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仅靠各部门在各自责权范围内的工作,可能会引起各行其是的局面。另外,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报告关系不明,在致力于消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同时,本身可能会陷入监管信息不对称的困局中,部门间的沟通效果难以预计。同时,该监管机制的设立,在层级的设计上存在问题,中央各个机构的相互协同存在问题,同时地方各级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的问题,也就是一方面付出省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服从国务院部门的领导,容易产生行政效率的低下。此外对于投资人而言,政府机构的保护并不直接,而只是间接限制和控制了风险从而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规则管理过于严格,阻碍市场活力
在《办法》中,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限额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单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数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单一法人在不同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的最大借款数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借款设置最高限额这一做法属于是一种规则导向的监管体制,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这种规则导向的行为存在两种特征,第一是全面性,这种金融监管的控制,将会对整个体制中的大部分业务进行控制,但是这种看似全面性的管理存在两种问题,首先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体制更新的步伐,其次全面化的管理也将限制新金融模式的诞生。第二是形而上的模式,对于数额的限制会使得管理体制的僵化,对于金融而言,供给和需求本就会确定某项目的筹资数额,市场对于筹资情况的反映才是最真实的,如果控制资金额度,不仅造成市场机制扭曲,更无法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动态问题。
4.未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办法》是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向性文件,但是其确定的方向却存在问题,在该文件中,最首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P2P借贷平台的性质--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由此展开的一些办法也相一致地致力于避免平台成为资金池、甚至出现“庞氏骗局”的可能。但是,如前文所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态而言,最终必然还是会出现一个真正的网络资金平台,如果为了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就将P2P平台限定为信息平台,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相违背的。其次,《办法》对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力地回应了互联网金融中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风险。但是,不得不指出,这种金融监管的形式和传统的金融并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区别。不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制定监管政策,形成监管体系,不仅无法对症下药,解决互联网金融独特的问题,更加麻烦的是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遏制。这才是真正的危害之处。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我们上文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现状,我们可以按如下思路分析,如图一所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时候需要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
1.加强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商法体系当中,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定的过程当中,应当适时充实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国家对于任何一种制度的建设,立法应当先行。完善的立法,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运作,还可以将监管主体确定下来,统一监管模式。在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存在于最高位阶的部门法是有必要的,互联网金融灵活,跨界。不同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和不同部门之间的规章,都难以全面覆盖。只有像证券法那样的法律,才能够覆盖其各方各面。另外也可以提出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向。
2.完善监管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设计。也就是政府监管角度,行业自律协会角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三个方向。
首先是政府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类似反垄断执法的监管体系,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然后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筹相关事宜。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而言,可以设立一个国务院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公室作为统筹管理的部门,以此提高行政效率,然后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工业与信息化部纳入其统筹之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统筹监管。另外省级监管部门以只对中央机构负责,防止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出现。
行业自律协会与政府监管相比,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形式,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作用效果更显著。事实上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严格程度更大程度上是着落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的自律监管应该在这样三个角度入手,首先对于所有从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明确责任人,另外应该要求各机构向行业自律协会披露其财务信息,这样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也能够完善对于行业成员的监管,最后还应该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方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大数据的充分应用打下基础。
最后,投资者的保护应该更加直接化,可以考虑建立直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对于在投资者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直接保护,也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的提起。
3.原则性监管为主,市场动态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是以规则监管为主,而规则监管过于僵化,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当下情况,笔者认为,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规则监管作为主导,而应该使用原则监管,扩大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原则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但是也存在监管人员任意解释监管细则从而出现监管无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建立市场的动态管理机制,首先应该登记注册,审查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的资质,建立完善的责任人系统,强化行业准入规则和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审核。另外应该完善资金的托管,模仿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者,管理者,控制者三方制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最后应该进行动态定期审查,完善市场退出的格局。对于市场的动态性自主性,充分发挥。
4.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风险控制
大数据(big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海量数据”,它将不仅包括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还将包括非结构化数据以及海量交互数据。这一变化给互联网金融双边市场的资源“自”配置带来了可能,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对于海量交易信息的掌握、彼此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换增加了更多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大数据和云计算将会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大数据给监管带来的变化还将包括以下两点。首先,监管从精确数据走向趋势分析。在非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处理一般关注的是精确性,而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对海量数据的获取、计算都变得更加便捷,且数据量将非常大,所以关注的对象将不再是细微差别,而将会是海量数据体现出的趋势,抽样的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整体数据的分析,将会有效的完成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分析和监控,完成数据流加现金流双流的同时控制。
其次,大数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双方均可以达到较好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作用,大数据对于顾客的征信,将直接预测投资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可能,比如,根据投资者在其他消费购买高三学生的复习资料,可以预期出该投资者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后需要支出大学的学费。或者通过对该消费者的微博信息的统计,分析出该消费者是否具有旅游倾向等。这种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帮助平台分析出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可能性,从而规避风险,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O管,也可以应用大数据统计出其投资,放贷习惯,甚至是其法人主体的消费投资特征,预防“跑路”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种类出发,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格局,对其僵化,管理效率低下以及对互联网特征应用不充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完善立法,重视监管格局的建立,充分发挥市场的有效性,动态而持久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应用,以期达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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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但却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它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方式。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不断扩展,由于其不仅包含传统金融的特性,也有新型金融的特征,从不同的视角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应该包括:互联网支付类、P2P借贷类、众筹融资类、虚拟货币类、互联网保险类及其他传统网络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发展并不成熟,发展中也面临很多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问题。虚拟的网络技术进入金融领域时,互联网金融随即产生,当互联网金融刚出现时并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而今,第三方支付、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仍然缺乏法律的规制,也没有政府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互联网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虽然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行政许可制度,但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不需要许可,仍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
2.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规范问题。互联网金融下的法律关系有和现存法律关系交叉的地方,但是由于其依赖于虚拟技术,又有特殊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只是利用网络技术对多种法律关系进行串联,形成了新形态的综合法律关系。比如在P2P借贷关系中,它包含了一般意义的借贷关系,也有借贷双方,但是它是借助于第三方借贷平台实现,借贷双方并不需要见面,因而具有匿名性。对诸如此类的涉及法律关系的新问题要进行有效规制。
3.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对传统金融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进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一模式并不能容纳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呈现混业化和多元化现象,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必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施改革创新。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没有时空性,客户分布广泛,对其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4.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问题。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也没有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规制,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权益受损后的救济更是无从谈起。金融消费者可能面临售后服务不完善、平台退出时资金保全得不到维护等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现状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虽然我国尚未出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但是由于其本身仍然是属于金融领域,因而,在原有的框架内也可以对其进行一些规制。金融监管依赖于强有力的主体,在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官方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特殊主体金融交易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带动了我国金融监管架构的改革,在证券领域,行业协会被赋予了一些重要角色,如证券协会拟出台规定对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规范;银监会的组织架构也在2015年进行了调整,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其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机构,如网贷归惠普金融机构监管;保监会也在着力健全行业的保险资产交易平台和资产托管中心。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架构的改革和完善,但是其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强化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仍存在真空。
金融监管的规则体系主要是指立法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规则体系还包括行业协会的相关办法和指引。互联网金融的生长带动了金融监管规则的变化,呈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趋势,即逐步放低准入门槛,完善平台退出时的后续管理工作。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也是在法律的缝隙中生存,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迅速革新的事物总是在寻找利于自己生存的空间企图逃离法律的束缚,不可避免的会有原有金融监管机构不能涵盖的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而我国又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于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也会出现相互推诿直至无人监管的现象。
法律并不能预测到没有发生过的现象,只能是对已出现过的现象进行规制,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滞后性。而互联网金融却依托信息技术处速变革之中,因而,法律很难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这就需要制定开放式和总括式的法律,以便在适用法律时有解释的空间。例如,我国证券法上没有对证券进行抽象定义,现实生活中出现一些新形式的融资和集资活动时,证券监督机构无法依法监管,或者一概归为非法集资。这样使得结果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是放任其自由发展,那这中间就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隐患;另一种是把创新扼杀在摇篮,那么无疑是不利于社会进步的。要做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就要对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改革措施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法律地位。
互联网金融往往没有准入门槛,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支持就可以进入该领域,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真假很难鉴别,因而,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鱼龙混杂,个别贪图利益的人混入其中借机骗取财物。因而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设置一个合理的准入门槛,对金融主体的法律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确认。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之后可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确定之后,有利于金融消费者进行识别,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
在现有立法中存在我国金融监管主体职权授权不明甚至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一些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并没有直接的甚至是间接的法律依据,导致了监管效率低下甚至监管不到位的现象。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非常规性,时常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建议授予金融监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让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挥和调整。
另外,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金融管理模式为“分业经营”模式,而互联网金融的突出特点就是混业性和多元化,因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时常出现监管真空。为了改善这一局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业务性监管模式,建议我国逐步推行功能监管模式,即按业务功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按照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可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协调,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3.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
如前所述,法律本身滞后于社会现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有突变性,所以,具体性的法律规范很难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的速度,这时就需要增加法律条文中的抽象性概念以期在出现问题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可以扩大条文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现象。当然对于包容性概念的引入要把握好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会导致法律的形骸化,法律形同虚设,而实际操作则完全有行政部门自己把握,这无疑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冲突的。在开放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也是应对实势变迁的良好选择,既不损害法治原则,又能有效实施监管。
4.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
为了适应互联网金融突变性和速变性的特点,有必要适当放宽金融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权力总是和腐败如影随形,权力放宽后,如果不加以适当的限制,则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越来越多的政治和法律问题也会涌现。所以,为了防止金融监督机构滥用权力,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管,让金融监管机构能够依法行政。这相当于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两级管理制度,一级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另一级是通过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这种双重监督,既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问题,同时也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避免权力的滥用。
5.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甚至都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只是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中有保护储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的条款,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的民商事法律中有可以适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散落在不同的金融法和民商事法律中,概念界定不明晰,针对性不强,可能出现适用混乱的现象。为了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设专章对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其发展的总趋势却是不可逆的,因而要通过改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明确其法律地位;改革监管主体职能,加强监管协调;修改相关金融法律,引入包容性概念;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实现双重监督;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衡平利益冲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策。
参考文献[1]任春华,卢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治理[J].学术交流,201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一、引言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新兴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就其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仍然属于金融范畴,它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得以完善扩宽,为更多地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金融渠道,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道路上,也暴露出了些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阻碍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这样的
个背景下,探讨其监管核心原则,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二、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在货币支付领域,互联网金融形成了以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百度支付等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给人们提供了便利的支付手段。在货币融通领域,当前备受追捧的人人贷和拍拍贷等P2P网贷以及许多众筹融资也是当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为许多有贷款需求的个人或者企业提供了更宽广的融资渠道。除此以外,还有互联网货币以及像阿里巴巴集团那样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网络贷款类型,这五种类型的金融业务构成了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业务如雨后春笋般爆发的同时,用户信息泄露、网络金融诈骗、网贷公司卷款跑路等问题也随之而增加,给大众以及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总的来说,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系列的风险,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是个尤为迫切的任务。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风险管控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最主要也是最显著的一个问题便是风险隐患,也可以说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加强监管的
个直接目的。其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主要包括互联网安全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互联网企业保障资金风险等。首先,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作为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技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例如遭到黑客攻击以及网络病毒侵害都是经常发生的事情,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人群面广泛,如果安全技术风险控制不到位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必然会影响网络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其次,由于征信体系尚未完全得到完善,致使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毫无资金保障的情况便展开相关业务,擅自将客户担保金挪为它用,一旦发生坏账等情况,公司无法偿付客户的资金,不是跑路便是倒闭,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风险管控角度来看,加强监管是尤为必要的。
(二)经济发展角度分析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创新,其发展打破了以往的金融垄断格局,促进了资本融通的渠道,尤其是在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上更是发挥出了传统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优势,为市场增加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使得资源得到进步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得交易的成本降低,能够进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所暴露的问题,一些投资者遭受欺诈蒙受损失,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以及声誉,为了更好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这也是可以保障各方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来,便以其开放、共享以及平等的特点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短板,促进了我国整体金融水平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至今的过程里,各方虽然已意识到加强对其监管的重要性,但是对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却莫衷是,也没有形成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的目的、属性以及与消费者的关系进行整体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是为一切经济活动来服务的,这是其产生的基本目的,同时也是在监管中需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其次,互联网金融从其功能属性上来看,其自身本身就存在金融的些属性,属于金融体系中的
部分,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符合国家金融调控和市场稳定的要求;第三,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其涉众面范围广,一旦出现问题,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对其进行监管应该切实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为原则;第四,市场竞争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平,金融作为服务经济的主要内容,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线下金融,也都要遵守我国的金融法规,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最后是发挥行业自律的原则,通过行业自律,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建立统一有效的行业标准,降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可以说上述几项内容是构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则,这点也在中央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金融市场的评估内容中得以体现。同时这也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指导原则,对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将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监管;P2P网贷
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个名词逐渐变得家喻户晓,自从诞生以来由于其业务的创新性、灵活性、风险性以及对于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发生在2015年的多起互联网金融欺诈事件给我国的社会安全与经济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破坏,特别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方面,其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因此,创造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制定适度的行业监管,有利于一个创新型行业的兴起和兴盛。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辨析
1.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网络金融机构攫取了资本市场的超额利润,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金融创新又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不良的影响,而金融监管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好地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长效稳定,二者之间的矛盾,也使得双方不断地在动态博弈中寻找平衡。分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对于以“余额宝”、“P2P网贷”“网络众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如何更好地发展而避免金融风险,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如何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发挥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活力与创造力,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2.互联网金融参与双方之间的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传统金融市场中企业的融资需求还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网络融资平台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于金融行业,创新的服务模式,优厚的投资回报,这些都为网络融资平台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然而由于网络融资平台的发展良莠不齐,再加上监管的缺失,这就造成部分信誉水平低下的网络融资平台不能按预定的收益回报给投资者,从而产生违约。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1月P2P问题平台数量为88家,2月为74家,3月前3天就有14家问题平台,这些问题平台跑路和关闭,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品种和交易的创新形式不断涌现,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也在不断出台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来规范市场上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它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构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促进――“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不断推动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法规
2015 年7月,央行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将其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为未来的监管细则落地铺平了道路。政府主张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以目前监管机构也多是试图指导行业发展的大方向,保持行业的创新活力。而在 2015 年发生的大多数网贷欺诈案,大都是和准入门槛过低或者业务审查不严等方面规定的缺失有关。一些劣质平台充斥其中,以虚假标的诱骗投资者而后出现跑路、提现困难以及终止运营。
2.传统的监管机构模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
P2P网贷的跨界发展有效地扩大了网贷平台的营销范围,让更多潜在的客户能够获取相关的信息。并且,目前 P2P 网贷平台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多元化特色,正在向综合性理财平台转型。同时,随着针对 P2P 网贷平台监管的力度渐强,平台盈利空间受到挤压,为了能够持续发展也不得不考虑多元化运营。
鉴于P2P网贷未来跨界、跨行、跨地区的发展特征和趋势,现有的协同监管的模式是否能够覆盖未来网贷行业发展的风险,也是值得商榷。在我国网贷金融领域,传统的机构监管的模式己经不能适应目前快速发展的金融形态。今后应该考虑建立混业监管的机构来统一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P2P网贷产品、公司和市场,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也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因此在对其监管上,功能监管的重要性变得更为突出。
3.评级机构能力不足
在国内网贷行业有多家从事网贷评级的机构,主要有三类:一般对外网贷平台预警名单的传统评级机构,以大公国际为首;一般做网贷平台排行榜评比的行业门户网站,以网贷之家为例;以及以融360为代表的金融产品智能搜索平台,一般对网贷平台从A到C进行打分评级。虽然目前评级机构数量多,但各种类型的评级榜单还是很难令人信服。一方面,因为网贷行业发展不成熟,行业内缺乏有效数据的长期积累,也没有公认一致的数据统计的口径,因而各家评级机构都难以获得准确完整的数据;另一方面,对于网贷行业数据的分析也没有相应的学术理论的基础和支撑,短期无法建立合理的数据分析模型。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建议
1.以金融监管的创新应对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的汹涌来袭给金融监管制造了很大的困难,而在面对种种难题时,如果监管当局固步自封、一成不变,对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将是一个灾难。所以面对金融产品与理念的创新,对其监管的方式与手段也要相应进行改革与创新。针对当前阶段的金融创新,监管层需要做到以下3个方面:
(1)对不同的金融创新适时出台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尽量避免强行将金融创新适用于已有法律法规,造成对金融创新监管的无效或低效。
(2)为金融创新建立独有的指标体系。经过多年监管体系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指标体系都已逐步完善,但是这些指标对新金融往往并不适用,这就需要监管层通过深入研究、广泛调研,建立适当的指标体系来衡量新金融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
(3)采用新技术进行创新型监管。具体来说,目前在技术革新领域,大数据与云计算如日中天,广泛应用在各个产业中。总理虽然只提出了国家发展的“互联网+”战略,但是实际在技术领域,应该创立“大数据+”的概念和产业:大数据+金融、大数据+医疗、大数据+征信等等,大数据+监管也应该受到重视。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准确预知金融创新的风险,使创新型金融在外松内紧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2.提高对风险的容忍度、包容度
互联网金融的每一个业态,不管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还是“宝宝”类理财产品,自问世以来就不断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风险,但是它们并没有因此而被监管层直接扼杀,反而是在这样的风险中不断成长壮大,这说明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和包容度,对于金融创新的发展至关重要。
实事求是地讲,金融行业本身就无处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更不要提针对于新的需求、新的供给而产生的金融创新了,其中所蕴含的风险或许更大。提高对金融风险的容忍度与包容度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允许金融创新中的风险存在,不能因为有风险而完全制止金融创新产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第二点,容忍个别金融机构或金融创新产品由于这些风险而发生经营问题,甚至破产倒闭,不能因为个别机构与产品的失败而否定金融创新全局的合理性。
包容金融创新的风险,要求监管层建立底线思维,为金融创新划定一些不能触碰的底线,这些底线往往是关乎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关键点,同时监管层也要不遗余力地防范、控制、化解这些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这当然对于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监管机构应当对于金融创新的风险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认识,提高预见金融创新风险发生的能力,加强对金融风险演化的控制,坚决杜绝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3.完善法律法规及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应该通过实地考察、认真调研、抽样分析等方式,清楚明确地定义和区别资金池、假标的、自融等概念,制定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有效监管平台运营的一系列制度。例如,关于担保的规定,在制定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征,如果一味强调凡是设有担保的平台都不符合规定,那么最终可能造成无人敢投的局面。
其次,传统的金融监管以机构的监管为导向,将机构整体作为监管对象,分为银行、保险、证券等,是一种僵化死板低效的模式。近年来由于金融创新使得交易技术日渐复杂、交易成本逐渐降低、业务壁垒不断下降,金融机构业务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相互间的业务界限愈发模糊。如果继续按照以往金融机构的形式类别进行监管已经很难奏效,应该开始考虑从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即要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式认清其业务的实质性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最终投向穿透结合,根据其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再明确监管规则。
再次,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也需要证监会、保监会和央行的协作配合,另外还需要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手。因此必须明确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打破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壁垒,形成一张相互协调相互完善的金融监管网络,这是实际监管工作中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考虑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分业监管负担的成本以及存在的监管空白和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建议未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最后,从事监管制度制定和执行的部门以及人员必须要加强自身的专业学习、职业素养,严格做到依法监督,文明执法,防止行为的发生。
4.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正所谓监管能力决定金融创新,之前我国政府一直强调金融创新一定要和监管能力相匹配。笔者认为,金融监管能力也要和金融创新相匹配。之所以我们一直压抑金融创新,是因为怕管不好、管不住,所以只有提高监管能力,心中有底气,不担心管不好、管不住,才能真正敢于让金融创新发展。从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步伐来看,监管能力较之以往提升了许多,对于金融创新的持续学习、认识的不断进步,使得监管人员能够跟上金融创新的脚步,认识到金融创新的风险,能够找到让金融创新在更适宜的外部监管环境中发展的监管道路。
但是,作为监管当局,仍不能掉以轻心,仍应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适应金融创新的不同发展阶段,着力打造一支专业的专家团队、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并且建立健全市场自律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立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避免金融机构“人人自危”的情况,真正让金融创新能够沐浴阳光雨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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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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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在全面改革开放时代,作为一个新兴、年轻产业,我国互联网金融业近年来迅猛发展、成绩斐然,成为构建包括实体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大金融体系的生力军,并将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 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诞生,并且在短短半年内突破一千亿元。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统计,到2014 年底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经突破10 万亿元。截至2014 年12 月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达到1 575 家,累计成交额超过3000 亿元,几乎是2013 年的3 倍。目前P2P 市场规模以月均12%的增幅跃居全球的前列,其中中国的宜信已经是美国最大的P2P 平台LendingClub规模的数倍。与此同时,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9 万人,服务的企业超过200 万家,带动的相关行业就业人数有6 000 万人。
但不可否认,当市场状况好、气势如虹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利润丰厚,掩盖了一系列问题。据《华夏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 年全国累计已有119家P2P 平台倒闭或跑路,涉及资金共计约21亿元。今年P2P 平台倒闭或跑路的也不在少数。例如:今年3 月份,山东烟台理财公司老板非法集资涉案7 亿元,因兑付问题跑路。上述支付、网贷诈骗案件和兑付困难事件频发的现象说明: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位、监管主体不明确与监管不力;二是业内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三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五是民间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六是少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景象也难以掩盖行业内部的非理性行为。所以,在政府健全监管法律法规的同时,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加强自律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在评述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研究现状基础上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阐述SCP 框架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前景;进一步,基于风险控制视角,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非理性行为,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监管与自律,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理性发展与有效监管提出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与自律的研究现状
客观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具有发展迅猛、扩散效应快但监管滞后等特征。国内学者从监管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研究还很有限,如我国较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谢平等(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模式:移动支付、网络信贷和众筹式融资,并进行了案例分析。陈林(2013)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及特点,从金融消费方式、金融竞争模式、金融服务供给、货币政策、金融信息安全、反洗钱等六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影响,并借鉴了欧美等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对国内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
(1)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与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对机构性质认定上,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存款机构区别对待,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二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监督等。
(2)P2P 网络信贷发展与监管。美国并未制定专门针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法律,主要是通过查找现有与P2P 相关的法律。《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呈交给国会的P2P 行业发展与监管报告》为美国政府对P2P 行业发展与监管提供了两套可行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政府共同管理的监督架构;第二种方案是将各部门、联邦和州的职责集中在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英国是P2P 网络信贷的发源地,英国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一是以《消费者信用贷款法》为依据,将P2P 网络借贷界定为消费信贷,具体划入债务管理类消费信贷业务,二是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3)众筹融资监管。2012 年4 月,美国通过《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监管方案具体包括:一是适当开放众筹股权融资;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台相应的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日益受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学术界的关注。国外学者主要对行业自律的含义、作用进行了阐释,分析了体现行业自律原则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例如英国除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Lawrence et al(2009)为行业自律做出明确的定义,认为行业自律是某种产业性组织(如贸易协会或专业化社团),针对企业及个人行为而制定、实施并监督一定规范及标准规制化的过程。从公共政策角度,自律相比政府管制更加迅速、灵活而又有效率,自律可以利用行业内长期积累的经验和判断来解决那些政府难以用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机构已经开始鼓励推动行业自律。在我国,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巴曙松(2003)对市场自律原则的运行机理、不同金融产品持有者的市场自律作用、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的国际比较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倾志贵(2007)针对我国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的特点,提出从自律原则方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市场自律机制。黄泽民(2013)指出政府监管并不是维持金融市场规范的唯一办法,监管当局有可能因为谋求自身利益而无意中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入有利于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运行。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静态分析
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互联网金融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市场绩效主要包括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相对效率、销售费用和技术进步等;政府政策包括管制、反托拉斯、进入壁垒、税收补贴、投资鼓励、就业支持、宏观政策等。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影响市场绩效。
1. 市场结构。根据综合企业及专家访谈和艾瑞统计模型核算的数据(截至2014 年底),我们对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结构的决定性因素: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进行了统计分析。
(1)市场集中度。按照P2P 企业数和2014 年度市场交易规模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P2P 行业基尼系数为0.36;按照2014 年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816;按照2014 年度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市场份额绘制的洛伦兹曲线,得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基尼系数为0.917。
初步判断:从静态上,说明P2P 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高,其产业集中度最低,其次是互联网支付企业,移动支付企业规模均匀分布程度最低;从动态上,说明P2P 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和移动支付企业的产业集中度都有所上升。
(2)产品差异化。目前我国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多以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需求价格弹性较大,产品差异化较低,呈现产品同质性特征;然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需求弹性较小,产品同质化较低,移动支付市场更甚。
(3)企业进入与退出壁垒。从进入P2P 信贷市场的壁垒源(规模经济、产品歧异、资本需求、转换成本、分销渠道及政府政策)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低;从退出P2P 信贷市场的壁垒源(专用性资产、退出固定成本、内部经营联系、政府及社会约束)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低。可见,目前中国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
从进入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高;从退出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处于垄断竞争阶段。
从进入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进入壁垒很高;从退出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的壁垒源来判断,企业退出壁垒也高。因此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回报高且有风险。可见,目前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接近于寡头垄断。
2. 市场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包括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其中理性行为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排挤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涉及诱骗欺诈、非法集资、网络自融、刻意夸大投资回报回避风险、对借款人资信审核不严、伞形信托等。
从细分市场来看,由于P2P 信贷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决定是扩大规模还是缩小规模,是进入市场还是退出市场。我国P2P 平台倾向短期行为,成熟的商业模式尚需培育,主要表现为以高利为目的迅速做大贷款规模,引入第三方担保降低投资人风险,出现融资大额化倾向,采用线下认证模式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我国P2P 平台数量呈现出跨越式增长,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P2P 平台运营商业模式的可持续问题,目前,部分P2P 平台运营成本高昂,专业人士欠缺,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平台运营存在脆弱性,且少数平台已经完全背离P2P 平台信息中介本质,沦为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代名词,社会负面影响广泛。在垄断第三方支付市场结构下,支付平台可以对消费者实行低于边际成本、甚至为负或零的定价,对商户、第三方支付服务定价与成交额呈负相关,如果商户交易次数增多到一定程度,支付平台可以对商户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如果支付平台匹配双方成功交易的概率提高,支付平台对商户可以按照低注册费、高交易费的策略定价。
3. 市场绩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绕过了传统的庞大实体营业网点费用和雇用众多员工的人力资源费用,减少了投资成本、营业费用和管理成本,依靠强大的信用积累和挖掘优势,以及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中间环节,便捷了支付方式,参与者通过互联网对金融活动有了更直接、更有效地接触,透明度高,减少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效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通过实时交互、大规模协作实现组织扁平化,客户群信息平台化,并可以提前发现潜在客户和潜在需求。
上述非理性行为反过来影响市场结构,两者的互动作用最终导致市场绩效的低下甚至无效率,使得国内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与低效的状态;政府在互联网市场失灵情况下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规制。互联网企业需要从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的制定、风险管理、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律。
(二)动态展望互联网金融市场
借鉴国外互联网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十大趋势。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范化。随着金融体系改革的深化,互联网金融目前野蛮的发展趋势将或主动或被动地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竞争压力以及国家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心和客观要求,都促使互联网金融朝着规范化运营的方向转变。
2. 互联网金融监管常态化。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普遍存在的监管缺失或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将随着国家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到缓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会实现常态化。
3. 互联网金融平台风控机制长效化。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加之互联网的安全和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一个风险林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能力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存亡。为了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对的众多风险,实现自身健康长久的发展,建立一个长效的风控机制可谓是立身之命。
4. 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备化。信用是金融行业的立身之本。相较传统金融行业高成本、低速度但有效性较高的资信审核方式,互联网金融对信贷用户的资信审核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但是这种审核方式在数据不完备的背景下,效果较差,往往会造成信贷用户信用审核过高或过低的误差。因此互联网金融立足自身优势,吸收传统资信审核的长处,建立完备的征信体系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5. 跨界融合深化。互联网金融起初就是一个金融与互联网跨界融合的产物,依托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和便捷可达的互联网通道,来发挥金融在国计民生中的重大作用。两利融合很快显现了强大的增长能力,因此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会在更多的细分领域进行跨界融合。
6.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移动化、个性化。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的加速发展使我们正阔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正在从传统的柜台、电脑等交互终端走向消费者的手中,随时随地、便捷可得的金融服务需求将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走向移动化。目前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在往支付宝钱包和微信支付转移,在理财方面传统的理财页面也开始向APP 转化,如果不重视移动化趋势,互联网金融最终会被移动互联网金融推入危机。
在未来,客户的体验以及业务的便捷性和个性化的需求越来越重要,互联网金融的服务、产品、功能等个性化趋势会越来越明显。面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需求,将会开发出更多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求,用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会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服务长尾市场用户群的个性化需求的能力将会越来越强。
7.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业化。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市场的拉动效应将超越以往的任何产业,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规模化、迅速化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的服务、产品也将更加丰富,从产品到产业化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产业化发展也会增强整个行业应对内部混乱发展和外来风险的能力。
8. 互联网金融产品定价市场化。近两年互联网金融成为全民关注的话题,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吸引了大批的投资者。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投资渠道受限;另一方面是我国的利率仍由政府管控,尤其是存款利率的限制。中国改革开放30 年的经验已经证明,市场化越深入的领域透明度就越高,也更易于监管。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存款利率上限一旦去掉以后,传统金融行业凭借强大的资本优势以及安全性,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热必然回归平静。互联网金融企业必定要顺应国家的发展趋势,实现自身产品定价的市场化。产品定价的市场化可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更加规范成熟,消费者能够从竞争中受益,国家也能降低监管成本,事半功倍、可谓三赢。
9. 互联网金融业务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外一些优势的金融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会对我国的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例如,近期国家要提出银行卡清算业务放开,国外卡组织可以进入中国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也可以进入,这对第三方支付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把握这次机遇迎接挑战,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应该放眼国际市场,发展壮大自己。所以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是互联网金融的必然之路。
10. 互联网金融模式多元化。从最初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与P2P 信贷,到众筹、互联网理财,再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的创新融合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丰富,可为人们提供的服务、产品也越来越全面。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注重创新的行业,互联网金融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发掘更多的金融发展模式,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才能够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构建思路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市场规模急剧扩大,现已成为中国大金融体系里不可或缺的一员。但是伴随而来的各种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自身发展,乃至影响中国金融系统健康运行的绊脚石。因此,需加强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本文试图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风险控制体系:将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参与主体与机构划分为监管体系、自律体系等两个子体系。具体来说,以互联网金融自律为核心,以监管来促进,涉及各个主体的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架构。自律体系、监管体系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中的参与方式和所发挥的功能与作用如下文所论述。
(一)以行业自律为核心的内控架构
1. 建立一个权威公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通过对行业的观察,严格审核成员的资质,对成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并制定权威公正的奖惩措施。
2. 以行业交流沟通促进平台信息安全建设,保护平台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3. 紧随互联网技术发展潮流,积极引进新技术,提升平台获取、利用数据的能力,并建立完整的信息存管保护机制。
4. 以一个金融体系新人的身份,积极主动吸取传统金融行业的风控经验,并与自身技术相结合,积极探索更加高质高效的风控机制,增强平台抵抗风险的能力。
(二) 以监管来促进的全流程风控体系
1. 主要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一,对已有平台的运营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平台加强监管,对已存在违规行为的平台大力惩罚或予以取缔,另外还要制定严格的平台准入标准。第二,制定契合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办法。第三,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平台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第四,联合工信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平台的信息监管。第五,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2. 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托管机构来保障平台资金在打入借款人之前的安全,并对平台风险保证金进行单独账户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平台资金的管理来监督平台的运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风险治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目前,“互联金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从狭义上来看,市场人士把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交易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而我国将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的业务称作为金融互联网。但是这一概念正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相互促进、逐渐融合而变得模糊。从广义上来看,互联网金融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的一切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基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用户的数量、金融产品、人才储备、互联网金融规模、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比传统金融模式更容易被公众接受,这使得网络消费量不断增加,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
2.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的产物,因而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方面,由于其便于携带和操作方便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操作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产品种类更多、服务更加周到、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3.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不断地创新,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模式多种多样。根据参与主体与金融业务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种,即P2P网贷模式、众筹平台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和第三方支付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原因及其影响剖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缺乏一定的经验。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是新兴行业,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是鱼龙混杂,缺乏一定的从业经验,而且管理意识薄弱,这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硬伤。加之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第三方支付平台潜在大量的金融风险隐患,要想保证几千万个小微企业经营者简直是困难重重。再有网络系统数据的采集以及保护机制需要完善。最后,违法犯罪的现象逐年突增。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影响
1.风险的快速扩张造成监管困难。由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风险的扩散速度加快,同时也加大了风险的扩散面积。交易的虚拟性使得金融服务失去了空间以及时间的限制,交易过程变得模糊,交易双方的身份也难以确定,因此,金融机构很难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进而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2.潜在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可能会带来信息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会使客户个人的保密信息泄露,最终会导致泄露风险的发生。影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互联网的开放性。第二,软件自身的原因导致网络的脆弱性。第三,公司为保证名誉忽视黑客的不法行为。第四,关于惩罚互联网犯罪行为的法律尚未健全。
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投资者风险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我国缺乏对其的外部监管,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对互联网信贷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扮演借贷中介的角色,但其自身又不具备资金监管的资格。以上两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进而也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策与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给金融管理部门的调控和监管增加了难度,也给我国政府机构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提出以下几点方法来加快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进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健康发展。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只有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进程,才能更好地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另外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进行补充,[10]最后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平台制度,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则,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盗取,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有序地进行。
2.构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首要任务是加强安全建设、构建安全按体系。首先是硬件,能够为信息处理提供强大的保证;然后是高科技与人员,企业应当招募大量具有先进技术的专业安全人员,这样可以更好地加强安全建设。因此,互联网安全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安全研究者的事,也是个人,尤其是企业更应该予以重视的,及时发现漏洞的存在并加以修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3.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合作。首要任务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的职责。其次还应当在各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监控金融风险的部门,能够及时地预测和发现金融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最后还要加强与国际监管之间的合作。建立国际监管机制,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跨国界的特点,这样做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经验共享,从而达到监管目的。
4.加强信息披露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悉权,可以建立一个互联网咨询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关于产品、风险、操作等一系列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反馈,提出产品与服务的不足之处,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才能增强其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更加放心地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从而间接得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结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互联网金融市场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虽然在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但是只要我们正视风险的存在,把握好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和治理,就可以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并且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扫除障碍。我们要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地挖掘互联网金融的新型发展模式,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更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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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壮大。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给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变革。基于web2.0,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在支付领域,2010年至今,利用支付宝支付的金额已超过了2万亿,以支付宝、财富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占到市场份额的八成,已经超过银联和银行等金融类企业网银支付的总量。在借贷领域,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人人贷”式(P2P)公司超过了300家,行业交易额高达200多亿元。在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截至到2012年12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2.21亿人。
2.互联网巨头迅速抢占金融市场。目前,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已呈“全面开花”之势。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截至今年7月,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网易、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加强创新,不断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新浪的“微银行”,腾讯的微信5.0与“财付通”的互联等更是全面进军金融市场。今年9月份,腾讯宣布要成立银行,也成为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标志性事件。京东商城和苏宁电器也先后宣布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进军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具有快速发展态势。例如,支付宝旗下余额宝,上线18天累积用户数就超过250万,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
3.传统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业务创新。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企业发起的挑战,也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互联网环境下多样化需求,传统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业务创新。一方面,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产品互联网化进程,运用互联网技术把银行产品线上化,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向客户提供网上服务。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业务模式。例如,华夏银行推出了“平台金融”业务模式,为平台客户及其体系内小企业提供在线融资、现金管理、资金监管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今年5月份在杭州签署了整体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就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安全认证、资金托管、市场营销、产品创新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合作。招商银行联手中国联通于2012年11月推出首个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近期,30多家基金公司的淘宝直营店也陆续开业,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电子互联网金融平台。
4.通信运营商也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变革的大环境下,通信运营商利用其管道优势,也开始积极探索金融业务。2010年3月,中国移动以398亿人民币收购浦发银行20%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了移动支付联合产品――手机钱包。2011年9月,中国电信与光大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网络缴费、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合作。2013年6月,中国电信与中国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在存贷款、现金管理、直接融资等领域的全面合作。2013年,中国联通与中信银行合作,布局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类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优势,可以帮助优质小微企业破解融资困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贷已经累计为超过32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不良率仅0.87%。
2.有利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15-30万亿元人民币间。影子银行最大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巨大的影子银行规模由于监管缺失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了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将线下民间金融资产转移到线上操作,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即时数据,能有效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便利化。
3.倒逼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改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更多的企业有能力进入金融领域。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断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格局,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供给格局,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壁垒。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正倒逼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金融领域创新加速,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及商业模式,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模式,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服务与新模式。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的不断深入融合,互联网金融加速创新,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机银行、移动支付,无不体现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此外,民间借贷也开始合法化、线上各类融资平台不断涌现、“智慧金融”也由概念开始走向市场。目前很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通过电商网销、社交网络,甚至是微信平台等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是销售产品,基于社交网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
5.有利于吸引广大民众参与金融。由于专业壁垒,民众参与金融的进程一直比较缓慢。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产品模块化和标准化进程,同时也拓宽了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改变金融产品传统由少数精英控制的模式,转而由更多网民参与共同决定金融产品的模式,使得金融产品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总体经营规模不大。由于中国金融管制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新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和新型网络信贷公司,扩大发展规模还受到较多限制。一方面,金融牌照许可限制了很多具有资金实力的互联网公司扩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很多新型的网络信贷公司,由于自身规模和资金限制,扩大规模也举步维艰。此外,拥有金融许可和资金实力的传统金融企业,由于缺乏互联网基因,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比较谨慎。
2.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相当滞后。主要表现在:尚未形成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体系还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
3.社会信用环境缺失。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产业发展环境还有待进步完善。主要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个人信息牟利现象比较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还比较缺乏,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
对策建议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活力,保证企业持续不断创新;又可以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有效防止金融欺诈。
2.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加强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制定出台关于电子交易及电子证书、加密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规定,积极推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发展。
3.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等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产业链环境。具体而言,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通信运营商拥有管道优势、掌握了大量的移动终端。通过组合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优势资源,实现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意见建议
截至2013年9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0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4%。互联网与金融“双向融合”而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将冲击现行金融体系,深化金融行业变革,促进传统金融向信息化金融快步迈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涵盖互联网银行(SFNB)、互联网保险(INSWEB)、互联网基金(Pay-pal)、电子券商(E-TRADE)和网络贷款公司(包括P2P、众筹)等类别齐全且成熟的网络金融体系,并且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1995年,全球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在美国诞生,开启了网络金融时代。截至目前,成立于2007年的P2P借贷机构Lending Club拥有投资者4.5万名,美国P2P借贷规模2013年预计将达到50亿美元;eBay旗下公司PayPal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活跃账户总数超过700万,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美元;最大的众筹公司Kickstarter已为超过10万个项目成功融资5亿多美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同时,数量庞大的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化运作、第三方独立运行的征信机构为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传统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专门针对网络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管制规则,逐步建立起以立法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联邦保险公司、互济贷款监管署、国民信贷联盟协会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这些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制度共同构成了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美国联邦监管法案划定各自的职责分工。
(二)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欧洲监管当局则致力于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欧盟各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和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以德国为例,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实行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之特别风险的审慎监管战略,设立最低准入标准。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跨境交易,二是安全问题,三是服务技术能力,四是信誉和法律风险。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欧盟曾将其定位为“电子货币机构”,欧盟各成员国也可以自主向其颁发银行牌照。从2011年4月30日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英国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即诞生于伦敦。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三是政府介入扶持。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联合出台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四是征信体系齐备。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圈征信体系,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数据系统庞大、可靠、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较低成本购买客户信用信息,有效防范了商业欺诈等风险。针对以P2P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粗放的现象,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于明年4月起将P2P纳入政府监管。
(四)澳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澳大利亚拥有目前世界上比较成功的纯网络银行UBank和高度发达的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早在2000年互联网支付刚刚起步的时候,澳大利亚就开始关注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问题,目前已形成了较成熟的监管体系。澳大利亚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视为“授权存款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分别由审慎监管局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颁发牌照,例如PayPal获得了澳大利亚监管部门颁发的“授权存款机构牌照”和“金融服务机构牌照”。除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外,澳大利亚还借助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权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
(五)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在金融混业监管和金融自由化模式下,日本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乐天公司是日本第一大电商,也是比较典型和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2003年乐天收购了一家证券公司,2005年开始重点打造金融业务,目前其金融服务已涵盖证券、信用卡、银行、保险、预付卡等众多领域。日本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综合集团是SBI,其依托互联网打造了证券、银行、保险、外汇交易、盘后交易等多个平台,形成了独有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实现了通过互联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早在2008年,日本金融厅就着手研究出台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政府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给予相对宽松,积极扶持的政策,但随着业务壮大,风险聚集,监管当局加大了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手段,逐渐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与传统业务不同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主要服务产品和服务形式上来。二是监管当局将互联网金融定性为金融业务,对申请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实行准入许可证管理。并制定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规则。三是建立了规范、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推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防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四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管理,实时出台专项技术风险管控的文件和法规,加强多部门多层次的合作,消除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对金融业务的负面影响。五是监管当局以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为立足点,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透明、公平、规范,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实践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大概念上讲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实质上应为金融电子化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传统银行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的网上销售及服务平台。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影响力日益扩大,各家银行也纷纷“触电”,发起设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例如工商银行的“金融超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和平安银行的“网上商城”等,虽然规模都不大,但也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类是实际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业务类,包括“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和“快钱”、“拉卡拉”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亿笔,交易金额达6.9万亿元,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量约占整个支付总量的0.5%,虽然从金额上看占比很小,但是从交易笔数上看,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指令已经占到整体的40%,互联网支付表现出单笔量很小,但海量长尾的特征明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二是融资业务类,主要包括P2P人人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出现的众筹网。P2P人人贷目前主要有单纯中介的无担保线上型和“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有担保线上型两种,同时也存在一些债权转让和民间借贷性质的融资平台。截至目前,我国P2P网贷企业已经超过500家(11月初),而2010年全国总共只有10家,在不到3年时间内,数量增长了50倍左右,贷款总额超过600亿元。目前,我国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目众多,比较混乱,比较有影响力的有阿里小贷等。据统计,2012年我国约有150家在线众筹金融公司,年交易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规模还不大,但大都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投资理财及保险类,典型代表为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万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也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已成为金融创新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推进我国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社会资金运用和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投融资模式,能够按照市场化规则,更快速、更准确地引导资金投向,实现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有效匹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资源运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二是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信息透明、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规避了金融机构实体网络柜台服务偏弱和经营时间错位的弊端,让消费者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更加便捷、更加丰富、更加人性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赢得更多的客户。三是开辟了融资新通道,成为现有金融体系融资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以网络系统为平台,以客户需求为目标,以资金配置为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助推金融创新,彻底摆脱传统的以“三查制度”“抵押担保”为基础的借贷模式,顺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四是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运行成本,解决了门槛低的问题,能够覆盖和服务于偏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同时也较好地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已获得蓬勃发展,但仍属于初级阶段,在业务规模、业务种类、用户数量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粗放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状态,随着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风险隐患。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没有形成体系,其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都不明确,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没有形成完备的准则和有效的监管。对于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和各类网络贷款公司,由于归类为网上民间借贷中介而未纳入监管体系,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整个行业自由发展、极度混乱,一些P2P机构已经严重偏离了金融中介的定位,实际上已经转化成线下违规甚至非法集资的网上版本,这些所谓的民间融资最终风险将由政府来兜底。以承诺高回报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于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风险责任不清,缺乏制度和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另外,国内现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准备金、存货比、备付率等乃至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适用性较弱甚至根本无用。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也导致一些发展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做大作强,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资金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金融互联网中起着资金周转的作用,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这些沉淀资金会滞留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则和监管,会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如有问题,必将引发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风险。网络信贷平台公司通过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来归集并使用资金,由于缺乏银行同业往来和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支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借贷双方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例如我国大部分P2P机构都是通过“拆标”方式将来自不同投资者不同期限的资金集中借给融资者,一旦融资者违约,造成资金链条断裂,便会引发信用风险。另外,网络借贷门栏低,利率高,有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网络融资公司在信贷资金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导致信贷违约风险增加。近年来,P2P网贷案件频发,倒闭不断,给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以“余额宝”货币基金和“百度理财”等形式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筹集的大量资金,存在着用高额回报诱导客户之嫌。在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效益不佳,股市疲软,债市下跌的情况下,理财资金的投向、回报有着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有游离于规范和监管之外,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极高。
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虚拟化交易行为,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将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困难,交易违约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环境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互联网金融产品高调推出,有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0%甚至达到50%,这种击鼓传花式资金募集的最后风险一定程度上也都由消费者来埋单。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大量存在,且日趋严重。
四是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互联网企业在介入金融途径多走规避金融准入高门槛、严监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选择综合金融业务发展,寻求最大边际效应,使得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推介和提供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雷同。关键环节同质化严重,恶意竞争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开发出具有较强功能的特有产品和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容易导致全局性风险。
五是影响金融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无序发展、体外发展阶段。由于发展较快,资金量大,已对央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巨量网络货币,有着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有可能对金融调控政策的传导和结果产生影响。P2P网络借贷多依赖于客户的信用数据,行为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用状况,在经济繁荣时,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较为乐观,融资相对容易,所获得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限制的“三高一剩企业”或夕阳行业,势必增大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另外,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大多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交易双方绕过监督,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虚拟账户,实施虚假交易,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加大了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刚刚起步,因此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协调好规范发展与支持创新之间的关系。要从防范风险过度聚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谨防重大风险,又要掌握好监管尺度和重点,避免行政管控过急、过严,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法工作。要加快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不失时机地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协调相关部委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和优化类似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准则和要求,构建高效的防火墙,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防控风险能力。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范围,建立既有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即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就能达到规范在前、有效监控、规避风险的效果。
(二)明确金融主体,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管
依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互联网金融应属金融业务,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即为金融机构,应纳入金融体系管理。而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建立起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监管准入制度。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借鉴传统金融准入制度,结合其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发起设立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允许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共同组建等形式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为鼓励创新设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宜过高。二是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按照风险承担能力限制经营业务种类,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资格准入审查。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隐瞒产品风险、过度夸大受益、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目前业务准入应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但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加强平台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必须明确平台的安全标准,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当前开展的网贷、第三方支付和基金理财等三大业务的风险权重,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效设置安全防火墙,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四是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其从业者要有资格要求,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可借鉴传统金融高管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行业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的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数据库,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
(三)分合有序,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日常监管对防控风险意义重大。因此,一是要按照职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的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跨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相关科技、信息、商务、法律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相应职责,梳理监管范围,建立运行机制,落实问责制度,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约束以及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架构内实施延伸监管。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而运作的各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应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监管,并责成相关金融机构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和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协调银证保监管合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监管。对于以第三方平台为主的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管理部门,应承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主要监管责任,而从网络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人行为主,证监、保监甚至银监共同履行监管职能。对于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具有跨地区、信息模糊、风险隐蔽等特征,有的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应以银监部门牵头监管为主,借助人行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征信系统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配合。众筹融资从实质上看应归于股权融资,可由证监部门牵头监管,银监等部门配合。
(四)探索补偿渠道,严防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一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要借鉴传统金融制约金融机构粗放扩张、投资冲动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日常风险管理。二是计提相关保障资金,建立资金补偿机制。要按金融机构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接受央行准备金的管理和调控。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在央行开户,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备付金。P2P网贷等业务要按比例提取呆账准备,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如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须按要求购置存款保险。要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渠道。三是多途径筹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联合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比例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可在年度股金分红中按一定比例扣划补偿基金;财政部门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缴税收中按比例返回补偿基金;第三方担保机构则可在保费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通过多方筹集补偿基金,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控系统风险。另外,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和赔偿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损失。
(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网络查询等服务。加强信用等级评估、信用咨信认证和信用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特点,财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传统金融机构征收的基础上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此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力发展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三是政府应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较快,风险大于传统金融等实际,进一步引导舆论宣传,加强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强金融法制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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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体制改革 互联网金融 挑战 机遇
2014年,同志提出“促M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理念;2015年,同志再次提出“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观点[1]。互联网金融持续两年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可见其所带来的影响巨大。在互联网金融所产生的“鲶鱼效应”中,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开始改革,互联网金融也迎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因此,深入分析金融改革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对推动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改革进程分析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资金被分流。垄断状态被打破,传统金融行业逐渐意识到互联网金融所造成的冲击,即互联网金融倒逼传统金融进行改革,其是金融改革的推动者。金融市场化首先需要利率市场化,由于我国一直针对利率进行管制,通过设置存贷款基准利率,并设置一定幅度的浮动区间。利率管制存在多方面弊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效率有所下降,导致揽储机构以利差作为主要盈利模式,金融创新受到极大的制约。利率市场化能够促进资金配置效率提升,使得货币政策利率传到途径更为流畅。一直以来,我国都在摸索利率市场化的途径,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则使得该途径得以加速。
打破金融垄断是金融市场化的重要特征,当前我国主要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具有国资背景,民营资本往往难以涉足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金融领域,使得传统金融垄断局面被打破,其正是金融改革的关键性进步。通过多年的发展,互联网企业开始自主从事金融方面的业务,比如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以及苏宁易购“任性付”等信用支付业务,互联网企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传统金融模式,独立涉足金融的互联网企业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的持续火热,加速了金融改革,同时也为自己迎来了挑战与机遇。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以倒逼金融改革,然而互联网金融本身作为全新的金融业态,有关监管体系本身还不够成熟,金融改革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体系稳定与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挑战。首先,互联网金融对应的应用技术还需要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当前这个互联网金融时代本身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服务行业在发展进程中的创新时期,现阶段越来越多的金融企业均在互联网中实现业务操作,然而相应的配套措施显然无法跟上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发展态势,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针对技术层面来看,安全技术当前仍旧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有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还需要进行更新。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进一步拓展,越来越多的新兴技术被引入到互联网金融中,这就需要有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自身的服务意识、理论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然而,针对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从业队伍来说,整体水平还有待提升。再者,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挑战。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更新。要想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有关部门必须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纵观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还有一段非常漫长的路要走。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价值创造的形态本身与传统金融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性,虚拟化的金融业务成为主要形式,因为当前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失,导致监管部门在面对金融诈骗、金融创新等相关概念的时候没有法律参照,难以进行有效执法。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诈骗的事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不足,使得上述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在早期发现[2]。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在鼓励的同时,还必须要注重相应的风险控制。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机遇
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并且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发展空间机遇,融通资金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最为基本的功能,供需双方对接只能够通过两种金融中介,其一是商业银行,对应间接融资方式;其二则是债券与股票市场,对应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式。上述两种融资方式对资源本质与经济增长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交易成本非常高,需要涵盖金融机构薪酬、利润以及税收等方面。互联网金融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其流程更为便捷,融资成本也非常低。获取客户能力机遇,互联网金融具有极为显著的聚集效应,“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已经成为年轻一代更为接受的一种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能够进一步提升影响力,并且传播效果更为理念,能够在第一时间针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响应。成本拓展机遇,正如上文所述,互联网金融在具备成本优势的同时,其本身还不会受到区域方面的限制,比如当前涉猎金融行业的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其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方面要比传统证券企业、商业银行方面的优势更为明显,能够进行更好的成本优势拓展,比如理财产品、基金等产品的购买,互联网企业在流量入口方面的优势则显著强于传统金融企业[3]。
三、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促进了金融改革的加速,而在金融改革的进程中,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全新的挑战与机遇。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正确应对金融改革所带来的挑战,抓住金融改革进程中的各种机遇,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稳定发展,为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海霞,赵鸿鑫,雷茜.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金融经济,2014,16:3-6.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我们要想定义互联网金融,先来看一下金融的概念。金融简单来说就是资金融通,借鉴黄旭的定义,我们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应用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
1.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第一,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又叫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典型例子是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第二,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小微企业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第四,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这是相对于P2P而言的,主要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比如阿里金融旗下的阿里小贷。第五,数字货币,典型例子是比特币。第六,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第七,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这个模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为客户搭建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综合平台,客户可以在平台上进行销售、转账和融资等活动。第二类是不设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
2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缺失问题。
在中国由于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监管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很低,行业规范相对缺失,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很多的政策和法律的风险。这使互联网的金融监管缺乏主体机构和法律监管。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会严重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互联网金融的风控弱。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管理体系方面的问题。目前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都缺乏保护顾客的信息的制度和技术体系,在日常的运营和管理中存在很多漏洞,致使客户的信息被泄露。例如,在2014年爆出淘宝内部员工从后台下载客户资料,并出售牟利,致使超过20G的海量用户信息泄露。而员工之所以能够盗取如此海量的客户信息,主要是其内部管理出现问题,没有良好的保密制度与保密技术等安全管理体系。二是业务流程方面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都是从互联网企业发展而来的,在金融管理方面缺乏比较专业的管理经验,对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比较缺乏对资金链的管控能力,在资金错期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缺少经验。三是征信体系方面存在问题。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违约成本低;另外,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这些因素使得由于在征信过程中承担高额的征信成本,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在经营过程中有意的简化或放弃征信过程,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的额外风险。
(3)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技术风险。
由于互联网的安全问题是个一直并将长期存在的问题,在加上网络金融犯罪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风险很大。它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计算机系统及互联网金融的软件方面存在着漏洞。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软件都购买自第三方,再加上公司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技术漏洞无法修复,使得其平台容易遭遇黑客攻击,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更重要的是可能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存在潜在的操作性风险,就是内部员工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导致的操作性风险。三是由于互联网线上交易的特点,致使客户身份被冒充,若黑客盗取交易客户的合法账户信息,就可以利用账户进行违法的金融行为。
3对策
(1)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正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监管机构联手,试图落实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传统分业监管模式在监管时存在监管的真空,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所以,需要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监管。一方面,加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协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既不存在空白,也不存在重复。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互联网监管法规和条例。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但是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则没有,所以,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时候,监管机构往往会陷入无法把握“度”的困境,最终可能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急需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强有力的约束互联网金融,使其平稳运行与发展。
(2)加强信息披露与信息共享,接入人行征信系统。
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即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和员工等相关利益者,加强相关信息的共享。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提升透明度,使相关的市场参与者能够得到及时、可靠的信息,来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其内在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另外,信息披露和共享有助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诚信建设,这会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二是加紧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加强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接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使互联网和客户可以很容易的获得和检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降低互联网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成本,降低额外的金融风险。
(3)严厉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与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