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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时间:2023-08-09 17:33: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纠纷诉讼时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第1篇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

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2.分别建立台账。管辖行财会部门统一在上述科目中对各发案行分别建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做好收支记账。

第2篇

甲于1994年2月1日与A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向A银行借款十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由乙作担保。同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至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之本息之日止。还款期届满,甲分文未还,A银行每年均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甲每年均在A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但乙一直未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亦未能提供追索乙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2001年2月,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所借十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要求乙对甲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对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对甲的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A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故未超诉讼时效,对A银行主张甲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乙与A银行对担保期限约定为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日,因而依照此约定,在甲未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前,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中,虽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是甲付清所借A银行十万元本息之日。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应由《合同法》来强制规定,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权不属于任意法规范,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未排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解释,本案中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属约定不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依法调整,即乙对甲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的保证期间至1996年8月1日,A银行未在此日期前向保证人乙主张权利,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此解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仅适用于199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担保纠纷。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担保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故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由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具体明确的日期,因而应属约定不明。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责任。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本案中,由于甲每年均在A银行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甲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第3篇

    甲于1994年2月1日与A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向A银行借款十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由乙作担保。同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至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之本息之日止。还款期届满,甲分文未还,A银行每年均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甲每年均在A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但乙一直未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亦未能提供追索乙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2001年2月,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所借十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要求乙对甲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对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对甲的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A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故未超诉讼时效,对A银行主张甲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乙与A银行对担保期限约定为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日,因而依照此约定,在甲未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前,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中,虽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是甲付清所借A银行十万元本息之日。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应由《合同法》来强制规定,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权不属于任意法规范,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未排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解释,本案中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属约定不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依法调整,即乙对甲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的保证期间至1996年8月1日,A银行未在此日期前向保证人乙主张权利,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此解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仅适用于199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担保纠纷。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担保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故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由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具体明确的日期,因而应属约定不明。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责任。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本案中,由于甲每年均在A银行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甲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第4篇

[关键词] 快速 讨债 方法 运用

一、快速讨债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交易中信用体系还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等多种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货款难以收回的情况十分普遍,三角债极为严重。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进而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认为对方是自己的老关系、大客户,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时追收货款,将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

采取各种手段至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是赖债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若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为单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为个人的是一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2.证据灭失风险

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若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律将不予保护。若不及时追收货款,由于人员的变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证据有可能灭失。有的赖帐者甚至采取收买、窃取等方法销毁证据,这样即使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货款。

3.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破产的风险

目前经济不景气,加上整个社会的商业信用较差,许多债务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或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致使债权人追债无门。在政府鼓励优化资本结构,完善破产兼并的今天,有的债务人钻改制空子,来逃避债务。因此,及时追收货款是保障货款兑现的关键。

二、快速讨债法

快速讨债法是指在出现违约拖欠货款、侵害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定途径,使债权人能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的讨债方法。

1.公证讨债法

公证讨债法又叫强制执行公证讨债法,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等),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迅速讨回货款的方法。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公证书不仅具有证据力,还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强制执行公证仅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且达成书面协议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赋予证据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经原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收回贷款。可见,申办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省钱、省时、省力,是一种不进行诉讼的经济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债权文书具有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②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③债权文书中的给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④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申办程序是:(1)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应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履行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对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还款协议、借据、欠单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只有债权人持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要求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2)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还要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3)债权人凭借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支付令具有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即不通过诉讼审理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第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

(1)请示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确定。

(3)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能够直接送达,但当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时,如果本人当场拒绝签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若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能申请支付令。

(5)必须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写明以下内容:双方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债权文书;申请的目的,即要表明请求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从债权到期日起算。

与采用诉讼手段讨债相比,运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①及时保障债权人权益。从受理支付令申请到签发支付令的时间很短,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及时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②程序上具有简易性、非诉讼性。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无须传唤债务人,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既省时又省力。③经济性。程序所交纳的诉讼费用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标的按一定比例预交和收取,有的高达几万元,而申请支付令,不管申请标的数额多少,每件交纳申请费为100元。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又节省了法院的人力、物力,提高了办案效率,是一种解决金钱、有价证券债务的迅速、简易的督促还债程序。

具体做法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等债务,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不传唤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人民法院不对债权债务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法定期间15日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债权人可以此为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5篇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对主要行业的中小企业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在此不作详述。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国家发改委披露,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占到企业总数的99.6%,截至2010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300多万家,提供了70%的就业岗位。是推动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国家现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制定了很多新的政策进行发展支持。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受企业内部稳定性差和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遭遇重重阻力,为此,正确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外部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使中小企业做到“内外兼修”,已成为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首先,内修是指中小企业要在内部做好如下几个法律关系的文章,以实现内部稳定。

一、股权结构的稳定

股权结构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基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机构,并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机会。导致一个企业失败的原因尽管有很多,可企业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正是根源所在。良好、稳定的股权结构易于形成相互制衡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能够影响公司的经营、融资等重大利益。欲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需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兼顾各股东(合伙人)之间的利益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主要设立人侵犯其他出资人的和合法权益,未将实际出资人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备案登记当中,或以未实际出资的人代替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及公司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并因此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二是出资不到位,投资者不向企业投入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出现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和不适当履行出资等情况,导致企业运行启动上存在风险。

2、企业组织结构

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另一因素是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问题,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构建方式,职权、权限的配置,以及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的规范。很多中小企业在设立时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明确,监事会形同虚设,高级管理人员,,收受贿赂,不接受内部监督,给企业带来无穷的隐患,导致企业内部矛盾层出不穷。

示例1:甲与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甲、乙各出资50万,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手续委托甲全权办理,乙于合作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其50万元出资打入甲方银行账户。协议签订后乙按协议约定将出资款打入甲的账户,甲随即以此款和自己的5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在登记时将公司股东登记为甲与甲妻。在履行完相关手续后,公司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甲和甲妻分别行使着公司表决、收益等相关股东权利。不久后乙了解到此情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讼,要求确认其公司股东的地位。人民法院根据乙提供的合作协议和其向甲打款的一系列证据,依据《合同法》、《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二、劳资关系的稳定

中、小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历来比较突出,而且由于中小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中小企业缺乏公会维权等,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再加上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管理水平的落后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劳动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岗位的人选无法稳定,大大影响了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若要解决这一问题,作为企业来讲首先要从自身出发,做好下列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和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对其所在企业产生认同感与归属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同时也可以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寻求双方权利分配的平衡。

1、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共同遵守的合同依据,对于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应选好合同模版,对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要仔细研究,协商确定,如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包含试用期)、劳动报酬、劳动纪律、损失追偿、劳动保障、终止手续、保密与竞业限制等作比较详尽的约定,有利于双方遵循和避免纠纷发生,尤其是对于合同期限的约定,许多企业在此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以短期多次的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有效保护,其实恰恰相反,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企业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劳动者无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且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的合同期限。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根本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更加不利,不仅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而且还要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职工的双倍工资。当这种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持续满一年后,便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重视参加保险

保险是转移风险的一种很好的方法,企业可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多的参加保险。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这些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对企业风险的转移,是双赢的措施,这些成本支出对企业来说是值得的。同时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参加人身意外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以降低风险。

3、建立救济机制

一旦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危机,事后的救济,对换回损失也非常重要。当企业发生了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纠纷,企业应选派有法律知识和人事经验的员工,作为处理纠纷的人员,代表公司及时出面解决纠纷。也可选择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服务。

示例2:小张、小王、小徐等4人于2003年7月3日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年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下属的某酒楼当服务员。2004年3月10日,该酒楼被某餐饮公司收购。按照收购协议,原酒楼炊事、服务人员也一并被收购。但是,小张等人在酒楼被收购后领取了一个月最低工资后酒楼就没有再发工资。

4人遂于2004年6月30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发所欠工资、加班费、交通费及报销医疗、托保费等。事前,小徐、小王两人已怀孕,故两人又要求延续其劳动合同。经查:酒楼被收购后,实业公司没有与小张等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餐饮公司也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酒楼虽然没有与张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但4人已经在酒楼工作,酒楼向其发放了一个月最低工资,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4人与酒楼补签2004年3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的劳动合同,酒楼补发4人的工资共计4860元(按该公司同岗位人员工资计算),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延续两名孕妇劳动合同至两人哺乳期满,一次性计发延续合同期内的工资、医疗费计6665.50元,并缴纳同期养老费保险金。

相关资料1:江苏省高级法院28日《2008-2010劳动争议审判蓝皮书》。《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的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万余件,涉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导致系列诉讼大量发生,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合同,但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内容含糊其辞,损害劳动者权益,最终导致诉讼发生。这些案件中大多以企业败诉告终,败诉率达到71.3%。

三、商业秘密权益的稳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商业秘密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保护问题必须引起广大中小企业的重视,具体应做好如下方面着手:

1、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员,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

2、签定保密合同

职工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合同中明确单位与签约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3、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避止合同,俗称不竞争合同。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4、对于侵权人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的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示例3:郑某于1998年被甲灯饰有限公司聘用,主要负责公司在亚洲的灯饰产品出口销售工作,其先后担任甲公司市场部业务助理和国外市场部亚洲组组长。在职期间,郑某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中订立了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的条款,约定郑某保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严守公司秘密,不损害公司利益,不为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拉走公司员工,而且郑某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任职,不得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的业务竞争,也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任何人或单位以及自行利用银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另外,甲公司还要求郑某尽自己最大努力防止公司商业秘密被公开,办公室所有的文件和电脑软件等资料都不准带出公司等等。

甲公司还公布实施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司员工广泛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规定公司建立秘密等级、各等级秘密使用方式以及设立兼职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也实行了秘密等级的管理措施,对客户名单及价格资料进行了专门编号,采取专人管理和使用措施,平时,国外业务的传真发出,必须经区域经理签名,文秘室也做了相应的登记工作,总之,银雨公司对重要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做了相当细致的保密措施。

郑某在甲公司任职市场部期间,在得知甲公司客户名单的情况后,开始以英文名及甲公司亚洲区销售经理的名义同甲公司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外国客户进行业务联系,并因职务之便掌握了甲公司的这些客户名单。

2001年5月,郑某在与乙灯饰公司洽谈联系后,辞职离开了甲公司,到乙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国外业务部总监,为乙公司开拓海外业务。同时,郑某以其曾在甲公司用过的英文名及乙公司的名义向其在甲公司任职时所知悉的日本、马来西亚等公司发出要约,进行业务上的联系,并已有成交记录。

银雨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将郑某和中山公司告上法庭。

经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和二审以后,最终判决郑某因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赔偿甲公司损失人民币80万元。

其次,外修是指对外强化法律权益的保护意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安全。

一、交易的安全

商品交易的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采购环节的法律风险,对于采购方来说该风险主要表现为采购的货物质量或标准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或者企业职员超越权限采购等方面;二是生产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三是销售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无法收到货款或者未按期交货;四是运输仓储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货物毁损、灭失或者迟延交货等。其中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的法律风险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这两个环节之所以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是因为这两个环节都属于对外交易,来自外部的法律风险企业难以控制。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人力资源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劣势,抵御商业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差,所以更应该把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降到最低。具体措施如下:

1、合同签订要严密

一是合同最好由本企业的法务部门起草或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代企业起草,如果对方是强势企业,要求执行他们的合同文本,就要尽量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多争取有利条件;二是合同的要素必须齐全,尤其要注意违约条款的设定(如违约金、利息等),违约责任条款不仅可以起到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通过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弥补损失作用,还可以起到,督促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警示作用;三是明确对方经手人签字是否有效,是否得到书面授权,以防止合同欺诈或合同无效。

2、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任何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但不同的企业面临风险的类型、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发生后对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以诈骗风险为例,警惕性强的企业遭受诈骗的概率要小于疏于防范的企业,再如市场突变风险,事先做好防范工作的企业遭受的损失要小于没有防范措施的企业。中小企业要想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就必须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识别在交易过程中本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认真评价其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据此制定出相应的控制风险、转移风险的措施,为安全交易保驾护航。

3、重视人才培养,管理好企业战略资源,防止战略资源个人化

风险是两面性的,风险的存在给企业构成威胁,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机会。面对同样的风险,有的企业能化解风险并从中获利,有的企业只能遭受损失,这其中的关键就是人才。人才是企业驾驭风险、化解风险、利用风险获利的利器。中小型企业要借助机制灵活等优势,下大力气吸引经营人才,但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企业的战略资源如核心技术、客户关系等集中到少数人手中,以防止人员流动带来战略资源的流失。

示例4:2000年1月22日,甲公司与乙中心签订了单独出资1200万元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的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中心即开始使用甲公司先期投入的200万元资金进行了拍摄电视剧的前期准备工作,乙中心未经甲公司审核和认可,就将双方签约合同之前支出的费用擅自在拍摄资金中报销,截至2000年2月24日,乙中心共从拍摄资金中支出了125万元。

2000年5月底,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以乙中心未取得电视剧剧本改编权,无法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未经许可支取大量拍摄资金为由,至法院。后经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委托合同,乙中心退还金鑫公司全部投资款。乙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但合同中却并未约定乙中心得到剧本改编权的最后期限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方式及时间,因此,乙中心在这两点上不构成违约。乙中心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拍摄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又由于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终止合同履行,乙中心按照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用于拍摄电视剧前期准备工作花费的部分资金将不再退还给甲公司。

二、资产的安全

企业资产安全问题已成为投资人及企业各级相关利益主体普遍关心的大事,更是各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面临的严峻挑战,确保资产安全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也是每一位从业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尤其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一定要提前做好法律论证,发现和识别企业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点、风险源,梳理具体的风险清单,并进行归类。依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分级排序,划分风险等级。法律风险评估制度要由企业法务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并且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要定期化和制度化。这样,企业就可以动态化地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并及时、准确地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只有增强安全理念和风险意识,从法律及公司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科学完备的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切实完善各种预防机制,才能最有效的促进企业资产健康运行,杜绝资产安全问题发生,保证企业可持续地发展。由于企业资产风险成因较多不能一一阐述,下面本文将就如何预防和化解企业担保风险这一突出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供企业参考并能够以此举一反三。

1.认识担保风险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在同其他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同时,会面临相应的风险。若被担保方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担保方也要负一定的偿还责任。

2.筛选担保对象

首先,只为同本企业存在紧密利益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比如:有重大业务联系、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股权等经济利益关系等的企业。其次,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以充分了解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资信评估时应特别注意担保对象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质量与资本实力等,尽量不为资产负债率太高的企业提供担保。最后,企业要明确不能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①担保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②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③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④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⑤存在较大经营或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3.界定担保方式

企业应避免采用抵押、质押等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尽量采取保证的担保形式。在确定担保形式时,要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能还款时,只有在该企业的财产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企业才需负担保责任,因此,“一般保证”要比“连带责任担保”的风险小。

4.设立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是分散担保风险的一条重要措施。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反担保机制,做好反担保物的风险控制,可以聘请专家认真考察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情况,确保反担保物无难以变现的可能。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不仅要保证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更要关注合同的有效性,比如,反担保物是否办理了相应手续,反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了担保人可以监督债务人履约能力等。

三、债权的安全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中,由于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业务往来中的投机及欺诈行为以及恶意拖欠货款的现象无处不在,从而导致形成债权的因素相当复杂,债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大量债权不能及时收回,且居高不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成为阻碍企业持续发展的绊脚石,呆坏账的核销已成为许多公司永远挥之不去的难题之一。

为使债权在遭遇危机时能够顺利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挽救,企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普通民事权利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来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转化成自然债,不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1)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2)双方重新达成协议。(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上签章。(4)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询证函。”从上看出,简单的认为债权超过时效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错误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债权,即使超过时效仍可得到保护,这点对于企业清理旧帐老债尤其有帮助。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存在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但毕竟保护范围有限,因此债权人应当高度重视的不要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时间较长的债权或者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应当尽可能想办法让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实践中,取得时效中断的常见方式有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支付令、重新签订还款协议、送达清收债权文书、寄发律师函、公证机关出具主张债权的证明、以特快专递(电报、挂号信)催收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催债公告等等。

2、证据保留

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收集债权的第一份和最后一份合同、质量技术协议;历年来的财务应收账款往来帐页;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发货单,铁路、公路、航空等货运凭证,销货发票;银行出据的债务单位最后一次付款的凭证;债务单位为我方出据的最后一次书面对账单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最后一次“特快专递”书面催款对帐《函》的邮局回执;债务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同债务往来的各种电传、邮寄等文字资料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及时整理,对每一笔债权建立档案,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示例5:被告甲某经营一家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2007年6月5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开香料厂的朋友原告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利息为月息一分。同日,乙某向甲某开出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收款人为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一张。借款期限届满,甲某未向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后乙某因急需现金向甲某主张还款,甲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今年2月11日,乙某向法院提讼,要求甲某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

对于原告的,两被告都提出了异议。其中,乙某提出:(1)我从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原告诉称向我出借借款20万元无事实依据。虽然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已丧失胜诉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辩称,在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原告诉称将20万元转入我公司账户,最多只能称作我公司的不当得利。但是原告已经超过两年并未向我公司主张过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未得到被告甲某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将该笔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而且事后被告甲某及被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据,并都对存在借款关系不予认可。被告A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得利益,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

第6篇

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范文

甲方: 身份正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 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 。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 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3、 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4、 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 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 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书范文

甲方;(出借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乙方承诺在借款期间将本人所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台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估计价值: 人民币。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 元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 元整,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在甲方存放。

3、抵押车辆的保险,由乙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抵押期间,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甲方赔偿责任。

5、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乙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随车手续:由甲方保存。

7、甲方行驶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甲方行驶抵押权,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九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条:、备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

车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智库|专题]。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订本合同内容:

第一条 借款的内容及利息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元。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利息:按照月利率____%,每月结算利息。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学人智库《车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返还借款,将要多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车牌号:________。

第六条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八条 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甲方:(出借方)

年月日

乙方:(借款方)

年月日

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车辆(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

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乙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汽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 号:,行驶证登记人:)于年月日抵押给甲方。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元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

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第7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在全球化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全自由、公正、安全、诚信与有序的市场状态只能是理想,潜在市场风险时刻存在。对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而言,任何市场风险归根到底都意味着经济风险,都可能导致当事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减少和预防市场风险的手段和方法很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就是――合同,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因此,合同管理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一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风险、树立商业信誉、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以在最大限度上依法获取预期经济效益。

一、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企业信用意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信用缺失,突出表现在合同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低和合同欺诈行为等。企业要发展壮大,需要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良好的信誉能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赢得信誉,除了必须做到产品适销对路、价格合理、质量可靠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的合同信用。企业信誉好不好,履行合同是硬标准。

第二,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维护企业自身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强自身合同管理。企业的生产和市场销售完全靠合同直接联结起来,没有合同管理,企业的外部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就都失去了基础。合同管理不但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而且与企业生产计划的安排,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技术等具体任务的实现紧紧联结在一起。因此,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把好合同签订关、提高合同履约率。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挽回或降低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可降低企业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以最少的消耗获取最大的收益。

第三,现代市场竞争中法制经济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充分实现自己产品的价值,就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和交往,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而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市场规则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对企业的经营方面和活动作出预测,提出避免法律风险的方案和建议,增强企业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提高预见性、减少失误,使其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另一方面,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预防经济纠纷,防止因不懂法、不用法招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就我国企业合同管理的整体现状而言,市场主体的合同管理意识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但在对合同的认识、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合同作为维护权益、保障利益等作用的发挥,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比较突出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对市场风险意识认识不够,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不健全,不签书面合同现象比较突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市场主体就盲目轻信口头承诺,或仅凭对方的电报、电话、发货通知单就进行交易,给合同履行带来隐患。一旦对方失信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无法履行就会引发纠纷,由于当初双方未签订合同并约定相关事项,事后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去消除遗留问题。

2、一些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市场风险认识程度不够,仅仅将签合同当作一种形式,对其并不重视,比如:在企业的采购、工程建设及维修等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先实施,在需要付款时后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将双方的责、权、利划分清楚,给项目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甚至造成生产安排失调。

3、企业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条纹残缺不全,一些重要合同约定粗糙、不明确具体,导致

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非常被动。此外,企业对合同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培训不够,造成其法律观念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审查对方经办人的身份、人权限及公司资质,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在经营范围之内等;二是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被人借用、盗用;三是企业没有明确的授权制度,或对业务人员的授权不明,造成超越其权限对外签订合同等行为引发纠纷。

4、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企业一般仅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合同履行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也是整个合同的核心,对合同履行的监控,就是监控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为保证公司或企业的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一些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但由于与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的监控不能到位。

5、合同履约率不理想,追究违约责任时容易忽视诉讼时效期间。导致合同履约率不理想的原因较多,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匮乏,在合同签订之前没有深入调查对方资信情况而落入合同骗局。同时,在对方违约后,又未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导致合同债权因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建立现代企业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中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本质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微观基础、利益主体。这就迫使企业更多地考虑市场的变化,改变生产经营方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实现与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生产、交换、运输、销售等经济往来和协作。企业合同已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的主要法律形式、生产经营活动之导向、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订立、履行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信誉,合同管理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现代企业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1、健全合同基础管理工作

建立合同集中归口管理机构,这是管好合同的组织保障,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应由法律事务机构专门负责。同时,合同管理工作又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需要企业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有效衔接合同签订前、签订中和签订后的各项工作,形成完整科学的合同全过程管理体系。因此,应当采取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类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即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负责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对合同的立

项、谈判、起草、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和事务管理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定职责。在企业计划、财务、供应、销售等业务部门和从属企业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事务机构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这样,在企业内部就形成了由法律事务机构和各部门、从属企业组成的层次化合同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管好合同的制度保障

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使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及使企业各方面步调一致,这些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委托制、审批审查制、台账统计制、监督考核制和档案制度等。通过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最大限度地规避合同风险、保障企业权益,从根本上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同时,不断完善合同法律审查标准等,使企业在合同管理建设中更上一个台阶。

3、合同信息化系统的建立

目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是合同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在实施合同管理时可借助网络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合同的网上录入、审批、数据统计、监控、履行监控、结算等,并将合同文本制定、合同审查、合同履行以及存档管理设置统一流程和数据库。合同管理系统的预警程序还可提示合同管理人员不要脱离轨道,自身的加密程序则更让非合同管理人员或公司外来人员难以进入不该进入的档案区,而拥有自己账号的公司员工则可以在公司内外远程或近程地轻松查找与自己相关的数据。因此,合同信息化系统的建立不但可以实现合同的无纸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手工操作的难度,还可以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安全,使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大大提高,加快与国际企业接轨的步伐。

4、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先进的信用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最初的交换到扩大了的市场关系,都是以信用为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各个领域信用失衡现象普遍存在,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不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目前,公司内部对于客户资信的开发与管理、信用分析及信用额度审核、应收账款管理与监控、拖欠账款的催收等工作还缺少专门的部门管理。因此,应尽快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专业化地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从而提高企业的信用形象、信用地位以及增强信用实力和信用风险控制能力。

5、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形成全员风险防范的企业文化

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方面,首先,要重视人才,招聘或选调具有较深法律知识,懂业务、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充实合同管理队伍;其次,要加强法律理论知识学习和在职培训,定期送合同管理员到高校学习,丰富其知识结构并积累经验;最后,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岗位规范,明确岗位责、权、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以机制引导人,对为企业争取经济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8篇

关键词:企业破产银行债权  维护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2-0061-02

近年来一些企业纷纷通过破产机制来逃废银行债务,该问题引起了银行监管当局、司法机关以及商业银行的关注。要扭转银行在破产案件中而临逃废债的被动局面,除改善社会外部经济环境,改进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和规范企业改制外,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自身要注意增强法律保护的能力。

一、 加强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

(一) 要建立贷前审查制度,保证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要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更重要的是,银行应依《担保法》的规定,就其债权设定抵押、质押,为该债权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在办理担保的过程中,银行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质押物、抵押物的范围,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或财产转移手续,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首先要审查保证人的资格,考察其是否具有代偿能力,其次要注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式,银行要尽量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顺利实现。

(二) 要建立贷后检查制度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建立,与贷前审查相比,贷后检查更为重要。在提供贷款后,银行要主动出击,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及现金流量的分析,重点预测企业的还款能力及潜在风险。具体地:

1.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变化以及重大资产交易

债务企业要试图通过破产来达到逃债的目的,必要借助“非正常交易”将优良的资产转移出去,或处置给某些特定的债权人。为此,银行必须建立对债务人日常化的财务和交易监督机制。对于贷款企业的突发事件和经营、人事的重大变故实行当日报告制度,并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的顺畅、及时。这样,银行就可以通过检举债务人非正常处置资产的各种“预谋破产”、“恶意破产”行为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辩,从而阻止破产程序的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一旦发现恶意破产,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2.关注债务企业改制

从众多的企业破产逃债实例来看,债务企业要通过破产达到逃废银行债务,比较容易操作的途径就是企业改制。改制通常是企业追求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为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将企业优良资产集中于拟股改企业,而将不良资产剥离,集中于拟破产企业。这样,商业银行即使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也难以受偿。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它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6条也规定,集体企业分立前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商业银行防止企业破产逃废债提供了依据。当企业分立时,商业银行应主动介入,防止其利用分立方式县空银行债务。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织提出分立时未清偿债务行为的违法性,要求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按其所带走的资产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或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就未受清偿部分,依法向新成立的企业主张权利。

(三) 强化银行内部的责任机制

银行要加强落实各级主管行长负责制下的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银行要有严格的责任机制,要追究不负责任并导致银行债权落空、损失的行长或主管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对,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人员,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应当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银行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债权的法律手段

(一) 依法及时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就其债权的性质、数额及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要求,参与破产程序的请求和说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商业银行的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债权申报的时间。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但是法律对申报债权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这是银行应当注意的。我国《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均规定,收到破产通知的债权人,法定申报债权的期间为,自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将丧失参与破产程序和享受破产清偿的权利。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申报债权,以保证其顺利参加破产程序和破产分配。

2、债权申报的具体要求。(1)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债权的数额和发生的依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期限等有关情况。(2)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申报债权,主张权利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主要包括:债权成立的依据,如借款合同等;债权的数额依据,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的利息清单等;债权的财产担保证明,包括抵押合同(如为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供登记部门的有关抵押证明材料)、质押合同(如为依法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供登记部门的有关登记证明)、权利质押中依法已经移交的权利凭证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以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而无需再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

4、注意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由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因此,债权银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主张权利的方式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以保护其债权。

(二) 依法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其在《破产法》中被表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别除权对商业银行来说包括抵押权和质押权两种。

1. 抵押权的行使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破产债务人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破产企业用于抵押的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如因抵押物灭失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因此,债权银行在此情况下,应适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以充分实现其债权。

2. 实现质权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债务人以其财产权利设定质押后,用作质押的财产或权利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质权人保管。但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应申报债权。只有在清算组织处分质押物或质押的权利时,作为质权人的商业银行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对于实现质权后,其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 向保证人追偿

在保证担保中,若被保证人破产,则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以实现其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一般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参与了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后,其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追偿。

2.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既可以先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追偿(这与一般保证担保的处理情况相同)。也可以在获知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及时通知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这样就由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参与被保证人破产财产的分配,银行就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但是,在选择这种处理方式时,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证人,并且最好同时书面致函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保证自身债权实现的同时,协助保证人较好地实现其债权,以创造一个良好的银企关系。

第9篇

①一般主债务的消灭;

②主债务已被第三人承担;

③依法律规定与约定免除被保证人部或全部债务;

④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后;

⑤主债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不能而被免除民事责任;

⑥保证人之保证责任可因主债务人责任免除。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责任之消灭还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经济合同中,债务人有无使用盗盖、假刻的公章来担保的行为 以借款合同而论,《贷款通则》未实施之前,债务人为骗得贷款人的信用,使用盗盖、假刻担保人公章骗取款项的现象屡见不鲜。若发现这种诈骗行为,作为“担保人”的法人或自然人应立即告知法院,并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请求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刑法》来追究其刑事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

二、借款合同是否属于“以货还贷” 在这类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明知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却虚构另一借款用途,双方的意思表示明显不真实,且其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有关贷款发放的原则,故应认定主合同无效。 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

(l)前一份借款合同与后一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系同一人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前一合同与后一合同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应考虑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确实不知,可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三、是否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合伙人并未同意 在实践中,有些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合伙人同意即擅自以法人的名义提供担保,这种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或条款,因为这种行为根本不代表法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体现保证人、被保证人和保证权人三方的合意,不符合保证的法律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法》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伙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根据其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过错大小来确定的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此外,作为担保人的合伙企业在注销后,或合伙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其退入伙的人员虽未经工商登记,但该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则其担保责任应由实际作担保行为时企业的合伙人来承担。

四、主合同的债务转移是否经保证人同意 基于保证合同的独立性和未经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人不得对保证合同内容予以更改的特点,主债务人虽经债权人同意在保证责任内将债务转移给他人,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追认的除外。《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向债权受让人承担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五、是否存在债权人放弃为其债权而设定的担保物权的情形 比如,为保证债权之实现在主合同成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了抵押担保,在抵押合同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主债务人为抵押人,与此同时,还成立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无论是抵押合同还是保证合同,均为担保债权实现之手段,如无特殊约定情况,债权人放弃其债权而设定抵押权,势必加大保证人之保证风险。为保护保证人之利益,应当认定保证人就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该特定部分保证责任即告消灭。

六、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有无书面请求债权人起诉 为更好地保护保证人的权利,遇到被保证人有即将破产或违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起诉,如果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书面请求1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期间是否超过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责任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这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八、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口头、书面变更或同意迟延履行的情形

①经济合同当事人在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经济合同或签订延期履行义务协议,事后,原合同保证人没有追加的,保证人对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双方订立延期履行协议,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保证人对原保证的经济合同应承担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的,保证责任免除。对延期履行协议,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的重要条款,如借款合同的用途等,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九、存在欺骗、欺诈、胁迫情形,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对此事根本无法知晓,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诱骗、强迫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提供保证,保证人同样不负保证责任。 另外,关于某些上级机关要求下属企业为其他单位担保的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免除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免除,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人明知该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可以拒绝,只是碍于情面,虽非百分之百的愿意,但也属自愿行为。如果是上级机关同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十、无效经济合同中保证责任虽已消灭,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作为担保人的人,承办案件中的担保人若不能免除全部贡任,就应考虑合同有无这方面问题,即考虑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那么担保人既可以减少民事责任的承担,又可以在执行借款人的财产后再承担责任,在时间上可以迟延承担,有利于企业的资金流转。 保证无效引起的经济合同纠纷有两种形式,

一是被保证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是保证自身无效引起的案件。

1.被保证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但仍然对该合同提供担保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因为,保证人既然知道保证合同无效,其在主观上对该无效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已经有所预见,对自己为这样的合同提供保证而产生的后果有所知晓,故其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2)保证人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在对本属无效的主合同提供担保这一点上,其并无过错。但是,其订立保证合同本身却存在着过错,如不具备订立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组织订立了保证合同,而该保证合同又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保证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保证人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在对本属无效的主合同提供担保这一点上,其无过错。同时,其在订立保证合同本身上也无过错。则该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则在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对无效合同的后果承担保证责任。但这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主合同有效时的保证责任是不同的;实际上这一约定可说是保证人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应负因合同无效所生债务的一种担保。

2.因保证自身无效引起的案件 担保合同的无效,可由下列原因构成:

第10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租赁合同;供应合同;分包合同

合同既是建筑企业承揽任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对内经营的主要载体。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极其激烈,建筑企业利润较低,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条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项目承包部作为企业成本控制的管理者,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现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浅谈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1.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规的更加完善,合同已经成为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最大化,合同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项目利润。特别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合同管理尤其显得极为重要, 因为其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涉及各个方方面面。但目前的项目合同管理仍制约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经济效益的提高。

2. 项目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合同管理仍然意识淡薄;由于项目的主要管理者自身素质和对合同效果不显著而产生的怀疑,从而使合同意识淡薄,往往不习惯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不找合同而是习惯性地找关系。有的对合同签订非常重视,签订后束之高阁,忽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容易造成纠纷。对于经济纠纷不能及时处理,同时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身兼多职,导致合同管理仅是少数人的管理职责行为,很难提高合同的综合管理水平。

2.2签订手续不全,合同条款不严谨签订合同前应了解签约方的资金、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查签约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是否有效;审查签约方法人代表身份或委托人的身份,事项、权限和期限,留存这些证件的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复印件;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签约双方单位印章,合同文本还需加盖骑缝章。但各项目部合同签订上普遍存在手续不齐的现象。

2.3合同台账没有建立:合同台账没有建立,容易出现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及时变更、该签订补充合同的没有签订、合同执行完毕应签订清算协议的没有签订、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等等情况发生,而引起合同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

3.1加强合同管理的评审制度 通过评审,集思广益,不但可以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找问题使之更全面,进行风险识别,察觉隐患,提前修订或预防;还可以使各业务部门对合同有一个全面的认识,重点保证合同中关键工序的施工,把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有利影响发挥最大,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并根据企业的风险清单,进而采取一些合理措施,尽量改变苛刻条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发挥最大的优势。加强合同审批制度 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应建立审查、批准制度,即项目部评审会后,送交公司业务部门、合同专门管理机构及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固。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各种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应进行合同交底。合同签订人员向项目部合同参与执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并解答参与执行人员提出问题,形成书面交底记录。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根据问题,由其对合同执行计划、合同管理程序、合同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合同管理文件,交相关人员了解掌握指导其活动。

3.2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项目部设置合同管理岗,制定岗位职责,按岗位职责及任务分工完成自己的工作,并做到信息共享。现在项目上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良莠不齐,这就需要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选拔有责任心、有施工经验、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管理工作,企业经常提供法律及合同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机会,使合同管理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拓宽视野,满足工作需要。

3.3建立合同管理控制目标:合同管理控制目标指合同管理活动应当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标,包括进度目标、安全质量目标及投资(或收益)目标。项目部应建立各目标的控制流程,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协调统一,保证控制目标的实现。

4. 掌握各类合同的重点控制内容

4.1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完成业主交给的工程施工任务,业主应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对项目部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是围绕工程承包合同的开展。

施工承包合同的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故在施工前项目部应仔细研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违约责任和索赔部分应做到心中有数。施工中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2劳务合同项目部劳务合同主要指项目部与劳务输出公司或施工劳务队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合同。劳务合同管理首先要选择满足资质要求的劳务企业,并从劳务人员配备、资金、施工经历和施工成本等方面对劳务企业进行考察。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地点、工种、人员数量、工程数量、质量、安全、工期、结算方式、进出场时间和有关奖罚条款等内容。劳务分包工作最好以清单的形式给出,在清单中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费用内容、计量单位、单价等进行明确。劳务分包的数量应明确是实际数量还是暂定数量,暂定数量应说明最终明确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奖罚措施进行明确约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是贯穿于队伍引进、合同谈判、签订、过程施工、结算支付的整个过程。

4.3租赁合同项目部租赁合同主要指项目部租赁所需机械、设备和周转料等所签订的合同。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出租房的营业执照、租赁资质、机组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建委和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和拆装单位的拆装资质证书复印件。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地点、交接清单、租赁期限、租赁费结算方式和租赁设备的维修、、保管、运行、保养等。

4.4供应合同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建筑工程必不可少的物资。它涉及面广、品种多、数量大。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在工程总投资(或工程承包合同价)中占很大比例,一般都在40%以上。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合同是连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纽带,是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购销物资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价格;验收内容、方式和标准;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

4.5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是指将某些专业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工程造价、施工期限及其他双方认为应明确的事项;总包单位的主要职责;分包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范围及施工责任划分;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包括总包应向分包单位提供的文件和分包应向总包提供的资料两部分;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办法;设计变更及经济责任;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首先确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围,工程分包合同应遵守《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业主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约定。然后严格进行分包方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后为分包方建立档案。档案包括协议书、图纸、变更设计、验收记录、工程隐蔽记录、结算付款单、往来的信件、交底资料,以及索赔资料、会谈纪要等。

第11篇

公司由于经营缺少资金,需要借款,那么就需要把借款的合同签好。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借款合同模板1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_________向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率。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为__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__%。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1.借款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本利息。

4.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未约定部分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借款合同模板2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特此向甲方借款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丙各方的责权利,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各方信守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对乙方的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将上述借款专用于乙方的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借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1、本协议签订后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2、____年___月___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_____);

3、___年___月___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______);

4、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收取上述借款的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将上述借款支付给乙方,视为甲方的借款,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三条、还款日期

乙方应当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所有借款及利息全部归还给甲方。甲方可以提前向乙方归还借款,但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

第四条、借款利息

上述借款自乙方实际收到之日起,按实际借用时间计收利息,利率为月___息。若乙方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逾期加收月___息。若乙方逾期归还借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采取司法途径追收,乙方除应支付所有本息外,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等。

第五条、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按约按时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可实现项目的正常运营。

若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借款的,逾期每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借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甲方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出借给乙方的上述借款为自有资金或资金来源合法,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保证上述所有借款全部用于项目的运营。

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将借款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甲方有权暂停/停止支付后续借款并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将甲方通知收回的借款及利息全部支付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擅自挪用借款总额___%的违约金。

4、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借款的使用情况。

甲方检查时,若需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项目生产情况等,乙方必须给予配合。乙方若不予配合的,每发生一次,根据乙方的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借款总金额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担保

丙方自愿对乙方归还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主张权利的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或/并丙方主张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力求友好协商解决;若实在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乙方或/并丙方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所有相关款项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本协议正本壹式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借款合同模板3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利率确定。

为_______。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_______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______________。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借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_______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_,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

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

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_______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____________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风险;信用管理;内控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185-02

1 前 言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它是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伴随赊销而产生的,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卖方企业提供给买方企业的商业信用。应收账款对于卖方企业而言,是扩大销售,开拓市场,增强竞争力的一个有效方法。现如今企业赊销不断增多,应收账款也日益增加,如果应收账款不能在营业周期内迅速的周转,公司就需要借用外债补充流动资本,负债比率会上升,进而影响现金流水平。所以过多的应收账款会给企业带来资金周转滞缓,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便是既能促进企业销售,而且能盘活资产,进而平衡现金流。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流动资产之一,如何正确控制与管理应收账款便成为企业会计实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虽然信用销售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风险。据统计,国内企业平均坏账率5%~10%,而欧美企业平均坏账率只有0. 25%~0. 5%,国内企业的坏账率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从国家统计局前几年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成本,包括因应收账款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约14%,而美国只有2%~3%。应收账款收回成本是发达国家应收账款收回成本的5~6倍左右,应收账款管理及坏账回收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刻不容缓的课题。

销售部门说的一句话“不赊销等死,赊销找死”形象地反映了企业对信用销售的看法。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形成也有一定的根源,宏观上源于中国信用体制的缺失,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微观上是因为企业本身缺乏对客户信用的分析能力,风险防控措施不利,内控管理不到位。因此,在构建诚信社会的过程中,除了国家信用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加强,企业也需要构建自身的防范风险的体制,对客户的信息做出准确的分析,制定合理灵活的信用制度并在企业内部建立、贯彻、落实,控制赊销批准流程,实时监控逾期账龄的应收账款,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2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有效规避资金风险的建议

第一,建立信用管理。美国在20世纪60~70年生严重经济危机时,也曾面临大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不善、坏账率高的困境,坏账问题导致很多企业倒闭。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和企业管理精英开始高度重视信用管理,重视财务比率分析。早在1968年,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教授、金融经济学家爱德华・奥特曼(Edward Altman)选取了66家生产型企业作为样本,Z计分模型(Z-score):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22个财务比率进行筛选,运用统计学上的多元判别分析建立了著名的5变Z-score模型。其后,亚历山大・巴萨利(Alexander Bathory)发明了一种更为普遍应用的、更易计算、准确率更高的巴萨利模型,该模型可以衡量公司实力大小,更广泛适用于各行各业。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管理,应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设立信用标准。信用标准是指当企业对客户授予信用时,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根据情况设定最低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不予信用赊销。信用管理人员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目标和销售部门提供的销售目标和企业现有的能支持赊销业务的资金规模和能承受的风险程度来设立信用标准,当然过于严谨或过于宽松的信用管理标准都是不明智的。

(2)建立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设立合理的信用条件。信用管理人员对于客户等级评定需要选取一些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指标,一般可以通过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的数据来计算获取,这三张表可以分析出企业的各方面的信息:资产负债表是某个会计时间点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损益表在一段会计期间内的盈余或者亏损;现金流量表是一个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也是企业在评估对方信用时可以参考的一个重要的报表,因为即使一个企业有很好的盈余,但是现金流不好,那么企业的还债能力也会大打折扣。通过对这几张重要的经济报表数据的分析,可以更加直观地看到该客户在行业中的表现情况,了解到客户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履约能力。另外企业再选取一些其他考核指标,如企业性质、规模、行业风险、发展前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赋予各指标不同的权重,然后加总后计算得分,根据得分的高低来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然后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采取不同的信用条件,信用条件是指企业要求客户支付销售货款的条件,由信用期限和现金折扣组成。企业应定期对企业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客户动态资源管理系统,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修正客户的信用等级,以确保真实反映客户实际信用状况,从而减少应收账款的收回风险,减少呆账的产生。

第二,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内控制度。为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把坏账损失控制到最低限额,应收账款管理尤为重要,企业应该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管理内控制度,对于应收账款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基础管理、催收、清查、监督等管理工作有详细的规定,要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清收”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源头控制、过程监控、责任到位”,有效规避资金回收风险,保证利润最大化。笔者认为有几点值得企业重视:

(1)合同的源头控制。要对合同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赔偿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并经财务部门、法律部门等审核后签订,防范因合同签订不严谨带来的法律风险。

(2)应收账款的催收要讲究策略。为了促进应收账款及早收回,需要讲究策略方法。如系统内部的欠款可以通过上一级的主管单位协调解决;获知对方单位发生严重经济危机时应立即采取法律程序解决,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少损失;需要注意企业追索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

(3)完善客户档案和业务资料管理。建立“一合同一档案”的管理机制,发货单、签收单、合同等单据、资料要保存完整,需要对方签字确认的要完善相关手续,以便在日后发生经济纠纷时能及时提供支持性依据。

(4)建立应收账款台账信息系统,详细反映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信息,明确每笔应收款项的主要清欠责任人,定期对应收款项信息进行确认,避免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

(5)定期进行往来对账确认。每月末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该进行往来单位对账确认,每季度末企业应该跟客户以询证函的方式进行对账,要求客户盖章回函确认,通过内部、外部对账机制,以确保债权债务的真实、准确,防止资金体外循环等舞弊或过失现象发生。对于对账数据双方产生异议的,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解决办法。

(6)建立健全赊销审批制度。赊销政策制定后,需要严格执行,需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业务办理赊销申请时,经办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企业主管领导需要审核签字,企业根据产品销售市场及企业自身特点和管理方式,授予不同级别的人员不同金额的审批权限,不能越权审批。财务部门尤其要严格把关,对于未达到赊销条件,要收到现款后通知相关部门发货,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7)对于应收账款的清欠,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予以一定的处罚,而对于追回账龄时间长、催收难度大款项的非责任人,可以适当给予奖励,要将清欠结果跟绩效、薪酬挂钩,才能促进催收的责任感和积极性,避免销售人员单纯追求销售业绩、产业规模而忽视最终经济效益的行为。

3 结 论

企业在充分发挥应收账款商业信用作用的同时,要牢固树立“效益为先,现金为王”的经营理念,强化应收账款控制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将企业利润转化为企业实际的现金流,才能切实促进企业增收创效,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聂兴凯. 账款催收技巧[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吴晶妹. 信用管理概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3]夏善晨. 企业信用管理和法律规制[M]. 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9).

[4]林钧跃. 高级信用管理师[M]. 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