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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9 17: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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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分析 防范措施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对金融服务的市场有所拓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虚拟化、法律法规监管缺位、跨国经营等特点,导致其风险管理更加复杂,这对我国的金融稳定是一种新的挑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当今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贷款模式。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依托网络,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的保管、支付清算以及信用担保服务的平台。例如网易宝和支付宝等。在2013年1月,我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已有223家。网络贷款模式即为我们所说的P2P,它包括网络贷款中介和网络贷款公司。其中网络贷款中介起的是中介的作用,而网络贷款公司直接向消费者融通资金。截至2013年,据不完全统计,网络贷款公司超过600家,交易额已经超过了500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其遇到的风险越来越复杂,例如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系统性的技术风险包括系统性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和技术支持风险。

系统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技术选择风险是由于在选择技术解决方案时存在操作失误或设计缺陷。它可能来自于技术落后,也可能来源于信息的传输过程中效率较低。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或选择的技术方案已经被淘汰,则会出现网络过时、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客户错失交易机会。技术选择失误对于传统的金融业务而言,只会增加业务的处理成本,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会影响客户及交易机构的交易机会,最终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失去生存基础;如果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效率较低,则会出现传输速度降低或中断的情况,从而延误交易时机。

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还有的一方面是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较缺乏,需要从国外进口,这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造成了技术支持风险。

(二)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包括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有: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和信誉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或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造成的。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结算终端、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操作性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账户授权使用系统、与客户交流信息的系统等的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信誉风险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对于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我们提出的应对措施有四个方面: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要进行改进、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改进运行环境需要从硬件和网络运行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能力和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硬件环境安全。其次对网络运行方面应用分级授权和身份认证登陆来访对非法的用户登陆进行限制;对数据的管理要加强可以通过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要大力开发数字签名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从而降低技术选择风险,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并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内部控制方面应该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方面入手,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技术队伍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要从建立全面客观的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个人和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着手,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选择性风险。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制体系建设包括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现行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加紧立法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电子交易的合法性。明确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对各交易主体的权力义务进行明确的解析;对现行的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适时的加大量刑力度;对交易主体的责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持电子交易凭证、识别数字签名等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能够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在此方面应对市场准入管理进行加强并完善监管的体制。确定准入条件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大扶持力度;互联网金融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故应协调混业和分业监管模式,实行综合监管。我国应向国外学习,及时协调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

据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新兴的移动支付和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分别为9.64万亿元和1060.78亿元。电子支付交易规模超过1000万亿元。在该年,我国电商的交易规模已经达到8.1万亿元。比2012年增长27.9%。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往处于垄断状态的理财和信贷等金融服务逐渐以新的形态出现,银行、网络金融公司和互联网企业为增强其本身的竞争力进行自主创新,从而塑造全新的金融生态圈。在这种移动支付的发展态势下,做好金融监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健全监管体系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各方面力量,从实际情况出发,以保证互联网金融平稳发展。

四、小结

总之,我们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降低交易主体的损失并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3):40-42.

第2篇

2013年,我国掀起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为网民提供便捷支付、为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高收益率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大量资金,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抢夺了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来源,存款数额的减少严重影响到商业银行的放款、转账结算等其他经营业务进而影响其盈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冲击动摇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地位。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然而,互联网金融为大众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互联网技术密切相关,除具有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其特有的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成因不仅来自于金融业自身的高风险性,而且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使得风险具有扩大效应,同时互联网时代金融监管难度的加大也使金融风险更难控制。因此传统商业银行应如何有效控制风险、建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来从容面对这场金融浪潮值得深思。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基本来自于银行内部的经营操作程序,信用风险还有一部分来自于银行对外投资失败和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下降。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主要归因于银行外部环境的变化,是由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和股票价格的不断变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商业银行传统风险都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管、规范银行员工的操作、严格信贷审查、灵活应对市场变化来预防、降低风险,经过我国商业银行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其应对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相对健全,风险管理水平也逐步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

与商业银行面临的传统风险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用风险、支付风险等。1.法律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用于规范电子商务银行的法规更是少之又少。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关于电子银行监管的法规。办法第一条指出: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所指电子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该办法第六条指出,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据2014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庞大的网民数量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纠纷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在支付领域,各种支付转移的信息为洗钱提供了便利的通道,融资领域、理财领域存在爆发的风险或者潜在的风险,所以从监管来看国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网络金融存在一定的空白,这就导致网络风险的聚集,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给电子银行带来法律风险。2.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依赖于大数据的庞大信息量,通过分析客户的个人信息得出客户的偏好、负债、还款能力等,进而针对客户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管理机制还不健全,用户、消费者、储户、企业等的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互联网是个开放、互动的平台,其信息具有透明、公开的特点,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必将威胁到大量网民、企业、银行的利益。2014年3月27日,有网友曝出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输入特定关键字可以查看到大量支付宝用户的详细信息,包括转账信息、收付款账户、额度、用途等,该事件爆发后,马上引起了“隐私泄露”恐慌。因此,商业银行在建立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特别关注信息安全问题,保障银行本身及客户的信息安全。3.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已脱离传统的金融媒介,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但是其本质仍然离不开金融,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信用风险,传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风险也都存在于互联网风险中。当前活跃于公众视野的各大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其高收益率掩盖了自身的信用担保问题,网上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吸引来的资金额度巨大,托管银行和金融企业都无法为如此巨大的资金做信用担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让人堪忧,更无从谈起融资者承诺的高收益。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可以使交易、支付双方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应从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入手,实现事前发现信用风险、事中控制风险、事后及时反馈的一整套风险控制系统。4.支付风险。网上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中心环节存在着重大的潜在风险,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饱受网民的质疑。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有网络的遮盖而难以透明、虚拟的网络更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如若电商公司的电子信息技术不够成熟,非常容易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同时,也存在有网民用虚假的信用卡行驶诈骗行为,或者采用虚假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三、商业银行依托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应对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为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中信银行在2010年8月推出B2B电子商务,是国内首次针对B2B电子商务客户提供资金监管、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交通银行于2011年底也推出了自有的电子商城平台——交博汇,提供在线理财、在线融资、公共缴费、企业收款、行业资讯等众多服务功能;建设银行于2012年推出了“善融商务”,提供从支付结算、托管、担保到融资服务的全方位服务;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也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电子商务银行。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给商业银行的不仅有挑战还有风险,除具有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还带来了法律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信誉风险、支付风险等一系列新的风险。应对商业银行传统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传统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控制评审委员会,各个内部控制部门相互独立、相互制衡。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流程包括风险管理环境分析、风险管理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活动、风险及管理信息披露。传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对风险监控的程序复杂、耗时长,难以适应电子银行业务信息传递迅速、服务便捷、风险爆发快速的特点,因此,商业银行在发展电子商务银行时,应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适度调整内部控制程序,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创新内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价、控制风险。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核心技术,构建主动型的风险管理模式

互联网金融时代,信息技术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拥有先进的技术是保障商业银行风险识别与控制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银行及客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信息泄露风险、支付风险、信用风险的监控都依赖于强大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时代数据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发生数据信息泄露事件,银行损失的将不仅是客户资源还有自身的信誉。商业银行在构建自己的电商公司时应同步建立信息技术管理与研发部门,部门内部不仅应有熟练的技术人员,还应有风险管理人员,将技术研发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相结合,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对重要的客户信息及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增强银行信息系统防御黑客攻击、过滤非法数据侵入的功能,在开发核心技术的同时将风险水平降到最低。

(二)精简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控制效率

商业银行开设电子商务银行应在建立健全网络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精简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程序,提高风险识别、评价、控制的效率。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反馈。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银行盈利目标、风险识别能力、客户信息的数量、互联网技术等因素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识别从最基本的严格审查客户身份信息、数据信息及举债能力入手,建立一整套高效可行的审查程序,对已经通过信息审查的客户及银行接手项目还应进行不定时的后续检查,实时监测、排除风险因素。银行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权衡分析法、风险效益分析法、统计型评价法、综合分析法等对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风险的大小值、银行损失的范围或获益的可能性,从而综合评定金融产品的可行性。风险控制和风险反馈是在风险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及事后的总结反馈。建立机动灵活的风险处理系统,当风险突然爆发时可以迅速作出反应,在最佳时间内控制风险的扩散、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强人才培养以适应商业银行

第3篇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文件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了最强监管期。“不合规=退出”已成为当下互金行业的共识。

在这些监管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穿透式监管”,其实施是否有难度?能否成功落地?捷越联合创始人兼首席风控官王晓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穿透式监管是一个行业发展的目标,但是需要一个实践过程,可能没有那么快。因为金融行业涉及服务、资本、信任等很多内容,实施穿透式监管需要政府、从业者等各方面共同努力。 王晓婷,捷越联合创始人兼首席风控官

全面升级内控促合规

“对于新兴的行业,如果管得过死、过紧可能就倒下了。如果管得过宽,可能就会鱼龙混杂。找到一个适度的监管方式和合适的监管时间,是需要讲究时机的。我认为对于金融是一定要穿透的。”王晓婷进一步解释道,对平台来讲,应按照监管的政策和指导意见来做,自身首先要做到合规,因为合规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我们现在通过技术手段,已经跟相关银行合作,把资金做托管,通过大账户小账户托管方式,让所有业务更合规。同时我们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做小额信贷的方式,服务更多客户。”

王晓婷表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互金行业逐步由“市场之手带动的自下而上野蛮生长”阶段发展到“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规范发展”阶段,并逐渐进入到“行业之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阶段。打造自律管理,就需要企业重视完善自身内控体系。

据了解,在业务发展的同时,捷越联合于2016年11月对内控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旨在加强自律,及时防范、发现、解决经营风险。

“内控部门在企业中扮演着可攻可防的角色,就像是一支穿着盔甲、手持盾牌和尖矛的骑兵队伍。”王晓婷描述道,在越来越明朗化的行业大环境下,想要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的监管办法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这3个维度中自如运转,锻造一套专属于自己的内控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她介绍说,捷越联合的内控管理从自身实践出发,建立和完善了内控管理机构,并高度重视内控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建立了基于风险管理的内控文化。

据悉,捷越联合内控部门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设立组织架构,设有内审、合规和法务等模块,并将治理层和管理层相隔离,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例如制订《捷越联合不相容岗位管理办法》《捷越联合离职审计管理办法》《捷越联合财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有助于内控识别、评估和解决风险。

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内控文化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使全员上下牢牢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杜绝舞弊事件的发生。为此,捷越联合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组织框架,将高管层、中层、普通员工全部联动起来,将内部控制的理念贯穿入公司上下,并对公司主要风险点建立追踪机制,以承接各种风险。同时,捷越联合为进一步巩固基于风险管理的内控文化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这些教育活动包括合规在线、e-learning、合规课件、合规漫画等。此外,由于所处的行业是快速发展的全新行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捷越联合在传统金融内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走出一条适合捷越发展的内控道路。为了更好地服务业务发展,捷越联合内控人员还自发学习了CPA、CIA等课程,系统地提升了自身专业知识水平。

王晓婷表示,面临目前的行业大考,对于一家企业来讲,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行业规范,苦练内功,做到稳健经营,方能在竞争激烈的行业里占据一方有利高地。

“严把风控一直是我们在坚持做的,另外一个重点布局就是保留了线下资产端。在整个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要做好普惠金融离不开线下。线下有获客以及整个贷中、贷后维护的功能,这两点都将决定资产的质量。”王晓婷介绍说。其实可以看到,银行也没有缩小或者减少线下网点,因为它有一些业务必须通过线下来完成。在目前的信用体制下,违约风险很低的问题需要通过线下来解决。

2015年下半年以来,一些问题平台接连曝出风险事件。当前监管层已有动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这将有助于营造一个规范、健康的行业环境。问题平台频出的同时,也凸显了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教育亟须加强。“投资者应该有一个认识:如果没有很好的风险辨别能力,可能只拿3%~4%的年化收益率;有一般的风险辨别能力,可能拿7%~8%的年化收益率;有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辨别能力,才可能拿7%~8%的年化收益率甚至更高。”

细分领域孕育隐形冠军

第4篇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互联网业与金融业日渐融合,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并逐渐演变成一个新的金融行业。

互联网融合、渗透金融领域已是大势所趋,传统金融界也纷纷利用互联网对自身渠道和营销模式进行整合,P2P、余额宝、网络金融社区和基于互联网的平台等新型机构正在迅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相继加入、强强联合对传统运营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我国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背后是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渗透。2004年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上线,2010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公司成立,2013年6月“余额宝”,2013年7月“/!/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其客户端正式开通“余额宝”功能,在余额宝的带领下,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金融行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二)系统性的风险

1.系统性安全风险,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地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

2.技术支持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受技术所限或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以外部技术支持解决内部的管理难题或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可能由外部支持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满足要求或中止提供服务,导致造成技术支持风险。

(三)交易主体和计算机系统的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是由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或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造成的。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不太了解而造成的支付结算终端、资金流动性不足等操作性风险。从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方面来看,可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系统、账户授权使用系统、与客户交流信息的系统等的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而使得客户面临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的业务风险,或者是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信用评价和身份的等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其在选择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还有可能使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机构被挤出市场。

3.信誉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导致其无法有序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技术容易发生故障或系统容易被破坏,所以势必会引起不能满足客户预期需求,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誉,出现资金链断裂和客户流失等问题。

三、互联网背景下加强金融服务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范,加强对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等新型业务的约束,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现象。

二是明确法律监管主体。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于产品的重新组合和形式的改变,其本质就是传统的金融产品,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产品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类明确其监管主体,其他机构配合监管。

三是制定全面的市场准入办法和管理制度。为保障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建议对申请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更高要求,严格审查其准入资格,从源头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完善监管机制。首先,监管手段可采用警示、整顿甚至取缔。增强行业透明度、标准化,坚持监管底线,不允许越过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底线,完善监测手段和监管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管理指导意见或暂行办法,如《网贷管理办法》。其次,建立信息安全维护机制。通过建立网络安全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提高交易安全可靠性,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及资金风险。

(二)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

在互联网理财时代,网络安全应该成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一部分。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提示投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且显着高于投资类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风险。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机构 大数据 云计算

【中图分类号】 F832.2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既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互联网金融模式从诞生到呈业态发展,既是IT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也是我国从中等收入迈向高收入水平这一特殊发展阶段旺盛的金融需求催生的。新的IT技术革命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等信息技术的推广运用为特征,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重新塑造和改变许多行业。大众消费、购买、交流等方式的改变推动了电商的蓬勃发展,电商发展推动网络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契合了党和政府鼓励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方向,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和包容性金融。

互联网金融三种主要业态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起源于国外,短期内在国内获得迅速发展,展现出极强的渗透力和生命力。在中国,电商取得巨大成功,商户及相关活动被互联网记录并形成大数据,这为分析商户行为特征、信用状况、金融需求提供了可能。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社交网络每时每刻都在记录现实世界人们的活动,这为记录使用者在现实世界的活动并形成大数据提供了可能。虽然提供的金融服务还很有限,但是市场从中看出了巨大的潜力。目前,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互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互动、互联网金融与民间金融互动、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互动还处于观察期和发展期,还不足以得出确定性结论。

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在整个支付业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引人注目。一些机构还形成了堪比银行的庞大的支付账户体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11年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简称“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颁发,使得第三方支付行业得以进一步健康和规范发展。截至2013年末,支付机构累积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到9.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6.06%和48.57%。

互联网融资。互联网融资主要包括P2P网络借贷模式、众筹融资模式以及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模式。2007年,我国出现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350家,累积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众筹融资自2011年逐渐起步,目前规模较小。我国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一些网络贷款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风控技术,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良资产率较低,贷款效率较高。

互联网金融销售。互联网行业通过搭建销售平台进入金融产品销售领域并展示出很强的渠道能力。有平台才有大数据,有数据才能做好金融。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四个方向

从现有的实践和发展方向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突破有四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成本显著降低;二是互联网金融带来极致的客户体验;三是大数据计算;四是移动互联网。前两个从投入产出角度看,保证商业可持续性;后两个从技术浪潮角度看,保证技术可行性。

互联网金融显著降低成本。新技术最大的贡献就是成本得以大大降低。作为新生的互联网企业,要和传统的金融企业进行竞争,它的优势在于控制成本,降低成本。降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IT成本。传统的金融企业都是使用“IOE”,就是使用IBM的服务器、Oracle的数据库商、EMC存储设备。三者构成了一个从软件到硬件的企业数据库系统。由这三驾马车构成的数据库系统几乎占领了全球大部分商用数据库系统市场份额。据报道,阿里已经完成去IOE化。阿里巴巴的“去IOE”运动就是用成本更加低廉的软件――例如用MYSQL替代Oracle,使用PC Server替代EMC2、IBM小型机等设备,以消除“IOE”对数据库系统的垄断。这一行动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低成本化――基于“IOE”在业内的垄断,整套系统维护费用非常昂贵。除了降低成本,“去IOE”化还是信息安全需要。二是降低渠道成本。比如说余额宝是全直销,告别了银行销售,降低了中间成本,总成本是销售额的0.63%,相当于传统的基金销售成本的75%,渠道成本降低了25%。互联网金融要战胜传统的金融机构就一定要控制成本,即使对传统金融机构来说,成本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互联网金融给客户带来极致的客户体验。传统的金融机构,拥有规模优势,但是实际上内部分割非常严重,比如说许多银行电子银行的U盾有很多种,有的多达十几种,实际上把巨大的规模切割成很小很小的一块,又怎么可能实现规模优势?相比之下,余额宝的客户体验则要先进得多。新客户点四下鼠标,老客户点三下鼠标就可以完成基金的申购。当然我们也有担心,担心他对客户的保护是否足够。在安全性和便利性之间大多数用户更青睐便利性,因此便利性是很重要的选择标准。互联网金融要在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提供极致客户体验,为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做出贡献。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运用。第三个突破是使用大数据。大数据一是通过容忍一定的不精确性,打开了一个从未涉足的世界的窗口。它不是随机的样本,而是一个数据。事实上,大量的不精确的数据比高精度的数据更有价值。

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第四个突破口就是移动互联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出门要带的身份证、手机、钥匙、钱包,这些手机都能代替,因为手机就是你的身份证,就是你的钥匙,就是你的钱包。有人担心手机不安全,可是一个人随身带的物件中还有比手机更高级的东西吗?没有,以后的载体肯定是依托手机的。尤其是移动支付,前景可期。即使农民未必有卡,未必有账户,但是一般都有手机,而且现在都是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的普及意味着移动技术浪潮已经到了创新临界状态。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三个约束

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边界,受到约束。从技术上看,存在“30年法则”约束,从社会学上看存在路径依赖约束,从金融学上看需要考虑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受到监管合规约束。不能低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但不能操之过急,甚至拔苗助长。

“30年法则”。计算机突破性发明从实验室走向商用普及,一般都要花30年时间。巴克斯顿说,一项技术从发明到应用大约是30年的时间,比如说鼠标从1963年就已经制作了原形,直到1984年苹果推出配备鼠标的电脑,到微软的操作系统,鼠标才成为标配。再如多触点触摸显示屏,现在已经成为了我们手机的标配,这也是84年诞生的,直到2007年Iphone推出才加以普及,所以发明和应用之间的时间差,大概是30年左右,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目前IT系统开发要从原来长周期转向短周期迭代模式,但是技术的突破是需要时间积累的,这是规律。

路径依赖。众所周知,现在通用的QWERTY型键盘在技术上并不是最好的,手指的任务分工不合理,右手无名指的任务最重,但是,它却牢牢占据了市场。实际上,Dvorak于1932年申请专利的DSK键盘输入速度最快。由于QWERTY型键盘使用人数占了优势,考虑到硬件、软件的兼容性,其它使用者会选择QWERTY。这种状态称之为“锁定”,是路径依赖,这是经济学比较经典的故事。旧的观念将制约新的模式产生。习惯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客户在迈入大数据时代时,有的可能不具备相应的适应能力,需要进行引导和需求创造。传统金融机构对客户粘性很高。现在一些企业提出的去“IOE”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克服路径依赖。

金融风险具有外部性、滞后性和不对称性。互联网金融是两个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作为技术、发明、创造,是有正的外部性,且一旦被发明,社会就可以共享。但是金融风险往往存在负外部性。外部性就是干了一点坏事,别人都要替你分担,美国的金融危机,全世界都得买单。一个客户把银行拖垮了,其他的客户都得受牵连。金融风险也有滞后性,比如一笔贷款要到收回时才能肯定是否有风险。还有金融风险信息的不对称性,贷款人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金融有几点不能变,一是要服务实体经济,二是要管控风险。无论什么形式,这两点是不会变的。现在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普遍认为它对实现金融普惠有很大作用。互联网金融未来有三点必须把握清楚。

首先,要迈过服务实体经济关。阿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实践。阿里金融下一步发展的16字方针里也提到了服务实体经济,事实上阿里金融就是在服务实体经济当中产生的,比如支付宝就是为了满足商户的需求产生的。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成本端、渠道端,但是在服务实体经济上资产端是一个很大的短板,会制约其未来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金融解决了资金来源快捷性的问题,但是资金运用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也体现在余额宝的发展上,余额宝90%以上的资金还是银行的存款,阿里小贷余额和余额宝相比还微不足道,也就是说余额宝在资金运用上还比较困难。互联网金融在提供普惠金融、包容性金融的期待中发展,也要像传统金融一样服务实体经济。在保持市场开放的同时,要特别警惕互联网企业一窝蜂搞互联网金融,形成新一轮的“脱实就虚”。

其次,要过风险管控关。需要强调的是,第一,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内控的风险就会很大。第二,支付和清算的风险不一样。二者监管标准不同,清算的系统性风险更大。第三,风险文化的形成。为什么金融危机、银行危机会不断重演?主要是因为金融本身具有风险,但是人们对风险却很健忘。所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银行一样需要有经验的风险管理人员把控好金融风险,需要学习和培育风险文化。在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IT风险、客户隐私保护风险等风险还将特别重要,需要新的管理手段。表面上生机勃勃的互联网企业隐藏大量的失败案例。2014年3月份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既标明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又着重强调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所以说我们要在促进发展中守住金融风险的底线。

最后是要过监管合规关。在国际上,金融行为监管主要关注三个重要领域: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金融犯罪;对互联网金融则通过主办银行实现延伸监管;此外对金融机构自身还实施审慎监管。金融安全、监管合规的要求是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遵守的。目前银行执行的合规和监管标准较严。互联网金融确立了适度监管的原则,但是消费权益和反洗钱等底线不可放松,根据国际潮流这两方面标准还可能越来越高。当前消费者对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要求较高,差错容忍度低,而对新兴的互联网企业的容忍度相比较高,这从微信因系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和银行因系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后,消费者和公众的反应差别就可看出。随着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务,消费者和公众对他们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任务会越来越重。互联网金融需要敬畏监管、主动合规,也需要认认真真过监管合规关。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驱动力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源于欧美,不是我们的首创,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却能如火如荼?一是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这是世界性问题,社会创业热情高昂,相关金融需求旺盛,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居民投资渠道较少。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使得这个问题更加突出;三是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完成;四是中国非制造成本较高。如房地产价格高、经商成本高。比如,中国生产的产品在美国卖的比中国还便宜。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我们探索了很久,从直接融资到间接融资的许多金融改革都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关。比如说PE、VC、创业板,让商业银行设立小企业部、对民营银行开闸、设立小贷公司是尝试用间接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在又希望P2P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互联网借贷,特别是P2P网贷,它的本质就是民间金融,但又不仅仅是民间金融,它应该是民间金融的升级版。这也说明还是需求驱动了互联网金融,同时其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美国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另类金融等创新层出不穷,从这个角度说美国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不热,只是网贷没有我们热。美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它们更多是技术和监管驱动的。

从金融生态展望来看,我们现在并不缺金融机构,我们缺的是小微金融机构。我们有大型银行,小一点的是股份制银行,再小一点的是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希望互联网金融能有助于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有助于减少“梗阻”现象。我们的经济中金融“血管”还是很粗的,但是我们的毛细血管不发达,在注入实体经济时,如果有些地方梗塞,也会导致血压上升,比如说去年钱荒时的利率飙升,但是整体并不缺钱。希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互补,未来的金融体系更加完善,结构更加合理,就像政府工作报告里说的,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三农、实体经济。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来自传统金融领域之外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尽管其规模仍然相对较小,但其发展速度很快。作为新生事物,人们对其未来趋势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支持者认为它是金融创新的结果,有助于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为其鼓与呼;批评者认为它是中国金融特定环境下监管套利的产物,是一个野蛮人和搅局者,对其鞭与挞。但不管怎样,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处理好与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更好地满足社会金融服务需求,便十分紧迫。

商业银行日益面临着来自传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借助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存、贷、汇等基本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先,在存款方面,商业银行面临资金分流的压力。近期,互联网理财业务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社交媒体等快速扩张。相当部分资金借助互联网金融销售平台从银行存款方流出,虽然多数仍以同业存款等形式回流,但对资金成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其次,在贷款方面,银行面临互联网融资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依托其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信息优势,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和精准营销,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展现了一定的竞争力。第三,第三方支付及其派生业务挑战银行中间业务。2013年,第三方支付处理交易笔数增长迅速。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财富管理模式进一步创新,商业银行在网络支付方面还需要以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价格来赢得客户和市场。

商业银行面临继续促进自身信息化的挑战。尽管在很多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诸多特征,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而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先行者,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尝试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改进银行业务流程、数据处理和业务服务,按理应当更早把握金融业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机会。但实际上,如何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把先行者的优势体现出来,促进自身信息化发展以适应网络时代的挑战是巨大的,创新理念、领军人才、激励机制、运行模式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调整。互联网金融不但需要熟悉金融业务、熟悉新技术运用的人才,更需要具有创新能力、敢为天下先的人才。在传统金融业中,稳健和循规蹈矩是行业文化,遵守习惯和流程是基本要求,长期在传统模式下工作的管理人员面临如何提高创新能力。传统的内部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和层级管理体系也和信息化时代“世界是平的”所要求的信息结构和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需要消除信息屏障,建立扁平化的层级结构和立体多维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实现技术替代的同时,传统金融企业原有的人员如何安置也是巨大挑战。

比尔・盖茨曾预言说,如果传统的商业银行不变革,就会成为二十一世纪里灭亡的恐龙。二十多年过去了,目前银行业面临着来自互联网行业严峻的挑战,期间还多次经历了金融风暴,但是商业银行也并未像预言的那样消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商业银行不断顺应时展积极进行自身调整。

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已经引起商业银行决策层和管理层高度重视,领军人物发表了许多深思熟虑的看法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和改革思路。商业银行在风险文化、金融人才、客户积累、品牌美誉度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其财务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处于良好状态。以商业银行雄厚的财务实力、严谨的管理文化、卓越的执行能力,有理由期待商业银行将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重铸辉煌。

把握互联网时代机遇,打造现代金融升级版

在新技术浪潮面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会是平等的。在从中等收入迈向高收入的发展阶段中,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催生的巨大金融需求足以提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健康发展的市场空间。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碰撞中,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时代中国金融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金融体系注入了新的理念和变量。互联网金融在负债端、成本端和销售渠道上已经展示出显著的优势,在资产端也采用的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互联网金融重视客户体验,高举普惠旗帜,积极满足“长尾”客户金融需求;注重控制IT成本、渠道成本,减低总成本,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些理念和做法都值得传统金融认真研究和借鉴。

网络改变金融,创新释放红利。新的技术浪潮是发挥后发优势的重要机遇,为追赶者弯道超车提供了可能。互联网技术被银行发展出网银、被主流媒体做成页面、被中国移动做成动感地带、被商场当做电子化铭牌,近几年又诞生了支付宝、微博、微信、京东和淘宝。民间的创新活力是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希望所在。在旧的红利逐步消退,亟须挖掘新的红利情况下,一定要把握新技术浪潮的历史机遇,以技术变迁推动制度变迁,以制度变迁迎接技术变迁,争取获得技术和制度双重红利。金融机构要主动调整,积极变革,在稳健经营基础上不断推进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经营模式、提高风控能力和金融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客户体验,保障消费者权益。

首先,要把握持续创新与稳健经营的平衡。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体现了技术与金融融合发展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下,金融应顺应时代潮流,通过理念、产品、服务、渠道、营运、管理等方面持续创新以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竞争,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应该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在进行创新时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完善在社会融资中的服务功能,将金融资源投放到实体经济最需要、综合效益最优的领域中,促进经济升级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二是努力提高包容性。要通过金融创新不断扩大金融覆盖面,努力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满足个性化的金融需求;要承担适当的社会责任,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覆盖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人群,特别是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需求,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普惠性。三是必须确保稳健经营。金融创新应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要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进行金融服务创新,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获取持续增长的动力。

其次,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重构服务模式。对风险的识别、定价与管理能力关系到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正在影响着个人和企业需求并对金融业产生巨大冲击。面对信用数据化、数据资产化趋势,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深度挖掘企业和个人的实时交易数据和信用记录信息,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通过服务模式的重构,促进自身的完善和发展,不断适应、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还能适当引导、创造客户金融需求。继续发挥先发优势,并利用互联网“随时随地随心”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外延,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个性化金融服务。

第三,要提高客户体验,切实保障金融消费权益。客户体验为互联网金融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市场。提高客户体验是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竞争的重要考验。在继续满足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需求的同时,要重视中低收入阶层投资理财保值增值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安全、便捷、有吸引力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服务。在保障金融消费权益的前提下满足用户需求,提高客户体验。尽量为消费者提供简洁明了、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在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对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使消费者对相关风险充分的认识和把握。主动加强相关金融知识教育普及。

第6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5)07-56-4

Research on theRisks of SME Financing based on Internet Financial Mode

Yang yixiao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Henan 450001)

Abstract:U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Internet financial model is gradually and rapidly developing in China and abroad as an emerging network lending model. Its loaning isfast and convenient with wide coverageand low cost,providinga new perspective and channel of financing for those rapidlydevelopingSMEs. However, there is still a big risk in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Internet financialinnovation modelin SME financing. setting up national standard mode of the credit system, making the Internet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constraintof the Internet financial,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scientific prevention of SME financial risk.

Keywords:Internet Financial;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The financing risk

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传统的、依靠商业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及以资本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模式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方面均效果不佳。互联网金融对学术界及业界来讲,都还属于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尚属于新生事物的基本内涵还没有进行统一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谢平、邹传伟于2012年提出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1]。综合不同学者的定义,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是企业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以及先进的支付技术等,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运作的新兴金融模式[2]。

1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

互联网贷款融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而出现并快速发展。随着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网络经济导致金融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网上银行目前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传统金融市场例如银行机构的地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是偶然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代技术的发展

大数据创新了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用户特征、信用评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处理和运营管理模式。借助于社交网络、电商平台等积累的用户群体及其交易数据,能够了解用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和偏好,再通过创新、整合和定制化服务,将有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得以建立,金融行业将迎来信息快速消费的黄金时代。

1.2 市场群体的驱动

互联网金融凭借自身优势,能够快速聚集那些长期被忽视的中小企业用户群,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的是一视同仁的投资受益权和服务,对被忽视的用户群的关注具有典型的普惠意义,是互联网金融平等、民主、普惠的精神在金融领域的体现。

1.3 政府政策的推动

由于金融业态长期的畸形发展态势,引起了政府对金融机制改革的高度重视及决心,2013年6月,央行掀起了利率市场化的面纱;当年8月份,央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的意向。2015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明确提到“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伴随着国家全面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政策的放宽,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也都迅速进军金融领域,将来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2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作为一匹金融市场的“黑马”,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着现有的金融运作模式。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阿里金融、百度、宜信、陆金所等,具有交易成本低,渗透范围广、用户体验性强等特征。

2.1 借贷双方交易成本低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借贷交易双方能够搜集到全面、有用的信息,打破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资金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的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借贷信息的收集成本、信用等级评价成本、贷后风险管理成本、双边签约成本等都比较低。

2.2 借贷渗透覆盖范围广

由于极低的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参与面更为大众化,可以渗透到人数众多、金额较小但总量可观的小微群体,成为一种更为民主化、而非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所产生的巨大效益覆盖到普通百姓,同时还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金融交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顺利进行。

2.3 用户体验性强

互联网金融模式以用户为中心,强调追求用户极致体验的精神。互联网金融能够给个体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便利、交易成本低的服务;可以根据用户的资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而迅速匹配出营利性最好的产品;业务处理速度快,大大节省了客户排队等候的时间成本;安全性高、操作简单易懂。

3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根据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发的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3.1 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具有一定实力与信誉的非银行机构,通过网络通信和信息安全技术提供交易的支持平台,与相关银行建立签约关系,在银行与用户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3]。到目前为止,全国真正从事网上支付公司的国内第三方支付产品主要包括微付通、支付宝、财付通、腾付通、通联支付、中汇宝、网银在线等。最具代表的是阿里集团的支付宝,已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要格局。

3.2 P2P贷款模式

P2P(Peer to Peer)网络信贷是一种在互联网上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贷款模式,也被称为“人人贷”,这种方式通过网络信贷平台给有投资需求的投资者贷款,将资金借给有需求的人。其中,网络信贷平台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网络信贷平台由具有合作关系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本身并不参与贷款和存款。

3.3 供应链金融模式

供应链金融模式是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通过银行互相联系起来,以提供各种金融信贷服务的一种模式。近年来,B2C电子商务公司的快速发展,导致供应链金融业务包括京东商城在内都得到了迅猛发展,互联网公司对金融业务的参与不断深入。供应链金融的优势表现在三个方面,为中小企业创造了融资新渠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成本、收益带来明显改善;集合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多种方式的结合。

3.4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也叫大众筹资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团购或预购的方式,募集项目筹措资金的模式。中小企业或个人利用互联网的传播途径,可通过众筹的方式面对公众展示创意,得到的支持越多,将会获得资金援助。众筹模式具有依靠社会大众力量,注重创意,门槛低、多样化等运作特点。在国内已上线了五大板块,分别为众筹网、众筹制造、开放平台、众筹国际、金融众筹。

3.5 金融网络营销

金融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是基于互联网,通过数字化信息和网络媒体金融,以帮助中小企业的新型模式[4]。在不断成熟的互联网营销以及客户网络化程度不断增强的趋势下,一般银行、保险等机构会投放网络金融广告,相关采取措施的金融企业会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将吸引大批容易被忽视的网络营销组织加入。

3.6 互联网货币

互联网货币也称作虚拟货币或电子货币,在网络社会虚拟情况中,网民由于同样的需求一般会表现出相同的信用观念,互联网货币也在此基础上形成。虚拟货币通常没有商品的实际价值,社区成员可以通过参与网络活动来赚取虚拟的货币[5]。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忽略信用卡刷卡积分、会员卡积分、航空公司里程、手机使用积分等累积,其实这种积累的信誉计分也是虚拟货币的一种表达形式。目前,互联网货币的主要代表形式包括: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FACEBOOK币和其他各种虚拟社区币。

4 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风险

目前学界和业界人士都认可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互联网金融正在冲击着传统的金融市场融资体系,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融资时还有比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法律与道德两大方面。

4.1 法律性风险

互联网融资实质上还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市场进入门槛低,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尚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轨道。从网贷企业角度看,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大多数注册的却是网络信息服务公司或咨询类公司,难以规范,不少经营者没有借贷行业从业的经验,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的发展太快,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条款规定中,相关法律还未对互联网融资做出明文规范。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却是非常明确的,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互联网信贷模式属于民间借贷,更没有相应法律条款加以规范、保护、监管、约束,导致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中面临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存在无法可依的漏洞。

4.2 安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必定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深化,网络安全漏洞方面的隐患对借贷各方都存在着风险。

有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线下直接签订合同转账给中小企业,就是为了完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则没有完全规避非法集资风险,而是向资金供给方募集资金,代签借款合同。另外,有些信贷平台的利率很高,甚至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有的借贷平台注册虚假信息欺诈骗取资金等等。这些不良现象导致了互联网融资平台资金的安全性较低,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4.3 信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模式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还算比较权威,新兴的互联网信贷平台还不能介入到此征信系统中,只能根据中小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状况、财务往来等材料判断还款能力,确定信用评分。但这种方法有诸多缺陷,中小企业自身提供的相关信息很可能隐藏了真实情况,影响信用评级的准确度,网络的虚拟性以及缺乏征信系统,容易存在欺诈、违约等风险现象。

4.4 监管性风险

互联网借贷平台运行以来,一直游离于法律边缘,很少受到法律的约束。目前,互联网借贷平台是由银监、工商、公安、网监等部门监管,还是几个部门协调监管,都没有准确说法。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于传统银行借贷,互联网信贷平台作为第三方公信平台,它不属于金融机构,而且并没有金融机构的直接参与,这说明互联网借贷业务还未纳入“正式”金融体系的监管范围中,这就导致监管无处着手,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自行融资、自行放贷,借贷风险本身就很大,又没有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致使互联网金融公司肆意地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其资金流动的不透明性加剧了信贷风险的产生。

4.5 其他风险

由于采用线上交易,使得金融欺诈更易发生,成为金融犯罪的新工具。网络金融的实时性和扩散性更强,更容易引发风险扩散,成为风险扩散的助推器。另外还存在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

5 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5.1 加强融资需求方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

5.1.1 健全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系统完善的征信范式,在运作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信用的打分评级主要依靠研究影响信用评估的硬指标,例如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以往的交易记录、信用记录等以及研究影响信用评估的软信息,例如还款意愿、行为评估等。而这些信息主观性太强,不利于准确评级判断。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运作过程中无须担保,无需抵押,是一种完全的信用交易机制,因此,建立中小企业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以及评级机制对于防范和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是关键环节。

5.1.2 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管理建设

中小企业要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转变经营方式,尽快转变为产权明晰的企业经理人管理方式;加强财务管理,更加透明和公开进行财务信息披露,降低传统银行、互联网借贷平台双方的借贷风险;此外,中小企业还应积极主动学习相关融资知识,加强借贷信用风险观念,了解互联网借贷的业务流程和原则,诚信交易,降低在互联网借贷平台上的违约风险。

5.2 加强融资供给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

5.2.1 加强互联网信贷审核的控制

互联网信贷平台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中小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往来、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分制度,坚决执行信用等级越高,贷款利率越低,贷款额度越大,期限越长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风险。通过建立与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合作关系,加强借贷资金的安全保障。另外,从国家层面上看,也需要经由顶层设计一些规章制度加以引导,通过外部环境来有效遏制贷款违约风险的发生。例如,从宏观上将一些互联网信贷平台的控制流程加以合理规范,杜绝流程盲点;采用先行试点的办法,在一部分地区设立试点,综合国家的政策开展规范合法的互联网借贷业务,通过这些试点地区不断积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总结提炼出好的做法,引领其他地区互联网平台的规范发展,更好的控制违约风险的发生。

5.2.2 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应该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来促进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健康发展,或者在小额信贷联盟及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下设互联网专业委员会。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应包括:牵头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共享资源库,注意让中小企业切勿过度负债、重复借贷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建立行业标准或自律公约,推进行业自律。

5.3 加强政府当局的风险防范

5.3.1 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还可以参照国家对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速度与创新程度,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情况进行修订、调整、借用,从而尽快完善立法。例如,可以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的法律约束等。此外,针对互联网信贷平台的海量资金流,也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防止平台资金的盗走与挪用。

5.3.2 强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为

监管过程中,政府要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以及中小企业贷后管理进行监管。首先,可以考虑借鉴央行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方式,由相关部门将互联网信贷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发放牌照,重点就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准入、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监管。或者可以考虑借鉴小贷公司监管方式,下放监管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其次,要对平台上的资金加以监管,可以通过实时监管、跟踪调查第三方资金借贷平台等方式来完成;最后,还要对中小企业的借款行为加以监管,对于其异动表现加以预警,防范信贷违约风险的发生。

5.3.3 适当提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互联网信贷公司,可以参照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办法给予其相应的税收减免,如营业税的减免。对于资金供给方的收益,可以根据互联网企业出借人的投资额度大小、户均贷款额给予个人所得税税收豁免或减免。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应加强对申请公司的资质审核,资金划转程序上应尽量杜绝P2P清结算方面的漏洞,避免用于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的资金在公司虚拟账户归集引发的潜在风险。

5.3.4 借鉴国外成熟的互联网信贷平台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管理办法

首先,要把在交易成本、运作模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找到的差距和不足,与国内平台发展的现状特点相结合,会更高效地避免或解决我国互联网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出现的问题。其次,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已记录了我国85%的信贷业务数据,应该以这些系统数据为基础,将我国各个经济部门分散的信用数据资料实现共享,同时发展专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可参照美国的FICO,由社会征信机构对信息优化整合,负责信用记录、征集、调查和评价等,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作为其获得贷款、担保等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何虹.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隐患应予以重视[J].华北金融,2013(8).

[2]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 郑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协调[N].金融时报,2012-10-22.

第7篇

【关键词】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 监察体制 管理策略

一、引言

网络金融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金融的结合体,狭义上理解,网络金融是以提供金融服务的供应商为基础,以互联网作为媒介,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业务操作模式。广义上理解,网络金融包括其运营相结合的网络金融市场、网络金融机构及相关的外部环境。网络金融发展使我们即将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的新金融风险,其表达方式也将改变,分析这种新型模式下的风险,加强防范和管理,是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有很深的意义。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

(1)信息化、虚拟化。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的市场,也是一虚拟的市场。这个市场中,具有价值的和流通的是信息。互联网技术的引进强化了金融行业的信息化特征,在其运作上改变了传统模式向信息化转变,主要表现在:经营地点虚拟化,金融机构改变为网址,即空间上的虚拟化。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是经营业务的虚拟化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使经营过程虚拟化。采用电子数据化运作方式的网络金融业务,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网上服务系统等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业务。

(2)一体化。网络金融的出现大力最近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繁荣发展。在金融业务网络化的过程中,计算机系统将满足和管理客户的金融及信息需要。客户的传统金融服务将在网络上得到满足。其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金融机构能更准确更有效的传递处理大量信息,从而使金融产品更新能力逐步增强,从而使客户得到更多自己想要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日益完善其作用的相同之处逐渐增加。计算机网络技术使得金融业务的成本降低,金融市场将不再出现中介服务,增加其透明度,使得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

三、网络金融风险的来源及表现形式

(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

(2)业务风险。信用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可以实现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网络金融机构,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银行;流动性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

(3)支付和结算风险。由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只需开通网络金融业务就可能吸引相当大的客户群体,并且能够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

综上说述网络金融主要经营虚拟金融业务,如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因此其不但具有传统金融业务所存在的风险,如: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在技术、业务和法律方面,还存在以下风险: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安全风险。技术选择风险;业务风险。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两个方面:一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网络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所没涉及到的方面。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二是网络金融缺乏法律规定。我国网络金融尚处在不成熟阶段,相关法律的缺失,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网络技术在不断的进步,网络金融风险也随之出现更复杂和多样化的特新,网络金融风险出现新的形式: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经成为基本的常见的网络风险,不法者用网络信息手段在互联网上免费信息用以吸引顾客,当用户选择接受免费信息的同时就会有病毒随之进入你的计算机,修改用户的安装软件。网络诈骗形势日趋多样,欺骗性非中档型的交易等等,共存在10多种高科技诈骗形式;电脑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电子炸弹的危害越发严重。这对网络金融的安全性造成极大的潜在风险。3.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对金融机构及客户的电子操作端造成了巨大的危害。4.信息污染。信息时代大量无序的信息将不再是一种提供资源的手段而是一种信息灾难。电子用户的增多使的客户数和业务量都急速增长这就出现了新的问题,大规模的商品广告出现在互联网上,不仅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接受和传送信息的效率,更是加剧了其存在的潜在风险。

四、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对金融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加强,金融网络化已是大势所趋。网络金融就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金融的相互结合。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其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变化。

(1)加强市场准入的管理办法。将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的健全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管理条件之一。申请办理网络金融业务要具有相当规模的网络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对网络及融业务的及信息的处理具有严格的管理安排,对新业务的展开和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加强控制,具备完善的风险防范、处理和善后方案。制定完善的各类业务的交易规程。

(2)完善监管体制。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监察系统。加强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法规,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的操作流程,完善网络金融管理工作的相关处理事项。组建灵活协调高度统一的网络监管人才体系。

(3)健全网络金融的法律制度及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作为基础来健全其法规,详细制定关于网络金融及其业务的相关法律文献,加大网络金融的执法立法力度。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使其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补充完善《开0法》中关于网络金融方面的相关条例及犯罪内容,对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的行为及大执法力度。

(4)健全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从金融系统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上防范和消除网络金融安全风险,要搞好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工作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并建立专职管理和专门从事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技术队伍,落实相应的专职组织机构。对现有的计算机安全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完善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要害岗位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

第8篇

【关键词】 网络金融 监管状况 防范措施

一、研究背景

当下我国网络金融行业已处于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它引发了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革命,对于这一新兴业态,我们当然是持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如何提升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整个网络金融行业平稳有序前进已经成为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迫切使命。2016年8月4-7日,第二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博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展示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他包含网络金融博览会和高峰论坛会两部分。此次在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发展的高峰论坛,邀请到了政府主管机构、知名媒体、财经专家、行业企业人等相关行内人士,共同讨论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金融公司的生存与进步之法。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浙江省网络金融产业排名数一数二,杭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网络金融的三大中心之一,在这样一个对网络金融敞开怀抱的地区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展现了网络金融蓬勃的生机,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定是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监管制度落后,风险难以控制等种种缺陷成为了当下网络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

其实早在2015年,网络金融行业就在国内呈现指数式的增长。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平台之前常见的一些缺陷不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鼓励发展守法公正的企业,强烈打击违规营私企业。聚宝珠市场总监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网络金融行业仍在快速发展中,即使是在越来越规范的监管保障下,金融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规范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监管体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对此,本文从全方面探讨了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状况并且对于某些缺陷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现状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

我国的网络金融行业各式各样,但是它的立法工作又比较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监管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一,我国还未出台特地针对网络金融管制的法律条令,现行的《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均对像P2P及众筹等网络业务设计的相关领域有所约束与禁止,但是现有的这些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金融的执行标准。第二,网络金融确立的是分类监管,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条令未对网络信用风险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网络金融的交易边界、主体的准入退出等做出相应法律规章,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网络金融监管操作中缺少应有的明文条款。第三,我国金融安全监管立法主要是质量较低的条例或者规章以下的文件,高等级的立法十分少,一些重要领域不符合要求,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一些立法质量不高,制定后完全无法使用,更有甚者立法完全是一个摆设;一些立法更多在意的是如何维护秩序、管理等方面,未能它的监管给予同等考虑,不利于提升国家整体,不利于构建新型网络金融;一些法律拟定周期较长,耗费时间大,大部分明显已经不适应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金融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边界模糊,普遍看中事发前的审查与审批工作、轻视事件当中的监管,随意滥用现存社会管理方法,拥有的权利过大,而其制约能力匮乏,大大增加了守法成本,执法威严及有效性不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及时遏制;对于金融安全监管有关争议以及各种新劣势,现存法律制度在实施上面临条文制约,法律条文主体功能得不到重视。

(二)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

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十分具有考验性的难题在于如何控制好网络金融监管和改革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意见》明确了不同类管理的基本结构,确定了适度监管的基础,但从目前央行、保监会最新制定的相关法制体系来看,它仅仅拘泥于监管,为了监管而监管,以至于我国网络金融圈在某些方面监管过于严格。就拿第三方支付来说,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开设账户、限额规定、密码验证,密码修改等方面全盘否定了之前第三方支付程序,转账的条件过分严格,金额更是加上了限制条件。而这,在我看来,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网络金融改革创新,更有可能影响整个网络金融业的前程。

(三)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网络金融带来的新型技术为监管当局现行的监管手段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金融在现有的交易程序设计、交易产品设计等方面实际具有较高的技术,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进行的从真正意义上下手监管。其次是网络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的平台,一般是是远程式和虚拟化交易,这就使得监管当局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技术性窘境。再次,网络金融实质上形成的是混合经营的模式,而目前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旧是单独监管的体系,因而上形成了监管模式与经营模式的不协调,无法相互配合,监管难度大大增加。此外,在网络金融热中,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地毯式宣传,宣传时金融产品的风险向来被减弱甚至是遗忘。一位消费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状况下,大部分消费者已经不关心不在乎购买的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只要拥有了就好。例如,前段时间百度和华夏基金合作发行的百发,其盈利额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而且还高呼其只赚不赔。不用说无疑是百度公司自掏腰包对消费者的补贴,而这恰是法律所禁止的。然而在现有的监管法令下,证监会监测该类理财产品销售的环节均由销售公司完成,网络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行为。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存在非常多的网络金融公司严重缺乏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在宣传时隐藏风险、违规虚增收益,通过红包、补贴、返现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送实物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而通过这种打球的方式,网络金融产品避开了监管,并且线上线下统一规则不同。

三、防范措施

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监管方法。譬如美国,他们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补充了新的法律条令,使得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化的电子环境。在执照申请、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规则相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的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网络金融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一)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1)加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基本法律的步伐。从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建设上入手,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实现和其他各行业一样的有法可依。同时,加速对现存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制体系的修改与废止,建立高等级的网络金融法立法,结合网络金融的不透明以及不存在实物交易的特点,积极启动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金融的主要行为,推动网络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更要加快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应有的利益。

(2)优化网络金融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与完善网络金融执法体制,建立专门从事以及专门管理防范信息化犯罪的相关队伍,落实相应的特别组织机构。对于现存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盘的更改,建立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类业务的实施流程;加强要害部门的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市场各种各样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最重要的是形成网络金融使用者自觉自律等社会治理机制,开创网络社会多种治理格局。调整执法程序,使其规范化,明确裁量准则,强化执法监督监管,并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等现象。

(二)优化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由于网络金融交易极易出现信用缺失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一是监管当局要重视整个网络金融的市场诚信建设,在其系统内要形成自觉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二是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健全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确保交易的可信度;三是要依照法律大力打击网络金融的欺诈犯罪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透明的网络金融交易的环境。

(三)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金融在监管层面上应该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监管层面所具有的作用。一是运用大数据、云处理等网络技术整个跟踪互联网金融系统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以及新风险,并建立特别的与之相关的金融管理体系;二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网络金融产品评估体系,监管部门现应深挖和分析网络金融数据,针对网络金融产品使用者的信用形成特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针对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建立预防机制,充分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要逐步解决现存的"内忧外患"问题,设置纠纷解决前期程序、投诉处理制度,一定要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同时也要优化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电子签名等相关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系统的使用者提供指导以及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现有法律在网络化环境下的实用效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利用好现存立法资源;通过执法方式的改革与技术创新,建立实时监测,推动过程的监管,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做到里应外合。

(四)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的监管细则时,建议牢牢把握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且我认为应该着重达到以下几点目标: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开展各种各样满足人们需求,并且依法合法的金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人受惠的益处,激发整个网络金融市场活力;二是要防范高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好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坚决打击以网络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资料安全。同时,加强网络社会自觉守法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化法律宣传教育,提倡诚信上网、文明上网、合法经营、规范执法,规避选择性执法现象。最后,应该要尽快启动制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纲要》这个条文。网络金融安全法制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相关问题复杂,需要看重大局,细致规划,适应时展的需求,一步一步实施,切不可急求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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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瑾.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 李响玲.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第9篇

2015年末,我国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全部开业,为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开启了新格局。在民营银行迅猛发展的背后,其经营中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渐凸显,如何对民营银行的发展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估计,探究适合其发展水平的风险管理策略,对于促进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 我国民营银行特有经营风险分析

民营银行作为银行业发展的全新产物,自身具有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灵活等优点,但由于员工素质、技术水平、风险控制存在后发劣势,再加上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民营银行面临着包括信用风险、破产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1. 产权结构引致的信用风险。由于我国民营银行发展起步较晚,在资金实力、业务结构、国家信誉支持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与现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民间资本自身的固有印象,使得民营银行难以在短时间内充分建立起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民营银行在社会公信力方面的先天不足制约着其市场竞争力的发挥,同时也暴露出在抵御各类风险能力上的欠缺。此外,作为民营银行战略上的服务主体,小微民营企业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旦受到社会信用收缩的影响,极易导致融资链条断裂、小微企业主卷款而逃或清算破产等现象。基于此类原因而产生的不良贷款,也制约着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

与这些信用风险相对应的是,目前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监管层面,或是民营银行自身方面,关于民营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宏观层面,除了银监会网站上过几家民营银行筹建的批复以及《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之外,未曾以官方口径透露过5家试点银行的任何经营信息与公开的统计数据。即便是在几家民营银行共同聚焦的小微企业领域,截止到2016年2月最新的?y行业监管统计指标中也未曾披露过5家试点银行的相关业务信息。微观层面,2014年5月末,5家试点的民营银行已全部开业,但多数民营银行未曾公布年报和相关财务数据,使得公众对于民营银行实际经营状况的好坏仍然抱有一种神秘感。以浙江网商银行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为例,两家银行主打互联网金融模式,既没有办理实体卡业务,也不设物理网点。种种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降低了客户对民营银行的认可信任度,“用脚投票”效应发酵,产生了民营银行定位服务客户与实际效果之间的背离。

2. 同业竞争引致的破产风险。由于现有银行市场已呈现高度成熟状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已就市场份额展开激烈竞争。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分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依靠长期以来积累的资金与人力优势,辅以国家信用的隐性背书,已占据显著的优势地位。民营银行由于后发劣势,必将面临较大的同业竞争压力,在竞争中难以正面占据优势,不易在大型政府类项目业务上“分一杯羹”。即使民营银行将经营策略主要定位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但受限于规模较小,信用风险较大等先天不足,能否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尚需考验。

目前我国5家试点民营银行意在与传统银行进行错位竞争,其客户定位均向小微企业和个人倾斜,但这一领域实际上也是高成本、高风险的领域。因此从行业竞争的角度来看,其后发优势并不明显。同时,各类传统银行也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拓展,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且依托覆盖广泛的社区银行、乡村银行网点与民营银行争夺长尾客户。以城商行的经营为例,其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均与民营银行形成正面竞争的态势,成立了专门服务于小微金融的部门,并将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作为银行立身之本。其次,伴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许多大型外资银行取得了与中资银行同样的“国民待遇”,对我国银行的业务的开展形成了直面冲击。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民营银行的规模劣势和信用安全劣势,不利于其风险抵御能力的提升,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的发挥。

3. 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是指契约中的人利用其掌握的私人信息,采取委托人不能观察到的隐藏性行动,从而导致人获益、同时委托人损失的行为风险。道德风险在一般银行金融业中可具体表现为借款公司(各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高风险经济活动,从而提高无法偿还贷款的可能,损害银行的利益。对于民营银行,存在另外一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银行在获得经营牌照后,因逐利性而通过规避监管漏洞地方式获取利益,增加银行的整体风险并使委托人(储户)利益受损在民营银行设立与发展初级阶段,民营银行发起者与监管部门间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不能充分地了解民营银行发起者成立的多元动机,在一开始审核层面就可能存在偏差,使民营银行在市场准入阶段就埋下道德风险的隐患。

法律制度不完善加重了这种道德风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规范民营银行经营行为的法律仍非常有限,存在着民营银行为了个别的股东的利益通过当前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进行高风险经营,甚至出现违背道德的行为。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民营银行股东的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由于股东在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后,仍能较为轻易地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成本与收益间的畸形利益驱动,造成了民营银行中道德风险问题的加剧。

4. 治理结构引致的经营风险。我国民营银行由于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治理结构方面的制约,存在着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在民营银行发展的初期,出于多种因素考虑,民营银行倾向于拉拢国有银行的高管或政府机构官员进入管理层,使得其经营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导致了一系列的关联贷款问题。关联贷款是指股东通过自身的地位和关联关系,对银行发放贷款的决策施加影响的行为。目前,关联贷款对于银行发展存在正面或负面影响在学术界也尚无定论。民营银行的发起股东存在逐利性,不仅看重我国银行业本身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也希望通过组建民营银行来丰富自身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利用更多金融资源,因此关联贷款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值得关注。《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并专门就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交易规模、交易条件、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更是明确规定关联贷款的放贷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就我国现行规范民营银行股东关联贷款的法律制定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第一,为规范关联贷款行为,对我国银行在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和简单,实际可操作性有待提升。第二,源于美国公司治理经验而产生的独立董事认可制度,其有效性的前提保证是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公正的决策。然而受制于我国信用环境和法制体系的发展水平,独董制度并未能很好地施行,很多企业中独董形同虚设,完全无法体现决策制定时独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遑论其在遏制关联贷款方面的作用。第三,关联贷款的数额控制上存在缺陷。《商业银行和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关联贷款的风险控制仅停留在将关联贷款的数额限定为银行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这一层面。但随着民营银行的发展壮大,面对一些大型甚至巨型民营银行,其关联交易如果适用此条则并不足以遏制大额的股东关联贷款。因此,相为于减少民营银行经营中产生的各类道德风险,加强对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将是未来的必由之路。

三、 民营银行风险管理与政策建议

1. 银行日常管理层面:多方面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面对快速发展过程中蕴含的特定风险,民营银行应积极借鉴外部经验与技术,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一是制定数据政策和积累大数据。大数据是民营银行立足于小微金融的技术保障。银行业作为金融中介的核心,需要对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信息进行准确匹配,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银行的盈利能力也来自于准确定位借款人的风险,提高自身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竞争力。因此,合理运用大数据,提高数据质量是提升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的基础,也是民营银行发展的最新要求。另外,成熟的IT系统与用户信息系统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和人为操作风险。民营银行由于在资金以及技术经验存在竞争劣势,在IT系统建设上可考虑外包,借助专业团队完成系统构建,获得优质信息服务。二是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民营银行可学习和借鉴国内外银行先进的信用风险量化模型,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客户信息库,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监管标准的内部评级和风控系统。其中,压力测试在是一种评估与预警银行日常运营中出现极端尾部风险事件的模拟测试方法,用以考察银行所能承受风险的极限和隐患。目前此类测试方法在大型银行中已较为成熟,但对于民营银行来说,往往会由于最初数据不够充分的原因导致模型的估计与预测可靠性低,由此会导致基于模型得出的大数据判断与银行传统授信专员的经验结论相矛盾,从而影响决策效率。因此,民营银行在发展中敢于尝试动态风险模型,引入符合银行自身特征的压力测试,并给予新的信息机制足够的时间进行检验与完善,逐步将科学化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延伸至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2. 银行战略建设层面: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在有效识别风险的前提下,民营银行基于长期稳定运营的角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优化信贷结构。根据目前银行经营业务分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贷资金重点投向政府类项目,这部分领域不是民营银行的竞争优势所在,民营银行应该把握细分市场优势,积极成立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部门,精耕细作,配合基于大数据支持的风险评级工具和风控系统,有的放矢地提高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占比。二是适应新的金融监管要求,防范长远风险。良好的风险管理不仅要着眼于当下,更要重视和处理好当前风险与未来潜在风险的关系。民营银行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在?L险准入、风险评级与风险监控上与传统大型商业银行存在差异。而监管部门对此业务的监管和审计要求在时效性上存在滞后,可能不能准确及时识别潜在的风险,这或许给民营银行提供了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高风险经营的空间,但长期来看必将对银行的风险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民营银行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地应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从长远角度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监管政策的变化。三是重视风险文化建设,树立全方位风险管理理念。风险文化的认同应该深深扎根于民营银行的企业文化之中。从业务人员到领导层在创新开拓银行业绩的同时,要培养足够风险意识,要理清当前业绩与长远风险累积之间的关系。同时,要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使银行管理层能充分认识到银行日常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新风险,使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提升其产品竞争力。

3. 政府监管层面:适应新变化,完善银行业监管。2015年1月,银监会近十年来首次大规模进行组织架构改革,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旨在明晰风险监管主体职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例如,新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即是民营银行的对口监管部门。另外,为适应银行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在肯定网络信贷平台的金融价值及其合法性的基础上,银监会专门设立了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为日后颁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制度,推进行业经营合规化、权责化铺平了道路。

随着民营银行的逐步发展,为顺应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出现,金融监管也需要与时俱进。一是要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按照二十五条原则,明确法律制度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一行三会”的协同合作,避免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业态间传染。二是要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新的监管规范与要求,克服监管活动中的政策随意性,实现民营银行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银行业经营风险防范制度等基本制度。严肃查处民营银行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包括行政处罚、下调评级、叫停业务在内的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约束。三是要建立对民营银行经营业务的日常实时监督体系。通过完善民营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营银行经营风险预警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和任免谈话制度等一系列监管举措,切实提高银监会的宏观监管水平。运用非现场稽核监督与现场稽核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民营银行的存贷比、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比例等主要经营指标进行监督,实现对银行风险的动态监控。通过建立民营银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信息记录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员工管理责任制,防范有内部人员金融犯罪活动导致的银行经营风险。

第10篇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7-0157-02

一、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简介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发展,国务院、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了本部门银行业改革措施,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通知中关于银行服务领域的措施主要包括:(1)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外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的措施主要包括:支持中资银行入区发展;支持区内设立非银行金融公司;支持外资银行入区经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鼓励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区内开展离岸业务;简化准入方式;完善监管服务体系。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意见中的措施主要包括: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监测与管理。

(二)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上海自贸区银行业放开措施会带来更多金融风险

从自贸区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改革措施来看,未来在自贸区将逐步放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等,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促进自贸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金融领域改革、深化改革开放,但另一方面境外资金的大量涌入等现象必然会增加自贸区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大银行领域相关风险,增加监管难度,对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形成冲击。

2.上海自贸区金融混业趋势对现有银行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首批11家获准进入上海自贸区的金融机构均为工行、中行等国有大型银行及花旗、星展等著名跨国银行,基本上都属于大型金融集团,旗下业务除了银行业外,还涵盖了保险业、证券业、金融租赁业等,业务间交叉趋势明显。上海自贸区关于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放开措施更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混业化经营,这对中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挑战。

3.上海自贸区有可能会成为银行机构监管套利重灾区

监管套利指的是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自贸区对银行业的放开措施,相较于国内其他地区监管相对更宽松,某种程度上会造成一些银行机构非法套利,进而危害金融市场的健康环境。

4.跨国银行的涌入对银行监管国际合作需求迫切

可以预见,随着自贸区的逐步发展,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外银行获批进入自贸区,其中多为大型跨国银行。跨国银行进入自贸区一方面能够为自贸区实体经济带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使国际金融风险的传导更加便利。一旦跨国银行发生危机乃至破产,必然会对全球市场带来挑战,自贸区也必然会卷入其中,而中国自贸区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机制无法应对相应挑战。

二、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设立自贸区形式非中国首创,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新加坡自贸区等自贸区早已运行多年,且发展势头良好,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均是拥有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可以成为中国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蓝本。

(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银行监管体制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设立于2004年9月,至今大约有400余家金融机构入驻,金融领域十分发达。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之所以会取得如此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制度设计,特别是在银行监管体制领域的创新。

DIFC在区域内设立了一个综合性的风险监管机构—迪拜金融服务局(DFSA),主要负责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相关机构执照授予,及其金融服务活动的持续监管。其监管范围包括资产管理、银行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基金、商品期货交易、托管和信托服务、伊斯兰金融、保险、一个国际证券交易所以及一个国际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所。同时,该局还负责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合规的人员的监督与管理。DFSA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六个方面:政策和法律制定、授权、识别、监管、执行以及国际合作。

迪拜金融服务局区别于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权利是,其能够就相关市场问题制定法规、发展政策以及相应地在其管理下落实有关立法。该等权利使得迪拜金融服务局能够快速有效地对市场的发展以及商业需求做出回应。

(二)新加坡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统归于新加坡金管局(MAS),它同时拥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其下设金融监管等六大职能组团。新加坡金管局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在该组团下设银行署、保险署等部门,其中银行署为MAS最大的部门,员工总数占MAS总员工数的1/8。

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有三大特点: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二是实行混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分离和有效协作。

新加坡金管局有其独特的监管理念,表现在:一是MAS颁布法规放松流动性管制,允许银行实行自我申报的流动性管理政策,逐步取消银行统一执行的流动性指标;二是专注风险性监管;三是注重银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制。

(三)国外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借鉴

通过上述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银行监管体制的简要分析,可以发现,现在多数自贸区内的均由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整体自贸区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多采用综合监管模式以适应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另外,监管机构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能针对日新月异的银行业形势变化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值得上海自贸区借鉴。

三、改革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体制

(一)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

上海可以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新加坡自贸区的作法,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统筹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现有上海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下设有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但其更多的是起到配合“一行三会”对自贸区进行监管,而不是真正的监管主体,不能够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无法对业已混业的金融市场起到及时的监管作用。

同时成立独立的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体现,人民银行在其支持自贸区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自贸区的宏观审慎监管,在现有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是无法真正做到宏观审慎监管的,只有通过独立的、综合的金融监管机构才能跨部门,站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对自贸区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

另外之所以要强调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独立性,是因为如果监管机构不独立,将无法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只有由央行或国务院直接设立监管机构,才能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

(二)从规则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及原则性监管

从监管理念上看,当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分别为风险性监管模式、原则性监管模式和规则性监管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是规则性监管模式,即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去规制市场上的金融活动。这种方式虽然能较为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但是由于规则的滞后性,一方面局限了市场自由度,很难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规制金融创新,另外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监管套利行为。

而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规则性监管的不足。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根据对银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来鉴别、衡量控制风险的监管方法。原则性监管指的是通过制定监管原则,指导具体监管活动的监管方法。风险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更加注重对金融市场的实时把控,能够及时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

因此上海自贸区的相关监管立法应该增加指导性意见、原则性陈述、减少管理性条款和具体指标,赋予被监管机构足够的空间发展自身的管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三)完善银行业监管的具体方式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针对上海自贸区的支持措施实施以后,现有的一些银行监管的方式方法诸如现有监测报表、存贷比等量化监管标准肯定无法对自贸区内金融机构适用,探索建立新的银行业监管方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监测报表领域,监测报表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监管数据来源,在银行监管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索具有上海自贸区特色的监测报表体系显得势在必行,依据中资、外资、合资银行各自具有的特征制定相应的监测报表标准是银行监管者应立即着手的课题。

(四)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要加强上海自贸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体制,首要的是健全自贸区的法律体制,从法律层面对自贸区银行监管国际合作进行肯定。其次,要多加借鉴国际监管实践和监管经验,将中国现有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纳入到国际体系当中去。最后,要积极同巴塞尔委员会等银行监管国际组织加强合作,积极参与银行监管国际统一规则的建立,发挥中国应有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银行业法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 陈丽琴.中国银行监管的法律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