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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时间:2023-08-09 17:33: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第1篇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200*年12月1日共办理各类案件138件,其中诉讼案件62件,非诉案件76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52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8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第2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xx大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xx

乙方: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xx

甲、乙双方就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一事,在诚实信用、 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该纠纷涉及的款项支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签订三次标识系统合同书,标的额分别为工程款x万元、x万元、x万元(已支付现金x万元整),共计人民币x万元整,其中由于乙方工程的质量问题,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工程总额一次性结算价为人民币x万元整。

第二条 甲方将位于xx市xx国际小区5号楼2单元703号房屋(详见置换协议)交付给乙方,房屋总价值为x元。房屋具体交付时间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房屋手续,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 对于第二条所涉及的房屋,甲方一次性办至乙方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签订购房合同后此房不予退换。如遇特殊情况乙方需变更房屋户主,须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乙方向甲方交纳相应费用(签定电子合同和已经开具购房发票的不能更名)。

第四条 对于置换房屋后剩余款额x元,由甲方负责开发的位于泰山东路北、灵港路西、七号路东的“xx美地双子星商业开发项目”中的房产来支付,价格为项目开盘价来确定相应面积的房产,工程款与房产总价差额处理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甲方完成相关协助事项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解决双方纠纷的最终解决手段,自本协议达成之日起,双方不得再因该纠纷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3篇

    D公司向乙市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其退还货款,该法院认定B公司不当得利,应将款项退还D公司,并在其主持下由B、D两公司就此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转而起诉A公司,在调查中发现,经其背书的支票并未进入A公司或 其乙市办事处帐户,而是进了乙市E公司的帐户,遂将E公司亦列为被告,法院又将承包A公司乙市办事处的王某追加为被告。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与王某连带承担退还B公司货款的责任,经法院执行,这起钢材购销纠纷遂告结束。

    这起钢材购销纠纷虽然涉及的单位比较多,但并不复杂。然而从纠纷的产生到最终解决,却有许多涉及物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值得探讨。 笔者在此撇开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各方的观点,而从法律的角度就这些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希望读者们特别是从事物资营销工作的读者能从中得到某些启发。

    一、关于合同

    本案事实上涉及三个购销行为,然而均无书面合同。因为无书面合同, 在D公司诉B公司这一诉讼中,双方业务员就谁是合同的主体发生了争议。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要求经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合同既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物资购销往往数量较大,而且涉及质量、包装、交货地、运输、结算等诸多因素, 订立书面合同是物资购销的最基本要求。订立物资购销合同一般可以采用格式合同,并严格按照规定逐条填写。

    严格按照格式订立的合同通常比较严密,但是还是会产生合同纠纷,为什么?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资信调查是签订经济合同前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格调查,一是信用调查。前者是指调查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主体资格及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和委托人的资格,后者是指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履约能力的调查包括支付能力(如注册资金、资金来源、经营状况等)和生产能力(如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交货能力等)两个方面。特别是与没有实业的物资经销企业订立大宗物资购销合同更要谨防商业欺诈。

    二、关于授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其业务员超出了授权范围,拒绝对其经营结果承担责任。这是个有讨论价值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公司只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负责,业务员从事业务活动,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实际上是关系,业务员须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经济合同。但在国内通行的做法却并不审验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因而合同生效与否须看是否盖有合同章(或者业务章)。因而在目前,诸如资金审批权限等限制性的规定是对本企业业务员的有效约束,但不能对抗合同对方当事人。

    三、关于票据

    本案涉及的支付手段有两个,一是以支票支付,一是以汇票支付。在D公司诉B公司诉讼中,法院根据现行银行结算制度中关于取得票据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认定B公司为不当得利,而在B公司诉A公司和E公司的诉讼中,法院则以国际通行的票据的无因性为依据,认定E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是合法的。显然我国票据制度与国际惯例不相一致,但是撇开这一点,我们会注意到B公司存在着重大过失,那就是其在支票上背书时,没有填写“被背书人”,致使E公司无须A公司的背书直接取得支票。因此,票据背书不填写“被背书人”与签发空头支票具有同样的危险性,任何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该票据,均可持票向银行结算。

    在目前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票据的信用出现了危机, 退票、拒付现象时有出现,接受票据的业务员应当注意票据印鉴的完备与有效,更重要的是对出票人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把握,特别是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更应谨慎。

    四、关于担保

    B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后,即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A公司的帐户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法院裁定冻结了帐户。A公司马上以车辆等作为担保,法院遂解除财产保全,A公司的经营活动因之未受影响。在经营活动中,往往还有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这一类担保通常由其他公司提供,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人即负有按照担保合同代为履行或者赔偿的义务。因而一般不宜轻易对外提供担保。对于以自有财产担保的, 应由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对于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要调查其担保能力。此外,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因而在经济活动中不能接受国家机关的担保。

    五、关于调解

    调解不是经济案件诉讼的必经阶段,但是法院通常要劝说当事人调解, 有些地方法院还专门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当事人通常也愿意调解,这是因为:对于原告来说,调解可以缩短诉讼期限,一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协议即生效,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可以减轻讼累;而且调解不伤和气,仍然可以维持业务关系。对于被告来说,通过调解可以得到原告的一些谅解,在还款期限上有个宽限,还可以减免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此外不至于因败诉而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当然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在调解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那就应该拒绝调解,保留上诉的权利。

    六、关于诉讼第三人

    本案经过两个诉讼阶段,耗时一年多,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得以最后解决。但是,若在D公司诉B公司时,法院即依法通知A公司和开具提货单的某轧钢厂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可以很快结案,减轻当 事人的讼累,也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从本案整体看,A公司乙市办事处和开具提货单的某轧钢厂共同造成了这起购销纠纷,处于该纠纷的中心, 应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处理结果同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诉讼中,若法院通知A公司和轧钢厂参加诉讼,则退还货款或者履行合同的责任归于A公司和轧钢厂,这样B 公司就无须参加两个诉讼,无须承担责任, 也无须承担诉讼费用,D公司则可以更早一点追回货款,缩短资金被占用的时间,法院则不必重复审查同一事实,不必应D公司的申请执行B公司, 再应B公司的申请执行A公司。

    七、关于提货单

    本案涉及的几方当事人都是围绕转让钢材提货单却因提不到货而发生纠纷以至涉讼。前后两个诉讼都是围绕着购销合同关系和票据关系而展开,而开具提货单的某轧钢厂却逍遥于诉讼之外。笔者认为本案真正的责任承担者恰恰应该是该轧钢厂,按照国际惯例,提货单应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提货单一经开出,出单人即负有按提货单标明的数量、质量、规格等向提货单持有人交货的义务,记名提货单则应向记名者交付或者按其指示交付。出单人不能因为结算等理由拒绝交货。

    八、关于承包

    A公司在乙市设立办事处并承包给王某,根据承包协议,A公司为王某提供其公司的合同章、财务章和空白介绍信,王某每年上交利润若干,办事处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王某自行承担。这是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在B 公司诉A公司诉讼中,A公司以此拒绝承担退款责任。我们知道,承包协议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经济关系的,其对第三人的效力关键要看承包人是以其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发包人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若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则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若以发包人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则实际上是个关系,其行为的结果归于发包人,这就又回复到上文所论及的授权问题,不再重复。本案中的王某在经济活动中使用A公司的合同章、财务章,A公司应对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九、关于帐户

    帐户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帐户管理不善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有些单位出租、转让帐户受到银行等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出租、转让帐户的要处以发生额5%的罚款;有的不法分子使用租用来的帐户诈骗,转移资金或者提现后逃脱,给出租帐户的单位留下沉重的债务,甚至使其成为诈骗犯的帮凶;有的不法分子使用租来的帐户时偷漏税,使出租帐户的单位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本案中承包A公司乙市办事处的王某就是通过将支票打入E公司帐户而实现转 移资金的目的。

    通常一个企业单位有两个甚至更多的帐户,使得经济纠纷发生后,法院无法对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因为被告单位可以在不同帐户之间转移资金,而且即使法院知道其所有的帐户也无济于事,假设法院要冻结其10万元资金,该单位有两个帐户,那么法院只能裁定两个帐户各冻足5万元,而不能裁定两个帐户各冻足10万元,因为如果这样冻足则可能冻结了20万元,侵害了被告的权益。但是若裁定两个帐户各冻足5万元,则可能只冻结到5万元,而且该单位还可以另外再开立帐户。这种多头开户的情况是由我国金融秩序的混乱造成的,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信不久会得到妥善解决。

    十、关于上下级公司的关系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Abstract: as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continuously matur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the growing importance of revealed. The contract to control the engineering cost management is the main and effe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from management ways and means to take action on, this article mainly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sues to discuss exchange, and connecting with the work practice experience, summari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skill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围广,牵涉了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多方管理。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拟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点:明确合同订立时间及优先顺序;约定价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单的时间期限;专用条款中明确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重视索赔条款的拟定。应该对所拟定的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备性分析。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签订与实施合同的条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确保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齐全、合同条款齐全、合同用词准确、对工程可能出现的不理情况有足够预见性。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第5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实务

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中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更是关系到民营企业的各个方面。因此,本文就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相关的分析和探讨,来帮助我国的民营企业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便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前景和生存环境。

一、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合同管理是民营企业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合同是否可以依法进行和订立关系到企业的经营能否成功和对企业的法律评价产生影响。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同管理

目前企业的各项制度实际上是让企业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利益中心。因此,对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来说,要加强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使用合同是民营企业在进行相关经济交易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订立是现代企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企业提升经济效益需要合同管理

加强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是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的管理与企业的管理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合同管理,那么企业管理的过程中就会失去基础。一个企业要进行产品的销售和生产,主要是凭借合同将其联结起来。而实效管理,说的是实现企业日常的生产和取得销售收入的过程。合同管理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的联系在一起。通过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可以使民营企业的经济取得更好的效益。

3、合同管理是法制经济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必须进入到市场的交往和竞争之中,才可以得到生存和更好地发展。要遵守市场制度,合同就是商业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场制度的根本表现方式就是合同法。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对合同的管理,从遵循法律的角度进行企业的活动和经营,防止法律风险,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减少因为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带来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害。

二、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内容

1、基本原则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指导方针。一般的民营企业合同管理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管理,是说民营企业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要根据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管理。严肃认真的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将国家的法律规定贯穿到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的每个方面和每个环节。并且要正确的应对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国家,合同和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不为企业的利益而做出有害国家的事情;不钻法律的空子,不藏匿证据,不虚伪,保证企业的经营不违法。(2)预防为主。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经营人水平的有限性,企业在订立和履行相关的合同时,会碰到各种问题,从而产生纠纷,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及时的应对,就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民营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防患于未然。对此,需要民营企业的领导决策人建立并提高关于合同的观念及重视程度。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管理当做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对合同管理过程进行相应的把握,使民营企业的合同管理理念得到宣传和普及。(3)经济效益和法律审查相结合。合同是联系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纽带。订立合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一项合同通常代表了一个经济方案、一个技术的项目或者是一场生意的关系。对合同进行经济技术的核查才能保证合同的成效。合同只要订立就会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双方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上的条款。合同是在法律行为和经济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份合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是很难完成的。而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成果和相应的经济支撑,合同也只是一个没有内涵的纸张。由上可知,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查,是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管理内容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民营企业经营的许多方面,综合性很强。由于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管理制度不一样,因此,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差距。一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对合同法进行学习和掌握;二是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组织,设置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三是给合同管理提供体制保证,建立民营企业合同管理体制;四是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保障,加快民营企业的法制构建;五是给合同提供外部保障,协调民营企业合同的监管机构关系。

三、民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及措施

民营企业合同的管理是一个相对流动的过程,这些过程分为合同订立前管理、合同订立中管理、合同纠纷管理和合同履行中管理四个部分。它们是密切关联的但又是相对独立的。

1、加强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一旦订立了就必须被履行,因此在合同订立前,必须要认真的做好预备工作使合同订立能达到预期的结果。如果前期工作没有做好,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生产类的企业为例,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含有以下步骤:第一,调查产品的供应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状况,并依据结果作出分析和总结,给是否签约合同当参考;第二,使用正确的预测方法,并在调查后的条件下,对市场的状况进行适当的分析和研究,保证合同的可行性;第三,通过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确定是否签约合同和决定合同的内容。

2、加强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核查双方的法定资格,信用度,资金及其完成合同的能力;确定合同谈判中的最低和最高界线以及进行谈判的人;合同的文字表达要清楚,双方的责任必须明确。

3、加强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一是适当的布置合同中的任务并对合同的完成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确保合同的按时完成;二是领导要经常去基层进行考察,促使合同很好的完成。遇到问题,及时的做出应对,默契配合,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三是进行标的交付;四是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工作。总之,合同是民营企业内外关系的法律形式,其订立和履行等各方面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所以,加强合同管理对民营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徐静 单位: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回族纠纷;解纷方式;历史转变;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急剧的转变,利益格局不断被调整着,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出现,这对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压力。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我们在选择适用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同时,也需要去寻找其他形式的解决办法。在乡土性的中国,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回族在我国是地域分布最为广泛的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回族要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并与生存的空间融为一体,也决定了回族必须要与汉族发生密切的联系。回族群众以他们独特的方式生存着,并且形成了他们独有的一套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说,纠纷就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因利益纷争而导致的社会均衡关系的失衡,或者也可以说纠纷就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1](P3)而回族纠纷则是在回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的一种状态。作为广义纠纷的一种,回族纠纷具有与其他类型的一般纠纷(如种族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等)某些一致的特点,比如,纠纷当事人必须是具体特定的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对立性、纠纷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等等。我国回族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与时俱进的转变。对回族纠纷解决方式的探讨对构建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回族纠纷的属性及特点

(一)回族纠纷的属性

作为一种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回族纠纷除具有一般纠纷的共同属性外,还有着它自身的独特属性。首先,回族纠纷主体的特定性。回族纠纷各主体,即村民及其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村委会等,除极少数外,均是回族穆斯林,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均受到回族习惯法的影响,他们都在回族习惯法的规制下行事。其次,纠纷具有民族特性。回族纠纷既可能发生在道德伦理层面、乡村管理层面,也可能上升为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例如村民上访。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纠纷,均受到回族宗教教义的影响,均具有浓烈的民族特性。第三,回族社会纠纷一般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涉及到民族安定问题,所以要对其有足够的重视。一般来说,回族社会纠纷的危害性是不大的,往往是因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一些标的额较小经济纠纷,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也会发生诸如村民上访之类的事件,这些都是当地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的,这对于维护回族社区秩序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第四,独特的回族社区文化是回族纠纷问题产生的土壤,其纠纷的产生与回族群众独特的伊斯兰教法观念、习惯法观念有着不可否认的关联,在具有独特伊斯兰文化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体现了这个社会独特的文化属性。[2]

(二)回族纠纷的特点

回族纠纷本身具有其特殊属性,还呈现出纠纷的内容和领域日益复杂化、引发纠纷发生的原因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化等特点。

1、纠纷的内容和领域日益复杂化。社会生活、经济生产、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十分复杂的关系网络。在婚姻家庭方面,因外出务工和经商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回来后常常会带来一些“新风气”、“新风尚”,再加上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导致现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越来越薄弱。此外,像赡养纠纷、兄弟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妯娌之间、婆媳之间之间的矛盾也比较多。在社会生活方面,因农民文化知识比较缺乏、思想道德意识相对薄弱,不能合理地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冲突。在经济生活领域,因借款或各种形式的欠款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和因合伙经营的企业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

2、纠纷的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当发生一些比较大的冲突时就会寻求司法的救济途径解决,比如像合同纠纷等。归结起来,这些解纷方式大致包括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公力救济等。各种救济方式民族聚居区内都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着,并对聚居区内的稳定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3、引发纠纷发生的原因呈现多元化。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的加快,以及与周围汉族社会的交往的不断增多,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急剧的转变,由此导致矛盾纠纷发生的各种因素也不断涌现。例如,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贫乏,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弃农从商的人越来越多,因土地相邻权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少,相反,各类经济纠纷呈不断上涨的趋势。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借贷纠纷,合伙经营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纠纷等等。较之之前的纠纷类型,这些纠纷往往涉及面比较广,利益关系也比较的复杂,如处理不当极易导致激化,甚至发展成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二、我国现代回族纠纷的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我国回族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以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在此大背景下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也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着一系列的历史变革:从古代时期单一的宗教解纠方式发展到现代自行解决、阿訇调解、基层权威调节、国家行政机关调解、诉讼等多种解纠方式并存。

1、自行解决。回族多聚居生活同处于一个“熟人社会”之中,出于日常生活的广泛交往和当事人相互熟知,纠纷主体往往选择相互沟通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回族聚居区多是穆斯林社区,深受伊斯兰教和睦、团结思想的影响,一般能自我化解,减少矛盾的激化。

2、阿訇调解。在伊斯兰教中,阿訇以其深厚的伊斯兰教法文化涵养和崇高的个人威望而处于宗教权威的核心地位,其职责主要是宣讲伊斯兰教义,主持宗教仪式等。虽然在现在,阿訇的职责也逐渐的被限制,但是,在维护地方安宁,解决纠纷方面仍然发挥着一定作用。当穆斯林群众遇到不如意的事,或者纠纷无法通过自力救济解决的时候,会寻求通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和社会解纷机制来恢复和维持社会格局的地步,此时,阿訇因其高尚的人格和威望而仍然会成为他们寻求的对象,阿訇就会充当起回族社区纠纷调解人的角色。阿訇纠纷解决方式之选择内含着当事人的共识,双方通过谈判(合意),或者是经过博弈后妥协最后达成合意[3],而一致同意选择把纠纷提交到特定的权威那里,请求权威调解。如阿訇同意或接受当事人的合意,则进入调解程序。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调解方式、过程及其结果不再简单地以是非为标准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责,而是在考虑“和”为主题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息讼安定。宗教教义、人情面子、日常生活道理分解了严格的正义观念和公平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术语在阿訇的参与下被模糊化,甚至具体的证据支持也要让位于宗教感情和社会关系,最后通过规训和劝和来达成使双方都满意的双赢的结局。

3、基层权威调节。本文中所论及的基层权威,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有权威的人员(一般称之为乡老)。村委会是我国基层管理单位,在农村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邻里矛盾中有着重要作用。村里有威望者一般是当地年纪较老的人,这种人一般深谙伊斯兰宗教教义,对于相关的回族习惯法熟悉并且善于使用,有多年的处理纠纷的经验,对村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因此,对常见的矛盾,有着良好的处理经验。在绝大多数回民聚居区,多数居民是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强调信众团结、和睦、忍让思想,在自我不能调节的情况下,通过村委会来化解邻里纠纷。通常,村委会会联合当地有威望的人一起处理纠纷,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组织强制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配合有威望者的能说会道的能力,使的纠纷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这种解纷方式往往成为当事人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

4、国家行政机关调解。在这里,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一级政府及其下属的民族与宗教委员会(简称民族委员会)。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政府一般都十分注重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稳定,注重对于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高度重视民族与宗教问题。在大多数回族聚居区,许多涉及民族宗教的问题,由于其纠纷性质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民族委员会是回民们解决纠纷的另一个渠道。

5、诉讼。通过运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解决纠纷具有矛盾解决的终局性、裁决结果的权威性、执行结果的强制性的优势,使得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尖锐、对抗性较强、冲突较激烈的纠纷成为主要的诉求渠道,也使得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式。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P9)这一乡土情境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厌讼心理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根深蒂固,但是,诉讼所具有的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执行结果的强制性等特点,使得其成为人们解决选择其他方式不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结论与启示

探讨回族纠纷解决方式的历史转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了解纠纷类型及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且对构建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以重要的启示: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尤其是在处理少数民族民事纠纷时,应当正视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在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作用,在可能的层面尽量寻求多形式、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巩固和加强诉讼解纷方式的权威和核心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发挥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确立司法的权威地位,继续发挥诉讼解决纠纷主渠道的功能和作用。同时,非诉讼解纷方式具有的随意性、非规范性、不可预期性等等缺点,也需要发挥司法的作用,弥补其不足,保障正义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国家司法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有效、最权威的力量,国家实施法律的最重要途径,是解决纠纷矛盾、构建法治社会的最有力武器,是整个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的巩固其核心地位,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二)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发展

非诉讼解纷方式由于其自身的优势,能够有效克服诉讼解纷方式的各种缺点,从而化解社会冲突,促建和谐社会构建。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通过采取各种途径和手段,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健康发展。

1、建立非讼解纷指导机构并采取措施引导其良好运转。非诉讼纠纷解决指导机构的设立在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设立非讼解纷指导机构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其工作任务和原则:首先,非讼解纷指导组织是社会性公立组织,其应当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加强对人们的教育和指导工作,使人们明确和解、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工作流程、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当发生的矛盾不是十分激烈时,就应当引导人们本着“化干戈为玉帛”的想法,避免采用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比较缓和的手段解决,避免其采取非理性的解纷倾向,引发社会的动荡。其次,指导和监督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协调和沟通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当当事人对于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矛盾举棋不定时,应该对其加强指导工作,告知他们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和缺陷,提高各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水平。

2、提高非讼解纷人员的素质。非诉讼纠纷解决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各类纠纷矛盾的解决质量,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认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结果的执行情况。要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质量,提高纠纷的解决水平,就必须着力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人员的素质。为此,法院等司法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组织应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人员的引导和培训,政府部门应当对非讼解纷人员采取委托培养等方式,逐步建立一套高素质、职业化的工作队伍,提高其工作水平。

3、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导。为了提高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水平,法院等司法部门采取各种途径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指导组织工作的指导,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对人员配备、法律适用、程序设置等因素的指导,提高其工作水平,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架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

首先,建立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受理案件的分流机制,对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适用于解决不同的纠纷类型。比如像夫妻感情纠纷、赡养纠纷等涉及到家庭安定团结的案件,这些纠纷是社会影响较小、标的额较少的民事争议,应当尽量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不但可以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尽快恢复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更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纠纷,诸如离婚案件、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由收养导致的纠纷,这类纠纷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导致案情的恶化,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时,就应该规避非诉讼方式的适用,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就要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运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借助国家正式的制定法、严格的司法程序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其次,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规定下来,提高其法律地位。立法是沟通和协调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最有效保障,通过将实践中一些成功的案例和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法律化,制度化,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快速发展,而且还能扩大其影响力,通过法制宣传,引导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运用。

参考文献:

[1]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法律出版社,1999.

[2]张菁.试论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D].山东大学,2007,(7).

[3]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法律出版社,2004.

[4]易军.阿訇调解纠纷机制研究――以宁夏地区为主[J].《中南大学学报》,2011,(4).

第7篇

[关键词]涉外商事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管辖法律 选择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的商事交易成为经济生活的常态。在中国,一个稍具规模的外销型企业,经营中就可能订立大量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中国又是全球最大的吸引外资目的地国家, 以中国作为履行地的各类涉外商事合同,诸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涉外商标或技术许可合同、与外资并购有关的股权或资产转让合同,司空见惯。

在涉外商事合同的诸多(法律)事项中,有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管辖法律)是一项基本内容。交易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就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和未来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还是诉讼)达成一致,一旦争议发生,双方可以直接启动解决程序解决纠纷。当然,即算事前没有约定,双方仍可以依法定程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但面对各国错综复杂的法律(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纠纷解决的程序和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为避免这种风险,交易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达成一致。

本文以中国的涉外商事合同为对象,就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律进行讨论,并从实务的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1.仲裁还是诉讼

诉讼和仲裁是解决商事合同争议最常用的两种方式。实践中也有其他非诉亦非裁的争议解决方式,比如,在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合同中,当事方有关技术问题的争议往往选择提交相关技术领域内最权威的专家(或专家组)判定;一些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合资企业发生公司僵局(deadlock)时,合资各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各自母公司的管理层,由各方高管出面解决争议。这些争议解决方式可能独立存在,也可能与诉讼或仲裁结合使用。即,如果上述方式不能解决争议,诉讼或仲裁仍是最后解决纠纷的方式。 由于诉讼和仲裁在各类争议解决方式中最为主要,本文的重点将放在这两种方式上。

在多数国家,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诉讼和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就是说,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反之亦然。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有例外,比如美国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一个最新的判例就确定,即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还可以同时约定法院对仲裁结果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将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重新审理有关争议。

仲裁和诉讼之间存在众多区别,对于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讲,最大的区别可能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对争议解决进程的控制程度不同,或者说,解决争议的灵活度不同。诉讼基于的是国家的裁判权,系之一部分。诉讼的启动、开展和判决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院(法官)的指示进行,供当事人选择的余地有限。而仲裁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进行的,对于仲裁程序的开展,如谁来担任裁判者(仲裁员)、使用何种语言、适用何种法律等,以至裁判的结果,当事人都拥有选择权。

仲裁的这种“选择性”、“灵活性”对于商人来讲无疑具有吸引力。对于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说,一个自己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当然比一个异国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加合意并且内容确定。

第二,相比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的仲裁裁决更有可能在他国法院被承认和执行。无疑,可执行性对于争议解决的当事人意义重大。当前,14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 公约实施亦有较多的实践。

实践中,中国已承认和执行来自英国、瑞士、瑞典、法国等《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中国的仲裁裁决也已得到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或执行。无论是老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还是新兴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都有裁决在外国依《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加入纽约公约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外国(或者香港)仲裁裁判在中国(大陆)的承认和执行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比如,1987年4月10日《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11月21日《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9年6月2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12月12日《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等等。

比较而言,由于法院裁判涉及国家,一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实践当中就困难的多。仍以中国为例,尽管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以及中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都作了规定,原则是依照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但实践非常少。

据胡晗2003年的研究,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判例当前“极为少见”,截止其研究时有关判例只有两件。其中某日本公民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案件,被中国法院驳回请求。另外一件意大利某公司申请承认执行意大利法院判决的案件,则得到了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胡晗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中国与其最重要的两个贸易伙伴日本和美国尚没有共同加入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条约;二是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后,很多涉外民商事纠纷都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且在中国得到了承认和执行。因此,实践中绝大多数与中国有关的贸易纠纷案件,当事双方都尽量避免诉讼而采取仲裁方式加以解决,这使得在中国有关外国法院判决承认执行的案件数量非常少见。

除了上述两点不同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还具有如下特点(或者说优点):

第一,仲裁是一审终局,不存在上诉问题。只需经过一次程序,仲裁即产生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裁判。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则可能经历一次上诉。因此仲裁比诉讼更有效率。

第二,仲裁比较中性。在从事商事仲裁时,仲裁员较少地涉及国家和利益集团,而诉讼则与国家的审判权有关。

第三,仲裁员一般都是所在领域的专业人士,相比一般法官,对于国际商事活动的了解以及处理争议的经验要丰富的多,而专业知识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经验,往往是公平高效地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关键。同时,仲裁赋予当事人选择裁判(仲裁员)的权利,而诉讼中谁来担任法院当事人是无权决定的,审案法官是否了解或理解有关争议,当事人不能控制。

第四,仲裁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事交易双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此外,如果发生泄密,追究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的责任,无疑要比追究代表国家权利的法院的责任要更可能和容易的多。

正是由于相对诉讼的众多优点,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特别是跨国商事争议,越来越为从事跨国商事交易的当事人青睐。在中国,尽管诉讼当前仍然是民商事和海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的主要解决方式, 但在涉外商事合同中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越来越普遍。

不过仲裁也并非完美无缺。首先,仲裁机构的收费往往不菲,如果小的经济纠纷也诉诸仲裁的话,当事人经济上可能不划算。其次,仲裁的众多优点和好处是相对诉讼而言的,如果选择了仲裁解决争议,合同当事方必须仔细应对,方能保证这些优点和好处得以实现。第三,由于仲裁机构众多,当事人需要花费时间了解有关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因此,总体上说,选择仲裁实施诉讼来解决争议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注意,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同并不一定是涉外合同,除非有别的涉外因素,这类合同纠纷的解决应当选择中国法院和境内仲裁。 第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如果仲裁机构距离当事双方遥远,进入仲裁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费用双方事先应当考虑。第三,合同事项的性质。如果争议事项价值较小,就没有必要选择仲裁,此时诉讼可能要经济很多;反过来,如果争议事项价值巨大,双方须理解此时仲裁的费用也将非常巨大。第四,双方的关系。选择仲裁更有可能在维持争议双方关系的前提下解决争议。当然选择中国法院的话,首先应当注意的是当前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

如前所述,仲裁的进行在相当程度上将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和选择。因此,一旦合同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接下来应当考虑选择仲裁的类型、机构和程序,并通过仲裁协议加以确定。可能发生争议的性质,是进行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具体包括:争议标的价值高低?争议涉及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争议是否需要快速解决?争议是否涉及多方当事人?争议涉及事项是否需要保密?争议当事方是否有国家因素(如国有企业)?等等。还应当了解供选择的仲裁机构和未来仲裁裁决执行的因素,具体包括:当事人各方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仲裁机构的专长、仲裁员的语言能力、将来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可能对仲裁的干预、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拟聘用的律师对仲裁机构和有关法院的了解、甚至有关国家出入境的管理,等等。这些具体问题的答案将决定是否选择仲裁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仲裁更为适当。

2.境内还是境外仲裁

一般来讲,国际著名的仲裁机构通常都是从业的商人自发成立并运行多年,机构管理规范,可供选择的仲裁员多并富有解决争议的能力和经验。但中国商人甚至律师往往少有国际仲裁的经验,加之语言障碍,所以不大愿意使用境内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这时候合同双方的合作意愿和谈判筹码的多少,将决定选择的结果。

如果考虑境外的仲裁机构,首先必须确定争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不具备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如果选择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其裁决在中国法院可能不能得到执行。换句话说,法院执行境外仲裁机构裁决,还是以“涉外争议”为要素。什么合同或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呢?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因此,合同或者争议的所谓“涉外要素”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合同或争议的一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公司。对于自然人来讲,要求至少一方当事人不具有中国国籍,对于公司来讲,要求至少一方当事人注册在中国以外。根据中国法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还是外商独资,都属于中国公司。但是一方当事人来自香港、澳门、台湾,无论自然人还是公司,通常视为具有涉外因素。还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来讲,国籍而非住所是确定因素,如果非中国国籍即便住在中国也是为外国人,反过来,如果是中国国籍即便住在外国还是中国人。第二种情况是,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一个合同涉及的货物因运输而途径境外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目前尚不确定。第三种情况是,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一个合同仅仅在境外签字是否构成涉外因素,也还不清楚。

选择仲裁机构必须对相关机构有所了解。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有:

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尽管根据法国法律设立,但它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国际商会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国际商会仲裁院深受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SCC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伦敦国际仲裁院(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892年。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成立于1926年,受理案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第8篇

【关键词】我国民间金融 发展策略 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第9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合同签订流程

一、合同管理的职责

1、公司合同管理由风控管理部门、合同主办部门、其它协作部门分别行使职权,各部门之间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2、公司风控部为合同审核部门,根据国家合同法律法规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并且负责根据《合同法》解释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审核公司的对外合同、协议;负责监督、跟踪的合同履行情况;负责对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等的存档、备案监督工作;指导各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3、公司业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草拟本部门合同;负责调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信;负责进行合同的谈判;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负责执行合同条款;负责协调合同纠纷;根据风控部对合同修改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修改和完整合同;负责保管、存档合同及附件的复印件;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流程

若是合同签订的流程不规范,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晰,以及文字表达不准确,会使企业遭受合同诈骗陷入圈套,引发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若是合同签订的流程不规范并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晰,以及文字表达准确,会使企业遭受合同诈骗陷入圈套引发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将企业的合同作成格式化固定版本的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没有认真细致的调查说明合同条款事项,仅凭签订的不明确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书的约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1、合同订立时由风控部门提供草拟的合同范本,由合同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填写数量、单价、金额、费率等基本情况,若合同范本不能满足此笔业务的实际需要,需提出增加/删除/变更条款的,由合同主管部门提出,经风控部审核后方可调整合同条款。风控部门未提供某一类具体的合同范本的,合同主办部门就上述合同草拟后进行会审。经会审通过后,由合同主办部门进行合同草拟。2、合同内容确认,由合同谈判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重大合同需有风控部相关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合同谈判时应当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权。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权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准备草拟合同,草拟合同经风控部进行审核无误后与对方签订合同。已有模板的合同并且合同条款及内容与现实业务相符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填写合同。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认。(1)部首部分: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载明当事人各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订立合同的我方主体必须是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公章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等资信材料载明的情况保持一致。(2)正文部分: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产品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等级等内容;流程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的保障合同正常执行,在有效范围内控制违约的发生,所以对合同的履行监督尤为重要。通过对合同的履行监督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合同执行的情况,以及合同中发生的问题,对于发生的问题在第一时间掌握,争取到了损失控制的时间,排除障碍减少了违约的发生。1、合同签订完毕以后,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联系有关部门准备并完成履行合同工作。2、合同经签字、盖章,且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应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合同主办部门应实施履约跟踪统计,如有履行不及时或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必要时可直接上报总经理。3、公司任何部门或者人员发现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应当立即通报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催促履行或者按照合同当中的违约条款提出索赔。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送交对方当事人之前,应经风控部审核。4、任何部门或者人员收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赔函件的,应当立即送交合同主办部门,由公司风控部协助合同主办部门处理。

四、合同档案管理

(一)建立合同档案范围主要有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和复印件;资信调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合同审核、批示材料;谈判、签订、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合同谈判、变更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意向协议、补充协议等;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其它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二)已履行完成的合同档案保管要求:1、正式合同保管。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合同档案,依照合同编号,确定合同档案资料齐全,向行政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单,经行政部确认后,由合同主办部门向行政部移交原件,由行政部装订立卷并予以保管。2、空白合同保管。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携带未标明内容的合同模板和内容不完整的空白合同外出签订需到行政部,按照合同/协议编号进行登记备案。若所领用的合同与对方已经签订,则由经办人到行政部核销合同编号标注合同已签。若所领用空白合同没有签订,行政部每月最后一天对尚未签订空白的合同进行收回,若有特殊原因空白合同需要留在经办人处的,行政部门在合同领用登记表上加以注明原因。若已经领用空白合同的经办人员办理离职,行政人员应将领用的空白合同收回,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五、对于合同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1、现代企业管理中必须提高合同管理理念,各个企业必须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将企业各项工作真正纳入合同管理范畴。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对合同的管理要坚持不懈,可以通过培训等形式提高全员对合同管理的理念。让员工按照合同的要求执行,形成全体员工自觉执行额行为。对于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立,使得合同的管理要覆盖到企业每个层次上去。对于合同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最终能形成从合同谈判、合同拟定、风控审核、合同签订、合同执行以及合同监督的有效运行体系。明确合同的管理流程。对合同要明确职责,杜绝扯皮推诿。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使得合同管理中具有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等。第一要完善合同的制度和章程,对合同的管理方面有章可循。对于合同的管理的内容包含合同的档案归口管理问题,合同的资信调查问题,合同的签订,合同的风控审核,合同的签订审核,合同的领用备查及登记,合同的范本管理以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的履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等。3、重视合同审查管理。对于合同的项目背景调查、合同的谈判、合同的草拟、合同的变更及修改、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约等全过程的严格风控及管理。注重合同内容的分析,对于合同的分析主要有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另一个合同的完备性分析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对各项问题的规定是否有遗漏,合同的用词是否严谨。4、对于合同的变更予以重视。合同变更意味着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或者经济风险,在合同变更中对于变更条款应当严格审核,对于隐藏条款应当予以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对于变更后可能发生的损害,公司的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充分估计,已评估合同变更后带来的风险是否可控。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订等内容,而是全方位的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高带来巨大推动。

参考文献:

[1]陈勇强,张永波.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组织模式的探讨[J].中国港湾建设,2000年第3期

[2]胡季英,关柯,李忠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年第3期

第10篇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那么,怎样的才能对当事人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呢﹖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一种经过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约束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个条件:(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合同是众类合同中性质较为特殊的一类合同,此类合同的订立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新《合同法》等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还应当到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海南特区来说也不例外。但是前些年海南房地产由于盲目开发、缺乏预见和规划,使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过快,加之当时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出台滞后,造成海南房地产市场混乱,经济活动无章可循,直至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开始施行,这种现象才逐渐得以缓和,海南房地产市场也才开始逐渐步入正轨。

二、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尽管在95年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95年之前因无法可依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遗留下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方面的纠纷却不少;而且即使是在95年之后,因整个海南大气候仍处于转型、过流阶段,一些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其他活动仍然是不甚规范,法律法规在实际适用中存在冲突,如此引起的纠纷亦很多。如何解决,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涉及房地产活动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对《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和这之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根据特定的经济环境和现实状况,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对合同效力作出准确、合法、合理的认定,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存的房地产纠纷。

在此,笔者想首先介绍一个典型案件来具体分析房地产合同的效力,即原告海南省工业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案案情是:1991年9月25日,原告海南省工业厅与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两被告将位于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白龙南路的宿舍楼一幢转让给原告,房屋为框架结构64套,建筑面积为6644平方米,共计房款为565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1992年7月30日之前,付款方式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天之内,一次性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一个月后再付100万元,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个月内付清。在原告付清房产转让款后五日内,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五次给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支付共计人民币565万元,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海南公司于1993年1月10日将宿舍楼交付给原告使用,之后,原告以房改方式将房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现均已装修入户居住使用达四年,因两被告一直未能给原告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遂成讼。再查:两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行政划拨用地,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原海口市国土局批准用于建设综合服务大楼,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咨询业务场所。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88年7月27日在海南设立的,其经营范围是开展城市规划、建设技术、房地产方面的咨询业务;1992年该中心因歇业被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从上述案例可见,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内容有几个方面是不合法的,首先主体上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无权订立房屋预售合同;第二、该合同的标的物所依附的土地是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依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第三,该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原批准的用途是建设综合服务大楼,非住宅商业用地,而建设部海南咨询服务中心未经批准即擅自更改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第四、合同在订立时,所建房屋也未达到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售条件。很显然,原、被告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完全符合认定无效合同的条件,本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合同,按无效的合同来处理。但是在此案中,有一个特殊的情节,即原告已将取得的房屋以房改的方式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们均已装修入户居住达四年之久,如按无效合同来处理-返还房产给两被告,那么无辜职工们的利益将受到严重的损害,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而且事实上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职工们的反响是最强烈的。另外,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两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最终该案以认定合同有效来判决,并经终审维护结案,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也达到了应有的社会效果。

上述案例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但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它突出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存在的连锁关系,它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审理此类案件不仅仅只是处理开发商与第一手买受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充分考虑以标的物为焦点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因为以买卖关系牵头的一连串的合同关系层层相扣的,其中兼杂有抵押关系、租赁关系、合作关系等等,若处理不当,将会引起恶性循环。故结合此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立法本意,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我国制定的原《经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1999年制定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看出,无论是以前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在的《合同法》,它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是发展和进步的保障,而稳定是一切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承,共同推动社会进一步向前发展共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执法机关,我们的目的也就是为社会发展和进步扫清障碍,我们的任务是化解社会的矛盾,调和不利因素,所以执法机关审案判案应该通透法律的立法本意,以稳定大局为本。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各类经济关系也纷呈复杂,最近中国又面临加入WTO,经验的不足和客观形势的影响使我国法律法规存在不甚完善和出台滞后的现象,使法律本身和现实状况存在差异和予盾,这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前述的案例,如果从绝对的法律角度说,合同确订无效是无疑的,但是一旦确认合同无效,矛盾就会激化,这就是冲突所在。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第一、诸如此类涉及到众多的散户的利益或内部集体的利益、买断产权的、具有连锁关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纠纷,如果仅仅是因为土地转让、报建、规划方面的手续欠缺或不全,而依据省政府、市政府的根据经济状况制定的规定,可以补办、补全这些手续的,有关的合同应该认定有效,按有效合同来处理,依据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这里笔者还想说明一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等。结合上述案例,被告没有为原告方办妥房产证,违反了合同约定,补办手续就是采取违约责任中规定的补救措施的一个内容,这就可以反过来说明手续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因为法律在作强制性规定的同时,是允许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对于不涉及众多散户或内部职工利益的案件,如前,假设原、被告在订立合同后,原告海南省工业厅并未将房屋以房改方式出售给职工,只是闲置着,或租赁予他人、或抵押予他人而他人尚未押断产权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不论是房屋被闲置着,或出租、抵押予他人,均不影响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承租人依法可以继续承租,抵押也只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并不必然导致抵押物的产权转移,而且抵押权人的真正目的也不在于此,最主要的是这些情况都不尽然引起社会大面积的负面影响,而且作无效无理,在返还财产上也是实际可行的。

(二)保护善意相对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立法上除了规定制订法规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外,还着重强调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里都有所体现,比如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九条就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第五十条也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笔者认为在处理房地产开发经济纠纷时应与立法原则一致,也应该充分考虑保护善意相对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准确认定合同效力。下面笔者从房地产纠纷的几个类型来具体阐述。

第一、房地产转让纠纷

房地产转让纠纷是房地产纠纷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预售时,或者未领取预售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投入工程开发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等等。一般来说如果买方已经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关欠缺的手续可以补办的,应维护买方的利益,除非是买方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处理。如果预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关手续、发展商亦不愿意承担责任等情况,可按无效合同来处理。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或发展商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第一方买受人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又再次转让的情况;假如第一手卖受人已明示或此后买受人已明知这一情况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当支持。因为作为第一手买受人并无欺瞒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买受人已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状况而仍愿意购买,并非不知情,不属善意的范畴。而且对于第一手买受人来说,未能取得产权证并非其个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视为其已实际上取得产权,其利益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此后的买受人确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经入住,开发商有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合同可确认有效;如开发商无能力办理房产证的,则确认合同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当然在确认合同无效时,对占用房屋居住的损失要依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第二、房屋租赁纠纷

在海南经济特区,流动人口众多,房屋租赁行为也是比较活跃。在这一块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争议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产管理部门就房屋租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99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在该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这之后也不甚规范,许多租赁行为并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证》。笔者认为在《办法》之前房屋租赁行为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如果此租赁行为一直延续至《办法》后,而依照省内的规定可以补办的,依此订立的合同应认定有效,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但应责令及时补办。而《办法》之后的租赁行为原则上应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但是不可否认,在海南本地,租赁行为的随意性很大,而且租赁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没有有效的租赁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观上仍然存在债的关系。所以对未办理备案登记的租赁行为,如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对租赁行为本身未持有异议,只是对租金的支付持有异议,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以保证出租人能合理地获取租金,但也应责令补办手续。

对于一方提出异议,另一方确有过错或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可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上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而提出的违约金、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租人实际产生的损失可视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补偿的,这样就可避免一方当事人借主张合同无效而逃避租金的给付。

第三、房屋抵押纠纷

房屋抵押与房屋租赁一样,依法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矛盾发生于“先已预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预售、转售”的情况。一般认为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而预售未预售登记,买受方没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况,应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但是预购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购房者众多、房屋已被多次转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应认定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作为购房者来说,在审查房屋的实际状况方面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其没有合理审查实物状况的能力和责任,且如认定合同无效,在返还财产上也难以执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着重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而且这种做法与前述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质量纠纷

房屋建筑质量纠纷近年有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并不能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认为此问题产生于有效合同基础上,只是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在这方面,保证交付房屋的质量是出售方的义务,买受方通常没有审查房屋质量的能力和责任,故此类纠纷着重保护买受方的利益。

但是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侵害买受方的利益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当然所谓房屋质量上的瑕疵应有合理的解释范围,如果在合理范围内的瑕疵,法律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也就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原《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被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是法律对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无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也应按上述规定来处理。概括起来,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非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上,笔者认为在上述前提下,也应遵循几点。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无效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引致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按规定,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将房屋交还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就是,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没有实际使用房屋的损失。从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像有类似的情况,仍应考虑让没有过错的承租人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因建筑质量引起的纠纷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在合同因此而确认无效后,出售方应赔偿买受方的损失,但同时也应考虑买受方已实际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参照租赁的确认方式给予合理的使用补偿。

(二)避免累讼原则

第11篇

本文作者:陈大钢顾功耘

让会主义经济法制要求协调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两者的关系,否则难以形成“有法可爹,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的经济法制秩序。党的以来,己经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一百多个,为适应经济改革的需要,今后将继续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面对经济立法的新局面,不仅要求健全经济司法制度,发展经济司法业务,而且要求对经济司法工作中己经摸索和积累的一些经验加以系统地总结,对经济司法实践中正在遇到或将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积极地探索。而目前在经济法制的研究上是立法理论考察颇为热烈,、而司法理论探索则显得静寂。这种不平衡的状况大大减弱了经济法制在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因此加强经济司法及其研究已经刻不容缓。

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全部活动在于合理组织与有效管理。过去有许多经济案件为什么会处于无人负责或干预不力的状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健全的经济司法组织;现有的一些经济司法组织往往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或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重视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必将推动经济司法工作朝着有利于四化建设的方向发展。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研究的任务主要是探索经济司法组织总体与部分的关系、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考察经济司法组织及其人员进行活动的一般过程,以及经济司法机构的各种模式,研冗经济司法工作言息的实质、.作用以及使用信息的方法,研究经济司法组织在国家经济职能中的功能、地位;还要研究经济司法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技术及其构成等。具体说,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研究的内容有下列几个方面:第一,研究如何明确经济司法任务。我国经济司法组织的设立,是为丁执行司法职能,完成经济司法任务,因此明确任务是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研究首先要重视的问题。

我国经济司法的总任务是要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处理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出立法建议,促进经济法规的制订和完善。我们还要明确经济司法分支系统的任务。经济审判的重要任务是通过行使国家经济审判权,审理国内经济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等。经济犯罪案件主要应由刑事审判机构处理。目前许多负责同志对此不够明破;有些经济审PlJ机关往往只受理经济犯罪案件而很少受理甚至不受理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丈这种倾向亚需纠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该担负起对于经济建设中的法律执千剥青况实行全面监督的任务,而事实上我国的经济检察权仅限于对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进行检察。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经济检察在经济争议中的作用,健全经济检察制度,应成为当务之急。经济公证的重要任务是对无争议的经济法律事实或文件加以证明,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经济法律顾问组织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律师的广泛活动,接受经济案件的,参与经济谈判、仲裁、调解和经济诉讼,使被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维护。经济仲裁的重要任务是通过行使仲裁权来解决经济争议。另外,我们既要明确当前的经济司法任务,又婴预测未来的经济司法任务。只有明确了经济司法任务,才有可能考虑完成任务的具体办法、步骤,分清轻重缓急,使经济司法工作有秩序地开展。第二,研究如何确立经济司法原则。完成经济司法任务,必须有一定的原则作指导。经济司法原则是经济司法工作的准则,它不仅应该包括法定的经济司法原则,而且应该包括党的方针和政策,还要反映经济仲裁的原则。经济司法的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就是要使经济司法原则具体化,便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依靠党的领导行使司法权原则,加强调省研究,注意与有关单位配台的原则,先行调解原则等等,都是经济司法的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应怎样贯彻,在经济检察、经济公证、经济法律顾问、经济仲裁等具体业务中应怎样贯彻,都有不同特点。即使是在同一经济司法业务中,同一案件的先后程序上,适用原则时也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原则的灵活性。比如,律师经济纠纷案件时,无疑要遵循先行调解的原则,但是,如遇对方严重违反经济法规,造成被方重大损夫,律师可以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出发,径自提讼,要求法院审判。因此,不仅要有经济司法的一般原则,而且要有适合不同经济司法工作部门的具体原则。只有这样,才便于司法人员在经济司法工作中,针对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作出决断。实践要求有具体的原则作指导,具体原则的产生又有赖于实践。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要根据经济司法实践的反馈信息,及时总结经验,提出适时、适地的具体的经济司法原则。比如,在农村大力推广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怎样处理其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就需要很好地研究、总结,确立具体的经济司法原则。第三,研究如何合理设置司法机构。要完成经济司法任务,依据一定的原则行事,必然要求有合理健全的经济司法组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56页)合理的经济司法组织应要求故到精简、健全、稳定,这三者必须有机统一。在设置机构时先要确定目标;考虑设置机构的重点放在何处,人、财、物的配置怎样合理,工作量究竟有多少。比如,我国林区和铁路干线,要分别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沿海城市的涉外经济司法组织机构就要求配备多一些人员,因为这些地区人口稠密,对外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司法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一般较重。然后根据目标设计出若干个方案;最后选择其中的一个方案,这个方案必须是既合理地分配了人、财、物,又妥善地规定.了权、责、职。目前,我国的经济司法组织在设置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经济法律顾问娜构极不完备,律师人员奇缺,已经建立的经济检察机构由于业务不明确有的已被撤销等。合理设置机梅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同时合理地处理好机构内的职位与权力的关系。经济司法组织中的职位,如同组织中的一个细瓶对经济司法人员应授予一定的职务,并赋予相应一的权力,使得权职一致、这样才有利子达到设置组织的目的•、第四,研究郊何使经济司法人员专业化。组织的作用要靠人员的协调努力才能发摔。经济司法工作为性质决定了对经济司法人员有一定的专业要求。尤其是现代经济的迅速发称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经济案件不但在数量上日益增多,而且在内容上也日趋复杂,专业性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经济司法人员不仅具有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浅经验。例如,专利律师、不但要育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皮术科学知识,仲裁、公证、审判、检察人员莫不姐此。怎样使经济司法人员专业化?首先,经济司法专业人员与经济司法行政人员要妈确分工于专业人员一般不宜兼任行政工作,否则会精力分散,影响迅速及时,保质保量地处理经济案件。行政人员要了解经济司法工作的清况和需要,做好后勤工作,及时为经济司、法工作很务;其次,一要制一汀经济司法人员的工作条例扣考核标准,符合考该标准的,按条例授予柑应的职务。职务的规范化有利于经济司法工作人员一的职、权、责的统一多有利于经济司法机构的稳定性;有利于提高经济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心。培养专业人才要开辟多种途径,为经济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提供条件,以改变目前经济司法人员量少质弱的状况。第五,研究如何优化程序。一即研究怎样使经济司法活动迅速有效,既要使经济司法程序法定化,又要追求经济人员活动的效益性。一现代经济建设的发展,需要经济司法组织退速解决经济纠纷,通过有效的司法活动,处理好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一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屁。要做到迅速有效,关键是要节约时间,「•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经济纠纷得到合理、合法的最优化的处理。目前有些经济案件的处理过程拖沓漫长,这不但使经济司法组织为人、财、物受到极大牵制,而且严重影响了当事单位经济流转的顺flj进行,从而且得了国家经济计划的贯彻实施。处理一件经济案件,除了先后顺序要有科学的安排,使承办的时间尽可能缩短到法定下限外,还要注意提高处理的效果。衡量最优化的经济司法的标准,不仅看处理的结果是否合清合理,而且要_看是否尽可能少地利用人、财、物,是否尽快地推动了经济流转的正常恢复。-第六一,研究扣何运肘现代伎术。要吏经济司法工作过程科学合理,实行最优化,就必须在经济司法工作中逐步运用以现代化信息系统为中心的各种伎术手段。现代经济灼迅速发履,科学次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经济法制为作用范围愈来愈广。各种经济司法资料空前地增多,单靠传统为方法已难以适应新局面。当前各国电脑的普遍使用,已使得经济司法工作为内窖发生了极大变化•过去处理一个案件往往要到处查一寻档案,现在则只要在电视屏幕前就能得到所需要的资抖。例如处理一个专利案件,往往需要从上百万份资阵中寻找证据,通过电脑伎术就可以使专利检索十分便捷。经济司法工作运用现代技术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大量节约时间、提高经济司法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全面掌握各种情报.,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经济司法人员凭激情处理案件的弊端动口强经济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十分注意培养现代化的经济司法人才,政法院校应开设法与电脑的课程或讲座,积极为我国经济司法现代化创造条件。为使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得以顺利开展和逐步深入,需要明确这样一些向题;关于经济司法组织的问题。经济司法组织是国家为行使其经济司法职能而设立的机构。包括经济审判机构、经济检察机构、经济司法行政机构、公证机沟、法律顾问机构等,我国的国家仲裁组织也应与经济司法组织联结考察,因为仲裁组织虽属于行政机关领导,但它的仲裁活动一般都带有司法活动的性质。这些组织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协调活动,使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得以实现。同时向立法机关反馈信息,即提出制订或修改经济法规的意见和建议,这些组织都是经济法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关于经济司法管理问题。经济司法管理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根据经济法的特点,依照国家的有关经济法规,进行计划、决策、沟通、监督和运用经济司法的人力、财力、物力作适时、适地、适人的处理,以提高经济司法工作效率、发展经济司法业务、完成经济司法组织使命的活动。经济司法管理是管理学系理在经济司法领域中的具体运用。管理学内容很丰富,管理的过程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方面;管理的一般方法包括管理的形式、方法、技术、原理等方面;管理的层次包括高层的决策、中层的连接和基层的操作。从管理的整体考察,它的核心是组织的理论,管理就是在组织系统内,设法使各个成员协同努力,完成组织任务的科学。所谓设法,就是通过各成员一系列连续不断的和谐的动态活动,使各成员的工作发展到录高效力和最大成功,以达到顶定为目示,因比,要吏经齐司去沮识发浑最高玫能,就必须宜现经齐司法管理。关于组织与管理约关系问愈。两者紧岛联孰但也育重要区别。组织指的是静态为机构,是人们为达到共同目的而使全体参加者通力协作为形式;管理是动态为活动,是为了达到组织预定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功作。一个组织要有效地发挥作用离不开科学的管理,科学的管理也离不了健全的组织。过去我国不仅经济司法组织不完善,而且也忽视了经济司法的管理,这就使得已有的经济司法组织不能较好地发挥效能,应有的经济司法组织更难以设立,形成了不良循环。由于经济司法组织与经济司法管理关系密切,因此我们将两者并列加以研究。关于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同经济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问坦。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是指组织的形态与管理的方法。而经济司法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关于经济法规由什么组织进行具体适用和怎样适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作为一般原理应该是经济司法制度理论化的结果,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越深入、越发达,经济司法制度就有可能越完备。我国解放以来颁布过上干种经济法规,经济司法制度却并没有达到健全的地步。尽管经济生活中违法现象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严格的经济司法制度,常常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久而久之违法不究相因成习。三十余年来,我国经济建设事业有了很大发展,经济司法工作为状况与建国初期不大相同,尤其现在面临新的技术革命的挑战,经济司法制度很难以适应新形势,因此,我们就要加强对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为完善我国经济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根据。关于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理论基础问题。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与其他法学研究一样,带有强烈的阶级性,都必须坚持的理论。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是经济可法组织与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唯物辩证法是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主要研究方法,政治学、社会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心理学的许多研究成果,也是经济司法组织与管理的研究得以发展成为一门真正科学而必须加以吸取的内容。由于运用组织与管理原理考察经济司法是一种初步尝试,所以无论是研究的深度域是研究的广度都有待于进一步开拓,•我们期望法学界同仁提出批评,并一起来研究这一重要课题。

第1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和对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保证合同双方各自的权益,避免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合同形式,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但遗憾的是许多建筑企业对施工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合同管理混乱,从而埋下纠纷隐患。

1 合同管理概述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能否有效把好合同关,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筑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好建筑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施工单位)都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工程合同的作用显著,所以缔约双方必须以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而且业主和承包商在实施工程建设时一切活动的依据都要以法律为准绳。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筑业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大力拓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同时也产生了包括工程款拖欠、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等很多问题。它的本质在于市场经济下建筑市场的改革,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即合同)经济,合同是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保证,是合同正确履行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就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信用,业主与承包商的信息不对称,合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施工合同、咨询管理合同、劳务合同的不履行等。合同的本质在于规范市场交易、节约交易费用。

2 合同管理应用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文本签订不规范,内容表述不严谨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发包方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一方面当事人对合同不够重视,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内容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计量、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结算缺少依据,产生合同纠纷;另一方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商为了拿到业务,不得不迁就业主,处于被动地位,很多条款都是按业主的意愿鉴订的,致使承包商对合同内容把握不严。因此很容易出现经济纠纷。

2.2 合同意识淡薄

合同意识淡薄是施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就将其束高阁,不去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内容,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如在《施工合同文本》的推行中,许多建筑企业并未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阴阳合同现象屡禁不止。有些发包方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

2.3 合同管理的科学水平低,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一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没有利用好或没有充分利用好计算机和网络资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大多数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到位,造成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合同管理知识缺乏,合同管理水平不高。

2.4 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业主处于主动地位,承包商通常很难得到对其明显十分有利的合同。现在许多有经验的承包商都将项目管理重点放在施工中的合同管理上,通过合同管理及索赔等措施来“扬长避短”,争取超额利润。

3 提高合同管理在建筑施工应用水平的措施

3.1 规范合同条款,推行合同范本

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合同法规和条款,领悟其精髓,对中标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要反复推敲,字斟句酌,考虑周全。最好直接套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特点是规范、全面、严谨、准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相信随着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3.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合同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动态的合同跟踪管理。要重视合同的签订管理,强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调整、补充等的管理工作,保证合同履行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要实行合同专用章审批和使用分离的规定。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从而达到有效的控制,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3 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合同的动态控制管理,提高履约率

随着高新技术手段的不断成熟,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大量的计算、数据统计分析处理变得非常简单,再加上In-ternet 技术的成熟和在建筑行业的广泛应用,它将彻底改变时空概念,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各行专家可同时对同一项目实施专业监控,相互密切配合,使管理成本降至最低,实现进度、质量、投资达到最优配置。那时,施工合同必将成为工程管理的有效手段,带动建筑行业管理出现质的飞跃。

3.4 防范和转移合同风险,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在合同谈判中,承包方应尽量回避带资承包和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在签订合同条款时要写进保护自身的条款,一是确定付款方式,二是写明付款时间,三是明确拖延付款的责任等。例如,合同开工一周内支付10%备料款,每月按进度完成的总工程量支付30% ~35%,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45%,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80%,结算审计后付总造价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通过这些约束条款,可减少承包商的风险,维护企业的合理利益。承包商中标后可将合同中专业性强,而自己缺乏相应技术的工程内容分包给分包商,使分包商分担一部分风险,也可直接把风险比较大的部分分包出去,将业主规定的误期损失赔偿费如数签入分包合同,将这项风险转移给分包商。

合同组成文件种类多,文件间可能出现矛盾或歧义,采用合同的优先顺序解释有可能对承包商不利。承包商应投入力量对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前后进行对照、逐条分析检查,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件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承包商应当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利用索赔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4 结语

合同管理工作已成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对建筑工程的整体工作以及解决各种纠纷都是十分重要的。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关系,是双方进行工程管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文件依据。施工合同能否依法履行,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在建筑工程中必须重视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