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3: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科技的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体现了央行正积极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科技发展。
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技术革新,全面运用于包括且不限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理财、零售、银行业务、保险等领域的科技,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于是监管科技(RegTech)应运而生,从全球范围内看金融科技最新发展与监管科技的走向趋势,为新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思路。 监管科技兴起与演进
所谓金融科技,是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落脚点在于金融,英文表述为FinTech,是Financial Technology的缩写。其概念众说纷纭,比较权威的是来自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成本等问题。通过创造可以为社会广大群体适用的金融产品,使得广泛的社会阶层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构建在新技术上的金融模式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传统监管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由此有人提出了以技术对抗技术,用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的想法。
监管科技是与金融科技相对应的概念,意在指技术与监管相结合以应对新的金融科技,英文表述为RegTech,是Regulation Technology的缩写。监管科技被定义为一种应对科技创新带来金融行为合规问题的新技术,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有一个经典描述:“运用新技术,促成达成监管要求。”
监管科技作为从金融科技概念引申出的概念,严格意义上是金融科技的分支,其具有实时性、高创新、专业性强等特征。相比传统监管,监管科技具有三方面优势:第一,促进企业去合规,提升配合监管的能力;第二,改变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方式,使监管实时动态,强化对市场的检测能力,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第三,改进监管者监管方式,降低监管难度、成本,比如美国存在大量监管科技服务公司,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以降低合规成本。 发展趋势与问题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围绕着三个主题,减少合规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普惠金融。金融科技有效弥补了我国金融发展中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短板,体现出“金融脱媒”(dis-intermediation)、“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用户指向性”(customization)等特征,依托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其业态呈现出互相重合又高度细分并存的特点。在一系列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存在规模大、创新原动力强、风险防控需求紧迫这三大特征,因此有必要加速结合最新科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科技(FinTech)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我国金融科技有三大突出优势:
优势一:移动支付世界领先,推陈出新
以蚂蚁金服、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创新,移动支付所占比例不断扩大,2017年5月,浙江省提出了打造“无现金社会”的口号。其科技应用主要集中在生物识别领域,比如现在已经相当普及的指纹验证支付、人脸识别支付,以及未来可能应用的虹膜支付、声纹支付。除了生物识别,未来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货币也将会对移动支付、跨境支付等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优势二:征信行业发展空间巨大,助力普惠金融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目前看,以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公司突破最大,其构筑在其本身评分体系中的用户,已经可以用信用分数直接进行共享单车的押金抵扣、借还雨伞充电宝,甚至与卢森堡开展了基于信用分档牡缱忧し务,已经超出了原有征信应用领域的范畴。个人征信根本上就是为普惠金融服务的,个人征信服务最大的价值与盈利点就在于作为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数据,普惠金融的开展需要征信数据以减少贷款风险,从而降低成本,实现普惠本质。
普惠金融的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对中小微企业与个人金融服务的欠缺,互联网金融公司比如蚂蚁金服以及其芝麻信用体系等做得很好,但建立“互联网+”、大数据金融资产、征信体系等不光是金融领域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的新趋势。
未来农村金融的开展还得靠依据大数据所形成的个人征信以及信用体系,只有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全覆盖的个人征信体系,农村的金融服务才能解决,所以个人征信与普惠金融的结合对于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非常重要。
优势三:整合互联网与电信运营商大数据,人工智能赶超美国
互联网企业与电信运行商大数据的整合将会实现1+1>2的效应。个人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参与并推动了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中国联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复旦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共建的中国第一家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目标是将来会引入更多数据,在多方数据基础上研究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模式的路径。
由于电信运营商有互联网企业一些不具备的优点,比如运营商数据在处理风控、精准营销、小额信贷、贷后预警、盗刷、电信诈骗等问题上相对成熟而且有历史积累,数据更加精准、更加动态,两家的结合,对于大数据的价值有着巨大的提升,实现了对个人准确的信用画像,去年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就帮助中国联通与京东金融成功地进行了数据整合。
京东金融与中国联通合作只是第一步,未来将会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运营商进行全面合作,将三大运营商各自的优点整合起来,甚至和中国银行业、广电集团的数据进行整合。此外,深度学习作为最近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高度依赖大数据,通过模拟人脑的训练方式,让机器可以进行自动学习,而该技术的应用也让蚂蚁金服、腾讯、谷歌、百度、Facebook等公司的业务实现高速增长,因此中国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进入大数据井喷阶段,短期美国的人工智能技术依然保持领先,但长期来看,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反超美国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目前来看中国金融科技亦面临三大主要问题:
问题一:区块链市场应用潜力巨大,但目前监管态度审慎,发展相对滞后
区块链技术在中国金融领域的潜在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点对点支付;第二,多方交易,即通过技术构建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基础;第三,智能市场,包括任何形式点对点交易实时划转的清算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智能合约”实现头寸自动调节的开发等。具体来说涉及交易所、保险、众筹、基金、股权交易等细分领域,潜力巨大。
区块链最直接的应用还是数字货币,人民银行已经明确否定了非官方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并宣布将推出人民银行版“数字货币”,由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无法得到合规身份,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转入暗网(dark web)被用以洗钱,这值得引起警觉。
对此,学界呼吁“网开一面”,保留一个想法或者说窗口――小额公开发行的数字货币,具体额度由证监会来定,这对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债券融资的相关业态可能有重大突破。
问题二:股权众筹相对停滞,急需政策松绑与支持
由于受到P2P专项整治的影响,我国众筹方面的政策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者也是谨慎支持,投资相对保守,这就导致了目前几乎整个众筹行业处于一个濒临死亡的状态,而在国外特别是英国,最有活力的还是股权众筹。但是通过对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进行结合,股权投资领域依然有作为的空间,德国已经有依托以太坊平台的the DAO项目,这对于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目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联合在FinTech和RegTech上进行了一系列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在新技术如何与人民银行监管体系相结合,如何将RegTech体系化有了一些成果,将在之后陆续推出。
问题三:金融科技过度依赖互联网金融,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困难
近年金融科技概念虽然非常火爆,但包括大数据、征信、支付等优势项目都集中于互联网公司与互联网金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直接参与了大多数金融科技创新,而中小微科技企业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这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潜力巨大,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而金融科技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完成转型,需要一段时间的积累与发展;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身发展面临融资困境,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也同样困扰着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使得中小型科技企业无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受到限制。相信随着政策与市场态度的调整,将会迎来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科技在中国大爆发的新时代。 技术驱动转变监管思维
面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不断累积的风险与技术漏洞,如果固守传统监管理念,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毒攻毒”,以技术驱动型监管思路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RegTech应对Fintech。
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根本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监管层可以通过监管科技的技术手段,去主动解决数据获取、收集、分析、储档问题,并能够实时、有效地发送指令,监管由被动变主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处在一个平等获取信息的地位,通^数据共享形成一个有机交互系统,降低监管成本,真正实现实时、可预测、自上而下的,以技术支撑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就是建立金融统合监管体系与主动、精确的监管数据收集体系,加强国际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一,金融统合监管体系需要构筑金融统一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债券等金融领域实施统一监管,构筑大监管格局。在这一委员会基础上,实施金融统合立法,形成金融商品、金融市场、金融服务三位一体,互相呼应的统合立法格局。
第二,建立主动、精确监管数据收集体系,明确相关规则,建立数据申报、分享、辩伪规章制度,打通地方与中央、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在这一体系中积极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数据的精确性与主动性。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英美德日澳等国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交流,我们会在今年7月前往英国考察英国金融科技企业现状,了解英国的政策动态与监管科技发展情况。
监管沙箱是什么?
“沙箱”是一种容器,里面所做的一切都可以推倒重来,在军事、计算机等领域指的都是一种进行试验推演的环境。FCA的监管沙箱是为金融科技公司测试创新产品提供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使用监管沙箱的公司可以测试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而不需要担心因此带来的监管后果。军事、科技等领域的沙箱对现实世界没有影响,而监管沙箱允许其中的公司对一定的消费者实施测试,只是测试过程处于FCA的监督之下,同时必须遵守相关消费者保护的要求。
监管沙箱的使用条件:一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金融行业;二是测试的产品服务属于创新或与现有方案显著不同;三是测试的产品服务有消费者明显受益的前景;四是产品服务确有在沙箱测试的必要;五是公司在新产品服务上有足够的资源投入,对适用法规有充分了解,能采取措施减轻相关的风险。
监管沙箱的激励政策。FCA对使用沙箱的公司采取以下激励政策:一是限制性许可授权。对希望测试新金融产品服务又尚未取得FCA金融业务许可授权的公司,FCA可根据其测试的产品服务定制限制性的许可授权。二是无异议函。当FCA认为测试活动没有突破法规要求、没有损害其监管目标时,FCA可以无异议函,声明将不对测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但保留终止测试活动的权利。三是个别指导意见。FCA可以就测试活动适用的规则向公司单独的指导意见。如果公司按照此指导意见执行,FCA将不会对其采取执法行动。四是豁免。如果测试活动明显不符合FCA相关规定,但可以达到有关法律规定的豁免标准,FCA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豁免,允许其临时性突破规定开展测试活动。
运作流程及配套措施
监管沙箱的运作流程。一是申请。公司向FCA提交使用监管沙箱的申请,内容包括拟测试的新产品服务情况以及标准符合情况。二是评估。FCA审核申请,如果申请通过,FCA将指定专门的联系人。三是合作。FCA与公司协商确定适用的政策,制定测试参数、评估方法、报告要求以及消费者保护措施。四是开始测试。五是对测试情况持续监测。六是报告。公司提交测试结果的最终报告,FCA审核报告。七是上市。最终报告通过审核后,决定是否在沙箱之外推行新产品服务。
监管沙箱的配套措施。FCA将采取措施推动监管沙箱的发展:一是建立专门的沙箱管理团队负责沙箱使用的申请审核、监测评估等工作。二是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沙箱的需要。三是推动行业共同建立非营利性的沙箱伞公司。沙箱伞公司是取得FCA完整许可授权的公司,它可以向拟测试创新产品服务的公司提供代表授权。取得代表授权的公司不需要FCA的完全许可授权或限制性许可授权就能使用监管沙箱。四是推动行业建立虚拟沙箱。与FCA的监管沙箱不同,虚拟沙箱是使用数据测试金融产品服务的虚拟环境,部分大公司已建立,但数据并不共享,小公司没有资源和财力建立。FCA将推动建立行业性的虚拟沙箱,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使用,使所有金融科技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受益。
与此同时,FCA提出几种可选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一是只有客户对测试活动表示同意并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补偿措施情况下,使用沙箱的公司才能进行测试。二是由使用沙箱的公司提出测试活动的信息披露、保护、赔偿等方案,由FCA逐一审核。三是测试活动涉及到的客户与其他普通客户具备同等权利,比如同样得到FSCS(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和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金融申诉服务公司)的保护等。四是进行测试的公司向客户赔偿所有可能的损失(包括投资损失),且需证明他们具备赔偿能力。FCA从降低创新成本的方面考虑,将不同时采用上述所有方法,而是采用几种组合的方式。
监管沙箱的作用新在何处?
FCA的监管沙箱创新了监管方式,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从互联网金融行业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够减少监管的不确定性,增加创新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缩短创新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时间,改善公司估值,使其更易获取融资,推动行业整体发展;从消费者方面看,监管沙箱能保障参加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固有缺陷,确保其完善消费者保护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从监管机构方面看,监管沙箱能帮助监管机构把握前沿产品动态、运行机制及风险,使监管跟上创新的速度,提高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决策能力。
启 示
建立产品测试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可能未经充分测试和评估。在商业竞争压力下这种情况比较突出。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迟滞的情况。表现在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新技术缺乏深入了解,风险控制反应迟缓。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FCA的做法,建立监管机构主导的创新产品公开测试机制。一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报备创新产品,制定报备的标准、内容和时效性要求。二是要求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必须在经过内部测试后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公开测试,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完善的测试方案。三是对测试进行全程监测。四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测试报告,由监管机构对测试情况进行评估。五是根据测试情况及时出台或调整监管政策。
实施产品干预,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消费者保护。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着忽视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发产品以便利性和客户体验为绝对导向,使上市的产品缺乏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FCA的监管沙箱是一种产品干预的新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其做法使创新产品在上市前具备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从源头遏制不实宣传、捆绑销售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一是从发售范围适当性、产品合同和信息披露设计、隐私保护、损失赔偿能力等方面制定产品干预的标准。二是从产品测试的早期阶段介入,既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保障参与测试的消费者权益,又要排查产品可能存在的不利于消费者的缺陷。三是对达不到消费者保护要求的产品采取终止测试、更改设计、限定发售、禁止上市等干预措施。
现有研究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了关于科技金融体系构成的研究。从科技金融参与主体的角度来看,科技金融体系包括以商业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科技金融供给方,以科技企业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科技金融需求方,科技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政府;从科技金融的内容结构来看,科技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金融制度环境、科技保险、科技资本以及科技贷款等。结合现有研究成果,本文认为,我国的科技金融体系主要由科技金融供求体系、科技金融市场体系以及科技金融监管体系三大部分组成。
1、科技金融供求体系
从科技金融的供给体系来看,由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数量相对有限,且其投资范围通常有明确的限制,因此,我国科技金融的主要供给方为商业银行。然而,商业银行是逐利的,倾向于追求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投资,因而在现实中很难满足所有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而造成市场失灵。故我国的科技金融供给体系还包括了相当一部分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以及科技担保机构等主体,此类主体通过吸收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分散资金,并将其以权益资本的方式投入到科技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
从科技金融的需求体系来看,我国科技金融市场的需求方多为科技企业,考虑到科技企业从初创到成熟的过程中,在初创期的金融需求最为显著,因此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的主要需求主体为初创科技企业。
2、科技金融市场体系
(1)中介市场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科技金融的供需双方之间通常通过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连接。一般情况下,科技金融的中介市场体系主要由非营利性的中介机构以及盈利性的中介机构构成。前者多为政府有关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通过构建科技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后者多为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科技金融供需双方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通过专业化服务降低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担保市场体系。科技金融具有高风险性的特征,因此科技企业在很多情况下难以为其高风险项目筹集到足够的金融资源。在此背景下,科技金融担保市场应运而生。科技金融担保市场主要由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组成,但也有部分担保机构使用自有资金直接对科技企业进行权益投资。
科技金融担保机构通过进行金融机制与产品的创新,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补偿,分散了科技企业本身的风险。就我国而言,现有科技担保机构多由政府出资建立,即政策性科技金融担保机构,此类机构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建立“风险池基金”,在分散科技企业风险的同时,为其科技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3)资本市场体系。科技金融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与融资者存在着明显的多样化特征,不同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性,而不同的融资者拥有不同规模的融资需求。科技金融资本市场具有多层次特征,伴随着资本市场层次的不断提高,其风险程度不断减小,其服务的科技企业越成熟,各层次的资本市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体系。具体而言,我国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体系包括五类,即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债券市场。
其中,主板市场,即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中层次最高的资本市场,该市场公开面向所有投资者进行资金筹措。但是出于对风险水平的调控需求,该市场对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有较为苛刻的准入标准,因此该资本市场主要服务于经营状况稳定、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科技企业而言并不适宜。创业板市场,即层次稍低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该市场的准入标准相对较低,对比于主板市场,该市场可以更好地满足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尤其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需求。三板市场,即层次更低的场外交易资本市场,该市场对企业经营情况以及规模的要求更低,因此其风险相对较大,该市场中企业股票并不是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发行,且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更强,是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即企业进行产权有偿转让的场所,该市场实质上扮演着中介资本市场的角色,大多不涉及资本投入,而是以出售或转让产权的形式为初创科技企业的资本退出途径提供一个选择,分散其风险。债券市场,即科技金融资本市场中层次最低的市场,尽管该市场通常服务于风险性较高的科技企业,然而由于科技企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独立发行的债券难以有效筹集到必要规模的资金,因此科技企业通常需要借助政府或信托公司的力量集合发行债券,通过分散风险实现资金的有效筹措。
3、科技金融监管体系
科技金融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高于传统金融的风险隐患,因此,加强相应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应建立科技金融监管体系。事实上,科技金融的高风险是与高收益相对应的,而这种收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远远高于与其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的,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金融资本而言,流入科技企业成为了其最佳的选择。由于科技金融资本通常都是与实体产业相挂钩的,一旦有了实业的保障,其风险实质上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因此科技金融监管的重点集中在了对金融资本与产业结合度的监控。就我国而言,该项监管职能现在依旧集中在金融监管当局手中,部分企业也采用了聘请专业监管人才的形式实现科技金融监管,避免泡沫化现象的出现。
二、科技金融运作机制
1、投入引导机制
金融通过投入激励机制促进了科技的发展。金融可以通过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引导市场上的金融资源流入科技企业中,满足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期或者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进而促进科技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相对较高,单凭科技企业自身进行融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市场失灵,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恰好弥补了这一失灵。
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金融可以通过政府配置以及采用金融中介的方式形成面向科技企业的投入引导机制。一方面,政府可以对金融资源进行有效配置进而支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政府既可以调控其财政资金,又可以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引导资金流向有潜力的科技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方式改变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而间接对金融市场的资金流向进行引导。另一方面,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其中介服务,为金融资源的供需双方搭建一个信息交流平台,降低供需双方的信息搜集费用以及交易成本。我国科技行业的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这与科技企业发展中资金供需缺口较大直接相关,因此国家应当灵活运用这两种投入引导机制,在不断加大金融创新的同时,间接促进科技创新。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鼓励政策性金融率先将资金投入到具有发展前景的科技企业中,以向金融市场发出投资信号,待金融中介引导商业性金融资源流入科技企业后再选择退出,以充分提高我国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金融促进机制
科技可以通过其高收益的特性加强金融主体间的竞争,促进金融发展。科技企业在初创期存在明显的资金需求,而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也相对最高,因此这一阶段科技企业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相对有限。但越接近成熟期,科技企业的盈利能力就越可观,也越具备吸引金融资源的能力,具有逐利倾向的金融资源就越倾向于主动流入科技企业,然而初创期后,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是相对有限的,因此金融主体之间必然出现激烈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必然会激励各金融主体进行金融创新,以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3、风险分散机制
科技企业因为其高风险难以在发展过程中获取充足的金融资源,同样因为其高风险,科技企业自身的发展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存活率并不高。然而,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可以有效分散风险,这种风险的分散主要通过资本市场与中介服务市场实现。
在位于北京望京的豆蔓理财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正在对RS智能配资系统做升级优化。该系统的设计初衷就是帮助人们科学高效地配置资产,从而将所有个人闲置资产实时匹配给有需求的融资方,并以秒为单位结算利息。
这就是金融科技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事实上,金融科技企业的出现并非偶然,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技术天然地存在着密切联系。
金融是为提高资金融通效率而生的,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将所有闲置资金盘活,让每一笔钱得到最大化利用。在传统金融服务中,金融机构主要依靠线下网点开展业务,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维持各网点正常运营。对企业和个人来说,办理存贷款业务也都需要在线下网点提交资料,时间成本也非常大。但依托互联网技术,所有的业务均从线下转为线上,消除了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距离,从而大幅缩减了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增加了闲置资金被利用的周期长度。
此外,金融服务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这需要大量数据做支撑。在传统金融服务中,数据都是孤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很难实时共享所有数据,甚至同一机构的不同网点之间,也很难做到数据同步。这就造成了非常大的风险隐患,例如一人多贷、一房多抵的情况。但依托互联网技术,数据不仅能够实时共享,而且通过自动化的数据分析,能够极大提升贷款审批的效率,从而降低融资方的成本,提升资金利用率。
不得不说,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技术导向确实已经成为颇具共识的方向。像豆蔓理财这种规模上不能与大企业比肩的平台,如今已沿着自己的逻辑,通过技术革新营造一个个小而美的金融生态,并据此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今年,阿尔法狗战胜了李世石,彰显出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重大进展。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科技企业纷纷试水智能投资顾问,将人工智能的研发成果应用到金融服务上。
豆蔓理财自主研发的RS智能配资系统,目前主要服务于资金端客户。它通过调取投资行为数据,计算出该客户的投资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最终匹配到资产端。
但这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豆蔓理财希望打造一个资金融通的生态圈,将人们的每一笔收入都实时对接债权,随时可支取,但收益将根据投资期限上下浮动。这种融合了区块链、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全自动配资工具,将在极大程度上降低资金闲置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标的,降低理财人的风险。
应该说,无论是豆蔓理财正在努力研发的新一代RS系统,还是蚂蚁金服等大型企业已经完成的业务布局,都只是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个缩影。但金融科技的未来却远不止于此,它所要推动的是整个金融行业的变革。
我认为,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转型做金融科技公司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有人甚至认为是企业把互联网金融公司改称金融科技公司,可以绕开监管。这种看法其实非常不专业。无论是金融科技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应该在监管范围内开展业务,而且从目前的监管要求来看,金融科技公司并没有处于监管盲区。
应该说,业内主打金融科技的概念,是建立在对自身业务更加准确和明晰的认识基础上的,尤其围绕信息中介这个定位,金融科技的概念其实更加适合,因为既能彰显出企业的核心技术竞争优势,又能明示自身业务与金融业务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我觉得,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都还处于发展初期。金融科技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传统金融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现在各家都在沿着这个方向去研发各种各样的系统。
有人说金融科技是一个新风口,我觉得还没到那个地步,因为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都存在非常大的发展空间,机遇也非常多,主要还是看企业自身定位是什么。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中国银监会在其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指出,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由于受体制、技术、宏观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创新主要表现为数量扩张,质量较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重点放在易于掌握、便于操作、科技含量低的外在形式的建设上,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经营机制方面的创新明显不足。同时,由于金融创新主体素质不高,创新的内容比较肤浅,手段也比较落后。受技术能力和水平的限制使得技术创新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的最薄弱环节。
(二)品种少、规模小。从当前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来看,由于受到来自内外部的约束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品种少、规模小。
(三)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涉及商业银行的各个层面,但大多是通过“拿来”的方式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属吸纳性创新,真正由我国首创、具有我国特色的原始性创新较少。
(四)金融创新动机存在偏差。西方国家金融创新动机一般基于两个目的:一是追求利润,从创新中牟利;二是规避管制,增加经营的灵活性。总之,对市场份额和资源的争夺与占有以及利润的诱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真正动机。基于此动机,西方银行每推出一项金融创新,都会经过系统的策划和研究,充分考虑其成本与收益、需要的技术条件、市场需求程度、推广的经济规模等。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有所偏差,金融机构创新的微观动机则偏向于在无序竞争中抢占市场份额,出现了许多不计成本甚至负效益的金融创新。
(五)金融创新靠外力推动,内部驱动力不足。市场化的金融创新强调市场主体的内在激励,但在经营转轨时期,创新的第一推动力受到削弱,其结果是金融创新以自上而下的强制式推动为主。这种创新只有在创新主体能够享受到大多数利益时才能出现,因而加剧了市场的垄断特征。在实践中的明显表现是,一方面由于监管过严,金融创新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因市场不规范,作为金融主体的“暴利”造成了简单的数量扩张。
(六)金融人才短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能否进行创新的基础。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起步时间晚,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制约了金融创新的进步。
(七)创新研发盲目,营销工作滞后,限制了创新品种的拓展。由于产品没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多数创新产品未发挥作用,或虽有营销,但不能为银行带来效益,致使一些好的金融品种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二、商业银行做好金融创新的配套措施
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着眼点是要立足于市场及客户,创新的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同时通过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加大创新产品的营销力度,挖掘金融创新的整合力量。
(一)把商业银行塑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激活其创新的内在动力。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按照规模经济、最优配置和与市场对应原则,改造商业银行现有的产权关系,使商业银行的所有者能够以其财产、利益实实在在地对其经营风险承担责任;要在法律上明确保障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拥有经营管理的自,并创造条件激活商业银行进行创新的动因,为业务发展服务。
(二)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营造宽松的环境。要营造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对商业银行一律按市场原则管理,使商业银行在同一政策条件下自主经营、自求发展,从而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质量。
(三)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以利于保持较高的创新起点。目前,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商业银行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一方面可以发挥我国商业银行的后发优势,保持技术上的高起点。另一方面,金融管制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比较切实可行。
(四)从制度上鼓励金融创新,从政策上为金融创新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要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生的产品,要有一定时间的收益保护期或应用专利保护期。二是要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是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立法或金融组织机构、产品管理条例等形式,使创新有规可循。
(五)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力度,促进金融创新。商业银行要提高对金融科技投入重要性的认识,从战略高度制定金融科技的发展规划,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力度。要坚持效能、效用、效率、效益的原则,以有效的金融科技投入促进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发展。
(六)努力防范和化解由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金融风险。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金融政策和法律,用市场需求来检验各种创新业务,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风险预防体系以及严格的后续监督机制,保证对创新的业务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
(七)对金融监管进行创新。一是更新监管理念,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监管,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二是要增强金融监管的创造性,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管手段和方式:三是提高金融监管的科技含量,变低层次监管为现代化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四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变孤军奋战为多层次监管,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新兴产业
2016年,国内经济仍然面临需求下降、增长动力不足的局面,如何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提高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仍然是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金融监管层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以配合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16年2月16日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等要求,为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定下基调。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加大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等。
近年来钢铁、煤炭行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效益下降问题,企业经营风险上升。为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等一系列措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围绕这一要求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4月15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进行了部署,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并有效防范风险。
严控金融风险 保障改革成果
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逐渐加大,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增多,为防范可能由此引致的系统性风险,保障供给侧改革成果,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审慎监管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提出了风险管控和防范要求。
2016年9月27日,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该指引由银监会总结银行体系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规则与实践经验,并参考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国际标准而制定。该指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规则体系的正式形成,并将引导银行业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指引从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原有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总体上维持了原有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框架,在此基础上对与当前证券行业运行现状和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则进行了调整。为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该管理办法对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杠杆率、流动性监管指标,并明确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同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将新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予以公布。
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保监会于2015年12月3日印l《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设定标准、开展资产配置压力测试、加强审慎性评估和后续监管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
规范互联网金融 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盘活消费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金融监管层相应出台了部分法规予以规范。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12日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订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重点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提出了整治意见和办法。随后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于2016年4月13日联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P2P网络借贷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明确标准、分类处置,并要求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此外,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17日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4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十项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要求。同时提出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机制和手段。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现象,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公安部等多部门相继出台多个文件,重点打击电信金融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监管改革展望及建议
一、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
国际网络银行一般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完全依赖于因特网发展起来的全新电子银行,这类银行几乎所有的银行业务交易都依靠互联网进行。1996年,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因特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上银行,即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网络银行的另一种发展模式是传统银行运用因特网服务,开展传统的银行业务交易处理服务,发展家庭银行、企业银行等服务。目前,在美国资产占前50位银行中,已经允许客户通过客户访问其网址,查看自己的账户信息,部分银行还提供网上存款转帐业务等(参见表1)。中国网络银行的开创是从1995年由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网上银行业务。1996年,中国银行在Internet网上建立网站,开设了主页,宣传介绍其海内外机构与业务。1997年推出了网上服务,如国际收支申报、信用卡查询、集团内部服务等。1998年3月,中国银行办理了国内第一笔网上支付业务。1999年6月底,中国银行正式宣布推出包括“企业在线服务”等网上银行服务系列产品,用户可在网上查询。转帐、支付、结算和“银证快车”服务。续中国银行之后,各商业银行也都先后推出网上银行服务站点,除普通的查询、转帐外,其网上银行还可以办理银行一般交易。
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网络银行的出现及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和市场需求条件。目前,因特网已形成遍布世界200多个国家的8000多万台PC通过共同的协议连结而成的庞大的计算机网络。电子商务社会构成网络银行发展的牢固的商业基础。任何商务活动都离不开银行,银行是完成交易不可缺少的服务机构,买卖双方必须通过它来完成电子货币的支付和清算。电子商务是伴随着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型贸易方式,它最终目的是实现网上物流、信息流和货币流的三位一体,从而形成低成本、高效率的商品及服务交易活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1500亿美元,1998年达到3000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既要求银行为之提供相互配套的网上支付系统,也要求网络银行提供与之相互适应的虚拟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为了大幅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其在金融业的竞争地位。因特网为银行业提供了全新的分销渠道,它不仅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成本形成持续替代效应,而且通过对银行管理经营成本的转移,提高了银行在金融业中的竞争地位。据美国一家金融机构统计,办理一笔银行业务,通过分行方式的费用是1.25美元,而使用因特网仅需要1美分(参见表2)。银行高科技、网络化的迅速发展,使金融领域产生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影响。银行高科技的发展不仅改变了现行的银行运行机制,使银行业与现代科学技术紧密地结合起来,提高了银行业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加快了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增强了银行业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功能,而且银行高科技的发展使货币的形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网络银行流通的货币以电子货币为主,这不仅能够给银行节约使用现金的业务成本,同时也可以加速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资本运营的效益,基于网络运行的电子货币还可以给政府税收部门、统计部门等提供准确的金融信息。
二、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措施
国际网络银行的特点是全球化的信息网络、全天候运作、产销直接联系和网上的虚拟金融活动。网络银行的特点决定了其引发风险的因素以及这些风险的影响与传统银行很不相同。网络银行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还由于其特殊性而存在着基于信息技术投资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网络银行是基于全球电子信息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因此,全球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安全性成为网络银行的最为敏感的问题。网络银行利用高科技进行快速和规模巨大的跨国电子货币交易,但高科技出现的差错和故障的概率有上升的趋势,一旦一国国内金融网络发生了故障,将会对本国经济、金融和社会安全带来巨大破坏性的影响,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参见表3)。
网络银行的业务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市场信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当前,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有关法规不健全,因此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网络银行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系统中存在不利于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它可能来自于网络银行客户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来自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网络银行的市场信号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其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例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网上客户由于不了解每家银行提供的服务质量的情况,而导致客户将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这个价格将低于提供高质量服务网络银行能够接受的价格,其结果有可能导致保护低质量银行而将高质量的银行挤出网上市场。
网络银行的发展及产生的特殊风险使监管复杂化。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没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即一致性遭到破坏。在网络金融条件下,监管当局原有的对传统银行注册管理的标准也许难以实施,网络银行的申请者可以注册一家银行,但是它可以通过多个终端,同样可以获得多家银行业务或多家银行分理网络的服务效果。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虚拟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络银行网站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等。
银行高科技和网络金融的发展,使监管当局面临着重要抉择,即迅速适应这一变化的市场,建立新的监管标准,调整监管的结构和更新技术,改变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建立全方位和系统性的更强调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管的框架。由于网络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目前,巴塞尔委员会也只是就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研究,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整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监管都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主要是考虑到本国银行业的创新、竞争力与监管之间的协调问题。从目前情况来看,网络银行监管主要涉及到法律实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内国际监管的协调、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的调整等几个方面。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性建议,并同时制定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首先是对网络银行进行法律上的定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产品和服务的银行。这些产品和服务包括:存贷、帐户管理、金融顾问、电子帐务支付,以及其他一些诸如电子货币等电子支付产品与服务(BCBS,1998)。欧洲银行标准委员会将网络银行定义为:那些利用网络为通过使用计算机、网络电视、机顶盒及其他一些个人数字设备连接上网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产品服务的银行(ECBS,1999)。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认为,网络银行是指一些系统,利用这些系统,银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的智能化装置,进入银行帐户,获得一般银行产品和服务信息(OCC,1999)。由于网络银行严格法律定义还未出现,同时网络银行发展较快,需要严格管理,因此一般的作法是根据网络银行机构设置的特点,将其划分为分支型网络银行和纯网络银行,分别加以界定和管理。其次,法律实施主要涉及原有的一些要求银行对诸如洗钱、欺诈等非法交易,进行跟踪、报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范围,以及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实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机构及监管当局出于执法或监管的需要,对已加密金融信息的解密权限、范围等。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已经明文规定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从而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网络银行的破产、合同执行的情况、市场信誉、银行资产负债情况和反欺诈行为等方面,政府制定的网络银行法或管制条例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有效的网络信息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各种可能诉诸法律的事件降到相当低的水平。消费者权益主要涉及网络银行推出的虚拟金融服务的价格、通过电子手段向客户披露、提示、传递相关业务信息的标准与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标准和合法性;客户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帐务信息的安全;隐私权;纠纷处理程序等规则。总的来看,各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仍以原有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的划分为主,但加大了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国内国际协调主要是对网络银行自然的跨洲、跨国界的业务和客户延伸所引发的监管规则冲突的协商与调整。
各国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企业级的监管,即针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进行监管;一个是行业级的监管,即针对网络银行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目前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主要有市场准入、业务扩展的管制和日常检查与信息报告。大多数国家都对设立网络银行有明确的要求,需要申报批准。主要包括:注册资本或银行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纪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置措施等。业务扩展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业务范围,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网络银行经营存贷款、保险、证券、信托投资以及非金融业务、联合经营等业务;所采用的竞争方式等,二是对纯网络银行是否允许其建立分支或机构等。监管当局一般都要求网络银行接受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并要求网络银行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总的来看,对网络银行提供服务的监管内容主要体现在7个带有全局性的具体问题上(参见图1),包括加密技术及制度、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公共钥匙基础设施(PKI)、税收中立制度、标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
近来涉及险资企业的新闻比较惹人注目,而由证监会谴责“野蛮人、妖精和害人精”而保监会接力查办的模式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其中所涉及的监管协作充分表明,面对金融业发展的新形势、金融创新的新业态、产融结合的新阶段、金融科技发展的新局面和金融业利益格局重组的新态势,中国金融业全生态监管的议程已日益紧迫,亟须通盘考量基础上的顶层设计,以更好适应金融业监管的新挑战,更精准把握金融业创新与安全的平衡,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提出全生态监管是因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的发展已超越传统意义上银证保混业的范畴,因此对监管所提出的要求也已超越混业监管的语境。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表明,只关注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已不足以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如今更需要的是覆盖金融全领域以及金融与实体经济交叉地带的全生态的监管。
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各金融领域的业务交叉和相互渗透已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流动性的总体过剩以及实体经济回报率偏低,导致各类资金在金融行业内的跨界循环也越来越常态化。
这种交叉渗透和跨界循环是造成近年来中国金融领域泡沫偏多杠杆偏高的原因之一,也容易造成不同金融行业的风险交叉感染甚至产生互激效应,从而加剧风险的聚集和扩散,比如去年股市的大起大落就与各路资金的大量涌入和去杠杆过程中的大批撤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此外,分业监管的格局不仅不利于防范和应对传统金融领域内的风险,更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迅疾发展的非传统金融领域的问题,要么因监管死角的存在和互相推诿造成监管不足不利于稳定,要么因阶段性联合执法造成监管过度不利于创新。
全生态监管有利于调动协调相关各部门的监管资源,能够更有效防范风险跨界“传染”和监管套利。与此同时,全生态监管作为一种系统管理,能够更好地以系统弹性来应对单个行业金融风险累积所带来的冲击,也因此能更好地纾解和分流具体行业的监管压力。
因为重在保障整体生态的稳定,全生态监管可以从全局出发来度量风险,而不必过分纠结和执迷于具体领域和行业在具体时点上的风险,因而也更有利为创新预留充分的空间。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从来不会存在于一个无菌的环境中,而是一个鲜花和毒草并存的世界,唯有如此,生态平衡才得以维系。同样,像“毒草”一样存在的金融风险的苗头,有利于人们保持警惕之心,并提醒人们如何“道法自然”,以更符合金融发展规律的方式来进行监管。
全生态监管也更有利于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的衔接和协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一方面也有利于产业资本反哺金融行业。资本永不眠,在产业和金融周期的影响下,不是金融资本搅动产业格局的重组,便是产业资本分食金融蛋糕,以求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此过程中市场的波动无可避免,监管所能做到的无非是将波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当前险资貌似成为“众矢之的”,但其实不少险企背后都有着强有力的产业资本推手。当实体经济的回报率下滑时,产业资本进入包括保险企业在内的金融机构是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希望可以借此提升资本回报率,另一方面也拥有了进行兼并重组的资本平台。而眼下游戏正进入下半场,实体经济的增量不足以吸纳流动性,而金融领域的体内自循环已逼近风险临界点时,流动性杀入实体经济存量领域,冀望通过重组存量来获得预期收益,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动力,而个别行业和企业成为资本眼中的“唐僧肉”,更是有着千差万别的理由。厘清资金的来源和杠杆率以防范可能的风险是监管部门应尽的责任,但总体而言监管部门宜疏不宜堵。中国实体经济的再出发离不开金融和产业资本的各种置换和洗牌,如此方能去腐生肌脱胎换骨。
“妖精”和“野蛮人”的出现提醒人们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风险所在,但不应成为人们惧怕和抗拒转型的理由。妖精可以被降服,野蛮人也可以变为文明人,正是因为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一路上挫败了各路妖精的挑战,唐僧师徒才取得真经,并练就不坏金身得道成仙。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也注定会经历各种波折和挑战。
全生态管理自然意味着当前监管体系和架构的改变,如何定夺,需要缜密而富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事实上,近年来为更有效推进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一些地方事实上已经走在相关监管部会的前头,已采用“金融办”模式来推进金融改革和协调金融监管,这为全生态监管积累了经验也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2]罗熹.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及对我国的警示[j].求是,2008(9).
[3]张明,郑联盛.华尔街的没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金融业服务于经济运行中的其他行业,主要是由金融机构通过运用货币的职能———交易手段,向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顾客融通有价物品,从而使他们获得满足和共同受益。金融服务创新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很多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定义了“金融服务创新”:Miller[8]认为金融服务创新内涵很丰富,创新活动由新生产函数的建立、新要素的结合、新市场机会的追求等构成;Drew(1995)认为金融服务创新包括金融业务、金融组织的变革,目的是使金融企业不但可以追求更多的赢利机会,同时还可以避免风险。从狭义的角度看,“金融服务创新”强调的是金融企业的一系列创新活动,包括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流程等方面。本文在Barras(1986,1990)、Moel&Tufano(2002)等学者研究基础上,从狭义视角界定金融服务创新的内涵,即金融企业在新技术的应用和新思想的指导下,以顾客需求为基础,变革和改善现有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造新价值,形成金融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的系统活动。[9]
二、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两大特征凸显,其一在技术层面上,高新技术发展迅猛,技术更新速度突飞猛进;其二在金融层面上,金融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金融加快了经济腾飞的速度。科技与金融构成了现代经济发展的支柱,两者的结合助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必要条件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结合金融的功能,从金融服务规模、结构、效率三个方面,立体分析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传导机制,以期健全金融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度。
(一)扩大金融服务规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在金融领域,资本形成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增长的基础,包括资本的积累和投资追加。因为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在投资回报中发挥作用,所以必须追加更多的资金投资才能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同样规模的产出增加。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形成的重要前提是金融规模的扩大。而要评价金融资源的形成状况,则需分析资本形成途径和金融剩余动员方式。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资本形成不足,只有通过集中金融剩余、增加储蓄的方式,才能使中介机构在金融资源规模扩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有效配置,最终促成生产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增加。
(二)优化金融服务结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金融服务结构的优化能提高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效率。在高新技术产业生命周期的最初创建成长阶段,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风险资本的外源性融资,能否获得银行贷款以及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便利程度,成为高新技术产业获得资金支持的前提条件。其中金融机构业务结构的优化,可以拓宽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渠道,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筹集规模和流动方向。金融体系结构合理,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就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结合高级化、开放性的金融市场结构,可以引导资金从经济效率低的部门流向经济效率高的部门,彻底冲破资本流动在部门、数量和区域分布方面的壁垒。资本的流动还会带动其他社会资源向经济效率高的部门转移,从而提升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的动力。
(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金融动员方式与途径的差异必然带来金融服务效率的差异,进而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社会金融资源动员方式主要有两种途径:市场性的金融动员和管制性的金融动员。市场性金融动员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居民或企业支付利息,然后把这些金融剩余集聚起来,转换成为银行储蓄,进而通过储蓄—投资机制转换为社会可支配投资资金。管制性的金融动员更加强调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通过运用强制性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吸收和集聚社会的金融剩余,进而将其转换为政府可支配的金融资源。根据金融资源动员途径的差异,配合政府经济发展的初衷和宏观金融环境的完善程度,选择性采用相应的金融动员方式,扩大高新技术产业部门的资本形成规模,使高新技术产业部门的经营规模得以不断地扩张,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
三、金融服务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经费支持现状研究
科技成果的转化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科技经费的投入状况,而科技经费的规模大小取决于资金来源,因此,对资金来源分析能够看出科技经费规模形成的原因。
(一)我国金融服务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经费支持的整体现状
我国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形成的资金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研发经费中占比最大。以2008年为例,全国企业自身积累资金的比例达到87%,即超过80%的科研经费来源于企业自身的积累资金,而来源于政府的资金占比为8.4%,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仅仅是3.2%。另外,基于资金规模较小的原因,一些小额借款暂时不在列表之内。2002~2008年,金融机构资金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经费构成中占比最高是2003年,为10%。2008年因为遭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在环境影响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增大,金融机构对科技经费的支持力度最小,仅为3.2%。总的来讲,高新技术产业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大,金融机构基于安全性原则回避对高新技术产业发放贷款,从而限制了该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金融服务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经费支持的区域现状对比
我国经济在发展中呈现明显的区域差异,高新技术产业在发展中同样如此。2008年,东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全国占比达到87.7%,而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仅为7.3%和4.9%,三个区域的产业运行结果悬殊。从高新技术产业科技经费来源结构上看,主要由政府、企业自身和金融机构三部分构成。根据表1整理的数据,2002~2008年,在政府投入方面,东部地区的资金占比整体偏低,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政府支撑力度相对较大,而且经济发展越落后的区域政府投入越大。以2008年为例,东部政府资金投入占比为5.4%,中部为22.3%,西部地区达27.7%。在企业自身积累资金方面,三个地区的资金占比都相对最大,占有绝对优势,其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占比增长较为明显,2008年比2002年增长21.3%。在金融机构资金方面,除了中部地区占比运行相对平稳外,东部和西部地区的资金占比最终趋势向下,而且呈大幅度萎缩态势,其中东部和西部地区分别从2002年的10.3%、6.2%下降到2008年的2.9%、1%。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全国不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在发展中过多依赖政府支持和企业自身优势来运营,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资金作用极其有限,而且当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大幅削减时,政府和企业补充资金的能力有限,此将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瓶颈。
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现路径
(一)建设有特色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
通过对各类型金融机构的改革,构建有特色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带动金融机构的服务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支持。1.优化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方面深化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改革,以增强资本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稳妥推进跨区经营,注重产品和服务异质化,条件成熟时积极扶持地方法人银行改制上市,拓宽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促进地方银行体系的发展。2.建设多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在资产总量较大、法人金融机构数量较多的地级以上的城市,这样可以把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发挥出来,通过整合资源、资本管理,带动其他金融机构的创新建设;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包括对业务、产品、管理模式、组织结构、服务方式等进行创新,扩大市场份额;支持信托机构的业务创新,积极发挥其综合主导能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促进其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和监管制度要完善和落实;提高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鼓励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积极发展地方保险机构。另外,还可以鼓励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或者国内外的金融机构成立新型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市场是一个资金融通的市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通过拓宽资金融通渠道助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在股权融资方面,大力支持发展中小板、创业板,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上市梯度培育工程;积极推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积极扩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范围,把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作为准入重点对象培育,同时逐步探索发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加强监管,提高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效率。在债券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上进行资金融通;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2.构建多层次的商品市场。在产权融资方面,推进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探索一系列包括会员制、成员制、股份制等在内的市场化手段。在期货融资方面,加快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同时加强期货交易市场主体的培育,引导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实现风险规避和套期保值。在金融要素市场上规范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提供交易、管理、融资等一站式服务,推进大宗商品在远期交易市场的发展。另外,还要探索建立金融市场创新交易平台,包括票据交易所、信贷资产交易市场等。
(三)建立政金企三方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政府、金融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三方相辅相成,协调发展,通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合作,可以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1.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协调发展。综合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采取“建设-经营-转让”、资产收益权或土地开发权质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组建一批资信评级高的现融资平台公司以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争取设立科技发展银行,支持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通过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结合的途径,建立多层次担保体系,健全政策性融资再担保机制。2.促进政府与高新技术企业协调发展。积极推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上市,推动广东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的方式实现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以政府为主体设立的创业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主创新领域;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四)建设现代金融服务创新后援服务平台
现代金融后援服务平台的建设不仅可以健全现代金融体系,而且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转型升级。以产业集聚模式为基础,高标准地建设有特色的金融后援服务平台———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通过政府主导,加大政策的扶持和招商的力度,吸引一大批金融企业后援服务机构进入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开设机构,包括数据处理中心、金融创新研发中心、银行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中心、备灾中心、培训中心等。[10]这些金融后援服务机构不仅能为金融前台业务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而且为高新技术的落户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撑,同时也完善了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功能。通过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科技理念,结合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拓展园区功能,努力把园区打造成一个集金融产品研发、技术开发、信息备份和管理人才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开创更加丰富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盈利模式。
(五)打造全新的金融服务合作开放格局
依托地理位置上的优势,按区域部署相应的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服务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谋求更多的资金支持。以广东为例,广东和港澳台、东盟的金融合作交流密切,金融服务合作内容非常丰富。针对港澳地区,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都鼓励在广东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机构;广东省积极为粤港澳三地金融机构的合作穿针引线,争取一些综合的金融服务,如银团贷款、保险等,助力跨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广东省大力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赴香港上市,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大力支持其在深圳、香港两地的创业板市场跨境上市;加强粤港澳租赁融资、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等合作。针对台湾地区,以东莞、汕头市为重点地区开展粤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争取中央批准在广东省建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针对东盟地区,探索成立广东东盟投资基金,支持广东金融机构把金融服务链条延伸到东盟地区,为广东与东盟地区的经贸往来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形成广东-东盟常态化的金融合作机制。
五、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通过金融监管体系、信用保障机制以及金融人力资源体系的建设,降低金融服务创新的风险,强化金融服务创新的功能,从而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是金融服务创新中不可或缺的保障。金融监管能够制止各种欺诈活动和不恰当风险转嫁的发生,从而维护金融业的健康运行,提高社会的经济福利。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要从两个机制切入,一是协调机制,二是创新机制。1.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协调机制。一是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的监管部门和各大金融机构,它们共同构成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部门之间要提高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递的效率,缩短时滞,使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回避风险或降低风险的危害性。二是要健全金融法规建设。首先,根据金融服务创新,设立适用的金融法规及实施细则;其次,清理原有的法规和制度,及时修订或者废除与金融服务创新不适应的条款;再次,立法环境如果尚不成熟,可以采取缓冲手段,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2.完善省金融监管体系的创新机制。创新机制的完善强调信息的传递,要求信息传递的渠道畅通、数量充分,且质量能够保证。借助现代信息和科学技术,加大监督信息网络化在金融机构内部、监管部门、监管当局之间的建设力度,改善信息在它们之间传递的方式和速度,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实现金融监管中的信息共享。
(二)建设完备的信用保障机制
在完备的信用保障机制约束下,通过为个人、企业等经济主体提供各种类型的信用服务,可以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使货币资金运作起来更加安全和顺畅。信用保障机制的建设主要体现在搭建公共平台和丰富参与主体上。1.搭建信用体系公共平台。建立一套适合的信用标准化体系,加强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逐步建立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建立信用违规违法惩治机制;严厉打击寻租行为,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防微杜渐,推进廉政建设,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丰富信用体系参与主体。首先,信用体系包括个人信用、企事业单位信用和政府信用,其中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事业单位的信用是重点,而政府信用则是关键。通过建设信用服务体系、文化体系、政策法规体系、监管与奖惩体系以及区域联动体系,共同为三大信用主体的培育服务。[11]其次,建设联合征信数据库,把保险业、证券业和外汇管理等信用系统信息进行对接共享,提高信用评估的效率。再次,逐步把个体工商户和重点人群纳入征信范围,通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政府行政部门等有效途径,掌握他们的个人信用信息,补充建设征信数据库。
(三)建立立体的金融人力资源培养体系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银行中间业务具有高收益,低成本,见效快的特点,是商业银行发展战略非常重要的环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推进,我高商业银行也逐步发展眼光投向中间业务,这也是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进一步革新经营理念,拓宽中间业务品种,提升银行的创造性,同时加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是银行业在发展中迫切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和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银行形成了以资产负债业务为主,中间业务为辅的发展格局,从而导致中间业务发展速度缓慢[王淑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6.01]。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相关金融制度相应的逐渐出台,为中间业务的发展创造了制度前提,从而使得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有所上升,但是还远远不及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整体利润中所占的比重。
1.银行对发展中间业务的观念陈旧。从银行看银行没有充分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是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不可或缺的步骤,对中间业务虽然比以前所侧重,但依然将其列为“副业”[刘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探析,时代金融,2008.04。25],仍然把中间业务作为拓宽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的辅工具,在经营理念上没有形成对于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在观念上制约着中间业务的发展。
2.收入增长方式粗放,产品缺乏创新。如今,同业间中间业务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但主要集中在资、工资转账、收付等劳动密集型业务上,利润增长方式粗放;二是产品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同质化严重,缺乏核心竞争力;很多金融衍生品还存在着的空白,因此不能满足不同细分市场的个性化需要,从而流失优质客户。
3.科技服务手段相对滞后.复合型人才缺乏。中间业务的特点要求从业人员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大量学科知识的积累[杨长富,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探析,当代经济,2007.09.15],同时还要求应用当今社会发达的科学技术,是金融,计算机,会计,管理等学科知识的高度融合。因此要求银行在人才储备方面要整合这样的人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这样高端人才,致使很多高附加值的业务难以开展。
4.银行的中间业务的研发能力薄弱。研发中间业务产品是人财物的有机整合,还需要银行进一步努力,一方面复合型人才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人才的整合能力相对偏弱。银行缺乏明确的产品组合的概念,产品定位策略不清晰,没有清晰的产品线,对于产品组合和实施策略还缺乏战略层面的思考。
5.相关立法滞后,操作性不强。目前关于银行中间业务立法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从而对于中间业务的管理的力度和强度不够。监管主体权责不明晰,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在中间业务的监管上分工不明、监督重点往往在于中间业务的合规性上,形成多头监管[魏民,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1.11.29]或监管空白。从而难以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中间业务管理制度。
二、发展中间业务的建议
1.树立经营新理念。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是其及时应对市场变化而采取的战略抉择,把中间业务作为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站在提升银行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利润增长的高度,建立健全保障中间业务的发展机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外部监管环境为依托和以市场竞争为动力,转换经营理念。全行自上而下正确理解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深化,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促进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协同发展。
2.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银行要加大产品创新的力度和资源的整合度,突破传统的中间业务模式和范围。强化研发,做好组合,提升产品的层次和形象,为客户提供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同时银行要拓展产品线和产品渠道,整合产品功能,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从而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
3.加大科技投入,注重培养中间业务人才。银行业务由于其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性,人才是银行的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要求银行从业人员不但要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计算机,风险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储备。在人才的引进和培训过程中应当要强调复合性和多面性,因此要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互促进,在学习中将西方先进的经营理念和中国自身国情相融合,建立起一支具备综合知识,多种适应能力的中间业务精英,使得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发展先机。
4.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发展。不管实践,还是理论,制度的革新往往是推动行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核心因素,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充分把握国际上经济金融发展大势,应时而动大力推进金融制度的改革,从而为中间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政策,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个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协凋[巴曙松,金融监管:寻求平衡的艺术,21世纪经济报道,2011.06.04],加快市场立法建设进程,把国际先进的监管制度本土化,努力寻求监管和操作可行性的平衡;注重监管的成本效益原则,避免多头监管或者空白监管。从而制度上保障资本、货币市场的健康平稳可持续的发展。
中间业务是可持续发展的业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同业间竞争的加剧等都会成为我国中间业务发展的助推器。(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淑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06(01).
[2]刘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探析[J].时代金融,2008.04(25).
[3]杨长富.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探析[J].当代经济,2007.09(15).
[4]魏民.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1.11(29).
关键词:金融创新 货币期货 金融改革 金融监管
2008年9月,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从美国不期而至,在极短的时间就波及到世界各地,对世界经济造成严重冲击。我们在积极应对危机的同时,自然也要痛定思痛,分析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及中国从本轮危机中得到的启示。为此,本人就国际金融危机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进行了学习,研究与思考,提出以下几项具体建议。
建立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现阶段我国金融创新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以此不断优化实体经济领域的要素配置结构,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一是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VC)。发展私募基金投资有利于平滑经济周期,推动经济平稳增长,通过专业运作管理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为成熟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同时也应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支持有发展前景,但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目前,国家应建立积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VC)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二是建立OTC市场。OTC是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有益补充,是形成完整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OTC既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VC)的退出。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成熟经验,分层次建设、分步建成,并逐步通过产品创新丰富交易品种。
三是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在欧美发达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平分秋色。而在我国两大市场严重失衡,股票市场发展远好于债券市场。我国应将发展债券市场作为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改革现有企业债券监管模式,推行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放宽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和上市交易限制;推动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为中小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或集合债券;培育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逐步放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债券的限制,并建立多层次的债券市场。
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以期货和期权市场为核心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是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并列的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放缓,而我国近几年期货市场的发展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在此情况下,应积极进行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并适时推出准备已久的股指期货、尝试推出货币期货,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体系和功能。
科学有效管理我国巨额外汇储备资产。本着外汇储备资产做到安全性、成长性和流动性三位一体的原则,对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从战略的高度出发,选好用途,讲求绩效。当前中国经济正在为可持续发展进行结构变革,我国可以通过合理使用外汇储备来建立全方位的要素资源战略储备制度;进口高科技含量的技术及产品,促进国内企业机构升级;尝试推进外汇储备资产证券化,提高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投资境外实体经济的力度。
实行混业经营,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上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融为一体的态势使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面临挑战。当前,我国要利用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持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储蓄保险、股票抵押等业务市场,通过开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为建立混业经营的金融新体系提供了机遇。
离岸金融业务作为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产物,能够有效促进金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我国首先要健全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和监管制度。其次在有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为金融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创新可以活跃金融市场,增加资金流量,提高效率。政策支持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保障条件。我国政府应为金融创新营造以下环境。
一是国家制定金融创新战略规划。包括银行、保险、期货、担保等业务的发展方向;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货币市场的建设规划;金融创新风险的评估及防范机制等。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在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适时适度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和引导,避免监管滞后、监管缺位与监管无效问题的发生。要完善金融法规建设。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手段突出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建立健全及时、高效的信息共享制度和规范化的社会信用评级体系,提高金融的信息透明度。
三是制订可持续的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建立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战略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高度出发,通过维护金融创新者的权益,推动金融创新不断发展。对金融创新产品实行底税率或零税率。