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3: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纠纷的调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如果你打算创业、如果你想创业成功,那么在你的创业过程中请不要被以下四种理论所误导。
所有权误导
一些创业者不愿意找有能力的人来共同合作创业,这些人的思想中大多有一种“拥有”情结,不懂得合作与分享。针对于创业此乃“大忌”。为什么很多创业企业做不大?稍微大一点,又要裂变?其根源在于人们的观念。创业团队一定要合力把“饼”做大。有位创业者曾深感痛惜地说:“失误在于当初把股份看得太重,该进来的人没有进来,所以企业至今还是一块‘小饼’。”在创业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作为创业者要不断吸取他人的教训和经验,尽量避免创业误区,成功的机会才能更大。
感情误导
很多创业企业是由亲朋好友或同学组建起来的,有的虽一人出资,但起初加盟的都是熟人。由于彼此十分熟悉了解,因此在创业期常常凭借昔日的感情做事,忽视了必备的契约安排。这种“重感情、轻契约”的工作关系,随着创业企业的成长,矛盾和问题会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很多企业的创业同盟者起初很少提报酬的问题,可随着企业业绩的增长,一些创业者由于考虑公司的财务还相当紧张,因此认为报酬还不到提高的时候;另一些创业者由于过于守财,则故意默许起初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薪酬标准;还有一些创业者提出了遥遥无期的股权分配计划。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成为日后效率低下、分道扬镳的根源之一。
资本误导
商业圈子里资金缺乏是普遍现象,企业家缺几百万、几千万元项目基金,巷子口的小店也需要借个几千元周转,资金不足并不是创业的绝对障碍,创业者可以从不需要大量资金的小生意做起,或是把你的创业计划缩小,再不然你还可以把它拆成几块。总之,你总能找到办法,先把生意做起来,等最初的生意做成功赚了钱,再设法扩大范围,只要你掌握住做生意的原则和拥有足够的运气,最后你还是能够成功的。
构想误导
真正好的构想常常是在不够好的构想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创业者不可因为只是一些普通的构想,就停步不前,放弃创业的心愿。所谓好的构想还须经过市场验证才真正算得上好,既然知识和经验天天都在增加,创业构想当然也经常需要调整、修正、补充、创新。所以,当其他条件都有眉目的时候,即使创业构想并不显得那么突出,仍然可以选择“在相同水平上和人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始自己的事业,成功的关键在于实践,创业者至少可以得到一个中等的成果。倘若拥有上好的生意构想,却不用心执行,结果什么也得不到。
如何从刊物收集市场信息
收集和分析出版刊物上公开的信息通常称为“资料分析”。资料分析的范围很广,包括利用各种潜在的来源,比如图书馆,同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刊物和政府的出版物。开始时,应首先广泛收集资料,然后筛选出有价值的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政府出版的刊物是常用的来源,相对来说,这个来源比较容易得到。但是经验证明,这对于小企业用处并不大,因为政府统计常按一套标准分类,从中很难看出消费者的需要和潜在的市场但由于可以在公共图书馆中自由查阅,可以把这些出版物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起点。另外,有些高等院校的图书馆也对公众开放,这也是一个来源。如果企业所在地区的院校有经济或商业方面的专业,这又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很好来源。
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协会,种类非常多,这也是有用的信息来源,因为其中大多数的成员在自己的行业内有丰富的经验。有的协会有自己的信息咨询中心,有的还定期公布行业的情况,各专业部门的特别报告。不过这类组织太多,找起来也是个问题,所以最好事先了解一下它们都承担哪些服务,需要多少服务费等。
行业杂志是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之一。它经常刊登有关市场预测、竞争对手和顾客需求情况的文章,也有新产品介绍,顾客对产品的评价等栏目。另外,它所刊登的广告会提供关于竞争产品和销售数量方面的背景信息,有助于企业对产品和竞争对手进行分类。应该把这些重要的文章和广告积累起来,因为只记住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杂志名称毫无用处。对资料分类整理后,当需要有关信息时,就可以从整理过的材料中找到相应的重要内容。
发生经济纠纷该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有不同的认识和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为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应该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保留证据材料,当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处理。
处理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协商。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调解。是指在经济纠纷发生后,通过第三方主持并从中斡旋以解决经济纠纷的行为。具体分为五种方式:
1.由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人调解。
2.由一方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由一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4.由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之前进行调解。
5.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前四种调解叫做非诉讼调解,后一种调解叫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整个活动。
1、经济犯罪类的案件由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
2、如果是民事关系中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关系范围,可以找仲裁机构。仲裁是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依靠第三方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经济纠纷: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地解决公民权益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受理公民权益纠纷,应当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方便群众、积极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权益纠纷按照下列规定分工受理:
(一)属于民事纠纷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属于经济纠纷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经济管理部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三)属于行政纠纷的,依法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
对受理前款中的纠纷有争议的,由最先接待公民请求的部门受理。该部门发现纠纷确实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职权的部门受理。
第四条 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于本单位内部发生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应该及时认真地调解处理。调解处理不了的,及时告知或者协助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司法助理员和各级调解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地调解民间纠纷。
第五条 对于公民解决权益纠纷的要求,推诿搪塞、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有房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因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由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有房屋的承租人之间因伙用部位发生纠纷,由房屋出租人调解或者处理,承租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因互换房屋使用权引起的纠纷,可以由经办换房手续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单位自有房屋在经营管理中,因欠租、修缮、强占等引起的纠纷,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是外单位职工的,可以由有关单位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因违章建筑、违章用地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毁的经济赔偿纠纷,情节轻微的,由公安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公安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因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人身、财物损害,肇事者未构成犯罪的经济赔偿纠纷,由公安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经济赔偿纠纷,可以由医疗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评审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目前,随着企业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多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条件急剧上升,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周转,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企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法制教育与培训。
建立规范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减少回避不必要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就会造成经济纠纷条件的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和选拔经营者的条件之一。要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使施工企业的经营者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实证明,施工企业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着重大问题。有的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忽视对方的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的合同条款不齐全,在签订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有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合同印章、签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业出现管理漏洞,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为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以下几方面制度。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避免或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
(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约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合同履约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3)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业资金体外循环。
(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等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法律顾问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是签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条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指标、物资供应、设备配备、款索欠纠纷调解方式等内容。合同评审主要有签约前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签约前的评审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对建设项目进行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
(2)评审合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是否缺项。
(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标准文件条款以及投标条件有无相挬之处,如有应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内容。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不能因人员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联系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誉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会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观念,并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就可以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预防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企业能够沿着正确的法律轨道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新平.工程合同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02.10
第一节相关概念的概述
一、物业管理
“物业”一词由英语“property”引译而来,是单元性房地产的称谓。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物业是指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二、物业管理纠纷
纠纷一般是指争执的事情。它存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领域,只要有人的存在,人与人之间必然会产生争执。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当事人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物业管理纠纷是我国目前新出现的法律纠纷,但它并不是一种法律纠纷类型,只是其纠纷的内容涉及物业管理而巳。可以说物业管理纠纷是兼有民事物业管理纠纷的概念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的当事人有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物业管理纠纷是我国目前新出现的法律纠纷,但它并不是一种法律纠纷类型,只是其纠纷的内容涉及物业管理而巳。可以说物业管理纠纷是兼有民事关系、行政关系的法律纠纷。
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
按纠纷所属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关系性质的差异,可以将物业管理纠纷划分为四大类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服务合同纠纷(违约纠纷)、侵权纠纷、不动产相邻关系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二、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正确地说是经济管理和协作纠纷。指存在经济组织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的个人与其所在经济组织之间、下级组织与其上级组织之间或者依法依合同结成经济协作性隶属关系的不同经济组织之间,基于经济利益关系和组织管理职责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民事纠纷的广义包括经济纠纷,其狭义仅指不存在社会活动组织隶属关系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纠纷。
三、行政纠纷
狭义的行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争执及连带利益(如行政赔偿)争执,广义还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规范的争执。在物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有在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四、刑事纠纷
刑事纠纷是指个人和法人单位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而引起的纠纷。有些物业管理纠纷首先表现为民事经济纠纷或行政纠纷,但由于未得到及时的解决或未得到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就很容易使当事人矛盾冲突尖锐化、剧烈化,使纠纷扩大化,演变成刑事纠纷,这样也就使物业管理纠纷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第三节物业管理纠纷的特点
一、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数量激增
物业管理纠纷几乎涉及到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而且在物业管理各个阶段,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如在物业开发设计阶段涉及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涉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在日常物业管理阶段,既涉及工商、税务、物价、房管、规划、园林绿化等政府主管部门,又涉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市政等单位,还涉及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物业管理的主体。因此在物业管理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出多发性的特点。
二、物业管理纠纷的涉众性
物业管理是为千家万户提供安居乐业的保证,物业管理集分散的社会分工于一体。在物业管理三大服务中,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涉及全体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区域内绝大多数业主、使用人的利益,因此,有时所发生的物业管理问题,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纠纷,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往往会引起业主们的集体争执或者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诉讼。
三、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案件所涉及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委会,也有物业服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服务公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物业管理纠纷具有易发性
物业管理服务大都直接面对业主或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业主或使用人的生活或工作。其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直接决定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就目前在物业管理中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水平的优劣很难用较为精确的量化指标给予制定和评价。再加之物业管理中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从各自考虑问题的角度出发,很难对服务质量好坏有较为一致的认定。因此很容易导致在物业管理服务中,供求双方对服务质量好坏的争执。
第二章、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
在我国,物业管理纠纷通说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在物业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活动中,因对一项与物业有关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权利义务有相互矛盾(对立、对抗)的主张和请求,而发生的具有财产性质的争执”。现代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生行业,在我国将近二十年的历史,发展势头迅猛。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初是物业管理的起步阶段,9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快速成长阶段,那么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是稳中求进。1981年3月10日,我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标志着我国对物业管理的探索与尝试的开始。物业管理这种集高度统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在我国一出现,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有着十分美好的发展前景。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房地产管理模式,在观念上、体制上、操作上都存在着与现代物业管理不相适应的地方。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各界认识和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许多人对物业管理的模式还比较陌生,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再加上相应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物业管理行为尚不规范,物业管理纠纷层出不穷。
第三章、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依据
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
物业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不够健全,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在我国城市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普遍,而人们对物业管理这样一种新生事物认识还不够全面,从而使得物业管理的纠纷越来越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1.房地产项目开发时留下隐患在现有的物业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开发商遗留下来的问题造成的。许多物业纠纷是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以及无法兑现当初售楼时对购房人的承诺,并采取卖了房子就走人的错误做法,于是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便转嫁成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业主往往因为房子质量或其他购房中产生的问题而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从而引起纠纷。
2.物业服务企业的优质服务不到位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水平较低,专业物业管理人员较少、素质较低,造成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不到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于是在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需求渴望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现状之间便产生各种纠纷。
3.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到位物业管理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到1993年开始才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来调整物业管理,2003年才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物业管理的实际发展。而物业管理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也较多,往往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使得政出多门,责任相互推诿,从而使行政管理工作做不到位,导致纠纷产生。
4.业主对物业消费认识不足,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一方面由于受传统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一些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有一种抵触性情绪;另一方面,‘一些业主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自己也是义务主体,总是希望尽可能少地缴纳服务费而得到更高质量、更高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从而导致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大量纠纷的频繁产生;其次,业主缺乏法律知识,在订立各种服务合同时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那么在履行合同时就会产生纠纷。个别业主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故意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导致纠纷产生。
5.有些纠纷当事人确有困难这主要体现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纠纷上,有些业主确实是因为经济紧张,但物业公司收不来物业费就不能开展正常工作,这样就容易使双方争执不下,产生纠纷。总而言之,造成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但是,就具体的某一个纠纷案例而言,主要的原因可能只会有一两个。因此,在处理物业管理的纠纷时,应当实事求是地针对具体原因找出合理妥当的解决办法,从而保证民心稳定和行业的发展。
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原则
对物业管理纠纷,无论是人民调解组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时,还是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时,都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规和政策的原则中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所谓“严格执行”含两层意思:凡是法规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应照文严格执行;凡是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同样的,就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的原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公正地作出处理或裁决。
(二)保护合法产权、债权的原则合法的产权通常有房地产权证为凭据,合法的债权通常有合同为凭据。只要谁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某项产权或某项债权的合法属主且查证属实,就应当予以确认和给予法律保护。产权和债权是民事经济活动的两项维系经济利益的基本权利,是民事经济社会活动关系的重要权利纽结,关系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历来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
(三)法律政策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物业管理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牵涉面广,引发原因多样。因而在具体处理纠纷时,既要严格依法处理,也要奉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事实,兼顾社会妥当效果。对于以往已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裁判,若确实有失误,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精神,依法予以纠正。
(四)及时原则多数物业管理纠纷最初都是轻微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矛盾极易扩大、激化,所以及时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及时原则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受理应当及时;其次,调查取证应当及时;再次,处理决定应当及时。
(五)便民原则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应当随时考虑到当事人的便利,便民原则应表现在申诉或投诉的便利。有关单位应在小区设立申诉或投诉接待站,使当事人可就近要求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不因申诉或投诉无门,以致纠纷长期存在,日益激化,影响安定。解决纠纷过程中时间、精力和财力的节约,这也是实际的便民措施,以较少的投入,高效率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在时间、精力和财力上没有浪费。
(六)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必须从团结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包括必须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必须有利于管理,方便生活;承担责任
方式适当,使责任人心服口服。,此外,贯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坚持纠纷处理的法定程序原则也应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应坚持的重要原则。
第四章、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原则
一、以人为本: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思考
以人为本,既是一种对最广大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和地位的肯定,又是一种价值取向,还是一种思维方式,它是时展的要求、历史进步的结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们的需求是不断更新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满足了“住”这一基本需求后,又产生了“住得舒适”的新需求,这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满足居民的新需求,当物业公司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的时候,物业纠纷就产生了。社区建设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高质量的生活需求和全面发展,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于人和为了人。所以,我们在构建物业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人为本。
二、合作共赢:基于利益集团理论的思考
随着外部社会结构的不断复杂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利益集团都不可能独立完成任何事情,它需要与其它领域的集团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通过博弈达到“共赢”。城市社区组织结构体系是一个开放、有序、具有多元主体的系统,这就意昧着任何一个组成部分或主体的变动和发展,都会带来其它部分的变化,也会给与之相联系的外界环境带来影响。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也需要各个利益主体相互妥协、相互合作来实现的,社区内各利益主体之间不应该是敌对的关系,而应该是社会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的关系,在实现自身基本利益的同时,也考虑一下别人的利益,做出一定妥协,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共同增长,最终达到各利益主体的共赢。
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
我国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应包含“骨架”和“筋脉”两部分,这两部分是紧密结合、互相支撑的关系,其中“骨架”确定了纠纷发生后的基本解决途径,“筋脉”则为各种解决途径的有效实现提供保障。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缺一不可。
一、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骨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六章,关于争议的解决的第三十四条有五类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协调;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参考上述法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应有一个梯级层次:沟通协商→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物业管理纠纷发生以后,如果全部都寻求法律途径的话,由于我国物业管理纠纷数量激增,就目前的法院的现实情况来看,是无法承担这么重的负荷的,而且会浪费许多法律资源。我们如果按上面那个层次来处理纠纷,会节约许多社会资源,也会提高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筋脉”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筋脉”主要指建立起各种机制,比如培训机制、竞争机制、沟通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监管机制、预防机制、保险机制、评估机制等等,为骨架“筋脉”的保障作用则贯穿于“骨架”的始终。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节实现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途径非常广泛,从我国民事立法有关规定和实践来看,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总的说来,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可分为两类: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前述方式除诉讼外,都属于非诉讼方式。
一、协商
协商是物业管理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就有关纠纷的解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觉履行。协商无须第三者参与斡旋、调停、仲裁或裁判,这种方式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省钱,是一种理想状态的解决方式,关键是在运用过程中要注意合法性和自愿性。单纯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属于典型的“私了”,通过协商“私了”是有条件的,在条件不具备时,往往难以达成合意,且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力,约束力不足,具有不确定性。
二、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调解可以视为协商的延伸,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参与。调解分诉讼外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和诉讼内调解(司法调鳃)。从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出发,本部分内容重点介绍民间调解,而行政调解和诉讼内调解分别在行政处理和诉讼方式中介绍。调解具有如下特点:
(1)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的参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解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关(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2)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
(3)调解具有程序的简便性和处理的灵活性与合理性。纠纷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友善的基础上弄清事实、分清责任、达成协议,应该说这是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理想方式。
三、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途径,它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强以及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物业管理行政机关对当地物业管理行业情况最熟悉,掌握当地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便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妥善处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理的形式广泛多样,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等。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和受理为了解决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我国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制度。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是指业主委员会、业主或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等行为,而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的上级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反映。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受理,是指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接受投诉后的处理程序。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有利于维护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也有利于物业管理业健康发展。这一制度已经纳入到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在特定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具有行政性质。行政机关主持的纠纷调解,与民间调解比较,具有依靠专家判断、对纠纷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权威性和影响力、效率高、成本低以及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积累政策经验等优势。
(三)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是指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所作的处分或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原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复议,维持、变更或撤销、部分撤销原处理决定。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中,上级房地产管理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下级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复查,维持正确、合法的行政决定,纠正和撤销不合法的、不适当的行政决定,这种复查过程,就是实施监督的过程。这样做,有利于房地产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正确贯彻国家的物业管理政策,正确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四、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仲裁这一方式有自愿的一面,也有强制的一面。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责任,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有以下特点:(1)以双方自愿为前提;(2)仲裁的范围一般为民商事纠纷;(3)仲裁有极大的灵活性与便利性;(4)仲裁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诉讼
诉讼是指受害人、案件的其他当事人或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主要是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作为纠纷解决最终的和最有效的途径有其特有的优点,人民法院作为惟一的审判机关,其程序规范严密,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所以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诉讼外手段难以解决时,最终还是要选择司法救济。人民法院的审判,也首先适用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在审理中也首先应当适用调解,在调解中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统称为诉讼外调解)所不同的是,法院调解为诉讼内调解,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并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它与司法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 通过协 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用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范围和程序,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 原则。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不能强加于 人,调解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必须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协议,但 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裁决一裁 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 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仲裁和调解的区别所在。
仲裁是一种第三方的公正活动,进行仲裁的第三方是仲裁组织,承担仲裁任务的是仲裁庭或 独任仲裁员。仲裁程序包括申请、答辩、庭审、调查取证等。
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仲裁裁决结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就 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仲裁机构独 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经济纠纷发生后,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哪个 仲裁委员会仲裁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 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诉讼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 要解决问题性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 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必须经过以下步骤:
(1)起诉和受理。提起诉讼的人称原告。原告起诉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与纠纷有直接 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被告,即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的人或组织。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 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特殊情况下也可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 ,依法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审判。案件决定受理后,开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发送起诉书副本,审阅 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更换或追加当事人等,准备就绪,通知开庭。
开庭审理经以下步聚:一是准备开庭,二是法庭调查,三是法庭辩论,四是法庭调解,五是 合议庭评议,六是宣判。
一、纠纷的主要类型
土地二轮承包中发生的纠纷,有的与一轮承包中发生纠纷相同,也有的是二轮发包过程中新产生的纠纷,还有的是一轮承包纠纷在二轮承包中的继续。主要的纠纷类型有:
1,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明确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性质属于经济合同,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履行、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大量属于经济纠纷。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随意提高承包费的纠纷、农户不按规定缴纳承包费的纠纷等等。从司法实践看,农户状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因主要是随意变更、终止承包合同;而集体状告农户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费的案件。某县法院今年以来就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农户状告集体的案件。
2,民事纠纷。农户之间发生纠纷、以及农户与村组干部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民事纠纷。主要有在承包过程中,抢种他人承包地而发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因承包中各种矛盾而发生打架、斗殴、损坏财物的人身损害赔偿、财物损坏赔偿纠纷,土地调整后相邻土地的农户因争水、排水、通行等发生的相邻关系纠纷等等。
3,刑事纠纷。因土地承包过程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放火及破坏生产经营案,虽然数量不多,但影响较大。比如某村民小组组长,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与一农民意见不一,发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达13年。还有的因打架造成伤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轻伤害案件。
二、纠纷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轮承包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情况复杂,产生各种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发包过程不规范、对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体体现在:
1,农村干部的原因。有的乡村干部认识上不全面,认为土地新一轮承包就是全部打乱、重新发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稳定农村生产关系,鼓励农民追加投入,应该是“大稳定,小调整”,有的干部对此没有理解。全部重分,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产生各种纠纷。而且有的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比较缺乏,没有认识到签订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导致随意对合同进行修改,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随意撕毁承包合同,随意调整承包土地的面积、范围,随意将已经发包的土地又发包给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违背民主议定原则,未经群众大会讨论决定,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还有的干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强令农民在承包地上种植某种作物,引起农民不满。
2,承包户的原因。有的承包户以村组帐目不清、其他农户未交承包费、村组欠其往来款等为由拒交承包费,或者拒绝承担合理的劳务、其他费用。也有的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又随意将土地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获利或帮助没有承包权的人取得承包权。还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鱼塘、取土甚至烧窑,由此产生种种纠纷。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较贫瘠,承包费较低,承包户经过多年开发后获得较大收益,引起一些农户嫉妒,要求终止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单独或联合其他农户抢种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进行耕种,矛盾激化时甚至发生打斗。
4,情况变化因素。在第一轮承包中,有的合同签订时承包费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内,村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费,要么让给价高的其他农户承包,由此产生纠纷。有一件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签订合同时约定每亩承包费10元,随着物价的变动,明显偏低,法院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解,适当提高了承包费,双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体统一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后,地力增强,村组要求提高承包费;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镇建设、道路建设影响到承包地时,承包合同双方经常对土地调整、补偿意见不一;还有的农户因人口变动,为增地减地而发生纠纷。这些客观情况,都会导致承包合同纠纷的产生。
5,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各执一词。有的合同不能体现平等原则,有的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规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灾害,甲方概不负责”,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规定相悖。还有一份合同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罚款40%;擅自取土、烧窑的罚款5000-10000元”,不仅把违约责任错当成“罚款”,而且比例过高,违背公平原则。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少农户连合同的内容是什么都看不到,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合同条款对其不利。在合同形式方面,有的合同用圆珠笔书写,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有的随意涂改、重签合同,有一份承包合同在两年内就重签了三次。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直接关系到党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只要对这些纠纷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问题又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1,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深入广泛地宣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全精神以及《农业法》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内容,使土地延长承包期的政策内容家喻户晓,不断增强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宣传长期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坚定农民长期实行、搞好生产经营的信心。
裁决、调解、仲裁、复议的概念
裁决即行政裁决,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的征地争议裁决,就是一种行政裁决。
裁决的主要特点,一是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如征地争议裁决的主体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二是裁决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如征地争议裁决的对象是征地过程中发生的补偿安置争议。三是裁决具有裁判性和准司法性质。四是裁决在性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居间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调解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诉讼外调解。二是法院调解。即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属诉讼内调解。其中婚姻案件的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程序,其他民事案件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三是行政调解。又分两种: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属诉讼外调解。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也属诉讼外调解。如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调解,对矿山企业间矿区范围争议所进行的调解,都属于行政调解。四是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属诉讼外调解。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将纠纷提交约定或者规定的非司法性质的第三方,由其对争议事项所涉权利义务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结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或解决纠纷方式。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是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三是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四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
除一般意义上的仲裁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适用的仲裁属于仲裁的一种特殊形式。该法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可见,此种仲裁不同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仲裁。本文下面所讲的裁决与仲裁的区别也是就一般意义上的仲裁而言的。
复议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第二,它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活动。第三,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四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土地行政复议案件,除适用《行政复议法》外,还适用2001年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该部门规章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复议范围、复议程序及相关复议文书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裁决与调解的区别
行政调解虽然是由行政机关居间解决个人或者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具有司法性质,但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程序,由此形成与行政裁决的三个主要区别。
一是程序的启动不同。行政裁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就会启动程序,来裁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争议,而无需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而行政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二是产生的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行政调解没有严格的约束力,当事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向法院提讼。三是适用的领域不同。行政调解既然出于自愿,行政机关一般无需法律明确授权即可组织、协调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也即意味着这种行政司法方式可以在许多领域得以适用;而行政裁决必须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作为依据。
当然,裁决的适用也不能排除调解。在裁决的过程中,为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往往首先要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
裁决与仲裁的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裁决的;行政裁决则是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职权进行处理,如征地争议裁决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的。二是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行使的强制管辖,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其必经程序,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管辖。三是行使的机构不同。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作出;行政裁决则由行政机关作出。四是产生的效力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而行政裁决则是由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责,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裁决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再申请行政诉讼。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
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2.分别建立台账。管辖行财会部门统一在上述科目中对各发案行分别建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做好收支记账。
关键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优化措施
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以现代化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作为支撑,而经济管理工作作为企业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也应该与时俱进的进行适当调整,增强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凸显经济管理的价值,有效促进现代企业在新时期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因此针对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类型问题,十分有必要积极探索相应的优化管理措施,进而逐步改善管理现状,促使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为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我国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发现企业开展现代经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整体管理工作不理想,经济管理的作用无法得到全面发挥,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具体来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面的问题
对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对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如“君子协议”问题的出现影响合同签订和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审查相对忽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要条款缺乏完善性、文字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现象严重等等,对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响,不利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1]。
(二)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方面的问题
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问题是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部分管理人员缺乏对这一管理工作的全面系统重视,对新法律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开展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工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对经济纠纷的处理和劳动仲裁关系的处理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2]。因此在此影响下,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并积极探索问题解决措施,为经济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缺乏对工商法律事务的应有重视
企业的所有工商法律事务工作都属于经济管理工作的范畴,在探索经济管理工作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保证工作成效。但是在企业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工商法律事务相对复杂、繁琐,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极易忽视一些问题,并且缺乏对其的应有重视,导致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对经济管理效益的获取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应该全面加强对工商法律工作的重视,突出工商法律事务工作的全面性,凸显工商法律事务工作的价值[3]。
二、新时期背景下全面加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措施
基于上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者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以及企业整体管理工作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新时期背景下必须积极探索对企业经济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创新的措施,突出企业经济管理的现代性特征,全面推进企业在新时期获得持续稳定发展,逐步推进企业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案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审查工作质量会对经济管理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在新时期背景下,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应该全面认识到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经济合同签订和审查方案,有效规避管理不当问题的出现。具体来说,经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该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自身书面合同意识,并且在工作中全面审查合同主体资信情况,保证能够对合同的签订合同审查工作作出客观的判断。同时对签订合同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条款和制度等加以完善,针对部分不合法内容、信息完备内容以及表述不准确内容等进行全面处理,增强合同签订和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支持。此外,也应该认识到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合同的签订合同审查也会出现部分前后矛盾和文字遗漏等情况,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也应该加强对合同审查工作的重视,保证合同质量,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促进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效[4]。
(二)合理处理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问题
在现代经济管理工作中,经济纠纷和仲裁处理都是关键性的工作,只有处理好经济纠纷和仲裁工作,才能够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为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因此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在遇到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问题后,应该在全面分析实际情况后有选择性的开展调解、仲裁和诉讼工作,保证能够针对不同经济纠纷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解决方案,保证处理效果。同时,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足够的经验,应激处理能力相对较差,因此在工作中应该开展老员工带新员工的方式,逐步积累新员工的工作经验,将员工培养成为高素质人才,为经济纠纷和劳动仲裁处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唯有如此,在经济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处理措施后,才能够取得良好的处理结果,为企业现代经济管理作用的发挥和企业在新时期背景下的高效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5]。
(三)全面优化工商法律事务工作
由于工商法律事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相对较高,因此要想保证工作质量,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工商法律事务进行优化创新,对工商法律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类型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处理,切实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企业在开展工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可以邀请外来律师和企业律师在企业中开展法律体检工作,为工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增强经济管理工作实际效果[6]。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争取工商部门的支持,让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企业中开展专题讲座,让企业经济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都能够认识到工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学习现代化管理理念,促进企业取得更好的工商法律事务成效,为企业经济发展创造相对稳定的条件。如张家口市现代企业在开展经济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为了取得良好的工商法律工作成效,就加强与张家口工商的联系和合作,邀请工商部门为企业工商法律事务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导,进而在企业中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工商法律事务取得了更好的发展成效。可见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对工商法律事务工作进行全面优化也是较为重要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重视。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活动对现代企业的建设发展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并积极探索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全面创新,才能够突出经济管理工作的现代性,真正促使经济管理工作能够为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发展而服务,促进企业在新时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娟.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企业导报,2015(15):48-48,42.
[2]梁娟.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4(16):82.
[3]杨媛媛.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贸实践,2016(1):17.
[4]沈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贸实践,2016(17):111.
[5]杨永建.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大科技,2016(29):244-245.
(一)课程设计理念
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工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层管理人员。为了让学习内容更好地满足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工作需要,课程设计的原则和标准应坚持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和行动导向的教学观。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观是指课程开发团队在了解企业需求,把握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查研究,进行职业岗位分析,由此归纳出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养等职业能力,最后由学校专业教师与企业法律事务专家共同设计课程标准。职业能力本位的课程观即课程以履行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为核心,进行课程内容的选取、组织与训练。行动导向的教学观即课程在实训教学中遵循“咨询、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逻辑程序,让学生“独立地获取信息、独立地制定计划、独立地实施计划、独立地评估计划”,使学生在自己“动手”的实践中,掌握专业技能,习得专业知识,从而构建属于自己的经验、知识与能力体系。
(二)课程设计思路
课程设计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坚持“以法律应用为目的,理论够用为度”的原则,以工商企业行政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与能力为依据,确定课程学习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目标,选取课程教学内容,设计能力训练情境和“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方案,力求突出该课程涉法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二、课程设计的内容
(一)基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职业能力需要设计课程目标
为了使课程能够更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企业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们根据专业培养面向和培养目标,通过对富思特集团、湖北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团等中小型企业的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调查和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将上述岗位涉法的职业标准和能力要求转化为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具体如下:
1.职业知识目标。了解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业采购和销售等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签订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掌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商标的构成条件,熟悉专利权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商标的认定程序;掌握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规定,掌握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等处理方式;掌握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2.职业能力目标。能够运用公司、企业的法律制度知识,协助解决公司、企业在设立、内部机构组建及其运行中的法律事务问题;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解决采购、销售等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以及合同管辖地约定等合同风险防控问题;能够运用市场运行相关法律制度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产品质量责任等现实问题;能够运用专利法、商标法的知识协助处理企业专利、商标事务相关问题;具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管理能力和协助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具有协助处理企业经济法律纠纷的能力等。
3.职业素养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形成处理经济纠纷的法律职业素养;形成从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职业敏感性。
(二)从工商企业基层管理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出发设计课程内容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是为了让学生掌握企业行政管理、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所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知识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根据该专业的培养方向和岗位典型工作任务来选取与岗位工作相联系的经济、民商法律内容作为课程内容。我们据此设计了经济法律关系;公司、企业设立及内部治理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合同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法律事务处理;企业专利、商标法律事务处理;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和劳动关系争议法律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法律事务处理七个学习单元。这七个学习单元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专利和商标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经济法律纠纷处理法律制度,而那些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都没有纳入,使得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三)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目标设计课程能力训练情境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个体完成具体任务的职业能力教育,应当把“做”变成教学的主要形式。我们根据工商企业基层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等岗位的典型涉法工作任务设计了七个课程能力训练情境,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合伙协议的签订;买卖合同的签订;企业不正当竞争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企业产品质量法律事务的协助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关系管理事务处理;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在训练情境组织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境任务采取不同的训练方式,如角色扮演模拟、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不同的训练方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内部治理结构设置等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一教学内容的情境训练,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角色扮演,由学生分组模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具体的训练步骤为:①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会议由组长主持,讨论形成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议事规则等决议。②第二次会议由模拟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讨论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公司分立与合并等事宜。③每个小组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拟定公司章程。④把各自选举出来的董事和监事列入公司章程中,并准备报工商局设立登记。⑤小组汇报公司设立情况。整个训练过程完成后每个小组形成公司章程、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公司设立的可行性报告等可展示成果,最后由教师对每组的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而对“企业经济纠纷的协助处理”教学内容的训练,则主要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其训练方式是教师组织模拟庭审,由学生分组模拟经济纠纷的审理,确定经济纠纷双方公司的诉讼人、法院审判员、书记员等角色,每个学生搜集有关材料,研究有关法律。具体训练步骤为:①选择案例。②确定人选,分配角色。③组织材料(诉讼文书)。④排练(为开庭打基础)。⑤组织开庭(庭审注意衔接紧凑连贯,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判决的程序进行)。⑥庭审总结。训练完成后形成书、答辩状、庭审记录等可展示成果,最后教师对过程及成果进行点评和总结。通过上述“做”的训练,有利于学生深入理解经济法律知识的内涵,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使学生快速进入到能力生长的路径,直接体验知识的实践过程,形成灵活适应新情境的反应能力。同时,“做”的成果又是评价学生能力水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学做合一”的课程考核评价设计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解决路径
在农村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土地承包合同问题不断增加,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一些农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的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问题,尽量的满足农户的权益,制定多样化的纠纷处理方案,让土地纠纷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一、纠纷形成的原因
(一)土地价值问题[1]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体系下,国家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落实了很多相关的扶持政策,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农业税收方面,国家特别有针对性的取消了一些关键的农业税收,提高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保证了土地的价值,将荒废的土地回收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但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在进行土地承包之前要及时的签订承包合同,避免后期的纠纷。
(二)妇女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在对农村的土地承包合同问题进行解决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妇女合法权益难以保证的问题。及时在现代社会中普遍的提倡男女权利平等,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有的妇女在成家以后就离开了以前居住的地方,村里就会强制的土地收回;还有的妇女失去了丈夫或者外出打工,土地也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回,忽视土地合同的存在,将土地重新分配给更多的人。所以就对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出现纠纷问题。
(三)承包合同不够完善当前随着发展重点从城市向农村转移,农村地区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甚至有的农村地区发展超过了城市。但是也有一部分农村地区的发展因为地理位置的问题而发展缓慢。国家在政策的倾斜上力度不够,而且相关的宣传力度不大,发展经验欠缺,现有的村干部也不作为[4]。再加上本身一些农民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缺乏,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也看不懂其中的端倪,有的干部还会进行暗箱操作,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就将土地承包出去,自己私下收取承包费用。还有的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承包合同不够完善,有些条款都较为简单,需要重要的问题合同中都没有提及,间接的造成后续发展过程中土地承包问题的出现。比如,有的农民私自承包了一些不利于种植和使用的土地,但是其承包小组的成员却提出反对意见,觉得这种土地没有收益但在后期的种植过程中产生收益其又想一起分红,这就出现了一些纠纷。
二、主要特点
在农村的发展中,之所以出现土地纠纷问题大部分是因为一些经济利益的影响。在土地纠纷比重中,关于经济方面的纠纷可以占到所有土地纠纷的一半以上,而且产生纠纷的原因也相对较为复杂,这些原因和农村地区的旧房改造也有着一定的联系。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相对较为单一,有时因为过于追求发展的速度而忽视发展质量,就会很大程度的造成土地纠纷。另外,有的农村在发展过程中,有着较多的发展形式,关于土地的交易会直接影响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所以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农村地区的村民文化水平都比较低,对于合同更是不甚了解,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及其容易中了开发者的圈套,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出现土地经营方面的问题,进而出现一系列的经济纠纷。这种纠纷在农村地区往往都会有广泛的影响,会农村地区的发展不利,因此这种纠纷问题更需要妥善进行解决。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路径
(一)促进合同诉讼机制的完善[3]我国当前关于合同方面的诉讼机制整体还不够健全,许多地区对于合同的建立还不够重视,即使出现了一些合同问题也不会及时的进行有效解决,以至于后期农民出现了土地合同纠纷也无法进行解决,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上访进行解决,这种方式不仅办事效率低下,办事效果不佳,需要走的程序繁多,而且问题被解决的概率较低,没有什么实效的作用。所以,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合同诉讼利用机制进行完善,将各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都落实到位,进而保证在后期出现合同纠纷问题时,第一时间就可以得到处理,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问题可以妥善得到解决,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在合同问题中,还要充分的对当地的地理环境进行考虑,结合问题发生的实际对问题进行解决,保证各种管理体系可以独立运行,避免内部问题的发生,促进诉讼问题的解决。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问题解决中,要积极的完善各种纠纷调解体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要建立专业的纠纷调解委员会,让其专门的对土地问题进调解,最大限度的保证农民的权益。同时从事土地承包问题的调解成员,还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要对土地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处理问题时按照科学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纠纷调解,促进问题的合理解决。另外,调解委员会还要重视对调解人员责任的落实,让其各司其职,完成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关的责任。在农村地区关于土地问题的纠纷也不是经常都有的,所以问题的处理有较大的余地,因此在对调解员进行选择时,可以选择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员,因为他们对法律较为了解,在处理土地经营纠纷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处理机纠纷时可以直接处理,完成调解以后还可以直接回到自己的岗位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农村也可以聘请一些专业的土地承包合同分析人员定点为村子服务,一旦有合同问题就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审核合同,这样既可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预防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发生,进而提升农村的纠纷解决效率。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司法诉讼联系在农村的土地仲裁过程中,农民一直处于一种别动的地位,难以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仲裁结果都难以落实。这样的仲裁方式极大的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针对这种情况,许多侧仲裁机构也是无能为力,他们只拥有一些调查权利,这对办事效率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2]。同时法院针对仲裁问题的解决也可以适当的扩大审查,一些符合程序的行为可以严格执行,及时是一件很小的案件也不能掉以轻心,要将仲裁的资源充分的利用起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司法诉讼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