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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制度

时间:2023-08-09 17:33: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制度

第1篇

[关键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277-01

一、 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之后,全球金融均遭到影响,我国的金融业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也有所动荡。这次的危机主要是由于国际金融业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这些产品会对金融业造成非常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在次贷危机之前,并没有人重视并研究减少风险的措施,直到次贷危机的产生。危机一旦发生,其损失迅速扩大并蔓延到与之相关的经济体,冲击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衍生产品最初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和管理风险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投行违背了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初衷。

二、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其一,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不健全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金融业也正处于蓬勃的发展之中,对金融的监管也相对增多。不过,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的太过迅猛,金融衍生产品也非常的多,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监管法律并不健全。涉及到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等,从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本身内容来看,都对相应的金融监管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中普遍存在着原则性的规范较多,而操作性和执行性方面的规范则较少,导致法律在操作性与执行上效果较差,同时所规定的监管制度的内容落后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就是说监管内容相对来说已经不适应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

其二,分业监管内容不全面

我国目前对金融业的监管制度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也就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分业监管的体制是由多个监管主体进行监管,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是由“一行加三会”,也就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保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共同监管的模式。这些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没有有效的协调,级别相同的情况下,缺乏决策机制、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性规定,恰恰在监管机构无法达成共识时难以发挥其作用,只能诉诸道德谴责或者向上级部门投诉,也使各监管机构强制地将资金滞留在各自的领域,人为地切断了资金融通的渠道,缺乏有效的配合,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

三、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其一,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监管机构

随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也在世界经济的影响下不断发展。金融业内和业外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涉及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由于各种金融业务间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使得金融业务边界与范围越来越模糊,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很难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混业经营与统一监管成为将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建立一个公共的金融信息处理中心,由其充当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信息中心,从而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由于各种金融业务间的相互融合与相互渗透使得金融业务边界与范围越来越模糊, 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很难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混业经营与统一监管成为将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往的政出多头监管模式,让被监管者不知道何去何从,这也为被监管者寻租或套利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其二,健全金融业内外部监管机制

一方面,对于金融业内部来讲,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的制度,并且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还要更加明确金融业的行规的准入的制度,加强金融业的整体建设水平,上级和本级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保证其在守法经营,同时建立对违法者严惩的有关制度。同事也要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 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 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另一方面,外部金融业的监管,主要是由公众进行的,将金融业的相关数据和业务情况公开,使得大众能够看到这些数据,对于金融业内部有可能会发生监管失职的情况尤其注意,普及金融法律法规,提高公众信用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2篇

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

[2]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刘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东北财经大学.2012.

[5]张志远.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学.2013.

[6]肖健明.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武汉大学.2010.

[7]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4.

[8]潘静.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3篇

    「关 键 词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

    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潮流冲破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同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两大基本职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职能中分离出去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英国是其主要代表。而与此同时,美国不仅仍将银行监管职能保留在联邦储备委员会,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被打破,银行混业经营的推行,美联储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于一身而使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旨在通过对英、 美模式的比较分析,探寻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借鉴意义。

    一、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一)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改革

    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增强和金融混业趋势的抬头,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随之展开。更高一级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冲击波,许多国家为此修改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即在银行、证券、保险三部分监管职权之上建立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1997年5月20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注: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是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少数不具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权利的中央银行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加强。英格兰银行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 简称FSA)。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注:《金融服务与市 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Acts),将现行若干法律中所确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协调和革新,对金融服务和市场的监管重新作出规定。该法于2001年4月1日生效。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记录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 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 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 Financial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 年银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按照该法,英国于2001年建立了FSA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其结果是,英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银行分离的。

    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其金融业的单一监管机构FSA享有广泛 的法定监管权力。它有权制定并公布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所有被监管机构的法令,例如“监管11条”。该法令要求被监管者一定要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FSA的监管,一定要将必须及时通报的情况报告给FSA.(注:乔海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和评价》,《金融与保险》2003年第8期。)从业务上看,FSA除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注:如从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交所转到FSA手中等等。)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这样,英国用立法的形式强化了FSA的统一监管权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职能的整体移交得到了法律确认。

    FSA作为目前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英格兰银行中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转由FSA综合行使,使英格兰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进一步强化。

    “分离”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其一,中央银行兼任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因为“监管当局基本上是通过对银行行为的控制(颁发许可证、管制、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等),对银行偿债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与管理审慎监管比率),对银行流动性的控制(管理货币市场从而保证足够的流动性)来监管银行体系的。正是在第三个领域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产生了撞击。在大多数国家,货币政策当局主要通过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来实现其内部(物价)与外部目标(汇率)。”(注:[美]查理士??恩诺克、约翰??格林:《银行业的稳健与货币政策》,朱忠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英国中央银行职能之所以最终分离,就是因为双重职能一直受到各界指控:一方面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注意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货币膨胀指数;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这双重职能必然使英格兰银行陷入两难选择。事实上,英格兰银行主要关注货币政策的稳定,客观上存在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加强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为突出。(注: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 ,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其二,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出于维护社会支付体系、经济政治稳定的目的,往往在银行发生挤兑之前出资救助,使之免于倒闭,避免社会动荡,此乃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当中央银行兼具银行监管职能时,商业银行往往存在“太大而不能倒”(注:如果监管当局不是独立的,银行相信中央银行将在他们出现困难时给予援助,银行就不会有动力去遵守审慎原则和市场约束。陷于困境的银行规模越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他们的倒闭对整个银行体系将是异常灾难。这就是所谓“大得无法倒闭”的论据。)的心理,为追逐利润一味扩大负债,忽视审慎原则,从而使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同时中央银行也因为可以启用“最后贷款人”而存在疏忽监管的可能。相反,将银行监管脱离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监管机构的银行监管行为相互独立,那么,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便不再存在因最后的援助而掩盖监管失职之责的机会,被监管者也不会因为可以 得到资金救助而纵容道德风险的积聚。

    其三,实现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推动金融深化与创新。一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实质上为银行提供了大量“隐性担保”,使得银行在金融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为对于公众来讲,商业银行的可信度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再加上监管强度、管制力度的差别,这些不对称的外部环境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是极为不公平的;商业银行也会因得到特别的庇护而怠于创新、丧失竞争力,这无疑阻碍了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降低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二)美国“整合”式的监管改革

第4篇

引言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历经半个世纪,期间的每一个曲折回转、每一次突破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改革背景息息相关。从思想演进的角度来考察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在中国经济学界既有艰难的探索,更有激烈的争鸣。

1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阶段

1948年—1957年,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异化为人民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信贷管制和利率管制,在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下,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命令执行信贷计划。从1969年至改革开放前,人民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在这样的行政隶属关系中,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不过是政府贯彻信贷计划、调控经济的手段。不难看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正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这种特定的经济体制所独有的局限性特征决定了银行体系的高度集中,“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更加有利于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局掌控,增强了政策贯彻的畅通性。但是,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所形成的银行体系具有极强的历史局限性,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更高层次时,这种银行体系的不适应性和局限性就会暴露无遗。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忽略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得价值规律无法有效地在市场运行中发挥调节作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过低,基层金融机构成长缓慢,整个金融系统缺乏活力和动力,起不到经济剂的作用。同时,不可避免地形成了高度集中和统一的单一金融体制。在这种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督管理虽然也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但绝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理念发展缺乏良好有利的制度环境,处于“禁锢”期。应当肯定的是这种控制性的金融管理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完全符合高度集中计划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通过这个银行体系有力地集中起来,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相较旧中国的经济面貌,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得到完全颠覆,初步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尤其在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颁布了“银行六条”,通过信贷和货币发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严格控制银行信贷和货币发行,使国家很快度过了困难时期,取得了利用金融业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经验。与此同时,由于这个时期以严格的行政指令作为措施手段,因此相应的制度思想表现出鲜明的政策特征,控制性金融管理思想过度依赖行政体系和行政权威,以行政指导为主要实施手段,也使金融管理具有政策特征。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的,不仅受短期政策目标影响,还受执行机关的意志左右。这种不透明性和无规则性,使得金融管理思想的发展与深化受到了严重的束缚,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我国实施经济改革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只有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挥社会主义活力的方针提上日程的时候,克服这种思想弊端的改革要求才有其现实性和紧迫性。

2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部门对经济活动具有全权管理的职能,指导政府经济管理活动的主要思想来自于有关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理论。计划理论及其政策实践居于经济社会的核心地位。在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管理职能逐渐的转变为监督管理。简要地回顾金融监管发展的基本脉络,我们发现,注重规则监管是改革开放以来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第一阶段。计划体制下的行政主管部门体系虽然经历了较大的改变,但是基本上保留下来;在主管内容方面,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从审批制渐次得向核准制转变、更在一些领域内向登记备案制过渡等等),但是,对金融机构而言,政府方面“主管”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应该说,现实正处于监督管理的阶段,虽然这一阶段,“管理”色彩还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与此同时,“监督”职能开始凸现出来。1978年—1983年,理论界形成了对中央银行性质与职能的一致看法,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月,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这样的思想基础形成了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起点。在金融改革初期,各家专业银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将原有的信贷计划推广到四家国有银行,对信贷计划执行的合规性监管是我国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的初始安排,另外,人民银行同时履行着金融机构审批、金融秩序整顿的管理职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迈出了依法监管的第一步。但是,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尚不系统,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松。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不完善催生了金融业前所未有的大发展,金融机构数量迅速增加,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形成了金融业数量扩张和机构竞争的新格局,同时也带来了金融秩序的混乱。这是学界和政策界都始料未及的。随后所展开的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都始终围绕治理整顿金融秩序为主题。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各种行政性直接调控工具被重新启用,人民银行以约法三章的形式对一些新兴金融业务严厉禁止,以约法三章和信贷计划指标为凭据对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大规模的临时性的稽核检查。至此,理论界和政策界形成了控制性监管制度思想。在我国,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始于1993年,在此之前,虽然也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业务的检查,但是,所要达到的目标、采用的手段和检查的内容基本上都只能满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求,至今,监管工作的开展都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我国15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从业人员的队伍成百倍的增加,初步形成了一个多门类多层次和竞争有度的金融市场,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加快增长和取向市场的经济改革。1993年以后,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金融法规,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金融监管迎来了“法制之年”,1995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管市场制度的相关措施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新变革,许多政策措施对控制性金融监管进行了弱化,譬如:取消贷款规模限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利率改革、监管组织体制调整等。由此,控制性金融监管逐渐弱化,放松管制和审慎监管的相关措施开始逐步得以推行。但是,理论界仍然存在控制性监管思想的基本倾向,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体现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中遗留的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中调整与突破的脉络,由弱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向审慎监管思想过渡的局面。执行初期,由于金融控制思想的遗留,审慎监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为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在冲突中,控制性监管思想逐步弱化,审慎监管思想逐步构建。

3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央银行监管重心经历了四个方面的转变:从市场准入监管向全过程系统化监管转变;从合规性监管开始向风险监管转变;从外部监管开始向强化内部控制转变;从一般行政性金融监管开始向依法监管转变。显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思想开始形成并逐渐强化。随着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我国微观审慎监管思想得以强化主要体现在受金融危机和国际监管趋势的深刻影响,微观审慎监管政策思想的强化和宏观审慎监管思想的构建上。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关于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思想得到了强烈的关注,但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对于微观审慎监管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微观审慎监管作为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不仅不能被忽视,而应该得到进一步强化。关于这一点,理论界的声音是一致的,似无别议。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学界对微观审慎监管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微观审慎监管作为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不仅不能被忽视,而应该得到进一步强化。理论界的声音是一致的,似无别议,学者们已达成共识,提出微观审慎性监管关注的是微观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审慎监管。无论是理论还是事实都说明,近年来,微观审慎监管在制度形式上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完善,但是金融监管思想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践,未达到我们所期望的效果。进入21世纪以后,金融全球化加快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步伐,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进一步催生了思想的变革和制度的改进。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探讨又掀起了新的热潮。中国如何构建新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理念,成为了理论界的当务之急。理论界与金融界在实践中探求政府监管与市场力量之间的均衡、构建我国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的新理念。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完美的,有学者认为,金融监管的发展实质上是经验化过程,是被历史上的紧急事件驱动的“实验”和“错误”构成的经验化过程,而不是正式理论驱动的。回顾历史,没有任何正式的理论来引导这些改变。但是为什么要这样设置机构和条例?为什么某些机构和条约一直存在到现在?20世纪30年代的对银行的判断还继续影响着对政策的思考:金融系统是非常脆弱的,审慎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金融危机及其产生的成本,另外,政策制定仍然是一件经验和实践的事情,几乎没有对理论原因的任何关注。

作者:崔鸿雁 单位:山西省发改委宏观研究院

第5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系统 问题 建设

分析美国金额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的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金融稳定是市场稳定的基础,而金融监管是金融系统稳定最主要的保障,一旦金融监管系统出现问题,必将引起金融系统的动荡,从而引起市场的动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敲响了警钟,使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并制定相关改革措施,从而避免我国出现严重的经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缺乏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系统

尽管我国早就建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进行分业监管,但是,这种监管系统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其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这样,就出现了金融监管政出多门的现象,从而导致监管系统混乱,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盲区。

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于同一类金融现象往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从而导致对该金融现象执行的部门无所适从。如果一个金融结构所申请的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那么在申请的过程中就会遇到不同的监管方式,这样就出现了同样的业务需要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管理,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本是不可能的。对于个别业务,在监管过程中还会出现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在交叉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漏洞等现象,这样就会产生监管失察,出现金融风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严重阻碍着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银行无法开展证券方面的业务,这样就使得一些能够转移风险或者能够进行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具无法进入市场,从而对证券机构业务的开展产生很大的阻碍,进而引起证券市场的强烈震荡。

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下,监管机构为了尽最大可能地减轻监管压力,常常采取抵制金融新产品的办法来减少对被监管机构风险及经营的监管,这样就极大地打击了金融机构创新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在新出现的金融现象面前裹足不前。

我国的金融管理实施的是业务审批制,如果需要审批的业务涉及到几个不同的监管部门,这是就需要几个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协调成功,势必会增大监管时滞以及协调成本,这样也会阻碍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近几年来,我国虽然颁布了多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完全涵盖全部金融业务,特别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新出现的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虚拟金融现象不断出现,这就向传统有形金融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法律体系发起了挑战。此外,对于某些金融现象,我国尽管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实施细则上不够具体也会导致金融监管无力。

(四)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目前,大多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人员的素质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大多年龄相对偏大,无力从学历上讲,还是从能力上讲,都不具备相关资质。他们对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现代金融业务相对陌生;有的金融管理人员对某一项业务比较熟悉,对于综合业务相对陌生。在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层管理人员中,还存在缺乏综合型管理人才的现象,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既懂国际金融惯例、国内金融业务,又懂法律法规的现代化管理人才非常稀少。

二、大力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系统建设

(一)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各类监管机构之间一定要认真沟通,建立高效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风险意识,要对他们进行金融风险意识教育,改变他们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其次要促使兼容监管机制的规范化,并使用法律手段保证其实施。再次,要加大对国际金融现象的研究力度,逐渐完成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的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进行,才能使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能够应对来自于国际方面的金融问题。

(二)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可以实现风险分散,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为此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努力研究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业务上的互相渗透以及交叉经营现象,从而制定出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的相关策略。在改革过程中,监管部门还要正确处理好金融机构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决不能为了创新而放弃监管,也不能为了监管而限制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良性发展方向,才能激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保证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

(三)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

法律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金融体系无序运行,金融市场动荡不安的主要因素,为保证市场的稳定,必须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要大力加强金融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的相关法律建设,大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建设,努力完善相关法律的细则等。除了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外,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法律轨道内正常运行。

(四)大力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建设

首先必须加大金融监管部门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以及绩效工资制。其次要加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组织进行相关业务学习,并严肃学习制度。再次,可以通过考试等多种手段选拔各类实用人才。

对于我国来讲,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是保证我国发展各项事业的基础,只有在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稳步发展,才能在全球经济的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主要类型及其监管原则

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其监管制度按其规范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严格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其特点是有一套严密的监督检查制度,从检查的目的、范围、时间、具体程序.到处理办法都非常正规。.这一类型的监督检查制度被一些金融机构高度分散的国家所采用.主要有美国、日本和西欧的大多数国家。(2)非规范的监督检查制度。其特点是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既无完备的制度,也无具体的程序,主要依靠平时掌握的大量银行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分析检查.发现问题时金融管理当局与有问题银行的管理人员举行非正式会议,双方磋商解决。采取这类检查制度的主要是一些银行报表制度比较健全巨金融机构高度集中的国家。英国是采取这种监管制度的典型国家。发达国家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l)安全性原则。督促银行业成员安全经营是执行银行监管制度的首要原则。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公共性,一旦个别银行倒闭,可发生连续J险的银行破产.引发金融风潮,导致金融危机.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崩溃。而西方商业银行多为私人企业,容易为高利润所驱使,进行高风险投资.扩大经营风险.为银行倒闭埋下隐患。因此.银行监管制度通过检查监督,并采取各种防范性措施,迫使各银行开展业务活动时遵纪守法,稳健经营。(2)效益性原则。银行监管制度并非为金融业发展设置障碍,其主要目的是一方面防止垄断,提倡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为社会提供大量的、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由此可见,银行监管制度是使银行实现自身社会效益的重要保证。(3)统一性原则。将宏观金融和微观金融在货币政策上统一起来,是执行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原则。由于市场功能的缺陷,要把金融企业的微观效益同金融政策的客观要求协调起来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商业银行与政府金融政策相悖的经营活‘动,予以限制和取缔,促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政府的金融政策保持一致。

二、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的及内容

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目的,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l)通过银行监管,实现货币政策目标;(2)促进与保证全国金融系统的各成员的安全经营;(3)在特定时期应付金融危机,保护公众利益;(4)促进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效率、一体化和稳定。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一家银行的资本对其风险资本的比例。经历了八十年代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的严峻局面以后,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都十分重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都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管.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其监管目的在于通过适度的资本充足率,以资本规模来制约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这不仅迫丫吏各家银行保待较高的流动资产比率.减少风险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而且从偿、量上约束了各家银行派生存款的能力.防止盲目的信贷扩张,从而有利于币值的稳定和经营风险的降低。(2)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自从资产负责比例管理被广泛采用以来,对金融资产流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流动性的监测和控制也就成了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强调银行要保持一定数量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作为当预期资金流入量因某种原因而无法实现时的应付措施。同时可以防止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商业银行所创造的短期信贷资金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在总量上抑制其创造信用货币的能力,以利于币值的稳定。(3)对新金融工具的监管。当前金融创新已成为世界性潮流,新的金融工具不断出现,这虽然促进了金融市场整体效益的提高,但也给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因为其中有些金融创新工具往往被用来作为逃避监管的手段,还有一些新的业务活动更多地是出于市场投机的目的,而不仅仅是为了融资的需要。这类业务的过度发展给经营者带来新的风险,从而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为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制定新的监管措施和手段以加强对新金融工具的监管。(4)对跨国银行的监管。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结构性变化,金融业已冲破国界限制,迅速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为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新任务是对那些在其本国开业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准备扩展新业务的原有银行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充分的监管。

三、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机构及权限

政部长任委员会主席,但实际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是中央银行,由它制定具体法规,负责审查设立银行,并根据各家银行资产规模规定其授信额度等。法国金融监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检查监督工作,包括罚款、停止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或限制银行管理人员的职权等。金融监理局由法兰西银行总裁任主席,委员包括财政部国库总监、两名法官和两名银行业务专家。但它不是唯一的管理机构,它需与财政部、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监理委员会共同执行监督管理任务。根据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业归大藏省管辖。大藏大臣根据《银行法》对设立银行、开设分支机构、变更资本等广泛业务拥有认可权;同时可对银行进行直接检查,被检查银行必须提供资料报告。大藏大臣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要求任何一家银行提供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此外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与日本银行的考查局还交替对商业银行进行日常督促检查。美国监管机构的特点是机构重叠、呈多头化趋势。在美国,除了50个州各有一个银行局作为州银行管理机构外,联邦级还有三个银行管理机构并存.它们是: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时一家商业银行要受多达五个管理机构的管制,而一家金融管理机构也有可能要监督差不多五家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

四、几点启示

发达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般都有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并被赋于相应的权限。英国1979年赋于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广泛权限。英格兰银行监管当局有权对商业银行国内外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包括对未能达到法定最低标准机构的撤消权、姿求商业银行按季提供报表帐册、检查和干预银行业务,以及向法院中请对银行清算的权利等。1979年英国修定后的说银行法》使英格兰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更趋于严格如责成外部稽核人员将所发现问题及时向英格兰银行报告.规定银行对单一客户授信不得超过银行实收资本的25%等。英国还规定,英格兰银行应定期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意大利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有部际信贷储蓄委员会、财政部和意大利中央银行。部际信贷储蓄委员会负责制定金融政策。

启示之一:发展商业银行需要强化金融监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和管理体制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多样化的格局,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导向日益增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及黄金市场都有了较大发展,金融业务的交叉与竞争也在不断扩展,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及经营风险也随之不断扩大。但由于金融监管体制没有相应完善,加之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使我国国内的金融秩序一度出现严重混乱。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金融机构;一些银行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活动,包括违章拆借资金、自行或变相提高利率和进行高风险投资等;一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混乱,已出现资不抵债;金融案件不断发生,资金损失比较严重。这些间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金融监管的薄弱。因此,在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放开金融管制过程中尤其需要加强金融监管。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模式;內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部门能够对金融部门法进行监管,这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合理的金融监管可以对未来的金融风险有预防的作用。同时可以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发展。

1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现存的金融监管机制中实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我国在金融监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这就造成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主要采用分业管理的方式,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个独立监管模式。也建立了独立的监管体制。虽然这种监管模式在历史上对于减少金融业“三乱”的现象具有明显的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在的金融业了。其不适应主要体现在:第一、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实行分业管理模式不利于综合业务的展开,也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降低了与国外银行的竞争力。第二实行分业监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资金会非常多,人员的利用率也不高,减低了监管的效率。有些机构出现了业务交叉的现象,这就使一些监管部门不能很好的进行信息的沟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会大打折扣,同时有些金融监管也会出现一些监管的漏洞,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只能针对我国的金融业,不能和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当前有些国家已经为了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而进行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方式进行了改革,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如澳大利亚、韩国等,经过实践证明,经过改革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有效的减低监管成本,也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到银行债券市场。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前景还是有很大空间的。可以预见,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1.2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和监管不全面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范围过于的狭隘,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业务,对于其他的方面则不在其范围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在创新业务,但是金融监管的范围却相对的滞后,没有包含这些新型的创新业务。第二、社会上出现了很多新的准金融机构,如彩票市场等,但是却没有被金融监管纳入监管范围之内,这就不得不把这些新的准金融机构和业务交给其他的监管部门,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了新型的金融业也被转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门。就因为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就会导致如挪用农村的养老保险金等现象的发生,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秩序。

1.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对于行政审批部门依赖严重,监管方式落后

第一、我国金融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这就容易使监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业的发展速度,没有应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对金融监管的实时监控,还实行人工收集材料,这就导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几年,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却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方面还依赖于行政的审批,而且大多都在实行金融现场监管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实行非现场的监管,但是发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监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关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后,特别是对有问题的企业退出市场的处理办法缺乏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外部审计师的使用还是空白。

1.4 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高素质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上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人少。

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的主要职责,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但还存在如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缺陷:

第9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混乱;完善;最佳路径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优化货币资源配置、服务“三农”建设,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彰显了其重要的作用。为保证金融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和高效运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设计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造成了“金融抑制”。当前的改革也只是在机制上作了局部调整,并未对制度体系和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变革,致使形式上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人们所共识的“制度供给危机”。农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呈现出同样的状况。正确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是防范金融组织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保证,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障碍和缺陷

由于强硬的干预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具有城市导向型的倾向,金融融资的各种形式的障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特别是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系统性、体制性和功能性的缺陷。这些障碍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大多数障碍都与金融合同约定许诺的特点有关。例如,银行会向客户贷款,而客户就要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正是因为金融合同这种许诺约定的特点和时间因素,金融中介和它们的客户就都需要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交易的风险,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以不断延长合同的期限,并且能够对预期的风险自主定价以及当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时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不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会对金融市场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负面的外部冲击会使情况更加恶化;部门政策政府的价格控制,贸易政策和公共投资倾向都会通过金融中介对资源配置造成扭曲;金融市场的限制金融市场缺乏弹性,信息不完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金融交易的社会障碍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会形成金融风险的漏洞的增多等等。

三、构建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可供选择: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虽然,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均衡,但是在某一时期,监管当局必然要考虑是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还是以鼓励金融机构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活力为重心。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四、建立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建立以央行为主的法律监管制度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1)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2)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3)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清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不足而发挤兑风潮。4)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社会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

2、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1]由于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立法层次过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不完备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的突出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应当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只有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组织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竞争,并依照相应的管制法有针对性的控制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2]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已有的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然后是及时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及时出台金融法律规范,尽快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促进其规范、良性运转。

3、优化监管制度,推进金融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作用表现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口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变化等。此外,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社会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金融监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即鼓励积极金融创新,同时减少其消极的一面,即抑制消极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除弊取利,利用金融监管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推动金融改革深人的生力军。3)监管模式上,应内外部监管相结合。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行业协会等组来进行的监管属内部监管;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属外部监管;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1.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监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第11篇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迅速,金融衍生交易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具活力和力的金融产品。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高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改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乏力的状况。虽然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但市场监管却不可小觑,笔者认为,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当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包括四个方面:

第12篇

1常见金融套利行为分析

1.1跨期套利跨期套利的行为比较常见,主要是由于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阶段当中,有些商品都会随着市场方面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从而促使商品的价格出现一定的波动,而有一些套利者就会趁机借助这个机会来获取更加高昂的利润,通常这种情况都比较特殊,所以并不是指那些在商品价格正常的波动情况当中所发生的行为。还有一种跨期套利的行为就是低息融资以及高利放贷。这两者方式都从其自身的优势来进行利润的获取。

1.2跨市套利这种套利的行为主要是由于不同的空间位置所导致的均衡失调的问题出现,而且一般在某些完全不同的商品市场当中也由于相应的商品价格而受到有关政策、法规及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直接导致商品价格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直接给套利者们创造了套利的机会,所以多数套利者都开始主动抓住这一实际套利空间,通过在不同空间当中来选购商品以此来从中获取相关的收益。

1.3跨商品套利这种套利的行为和以上两种套利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在这整个过程当中套利者都是在商品的价格当中寻找差异性来获取相应的利润,通常这种套利都要求套利者能够真正恰当的选择商品,这样才能真正完成跨商品套利的行为。所以,不论是跨市套利还是跨期套利行为都无法随时发展,都必须要能够真正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够进行。因此随着如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越来越迅速,套利的行为发展至今已经无法真正通过正常渠道来实现,甚至说很难保持着一种均衡的发展态势来进行,因此对于套利行为的防范工作也相对来说比较艰难。

2金融套利行为特点的具体剖析

2.1风险较小一般情况下,多个金融产品之间的价差变化比单一金融产品的价格变化要小得多,且获利大小和风险大小都比较容易估算。所以,金融套利行为在金融市场中为交易者提供了一个风险比较低的对冲机会,故颇受相关投资者的青睐。

2.2成本较低金融套利行为在金融市场中是常见的金融现象,套利者能够在零风险的情况下获得可观的利润,往往还不需要投入实际的成本,同时多向投资报酬却较纯单向投资者稳定得多,因此这也给套利者带来了套利的空间。

3金融套利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3.1影响金融制度的实施和运行金融套利直接打破了金融制度方面的制约和约束,金融套利行为的实施都必须要获得自由市场方面的支持,金融套利才能够利用市场方面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打破金融制度对于它的束缚。不过在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方面,对金融套利监管难度的增加将促使整个金融监管工作变得力不从心,从而直接分散了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市场其他方面所具有的监管力度,不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直接为金融市场带来了其自由发展的广阔空间[2]。

3.2金融套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金融套利能够有效地帮助经济市场的优化发展,金融套利行为也给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种不平衡的作用,当经济市场真正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时,金融套利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所以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时才会促使金融套利行为出现,同时金融套利行为的出现也能够对促进市场平衡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促使资源合理配置,优化相关产业发展。

3.3促使金融监管工作进行改革金融套利直接打破了金融监管制度,这就暴露出了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从而导致金融监管制度很难真正有效地对金融套利等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这就直接说明了金融监管制度仍然不够成熟,因此就必须要促使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改革。另外,金融套利自由市场也应当促使金融监管部门对整个市场发展得到更好的认识,同时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当中还必须给予市场充分和自由的发展空间。

3.4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金融套利行为的出现既活跃了金融市场,同时也为金融市场增添了新鲜的血液,使金融产品得以创新发展。套利者通过在不同空间、不同产品以及不同阶段中进行套利来获取相应的收益,其必须要精心寻找可行的套利产品,因而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从最初的基础金融产品到后来日益增加的金融衍生品,无不是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推动了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即使金融套利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潜在的风险性,而金融套利行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不容忽视的。

4管理金融套利行为的对策

4.1构建完善金融制度通常一套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影响套利者的套利思想,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保证资金能够更好地灵活流通起来,最终充分地发挥出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作用,实现节约市场有效运行成本的目标。同时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也能够有效的处理好在工作当中所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对金融活动加以规范,有效打击违法的金融活动行为,最终保证金融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和发展。

4.2推行自由化金融发展理念通常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当中为了能够节约更多成本,同时保证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在金融市场的发展当中推行相应的自由化发展理念,并以此来将一些鲜活生命力的发展理念有效地融入到金融市场当中。同时还必须要构建比较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以此来强化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从而从根本上推进金融的发展。

4.3提高金融人才综合素质水平金融行业是一个非常细微谨慎的行业,因此金融工作人员其本身的素质就直接关系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而作为金融机构当中的管理工作人员,就必须要强化其自身的专业学习知识,善于在工作当中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并利用自身知识来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素质,最终有效提升金融市场当中的信息化水平,促使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4.4建立完善的金融产品创新制度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总离不开人们减少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的努力,而通过专业化经济和分工协作使人们在交易中获得收益。因此要通过金融管制的办法,建立完善的金融产品创新制度,迎合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安全性、营利性的需求,来提高金融产品的交易效率以及可靠性,实现金融市场的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从而推动金融市场向着多样化的方向健康稳定发展。

5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