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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款

时间:2023-08-09 17: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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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措施建议

Abstract;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settl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 to discuss the settlement of contract disputes mean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solution;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合同因其合同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等特点,执行过程中常常产生合同争议。工程合同争议对工程的实施及合同双方的声誉、利益等都将产生影响。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进行浅析,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探讨,同时提出减少工程合同争议对策的建议。

1 工程项目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分析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问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以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主张、意见、要求的法律事实。一旦其中一方怠于或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其与另一方之间的法律争议就在所难免。目前,在我国常见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合同条款不完整、不严密、存在错误或疏漏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履行权益与义务的依据。然而在实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造成合同条款的不完整、不严密,甚至存在一些错误或疏漏,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起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2)业主与承包商不能正视彼此的相互关系,造成对合同管理的错误认识

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合同联结到一起,最终目标是把项目成功地做好。为此,双方应当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然而由于各自利益的制约,他们不能始终采取合作的态度,业主凭借其在建筑市场中相对优势的地位,往往制定十分苛刻的合同条件,有时则无视承包商的合理要求与利益。承包商也会采取一些办法甚至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这样一来,双方的争议是在所难免的。

(3)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其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还要熟悉建筑项目的运作规律。建筑业要参与国际竞争,要按国际惯例办事,就要求合同管理者不仅耍精通国内的法律知识和合同条件,还要熟悉国际上的一些通行法律制度和国际惯例,然而目前这类人才非常缺乏。

(4)现场签证不及时、不规范

现场签证是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签批,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其作用是为工程结算和索赔与反索赔提供依据。但在实际运作中,有的监理工程师时常只发口头指令,而疏于及时用书面形式指令或对索赔进行书面的答复。待工程结算时,有的给予补签,有的则不予认可,而且补签的内容也不一定准确,造成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结算时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2 合同争议的主要内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可能甚多,例如:因工程索赔或经济索赔而发生争执;因中途暂停施工而追究责任归属时发生争执:因终止合同而追究责任的争执;因合同文件中文字含糊或规定矛盾而引起争议,等等。除了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外,还可能发生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的争议,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争议,等等。例如,承包商对工程师决定表示反对,对工程师确定的单价不同意,对业主的违约造成承包商的经济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私人争端的事项可能甚多,但就其性质和原因,合同争端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这是合同争议最多的地方。在追查合同责任时,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理解不同,在确定工程款和工期等问题时往往各执己见,形成合同争端,尤其是在下列诸事上,易于发生:

关于现场施工“不利的自然条件”(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简写为APC),或称“不同的现场条件” (Differing SiteConditions,简称DSC)并没有定性的具体规定,经常成为合同双方争孰的焦点。

在合同条款中“承包商的―般责任”一条中,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工作” (SpecifiedWork)以外,还要完成根据合同的“合理推断的工作” (ReasonablelnfferedWork),但什么是合理的推断,合同双方很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3)施工过程中遇到风险和特殊困难时,对工期和造价都会产生很大影响。但在确定该风险或特殊困难时,经常有迥然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2)在确定新单价时论点不同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或需要新增工程时,往往提出新定单价的问题。这时,合同双方往往容易发生争议。

(3)在发生索赔问题时争论不休

应该说,索赔就是合同争议的萌芽。索赔是承包施工的正常现象,但如处理不当,往往会发展为严重的合同争端,有的甚至诉讼仲裁或法院诉讼。

(4)业主拖期支付工程款引起合同争端

在承包施工实践中,有的业主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承包商造成严重困难。按理说,无故拖付工程款是破坏合同行为,―个有信用的业主,不应如此行事。

3 工程合同争议的一般解决方式

工程合同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争议双方不能够友好防商和调解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协商和调解解决

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其特点在于简便易行,能及时解决纠纷,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双方的继续协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对于发包方来说,协商解决争议不至于影响合同工程的进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之中;对于承包方来说,仲裁不仅耗时耗财,而且最后的结果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最终胜诉也没有把握得到全额赔偿,协商解决争议则有可能非常便捷地将双方达成一致的索赔金额纳入进度付款证书,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支付。这有时往往能决定协商谈判的成败。不过,协商和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

仲裁

工程合同争议双方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是指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依据经济合同仲裁法或规则,对经济合同双方的争议,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行为。双方可以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员。相比直接协商,仲裁的时间长,费用相对也高,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先调解、后仲裁。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合同双方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诉讼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合同争议的审判活动。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它不必以双方的相互同意为依据,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管辖区的法院提讼。如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

4 企业更好地解决工程合同争议的对策探讨

为更好地解决建筑工程项目争议,除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协力合作外,主要在于建筑企业本身要强化合同意识。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签约审查和履约把关上,养成以合同来履行义务,要求权力,以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的习惯。

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

企业和从业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和理解合同管理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能力。企业的领导、各个层面的管理者都应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在企业上下营造一个人人懂法律,人人会用法律的氛围,不断提高整个企业依法进行合同管理的水平,从而增强企业自主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2)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

要着力培养能够胜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专业人才,提高依据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尽量避免由于专业水平欠缺和工作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即使遇到争议,合同管理人员也能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使争议得到妥善合理地解决。

(3)强化企业的诚信建设

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企业的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谁赢得了优良的市场信誉,谁就能更好地争取客户,进而最大程度地占领市场。所以,企业要做好做大,加强诚信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4)强化合同管理,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合同不完整及疏漏造成工程经济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弥补更能有效。因此,一方面业主与承包商要在前期签订出较为周严合理规范的合同;另一方面双方要在施工过程中充分依据合同及时处理和解决出现的争议。

(5)增强企业应诉的主动性

第2篇

【关键词】经济法;教学模式;经管类专业;优化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209-02

一、经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必要性

(一)经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随着法治理念在我国社会的不断深入,法律深入社会的各方面,经济法由于涉及社会相关经济关系,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已经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成为处理当事人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手段,不断调节着我国市场的各种经济关系。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面临的法律实际问题也越来越多,社会迫切需要大量具有经济专业相关知识并且了解相关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这种趋势下,经济法教育已不仅仅是法律专业学生的课程,而是纳入了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基础课程,一方面是为促使学生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够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是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二)经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学科建设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大量企业者意识到项目管理知识在企业生存和竞争中的重要性。因此,拥有企业管理和项目实践技术的人员成为企业急需的人员,这种需求也反映在了我国高校教育的培养理念中。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培养计划就是培养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技能,能够从事综合及部门经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才。为达到此目标,毕业生需掌握经济管理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经济应用文写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要实现培养目标上“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基本要求,就必须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因此各大高校的经管类专业在专科课程设置上基本都开设有法律课程的学习,常设的课程有合同法、商法、国际贸易法、经济法等等,其中经济法因为囊括的法律众多,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而成为各大高校法律课程开设的首选。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和弊端

(一)课程安排不够合理,缺乏专业适用性

1、教学大纲对经济法课程的安排不合理

高校对于课程开设的安排主要是依据各专业的教学大纲,目前大部分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课程大部分是开设在大一阶段。将经济法开设在此阶段,高校的出发点在于考虑到经济法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生一进校就涉及经济法,既可以增加学生们对身边法律事件的关注度,同时也可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为以后所学的经济类专业课打下技能基础。殊不知这样的教学安排本身不太利于经济法的教学。经济法囊括的法律众多,很多都涉及到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在学习和解决经济法中相关法律问题时需要有相应的经济知识作为前提,而经管类专业学生在大一阶段,所学的基本都是公共课,经济类专业课的开设往往都是在大二、大三阶段,没有经济专业知识的学习,经济法的教学难免不受到影响。

也有经管类专业将经济法的课程安排在大四下学期,虽然这考虑到了经济法教学需要经济知识为前提,但大四下学期属于学生毕业前夕,基本上学生都在为各类的招考、面试而四处奔走,对于经济法的学习也只是处于一种想顺利通过考试的表面记忆阶段,对于经济法的学习本身就欠缺兴趣和主动性,因此经济法教学中希望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目的也会大打折扣。

2、经济法教学内容复杂,教学课时安排不合理

经济法课程本身内容繁多,目前经济法教材的体系一般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主体法、经济运行法、经济规制法、经济程序法。就教学内容来说涉及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法、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会计法等等,这么多的教学内容在目前经管类院校的经济法教学时间安排中一般是36学时或54学时,比起法学专业72学时的教学时间来说,经管类专业学生教学时间的差异是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为完成教学任务,担任经济法教学的教师要么只能对每个知识点采用蜻蜓点水式的教学,要么只能将自己认为重要的部分抽取出来进行讲解。第一种蜻蜓点水式的教学由于只有广度而忽视了教学的深度,学生学习也只是皮毛,根本不可能自行运用理论解决未来工作中的经济法律问题;第二种的教学方式虽然解决了教学深度的问题,但每位老师所受的法学教育有区别,在选取重点时也会存在不同,因此学生学习的重点也有不同,在未来的工作中,很难保证所学和所需的一致性。

3、课程安排缺乏专业性

目前各大高校的经济管理专业包含很多专业,如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会计等等,这些专业就专业设置上都存在着各自突出的特点,但在目前各高校的经济法教学基本没有区分专业的特性有侧重点的进行教学,而是采用统一的教学模式,对所有专业都进行相同内容的教学,课程的安排缺乏专业性。

(二)学生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经管类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的时间与法学专业学生存在差异,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往往已经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刑法等一部分专业课程,对于法律的基本术语和基本知识有了基本的掌握,但经管类学生由于缺乏了前期必要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学习经济法课程的大量法律术语如法人、抗辩权等等,往往觉得难度大,再加上这些术语需要经济法任课教师在教学中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讲解,学生在学习这些基本法律知识时往往觉得枯燥,教学时间一长就对经济法这门课程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三)经济法课程以讲授为主,欠缺实践训练

鉴于经济法内容的复杂性以及授课时间的限制,经管类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主要是以理论为主,课堂上往往是采用教师采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讲解,学生听讲的方式进行,在学生的培养方案中也往往没有涉及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进行案例教学以及实践教学在广大的经管类学生的教学中往往很难开展,因此与专业法学的学生不同,经管类专业缺乏模拟法庭、实际案例分析等实践训练的机会,而经济法恰恰是一门与社会联系密切、需要高度实践的法律学科,欠缺实践教学,不利于学生提升利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不利于达成经管类学生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的。

(四)考核方式单一,不能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式

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考核主要是以考试为主,题型也往往是以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为主,其中案例分析往往是采用书后配备的文字案例。为了通过考试,学生往往采取在考前临时记忆的方法通过考试,甚至获得高分,但是对于知识点本身并没有多深的理解,更不用说运用理论来解决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经济法律问题,正是这种缺乏思维创造性的考核方式,不能突出经济法教学的实践性需求。

三、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优化设计

(一)改进课程安排,增强专业适用性

1、调整教学大纲以及学时安排

鉴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依赖一定的经济知识,因此可以调整教学大纲,将经济法的讲授放在学生已经基本学习了相应的基本经济知识以后,笔者认为该门课程开设在大三阶段较为合适。考虑到经济法课程内容的繁杂和多样性,建议经济法的教学时数以72学时为宜,适当延长理论知识,方便经济法老师完成正常的理论教学,笔者认为理论学习以58学时为宜,而剩下的14学时,笔者认为可以作为案例教学、实践训练的专用时间,这样学生既可以学习到理论知识,又可以充分发挥经济法教学的实践性。

2、调整教学内容、增强专业的适用性

前面曾经提到,目前经济法专业上课的内容并没有按照各专业的特点而进行区分,因此笔者建议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授课教师可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选取相应侧重的经济法律来进行讲解,如电子商务的学生可以侧重《公司法》、《合同法》;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可以侧重金融法律制度以及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会计专业可以偏向于《会计法》、《税法》,这样既可以保持经济法体系的统一性,同时又可以兼顾各专业的实际特点,有利于实践教学,培养经济应用型人才。

(二)改良教学模式,突出实训训练

1、进行案例教学

既然经济法是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那我们就需要改变传统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尝试引入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起源19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是采取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为案例的教学方式,目的是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1根据这个原理,日常的经济法教学中,我们可以以班级为一个整体,以10人为一个小组,每次抽取其中的一个小组将在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进行排演,由其他组进行观摩,在观摩完成后,每组自行收集案例中出现的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基础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小组讨论分析证据的可信性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独自完成证据分析后,小组成员集体讨论拿出对此案例的判断结果,并写出结论报告上交任课教师。在下次课上时,由任课老师带领大家对案例进行分析,提醒学生证据真假分辨的关键点,带领学生对案例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案例的正确处理方法。

通过反复的案例排演,可以不断提升学生们思维的想象力;而后通过案例的证据分析,可以锻炼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通过小组成员的集体讨论可以增强学生们彼此之间的沟通能力;接着结论报告的完成可以提升学生们自行查阅相应法律文献的自学能力;最后教师与学生们共同分析案例,可以促使学生不断的总结,从而不断累积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2、采用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

除了案例教学,我们还可以采用其他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就是不错的选择。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的安排2―3次的模拟法庭。为了模拟法庭的顺利进行,首先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案件的旁听,了解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第二以班级为单位从中选取相应的法官、当事人、证人、律师以及书记员等等;接着由教师从所讲授的经济法中抽取重要又易于模拟的知识从而编写出基本案例;再将案例交与相应的同学按照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最后是判决的顺序完成整个的案件的审理,其余同学一起观摩学习。模拟法庭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对模拟法庭中应注意的点以及双方当事人、代表律师、法官等人员表现的不足点进行点评,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模拟法庭活动的开展,既使得同学们对于重要的知识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且也拓展了同学们对知识点认识的深度,同时由于模拟法庭充分调动了同学们的表演性和参与性,从而使得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化解了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基本知识的枯燥性,有利于提高同学们对于经济法学习的兴趣。

3、采用“诊所式教学”,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教育

诊所式教学也称法律诊所式教育,它是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法学院的高年级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的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给予法律帮助、予以法律上的“诊断”和“治疗”。2这种教育法在国外较为常见,我们在进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可以采取此种方式,将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每10人分为一组,分别派到律师事务所,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老师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可带领该组学生参与办案。在办案过程中,让学生学会如何面见当事人,如何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进行归纳、整理,如何采集证据、如何写诉状或答辩状。学生通过自身实际参与办案,可以增强自己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可以提升自己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积累自己的实践经验,从而为未来在社会中处理经济法律问题打下基础。

(三)改革考核方式,突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本身与经济的联系就紧密,需要不断的实践,同时经管类人才的培养目标也是提出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应该改革目前以考试未主体的考核方式,从而采取更为灵活的考核方式。考虑到上面提到的教学改良方式,笔者认为学生的期末成绩可以按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以及在律所的实习表现两部分组成。其中在小组案例分析中的表现占30%,而剩余的70%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老师按照每个学生的实习表现予以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